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婷婷[1](2020)在《行政裁决制度重构 ——以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为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正处于纠纷爆发时期,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逐年剧增并且民事新收案占到了新收案数量85%以上。案件的涌入本就需要更多司法力量,近年来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的审判人员锐减加剧了法院的审判压力,导致每年至少有20%的一审民事案件得不到真正解决。因此,国家开始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案件分流出去,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第一部《仲裁法》颁布到现在已二十多年,每年真正通过仲裁解决的案件仅为诉讼案件的2%;调解制度也在近几年大力发展,但分流作用并不显着。而行政裁决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就开始以行政仲裁的形式出现。后因其制度的不规范,行政机关借行政裁决滥用行政职权等问题频发,直接造成其向现有仲裁制度和行政裁决制度的分化。但是现有仲裁制度、行政裁决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如当时的行政仲裁一样在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将行政裁决一分为二改革成效并不明显。因此重建行政裁决制度、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是当前必要的话题。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与我国早期行政裁决制度的产生极为相似,均为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各类纠纷的机构,两者的制度问题也是大同小异。但是,在后来的发展中,行政裁判所逐渐走上独立化、现代化和专业化的道路,而行政裁决制度没有半点进步,甚至不成体系。因此论文归纳了当前行政裁决具体规范,分析该制度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借鉴与行政裁决制度类似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探求二者的制度相通之处,结合国内立法和实践,探讨行政裁决制度范围、主体、程序和救济四个方面的改革,实现行政裁决制度重构。行政裁决有着专业性、综合性、快捷、低成本的制度优势,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制,其制度缺陷掩盖了优势:范围过小、裁决主体中立性和独立性缺乏、程序规范潦草、救济制度混乱。范围上,宜根据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原则确定裁决事项,根据近年来诉讼案件的类型来看,需要将合同纠纷,特别是经济合同纠纷以及侵权赔偿纠纷纳入到裁决范围之内。主体上,通过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根据我国目前组织机构现状,应将基层的乡镇司法所改革为行政裁判所以及在多发纠纷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中设立相应的裁判所,并通过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的方式来填补改革带来的行政司法人员数量的空缺。程序上,建立部分案件裁决先行、回避和公开原则,具体程序应分为申请和受理、审理、裁决几个步骤。而救济上,行政复议、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不适宜作为救济方式,应建立类似日本“当事人诉讼”的特殊诉讼程序作为行政裁决的救济途径。
裴仕彬[2](2019)在《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1804-1970)》文中指出辩诉交易,英文“Plea Bargaining”,字面意思就是答辩的讨价还价。美国辩诉交易起源于19世纪初,从出现之初便招致种种质疑,在质疑声中,美国辩诉交易如今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影响力。本文意在对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历史考察、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社会学分析等方法,梳理美国辩诉交易演进过程的三个历史分段中检察官的作用、辩诉交易运行概况、主要交易模式,分析了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比较了美国辩诉交易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针对我国检察裁量权运行中存在问题,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从提高检察官适用认罪协商动力的角度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除了导论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分成四节。第一节是对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从“地理大发现”开始,美国本土的居民便呈现出多民族、多文化交融的特点,其检察制度在不断变革中独具特色,英国普通法绝不是影响美国检察制度的唯一性力量。在美国,对美国检察官起源之争一直没有停过,早期北美殖民地的宗主国包括英、法、荷等国,宗主国的检察制度或多或少影响殖民地检察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因此,在对各种学说进行分析介绍的基础上,结合殖民地时期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美国检察官制度是以英国普通法传统为主体,兼具大陆法系特征的混合体系。在数百年的发展中,美国检察官制度的演变脉络主要是刑事诉讼启动从私诉到公诉、检察官选任从任命到民选,检察体制从单轨制到双轨制。第二节主要对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进行了分析。首先考察了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该时期道德和宗教犯罪在刑法体系中占据重要作用,独立战争后刑法加强了对财产的保护,刑罚也出现轻刑化趋势。本文通过对马萨诸塞等地区的刑事案件进行梳理,酒类案件成为马萨诸塞州最先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纽约、波士顿等城市的辩诉交易并非从酒类案件开始,而是在盗窃等财产犯罪中最先适用。由于对谋杀罪进行分级,谋杀等重罪案件也逐步可以适用辩诉交易。第三节探讨了立法对法官量刑裁量权进行限制。由于存在对权力的警惕,法官尽管获得了司法审查的权力,但是在1860年以前,最高法院适用司法审查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裁量权一方面受到法典化运动带来的刑事立法成文化和制衡思想广泛传播的制约,另一方面在司法操作方面受到强制性量刑法令的约束,检察官作为行政部门不太起眼的角色,找到了法官裁量权行使的漏洞而在实践中不断使用辩诉交易。第四节进一步考察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美国检察官的定位和职权被认为是代表着正义、法律和秩序,代表人民和政府追诉犯罪。美国检察裁量权吸收了英国总检察长关于撤回起诉的主要内容,该权力不断演变为几乎不受司法审查的排他性权力。提出在内战之前,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可以使用的主要筹码有诉讼费用、过度指控等,检察官把撤回起诉的裁量权运用至辩诉交易程序中,指控交易便成为该时期主要的交易模式,在19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检察官针对立法限制检察官不起诉便又在实践中使用中止诉讼的交易模式。第二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共四节。第一节分析了随着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刑事立法增长而带来案件的增加。19世纪,美国经历了工业革命、移民潮以及西进运动等影响促进美国经济发展的事件,最终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基本完成了工业化,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危机和社会动乱频繁发生,政治日益腐败和低效,为了扭转这种不利经济发展的弊病,美国掀起了一股扩张刑事制定法的浪潮,大量带有刑事制裁的经济管制立法、社会立法、道德立法出现,检察官的指控职能不断扩大。第二节着重考察了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和司法部的创立对检察官职权的影响。内战后行政权,尤其是以联邦总统为代表的行政权得到前所未有的扩大,联邦政府不断介入经济社会事务。联邦检察官的职权、人数及薪水均在增加,联邦检察官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尤其是联邦司法部的创设,司法部的职能也发生了变化,司法部获得了官员账目、法官薪水分配、人事推荐权等监督法官的行政性权力。第三节介绍了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社会有识之士为了揭露和治理社会经济等领域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进步主义运动。该运动对美国当时的政治、法律领域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首先,该时期政治哲学发生了从立国时遵循的自然法原则向实用主义的转向。刑事司法领域也深受法学实用主义的影响,关于刑罚目的的讨论导致不定期制度、缓刑制度、假释制度和少年司法的确立和发展。同时,刑事司法领域也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正当程序的勃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得庭审日益复杂化,控辩双方从经济的角度也必然倾向于选择辩诉交易。