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轩[1](2020)在《论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文中研究指明绿色原则的确立,是民事立法向生态化革新的突破,它植根于绿色发展理念,承载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不仅具有重要的资源环境保护宣示作用,还能够基于环境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施以必要限制。我国民法典各编的编纂,须以绿色原则为指引,将它的立法精神及要求贯彻到对应的制度以及规范之中。物权法是民法体系的重要构成,其制度安排与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绿色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的落实十分紧迫且必要。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以落实环境公共利益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为主线,以物权内在限制途径为最佳载体。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下,物权内容扩张为容纳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使物权的行使因负有环保义务而受到约束。然,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物权自由之意旨、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以及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不能超越必要的边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必须被限定在合理的“阈值”区间。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依赖于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则对其内容的承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既要在其通则中对绿色原则的内容作出一般表达,又要在其所有权编等各分编中将绿色原则的内容内化为相应的具体规则。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内容的承接,应侧重于所有权分编和用益物权分编对其内容的承接,应以对所有权内容和用益物权容扩的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表达,以及该环保义务性构成要素的具体涵射范围为主要方向。
谭文雯[2](2020)在《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由贸易港是打造对外开放新格局的重大国家战略,也是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中国特殊经济区最自由最开放之形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中国要“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正式宣布在海南建设中国第一个自由贸易港。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同意采纳海南代表团建议,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立法调研与起草相关工作。有据于此,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正式提上国家议程。新近出台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两次提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这意味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迫在眉睫,立法先行,其法治建设更是成为当务之急。立法模式作为中国自由贸易港开展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对其进行专门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层面的重要意义。本文以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为研究对象,全文共分为五章对其展开研究。第一章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入手,对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立法模式以及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等进行辨识,搭建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概念体系;第二章围绕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并对该模式下的授权立法展开研究,最终归纳出混合式立法模式的问题所在;第三章围绕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展开考察,包括对统一式立法的国际法渊源,以及以美、韩两国为代表的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分析得出统一式立法模式并不适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第四章分析分立式立法模式为何成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最优选择,对以台湾地区和俄罗斯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进行考察,归纳出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所在;第五章结合上述研究,提出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建议,包括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制定“中国自由贸易港法”,明确分立式立法所应调整的立法内容,充分发挥自由贸易港所在地方立法的优势,以及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应适当运用授权立法的建议。
周光前[3](2020)在《论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及其对抗辩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传统民事权利体系根据物债两分的方式将民事权利划分为物权或者债权,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产生了新的权利,比如人格权、知识产权。就知识产权而言,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以权利为核心,以行为准则为外延”的混合性权利。与传统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才导致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着更多的价值冲突。既然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较多的价值冲突,那么与传统的民事权利相比,知识产权中行为人所享有的抗辩事由也会出现新的特征,这种特征正是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所导致的,因此要对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知识产权中的价值冲突最直接体现在权利的保护和救济上。在传统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中,基础性权利决定了相应的请求权,且基础性权利和请求权一一对应,但是这适用限定于权利属性较为明确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这种混合型的权利,恐怕传统的民事权利救济体系无法为其配置一个合适的请求权。因此,为了保证知识产权的救济,则需要建立一个可以容纳知识产权的救济体系,也就是本文所主张的统一性救济体系。统一性救济体系是根据民事责任的种类来进行构建的,比如行为人需要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那么权利人便可以主张排除妨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然知识产权中的请求权产生的依据和种类发生了变化,那么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抗辩也随之变化,笔者根据请求权的变化对知识产权中的抗辩提出了新的解释,即根据知识产权性质的双重构造主张知识产权的抗辩也向双重构造发展。通过对知识产权中的抗辩进行了整理,并按照不侵权抗辩、停止侵害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成立的抗辩对知识产权中的抗辩进行重新梳理,使知识产权中的抗辩形成一定的体系。