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齐[1](2020)在《中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渔业互助保险制度是我国经过多年摸索而确立的符合中国渔业生产特点的一项制度,具有其价值和优势,符合我国国情,在分散化解渔业生产风险、促进我国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渔业互助保险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制度僵化,相关法律法规欠缺,互助保险组织体制及组织架构不合理、缺乏监管,政府不当干预等诸多问题。并且该领域相关研究成果滞后,存在与现存实际不符的情形。在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已经制约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分为导言和第一章到第四章共五个部分。在导言的文献综述部分,本文梳理分析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大致的研究现状;在第一章中简要阐述了渔业互助保险的内涵与价值;在第二章中论述了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两个突出问题即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和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的不合理;在第三章中本文探究了美国、日本及韩国的渔业保险的现状及特点,以获得解决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启示;在第四章中本文综合上文中论述的问题和启示,在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治理机制和商业保险和商业再保险的引入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要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首先要有专门的法律内容对渔业互助保险的内容进行规定,在我国《农业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出台《农业保险法》并留出单独一章对渔业互助保险进行规定,然后再通过相应的规范进行细化,从而通过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经营目标、政府支持方式、互助保险组织运作方式等,明确政府部门权力边界,理清政府各部门对于渔业互助保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确保投保会员在互保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同时应当完善地方渔业互保条款,明确其制定程序,规范其内容,做到互保条款权利义务平衡。其次,要配合上述规定内容,完善渔业互保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治理,包括完善组织章程,明确组织定位,减少组织行政色彩;优化组织结构,体现区域特点;明确组织内部职能机关职责,建立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等。最后,为推动我国渔业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笔者明确提出了未来的渔业保险市场应当是政策性的渔业互助保险+政策性的商业保险的双重模式以及引入商业再保险进入渔业再保险市场的设想。
姜雨町[2](2019)在《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把海洋渔业发展纳入建设海洋强国战略,为渔业发展提供新机遇。渔船作为最主要的生产工具,是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而渔船作业往往面临巨大的海上风险,因此,渔船保险是分散渔船船东风险以及保障渔业经济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我国,渔船保险主要采用互助保险的形式。我国渔船互助保险发展至今,已取得显着成效,对渔船互助保险进行有效监管也成为当前的重要问题。完善的监管有利于规范渔船互助保险领域的保险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因此,笔者从渔船互助保险监管的角度出发,分析当前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所面临的困境与阻碍,并提出相关的法律建议。笔者立足于国内外现有研究,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论文围绕监管这一主题展开,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对渔船互助保险及其监管的概述,包括对渔船互助保险这一概念的定义、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等。该章还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现状进行概述,包括监管的重要性以及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性质进行探讨,性质决定监管内容。笔者经过分析提出观点认为我国渔船互助保险并不具有商业性,坚持其政策性特征更加符合渔船互助保险的实践,也有利于明确监管的重点。同时该章还结合实践对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与法律地位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我国渔业互保协会的监管应注重其非营利性特征,同时考虑渔业互保协会具有行政辅助色彩这一特点,结合渔业经济发展、政府转变职能等背景,在完善国家监管的同时为渔业互保协会保留行业自律的空间。第三章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主体进行探讨,阐述我国监管主体层面存在的问题,包括监管主体多元带来的权限交叉,分工不明确等。该章选取日本、韩国、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对比这些国家(地区)渔船保险监管主体的有关规定,借鉴成功的经验。第四章围绕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依据展开论述,探讨渔船互助保险的相关立法情况。同时以日本、韩国、美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为例,探究其他国家(地区)渔船保险的立法情况及监管依据,而后着眼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发现我国在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依据方面存在欠缺专门性立法、现行立法不完善等问题。第五章立足于前文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问题的探讨,针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存在的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监管对象性质存在争议、监管依据规定不完善等问题,结合对其他国家(地区)渔船保险的借鉴,提出相关的建议。例如依据渔船互助保险和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明确监管重点,完善监管主体的分工协作,修改渔船互助保险的相关规定等。论文的结论部分,在对前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上表达对我国渔船互助保险未来发展的展望。
冯建中[3](2019)在《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是一项建立在自然法理论之上、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特殊海事法律制度。本文在研究国内外海上人命救助法律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从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法律属性入手,对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和私法领域中涉及的理论争议、重点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系统阐述了国家主管机关在海上人命救助中对包括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在内的各类救助人以及被救助人进行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和救助人、被救助人在救助中作为平等主体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分析了海上人命救助人违反救助义务可能产生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研究了国际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国与沿海国在指挥救助时可能产生的协调权竞合和冲突等热点问题,为海上人命救助公法和私法立体多元化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相关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和价值判断。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通过对比国内外学者对海上人命救助的认识,从其法律概念和技术概念“一身二任”的特点入手,对其意涵进行了界定,阐释了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及其法定性、公益性、无偿性和优先性等特征,对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认识进行评析,提出了海上人命救助公法性和私法性的双重属性,论证了海上人命救助建立的自然法理论基础。