大陪审团固有的制度缺陷也导致其本身指控职能不断被削弱,为检察官行使裁量权进一步提供制度空间。第四节分析了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由于美国政治的双轨制,本文分别考察了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情况,辩诉交易案件主要发生在各州,各州辩诉交易的情况存在不平衡的情况。本文还选取了谋杀和酒类案件为例分析该阶段辩诉交易的特点,初步显示出政治因素的影响。辩诉交易的发展离不开法官,州法院对辩诉交易存在认同和质疑两种不同的意见,而联邦法院基本对辩诉交易持沉默态度。检察官利用新出现的缓刑、不定期刑和假释作为适用辩诉交易的工具。在具体的运行上,检察官的量刑权在扩大,检察官也利用犯罪形态和前科作为交易的手段与辩护律师谈判,辩诉交易对被告人的罚金刑影响更大,本文还分析了公众舆论对检察官是否选择辩诉交易的影响。第三章“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着重考察了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犯罪浪潮、司法丑闻的爆发以及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运用,由民间组织实施的犯罪调查通过案件分析和数据统计逐渐发现了隐藏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辩诉交易现象,并提出改革检察制度的建议。20世纪20、30年代,很多学者根据犯罪调查报告公布的司法数据,对检察官裁量权作了更为细致和精深的研究,揭露存在的问题,各自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第二节讨论了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的过程。在20世纪,商业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日益成为危害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毒瘤,检察官对上述犯罪类型不仅具有指控权力,还享有侦查调查权。法官在辩诉交易发展史中也起着重要作用,一方面法官在一战后对辩诉交易的态度逐步发生转变,不再一味地否定,加大了对辩诉交易是否具有事实基础、答辩是否具有自愿性和是否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等方面司法审查力度,最终由联邦最高法院于1970年通过案例确认了辩诉交易的合宪性。第三节研究了一战后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司法界掀起一股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浪潮,权利法案条款实现联邦化。辩护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覆盖促使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兴起和发展,公设辩护人制度自身困境又进一步导致控辩双方乐于进行辩诉交易。在一战后,联邦和各州的辩诉交易的比率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表明,检察官对辩诉交易的态度各异,没有统一的标准。辩诉交易制度也出现类型化的趋势,本文对谋杀犯罪、毒品犯罪、部队中犯罪、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中的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并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模式不同对辩诉交易进行了类型化的探讨。第四章“美国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探析”共分为三节。第一节简单介绍了辩诉交易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废除危机,并分析了国外对辩诉交易兴起的几种解释理论。第二节探究了辩诉交易之所以兴起于美国的特殊政治法律文化原因。肇始于殖民地时期塑造起来的契约精神和自治实践深刻影响了控辩双方和民众对辩诉交易的态度,控辩双方从内心认可协商解决刑事实体及程序的问题。分权理论和实践使得检察官在决定是否提起指控和如何指控具有排他性的权力,在辩诉交易中行使的是准司法权。本文认为,检察官采用选举制对检察官刑事诉讼的微观运作产生了深远影响,检察官处理刑事案件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其选举利益的需要。第三节通过运用庞德社会控制的法社会学基本原理对检察官倾向于适用辩诉交易进行了分析。辩诉交易兴起和发展的19世纪也正是美国工业化、大量移民的时期,人口的变迁与辩诉交易率呈现一定的相关性,通过普选制,组织的影响日益扩大,检察官必然会为了保护社会人力资本倾向于采用辩诉交易。19世纪,社会冲突不断深化,检察官也通过辩诉交易中“从宽机制”予以应对,缓和了社会组织之间的紧张关系。第五章“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地位对我国的启示”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在比较了中美两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不同定位后,重点分析了我国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检察机关控权型的法律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措施的法律效力和司法权威。第二节重点研究了美国检察官裁量权演变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绝对的起诉裁量权,但是,美国检察官行使裁量权也受到内部裁量政策和案例法上抗辩事由的约束。本文考察了我国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检察裁量权的变迁,分析我国裁量权存在的行使界限不清等问题,提出以公共利益标准重新塑造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边界,构建保障检察裁量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机制。第三节分析了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并对美国在司法审查中秉持的合宪性推定进行了研讨,提出我国一方面建立刑事司法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另一方面构建以自愿性为核心的认罪认罚司法审查机制。第四节对辩诉交易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检察官在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程序时面临协商成本过高、存在职业风险等动力不足问题。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制度中的定位,并以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认罪认罚中特殊不起诉制度为例,细化在特殊不起诉中公共利益衡量原则的具体适用规范。本文提出从突出控辩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协商主体的决策能力、落实庭审实质化和构建认罪认罚协商的“契约”秩序等方面增强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协商的动力。
王裕根[3](2019)在《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 ——以橙县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为例》文中认为本文立足于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组织行为,深入分析中央、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在推进国家环保法律执行的权力关系及其结构,从政府运作过程的视角揭示基层环保执法的运行逻辑,并解释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对基层环保执法的塑造。从现实经验看来,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的前提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并通过有效途径把信号传递到县级环保执法部门。乡村企业污染总是发生在一定场域中,特定场域中的社会主体对污染认知和感受的差异化会影响环境利益的表达。村庄中不同农民认知观念、价值以及利益取向的差异化弱化了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直接影响了村庄社会的环境利益表达。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农民的弱组织性影响到国家执法力量的介入方式和强度。只有当农民组织起来反映自己所受的损害并释放出环境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国家执法力量介入的力度才会加大。然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乡村企业排污行为是否构成环境违法行为还依赖于国家的权威技术认定。国家在认定乡村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污染认定的科技理性与村庄生活理性之间常常存在冲突。农民与企业发生环境利益冲突,县级环保部门及乡镇政府对污染的界定存在权威支配、话语支配以及信息支配,农民基于生活理性对污染的认知话语常常被边缘化,这为乡镇政府和县级环保部门调解企业和农民的环境纠纷提供了巨大的回旋空间。与企业、乡镇政府以及县级环保部门数次利益博弈之后,农民渐渐陷入了“补偿陷阱”,象征性污染补偿逐步代替实质意义上的法律监管。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与乡镇政府本身处于地方条块关系中。县级政府的立场和态度决定了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法律执行的立场和态度。受制于地方条块权力结构以及政商关系,具有执法权的县级环保部门并不会严格执法而是选择“以罚代管”策略,让法律不完全执行。