周广瑞[1](2021)在《基层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处理模式研究 ——以L市L区为例》文中认为
徐洁[2](2019)在《现代性视域下的人民司法传统:嬗变、困境与定位》文中研究表明人民司法传统是中国共产党自陕甘宁边区1创建司法制度以来,所形成的司法理念、技术与实践的总称。它并非固定不变的实体,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与环境的改变,自身不断调适的动态过程。作为一种司法形态,人民司法传统是国家司法职能在实践层面的具体展开,其一方面是执政党合法性再生产的重要领域,因而需要体现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又要满足有效性的需求,以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整合。在这层意义上,人民司法传统暗含的政法逻辑与国家体制运作的原理是同构的。具体来说,人民司法传统的形成与嬗变伴随着中国20世纪初以来的革命叙事与80年代以来的改革叙事,这一过程以中国被迫卷入现代化浪潮并开启现代性为宏观背景。换句话说,对人民司法传统的深入理解离不开对中国现代性发生与建设特点的认知,后者嵌入在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价值系统与社会系统两个层面变迁过程中的互动关系中。基于此,为了对人民司法传统在当下的定位有更为准确的判断,在中国现代性的视域下对人民司法传统历时性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加以阐释便是较为恰切的路径。中国现代性的发生是一部由革命谱写的历史。从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共和的实践失败到新文化运动对保守主义的批判,再到五四运动开辟的革命激进主义道路,以及在此背景下马列主义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到共产党建立起新政权,中国最终以人民民主作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基础。这一政权选择过程既体现了中国革命现代性的平等价值,又承继了儒家政治文化传统泛道德主义的深层特性。建国后,革命党转为执政党,人民民主的理念与以其为核心的制度性建构和相关话语形塑着新中国的政治实践,人民司法传统便是这一政治实践的重要组成。人民司法传统从陕甘宁边区大众司法的确立到建国后日益成熟的实践,与政权的形成到完善同步,并始终贯穿着人民民主的要求,具体体现为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与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决定了中共领导下人民司法传统的终极目标是善,法官不仅是法律的适用者,更是新中国社会主义道德的布道者。在司法的体制建制中,体现在对司法审判人员选任与管理的要求以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两个方面。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与其政治面相的教化性是一体两面,其法律面相更注重可操作性层面的相关制度规定,具体体现在服从党的领导和为中心工作服务两个方面。在革命的主旋律以及通过国家运动来实现社会改造的背景下,人民司法传统走向道德评价的极端,最终自我消解。中央吸取建国初三十年国家建设的教训,及时将国家工作的中心转向经济建设,中国步入改革开放的新阶段。综观改革开放四十年,以微观领域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中观层面资源配置机制的市场化和宏观政策环境变革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改革推动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也即日益理性化。经济社会的理性化体现为个体的自主性和趋利性、交互关系的抽象性以及通过知识的制度化维系的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主要的制度形态,它代表国家意志,将社会各个系统纳入制度的轨道,通过作为抽象机制的专家系统对社会进行技术型治理。这种社会整合方式不再以先验的价值认同为纽带,而是建立在以深度自我和欲望生产为基础的个人主义之上。司法系统是理性化的经济社会中作为专家系统存在的抽象机制,它以社会信任为运作基础,具有抽象机制的“脱域”特征。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发生嬗变。在政-法关系的视角下,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体现为:一是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在去政治化的过程中加强了司法专业性的提升,具体通过法官资格与晋升标准对专业性的考量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两方面体现出来;二是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由对政治的依附性逐渐变得具有自主性,这从服从党领导司法以及司法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内容与方式两方面体现出来。尽管在经济社会理性化的驱动下,人民司法传统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推进,但历史多维度的演进并没有使得人民司法传统彻底褪去自身的特性从而变成一个全新的司法形态,而是在中国法律秩序、政治秩序与社会秩序相反相成的关系下逐渐形塑出道法二元的司法格局:一方面,通过司法的常规化途径进行的社会整合体现了司法覆盖的广度与延伸的深度,但司法的基础能力较为薄弱,其无力整合转型时期多重性质交织的社会秩序,这集中体现为实践中司法供需失衡的困境;另一方面,在常规化的司法“无力”处,由司法至高的道义性与国家专断权力发动的“继续革命”以司法动员的形式试图集中有限的资源克服常规化途径无法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种司法的去政治化与政治化的往复之间,司法道义性与合法性的冲突不时显现,并成为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当下道法二元结构下司法运作的深层困境追根究底是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立的困境,这一困境在全球化背景下得以进一步放大。西方现代性的根本特点是信仰的终极关怀与理性的二元分裂,理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并通过孕育出立足于个人的民族认同,实现民族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的耦合。非西方传统的后发现代化国家在民族国家的建设过程为解决可能发生的社会整合危机,通过重塑一元化价值与一体化整合模式来实现社会的整合。中国民族国家建设以经济社会的加速重建为表,以实现民族复兴为核心的文化政治诉求为终极关怀,这使得其仍未摆脱建立在道德一元论基础上的一体化整合模式。在资本增殖逻辑主导的全球化浪潮下,国家之间的利益纷争与价值冲突愈发激烈,这一背景下,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逻辑在扞卫国族利益、实现公民的身份认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等方面各有利弊。综合权衡国内外秩序特点,人民司法传统的定位应当区分对外以民族认同为核心的主权逻辑与对内以宪法为中心的治理逻辑。
刘祎[3](2018)在《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又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新常态下的维稳形势对公安执法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广大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公安机关警力效能还有待增强。因此,公安机关应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深化执法规范化,才能顺应时代潮流,维护社会稳定。结合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这一课题,论文选取甘肃省嘉峪关市公安机关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法、比较分析法、综合研究法、实证分析法对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进行研究。论文阐述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概念及相关理论,剖析嘉峪关市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规范化以来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而提出符合嘉峪关市自身特点的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议,以便为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工作的深化起到促进作用,并为其他省市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王荣婷[4](2017)在《地方政府政务督查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以菏泽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更加强调抓落实的重要性。反对空谈、强调实干、注重落实,是我们党的一个优良传统。可以说,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自2014年6月以来,国务院先后启动了全国范围的四次大督查,全面检查政策落实情况。从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到2017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无不彰显了国家层面对督查工作的重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必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因此,本文就菏泽市的政务督查工作进行了研究。