第二章对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探讨了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主管机关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边界,系统地研究了由政府专业救助力量、涉海执法部门和军事力量、社会救助力量、船长船员等构成的我国救助人谱系,对在海上人命救助中作用日益彰显的志愿者等社会救助力量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三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问题。本章运用公共行政理论,对各沿海国在海上人命救助的政府部门间协调模式以及政府部门与其他组织间协调模式进行了剖析,研究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背景下缔约国、沿海国、人道主义救援国等相关国家的权利及其产生的竞合和冲突等问题,并对此提出调和应对解决方案。对政府主管机关、专业救助人、船长船员等不履行法定救助义务所应承担的公法上的责任进行了研究。第四章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本章在分析了作为平等主体的救助人和被救助人在海上人命救助中民事权益权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救助人的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了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通过分析学界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特别是从“否定说”向“相对肯定说”的转变过程,研究酬金的评估、核定标准,同时提出通过建立保险、基金机制和政府拨款等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的建议。重点阐述了救助人对被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确定等问题。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建议。本章在对我国现行海上人命救助立法进行评析的基础上,提出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等方式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立法的基本思路,以及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数额、建立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规范救助人的法律责任等完善立法的具体路径,并就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问题提出了建议。
江心宇[4](2019)在《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执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渔业是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因其成本高、风险高、产出偏低的产业特性,各国普遍采取扶持政策。我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对降低渔民生产成本、提升渔业现代化装备水平、降低捕捞强度、促进渔业结构调整产生重要影响。但我国渔业补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找出问题根源,并提出对策,对于提升渔业补贴效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渔业相关文献、资料的分析对比,并深入渔村渔区展开实地调查,分析了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执行中出现的“补贴政策偏离渔业管理目标”、“补贴规模不够”、“行政主体落实政策不到位”、“渔民对补贴政策信息了解不全面”等问题。本文从史密斯模型理论的四个维度,理想化的政策、执行机构、目标群体和环境因素,展开原因分析。在对比总结各国渔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执行的对策。从完善渔业补贴政策、健全执行机构内部制度、增进与目标群体的互动、优化补贴实施环境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对策。本文认为实现渔业现代化是大势所趋,扩大渔业补贴的种类,增加渔业补贴的力度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政策执行体系还须进行完善,防止偏离政策目标。
邵帅[5](2019)在《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员行业的健康发展对国家利益至关重要,是当前国家正实施海洋强国、航运强国等战略中的重要保证。近年来船员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受到理论界关注,但由于船员权益涉及跨多个法律部门,环节多,情况特殊复杂,现有研究多集中于劳动法项下或涉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列之权益,并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理论和认知体系,碎片化的研究对改善船员权益现状作用有限。当前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社会治理正处于转型期,与硬法具有的“国家强制力保障”特征不同,软法着眼于社会实效,与法社会学对法的认识一脉相承。由于与当前社会发展理念内涵高度契合,其兴起在当今中国倡导法律多元主义背景下有一定必然性。软法理论具有较大拓展性,将软法与船员权益保障相结合,推动船员行业的良性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时代意义。文章在船员权益保障领域,结合公权力的运行,通过层层推导辩证地将国内软法和国际软法在多维度展开论述和剖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探索建立完善船员权益保障综合制度框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方案。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包括6部分,各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首先对于涉及到的船员、权益等概念根据本文研究需要界定了范围。之后通过综合各方数据统计分析得出当前实际仍从事船员职业的人数已经处在下降拐点,群体质量也不容乐观,船员群体已经开始衰落,对其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实践中硬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存在不足,对船员权益保障不力也导致了船员社会评价不断降低,同时也加剧了船员衰落趋势。而软法理论为解决船员权益保障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2章主要对文章涉及的理论进行全面系统论述,包括软法、弱势群体和公权力等法理。软法与法社会学一脉相承,是船员社会治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选择。对船员权益的保障离不开公权力,克服公权力异化缺陷需要对权力进行制衡,国家公权力由于具有先天优势而成为制衡的主要对象,解决途径除了对国家公权力分权形成内部制约,以及培养其他公权力形成一定程度外部制衡外,通过软法模式改善公权力的运行也是一种有效途径。合法性分析方面,本章从人权理论延伸到其下位的弱势群体理论,通过比对和价值梳理,最终得出中国船员的弱势群体属性定位,对其权益予以特殊保障具备法律正当性和必要性。第3章进一步对软法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的优势进行对比分析,论证了软法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硬法保障不足,其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法概念的重构使当前尚运行于法律之外的部分公权力纳入法范畴并受其规制成为可能,对船员领域的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随后,通过对船员权益保障较好的典型国家的作法和制度进行分析归纳,这些国家在保障船员权益方面不但采取积极的硬法保障手段,而且更重视政策、行政协议、指导手册等软法手段的保障,取得显着成效。第4章将视野投放于国际法,国际法语境下软法构成也颇为丰富,包括不具有强制性义务内容的国际条约,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跨国协议,以及国际公约中的软法条款。在海事领域,国际海事公约中的软法部分对缔约国履行条约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国际海事组织强制审核制度及港口国监督制度的实施,国际海事公约约束力呈加强趋势,而且由于这些公约普遍规定了不给予非成员国更优惠待遇条款,海事公约中的公权力效力已不限于成员国范围,其中软法作用也愈加突显。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对船员权益保障具有重要影响,本章系统论述了国际软法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三大主要涉船员海事公约中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脉络。最后对港口国备忘录这种特殊的国际软法形式进行了专门研究,以期通过借鉴国际法中的成功经验提高我国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保障船员权益的水平。