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信[1](2021)在《市场导向与行政理性:清代盐政运作的原则和机制》文中研究指明清代食盐贸易制度,学术界一般以专卖统称而彰显其与市场脱节的计划色彩。不过,通过分析清代官方人口和盐引数据,可见清代盐政宏观上具有盐引额分配符合市场容量的特征;而清王朝在新开疆域的盐法设计、盐引额分配和盐区划分等重大问题上,市场导向性更为明显。但分区行盐制度导致盐区的边界地区盐务纠纷与冲突连绵不断,与市场导向明显悖离,这与官员们在盐务考成、保护两淮盐课、维护自身盐务利益、维持千年盐务传统等问题中形成的行政理性和制度的路径依赖密切相关。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导向、特定情境下的行政理性、长期以来的制度路径依赖共同构成清代盐政运作机制。该机制使清代盐政表现出局部地区违反市场逻辑与宏观上具有一定市场导向的矛盾现象,并通过令人嘱目的局部地区之冲突与纠纷,引导出对清代盐政完全脱离市场的误解。
韩燕仪[2](2019)在《清代盐价制定中的地方干预——以康熙年间衡、永、宝三府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康熙年间,清政府曾规定盐价的制定原则为:价由商定,官员调控。康熙四十三年(1704),偏沅巡抚赵申乔核减衡州、永州、宝庆三府盐价一事,集中体现出在这一原则主导之下地方官员对盐价的干预。其作用不直接体现于盐价的确定,而是通过监控,对商人的定价形成一定的制约。这种干预行为的起因、曲折过程及实际效果,充分反映了地方官员、盐政官员、盐商以及市场等多种力量对于盐价的影响,揭示出清代盐价的制定机制是结合市场调节与行政干预、并受官商利益关系影响的多轨机制。
韩燕仪[3](2018)在《从“专商引岸”到“一例通销”——康熙年间衡永宝三府食盐运销制度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湖广淮盐引地一例通销的政策在明末已具雏形,清初正式确立。湖南衡州、永州、宝庆三府在康熙六年(1667)由粤盐区改为淮盐区,严行专商引岸制,但并未立即纳入湖广一例通销的体系,由此产生衡永宝三府与湖南北四府运销制度的差异。其结果是,衡永宝三府在粤盐的侵越之外,受到北面四府淮盐的严重侵越。康熙四十二年,就任偏沅巡抚的赵申乔虽然采取各种措施严缉私盐,但效果并不理想。为解决此问题,康熙四十九年,经过湖广总督郭世隆、偏沅巡抚赵申乔、两淮巡盐御史李煦的联名奏请,朝廷最终同意衡永宝三府进入湖广一例通销的体系。推动这一制度变革的因素包括地方官员的销引考成、民众的消费需求、地方盐商对行盐利润的追求、两淮盐商对市场占有的需要等。
黄国信[4](2017)在《清代盐政的市场化倾向——兼论数据史料的文本解读》文中提出将清代文献中大量人口、盐引、盐课等原始数字视为文本加以解读,可以发现清代各盐区的盐引分配,基本上与本盐区的市场容量吻合,这说明清代各盐区的盐引分配具有一定的市场导向性。清王朝的各盐区盐课派定额符合普通老百姓的负担水平,显示出其在特定意义上的行政合理性,文献中经常出现的"茹淡"现象,需要另行解释。本文主要得益于对数字史料的"文本解读"方法,即不对数字进行分析、批判再加以估算,而是将数字史料当作文本,回归历史场景,直接依原始数据去理解当时行为者的决策。
石怡[5](2016)在《清代京控中的国家与社会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京控”一词始见于清代,可视为“赴京控告”、“来京控诉”一类表述的简称。《清史稿·刑法志》中对其含义表述如下:“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这一申冤形式的出现,是清廷为治下官吏与民众创设的,可以向国家中央相关机构呈控,并申诉所受冤抑的孔道。伴随日后京控管道开放,案件数量增长,相关规程与条例也不断完善,并逐渐成为一项较为完备的体制。清代京控案件数量可观,由于其发生与展现的历史场景更为贴近民众的日常生活,因此透过大量京控案件的政治社会史解读,可以进一步体察明清社会巨大变迁下民众生活与心态的变化,百姓对待基层政府与中央政权的态度,以及政府应对社会变迁有效性等问题。