本文以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的价值冲突为线索,通过对知识产权性质的重新解读,从而研究知识产权性质特殊性对知识产权的救济体系和抗辩制度带来的影响。本文主要包括六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写作的背景、目的与意义、研究问题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第二章是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知识产权领域内存在的价值冲突进行整理,并且分析这种价值冲突与知识产权性质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现有抗辩事由的梳理,总结知识产权抗辩呈现的新特征并分析其与知识产权价值冲突的关系;第四章主要在传统观点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性质的再认识,并分析传统的救济体系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一种符合知识产权性质的救济体系;第五章对知识产权抗辩体系重新体系化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根据一定的原则对这些抗辩进行重新划分;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是对前文的一个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一定的展望,希望能为我国知识产权的救济和抗辩研究提供一点思路。
刘艳[4](2019)在《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文中认为法的现代性究竟为何物?近代以降尤其是现代,人们对法和现代性分别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研究,形成了诸多研究成果和众多学术流派,但将法的现代性作为一个概念或主题进行界定和研究却不多。法的现代性是法现代化过程内蕴的本质规定性,是现代性在法这一具体领域的表现,其虽然以法和现代性为基础,但又不是两者的简单整合,有其自身的本质、特征和运动发展规律。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作为对法的现代性研究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是对法的现代性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过程的科学反映,是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有其独特的演进逻辑和发展历程,有着丰富的内容和严谨的体系,而这些都蕴含在其经典着作之中。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的人,遵循法的历史发展规律,以“人-现实-自由”为主线,从经济、政治、文化等维度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进行了无情批判并逐步构建了自身的无产阶级法的现代性思想,为解决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危机提供了解决方案和出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现代是这一过程的时代背景,现代社会是它的社会基础,现代性是它的本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为整个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保障,必须适应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基础,充分汲取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营养,塑造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历程。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一)序言;(二)法的现代性的界定;(三)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五)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六)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七)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本文的引言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选题背景及意义,介绍了研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这一问题的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部分是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第一章法的现代性的界定。通过对法的字词源和古今中外法学家的诸多界定的归纳和分析,对法的概念和特征予以明确;通过对不同学者现代性研究成果的总结以及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的对比分析,对现代性的概念和特征进行界定;在对法和现代性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厘清本文的核心概念——法的现代性的概念即现代法的质的规定性,其特征表现在权利性、公开性、确定性、普适性、自治性和权力制衡性。第二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通过对霍布斯、洛克、卢梭和以康德、黑格尔为代表的德国古典法哲学等现代法哲学思想的理论要点及其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探究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通过对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形成过程即对资本主义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继承、批判和超越的整个过程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逻辑即“人-现实-自由”的关系论证模式;循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确定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奠基、形成、问世和发展的重要标志,并对重点标志性文本所内含的思想进行整体概括,以历史阶段的划分来展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整个历史演进脉络。通过挖掘马克思对法的本源、本质、动力、主体、价值等方面的新论述,概括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基本内容;通过对比分析,揭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即物质根源性、人本性、人民性、历史性和批判性。第三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通过对市民社会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市民社会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市民社会与现代性、与法的现代性、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之间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中研究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资本论》、马克思晚年人类学笔记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详细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经济关系的新发现即经济是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在经济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虚假独立性的批判过程、对法的客观经济属性的揭示历程、对构建扬弃市民社会的共产主义“法”的现代性的探索历程。第四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通过对现代国家的发展历程及其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国家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国家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法与国家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要点的梳理,展示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国家是法表现和实现的中介,在政治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产主义现代法所表达的普遍意志的虚伪性的揭露过程、对法的阶级意志性的揭示过程、对无产阶级政权及法制建设的探索过程。