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1](2019)在《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优化研究 ——以沈阳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价格听证制度是我国将听证制度运用到政府价格决策过程的重要制度,而其中的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项目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用水、用电、供热、天然气以及轨道交通等产品与服务,这些项目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多是福利或者垄断性质的,价格长期背离其真实的价值。在当前深化市场化取向的改革背景下,法律虽然规定了在制定或者调整公用事业价格时,需要召开听证会来听取各方意见尤其是公众的意见,但是由于公用事业关系到全体公众的切身利益,其价格变动趋势又往往是上升的,所以诸如“听证秀”和“走过场”等质疑往往也不绝于耳,这既和公众期盼不断参与到政治生活中,维护自己利益的愿望不符,又和党中央扩大公众参与,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治国理政的理念背道相驰。若想从根本上走出当前困境,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优化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公众代表的遴选制度涉及到价格听证决策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有不断优化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的公众代表遴选制度,才能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的有效性,确保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的公平合理,为民生谋福祉,因此对其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明确了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采用了案例分析法和无结构访谈法两种研究方法,将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制度的研究缩小到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的层面上,以提出更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优化途径。然后,从我国实践角度出发,以沈阳市近期举办的价格听证会为研究载体,通过对沈阳市发改委即公众代表遴选组织者、价格听证会中的部分公众代表以及部分沈阳市民进行无结构访谈并参考相关政府公告、新闻报道,研究发现在沈阳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的实践中,存在着遴选主体单一、遴选信息公开不全面、遴选标准不明确、公众代表构成不合理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公众代表遴选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优化路径。在公众自身领域,要加强公众代表培训以及给予一定的奖励机制鼓励其积极参与听证;在程序制定领域,政府要从具体的遴选事务中脱身出来,保持其中立性;在信息公开领域,和公用事业经营者应当共同努力,通过合理的制度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公众遴选信息缺失造成的不利影响;在法律层面,要尽快完善行政法中尚未出台的行政程序法,以程序规范法落实公众代表遴选的根本规则,指导公众代表的遴选。
常海鸿[2](2019)在《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研究 ——基于45个样本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199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问世,标志着我国听证制度的范围,拓展到了公共事业价格管理的领域中,这是中国价格听证制度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价格听证制度是公众参与到政府决策中的重要体现,在保障与相对人存在密切联系的利益方面,以及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监督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价格听证制度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表现,是消费者直接参与到政府定价中的重要形式。随着时代的发展,公民参与价格决策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民主意识持续发展,对于价格听证来说既是活力,也是对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挑战。价格听证的范围愈加的广泛,涉及着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着人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价格听证的有效性,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与幸福感的重要方式,因此,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价格听证制度,保障价格听证可以切实、高效的实施,是极具必要性的。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以政策执行理论与政务公开理论为依托,在对价格听证制度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之后,围绕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的内容、实施现状,将河南省2012-2018年各地市的价格听证会为样本,通过对其现实情况的整理、分析,从而找出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以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主要问题有:听证会参加人遴选机制不完善;听证信息不对称;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不足;听证监督不完善;公众参与价格决策的途径单一;反馈机制不健全。随后,分别从听证程序设计不规范、缺乏权力制约机制、听证效力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这三个方面的原因来进行阐述,经过对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问题与原因的分析,提出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六个建议:健全听证会参加人遴选机制;消除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细化主持人相关规定;加强听证程序的监督;建立“互联网+听证会”的新模式;建立健全反馈机制。