菏泽市的政务督查工作在全省起步较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工作成效得到了国家、省、市领导的一致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从政务督查的概念入手,以公共政策执行理论、目标管理理论、行政监督理论和领导职能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政务督查推动政策执行、强化组织协调、畅通信息交流、提升政府公信力的作用。其次列出了菏泽市政府督查室的主要职能,介绍了菏泽市政务督查采取的健全机构、规范程序、完善制度等主要做法,总结了近几年来政务督查取得的成效。再次指出了当前菏泽政务督查中存在的自由裁量空间大、督查方式单一化、督查力量分散化、督查效果形式化等问题,分析了造成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督查工作尚未法制化、主客观条件制约督查方式、督查体制建构存在问题、督查效果运用少等。最后结合当前各地政务督查中出现的新做法,如当前正在各地逐渐兴起的“互联网+督查”、国务院开展的大督查引入第三方评估等,从加强督查工作法制化、创新督查方式、完善督查机制、强化效果运用等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王子峰[5](2017)在《基层信访工作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以C县为例》文中指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信访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呈现出以下特点:信访主体多元化、反映问题集中化、信访总量居高不下、过激行为时有发生,日益严峻的信访形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压力。“群众满意、息诉罢访”是信访工作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信访群众和基层信访部门的共同追求。笔者试图通过对C县信访工作的介绍和分析,结合自己乡镇工作10年的实践和思考,围绕如何在事先避免或减少信访隐患的产生、在事后如何有效调解妥善解决信访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试图理顺基层信访工作的改革方向与思路,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C县信访工作现状与6个特点,并引入了笔者亲身经历的一个典型案例,然后从宏观层面(国家、法律法规、体制机制)、中观层面(省市、社会)、微观层面(县乡村、干部、信访群众)三个角度分析造成C县信访难题的原因。第三部分从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提出8条破解困境的对策。
梁潇[6](2016)在《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实践逻辑出发,论文尝试通过实证分析和逻辑论证,考察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分析影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各个因素,并进一步探求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可行路径。全文分导论和正文共七个部分,其中正文有六章。第一章是关于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一般理论,主要是从法律实效的概念和与法律效力、法律实现这两个相关概念的辨析入手,讨论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概念、考察方法、影响因素。中国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就是对行政诉讼在中国实际运行状态的考察和研究。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关注对象,可以从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三个角度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进行考察和分析,并且这三个角度不能截然分立,而是相互贯穿、共同解释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最后,参照影响法律实效的主要因素,笔者认为影响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方面:一是制度因素。主要是考察和分析制度因素与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关系。二是权力结构因素。主要从国家权力关系的维度探究我国行政诉讼的独立地位、审查深度、司法权威的广度和深度。三是行为主体因素。主要是考察和分析诉讼各方对行政诉讼的理解、运用的动机和目的及对该法发展的愿景。四是实施环境因素。主要考察和分析行政诉讼的实施环境与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的关系。第二章是对中国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实效考察和制度因素的分析。通过对行政诉讼立法宗旨的解读和对司法实践的考察,笔者认为,中国行政诉讼法律本身的明确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程度影响了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中规定的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已经完全被“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目的所掩盖,而“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并不是纠结于个案纠纷的彻底解决而立足于整个社会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追求,是对现实中多种利益的平衡。在行政审判的具体过程中法官追求的目标复杂并且多元,中国行政审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在司法对各种效果的叠加追求中逐渐沦为鸡肋。第三章是对行政诉讼独立性的实效考察与权力因素的分析。中国的行政诉讼是囿于权力结构中的诉讼,权力因素是影响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关键因素。中国的法院既是一个中立的司法机构,又是一个官僚机构,党委、地方政府、法院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院自身既受控于体制之中,又得益于这个体制。行政诉讼嵌入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之中,行政审判的裁判结果同地方政府政绩息息相关,审判结果在追求司法正义的同时还要符合党的大政方针和适应地方政府的总体规划以满足法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第四章是对行政诉讼各方诉求的实效考察与主体因素的分析。主要探讨影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主体因素,尝试从法官、律师、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的角度考察和分析行政诉讼参与各方对行政诉讼的理解、适用、看法和建议。通过田野调查和群众访谈等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视角分析研究行政诉讼的运作状况,关注行政诉讼中主体的真实感受。并从行政诉讼各方对纠纷解决途径的选择、对行政诉讼的认知、法律意识以及行政诉讼中弱者的策略四个方面分析了行政诉讼运作中各方的参与逻辑。第五章是对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的实效考察与实施环境因素的分析。中国的行政诉讼受司法实施环境的影响,不能充分发挥司法的独立性,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实质上是以行政诉讼为中介的柔性解决。中国的行政诉讼深深地嵌入在权力结构的漩涡之中,要单靠“非黑即白”的行政裁判完全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不可承受之重”。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的不仅仅完全是裁判中立者的角色,也是各方面利益的协调者,法院小心翼翼地通过一系列“变通”的方法,以提建议、和解、向党委求助等多种方式化解行政审判中的难题,以期维护法院的权威和司法的公正。第六章是对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路径分析。通过前面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考察和对法学理论上一般提升法律实效手段的分析,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和提升行政诉讼的法律实效。第一,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通过对行政诉讼参与各方行政审判基本立场的考察和对“和解撤诉”满意度的调查,提出“行政判决”具有其他非司法方式不可比拟的作用。必须通过减少行政诉讼的随意性和提高行政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来树立行政审判权威;第二,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和解撤诉”。根据考察和行政诉讼各方对“和解撤诉”的选择、看法和建议,理出规范“和解撤诉”的思路,提高行政诉讼法的可操作性;第三,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行政诉讼的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过程,行政诉讼的过程和结果很容易受到民众的曲解和误导。通过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和律师在诉讼中的释法说理可以有效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第四,尊重行政诉讼的阶段化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演变是一个渐进性过程,本次修法尊重了行政诉讼发展的阶段性,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改革方式。根据主体的不同需求和制度供求的不对称性所产生的高成本性和非均衡性可以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未来发展作一些预测。第五,顺应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行政、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是行政诉讼的演进动力,作为行政审判中的“变通”,协同式行政诉讼萌生于司法实践之中,顺应了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重新诠释了行政诉讼的价值,为行政诉讼的研究提出了新的命题。
