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梦圆[1](2021)在《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第997条对“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做出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法典》在人格权编单独增设的“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弥补了人格权保护的短板,开创了保护人格权的新型制度设计,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创新,彰显了我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人格权禁令带有程序法性质,事实上却没有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考虑。对于人格权禁令的性质、申请程序、构成要件、审查标准等问题,司法实践和学术认定仍存在争议,如何完善程序法设计也成为民事诉讼法学者需要考虑的问题。为确保民法典立法目的顺利实现,具体落实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配套规定有待进一步作出规范。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将从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研究背景、发展现状入手,探讨人格权禁令与知识产权禁令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诉前禁令的关系;另外,通过辨析与行为保全、停止侵害、先予执行等概念的区别,明确人格权禁令的法律性质归属问题,体现制度的独立性;其次,通过简述美国禁令制度的特色和瑞士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优势,证明我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禁令制度称得上是两大法系的集大成者,深入分析其他国家法院的考量因素,研究禁令方面的先行性措施和实践经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进行制度规范和设置提供法律依据和借鉴。再次,针对人格权禁令的申请程序及其救济规则,构成要件等规定,明确实践中应当先形式审查,再实质审查,判断初步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同时,要在申请人损失与禁令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之间进行利益衡量,综合考量后确保人格权禁令的妥适性。并且,结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典型案例,包括钱钟书书信手稿拍卖案对着作权、名誉权的保护裁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首例人格权诉前禁令案件对言论自由、商家必要容忍之间的衡量等,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审查标准进行探讨和研究;最后,在学界诸多观点的基础上,笔者建议以补丁的方式将人格权禁令制度在诉讼中的适用作为民诉法研究和教学的重点,从而站在民法巨人的肩膀上,并为民事诉讼法后续进行程序对接或内容调整提出几点建议,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单独设置特别程序规定,以期对人格权诉前禁令未来的制度设计有所裨益。
蔡斐,毋爱斌[2](2020)在《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分配》文中提出《民法典》"人格权编"创设了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认定规则,强化了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过错责任原则。结合2015年《民诉法解释》及2020年新版《证据规定》,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应当遵循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由原告(被侵权人)对侵权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就损害事实的证明来说,必须消除对消极事实说、自证清白说、行业规范说三种理论的认知误区,防止法院对证明责任随意配置。就主观过错的证明来说,司法实践必须围绕第1026条规定的六项因素,法官可以通过事实推定降低原告(被侵权人)的证明难度。被告(即行为人)则可以通过证明第1026条规定的客观化因素等进行反证。
王晓宇[3](2020)在《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的人格权纠纷研究 ——以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真人真事改编作品就引发了多起人格权纠纷案。随着时代的发展,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也越来越受到追捧,相关人格权的纠纷也随之增加,案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创作者未经原型人物许可,在作品中使用其肖像;创作者通过作品公开原型人物的隐私;作品中虚构的情节侵犯了原型人物的名誉权等等。创作者的创作自由和公民的人格权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均为法律所要保护的对象。如何平衡二者的权利冲突,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首先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案例及其他经典案例进行归纳,指出作品侵犯人格权纠纷本质上是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和人格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通过对相关案例的论述与分析,本文发现此类纠纷在司法实务中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这三个方面。其次,针对此类纠纷,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权利冲突的成因,主要包括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等。再次,从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的保护、人格权的保护以及二者的平衡保护三个方面论证其必要性之所在。最后,从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遵循利益平衡原则、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构建人格权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四个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以期形成体系化的解决机制,实现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
