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传虎[1](2021)在《我国农村房屋拆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王开洁[2](2017)在《信访群体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以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村拆迁问题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相关问题无法得到切实解决及其负面问题的长期堆积便促成了信访群体这一特殊利益群体。目前,由于信访群体面临的问题和需求以及解决信访问题的研究极其缺乏,故亟待寻找出一种切实有效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近年来引入第三方介入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尝试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来解决信访群体面临的问题和各种需求,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新性。故以信访群体的社会工作介入为出发点,在分析石家庄市信访群体的成因、特点、问题、需求分析的基础上,探讨社会工作介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分析介入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同时,根据具体案例,对信访群体进行实证分析;最终提出完善信访群体社会工作介入的对策。旨在使我国的社会工作专业能够更好地介入到信访群体,为解决我国的信访问题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推动该领域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发展。
冯旺舟,王世欢[3](2016)在《论城市基层政府的拆迁:内涵、问题与路径》文中指出基层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扮演着拆迁者和维护者的双重角色,违背了基层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导致基层政府中的一些官员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影响了城市拆迁的有序进行。在城市拆迁过程中,尚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拆迁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因此,要规范城市基层政府的拆迁行为,需从拆迁制度、拆迁法律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加强建设,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赵丽[4](2016)在《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探析 ——基于行政诉讼视角考查》文中认为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因此人们更加关注提高生活品质的切身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空气问题、水质问题、交通拥堵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问题背后无不承载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再仅仅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益机构职责,越来越多的人们基于个体的健康发展也更加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国家机关本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运用司法权力保护公共利益值得探索和研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法院保护公共利益概述。第一节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阐述,公共利益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在公法尤其是行政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笔者简单明了的定义“公共利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明确的概念,这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天然的模糊性所致。于是进一步介绍了行政法上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公共收益性、合理合法性、公平补偿性、权力制约性。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重程序加以认定。第二节介绍了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法律规范中规定公共利益的目的归纳为四类:一是作为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二是作为公权力运行的正当化依据;三是划定私权自由行使的边界;四是法院裁判的指引性规范。从数量上来看,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数量甚多,范围庞大。法院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第二章介绍了对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相关理论。第一,利益衡量理论。利益衡量即不同种类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并存或者一方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另一方利益的牺牲为条件,司法裁判只能择一保护,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由此观之,利益衡量是法官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应当为利益衡量确定一定的标准。一、优先实现的利益应当具有法理依据或法律基础。该部分以应杰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行政许可案为例,分别从公共利益的个案认定、公共利益的证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研究了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方法;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应当具有边界,不能盲目的强调公共利益至上,无限度的牺牲个体利益。该部分又包括两个子原则,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行政补偿原则。同样辅以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通告案为例进行论证说明。