第5章从国家和社会的国内软法角度对涉及船员权益保障领域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涉及的具体领域问题包括:由于部门职责划分缺位交叉造成的公权力本身对船员权益损害;船员社会组织的孱弱导致船员自治程度低下并在法律和政策制定中缺少话语权;船员市场的有序和自律需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通过对相关领域问题中所涉及的软法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突显了软法在解决船员权益问题中的价值。在所涉及的问题中,一些是源于公权力自身缺陷导致的对船员权益的损害,另外则涉及公权力对由其他原因造成船员权益损害时的保障不力。同时分析了我国在履行公约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和不足。第6章一方面主张应加强软法的应用和理论研究,提出以软法和硬法为表、公权力为里的社会治理理论架构。强调通过与硬法的协调配合,逐步建构起符合我国船员权益保障需要的国际、国家及社会软法体系;另一方面从实现路径方面,结合前文提及的船员权益保障相关问题,提出各公权力主体通过分工协作不断推进船员权益保障,开创船员领域软法与硬法共治的新局面。同时在一些具体领域如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加强与国际船员工会组织合作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陶姗姗[6](2017)在《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因渔业生产作业风险大、区域性强等特点,渔业保赔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特殊保险形式,越来越多的渔船船东选择加入互保协会,通过互助保险来减少海上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我国目前全国范围内渔业互保协会即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已在各地成立了 26个办事处,已有6个省成立了省级渔业互保协会。渔业互保协会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主体,区别于《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其法律适用比较复杂。渔业保赔保险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保险法》、《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是本文的重点,希望通过比较分析,明确其适用范畴,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渔业保赔保险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渔业保赔保险的概念作了界定,整理了目前渔业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进而讨论其作为农业保险的一种,和农业保险一样具有特殊性,《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其当然适用,该条例中规定农业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但是具体如何参照、参照的范围没有规定;特别是渔业保险,由于其区别于陆地的海上作业和风险特征,"参照适用《保险法》"的问题更为复杂,需要深入讨论。第二部分探讨了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理论依据、限制条件,说明义务、保险利益原则应当根据渔业险的特点予以适用。"参照"适用不是完全适用,因此,第三部分探讨了渔业保赔保险不宜适用《保险法》的范畴,互保金请求权等不宜参照适用。由于渔业保赔保险具有海上保险的部分特征,因此第四部分主要分析了《海商法》关于海上保险的规定,适航义务、如实告知义务等应参照适用于渔业保赔保险。
曾梦岚[7](2016)在《福建沿海渔民社会保险问题研究 ——以霞浦县为例》文中指出渔业,是人类历史上最古老也是风险性最高的行业之一,在危机四伏的大海上作业,渔民随时会受到威胁,甚至以命相搏。然而,从现状来看,一方面,当前农业保险制度更多覆盖的是渔业生产领域,对渔民社会保险方面的关注目前尚少;另一方面,适合渔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尚未健全,给渔民生活带来许多后顾之忧。本文以沿海渔民社会保险问题的研究为主题,选取了福建省典型渔业大县——霞浦县作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实地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了解到当前霞浦县渔民群体的主要特征,表现为内部群体构成复杂、青年型劳动力居多、总体劳动力质量偏低、劳动关系不规范、社会保险意识落后、社会支持结构单一等方面,而现有的渔民社会保险制度未能对其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出现了参保形态碎片化、参保满意度低、船东参保主体责任有限等问题。在了解现状的基础上,本文运用社会政策“四要素”理论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发现当前政府层面对渔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制定与宣传存在缺位,同时在实施政策过程中对渔民群体特征的了解和把握程度不足,另外从政策资源的角度上看,船东、渔业互保协会等相关主体的参与度不高,政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也无法满足需要。此外,本文借鉴了国内一些渔区在渔民社会保险领域的先行经验:一是养老保险方面的浙江经验,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集体补贴”、“突破户籍限制,自由选择制度”、“借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三种模式;二是工伤、医疗保险方面的“两岛”经验,包括“立法先行,保障全面”的海南模式和“突出渔会组织作用,理赔和预防相结合”的台湾模式。三是失业保险方面的“两港”经验,包括“突破户籍与职业桎梏”的厦门模式和“补偿与培训相结合”的连云港模式。最后,文章着重从对象认定、筹资模式设计、职能主体建设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制度建设的构想。主体认定方面,本文认为应按照年龄、收入、职务等经济社会特征,将渔民群体进行进一步的细分,了解不同类型渔民的具体诉求,并在制度设计中体现出来。筹资主体方面,社会保险资金筹集过程中,应强调不同主体的参保责任,建立起渔民自己缴费为主,地方政府、集体经济、渔船单位共同补贴的“1+3”的渔民社会保险筹资体系。主体建设方面,应发挥渔业互保协会业务、经验方面的天然优势,重建其职能结构,发挥其在渔民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中的基础作用。
林海棠[8](2014)在《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渔业经济面临着严重的“三渔”问题,渔业经济发展缓慢、渔村基础建设滞后、渔民生活水平低下,需要政府参与才能解决当前困境。然而在渔业风险保障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渔民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渔区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和完善渔业风险保障机制,对降低渔民灾害损失、减轻政府减灾抗灾压力、保持渔区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世界各国都有相应的渔业保障政策,我国仍缺乏对整个保障政策的体系性研究,本文通过对渔业保障体系的研究,希望在我国渔业政策性保障体系方面的研究能够有所突破、有所发展,并从政策层面提出一些具体意见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主要观点和基本思路,从立法保障、财政保障、金融保障、组织保障着手分析当前各类保障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薄弱之处,通过加强渔业确权、渔业补贴合理化、拓宽渔业金融渠道、促进渔业合作组织发展四个方面来构建与完善我国的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实现加快促进渔业现代化、完善渔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渔民收入水平和综合素质,保障我国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为国内外渔业保障的研究综述;第二部分为渔业保障的理论研究;第三部分为我国渔业保障政策的现状研究,针对当前我国渔业经济保障体系中的薄弱之处,对渔业法律法规不全面、财政扶持政策力度不够、渔业金融发展速度缓慢及渔业组织管理不健全问题展开研究;第四部分为根据国内外政策性渔业保障的模式及经验启示发掘相关政策借鉴;第五部分为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构建,包括构建原则、必要性和设想;第六部分为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的保障措施,具体为落实渔业权确权、规范渔业补贴政策、拓宽金融融资渠道、加强组织互助管理。这对促进渔民增收、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主要方法和创新之处包括,当前对于政策性渔业保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各分支政策的发展进程及战略上,对于全面保障体系的研究还是相对较少的。对渔业法规、财政政策、金融服务、组织管理进行研究分析,找出缺陷并提出改进。利用案例分析,比较国内外渔业政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渔业保障政策提供借鉴。融合公共政策学综合分析渔业经济问题、总结经验、结合实际得出对策和措施;当前关于全面保障体系的研究相对较少;比较国内外渔业政策的先进经验,为我国渔业保障政策提供借鉴。将公共政策学融入到渔业经济当中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我国渔业经济发展中有益的经验,然后结合当前我国渔业经济的实际情况,最后得出推进我国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对策和措施。
