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雪瑜[1](2021)在《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的法治观念也不断增强,医疗纠纷诉讼也越来越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基于其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在侵权纠纷中属于特殊侵权纠纷。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经历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规定—倒置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发展过程,从这一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在平衡医患双方矛盾,保持双方武器平等方面不断进行努力。域外关于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规定主要有德国的“表见证明”原则和举证责任转换理论、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和美国的“事实本身说明过失”原则,分析域外立法规定对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分析相关医疗纠纷案例,指出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法律适用存在不同的理解,对《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的过错推定的性质存在允许反驳的推定和不可反驳的推定两种不同的观点,因此导致实务中的结果不同;总结医疗纠纷获赔情况,患方获得高比例赔偿仍然较少,其中患方败诉原因多是由于过错和因果关系举证困难;并且,医疗纠纷中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司法实践中“以鉴代审”问题突出。基于以上问题,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对于医疗纠纷中关于过错推定的性质,通过司法解释规定明确过错的认定标准是“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民法典》第1222条第1项规定的过错推定是允许反驳的推定,第2、3项的规定通过证明妨碍制度区分故意与过失。另外,在明确由患者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基础上,引入表见证明和举证责任缓和,减轻患者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对于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问题和以鉴代审现象,要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在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原则的基础上,引入辩论原则,保证鉴定意见的中立性与客观性。
温春睿[2](2020)在《网络舆情深刻影响下的医患冲突问题应对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卫生事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特别是与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看病密切相关的医疗基础条件、医学科学技术有了质的飞跃,极大地提高了全民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但与此同时,也出现和存在着种种矛盾问题,其中,比较突出、倍受关注的医患冲突问题,成为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破坏群众就医环境的一大顽疾。尤其是近些年来,伴随着网络和各种新兴媒体的快速发展,原本主要限于利益攸关方的医患冲突,更是在各种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掀起一波又一波的舆论浪潮,甚至被借题发挥,恶意导演为一种“民意绑架”和“政治博弈”,造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发酵,引发大众与党和政府的情感撕裂。大量的医患冲突问题演化为社会热点问题,不仅严重阻碍医疗事业健康发展,而且极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迫切需要立足网络舆情影响愈加深刻的时代背景,研究拿出积极的行之有效的应对与化解之策。医院作为满足公众医疗需求、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具有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性,它既是一个经济活动的运营主体,也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着眼于“两个效益”妥善处理医患关系,是优化医院运营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一个基本视角和逻辑起点。目前,在现有的关于医患冲突解决对策的大量研究中,涉及到许多个角度,比如,有的直接从医疗体制切入,有的着重关注舆论监管问题,有的则从社会学领域加以探析,等等,可以说,研究内容涵盖了与冲突事件相关联的各个方面。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医患闹矛盾冲突的主要表现、特征及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的同时,还运用生命周期理论,有意识地向网络舆情影响方面作了一些拓展性研究,旨在通过对网络舆情这一新形势下影响医患冲突的重要“变量”有所认识和把握,从而拿出一个既体现时代特点又相对综合全面的解决对策。本文共五个部分,梳理了当前我国医患冲突的基本样态,并分析了其背后的客观因素。通过对网络舆情的构成要素、演化模式的分析,提出了网络舆情在医患冲突事件中的特殊作用。最后本着“对症施策”的考虑,针对造成和影响医患冲突的诸多因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涂钒[3](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徐亚东[4](2020)在《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民事诉讼当中,基于传统辩证主义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通常当事人为了能够极大地得到于己有利的法律诉求,必须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这样才可以得到法官内心的确信。假如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确,那么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因此,双方当事人仅需为己方的利益而竭尽攻击防御,即使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本人处于证明不能的状态,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现代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特别在产品以及相应的医疗纠纷中,证据通常处于一方当事人控制下,而相应的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据,依据实体法律规定,即无法实现权利诉讼,从而导致增加诉讼失败的概率。在此种背景下,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事案解明义务要求在某些证据偏在型案件中,当应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客观原因而陷入举证困难时,应当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出说明及忍受勘验的义务,以寻求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由此可以看出,其能够维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权益,充实了证据调查、防范证明责任滥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促进真实发现等诉讼功能。