董丽君[7](2014)在《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精神病是一种使人体丘脑和大脑功能受损的疾病。这种疾病会影响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可能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危害。我国有各类精神疾病患者1亿多人,其中约有1600万人是重症精神病人。这些重症精神病人如果有潜在或现实危险性的,应当及时住院治疗。我国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在精神病患者有人身危险性而又不愿意住院治疗时,国家要建立行政强制治疗制度以对其实施强制性住院治疗。精神病人的行政强制治疗,是指精神病患者或其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或不同意强制治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违背精神病人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已经或者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的精神病人强制送往精神病治疗机构治疗的具体行政行为。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对于维护精神病患者人权方面具有重要价值。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人权理论、国家亲权理论和国家警察权理论等三个方面,该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比例原则、强制与治疗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等五个方面。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重视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问题,但直到九十年代才提出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概念。当时没有系统的立法规定,而是由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了零散的规定。2012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坚持以自愿为原则、以强制治疗为例外,从实体条件、程序设置、权利保护和救济手段等方面初步建立起了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但这一制度在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中仍然存在突出的问题,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适用条件,精神病标准、人身危险性标准和必要性标准表达不科学;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申请、送医、鉴定、决定、治疗、出院、后续治疗、救济程序设置、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等方面存在诸多缺陷。由于制度的瑕疵,实践中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经常受到侵害。完善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科学设置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适用的病理性条件、必要性条件和意愿条件;充分保障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中自由权、知情权、受探视权、隐私权和财产权等实体权利;健全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申请、受理、诊断、决定、出院等程序;完善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救济中的信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杨新红[8](2013)在《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认为,政党的存活,离不开与它所代表的群体的密切联系,而这种密切联系需要在政党的实践中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来建立和维持。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最大的危险。为了发挥政治优势、避免最大危险,通过党与群众的沟通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是我们党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贯穿于党的事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中国共产党与群众的沟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其预期效果的实现,离不开党群沟通机制的良性运行。党群沟通机制就是指在党的发展的每一个时期,为了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实现党的奋斗目标,党与群众沟通过程中的党、群众、信息、沟通渠道、沟通方式等要素之间构成的有机联动的整体。通过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党群之间就相关的问题有效互动,达成一致,形成共识,进而以党群关系和谐推动整个社会和谐。本研究以党群沟通机制为核心概念,以政治学理论为主要分析工具,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状况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研究表明,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伴随着中国共产党成长壮大的全过程。但由于每一个历史时期党群沟通的结构要素的完善程度不同甚或部分缺失,在有的历史时期,党与群众的沟通机制形成了良性运行状态,推动了党的事业的发展。在有的历史时期,党与群众的沟通则没有形成沟通机制或者出现了沟通机制运行的不稳定状态,使社会矛盾多发频发。本研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党群沟通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理论渊源。在经典作家那里,唤醒工人、农民的意识和觉悟是共同话题,而意识和觉悟的转变是一个过程,有时需要说教,有时需要行动,从而在认知或者感染中提升。在经典着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提出党群沟通的概念,但从他们在创建世界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和后来指导各国党的建设的过程中,已出现了无产阶级政党与群众进行沟通的端倪。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时代和条件所致,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时期和列宁时期的党群沟通也具备了一些部件要素,譬如,沟通的主体;沟通的载体;沟通的方式等,但部件要素还不健全,整体部件中任何一个部件要素缺失或者不健全,就形不成党群沟通机制。因此,在本研究中,对马克思恩格斯建党时期和列宁执政时期的党群沟通仅限于思想层面的分析,以其作为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思想渊源。本研究认为,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思想的萌芽具有历史性,离不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共产国际的影响、中国先进知识分子的努力,并对后来党群沟通机制的形成提供了思想上的启蒙。中国共产党诞生前后,党群沟通的基本要素就已具备,这从党的最初的几个文件中就可以透视这些要素的存在。随着党的发展壮大和革命事业的需要,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就成为一种可能存在。从党成立后领导的工人运动、农民运动的蓬勃发展中可以看出,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是发挥了积极效用的。可见,在中国共党成立以后,党群沟通机制实质上已经启动运行。本研究对民主革命时期的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状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民主革命时期严酷的政治环境和艰苦的生活环境要求党员干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通过“宣传”、“倾听”和“反映”,形成了以党组织为主体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党群沟通运行机制。通过机制的运行,党不仅宣传了党的方针政策,唤醒了民众的觉悟,激发了民众的民族责任感和革命积极性,而且使中国共产党及时了解到各条战线上的民意诉求,准确地掌握了社会形势,有效地整合了各种社会资源,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升了党的灵敏度和适应社会变化的能力。