张丹[4](2020)在《“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被遗忘权”的本质在于数据删除,而且该权利针对的是数据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数据。当前,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引入“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12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2020)》第1036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作为我国对于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益予以保护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的个人信息“删除”法律制度,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被遗忘”的效果。而在司法领域,由于我国对于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益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司法界在该权利的适用问题上较为谨慎。欧盟法框架下的“被遗忘权”,因其内涵过于宽泛且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域外执行的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争议。明晰数据“控制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保障“被遗忘权”的实现,尚有待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出具指导性文件。尽管如此,欧盟提出的“被遗忘权”为各国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当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实际上已经在积极推进对于数据主体信息删除(“被遗忘”)权益的保护。但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及立法考量,欧盟、美国及日本在“被遗忘权”保护的方法、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数字时代,信息“被遗忘”对于信息主体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因应时代趋势,推进“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适用。在此过程中,须注意调和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益与信息业者的商业利益以及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至于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笔者建议,可从信息主体的公共角色、相关信息的来源及发布动机等方面,对“被遗忘权”的适用予以限缩。一般来说,较之于普通个人,政府官员等公共人物在主张行使“被遗忘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权利应限于信息主体自主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对第三方制作并公开的涉己个人信息主张“被遗忘权”时,须就该权利背后的价值冲突审慎作出权衡。同时,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信息“被遗忘”的实现也有赖于“通知-删除”规则。而鉴于“被遗忘权”的行使并不以存在网络侵权行为为前提,因此须对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此外,我国也应适时推进“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制度,鼓励信息业者依法积极与信息主体达成“被遗忘”契约条款,以此为信息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救济渠道。
杨益航[5](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研究说明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黄海洋[6](2020)在《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制度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大数据时代的不断更迭、发展,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出其独有的特点,数量增多,在民事案件中占比逐渐增大。如何加快、加强名誉权保护,是当前学界和业界需共同面对的难题。行为保全作为一项临时性救济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名誉权遭受损害或损害进一步扩大,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7日颁布,其中,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运用行为保全制度保护自身人格权,给名誉权保护提供了新的选择,亦表明行为保全制度的研究价值。而在名誉权领域,行为保全的制度设计及实践发展尚处于初期,许多问题有待发现和完善。据此,本文以“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制度问题研究”为选题开展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制度适用的必要性问题。名誉权案件数量上涨速度快、上涨趋势明显;案件所涉主体多元;侵权人侵权方式多样,成本低,渠道广,隐蔽性强;被侵权人维权难度大、成本高,且难以预防名誉权受损,综合导致名誉权保护难题。而行为保全制度的特点与高效并及时保护名誉权的客观需求相适应,使得行为保全制度在名誉权领域有了其独特的价值。第二章将介绍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立法、司法现状。在立法现状一节,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还将对《民法典》中的“人格权请求权”条款及“诉讼禁令”条款展开讨论。司法现状部分,将选取三个案例以个案分析法分别介绍并总结。第三章将对当前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分为制度规范、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矛盾冲突两节。就制度规范问题,细化为启动条件不明确、适用条件不统一、审查方式难确定及担保四大问题。当前,与本选题密切相关的研究仍处于初步阶段,内容较少,难以深入,因此本文仅针对部分较为紧迫的问题进行论述。第四章比较研究部分,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行为保全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研究较充分,且贴近中国国情,其中关于着作权人身权的内容与名誉权存在相通之处,具有参考价值,故将专节论述。域外的参考文献与本选题直接相关的内容较少,本节将通过制度简介和案例评析的方式对两大法系的相关情况做出归纳。第五章为重点章节,将结合前四章的论述及结论,从制度规范的角度,特别关注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对行为保全的启动条件、适用条件、审查方式及担保使用提出个人的见解,为健全行为保全制度、保护名誉权提供借鉴。