虽然事案解明义务尚未引入我国现行法,可是此类问题也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对此,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频繁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法律推定、证明标准降低、证明妨碍等策略来加以应对。如果将事案解明义务比作一个立方体,那么我国以上诸制度则是一个个零散又不规则的平面,每一条都看似事案解明义务内涵的投影,但无论其如何拼凑也无法将事案解明义务的所有外延囊括其中,不能有效发挥事案解明义务的作用。从而法律制定部分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以纾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空洞化问题,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殊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概述,其主要对如下几个概念进行解释: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基础、功能等。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现行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的制度进行反思,以及剖析事案解明义务立法和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揭示出我国因缺乏系统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而在应对证据偏在问题方面捉襟见肘,为我国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提供依据。第三章旨在通过对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及地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构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有所启示。第四章,在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以及相应的国情,这样才可以形成要件、适用对象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
黄冯清[5](2020)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直接关系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胜负结果或不利负担。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附条件推定过错为补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承担相对较重的证明责任。对此,发端于德国民事诉讼判例的表见证明,可以大幅提高患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有效纾解医患诉讼地位不平等、证据偏在性等证明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表见证明制度,但理论界已然存在广泛讨论,对表见证明的价值和功能均具有普遍共识。由于医疗领域所具有的专业性及封闭性极易导致医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因此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着不少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表明证明的情形,通过相关案例梳理和分析,探究适用表见证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揭示表见证明的适用规律及其证明逻辑,殊为必要。在比较法视野下,德国表见证明制度、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以及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原则对克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均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关经验做法也可为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提供借鉴。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表见证明,同时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程序控制和法律救济予以明确,从而实现我国表见证明制度的建构,并通过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保障表见证明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李宗明[6](2020)在《制度变迁视角下的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医疗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198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卫生服务有关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医疗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医疗服务市场化效率大大提升,而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不公平,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医疗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各种“医闹”和暴力伤医事件频繁上演的社会问题,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医患关系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2009年实行新医改以后,医患关系虽然有所缓解,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的状况并没改善,依然存在医患矛盾。我国当前多元复杂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各地政府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和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非常棘手的社会难题,阻碍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繁荣稳定。基于此,在新时代背景下,继续研究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利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论等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主体在医患关系制度模式选择中的行为特征和制度困境,从而提出破解制度困境的对策建议,最终目标是完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促进医患关系更加和谐。本文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所形成的特殊的契约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是医患双方利益主体的利益博弈关系,以及在一定制度约束和社会道德约束下保持的一种医患风险分担关系;医患关系模式是指政府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过程中的制度安排,用以规范医患双方医疗服务行为的一套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法律规范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管理制度统一由中央政府制定安排;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公益性减弱,虽然提升了医疗服务效率,但医疗资源配置却不公平,导致医患矛盾频发,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安全隐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中,政府起决定性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制度责任、法律责任、财政责任和监管责任。