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智库课题组[1](2021)在《国家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模式与典型案例研究》文中指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一体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绿色发展成为全社会共识。
刘滨[2](2021)在《约束性放权:地方政府剩余权激励与问责调适》文中研究说明
原野[3](2021)在《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研究 ——以J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对巡视工作进行革命性改造,建立了市县巡察制度,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不断夯实党执政的政治基础提供了有力支撑。市县巡察是巡视工作在基层的延续和发展,是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途径。《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对深化巡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市县巡察要实现全覆盖,并向村(社区)和基层站所延伸,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把利剑直插基层。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作为市县巡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与巡视、巡察工作同宗同源、一脉相承,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最基层党组织的贯彻落实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村(社区)一级的党组织建设情况等。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开展以来,有效解决了村(社区)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抓得不紧、管党治党不彻底的问题,有效提升了村(社区)党组织的公信力、号召力、凝聚力,有效促进了基层治理,提升了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进一步推动了改革发展。但与此同时,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仍然存在工作质量不优,发现问题不准,人员队伍专业化素质不高,巡察整改效果不好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和制约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发挥应有成效。本文通过综合运用相关理论,以J市为例,深入查找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深刻分析背后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其他地区开展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先进经验,对优化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给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并以此为其他地区提升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质效提供一定的借鉴参考。论文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论文选题的研究意义和背景,概括总结了国内学者在巡视巡察方面的相关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为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分析,明确了巡视、巡察、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等相关概念及区别,阐述开展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第三部分为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现状,介绍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总体情况、基本流程和主要做法;第四部分为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指出了J市在协作联动、规范运行、专业能力、方式方法、巡察整改等方面的问题,并从思想认识层面、制度保障层面、人员素质层面、等方面行了原因分析;第五部分为优化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对策建议,在借鉴黑龙江、江苏、河南等地的经验基础上,给出了5方面的对策建议。
孙经纬[4](2021)在《乡村治理视角下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研究 ——以苏北J村为例》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把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陆续出台了《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年—2022年)》《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其中均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工作作了不同程度的强调,这也就说明提升组织力是新时代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乡村治理的必然要求。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选取苏北J村作为研究个案,在乡村治理视角下对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实践探索、现实困境以及优化策略进行系统分析,旨在总结凝练出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和乡村治理的一般性经验。