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鹏[1](2020)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后,农村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农村经济得到飞速发展。然而,“三农”问题依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短板。破解“三农”问题,改善农村社会面貌路径很多,小额信贷,作为改善“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和实践,已经被证明是优化农村金融的重要制度创新。我国自引进小额信贷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在补齐“三农”短板上起到重要支持作用,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但是,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农村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面临巨大考验。本文对我国现行小额信贷法律制度进行梳理,对小额信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力求深度探究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法律制度建议,希望通过完善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促进农村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农村小额信贷、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分析,对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特征进行梳理,同时,对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经济学理论进行解读,从而归纳出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对立法现状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通过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典型案例“平遥小额信贷”进行分析,归纳“平遥小额信贷”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总结制约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法律制度因素,从而剖析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针对前文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对策。从革新理念、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体系、完善主要制度、完善法律实施体系四个方面提出建议,力图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张晓越[2](2020)在《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人口全部脱贫是我国政府不断努力的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通过各种途径致力于改善人民生活,尤其是金融精准扶贫更是在贫困地区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贫困发生率明显下降。但是,随着政府贫困线标准的上调,加之脱贫与返贫交织在一起,导致扶贫难度不断增加,因此,在现阶段加强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刻不容缓。加大对现存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完善的力度,不断增加金融精准扶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完善等工作,尽快构建一套适应中国发展的金融精准扶贫法律体系,是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问题研究的重中之重。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精准扶贫法律体系,早日实现脱贫的目标,主要从建立金融精准扶贫立法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创新法律体系改革、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模式等方面,全面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理论问题。这一部分首先提出我国历代领导人农村扶贫思想的变迁发展历程;其次介绍了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含义、特点及其价值,随后分析了与农村金融扶贫法律相关的几种理论,为后文阐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该部分描述了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发展以及存在的问题。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现状与法律政策主要是从法律政策发展情况、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现状以及进展情况两个角度进行论述;从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金融贷款难度大、违约率高、扶贫准确度不高、金融生态环境差等四个方面论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国外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及启示。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本国经济状况制定的相关制度,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指出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在摆脱贫困、改善本国经济状况中制定的相应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从而为后文探讨创新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研究经验支撑。第四部分: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这一部分是在前述考察与论证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该构想主要是从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改革体系、建立第三方评估脱贫考核机制等方面入手,希望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扶贫法律制度体系。
