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洪章[1](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蒋崧韬[2](2021)在《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农业经营总体上呈现出分散、细碎的小农经济格局。传统产权理论认为只要权利有清楚的界定,不管界定为谁属,市场的运作会带来同样的效果。然而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却与传统理论相悖,在农地权利被清晰界定后,农地产权的整合仍然面临障碍,小农格局被长期固化。对于我国农业为何长期受困于小农格局,既有研究至今没有形成一致的解释。本文聚焦这一问题,从体制的角度出发,将我国的农业体制归纳为“小农体制”,并第一次较为系统的阐述了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即小农体制下农户始终拥有土地承包权,农地整合只能依靠派生于土地承包权的经营权,由于经营权派生于承包权必然具有期限性,当经营权期限届满后必须向土地承包权回复,因此农地整合后的产权格局就不具有终局性且存在向承包权回复的体制性动力,进而导致我国小农格局的固化。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因此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就不仅是分散、细碎的农地产权格局,导致农地产权格局向分散、细碎的初始赋权状态回复的动力机制才是制约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症结”之所在。本文随后从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出发进一步分析了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指出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会给市场交易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对冲”市场机制整合农地的动力,同时农地整合的非终局性也会导致为整合农地而支付的交易成本不具有永久性效果以及因农地整合而提升的农业效率难以得到有效的积累。为了验证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本文就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经营体制和农业生产效率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了讨论。在经营体制方面,由于小农体制及其作用机理的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论采用何种组织形式都始终面临交易成本高、运营成本高以及地权稳定性弱等困境。而在农业效率方面,本文运用我国2004-2018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对小农体制与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小农体制的表征还是小农体制的实质都对我国农业生产效率产生了显着的负面影响。本文的分析表明,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是全面而深刻的。如果不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发挥作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将始终受到束缚。考虑到西方农业发达国家(新大陆国家除外)在经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也曾经经历过改造小农的历程,而我国各地农业现代化发展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多种应对小农体制的办法,因此本文对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进行了梳理,以便从中找到参考和借鉴。从法国、德国、荷兰以及日本这几个主要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历程来看,通过财政、金融政策刺激、引导农场规模扩大,做好农户退出农业的安置工作以及出台限制农业分散的政策法规是被实践检验有效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专门的中介机构来促进农地产权整合、降低农地产权整合的交易成本也是各国的共识。同时,不可忽略的是,土地私有制下农地产权能够被终局性整合是上述国家改造小农格局成效显着的关键因素。从国内应对小农体制的实践来看,虽然各地实践模式有所不同,但由于通过农地自发流转很难打破分散、细碎的产权格局。因此,各地大多由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来负责农地要素的整合、集中。然而,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作为农地整合机构也面临短板和困境:首先,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受其行为能力限制,在农地整合过程中只能发挥居间作用,相较于农业发达国家承担相应职能的农地中介机构而言,其职能单薄难以承载更多的期望。其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本身不是农地产权整合效果的直接受益者,其整合农地的动力可能并不来自于市场机制,这种权利义务配置的扭曲可能诱发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行为的失范。再次,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大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在农地整合过程中难以对其行为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负责,农户成为相关风险的主要转嫁对象,容易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最后,村社集体组织(村委会)并不能解决小农体制下农地产权整合的非终局性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根据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在借鉴农业发达国家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策建议。该对策建议的思路是通过新的制度供给来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总体制度构想为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来充当土地流转中介。围绕这一总体制度构想,本文就该制度下如何保持农地产权的稳定、如何保障农民的主体性(包括农民的土地流转意愿和农民的耕地需求等)、如何低成本实现土地供应以及如何保障市场交易双方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来参与农地要素交易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最后,本文根据该制度设计之初拟定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对该制度设计的效果进行了检验并就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展开了必要的讨论。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樊帆[4](2020)在《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家庭农场自2013年首次被写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得到中央政策的支持,发展态势良好,至2018年,纳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达60万家,是2013年数量的4倍多。2019年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培育一批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农户家庭农场。”该文件为家庭农场未来发展指明方向,将会助力我国家庭农场发展迈向新阶段。家庭农场是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被普遍认为是可以承担农业现代化转型的重任,具有高素质、高技能的专业化农业经营主体,在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这一突出问题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然而,家庭农场发展仍处在初期阶段,面临着土地流转困难、融资难、融资贵、基础设施不健全等亟待解决难题。