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远树[1](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认为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杨晓培[2](2019)在《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通过的《监察法》(第11条第2款)与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均明确规定“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违法行为,而随着法益保护的层升,现行刑法不仅存在文本意义上的阙如,司法实践亦是“同案异判”,难以公正。腐败是不当运用公权力而进行利益分配,实质为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交往关系中的一种利益失衡。“利益输送”则是腐败术语库中的一种“利他”而“没有装入口袋”的新型腐败基本形态,在公权力资源配置过程,通过公共权威或超估、虚估公共资源价值采用价格双轨制形式进行不法输送,主要表现为高权行为范式与公共资源交易范式。利益输送是公权力配置资源过程中的职务违背,严重侵害了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保护法益,阻止了公共资源合乎目的性的分配、使用,即破坏了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之间交往关系的平衡秩序或状态。从而导致了资源配置“结构性紧张”与社会心理失衡的“结构性怨恨”,表征出渎职犯罪的“家族相似性”。是故,“同等情况相同对待”,刑法理应从“现实关注”提升到系统的“理论自觉”,并做出一种妥当性因应。广义的利益输送是一种职务犯罪的模型集合——概括性范畴或“腐败之门”。而本文仅指狭义上的利益输送,即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违背法律、法规或故意规避法律、法规而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并未收受或者难以查明是否收受他人财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了行为“恶害”,就会有刑法的意义。利益输送的刑法意义,不仅在于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必要性、最后手段性、可行性以及价值澄清与价值认知,也在于刑法还是一种修复或恢复“权力与权利平衡”的结构性、功能性技术调控工具。本文通过对域内外“图利罪”、“背信罪”的梳理与适用分析,认为利益输送犯罪是图利罪、背信罪的特殊态样,且应采用方式灵活、程序便捷的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而归入“贪污贿赂罪”章。在“严而不厉”的刑罚政策下,基于利益输送的危害与刑罚对等,从而设置了“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同档的法定刑幅度,且采取自由刑与财产刑、保安刑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此外,辅之公务伦理法制化、权力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执法机制相互衔接等治理政策,与刑法治理形成互动、协同,以“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推进”,力图提升犯罪阻力,增加犯罪风险,形成一种阻遏利益输送的秩序或状态,有效对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公平性法益进行保护,达致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体系)交往的利益平衡,最终将利益输送的刑法治理态度与构想固化为一种“目的善”、“工具善”相互融合的“善治”。这既益于法治反腐从“厉而不严”转入“严而不厉”,也彰显了刑法哀矜勿喜的谦抑主义与“自我修正”机制,且还妥当地契合了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及实践诉求。
顾闻[3](2019)在《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重心是在分类治理的背景下进行公司制改革和完善公司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有企业的功能为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和商业类国有企业,并按照分类治理的模式进行改革。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功能从本质上说就是政府职能的延伸。政府通过公益类国有企业实现其经济政策,以弥补市场失灵和缺陷,同时实现其经济调控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商业类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出资或控股,通过商业化运作,以国有资本总体上的保值和增值为最终目标,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具有独立市场竞争地位的国有企业。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公司治理的完善。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公司管理层、董事等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和责任的契约关系以及管理和控制公司内部和外部结构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很多疑难杂症都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公司化改革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有利于有效行使国家所有权职能、保障国有企业投资者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随着《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一系列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的颁布,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然而目前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存在产权主体缺位、股权结构不合理、董事会权力界限模糊、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等问题,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第一,产权主体缺位问题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国家是抽象的产权主体,在我国国资委不能有效的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企业实际上面临产权主体缺位的现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多年来未能得到解决,易导致内部人控制,对公司治理产生十分不利的后果。第二,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良好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基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过高,其他非国有股所占比例小。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在持股比例和公司资金控制上仍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缺少话语权,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经理以及股东会的相互制衡机制很难实现。第三,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机构,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界限仍不够明晰,我国法律制度没有对不同种类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董事会职权进行分别设置,外部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仍然较低,而且董事会的职权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也不够完善。董事会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以上问题不利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第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仍存在信息披露渠道单一、缺少专门的信息披露法律细则、自愿信息披露动力不足、国有企业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目前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缺失主要表现在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缺失、高管薪酬和企业经营业绩脱节、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高管薪酬标准不合理等问题。产权主体缺位会导致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产权主体缺位的根本原因是产权不明晰。没有清晰的产权,公司治理是没有意义的。产权理论认为公共产权是天然缺位的,但法律应明确产权的边界。委托代理理论论证了公共产权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必然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为我国出资人职能转变,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但是国家无法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能,国资委既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又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但两种职能无法同时履行,很难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国家和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之间有很长的委托代理链条,容易产生国有资产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后果。我国可以借鉴新家坡淡马锡的做法,构建政府-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有控股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出资人职责,而国资委仅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国有资产三级管理体制将很好的分离政府和企业,实现商业类国有资产的良性运作,从根本上解决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的问题。股权结构决定公司治理的类型,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良治的基础。基于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存在的特殊问题,适当引入并建立优先股和金股等类别股法律制度,建立制衡性公司治理结构。优先股可以在商业一类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将商业类一类国有企业部分国有股转化为优先股,不改变公司的股权结构,国有控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不具有表决权,在公司的控制比例大大缩减,公司的控制结构发生很大变化,向制衡性公司控制结构发展。而金股制度的实质是政府虽然仅占有国有企业少量的股份,但是却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具有否决权。金股制度可以在商业二类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中适用,如国防、交通、能源等国有企业,因为这些企业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处理上应保留控制权。