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博[1](2021)在《“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阶段化重构》文中研究指明"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构建既有回应司法实践需要的现实考量,又有实现证券群体纠纷诉讼程序从法院职权主导的"示范诉讼"模式向现代型群体性诉讼程序转型的正当性基础。"市场化"与"科层化"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各有其优势与不足之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实际上分属两种不同的证券群体诉讼模式,因此可以按照"私益救济"优先、"公益救济"监督的体系性解释进路阶段化地重构"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内部逻辑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促使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解决证券群体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向公益性机构定位回归,使之符合实质性程序保障法理的要求。
林少伟,杜星宇[2](2021)在《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退出制检视与重构》文中认为集团诉讼退出制以选择退出权为权利基础,但新《证券法》关于退出制的规定原则性过强、可操作性较弱,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此前地方法院出台的诉讼细则略有差异,且所涉条文较少。有必要结合域外经验与我国实践,检视我国集团诉讼退出制相关规范,进而提出完善路径,具体包括肯定二次退出权的适用可能,确定公告期限、退出声明接收方式与法院审查标准,完善集团诉讼通知程序以及建立投保机构信息公示义务的责任机制。
邓晓隆[3](2021)在《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的实施路径与保障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张慧儿[4](2021)在《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邱圣杰[5](2021)在《个人信息侵权的群体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指出
张旭东,郑烽[6](2020)在《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完善——以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为基础》文中研究表明现行消费者群体诉讼中的当事人制度排斥对诉讼当事人的筛选,严重阻碍了消费者群体诉讼问题的有效解决。任意诉讼担当理论为诉讼实施权在"最佳诉讼当事人"间进行重新配置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域外任意诉讼担当的制度化实践经验中可以得出,应当依据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不同类型的特征,类型化设计消费者群体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规则。应对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大规模侵害类型的救济需求,要将任意诉讼担当作为代表人诉讼中当事人制度设置的依据,以代表人为中心,赋予其独立、完整行使当事人权利、履行当事人义务的诉讼地位;而面对消费者群体性纠纷中小额分散性侵害类型缺乏专门救济程序的问题,在当事人制度设计上,可允许消费者协会任意诉讼担当受害者之诉讼实施权,进而依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框架,达到由消费者协会一并诉请救济消费者公益与私益的理想模式。
项天艺[7](2020)在《论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文中认为证券群体性诉讼案件逐年增长,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却只能通过提起单独诉讼或共同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制定之时虽然被设定为能够妥善处理超出共同诉讼容纳范围的群体性纠纷,但在实践中却因为该制度本身设计的过于粗糙,以及忽略了该制度存在的客观环境,造成了其自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以来至今都几乎处于“被搁置”的困境之中。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司法文件中确立了“促进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核心思想,并提出了在涉及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建立示范判决机制的框架式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便是为了响应实践中的诸多迫切需求,于2019年1月16日发布并实施了《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该《试行规定》确立了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本文以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为研究对象,从该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即代表人诉讼制度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失灵为起点逐步展开分析。接着探讨其内在含义—该机制其中一环节为示范诉讼,与德国的示范诉讼在制度架构上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仍存在较大不同。这种不同根源于包含该环节的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旨在劝导平行案件当事人以诉讼外的方式解决纠纷,以实现纠纷解决之经济。它既能实现示范诉讼本身追求的诉讼效率、适法统一等价值,又结合了“机制”之内核,强调制度之间的协调,从功能定位上可以将两者完全区分开来。随后探讨该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原告层面,以现存的几个能够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的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以及2020年3月1日新修订的《证券法》下确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为范围,以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受害的中小投资者一方的诉讼参与形态为切入点,试图得到完善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启示。而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则是检验及完善前文得到的启示—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中示范诉讼原告参加诉讼。具体而言,既要分析该启示是否能解决前文提出的该机制在实践中原告层面存在的问题,也要拓展的思考该建议又提出了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说如何拓展公益性组织资金的来源;又或者如何解决缺少民间力量有效监督公益性组织的运行的困境等。另外,对管辖和前置程序也对应第二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可以参考的完善建议。
金彬彬[8](2020)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秩序,也导致众多投资者遭受损失。近年来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人数激增,提起率有所提高,赔付率也较为可观。然而,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三大问题有待解决:一是因投资者知权不充分、行权缺乏持续性、委托律师维权的意愿较低,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二是诉讼成本过高,即金钱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负担重;三是因前置条件并未实质性取消、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缺乏程序保障,导致司法效率低。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三大问题除了归因于投资者自身怠于行权外,也与我国长期缺乏可高效化解涉众性证券纠纷的诉讼方式有关。就现有诉讼方式而言,共同诉讼多被法院拆分为“单独立案、合并审理”的形式,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都无法突破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探索出支持诉讼,以其公益性和专业性提高了投资者的诉讼动力和诉讼能力,但支持诉讼也因理论基础薄弱、启动标准不明、起诉主体单一、信息公示不足、诉前准备耗时而遭遇发展瓶颈。同时,示范诉讼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地司法文件规定不一,该诉讼方式的优势及弊端还有待实践检验。