应当认识到,虽然在市场经济中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没有改变,但同时政府的支持与服务能为家庭农场更好的发展保驾护航。政府需要更好地发挥调控、引导、扶持和服务的作用。家庭农场自正式提出已有七年的时间,其发展状况,政策需求及政策支持现状都亟需研究。本文对家庭农场内涵界定、面临的困境、政策支持等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分析以廓清当前家庭农场研究的侧重点与尚待关注的方面。结合生命周期理论,界定我国家庭农场目前处于发展起步期,在这一发展阶段的特质下,运用全国监测数据分析认为我国家庭农场具有以营粮为主,但总体经营类型呈现多元化;经营耕地平均规模适度规模,但个体之间规模悬殊;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雇工数量总体偏多;经营状况较好,但面临多方面的经营难题的特点。指出当前家庭农场面临着土地、资金、风险、人才的约束。结合对河南省家庭农场的实地调研结果,利用统计及案例分析的方法对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进行研究,发现家庭农场最为需求的政策支持是贷款贴息,同时政策需求具备趋同性、对基础性要素获取的政策支持需求强烈及更加期待获得直接的优惠扶持特点。基于大量政策搜集和整理,对目前家庭农场的政策供给框架进行界定,同时以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将地方分为东中西三个区域进行政策的分类总结,发现目前我国围绕土地、财政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为支持家庭农场制定了较为系统的政策,且地方政府也取得具有创新意义的成效。但依然存在支持政策获取与规模挂钩;支出挂钩型补贴过多;政策的针对性不强,瞄准机制有偏差且滞后于其他新型经营主体;政策支持力度不足,地区间差异较大等问题。通过对供需角度对比分析,总体看来,家庭农场的政策供需处于非均衡状态,具体表现政策供需结构、程度、内容的非均衡,非均衡的原因主要是忽视家庭农场目前所处生命周期阶段;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层级性政策体系引致的政策弹性。结合合理的政策需求提出建立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体系,赋予其法律意义;立足起步阶段,建立政策瞄准机制;依据政策需求,完善供给并加大扶持力度等政策优化建议,以期提升政策的指向性和成效以保障起步阶段家庭农场平稳健康发展。
付延妮[5](2020)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及其政策改进 ——基于CHIP数据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面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日渐暴露的缺陷和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能够优化配置各项生产要素,解放农村剩余劳动力,提升农业技术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中央顶层设计的基本共识。自1986年中央一号文件出现适度规模的概念,党中央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重视程度逐年增高,在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以及许多重要文件中,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被提到重要位置。然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在现实中的发展还并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农地流转政策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从全局考虑影响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因素,比较借鉴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经验,结合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状和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从顶层设计上进行政策改进势在必行。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在分析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的基础上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并做研究述评,然后界定了相关基本概念,介绍了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并提出研究思路、内容和主要的研究方法并说明文章的可能创新之处。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分析了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阶段和现状,指出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体系及其问题。第三部分利用多元线性逐步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具有全国代表性的CHIP2013农村样本数据,结果表明户主及其家庭经济特征、农地流转、劳动力转移、金融支持、制度环境对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且在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具有较大差异。第四部分阐述了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主要经验,得出了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启示。第五部分在阐述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基本原则后,提出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改进建议:从农地流转和户籍制度、劳动力转移政策方面改革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在财政金融保险、征地、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方面精准规划,强化政策支撑;从社会保障、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职业农民培育、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监管政策方面进行完善,巩固政策效果;在粮食主产区和非主产区因地制宜落实政策,增强政策效力。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研究结论与展望。
李军国,赵晓强[6](2020)在《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土地流转政策实践与探索》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农村改革是从土地制度改革开始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打破了大锅饭制度的束缚,拉开了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序幕。四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从"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变,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本文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流转政策演变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为脉络,分析研究农村土地流转对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乃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通过归纳总结土地流转政策和制度的成功经验,以期寻找未来应坚持的改革方向和路径。