适当引入双层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上降低国有股的比重,但国有股仍拥有绝对的投票权,始终保证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股权改革过程中国有股减持应采用渐进式模式,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平稳过渡。同时提高机构投资者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比例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有着积极的作用。董事会的权力界限是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核心内容。针对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的问题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以及对经理的任免权和监督权。一方面,构建董事会职权独立行使的法律保障机制,按照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和非竞争性商业类国有企业分类进行董事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同时设立专业委员会,健全董事会选拔机制,保障董事会职权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为了保障董事会的职权得到有效的制衡,完善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第一,国资委不能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明确国资委的主要职能。第二,将国资委的出资人职权即股东权分离出来,由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行使,从而保障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独立经营。第三,我国相关法律进一步规定党委核心领导的具体职权,以及区分党委核心领导和董事会独立经营权。第四,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审计署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对于其他非国有独资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行使其法定职责。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是公司治理中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构建全面、规范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有利于遏制内部人控制现状,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的水平,降低监督的成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可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对于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开披露完整的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处于竞争行业的非上市商业类国有企业可以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具体法律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以及公开程度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另一类处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信息披露的安排可以根据不同的企业区别对待。构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点是建立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惩罚措施、民事及刑事责任。建立内部和外部一体化的多层次监督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国有资产属性教育。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是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重要激励机制。薪酬合理程度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效率以及国有企业盈利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为了加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建立高管薪酬分类管理制度、优化高管薪酬结构。区分商业类国有企业中非竞争性国有企业与竞争性国有企业高管的选聘、晋升方式、薪酬标准。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的薪酬结构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由基本年薪和绩效组成,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的薪酬设置标准分别制定。完善薪酬委员会制度、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薪酬追回制度。我国薪酬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并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高管的业绩等要素独立制定合理的薪酬方案。根据商业类国有企业的不同类别明确高管薪酬审查决定权的行使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的激励措施及法律后果,保障高管薪酬方案合理、公正。创设薪酬追回制度,规定国有企业高管因虚假、欺诈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或因为决策错误导致财务报表错误等情形的,其特定时期的薪酬全部予以追回。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杨云成[4](2016)在《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在治理腐败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作为一种手段或方式的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治腐败。然而,某一手段的实践效果是否理想,是其性质、状态和运行环境综合作用的结果。就制度而言,它在何种状态和运行环境下才能实现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文章分析的逻辑起点,也是贯穿文章的一条主线。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自身廉政建设。随着对腐败的认识逐渐深化,中共惩治腐败的思路更加清晰、策略更加科学,也更加坚定了对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信念。当中共在制度治腐的道路上不断前进时,总结一路走来的发展历程变得尤为重要,只有不断回顾这一发展历程,才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制度治腐的大致发展方向。在实践上,可以将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中共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理论原则、借鉴国内外政党建设和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自成立之日起就制定了严格的纪律,设立了严格的监督机构,创立了一整套纪律检查制度,并在局部执政的条件对如何加强反腐制度建设予以初步探索。改革开放前,大规模群众运动、整党整风构成了治理腐败的主要内容。制度治腐虽不占主导,但是纪律检查体制和行政监察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反腐败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也取得明显成绩。中共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首先在严打经济领域犯罪中起步,后逐步形成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格局。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思想的指导下,一些制度从无到有、从试行到修订,治腐制度不断完善,制度推动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得到优化发展。中共十八大之后,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在强化监督、强化制约、强化公开和严肃惩处中,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实现了新飞跃。在理论上,毛泽东关于依靠民主跳出历史周期律以及加强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建设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理论中的总指导和总原则。邓小平关于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理论以及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依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的思想,是在总原则的指导下对制度治腐理论的深化。如果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中的制度治腐思想侧重宏观架构和顶层设计,那么之后的制度治腐理论更加侧重具体操作和执行。江泽民关于廉政建设靠教育,更要靠法制以及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思想,是中共在深化对腐败认识的基础上,对制度治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科学发展观中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思想以及建设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制度体系的思想,标志着中共制度治腐理论实现了提质和升级。习近平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关于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想,表明我们党制度治腐理论更加关注治本。如何评估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成效呢?文章认为可从“质”和“量”两个角度予以分析。“质”的评估是指通过分析治腐制度的具体条文规定,考察其基本运行现状。这是对治腐制度的直接评估。“量”的评估是指通过综合分析人民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机关公布的相关数据并结合相关民意调查,考察反腐败的大体形势,进而判断治腐制度的大致成效。这是对治腐制度运行成效的间接评估。其依据是在一定程度上,制度治腐的成效大小可以通过腐败程度的高低体现出来。通过综合分析,文章得出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处于“战略相持”阶段并在为走向“战略反攻”积聚力量的结论。中国共产党治腐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制度具备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等特点为提高制度治腐成效提供了可能。为此应该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有制度、制度必成体系的原则推进制度体系建设。但是这种可能性能否转变为现实还依赖于制度的运行环境。当存在有利的运行环境时,制度治腐的成效上升,反之则降低。在制度的诸多运行环境中,权力结构状况和党的纪律检查体制运行情况尤为重要,前者以构建党内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为目标;后者注重实现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具体化。惩处和管理是制度治腐的两种主要形式。无论何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缺陷,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负向影响。鉴于此,为提高制度治腐成效,应当将制度治腐与德治教化结合起来。