所谓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就是指农村基层党组织在领导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为了实现相应目标任务而进行资源调配整合、发挥自身功能的综合能力,具体可以分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内部组织力与外部组织力,前者指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与农村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互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整合调配组织内部资源,促进组织团结统一、进步发展的能力;后者指的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在与普通村民的互动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整合调配农村社会资源、领导农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能力。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进行理据剖释可以发现:强化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的基本遵循构成其理论逻辑,组织力是实现不同时期政党建设目标的关键力量为其提供了实践依据,而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则是提升组织力的现实需求。聚焦个案本身,J村党组织提升组织力的实践探索从场域形塑、主体锻造、客体认同、外援嫁接四个维度展开,村庄共同体重建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社会服务力的呈现、组织建设中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凝聚力的强化、村民认同建构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群众号召力的提升、外部资源争取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推动力的拓展是其提升组织力的探索路径。然而,组织权威私人化、组织工作形式化和组织队伍“老龄化”导致组织建设不够完善,村民认同缺乏长效性、客观性和面临着易变性又促使村民认同缺乏稳定,这两大问题共同构成了 J村党组织提升组织力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此同时,这也是全国许多地区的农村基层党组织提升组织力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因此,在借鉴J村提升组织力有效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还要以推动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本质回归和确保组织力提升过程中村民认同的稳定性目标实现为重点来改善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
张琪[5](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韩圣豪[6](2020)在《翻译作品题目(汉译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选编》;翻译作品题目(维译汉):《塔里木》2018年第一期节选、《塔里木》2018年第四期节选、《活着就是幸福》节选》文中研究表明
冯薪臻[7](2020)在《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问题研究 ——以河南省H县为例》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发展,巡视巡察工作彰显出新的生机和活力。为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组织建立到哪里,巡视巡察就要跟进到哪里”。《中央巡视工作规划(2018-2022年)》明确规定市县巡察要向村居和基层站所延伸,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从2018年开始,全国31个省(区、市)全部部署开展了县级党委对村级党组织的延伸巡察工作,完善省市县三级巡视巡察监督体系,经巡察发现并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将管党治党责任传导到党组织的神经末梢,不断提升基层监督能力和治理实效。虽然近年来随着巡察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学术界对巡察制度的研究逐渐增多,各地对于巡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也积累了相关经验,但是巡察村级党组织与市县常规巡察的对象不同,巡察的方式和重点也存在差异。由于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工作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探索的方式方法也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因此如何规范巡察村级党组织的程序、完善巡察村级党组织的方法、提升巡察村级党组织的成效显得尤为重要。这篇论文的研究重点是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按照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阐述。作者在对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的同时,对巡视的含义、巡察的含义、巡察与巡视的关系等相关概念作简要阐述。结合参与河南省H县巡察工作的实践,对H县开展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工作的现状展开分析,以案例和数据为支撑,从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发现问题及整改成效四个方面分析H县开展村级巡察中存在的问题,并论述产生问题的原因。通过查阅文献、座谈走访等方法,对完善H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路径展开分析,分别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方式方法、深化成果运用四个方面提供可参考的意见建议。