张紫彧[3](2019)在《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9年是精准扶贫的一个冲刺决胜阶段,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然而在现阶段由于没有统一的扶贫法律来规制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导致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法律问题。深入推进扶贫开发,帮助全国各地的贫困群众和特困群众脱贫致富,提升生活质量,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和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是中央确定的一个重要目标,长期以来,我国虽然在扶贫法治化建设进程上也有过一些探讨,部分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精准扶贫法治化建设水平依然不高,由于精准扶贫的法律保障不完善和不健全,阻碍了扶贫开发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意在通过主要先分析精准扶贫的立法现状,在通过实证研究大理州、玉溪市在实施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突出性的法律问题,同时对比其他省市(州)、地区出现的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根据我国国情现状提出完善精准扶贫的法律破解对策。本文首先主要通过对比分析精准扶贫的法治建设现状,先从精准扶贫政策的现行法律入手,分别对比分析研究精准扶贫政策的现行法律和地方扶贫开发条例现状,发现我国现阶段并无定位准确的统一扶贫法,地方扶贫开发条例的标准与侧重方面也参差不齐。接着通过对大理州和玉溪市选取的调研对象进行了实证研究,进一步深入挖掘精准扶贫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然后通过对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执法主体不明确、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缺乏法治保障、扶贫资金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法治保障机制不健全、相关扶贫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缺乏以及扶贫开发的衍生问题这六大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成因分析,从加快我国精准扶贫立法步伐、保障精准扶贫法治体系高效实施、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三大方面提出解决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的破解对策。
胡仕林[4](2019)在《贫困的法律治理的国内研究述评与展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贫困治理逐渐成为跨学科的研究热点,然而法学领域对此长期缺乏关注。梳理国内现有相关研究成果,其议题主要包括贫困问题的法律原因、贫困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贫困治理方式的法治化、贫困治理的立法,不仅成果数量总体偏少而且存在整体性研究缺乏、理论研究薄弱、实践关注不够等问题。尽管贫困的法律治理研究目前尚处粗浅阶段,但其契合贫困治理法治化走向的需求,具有较大的拓展和提升空间,可从研究视角的多学科综合、研究主题的细化深化、研究方法的实践进路等方面获得发展。
彭涤寒[5](2019)在《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扶贫、脱贫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和保障,作为金融扶贫中的重要部分,微型金融机构扶贫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是,由于金融机构高风险、追求盈利的特性与扶贫的普惠性、追求社会效益的矛盾,致使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出现了“脱农脱小”、目标偏移、效率低下、不可持续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作为其重要保障的与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使得微型金融机构在扶贫的过程中获得的效益较低,由此降低了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积极性。所以分析现状背后的法律问题,推进法律制度完善是破解问题、推进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发展的基本进路。本文立足于微型金融扶贫的理论渊源和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发展现状,对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结合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尝试对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激励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创新监管模式。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探讨微型金融机构的定义和类型,提出微型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使命就是为贫困群体和小微企业提供基本金融服务以帮助其拓宽融资渠道、增长收入,以达到通过金融手段支持反贫困、创新扶贫机制,为扶贫、脱贫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保障的作用。并从金融扶贫,特别是微型金融机构在扶贫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功能与作用的方面阐释了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现实需求,另外还梳理了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主要方式和实践历程。第二部分则提出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面临发展障碍,并分析了发展障碍背后的法律问题和制度缺陷,主要包括权利义务问题、法律规范问题、监管问题三个大的方面,而这些法律问题主要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所导致。第三部分横向比较研究了美国、孟加拉国、印度尼西亚等几种国际上不同类型的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发展概况,并提出了域外成功经验对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启示。第四部分进而针对我国微型扶贫机构扶贫面临的法律问题,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建立激励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四个角度分别具体提出了制度完善建议。
张益[6](2019)在《精准扶贫行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精准扶贫作为新时代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举。自2013年启动实施以来,精准扶贫这一贫困治理模式每年让超过千万的贫困人口摆脱贫困,为世界反贫困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精准扶贫是相对于过去的粗放型扶贫和平均式扶贫而言,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不同贫困农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精准脱贫的治贫方式。其主要内容是“六个精准”,即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从行政法的角度看,精准扶贫的大多数举措其实质是政府主导的一系列行政行为,而这些行政行为中,又以行政给付为主要内容。正因为精准扶贫的举措中承载着庞杂的行政权力,按照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应该建立法治体系对精准扶贫行政进行规制。实践中,精准扶贫的运行政策化、令状化趋势明显,严重依赖政策,政府主导的特征明显,精准扶贫行政面临着法律供给不足、行政主体职责权限边界不清、贫困对象权利被漠视、扶贫行政程序混乱、责任追究机制缺乏等困境。将精准扶贫这一阶段性的举措同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制定统一的反贫困法,明确扶贫主体及其职责权限,赋予贫困对象权利,并建立科学规范的扶贫行政程序,对于解决精准扶贫行政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规范精准扶贫行政以及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行政法的视角,以精准扶贫这一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共有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为精准扶贫概述,首先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了精准扶贫的内涵,指出精准扶贫的实质内容是政府主导的以行政给付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接着从组织实施、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脱贫等几个方面对实践中精准扶贫行政的实施方式进行了总结分析;第三章是精准扶贫行政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围绕行政权力规制和相对人权利保护这一主线分析了精准扶贫行政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即法律供给不足、扶贫主体及其权力和责任不明确、贫困对象权利缺乏保护、未建立规范的扶贫行政程序、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未建立等;第四章是精准扶贫行政法律困境的解决路径,结合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综合分析精准扶贫行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现实需要,提出解决精准扶贫行政法律困境的路径:(1)建立扶贫法制体系;(2)科学设定扶贫困主体及其职权;(3)兼顾贫困对象的权利和义务;(4)建立扶贫行政程序;(5)建立健全扶贫监督机制;第五章为结论。