张俊[5](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研究指明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王建国[6](2015)在《职务犯罪预防主体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检视和推进——以浙江省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文中认为职务犯罪是最严重、最典型的舞弊行为。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加强预防主体的内部控制建设。"舞弊三角"和内部控制理论是其重要的理论依据。"舞弊三角"由"面临压力、有机可乘与合理化"三个因素构成,消除其中的任何一个因素,就可以阻止或避免舞弊的发生。内部控制就是消除其中"有机可乘"这个机会因素的主要手段。建立健全预防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可避免或减少职务犯罪的机会,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根据这一原理,笔者在综述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浙江省财会人员职务犯罪为例,对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特点、发展趋势和原因进行分析论证,对内控制度防范职务犯罪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检视,提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张昱罡[7](2014)在《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有公司治理中天然存在着两权分离现象,在国有公司经营者事实上控制了公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控制经营者使其切实履行治理职责成为解决国有公司治理问题的关键。本文从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的现状、原因出发,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论文的基本结论是: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也应遵循市场规律予以构建,为实现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市场化,要改造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并对国有公司实现分类立法。全文内容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导论。导论部分介绍了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问题的缘起、控制经营者问题的研究现状、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并对论文研究范畴、主要概念进行了界定。经营者概念是随着公司治理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出现的,国有公司经营者是与公司股东即所有者相对应的履行公司经营管理职责的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我国既有作为普通商事主体的国有公司,也有帮助政府履行特定职能的特殊国有公司,本文主要分析前者的治理问题,文中的国有公司概念一般也是指商事国有公司。第二章是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是两权分离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人性论理论,上述理论说明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的核心应是控制经营者制度。由于国有公司治理中政府作为出资人代表难以尽职、委托代理链条过长、中国传统文化无视人性缺陷对法治制度构建的不利影响,导致有效控制经营者成为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一个难题。第三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我国已初步建立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和业绩评价制度:对国有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的主体除了传统公司法框架内的国资委、监事会、董事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之外,还包括公司党委等;国有公司中对经营者进行激励的主体主要是作为国有股股权代表的政府部门;针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初步成形;虽然《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未对国有公司经营者业绩评价的具体规则进行统一规定,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政府国资委分别制定了经营者业绩评价办法,政府部门以国有资产委托人的身份对董事等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评价。但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各项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实施效果差强人意:多重经营者监督机构相互重叠、一些监督主体职权范围不明确,各个监督机构未能发挥监督作用;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实施的行政升迁激励容易诱发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约束制度虚置;经营者的选任以政府主管部门、上级党委行政指派为主,实践中对公司经理层往往是政府部门决策后再由董事会履行相关选任程序,导致经理人市场构不成对经营者有效的约束;政府的出资人代表和公共管理机构双重角色使其无法客观地履行对国有公司经营者的业绩评价职责。第四章分析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各项制度在实践中并未发挥有效作用,这既有立法制度设计不科学的原因,也有公司治理环境对制度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各项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如立法对国有公司监事会职权规定存在不足、独立董事制度设计影响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积极性等。然而造成控制国有公司经营者制度失效更重要的原因是,立法将政府作为国有公司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直接受益者,他们对国有公司并不存在剩余索取权,因此便缺乏科学评价经营者业绩并有效监督、激励、约束经营者的动力;政府远离市场,缺乏控制经营者所需的信息;政府一方面是社会公共管理者,另一方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因此其在国有公司中追求的目标是双重的,加大了对经营者的监管控制难度。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公司所处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官本位”的政治环境与体制、发育不成熟的经营者市场约束体制、缺乏法治文化的人文环境都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造成影响。第五章提出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我国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制度失效的核心原因是治理制度设计与运行环境有悖市场规律。国有公司经营者由政府部门选任导致其具有准官员身份,使得他们的薪酬无法市场化,与经营业绩相脱钩;国有公司监事会监督权利的行使以政府为主导,工作机制方式并未市场化;独立董事缺乏市场化的激励制度,导致其在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监督中未发挥有效作用。目前国有公司运行环境未市场化,经理人市场等市场机制无法对国有公司经营者造成约束,也对控制经营者制度实施造成影响。国有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其治理制度本应按照市场规则建立运行,鉴于此,完善国有公司治理制度、解决经营者失控问题的出路就是以市场规律为导向重新设计控制经营者的治理制度。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条件是对国有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进行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化倾向,是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包括控制经营者制度难以市场化的最大障碍,国有股权在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中的私权利,因此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当能够依据市场规则行使国有股权,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改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将其去行政化。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前提是对国有公司进行分类立法。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国有公司既有以营利为目标的普通商事国有公司,也有以帮助政府完成公共职责为目标的特殊国有公司。我国相关立法并没有对两类国有公司的法律制度进行严格区分,实践中往往将特殊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和管理方式运用于商事国有公司,导致商事国有公司的治理规则也无法市场化。因此对国有公司分类立法,使不同国有公司适用不同的规则是商事国有公司治理制度、控制经营者制度顺利实现市场化的前提。在上述基础上,要将国有公司中控制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激励制约、约束制度、业绩评价制度按照市场规则完善,实现经营者薪酬的市场化、选任的市场化、业绩评价的市场化等。第六章为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及本文结论。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失效既有制度原因也有环境原因,因此在完善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制度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改造国有公司治理制度实施的社会环境,才能为控制经营者制度发挥作用提供条件。