郝冰歆[8](2020)在《基层治理视角下A县巡察村居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巡察村居工作是打通巡视巡察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是对村居党组织进行“政治体检”,使其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人民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巡察村居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虽然在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制度、创新工作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巡察村居本身仍有许多的不足之处,相关方面的理论研究比较少。本文从基层治理角度出发,从基层治理的概念、治理的目标要求、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入手,探讨政治巡视的意义、巡视巡察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和巡视巡察工作向村居延伸的必要性,并对村居巡察的对象、巡察内容、巡察的重点做了阐述。2018年A县全面开展巡察村居工作,根据自身情况A县探索了“三督九组”的巡察模式,目前已对192个村居党组织开展了七轮巡察。通过巡察村居A县解决了一大批民生领域的重点问题,助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建设,压实乡镇整改主体责任,建立了提升基层党风政风的长效机制。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A县巡察村居工作仍面临着工作任务量大、巡察效果欠佳、群众参与度低和整改质量未达预期等方面的问题。本文研究的重点是优化A县巡察村居工作,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开展阐述,结合笔者参与A县巡察村居工作实践,运用案例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分析梳理出A县巡察村居面临的困境在机制体制、队伍建设、巡察方式和外部环境因素等几方面的原因,并针对原因给出优化顶层设计、提升队伍能力、创新巡察方式和深化成果运用等提升巡察村居成效的对策,希望对A县巡察村居工作提供助力支持,促进A县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
廖怡[9](2020)在《乡村社会治理创新“一统三治”模式研究 ——鹤峰县的实践探索》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在多次会议及讲话中对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这种党组织领导下的“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方向,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其本身作为学界当前研究热点兼具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本文内容框架为:论文绪论部分介绍了本课题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并阐述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一章主要梳理了传统中国、近代中国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乡村社会治理上的不同表现,阐释了治理的相关概念、西方学术界讨论最多和最受认可的几种治理理论和中国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第二章介绍鹤峰县基本概况及其社会治理的探索过程,在此基础上阐释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具体内涵,即党建统领、自治创新、法治保障、德治浸润,并以邬阳乡为典型案例作进一步分析研究。第三章总结该模式实践以来取得的主要建设成效,并对还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探讨。第四章基于全文总结该模式在党建、自治、法治、德治以及信息手段等方面的治理经验,并在宏观上对乡村社会治理创新提出对策建议,如巩固基层党组织的统领地位、优化适合乡村实际的治理思路、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完善乡村治理协商民主化机制、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长效结合的保障机制、持续推进乡村民生事业建设、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兼具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刘蕊[10](2020)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历史的车轮留下了清晰的“辙迹”: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社会才能团结稳定,坚持以人为本,人民才能安乐生活。《大河报》作为一份以“关切民生、倡导时尚、贴近生活、服务大众”为宗旨的综合性都市报,在法治新闻的报道中,报道主题有哪些?法治新闻报道中报道篇幅情况如何?法治新闻报道中的版面结构框架和文本结构框架如何?这些都是笔者想要研究的问题。本文运用构造周抽样法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报纸中,一共抽取72天的报纸作为分析样本,从中统计出涉及法治的新闻报道共计592篇。笔者在框架理论的基础上对这些研究样本进行新闻报道凸显性分析,从法治报道主题、法治报道对象、法治报道篇幅、法治报道版面、法治报道倾向、法治消息来源、法治报道呈现方式等七个等方面来探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建构的过程。笔者发现《大河报》的法治新闻报道在基本客观的基础上,开辟了法治专题版面,采用官方权威信源为主,坚持以中立和正面报道倾向,短篇消息报道和纯文字报道为主,注重对行政执法方面的报道,关注官方信息,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一般的民事案件,《大河报》也能够给予足够重视,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通过对《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样本的凸显性分析呈现出三种报道主题新闻框架:政绩新闻框架、人物新闻框架、犯罪新闻框架。并对《大河报》的法治新闻框架从五个方面进行了框架特征分析,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报道框架不足处。最后,笔者对《大河报》法治新闻传播的发展进行建构策略分析。分别从体制层面、理念层面和实施层面给予适当建议。体制上要完善立法,培育法治环境“土壤”;理念上要肩负媒体责任,善用新媒体资源;具体实施上优化内容生产,创新管理模式。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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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标规划、深挖文化,持续提升品质和影响力 |
| 高标准规划和狠抓细节 |
| 趁势借力扩大影响 |
| 注重提升景区服务品质 |
| 深挖提升水文化内涵 |
| 积极打造红旗渠品牌,综合效益显着 |
| 对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启示 |
| “水利为本水生态为基水文化为魂+科普研学+X(黄河文化之旅)”模式: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打造人水和谐的优质生活空间——内蒙古巴彦淖尔二黄河水利风景区典型案例 |
| 坚持“一体两翼”发展思路和整体系统观,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 |
