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黎明[1](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李品[2](2021)在《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策略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我国LED芯片产业于2000年前后在国内兴起,在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及各路资金密集投入下,得到了快速发展。2016年随着小间距显示屏的爆发,国内各大芯片厂纷纷扩产,LED芯片产能增速远大于LED行业需求增速,致使LED芯片供大于求,竞争激烈,LED芯片价格不断下滑。在这样的形势下,LED芯片厂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优化营销策略,提高营收,在动荡不安的行业环境中生存下去成为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马鞍山太时芯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时芯光公司)是一家已经成立了十年的高新企业,前期凭借核心技术及研发优势,在小功率红黄光LED芯片领域拥有优势。但随着企业的成长及环境的变化,须对当前华南市场的营销策略进行优化,提高营收,以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论文以太时芯光公司华南市场的营销现状作为研究对象。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LED华南芯片市场营销策略优化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内容、思路,以及本文所需要运用到的研究方法及工具;第二章的内容主要是本文所需运用到的一些相关理论,主要有市场营销相关理论及LED芯片行业的市场营销及相关研究;第三章对应4Ps营销理论,对太时芯光LED芯片华南区营销现状、问题及成因作出分析;第四章主要运用PEST对宏观环境做简要分析,同时运用SWOT分析工具对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优势、劣势、机会与威胁进行了分析,并利用问卷调查法对华南区客户特征及需求进行分析,以对营销策略的优化措施提供依据;第五章主要结合4Ps、4Cs营销理论,对华南区市场营销策略做出优化措施;第六章主要对华南区LED芯片市场营销优化策略计划实施的步骤、难点及保障措施进行具体分析;第七章主要是通过以上章节对本文所要解决问题的分析研究,得出本文的结论并对未来提出展望。本文主要通过对市场营销策略的相关理论研究,分析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营销问题,并提出针对LED芯片华南市场具体可行的营销策略优化措施,及相关保障措施,期望在该措施推进实施中,能够切实促进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业绩增长和突破,为企业在华南区的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王乐兵[3](2020)在《《民法典》股票质押制度的完善与建构——与《证券法》的联动》文中认为担保物权型股票质押和权利让与型股票质押是国内外证券市场普遍存在的两种股票质押交易形式,股票"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对于如何构造股票让与担保具有重要影响。权利让与型股票质押的特殊制度优势使其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其对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聚集和扩散亦会产生较大影响。2015年"股市波动"和2018年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强制平仓风波"的发生源自《物权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对股票让与质押缺乏立法回应,更缺乏有效监管,对于各类杠杆资金进出股市的方式、规模和交易逻辑更缺乏深刻理解和整体把握。《民法典》物权编和《证券法》应当对证券担保融资实现联动监管,在《民法典》构建股票质押制度的基本框架与基础规则的同时,同时由《证券法》确立其公共监管框架,并辅以能动金融司法,共同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夏常源,王靖懿,傅代国[4](2020)在《保险资金持股与股价崩盘风险——市场“稳定器”还是崩盘“加速器”?》文中研究说明现阶段,有关保险资金持股与资本市场稳定相互关系的讨论多止于推测,少有学者以大样本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在理论上,保险资金持股上市公司,一方面可以抑制经理人负面信息隐藏,作为市场"稳定器"降低股价暴跌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引发投资者跟风炒作,导致市场情绪高涨和股价高估,成为股价崩盘风险的"加速器"。本文基于2007—2016年中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实证分析保险资金持股上市公司是否加剧市场暴跌及其作用机制。结果显示:保险资金持股加剧了股价崩盘风险,是公司股价崩盘的"加速器"。这一结论在经过DID模型、工具变量回归、PSM+OLS等内生性分析,以及稳健性检验之后依然成立。进一步研究表明,相比于民营、小型和财产保险公司,在股市投资规模更大的国有、大型和人寿保险公司更能引发市场跟风炒作,加剧股价崩盘风险;不过,当保险资金作为前十大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则能够降低股价崩盘风险。本文不仅为保险资金持股与资本市场稳定相互关系的讨论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为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维护资本市场稳定提供有益借鉴。
刘梦雅[5](2019)在《中国农业银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国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着提高,高净值客户人群日益壮大,财富管理市场前景广阔,为了把雄厚的资金增值、平稳的传承下去,人们要求财富分散投资的愿望日益显现,加之房地产泡沫的影响,预计未来几年人们会把资金从房地产等投资领域逐步转向金融投资,现有的金融服务方式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私人定制化便由此产生,这就会造成同行业抢夺高端客户,行业之间产品同质化加重,私人银行竞争将会异常激烈,那如何在众多竞争中取胜,寻求到一种有着自身特点的私人银行业务发展模式,就是本次研究的目的与难题。