“以罚代管”既协调了县领导与乡村企业的政商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然而,“以罚代管”并没有治理污染问题,反而使得乡村企业排污行为具有了正当性。尽管部分农民不断上访,但根据信访属地管理原则,乡村企业与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最终还是要乡镇政府进行处理。由此,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时,没有执法权的乡镇政府必须协调好乡村企业和村庄农民的利益冲突关系。而受制于县级政府发展和稳定的双重考核机制、基层社会的权力—利益关系网以及自身治理资源的欠缺,乡镇政府往往会选择一种模糊性治理策略来对待污染问题。乡镇政府模糊化处理乡村企业和农民的环境污染纠纷,实际上掩盖了乡镇政府履行属地的环境监管责任。由于县级政府要维护乡村企业的利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再加上基层社会复杂的人情关系网络,所以县级环保部门和乡镇政府未能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真正重视乡村企业污染问题的治理,这导致国家环保法律实施始终处于“悬浮”状态,也即,地方条块环保履职实践存在执法目标偏离。与此同时,受污染影响的农民群体也遭遇了环境利益诉求表达上的挫败感。环保督察是一种在党政体制结构内推动环保法律执行的制度创新。中央环保督察通过各种方式传导政治压力让地方党委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地方党委政府也会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应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环境问题。县级党委政府在感知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之后,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整合相关环境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的力量开展联合执法,通过责任倒逼机制落实到每个执法者,此时基层环保执法力度加大。这就改变了以往法律执行的“悬浮”状态,使得国家法律渗透到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实践中。通过环保督察解决了一些底层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但受制于央地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中央难以有效监督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果,中央环保督察难以倒逼地方对环境问题的整体性治理。因此,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只是得到中央的适度矫正。当中央的力量介入地方条块履职实践,此时条块关系中的央地关系能够充分发挥党政体制的政治整合功能。从法律执行角度看,当基层环保执法目标偏离很大时,中央能够通过政治整合的方式,把县级政府、县级环保部门、乡镇政府、乡村企业以及村庄农民之间的权力关系进行整合,打破国家环保法律在地方执行中梗阻,推动国家环保法律向基层社会渗透,同时对执法过程的利益冲突进行整合,让执法目标偏离得到适度矫正。但是,这种矫正并不是静态的,而是在动态中与执法偏离形成多次互动和博弈关系,并在偏离中寻适度。纵观基层环保执法的过程可以看到,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吸纳到常规环保执法的政府决策和执行中。当乡村社会的环境利益无法得到地方政府有效吸纳和整合,导致执法目标偏离过大影响到中央的政治权威时,中央能够在既定的体制结构内创新系列制度推动环保法律执行。中央通过环保督察的形式创建了中央与基层群众的制度化联系,并通过政治压力传导重新激活了地方政府启动新一轮意见表达、政府决策以及政府执行的政府过程,从而让基层社会的环境利益能够被吸纳到地方政府决策和执行中。由此,以党政关系为基本的条块关系时刻存在弹性,这种富有弹性的条块关系结构塑造着基层环保执法实践,并在实践中呈现波动性。
隋洪明[4](2014)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综合规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风险社会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风险社会下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现代社会最令公众关注的典型问题。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因为其多发性、普遍性和严重性已成为近年社会问题的热点而备受关注,学界也倾注了相当的精力,但总体上总有一种表层解读的肤浅、单一之感,作为与人们的生活、生命与身体健康密切联系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应只得到简单的、分散的、孤立的回应,而应该在理论、制度和实务等诸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论证,以解决现实中的复杂性难题。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从较早的“大头娃娃”事件、“苏丹红”事件,到近几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地沟油”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恒天然乳品”事件,无不刺激公众的神经,对公众造成伤害,为解决这些频频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专家学者亦纷纷提出各种对策,建言献智,精辟的论证已然不少,但大多拘泥于就事论事地单一探究,没有在特定的环境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进行思考,往往顾此失彼,一项措施的实施反而影响另一项对策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研究的方法出现了偏差,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必须从宏观背景出发,以整体性、联系性、综合性的思维方式,运用不同的理论与学科知识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图在吸取前人精华,去除固有不足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知识,交叉使用理论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和系统研究的方法,从不同角度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提出与传统认识不同的新观点,得出更为切合实际的结论,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治理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较为完善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从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入手,考察风险社会产生的基础和原因,揭示风险社会的产生是政治基础、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科技基础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经的历史阶段,提出身处风险社会的大环境中,必须时刻牢固树立风险社会的意识,注重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国正处于风险社会的危险和敏感时期,经济发展不均衡引发的贫富矛盾风险,转型时期公私权利(力)对立导致的群体性事件风险,体制改革不彻底决定的政府效率低下风险,传统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隐患风险等等有可能集中爆发,发轫于资本主义社会的风险离我们并不遥远,以风险社会理论为指导观察我国的现实问题,对于理解当前存在的各种社会矛盾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第二章——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的契合。理论与制度相互依存,在理论与制度的关系上,科学的理论是制度建设的源泉与依据,制度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做指导,必然是晦涩与僵化的教条,既不能得到人们的内心真正认同,也难以成为公众行为的“最高准则”而得到遵守。将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结合起来,以理论为指导,将理论的提炼与食品制度建设有机地融合在一起,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为制度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是研究食品制度研究的必然选择和可行路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基本权利理论,二是社会发展理论。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健康权等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之上,而物质基础的核心与根本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食品,所以,不能孤立简单地看待食品安全的问题,将食品安全问题等同于普通的商品质量事件,必须将食品安全与人权联系起来,将食品安全上升到人权的高度,才能有助于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同时,食品安全是社会安全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食品安全已演变成突出的社会问题,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科学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实现不可能脱离基本的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只有在企业、政府、公民的共同努力下,才能解决人类都需面对的难题,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和谐社会追求,必须建立在基本生存安全保障的基础之上,社会发展理论的精髓与食品安全内涵存在着无法割裂的契合。