钱霖[3](2018)在《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研究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问题。公共决策民主化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价格听证作为公共决策民主化的一种手段,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然则当下价格听证却存在异化现象。如果价格听证缺乏透明度,失去社会公众的监督,听证结果也就必然只维护少数利益集团的需求,公共决策就将沦为私人决策。这就完全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初衷相背离。因此,对于价格听证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自90年代价格听证制度在我国确立以来,石狮市在各项公用事业价格调整中召开过多次价格听证会议,价格听证运行总体平稳。然而通过分析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现状,发现目前价格听证制度运行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听证代表形式化,听证信息不对称,听证抗辩有效性低,听证笔录效力不足。文中运用协商民主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价格听证制度不完善,协商民主建设不完善,以及听证参与人存在“经济人”行为。然后通过借鉴美国、日本和国内其他地区的价格听证经验,提出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的完善对策,即完善协商民主建设,健全听证代表遴选机制,消除听证信息不对称,实施正式听证前的模拟听证,维护价格听证成果。
崔焯城[4](2016)在《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困境及出路》文中指出价格听证作为一种舶来品,在推动实现我国政府价格决策制度化、法制化的同时,也因其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等方面的缺陷而面临着某种程度的信任危机。只有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分析其缺陷和不足,并结合我国国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才能真正迸发出生机,充分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信赖。
张倩[5](2014)在《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因境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提出在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已经成为行政法领域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行政听证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却遭遇了各种制度困境和功能困境。这些困境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隐藏其背后的原因也十分复杂。本文试图从一个全景式的角度观察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存在样态和功能困境,进而分析产生这些困境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建议。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梳理了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制度现状及其预设功能。本章先理清了听证与行政听证的概念、渊源、特征,分析了听证的法理基础,讨论了当代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状况。我国行政听证制度起源于行政权受控的当代背景,在此背景之下,陆续出台了若干旨在控制行政权、加强程序建设的法律,这些法律中有不少内容与听证相关。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具有制约行政权力、保障人权、规控行政程序和促进民主决策的多种预设功能。第二章分析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虽然行政听证具有众多预设功能,但在当代中国,几乎在所有方面,这些功能都存在缺陷,概而言之,即权力规约形式化、权利保障片面化、程序规控虚置化和民主决策空洞化。第三章探讨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之所以出现功能困境的立法诱因。由于我国缺少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其表现形式上显得比较粗陋。加之程序性规则过于简单,监督与归责机制有所缺乏,我国的行政听证制度在法律层面上的不完备是导致功能困境的一个重要原因。第四章探寻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宏观背景。在当代中国,普遍流行着听证是民主决策重要形式的观点,这种观点导致了人们对听证价值的认识偏差和听证功能的定位偏差;在行政决策听证中,则存在不均衡的利益博弈;传统政治文化也导致了控权意识的匮乏。这些都是行政听证功能困境的背景和重要成因。第五章指出了治理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可能路径。根据前两章对原因的讨论,本章讨论了解决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基本方法,即一方面需要对行政听证的宏观背景进行治理,强化对行政权的约束,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行政听证的具体规则,并加强行政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