国内的私人银行业务起步晚,现有的私人银行业务模式虽然可以提供私人银行客户基本的金融服务,但在专业人才、产品创新、客户关系、风险管控方面仍缺乏竞争性,本论文以S分行为例,从农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着手,通过对私人银行业务的概念、内容、服务对象、产品种类等方面进行系统性介绍,分析所面对的宏观环境和行业竞争态势,结合目前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运用PEST分析方法进行内外部环境分析出农行S分行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优势、劣势,潜在的机遇和威胁等,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通过整合行内外资源,总结出一整套针对存在问题的对策和保障措施,探索出一条适合私人业务发展的策略模式,具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针对的问题进行策略的选择,认为现阶段的市场远未饱和,未来几年将是行业排位赛的关键时期,客户一但与银行建立稳定关系,其转换难度将大幅增加,这就需要构建完整的私人银行业务体系,增加战略资源投入、加强内部产品的联动创新、增加品牌辨识度、做大做强专属的产品结构、健全保障措施、全力推进数字化赋能工程,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发展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领先者。
张琳[6](2019)在《缓解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资困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国家资管新规出台后,银行通道关闭、母基金市场资金紧张、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频频爆仓……这些过往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出资方,正在逐步暂停或则放缓投资,仅有少数极优质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简称GP)可以从容募集资金成立投资基金,大多数GP处于募资期的都明显感觉到了市场的寒意,伴随着募资难,整个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开始陷入低潮。解决募集投资资金的募资问题,成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否设立和正常运营发展的首要痛点。本文从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体政策环境和资金政策环境进行分析,结合十多年来的从业经历中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主体(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的接触,并且集中对国内优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募资情况进行调研,针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各个出资方不同的特点和诉求进行分析,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融资出现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和深度思考。本文发现,政策是导致基金募资困难的主要原因。政策影响到资金的流动,基金里面出资主体的资金受到政策影响不断的在发生变化。同时,本文还发现,不同出资方受到政策的影响不同,导致出资方的投资策略和投资偏好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市场中的融资结构产生了调整。基于以上结论,本文对缓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困境提出了如下解决方案。私募股权基金的出资方由不同的投资主体构成,基金能够成功募资关键在于契合了不同出资方的投资需求,政策对不同主体的影响都不一样。在现有的政策约束下,我们在实地拜访不同出资方的投资情况,并沟通调研了各个出资方的投资需求,结合国内基金管理机构成功募集到基金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整理归纳出不同出资主体的投资偏好,并对每种类型的出资主体提出有针对性的募资策略。本文建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资,除了受本身基金的业绩和管理人背景影响,在募资的时点上,需要积极结合国家宏观政策和资金政策,必须严格契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方的诉求,系统性的归纳募资的方案,从宏观分析到企业的品牌、市场管理、客户管理多角度构建基金的募资能力。
朱国峰[7](2019)在《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限合伙由于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架构、灵活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及便捷的退出通道等优势,成为风险投资行业、科技创新企业、家族企业的优良选择。有限合伙制度引入我国以后,尤其受到风险投资行业的青睐,在私募基金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在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中,普通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两种身份合二为一,基金管理权与合伙事务执行权两种决策权力的叠加导致有限合伙的决策管理权被普通合伙人垄断。在实务中,由于有限合伙内部权力制约不足,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决策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损害投资者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了平衡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利益以及遏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力滥用,法律设立了各种对有限合伙人进行救济的渠道,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即为其中之一。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是指:“当有限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维护本企业利益,适格的有限合伙人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胜诉所获赔偿利益归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诉讼制度”。比较有限合伙人权利救济各种备选路径的优劣,可以发现派生诉讼制度在制衡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经营管理权及阻却外部侵权人的损害等方面有着巨大优势和潜力。但司法实践显示,由于法律环境限制、制度设计缺陷等多重因素,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提起权常陷入被限制的困境。