孙嘉宇[7](2020)在《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关涉自然人或法人正常生活的基本权益。而互联网发展的迅速与相关法律预见性的不足,亦对当下的名誉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搜索引擎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组成,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扮演着积极、多元的角色。既有研究更多关注搜索引擎在隐私权、着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纠纷,而对其在名誉权纠纷中的责任问题缺乏关照。本研究以2007年至今以百度搜索为被告的名誉权纠纷判决书文本为主要分析材料,探讨搜索引擎不同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具体角色及责任配置。首先,研究分析了搜索引擎基础技术原理和协议效力,认为相关协议并不能有效规制搜索引擎的侵权行为,且搜索引擎自制免责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通过研究材料归纳出百度搜索在名誉纠纷中的三类诉争业务,分别为第三方链接、快照及关联词条推荐,并从业务运作流程出发,结合大陆以外的类似判例,区别不同服务模式,将搜索引擎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特殊)网络内容提供者,但均应适用“通知——移除/屏蔽”规则。再次,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探讨其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链接侵权需以第三方页面侵权为前提,快照侵权则部分缘于其更新频率的不固定,关联词条则宜区分陈述与词汇组合。现有法律不合理缩减了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亦未能周延保护受害人利益。通知要求的严苛与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从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应条款,结合案件实际提出以过错推定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并论证搜索引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理性,区分不同服务类型承担自己责任、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最后,围绕安全保障义务讨论搜索引擎抗辩事由,借鉴他国经验,将名誉权纠纷中搜索引擎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事先审查、新“通知——删除/屏蔽”义务、事后防范为主的过程性安全保障义务。其中新“通知——删除/屏蔽”义务引入了中立评估机构与反通知,并增设了第三方网页通知搜索引擎方取下机制。另一类是以算法解释代表的专属性安全保障义务,分为算法上线前的详尽解释和损害发生后对受害人的适度解释,以真正体现“利——责”相当原则。
李辛扬[8](2020)在《论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判定标准问题》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隐私理念的演进使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的关系更加难以捉摸,给隐私权的范围划定与法律保护带来困难。然而,国内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将个人信息事项划入隐私范畴的隐私权客体界定模式,使权利救济可能遭遇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冲突、司法资源紧缺、新技术运用阻遏等多重困境;且隐私权在我国缺乏统一的立法保护,其内涵及外延的不清晰导致网络隐私侵权判断标准不明、法院裁判尺度不一。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范围界定和法律保护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研究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司法裁判文本为基础分析视角,选取“北大法宝”网站互联网隐私侵权案件民事裁判文书214份,从原被告身份、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抗辩事由、涉私事项以及其是否被认定为隐私、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法律依据、法院具体裁判意见以及裁判结果等方面对样本进行整理、分析,归纳隐私客体的内容和形式,并根据案例分析得出的我国隐私法律保护困境,对隐私侵权认定的核心要素进行针对性讨论,主要包括区分不同主体的侵权行为判定和新媒体环境下较为典型的免责事由适用情形。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不重合但存在交集;未来立法应对隐私与个人信息进行更严格的界分。具有人格尊严属性的个人信息及其他事项应归入法定隐私范畴。未涉及人格尊严的单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不属于隐私,但由身份标识性信息和描述性信息共同构成的多项一般性个人信息事项之集合应被认定为“整体性隐私信息”并受法律保护。涉及私生活领域的事项属于隐私: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刑事犯罪行为密切相关时,此类私密事项不应再受到隐私权保护;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与隐私主体的一般性违法行为相关时,对此类事项的公开是否侵权,应综合考虑私事主体的失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被伤害方或弱势方对主体违法行为的证明力度、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的整体容忍程度以及涉私事项的公开是否是弱势方维权之必要等因素;当个体私生活事项仅与主体的道德过错行为相关时,此类私事应归于隐私范畴。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隐私侵权行为追责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获取、保有他人隐私但未将隐私事项向非特定第三人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可借鉴“合理人”标准,考虑隐私主体和侵权行为人的身份、侵害行为态样、隐私事项属性等因素。夫妻间基本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但隐私仅限于被夫妻二人知悉。在因司法裁判文本公开、转发行为引发的隐私侵权案件中,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应以是否对裁判文书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为标准。网络服务商隐私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侵权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网络服务商过失侵权应适用“明知”判断标准。“信息已被披露”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是新媒体环境下具有突出性和独特性的免责事由。对于隐私主体在日常生活中被小范围社交圈知晓的隐私的不当扩散不应适用“信息已被披露”。媒体在对公共事件进行报道时披露与事件主体相关的私性事项是否侵权,应对涉案私性事项是否“关涉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严格区分,并考虑报道中涉及的主体私性事项是否为报道所必需、披露内容在整个报道中所占的比重等因素。出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而公开特定个体的隐私可免于侵权责任的承担,但公开应遵循一定限度。