第二,权利限制理论,包括外部限制说和内部限制说,解读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认定为外部限制说。第三章研究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直接保护路径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通过解释法律规范,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范围和程序,阐明自己的法律观点,自身可以直接而非借助第三者即可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第一,通过立法确立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我国是制定法国家,要使法院承担起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必须通过立法予以授权或明确规定。从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来看,我国法院已初步具备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第二,通过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个案解释保护公共利益。个案解释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用性解释。法官审理个案的时候必然会对法律的适用形成自己的观点,通常表现在行政审判说理论证的过程中。具体到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法官是运用法律保护公益的直接主体,法官的解释对于认定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浙江闯黄灯”案中,法官就能动的运用了个案解释保护了交通安全公共利益。第三,通过典型案例确立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本部分主要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因为这类案例对于其他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第二节介绍了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间接路径。间接保护通常是法院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法院不再仅仅对争议居中的作出裁判,而是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化解矛盾,即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方式保护公共利益,如司法建议。主要包括:一、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的具有监督行政机关的功能,通过介绍贵州金沙检察院告环保局不作为案例,证实了法院可以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二、通过限制相对人权利保护公共利益。以“浙江闯黄灯案”为例,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又根据外在限制说,说明了法院可以通过限制相对人权利保护公共利益。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方式保护公共利益。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公共利益保护路径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本部分梳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相关案例,采用列表的形式总结出公共利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胜诉率过高,法院独立地位存疑;二、公共利益认定片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重实体轻程序,对于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时常忽略不计;四、行政补偿未与个体利益损失相均衡。其次,针对公共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改进方法。即树立并强化法院独立地位、公共利益认定引入民主参与程序、实体与程序并重、落实行政补偿。
周书人[5](2015)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矛盾与冲突的问题研究 ——以江西省抚州市为例》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加大力度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农村大量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尤其是中心城区周边的村落被大量征用,在征用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不法行为,引起征地拆迁矛盾的发生,征地拆迁矛盾的发生常常表现为:上访、游行、静坐、打砸政府公务人员甚至发生征地群体性事件。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一方面农民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征地拆迁行为的不当引起事态进一步升级,最终引起征地拆迁矛盾进一步恶化,发酵为群体性事件,给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伤。征地拆迁事关我国农民生存之安慰、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中国梦的实现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本文从多角度综合分析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缘由并通过发放问卷与实地走访的形式收集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资料,证实农村征地过程存在的真实问题,分析征地拆迁矛盾的性质、征地过程中矛盾升级的原因,对于治理农村征地拆迁矛盾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重点论述选题的背景、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研究方法以及征地拆迁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农村征地拆迁进行理论分析主要包括征地的一些基本概念、征地的法理依据、征地拆迁矛盾的影响和我国农村征地过程中拆迁房与被拆迁方的囚徒困境博弈。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通过对抚州市抚北镇、崇岗镇以及梦湖公园周边的村落进行问卷调查与实地走访,就当前农村征地过程中的政策法规落实、补偿标准确立、安置房建设满意度以及拆迁后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化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抚州市农村征地拆迁的实证调研,明确农村征地拆迁存在困难的现象,分别从就业社会保障制度缺失、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不完善、征地拆迁法律缺失、政府行为与职能出现偏差以及农民丧失土地征用参与决策权等五个角度分析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具体原因。第五部分,通过前面章节对理论与实地调研情况的分析,分别从以下五个角度提出治理路径具体涵盖:完善补偿安置体系、建立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征地法规、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农民参与事前项目决策机制。