杨文生[9](2014)在《基于监管视角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通过建立现代渔业保险制度对渔业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对于促进渔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和保持渔区的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渔业互保协会组织渔民开展互助模式的渔业保险,成功地探索出了一条非营利性的渔业保险新路径。2007年以来,互保协会又与农业部、渔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联合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渔业互助保险的业务规模和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升。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从法律制度层面界定了渔业保险的“政策性”特征,肯定了农业互助保险组织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的合法性。要在《农业保险条例》所设计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建立起以渔业互保协会为承保主体的覆盖全国、全行业的渔业保险制度,不仅需要发挥互保协会独特的运营优势和其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与政府部门合作提供准公共产品、参与社会管理的身份优势,更需要以组织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规范、业务运营高效的渔业互助保险为依托,并将渔业互保业务逐步纳入保险监管的体系之中,完善治理结构,有效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这对于发展历史较短、实力较弱,组织体系与业务运营管理体制不够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又特殊的互助保险组织来说,不仅是良好的发展机遇,更意味着严峻的挑战。本文在对渔业保险领域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梳理、评述和对相关基础理论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运用管理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与方法,围绕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绩效评价展开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首先,对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与监管现状的分析。以非营利组织为视角,从业务运营、治理结构、运营风险和监管几个层面分析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理性认识互保协会因组织性质与承保模式相结合而产生的运营优势;揭示政策支持对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影响;剖析互助运营中所面临的监管困境。其次,对构建监管导向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必要性的探讨。一方面,绩效评价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增加互保运营的竞争实力,可以促进能力建设,增强互保协会的社会公信力,可以改善政府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是渔业互助保险可持续发展与战略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监管的低效率及监管空白,使渔业互助保险陷入监管困境。因而,为实现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经济效益与合法合规的双赢,使其运营目标与监管目标更加接近,弥补运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使其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向内涵式发展转变,使其治理结构得到完善并突出监管重点与特色,使监管方式更适应非营利互保组织的监管特点,提高监管效率,需要构建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第三,采用平衡计分卡方法构建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在总结保险企业绩效评价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非营利组织绩效评价中常用的平衡计分卡方法,并引入监管维度,构建出包括客户、财务、内部流程、创新与成长和监管五个维度的平衡计分卡运营绩效评价模型,对各维度进行内涵界定、成功关键因素及相互间的因果联系分析,设计出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评价过程中的指标筛选、权重设置方法进行分析说明。第四,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采集相关指标计算与权重赋值所需要的财务、业务和问卷调查数据,运用五维度监管导向的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体系,对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绩效进行实证分析,一方面检验评价方法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反映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的总体绩效,为进一步完善运营管理,提升运营绩效水平寻找依据。最后,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提升的政策与措施建议。结合实证研究的结论,从监管导向平衡计分卡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的五个维度,提出改善运营绩效的政策与措施建议,并将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改善,提升到渔业保险的战略发展与战略管理层面,为互保协会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管理和政府部门制定对渔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扶持措施提供参考。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运用平衡计分卡,构建出包括监管在内的五维度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模型与指标体系。在各层级评价指标的设计上,不仅突出了互保协会在组织使命上的非营利性特色,而且针对渔业互保业务运营的实际情况对偿付能力、资产类、信息披露与治理结构等指标进行了调整与缩减。其次,将互保协会放在互益型非营利组织的视角下,突出其作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中应发挥的作用,分析其运营特点及其运营绩效评价中所应体现出的社会性,进而探求如何规范运营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提升运营绩效的思路。
杨文生[10](2012)在《山东渔业互助保险运营情况的调查》文中研究表明渔业是高投入高风险行业之一,由于渔业的组织化程度较低,渔民抗风险能力脆弱,迫切需要渔业保险提供保障。在商业保险逐步退出市场情况下,渔业互保协会遵循"互助共济,服务渔业"的宗旨组织渔民开展互肋保险,成效显着。近年,又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出一条国家政策引导、渔民参保互助、财政保费及费用补贴和互保协会基础运作的渔业保险新途径。山东的渔业保险事业在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的努力下不断发展壮大,本文通过对山东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状况的调查分析,提出进一步完善山东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的对策建议。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一)渔业互助保险的演进 |
| (二)渔业互助保险存在的问题 |
| (三)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经营模式的相关研究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渔业互助保险概述 |
| 第一节 渔业互助保险的概念 |
| 第二节 渔业互助保险的价值 |
| 一、渔业生产风险复杂且损失严重 |
| 二、渔民缺少分散风险的手段 |
| 第二章 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的突出问题 |
| 第一节 法律制度不完善 |
| 一、法律支撑不足,规定模糊 |
| 二、渔业互助保险业务条款不科学 |
| 三、欠缺保障渔民充分参与的法律规定 |
| 第二节 渔业互保机构设置和管理不合理 |
| 一、渔业互保机构设置的不合理 |
| 二、渔业互保机构和人员管理的不合理 |