现有“京控”问题的研究,尚缺少对清代京控案件整体性探讨的论述。同时,既有研究关于政府角色的讨论多流于泛化性解释,缺少政府解决案件过程及动因等方面更为细致深入的分析,并以此来说明京控制度于当时之实效。因此,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本文侧重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清代朱批奏折与奏折录副中所见京控资料为研究对象,通过大量数据统计展现其整体时空分布、规模大小、呈控者身份构成比例等,并对所形成的诸特点进行原因分析。同时,透过典型个案的解读来探讨清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多维面向,并深入剖析清代官僚体制与司法运作间的关系。通过有清一代京控案件的数据分析,其数量上的变化趋势主要集中于嘉庆以后,嘉道期京控案件数量不断上涨,并在道光时期的最初十年间达到顶峰。虽其后有所下降,但在同治与光绪年间,案件数量又回升形成一小高潮。其中原因,应考虑到嘉庆帝试图通过京控手段整顿吏治的主观推动、当时吏治疲玩的社会现象、战乱阻隔,以及明清巨大社会变迁背景下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带来的利益分化、争夺、竞讼,由人口过快增长导致的人员流动性增强、生存压力加大等因素。就京控案件分布地域而言,距离京师远近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各省案件数量的多寡。同时,案件发生地域与案件类型间亦关系密切,不同省份及一省之内的不同府别间,均会因自然与社会环境的差异形成不同。而某一类京控案件在某些地域相对集中出现,其案件数量多寡与案情内容的复杂程度,也在一定程度说明了该地区与这一类案件相对应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的尖锐。整个清朝时期因命盗重情引发的京控案件,占整体呈控内容半数以上。其中,因日常事务产生纠纷口角进而大打出手或意图报复,成为该类案件常见诱因。而在关涉政府公权力的案件中,以指涉官员及胥吏人等在漕粮征派过程中出现的侵吞抽匿、浮收勒折,以及办案调查过程中上述人员的敲诈勒索行为居多,且对胥吏人等的指控明显多于朝廷官员。在京控呈控者的分析中,平民阶层参与比例最高,并以从事农业生产者参与人数为多。该类人员京控,多与村社内部或村社间的农户及宗族、乡族间的资源利益纷争相关。本文认为,遍布于当时乡村社会民众中的巨大生存压力以及商品经济在明清时期的深入发展,是促使该类群体频繁涉讼的首要原因。女性在清代京控中表现突出,这与当时其所处客观生存条件、丈夫去世后其妻作为家中长辈的地位及立法中的宽容量刑空间等因素均相关联。职官京控以品级较低的州县官员及未入流官吏居多,其量刑定罪多依据所控案情的严重程度,及其在讼案中的表现进行斟酌。就所整理的清代内地回民京控案而言,可以认为清代京控制度的实施在纠正冤假错案、监督地方吏治、改善民生方面,并无过多“民族差异对待”的表现。生监阶层京控者占整体案例的近五分之一,虽然官方多将此类人等视为“衿棍”,但本文通过匡光文京控案中官方与地方文献记录对比,以及谈麟瑞、叶墉等人京控始末的分析,认为生监人等在当地的地位及其对官府行政、司法诸环节的熟悉,使其自然成为百姓倾向依托的对象,而这也一定程度促使其以地方喉舌之姿态指斥当地诸多弊病。在透过典型个案展现京控制度于清代的实际运作,以及国家与社会复杂多面互动中,可以看到:京控并非是一种百姓可以方便运用的诉讼途径,其成本相当高昂。京控制度也并非朝廷可以简单用来为百姓申冤的工具,其运作复杂,效率低下。同时,透过苏省沙田争讼案的分析,可以看到清代国家与地域社会关系的多维复杂面相,而围绕土地所有权的争夺,民间社会各种诉讼策略亦可窥见一斑。京控案件的多寡一定程度体现出地方吏治之良莠,因此统治者极为重视。嘉庆及其后诸帝希望借京控和相应改革整饬吏治、改善民生,但其实际效果离清廷期望相去甚远。其中原因,应根究于清代京控和司法制度是与行政体制同轨,优质司法资源仅集中于体制顶部而难于遍及地方,诸帝虽推行多项改革措施,但均多旨在强化顶部纵向司法监控压力,由此,地方司法资源不足、审讯程序中问官权力缺乏制约,种种因素均导致京控相关法例条文成为具文。虽然原告不懈京控可以触动朝廷动用更高级别、程序更为规范的司法力量来纠正错判,但其过程繁复且成本高昂。即便冤案错判得以纠正,司法正义的目标最终实现,但其最终强化的仍然是专制主义的皇权思想及国家的人治特色。同时,通过这一制度所建立起的民意上达渠道,也在促使民间社会以京控,甚至是各种诉讼策略来扩大声势,并将案件获得清帝及朝廷重视作为诉讼中的筹码,这无疑对司法的公正性及司法独立构成挑战。