唐梅玲[7](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赵翔[8](2018)在《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作为西方世界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在时间上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上关注全球、区际、国家及其以下不同尺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之基础上,把涉及经济、社会和资源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视和评价本国的法律,找出差距,并作出调整。就我国而言,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创造性提出了在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上与可持续发展基本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概念已被写入我国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环境法有环境实定法与环境习惯法之分。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都是由实定法贯彻实施的。相比之下,在某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习惯法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进而与实定法的实施相互配合。正因如此,本着与时俱进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动态,因地制宜回应中国环境法本土问题的治学态度,本文才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寻找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进而解决环境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问题。除引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从该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三个方面,开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石漠化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主要表现为崎岖不平的地貌、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贫瘠的农耕环境。正是这种生态脆弱性,极易引发当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脆弱性。石漠化地区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等方式,它们在生态系统的类型、自然条件的脆弱性、主要涉及的世居民族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石漠化地区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立足于传统的农耕社会,关注现实的人地和谐,体现特色生计文化的特点。其中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环境习惯法,承载了当地世居民族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扮演着保护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传承生态保护法文化,弥补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之不足的重要角色。随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依次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等核心概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方面考察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而尝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体制有待完善、机制有待健全和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的问题进行反思,拟追问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完善的可能方向。第二章探讨了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与惯习。作为一种洞察社会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方法,场域与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创设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场域强调的是特定分析框架中的关系论思维与博弈论视角,惯习突出的是行动者性情倾向系统的历时性和生成性。若要分析一个场域,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本文以农耕社会为前提,具体分析了石漠化地区“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三种不同的场域,进而发现石漠化地区农耕社会作为一种乡村自主治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具有相对封闭、因地制宜和管理有序的共同图景。本文以生计文化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位于三种不同场域的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的惯习,发现了该地区世居民族具有“从众”“从古”和“从老人”的社会惯习以及“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正是这种源于对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才使石漠化地区农耕民族能够适应生态生存和社会生存的传统习俗得以自发生成和世代相传。环境习惯法应和着农耕社会的场域结构,并输出了生态惯习的意义。在前述场域和惯习的分析方法下,环境习惯法的生成经历了从生态惯习到环境习惯法的过程,环境习惯法的演替包括了权威、沉寂和重生三个阶段;环境习惯权利可分为“基于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和“基于社会资源的习惯权利”,环境习惯义务往往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性、禁止性的罚则威慑紧密相连;环境习惯法有制度化、客体化和身体化的三种形式。