建国以来,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大致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形成三类医患关系模式:(1)计划经济时期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我国医疗卫生制度单一,医患关系制度安排稳定,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全民医疗保障水平低下,医患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冲突,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稳定。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缺乏效率,医疗资源和医疗保障资金浪费严重,国家财政负担沉重,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提上了日程。(2)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随着医疗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公立医院实行公司化运营,医疗服务效率提升,但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沉重,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逐渐突显,导致医患之间利益冲突加剧。中央政府在2009年又启动了新一轮的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改革。(3)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政府加大了对医疗卫生的投入,在注重医疗服务效率的同时注重社会公平,增加公立医院公益性,试图改善公立医院医患关系。中央政府鼓励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形成了如浙江宁波的“宁波解法”、福建三明的“三医联动”以及广东省第三方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联合机制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服务质量有所提升。当前,在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过程中,存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地方政府、医疗群体、患者群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等制度困境。针对以上困境,制定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的优化路径:一是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二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三是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四是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五是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1)研究视角具有创新性。本文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丰富了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2)理论运用具有创新性。本文从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框架,基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分析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历史演进,用公共选择理论和演化博弈理论分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演进的困境及其原因,深化了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研究,丰富了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对经济学科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通过对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研究,其理论分析可为我国新时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模式提供理论依据,其政策建议可为政府制定和谐医患关系相关政策提供参考。
刘捷[7](2020)在《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领域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越来越多的新型案件,逐渐进入民事诉讼领域形成所谓的现代型诉讼,尤其以“证据偏在”为特征的现代型诉讼不断涌现,如医疗纠纷等新型诉讼。这类纠纷打破了传统民事诉讼中主体之间的平等结构,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等各方面的巨大差距,造成了受害者在维权上的困难。在这些诉讼中,鉴于诉讼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当事人之间收集证据的困难程度不同,也就是诉讼法上通常所说的“武器不平等”。1诊疗活动的专业性要超出一般行业,同时也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在很多医疗损害的法律纠纷中,不仅患者一方在证明医方主观上故意的过错时具有较大难度,医方在证明自己的诊疗手段不存在过错时也是很难,无论将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后果归属于患者方面还是归属于医疗机构方面都有失偏颇。2因此,在现代型诉讼案件的证明过程中,通过减轻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观证明责任,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地位,保证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通过证明责任减轻技术收集到更多的案件证据资料,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能在“武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从而使审判结果更为公平公正。医患关系的和睦相处以及医事纠纷的妥善处置一直以来是立法和实务关注的重点。我国的法学学者和立法机关在不同时期针对医疗纠纷出现的新问题,医疗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等,不断与时俱进,推动医疗侵权责任理论和立法的发展,以期更好地平衡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更公平、公正的状态。《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之前,没有针对医疗侵权责任领域的专门法律,司实践中处理医疗侵权纠纷主要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散落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处理医疗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各种争议也频频出现,如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法律适用二元化、矛盾难以化解等。证据难以认定、证明责任难以分配的难题即便在《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在2017年12月的《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仍然存在。理顺并深入分析各个时期医疗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的情况,将有助于我们更宏观的把握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为进一步减轻患者的证明责任提出更好的完善制度与法理支持。