第三章——食品安全问题多学科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是综合性问题,不仅涉及法律问题,而且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个领域的相关问题,因此,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某一个学科进行单一的分析,否则,从单一的角度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但难免以偏概全,不能整体地认识食品安全的问题,为解决一直以来传统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需要从更广的范围开拓视野,从不同的角度观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得出更合理全面的结论。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到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与食品安全法律不完善,执法不严,诉讼机制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密切相关。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可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根治的原因在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利益是食品安全制造者铤而走险、道德沦丧的原动力,由于不安全食品的违法成本低导致违法者可以从中谋取暴利,而鉴定成本高、诉讼成本高、执行成本高等导致维权成本高,严重制约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出现违反市场规律的逆选择效应,解决的出路是改变成本倒置的状态,增加违法成本,减少维权成本。从社会学角度观察,食品安全问题影响社会秩序,关乎社会稳定。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城乡二元化结构的扭曲对食品安全问题有着重要的影响,居住、就业、社保、教育等各方面不公平和差距,致使农村成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使得农村的食品安全环境难以得到有效的改善。从心理学的角度探究,食品安全的主体都站在自己的角度或多或少地出现不正确、不健康的心理状态,食品生产经营者抱着侥幸、放任、唯利是图的心理状态,不顾基本的社会道德底线谋取不该获得的利益。消费者总是以一种受害者的弱势心态面对屡屡发生的食品不安全现象,使不安全食品的制造者肆无忌惮,也将自己置于任人宰割的境地。食品安全监管者面对越来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借口职责不清、法律规定不明、监管力量不足,推诿拖延,消极应对,放任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心理状态的错位,使不安全食品事件的发生成为见怪不怪的常态。按照自然科学的原理,自然科学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既可以推动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也可能因为利用不当造成一定危害,在处理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对科学进行全面深刻的认识。第四章——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缺失探究。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是保障制度缺失的现实反映,由于制度的供给不足,导致食品安全的治理难以形成根本性的有效机制,尤其是在市场制度转型的过程中,旧的制度未能彻底退出,新的制度尚没有成功建立或处于构建的过程中,新旧交替的摩擦产生的负面作用直接影响着食品安全保障的效果,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与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还相差太远,从总体上看,主要表现为:一是并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食品安全”先进理念的统领;二是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及行使混乱;三是法律责任规定失当。在具体法律制度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企业自律制度缺失;二是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三是食品安全标准落后;四是信用制度不健全;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失当。从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入手,梳理、分析、反思其不足,对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堵塞漏洞,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五章——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主旨。食品安全的复杂性决定需要综合规制,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并不是各种具体措施的简单相加和罗列,而是具备一定逻辑内涵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这一整体中,应包括作为具体行动指导的共同的理念、共同的原则和为实现理念与原则而必须的方法,以统一的主旨贯彻综合规制的始终,成为食品安全综合规制制度构建的灵魂,有基本价值追求的哲学基础为指导,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的内涵才会具有丰富的内容。我国食品安全的综合规制应该树立食品安全至上理念、激励公众参与理念、利益平衡理念、服务理念、预防为主理念和严法重责理念,并以此为指导,真正使食品安全第一成为政府、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共同信条。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改进食品安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提高《食品安全法》的可操作性,将整体性原则、预防性原则、风险分析原则、可追溯原则等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中,填补立法的空白,创建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第六章——食品安全综合保障制度的构建。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与复杂性呼唤完善的保障机制的迅速构建、完善与创新,建立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综合保障制度,才能事半功倍地解决长期困扰政府部门,导致公众恐慌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公众参与制度实质是将对不法行为的监督权赋予不特定的公众,将《宪法》规定的公民监督权体现在食品安全制度中,实现对执法机关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的救济与补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当自己能够维护自己的利益时,理应由自己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的任务是设置当事人维护自己利益的制度,而不是替他们做出安排甚至以公权力和社会秩序为借口剥夺他们的权利。同时,诉讼的困难也阻碍了消费者索赔的热情,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允许不特定的人向管理部门投诉,在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处理食品安全案件,既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信息透明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基础与必要条件,建立良好的食品安全信息传导机制,有助于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市场失灵。在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的市场中,各方都无从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要提高市场效率,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和强制措施,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信息发挥更大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处于空白状态,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使得保险没有法律依据,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往往依赖政府的力量进行解决,但总难以取得令各方满意的效果,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助于强化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强化对受害人的责任保障,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为此,应大力加强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工作,完善国家或地方法规、行业准入制度等配套政策,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纳入有关法规体系。