| 第三章 域外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考察 |
| 第一节 日本渔业保险制度 |
| 第二节 美国渔业保险制度 |
| 第三节 韩国渔业保险制度 |
| 第四节 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启示 |
| 一、对渔业保险立法的启示 |
| 二、对互助保险组织架构及人员管理的启示 |
| 三、对政府作用及定位的启示 |
| 四、对融资方式的启示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渔业互助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渔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 |
| 一、用专门的法律内容对渔业保险进行规定 |
| 二、完善地方渔业互保条款 |
| 第二节 完善渔业互助保险组织治理机制 |
| 一、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内部治理机制 |
| 二、完善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外部治理机制 |
| 第三节 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的引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及其监管的概述 |
| 第一节 渔船互助保险的定义 |
| 第二节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发展现状 |
| 一、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发展背景 |
| 二、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概况 |
| 第三节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的现状 |
| 一、渔船互助保险监管的重要性 |
| 二、渔船互助保险监管的概况 |
| 第二章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对象 |
| 第一节 渔船互助保险监管险种的性质 |
| 一、渔船互助保险的强政策性 |
| 二、渔船互助保险的非商业性 |
| 第二节 渔船互助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
| 一、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 |
| 二、渔业互保协会的法律地位 |
| 第三章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主体 |
| 第一节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 |
| 一、我国渔船互助保险面临多头监管 |
| 二、监管主体间缺乏合理的分工协作 |
| 第二节 对其他国家(地区)渔船保险监管主体的借鉴分析 |
| 一、日本渔船保险的监管主体 |
| 二、韩国渔船保险的监管主体 |
| 三、美国渔船保险的监管主体 |
| 四、我国台湾地区渔船保险的监管主体 |
| 第四章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依据 |
| 第一节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依据存在的问题 |
| 一、缺乏专门性立法 |
| 二、现行立法尚不完善 |
| 第二节 对其他国家(地区)渔船保险监管依据的借鉴分析 |
| 一、日本渔船保险的监管依据 |
| 二、韩国渔船保险的监管依据 |
| 三、美国渔船保险的监管依据 |
| 四、我国台湾地区渔船保险的监管依据 |
| 第五章 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的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依据监管对象的性质明确监管重点 |
| 一、注重对渔船互助保险财政补贴的监管 |
| 二、注重对渔业互保协会“非营利性”的审查 |
| 第二节 改善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监管主体工作的实施 |
| 一、建立监管主体的权力清单 |
| 二、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 |
| 三、提高监管实施情况的透明度 |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渔船互助保险的监管依据 |
| 一、增强渔船互助保险监管依据内容的完整性 |
| 二、注重法律规定的前瞻性 |
| 三、增强法律规定用语的平实性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范畴和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界定 |
| 一、海上人命救助解析 |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内涵及外延 |
| 三、海上人命救助的特征 |
| 四、相近概念比较 |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 |
| 一、海上人命救助性质的不同认识及评析 |
| 二、海上人命救助的性质分析 |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制度的自然法分析 |
| 一、自然法理论对生命权平等保护的探讨 |
| 二、自然法理论影响下海上人命救助义务的确立 |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 |
| 一、国际公约及其发展 |
| 二、海上人命救助国际立法发展趋势带来研究的新视角 |
| 第二章 海上人命救助主体制度 |
| 第一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与救助人 |
| 一、我国海上人命救助主管机关 |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救助人谱系 |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专业救助人 |
| 一、专业救助人的界定 |
| 二、专业救助人的法律资格 |
| 三、专业救助人的法律地位 |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的社会救助力量 |
| 一、互益性社会组织 |
| 二、海上人命救助志愿者 |
| 第三章 海上人命救助的公法规制 |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 一、海上人命救助协调组织模式 |
| 二、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行政管理模式 |
| 三、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协调机制 |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协调制度 |
| 一、救助国协调权的权源 |
| 二、救助国协调权的竞合 |
| 三、救助国协调权竞合下的冲突 |
| 四、救助国协调权冲突的调和与应对 |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刑事责任 |
| 一、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 |
| 二、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 三、刑事责任的司法实践 |
| 第四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的行政责任 |
| 一、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
| 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
| 第四章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保障制度 |
| 第一节 海上人命救助民事权益法律保障的基础 |
| 一、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基本的权利义务 |
| 二、救助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 |
| 三、救助人权利义务不对称性的平衡 |
| 第二节 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 |
| 一、关于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争议 |
| 二、海上人命救助酬金请求权的构成及法律性质 |
| 三、海上人命救助酬金的评估及核定 |
| 四、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 第三节 海上人命救助人民事责任和损害赔偿 |
| 一、救助人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
| 二、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 三、救助人民事法律责任的免除 |
| 四、海上人命救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
| 第五章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及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现有海上人命救助的立法分析 |
| 一、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 |
| 二、对现有立法规定的分析 |
| 三、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 一、采取体系化立法模式 |
| 二、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 |