李晓龙[6](2015)在《康乾时期东莞县“盐入粮丁”与州县盐政的运作》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州县在清代盐政和保障盐税征收中至为重要,负有地方通商疏引的职责,朝廷对州县官也有严格的盐法考成。但由于清代制度设计中地方州县没有独立地位,因此在盐政的日常运作中常常处于被动。康乾时期广东东莞县"盐入粮丁"(将盐课派入田亩)的事件,就是在上级政策与州县实际之间的矛盾激发下进行制度调整的结果,是一个从不符合朝廷盐法,到在州县的日常运作中逐渐得到默许的政策。这一过程表明,州县官在盐法考成的压力下,时常借助时势变化和对制度的因应利用,通过寻求州县与上层制度之间的博弈点和利益契机,达到适时调整地方盐法的目的,从而保障有清一代盐政的有效运作和盐税的正常完纳。
周倩倩[7](2015)在《新中国淮北盐业的国有化进程》文中研究指明1940年至1948年,中共华中部队逐渐实现了对淮北盐场的控制,并通过经营淮北盐业,得到了大量的物资和税收支援。从1948年11月中共全面接管淮北盐场,至1957年“一五”计划结束,中共在淮北盐场实行了新的盐业政策,建立了统一的管理体制,大力恢复与发展盐业经济。淮北盐场的管理体系以盐场党委和盐务管理局为中心,并在各场、圩务所建立了分支机构。1948-1952年,淮北盐场设立了中共淮北盐场特区和中共淮北盐场特区委员会(简称“淮北盐特委”),由盐特委对淮北盐场进行统一管理。同时设立淮北盐务管理局,实行政企合一的形式,管理淮北盐场的行政、生产、税收等各项业务。1953年江苏建省后,淮北盐场特区以及淮北盐特委被撤销,新成立的盐场党委归新海连市(今连云港市)党委领导。淮北盐务管理局从政企合一的机构变为单纯的工业企业。此外,淮北盐场还注重对管理人员的培养,不但从党团、行政等机关以及盐工群众中大量提拔干部,而且开办了干部训练班,以充实管理队伍。淮北盐场的滩地原属于国民党政府及其官僚、垣商所有,针对不同的经济成分,中共分别采取了没收、代管、收买、租营、代营等方式进行处理,将盐滩逐渐转变为国有性质,实现了淮北盐田生产资料的国有化。与此同时,淮北盐场也实行了生产上的互助合作,组织了集体生产组。它以圩为生产单位,生产资料公有公用,劳动力统一调配,劳动收入统一分配,实行生产组长负责制。集体生产组的出现,改变了淮北盐场传统的一家一户一份滩的个体生产方式,实现了生产方式的集体化。淮北盐场注重对生产的管理,并通过多种方式大力发展生产。一是研究和推广先进生产经验,改良了制盐技术,修建与完善了生产设施。二是开展了持续的大规模的劳动竞赛运动,发动盐工积极投入生产。三是注重提高产量与质量。四是对盐的驳运入坨和出坨进行严格管理。淮北盐业的运销权先后由国营的盐业公司和盐务管理局掌管,占有销盐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作为对国营运销机构的补充,还建立了供销合作社和承、代销店,承担零售业务和偏远地区的销售业务。在这种情况下,盐商的发展规模和销盐地域等经营活动都受到很大牵制,数量锐减,并最终消失。国营运销机构统一组织淮北盐的运输,并按国家规定销往固定地区。淮北盐场解放后直至1950年,由于经济形势尚未稳定,淮北盐的税率变动异常频繁,波动幅度很大。直到1950年6月份,盐税最终稳定下来。随着盐税的稳定,1951年淮北盐场的原盐场价也基本确定,很少再有浮动。建国初期的淮北盐区,食盐走私现象十分严重。为了杜绝食私盐、贩私行为,确保盐税收入,淮北盐场从各个方面入手,采取了严格的缉私护税措施。淮北盐业税收在全国盐税中占有一定比例,连同盐业利润收入为国家积累了大量资金。淮北盐场将大部分盐民转为国营盐场的工人,对职工进行统一的招收聘用和管理调配。在盐工工资的发放形式上,废除了旧式的“灶粮”和“担头费,”的形式,通过1952年和1956年两次工资改革,建立了新的工资制度,并积极发展盐场职工的住房、医疗、文化教育等福利事业。此外,淮北盐场对防止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