亢居阁[8](2018)在《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现实困境与破解之道》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侵权责任法》将医疗侵权责任细分为三种类型: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司法实践中以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最为棘手,其症结恰在该责任构成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通过立法分析与实证考察可以得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证明对象内涵界定不一、证明责任负担主体在立法与司法上莫衷一是、患方证明标准过高至举证负担过重、证明责任裁判泛滥。面对上述困局,通过对域外医疗证明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属相当因果关系;在对证明对象有了明确统一的内涵界定前提下,摒弃现有立法对证明责任寄予"一劳永逸"之不切实际的期待,正确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坚持因果关系之证明责任由患方承担的同时,以围绕患方之具体举证减负为中心,建构促进因果关系信息最大化的精细配套证明制度——降低患方证明标准并进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课予医方事案阐明义务并赋予患方摸索证明。双向调节,共同推进案件信息的明晰。凭借配套制度的合力作用体系性解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远比仅依赖证明责任制度对该难题的破解,更扎实有效、更现实可行。
冯果[9](2019)在《论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争点整理》文中研究指明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侵权纠纷的逐渐增多,医患矛盾加剧,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发展。国家对此也给予高度关注,在今年的两会中强调要加大医疗的保障力度、强化药品的监督等,这些实体性的保障措施对于医患矛盾的解决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程序上的保障。因此,优化医疗侵权诉讼程序势在必行。医疗侵权诉讼案件具有医学专业性强、证据资料繁多且存在偏向性、重复鉴定等特性,给案件的审理带来诸多困难,导致案件的审理周期冗长。为及时解决医患矛盾、提高庭审效率,加强医疗侵权诉讼的争点整理尤为关键。基于此,本次研究以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争点整理为研究视角,综合分析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并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的先进经验,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本文具体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现状和问题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的规定依然比较粗疏,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争点整理效果不佳、争议焦点突袭严重等问题,具体包括患者不能清晰表明医疗纠纷的原因事实、医方不规范答辩致其抗辩主张事实不明、证据上的争点整理不全面、相关诊疗规范适用难等问题。第二部分为原因分析,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主要有患者和法官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立法上缺乏对当事人不规范答辩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不足、法律未对诊疗规范做出具体规定等。第三部分为完善的理性思考,一方面,论述加强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的必要性;另一方面,针对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同样从事实上、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整理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其一,通过引入医学专家和适用强制答辩制度促进事实上争点的明确;其二,通过完善患方证据收集制度和诉前医疗鉴定法律化解决证据上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其三,通过制定医疗行为过程一览表、纳入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制定统一的诊疗规范体系等措施来明确医疗侵权诉讼法律上的争点。
孙杨[10](2019)在《论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的表见证明》文中提出作为典型的现代型纠纷,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要件事实的证明困难问题在世界各国均普遍存在,证据偏在引起的武器不平等问题和医疗知识的专业性均增加了医疗侵权诉讼的裁判难度。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日本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心证为原则形成的表见证明理论,为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的证明问题的解决上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正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之提出:为了解决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困难问题,我国从《民诉证据规定》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到《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纠正,再到2017年出台的《医疗损害纠纷司法解释》有关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程序的规定,均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当时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困难的问题。但不容忽视的是,由于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与科学上的因果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且部分案件在客观上无法启动鉴定程序或无法获得确定的鉴定意见,我们必须正视医疗鉴定意见能够发挥的有限作用,重视法官自由心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的作用。第二部分,问题之分析:德国和日本在长期司法实践中以自由心证为原则形成的表见证明理论就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值得我国借鉴。从比较法角度,通过对德国“输血梅毒案”、“止血棉球遗留案”以及日本“腰椎穿刺案”、“胃癌迟延诊断案”等经典案例进行分析,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类似的输血感染病毒案件、迟延诊断等不作为案件因果关系的认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尚无统一性可言。鉴于德国、日本通过表见证明的适用在这类案件中实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效果,提出我国可以在相关案件中引入表见证明的构想。第三部分,理论之剖析:表见证明是在自由证明评价的框架内对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对于存在典型事件发生经过的案件推定过错或因果关系成立。