徐刚赞[6](2014)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研究 ——以A房地产公司为例》文中提出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而保障性住房开发作为房地产行业中的一个分支,除了具有房地产行业的一般风险特征外,还兼具“3%的利润率限制、销售价格由政府限定、销售对象由政府指定、土地多由政府划拨”等独特特征。工程腐败、资金链断裂、成本控制、施工进度、工程质量与安全问题,这些风险都已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尤其是利润率较低的保障性住房开发能否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决定性因素,甚至起到生死攸关的作用。为控制保障性住房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相关风险,建立一套完备的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已经迫在眉睫。本论文开篇针对现实保障性住房开发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诸多风险,阐述了该研究的意义所在以及当前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并通过对内部控制相关文献与理论的阐述,为后续案例研究进行了理论铺垫;论文通过对一家从事保障性住房开发案例企业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现状的深入分析,得出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亟待完善的不足之处;针对分析中指出的不足之处,按照保障房开发业务流程及特点,对保障房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各重要业务环节的各类风险一一进行分析,帮助企业识别出各重要业务环节重大风险,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风险应对策略;文章最后结合前述识别出的重大风险,为案例企业设计具体风险内部控制措施。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之工程项目配套指引首次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具体应用的研究;另外,结合保障性住房开发利润率低、注重开发成本控制的特点,从风险管理与成本控制的双重视角对工程项目内部控制进行研究,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本论文是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成本控制为目标的保障性住房开发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研究。论文研究综合运用案例分析、文献查阅、实地调研等方法,研究的最终目的是充分运用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等相关理论,帮助从事保障性住房开发的房地产企业识别出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并针对这些重大风险提出应对策略和制定具体的控制措施,以期达到防范各类风险、控制开发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之目标。
林尧鹏[7](2014)在《政府公信力危机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政府“39号文”事件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古语云:“人无信不立”、“政无信不兴”。在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信”不仅是维系着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规范,更是统治阶级施政治国的重要法则。20世纪中叶以来,政府公信力危机在全球不同国家不同程度地上演。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具有普遍性。政府公信力危机是当今全球性的课题,世界各国执政者都试图扭转这个局面,但收效甚微。政府想要拾回丢弃的公信力将是一条艰辛而漫长的路。历史也一再告诫世界各国政府官员,一个民主社会的执政者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政府的公信力。当今我国社会正处于剧烈的转型期,旧的制度还没有打破,新的制度还没有建立,社会利益结构多元、社会阶层矛盾凸显。社会的深刻变革同样给政府出了一道道难题。能否重塑政府形象,提升公信力,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是当前我国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文章从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和弱化的成因入手,以广州市政府“39号文”事件为典型,通过回顾和分析近年来一系列的公共事件,试图探求出一条提升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可行路径。
陈庚[8](2013)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城市房屋拆迁己经成为我国城市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发展的推动力,也成为城市发展中的重要社会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手段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纠纷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状况令人担忧的,争议的焦点集中体现在城市房屋拆迁的拆迁规划程序不合理,土地征收中政府定位不正确,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以及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等方面。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这一社会现象的发展历程,从而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有更加全面、深入的认识。其次,在对我国目前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现状进行实地考察,分析其产生历史背景和其成因,从拆迁规划程序、政府定位、拆迁补偿和公共利益的界定等多个角度来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领域存在的问题进行条分缕析,从而对症下药,为规范拆迁行为提供可行性的思路和措施。最后,根据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设计出房屋拆迁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相互平衡的机制,使得政府利益、私人利益和商业利益等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和谐共处而不至偏废。