石晨钊[9](2020)在《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要件的法律适用 ——基于我国2014~2019年290份终审民事案例的分析》文中指出新闻传播诽谤指作为当事人的新闻媒体,因传播虚假、不实新闻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名誉权是新闻传播侵权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侵害客体,也是传播侵权重点研究的对象之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法院判定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本文主要采用量化研究法,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这一官方文书平台,以传统大众新闻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作为研究对象,选取2014年-2019年共290份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终审民事判决书作为统计样本,从四个责任构成要件对案例中新闻媒体的胜败原因进行整理和总结,力求全面、客观地描述司法中新闻媒体胜诉败诉的实然状态及原因。第一章是理论梳理,关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界以“四要件”说为主流,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名誉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这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的证明客体,原告应该对四个构成要件承担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第二章第五章为本文的主体部分,笔者分别对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统计分析。关于违法行为要件,法院对报道内容真实的认定已普遍接受“新闻真实”的标准;法院对新闻评论构成违法的认定比较客观;对于内容真实性的证明仍存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关于主观过错要件,新闻传播诽谤中媒体故意侵权情形较少;判定是否具有过错主要基于媒体是否履行审核义务,可分为事前的审核义务和事后的更正义务;此外,法院认可媒体的言论自由具有优先保护权,原告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关于损害结果要件,诽谤可能造成三种结果: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构成侵权的必备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需与原告自身原有的社会评价相比较,但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三人知悉”作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主要认定标准,对三种损害结果的认定界限模糊,对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的认定缺乏标准。关于因果关系要件,其认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传播行为是否指向特定的当事人;二是在多因一果情况下对报道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传播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以“熟悉原告的第三人”为标准;当报道对象是不特定人数的群体时,报道是否指向原告的认定依然存在不一致现象;复合因果关系形态下因果关系的认定遵循相当因果关系学说,重视多因一果准则。总体而言,违法行为要件是法院提及次数最多的责任构成要件;判决理由中出现频次比较高的组合为“违法行为+过错”,在超过75%的案例中,法院并没有完整地提及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此外,通过与过去学者统计的名誉侵权结果进行比较,发现近年来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媒体高败诉率的局面已经发生改变,存在两大主因:一是法院保护媒体言论自由的意识在增强,对违法行为的认定从“内容是否真实”向“报道是否有可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的转变,对过错要件的认定从“内容真实”向“采访真实”的转变;二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发生了转变。笔者根据研究情况提出建议:司法方面应完善相关细则、出台指导性案例;建立公众人物制度;引入社会调查法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闻媒体提出防范建议:报道要客观公正,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强化证据意识,注重证据保留。
陈狄欣[10](2020)在《公众人物规则对我国人格权纠纷司法实践的影响 ——基于2014年-2019年167份民事判决书的分析》文中提出公众人物规则是从美国的判例中衍生而出的,其是为平衡公众人物人格权与言论自由二者冲突而产生的法律规定,强调公众人物需要证明被告的言行是出于“实际的恶意”,否则其名誉权需要为舆论监督、言论自由等公共利益让步。这一规则对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其核心思想也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我国司法实践首次出现“公众人物”的概念是在2002年的范志毅案,在这十几年中,学者们不断地讨论公众人物规则是否能够引入到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也在针对公众人物规则对我国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目前已有的研究表明,公众人物规则想要整体地融入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有着较大的困难,但其限制公众人物人格权的核心思想得到了学术界的认可,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本文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网收集了2014年至2019年发生的公众人物人格权纠纷案件,共计167件。本文从“公众人物身份”、“公共利益”、“实际恶意原则”、“适当容忍义务”四个要件入手,系统地分析了公众人物规则对我国人格权纠纷司法实践产生的影响,并对借鉴公众人物规则的典型案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结合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出现的对公众人物规则的隐晦借鉴探讨了公众人物规则在我国人格权纠纷司法实践中的未来。目前,公众人物规则已经对我国公众人物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判决产生了实际的影响,这种影响不仅仅表现在公众人物规则核心思想的表达,对公众人物规则要件的借鉴也在影响着案件的判决。而民法典草案中对公众人物规则的借鉴也说明,我国的司法体系对公众人物规则的需求是真实存在的,未来我国法律体系孕育出适合我国司法现状的公众人物规则可能只是时间问题。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意义 |