| 打造幸福河湖典型,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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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践行嘱托开新局,加快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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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观念创新和实践探索引领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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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焦高质量发展,打好“生态”“文化”“融合”三张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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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启示 |
| “水利为本水生态为基水文化为魂+水城共生+X(水利遗产之旅)”模式:以流域综合治理赋能高质量发展——福建莆田市木兰陂水利风景区典型案例 |
| 以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为基础,以开展流域综合治理为抓手,打造多功能城市公共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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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秉持人民至上的思想理念、弘扬善作善成的实干精神,坚定不易推进高质量发展 |
| “水利为本水生态为基水文化为魂+乡村振兴+X(水美乡村之旅)”模式:景村融合助推乡村振兴的经验与启示——山东沂南县竹泉水利风景区典型案例 |
| 文旅融合、绿色发展,多措并举助力乡村振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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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水润村,水利风景区高质量发展经验借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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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合绿色古色资源,打造“水旅融合”效益,助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 |
| 促进多元融合发展,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高质量综合型景区 |
| 擦亮生态底色,挖潜文化底蕴,倡导融合开放发展是溇港最主要的实践经验 |
| 国家水利风景区2021年度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公众点赞情况排名 |
| 2021年度“群众身边、群众喜爱、群众点赞”水利风景区top10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分析 |
| 1.1 相关概念 |
| 1.1.1 巡视的概念 |
| 1.1.2 巡察的概念 |
| 1.1.3 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的概念 |
| 1.2 理论基础 |
| 1.2.1 马克思主义党内监督思想 |
| 1.2.2 权力制约与监督思想 |
| 1.3 开展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必要性 |
| 1.3.1 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 |
| 1.3.2 有利于厚植党长期执政的政治基础 |
| 1.3.3 有利于市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 第二章 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现状 |
| 2.1 总体情况 |
| 2.1.1 J市下辖县级巡察机构建设情况 |
| 2.1.2 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进展情况 |
| 2.2 基本流程 |
| 2.2.1 巡前准备阶段 |
| 2.2.2 巡察实施阶段 |
| 2.2.3 汇报反馈阶段 |
| 2.2.4 巡察整改阶段 |
| 2.3 主要做法 |
| 2.3.1 始终坚持问题导向 |
| 2.3.2 结合实际分类施巡 |
| 2.3.3 扎实整改取信于民 |
| 第三章 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3.1 存在问题 |
| 3.1.1 协作联动存在短板 |
| 3.1.2 规范化水平不高 |
| 3.1.3 发现问题的能力不强 |
| 3.1.4 方式方法因地制宜不够 |
| 3.1.5 巡察整改缺乏实效 |
| 3.2 原因分析 |
| 3.2.1 思想认识层面 |
| 3.2.2 制度保障层面 |
| 3.2.3 人员素质层面 |
| 3.2.4 基层实际层面 |
| 第四章 优化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对策建议 |
| 4.1 经验借鉴 |
| 4.1.1 部分地区开展市县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经验 |
| 4.1.2 对J市巡察向村(社区)党组织延伸工作的启示 |
| 4.2 对策建议 |
| 4.2.1 压紧压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 |
| 4.2.2 完善制度机制,规范工作运行 |
| 4.2.3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水平 |
| 4.2.4 创新方式方法,精准发现问题 |
| 4.2.5 落实巡察整改,强化成果运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 研究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三) 述评 |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创新之处 |
| 四、田野工作 |
| (一) J村概况 |
| (二) 选择J村作为个案村庄的依据 |
| 五、研究视角的选择 |
| (一) 现有研究视角回顾 |
| (二) 本文研究视角建构 |