通过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事实推定等易混淆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厘清表见证明既未转换客观证明责任,又未降低证明标准,也并不等于事实推定,在本质上属于证明评价范畴。第四部分,问题之解决:讨论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表见证明的建构,从建构之必要性上看,表见证明可以发挥克服鉴定依赖、避免证明责任分配上的矫枉过正、减轻证明困难、实现诉讼经济的适用效果。从建构之可能性上看,我国民事诉讼对于自由心证原则的认可以及经验法则的相关规定,表见证明的建构具备相应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当然,表见证明的适用需要进一步将经验法则类型化,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来构建表见证明的判例体系。最后,由于表见证明的适用具备减轻患者举证责任的法律效果,医疗机构为驳斥表见证明的适用提供反证动摇法官形成的临时心证即可。如果法官无法形成完全确信的心证,就不应当适用表见证明,可见表见证明的适用需要配合法官心证公开制度。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内容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 1.4 研究意义 |
| 1.5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概述 |
| 2.1 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分配 |
| 2.1.1 举证责任的含义 |
| 2.1.2 举证责任的分配理论 |
| 2.2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
| 2.3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历史演变 |
| 2.3.1 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 |
| 2.3.2 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
| 2.3.3 区别的举证责任分配 |
| 2.3.4 《民法典》中的规定 |
| 第三章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与启示 |
| 3.1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考察 |
| 3.1.1 德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 3.1.2 日本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 3.1.3 美国的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 |
| 3.2 域外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及其问题 |
| 4.1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司法适用 |
| 4.2 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存在的问题 |
| 4.2.1 过错推定性质存在争议 |
| 4.2.2 医疗纠纷患方举证责任过重 |
| 4.2.3 过度依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建议 |
| 5.1 明确过错推定的性质 |
| 5.2 减轻患方举证责任 |
| 5.2.1 探索运用表见证明 |
| 5.2.2 缓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
| 5.3 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 |
| 5.3.1 推进医疗鉴定双轨制并轨 |
| 5.3.2 建立医疗纠纷专家责任库 |
| 5.3.3 引入辩论原则,避免以鉴代审 |
| 5.3.4 探索“互联网+医疗损害鉴定”模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技术路线图 |
| 1.4 论文创新点 |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2.1 医患关系的概念和模式 |
| 2.1.1 医患关系概念 |
| 2.1.2 医患关系基本模式 |
| 2.2 医患冲突的概念和现状 |
| 2.2.1 医患冲突概念 |
| 2.2.2 现阶段我国医患冲突基本态势 |
| 2.3 网络舆情的概念和特点 |
| 2.3.1 舆情概念 |
| 2.3.2 网络舆情特点 |
| 2.4 本章小节 |
| 第3章 我国医患冲突的主要特征及成因剖析 |
| 3.1 我国医患冲突的主要特征 |
| 3.1.1 成因上多种因素交织 |
| 3.1.2 表现上多类事件叠加 |
| 3.1.3 演进上多方力量参与 |
| 3.1.4 处置上多数选择退让 |
| 3.2 我国医患关系矛盾冲突成因剖析 |
| 3.2.1 优质性资源配置失衡 |
| 3.2.2 病患方医疗认知错位 |
| 3.2.3 医护者职业素养不足 |
| 3.2.4 医疗界行业阴影难除 |
| 3.2.5 法治化解决渠道不畅 |
| 3.3 本章小节 |
| 第4章 网络舆情对医患冲突事件发展演进的深刻影响 |
| 4.1 网络舆情的构成要素 |
| 4.1.1 网络 |
| 4.1.2 舆情主体 |
| 4.1.3 舆情事件 |
| 4.2 医患冲突网络舆情的演化模式 |
| 4.2.1 形成期 |
| 4.2.2 扩散期 |
| 4.2.3 消退期 |
| 4.3 网络舆情对医患冲突的正负面影响 |
| 4.3.1 网络舆情对医患冲突的正面影响 |
| 4.3.2 网络舆情对医患冲突的负面影响 |
| 4.4 本章小节 |
| 第5章 我国医患关系矛盾冲突解决对策 |
| 5.1 主动融入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
| 5.2 积极参与医疗科普宣传培育公众科学理性医疗理念 |
| 5.3 着力提高医护人员职业素养拉升化解冲突正向变量 |
| 5.4 密切关注网络舆情演进努力在舆情博弈中保持主动 |
| 5.5 树立法治思维强化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 |
| 5.6 本章小节 |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二、学术回顾 |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 一、关联性规则 |
| 二、可靠性规则 |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 索引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问题的提出 |
| 第一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概述 |
| 第一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界定 |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 |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内涵 |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 |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 |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 二、武器平等原则 |
| 三、真实陈述义务 |
| 四、诉讼促进义务 |
| 五、实体法上的情报请求权与文书提出义务 |
| 六、证明妨碍理论 |
| 第三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功能 |
| 一、充实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
| 二、防范证明责任裁判滥用 |
| 三、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 四、促进真实发现 |
| 第二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检讨 |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立法 |
| 一、证明责任倒置 |
| 二、推定规则 |
| 三、证明标准降低 |
| 四、证明妨碍 |
| 五、文书提出义务 |