秦永法[8](2014)在《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基于中央企业的研究》文中指出公司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被历史证明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完善和成熟的市场主体在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是行之有效的企业制度。与其相伴随的董事会治理及评价,一直受到专家学者、投资者、股东等各方面的重视,以委托代理理论、管家理论等经济学和管理学理论为基础的董事会治理研究成果大量涌现,尽管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全部取得一致的结论,但对各个国家完善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提供了多个视角、多个维度。本文系统学习了目前已有的国内外研究成果,分析了现有研究成果的研究角度、局限性以及对本文研究的价值,对影响董事会治理及评价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综合归纳。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董事会治理模式、治理效率,不仅仅受到来自企业内部的制约,来自外部的制衡机制甚至更为重要。理论的学习必然要与实践相结合,经过实践才能实现理论上的创新,并指导一个国家、一个企业治理的完善,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本文系统总结了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模式及差异,总结了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的运行特征,并对中外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进行了对比分析。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微观方面的企业治理,是一个以企业目标为追求,以制度体系为支撑,以文化为基础的功能系统,是各治理主体在企业运营过程中有效履行自身功能的动态过程,必然受到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市场发育程度以及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可以说这也是各个国家完善企业董事会治理的共性的、本质上的一致要求。西方国家的企业治理模式有其成长的基础和土壤,是与其政治体制、人文环境、社会与经济发展阶段相一致的,正是在这种环境下董事会治理机制才得以发展和完善。而我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必然与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否则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西方国家董事会治理存在的很多缺陷和问题,是通过市场、法律来弥补。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体系和市场经济体系尚未完善,如果不考虑中国的特色和环境,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西方国家董事会治理存在的缺陷在我国必然会放大,阻碍中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董事会治理对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经济学科,公司治理以及董事会治理的理论是以经济学相关理论为基础,融合了管理学、法学、社会科学等学科的理论内容和知识,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和理论性,这一点得到了很多专家学者的认可。本文在综述董事会治理及评价相关研究和方法、系统总结央企董事会试点十年以来的经验教训以及与其他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从企业的外部和内部两个纬度,分析了影响央企董事会治理的一些个性因素。央企在经济规模、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力等方面,不同于其他国有企业,治理主体关系更为复杂,即使共性的影响因素,对央企和其他国企、其他所有制企业的影响程度也不同。但是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央企与其他企业包括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又存在一些影响企业董事会治理的共性因素,而这些内容已经有很多文献进行了研究。本文研究中所坚持的基本观点和原则,是基于中国经济转型的特殊阶段和国家治理体系完善的目标相结合;基于企业治理是宏观国家治理体系的微观体现;基于央企董事会治理完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企业体制重大变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因此,央企董事会治理的研究和完善,必须以这一总目标为立足点,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深入推进改革。本文基于以上认识,从实践性、可操作性的角度,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的政策建议。建议的一大创新是把企业党组织纳入到公司治理的范畴,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的主体,只是党组织定位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重大决策;各主体自依据不同的组织规则运行,围绕企业的总体目标,实现相互之间在协调中制衡、在制衡中协调、在合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合作,有机融合,“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另一个方面的创新就是对央企进行分类,并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国有企业的功能提出完善董事会治理的建议,及时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方案和政策建议之中,彰显了本文对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政策建议的前瞻性、实践性。再一个方面,治理的本质强调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博弈性,本文在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董事会治理所涉及的关键主体之间,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的处理,强调了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前瞻性。综观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国外公司董事会治理评价实践,不同国家、不同公司在董事会治理评价体系设计和方法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也具有一些重要的共同特征,这对设计我国中央企业董事会治理评价体系研究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大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董事会治理特征和董事会治理行为两个纬度,采取层次分析法提出了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以及每项指标的权重,为国务院国资委等方面建立了一个对董事会治理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董事会治理的重要目的是企业健康发展,虽然该体系没有将其单独列为第三个纬度,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列入董事会治理行为纬度。该体系虽然还没有完全消除主观因素的影响,但是通过主观性指标数量转化、专家赋值等,大大降低了主观因素的影响,尤其对评价主体的能力、领域认知程度等方面的要求大为降低。同时,本文使用该指标体系对央企董事会试点近三年来的董事会治理情况进行了数量分析,为股东(国资委)、其他投资者、债权人等衡量央企董事会治理情况提供了不同的视角和基本工具。在这一工具的基础上,不同治理主体可以进一步完善、丰富有关指标,逐步实现评价的科学性和不同评价主体的适应性,以改善董事会治理效率,提高央企董事会治理水平。
蒋科[9](2014)在《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出资企业中经由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董事及监事,在企业中实际代表着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实质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对实现国家既定的出资目的并防止国资流失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现行立法及理论均强调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而忽视其公法定位,使得其在企业独立法人地位“外壳”的保护下,利用私法上“合法”的职权,逐渐摆脱了应有的公务约束,并与非国有股董监事及经理层形成了利益同盟,企业内部人控制严重。现行以私法为基础的制度构建缺乏对其本源意义上公法地位的思考,我们应当基于其公私法上身份竞合的特性,重新审视并构建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企业国家出资所有权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行使目标的公共性,而国家所有权人的虚拟性决定了在企业中设立其代表人的必要性。在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及其财产为国家所有,国家出资人可直接无障碍地行使其所有权,故该类企业中不必设国家出资人代表。但在公司制企业,国家所有权已转化为国有股权,由于国有股权的私权局限,为保障国家所有权的公共性本质得以延续,国家出资人当借由其国有股权支持使其代表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在企业中代表国家履行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该自然人代表即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家所具的法律人格中,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当国家作为出资人时,其公法人格无法褪除,经其立法授权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也同时兼具公私法人格且其公法人格为其固生属性。而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董监事,其与委派机构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分别成立公法与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为防止国资委对其进行不当控制而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的利益,立法应当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和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并确立其与公司经理层的隔离机制,从而有效解决其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首先是经国资委内部选拔,再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任命为公司董监事,其选任的行政性不可避免。当前市场化选任思路实际混淆了国家出资人代表与企业经营者(经理)的界限。基于其公务属性,我们应当坚持并完善其预先的行政性选拔机制,但同时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选任还需遵从公司法的规定。国资委对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本属公法的范畴,包括考评、激励与监督等方面。而当前理论及实务界从其董监事的私法身份出发,认为对其应当建立以经济绩效为中心的考评体系,采取年薪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方式,构建基于公司内部分权制衡的监督机制等等,但该类规则实为公司普通董监事而设计,无法照搬适用于国家出资人代表。国家出资人代表主要承担着企业国资经营之监督性的公法职责,在某种程度上当与所在公司保持一定的距离,而现行制度设计无异于将其与公司利益捆绑在一起,进一步强化了内部人控制。因此,应从恢复其公法上的考评、激励和监督的角度,借鉴私法上的合理因素,完善其现有相关制度。基于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私法上的法律地位,其法律责任的配置也当着重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及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两方面。其对国资委的公法责任实际为一种行政上的惩罚性责任,主要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种。其对企业的私法责任为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七种情形。该请求权主体为企业,其责任追究适用董监事连带的严格责任,其责任减免适用经营判断规则,同时应建立董监事责任保险制度,并设置相应的限额以与其责任承担能力相匹配。