| 三、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互为补充 |
| 四、纳入及转化国际公约的规定 |
| 第三节 完善我国海上人命救助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 |
| 一、完善国家海上人命救助行政管理体制 |
| 二、完善救助人法律地位及酬金请求权 |
| 三、合理确定救助人救助酬金的数额 |
| 四、建立海上人命救助费用补偿机制 |
| 五、规范海上人命救助中救助人的法律责任 |
| 第四节 我国海上人命救助国际合作制度完善 |
| 一、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 |
| 二、完善国际合作模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进展 |
| 一、国内外政策执行相关研究状况 |
| 二、国内外渔业补贴相关研究状况 |
| 三、研究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创新点 |
| 一、研究思路 |
| 二、创新点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 一、补贴政策 |
| 二、渔业补贴 |
| 三、政策执行 |
| 第二节 史密斯模型理论 |
| 一、史密斯模型的四大因素 |
| 二、史密斯模型的调节机制 |
| 第三章 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的执行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的内容 |
| 一、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 |
| 二、渔民转产转业补贴 |
| 三、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补贴 |
| 四、渔业保险补贴 |
| 五、远洋渔业发展支持政策 |
| 第二节 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具体执行情况 |
| 一、执行机构及执行对象 |
| 二、补贴发放程序 |
| 第三节 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的执行效果分析 |
| 一、缓解渔民生产困境 |
| 二、加强渔业设施装备建设 |
| 三、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
| 第四章 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执行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补贴政策执行存在的问题 |
| 一、补贴政策偏离渔业管理目标 |
| 二、渔业补贴规模不够 |
| 三、渔业补贴核算指标体系欠透明 |
| 四、行政主体落实政策不到位 |
| 五、渔民对补贴政策信息了解不全面 |
| 六、渔业保险财政补贴机制不健全 |
| 第二节 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
| 一、补贴政策自身存在不足 |
| 二、补贴政策的执行机构存在缺陷 |
| 三、目标群体对政策认同缺失 |
| 四、政策执行相关环境因素的不利影响 |
| 第五章 完善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执行的对策 |
| 第一节 国外各国及地区渔业补贴政策及其启示 |
| 一、国外渔业补贴政策 |
| 二、国外渔业补贴政策的启示 |
| 第二节 完善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的对策建议 |
| 一、完善渔业补贴政策 |
| 二、健全执行机构的内部制度 |
| 三、增进与目标群体的互动 |
| 四、优化补贴实施环境 |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 第一节 结论 |
| 一、渔业补贴政策的规模还会扩大 |
| 二、渔业补贴政策执行体系还须完善 |
| 第二节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 泉州市渔业补贴政策执行调查问卷 |
| 附录B 渔业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访谈提纲 |
| 个人简历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我国船员群体困境及船员权益硬法保障之不足 |
| 第一节 概念的界定及检视 |
| 一、船员与海员概念界定 |
| 二、船员权益概念界定 |
| 第二节 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及发展现状 |
| 一、我国船员群体特点分析 |
| 二、我国船员发展面临瓶颈 |
| 三、我国船员队伍发展困境成因 |
| 第三节 船员权益硬法保障的不足 |
| 一、船员领域硬法建设现状 |
| 二、船员权益硬法保障方面不足的具体表现 |
| 第二章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相关概念及法理分析 |
| 第一节 软法的本体理论 |
| 一、软法概念、特征和基本构成 |
| 二、软法的分类 |
| 三、软法是改善公权力服务社会个体的有效模式 |
| 第二节 软法与硬法的界分及相互关系 |
| 一、软法与硬法的界分标准 |
| 二、硬法与软法相互关系 |
| 第三节 实施船员权益特别保障的法理与实证分析 |
| 一、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 二、对船员权益特别保障具备法理正当性 |
| 三、加强船员权益保障的实证分析 |
| 第三章 软法保障船员权益的优势分析及国外经验启示 |
| 第一节 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优势 |
| 一、符合船员治理的时代需要 |
| 二、弥补硬法保障船员权益不足 |
| 三、有利于船员领域实现法治化 |
| 第二节 国外船员权益软法保障的启示 |
| 一、部分国家船员发展与保障情况 |
| 二、国外船员权益保障经验归纳和启示 |
| 第四章 国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第一节 船员领域国际软法价值和发展趋势 |
| 一、海事公约中软法作用和价值 |
| 二、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趋势 |
| 第二节 与船员有关的主要海事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 一、海事劳工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 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 三、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中之软法表现 |
| 四、与船员有关主要海事公约中软法的发展脉络 |
| 第三节 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特殊的国际软法存在 |
| 第五章 国内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第一节 国家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一、组织类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二、公共政策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三、规制行政裁量权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第二节 社会软法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一、信用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二、标准化体系制度对船员权益的保障 |
| 第三节 我国在履行船员海事公约方面存在不足 |
| 一、宏观层面的不足 |
| 二、实践层面的不足 |
| 第六章 船员权益的软法保障模式建构及相关建议 |
| 第一节 构建船员权益保障的软法模式架构 |
| 一、规制与船员相关的国家软法 |
| 二、培育与船员相关的社会软法 |
| 三、吸收国际软法经验 |
| 四、重构与软法相协调的船员硬法 |
| 第二节 船员权益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与衔接 |
| 一、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协调 |
| 二、实现双轨保障模式下软法与硬法的有效衔接 |
| 第三节 实现船员权益保障软法与硬法共治路径 |
| 一、国家应建立便捷高效的权责体系 |
| 二、国家和社会需共同推进船员信用和标准等领域建设 |
| 三、推动各主体在船员领域国际合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我国渔业保赔保险及其法律适用基本问题 |
| 1.1 渔业保赔保险的界定与承保 |
| 1.1.1 渔业保赔保险的界定 |
| 1.1.2 渔业保赔保险的承保主体 |
| 1.1.3 渔业保赔保险的承保范围 |
| 1.2 农业保险与渔业保赔保险的特殊性 |
| 1.2.1 农业保险的特殊性 |
| 1.2.2 渔业保赔保险的特殊性 |
| 1.3 《农业保险条例》对渔业保赔保险的适用 |
| 1.3.1 渔业保赔保险具有农业保险的性质 |
| 1.3.2 《农业保险条例》的明文规定 |
| 第2章 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的范畴 |
| 2.1 "参照"适用的理由 |
| 2.1.1 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的必要性 |
| 2.1.2 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保险法》的可行性 |
| 2.2 "参照"适用的条件限制 |
| 2.2.1 不能违背渔业互保协会的性质 |
| 2.2.2 需要参照的内容不能违背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和原则 |