根据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生态惯习与社会惯习对环境习惯法形塑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将该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功能分为基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社会功能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范功能两大类。第三章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首先,分析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联性,重点探讨了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契合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的价值契合。其次,将环境习惯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场域,既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时间的契合,并从环境习惯法涉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保护以及人的身心体验(惯习)等不同层次的社会时间加以分析;又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微观尺度的契合,并从乡村环境自主治理的角度加以关注。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探究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根据惯习系统双向运行的特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型价值是环境习惯法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契合后的新形态。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是可持续发展价值在石漠化地区得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因地制宜,印证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所以,回应型法与传统环境习惯法相比,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能力。第四章关注了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本章是对第一章关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内容的回应。如果说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寻求两者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承接路径,进而对现行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提供补充。从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来看,本文难以回避民间自组织与环境多元主体在体制上的冲突,亟待探讨环境自主治理与环境多元共治的体制承接问题。从法律的运行机制来看,本文既探讨了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契合,关注了生态破坏案件的民间识别和民间救济的介入方式;又探讨了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在理念、依托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上的契合,进而关注了它们在环境民主方面的求同存异和互融互补。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看,本文在环境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之间的契合,为生态红线“落地”的民间模式寻求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应用策略;在资源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在持续利用、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契合,明确了“开发与养护”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适应性生存方式;在社会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明确了“利益均沾”与关注弱者的功能。
姜博为[9](2016)在《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扶贫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贵州代表团审议时提出:“要实施精准扶贫,瞄准扶贫对象,进行重点施策,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用手榴弹炸跳蚤,钱花了不少,却没有见到应有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精准扶贫,就是要对扶贫对象实行精细化管理,对扶贫资源实行精确化配置,对扶贫对象实行精准化扶持,确保扶贫资源真正用在扶贫对象身上、真正用在贫困地区。”本文的目的即是从法律的视角对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研究,以期有益于缓解黑龙江省的农村贫困问题。全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对黑龙江省贫困现状和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工作的措施和成效进行深入的探讨,介绍了农村扶贫的相关理论,即是以下进行农村扶贫实践的基础。论述了黑龙江省农村的贫困现状,包括黑龙江省贫困县和贫困村现状,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现状,贫困地区农村收入现状,黑龙江农村扶贫制度的类型,扶贫开发工作的成效进行分析,提出了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完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对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述,以法律视角进行了详细阐述。第四部分:对完善和解决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问题进行了思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本文作者认为,从依法治国,保障农民权益的角度,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任务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应加快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完善,条例的完善应从保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有序推进和以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以有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从法律约束力方向实现贫困县、贫困村脱贫摘帽及贫困户、贫困人口的真正脱贫,坚决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避免出现“假脱贫”、“被脱贫”和搞“数字脱贫”的情况发生。人权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依法享有发展权,在扶贫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和保障宪法赋予每个人发展权的基本原则,要因户施策找准“穷根”,使每一个贫困户都能平等的享有发展权。在整合部门资源和资金方面要发挥法律制度的强制力,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强力整合涉农涉贫困地区贫困人群的资源和资金,避免因文件和通知强制力不够而带来的部门间的推诿和应付,达不到资金整合的效果。本文的主要观点就是通过研究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条例的完善,加强法律执行和普法宣传,找出推动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工作和打赢黑龙江省脱贫攻坚战的有效途径。