| 二、创新之处 |
| 三、选题背景 |
| 第一章 人格权禁令制度的研究背景 |
| 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探索 |
| (一)我国早期引进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背景 |
| (二) 《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先后引入诉前禁令 |
| (三)最高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基本确立了诉前禁令制度 |
| (四)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规定》系统规定诉前禁令制度 |
| 二、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的尝试 |
| (一)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的程序性规范 |
| (二) 《反家庭暴力法》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 |
| (三)人身保护令面对举证难的司法认定标准 |
| 三、人格权禁令制度研究现状 |
| (一)民法典出台前人格权保护领域的禁令规定 |
| (二)人格权的特殊性决定其禁令制度的独立性 |
| (三)民诉法在人格权禁令对接程序上存在空白 |
| 第二章 人格权诉前禁令的法律属性 |
| 一、与民诉法行为保全的关系 |
| (一)二者的相似之处 |
| (二)二者的区别之处 |
| 二、同侵权法停止侵害的区别 |
| 三、和民诉法先予执行的异同 |
| 第三章 人格权禁令制度比较法研究 |
| 一、英美法系——禁令制度 |
| 二、大陆法系——诉前保全制度 |
| 第四章 我国人格权诉前禁令的司法实践 |
| 一、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行为保全裁定保护隐私权 |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 (二)法院审理内容和裁判结果 |
| (三)颁发禁令的考量因素分析 |
| 二、广互人格权禁令案:言论自由与法治边界利益衡量 |
| (一)基本案情介绍 |
| (二)法院裁判结果 |
| (三)驳回申请的考量因素分析 |
| 三、民法典实施后:明确人格权禁令的法律效力范围 |
| (一)杨卫国诉政审意见侵害人格权案 |
| (二)侵犯名誉权案另案提起起诉 |
| (三)海外代购公司诉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
| 第五章 人格权禁令的申请程序及其救济规则 |
| 一、人格权诉前禁令的申请程序 |
| (一)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条件 |
| (二)人格权诉前禁令的效力 |
| 二、错误申请人格权禁令的救济规则 |
| (一)人格权禁令错误申请情形 |
| (二)错误申请的责任及其补救 |
| 第六章 人格权禁令的适用条件和司法审查标准 |
| 一、主要构成要件 |
| (一)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 |
| (二)初步证据证明行为人有侵害人格权的可能性 |
| (三)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 |
| 二、司法审查标准 |
| (一)先形式审查再实质审查+初步证据证明标准 |
| (二)申请人损失与禁令可能造成损失之间利益衡量 |
| (三)颁布禁令是否会危及社会公共利益 |
| 第七章 人格权诉前禁令的程序法构想 |
| 一、诉前禁令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一)判断缺乏统一标准 |
| (二)考量因素缺乏详细说理 |
| 二、程序法设定独立的特别禁令程序 |
| (一)学界观点 |
| (二)效率优先设置独立特别程序 |
| (三)构建人格权禁令的担保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我国学界对新闻侵犯名誉权归责原则的争议 |
| 二、《民法典》对新闻侵犯名誉权过错责任原则的强化 |
| 三、证明责任正置下损害事实的证明 |
| 四、证明责任正置下过错要件的证明 |
| 1. 被侵权人可借助事实推定缓解过错证明的压力 |
| 2. 侵权人可通过证明第1026条规定的客观化因素等进行反证 |
| 结语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 二、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现状考察 |
| 一、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 (一)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样本概述 |
| (二)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作品内容 |
| (三)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之利益性质 |
| 二、现有司法裁判在解决真人真事改编作品纠纷上的不足 |
| (一)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未予区分 |
| (二) 侵权责任认定标准未经统一 |
| (三) 漠视创作自由的保护与激励 |
| 第二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的成因 |
| 一、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的关系的相互性 |
| 二、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
| 三、创作自由与人格权益诉求的差异性 |
| 第三章 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与人格权平衡保护的必要性 |
| 一、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保护的必要性 |
| 二、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人格权保护的必要性 |
| 三、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创作自由与人格权需要予以平衡保护 |
| 第四章 真人真事改编作品人格权纠纷解决的司法建议 |
| 一、明确权利边界的界定标准 |
| (一) 区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
| (二) 区分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 |
| 二、遵循利益平衡原则 |
| (一) 利益平衡原则的内涵 |
| (二) 利益平衡原则在真人真事作品改编纠纷中的特殊性 |
| (三) 利益平衡原则在真人真事作品改编中的适用标准 |