| 第一章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相关概念缕析 |
| 一、基层党组织的内涵 |
| (一) 基层党组织的概念 |
| (二) 基层党组织的类型 |
| (三) 基层党组织的功能 |
|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内涵 |
| (一)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概念 |
| (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功能 |
| (三) 农村基层党组织与乡村治理 |
| 三、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内涵 |
| (一)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概念解析 |
| (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的表现形态 |
| (三)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与治理功能 |
| 第二章 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理据剖释 |
| 一、理论逻辑: 强化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的基本遵循 |
| (一) 政党属性与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 |
| (二) 马克思主义政党属性与组织力 |
| 二、实践依据: 实现不同时期政党建设目标的关键力量 |
| (一)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取得伟大胜利的重要武器 |
| (二) 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实现伟大梦想的重要法宝 |
| 三、现实需求: 解决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问题的迫切需要 |
| (一) 当前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 |
| (二) 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组织力 |
| 第三章 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实践探索 |
| 一、村庄共同体重建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社会服务力的呈现 |
| (一) 重建地域共同体: 以土为生到依土而生 |
| (二) 重建精神共同体: 村民内心世界的调适 |
| 二、组织建设中农村基层党组织自身凝聚力的强化 |
| (一) 加强组织队伍建设 |
| (二) 严格开展组织生活 |
| (三) 建构党员认同 |
| 三、村民认同建构中农村基层党组织群众号召力的提升 |
| (一)村民认同的客观性 |
| (二) 建构村民认同 |
| 四、外部资源争取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发展推动力的拓展 |
| (一) 获取外部资源 |
| (二) 运用外部资源 |
| 第四章 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现实困境 |
| 一、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的组织建设不够完善 |
| (一) “头雁”色彩过分凸显导致组织权威面临私人化的风险 |
| (二) 迎检式工作逻辑导致组织工作面临形式化的风险 |
| (三) 青年党员脱钩导致组织队伍面临“老龄化”的风险 |
| 二、农村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的村民认同缺乏稳定 |
| (一) 精英人物主导下的村民认同缺乏长效性 |
| (二) 村庄信息传递梗阻削弱村民认同的客观性 |
| (三) 村民政治素养缺失催生村民认同的易变性 |
| 第五章 J村党组织组织力提升的优化策略 |
| 一、推动组织力提升过程中组织建设的科学化本质回归 |
| (一) 规范“头雁”运作,维护组织权威的集体化 |
| (二) 转变工作逻辑,推进组织工作的实效化 |
| (三) 加强党员管理,落实组织队伍的活力化 |
| 二、确保组织力提升过程中村民认同的稳定性目标实现 |
| (一) 建构组织主导的认同机制,提升村民认同的长效性 |
| (二) 多渠道畅通村庄信息传递,增强村民认同的客观性 |
| (三) 全方位培育村民政治素养,限制村民认同的易变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一: 文中主要人物一览 |
| 附录二: X县村党组织书记激励考核办法 |
| 附录三: X县村党组织书记工作绩效百分制考核细则 |
| 附录四: Y镇村居工作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 |
| 附录五: Y镇2020年度政法综治暨“平安民主法治示范村居”创建责任书 |
| 附录六: J村支部活动记录节选 |
| 附录七: 访谈内容节选 |
| 附录八: J村调研掠影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引言 |
| 一、语料介绍 |
| (一)汉翻维 |
| 1.《谷文昌》 |
| 2.《王瑛》 |
| 3.《李保国》 |
| (二)维译汉 |
| 1.《活着就是幸福》 |
| 2.《妈妈的痕迹》 |
| 3.《星空》 |
| 4.《爱的世界》 |
| 5.《贤惠的女人》 |
| 二.译文 |
| (一)汉译维 |
| 1.《谷文昌》 |
| 2.《王瑛》 |
| 3.《李保国》 |
| (二)维译汉 |
| 1.《活着就是幸福》 |
| 2.《妈妈的指纹》 |
| 3.《星空》 |
| 4.《爱的世界》 |
| 5.《贤惠的女人》 |
| 三、原文 |
| (一)汉译维 |
| 1.《谷文昌》 |
| 2.《王瑛》 |
| 3.《李保国》 |
| (二)维译汉 |
| 1.《活着就是幸福》 |
| 2.《妈妈的痕迹》 |
| 3.《星空》 |
| 4.《爱的世界》 |
| 5.《贤惠的女人》 |
| 结语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1、对规范巡视巡察制度性文件的研究 |
| 2、对巡视巡察制度的研究 |
| 3、对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问题的研究 |
| 4、文献述评 |
| (三)研究方法 |
| 1、文献调查法 |
| 2、访谈调查法 |
| 3、案例分析法 |
| (四)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 (五)创新及不足 |
| 1、创新之处 |
| 2、不足之处 |
| 二、相关概念及必要性分析 |
| (一)巡视与巡察的内涵及关系 |
| 1、巡视的内涵 |
| 2、巡察的内涵 |
| 3、巡察与巡视的关系 |
| (二)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内涵及与市县常规巡察的区别 |
| 1、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内涵及发展历程 |