尤其是沟通机制结构要素的完善——党员干部作风纪律好,沟通层级少沟通渠道通畅,信息的传递、反映和回应及时快捷,沟通方式的灵活多样等,直接促进了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最终实现了党群沟通的目标——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本研究对计划经济时期的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状况进行了分析。分析发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很重视与群众的沟通,拓宽了党与群众的沟通渠道,激发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但1956年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以党组织为主渠道的沟通功能在慢慢萎缩,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出现了不稳定状态。在沟通渠道不畅和信息互动弱的情况下,尽管一些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存在着沟通行为,党群沟通机制仍无法形成或者机制运行是不稳定的。其结果影响到人民群众对党执政的合法性认同。中国共产党觉察到这种情况,及时开展了各种补救工作,使人民群众的政治心理与党的执政理念保持一致,维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本研究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分析发现,在党的领导下,沟通网络的恢复和拓展、沟通方式的转变促使了改革开放以后党群沟通机制的有效运行,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热情也很高。但社会矛盾增多是不争的事实。这一方面源于民众民主意识的增强,参与意识的浓厚;另一方面也源于党员干部做群众工作的方式、态度、作风还没有及时跟进;还由于沟通过程中诉求表达的渠道层面遭遇体制性迟钝;等等。作为一种机制性缺陷,阻碍着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影响着党群沟通作用的发挥。这种机制性缺陷,既有人为因素方面的影响,也有制度方面的影响。人为因素方面的影响既有党员干部的工作方式、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没有及时跟进形势变化造成的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不稳定,也有人民群众认识水平、素质能力等方面带来的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不稳定。制度方面的因素也不能忽视,既存在已有制度的不足,也存在制度制定和执行中的矛盾,还存在制度漏洞。同时,研究发现,机制性缺陷的产生有其深层根源,主要表现在政治文化层面、政治体制层面、党的自身层面、社会发展层面。在政治文化层面,既有传统政治文化中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也有前苏联政治文化中集权思想的影响,更有计划经济时期缺乏民主作风的影响;在政治体制层面,既有政治生活中纵向和横向关系上权力过分集中的影响,也有党政机构层级多信息流动漫的影响,更有党员干部录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发展层面,既有人们利益意识增强带来的诉求表达无序的影响,也有发展进程中民众受益不平衡造成的社会心理焦虑,更有信息技术运用中党员干部素质能力不足带来公民权利的虚化、空壳化;在党自身建设方面,既有党员干部思想观念薄弱的因素,也有党员干部沟通技术、技巧方面的因素,更有党员干部修养、境界较低的影响。这些因素不同程度上附着在沟通机制的结构要素上,影响着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可见,完善沟通机制的结构要素是推动党群沟通机制良性运行的关键。本研究认为,由于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完善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结构性要素时,着眼于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考虑,从人的素质能力的提高和制度建设两方面展开。具体来说,人的素质能力的提高包括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两个层面,制度建设侧重于本研究的特点主要框定在沟通渠道层面。围绕这样的逻辑路向,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党群沟通的机制性缺陷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抓住党是矛盾解决的主要因素,大力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使党员干部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价值观念、工作作风等沿着先进政党的目标方向发生作用。二是抓住当前社会中存在的党群沟通不畅的问题,下大力气加强沟通渠道建设。包括既有的制度性渠道的完善、民间渠道的开发和其他沟通渠道的运用。三是抓住当前人民群众政治素质比较低的问题,大力发展教育,推动民众各项素质的整体提高。总之,在结构要素的完善中推动党群沟通机制的良性运行,在党群沟通机制的良性运行中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构建党执政的合法性认同。
任哓春[9](2012)在《基于信息管理视角的信访工作分析》文中提出我国信访工作机构众多,党委、政府、人大、司法都设有信访工作机构,庞杂分散地“内嵌”到了整个政治系统之中。在现实的公共管理中,几乎所有的信访工作机构都负有信息接受和信息分流的权能,而信息处理的权能却在其他职能部门。信访信息流动在整个政治体系之中,对信访信息的管理不当很可能引发其他针对政治体系的政治压力。信访渠道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信息渠道,然而在现实中无论从宏观还是微观上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畅。从宏观上看,信访信息渠道呈现出“倒金字塔”型的信访景象、反复循环的信访怪圈和不断激化的信访过程;从微观上看,信访信息渠道出现入口处的不透明与无序、渠道内的信访存量增加、出口处的结果差异与决而不行。导致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本文按照由宏观到微观的逻辑思路,采用“体制——流程——技术”的分析框架,运用分类讨论的方法,分不同情境分析了导致信访信息渠道不畅的原因。畅通信访信息渠道不仅需要理顺体制与细化机制,还需要升级技术与强化管理,更需要转变观念与内化品质。
陈丰[10](2011)在《信访制度成本研究》文中认为信访制度自确立以来,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近60年的历程中,这一制度逐渐成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重要渠道,在了解社情民意、实现和维护人民民主政治权利、开展权利救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充当着“社会安全阀”,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1996年1月《信访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信访工作逐渐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然而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诸多的社会、政治原因,信访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并引致相关的社会问题,使得这一制度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又承担了相当的制度成本。随着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起源、制度变迁等方面研究的不断深入,作为制度基本理论之一的制度成本正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在梳理社会学关于制度研究的基础上,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和博弈理论,阐释了制度成本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框架对信访制度成本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认为,社会制度成本是指在人类社会中,在以制度设计为起点,以制度变迁为终点的整个制度周期中所发生的一切耗费,是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博弈而产生的成本,其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经济成本,又包括政治成本、社会成本等方面。而在一个完整的制度周期中,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支付相应的成本,由此制度成本包括制度形成成本、制度执行成本、制度监督成本、制度变迁成本。本文在利用现有信访研究和信访资料的基础上,结合实证研究,提出了信访制度成本及其指标。信访制度成本主要包括政治成本、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构成“三位一体”的制度成本结构。信访制度政治成本的主要指标包括信访活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政府公信力、民主与法制发展水平、政治心理和政治行为等方面的影响。信访过程中既有信访相关部门之间的横向博弈和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博弈,又有信访机构、政府行政机关、信访人的三方博弈,其重要政治后果之一是导致信访制度政治成本的增加。信访制度经济成本主要包括两方面:广义信访机构的经济投入和信访人的经济成本,前者包括人力成本、行政办公费用、非常规费用等;后者包括交通费用、食宿成本、误工成本、材料及邮寄费用、通讯费用等。尽管信访人的初始成本很小,但在其上访过程中经济成本是不断追加的,而对于一部分坚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上访者来说,显然存在着“理性经济人”假定的非有效性。