以传统监管治理为核心的事后处置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现实面前发挥的作用不断受到质疑,公民生命受害的不可逆转性和食品安全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在完善惩罚式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构筑屏蔽食品安全风险的“防护墙”,监管者、消费者以及生产经营者都有义务转变固有的思维模式,走出“对抗、惩罚、索赔、推诿”的困境,在预防理念的指导下,共同构建保障社会共同利益的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改变事后处置的多输格局,实现事前预防的共赢。预防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摆脱目前食品安全管理上消极、被动、事后、弥补的态势,转化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的健康局面,我国在食品安全处于严峻的形势下,走出“监管失灵”“法律失灵”“市场失灵”的困境,彻底根治危害食品安全的不良因素,形成防患于未然的良性机制。食品召回制度是在国外已得到证明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国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首次提出食品召回制度的概念,2009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使食品召回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中却遇到了极大的障碍,究其原因,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缺陷有关,因此,根据我国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同时,正确处理召回与补偿的关系,召回与惩罚的关系,以及召回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使食品召回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食品安全的公众性与公众所处的弱势地位对于公益诉讼有内在的需求,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缺位与食品安全受关注的现实程度极不相称,因此,以整体公益诉讼理念为指导,适应公众迫切期望公益诉讼制度迅速建立的“民心所向”,在食品安全领域积极探索统一公益诉讼实务运作路径,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公益诉讼制度的正确选择。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促进公平正义的追求,改善食品安全环境,实现权利司法救济的落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和不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都要求及时调整和修改法律责任的理念、原则以及具体的责任形式,发挥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引导性、预防性、惩罚性和救济性功能,以宽严适当的责任形式,改变问题处理过程中的混乱局面。建立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需要贯彻严厉处罚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保护受害人原则、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原则,明确责任主体,以刑事责任为威慑,经济责任为主体,民事、行政责任为辅助,完善传统责任,创新新型责任,不同责任形式相互衔接,构建有机联系的严密的责任体系。
方黎剑,陈伟,张颖[5](2008)在《由一起卫生行政诉讼案焦点反思食物中毒调查规定的完善与建议》文中认为
聂刚,李柏廷,李东,赵晖[6](2002)在《对一起食品卫生行政诉讼案的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对一起食品卫生行政诉讼案中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进行分析 ,认为由于行政干预因素 ,卫生行政机关背离依法行政的原则 ,滥用职权和行政不作为是造成败诉的关键所在 ,“收费执法”是产生不当行政行为的诱因。指出实行政事分开 ,彻底解决“收费执法”的现状是提高卫生行政机关执法水平 ,改善执法形象的根本措施。
陈诺[7](2002)在《《中国卫生法制》2001年度总目录》文中研究表明
史济弘[8](1992)在《对一起河豚鱼事件行政诉讼案的反思》文中研究说明 1 河豚鱼事件经过1987年9月29日上午,杨浦区长白街道工商所在对集贸市场检查中发现个体水产户刘某摊有可疑河豚鱼(共7条约500g),送来我站要求协助检验。我站初步鉴定后即约请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协同鉴定为河豚鱼。当时我站即暂留2条作标本,并拍了照片。经几次派员上门通知刘某来站接受教育和作出书面检查,均被刘拒绝。我站遂于10月15日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罚款100元,刘仍拒绝接受。我站于10月20日再次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于21日收到,仍不服并于11月4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杨浦区人民法院于11月23日开庭审判,认定被告杨浦区防疫站对刘某的行政处罚罚款100元是正确的,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在审理中又经中国水产研究院东海水
蒋鸣湄,谢尚果[9](2021)在《控辍保学“官告民”案实践检视与走向》文中提出基层政府为控辍保学直接诉讼家长的"官告民"案件已发生有三十年之久,其中2017年至2020年间,多地呈规模化发生态势。然而,整理分析案件发生以来的有关控辍保学诉讼案件报道和数据库中的判例,研究发现"官告民"取得立竿见影促学效果的同时,其夹杂的非常规操作始终未摆脱违法性,存在一定副作用。"官告民"案潮具有较强行政执法权宜性,因此,在控辍保学基本任务完成后,"官告民"案应回归正轨。
王晓通[10](2019)在《我国档案司法诉讼的特征、规律与问题分析 ——基于司法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档案司法诉讼的整体形式特征包括:集中性,在档案司法诉讼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档案民事诉讼案件,档案行政诉讼案件占全部档案司法诉讼案件的比例远远超过全库行政案件占全库司法案件总体占比,档案刑事诉讼案件数量仅占档案司法诉讼案件的极少一部分;不均衡性,主要表现经济发达地区档案司法诉讼案件多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不同地区的档案司法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均匀,甚至差距巨大,档案司法诉讼案件占同一地区全部司法诉讼案件的比例也差距巨大;裁判质量的差异性,主要是指档案民事诉讼案件比档案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裁判效果和质量更好;稳定性,即从整体上看,档案司法诉讼案件增长速度与全库案件增长速度保持一致,档案行政诉讼案件与全库案件的数量相比,增长速度缓慢、波动性更小,档案民事诉讼案件也处于稳定的增加状态。档案司法诉讼的局部形式特征主要有:国家赔偿案由占档案行政诉讼案由的比例较大,且远高于全库行政案件中国家赔偿案由的平均占比;档案行政诉讼以不作为案由为主,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是引起档案法律纠纷最主要的行政行为;档案行政诉讼案件的再审率在档案司法诉讼案件中较高,是再审的主要案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是档案行政诉讼案件中最主要的裁判依据;档案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在各地区间的差异较档案行政诉讼略大;档案民事诉讼主要是由用人单位与与员工之间的档案纠纷所引起;公司是档案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被告;档案民事司法裁判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律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档案刑事诉讼案件发生的地点较为随机,但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较行政违法和民事违法更为严重。我国档案司法诉讼的内容中法律纠纷的特征与形成规律表现在:其争议焦点主要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认定争议、行政机关档案管理行为的性质争议、档案民事纠纷中对档案违法的可诉范围争议,档案保管部门的责任争议以及诉讼时效争议等;档案司法诉讼的内容中档案法律纠纷具有的内隐性、滞后性、被动性、价值模糊性、主体权利不平等性等特征,并在行为、认识、心理和意识等方面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在档案司法诉讼案件内容中反映出五个问题,包括:法规间不协调,法条的规定粗放;档案行政行为不够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水平待提高;案由选择不统一,裁判依据不严谨;个人举证难度大,档案权利的补救较困难;对司法中的档案真伪鉴定实践和档案价值鉴定的必要理论研究存在不足等问题;并从多个方面提出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行政裁决 |
| 一、概念 |
| 二、性质 |
| 三、当前的行政裁决制度 |
| (一)现状 |
| (二)存在问题 |
| 第二章 确立行政裁决制度之必要性 |
| 一、自身优势 |
| (一)专业性 |
| (二)综合性 |