罗泽刚[10](2014)在《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生活中,经理是个使用频繁的词汇,是一种权势和财富的象征。但是人们往往在不同意义上使用,各国对经理的含义在具体立法上存在很大差异。本文以《公司法》为制度模板讨论经理问题,因此经理概念指的是公司经理。国有公司经理是公司经理的特殊形式。国有公司就是指公司制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公司经理也就是指公司制国有企业中的经理。另外,公司经理通常是指总经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副总经理、部门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等并不是我们研究的对象。伴随着国有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进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经理的地位大大提高,公司经理制度发生很大变化。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从国有公司为角度,对经理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的基础理论”。本章考察古今中外“经理”一词的词源,然后通过比较中外不同类型国家的公司经理制度,从历史演进的视角发现公司经理的现代含义。然后介绍了公司委托代理理论、公司契约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公司控制理论这四种理论,为研究国有公司经理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二章是“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本章从产权问题、公司治理问题以及国企对经理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三方面分析了国有公司改革中经理制度的突出问题,为完善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寻找逻辑起点。第三章是“国有公司经理法律地位”。本章考察了有关国有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并对每种学说进行了评述。国有公司经理权制度,对经理的职权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有公司经理与出资人、董事会、公司雇员地位的比较中,对经理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第四章是“国有公司经理选任制度”。本章从国有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积极任职资格分析了经理的任职条件。通过国外经理市场制度的介绍,提出完善中国经理市场的建议。针对国企经理选任机关不合理的现象,建议重新配置选任机关。第五章是“国有公司经理激励制度”。提高经理工作的业绩,必须依靠激励制度以激发经理的工作积极性。该部分从完善薪酬激励、加大股权激励,并借鉴国外经理保险激励制度提出建立我国经理保险激励制度的建议与构思。第六章是“国有公司经理约束制度”。对经理的有效约束应从公司内、外部全方位进行。该部分从合同约束、公司章程约束、机构约束等内部约束和法律约束、市场约束、经理人协会约束、媒体约束等外部约束来完善对国有公司经理的监督约束。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
| 四、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 五、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 第一章 识别基准: 利益输送的基本图式 |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的事实识别: 裁量权的滥用 |
| 一、利益输送概念的原型与演进 |
| 二、利益输送的分类: 基于“二分法”的表述 |
| 三、利益输送的表征: 权力的不正当授受 |
| 四、利益输送的态势: 裁量权中立的异化 |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法律识别: 出行入刑 |
| 一、不法机能的触发: 个案举样 |
| 二、行为不法的识别: 规范主义的“社会行为论” |
| 三、利益输送犯罪与相关罪名的共栖: 同一与差异 |
| 四、利益输送与工作失误及“为民服务”的界别 |
| 第三节 理论工具: 利益输送研究的模型集合 |
| 一、社会平衡理论: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另一种叙事 |
| 二、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行为的“经济人”假设 |
| 三、法律保留理论: 裁量权的依法行政 |
| 四、话语理论: 利益输送在刑法语境下的“文本——话语实践——社会实践”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价值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根据 |
| 第一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必要性 |
| 一、利益输送是一种反社会行为 |
| 二、利益输送的法益侵害 |
| 第二节 利益输送刑罚的最后手段性 |
| 一、利益输送规制的喧嚣: 过犯罪化的评价 |
| 二、利益输送非刑罚的假设与证伪: 功能性供给不足 |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不得已” |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可行性 |
| 一、公共认同: 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
| 二、国际反腐衔接的基础: 法律文本与实践 |
| 三、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合宪性诠释 |
| 四、制度创设: 基于新权利确认与保护的犯罪化拟制 |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政策: 严而不厉 |
| 一、基于现行反腐“厉而不严”刑罚政策的平衡 |
| 二、立法严密: 利益输送治理的“有法可依” |
| 三、刑罚的“最小侵害”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话语借鉴: 利益输送犯罪的立法与理论反思 |
| 第一节 我国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立法沿革与经验 |
| 一、利益输送相关罪名的文本梳理分析 |
| 二、建国以来与利益输送相关的刑事立法分析 |
| 三、利益输送相关犯罪的罪刑关系“钟摆效应”明显 |
| 第二节 域外与利益输送犯罪相关的文本与适用分析 |
| 一、德、日等西方国家刑法中“背信罪”的基础考察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公务员图利罪”的考察兼析其它国家和地区 |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域外启示与借鉴 |
| 一、图利罪是一种特殊的背信罪 |
| 二、背信犯罪在我国的现实适用与意义延伸 |
| 三、权力侵害公共利益的刑事责任: 普遍性与预防性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逻辑展开: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
| 第一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构成: 法律标准 |
| 一、客观要件: 基于权力配置公共资源的不公平 |
| 二、主体要件: 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
| 三、主观要件: 基于“利他”的直接故意 |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与共同犯罪 |
| 一、利益输送犯罪的特殊形态 |
| 二、利益输送的共犯问题 |
| 三、利益输送行为的一罪或数罪 |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犯罪化的实现形式 |
| 一、权力不法犯罪化的实践: 以十个刑法修正案“贿赂罪名变化”为视角 |
| 二、利益输送犯罪化的立法: 刑法修正案的选择 |
| 三、利益输送犯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位置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技术理性: 利益输送犯罪的刑罚 |
| 第一节 刑罚的正义分配: “理”与“力”的融合 |
| 一、刑罚之“理”: 源于刑法制度的公平 |
| 二、刑罚之“力”: 立法与司法相结合 |
| 三、刑罚技术与价值的统一: 最大化实现公共利益 |
| 第二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目的: 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并合 |
| 一、刑罚是基于一种正义的“利益衡量” |
| 二、功利为主兼采报应的并合主义 |
| 第三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标准:罪刑均衡 |
| 一、立法严密: 刑罚体系的明确规范 |
| 二、裁量规范: 刑罚正义的基本保障 |
| 第四节 利益输送的刑罚适配: 基于李斯特(Liszt)的“目的思想” |
| 一、规制方向: 刑罚的轻缓化与渐进性 |
| 二、刑罚结构的优化: 以贪污贿赂罪为范式的调适 |
| 三、刑罚的法定刑设置: 刑种与刑度的妥当性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协同机制: 社会防卫政策的衔接与适用 |
| 第一节 权力自律: 公务伦理的法制化 |
| 一、现实基础: 公务伦理的价值与式微 |
| 二、国际经验: 公务伦理普遍法制化及方向 |
| 三、公务伦理法制化的SWOT分析及调适 |
| 四、公务伦理法制化的路径及趋势 |
| 第二节 权力他律: 监督体系与市场机制并行 |
| 一、党内监督法治化: 党内法规的纪律监督与纪法衔接 |
| 二、国家监督制度化: 审计、监察、法律监督的机能整合 |
| 三、社会监督规范: 媒体反腐与“非公”主体协作预防制度的建立 |
| 四、市场治理机制的优化: 激励与规范 |
| 第三节 执法衔接:构建利益输送的“三级预防”体系 |
| 一、风险防范屏障: 公务伦理法规防患于未然 |
| 二、风险控制端口: 行政法规对利益输送的一般违法行为吓阻 |
| 三、风险管控底线: 刑法对利益输送的抗制 |
| 四、“三级预防”的衔接: 关键信息共享与文本间衔接的功能进阶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 第一章 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界定及相关概念解析 |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内涵 |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的外延 |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与公益类国有企业的区分 |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解读 |
| (一)内涵:商业类国有企业内外部运行治理机制 |
| (二)外延:商业类国有企业运行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 |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需求 |
| (一)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对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 |
| 第二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现状 |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演变 |
| (一)扩大经营自主权阶段 |
| (二)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阶段 |
| (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阶段 |
| (四)分类治理改革阶段 |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 |
| (一)产权主体缺位 |
| (二)股权结构不合理 |
| (三)董事会权力界限不明晰 |
| (四)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不完善 |
| (五)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缺失 |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制度设计 |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问题的法理分析 |