林敏怿[6](2014)在《完善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的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以及我国农产品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大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不仅在规范农产品行业秩序、促进农产品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已成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健全社会价格管理体系的重要途径和载体。针对当前农产品市场中出现的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现象以及一些由农产品行业协会牵头实施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为稳定农产品价格、规范农产品行业价格行为,必须对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及其完善问题展开研究,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运行机制。本文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关于价格及价格机制和公共管理学关于市场失灵、政府干预、政府失灵和“第三只手”等相关理论为指导和依据,运用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法、对比分析法及归纳分析法,结合国内外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及其在价格协调、稳定中存在的问题展开研究,进而深层次剖析导致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缺失的内因与外因。最后,在借鉴美国、日本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健全价格功能运行机制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赵迎辉[7](2012)在《我国价格听证乱象的根源探究及对策分析》文中指出价格听证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在当下的我国正遭受严重的信任危机。只有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分析其缺陷和不足,并努力完善制度设计、规范操作程序,价格听证才能真正迸发出生机,重新获得广大群众的信赖。
陈智[8](2012)在《价格法制问题研究 ——以《价格法》在安顺市的实践为视角》文中认为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通过计划或市场手段形成,现阶段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价格机制”。中国价格立法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前期周威烈王四年,但取得重大成果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新中国的价格法制建设的历史较短,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对价格的规范散见于一些规范性文件,主要采用行政手段管理价格。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的价格改革开始起步,为了配合推进价格改革,价格法制建设也同步推进,1997年《价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价格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对我国深化价格体制改革,加强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改进和完善价格管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保护国家、经营者及消费者的权益以及为一系列价格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是我国价格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里程碑。目前,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体系基本形成,为政府依法治价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和价格法制建设的历史较短,积累的实践经验欠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价格法制在实践中的运用,价格法制在规制政府管理价格、市场经营主体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等方面也面临着与时俱进的新课题,如价格管理职权如何划分、价格暴利、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等问题;价格听证的公信力不高,常常成为“听证秀”;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立法进程缓慢,价格鉴证操作不规范造成司法、行政执法不公等。结合价格法制在安顺市的实施实践,以个案简析价格法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总结中国价格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价格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浅析如何健全完善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体系,提高政府依法治价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王钦维[9](2011)在《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首次将价格听证制度引入到价格决策领域中,这对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设和行政法治的建设都有着重大价值。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发展,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已经深入人心。然而,由于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例如:2001年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乔占祥律师诉铁道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没有组织价格听证,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郝劲松以铁路车票价格上涨没有组织价格听证而再次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北京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铁道部针对动车组运行以来公众普遍反映的票价偏高问题,公布动车组、城际高速列车的火车票定价程序、依据和价格听证安排。依据以上案件分析,结合我国现阶段的铁路价格听证会在实践过程中的缺失与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铁路价格听证制的几点建议:首先,主要是对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包括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含义的分析、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理论渊源及对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规则设置的理论价值分析的探究;其次,主要针对的是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作了系统阐述,包括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现实分析及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具体问题的论述等;再次,主要是全面阐述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完善的建议,此处是全文的重点。