| 三、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 (一) 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 (二) 隐私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 (三) 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标准 |
| 四、构建财产利益救济的赔偿标准 |
| (一)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
| (二)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现有研究评析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属性 |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及其与删除权的界分 |
| 第二节 “被遗忘权”所涉的主要法益 |
| 一、“被遗忘”的人格利益 |
| 二、数据自由流通的价值 |
|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及相关概念辨析 |
| 一、“被遗忘权”在我国的保护路径 |
| 二、“被遗忘权”相关概念辨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的现状 |
| 第一节 我国有关“被遗忘权”的立法基础 |
| 一、个人信息立法领域中的“删除”制度 |
| 二、网络侵权领域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
| 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 第二节 我国有关“被遗忘权”的司法裁判 |
| 一、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简介 |
| 二、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评析 |
| 第三节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域外考察 |
| 第一节 欧盟法框架下的“被遗忘权” |
| 一、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95/46/EC) |
| 二、Google Spain案中“被遗忘权”的适用 |
| 三、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 四、小结 |
| 第二节 美国“被遗忘权”保护评析 |
| 一、删除权(“被遗忘权”)在美国立法中的体现 |
| 二、美国有关删除权(“被遗忘权”)的法律实践 |
| 第三节 日本“被遗忘权”保护评析 |
| 一、日本有关删除权(“被遗忘权”)的司法裁判 |
| 二、数据删除(“被遗忘”)在日本立法中的体现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 |
| 第一节 “被遗忘权”背后的价值冲突 |
| 一、“被遗忘权”与表达自由 |
| 二、“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 |
| 三、“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益保护还须平衡其与数字产业发展的关系 |
| 一、数据严苛立法对欧盟的影响 |
| 二、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需求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被遗忘权”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限缩 |
| 一、个人信息“删除”的行权主体 |
| 二、“被遗忘权”适用的具体情形 |
| 第二节 信息删除(“被遗忘”)的实现及其侵权法救济 |
| 一、个人信息“删除”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衔接 |
| 二、侵犯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益的法律责任 |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删除(“被遗忘”)权益的合同法救济 |
| 一、在信息自决的基础上,依法有序推进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 |
| 二、当违反“被遗忘”契约条款时,依法依约追究民事责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 一、司法的概念 |
| 二、司法的功能 |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 四、司法裁决 |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 一、立案公开 |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 四、缄口令 |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对象 |
| (一)名誉权纠纷 |
| (二)行为保全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目的、意义及创新点 |
| 第一章 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 |
| 一、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
| (一)执政党的决策 |
| (二)公民维权的诉求 |
| (三)名誉权案件的特点 |
| 二、行为保全之于名誉权保护的独特价值 |
| (一)行为保全的特点 |
| (二)行为保全特点与名誉权保护需求相适应 |
| 第二章 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现状分析 |
| 一、立法现状 |
| (一)《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 |
| (二)、《民法典》“人格权请求权”条款 |
| (三)、《民法典》“诉讼禁令”条款 |
| 二、司法现状 |
| (一)“都昌案”:行为保全之作用在于高效、及时 |
| (二)网易雷火公司诉《中国经营报》案:精致追求公正影响制度收效 |
| (三)、中龙公司诉天力架业有限公司案:制度适用条件未能统一 |
| (四)小结 |
| 第三章 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存在的困境 |
| 一、制度规范存在的问题 |
| (一)启动条件不明确 |
| (二)适用条件不统一 |
| (三)审查方式不确定 |
| (四)担保运用不合理 |
| 二、人格尊严与言论自由的矛盾冲突 |
| (一)公民自由表达受限 |
| (二)媒体舆论监督受阻 |
| 第四章 行为保全制度适用的比较研究 |
| 一、我国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研究 |
| (一)知识产权领域适用行为保全制度的概况 |
| (二)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制度重视保护人身权利 |
| (三)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的适用标准 |
| 二、域外相关制度研究 |
| (一)英美法系的禁止令制度 |
| (二)大陆法系的假处分制度 |
| (三)小结 |
| 第五章 名誉权纠纷适用行为保全路径探索 |
| 一、启动条件 |
| (一)申请行为保全应当以书面方式为主 |
| (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非必须载明 |