| 六、小结 |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实践困境 |
| 一、证明责任裁判滥用——以张志强诉苏宁公司再审案为例 |
| (一)案例介绍 |
| (二)适用小结 |
| 二、事实推定适用混乱——以彭宇案为例 |
| (一)案例介绍 |
| (二)适用小结 |
| 三、证明标准较难把握——以王炳娟与南阳市二院医疗纠纷案为例 |
| (一)案例介绍 |
| (二)适用小结 |
| 四、证明妨碍适用过度——以董宝珠案和陈英美案为例 |
| (一)案例介绍 |
| (二)适用小结 |
| 五、文书提出义务严格受限——以李建芳与斯贝斯拓劳动争议案为例 |
| (一)案例介绍 |
| (二)适用小结 |
| 六、小结 |
| 第三节 相关制度的实践困境之成因 |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 二、司法裁判行政决策化 |
| 三、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粗疏 |
| 四、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不足 |
| 第三章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之比较 |
| 第一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考察 |
| 一、大陆法系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 |
|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开示义务制度 |
| 第二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示 |
| 一、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评析 |
| 二、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发 |
| 第四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路径 |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念要求 |
| 一、实现诉讼模式现代转型 |
| 二、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 |
| 三、落实武器平等原则 |
| 四、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
| 第二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构建 |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条件 |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界限 |
| 四、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 第三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协同机制的完善 |
| 一、完善证明责任体系 |
| 二、充实诉前证据保全功能 |
| 三、强调当事人出庭义务 |
| 四、确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
| 五、强化法官的阐明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论 |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及其证明难题 |
| 一、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
| 二、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 |
| 第二节 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证明中的适用价值 |
| 一、表见证明的基本原理 |
| 二、表见证明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化解 |
| 第二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审视 |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况 |
| 一、医疗侵权诉讼案例概述 |
| 二、医疗侵权诉讼案例评析 |
| 三、医疗侵权诉讼案例小结 |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困境 |
| 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束缚 |
| 二、证据裁判主义的僵化理解 |
| 三、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缺失 |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问题的成因 |
| 一、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混淆 |
| 二、审判人员对经验法则掌握不足 |
| 三、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意见 |
| 第三章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比较 |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考察 |
| 一、大陆法系表见证明制度的司法适用 |
| 二、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的司法适用 |
| 第二节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启示 |
| 一、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 |
| 二、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明证明适用路径 |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原则理念 |
| 一、修正客观真实主义 |
| 二、修正证据裁判主义 |
| 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例外 |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基本构成 |
| 一、表见证明的构成要件 |
| 二、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 |
| 三、表见证明的程序控制 |
| 四、表见证明的法律救济 |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司法的制度保障 |
| 一、完善司法案例指导 |
| 二、强化法官心证公开 |
| 三、保障当事人反证权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一)国内背景 |
| (二)国际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对象 |
| 二、总体框架 |
| 三、重点难点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基本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一)比较综合法 |
| (二)历史分析法 |
| (三)归纳分析法 |
| (四)博弈分析法 |
| (五)调查访谈法 |
| 第二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概述 |
| 第一节 国外文献研究概述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相关理论研究 |
| (一)帕森斯的“病人角色”理论 |
| (二)萨斯—霍伦德的医患三模式 |
| (三)弗莱德森的医患冲突理论 |
| 二、国外典型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一)美国“患者权利保护人”制度模式 |
| (二)英国三级投诉和全科医疗制度模式 |
| (三)德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模式 |
| (四)日本医疗纠纷预防及处理机制模式 |
| 第二节 国内文献研究概述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研究领域广泛 |
| 二、医患关系模式理论视角多样 |