李树静[7](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李海霞[8](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9](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朱兆伟[10](2019)在《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我国一项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在我国城镇化率依然偏低,农业人口依然占比偏高,农业生产潜能面临危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不足和粮食安全等问题交错叠加的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走向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问题。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核心议题是农地产权权利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配置变化,即农地产权结构的变化。本文通过把握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之间的关系,从考察细分农地产权权利束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配置变化、配置效应及影响变革过程的各种因素的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依据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实际变革情况,从分析农地产权主体中的集体、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及农地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间的配置三个方面,建立了“农地集体产权主体-集体农地流转和再分配制度-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的分析框架。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是农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这集体所有权的有效性,决定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受到原公社体制时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影响和改革开放后国家城市化发展导向战略主导下“有意的制度模糊”的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和农村现实实践中均呈现出模糊、混乱的问题。而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模糊、混乱的情况使得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很容易遭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和被村干部强势小集团控制,沦为侵犯农民权益的工具。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我国农地产权配置变革趋向于不断充实承包地农户的农地权利,限制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农地权利,但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无法克服的负面效应。因此,构建完善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成为我国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本文提出应利用我国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继承集体化时期形成的生产队(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基础上,构建集体农地产权主体和合理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在行政村设立村委会的制度,变革“政社合一”的制度遗产和强势村干部小团体得以形成的制度土壤,以形成真正能够被农民认同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我国农地产权细分权利束包括农地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四项基本子权利。农村改革初期,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集体拥有农地的所有权及其他子权利,集体成员农户获得农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集体和农户成为相对独立的农地权利主体,我国农村地区形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因此,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的农地细分权利束配置,主要是农地处分权和收益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重新配置。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处分权在集体和农户之间的配置主要反映在集体农地调整权和农户农地流转权之间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农地再分配制度和农地流转制度的变迁及引致的效应发现,我国农地处分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处分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处分权扩张的特征:农户获得充分的农地流转权、集体的农地调整权受到严格限制。而这一变革的意蕴是为了培育我国农村的土地市场,促进市场机制在我国农地资源的配置过程发挥作用和让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稳定的农地经营预期。但是由于我国农地呈小农经营形态的这一根本国情限制,使得市场机制配置我国细碎化、固化的小块农地资源可能遇到严重的市场失灵问题。如在维护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和农地细碎化治理的过程中,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面临着高昂的交易成本,而集体的农地调整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农地流转机制引致的这些负面效应。因此,需要在重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基础上,赋予集体以合理的农地处分权权利。我国双层经营体制下,对于农地收益权配置来说,国家和基层政府虽然不是农地产权主体,却可以公权力主体身份参与农地收益的分配,从而对农地收益权在农地集体产权主体和承包地农户之间的配置产生重要影响,甚至是决定性影响。本文通过考察国家、集体和农户多个利益主体在农地收益上的分配合约关系,分析农地收益权配置变迁过程、影响因素、配置效应和问题。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地收益权的配置呈现出集体农地收益权严格受限、个体农户农地收益权扩张的特征。国家、集体和农民围绕农地收益分配形成的合约关系被中央政府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强制性改变,税费改革后,我国集体向承包地农户收取承包地租金的权利被废止。但是当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足以支撑广大农村社区对公共品供给需求的时期,取消集体提留制度无疑会给集体范围的公共品供给和农业生产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需要构建新型集体与农户基于双层农地产权结构的收益分配合约。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述评 |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点 |
| (二)不足 |
| 本章小结 |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耕地 |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 二、变量解释 |
| 三、数据来源 |
| 四、结果与分析 |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 二、变量与数据 |
| 三、结果分析 |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表附录 |
| 图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国际背景 |
| 1.1.2 国内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文献综述 |
| 1.4.1 小农经济理论 |