马文强[10](2015)在《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贫困困扰着人类社会与文明的进步,尤其在我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国家一直重点关注新农村的开发与建设,并且描绘出了到二零二零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在这伟大的进程中,贫困问题就成为了最大的阻碍,尤其是我国贫困问题的主要体现----农村贫困。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而滞后的农村经济制约着城乡一体化建设,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旋律。而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的子系统,是农村反贫困的有效手段,能够激发农村的生产活力,保障贫困农民的各项权益,也是推动经济体制改革,维护人权,实现社会公正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需要。面对贫困现象,学者们多从经济调控和行政管理方向去分析和解决,而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和深刻研究的却是少见。本文从社会救助的视角出发,以规范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和制度以及完善社会救助功能实现的保障措施为支撑来研究农村反贫困问题。基于对社会救助和农村反贫困基础理论的阐述,结合两者的实践分析,发现他们之间的契合点和互动面,更为社会救助与农村反贫困的相互作用提供理论依据。通过我国农村反贫困中社会救助的实证研究以及借鉴国际上各国社会救助的有益做法,得出我国务必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且给予社会救助适宜的理念指导和制度设计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的重要启示。重点分析农村反贫困中社会救助在立法上、救助程序中以及社会救助考评激励机制和促进贫困人口自立措施方面的具体法律问题及制度缺陷。规范农村反贫困视野下的社会救助,需要确立社会救助的指导理念和基本原则,健全该体系和重构该法律制度。同时设计社会救助功能实现的保障措施:包括执行中央文件部署,稳步推进农村发展;科学统筹规划,保障救助“血液”开源;整合救助资源,深挖市场潜力;加强开发农村人力资源与推动农村社区精神文化建设;细化救助管理部门职责,正确引导民间救助等。通过对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够为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民问题提供有益的建议,以便推动我国新农村良性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夙愿。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 一、农村小额信贷 |
| 二、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 |
| 三、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特征 |
| 第二节 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 二、金融反贫困理论 |
| 三、金融公平理论 |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的意义 |
| 一、有利于规范农村小额信贷运行 |
| 二、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
| 三、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建设 |
| 四、有利于实现农村社会公平 |
| 第二章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发展现状与问题 |
| 第一节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发展历程 |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现状 |
| 一、农村小额信贷立法现状 |
| 二、农村小额信贷主要制度现状 |
| 第三节 农村小额信贷典型案例分析 |
| 一、平遥小额信贷公司典型案例分析 |
| 二、平遥小额信贷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 第四节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
| 一、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理念滞后 |
| 二、立法体系不完善 |
| 三、主要制度残缺 |
| 四、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缺乏有效实施 |
| 第三章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完善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革新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理念 |
| 一、利益平衡理念 |
| 二、社会责任理念 |
| 三、创新理念 |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体系 |
| 一、从宪法中寻找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的指导思想 |
| 二、制定《农村小额信贷法》为基本法 |
| 三、制定相应的农村小额信贷单行法规 |
| 四、立法需适应时代发展符合我国国情 |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主要制度完善对策 |
| 一、完善小额信贷公司主体法律定位 |
| 二、完善小额信贷市场准入与融资渠道制度 |
| 三、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风险防范制度 |
| 四、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法律监管体系 |
| 五、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社会责任机制 |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实施法律制度 |
| 一、健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执法体系 |
| 二、健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纠纷解决机制 |
| 三、健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守法制度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目的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点 |
| 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基本理论 |
| 2.1 农村扶贫思想的变迁 |
| 2.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含义及价值 |
| 2.2.1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概念 |
| 2.2.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特点 |
| 2.2.3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价值 |
| 2.3 农村金融扶贫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 |
| 2.3.1 金融排斥理论 |
| 2.3.2 成本——效益均衡理论 |
| 2.3.3 贫困人口信贷权理论 |
| 3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
| 3.1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政策与法律现状 |
| 3.1.1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政策发展情况 |