| 2、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与市县常规巡察的区别 |
| (三)市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意义 |
| 1、维护农村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厚植党的执政根基 |
| 2、解决基层党组织弱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强化党的基层领导 |
| 3、解决小微权力监督缺位问题,打通全面从严治党“最后一公里” |
| 4、解决基层监督不到位不管用问题,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 三、河南省H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现状 |
| (一)河南省H县巡察概况 |
| 1、河南省H县巡察机构建设情况 |
| 2、河南省H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开展状况 |
| (二)河南省H县开展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
| 1、建立巡察村居规范制度 |
| 2、健全巡察村居专业队伍 |
| 3、创新巡察村居方式方法 |
| 4、巩固巡察村居整改成效 |
| 四、河南省H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河南省H县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存在的问题 |
| 1、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制度建设不规范 |
| 2、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队伍建设不完善 |
| 3、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问题了解不深入 |
| 4、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整改成效不明显 |
| (二)河南省H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制度支撑有短板 |
| 2、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队伍素质待提高 |
| 3、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人情社会干扰大 |
| 4、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整改落实缺主动 |
| 五、优化河南省H县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的对策建议 |
| (一)强化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组织领导 |
| 1、建立上下联动机制 |
| 2、建立主体责任机制 |
| 3、健全规范化建设机制 |
| 4、完善协作配合机制 |
| (二)加强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队伍建设 |
| 1、加强教育培训 |
| 2、严格选人标准 |
| 3、实施激励措施 |
| 4、强化规范管理 |
| (三)创新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方式方法 |
| 1、坚持科技手段 |
| 2、坚持群众路线 |
| 3、坚持模块分工 |
| 4、坚持巡察后评估 |
| (四)深化巡察向村级党组织延伸成果运用 |
| 1、压实巡察整改责任 |
| 2、合理处置问题线索 |
| 3、提升专项整治成效 |
| 4、健全村级监督体系 |
| 六、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A 河南省H县开展巡察及党组织延伸工作访谈提纲 |
| 个人简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1、国内研究综述 |
| 2、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理论工具 |
| 1、研究理论工具 |
| 2、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1、创新之处 |
| 2、不足之处 |
| 二、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及基本概念 |
| (一)基层治理理论 |
| 1、基层治理的概念 |
| 2、基层治理的目标要求 |
| 3、习近平治国理政新理念 |
| (二)政治巡视理论 |
| 1、政治巡视理论的背景 |
| 2、政治巡视的目的与意义 |
| 3、政治巡视的对象及内容 |
| 4、巡视巡察制度向村居的延伸 |
| (三)巡视巡察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
| 1、党内巡视是我国政府治理的重要组织保障 |
| 2、巡视巡察可以提升基层治理的群众参与度 |
| 3、巡察村居是基层善治的主要保障 |
| (四)开展巡察村居的意义 |
| 1、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要求 |
| 2、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力抓手 |
| 3、是解决微腐败问题的现实需要 |
| (五)巡察村居对象及工作重点 |
| 1、巡察村居对象 |
| 2、巡察村居内容 |
| 3、巡察村居工作重点 |
| 三、A县巡察村居的实践及成效 |
| (一)A县巡察村居实践 |
| 1、A县基本情况 |
| 2、A县主要做法 |
| 3、A县巡察村居队伍构成及职责 |
| (二)A县巡察村居成效 |
| 1、助推制度建设,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 2、助力基层党建,推进基层组织建设 |
| 3、加大问责力度,压实整改主体责任 |
| 4、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基层党风政风根本好转 |
| 四、A县巡察村居面临的困境 |
| (一)巡察工作任务量大 |
| (二)巡察效果未达预期 |
| (三)群众参与积极性低 |
| (四)整改质量有待提高 |
| 五、A县巡察村居困境原因分析 |
| (一)体制机制尚待健全 |
| (二)队伍专业化水平低 |
| (三)工作方法科学性差 |
| (四)外部环境因素影响 |
| 六、改进A县巡察村居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
|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 |
| 1、优化顶层设计,加强组织领导 |
| 2、压实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 |
| 3、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创新 |
|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素养 |