破解集体行动困境、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同样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设计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诉讼制度时的价值取向。故可借他山之石,推动我国大陆地区支持诉讼的转型和示范诉讼的高效运转。关于集体行动困境,美国集团诉讼以市场化手段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则采取非政府、非市场的“自主治理”路径,赋予非营利组织诉权。关于诉讼成本,德国示范诉讼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都存在诉讼周期冗长的问题,但我国台湾地区为团体诉讼原告设置一系列诉讼优惠措施,具有参考价值。关于司法效率,美国集团诉讼实行的退出制可实现诉讼经济,但无法兼顾程序正义,而德国示范诉讼程序的电子化、我国台湾地区积极完善配套机制等举措,可为我国大陆地区所借鉴。在完善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制度时,一方面,应破除现行法规对诉讼方式、诉讼前置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应改进诉讼方式、健全配套机制。一是示范诉讼的改进,应针对示范诉讼原告构建“选择性激励机制”以提高诉讼动力;推动诉讼程序的电子化以降低诉讼成本;强化与规范专业支持以兼顾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二是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赋予适格团体以诉讼主体资格,并引入竞争机制、明确诉讼要件和受理范围、探索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合作模式、培养职业化公益律师或选聘私人律师以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克服“自发失灵”;为适格团体设置诉讼优惠措施以降低诉讼成本;采取“诉前诉讼实施权授予+诉中请求权登记+诉后判决效力单向有利扩张”来提高司法效率。三是配套机制的完善,即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作实证分析。首先,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背景进行介绍,并对为何选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作为研究对象进行解释。其次,对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原告数量、提起率和赔付率进行纵向分析,并总结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最后,指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仍存在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的问题。第二章是论证现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针对第一章提及的集体行动困境、诉讼成本高、司法效率低等三大问题,依次对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支持诉讼、示范诉讼进行利弊分析,研究现有诉讼方式无法高效化解现存问题的具体原因。第三章是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借鉴价值。首先,论证研究域外诉讼方式的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大陆地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现存问题出发,依次对美国集团诉讼、德国示范诉讼、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进行利弊分析。最后,总结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改进革新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方面的经验教训。第四章是设计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制度的完善路径。首先,将完善路径的整体思路确定为“破立”并行。其次,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提出两种路径,一是完善示范诉讼,二是由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转型。最后,从建立诉讼信息披露与共享机制、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完善多元化解机制等三方面入手,提出健全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建议。
孟铂林[9](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认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朱刚[10](2019)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事公益诉讼是因应现代工业文明快速发展和社会制度急剧变革所引发的侵害多数人利益的新型纠纷日渐增多而产生的新的诉讼类型。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始于清末,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仍然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环境诸多困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两造失衡、系争利益集合化与扩散化等特征,法院职权干预主义、职权探知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等职权主义色彩浓厚。在程序规则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证明规则、裁判规则等均与传统民事诉讼有着较大差异,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制度体系,需要进行系统的完善。全文共五章,主体内容约22万字,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展开,落脚于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引言部分对研究缘由与价值、研究方法、研究综述及创新之处等作了交代。第一章为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具有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变革、民众意识觉醒、理论发展与制度借鉴等背景。公益诉讼于清末引入我国,新中国成立初期即有探索,现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于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得以确立,其规范体系包括程序基本法、实体单行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统分结合的立法体系具有高度的包容性、开放性和前瞻性,并凸显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需要把握公益诉讼的内涵、特征、诉讼构造、诉讼类型等。第二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审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公共利益的判断是其基本前提和难点,包括集合性公益和纯粹性公益。我国现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包括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英烈权益保护。当事人适格与诉的利益理论密切相关,其理论发展促进了公益诉讼当事人适格的扩张,起诉主体包括个人、团体、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与侵权责任方式和裁判方式关系密切,可分为预防性请求、恢复性请求、赔偿性请求、抚慰性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等,其中赔偿性请求是研究重点。此外,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中的重复起诉问题、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牵连问题需要具体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存在一系列独特的规则,包括诉前程序制度、公告与告知制度、参加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禁止反诉制度等。