当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受到内部或外部侵害时,却难以运用派生诉讼维护企业及自身的利益。基于此,应对我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加以重构,便利投资人运用此项制度安排维护正当权益。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有限合伙人法律救济面临的困境。重点对私募基金投资者权益频受损害的现状进行分析,将这一现状产生的具体原因归纳为内控缺陷和立法缺失两个方面。分析当下我国有限合伙人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深层原因,得出根源在于救济渠道的缺失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有限合伙人法律救济的路径选择。该部分旨在厘清有限合伙内部权力博弈的焦点,比较有限合伙人权利救济各种备选路径的优劣。经过对比发现,当前法律提供的救济渠道均不能充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急需派生诉讼制度的补充。第三部分是域外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有益经验的借鉴。通过梳理和研究美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法律渊源和最新发展趋势。提出在借鉴美国先进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我国信用制度不完善、市场道德风险大的国情,做出最优的选择。第四部分对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的重构提出了建议。首先阐述了派生诉讼在有限合伙领域和公司法领域的差别,同时提出了制度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有限合伙的自身特点,量身打造适应有限合伙企业典型治理结构的派生诉讼制度。笔者从诉讼当事人构造、必要且有限度的约束机制、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的承担以及引入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了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构建的具体思路。
谭书先[8](2019)在《不完全市场公共服务购买交易成本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要求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多元化,原则上能够向社会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购买的公共服务,政府就不应该直接承办,在实践证明有效的领域,应通过竞争性招标和谈判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恰逢当前政府职能转型,政策风向的导向往往引发实践的盲目热忱,公共服务购买的思维模式意味着一种不同的公共管理方式。实践已然表明公共服务购买并非单向的过程和静止的关系,制度环境的差异和利益的算计,以及根植于公共服务自身的复杂性,都使得公共服务购买处于动态演化和双向互动之中,从而导致制度运行的摩擦,亦即交易成本。有鉴于此,结合公共服务购买的特殊属性,文章以不完全市场中的公共服务购买交易成本为研究课题,综合利用文献研究、模型演绎和案例分析等方法,从制度运行摩擦的角度揭示公共服务购买交易成本如何滋生并影响服务购买绩效。研究得出的主要结论有:第一,公共服务购买交易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内生于公共服务及购买的特质,这包括购买市场弱竞争性、服务自身复杂性、购买合同不完全性以及公共服务所包含的价值性因素。第二,公共服务购买的交易成本滋生于两个过程,即较为宏观的市场管理和较为微观的合同管理,公共服务购买的特质决定了这两个过程的存在。在宏观上,交易成本产生于政府市场管理的策略性管理,包括创造和维持市场竞争的成本、监督和评价供应商业绩的成本以及因此而占用行政资源造成的机会成本。在微观上,交易成本产生于政府合同管理的跨边界治理成本,包括合同拟定成本、讨价还价成本、不适应性成本、启动及运转成本。第三,政府和供应商之间的策略互动亦会滋生交易成本。在有限理性和不完全信息的假设下,政府和供应商围绕收益预期的策略互动增加了购买过程的复杂性,收益的均衡点受到多个变量的影响并且以次优均衡或者混合均衡的结果出现,设置违约金或者选择多个供应商可以改变这种均衡。在篇章安排上,第一章在论及公共服务购买的一般性理论与主张之时,着重指出存在于实践之中往往为公共服务购买所掩盖的逆向购买现象,这构成了文章分析的起点和立论素材。第二章从市场、服务、合同、属性四个方面阐释公共服务购买的特质,进而引出第三、四两章内容。第三章聚焦“市场”特质,详述政府创造和维持竞争的市场管理策略。第四章聚焦“服务”、“合同”特质,阐释政府合同管理过程。第五章将政府和供应商纳入一个博弈论的分析模型,以收益预期为核心演示公共服务购买过程的复杂性。最后,通过第六章的两个案例来验证理论的适用性。
池骋[9](2018)在《寿险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寿险证券化,是指寿险业者(不仅限于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将资产面(Asset-based)或风险面(Risk-based)进行打包重组,并通过风险隔离、信用增级等证券化技术向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的过程,从而达到融通资金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提示我们,这项金融创新为寿险业提供了强大的融资支持,极大地提升了其承保能力。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寿险风险面证券化的交易架构,将寿险业难以控制的死亡率风险、人口老龄化风险、责任准备金风险移转到了资本市场,真正实现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健康发展。但应当注意的是,寿险证券化既是风险转移与缓释工具,又是资本市场的投资工具,这两大特性交错使其产生了复杂的风险。若忽视寿险证券化商品大量发行过程中的法律漏洞,没有意识到寿险证券化与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则可能会产生新一轮的金融危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为寿险证券化的发展营造了很好的基础条件,但我们必须要做好其风险的规制,使得寿险证券化在中国稳健发展。本文的价值在于在对相关风险系统梳理的基础上,研究寿险证券化的法律机制与法律问题,使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制度构建在相对科学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寿险证券化市场培育与风险管制两者的平衡,支持我国的寿险证券化实践发展。在我国未来大量引入寿险证券化时,真正实现其拓宽寿险业的资金融通与风险转移的渠道、转变保险经营模式、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完善金融市场的交易结构以及化解我国所面临的老龄化危机等重要价值。