| 1、科学组建巡组,落实责任制 |
| 2、配齐配强人员,优化人才库 |
| 3、加强培训管理,队伍专业化 |
| (三)创新巡察方式,提升巡察效果 |
| 1、科学规划任务,灵活制定方案 |
| 2、紧贴村级实际,改进工作方法 |
| 3、加强巡察宣传,扩大影响范围 |
| (四)深化成果运用,助力乡村振兴 |
| 1、强化以巡促建,巩固巡察成果 |
| 2、抓好基层党建,深化乡村治理 |
| 3、探索新型途径,助力乡村振兴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三、主要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沿革及相关理论 |
| 第一节 中国乡村社会治理的历史沿革 |
| 一、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 |
| 二、近代中国的乡村社会治理 |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乡村社会治理 |
| 第二节 治理相关概念及治理理论 |
| 一、社会治理和中国乡村社会治理 |
| 二、西方治理理论 |
| 三、新时代社会治理理论 |
| 第二章 鹤峰县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探索 |
| 第一节 鹤峰县基本概况及十八大以来乡村社会治理的探索过程 |
| 一、鹤峰县基本概况 |
| 二、十八大以来鹤峰县乡村社会治理的探索过程 |
| 第二节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 |
| 一、党建统领,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
| 二、自治创新,激发乡村社会活力 |
| 三、法治保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
| 四、德治浸润,凝聚乡村社会合力 |
| 第三节 鹤峰县邬阳乡典型案例 |
| 一、邬阳乡概况 |
| 二、邬阳乡社会治理建设 |
| 第三章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成效及问题思考 |
| 第一节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成效 |
| 一、治理体系日趋完善 |
| 二、党建基础更加坚实 |
| 三、社会活力逐渐激发 |
| 四、治理过程日益规范 |
| 五、精神风貌明显改善 |
| 第二节 鹤峰县“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问题 |
| 一、自治组织能力有待提高 |
| 二、法治人才支撑尚显不足 |
| 三、德治运行效用还需强化 |
| 第四章 “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经验及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一统三治”治理模式的经验 |
| 一、坚定党的领导核心地位 |
| 二、坚持社会治理群众主体 |
| 三、贯穿社会治理法治原则 |
| 四、创新社会治理道德载体 |
| 五、创新社会治理信息手段 |
| 第二节 乡村社会治理创新的对策建议 |
| 一、巩固基层党组织的统领地位 |
| 二、优化适合乡村实际的治理思路 |
| 三、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
| 四、完善乡村治理协商民主化机制 |
| 五、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长效结合的保障机制 |
| 六、持续推进乡村民生事业建设 |
| 七、加强乡村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部分学术论着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一 研究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 法治 |
| 二 法治新闻 |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综述 |
| 一 关于法治新闻现状的研究 |
| 二 关于大河报的研究 |
| 第四节 理论依据 |
| 一 框架理论 |
| 二 议程设置理论 |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 一 文献研究法 |
| 二 内容分析法 |
| 三 文本分析法 |
| 第六节 研究创新与难点 |
| 一 研究创新 |
| 二 研究难点 |
| 第一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的样本描述 |
| 第一节 样本调查说明 |
| 一 样本的选择 |
| 二 样本时间选取 |
| 三 样本选取方法 |
| 四 分析单位 |
| 第二节 样本类目构建 |
| 第二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统计分析 |
| 第一节 样本总体说明 |
| 第二节 报道样本凸显性分析 |
| 一 报道主题分布 |
| 二 报道对象分析 |
| 三 报道版面分析 |
| 四 消息来源分析 |
| 五 报道篇幅分析 |
| 六 报道倾向分析 |
| 七 报道呈现方式分析 |
| 第三章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建构分析 |
| 第一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主题新闻框架呈现 |
| 一 主题框架之一:政绩新闻框架 |
| 二 主题框架之二:人物新闻框架 |
| 三 主题框架之三:犯罪新闻框架 |
| 第二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特征 |
| 一 采用官方话语为主,构建良好法治形象 |
| 二 注重报道深度,聚焦报道板块 |
| 三 注重把握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
| 四 引导议题正面求解,理性呈现 |
| 五 重视法治教育,潜移默化影响受众 |
| 第三节 《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框架的不足 |
| 一 法治议题不突出,报道框架受限 |
| 二 新闻报道信源单一,受众话语权小 |
| 三 “情”与“法”的失衡,娱乐化倾向明显 |
| 四 法治信息反馈互动不足,媒体整合力度弱 |
| 第四章 理性思辨:《大河报》法治新闻报道优化策略 |
| 第一节 体制层面:完善立法,培育法治环境“土壤” |
| 一 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 二 培育良好的新闻法治环境“土壤” |
| 第二节 理念层面:肩负媒体责任,善用新媒体资源 |
| 一 要注重法治精神的彰显,守住伦理底线 |
| 二 整合新媒体资源,拓展法治传播力度 |
| 第三节 实施层面:优化内容生产,创新管理模式 |
| 一 优化内容生产,提高法治报道的专业性 |
| 二 创新管理模式,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大河报》新闻报道中的法治新闻报道样本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