陈明明[9](2013)在《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已经成为阻碍国家正常快速健康发展的弊病,引起了国家各个层面的高度重视。为了有效实施国家有关农村和城市的总体战略部署,积极有效地预防和打击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是时代交给我们的一个历史课题。针对当前房屋拆迁愈演愈烈以及与之相对应的职务犯罪居高不下的状况,本课题结合职务犯罪的一般理论和全国各地的房屋拆迁案例,对有关理论和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主要内容大致分为三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有关房屋拆迁和职务犯罪基本理论的研究和概述,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和案例,对有关理论和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且认真归纳总结了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性。该部分为文章的主题奠定了写作基础,为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的原因分析和预防建议的提出提供支撑。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首先,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性以及房屋拆迁的复杂性等入手对职务犯罪的原因进行了深度剖析;其次,从监督体制不完善、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以及官商勾结等方面进行了深刻揭露;最后,从法制建设的滞后性对房屋拆迁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进行了具有针对性的探析。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的建议。文章从政策引导以及调整公权和私权的关系着手,试图从根本上铲除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在监督方面提出了自上而下以及自下而上的立体交叉监督模式;最后,在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从立法到执法的全方位建设意见。
李小红[10](2013)在《论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 ——致力于非法治化现象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学学者是知识分子,其以法学教学和科研为主要工作内容;法学学者也是法律人,其主要通过教授法学义理、法学科研方法、法律制度体系及内容,产出法学思想等方式,培养法律人才,释明法治困惑,培育法治文化,推动法治的发展。他们是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甚至最为重要的人力资源。法律制度的生成、运行、修订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法学学者的智力支持。法治建设的客观需求,法学学者的责任意识,法学知识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学者参与法律实践成为可能甚至必然。然而法学学者本质是人,知识可以型塑人格,但人的知识与人格毕竟是分离的,不应将法的品格联想混同为法学学者的品格,法以公正正义为基本伦理,而法学学者的人格却是立体多维的。同时法学学者的理性思辨,臻密逻辑等也并不能指导其所有的行为,因此法学学者并不能保证其所为之行为总是利于法治。如果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对法治造成反推,则与其所追求的学术目标和精神理念就会背道而驰,同时也会影响法学学者之社会功能的发挥。通过分析可知,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之所以产生作用,其制约因素主要是知识、权威、关系、面子等,而这些因素要么本身即存在非法治化的面相,要么经由主体的不当推动即会产生非法治化现象。致力于对这种非法治化因素或现象进行分析,揭示法学学者法律参与行为背后的,与法治冲突的影响因素、现象等,可以让法学学者更接近其“法学”学术本源和“学者”群体本源。这是基于法治立场对法学学者行为进行的反思。论文首先对法学学者的角色定位进行了分析,之后以立法与司法这两类法学学者较为典型的法律参与行为作为分析标本,具体分析了各种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综合分析了知识、权威、关系、面子等影响或制约学者行为的各种深层因素,以及这些因素与法治的冲突之处,并对如何消解这些冲突作了分析。从法学学者参与的立法论证、法律草案建议稿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等立法行为,以及参与司法实务研究、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担任兼职法律服务、挂职司法工作等司法行为来分析,法学学者的法律参与行为存在地位被动、权威垄断、专业单一、民主不足等问题。法学学者不应以中立的、学术的名义,臣服于名利或特定立场,这是一种利用知识优势所为的不当行为。法学学者的知识转化存在抢夺转化机会、强制转化等问题。权威与身分、权力、专制等紧密联系,这与法治的平等、自由、民主等追求可能发生冲突。因此法学学者应基于专业知识、正义品格和知识分子的批判精神去参与法律实践,发挥权威的正效应。关系可能导致法律虚置,也可能挤压法律的适用空间,促使自由裁量权变异,关系维系可能触犯法律,关系的持久性、无选择性则会影响法治精神的养成。法学学者不应利用关系去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利用身分、地位、甚至知识等,为关系架构内的其他人谋利益。面子的非标准性、特殊性与法治的标准性、平等性等相冲突。消解非法治化问题的路径既要考虑刚性的制度性路径,也要考虑柔性的道德性路径,还应关注刚柔相济的文化性路径。法学学者个体,法学学术共同体、法律人共同体、公权者、社会一般公众、其他专业的学者都可为非法治化问题的消解发挥各自独特的作用。总得来说,法学学者参与法律实践,这是他们的权利、自由或者责任,但法学学者参与法律实践时应对非法治化问题心存警惕。法学学者作为法学研究的职业群体,其行为的主要模式不应是具体参与,而应是一般地提供理论与方法,贡献批判和揭示。法学学者应以思想生效的该当模式渐进地向社会渗透其力量,去型塑规范、扩大教化。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研究目的 |
| 2、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1、国外研究现状 |
| 2、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论文的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 一、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 (一)基本概念 |
| 1、信访 |
| 2、信访群体 |
| 3、社会工作介入 |
| (二) 理论基础 |