一般而言,信访制度本身存在不足、体制不顺畅、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是经济成本高昂的制度原因。信访制度社会成本的主要指标包括社会稳定程度、社会公众满意度、社会心理等三个方面。由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民所构成了信访制度的社会环境,对社会成本的影响具有双重性质,即可能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成本,其中对执行成本和监督成本的影响则是其主要表现。在构建信访制度成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进行了定量研究,即通过模糊数学模型分析了信访制度的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而对经济成本则不仅进行了量化研究,而且运用了西方经济学中的弹性等概念进行深入的分析。总之,信访制度在发挥功能的同时,却承担着较高的制度成本,这成为一个典型的中国式社会问题。在当前转型社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信访制度也面临着挑战。展望未来,信访制度要更好地发挥作用,有效地降低制度成本,就必须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不仅要积极创新路径,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和改革,而且应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进一步加强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 一、为什么以人民司法传统为研究对象? |
| 二、为什么以现代性为视角?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论文布局 |
| 第一章 革命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演绎 |
| 第一节 中国民族国家建立的合法性诉求与政权选择 |
| 一、共和国实践与新文化运动 |
| (一)共和国幻象 |
| (二)新文化运动:启蒙及其两歧性 |
| 二、马列主义的重构与人民民主的缔造 |
| (一)马列主义中国化 |
| (二)人民民主的缔造 |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政法逻辑 |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教化性 |
| (一)政治教化性与司法的终极目标 |
| (二)通过司法实现政治教化的路径 |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依附性 |
| (一)服从党的领导 |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二章 理性化范式与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 第一节 “经济-社会”的理性化 |
| 一、“经济-社会”的重建 |
| (一)微观:扩大经济主体经营自主权 |
| (二)中观:建立健全金融体系 |
| (三)宏观:调整价格政策 |
| 二、“经济-社会”理性特质之阐释 |
| (一)个体的自主性与趋利性 |
| (二)主体交互关系的抽象性 |
| (三)知识的类型化与普遍化 |
| 三、“经济-社会”中的司法系统 |
| (一)作为技术治理工具的司法系统 |
| (二)作为脱域机制的司法系统 |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嬗变 |
| 一、人民司法传统政治面相的去政治化 |
| (一)强化司法人员录用与晋升的专业考量 |
| (二)审判方式的形式理性化 |
| 二、人民司法传统法律面相的自主性 |
| (一)党对司法的领导:领导方式的改变 |
| (二)为中心工作服务:内容与方式的转变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三章 道法二元结构下人民司法的现实困境 |
| 第一节 司法供需失衡 |
| 一、人案矛盾加剧 |
|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
| (二)解纷劳动力时间相对缩减 |
| 二、司法能力薄弱 |
| 第二节 司法道义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张力 |
| 一、多元目标的实现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紧张:以曹某上访为例 |
| (一)曹某上访案简述 |
| (二)曹某上访案分析 |
| 二、民意与司法合法性对立的内卷化:以彭宇案为例 |
| (一)彭宇案事件中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分析 |
| (二)彭宇案事件的负面效应 |
| 三、司法动员的国家意志与功能实现的矛盾:以大调解为例 |
| (一)大调解机制的产生与性质 |
| (二)大调解机制的异化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四章 新时代人民司法传统的功能审视 |
| 第一节 新时代中国现代革命及其现代性再思 |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及启示 |
| (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深层目标:民族复兴 |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体现的政治观 |
| 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困境 |
| (一)全球化浪潮下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 |
| (二)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挑战 |
| 第二节 人民司法传统的再定位 |
| 一、对外:维系司法主权的民族认同 |
| 二、对内:辅助司法理性化的培育 |
| (一)对内定位的认知前提和路径 |
| (二)助力司法理性化的具体方面 |
| 第三节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 1.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价 |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创新点 |
| 第2章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基础理论 |
| 2.1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含义 |
| 2.2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基本要素 |
| 2.2.1 执法队伍专业化 |
| 2.2.2 执法行为规范化 |
| 2.2.3 执法管理系统化 |
| 2.2.4 执法流程信息化 |
| 2.2.5 执法保障实战化 |
| 2.3 深化执法规范化的重要意义 |
| 2.3.1 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 |
| 2.3.2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公安工作的迫切需求 |
| 2.3.3 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
| 2.3.4 解决突出执法问题提升群众满意度的现实需要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现状 |
| 3.1 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成效 |
| 3.2 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存在的问题 |
| 3.2.1 执法犯法时有发生 |
| 3.2.2 执法效能不尽人意 |
| 3.2.3 执法权益屡遭侵害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 4.1 执法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
| 4.1.1 执法理念存偏差 |
| 4.1.2 教育训练滞后 |
| 4.1.3 队伍管理薄弱 |
| 4.2 执法制度和机制存在空白和短板 |
| 4.2.1 执法制度缺位 |
| 4.2.2 执法机制落后 |
| 4.2.3 执法监督乏力 |
| 4.3 警务保障体系不健全 |
| 4.3.1 执法环境恶化 |
| 4.3.2 基础条件匮乏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国内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经验借鉴 |
| 5.1 美国的经验 |
| 5.1.1 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
| 5.1.2 执法环境良好 |
| 5.1.3 执法理念深化 |
| 5.1.4 严密的执法监督体系 |
| 5.1.5 操作的规范化 |
| 5.1.6 执法培训实用 |
| 5.2 香港地区的经验 |
| 5.2.1 以服务为本为执法主导 |
| 5.2.2 以《警察通例》为执法标准 |
| 5.2.3 以警务监督为执法保证 |
| 5.3 浙江省的经验 |
| 5.3.1 推行“一把手”工程 |
| 5.3.2 “全警种”协同配合 |
| 5.3.3 改造执法办案场所功能区 |
| 5.3.4 “全要素”整体推进 |
| 5.3.5 建立执法标准化体系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完善嘉峪关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建议 |
| 6.1 推进执法主体专业化 |
| 6.1.1 树立法治观念 |
| 6.1.2 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
| 6.2 加快公安体制机制改革 |
| 6.2.1 改革决策和权力运行机制 |
| 6.2.2 改革预审运行机制 |
| 6.2.3 改革执法监督机制 |
| 6.2.4 改革执法告知公开机制 |
| 6.3 完善执法保障体系 |
| 6.3.1 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
| 6.3.2 夯实公安执法基础 |