| 2.2.3 不能脱离《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照适用的范围 |
| 2.3 应当"参照"的范畴 |
| 2.3.1 《保险法》通用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 |
| 2.3.2 保险人说明义务 |
| 2.3.3 保险利益原则 |
| 第3章 渔业保赔保险不宜"参照"适用《保险法》的范畴 |
| 3.1 "参照"适用的可选择性 |
| 3.1.1 引用性法条的涵义 |
| 3.1.2 《农业保险条例》中引用性法条的运用 |
| 3.2 不宜"参照"适用的范畴 |
| 3.2.1 第三人互保金请求权 |
| 3.2.2 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 |
| 3.2.3 保险经营规则 |
| 第4章 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海商法》的范畴 |
| 4.1 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海上保险的依据 |
| 4.1.1 渔业保赔保险符合海上保险的基本特征 |
| 4.1.2 司法实践的承认 |
| 4.2 渔业保赔保险"参照"适用的范畴 |
| 4.2.1 船舶适航的规定 |
| 4.2.2 如实告知义务 |
| 4.2.3 保证义务 |
| 4.2.4 重复保险 |
| 4.2.5 《海商法》海上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相关理论研究 |
| 1.2.2 国内相关理论研究 |
| 1.2.3 文献评述 |
| 1.3 相关理论基础 |
| 1.3.1 社会风险防范理论 |
| 1.3.2 社会政策分析理论 |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图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 第2章 霞浦县渔民群体的基本特征及社会经济风险概况 |
| 2.1 调查基本情况概览 |
| 2.2 霞浦县渔民群体基本特征分析 |
| 2.2.1 生产风险巨大,多元支持体系尚未形成 |
| 2.2.2 渔民群体构成复杂,增加制度设计的难度 |
| 2.2.3 下海渔民多为青壮年,加大渔业家庭风险 |
| 2.2.4 渔民参保意识不足,学历及技能水平低 |
| 2.2.5 劳工合同签订率低,主体责任缺少约束 |
| 2.2.6 总体收入水平偏低,缴费能力受到限制 |
| 2.3 当前霞浦县渔民社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
| 2.3.1 参保呈“碎片化”形态,加剧渔民间的剥夺感 |
| 2.3.2 相关宣传较不到位,渔民对制度的认识有偏差 |
| 2.3.3 船东承担的责任有限,无法满足雇工需求 |
| 2.3.4 渔民参保信心不足,对制度的满意度偏低 |
| 第3章 基于社会政策“四要素”视角的原因分析 |
| 3.1 政策主体角度的原因分析 |
| 3.1.1 渔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与宣传存在问题 |
| 3.1.2 渔民工伤、医疗保险:制度与风险等级不匹配 |
| 3.1.3 渔民失业保险:未将渔民视为正式就业 |
| 3.2 政策客体角度的原因分析 |
| 3.2.1 渔民养老保险:户籍制度制约了参保诉求 |
| 3.2.2 渔民工伤、医疗保险:参保与预防均存在问题 |
| 3.2.3 渔民失业保险:失业与再就业问题并存 |
| 3.3 政策资源角度的原因分析 |
| 3.3.1 渔民养老保险:船东、村集体等参与程不足 |
| 3.3.2 渔民工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行业协会缺位 |
| 3.3.3 渔民失业保险:保障及培训资金难落实 |
| 3.4 运行机制角度的原因分析 |
| 3.4.1 渔民养老保险:转移与缴费方式适应性不强 |
| 3.4.2 渔民工伤、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及档位选择的灵活性弱 |
| 3.4.3 渔民失业保险:补贴机制方面存在问题 |
| 第4章 国内渔区的经验、做法与启示 |
| 4.1 渔民养老保险的探索——浙江经验的总结 |
| 4.1.1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集体补贴”的舟山模式 |
| 4.1.2 “突破户籍限制,自由选择制度”的普陀模式 |
| 4.1.3 “借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玉环模式 |
| 4.2 渔民工伤、医疗保险的探索——海南、台湾经验 |
| 4.2.1 “立法先行,保障全面”的海南模式 |
| 4.2.2 “突出渔会组织作用,理赔和预防相结合”的台湾模式 |
| 4.3 渔民失业保险方面的探索——厦门、连云港经验 |
| 4.3.1 “突破户籍与职业桎梏”的厦门模式 |
| 4.3.2 “补偿与培训相结合”的连云港模式 |
| 第5章 完善霞浦县渔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及制度构想 |
| 5.1 完善霞浦县渔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
| 5.1.1 加强政府主导同时完善各方参与机制 |
| 5.1.2 注重平衡渔民的特殊性与制度的兼容性 |
| 5.1.3 开阔思维、创新制度的运行机制 |
| 5.2 完善渔民社会保险制度的构想 |
| 5.2.1 “二维认定”的参保对象及资格的认定办法 |
| 5.2.2 “1+3”的渔民社会保险筹资办法 |
| 5.2.3 发挥渔业互保协会的实施主体作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附录(一) 《福建沿海渔民社会保险问题研究》问卷 |
| 附录(二) 《福建沿海渔民社会保险问题研究》访谈大纲 |
| 附录(三) 针对船东与渔业雇工的访谈部分问答记录 |
| 附录(四) 部分访谈个案整理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进展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目的和内容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1.4 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 |
| 1.5 研究方法 |
| 2 相关概念的界定和理论依据 |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2.1.1 渔业政策 |
| 2.1.2 渔业保障 |
| 2.1.3 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 |
| 2.2 理论依据 |
| 2.2.1 公共产品理论 |
| 2.2.2 公共政策分析理论 |
| 2.2.3 市场失灵理论 |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 3 我国渔业的发展与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的现状 |
| 3.1 我国渔业的发展现状 |
| 3.2 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的现状 |
| 3.2.1 我国渔业立法情况 |
| 3.2.2 我国财政对渔业支持的情况 |
| 3.2.3 金融保险对渔业的支持情况 |
| 3.2.4 渔业组织保障概况 |
| 3.3 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存在的问题 |
| 3.3.1 渔业法律法规确权不足 |
| 3.3.2 财政补贴政策不合理 |
| 3.3.3 渔业金融服务发展缓慢 |
| 3.3.4 渔业行业协会作用有限 |
| 4 国内外政策性渔业保障的模式及经验 |
| 4.1 国内渔业保障的模式及经验 |
| 4.1.1 渔业权制度 |
| 4.1.2 渔业补贴政策 |
| 4.1.3 渔业保险模式 |
| 4.1.4 船东互保协会 |
| 4.2 国外渔业保障的模式及经验 |
| 4.2.1 美国的渔业权制度 |
| 4.2.2 挪威的渔业补贴 |
| 4.2.3 日本的渔业保险制 |
| 4.2.4 日本水产会 |
| 4.3 外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 4.3.1 个体可转让配额制度 |
| 4.3.2 产业结构角度调整渔业补贴 |
| 4.3.3 制定渔业保险专门的法律法规 |
| 4.3.4 水产组织管理规定 |
| 5 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构建 |
| 5.1 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构建的原则 |
| 5.1.1 法制性原则 |
| 5.1.2 系统性原则 |
| 5.1.3 可持续性原则 |
| 5.2 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必要性 |
| 5.2.1 经济背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
| 5.2.2 社会背景:渔民诉求的提高 |
| 5.2.3 时代背景:各国间联系日益紧密 |
| 5.3 构建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的设想 |
| 5.3.1 渔业保护政策 |
| 5.3.2 财政支持政策 |
| 5.3.3 金融保险政策 |
| 5.3.4 渔业组织政策 |
| 6 我国政策性渔业保障体系的保障措施 |
| 6.1 保障渔业确权深入落实 |
| 6.1.1 进一步实现渔业确权 |
| 6.1.2 更自由的配额流转权 |
| 6.1.3 科学的捕捞限额制度 |
| 6.1.4 加大禁渔护渔执行力度 |
| 6.2 规范渔业补贴政策 |
| 6.2.1 建立专门法律法规制度 |
| 6.2.2 完善独立渔业补贴机制 |
| 6.2.3 解决补贴总量问题 |
| 6.2.4 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
| 6.2.5 坚决维护自身权益 |
| 6.3 拓宽渔业金融融资渠道 |
| 6.3.1 建立专业渔业金融机构 |
| 6.3.2 健全渔业信用担保制度 |