| 3.1.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现状及进展情况 |
| 3.2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 3.2.1 农村金融法律体系不健全 |
| 3.2.2 农村金融贷款难度大,违约率高 |
| 3.2.3 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准确度不高 |
| 3.2.4 金融生态环境差 |
| 4 国外农村金融反贫困的法律制度及启示 |
| 4.1 国外农村金融相关制度发展概况 |
| 4.1.1 美国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 |
| 4.1.2 日本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 |
| 4.1.3 孟加拉国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实践 |
| 4.2 国外农村金融反贫困法律制度的启示 |
| 4.2.1 健全金融扶贫立法体系 |
| 4.2.2 大力扶持农业保险制度 |
| 4.2.3 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 |
| 4.2.4 强化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严防资金外流 |
| 5 我国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的完善 |
| 5.1 完善农村金融精准扶贫的法律制度 |
| 5.1.1 建立金融扶贫立法保障体系,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
| 5.1.2 灵活制定法律制度,降低金融机构扶贫贷款的风险 |
| 5.1.3 建立农村金融精准扶贫识别制度 |
| 5.1.4 加快进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
| 5.2 推动农业保险与涉农信贷有效衔接 |
| 5.3 创新农村金融精准扶贫法律制度改革体系 |
| 5.3.1 建立农村金融扶贫约束与激励并重的法律制度 |
| 5.3.2 制定农村金融扶贫风险控制机制 |
| 5.3.3 设立纠纷调解机构 |
| 5.3.4 完善大数据精准扶贫制度 |
| 5.4 建立第三方机构评估模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部分 引言 |
| 一、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 二、精准扶贫概念简析 |
| (一)精准扶贫的基础概念 |
| (二)精准扶贫的内容 |
| (三)精准扶贫的目标对象 |
| (四)规范脱贫攻坚的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
| (一)国内研究现状及发展 |
| (二)国外研究现状及发展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五、文章创新点和难点 |
| (一)文章创新点 |
| (二)文章难点 |
| 第二部分 精准扶贫法治建设现状分析 |
| 一、精准扶贫的立法现状 |
| (一)精准扶贫政策的现行法律 |
| (二)地方扶贫开发条例现状 |
| (三)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扶贫政策 |
| 二、精准扶贫的实证研究 |
| (一)精准扶贫的实地调查情况 |
| (二)精准扶贫实地调查效果评估 |
| 第三部分 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 |
| 一、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 (一)精准扶贫中的执法主体不明确 |
| (二)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缺乏法治保障 |
| (三)扶贫资金安全保障机制不完善 |
| (四)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法治的保障制度不健全 |
| (五)相关扶贫法律政策的宣传教育缺乏 |
| (六)扶贫开发的衍生问题 |
| 二、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出现法律问题的成因 |
| (一)精准扶贫立法保障机制缺失 |
| (二)精准扶贫地方性法规政策性过强 |
| (三)缺乏完善的精准扶贫监督机制 |
| (四)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不成熟 |
| 第四部分 精准扶贫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破解对策 |
| 一、加快我国精准扶贫立法步伐 |
| (一)推进精准扶贫法治建设 |
| (二)完善精准扶贫配套制度 |
| 二、保障精准扶贫法治体系高效实施 |
| (一)精准识别扶贫对象 |
| (二)加强对扶贫资金监控管理 |
| (三)依法监督扶贫项目实施机制 |
| 三、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 |
| (一)完善司法保障制度 |
| (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 |
| (三)完善问责追责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贫困问题的法律原因 |
| 二、贫困治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
| 三、贫困治理方式的法治化 |
| 四、贫困治理的立法 |
| 五、反思与展望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微型金融机构扶贫概述 |
| (一)微型金融机构的概念 |
| (二)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现实需求 |
| (三)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实践 |
| 二、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中的法律问题 |
| (一)权利义务问题 |
| (二)法律规范问题 |
| (三)监管模式问题 |
| 三、域外微型金融机构扶贫发展的概况及启示 |
| (一)各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发展概况 |
| (二)域外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启示 |
| 四、我国微型金融机构扶贫的制度完善 |
|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
| (二)建立激励机制 |
| (三)完善配套制度 |
| (四)创新监管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的背景及目的 |
| 1.2 国内外研究概况 |
| 1.2.1 国内研究概况 |
| 1.2.2 国外研究概况 |
| 1.3 研究方法 |
| 第2章 精准扶贫概述 |
| 2.1 精准扶贫的理论基础 |
| 2.1.1 共同富裕理论 |
| 2.1.2 人权保障理论 |
| 2.1.3 社会公平理论 |
| 2.2 精准扶贫的内涵 |
| 2.2.1 精准扶贫的提出及一般定义 |
| 2.2.2 行政法视野下的精准扶贫 |
| 2.3 精准扶贫行政的主要内容及实施现状 |
| 2.3.1 组织实施 |
| 2.3.2 精准识别 |
| 2.3.3 精准扶持 |
| 2.3.4 精准脱贫 |
| 第3章 精准扶贫行政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
| 3.1 扶贫行政的法律依据不足 |
| 3.2 扶贫主体及其权限、职责不明确 |
| 3.3 扶贫对象的权利保护不充分 |
| 3.4 未建立规范的扶贫行政程序 |
| 3.4.1 组织实施程序 |
| 3.4.2 识别程序 |
| 3.4.3 项目推进程序 |
| 3.5 扶贫行政效能低 |
| 3.6 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 第4章 精准扶贫行政法律困境的解决路径 |
| 4.1 完善扶贫法制体系 |
| 4.1.1 统一扶贫立法 |
| 4.1.2 强化地方配套立法 |
| 4.2 科学设定扶贫主体及其职权 |
| 4.2.1 扶贫的主导主体回归政府 |
| 4.2.2 社会力量是重要的扶贫主体 |
| 4.2.3 贫困对象是扶贫当然的主体 |
| 4.3 兼顾贫困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
| 4.4 完善扶贫行政程序 |
| 4.4.1 基本程序 |
| 4.4.2 组织管理程序 |
| 4.4.3 贫困对象识别程序 |