杨蕊[8](2014)在《清代陕西食盐产销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首先充分运用历史地理学的时空概念,尽可能地复原清代陕西食盐资源的时空分布、行销状况、私盐等问题,以期全方位展现清代陕西食盐产销概貌;其次以清代陕西食盐产销为切入点,探讨当国家税收、官吏考成、民众食盐出现矛盾时,谁的利益优先问题,即国家、地方与民众的关系问题。清代陕西境内行销的食盐有8种之多,其中关中东部土盐、陕北土盐,花马大池盐均产自陕西省内;花马小池盐、河东盐、鄂尔多斯盐、吉兰泰盐、四川井盐均来自省外。陕北土盐、河东盐、花马大池、花马小池盐等4种食盐均是清代官方指定在陕西境内行销的官盐,而关中东部土盐虽然整个清代以私盐为常态,但其对清代陕西关中地区食盐消费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以上5种食盐均是本论文重点研究对象。四川井盐、内蒙古之吉兰泰盐和鄂尔多斯盐等3种食盐对清代陕西食盐消费影响相对较小,因此没有单列专章进行研究,只是在私盐等相关章节有简单论述。关中东部土盐在历史时期属于池盐,由于历史气候变迁等诸多因素影响,盐池逐渐干涸,大量盐碱滩地出现,清代关中东部也就由以生产池盐为主变成以生产土盐为主。历史时期,关中地区一直是河东盐的行销区域,为了保证河东盐的足额销售,关中东部土盐的开采一直受到国家的禁止,只有在河东官盐行销系统出现问题时,关中东部土盐才得到短暂的开采机会以补充民食。清末关中东部卤泊滩土盐弛禁之争,揭示出土盐官、私身份界定过程中,中央政府关注的是盐课的征收;地方政府首先关注的是其自身的考成,其次是辖区内资源有效利用及辖区内民众的谋生渠道问题;普通民众关心的是自身利源的利用与生活实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民众之间通常只存在保证盐课收入为前提的利益博弈,而缺少合作。陕北土盐开发历史较早,由于其地理区位远离清代各大盐区所产之官盐,再加上本地丰富的盐碱土资源,土盐的开采成为必须,国家因势利导,对其征收盐课,将其纳入国家榷管,并为其指定了榆林府所属的神木、府谷、榆林、葭州、怀远等5州县、除清涧县以外的绥德州所属绥德本州、吴堡、米脂等3州县为其固定行销区域。自明初开始,花马池盐因产量激增急需扩大行销地面,而在陕西境内合法行销的河东盐因欠产不能致远,凤翔府作为两大盐区引岸界邻之地,出现官盐不足、私盐盛行的局面。凤翔府境是否以花马池盐代替河东盐为官盐,是否由河东引岸改归陕甘引岸被提上议事日程。河东盐商、凤翔府民众因其各自利益诉求,恳请凤翔府属食用花马池盐,并改归陕甘引岸;国家为了维持高额盐课收入、地方官吏出于职责惯性均极力维持凤翔府属仍食河东盐,为河东引岸。经过各方利益权衡,国家作为盐业政策的制定者,以足国课、便民食为导向,创设“凤课”,以达到“借灵产以足解课”之目的。清代陕西境内私盐种类繁多,邻私是最为普遍的一种。邻私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引岸政策的存在,根本原因是各盐区引岸划分的不合理,直接原因是各引岸界邻地区食盐性价比的不同,邻私是引岸制度存在的必然结果。清代陕西邻私多发生在省级引岸界邻的关中、陕南、陕北地区。国家与地方对邻私持严禁态度、民众乐于食私却要冒着被严惩的危险,因此三者从根本上都反对邻私。邻私问题的本质是引岸的存在所形成的商品贸易壁垒问题,是否取消引岸制度,关系到国家、地方与民众谁利益优先的问题。透过清代陕西食盐产销问题的时空复原可知,在盐业经济领域,国家、地方与民众的关系以国家利益优先;在不损害国家盐课征收的前提下,国家也会通过盐业政策微调,照顾地方与民众的利益,其目的仍是为了更多盐税的征收。清末,随着国家对政治、经济控制力的减弱,食盐行销中的府(州)、县(州、厅)级引岸逐渐加入市场调节的作用,这不代表着国家的开明,而是国家的顺势而为。