| (一)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基于社会交换理论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三)基于社区卫生服务的朋友式医患关系模式 |
| (四)基于家长主义和尊重自主的医患协商模式 |
| 第三节 文献评述与问题的提出 |
| 一、文献评述与小结 |
| 二、问题的提出 |
| 第三章 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相关概念界定 |
| 一、医患关系的内涵 |
| (一)社会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二)伦理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三)法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四)经济学视角的医患关系 |
| (五)医患关系的实质 |
| 二、医疗纠纷的概念 |
| 三、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概念 |
| (二)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内涵 |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 (一)制度变迁的内涵 |
| (二)制度变迁的供给需求理论 |
| (三)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理论 |
|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 (一)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 |
| (二)公共选择理论的“有限理性”假设 |
| (三)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一)博弈论的概念与分类 |
| (二)博弈论的表示法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的政府责任 |
| 第一节 社会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
| 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 (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
| 二、政府在医疗服务市场的职能 |
| (一)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的基本特征 |
| (二)政府是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 |
| (三)医疗服务市场的政府介入 |
| 第二节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中的政府责任 |
| 一、制度责任 |
| 二、法律责任 |
| 三、财政责任 |
| 四、监管责任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计划经济时期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医患关系模式典型特征 |
| (一)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医患关系制度稳定单一 |
| (二)公立医院公益性突出,医患关系和谐稳定 |
| 三、计划经济后期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矛盾冲突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改革开放至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形成原因 |
| (一)推行医疗市场化改革,加速医患矛盾升级 |
| (二)医疗服务体制商业化,公立医院公益性减弱 |
| (三)医疗资源配置不平衡,医患关系矛盾冲突 |
| 三、新医改前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变迁动因分析 |
| 第三节 新医改以来的医患关系模式概况 |
| 一、新医改以来多元复杂的医患关系模式 |
| 二、新医改试点医患关系模式典型案例 |
| (一)浙江省宁波市医疗纠纷“宁波解法” |
| (二)福建省三明市医疗改革“三医联动” |
| (三)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结合机制 |
| 三、新医改以来医患关系模式存在的突出问题 |
| (一)医患双方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患矛盾有增无减 |
| (二)医患关系呈现多元化,医患利益冲突复杂 |
| (三)医患关系制度变迁“路径依赖”,医患关系改善甚微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当前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演进中的制度困境 |
| 第一节 医疗市场化改革中的中央与地方政府“委托—代理”困境 |
| 一、中央与地方的委托—代理关系 |
| 二、中央与地方利益博弈中的道德风险 |
| (一)制度制定的道德风险 |
| (二)制度执行的道德风险 |
| 第二节 公立医院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囚徒”困境 |
| 一、医患关系模式的制度主体 |
| 二、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 (一)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要素构建 |
| (二)三方利益主体的演化博弈行为分析 |
| (三)三方利益主体演化博弈的结果分析 |
| (四)和谐医患关系模式三方博弈决策行为 |
| 三、医患关系模式制度主体“囚徒”困境原因分析 |
| (一)政府部门忽视创造医患合作收益 |
| (二)医疗群体利用信息优势诱导需求 |
| (三)患者群体期望收益难以实现 |
| 第三节 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 |
| 一、医患关系制度处于无效率停滞的“锁定”状态 |
| 二、医疗制度供给主体的“利益粘滞”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构建我国公立医院和谐医患关系制度模式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克服“路径依赖” |
| 一、医患关系模式制度变迁路径优化原则 |
|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
| (二)坚持创新引领原则 |
| (三)坚持政府权责统一原则 |
| 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实施统一制度安排 |
| (一)实行强制性的医患关系制度变迁 |
| (二)实施统一的医患关系制度安排 |
| (三)制定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 |
| 三、克服制度变迁“路径依赖”,重视制度创新与兼容 |
| (一)加快医患关系制度创新,克服“路径依赖” |
| (二)健立健全医疗法律法规,重视医患关系制度兼容 |
| 第二节 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
| 一、建立医疗纠纷预防机制,防范医患纠纷产生 |
| (一)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日常管理工作 |
| (二)重塑社会信任机制,弘扬医疗职业道德 |
| (三)加强医学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患者转变就诊观念 |
| 二、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妥善化解医患矛盾 |
| (一)完善医患之间协商解决机制 |
|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
| 三、建立医疗纠纷补救机制,减少医疗事故损失 |
| (一)推行社会医疗互助体系建设 |
| (二)建立患者心理援助体系 |
| 第三节 实行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合理化解医患矛盾 |
| 一、建立健全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
| 二、我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典型案例 |