第五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通过对意识形态与文化的关系的阐释、对意识形态概念的演变过程的梳理,对本文所涉的意识形态进行概念界定;通过对意识形态与现代性、法的现代性、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等的内在关联的分析,理出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研究中研究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等经典着作中关于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归纳和分析,揭示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的新认识,即法具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且随着意识形态的消灭而走向共产主义“法”,在文化维度上展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现代法的阶级意识形态性的发现过程、对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设的探索历程。第六章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通过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所处的特殊语境的分析,提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的整体思路和具体路径:要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以马克思的科学的方法论为直接指导;发展市场经济,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奠定雄厚的经济基础;建设民主国家,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提供坚实的政治保障;打造先进文化,为塑造中国特色法的现代性创造优秀的文化条件。
董留博[5](2019)在《我国胎儿权益的刑法保护研究》文中认为在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人权保护的背景下,在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将侵害胎儿权益、随意堕胎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我国却还存在着侵害胎儿权益,侵害孕妇生命健康权益,以及随意堕胎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反映出的问题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我国现有的刑法制度,对于胎儿权益的承认和保护付之阙如。表现为,第一,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不受我国刑法典保护。第二,我国也不像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一样,在刑法典中规定有堕胎罪等侵害胎儿权益的罪名。第三,我国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承认和保护,主要是从保护孕妇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解释中将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的行为认定为是侵害孕妇健康权益的行为。第四,在胎儿权益依附于孕妇健康权益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本来就是一种弱保护。然而,司法实践又通常通过对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的行为适用缓刑,进而使这一弱保护实质上近乎形同虚设。在过去,受避孕技术等因素的限制,人类不得不选择牺牲胎儿权益以保证自然人的性自由、生育自主等权利。因此,在过去,刑法不适宜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也不适宜干涉随意堕胎等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但是,在现在,受益于避孕技术等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得以通过技术手段在保护胎儿权益和保护自然人的性自由、生育自主等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进而使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成为可能。因此,在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人权保护的背景下,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并在刑法典中规定堕胎罪等侵害胎儿权益的罪名。在过去,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也曾尝试过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但终因避孕技术不成熟,传统观念牢不可摧,改革做法激进等,进而以失败告终。今天,随着避孕措施的多元化,随着新生儿出生率持续低于更替水平、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等多重人口问题的接连出现,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强化,我国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的技术和时代条件已经成熟。并且,我国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不仅符合我国国民的心理预期,而且还有利于缓解新时代人口困局,降低相关犯罪发生率。所以,在时代和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的背景下,在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人权保护的背景下,在多数发达国家已经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的背景下,我国应当紧跟时代潮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适时地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应当首先扭转“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不受我国刑法保护”的观念。其次,我国应当通过修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司法解释,加重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行为的刑事处罚,避免将故意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的行为适用缓刑。再次,我国应当通过修改刑法典的方式,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将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规定为侵害孕妇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加重情节。最后,我国应当在充分保障生育自主权的前提下,在胎儿权益和生育自主权、孕妇生命健康权益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通过合理地在刑法典中增设堕胎罪相关罪名的方式,最大程度地、有效地规制不负责任的随意妊娠和随意堕胎行为。