叶锦花[9](2012)在《区域经济发展与食盐运销制度变革——以明代福建漳州府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梳理明代福建漳州府食盐运销制度演变历程,分析盐政变革与区域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盐政变革除涉及军政、财政外,还与区域社会经济结构紧密相关。明初漳州府食盐只是民间互通有无的物品。明中期,漳州府商品经济发达,食盐成为大宗商品,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在盐利的驱使之下,漳州府各种势力互相争夺,促进盐法变革。本文的分析也说明了明初时并非所有地方都实行食盐专卖制度。因此,考察明代食盐运销制度时,切不可将专卖制作为一个自然而然的、不加考虑的"常识"。
郑维宽[10](2011)在《汉至清代广西食盐运销与少数民族淡食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汉至清代广西所需食盐主要从广东及沿海地区运销。广西境内多山,食盐运输困难,加上少数民族自身的贫困,盐价高而销量有限,盐商因之视为畏途。官府的食盐销售也量少价高,而且存在销售地域上的不平衡性,导致汉至清代广西各少数民族长期淡食,只能寻找食盐替代品,包括沥灰水为盐、食用酸糟和牛酱、以辣椒代盐。但从总体上看,伴随王朝势力的深入和广西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内地化进程,官盐销量逐步增加,少数民族的食盐消费水平渐趋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淡食的局面。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朱轼的诘难与乾隆的困惑 |
| 二、盐引分配向市场容量趋近 |
| 三、盐区边界地区悖离市场导向的纠纷与冲突 |
| (一)官员的盐务考成与制度的路径依赖 |
| (二)制度的路径依赖与维护两淮盐区利益 |
| 四、结论 |
| 一、引言 |
| 二、“价由商定、官员调控”原则下的督抚核减盐价 |
| 三、康熙年间衡、永、宝三府的食盐供应与盐价 |
| 四、赵申乔对衡、永、宝三府盐价的干预 |
| (一) 赵申乔清查盐规与衡山士民控告盐价过高 |
| (二) 赵申乔核减盐价以及商人的应对 |
| (三) 赵申乔核减盐价的实际效果 |
| 五、结论 |
| 一、“一例通销”制度的渊源与衡永宝三府的特殊性 |
| 二、淮粤私盐侵越与赵申乔缉私 |
| 三、官商民之请与三府“一例通销” |
| 四、结语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清代盐政的“迷思” |
| 三、清代盐政运作中的几组数据分析 |
| 四、讨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文献综述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重难点分析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论文基本结构 |
| 第一章 清代京控制度的渊源与流变 |
| 第一节 叩阍制度的变迁 |
| 第二节 京控制度的完善与运作 |
| 小结 |
| 第二章 清代京控案件的时空分布与类型变化 |
| 第一节 京控案件的数量与时间分布 |
| 第二节 京控案件的地域分布 |
| 第三节 京控案件的类型变化 |
| 小结 |
| 第三章 京控中的呈控者 |
| 第一节 京控呈控者的量化分析 |
| 第二节 农民京控 |
| 第三节 女性京控 |
| 第四节 回民京控 |
| 第五节 职官京控 |
| 第六节 生监京控 |
| 小结 |
| 第四章 京控中的纠纷 |
| 第一节 昂贵的京控:嘉庆朝徐姓自戕案分析 |
| 第二节 国家与地域社会的复杂面相——江苏沙田京控纠纷的个案分析 |
| 小结 |
| 第五章 京控中国家与社会的互动 |
| 第一节 国家的京控应对 |
| 第二节 基层社会的京控网络与京控策略 |