第三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具有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的诸多特点,原告对公共利益可能或正在遭受侵害的事实和具有基本因果关系负担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对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目前我国司法解释确立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但在《民事诉讼法》中仍旧存在一些受客观真实说影响的条款,而对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我国立法并未进行专门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是民事公益诉讼的一大难点,为此,除了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方面对原告予以照顾外,设定民事公益诉讼证据收集的特殊制度也是保障程序义务实质均衡的重要方面,包括证据调查令制度、文书提出命令制度、行政机关参与证据收集制度、“法庭之友”制度、法院依职权取证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第四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民事公益诉讼对撤诉、和解与调解、自认等处分权的行使存在限制。公益诉讼原告仅对诉讼结果享有名义上的利益,而诉讼利益的真正归属应当回归到社会公众,因而诉讼利益的实现、分配、管理、使用等方面必须立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保护。现有的民事诉讼成本制度是适应以保护私权为目的私益诉讼而确立的,其制度体系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要求存在冲突,构建单独的公益诉讼成本制度是我国公益诉讼良性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公益诉讼裁判效力的特殊规则集中体现在既判力扩张、预决效、执行力诸方面。第五章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初创时期的民事公益诉讼面临观念、体制、制度和现实等诸方面的困境,包括公益保护的社会意识和力量的培育和发动不足、公共政策形成和权利生成功能孱弱、尚未形成独立完备的公益诉讼制度体系、法定案件范围有限、起诉主体范围过窄且不明确、证明规则有待完善、诉讼成本畸高、诉讼利益归属失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存在诸多基础性障碍等。完善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体系化完善,包括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适时扩大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放宽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资格、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制度、创设和运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与裁判方式、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完善诉讼利益归属制度、构建单独的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体系、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完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等。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从“示范诉讼”到“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
| (一)“示范诉讼”的不足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复兴 |
| (二)“双轨制”证券代表人诉讼的结构性矛盾 |
| 二、证券群体诉讼制度的模式选择:“市场化”抑或“科层化” |
| (一)“市场化”证券群体诉讼模式 |
| (二)“科层化”证券群体诉讼模式 |
| 三、“双轨制”证券纠纷代表人程序要件的阶段化 |
|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私益救济”优先 |
|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救济”回归 |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权责重构 |
| 结语 |
| 一、消费者群体诉讼中当事人适格问题探析 |
| (一)代表人诉讼的现实困境与其当事人制度的缺陷 |
| (二)小额分散性侵害的当事人适格性分析 |
| 二、任意诉讼担当理论制度化实践的特点及启示 |
| (一)任意诉讼担当理论的法律价值 |
| (二)损害赔偿团体诉讼中当事人制度的立法特点 |
| 三、消费者群体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完善的具体方案及展开 |
| (一)代表人诉讼的当事人适格重构 |
| 1.法理基础重构:任意诉讼担当理论 |
| 2.当事人规则重构:以代表人为中心 |
| (二)小额分散性侵害的团体任意诉讼担当程序及展开 |
| 1.请求权基础:任意诉讼担当 |
| 2.概括立法: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担当权 |
| 3.程序运行:依据任意诉讼担当展开 |
| 第一,诉讼的提起。 |
| 第二,案件审理的顺序。 |
| 第三,主体间关系。 |
| 四、结 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产生的制度背景 |
| 第一节 法院对受理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形式的限制 |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制度对解决群体性证券纠纷表现无力的原因 |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法之时的理论准备不足 |
| 二、当时的权力体制下法院难以承担保护投资者的重任 |
| 三、与“社会稳定”的政治要求背道而驰 |
| 四、法院及法官的利益权衡抑制了适用的积极性 |
| 第二章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及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内涵界定 |
| 一、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了示范诉讼 |
| 二、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包含的示范诉讼与德国示范诉讼存在不同 |
| 三、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 四、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法律属性 |
| 五、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制度价值 |
| 第二节 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示范诉讼原被告之间的对抗力失衡 |
| 二、对示范诉讼原告的激励不足 |
| 三、“集中管辖”增加了投资者索赔难度 |
| 四、前置程序是否取消在制度与实践中均没有取得一致 |
| 第三章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变化的启示 |
| 第一节 群体性证券纠纷中诉讼参与主体的形态变化 |
| 一、代表人诉讼制度下的“多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 二、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下的“单一主体”诉讼参与形态 |
|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诉讼制度下的“公共主体”参与形态 |
| 第二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价值分析 |
| 一、实现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功能定位 |
| 二、解决“搭便车”的困境 |
| 第三节 以公共主体参与诉讼的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完善 |
| 第一节 对示范诉讼原告的完善建议 |
| 一、拓宽公益性组织的资金来源 |
| 二、强化民间力量对公益性组织的监督 |
| 第二节 对管辖制度的完善建议 |
| 一、以中级法院为原则,灵活确定级别管辖 |
| 二、增加侵权行为地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管辖权 |
| 第三节 对其它程序性事项的完善建议 |
| 一、取消将前置程序作为法院的受理条件 |
| 二、完善证券行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现状 |
|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和原告人数激增 |
| 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提起率有所提高 |
|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赔付率较为可观 |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 |
| 一、集体行动困境仍然存在 |
| 二、诉讼成本高 |
| 三、司法效率低 |
| 第二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革新的必要性 |