| 1、社会支持理论 |
| 2、社会安全阀理论 |
| 3、马斯洛需求理论 |
| 二、信访群体的概述 |
| (一)信访群体的成因 |
| 1、历史遗留问题 |
| 2、拆迁征地等政策问题 |
| 3、工资或工程款拖欠问题 |
| 4、涉法涉诉问题 |
| 5、其他原因 |
| (二)信访群体的特点 |
| 1、信访群体的组成特点 |
| 2、信访群体自身特点 |
| (三)信访群体的问题 |
| (四)信访群体的需求 |
| 1、生理需求 |
| 2、安全需求 |
| 3、社交需求 |
| 4、尊重需求 |
| 5、自我实现需求 |
| 三、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群体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 (一)必要性分析 |
| 1、信访制度的困境与信访制度创新的内在要求 |
| 2、现代国家治理成功趋势要求 |
| 3、社会工作新领域扩展要求 |
| 4、需要社会工作来解决信访制度的“GAP”问题 |
| (二)可行性分析 |
| 1、社会工作介入信访工作具有高度的契合性 |
| 2、社会工作实务优势 |
| 3、社会工作方法和技术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系统性 |
| 四、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群体的现状 |
| (一)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群体的方式 |
| (二)当前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群体的优势 |
| 1、社会工作在立场上的优势 |
| 2、社会工作在专业上的优势 |
| (三)当前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群体的不足 |
| 1、机制的不完善 |
| 2、社会工作者认同度不高 |
| 3、社会各界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度偏低 |
| 五、社会工作介入信访群体的实证分析:以石家庄城中村拆迁信访群体为例 |
| (一)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村基本情况介绍 |
| 1、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村信访群体的概况 |
| 2、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村信访群体分类 |
| 3、河北省石家庄市城中村信访群体的成因 |
| (二)社会工作介入的过程 |
| 1、社会工作介入B村信访群体条件 |
| 2、社会工作者角色的定位 |
| 3、社会工作介入B村信访群体目标设定 |
| 4、社会工作介入B村信访群体 |
| (三)社会工作介入的效果 |
| (四)社会工作介入的反思 |
| 1、社工介入的不足 |
| 2、信访群体问题解决的新思路 |
| 六、完善信访群体社会工作介入的对策 |
| (一)信访群体社会工作介入的原则 |
| 1、遵循专业价值 |
| 2、保持中立态度 |
| 3、先易后难 |
| 4、先个体后群体 |
| (二)信访群体社会工作介入的措施 |
| 1、政府委托授权的方式 |
| 2、给予独立的倡导空间 |
| 3、相应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 |
| 4、社会工作人员队伍的壮大 |
| 5、工作方法上的创新 |
| 结论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石家庄市信访群体代表沟通记录表 |
| 附录2 石家庄市信访个体访谈记录表 |
| 附录3 信访工作者访谈纪要 |
| 附录4 石家庄市信访对象代表基本情况统计表 |
| 致谢 |
| 一、公共利益、基层政府与政府拆迁 |
| 二、城市基层政府拆迁中的问题 |
| 三、改进城市基层政府拆迁的路径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 四、研究综述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法院保护公共利益概述 |
| 第一节 公共利益概述 |
| 一、公共利益的内涵 |
| 二、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和程序 |
| 第二节 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
| 一、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 |
| 二、公权力运行的正当化依据 |
| 三、私权自由的边界 |
| 四、法院裁判的指引性规范 |
| 第二章 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相关理论 |
| 第一节 利益衡量 |
| 一、利益衡量的概念 |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 |
| 第二节 权利限制理论 |
| 一、外在限制说 |
| 二、内在限制说 |
| 第三章 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路径 |
| 第一节 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 |
| 一、通过立法确立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 |
| 二、通过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个案解释保护公共利益 |
| 三、通过典型案例确立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 |
| 第二节 间接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 |
| 一、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 |
| 二、通过限制相对人权利保护公共利益 |
| 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方式保护公共利益 |
| 第四章 公共利益保护路径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
| 第一节 公共利益保护路径存在的问题 |
| 一、法院独立地位存疑 |
| 二、公共利益认定片面 |
| 三、重实体轻程序 |
| 四、行政补偿未与个体利益损失相均衡 |
| 第二节 公共利益保护路径的改进 |
| 一、树立并强化法院独立地位 |
| 二、公共利益认定引入民主参与程序 |
| 三、实体与程序并重 |
| 四、落实行政补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选题的背景与缘起 |
| 1.2 研究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实践意义 |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方法 |
| 1.4.3 创新及不足 |
| 2 农村征地拆迁的理论分析 |
| 2.1 征地 |
| 2.1.1 征地的概念 |
| 2.1.2 征地的原则 |
| 2.1.3 农村土地的产权 |
| 2.1.4 征地补偿政策 |
| 2.2 征地拆迁的概念及影响 |
| 2.2.1 征地拆迁的概念 |
| 2.2.2 征地拆迁矛盾与冲突的界定 |
| 2.2.3 征地拆迁矛盾的影响 |
| 2.3 农村征地的法理依据 |
| 2.3.1 征地主体的唯一性 |
| 2.3.2 征用的强制性 |
| 2.3.3 征用客体的唯一性 |
| 2.3.4 征用补偿性 |
| 2.3.5 征用目地的公益性 |