在引入行政听证程序的同时,必须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所设制度进行合理的构建。我们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并完善我国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铁路价格听证程序,主要是完善铁路价格听证程序、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组织时间、逐步扩大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关于铁路价格听证主持人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关于铁路价格听证的参加人员规定等。
梁镇华[10](2011)在《我国定价听证制度的现状及改进研究》文中认为定价听证属于新公共管理的公共政策学科一个组成部分,是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一种民主方式,是确保价格决策民主、科学、合理的重要程序制度,体现了政府在作出公共政策抉择时的民主特性,对于规范政府制定价行为,提高政府行为的民主性、科学性定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定价听证制度近几年在立法和实践层面都获得了很大发展,在价格决策过程中的运用越发广泛,然而定价听证的结果往往备受质疑,具体施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本文从从定价听证的实质和涵义入手,研究定价听证的理论基础,探析定价听证的历史与现状,深入探究目前定价听证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找出影响听证效果发挥的障碍,通过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定价听证的实践,提出包括提高定价听证公开性和透明度、重塑主持人制度、健全听证参加入选择机制、切实保障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和完善定价听证的保障监督与救济机制等对策,并将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具体化和立体化,旨在全面完善我国定价听证制度体系,提高其可操作性,进而提高政府的公共政策管理水平。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点 |
| 一、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理论基础 |
| 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的现状分析 |
| (一)立法现状 |
| (二)实践现状 |
| 三、沈阳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公众代表遴选方式单一 |
| (二)遴选信息公开不全面 |
| (三)公众代表遴选标准模糊 |
| (四)公众代表构成不合理 |
| 四、沈阳市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遴选组织者主导性过强 |
| (二)公众与遴选组织者间信息不对称 |
| (三)公众代表自身素质的限制 |
| (四)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
| 五、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中公众代表遴选制度优化建议 |
| (一)保证遴选组织者中立立场 |
| (二)拓宽公众代表遴选信息公开渠道 |
| (三)建立公众代表的培养与激励体制 |
| (四)完善相关法律法制体系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 1、选题背景 |
| 2、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国外文献综述 |
| 2、国内文献综述 |
| (三)理论工具与研究方法 |
| 1、理论工具 |
| 2、研究方法 |
|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 1、研究思路 |
| 2、创新点 |
| 二、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现状 |
| (一)价格听证制度的内容 |
| 1、听证的组织 |
| 2、定价程序 |
| 3、听证程序 |
| 4、监督机制与法律责任 |
| (二)河南省价格听证会样本分析 |
| 1、河南省各地市价格听证会举行概况 |
| 2、价格听证范围 |
| 3、价格听证的组织部门 |
| 4、参会代表的构成 |
| 5、价格听证定价方案及结果 |
| 6、价格听证的成效 |
| 三、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问题与原因分析 |
| (一)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 1、听证会参加人遴选机制不完善 |
| 2、听证信息不对称 |
| 3、听证主持人独立性不足 |
| 4、听证监督不完善 |
| 5、公众参与价格决策的途径单一 |
| 6、反馈机制不健全 |
| (二)河南省价格听证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 1、听证程序设计不规范 |
| 2、缺乏权力制约机制 |
| 3、听证效力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
| 四、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建议 |
| (一)健全听证会参加人遴选机制 |
| 1、制定科学的消费者代表产生方式 |
| 2、增加消费者专业性要求 |
| 3、专家引入机制的制度性改革 |
| (二)消除价格听证信息不对称 |
| 1、健全成本信息披露机制 |
| 2、适当延长消费者发言时间 |
| (三)细化主持人相关规定 |
| 1、确保主持人专业性、独立性 |
| 2、明确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 |
| 3、严格听证主持人法律界定与权限 |
| (四)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 |
| 1、健全监督机制 |
| 2、加强行政人员作风建设 |
| (五)建立“互联网+听证会”新模式 |
| (六)建立健全反馈机制 |
| 1、完善政务公开 |
| 2、建立反馈沟通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创新 |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价格听证的核心概念 |
| 一、价格听证的定义 |
| 二、价格听证的制度 |
| 三、价格听证的功能 |
| 第二节 价格听证的理论基础 |
| 一、协商民主理论 |