| 6.4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1.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 1.1.2 论文的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 |
| 1.4.1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1.4.2 论文的不足之处 |
| 第二章 政务督查概述 |
| 2.1 基本概念 |
| 2.1.1 督查的内涵 |
| 2.1.2 政务督查的内涵 |
| 2.1.3 地方政府的内涵 |
| 2.2 政务督查的理论基础 |
| 2.2.1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 2.2.2 目标管理理论 |
| 2.2.3 行政监督理论 |
| 2.2.4 行政领导理论 |
| 2.3 政务督查的主要作用 |
| 2.3.1 有利于推动政策执行 |
| 2.3.2 有利于强化组织协调 |
| 2.3.3 有利于提升政府公信力 |
| 2.3.4 有利于畅通信息交流 |
| 第三章 菏泽市政务督查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
| 3.1 菏泽市政务督查的主要做法 |
| 3.1.1 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
| 3.1.2 规范程序,完善制度 |
| 3.1.3 多管齐下,确保实效 |
| 3.1.4 创新方法,强化联动 |
| 3.2 菏泽市政务督查取得的成效 |
| 3.2.1 围绕中心工作,狠抓年度目标督查 |
| 3.2.2 狠抓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 |
| 3.2.3 办好建议和提案,确保各方满意 |
| 第四章 菏泽市政务督查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 4.1 菏泽市政务督查存在问题 |
| 4.1.1“自由裁量空间”大 |
| 4.1.2 督查方式单一化 |
| 4.1.3 督查力量分散化 |
| 4.1.4 督查效果形式化 |
| 4.2 菏泽市政务督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督查工作尚未法制化 |
| 4.2.2 主客观条件共同制约督查方式 |
| 4.2.3 督查体制建构有缺陷 |
| 4.2.4 督查效果运用少 |
| 第五章 完善地方政府政务督查的对策 |
| 5.1 积极探索政务督查的法制化、规范化 |
| 5.1.1 探索相关立法 |
| 5.1.2 强化依法督查 |
| 5.1.3 实行标准化 |
| 5.2 创新政务督查方式 |
| 5.2.1 开门督查,增强工作预见性 |
| 5.2.2 积极探索互联网+督查新模式 |
| 5.2.3 畅通渠道,吸纳第三方参与督查 |
| 5.3 完善政务督查机制 |
| 5.3.1 注重内因,增强督查力量 |
| 5.3.2 拓宽渠道,广泛接受群众参与 |
| 5.3.3 探索大督查工作新格局 |
| 5.4 强化政务督查效果运用 |
| 5.4.1 实事求是,加强督查调研 |
| 5.4.2 探索建立督查长效激励机制 |
| 5.4.3 建立督查信息共享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序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的研究 |
| 二、境外的研究 |
| 三、国内外研究的比较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点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三、创新点 |
| 第二章 C县信访工作现状与主要困境 |
| 第一节 信访工作概述 |
| 一、信访的发展 |
| 二、信访的类型 |
| 三、信访的功能 |
| 四、信访的特点 |
| 五、信访工作原则 |
| 第二节 C县简介 |
| 一、C县基本情况 |
| 二、C县信访情况 |
| 第三节 C县信访工作困境 |
| 一、信访总量大重访多 |
| 二、进京越级上访突出 |
| 三、反映问题相对集中 |
| 四、极端行为频繁发生 |
| 五、信访组织出现萌芽 |
| 六、诉求期望不断上升 |
| 第四节 C县信访困境的原因分析 |
| 一、宏观层面 |
| 二、中观层面 |
| 三、微观层面 |
| 第三章 解决C县信访困境的对策 |
| 第一节 宏观层面 |
| 一、完善信访制度 |
| 二、规范分类处理 |
| 第二节 中观层面 |
| 一、改变信访考核机制 |
| 二、夯实信访工作基础 |
| 三、切实解决信访积案 |
| 第三节 微观层面 |
| 一、积极推进“互联网+信访” |
| 二、加强对信访群众人文关怀 |
| 三、强化信访干部队伍建设 |
| 结语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写作背景和研究现状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文章的主要观点和创新 |
|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一般理论 |
| 一、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概念解析 |
| (一)法律实效及相关概念 |
| (二)对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释义 |
| 二、影响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主要因素 |
| (一)制度因素 |
| (二)权力结构因素 |
| (三)主体因素 |
| (四)实施环境因素 |
| 第二章 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实效考察与制度因素的分析 |
| 一、对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揭示 |
| (一)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概述及其在中国的演变 |
| (二)行政诉讼立法目标选择的客观条件 |
| 二、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现实考察 |
| (一)吴某某告区政府等共同赔偿复垦损失案 |
| (二)广西省北海市营盘镇白龙村公所坪底村社员不服县政府土地确权案 |
| 三、利益平衡机制下行政诉讼立法目标的实践偏移 |
| (一)行政审判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 (二)行政审判的社会学模式 |
| (三)行政审判法官的利益平衡逻辑 |
| 四、小结 |
| 第三章 行政诉讼独立性的实效考察与权力因素的分析 |
| 一、立案选择主义:行政诉讼中司法与行政的默契 |
| (一)选择性立案之“原告不适格”:以浙江宁海361名村民不服征地审查状告省政府案为例 |
| (二)选择性立案之“被告不适格”:以横垌仔村村民起诉廉江市政府发布的砂场招标方案侵占其土地提起行政诉讼案为例 |
| (三)立法庭对行政案件的选择 |
| 二、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的“胜诉难” |
| (一)被滥用的“驳回起诉” |
| (二)可怜的胜诉权保障 |
| 三、权力结构下的行政诉讼 |
| (一)放任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与难以落实的司法监督 |
| (二)不够完善的人大制度与有限的司法审查 |
| (三)对行政裁判结果举足轻重的地方党委 |
| 四、权力结构下的行政审判法官 |
| (一)科层制下的行政审判法官 |
| (二)对现有体制产生依赖的法官 |
| 五、小结 |
| 第四章 行政诉讼各方诉求的实效考察与主体因素的分析 |
| 一、行政审判法官的理想和回应 |
| (一)行政审判法官的现实困境 |
| (二)行政审判法官的理想 |
| 二、律师的理想与回应 |
| (一)律师代理行政案件的意愿分析 |
| (二)律师眼里的行政诉讼 |
| (三)律师与民众对争议处理结果的理解分歧 |
| 三、行政人员的理想与回应 |
| (一)行政人员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和认知 |
| (二)行政人员对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评价 |
| (三)行政人员对行政诉讼法的评价和建议 |
| (四)行政人员眼里的司法独立 |
| 四、普通民众的理想与回应 |
| (一)普通民众眼里的行政审判法官 |
| (二)普通民众对行政争议救济途径的选择和认知 |
| (三)普通民众的法律素养与期望 |
| 五、行政诉讼运作中各方的参与逻辑 |
| (一)诉讼各方对争议解决途径的选择和考量 |
| (二)行政诉讼各方对司法活动的认知 |
| (三)行政诉讼各方的法律意识 |
| (四)行政诉讼中弱者的策略 |
| 六、小结 |
| 第五章 行政诉讼结案方式的实效考察与实施环境因素的分析 |
| 一、无法落实的生效判决:以吴志雄等人请求确认南山区住建局不予备案的行为违法案为例 |
| 二、面对现实的行政诉讼与柔性司法的兴起 |
| (一)司法建议的运用:以孙庆龙诉兴化市教育局等不履行办理入学及进编手续法定职责案为例 |
| (二)数量巨大的和解撤诉案件 |
| 三、行政诉讼柔性司法解决机制的成因分析 |
| (一)能动司法观念之兴起 |
| (二)纠纷解决的多种途径 |
| (三)回应行政审判尴尬之处境 |
| 四、小结 |
| 第六章 改善行政诉讼法律实效的路径分析 |
| 一、完善法律实效的一般方法 |
| 二、树立行政审判的权威 |
| (一)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的随意性 |
| (二)提高行政案件判决结案的比例 |
| 三、规范司法实践中的“和解撤诉” |
| (一)行政诉讼各方对“和解撤诉”的基本立场 |
| (二)对“和解撤诉”的规范 |
| 四、提升行政裁判的社会认同 |
| (一)加强行政诉讼中的民意沟通 |
| (二)重视律师在诉讼中的释法说理 |
| 五、尊重行政诉讼的阶段化发展 |
| (一)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本次修法的循序渐进 |
| (二)主体的需求及中国行政诉讼的发展预测 |
| 六、顺应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 |
| (一)行政诉讼的演进动力:行政、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 |
| (二)行政审判中的“变通”:协同式行政诉讼 |
| (三)协同式行政诉讼重新诠释了行政诉讼的价值 |
| 七、小结 |
| 参考文献 |
| 附页 |
| 行政诉讼运作状况调查问卷(原告卷) |
| 政诉讼运作状况调查问卷(律师卷) |