全文除导论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通过分析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认识到,在各种不同因素的推动下,该金融创新在各个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来看,我国目前具有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且具有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因素。我国应当可借鉴境外相关经验,完善我国寿险证券化的监管制度。其关键是要做好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制定多层次法律法规、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设立与运营监管的法律供给等方面的工作。第二章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寿险证券化具有破产隔离、非真实出售、信用增级三个基本原理,认识这些基本原理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厘定其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具有复杂性,并且它可能会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所以寿险证券化有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寿险证券化发展较为发达的有关国家与地区均重视其法律监管,并且把特殊目的机构的监管作为重点,但本文认为相关制度仍具有改进的空间。第三章为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从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的角度考察,发起人在证券化过程中将保险风险移转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起到了传统再保险转移及分散风险的功能,故我们可以将特殊目的机构定位为一种具有特殊目的的再保险人。因此,寿险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证券化前)部分应当纳入再保险监管体系。另外,还应当加强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最后,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可以从设立与运营两个方面进行:在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监管中,应考虑受保护单元制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制的融合,以及偿付能力的控制;特殊目的机构运营中的法律监管则应当注重信托、利率交换两个方面的内容。第四章为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证券化后的寿险证券化商品符合有价证券的认定标准,故寿险证券化商品的发行阶段需要受到证券法规体系的监督。在寿险证券化中,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整合。本文认为,寿险证券化中特殊目的机构或投资者对于作为基础资产的保险风险或保险权益的知情权显然比保险业者维护自身隐私处于更高的位阶,但这并不一定要否弃保险业或保险证券化中一些隐私的保护,而是在确保投资者对于信息的知情权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权衡。还需要注意的是,因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寿险证券化商品属于有价证券,为规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需要在证券发行中对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进行区辨,判断其是否是适格的投资者,即应当适用有价证券销售的适当性规则保护寿险证券化的投资者。寿险证券化既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销售登记豁免及其相关制度也应当受到关注,我国未来引入寿险证券化时也应当加强这方面风险的规制。第五章为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为了达到转让保险业务隐含价值或转移风险的目的,大部分寿险证券化都需要有转让保险业务的操作,使得原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权益受损,因此在寿险证券化基础法律关系的保险业务转让中,应当通过设置完善的保单持有人异议权规则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另外,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业务涉及保单现金价值的执行问题,为避免保险合同因债权人之代位或由执行法院以强制力代为终止后使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制度之保障,相关立法机关应当充分参考德、日等立法例,适度引入“受益人介入权”,以维护保险合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最后,还应当加强对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我国未来引入时需要进行一定的立法完善与改进。
夏玉珍,徐大庆[10](2015)在《项目制下我国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制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面临更大的养老服务压力,然而传统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存在诸多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以项目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可以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管理、监督财政资金,实现高效、技术化、标准化的农村养老服务供给,能够弥补人力、物力、财力投入的严重不足,提高养老服务供给效率。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 1.2.5 文献述评 |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 6.3.2 熵值法赋权 |
| 6.3.3 结果分析 |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工具与方法 |
| 1.4 研究思路 |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 |
| 2.1 相关营销理论综述和发展 |
| 2.1.1 4Ps营销组合理论 |
| 2.1.2 4Cs营销理论 |
| 2.1.3 目标市场选择营销理论 |
| 2.1.4 相关概念界定 |