| (一)宁波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 (二)广东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 三、加强人民调解配套制度建设,保障医疗纠纷有效处理 |
| (一)设立医患纠纷合议庭 |
| (二)构建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
| (三)准确量刑公正司法 |
| 第四节 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
| 一、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一)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
| (二)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 |
| (三)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
| 二、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典型案例 |
| (一)宁波市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协商机制 |
| (二)广东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三、加快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
| (一)强制实行医疗责任保险 |
| (二)完善现行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
| 第五节 建立健全医疗法规制度,保障医患基本权益 |
| 一、加强医疗法律保障,约束规范医疗行为 |
| (一)制定统一的《医疗执业法》 |
| (二)平等公正司法,加强医疗群体的保护 |
| (三)强化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职业素养 |
| 二、建立健全患者权利保护法律法规 |
| (一)厘清患者权利法律法规 |
| (二)制定《患者权利保护法》 |
| (三)坚持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至上原则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总结与展望 |
| 第一节 全文总结 |
| 第二节 主要创新点 |
| 第三节 研究局限性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指导教师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 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方法与综述 |
| 一、医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与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沿革 |
| 1.《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
| 2.《民诉证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
| 3.《侵权责任法》区分三种类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阶段 |
| 4.《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评析 |
| 第二节 医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分析 |
| 二、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过重 |
| (一)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利于患者 |
| (二)过度医疗损害纠纷患者证明困难 |
| (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不中立 |
| 三、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适用规则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一节 国外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研究现状概述 |
| 第二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适用规则 |
| 一 德国法中“表见证明”规则 |
| 二 英美法中的“事实不证自明”规则 |
| 三 日本法中的“大致推定”规则 |
| 第三节 域外国家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对我国借鉴意义 |
| 四、完善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 第一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减轻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医事诉讼患者证明责任的减轻 |
| 1.探索运用表见证明规则 |
| 2.结合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判断 |
| 3.举证责任缓和制度的引入 |
| 4.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的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一、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争点整理的现实分析 |
| (一)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的现状 |
| (二)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存在的问题 |
| 二、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争点整理存在问题的原因 |
| (一)医学知识的缺乏及不规范答辩法律后果的缺失 |
| (二)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不足 |
| (三)法律未对诊疗规范做出具体规定 |
| 三、完善我国医疗侵权诉讼的争点整理的理性思考 |
| (一)强化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的必要性 |
| (二)强化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争点整理的具体措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现状 |
| (一)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之性质探析 |
| (二)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因果关系的证明规范 |
|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实践状况 |
| 二、比较法视野下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困境解决 |
| (一)德国法“表见证明”之适用 |
| (二)日本法“大致的推定”之适用 |
| (三)英联邦国家“因果关系推断”之适用 |
| (四)我国类似案例审理之比较评析 |
| 三、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表见证明的理论分析 |
| (一)表见证明性质之探析 |
| (二)表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要件 |
| (三)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适用效果 |
| 四、我国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中表见证明的建构 |
| (一)司法本土化下表见证明的构建基础 |
| (二)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表见证明的适用构想 |
| (三)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中的制度保障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