| (一)公共产权主体天然缺位的产权理论依据 |
| (二)委托代理理论对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影响 |
| (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理论下的国资委权能反思 |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主体缺位的法律原因 |
| (一)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
| (二)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 |
| (三)国资委双重角色的形成和冲突 |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之法律治理 |
| (一)构建新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模式 |
| (二)国资委出资人职能和管理者职能分离 |
| (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法律定位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制度体系 |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模式 |
| (一)英美高度分散型股权结构 |
| (二)德日高度集中型股权结构 |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概览 |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类别股制度设置 |
| (一)类别股对法人治理的重要价值 |
| (二)优先股制度的适用 |
| (三)金股制度的适用 |
| (四)双层股权结构的创设 |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国有股减持的法律路径 |
| (一)国有股减持采用渐进式模式 |
| (二)国有股减持的步骤 |
| (三)提高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 |
| 第五章 规范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权力界限 |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权力界限的理论基础 |
| (一)公司权力配置的法经济学分析 |
| (二)现代公司“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神话破灭 |
| (三)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必然选择 |
| 二、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缕析 |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的职权变迁 |
| (二)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确立 |
| (三)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权 |
| (四)董事会的任命权 |
| 三、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保障机制 |
| (一)董事会内部结构的设置 |
|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配置 |
| (三)董事选拔机制的设立 |
| 四、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董事会职权制衡机制 |
| (一)国资委的监管机制 |
| (二)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
| (三)党委政治核心的法定地位 |
| (四)监事会外派制度 |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 |
| 一、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变迁 |
| (二)域外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概览 |
| 二、构建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 (一)区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国有企业 |
| (二)加快构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体系 |
| 三、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渠道 |
| (一)明确信息披露内容 |
| (二)拓宽信息披露的对象和渠道 |
| 四、建立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
| (一)构建民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 (二)协调多层次监督机制 |
| (三)建立信息披露教育培训机制 |
| 第七章 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构建 |
| 一、我国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制度的变迁 |
| (一)完全行政化阶段 |
| (二)市场化阶段 |
| (三)市场化和行政化双轨制阶段 |
| 二、完善商业类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结构 |
| (一)高管薪酬分类管理 |
| (二)优化高管薪酬结构 |
| 三、构建高管薪酬制定和追回法律制度 |
| (一)高管薪酬制定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二)构建高管薪酬审查决定制度 |
| (三)创设高管薪酬追回制度 |
| 四、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规制 |
| (一)实现薪酬信息披露的多层级管理 |
| (二)薪酬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序规范化 |
| (三)高管选聘标准信息透明化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Abstract 引言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制度治腐及其成效的要素构成 |
| 第一节 腐败的概念界定 |
| 一、西方社会对腐败的相关认识 |
| 二、中国社会对腐败的相关解读 |
| 第二节 制度及制度治腐的相关要素构成 |
| 一、制度的概念界定 |
| 二、制度治腐涉及的相关要素--权力、环境、人、腐败 |
| 第三节 评估制度治腐成效的基本要素 |
| 一、制度治腐成效的评估标准 |
| 二、制度治腐成效的评估方法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探索与实践 |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初步探索与实践 |
|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构的创立与演变 |
|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制度的初步建立 |
| 三、依靠民主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探索与实践 |
| 一、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立 |
| 二、群众信访和舆论监督制度 |
| 三、大规模群众运动中的制度治腐因素——以“三反”和“新三反”运动为例 |
| 四、反腐败立法与建章立制 |
| 第三节 中共十八大前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转折与突破 |
| 一、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路子 |
| 二、廉政建设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
| 三、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
| 四、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与重建 |
| 五、十四届中纪委二次会议开启治理腐败的三项工作格局 |
| 六、修订宪法和党章,不断完善制度治腐的根本准则 |
| 七、以制度为核心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优化发展 |
| 八、相关治腐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为例 |
| 第四节 中共十八大后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的提质与升级 |
| 一、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
| 二、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
| 三、实现不敢腐,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 |
| 四、坚持不懈,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 |
| 五、尊崇党章,修订“准则”和“条例” |
| 六、相关治腐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巡视制度为例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制度治腐实践的成效评估及相关解释 |
| 第一节 治腐制度的运行现状——以反腐败机制为例 |
| 一、预防机制 |
| 二、监督机制 |
| 三、惩处机制 |
| 第二节 制度治腐战略的具体成效 |
| 一、学术界关于我国腐败程度的两种判断 |
| 二、评估现阶段我国腐败程度的新探索 |
| 三、制度治腐成效的一般分析 |
| 第三节 制度治腐成效的原因分析 |
| 一、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 |
| 二、腐败并非全是行为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 |
| 三、依据涉案金额、涉案人员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划分腐败类型并不全面 第四章 提高制度治腐成效的路径探析 |
| 第一节 构建科学合理的党内权力结构 |
| 一、党内权力结构的运行现状 |
| 二、党内权力结构的理想状态: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
| 三、科学合理权力结构的要件支撑 |
| 第二节 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 |
| 一、定标:双重领导体制顺畅运行 |
| 二、定位:党的纪检体制的现状考察 |
| 三、定法:完善纪检体制的路径探析 |
| 第三节 建设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 |
| 一、党内法规的分类、重点及运行环境 |
| 二、党内法规体系上的法规“点”、“线”和“面” |
| 三、党内法规体系下的法规制定 |
| 第四节 制度治腐和德治教化相结合 |
| 一、惩处制度现状、完善及惩处策略的不彻底性 |
| 二、培育组织道德意识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情况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结构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 三、权力的分类 |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 一 国有公司治理研究综述 |
| 二 控制经营者问题研究综述 |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问题研究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 国有公司 |
| 二 公司治理 |
| 三 经营者 |
| 四 控制 |
| 第五节 研究对象 |
| 第六节 研究创新 |