张晏[6](2019)在《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历史演变》文中指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也是对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先驱,其对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具有悠久的历史。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过程中,法官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美国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渊源于隐私权的普通法保护。自由主义精神和权利观念对美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早期隐私权理论所要求保护的私人生活不受侵犯的权利,正是追求个人自由与民主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公民个人自由权的内容。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对公民私生活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在隐私权理论基础上进行的。1890年沃伦和布兰代斯的文章《论隐私权》中,第一次出现了“隐私权”概念,指出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普通法的一个古老原则,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重新界定权利保护的范围正是普通法永葆生机活力的原因。新的技术发明使得私人领域被侵犯,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而隐私权包含人格尊严的内容,所以公民的隐私权也应得到保护。这一理论为后来法院援用普通法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提供基础。早期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侵权行为法所要保护的范畴,在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只有当隐私权所涉及的财产利益遭到侵犯时,司法才会援用侵权行为法对公民进行救济,而法律规定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赔偿经济损失,所以,这事实上只是保护了公民的有形财产权,公民的人身权利仍未被充分保护。直到1905年佐治亚州的“帕斯维奇案”,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援用普通法不仅保护了古老的财产权,而且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这才标志着隐私权成为普通法上的一种权利。第二次工业革命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信息时代的到来对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20世纪60年代,“权利大爆炸时代”到来,人们开始要求对自己的信息自主决定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认为能够自己决定自己信息的权利是自由的前提和应有之义。但当时司法界对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仅限于援用普通法的侵权行为法,当时的宪法修正案也只是保护私人住宅不受侵犯,对于非物理空间上的隐私则被忽略了。传统的隐私权很明显无法满足公民对权利的需求,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脚步,也为了实现公民的信息自由,美国对个人信息权实现了从消极保护到积极保护的转变,个人信息权成为了传统隐私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美国,个人信息权主要包括两类,即“个人信息隐私权”与“个人信息自决权”,注重公民对自身信息所享有的控制权利。由于妇女的权利长期被限制在家庭婚姻等领域,而婚姻自主和生育自主等这些问题无疑是很敏感的话题,后来,妇女呼吁这些权利的运动成为公民个人信息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直接因素。“1965年格里斯沃尔德案”具有里程碑作用。当时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晕影理论”解释道:尽管宪法没有清晰规定出保护个人信息权的条文,然而宪法的宗旨映射出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法院认为,个人信息权应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应该保护的范畴。这种解释增加了宪法修正案原有的内涵,从此将个人信息权上升为宪法层面的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权是个开放性的权利,包括公民在“罗伊案”中取得的个人信息自决权和“沃伦案”中取得的个人信息隐私权这两个大的方面,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拓展。20世纪70年代形成了以《隐私权法》为核心的立法保护体系,加强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法官援用这些法律作为保护个人信息权的依据。对个人信息权利的过度保护,使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之间产生了冲突情形: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美国开始发挥法律对司法的辅助作用协调这些冲突,通过立法为司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在“1989年记者委员会案”中,法院采取了同时兼顾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二者关系的方法和技巧:利益衡量方法,解决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这二者之间的矛盾。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法院发展史。司法能动主义助推了法院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守护。从法官援用普通法进行司法保护的阶段,罗伯森案法官拒绝保护原告的隐私权,到帕斯维奇案法官确立公民隐私权受保护,再到格鲁斯沃尔德案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开始适用宪法保护公民权利,使得个人信息权成为宪法理应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的司法保护,最终都是通过这一系列的审判活动实现的,在公民个人信息权保护的过程中,司法能动主义逐步成为了法院司法工作中的重要哲学。法官通过司法审判手段,积极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实现了司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促进了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
徐志远[7](2019)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高速发展的经济形势下,有限责任公司因其独特的公司形式,被广大投资者所采用。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对股权限制转让规则规定的较为粗陋,导致各地法院司法观点不同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研读学术专着与司法案例,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与司法实务,分析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运用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限制股权转让制度提出法律建议。在行文结构上,第一部分简要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限制转让的相关概念,从法理基础、立法体例、限制方式等三方面阐述股权限制转让法律规范与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总结和分析目前我国股权限制转让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危害。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我国授权章程规定的合理性和产生的争议,认为现行的授权性规定并没有清晰的规定公司章程的边界,在对于章程的修改的问题上,现行规定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存在不足,从而在某些情形下让章程自治成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帮凶”。最后分析了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指出现行规则对同等条件没有细致的规定,对相对人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时利益受损后权利如何得到救济的问题也存在缺陷。第三部分分析股权限制转让的实务操作存在的困境。笔者从实务中章程限制、股权购买协议限制和单独赋予个别股东优先购买权这三种典型的操作方式出发,通过穿插案例的方式对上述股权限制方式的效力进行了评析,并陈述了违反限制规定的法律后果。最后结合了学术界针对典型问题存在的不同的学术观点对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的裁决标准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结合前文的研究,通过比较美日德三国对股权限制转让的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对进一步完善我国股权限制转让的规定提出了完善的建议。笔者认为要在寻找人合性保护和股权自由流动的平衡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明确公司章程规定与股权购买协议规定的边界,并建立优先购买权保护机制及明确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障股权转让的秩序,完善股权转让限制的公示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各方的利益。