| 2.2 国内外LED芯片行业的营销相关研究 |
| 2.2.1 国外LED芯片行业营销相关研究 |
| 2.2.2 国内LED芯片的相关营销研究 |
| 第三章 太时芯光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现状及问题分析 |
| 3.1 太时芯光公司概况 |
| 3.1.1 太时芯光公司概况 |
| 3.1.2 太时芯光公司华南市场概况 |
| 3.2 太时芯光公司华南市场营销现状 |
| 3.2.1 芯片产品现状 |
| 3.2.2 芯片价格现状 |
| 3.2.3 营销渠道现状 |
| 3.2.4 营销推广现状 |
| 3.3 太时芯光公司华南市场营销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 3.3.1 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调研不利于产品开发 |
| 3.3.2 对竞争者分析不足不利于有效定价 |
| 3.3.3 消费者需求特征把握不准不利于开展多渠道营销 |
| 3.3.4 过于侧重产品导向不利于促销推广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
| 4.1 宏观环境分析 |
| 4.1.1 LED行业政治环境分析 |
| 4.1.2 LED行业经济环境分析 |
| 4.1.3 LED行业社会环境分析 |
| 4.1.4 LED行业技术环境分析 |
| 4.2 行业竞争环境分析 |
| 4.2.1 主要竞争对手分析 |
| 4.2.2 潜在竞争对手分析 |
| 4.2.3 替代产品分析 |
| 4.2.4 供应商议价能力分析 |
| 4.2.5 购买者议价能力分析 |
| 4.3 企业内部环境分析 |
| 4.3.1 企业资源分析 |
| 4.3.2 企业能力分析 |
| 4.4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SWOT分析 |
| 4.4.1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优势分析 |
| 4.4.2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劣势分析 |
| 4.4.3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外部机遇分析 |
| 4.4.4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的外部威胁分析 |
| 4.5 LED芯片华南市场的客户及需求特征分析 |
| 4.5.1 LED芯片华南市场的问卷设计与收集 |
| 4.5.2 LED芯片华南市场的客户分析 |
| 4.5.3 LED芯片华南市场的需求特征分析 |
| 4.6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策略的优化 |
| 5.1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目标及目标市场选择 |
| 5.1.1 华南市场营销目标 |
| 5.1.2 华南市场目标选择与定位 |
| 5.2 4P与4C营销组合策略优化 |
| 5.2.1 基于客户需求的产品策略优化 |
| 5.2.2 基于成本的价格策略优化 |
| 5.2.3 基于客户便利的渠道策略优化 |
| 5.2.4 基于沟通的推广促销策略优化 |
| 第六章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优化策略的实施及保障措施 |
| 6.1 市场营销优化策略的实施 |
| 6.1.1 市场营销优化策略实施的步骤 |
| 6.1.2 市场营销优化策略实施的难点 |
| 6.2 市场营销优化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 6.2.1 组织架构方面 |
| 6.2.2 制度流程方面 |
| 6.2.3 人员团队方面 |
| 6.2.4 财务资金方面 |
| 第七章 结论和展望 |
| 7.1 结论 |
| 7.2 不足 |
| 7.3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太时芯光公司LED芯片华南市场营销策略优化调查问卷 |
| 致谢 |
| 一 问题的提出 |
| 二 我国股票质押的历史演进及其问题 |
| 三 担保物权型股票质押向权利让与型股票质押的变迁 |
| (一)比较法视野下股票质押的法律构造 |
| (二)我国股票让与质押类型及其法律构造 |
| 1.融资融券与信托让与 |
| 2.股票质押中的直接让与 |
| 3.“间接让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 |
| 4.股票让与担保的公示 |
| (三)权利让与型股票质押的法律效力 |
| 1.使用、处分担保物的权利 |
| 2.自动终止合约、强制平仓与终止净额结算 |
| 3.不受破产程序管辖和限制、实现优先受偿 |
| 四 股票质押的系统性风险来源 |
| (一)股票质押交易杠杆性及其微观交易风险 |
| (二)大资管、场外配资的兴起与股票质押融资 |
| (三)缺乏对证券融资金融机构的统筹监管 |
| (四)微观交易风险向系统性风险的转化:股票质押特殊交易规则的角色 |
| 五 中国股票质押制度的构造与监管 |
| (一)股票质押的私法规范路径 |
| (二)防范系统性风险:股票质押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
| (三)通过裁判规则弥补立法和监管之不足 |
| 六 结 论 |
| 一、 引 言 |
| 二、 文献回顾与研究假设 |
| 1.相关文献回顾 |
| (1)股价崩盘风险成因。 |
| (2)机构投资者与股价崩盘风险。 |
| 2.理论机制与假设提出 |
| 三、 实证研究设计 |
| 1.样本与数据 |
| 2.模型与变量 |
|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
| 1.描述性统计 |
| 2.多元回归结果与分析 |
| 3.进一步分析 |
| 五、 研究结论与启示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 |
| 1.3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 1.6 论文的创新 |
| 2 相关理论基础 |
| 2.1 私人银行业务概述 |
| 2.1.1 私人银行业务界定 |
| 2.1.2 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 |
| 2.1.3 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
| 2.1.4 私人银行客户关系管理 |
| 2.1.5 私人银行产品 |
| 2.1.6 私人银行资产配置 |
| 2.1.7 私人银行业务风险 |
| 2.2 私人银行业务国内外文献综述 |
| 2.2.1 国内文献研究综述 |
| 2.2.2 国外文献研究综述 |
| 3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的现状分析 |
| 3.1 农行私人银行发展历程与发展现状 |
| 3.1.1 农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历程 |
| 3.1.2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现状 |
| 3.2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介绍 |
| 3.2.1 私人银行业务的服务模式 |