| 二、公共选择理论 |
| 第三章 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石狮市价格听证的历史概况 |
| 第二节 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概况 |
| 一、价格听证的筹划和准备 |
| 二、价格听证会的举行 |
| 三、价格听证会后的安排 |
| 第四章 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第一节 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 |
| 一、听证会参加人的形式化 |
| 二、听证信息的不对称 |
| 三、听证抗辩的有效性低 |
| 四、听证笔录的效力不足 |
| 第二节 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听证制度设计的不完善 |
| 二、协商民主建设的不完善 |
| 三、听证参与人的“经济人”行为 |
| 第五章 国内外价格听证的经验启示 |
| 第一节 国外价格听证经验 |
| 一、美国价格听证经验 |
| 二、日本价格听证经验 |
| 第二节 国内其他地区价格听证经验 |
| 一、哈尔滨市价格听证经验 |
| 二、广东省价格听证经验 |
| 三、河北省价格听证经验 |
| 第三节 经验启示 |
| 第六章 石狮市价格听证制度运行的完善对策 |
| 第一节 完善协商民主的建设 |
| 第二节 健全听证会参加人的遴选机制 |
| 一、加大价格听证的宣传力度 |
| 二、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互动的遴选机制 |
| 三、合理安排听证会参加人的结构 |
| 四、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专业性 |
| 第三节 消除听证信息的不对称 |
| 一、制定严格的成本监审机制 |
| 二、制定严格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
| 三、完善价格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
| 四、维护听证会参加人的知情权 |
| 第四节 实施正式听证前的模拟听证 |
| 一、模拟听证的参与者构成 |
| 二、模拟听证的过程 |
| 第五节 维护价格听证的成果 |
| 一、提升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 二、建立价格听证监督和救济的机制 |
| 第七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 |
| 二、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现实困境 |
| 1. 听证主持人地位不中立 |
| 2. 听证方案设计过于随意 |
| 3. 听证参加人制度不规范 |
| 4. 听证信息公开制度缺失 |
| 5. 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模糊 |
| 三、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出路 |
| 1. 保证听证主持人中立 |
| 2. 规范听证方案的设计 |
| 3. 健全听证参加人制度 |
| 4. 完善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
| 5. 明确听证笔录法律效力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由来及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及其预设功能 |
| 第一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意涵 |
| 一、听证之意涵 |
| 二、行政听证之意涵 |
| 三、行政听证的种类 |
| 四、行政听证制度的法理 |
| 第二节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现状 |
| 一、中国行政听证制度产生的背景 |
| 二、中国行政听证立法概况 |
| 三、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 第三节 中国行政听证的预设功能 |
| 一、制约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 |
| 二、尊重人权,保障公民权利 |
| 三、规控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
| 四、深化民主原则,促进民主决策 |
| 第二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功能困境 |
| 第一节 权力规约形式化 |
| 一、行政听证主持人身份不独立 |
|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单方解释权 |
| 三、听证笔录的效力孱弱 |
| 第二节 权利保障片面化 |
| 一、保障对象的片面化 |
| 二、被保障权利属性片面化 |
| 三、权利保障环节片面化 |
| 第三节 程序规控虚置化 |
| 一、听证代表制度缺失 |
| 二、质证辩论程序缺失 |
| 第四节 民主决策空洞化 |
| 一、听证代表与听证事项缺乏相关性 |
| 二、听证议题结构化 |
| 三、先实施后听证 |
| 第三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立法诱因 |
| 第一节 统一行政程序法典阙如 |
| 一、重复立法 |
| 二、规则冲突 |
| 三、立法空白 |
| 第二节 操作性规则缺失 |
| 一、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共性缺失 |
| 二、私益听证与公益听证的个性缺失 |
| 第三节 听证监督机制匮乏 |
| 一、内部监督机制欠缺 |
| 二、外部监督机制乏力 |
| 第四节 归责机制阙如 |
| 一、行政责任之归责 |
| 二、法律责任之归责 |
| 三、政治责任之归责 |
| 第四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背景因素 |
| 第一节 认知偏差与价值错位 |
| 一、无意的价值偏差 |
| 二、刻意的功能错置 |
| 三、价值期待与功能现实的矛盾 |
| 第二节 不均衡的利益博弈 |
| 一、价格听证中的角色与不对称信息 |
| 二、不均衡博弈中的角色关系 |
| 三、封闭的利益博弈 |
| 第三节 行政越权与文化惯性 |
| 一、“行政主导”体制下的行政越权 |
| 二、传统政治文化的思维惯性 |
| 第五章 中国行政听证制度功能困境的解决路径 |
| 第一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环境整饬 |
| 一、价值纠偏 |
| 二、制度分流 |
| 三、权力规制 |
| 第二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规则建构 |
| 一、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 |
| 二、私益听证的程序规则建构 |
| 三、公益听证的程序规则建构 |
| 第三节 行政听证制度的配套制度 |
| 一、职能分离与听证主持人制度 |
| 二、独立管制委员会制度 |
| 三、司法审查制度 |