| 4.4.4 项目推进程序 |
| 4.5 建立健全扶贫监督机制 |
| 4.5.1 立法监督 |
| 4.5.2 司法监督 |
| 4.5.3 社会监督 |
| 4.5.4 行政监督 |
| 第5章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 三、研究述评 |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 一、公益性原则 |
| 二、协调性原则 |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 四、效率原则 |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 二、反贫困理论 |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评述 |
| 一、研究现状 |
| 二、研究评述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 |
| 一、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 |
| 二、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 |
| 三、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 |
| 第二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二、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描述 |
| 三、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 |
| 第二章 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和惯习 |
| 第一节 场域与惯习的分析方法 |
| 一、场域与惯习 |
| 二、分析场域和惯习的必要环节 |
| 第二节 基于农耕社会与生计文化的场域和惯习 |
| 一、以农耕社会和生计文化为前提 |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 |
| 三、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惯习 |
| 第三节 场域和惯习下的环境习惯法 |
| 一、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 |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功能 |
| 第三章 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 |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时空尺度与功能定位 |
| 一、价值取向与时空尺度 |
| 二、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 三、功能定位与时空尺度 |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契合 |
| 一、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契合 |
| 二、基于环境、社会和资源可持续的价值契合 |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契合 |
| 一、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间契合 |
| 二、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契合 |
| 第四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 |
| 一、功能契合的前提:惯习系统的双向运行与回应型价值 |
| 二、功能契合的实现: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 |
| 第四章 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 |
| 第一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体制承接 |
| 一、环境多元主体: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客观现实 |
| 二、环境多元共治:乡村治理场域对多元主体的遴选 |
| 三、乡村环境自主治理:回应型法让民间自组织发挥作用 |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机制关联 |
| 一、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结合 |
| 二、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的契合 |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制度对接 |
| 一、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契合 |
| 二、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的关联 |
| 三、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 |
| 四、兼论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制度的冲突解决 |
| 结语: 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价值的实现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目的及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2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概述 |
| 2.1 黑龙江省农村贫困现状 |
| 2.1.1 黑龙江省贫困县和贫困县现状 |
| 2.1.2 黑龙江省贫困户和贫困人口现状 |
| 2.1.3 黑龙江省贫困地区农民收入现状 |
| 2.2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的制度现状 |
| 2.2.1 农村扶贫精准识别制度现状 |
| 2.2.2 协同扶贫工作制度现状 |
| 2.2.3 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现状 |
| 2.2.4 建立社会扶贫和定点帮扶机制 |
| 2.2.5 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 |
| 2.3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成效 |
| 2.3.1 黑龙江省贫困人口逐年减少 |
| 2.3.2 黑龙江省贫困区域减贫效果明显 |
| 2.3.3 黑龙江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明显提升 |
| 2.4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
| 2.5 本章小结 |
| 3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存在的问题 |
| 3.1 黑龙江省农村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缺乏法律保障 |
| 3.2 农村贫困主体自身存在的问题 |
| 3.3 扶贫资金用于到户项目缺乏法律约束 |
| 3.4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资金和贫困地区基础建设投入缺乏法制保障 |
| 3.5 扶贫的具体制度缺乏法律规制 |
| 3.5.1 农村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缺乏法律约束 |
| 3.5.2 黑龙江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时限缺乏法律约束 |
| 3.5.3 农村扶贫项目缺乏建立在法律约束下的风险抵御机制 |
| 3.5.4 在精准扶贫措施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执法监督 |
| 3.6 贫困地区规划难以实施的法律约束缺失 |
| 3.7 扶贫资金整合机制遇到困境 |
| 3.8 本章小结 |
| 4 其他省份农村扶贫的法律现状及经验借鉴 |
| 4.1 江苏省农村扶贫的立法现状 |
| 4.1.1 江苏省农村扶贫的立法框架 |
| 4.1.2 江苏省农村扶贫的立法配套机制 |