| (三)快捷、成本低 |
| 二、对法院诉讼压力之缓解 |
| (一)民商事案件数量爆发 |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造成审判人员数量剧减 |
| (三)仲裁等机制分流作用不显着 |
| 三、行政裁决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第三章 域外制度借鉴——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 |
| 一、基础概念 |
| (一)定义和属性 |
| (二)历史发展 |
| (三)组织体系 |
| 二、裁判程序 |
| 三、救济 |
| 第四章 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
| 一、扩大行政裁决受案范围 |
| (一)赋予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纠纷的行政裁决权 |
| (二)完善侵权赔偿行政裁决制度 |
| 二、建立以行政裁判所为裁决主体的组织体系 |
| (一)基层司法所转变为行政裁判所 |
| (二)在多发纠纷的管理机关中设立行政裁判所 |
| (三)吸纳社会法律人士和专业人士 |
| 三、裁决程序规范化 |
| (一)程序原则 |
| (二)申请和受理 |
| (三)审理 |
| (四)裁决 |
| 四、对行政裁决不服的救济 |
| (一)不宜采用现有诉讼、复议的救济方式 |
| (二)建立当事人诉讼的救济方式 |
| 第五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缘起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主要概念辨析 |
| 第一章 美国检察官的演变及在辩诉交易兴起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制度的历史沿革 |
| 一、美国检察官制度起源之争 |
| 二、私诉到公诉 |
| 三、任命到民选 |
| 四、单轨制到双轨制 |
| 第二节 检察官适用辩诉交易的犯罪类型 |
| 一、19世纪前美国主要的犯罪类型与刑罚 |
| 二、19世纪早期辩诉交易的案件类型 |
| 三、适用辩诉交易的其他案件类型 |
| 第三节 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受到立法的限制 |
| 一、法典化运动 |
| 二、强制性量刑法令 |
| 第四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主要模式 |
| 一、普通法文化下的检察官裁量权 |
| 二、检察官进行交易的主要筹码 |
| 三、辩诉交易的基本模式 |
| 第二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广泛实践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不能承受之重——案件量的不断增长 |
| 一、美国工业社会的繁荣与困境 |
| 二、检察官刑事指控职能在增加——制定法的膨胀和刑法的扩张 |
| 第二节 联邦检察官职权的扩大与司法部的创立 |
| 一、内战后联邦权力的扩大 |
| 二、联邦检察官的扩容和地位的提高 |
| 三、联邦司法部的设立 |
| 第三节 进步主义运动对刑事司法运行的影响 |
| 一、进步时代法学思潮的兴起 |
| 二、实用主义在司法领域的兴起和发展 |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事司法领域的变革 |
| 第四节 内战后辩诉交易的变化和发展 |
| 一、辩诉交易的基本情况 |
| 二、法官对辩诉交易的矛盾态度 |
| 三、进步主义时代刑罚改革对辩诉交易的影响 |
| 四、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新变化 |
| 第三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得到合宪性认可中的作用 |
| 第一节 对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作用的理论探讨及反思 |
| 一、20世纪20年代犯罪报告对检察官裁量权的评论 |
| 二、20世纪20、30年代学者对检察官裁量权的研究与反思 |
| 第二节 检察官的广泛裁量权逐步得到法院确认 |
| 一、检察官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在增加 |
| 二、法院对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态度的转变 |
| 三、法院加大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 四、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的正式确认 |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模式的细化 |
| 一、正当法律程序革命的影响 |
| 二、公设辩护人制度与辩诉交易 |
| 三、检察官交易模式的类型化 |
| 第四章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演进中占主导作用的原因探析 |
| 第一节 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原因理论研究现状 |
| 一、辩诉交易废除危机 |
| 二、检察官主导辩诉交易的若干解释理论 |
| 第二节 传统的政治法律实践 |
| 一、美利坚民族基因——契约精神 |
| 二、分权思想在美利坚的落地生根 |
| 三、选举制的全局性影响 |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社会学解析——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 |
| 一、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 |
| 二、社会控制视角下的检察官与辩诉交易 |
| 第五章 美国辩诉交易演进中检察官的作用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一节 美国检察官的定位 |
| 一、美国检察官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 二、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及现状 |
| 三、改革思路 |
| 第二节 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演变 |
| 一、美国检察官裁量权的自由与限制 |
| 二、我国检察官裁量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 三、完善我国检察裁量权的路径 |
| 第三节 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 |
| 一、辩诉交易中司法审查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
| 二、构建我国认罪认罚司法审查制度 |
| 第四节 美国检察官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启示 |
| 一、辩诉交易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较 |
| 二、认罪认罚协商制度中检察官面临的困境 |
| 三、关于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官作用的思考——以特殊不起诉为例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文献回顾与评述 |
| 三、概念界定与分析框架 |
| 四、研究方法与田野工作 |
| 五、本文章节安排 |
| 第一章 乡村企业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及其执行体制 |
| 第一节 环保立法的基本概况 |
| 第二节 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实施的组织机构 |
| 一、现行环境法律体系规定的执法部门 |
| 二、环保部门的组织机构及其管理体制 |
| 第三节 乡村企业污染监管的执法体制 |
| 一、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 |
| 二、基层环保执法权的配置结构 |
| 三、乡村企业污染监管执法中的“条”和“块” |
| 第二章 环保执法的社会基础 |
| 第一节 矿山企业的环境污染 |
| 一、“矿业大镇” |
| 二、盛朝矿业公司 |
| 三、恒久矿业公司 |
| 四、“被污染包围的村庄” |
| 第二节 村庄不同主体的差异化认知 |
| 一、污染受害不同 |
| 二、农民环境利益分化 |
| 第三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村庄语境 |
| 一、农民的弱组织性 |
| 二、自利的村干部 |
| 三、上访的集体行动困境 |
| 第三章 环保执法的技术依赖及其后果 |
| 第一节 污染认定的技术标准 |
| 第二节 技术理性与生活理性之间的冲突 |
| 第三节 环保执法的技术支配形式 |
| 一、权威支配:污染认定的技术权力 |
| 二、话语支配:污染识别的专业知识 |
| 三、信息支配:污染信息的非开放性 |
| 第四节 技术支配的后果 |
| 一、技术权力支配排斥农民参与 |
| 二、象征性补偿代替法律监管 |
| 第四章 县级环保部门“以罚代管”的制度逻辑 |
| 第一节 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及其基本特性 |
| 一、乡村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
|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基本特性 |
| 第二节 基层环保执法的组织环境和“以罚代管”策略 |
| 一、组织内部执行力不足 |
| 二、组织之间的关系制约 |
| 三、“以罚代管”的执法策略 |
| 第三节 “以罚代管”的生成机制 |
| 一、政商关系的嵌入 |
| 二、企业与执法者的合作博弈 |
| 第四节 “以罚代管”的社会后果 |
| 一、污染问题得不到精准治理 |
| 二、执法目标的消解 |
| 第五章 乡镇政府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治理 |
| 第一节 环境上访的属地管理 |
| 一、农民环境上访 |
| 二、乡镇政府模糊性应对 |
| 第二节 环境监管中的模糊性因素和策略选择 |
| 一、乡镇履职中的模糊性因素 |
| 二、模糊性治理的实践 |