| 结语:困境中的制度抉择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中文文摘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国外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及价格功能的研究 |
| 二、国内关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及价格功能的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局限 |
| 一、创新之处 |
| 二、局限之处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行业协会 |
| 二、农产品行业协会 |
| 三、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 |
| 第二节 理论分析 |
| 一、价格及价格机制 |
| 二、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
| 三、政府失灵与“第三只手” |
| 第二章 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现状考察 |
| 第一节 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
|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历程 |
| 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
| 第二节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的缺失表现 |
| 一、农产品行业协会在价格协调、稳定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二、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的重要性 |
| 第三章 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缺失的原因 |
| 第一节 基于农产品行业协会自身角度分析 |
| 一、行政化及营利倾向 |
| 二、商业道德及社会责任感的缺失 |
| 三、认识偏差及自身组织条件限制 |
| 第二节 基于外部宏观环境角度分析 |
| 一、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
| 二、双重管理体制不科学 |
| 三、法制环境不健全 |
| 第四章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管理的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现状 |
| 一、美国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
| 二、日本的农产品行业协会 |
| 第二节 国外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管理的经验启示 |
| 一、法律保护和规范 |
| 二、政府大力支持 |
| 三、功能较全面和完善 |
| 四、对我国的实践指导意义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农产品行业协会价格功能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明确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价格功能定位 |
| 一、服务政府间接调控价格,提供信息咨询功能 |
| 二、维护行业自律,规范价格行为功能 |
| 三、协调价格矛盾,维护企业价格权益功能 |
| 四、价格监督、培训教育功能 |
| 第二节 完善外部环境,保障价格功能发挥 |
| 一、将价格功能运行纳入法制化管理渠道 |
| 二、加快推进政府价格职能转变 |
| 三、加强与价格协会的联系和合作 |
| 第三节 提高自身价格管理能力,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
| 一、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功能内部运行机制 |
| 二、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提升社会责任感,规范价格行为 |
| 三、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新型合作关系 |
| 四、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价格管理需求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一、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 |
| 二、我国价格听证乱象的根源探究 |
| 1、听证主持人地位不中立 |
| 2、听证事项过于随意 |
| 3、听证代表人制度不规范 |
| 4、听证信息公开制度缺失 |
| 5、听证笔录法律效力模糊。 |
| 三、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
| 1、保证听证主持人中立性 |
| 2、明确决策事项, 规范决策方案 |
| 3、健全听证代表人制度 |
| 4、完善听证信息公开制度 |
| 5、明确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价格法制概念界定及历史性考察 |
| 第一节 价格及价格法制概念 |
| 第二节 价格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 第三节 价格法制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
| 第四节 我国价格法制历史性考察 |
| 第二章 个案分析价格法制的问题—以安顺市考察为例 |
| 第一节 “十一五”时期安顺市价格法制工作成就 |
| 第二节 价格管理职权的划分不合理 |
| 第三节 对暴利的法律认定存争议 |
| 第四节 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标准有待完善 |
| 第五节 价格听证制度的缺失 |
| 第六节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缺陷 |
| 第三章 国外价格法制体系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美国价格法制 |
| 第二节 德国价格法制 |
| 第三节 日本价格法制 |
| 第四节 国外价格法制对我国价格立法的启示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制的思考 |
| 第一节 对《价格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 第二节 完善价格听证制度的思考 |
| 第三节 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一、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 |
| (一)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含义 |
| (二)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理论渊源及法理基础 |
| 1.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理论渊源 |