| 6.3.3 加大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 |
| 6.3.4 加快商业性渔业金融建设 |
| 6.3.5 引导渔业民间金融的发展 |
| 6.4 加强行业协会互助管理 |
| 6.4.1 创造有利外部环境 |
| 6.4.2 加强协会自身建设 |
| 6.4.3 培养协会管理干部 |
| 6.4.4 扩大服务范围及方式 |
| 7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导师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述评 |
| 1.2.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 1.2.2 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 1.2.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
| 1.3 研究目的、主要内容与思路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主要研究内容 |
| 1.3.3 研究思路 |
| 1.4 研究方法与主要创新点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主要创新点 |
| 2 相关理论分析 |
| 2.1 互助保险制度的内涵与作用 |
| 2.1.1 互助保险的涵义和主要组织形式 |
| 2.1.2 互助保险制度的特点、地位与作用 |
| 2.2 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与治理 |
| 2.2.1 非营利组织的特征与作用 |
| 2.2.2 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价 |
| 2.2.3 非营利组织的治理 |
| 2.3 保险监管与治理监管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
| 2.3.1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
| 2.3.2 我国的保险监管目标与监管体系 |
| 2.3.3 保险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主要监管内容 |
| 2.3.4 治理监管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 |
| 2.4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与运营绩效评价 |
| 2.4.1 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制度 |
| 2.4.2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的作用 |
| 2.5 本章小结 |
| 3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与监管困境 |
| 3.1 我国渔业互助保险的运营特点 |
| 3.1.1 业务运营上的特点 |
| 3.1.2 治理结构上的特点——“民办公助”的二重性特征 |
| 3.1.3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风险的特殊性 |
| 3.1.4 渔业互助保险业务监管的特殊性 |
| 3.2 政策支持对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影响 |
| 3.2.1 政策支持的空间与效应 |
| 3.2.2 政策支持与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相互作用 |
| 3.3 渔业互助保险面临的监管困境 |
| 3.3.1 我国保险监管的有效性不足 |
| 3.3.2 渔业互助保险的监管困境 |
| 3.4 本章小结 |
| 4 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 |
| 4.1 构建监管导向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体系的必要性 |
| 4.1.1 实现经济效益与合法合规的双赢 |
| 4.1.2 保持目标一致性并弥补运营薄弱环节 |
| 4.1.3 顺应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趋势 |
| 4.1.4 改善渔业互保协会的治理结构 |
| 4.1.5 应对监管空白局面并提高监管效率 |
| 4.2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评价方法 |
| 4.2.1 我国保险企业绩效评价方法 |
| 4.2.2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方法的选择 |
| 4.3 监管导向的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平衡计分卡模型 |
| 4.3.1 使命的引导作用 |
| 4.3.2 战略的核心地位 |
| 4.3.3 平衡记分卡的各个维度与内涵 |
| 4.3.4 各维度的成功关键因素及相互之间的因果联系 |
| 4.4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
| 4.4.1 运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 4.4.2 运营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
| 4.5 运营绩效的评价过程 |
| 4.5.1 指标筛选与优化 |
| 4.5.2 设置权重 |
| 4.5.3 计算评价分值并进行评价 |
| 4.6 本章小节 |
| 5 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
| 5.1 山东省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的基本情况 |
| 5.1.1 发展历程 |
| 5.1.2 运营管理 |
| 5.1.3 主要保险产品与保险责任 |
| 5.1.4 政策性渔业保险的主要业务收入与赔付情况 |
| 5.1.5 产品与服务创新 |
| 5.2 数据来源 |
| 5.3 指标筛选 |
| 5.3.1 单因素分析 |
| 5.3.2 主成分分析 |
| 5.4 指标赋权 |
| 5.4.1 确定五个一级指标的权重 |
| 5.4.2 确定客户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
| 5.4.3 确定财务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
| 5.4.4 确定内部流程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
| 5.4.5 确定创新与成长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
| 5.4.6 确定监管维度各二级指标的权重 |
| 5.4.7 底层指标权重分布 |
| 5.4.8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合成 |
| 5.5 评价结果 |
| 5.6 评价结论 |
| 5.6.1 综合绩效 |
| 5.6.2 客户维度绩效 |
| 5.6.3 财务维度绩效 |
| 5.6.4 内部流程维度绩效 |
| 5.6.5 创新与成长维度绩效 |
| 5.6.6 监管维度绩效 |
| 5.7 本章小节 |
| 6 提升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的对策建议 |
| 6.1 统筹运营管理体系 |
| 6.1.1 加快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体系建设 |
| 6.1.2 开展渔业互保运营的绩效管理 |
| 6.1.3 构建监管导向的运营绩效评价体系 |
| 6.2 从监管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
| 6.2.1 构建适应互保协会治理与运营特点的监管体系 |
| 6.2.2 建立偿付能力指标体系与风险内控机制 |
| 6.2.3 完善互保协会的治理结构 |
| 6.2.4 强化利益相关者的表达机制 |
| 6.3 从创新与成长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
| 6.3.1 改进与创新互保产品 |
| 6.3.2 培养并提升专业队伍素质 |
| 6.4 从内部流程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
| 6.4.1 理顺各层级互保协会之间的业务管理组织体系 |
| 6.4.2 细化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 |
| 6.5 从财务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
| 6.5.1 推进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
| 6.5.2 丰富政府扶持的政策措施 |
| 6.5.3 改进运营风险处置手段 |
| 6.5.4 拓宽融资渠道 |
| 6.5.5 开展商业保险业务代理 |
| 6.6 从客户维度提升渔业互保运营绩效的措施 |
| 6.6.1 建立协会内部的合同纠纷调处机制 |
| 6.6.2 开展渔业互助保险的组织文化建设 |
| 6.7 本章小结 |
| 7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 7.1 研究工作总结 |
| 7.1.1 主要研究结论 |
| 7.1.2 主要研究不足 |
| 7.2 今后研究工作展望 |
| 7.2.1 渔业互助保险运营绩效研究视角的丰富 |
| 7.2.2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方法的完善 |
| 7.2.3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评价标准的制定 |
| 7.2.4 渔业互保运营绩效实证研究的深入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