李璊媛,陈熔[8](2018)在《供给侧结构改革下我国乡村民宿发展现状及法律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精准扶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新兴增长点,我国民宿成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目前,乡村民宿的发展困境集中于:"强监管"与"放管服"之辩下监管思路有待厘清;OTA平台"乡绅责任"有待界定;源于消费者与乡村民宿服务提供者法律关系定性未决形成的司法失效。法律治理作为监管之重器应发挥其积极意义。具体而言,可以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协同,形成以"政府-自律协会-个人"为"三原色"的法律治理体系,从制度层面实现对乡村民宿"法律监管"的稳定预期,进而实现法律保障下的供给侧改革。
宋向杰[9](2017)在《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正当法律程序发展的视角研究中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正当性问题。尽管在过去,可能由于行政立法程序产生较晚的缘故,正当法律程序没有被适用于行政立法程序领域,但正当法律程序的适用既然能够从最初的司法领域过渡到行政领域和立法领域,其最终必然将被适用于行政立法领域,并形成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基于这一认识,本文从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内涵、历史演进、宪法制度基础、程序价值以及其中国化等方面,对正当行政立法程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理论探讨。除了导论和结语以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导论部分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并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余论部分则阐述了行政立法的理想主义和未来出路,认为虽然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中国化难免具有理想主义的色彩,但仍然可以考虑通过移植西方公决制度来促进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中国化。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内涵和特征。在对正当性、行政立法程序两大核心概念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正当行政立法程序不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而是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立法过程中的主体、行为、时序、结果等一系列单元或环节,在内容上包含一系列具有正当属性并具有规范行政立法行为功能以及在价值上诉求行政立法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它通过一系列程序制度规定的方式、形式、步骤和时限来保证行政立法过程的公平正义,旨在保护公民人权。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参与性、协商性、公开性、人权性和效率性等特征。第二章考证了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历史演进。正当行政立法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逻辑演进的结果,因此,一定程度而言,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历史演进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历史演进。正当法律程序最主要的两个观念,即合法性和合理性观念散见于古希腊文明开始的各个历史阶段。作为一项程序观念的规定,正当法律程序在罗马法中就己经有关于合法性和合理性观念的记载,但普遍认为,正当法律程序的制度缘起于英国普通法的自然正义原则,并在美国的宪法制度中得到发展。正当法律程序最初仅适用于司法领域,后来又被适用于行政领域,并最终适用到行政立法领域,从而形成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第三章研究的是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宪法制度基础。正当法律程序是西方宪法制度的重要原则。宪法制度的本质在于以保障公民人权为目的,以民主政治为内容,以法治原则为保障。基于正当行政立法程序与正当法律程序之间一脉相承的关系,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应当以民主、法治、人权作为构建的宪法制度基础。第四章研究的是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本章第一部分介绍了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两种价值理论,考证了两大价值理论代表人物的观点。在对两种代表性价值理论认识的基础上,本章第二部分认为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选择不单独以一种价值理论为依据,而是从整个价值内容上尽量同时满足程序工具主义和程序本位主义两种价值理论,并且有所侧重,同时在具体价值形式上并不穷尽它们所有的价值形式。鉴于此,文章认为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具有公平性、效率性和民主性的程序价值。第五章探讨了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中国化问题。在分析了中国行政立法程序问题的现状以后,文章对中国行政立法程序问题进行了反思,提出中国行政立法程序要实现正当化,首先必须培育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意识,其次要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评估等制度进行完善。
姚万林[10](2017)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文中指出自由在哲学上和法律上的涵义,说明了自由需要法律的保障,处理好自由与法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一)选题的背景 |
| (二)选题的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 第一章 价值宣导与行为限制: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实现的必要性 |
| 一、绿色原则的缘起 |
| 二、绿色原则的特质 |
| (一)绿色原则宣导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价值 |
| (二)绿色原则基于环境公共利益限制民事主体行为 |
| 三、绿色原则与物权法的联结 |
| 第二章 物权限制与物权内容: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载体 |
| 一、物权限制的界定及其划分 |
| (一)物权限制是对物权范围及其行使的限制 |
| (二)物权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之划分 |
| 二、物权内容的界定及其构成 |
| (一)物权内容是权利所及范围的抽象表达 |
| (二)物权内容的构成 |
| 三、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与外在限制途径 |
| (一)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内在限制途径 |
| (二)绿色原则对物权的外在限制途径 |
| (三)内在限制途径是绿色原则限制物权的最佳载体 |
| 第三章 扩张限制与“阈值”确定: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边界 |
| 一、限制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扩张的必要性 |
| (一)基于物权法私法之本质 |
| (二)基于物权自由之意旨 |
| (三)基于不妨碍物权实现之遵循 |
| (四)基于兼顾交易安全与效率之需要 |
| 二、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扩张“阈值”的确定 |
| (一)何为环保义务在物权内容中的扩张“阈值” |
| (二)生态文明建设语境下扩张“阈值”的确定 |