| 1.4.2 关于中国农业的小农经济特征 |
| 1.4.3 关于我国小农格局的成因 |
| 1.4.4 关于小农格局对农业现代化的影响 |
| 1.4.5 关于小农格局的破除 |
| 1.4.6 关于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实践经验 |
| 1.4.7 文献评述 |
| 1.5 本文创新点 |
| 1.6 本文的不足之处 |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技术路线 |
| 2.1 相关理论基础 |
| 2.1.1 农业现代化理论 |
| 2.1.2 产权理论 |
| 2.2 本文研究的技术路线 |
| 第3章 小农体制概述 |
| 3.1 中国农业体制的性质 |
| 3.1.1 关于经济体制 |
| 3.1.2 中国农业体制为何是小农体制 |
| 3.2 我国小农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
| 3.2.1 我国农地制度的沿革 |
| 3.2.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沿革及性质辨析 |
| 3.2.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准所有权性质导致了小农体制的形成 |
| 3.3 相关概念界定 |
| 3.3.1 “小农体制” |
| 3.3.2 “小农经济”与“小农格局” |
| 3.3.3 其他相关概念 |
| 3.4 本章小节 |
| 第4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障碍机理分析 |
| 4.1 从“科斯定理”看我国的小农格局 |
| 4.1.1 关于我国农地产权界定的讨论 |
| 4.1.2 关于农地要素流动交易成本的讨论 |
| 4.1.3 小农体制的作用“对冲”了市场机制对农地的整合效果 |
| 4.2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影响 |
| 4.2.1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的特殊方式——土地流转 |
| 4.2.2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后果的不确定性 |
| 4.2.3 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交易成本花费的无效率 |
| 4.2.4 小农体制下农业效率积累困难 |
| 4.2.5 小农体制导致小农格局被固化难以打破 |
| 4.2.6 关于小农体制下农地整合期限的讨论 |
| 4.3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小农体制与农业经营体制 |
| 5.1 小农体制如何影响我国农业经营体制 |
| 5.1.1 小农体制的表征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 5.1.2 小农体制的实质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影响 |
| 5.2 小农体制下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 |
| 5.2.1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农地整合的交易成本高 |
| 5.2.2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土地流转的成本高 |
| 5.2.3 小农体制下家庭农场的地权稳定性弱 |
| 5.2.4 从农业发达国家家庭农场的发展看我国小农体制的特殊性 |
| 5.3 小农体制下的农业合作 |
| 5.3.1 普通农户间的合作难以达成 |
| 5.3.2 大户领办的合作——合作社的异化 |
| 5.3.3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影响分析 |
| 5.4 小农体制下的社会化服务 |
| 5.4.1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历史沿革 |
| 5.4.2 小农体制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困境 |
| 5.4.3 从农业社会化服务自身的生存、演化逻辑看小农体制的影响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小农体制对农业生产效率的影响 |
| 6.1 相关理论和研究设计 |
| 6.2 研究方法和变量选取 |
| 6.2.1 方法简介 |
| 6.2.2 变量选取及数据来源 |
| 6.3 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测算与分析 |
| 6.4 小农体制对我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 6.4.1 模型参数估计 |
| 6.4.2 稳健性检验 |
| 6.5 估计结果分析与结论 |
| 6.6 本章小结 |
| 第7章 改造小农格局的国际经验和应对小农体制的国内实践 |
| 7.1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相关经验 |
| 7.1.1 法国 |
| 7.1.2 德国 |
| 7.1.3 荷兰 |
| 7.1.4 日本 |
| 7.1.5 国外改造小农格局的经验借鉴 |
| 7.2 国内应对小体制的实践尝试 |
| 7.2.1 “联耕联种”模式 |
| 7.2.2 “虚拟地块”模式 |
| 7.2.3 “土地信托”模式 |
| 7.2.4 “土地银行”模式 |
| 7.2.5 国内应对小农体制实践的经验总结 |
| 7.3 本章小结 |
| 第8章 对策建议 |
| 8.1 根本方向:通过新的制度供给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 8.2 制度供给的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
| 8.2.1 价值取向 |
| 8.2.2 基本原则 |
| 8.3 总体制度构想:设立独立的农地经营机构充当土地流转中介 |
| 8.3.1 农地经营机构的基本功能:承担农地要素流动的中介 |
| 8.3.2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独立承担中介职能避免政府干预 |
| 8.3.3 农地经营机构应该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能力 |
| 8.4 农地经营机构的具体制度设计 |
| 8.4.1 保持农地产权稳定的相关制度设计 |
| 8.4.2 尊重农民土地流转意愿和保障农户耕地需求的制度设计 |
| 8.4.3 保障低成本土地供应的相关制度设计 |
| 8.4.4 保障农户通过农地经营机构流转土地的制度设计 |
| 8.5 对制度设计效果的检验 |
| 8.5.1 新的制度安排能否阻断小农体制的作用机理 |
| 8.5.2 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能否被实现 |
| 8.5.3 提出的基本原则能否被贯彻 |
| 8.6 设立农地经营机构可能面临的风险 |
| 8.6.1 运营成本过高的风险 |
| 8.6.2 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
| 8.7 本章小结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理论综述 |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致谢 |
| 摘要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技术路线 |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家庭农场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企业生命周期理论 |
| 2.2.2 公共政策理论 |
| 2.2.3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2.3.1 支持政策 |
| 2.3.2 国内研究综述 |
| 2.3.3 国外研究综述 |
| 2.3.4 简要文献述评 |
| 3. 现阶段我国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与发展约束 |
| 3.1 农地承包经营以来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线索 |
| 3.1.1 20世纪80年代:家庭农场萌芽阶段 |
| 3.1.2 20世纪90年代:家庭农场探索阶段 |
| 3.1.3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后:家庭农场正式发展阶段 |
| 3.2 当前阶段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 |
| 3.2.1 以营粮为主,但总体呈现多元化经营 |
| 3.2.2 平均规模适度,但个体之间差异悬殊 |
| 3.2.3 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雇工数量总体偏多 |
