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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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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论文文献综述)

袁泽瑜[1](2014)在《我国立功制度的探究与反思》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功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和执行制度,在刑法中有独立地位和较完整体系,在实践中受到司法机关、犯罪分子等各方诉讼主体的欢迎。该制度具有久远的历史和政策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一系列异化现象,反映出该制度: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正义、平等原则,立法思路存在误区等多重问题。为了避免出现扭曲人性,构陷法治的结局,应当有步骤地取消立功制度。

谭卫红[2](2011)在《论“买功”行为的性质》文中提出“买功”是近几年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个新现象,由于立功制度本身的不尽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查证程序互不相同,各地认定标准不一,较为混乱,以致于有的被告人以此作为不当减轻处罚逃脱刑事制裁的手段。所谓“买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了获取从轻、减轻处罚,以金钱为对价,自己或者通过其亲戚朋友、辩护律师等对其他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线索予以收买,再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将前述买来的信息披露给有关国家机关的行为。其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为目的的极强功利性,二为来源途径的多样化,三为典型形式系有偿转让,四为主体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本人,五为效果必须能准确惩治犯罪。且“买功”行为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其本身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买功”者心态的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在当前学术界,对“买功”现象能否认定为立功意见不一,有肯定说、否定说、区别说等不同观点,各从不同的角度对“买功”行为性质加以论述,但诸学说也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没有把握住立功本质以及立法原意。“买功”行为应当认定为立功,这不仅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基于立功制度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基于立功制度的本质特征要求。但是,以违法犯罪手段实现的买功,则应当排除在可以认定为立功的范围之外。因为违法者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当然,司法如此选择,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致使被害人诉权受到一定程度的漠视,应当通过建立国家被害人补偿制度加以调整。

曾祥生,路虞霖,李钟[3](2009)在《宁波北仑:“东方大港”亮点闪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创建于1984年,地处被誉为“洋洋东方大港,改革开放前哨”的北仑新区,是宁波市检察系统最年轻的基层检察院。近年来,该院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始终秉承“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执法办案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检察工作?

朱家庆[4](2004)在《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文中认为

二、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立功制度的探究与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李庄案”与“张海案”
二、立功制度的由来与发展
三、立功制度的含义与构成
    1.主体条件。
    2.时间条件。
    3.行为条件。
    4.效用条件。
四、立功制度的异化
    1.立功手段非法化。
    2.揭发对象扩大化。
五、关于立功制度的反思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违背正义、平等原则。
    3.立法思维中存在误区。
    4.违背人性和法治精神。
六、取消立功制度的初步构想

(2)论“买功”行为的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意图
    1.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本文拟解决的问题
第2章 “买功”行为概述
    2.1 “买功”行为的概念
    2.2 “买功”行为的特征
    2.3 “买功”行为的种类
第3章 “买功”行为性质的争议及评析
    3.1 “买功”行为性质的争议
        3.1.1 肯定说
        3.1.2 否定说
        3.1.3 区别说
    3.2 对争议的评析
        3.2.1 对“肯定说”的评析
        3.2.2 对“否定说”的评析
        3.2.3 对“区别说”的评析
第4章 “买功”行为性质之我见
    4.1 认定“买功”行为构成立功,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4.2 认定“买功”行为构成立功,是基于立功制度的价值追求
    4.3 认定“买功”行为构成立功,是基于立功制度的本质特征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立功制度的探究与反思[J]. 袁泽瑜. 法制与社会, 2014(13)
  • [2]论“买功”行为的性质[D]. 谭卫红. 湘潭大学, 2011(04)
  • [3]宁波北仑:“东方大港”亮点闪耀[N]. 曾祥生,路虞霖,李钟. 检察日报, 2009
  • [4]不能鼓励在押人员“买功卖功”[J]. 朱家庆. 人民检察, 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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