| 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二、选题意义 |
| 三、学术史综述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第一章 国家盐业政策的演变 |
| 第一节 中国古代盐区概述 |
| 第二节 明清以前的盐业政策 |
| 第三节 明清时期的盐业政策 |
|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盐业政策 |
| 第五节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盐业政策 |
| 一、机构设置与调整 |
| 二、资产处置与资本国有化 |
| 三、生产政策 |
| 四、运销政策 |
| 五、税收政策 |
| 第二章 两淮盐区概述 |
| 第一节 江苏境内的传统盐区 |
| 第二节 淮北盐区的崛起 |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淮北盐业 |
| 第四节 中共对淮北盐区的控制 |
| 一、中共华中部队夺取淮北盐场的过程 |
| 二、淮北盐业的生产和运销 |
| 三、淮北盐业对华中革命根据地的经济支持 |
| 第三章 淮北盐场的管理体制 |
| 第一节 接管与统一领导机构的建立 |
| 一、接管盐场 |
| 二、党委组织的建立 |
| 三、淮北盐务管理局 |
| 第二节 基层组织系统的形成 |
| 一、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党员 |
| 二、基层干部的培养 |
| 第三节 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 |
| 一、小组长负责制 |
| 二、一长制的短暂变革 |
| 第四章 资产的接收、整理与改造 |
| 第一节 生产资料的国有化 |
| 一、盐场滩地产权的处理 |
| 二、评定滩地等级 |
| 第二节 生产方式的集体化 |
| 一、时宝玉经验 |
| 二、集体生产组运动 |
| 三、集体生产组的管理和分配 |
| 第五章 生产管理 |
| 第一节 制盐技术的改进 |
| 一、盐的生产流程 |
| 二、滩地建设 |
| 三、技术改良 |
| 第二节 劳动竞赛运动 |
| 一、接管后的劳动竞赛 |
| 二、“一五”时期的劳动竞赛 |
| 第三节 产量和质量 |
| 一、质量的提高 |
| 二、产量的增加 |
| 第四节 盐坨管理 |
| 一、入坨 |
| 二、出坨 |
| 第六章 运销与税利 |
| 第一节 销售体系的建立 |
| 一、经销权的明确 |
| 二、三级销售渠道的建立 |
| 三、私营盐商的清理 |
| 第二节 运输管制 |
| 一、销区划分 |
| 二、运输方式 |
| 三、销量统计 |
| 第三节 取缔走私 |
| 一、走私现象与原因 |
| 二、缉私措施 |
| 第四节 盐税与盐价 |
| 一、盐税 |
| 二、盐价 |
| 三、税利上缴制度 |
| 四、税利统计 |
| 第七章 盐场职工 |
| 第一节 盐民的身份转换 |
| 一、从盐民到盐场职工 |
| 二、职工管理 |
| 第二节 工资改革 |
| 一、淮北盐场解放初期的盐民工资 |
| 二、1952年工资改革 |
| 三、1956年工资改革 |
| 第三节 福利待遇与文化教育 |
| 第四节 工伤事故与安全生产 |
| 结语 |
| 附录 |
| 图表目录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图目录 |
| 表目录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对象 |
| 第二节 学术回顾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 第四节 篇章结构 |
| 第一章 清代关中东部土盐生产、行销及榷禁之争 |
| 第一节 清代关中东部土盐生产的相关问题 |
| 一、关中东部土盐生产的自然条件 |
| 二、清代关中东部土盐生产地点的空间分布 |
| 三、关中东部土盐的生产方法 |