| 3.2.2 私人银行业务的组织结构 |
| 3.2.3 私人银行业务的专属产品 |
| 3.2.4 私人银行业务的专属服务 |
| 3.3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 |
| 3.3.1 专业人才队伍储量不足 |
| 3.3.2 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性 |
| 3.3.3 客户细分不到位 |
| 3.3.4 银行品牌宣传不到位 |
| 3.3.5 营销服务渠道单一 |
| 3.3.6 风险防控能力存在缺陷 |
| 4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外部及内部环境分析 |
| 4.1 基于pest分析法的宏观环境分析 |
| 4.1.1 政策环境分析 |
| 4.1.2 经济环境分析 |
| 4.1.3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 4.1.4 科技环境分析 |
| 4.1.5 外部环境的机会和威胁 |
| 4.2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内部环境分析 |
| 4.2.1 产品开发 |
| 4.2.2 客户规模 |
| 4.2.3 资产配置 |
| 4.2.4 技术支持 |
| 4.2.5 服务意识 |
| 4.2.6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内部环境的优势与劣势 |
| 5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策略选择 |
| 5.1 基于SWOT分析的策略选择 |
| 5.1.1 S-O优势机会策略 |
| 5.1.2 S-T优势威胁策略 |
| 5.1.3 W-O劣势机会策略 |
| 5.1.4 W-T劣势威胁策略 |
| 5.2 构建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服务体系 |
| 5.3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产品策略 |
| 5.3.1 做大做强专属产品 |
| 5.3.2 推动内部条线与产品的联动创新 |
| 5.3.3 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
| 5.3.4 完善各项增值服务 |
| 5.4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客户策略 |
| 5.4.1 依据客户特征做好客户细分 |
| 5.4.2 执行客户体验,做好定制化服务 |
| 5.4.3 利用大数据维护客户系统 |
| 5.5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品牌策略 |
| 5.5.1 树立优质品牌形象 |
| 5.5.2 行为品牌的重要性 |
| 5.5.3 加强品牌宣传与建设 |
| 5.6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营销策略 |
| 5.6.1 多元化拓展营销 |
| 5.6.2 加强公共关系与对外合作关系 |
| 5.6.3 加强协同营销 |
| 6 农行S分行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保障策略 |
| 6.1 人才保障策略 |
| 6.1.1 加强内部选拔 |
| 6.1.2 关注人才外部引进 |
| 6.1.3 关注员工职业规划、保留人才 |
| 6.1.4 完善业绩评价体系、强化绩效考核 |
| 6.2 业务风险控制策略 |
| 6.2.1 夯实风险管理职能,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
| 6.2.2 资管新规政策的影响 |
| 6.2.3 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教育 |
| 6.3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策略 |
| 6.4 业务激励策略 |
| 6.4.1 激励员工奋发向上,励精图治的精神和创造力 |
| 6.4.2 建立和完善以价值创造为核心的考核评价体系 |
| 6.4.3 根据不同员工制定个性化的激励办案 |
| 7 结论 |
| 7.1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7.1.1 研究结论 |
| 7.1.2 研究展望 |
| 7.2 研究不足 |
| 致谢 |
| 参考文 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的思路与内容 |
| 四、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资困境现状 |
| 第一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
|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
|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方 |
| 三、私募股权基金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
| 第二节 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概述 |
| 一、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的流程 |
| 二、私募股权基金募资的主要核心要素 |
| 第三节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情况分析 |
| 一、行业募资金额大幅下降 |
| 二、头部聚集效应明显 |
| 三、中小机构募资形势严峻 |
| 第二章 影响募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行业的政策影响 |
| 一、行业政策的历史进程 |
| 二、近年影响募资的重大政策 |
| 第二节 出资主体受政策影响的变化研究 |
| 一、保险资金影响最小 |
| 二、机构投资主体变动情况分析 |
| 三、个人投资者受政策的变动情况 |
| 第三章 解决募资困境的方案研究 |
| 第一节 提前做好宏观分析,应对政策变化 |
| 第二节 契合出资主体变化的需求,调整募资策略 |
| 一、契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基金的考核要求 |
| 二、契合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
| 三、高净值客户的开发策略 |
| 第三节 打造企业内部外部合作的募资体系 |
| 结论与建议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建议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论文结构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有限合伙人权利救济困境 |
| 第一节 现状分析:有限合伙人权益频受损害 |
| 一、有限合伙人权益保护困境的根源 |
| 二、有限合伙人权益受损的间接性 |
| 第二节 派生诉讼权实施的路径不清晰 |
| 一、诉讼当事人的适格条件模糊 |
| 二、提起事由尚待明确 |
| 三、激励机制欠缺 |
| 四、前置程序模糊 |
| 第二章 理论透视:有限合伙人权利救济的路径选择 |