| 2.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法理基础 |
| (三) 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规则设置的理论价值分析 |
| 1.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具有理论研究价值 |
| 2.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具有现实意义 |
| (四) 国外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分析-以日本、美国为例 |
| 1. 日、美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内容 |
| 2. 日、美铁路价格听证的程序 |
| 二、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
| (一)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现实分析 |
| (二)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 |
| 1.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现实不足 |
| 2.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没有规定具体的组织时间 |
| 3. 目前铁路价格听证只适用部分旅客列车 |
| 4. 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主持人及参加人没有具体的规定 |
| 5. 铁路价格听证代表人的选择及法律地位没有相关规定且缺少消费者表达机制 |
| 6. 缺少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审查、规则设置、法律责任等规定 |
| 7. 关于铁路价格听证记录的约束力没有相关的规定 |
| 8. 缺少通过听证确定铁路价格调价及定价方案的规定及定位问题 |
| 三、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完善的建议 |
| (一) 完善铁路正式听证制度 |
| (二) 我国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组织时间 |
| (三) 逐步扩大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
| (四) 完善铁路价格听证主持人及铁路价格听证的参加人员规定 |
| (五) 完善铁路价格听证代表人的选择及确定法律地位 |
| (六) 进一步完善关于对铁路价格听证程序的审查 |
| (七) 关于铁路价格听证记录的约束力 |
| (八) 要慎重对待铁路价格调整及定价方案且确定听证会的定位问题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1.1.1 定价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价格的新形式 |
| 1.1.2 定价听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1.1.3 研究定价听证的意义 |
| 1.2 相关研究概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 2 定价听证制度概述 |
| 2.1 定价听证制度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
| 2.2 国外听证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
| 2.2.1 代议制背景下的西方国家听证制度简介 |
| 2.2.2 国外行政决策听证对我国定价听证的启示与借鉴 |
| 2.3 我国定价听证制度的确立 |
| 2.3.1 我国定价听证制度确立的背景 |
| 2.3.2 我国定价听证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 |
| 2.3.3 我国定价听证制度确立的重大意义 |
| 2.4 定价听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4.1 定价听证是基于人民民主政治的实质。公共决策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 |
| 2.4.2 定价听证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
| 2.4.3 定价听证是民众参与公共决策的体现 |
| 2.4.4 定价听证是公共决策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
| 2.5 定价听证的原则和性质定位 |
| 2.5.1 定价听证的原则 |
| 2.5.2 定价听证的性质定位 |
| 3 我国定价听证制度存在的缺陷 |
| 3.1 定价听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依然不够高 |
| 3.1.1 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不对称 |
| 3.1.2 听证信息披露制度缺失 |
| 3.1.3 定价听证透明度不高 |
| 3.2 听证会主持人来源不科学、职权不明确 |
| 3.2.1 听证会主持人来源不科学 |
| 3.2.2 听证会主持人职责权限不明确 |
| 3.3 听证会参加人择选机制存有不足 |
| 3.3.1 听证会参加人的选择程序不够公开,缺乏代表性 |
| 3.3.2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没有具体规定,难以实现充分有效的参与 |
| 3.3.3 听证会参加人缺乏合理选择标准,影响利益表达 |
| 3.3.4 专家学者的选择机制尚无法保证其中立性、独立性 |
| 3.3.5 听证会参加人的公开性不够 |
| 3.4 听证会意见法律效力不强 |
| 3.4.1 听证会意见法律效力不强 |
| 3.4.2 听证报告公开性不够 |
| 3.5 定价听证救济机制不健全 |
| 4 完善我国定价听证制度的途径 |
| 4.1 提高定价听证的公开度和透明度 |
| 4.1.1 着力解决定价听证信息不对称问题 |
| 4.1.2 确立听证信息披露制度 |
| 4.1.3 提高听证过程的透明度 |
| 4.2 重塑听证会主持人制度 |
| 4.2.1 健全听证会主持人制度保障 |
| 4.2.2 改革听证会主持人的选任方式 |
| 4.2.3 明确听证会主持人的职责 |
| 4.3 健全听证参加人选择机制 |
| 4.3.1 提高听证参加人选择的透明度 |
| 4.3.2 健全听证参加人的选择方式 |
| 4.3.3 加强定价听证参加人的专业培训 |
| 4.4 切实保障听证结果的法律效力 |
| 4.4.1 细化听证意见反馈和听证结果公开制度 |
| 4.4.2 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
| 4.4.3 确立公众查阅制度 |
| 4.5 完善定价听证的保障监督与救济机制 |
| 4.5.1 建立定价听证的监督机制 |
| 4.5.2 完善定价听证的救济途径 |
| 4.5.3 确立定价听证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发表的学术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