| (三)应当证明申请人适格 |
| 二、适用条件 |
| (一)有证据证明其名誉权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 |
| (二)不及时制止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 (三)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
| (四)公共利益的权衡 |
| 三、审查方式 |
| (一)确立“相对实质审查标准” |
| (二)以书面审查形式为主 |
| 四、担保 |
| (一)不宜将担保列入行为保全适用标准 |
| (二)谨慎运用反担保 |
| (三)合理确定担保数额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研究 |
| (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侵权研究 |
| (三)有关搜索引擎的其他侵权问题研究 |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 |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第二章 搜索引擎技术原理与协议效力 |
| 一、搜索引擎技术原理 |
| 二、搜索引擎相关规制及效力问题 |
| (一)Robots行业协议及其约束效力 |
| (二)搜索引擎免责声明及其免责效力 |
| 第三章 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现象与要件认定 |
| 一、搜索引擎法律地位辨析 |
| (一)搜索引擎诉争业务类型 |
| (二)对关联词条法律地位的讨论 |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
| (一)违法行为认定 |
| (二)主观过错认定 |
| (三)损害事实认定 |
| (四)因果关系认定 |
| 第四章 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责任施加与认定 |
| 一、搜索引擎名誉侵权归责原则 |
| (一)搜索引擎归责原则的立法选定 |
| (二)过错推定原则作为适当补充 |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合理责任形态 |
| (一)链接功能承担连带亦或按份责任 |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 |
| (三)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 |
| 三、搜索引擎抗辩事由——以善尽安全保障义务为例 |
| (一)搜索引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
| (二)搜索引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借鉴 |
| (三)搜索引擎过程性安全保障义务与善尽标准 |
| (四)搜索引擎专属性安全保障义务与善尽标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目的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网络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细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
| 二、互联网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规则 |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 一、隐私权 |
| 二、个人信息 |
| 三、归责原则 |
| 四、免责事由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一、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法 |
| 二、研究思路 |
| 第二章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现状归纳 |
| 第一节 网络隐私侵权纠纷的基本情况 |
| 一、被告身份构成与侵权行为 |
| 二、案件裁判结果 |
| 第二节 互联网环境下隐私侵权的保护困境 |
| 一、隐私客体范围的扩大 |
| 二、隐私侵权行为仍存在探讨空间 |
| 三、不同侵权主体追责应适用不同归责原则 |
| 四、免责事由标准不统一 |
| 第三章 网络隐私权客体的范围划定 |
| 第一节 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关系辨析 |
| 第二节 涉及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及事项应被划入法定隐私范畴 |
| 第三节 一般性个人信息的特定组合有构成整体性隐私信息之可能 |
| 第四节 涉及私生活领域的隐私范畴 |
| 第四章 隐私侵权认定标准的核心要素讨论 |
| 第一节 区别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 |
| 一、一般网络用户和其他主体 |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 |
| 第二节 涉及网络隐私侵权的免责情形 |
| 一、信息已被披露 |
|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信息公开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依据与现状 |
| 第二节 研究价值与目的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方法 |
| 二、样本案例统计说明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及创新点 |
| 一、研究内容方面 |
| 二、研究发现 |
| 三、方法创新 |
| 第一章 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及其证明责任 |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案例概貌 |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
|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
| 二、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采用“四要件说” |
| 三、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 |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证明 |
|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双重意义 |
| 二、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 |
| 第二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违法行为要件的法律适用 |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违法行为的类型 |
| 一、新闻传播诽谤行为实施方式 |
| 二、新闻传播诽谤的特点 |
| 三、三种真实性标准 |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的否定 |
| 一、符合新闻真实 |
| 二、原告未能证明内容失实 |
| 三、保持客观公正 |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违法行为的认定 |