| 第二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两权分离理论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 一 现代公司治理制度产生于两权分离理论与现实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中的两权分离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委托代理理论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 一 委托代理理论与控制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 |
| 二 国有公司中的委托代理与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 第三节 人性论理论与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 一 人性论理论与控制公司经营者法律制度 |
| 二 我国传统人性论理论与国有公司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 |
| 第四节 小结:国有公司治理制度的核心应是控制经营者制度 |
| 第三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的法律制度安排 |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 |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 |
| 四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的现状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的现状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四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的现状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五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的现状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四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立法成因 |
| 一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控制经营者造成的影响 |
| 二 国资委在履行控制经营者职责上存在的问题 |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制度具体立法设计存在不足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存在问题的环境成因 |
| 一 公司治理环境与国有公司治理制度的实施 |
| 二 政治环境与体制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 |
| 三 市场环境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 |
| 四 人文环境对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利影响 |
| 第五章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市场化 |
| 一 控制经营者制度失效的核心原因是国有公司治理有悖市场规律 |
| 二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必要性 |
| 三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条件:出资人制度改革 |
| 四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市场化的前提:国有公司分类立法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监督制度的完善 |
| 一 不同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明晰 |
| 二 各个监督机构监督职能的完善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激励制度的完善 |
| 一 对经营者激励的主体应向公司法规则回归 |
| 二 经营者薪酬的市场化 |
| 第四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约束制度的完善 |
| 一 经营者选任的市场化 |
| 二 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 |
| 第五节 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业绩评价制度的完善 |
| 第六章 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及本文结论 |
| 第一节 促进国有公司治理控制经营者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建议:改造国有公司治理环境 |
| 第二节 本文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本文创新点 |
| 目录 |
| 表目次 |
| 图目次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目的和内容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的框架和技术路线 |
| 1.4 研究创新点 |
| 1.4.1 首次系统研究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
| 1.4.2 首次系统提出完善央企董事会治理的政策和建议 |
| 1.4.3 首次使用层次分析法建立央企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 |
| 1.4.4 首次系统分析并量化评价央企董事会治理 |
| 2 董事会治理及其评价文献综述 |
| 2.1 董事会治理:理论与制度 |
| 2.1.1 董事会治理的相关理论基础 |
| 2.1.2 董事会治理的相关制度与演进 |
| 2.1.3 董事会治理的功能 |
| 2.2 董事会治理研究综述 |
| 2.2.1 董事会规模与公司业绩 |
| 2.2.2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业绩 |
| 2.2.3 公司领导权结构与公司业绩 |
| 2.2.4 董事会行为与公司业绩 |
| 2.3 董事会治理评价研究综述 |
| 2.3.1 溯源与发展 |
| 2.3.2 概念与内涵 |
| 2.3.3 董事会治理评价体系 |
| 2.3.4 现行评价体系总结与分析 |
| 2.4 现有研究的不足和本文研究遵循的前提和规范 |
| 2.4.1 现有研究的不足 |
| 2.4.2 本文研究遵循的前提 |
| 2.4.3 本文研究遵循的基本规范 |
| 3 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及评价中外比较 |
| 3.1 西方国家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比较 |
| 3.1.1 企业类型 |
| 3.1.2 董事会治理 |
| 3.1.3 国家股东履职机构设置和职责 |
| 3.1.4 董事会治理评价 |
| 3.2 中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及评价演进 |
| 3.2.1 研究的现状与发展 |
| 3.2.2 演进过程及阶段性效果 |
| 3.2.3 不同类型国有企业治理 |
| 3.2.4 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
| 3.3 董事会治理及评价国际比较 |
| 3.3.1 董事会规模和结构 |
| 3.3.2 董事来源和任职条件 |
| 3.3.3 董事激励与约束 |
| 3.3.4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3.3.5 治理机制及机构功能 |
| 3.3.6 国家所有权政策 |
| 4 我国央企董事会治理及评价 |
| 4.1 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布局 |
| 4.1.1 中央企业的涵义 |
| 4.1.2 业务类型与分布 |
| 4.1.3 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
| 4.2 董事会治理 |
| 4.2.1 历史沿革 |
| 4.2.2 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 |
| 4.3 董事会治理试点 |
| 4.3.1 试点的思路和模式 |
| 4.3.2 制度安排 |
| 4.3.3 外部董事制度 |
| 4.3.4 试点的成效 |
| 4.4 与地方国企董事会治理比较 |
| 5 央企董事会治理效率影响因素及分析 |
| 5.1 法律及制度环境的影响 |
| 5.1.1 弱化了董事会独立性 |
| 5.1.2 弱化了董事会信息披露义务 |
| 5.1.3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追究机制缺失 |
| 5.1.4 董事会秘书的职位作用重视不够 |
| 5.1.5 公司章程的作用重视不够 |
| 5.2 国家所有权政策的影响 |
| 5.2.1 所有权行使机构职责不清晰 |
| 5.2.2 董事会职权难以落实 |
| 5.2.3 治理目标不明确 |
| 5.2.4 授权经营制度缺失 |
| 5.2.5 董事、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标体系没有建立 |
| 5.3 市场机制和环境的影响 |
| 5.4 董事会特征与行为的影响 |
| 5.4.1 董事会规模和结构 |
| 5.4.2 董事会治理特征 |
| 6 央企董事会治理评价及指标研究 |
| 6.1 基本思路 |
| 6.1.1 目的和意义 |
| 6.1.2 评价指标设计的主要原则 |
| 6.1.3 评价指标内容及评价结果的运用 |
| 6.2 董事会治理评价的主客体选择和程序 |
| 6.2.1 评价主体设计考虑的因素 |
| 6.2.2 评价主体和客体选择 |
| 6.2.3 评价指标设计和实施程序 |
| 6.3 评价指标的内容及指标释义 |
| 6.3.1 指标设置 |
| 6.3.2 董事会治理行为纬度相关指标释义 |
| 6.3.3 董事会治理特征纬度相关指标释义 |
| 6.4 董事评价 |
| 7. 央企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数模型及运用 |
| 7.1 评价指数编制方法 |
| 7.1.1 评价指数形成流程 |
| 7.1.2 指标处理 |
| 7.1.3 建立指标影响因素权重集 |
| 7.2 治理评价指数模型建立过程 |
| 7.2.1 各层次各要素两两比较建立判断矩阵 |
| 7.2.2 评价指标相对重要性数值的确定及一致性检验 |
| 7.2.3 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数模型的建立 |
| 7.2.4 基于层次分析法的各项指标权重的确定 |
| 7.3 董事会治理评价指数模型的运用 |
| 8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董事会治理评价研究结论 |
| 8.1.1 明晰的职责界定是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基础 |
| 8.1.2 对董事会和董事进行能力、行为、结果的全面评价 |
| 8.1.3 评价方式的多样性和评价结果使用的差异性 |
| 8.1.4 评价指标体系不同国家和企业具有差异性 |
| 8.1.5 结合中央企业分类进行分类评价 |
| 8.2 央企董事会治理研究结论与建议 |
| 8.2.1 立足于建立强董事会模式 |
| 8.2.2 国资委与董事会合理分配职权 |
| 8.2.3 董事长与总经理角色分配 |
| 8.2.4 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
| 8.2.5 国资委与利益相关者关系的处理 |
| 8.3 中央企业分类治理框架及建议 |
| 8.3.1 界定企业功能是各项改革深化的突破点 |
| 8.3.2 公共保障类央企董事会治理模式建议 |
| 8.3.3 特定功能性央企董事会治理模式建议 |
| 8.3.4 商业竞争性央企董事会治理模式建议 |
| 8.3.5 国资委分类行权方式和内容的思考 |
| 参考文献 |
| 附件一 |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插图索引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 1.2.1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概念的评析 |
| 1.2.2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 1.2.3 关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相关制度的构建 |
| 1.3 本文研究思路与框架 |
| 1.4 本文研究方法 |