| 第四章 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则: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路径 |
| 一、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路径 |
| (一)关于绿色原则实现路径的学说述评 |
| (二)绿色原则在物权法领域的最佳实现路径 |
| 二、民法典物权编一般规定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 三、民法典物权编具体规则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 (一)所有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 (二)用益物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 (三)担保物权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 (四)占有分编对绿色原则的承接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1. 选题的背景 |
| 2. 选题的意义 |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 2. 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空间 |
| (三) 论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 (四) 研究方法 |
| 一、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基本概念辨析 |
| (一) 自由贸易港的相关概念 |
| 1. 自由区 |
| 2. 自由贸易港 |
| 3. 中国自由贸易港 |
| (二) 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
| (三) 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与分类 |
| (四) 中国自由贸易港立法模式的定义 |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不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的分析 |
| (一)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现状 |
|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缘由 |
| 2.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之现状 |
| (二) 中国自由贸易港混合式立法模式下的授权立法考察 |
| 1. 中国自由贸易港授权立法的法律依据 |
| 2. 授权立法能否满足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法治需求 |
| (三) 中国自由贸易港的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之问题 |
| 1. 混合式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混杂 |
| 2. 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地方立法 |
| 三、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考察 |
| (一) 自由贸易港统一式立法模式的国际法渊源 |
| 1. WT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 2. WCO框架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 3. 以欧盟为代表的区域性法下统一式立法之渊源 |
| (二)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统一式立法模式考察 |
| 1. 美国对外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
| 2. 韩国自由贸易区的统一式立法 |
| (三) 统一式立法模式能否适用于中国自由贸易港 |
| 1. 统一式立法模式为何较为通行 |
| 2. 统一式立法模式难以突显中国自由贸易港的个性 |
| 3. 在法典化运动影响下具备难以规避的固有缺陷 |
| 四、分立式立法模式何以成为最优选择 |
| (一) 域外自由贸易港的分立式立法模式考察 |
| 1. 台湾地区自由贸易港区的分立式立法 |
| 2. 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自由港的分立式立法 |
| (二) 自由贸易港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优势 |
| 1. 分立式立法模式凸显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宗旨 |
| 2. 分立式立法模式契合自由贸易港的立法内容 |
| 3. 满足法经济学理论追求法律成本与法律效率的平衡统一目标 |
| 五、中国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模式选择 |
| (一) 摒弃混合式立法模式而采取分立式立法模式 |
| 1. 中央立法机关制定出台“中国自由贸易港法” |
| 2. 分立式立法所契合的立法内容 |
| (二) 在分立式立法模式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之优势 |
| (三) 中国自贸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过渡时期适当运用授权立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意识 |
| 1.2 研究问题及创新点 |
| 1.3 研究的意义 |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第2章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价值冲突 |
| 2.1 价值冲突的含义 |
| 2.2 知识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的价值冲突 |
| 2.2.1 着作权中的价值冲突 |
| 2.2.2 商标权中的价值冲突 |
| 2.2.3 专利权中的价值冲突 |
| 2.3 知识产权中产生价值冲突的原因分析 |
| 第3章 知识产权中的抗辩事由 |
| 3.1 抗辩的含义及分类 |
| 3.2 知识产权现有抗辩的梳理 |
| 3.2.1 着作权中的抗辩事由 |
| 3.2.2 商标权中的抗辩事由 |
| 3.2.3 专利权中的抗辩事由 |
| 3.3 知识产权抗辩新的特征 |
| 3.4 知识产权抗辩与价值冲突之间的关系 |
| 第4章 知识产权的权利性质——双重构造的权利 |
| 4.1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民事权利体系 |
| 4.2 传统民事权利体系存在的不周延问题 |
| 4.3 知识产权的双重构造性质 |
| 4.3.1 传统主流观点对于知识产权性质的认识及其不足 |
| 4.3.2 知识产权性质的再认识——双重构造 |
| 4.4 权利性质对抗辩的影响 |
| 第5章 知识产权抗辩的重新体系化 |
| 5.1 知识产权抗辩重新体系化的必要性 |
| 5.2 抗辩体系的重新体系化的原则 |
| 5.2.1 遵循民事抗辩的基本原理 |
| 5.2.2 兼顾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
| 5.2.3 协调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
| 5.3 抗辩体系的重新体系化 |
| 第6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一、背景 |
| 二、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 一、法的研究现状 |
| 二、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 三、法的现代性的研究现状 |
| 四、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难点 |
| 一、本文的创新点 |
| 二、本文的难点 |
| 第一章 法的现代性的界定 |
| 第一节 法 |
| 一、法的概念 |
| 二、法的本质 |
| 三、法的特征 |
| 第二节 现代性 |
| 一、现代性的概念 |
| 二、现代性的本质 |
| 三、现代性的特征 |
| 四、现代性与传统性、后现代性 |
| 第三节 法的现代性 |
| 一、法的现代性的概念 |
| 二、法的现代性的本质 |
| 三、法的现代性的特征 |
| 第二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界说 |
| 第一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渊源 |
| 一、霍布斯的国家自然法哲学 |
| 二、洛克的自由主义自然法哲学 |
| 三、卢梭的激进民主主义自然法哲学 |
| 四、德国古典法哲学 |
| 第二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历史演进 |
| 一、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演进逻辑 |