| 行政诉讼运作状况调查问卷(行政人员卷)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问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 1.1.1 问题缘起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 1.2.1 国外的研究状况综述 |
| 1.2.2 国内立法现状和研究状况综述 |
| 1.3 研究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 1.3.1 基本思路 |
| 1.3.2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 |
| 1.4.1 实证研究法 |
| 1.4.2 规范分析法 |
| 1.4.3 比较分析法 |
| 1.4.4 语义分析法 |
| 1.4.5 文献研究法 |
| 1.5 创新之处 |
| 第2章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概述 |
| 2.1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定义 |
| 2.1.1 “精神病”与“精神病人”的界定 |
| 2.1.2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界定 |
| 2.2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特征 |
| 2.2.1 强制治疗的决定主体是公安行政机关 |
| 2.2.2 强制治疗的对象是严重的精神病人 |
| 2.2.3 强制治疗的实体条件是具有人身危险性 |
| 2.3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的性质 |
| 2.3.1 强制治疗是具体行政行为 |
| 2.3.2 强制治疗是强制行政行为 |
| 2.3.3 强制治疗是特殊行政强制行为 |
| 2.4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4.1 人权理论 |
| 2.4.2 国家亲权理论 |
| 2.4.3 国家警察权理论 |
| 2.5 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基本原则 |
| 2.5.1 合法性原则 |
| 2.5.2 比例原则 |
| 2.5.3 强制与治疗相结合原则 |
| 2.5.4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
| 2.5.5 权利救济原则 |
| 第3章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建立 |
| 3.1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概念的提出 |
| 3.2 关于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零散规定 |
| 3.2.1 地方性法规中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制度 |
| 3.2.2 地方政府规章中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制度 |
| 3.2.3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 |
| 3.3 关于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的系统规定 |
| 3.3.1 关于实体条件的规定 |
| 3.3.2 关于程序设置的规定 |
| 3.3.3 关于权利保护的规定 |
| 3.3.4 关于救济手段的规定 |
| 第4章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1 实体条件存在瑕疵 |
| 4.1.1 疾病标准表达不科学 |
| 4.1.2 人身危险性标准表达不周延 |
| 4.1.3 住院治疗必要性标准遗漏 |
| 4.1.4 意愿标准欠缺 |
| 4.2 程序设置不规范 |
| 4.2.1 申请程序不具体 |
| 4.2.2 送治主体过于宽泛 |
| 4.2.3 诊断程序不完善 |
| 4.2.4 决定程序过分粗糙 |
| 4.2.5 出院程序的规定不全面 |
| 4.3 权利保护不到位 |
| 4.3.1 对自由权保护的不足 |
| 4.3.2 对知情权保护的不足 |
| 4.3.3 对受探视权保护的不足 |
| 4.3.4 对隐私权保护的不足 |
| 4.3.5 对财产权保护的不足 |
| 4.4 权利救济程序不完善 |
| 4.4.1 对现有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 4.4.2 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4.3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4.4 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4.5 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5 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 |
| 4.5.1 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不明确 |
| 4.5.2 民事、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 |
| 4.5.3 追究法律责任的诉讼机制不明确 |
| 第5章 我国精神病人行政强制治疗制度之完善 |
| 5.1 实体条件的重新设定 |
| 5.1.1 病理性条件 |
| 5.1.2 人身危险性条件 |
| 5.1.3 必要性条件 |
| 5.1.4 意愿条件 |
| 5.2 法律程序的完善 |
| 5.2.1 申请程序 |
| 5.2.2 行政强制治疗申请的受理程序 |
| 5.2.3 诊断程序 |
| 5.2.4 决定程序 |
| 5.2.5 执行程序 |
| 5.2.6 出院程序 |
| 5.3 权利保护的强化 |
| 5.3.1 强化自由权的保护 |
| 5.3.2 强化知情权的保护 |
| 5.3.3 强化受探视权的保护 |
| 5.3.4 强化隐私权的保护 |
| 5.3.5 强化财产权的保护 |
| 5.4 救济制度的完善 |
| 5.4.1 总体思路 |
| 5.4.2 信访制度的完善 |
| 5.4.3 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 |
| 5.4.4 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
| 5.4.5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 |
| 5.5 法律责任追究的完善 |
| 5.5.1 分清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 |
| 5.5.2 厘清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 |
| 5.5.3 理清三种不同的诉讼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提出 |
| 二、选题的意义及其价值 |
| (一) 选题意义 |
| (二) 学术价值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 国外相关学科的研究概览 |
| (二) 国内相关学科的研究概览 |
| (三) 目前国内外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
| 四、研究空间 |
| 五、研究重点及论文结构 |
| (一) 本研究中相关概念的简单界定 |
| (二) 研究重点 |
| (三) 论文结构 |
| 六、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和不足之处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创新之处 |
| (三) 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科学内涵 |
| 第一节 沟通与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 |
| 一、传播、宣传与沟通 |
| 二、政治沟通 |
| 三、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 |
|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内涵分析 |
| 一、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内涵 |
| 二、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结构要素 |
| 三、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理路 |
| 四、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目标 |
| 第三节 相关的其他因素分析 |
| 一、沟通网络状况 |
| 二、信息接收机构状况 |
| 三、媒体作用 |
| 四、信息接受者状况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理论渊源 |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的党群沟通思想 |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党群沟通思想的主要内容 |
| 二、马克思恩格斯党群沟通思想的实践途径 |
| 三、马克思恩格斯建党学说中党群沟通思想的意义 |
| 第二节 列宁执政时期的党群沟通思想 |
| 一、列宁执政时期党群沟通思想形成的条件 |
| 二、列宁执政时期党群沟通思想的主要内容 |
| 三、列宁执政时期党群沟通思想的实践途径 |
| 四、列宁执政时期党群沟通思想的意义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历史考察 |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启动 |
| 一、关于党群沟通的主体 |
| 二、关于党群沟通内容 |
| 三、关于党群沟通渠道 |
| 四、关于党群沟通方式 |
| 第二节 民主革命时期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状况 |
| 一、以党员干部为主体的党组织是党沟通民众的最重要的渠道 |
| 二、通过一些辅助性渠道与群众进行沟通 |