| 一、内容失实 |
| 二、证明责任倒置:媒体未能证明内容真实 |
| 三、评论失当 |
| 本章结论 |
| 第三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主观过错要件的法律适用 |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过错归责原则及其证明 |
| 一、新闻传播诽谤诉讼归责原则及过错证明的要求 |
| 二、新闻传播注意义务及诽谤过错判断的客观化 |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主观过错的否定 |
| 一、媒体没有主观恶意 |
| 二、媒体履行了审核义务 |
| 三、媒体尽到更正义务 |
| 四、原告未能证明媒体有过错 |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主观过错的认定 |
| 一、媒体故意诋毁 |
| 二、被告未尽到审核义务而有过错 |
| 三、被告未履行更正义务而有过错 |
| 四、被告未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
| 本章结论 |
| 第四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损害结果要件的法律适用 |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损害结果的类型 |
| 一、新闻传播诽谤损害的侵权必备要素事实:社会评价降低 |
| 二、新闻传播诽谤的附带性损害: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 |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损害结果的否定 |
| 一、未造成社会评价降低 |
| 二、原告不能证明名誉受损的事实 |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损害结果的认定 |
| 一、自然人名誉损害的认定 |
| 二、法人名誉损害的认定 |
| 本章结论 |
| 第五章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要件的法律适用 |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中的行为指向和因果关系认定 |
| 一、新闻传播诽谤行为指向特定当事人 |
| 二、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理论 |
| 三、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证明 |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否定 |
| 一、传播行为未指向特定当事人 |
| 二、报道非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 |
| 三、原告不能证明具有因果关系 |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 一、报道指向特定当事人 |
| 二、报道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
| 本章结论 |
| 结论 |
| 第一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 |
| 一、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总体适用频率 |
| 二、新闻传播诽谤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法律适用特点 |
| 第二节 新闻传播诽谤诉讼的走势与原因 |
| 一、新闻媒体已经走出高败诉率泥潭 |
| 二、新闻媒体胜诉率较高的原因 |
| 第三节 新闻传播诽谤的司法及防范建议 |
| 一、新闻传播诽谤判定的司法建议 |
| 二、新闻媒体诽谤侵权的防范建议 |
| 结语 |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研究背景与目的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与统计框架 |
| 五、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公众人物概念的传播学渊源 |
| 第一节 内含媒介与传播要素的“公众人物” |
| 一、“公众人物”内含着“媒介”与“传播要素” |
| 二、“公众人物”是传播(媒介)法的研究对象 |
| 第二节 “公众人物”蕴含的法律规则 |
| 第二章 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公众人物身份 |
| 第一节 公众人物身份的认定 |
| 一、美国公众人物身份的界定与分类 |
| 二、我国公众人物身份的界定与分类 |
| 第二节 公众人物身份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
| 一、公众人物身份要件的提出 |
| 二、公众人物身份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三章 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
| 第一节 国内外相关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
| 一、国外涉公众人物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
| 二、我国涉公众人物案件中的公共利益 |
| 第二节 公共利益要件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
| 一、我国涉公众人物案件中公共利益的认定 |
| 二、公共利益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四章 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恶意原则 |
| 第一节 国内外对实际恶意原则的判断 |
| 一、美国公众人物规则中的实际恶意原则 |
| 二、我国侵权法中的故意 |
| 三、“实际恶意”与“故意” |
| 第二节 实际恶意原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
| 一、我国涉公众人物案件中实际恶意原则的使用 |
| 二、实际恶意原则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五章 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的适当容忍义务 |
| 第一节 国内外相关案件中的适当容忍义务 |
| 一、国外涉公众人物案件中的适当容忍义务 |
| 二、我国涉公众人物案件中的适当容忍义务 |
| 第二节 适当容忍义务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影响 |
| 一、适当容忍义务的认定 |
| 二、适当容忍义务要件对案件判决的影响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六章 典型案例分析——封顶案 |
| 第一节 封顶案案情简介 |
| 第二节 封顶案中公众人物规则要件的运用 |
| 一、公众人物身份的认定 |
| 二、公共利益要件的认定 |
| 三、实际恶意原则要件的认定 |
| 四、适当容忍义务要件的认定 |
| 第三节 小结 |
| 第七章 公众人物规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未来 |
| 第一节 公众人物规则对我国人格权纠纷司法实践影响的总体评估 |
| 第二节 民法典草案中对公众人物规则的隐晦借鉴 |
| 第三节 结论与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