| 2.4 农村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博弈分析 |
| 2.4.1 博弈论 |
| 2.4.2 地方政府与农民的囚徒困境 |
| 2.4.3 农村征地拆迁矛盾产生的诱因 |
| 3 农村征地拆迁矛盾与冲突的实证分析——以江西省抚州市为例 |
| 3.1 全国农村征地拆迁矛盾的一般状况 |
| 3.1.1 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 |
| 3.1.2 空间分布越来越广 |
| 3.1.3 涉及的面越来越多 |
| 3.2 抚州农村征地拆迁中矛盾与冲突的典型案例分析—宜黄事件 |
| 3.2.1 宜黄事件概述 |
| 3.2.2 宜黄事件分析 |
| 3.3 抚州农村征地拆迁中矛盾与冲突的问卷调查分析—以临川区为例 |
| 3.3.1 临川区近年征地拆迁及矛盾基本概况 |
| 3.3.2 调研对象 |
| 3.3.3 调研方法 |
| 3.3.4 调研结果及分析 |
| 4 农村征地拆迁矛盾与冲突形成的成因剖析 |
| 4.1 就业及社会保障制度缺位 |
| 4.2 征地拆迁补偿制度不完善 |
| 4.3 农村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的缺失 |
| 4.4 政府行为与职能偏差 |
| 4.5 农民参与权和决策权丧失 |
| 5 化解农村征地拆迁矛盾与冲突的对策 |
| 5.1 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 |
| 5.2 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安置体系 |
| 5.3 完善农村征地相关法规 |
| 5.4 转变政府职能 |
| 5.5 完善失地农民权利保障体系 |
| 5.6 创新征地拆迁新模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目录 |
| 1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论文主要内容及框架 |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 2.1 文献综述 |
| 2.1.1 国内外文献回顾 |
| 2.1.2 现有研究的不足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控制论 |
| 2.2.2 风险管理理论 |
| 3 A房地产公司工程项目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 3.1 案例概述 |
| 3.1.1 公司简介 |
| 3.1.2 公司在建项目概况 |
| 3.2 保障性住房开发特点与流程 |
| 3.2.1 保障性住房开发特点 |
| 3.2.2 保障性住房开发流程 |
| 3.3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情况 |
| 3.3.1 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
| 3.3.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总体情况 |
| 3.4 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情况 |
| 3.5 对A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分析与评价 |
| 3.5.1 经验 |
| 3.5.2 不足之处 |
| 4 A公司保障房开发项目风险识别与应对 |
| 4.1 保障房开发项目管理风险识别步骤与应对策略 |
| 4.2 保障房开发项目管理风险识别与应对 |
| 4.2.1 价格审定风险 |
| 4.2.2 勘察设计风险 |
| 4.2.3 征地拆迁安置风险 |
| 4.2.4 资金管理风险 |
| 4.2.5 招标采购风险 |
| 4.2.6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工期风险 |
| 4.2.7 工程成本控制风险 |
| 5 A公司保障房开发项目内部控制设计 |
| 5.1 设计的整体思路 |
| 5.2 公司组织架构设计 |
| 5.3 内部控制方法与措施设计 |
| 5.4 工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措施实务设计 |
| 5.4.1 价格审定管理 |
| 5.4.2 勘察设计管理 |
| 5.4.3 征地及拆迁安置管理 |
| 5.4.4 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
| 5.4.5 招标采购管理 |
| 5.4.6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检查 |
| 5.4.7 设计变更管理 |
| 5.4.8 现场签证管理 |
| 5.5 内部控制措施实施总体效果 |
| 6 结论及建议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中文文摘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政府公信力危机概述及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政府公信力的内涵 |
| 一、政府公信力的核心语义解读 |
| 二、政府公信力的特征 |
| 第二节 政府公信力的理论基础 |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 二、责任政府理论 |
| 三、和谐社会理论 |
| 第二章 我国政府公信力危机的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基本情况 |
| 一、我国政府公信力建设的进展 |
| 二、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的现状调查 |
| 第二节 当前我国政府公信力的存在问题 |
| 一、依法行政没有得到坚决贯彻 |
| 二、公共政策没有充分征询民意 |
| 三、政府危机处理能力明显不足 |
| 第三章 我国政府公信力危机的原因剖析 |
| 第一节 法律法规不健全 |
| 一、相关法律法规缺失,部分行政无法可依 |
| 二、部门设置不够合理,职能划分不清 |
| 第二节 依法行政落实不严 |
| 一、个别部门领导法治理念淡薄 |
| 二、“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
| 第三节 政务信息不够透明 |
| 第四节 民生保障不够到位 |
| 一、民生投入不足 |
| 二、民意表达不畅 |
| 第四章 我国政府公信力危机化解的对策研究 |
| 第一节 健全法律法规强化法治意识 |
| 一、加强普法工作,坚持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
| 二、强化法治观念、加大违法成本 |
| 第二节 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
| 一、深化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 |
|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
| 三、完善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 |
| 第三节 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
| 一、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范围 |
| 二、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 |