| 第2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制度的立论基础 |
| 2.1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 2.1.1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 |
| 2.1.2 市场经济转轨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 2.1.3 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性质与功能 |
| 2.1.4 小结:企业国有资产性质与功能之结论 |
| 2.2 企业国有资产功能实现机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设立 |
| 2.2.1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理论依据 |
| 2.2.2 国家出资人代表设立的现实意义 |
| 2.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界定 |
| 2.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内涵 |
| 2.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特征 |
| 2.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类型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地位 |
| 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 |
| 3.1.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 3.1.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权力 |
| 3.1.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国有资产法体系上的义务 |
| 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私法上的法律地位 |
| 3.2.1 国家出资人代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
| 3.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权力 |
| 3.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在公司法上的义务 |
| 3.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与平衡 |
| 3.3.1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冲突 |
| 3.3.2 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法律地位的平衡 |
| 第4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选任制度 |
| 4.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的理论依据 |
| 4.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选任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2.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问题及原因 |
| 4.2.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问题及原因 |
| 4.2.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问题及原因 |
| 4.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制度的完善 |
| 4.3.1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主体的完善 |
| 4.3.2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标准的完善 |
| 4.3.3 国家出资人代表选任方式与程序的完善 |
| 第5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管理制度 |
| 5.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制度 |
| 5.1.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考评机理 |
| 5.1.2 现行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5.1.3 国家出资人代表考评制度的完善 |
| 5.2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制度 |
| 5.2.1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激励原理 |
| 5.2.2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5.2.3 国家出资人代表激励制度的完善 |
| 5.3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监督制度 |
| 5.3.1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的法理言说 |
| 5.3.2 国家出资人代表现行监督制度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5.3.3 国家出资人代表监督制度的完善 |
| 第6章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法律责任 |
| 6.1 国家出资人代表承担法律责任的学理阐释 |
| 6.2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 |
| 6.2.1 国家出资人代表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
| 6.2.2 国家出资人代表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
| 6.2.3 国家出资人代表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由 |
| 6.2.4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
| 6.3 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出资人的公法责任 |
| 6.3.1 经济处罚 |
| 6.3.2 行政处分 |
| 6.3.3 禁入限制 |
| 6.3.4 小结 |
| 6.4 国家出资人代表追责机制 |
| 6.4.1 损害赔偿责任与公法责任双重适用的争论 |
| 6.4.2 损害赔偿责任的追责机制 |
| 6.4.3 公法责任的追责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A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章 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及其相关理论 |
| 第一节 公司经理的概念及其历史演进 |
| 一、 公司经理的概念 |
| 二、 国内外公司经理制度的演进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经理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 公司委托代理理论 |
| 二、 公司契约理论 |
| 三、 人力资本理论 |
| 四、 公司控制理论 |
| 第二章 国有公司经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的产权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产权主体虚置 |
| 二、 国有公司多重委托代理问题 |
| 三、 国有公司股权过于集中 |
| 四、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权责不分 |
| 五、 国有产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的治理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的行政化造成政企不分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缺乏董事会的约束 |
| 三、 国有公司监事会有名无实 |
| 四、 国有公司经理实现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经理激励与约束问题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激励主体存在的问题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激励内容存在的问题 |
| 三、 国有公司经理约束机制存在的问题 |
| 第三章 国有公司经理法律地位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经理法律地位的学说考察 |
| 一、 代理人说及其评述 |
| 二、 机关说及其述评 |
| 三、 代表人说 |
| 四、 三元角色说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经理权制度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权的性质与权能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权的授予 |
| 三、 国有公司经理权的范围 |
| 四、 国有公司经理权的解除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经理与相关主体之间的关系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与出资人的关系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与董事会的关系 |
| 三、 国有公司经理与董事长的关系 |
| 四、 国有公司经理与劳工雇员的关系 |
| 第四章 国有公司经理选任制度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经理的任职资格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的消极任职资格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的积极任职资格 |
| 三、 经理人选任资格制度的完善 |
| 第二节 经理市场制度 |
| 一、 国外经理市场制度 |
| 二、 中国经理市场的完善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经理的选任机关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选任权的现实状况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选任权的重新配置 |
| 第五章 国有公司经理激励制度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经理的薪酬激励制度 |
| 一、 薪酬激励制度概述 |
| 二、 薪酬激励制度的一般理论 |
| 三、 国有公司经理薪酬激励制度存在的问题 |
| 四、 国外经验与启示 |
| 五、 我国国有公司经理薪酬激励制度的完善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经理股权激励制度 |
| 一、 经理股权激励概述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股权激励制度的现状 |
| 三、 国有公司经理股权激励制度的障碍 |
| 四、 国有公司经理股权激励制度的完善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经理保险激励制度 |
| 一、 经理责任保险的内涵 |
| 二、 国外经理保险激励制度 |
| 三、 我国国有公司经理保险激励制度的建立 |
| 第六章 国有公司经理约束制度 |
| 第一节 国有公司经理约束制度的再认识 |
| 一、 国有公司经理约束制度的应然性 |
| 二、 国有公司经理约束的可能性 |
| 第二节 国有公司经理的内部约束制度 |
| 一、 合同约束以及实现 |
| 二、 公司章程约束及其实现 |
| 三、 机构约束及其实现 |
| 第三节 国有公司经理的外部约束制度 |
| 一、 法律约束及其实现 |
| 二、 市场约束及其实现 |
| 三、 其他约束制度及其实现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