| 第一节 共同诉讼难以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 |
| 一、共同诉讼无法破解集体行动困境 |
| 二、共同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
| 第二节 代表人诉讼的实效性存疑 |
| 一、代表人诉讼难以突破集体行动困境 |
| 二、代表人诉讼难以降低诉讼成本 |
| 三、代表人诉讼难以兼顾司法效率和程序正义 |
| 第三节 支持诉讼遇到发展瓶颈 |
| 一、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积累的经验 |
| 二、支持诉讼在解决现存问题时存在的弊端 |
| 第四节 示范诉讼尚在试行阶段 |
| 一、各地示范诉讼试行现状:地方司法文件的异同 |
| 二、示范诉讼解决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问题的可能性 |
| 第三章 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启示 |
| 第一节 研究域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引入可行性分析 |
| 一、美国集团诉讼的利弊分析 |
| 二、引入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
| 第三节 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 一、德国示范诉讼的利弊分析 |
| 二、德国示范诉讼对我国的启示 |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及启示 |
| 一、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利弊分析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团体诉讼的启示 |
| 第四章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及配套机制的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方式的改良 |
| 一、改良路径一:示范诉讼的完善 |
| 二、改良路径二:支持诉讼向团体诉讼的转型 |
| 第二节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配套机制的完善 |
| 一、建立诉讼信息披露共享机制并注意信息安全保护 |
| 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并注意资产隔离 |
| 三、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但不支持强制调解前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缘由与价值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第一章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成与展开 |
| 第一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生发背景 |
| 一、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 |
| 二、国家治理与发展理念调整 |
| 三、权利与诉讼意识觉醒 |
| 四、理论繁荣与制度借鉴 |
| 第二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演进 |
| 一、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与初创 |
| 二、现行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
| 第三节 中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 |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 |
| 二、包容性、开放性与前瞻性 |
| 三、阶梯性与兜底性 |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认知 |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 |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 |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构造 |
| 五、民事公益诉讼的类型 |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规则 |
| 第一节 公共利益的审查认定 |
| 一、公共利益学说概略 |
| 二、公共利益的类型 |
| 三、公共利益的特征 |
| 四、公共利益与相邻概念 |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 一、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有限性 |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
|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学说 |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当事人适格 |
| 三、民事公益诉讼之诉的利益 |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意义 |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
|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 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 |
| 第五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重复起诉 |
| 一、起诉阶段的合并管辖 |
| 二、公告阶段的参加诉讼 |
| 三、裁判生效后的禁止再诉 |
| 四、公益与私益诉讼的并行提起 |
| 第六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理中的特别制度 |
| 一、“诉前程序”制度 |
| 二、公告与告知制度 |
| 三、参加诉讼制度 |
| 四、支持起诉制度 |
| 五、禁止反诉制度 |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规则 |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责任的特点 |
|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 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 |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 一、民事公益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
| 二、域外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 三、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 |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据收集 |
| 一、证据调查令制度 |
| 二、文书提出命令制度 |
| 三、行政机关取证制度 |
| 四、“法庭之友”制度 |
| 五、法院取证制度 |
| 六、检察机关取证制度 |
| 七、证据保全制度 |
| 第四章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规则 |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处分权限制 |
| 一、处分权限制的法理 |
| 二、撤诉的限制 |
| 三、自认的限制 |
| 四、调解与和解的限制 |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归属 |
| 一、诉讼利益的意涵 |
| 二、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功能 |
| 三、民事公益诉讼利益的归属 |
| 第三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负担 |
| 一、民事公益诉讼成本的意涵 |
| 二、民事公益诉讼成本制度的立法状况 |
| 三、民事公益诉讼现行成本制度的特点 |
| 第四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裁判效力 |
| 一、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扩张 |
| 二、生效裁判的预决效力 |
| 三、生效裁判的执行力 |
| 第五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 一、社会层面:公益保护意识亟需培育 |
| 二、价值层面:公共政策形成功能孱弱 |
| 三、制度层面:缺乏独立完备的程序体系 |
| 第二节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 一、制定独立的公益诉讼法 |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受理规则体系 |
| 三、构建民事公益诉讼证明规则体系 |
| 四、完善民事公益诉讼裁判规则体系 |
| 五、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激励机制 |
| 六、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