| 四、清代关中东部土盐年产量估算 |
| 五、清代关中东部土盐的行销区域 |
| 第二节 个案研究:清代卤泊滩土盐弛禁之争及其与地方社会之关系 |
| 一、暗流涌动:无法全面进入官盐系统的地方土盐 |
| 二、土盐利用:卤泊滩土盐之生产 |
| 三、课归地丁:卤泊滩土盐的官营化 |
| 四、驰禁之争:卤泊滩土盐的禁采禁运 |
| 五、表象背后:卤泊滩土盐开禁过程中国家与地方关系 |
| 第三节 清代关中东部土盐生产历史沿革及榷禁之辨 |
| 一、清代关中东部富平县境内土盐生产沿革及榷禁之辨 |
| 二、清代关中东部蒲城县境内土盐生产沿革及榷禁之辨 |
| 三、清代关中东部朝邑、临潼两县土盐生产沿革及榷禁之辨 |
| 四、小结 |
| 第二章 清代陕北土盐生产、行销与国家榷管 |
| 第一节 陕北土盐生产的自然条件 |
| 一、盐碱土是土盐生产的基础 |
| 二、陕北盐碱土形成的自然因素 |
| 三、陕北土盐生产的区位因素 |
| 第二节 清代陕北土盐生产的社会原因 |
| 一、盐业政策的影响 |
| 二、民族政策的因素 |
| 三、民生问题的解决 |
| 四、历史的承继性 |
| 第三节 清代陕北土盐生产的相关问题 |
| 一、清代盐场分布及变迁 |
| 二、清代陕北土盐的生产方法 |
| 三、清代陕北土盐的年产量估算 |
| 四、清代陕北土盐的行销区域问题 |
| 第四节 清代陕北土盐之榷管 |
| 一、清代陕北土盐之盐课征收 |
| 二、陕北土盐官私之辨 |
| 三、嘉庆十二年(1807)陕北沿黄八县纳入国家榷管之议始末 |
| 第三章 清代花马池盐在陕西的行销问题 |
| 第一节 花马池盐产销的相关问题 |
| 一、盐场的组成与分布 |
| 二、清代花马池盐在陕西的行销区域及年行销量 |
| 第二节 个案研究:引岸制度下的明清陕西“凤课”研究 |
| 一、“凤课”产生的背景及形成过程 |
| 二、“凤课”实践过程中的几个危机片段 |
| 三、“凤课”的稳定及地域扩展 |
| 四、“凤课”背后的国家、地方与民众利益之权衡 |
| 第四章 清代河东盐在陕西的行销问题 |
| 第一节 清代河东盐法 |
| 一、专商引岸 |
| 二、课归地丁 |
| 三、捐免充商 |
| 第二节 清代河东盐在陕西的行销方式 |
| 一、官督商销 |
| 二、民运民销 |
| 三、官运官销 |
| 四、官民并运 |
| 第三节 清代河东盐在陕西的行销区域及其变迁 |
| 一、清代以前河东盐在陕西的行销区域变迁 |
| 二、清代陕西河东引岸及其变迁 |
| 三、清代河东盐在陕西行销区域变化趋势及其形成原因 |
| 第四节 清代河东盐在陕西年行销量问题 |
| 一、顺治、康熙年间河东盐在陕西的年行销量 |
| 二、雍正年间河东盐在陕西的年行销量 |
| 三、乾隆年间河东盐在陕西的年行销量 |
| 四、嘉庆十六年(1811)至清末河东盐在陕西的年行销量 |
| 第五章 清代陕西私盐问题研究 |
| 第一节 清代陕西境内无税私盐之形成及官方应对 |
| 一、清代陕西境内土私的形成及官方应对 |
| 二、清代陕西境内夹带、偷窃之潞私的形成及官方应对 |
| 第二节 个案研究:试析清代陕西引盐行销中的邻私问题 |
| 一、清代陕西引盐行销中邻私问题产生之必然 |
| 二、清代陕西境内邻私问题在空间上的表现 |
| 三、官方对邻私问题的应对与处理方式 |
| 四、邻私背后所体现的国家、地方与民众之利益 |
| 结语 |
| 一、清代陕西食盐生产之总结 |
| 二、清代陕西境内8种食盐行销区域整体之分布及变迁 |
| 三、清代陕西四种官盐年行销量对比及年行销总量变化趋势 |
| 四、清代陈西食盐产销及私盐背后的国家、地方与民众关系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 一、汉至宋广西食盐运销与少数民族淡食问题 |
| 二、明代广西食盐运销与少数民族淡食问题 |
| 三、清代广西食盐运销与少数民族淡食问题的演变 |
| (一) 清前期广西的食盐问题与少数民族的淡食 |
| 1.清前期广西的食盐问题 |
| 2.清前期广西少数民族的淡食 |
| (二) 清中后期桂西地区的官盐行销与淡食问题的改善 |
| 四、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