| 二、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理论内涵 |
| 一、法的本源的新定位 |
| 二、法的本质的新揭示 |
| 三、法的动力的新发现 |
| 四、法的主体的新确立 |
| 五、法的价值的新阐释 |
| 第四节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本质特征 |
| 一、物质根源性 |
| 二、人本性 |
| 三、人民性 |
| 四、历史性 |
| 五、批判性 |
| 第三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经济维度——法与市民社会 |
| 第一节 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
| 二、市民社会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 三、市民社会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 四、市民社会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市民社会关系的新发现 |
|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 |
| 二、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法 |
| 三、法是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矛盾运动的结果 |
| 四、经济基础决定法 |
| 五、法权关系是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
| 六、财产所有制是法产生的根源 |
| 第四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政治维度——法与国家 |
| 第一节 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 一、国家的概念 |
| 二、国家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 三、国家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 四、国家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国家关系的新揭示 |
| 一、法与国家具有同质性 |
| 二、法是国家意志的表达 |
| 三、法是国家统治的工具 |
| 四、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和统治的保障 |
| 第五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文化维度——法与意识形态 |
| 第一节 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 |
| 一、意识形态的概念 |
| 二、意识形态与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 三、意识形态与法的现代性的内在关联 |
| 四、意识形态与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内在关联 |
| 第二节 马克思对法与意识形态关系的新认识 |
| 一、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属性 |
| 二、法具有意识形态的功能 |
| 三、法为意识形态提供政治保障 |
| 四、法伴随着意识形态的消亡而走向共产主义“法” |
| 第六章 马克思的法的现代性思想的当代启示 |
| 第一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特殊语境 |
| 一、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时代挑战 |
| 二、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现实境遇 |
| 第二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整体思路 |
| 一、以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为终极目标 |
| 二、以人民共同利益的普遍实现为现实根基 |
| 三、以人民共同意志的真实表达为基本原则 |
| 四、以马克思的科学方法论为指导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具体路径 |
| 一、市场经济: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经济基础 |
| 二、民主国家: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政治保障 |
| 三、先进文化:中国特色的法的现代性塑造的文化条件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论 |
| (一)选题依据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我国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付之阙如 |
| (一)胎儿权益未受我国刑法理论承认 |
| (二)我国刑法典未像境外刑法典一样承认胎儿权益 |
| (三)胎儿权益在司法解释中被依附于孕妇健康权益 |
| (四)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行为的刑事责任过轻 |
| 二、我国刑法全面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的正当依据 |
| (一)技术和时代条件已经成熟 |
| (二)胎儿权益亦是重要法益 |
| (三)符合我国国民的心理预期 |
| (四)有助于缓解新时代人口困局 |
| (五)有利于预防相关犯罪的发生 |
| 三、我国刑法全面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的制度进路 |
| (一)通过司法解释加重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行为的刑事处罚 |
| (二)逐步在刑法理论和刑法典中承认胎儿权益 |
| (三)在充分保障生育自主权的前提下合理增设堕胎罪相关罪名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意义 |
| 二、选题研究现状 |
| 三、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的渊源:隐私权 |
| 第一节 近代社会权利框架中的隐私权观念 |
| 一、洛克的法律与自由思想是隐私权观念的思想基础 |
| 二、密尔的自由与隐私权观念 |
| 第二节 美国早期的隐私权观念 |
| 一、隐私权观念与个体价值 |
| 二、隐私权观念的萌芽:“迪梅诉罗伯特案” |
| 第三节 美国隐私权作为独立权利产生 |
| 一、隐私权成为独立权利的经济因素 |
| 二、隐私权成为独立权利的社会因素 |
| 第二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开端:隐私权的普通法保护 |
| 第一节 普通法上隐私权理论的提出:沃伦和布伦代斯的《论隐私权》 |
| 第二节 美国普通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拒绝与确立 |
| 一、普通法对隐私权保护的拒绝:“罗伯森案” |
| 二、普通法对隐私权保护的确立:“帕维斯奇案” |
| 第三节 普通法对隐私权保护理论的发展 |
| 一、普雷瑟出版《论隐私权》划分了隐私权的种类 |
| 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继承并发展普雷瑟的观点 |
| 第三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中的宪法适用 |
| 第一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宪法依据 |
| 一、对第四宪法修正案的扩大解释 |
| 二、第十四修正案确立的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原则 |
| 第二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援用宪法的背景 |
| 一、民权运动 |
| 二、个人信息权保护援用宪法保护的确立:格里斯沃尔德案 |
| 第三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司法保护的范围 |
| 一、个人信息自决权保护:“罗伊案” |
| 二、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沃伦案” |
| 第四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强化及法律冲突的协调 |
| 第一节 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
| 一、个人信息权立法的背景 |
| 二、以1974 年隐私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
| 第二节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边界 |