| 3.2.4 经营状况较好,但面临多方面的难题 |
| 3.3 当前阶段面临的主要发展约束 |
| 3.3.1 土地约束 |
| 3.3.2 资金约束 |
| 3.3.3 风险约束 |
| 3.3.4 人才约束 |
| 3.4 小结 |
| 4. 现阶段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分析 |
| 4.1 现阶段家庭农场的资源依赖 |
| 4.2 家庭农场的政策需求及其特点:基于河南185个家庭农场问卷 |
| 4.2.1 样本来源及描述 |
| 4.2.2 家庭农场主政策认知 |
| 4.2.3 家庭农场政策需求分析 |
| 4.2.4 政策需求特点 |
| 4.3 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制约与需求:基于入户访谈的案例分析 |
| 4.3.1 案例选取及基本情况介绍 |
| 4.3.2 政策制约 |
| 4.3.3 政策需求 |
| 4.4 小结 |
| 5. 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供给分析 |
| 5.1 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的基本框架 |
| 5.1.1 供给层级及主体 |
| 5.1.2 供给类型及支持方向 |
| 5.2 家庭农场支持政策的供给重点 |
| 5.2.1 土地支持政策 |
| 5.2.2 财政补贴政策 |
| 5.2.3 金融信贷政策 |
| 5.3 小结 |
| 6. 当前阶段我国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供需均衡分析 |
| 6.1 供需非均衡的基本判断 |
| 6.1.1 政策供需结构的非均衡 |
| 6.1.2 政策供需程度的非均衡 |
| 6.1.3 政策供需内容的非均衡 |
| 6.2 供需非均衡的原因分析 |
| 6.2.1 忽视家庭农场目前所处生命周期阶段 |
| 6.2.2 缺少必要的法律法规支持 |
| 6.2.3 层级性政策体系引致的政策弹性 |
| 6.3 小结 |
| 7. 结论及相关建议 |
| 7.1 研究结论 |
| 7.2 家庭农场发展的支持政策优化建议 |
| 7.2.1 建立家庭农场支持政策体系,赋予其法律意义 |
| 7.2.2 立足起步阶段,建立政策瞄准机制 |
| 7.2.3 依据政策需求,完善供给并加大扶持力度 |
| 附录:河南省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调查问卷 |
| 参考文献 |
| ABSTRACT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述评 |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一、基本概念 |
| 二、理论基础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可能的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 三、论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历史演化与现状 |
| 第一节 我国农地制度变迁过程回顾 |
| 第二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阶段 |
|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农地规模经营发展 |
| 二、改革开放后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 第三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现状 |
| 一、农地流转推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 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区域差异明显 |
| 三、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逐渐多元化 |
| 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非粮化现象凸显且区域差异较大 |
| 第四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体系 |
| 一、农地流转政策 |
| 二、户籍及劳动力转移政策 |
| 三、财政金融保险等支持政策 |
| 四、征地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
| 五、配套支持政策 |
| 第五节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存在的问题 |
| 一、农地流转政策体系不健全 |
| 二、户籍制度制约及劳动力转移政策不完善 |
| 三、财政金融保险政策支农效果有限 |
| 四、征地和退耕还林还草政策未与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形成合力 |
| 五、配套支持政策不完善 |
| 第三章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模型构建与分析 |
| 第一节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 一、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影响因素理论分析 |
| 二、研究假设 |
| 第二节 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 |
| 一、变量选择 |
| 二、模型选择与构建 |
| 三、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
| 第三节 模型回归分析 |
| 一、模型回归结果 |
| 二、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 三、粮食主产区与非主产区影响因素的比较研究 |
| 第四章 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比较与启示 |
| 第一节 美国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
| 一、完善的法律规范 |
| 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教育、科研与机械推广体系 |
| 三、支持和培育新职业农民 |
| 第二节 法国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
| 一、调整农地结构 |
| 二、鼓励农业生产机械化和农地集中化发展 |
| 三、完善的配套政策体系 |
| 第三节 日本的农地适度规模经营 |
| 一、持续完善农地制度 |
| 二、系统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 |
| 三、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农村人才 |
| 四、出台财政金融政策助推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
| 五、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农业中小型机械化水平 |
| 第四节 国外农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经验与启示 |
| 第五章 我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路径探析 |
| 第一节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基本原则 |
| 一、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原则 |
| 二、适应性原则 |
| 三、人民性原则 |
| 第二节 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政策改进的具体建议 |
| 一、改革创新,加大政策支持 |
| 二、精准规划,强化政策支撑 |
| 三、配套保障,巩固政策效果 |
| 四、因地制宜,增强政策效力 |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两权分离”的由来 |
| (一)1978-1987年:“两权分离”的确立与发展阶段 |
| (二)1988-2002年:“两权分离”由巩固完善走向法制化发展阶段 |
| (三)2003-2012年:农村土地流转进入了加速发展阶段 |
| 二、“三权分置”的形成与确立 |
| (一)“三权分置”的提出 |
| (二)“三权分置”的正式确立 |
| (三)“三权分置”的实施条件已经具备 |
| 1. 土地权能的扩大为“三权分置”的推进创造了条件。 |
| 2. 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制度。 |
|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已经形成。 |
| 4.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