| 4.2 宁夏自治区农村扶贫的法律现状 |
| 4.2.1 宁夏自治区农村扶贫的立法框架 |
| 4.2.2 宁夏自治区农村扶贫的立法配套机制 |
| 4.3 其他省对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制度的启示 |
| 4.3.1 明确扶贫对象精准识别的法定标准和程序 |
| 4.3.2 应完善农村扶贫救济制度 |
| 4.3.3 强化行政主体责任追究制度 |
| 4.4 本章小结 |
| 5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法律的完善 |
| 5.1 对黑龙江省农村扶贫立法框架和配套机制方面的思考 |
| 5.2 构建科学的扶贫对象精准识别机制 |
| 5.3 明确农村扶贫主体法律责任 |
| 5.4 增强具体农村扶贫法律配套机制的可操作性 |
| 5.4.1 完善农村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制度 |
| 5.4.2 建立农村扶贫规划与其他行业规划衔接机制 |
| 5.4.3 黑龙江农村扶贫与农村低保制度衔接的法律完善 |
| 5.4.4 建立黑龙江农村扶贫对象退出的法律约束 |
| 5.4.5 建立健全资金整合保障机制 |
| 5.5 黑龙江省农村扶贫行政相对人权益保障的法律完善 |
| 5.6 完善农村扶贫行政救济制度 |
| 5.7 健全农村扶贫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
| 5.8 加强黑龙江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执行和普法宣传 |
| 5.9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论 |
| 1.1 研究缘起 |
| 1.1.1 问题的提出 |
| 1.1.2 选题的目的 |
| 1.1.3 选题的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 1.2.3 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 1.3 研究设计与分析进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路线 |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农村反贫困与社会救助的基础理论 |
| 2.1 农村反贫困相关概述 |
| 2.1.1 贫困的界定 |
| 2.1.2 贫困的成因 |
| 2.1.3“反贫困”的内涵 |
| 2.2 社会救助制度概述 |
| 2.2.1 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 |
| 2.2.2 社会救助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 2.2.3 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
| 2.3 社会救助与农村反贫困的契合点和互动面 |
| 2.3.1 社会救助对于农村反贫困的价值 |
| 2.3.2 农村反贫困实践对于社会救助理论的丰富 |
| 2.4 农村反贫困进程中实施社会救助的理论分析 |
| 2.4.1 法学理论 |
| 2.4.2 社会学理论 |
| 2.4.3 经济学理论 |
| 第三章 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证考量 |
| 3.1 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以湖北省为例 |
| 3.1.1 实证研究的背景 |
| 3.1.2 实证研究的样本分析 |
| 3.2 我国农村反贫困进程中主要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 |
| 3.2.1 农村贫困性社会救助 |
| 3.2.2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
| 3.2.3 农村灾害救助制度 |
| 3.3 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 3.3.1 社会救助立法上的结构性失衡 |
| 3.3.2 社会救助实施中各主体的不足 |
| 3.3.3 社会救助考评激励机制不够 |
| 3.3.4 社会救助促进自立脱贫的措施不力 |
| 3.4 社会救助制度存在法律问题的根源 |
| 3.4.1 社会发展水平影响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属性 |
| 3.4.2 城乡二元化决定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框架 |
| 3.4.3 社保资金匮乏影响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效果 |
| 第四章 社会救助制度的域外借鉴与启示 |
| 4.1 典型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救助实践 |
| 4.1.1 美国的社会救助制度 |
| 4.1.2 英国社会救助制度 |
| 4.1.3 日本的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救助 |
| 4.1.4 拉美国家的社会救助改革 |
| 4.2 国外社会救助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明确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 4.2.2 以适当的社会救助理念为指导 |
| 4.2.3 采取合理、有效的制度设计 |
| 第五章 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制度及机制的完善 |
| 5.1 明确农村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理念 |
| 5.1.1 生存理念 |
| 5.1.2 发展理念 |
| 5.1.3 社会和谐理念 |
| 5.2 确立农村反贫困中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
| 5.2.1 政府主体责任与救助主体多元化原则 |
| 5.2.2 制度完整性与多重制度协调相结合原则 |
| 5.2.3 普遍性救助与特殊性救助相结合原则 |
| 5.3 调整农村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内容 |
| 5.3.1 完善《暂行办法》的法律衔接 |
| 5.3.2 明确农村反贫困救助主体 |
| 5.3.3 建立农村反贫困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制度 |
| 5.3.4 规范社会救助的程序性制度 |
| 5.4 健全农村反贫困视野下的社会救助机制 |
| 5.4.1 优化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机制 |
| 5.4.2 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互助机制 |
| 5.4.3 加强社会救助监管与考评机制 |
| 5.4.4 建立类型化的防止返贫机制 |
| 第六章 农村反贫困进程中社会救助的法律保障 |
| 6.1 政策角度:严格落实中央文件部署,稳步推进农村发展 |
| 6.1.1 加大农村产业政策扶持力度 |
| 6.1.2 发展农业产业化,完善农产品价格机制 |
| 6.2 资金角度:科学统筹规划,保障救助“血液”开源 |
| 6.2.1 加强财税体制改革,提高社会救助资金在财政预算中所占比例 |
| 6.2.2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减轻部分农村贫困 |
| 6.2.3 提高扶贫基金的使用效率 |
| 6.3 市场角度:整合救助资源配置,发掘市场潜力 |
| 6.3.1 金融市场:推进农村金融制度,推动农村金融发展 |
| 6.3.2 劳动力就业市场:联动社会救助与就业发展机制 |
| 6.3.3 信息市场:利用市场调控机能,充分发掘经济信息反贫 |
| 6.4 人力资本角度:加强农村人力资源开发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
| 6.4.1 大力发展贫困地区教育 |
| 6.4.2 加强增进健康存量的公共卫生保健工作 |
| 6.4.3 注重从精神文化上扶贫 |
| 6.5 救助管理角度:细化救助管理部门职责,正确引导民间救助 |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调查问卷样卷 |
| 附录2 访谈提纲 |
| 附录3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 附录4 研究生在读期间主要学术活动及获奖情况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