| 三、作为沟通对象主体的人民群众对党主导下进行的沟通的认识 |
| 四、党群沟通机制有效运行的理性分析 |
| 第三节 计划经济时期党群沟通机制的曲折运行 |
| 一、执政初期中国共产党与群众沟通的实践探索 |
| 二、计划经济时期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状况分析 |
| 三、计划经济时期党群沟通机制缺失的补救方法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状况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初期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状况 |
| 一、恢复党群沟通的原因 |
| 二、党群沟通网络的恢复 |
| 三、党群沟通方式的转变 |
| 四、党群沟通机制运行中的多元博弈 |
| 第二节 互联网时代党群沟通机制运行的空间 |
| 一、互联网时代党群沟通的特点 |
| 二、互联网时代中央高度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 |
| 三、互联网时代党群沟通机制的运行状况 |
| 四、网络沟通中存在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党群沟通机制运行中的机制性缺陷及分析 |
| 第一节 党群沟通机制运行中党员干部方面存在的问题 |
| 一、党的文件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的规定 |
| 二、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与文件规定相悖 |
| 三、党员干部的不合约行为加剧了党群矛盾 |
| 第二节 党群沟通机制运行中结构性要素方面存在的问题 |
| 一、沟通主体方面 |
| 二、沟通渠道方面 |
| 三、沟通信息方面 |
| 四、回应民意层面 |
| 第三节 对党群沟通机制性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
| 一、政治文化层面 |
| 二、政治体制层面 |
| 三、社会发展层面 |
| 四、党自身层面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健全和完善结构性要素推动党群沟通机制良性运行 |
| 第一节 推动党群沟通机制良性运行应坚持的原则 |
| 一、坚持整体规划的原则 |
|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
|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
| 四、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 |
| 五、坚持比较借鉴的原则 |
| 第二节 加强先进政党文化建设是推动机制运行的外部动力 |
| 一、先进政党文化的内涵 |
| 二、先进政党文化的预期功用 |
| 第三节 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是推动机制运行的关键力量 |
| 一、要优化党员干部队伍 |
| 二、发扬党内民主淡化权力集中 |
| 第四节 加强党群沟通的渠道建设是推动机制运行的根本举措 |
| 一、完善制度性沟通渠道的功用 |
| 二、发挥民间沟通渠道的功用 |
| 三、综合运用其他沟通渠道的作用 |
| 第五节 不断提高公民素质能力是推动机制运行的基础保障 |
| 一、大力发展教育事业以提高民众受教育水平 |
| 二、加大公民思想政治教育以提高公民的现代政治素质 |
| 三、培育公民文化以增强公民的沟通意识 |
| 四、在实践中引导民众沟通能力的提升 |
| 本章小结 |
| 结束语 |
| 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提要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一、 研究背景 |
| 二、 研究视角 |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 一、 研究内容 |
| 二、 研究学科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 一、 分析框架与方法 |
| 二、 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作为信息渠道的信访:释义与表现 |
| 第一节 信访信息渠道释义 |
| 一、 信访渠道的内涵与本质 |
| 二、 信访信息渠道畅通的内涵与意义 |
| 第二节 信访信息渠道畅通的表现 |
| 一、 信访信息渠道畅通的宏观表现 |
| 二、 信访信息渠道畅通的微观表现 |
|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分析 |
| 第一节 信访工作组织体制 |
| 一、 信访工作系统内组织体制 |
| 二、 信访工作系统间组织体制 |
| 第二节 信访事项处理体制 |
| 一、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
| 二、 “谁主管、谁负责” |
| 三、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
| 第三章 信访业务流程分析 |
| 第一节 信访事项的受理 |
| 一、 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受理 |
| 二、 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受理 |
| 第二节 信访事项的办理 |
| 一、 职能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 |
| 二、 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办理 |
| 第三节 信访事项的救济 |
| 一、 复查—复核的受理 |
| 二、 复查—复核的办理 |
| 第四章 信访技术平台分析 |
| 第一节 信访信息接受平台 |
| 一、 电子通讯接受平台 |
| 二、 网络通信接受平台 |
| 第二节 信访信息处理平台 |
| 一、 信访信息个案处理平台 |
| 二、 信访信息综合分析平台 |
| 结论 信访信息渠道畅通的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 核心概念 |
| 1.3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的内容结构与创新点 |
| 第2章 文献综述 |
| 2.1 研究现状 |
| 2.1.1 信访制度研究 |
| 2.1.2 制度成本研究 |
| 2.1.3 信访制度成本研究 |
| 2.2 主要理论基础 |
| 2.2.1 社会学的制度理论 |
| 2.2.2 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理论 |
| 2.2.3 制度成本理论 |
| 第3章 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功能分析 |
| 3.1 信访制度的历史演变 |
| 3.1.1 1949年前的信访活动 |
| 3.1.2 建国后的信访制度及其改革 |
| 3.2 信访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 3.2.1 路径依赖:信访制度变迁的历史回顾 |
| 3.2.2 现实挑战:信访制度改革的动力 |
| 3.3 信访制度的一般社会功能 |
| 3.3.1 反映民情民意:沟通民众与政府的纽带 |
| 3.3.2 公民权利救济:抗衡公共权力滥用的替代性选择 |
| 3.3.3 民主监督:防范腐败行为的一种手段 |
| 3.3.4 充当社会安全阀:缓和社会矛盾激化的特色装置 |
| 3.4 不同时期信访制度的政治收益 |
| 3.5 信访制度成本:一个中国式社会问题 |
| 3.5.1 成本——信访制度不容回避的问题 |
| 3.5.2 "三位一体"的信访制度成本结构 |
| 第4章 信访制度的政治成本及其博弈分析 |
| 4.1 信访制度的运行及其政治后果——基于S镇的实证考察 |
| 4.1.1 S镇信访制度运行的实证分析 |
| 4.1.2 "谁替我解决问题?"——上访者的困惑之一 |
| 4.1.3 "为什么选择越级上访?"——上访者的困惑之二 |
| 4.2 信访制度政治成本的主要指标分析 |
| 4.2.1 政府公信力:民众信任政府的表征 |
| 4.2.2 民主与法制发展水平: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 |
| 4.2.3 政治心理与政治行为:政治的一种"软"成本 |
| 4.3 信访主体的多方博弈 |
| 4.3.1 信访机构、政府行政机关的横向博弈 |
| 4.3.2 不同层级信访机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纵向博弈 |
| 4.3.3 信访机构、政府行政机关、信访人的三方博弈 |
| 4.4 一个典型信访事件的博弈过程及其政治代价 |
| 4.4.1 上海市莲花河畔景苑倒楼事件 |
| 4.4.2 利益博弈过程:从冲突到妥协 |
| 4.4.3 政治成本的付出及其反思 |
| 第5章 信访制度的经济成本分析 |
| 5.1 信访机构的经济投入:国家财政的巨额支出 |
| 5.1.1 人力成本 |
| 5.1.2 行政办公费用 |
| 5.1.3 非常规费用 |
| 5.2 信访人的经济成本:沉重的家庭负担 |
| 5.2.1 交通费用 |
| 5.2.2 食宿成本 |
| 5.2.3 误工成本 |
| 5.2.4 材料及邮寄费用 |
| 5.2.5 通讯费用 |
| 5.3 信访制度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
| 5.3.1 信访人初始成本的不断追加 |
| 5.3.2 "理性经济人"假定的非有效性 |
| 5.3.3 信访制度经济成本高昂的制度原因 |
| 第6章 信访制度的社会成本及其社会环境分析 |
| 6.1 社会成本的内涵与特点 |
| 6.2 信访制度社会成本的主要指标分析 |
| 6.2.1 社会稳定程度:社会发展与进步的保证 |
| 6.2.2 社会公众满意度:对信访制度绩效的期望与感知 |
| 6.2.3 社会心理:一种隐性成本 |
| 6.3 信访制度的社会环境 |
| 6.3.1 正式制度 |
| 6.3.2 非正式制度 |
| 6.3.3 政府与非政府组织 |
| 6.3.4 公民 |
| 6.4 社会环境影响社会成本的双重性质和具体表现 |
| 6.4.1 影响的双重性——提高或者降低社会成本 |
| 6.4.2 对执行成本的影响 |
| 6.4.3 对监督成本的影响 |
| 第7章 信访制度成本数学模型的理论构建 |
| 7.1 政治成本的模糊数学模型 |
| 7.2 经济成本的理论模型 |
| 7.3 社会成本的模糊数学模型 |
| 第8章 反思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