| 5. 与农村土地流转相关联的配套改革全面推进。 |
| 6. 建立健全了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交易制度。 |
| 7.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 二、农村契约 |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 一、资源类合同 |
| 二、资产类合同 |
| 三、资金类合同 |
| 四、其他类合同 |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 二、村规民约 |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 一、婚姻契约 |
| 二、分家协议 |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 二、家庭结构 |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路径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 一、发包权 |
| 二、监督权 |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 一、承包权 |
| 二、监督权 |
| 三、获得补偿权 |
| 四、流转权 |
| 五、有偿退出权 |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 一、占有使用权 |
| 二、自主经营权 |
| 三、收益权 |
| 四、流转权 |
| 五、获得补偿权 |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 结论与创新 |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家与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变迁 |
| 二、现行集体农地产权制度的问题 |
| 三、研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内容和分析框架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内容 |
| 三、分析框架 |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 一、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 二、本文研究的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
| 第一节 理论基础 |
| 一、产权理论 |
| 二、制度变迁理论 |
| 第二节 概念界定 |
| 一、农地产权制度、集体产权内涵 |
| 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内涵 |
| 第二章 典型农地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农地私有制 |
| 一、农地农民个人所有制 |
| 二、地主租佃制 |
| 三、资本主义雇佣农场制 |
| 第二节 农地国有制 |
| 一、历史中的农地国有制 |
| 二、当代农地国有制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集体化时期农地产权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塑造与演变 |
| 一、初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雏形 |
| 二、高级社:集体产权主体的形成 |
| 三、人民公社大公社体制时期:变动的集体产权主体 |
| 四、“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民公社时期:集体产权主体的稳定 |
| 第二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及效应 |
| 一、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 二、集体化时期农地处分权配置效应 |
| 第三节 集体化时期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 一、国家提取农业剩余合约安排 |
| 二、集体内部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研究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变革 |
| 一、生产队的解体与农民集体 |
| 二、公社体制的转化与集体组织形态 |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问题:集体产权主体的“虚”与“实” |
| 一、法律规范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有意的制度模糊 |
| 二、现实经济中的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农地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 一、集体产权主体重构的一般机理 |
| 二、集体产权主体的重构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 |
| 第一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处分权配置的变迁 |
| 一、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 |
| 二、1978 年至今农地处分权配置变迁评述 |
| 第二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的研究概述 |
| 一、集体农地流转的研究概述 |
| 二、集体农地再分配制度研究概述 |
| 第三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耕者有其田制度 |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效应和问题 |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耕者有其田 |
| 第四节 集体农地流转与再分配制度:农地细碎化治理 |
| 一、集体农地细碎化的现状、成因与影响 |
| 二、集体农地流转、农地再分配与农地细碎化治理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安排 |
| 第一节 地租理论与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 一、地租理论 |
| 二、土地收益分配理论 |
| 三、集体农地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
| 第二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分析 |
| 一、改革开放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 二、税费改革与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 |
| 第三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收益分配合约中的地租机制 |
| 一、集体农地地租机制分析 |
| 二、集体农地地租机制与农地集体产权主体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启示:实现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 第一节 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农地产权配置的经验与启示 |
| 第二节 我国集体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试验:一个案例 |
| 一、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概况 |
| 二、清远市村民自治重心下移和土地整合的改革实践 |
| 三、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启示与问题 |
| 第三节 我国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与潜在风险:基于产权配置的视角 |
| 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源流 |
| 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潜在风险 |
| 第四节 实现我国农地三权有效分置 |
| 一、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产权配置状态 |
| 二、农地三权有效分置的实现路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