|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监督力度 |
| 第四节 建设服务政府着力改善民生 |
| 一、重视教育事业,加大教育投入 |
| 二、积极推进就业政策,解决就业难题 |
| 三、增加医疗卫生投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
| 第五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综述 |
| 1.1 城市房屋拆迁的背景及其成因 |
| 1.1.1 城市房屋拆迁的背景 |
| 1.1.2 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成因 |
| 1.1 3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分类及其性质 |
| 1.2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现状 |
| 1.2.1 社会现状 |
| 1.2.2 立法现状 |
| 2.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 |
| 2.1 拆迁规划程序不合理 |
| 2.2 城市土地征收中政府定位的问题 |
| 2.3 拆迁补偿的问题 |
| 2.4 公共利益的界定仍存在不足之处 |
| 3. 房屋拆迁中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
| 3.1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 |
| 3.1.1 政府利益与商业利益 |
| 3.1.2 政府利益与个人利益 |
| 3.1.3 商业利益与个人利益 |
| 3.2 利益平衡的原则 |
| 3.2.1 国家中立原则 |
| 3.2.2 比例原则 |
| 3.2.3 有利弱者原则 |
| 3.3 利益平衡的设计 |
| 3.3.1 确立正当程序观念 |
| 3.3.2 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 |
| 3.3.3 确立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 |
| 3.3.4 正确定位“公共利益” |
| 4 对商业拆迁的行政法分析 |
| 4.1 商业拆迁的基本理论 |
| 4.2 行政法对商业拆迁的规范和监督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概况 |
| 一、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概念 |
| 二、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现状 |
| 三、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主要类型 |
| 四、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特点 |
| (一)犯罪主体范围比较广泛 |
| (二)犯罪客体层面较深 |
| (三)犯罪形式多表现为窝案、串案 |
| 五、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
| (一)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伤害 |
| (二)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
| (三)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法制的践踏 |
| 第二章 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分析 |
| 一、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性诱使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
| (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促使房屋拆迁的大规模进行 |
| (二)房屋拆迁过程的复杂性催生了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 |
| 二、监督体制不完善纵容了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
| (一)公权、私权严重失衡 |
| (二)权力过分集中且缺乏监督 |
| (三)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 |
| 三、法制建设的滞后性 |
| (一)立法的缺陷 |
| (二)拆迁主体素质不高 |
| 第三章 对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的几点建议 |
| 一、完善房屋拆迁制度,使房屋拆迁和谐有序 |
| (一)严格界定房屋拆迁的法律属性 |
| (二)加强土地监管,减缓房屋拆迁的大规模进行 |
|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屋拆迁程序 |
| (四)限制房屋拆迁中公权力的运用,保障私权的有效实施 |
| 二、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体系建设,预防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发生 |
| (一)加强对拆迁办以及国土资源等领域的特殊监督 |
| (二)加大立法、司法、检察等对房屋拆迁中职务犯罪的监督力度 |
| (三)正确引导媒体对房屋拆迁领域的监督 |
| (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
| (五)积极引进律师等群体在房屋拆迁中进行维权指导 |
| 三、完善房屋拆迁的立法工作,加强有关拆迁的法制宣传教育 |
| (一)制定符合现状的《房屋拆迁法》 |
| (二)完善房屋拆迁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 |
| (三)明确拆迁执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培养法治观念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论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 二、关键术语界定 |
| 三、研究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五、可能的创新 |
| 第一章 法学学者的角色分析 |
| 一、法学学者的角色定位 |
| 二、法学学者的角色特征 |
| 三、法学学者的社会功能 |
| 第二章 法学学者的立法参与 |
| 一、专家立法论证 |
| 二、法律草案专家建议稿 |
| 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议 |
| 第三章 法学学者的司法参与 |
| 一、参与司法实务研究 |
| 二、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 |
| 三、其他涉及司法的参与行为 |
| 第四章 法律参与行为中非法治化因素的剖析 |
| 一、法学学者的知识 |
| 二、法学学者的权威 |
| 三、法学学者的关系 |
| 四、法学学者的面子 |
| 第五章 法律参与行为中非法治化因素的消解 |
| 一、消解的宏观构想 |
| 二、消解的具体路径 |
| 结语:谦抑还是张扬?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部分科研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