| 第三节 模糊性治理的结构动因 |
| 一、发展与稳定的双重考核体制 |
| 二、权力-利益关系网络 |
| 三、属地监管的“悬浮” |
| 第四节 模糊性治理对环保法律目标的消解 |
| 第六章 中央环保督察背景下地方政府的组织应对 |
| 第一节 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与环保督察 |
| 一、环保执法的专项行动 |
| 二、环保督察 |
| 三、中央环保督察的组织机制和目标 |
| 第二节 中央环保督察的政治压力传导 |
| 一、自上而下的组织动员与自下而上的群众信访 |
| 二、政治压力传导的形式 |
| 三、地方政府应对的组织机构 |
| 第三节 “一切为了通过”:政治高压下乡村企业污染的运动式治理 |
| 一、领导注意力传递 |
| 二、执法力量整合 |
| 三、责任倒逼机制 |
| 第四节 环保督察的治理限度 |
| 一、中央难以监督地方环境治理效果 |
| 二、地方临时性应对而非整体性治理 |
| 结语 |
| 一、基层环保执法的实践样态 |
| 二、执法目标偏离与适度矫正 |
| 三、基层环保执法的政治逻辑 |
| 四、基层环保执法的弹性体制结构与改革挑战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附录一 调研访谈人员名单 |
| 附录二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及档案资料 |
| 附录三 全国部分乡村企业污染案例(2008-2018)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 本文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 二、 风险社会下食品安全研究现状述评 |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 |
| 四、 创新点 |
| 五、 局限和不足 |
| 第一章 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 |
| 第一节 风险社会中食品及食品安全的基本认知 |
| 一、 风险社会中食品与食品安全基本概念的界定 |
| (一) 食品的概念 |
| (二) 食品安全的概念 |
| 二、 风险的客观存在与现实认知 |
| 三、 风险社会理论的形成基础 |
| (一) 风险社会产生的基础 |
| (二) 风险社会理论在我国的现实存在 |
| 第二节 风险社会前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沿革 |
| 一、 国外食品安全问题的历史演变 |
| 二、 我国古代食品安全问题 |
| 三、 新中国成立后对食品安全的规范发展 |
| 第三节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面临的现实问题 |
| 一、 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 |
| (一) 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越来越严重 |
| (二) 食品生产加工领域假冒伪劣问题突出 |
| (三) 食品流通过程管理不规范 |
| (四) 食品安全犯罪现象严重 |
| 二、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环境恶化提出的现实命题 |
| (一) 食品安全风险是局部性风险还是系统性风险 |
| (二) 如何应对风险社会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
| 三、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治理困境 |
| (一) 运动式治理效果的递减效应难题 |
| (二)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难题 |
| (三) 政府监管力量薄弱难题 |
| (四) 监管部门职责界定难题 |
| (五) 监管利益难题 |
| 四、 建立食品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制度需求 |
| (一) 风险社会对食品监管制度的基本要求 |
| (二) 风险社会对食品企业自律的要求 |
| (三) 风险社会对信息建设的需求 |
| 第四节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 |
| 一、 对消费者造成的危害 |
| (一) 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 |
| (二) 对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失 |
| 二、 对经济的危害 |
| (一) 危害市场经济秩序 |
| (二) 危害经济的正常发展 |
| 三、 对政府信誉的损害 |
| 四、 对社会秩序的危害 |
| 五、 对国家形象的损害 |
| 六、 对企业本身的危害 |
| 第二章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问题与相关理论的契合 |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理论 |
| 一、 食品安全与人权理论 |
| 二、 食品安全与生存权理论 |
| 三、 食品安全与健康权理论 |
| 第二节 食品安全与社会发展理论 |
| 一、 食品安全与责任理论 |
| (一) 企业的社会责任 |
| (二) 政府的社会责任 |
| 二、 食品安全与和谐社会理论 |
| 三、 食品安全与科学发展理论 |
| 第三章 风险社会背景下食品安全问题多学科分析 |
| 第一节 食品安全问题法学分析 |
| 一、 食品安全法律不健全增加了司法治理的难度 |
| (一) 法律体系不健全 |
| (二) 法律体系不协调 |
| (三) 法律责任不适度 |
| 二、 执法不严是食品安全问题加剧的主因 |
| 三、 诉讼机制的缺失使法律丧失最后保障的底线 |
| 第二节 食品安全问题经济学分析 |
| 一、 由于查处几率低产生的非法利益追求效应 |
| (一) 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进行地方保护 |
| (二) 官商利益共同体形成 |
| (三) 监管机构的放任纵容了违法者的不当利益追逐 |
| 二、 由于法律惩罚过轻产生的逆选择效应 |
| (一) 法律规定的处罚过轻降低了违法者的预期成本 |
| (二) 实际执行的处罚过轻使违法者得到实在的好处 |
| 三、 维权成本过高影响受害人维权的积极性 |
| (一) 鉴定成本高 |
| (二) 诉讼成本高 |
| (三) 执行成本高 |
| 四、 违法成本低助长了违法者的低风险博弈趋向 |
| 五、 不法获利空间大引发的逆向行为效应 |
| 第三节 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学分析 |
| 一、 城乡二元化结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 |
| 二、 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思想偏差导致食品安全环境恶化 |
| 三、 思想道德的滑坡导致失去基本的是非标准 |
| 四、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变异扭曲了食品本身的特性 |
| 第四节 食品安全问题心理学分析 |
| 一、 食品生产经营者心理分析 |
| (一) 侥幸心理 |
| (二) 放任心理 |
| (三) 从众心理 |
| (四) 道德缺失 |
| (五) 唯利是图心理 |
| (六) 推卸责任心理 |
| 二、 消费者心理分析 |
| (一) 恐惧心理 |
| (二) 无奈心理 |
| (三) 抱怨心理 |
| (四) 憎恨心理 |
| (五) 无辜心理 |
| (六) 无知心理 |
| (七) 轻信心理 |
| (八) 从众心理 |
| (九) 忍受心理 |
| 三、 食品安全监管者心理分析 |
| (一) 放任心理 |
| (二) 推诿心理 |
| (三) 借口心理 |
| 第五节 食品安全问题自然科学分析 |
| 一、 自然科学的两面性 |
| (一) 推动食品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 |
| (二) 造成食品安全危害 |
| 二、 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 |
| (一) 自然科学的复杂性 |
| (二) 自然科学的专业性 |
| (三) 自然科学发展的无止境性 |
| 第四章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保障制度缺失探究 |
| 第一节 食品安全保障制度问题之实证研究 |
| 一、 问题的提出 |
| (一) 食品安全的监管难题能否克服? |
| (二) 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是否是造成监管不力的重要原因? |
| (三) 如何判断食品安全法律的健全程度? |
| (四) 不规范的小企业是否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主体? |
| (五) 违法者对于自己的问题产品的心理状态是否明知? |
| 二、 样本的选取 |
| (一) 选取标准 |
| (二) 典型事件基本情况概要列举 |
| 三、 基于实证的食品安全法律问题分析 |
| (一) 违法企业类型分析 |
| (二) 处理结果分析 |
| (三) 违法心理状态分析 |
| (四) 涉案主体自我纠正情况分析 |
| (五) 处理机关性质分析 |
| (六) 食品安全事件发现途径分析 |
| 四、 结论 |
| (一) 职责不清不是造成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
| (二) 小企业不是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力 |
| (三) 法律不完善不是食品安全法治化不足的主因 |
| (四) 运动式责任追究掩盖了普适性责任的适用 |
| 第二节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总体检视 |
| 一、 并不完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食品安全”先进理念的统领 |
| (一) 先天不足的管理机关设置为食品安全的治理埋下缺陷 |
| (二) 不同法律规范的各自为政割裂了食品安全治理的根基 |
| (三) 处罚尺度的不同分散了食品安全治理的合力 |
| (四) 责任主体与适用条件的错位弱化了法律责任的效力 |
| 二、 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配及行使混乱 |