| 第一节 财务控制权与财务监督权的博弈 |
| 一、财务监督权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
| 二、事前事后利益冲突管理 |
| 第二节 制度需求:现有救济渠道的缺陷 |
| 一、监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提供的救济 |
| 二、刑事救济渠道 |
| 三、民事救济渠道 |
| 第三节 最优路径: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优势 |
| 一、法理基础更为牢固 |
| 二、适用范围更为广泛 |
| 三、损失弥补更加高效 |
| 第三章 美国和开曼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与开曼的实践 |
| 一、美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立法回顾 |
| 二、美国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最新发展趋势 |
| 三、开曼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立法经验 |
| 第三节 域外经验的本土化借鉴 |
| 一、控制规则的弱化与普通合伙人信义义务的强化 |
| 二、设立必要的前置程序和激励机制 |
| 三、设立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 |
| 第四章 规制建议: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构建 |
| 第一节 公司法中派生诉讼制度的立法经验 |
| 一、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可借鉴性 |
| 二、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的特殊性 |
| 三、有限合伙人派生诉讼制度的构造原则 |
| 第二节 派生诉讼的当事人及其适格条件 |
| 一、派生诉讼的适格原告 |
| 二、派生诉讼的适格被告 |
| 三、有限合伙企业之第三人地位 |
| 第三节 约束机制:必要且有限度的前置程序 |
| 一、行为要件:“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 |
| 二、前置程序的路径选择 |
| 三、紧急情形下的前置程序 |
| 第四节 激励机制:举证责任和诉讼成本承担 |
| 一、举证责任倒置 |
| 二、诉讼成本的承担原则 |
| 三、胜诉利益优先受偿制度 |
| 第五节 引入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 |
| 一、特别诉讼委员会制度的可行性 |
| 二、特别诉讼委员会的运行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一) 选题背景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 国外学者对公共服务购买的论述 |
| (二) 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购买的论述 |
| (三) 评述 |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 研究内容 |
| (二) 研究方法 |
| (三)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 第一章 公共服务购买概述 |
| 一、公共服务购买的理论背景 |
| (一) 席卷全球的改革浪潮 |
| (二) 改革后的反思 |
| (三) 后新公共管理时代 |
| 二、公共服务购买的原因 |
| (一) 政府的限度 |
| (二) 市场化动力 |
| (三) 政府职能转型 |
| 三、公共服务购买的制度设计 |
| (一) 供给与生产概念分离 |
| (二) 市场竞争与公众选择 |
| 四、公共服务购买的现实 |
| (一) 公共服务购买的条件 |
| (二) 公共服务购买的缺陷 |
| (三) 现实实践与逆向购买 |
| 第二章 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特质 |
| 一、市场: 弱竞争性市场 |
| (一) 限制因素 |
| (二) 购买困境 |
| 二、服务:复杂性服务 |
| (一) 专用性资产 |
| (二) 测量与监管 |
| 三、合同:不完全合同 |
| (一) 复合合同 |
| (二) 关系合同 |
| (三) 剩余控制权 |
| 四、属性: 包含价值的实用工具 |
| (一) 效率取向 |
| (二) 公共内核 |
| (三) 公民参与 |
| 第三章 市场管理:策略性管理成本 |
| 一、市场创造 |
| (一) 混合供给——基于市场层面的竞争 |
| (二) 创造组织——基于组织层面的垄断 |
| 二、市场维持 |
| (一) 扶植培训 |
| (二) 关系稳固 |
| 三、购买评估 |
| (一) 供应商整合与垄断 |
| (二) 服务供给的持续性 |
| 四、成本核算 |
| (一) 交易成本 |
| (二) 机会成本 |
| 第四章 合同管理: 跨边界治理成本 |
| 一、合同签约 |
| (一) 机会主义 |
| (二) 关系嵌入 |
| 二、合同内部矛盾 |
| (一) 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 |
| (二) 围绕信息共享的对抗 |
| 三、合同关系 |
| (一) 合同软化 |
| (二) 锁定效应 |
| (三) 不适应性 |
| 四、合同管理挑战 |
| (一) 跨边界治理 |
| (二) 代理商控制 |
| (三) 管理悖论 |
| 第五章 博弈均衡:基于收益预期的分析 |
| 一、策略互动 |
| (一) 策略行为的动力 |
| (二) 策略集 |
| 二、博弈模型的构建 |
| (一) 变量与函数设置 |
| (二) 函数模型的构建 |
| (三) 博弈均衡的调整 |
| 三、变化中的收益结构预期 |
| (一) 垄断成本、机会成本与购买资金 |
| (二) 不确定因素作用 |
| (三) 违约金的作用 |
| (四) 预期的收益分布 |
| 四、两代理商竞争模型 |
| (一) 理想情况之下的两代理商竞争模型 |
| (二) 修正后的模型 |
| (三) 触发策略与均衡路线 |
| 第六章 案例论证 |
| 一、案例一: 中海外波兰A2高速公路EPC项目 |
| (一) 签约方式 |
| (二) 策略互动 |
| (三) 博弈结果 |
| 二、案例二: 贵阳机场高速公路PPP项目 |
| (一) 不完全合同 |
| (二) 不适应性 |
| (三) 博弈结果 |
| 三、理论应用分析 |
| (一) 市场评估与服务测定 |
| (二) 不适应与策略博弈 |
| (三) 收益预估与合同结果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四、术语界定 |
| 五、创新之处与存在的不足 |
| 第一章 寿险证券化在境外的发展及其引入 |
| 第一节 境外寿险证券化的产生与发展 |
| 一、境外寿险证券化的发展状况 |
| 二、影响寿险证券化发展的主要因素 |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类型 |
| 一、保单隐含价值证券化 |
| 二、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 |
| 三、保单贴现证券化 |
| 四、责任准备金证券化 |
| 五、承保风险证券化 |
| 第三节 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 |