| 一、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冲突 |
| 二、立法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原则 |
| 三、司法平衡技巧:“记者委员会案” |
| 第五章 美国个人信息权保护中的司法能动主义 |
| 第一节 自由主义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形成 |
| 一、个人信息权保护的价值追求:个人自由 |
| 二、自由主义促进了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
| 第二节 司法对总统权力的约束 |
| 一、总统权力的扩张 |
| 二、对总统权力的约束:“水门事件”和“美国诉尼克松案” |
| 第三节 沃伦法院对个人信息权的守护 |
| 一、司法能动主义守护了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
| 二、保护个人信息权推动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概述 |
| 第一节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法理基础 |
| 一、股权转让自由的原则 |
|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 |
| 三、股权转让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
|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立法体例 |
| 一、以自由转让为一般原则 |
| 二、转让均受限制 |
| 三、区别转让范围采用不同规则 |
| 四、我国采用的规则 |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 |
| 一、同意权 |
| 二、优先购买权 |
| 三、公司章程限制 |
| 第二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制度缺陷 |
| 第一节 章程限制股权转让存在的缺陷 |
| 一、授权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性 |
|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边界不清的争议 |
| 三、章程修正案的效力争议 |
| 第二节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
|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正当性 |
|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缺陷 |
| 第三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实务困境 |
| 第一节 实务中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与手段 |
| 一、在股权购买协议同意限制 |
| 二、单独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
| 三、其他限制手段 |
| 第二节 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评析 |
| 一、同意限制的效力 |
| 二、股权购买协议的效力 |
| 三、优先购买权的效力 |
| 四、违反股权转让限制的法律后果 |
| 第三节 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的裁决标准探讨 |
| 一、股权转让限制效力的标准概述 |
| 二、合法性与合理性标准 |
| 三、股东之间及其与公司、债权人利益衡量与兼顾标准 |
| 第四章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域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经验 |
| 一、美国法的相关规定 |
| 二、德国法的相关规定 |
| 三、日本法的相关规定 |
| 四、比较分析 |
| 第二节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完善 |
| 一、在人合性保护与股权流动性之间寻找平衡 |
| 二、明确公司章程规定的边界 |
| 三、明确股权购买协议规定的边界 |
| 四、建立优先购买权保护机制及明确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
| 五、完善股权转让限制的公示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研究对象及范围厘定 |
| (一) 乡村民宿的文义理解与在规范性文件中的表现形式 |
| (二) 法律治理的法理基础与学理框架 |
| (三) 乡村民宿法律治理的逻辑框式 |
| 二、研究意义及价值分析 |
| (一) 理论价值 |
| (二) 现实意义 |
| 三、发展现状及现有困境剖析 |
| (一) 宏观层面:放管服与强监管之辩 |
| (二) 中观层面:软法理论中的“乡绅责任” |
| (三) 微观层面:乡村民宿服务合同的定性之争 |
| 四、完善进路及配套制度建议 |
| (一) 宏观监管:一种“放管服”下的强监管进路 |
| (二) 中观层面:“乡绅责任”的权利及权力 |
| (三) 微观层面:混合合同下的请求权基础 |
| 五、结语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思路 |
| 四、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基本界定 |
| 第一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关联性概念 |
| 一、正当性的含义 |
| 二、行政立法程序的含义 |
| 三、正当法律程序的界定及发展 |
| 第二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分析 |
| 一、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概念分析 |
| 二、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特征 |
| 第二章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观念的缘起和发展 |
| 一、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合理性观念缘起和发展 |
| 二、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合法性观念缘起和发展 |
| 第二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演进 |
| 一、古罗马时期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 |
| 二、英国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演变 |
| 三、美国正当法律程序的演变 |
| 四、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建立 |
| 第三章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宪法制度基础 |
| 第一节 民主 |
| 一、宪法制度中的民主 |
| 二、协商民主: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制度前提 |
| 第二节 法治 |
| 一、宪法制度中的法治 |
| 二、法治: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机制保障 |
| 第三节 人权 |
| 一、宪法制度中的人权 |
| 二、人权: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诉求 |
| 第四章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分析 |
| 第一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价值的分析方法 |
| 一、程序工具主义理论 |
| 二、程序本位主义理论 |
| 第二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 |
| 一、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价值选择 |
| 二、正当行政立法程序价值的具体形式 |
| 第五章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的中国化 |
| 第一节 中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现状 |
| 一、中国行政立法程序问题的制度分析 |
| 二、中国行政立法程序问题的法理分析 |
| 第二节 正当行政立法程序构建的基本逻辑 |
| 一、培育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意识 |
| 二、以制度设计为路径构建正当行政立法程序 |
| 结语: 行政立法的理想主义和未来出路 |
| 参考文献 |
| 一、自由的含义探究 |
| 二、自由与法的关系 |
| (一)自由在法中的价值 |
| (二)法对自由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