| 三、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陷入困境 |
| (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对监管提出的难题 |
| (二) 政府监管力量薄弱短期内无法解决 |
| (三) 监管部门之间职责界定难以厘清 |
| 第三节 食品安全具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企业自律制度缺失 |
| (一) 企业自身质量体系保障机制建设不完善 |
| (二) 过度无序竞争削弱了企业的自律意识 |
| (三) 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企业的自我约束 |
| 二、 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 |
| (一) 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歧义 |
| (二) 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种类的复杂性 |
| (三)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两难困境 |
| 三、 食品安全标准落后 |
| 四、 信用制度不健全 |
| (一) 信用意识的淡薄 |
| (二) 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落后 |
| (三) 信用评价制度不完善 |
| 五、 法律责任规定失当 |
| (一) 总则与具体责任形式不协调 |
| (二) 法律责任过轻 |
| (三) 可操作性不强 |
| 第五章 风险社会中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主旨 |
| 第一节 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理念的确立 |
| 一、 食品安全至上理念 |
| (一) 食品安全至上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 |
| (二) 无处不在的风险要求食品安全至上 |
| (三) 食品危害不可逆转的特性决定食品安全至上 |
| 二、 激励公众参与理念 |
| (一) 制衡理论的运用 |
| (二) 激励理论的实现 |
| 三、 利益平衡理念 |
| 四、 服务理念 |
| 五、 预防为主理念 |
| 六、 严法重责理念 |
| 第二节 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基本原则 |
| 一、 严厉处罚原则 |
| (一) 严厉的法律规定 |
| (二) 严格的执法 |
| 二、 惩罚性赔偿原则 |
| 三、 保护受害人原则 |
| 四、 严格责任原则 |
| 第三节 食品安全综合规制的方法论 |
| 一、 国外经验精髓的借鉴移植法 |
| (一) 完备的立法 |
| (二) 科学的管理机构设置 |
| (三) 严厉的法律责任 |
| 二、 多元综合施治法 |
| (一) 从一元监管到多元综治模式的转型 |
| (二) 多种救济方式的有机运行 |
| 三、 立足全局的整体协调法 |
| (一) 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 |
| (二) 立法与实施的协调 |
| (三) 与国际接轨的内外法律制度协调 |
| (四) 监管机构职能协调 |
| 第六章 风险社会食品安全综合保障制度的构建 |
| 第一节 食品安全基础制度的建设 |
| 一、 食品安全保障全民参与制度化 |
| (一) 全民参与的理论依据 |
| (二) 公众参与资格的赋予 |
| (三) 质询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 |
| (四) 公众监督制度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实施 |
| (五) 受害人请求赔偿制度的完善 |
| 二、 信息制度的嵌入与应用 |
| (一) 建立信息制度的必要性 |
| (二) 信息不充分产生的后果 |
| (三)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 三、 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
| (一)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动因 |
| (二) 我国现行强制保险制度的缺失带来的现实问题 |
| (三) 食品安全事件的特殊性要求建立强制保险制度 |
| (四) 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 (五) 食品安全强制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重点内容 |
| 第二节 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的建立 |
| 一、 我国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的缺失 |
| (一) 食品安全预防理念的虚无 |
| (二) 食品安全预防法律规范的不足 |
| (三) 食品安全预防具体应对措施的缺失 |
| 二、 食品安全预防法律制度缺失的后果 |
| (一) 食品安全事件的当事各方均受损失 |
| (二) 事后处理的复杂性无法取得满意的效果 |
| (三) 加剧了违法者投机的不健康心理 |
| (四) 食品安全环境恶化 |
| (五) 现行食品安全基本制度受到质疑 |
| 三、 我国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缺失的原因 |
| (一) 思想认识错误 |
| (二) 传统法律制度原因 |
| (三) 社会制度原因 |
| 四、 建立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的必要性 |
| (一) 食品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决定必须建立预防制度 |
| (二) 食品安全监管难题的无解性要求构建预防制度 |
| (三) 经济学成本理论对预防制度的建立提供规律性指导 |
| (四) 市场经济的秩序性对食品安全预防制度的建立提出内在要求 |
| 五、 食品安全预防制度构建的主要内容 |
| (一) 经营者预防制度 |
| (二) 管理机构预防制度 |
| (三) 消费者预防 |
| 第三节 食品安全救济制度的完善 |
| 一、 食品安全召回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 (一)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二)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的完善 |
| (三) 正确处理召回与其他责任制度的关系 |
| 二、 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
| (一) 公益诉讼制度之本义 |
| (二) 食品安全领域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障碍 |
| (三) 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 (四) 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想与路径 |
| 三、 食品安全责任的补足与重构 |
| (一) 责任主体的确定 |
| (二)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形式的构想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1 案情简介 |
| 2 本案行政诉讼时几个焦点的思考 |
| 2.1 潜伏期的认定 |
| 2.2 没有明确食物中毒患者诊断确定所需条件 |
| 2.3 个案调查表未充分体现食物中毒患者所有的进食情况 |
| 2.4 食物中毒认定后, 食物中毒调查报告是否应正式告知相对人 |
| 3 建议 |
| 1 案情简介 |
| 2 诉讼审理经过 |
| 3 案情分析 |
| 3.1 未依法行政是导致败诉的关键 |
| 3.2 收回卫生许可证的行为属滥用职权 |
| 3.3 拒发个人健康证明就是行政不作为 |
| 3.4 “收费执法”影响执法形象和水平 |
| 4 结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 1.3.3 研究述评 |
| 1.4 概念界定 |
| 1.5 研究内容 |
| 1.6 研究方法 |
| 1.7 创新之处 |
| 2 档案司法诉讼的形式特征 |
| 2.1 档案司法诉讼的总体形式特征 |
| 2.2 档案行政诉讼的形式特征 |
| 2.3 档案民事诉讼的形式特征 |
| 2.4 档案刑事诉讼的形式特征 |
| 3 档案司法诉讼的内容中法律纠纷的特征与形成规律 |
| 3.1 档案司法诉讼的主要争议焦点 |
| 3.1.1 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认定争议 |
| 3.1.2 行政机关档案管理行为的性质争议 |
| 3.1.3 档案民事纠纷中对档案违法的可诉范围争议 |
| 3.1.4 档案保管部门责任争议 |
| 3.1.5 档案法律纠纷的诉讼时效争议 |
| 3.2 档案司法诉讼中档案法律纠纷的特征 |
| 3.2.1 档案司法诉讼中档案法律纠纷的内隐性 |
| 3.2.2 档案司法诉讼中法律纠纷的滞后性 |
| 3.2.3 档案司法诉讼中法律纠纷的被动性 |
| 3.2.4 档案司法诉讼中法律纠纷的档案价值模糊性 |
| 3.2.5 档案司法诉讼中法律纠纷的主体权力不平等性 |
| 3.3 档案司法诉讼中档案法律纠纷的形成规律 |
| 3.3.1 行为规律 |
| 3.3.2 认识规律 |
| 3.3.3 心理规律 |
| 3.3.4 意识规律 |
| 4 档案司法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 |
| 4.1 档案司法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 |
| 4.1.1 法规间调整的不协调,法条的规定粗放 |
| 4.1.2 档案行政行为不够规范,档案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
| 4.1.3 案由选择不统一,裁判依据不严谨 |
| 4.1.4 个人举证难度大,档案权利的补救较困难 |
| 4.1.5 对司法中的档案真伪鉴定实践和档案价值鉴定的必要理论研究存在不足 |
| 4.2 对档案司法诉讼案件中反映出的问题的建议 |
| 5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