| 一、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必要性 |
| 二、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的可行性 |
| 三、我国引入寿险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障碍 |
| 四、引入寿险证券化应当加强法律监管机制的构建 |
| 第二章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与风险监管 |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
| 一、“破产隔离”原理 |
| 二、“非真实出售”原理 |
| 三、“信用增级”原理 |
| 第二节 寿险证券化的风险厘定 |
| 一、寿险证券化风险的复杂性 |
| 二、寿险证券化具有引起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 |
| 三、寿险证券化创新与法律监管的博弈与互动 |
| 第三节 有关国家与地区寿险证券化监管法制评述及其启示 |
| 一、保险证券化监管立法变迁——从百慕大到NAIC |
| 二、有关国家与地区保险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 |
| 三、对现有监管框架的评述与分析 |
| 四、以多层次监管框架构建我国寿险证券化监管体系 |
| 第三章 寿险证券化发起人及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监管 |
| 第一节 对寿险证券化发起人保险风险转移的监管 |
| 一、寿险证券化基础性法律关系的运行机制 |
| 二、发起人与特殊目的机构的风险转移应纳入再保险监管框架 |
| 三、再保险框架下寿险证券化风险转移监管模式的选择 |
| 第二节 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的法律监管 |
| 一、保险公司作为投资者进入寿险证券化市场 |
| 二、寿险证券化被视为一种“负债证券”投资 |
| 三、保险公司投资寿险证券化应当有“质”与“量”的控制 |
| 第三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监管 |
| 一、影响特殊目的机构设立的法律因素 |
| 二、“受保护单元”与“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的借鉴与发展 |
| 三、破产隔离与偿付能力控制 |
| 第四节 特殊目的机构的运营监管 |
| 一、特殊目的机构信托交易的法律监管 |
| 二、寿险证券化利率交换的交易性质界定 |
| 三、我国必须加强对于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供给 |
| 第四章 寿险证券化投资者风险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法律性质认定 |
| 一、寿险证券化商品保险性质的判断 |
| 二、美国及欧洲对“有价证券”的定义及司法实务见解 |
| 三、本文的观点——寿险证券化商品应属于有价证券 |
| 第二节 寿险业保密义务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与整合 |
| 一、寿险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知情权 |
| 二、保险行业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不足 |
| 三、保险业信息不透明与投资者知情权的冲突 |
| 四、保单贴现证券化中投资者知情权的保障 |
| 五、寿险证券化中信息披露机制的再思考 |
| 第三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 一、招牌理论 |
| 二、基于对投资者的保障——复杂金融商品销售的适当性要求 |
| 三、寿险证券化商品适用销售适当性规则 |
| 第四节 寿险证券化商品的销售注册豁免制度 |
| 一、证券发行核准制与注册制 |
| 二、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的例外——注册豁免制度 |
| 三、寿险证券化对豁免注册的适用 |
| 四、豁免注册的寿险证券化商品转售时的登记问题 |
| 五、我国寿险证券化商品登记豁免的法律规制 |
| 第五章 寿险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
| 第一节 保险业务转让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失衡与矫正 |
| 一、关于“保单持有人”概念的释明 |
| 二、保险业务转让令保单持有人的可期待利益受到冲击 |
| 三、有关国家与地区对保险业务转让的法律监管 |
| 四、“异议权”的赋予可以使双方达到利益平衡 |
| 五、保险业务转让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 六、我国保险业务转让法律监管的制度改进 |
| 第二节 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 |
| 一、保单质押贷款的法律属性之厘清 |
| 二、保单现金价值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
| 三、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情形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 四、我国保单质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及建议 |
| 第三节 保单贴现证券化中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维护 |
| 一、保单贴现及其证券化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 |
| 二、美国保单贴现法制中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机制 |
| 三、我国引入保单贴现证券化的前景及立法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
| 后记 |
| 一、农村养老服务供给面临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困境 |
| (一)理论困境 |
| (二)实践困境 |
| 二、采取项目制的形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业是一种体制机制的创新 |
| (一)项目制及其治理特点 |
| (二)采取项目制的形式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优势 |
| 三、项目制下农村养老服务的多重主体供给 |
| (一)中央政府是项目的设计制定者、资源分配者、管理监督者 |
| (二)地方政府是项目的申请竞争者、组织经营者、资源整合者 |
| (三)村庄是项目的实际经营者、组织实施者、具体实践者 |
| (四)村民是项目的最终受益者 |
| 四、项目制下农村养老服务供给多级运作机制的构建 |
| (一)构建项目分配机制 |
| (二)构建项目整合机制 |
| 五、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