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燕[1](2020)在《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我国在反垄断领域拥有了从法律、司法解释再到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立体、内容较为全面的执法依据,执法机构的执法态势也日趋明朗。在反垄断执法依据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革,公用企业发展模式从原来的政企不分、国企经营渐渐改革发展成了政企分开、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及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多种模式。在这期间,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频发,公用企业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高发主体,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除面临自身变革和法律法规颁布带来的专业性要求强、执法能力要求高、具体法律适用复杂化及执法透明度高等问题,还面临着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益性、自然垄断特性和新模式带来的新挑战。在反垄断新时期,我们迫切需要回顾以往公用事业领域执法实践,深入剖析案情,总结经验教训,为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获得实质改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基于其处理机构的不同,存在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适用模式。我们通过此次的实证分析,结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公用企业(供水企业)多次执法行动,分析出了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在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议焦点以及反垄断执法目前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其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定性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在“正当理由”认定上。因《反垄断法》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不确定性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公用企业提出“正当理由”抗辩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二,在执法过程中,因公用企业的强势地位及其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且难以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同样因公用企业的特性和法律法规细则的缺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反垄断案件处罚力度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最后,基于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于改革磨合期和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缺位,也造成了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的执法困境。公用企业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反垄断执法机构突破执法困,加强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有效应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新情况、新模式。加强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不仅直接影响着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间接影响着整个公用行业的发展。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改善需要从立法、执法、守法多角度自上而下的进行。首先应当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明确指引以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其次,徒法不足以行,我国需要在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上下苦工,合理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过多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我国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机制,针对公用事业的特性,明确执法机构的职权,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及适用的具体执法程序;最后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改善离不开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妥善衔接,国家需要理顺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央和地方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当然公用企业的参与也并不可少,当地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可引入竞争机制,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督促公用企业合规经营,规避不必要的违法成本。
金秋[2](2020)在《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镇燃气企业属于公用事业领域,城镇燃气企业一方面具备公用工程基础设施行业建设服务的公益性特点,另一方面又承担着自负盈亏的经营压力。城镇燃气行业如何平衡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如何既能实现经营利润又同时履行社会责任,这是伴随着城镇燃气企业市场化改革以来一直存在的矛盾。城镇燃气行业具有自然垄断属性,城镇燃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了一系列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又一定程度的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不利于行业整体健康发展。本文试图在基于对垄断现象产生原因的分析之上,研究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手段有效规制行业垄断现象,如何引导、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城镇燃气企业近年来的改革发展以及目前的市场格局。通过阐述城镇燃气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的历史发展及现状,引出目前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经营现象产生的背景。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城镇燃气企业的垄断经营现象,包括各种滥收费用、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以及强制交易行为在城镇燃气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同时也通过实际案例介绍了现实执法的具体情况。第三部重点分析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制的现状及不足。城镇燃气行业至今缺少行业立法,现行行业法规法律位阶不高。城镇燃气企业通过获取特许经营权而取得垄断经营地位,但竞争退出机制不足,导致城镇燃气容易滋生利用垄断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经营的行为。同时,城镇燃气企业反垄断执法不足等问题,导致行业中垄断现象屡禁不止,规制不力。第四部分针对上文中城镇燃气行业垄断现象法律规制的不足提出法律规制的相关建议。首先要完善行业立法,通过法律来规范经营行为,适当引入竞争和开拓多元化经营模式,从而引导行业在竞争中寻找新的利润空间。其次是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反垄断执法权限统一由市场监督部门行使,应当针对行业特点,建立完善一套切实可行的执法流程及管理机制从而提升执法效率。同时针对反垄断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现象,应当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并且应当完善对反垄断执法的司法监督,从而促进反垄断执法水平的提升。最后,还要推进行业政策不断完善,推进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竞争退出机制,让城镇燃气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同时协调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引导城镇燃气行业积极健康有序的发展。
马良全[3](2019)在《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文中认为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结合经济学领域的博弈理论提出了政府、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三维数学模型,根据模型分析便于理解三者之间不可割裂的紧密联系。通过相关的分析和研究,尝试提出了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以打破目前组织法狭窄的制度框架,同时探讨建立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这些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来构建文章的主要内容,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首先,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选取的“贺大春因与榆林市红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王斌发与南昌铁路局行政确认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和“贾友宝、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二审行政裁定书”三个案例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在审理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纠纷时要么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路径,但判决书的说理部分略显牵强,令人难以信服;要么认为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符合目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起诉。其次,现行立法实践上大量存在公用企业被授予行政法上的权力,包括征收滞纳金。虽然有些观点认为此时的滞纳金实际等于民法上的违约金,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滞纳金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强制性,是行政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这一点和民法上的违约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基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司法实践和立法实践中的冲突和矛盾,为本文后面的研究找到了一个基点,即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是在法治政府下公用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法律定位。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立完成一块重要拼图。从司法实践和立法现状来看,矛盾和冲突显而易见,其根源在于制度层面的缺位和模糊,导致了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不准确。公用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一直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之间纠结和徘徊,忽视了其产生的本源。在面对消费者时,在平等主体的形式下,却依据强大的主体优势,随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章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现状。主要表现为公用企业存在着天然“趋利性”导致片面追求效益最大化而忽视其“公益性”本源、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第二章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以解放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行政主体概念提出这三个重要节点为主线,从解放后到《民法通则》颁布实施这个阶段,我国公用企业以国营企业的身份出现,法律定位是一个空白地带,不能简单归为公法人或是私法人的身份;从《民法通则》颁布实施到行政主体概念的提出这个阶段,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公用企业都没定义为私法人的角度,此时我国的行政法学还处于空白,所有的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争议都被纳入到民事关系。从上世纪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行政主体的概念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行政法学者认为原来的行政机关已不能涵盖大量的社会组织扮演了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公用企业作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向社会提供生存所需的基本物质条件,其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却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第三章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本章从公用事业入手,以公用事业基本属性为基点,以公用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为支撑,逐步引出公用企业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分析公用企业的界定、基本属性以及现行私法体系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大一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考虑到公用企业产品的特殊性、组织机构的特殊性、行为内容的多样性,让我们初步看到现行私法体系并不足以完全和正确阐释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为公法的切入找到了逻辑起点和潜在路径。基于前面的分析,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纲要,我们找到了公用企业法治化的逻辑起点。公用企业作为社会公共领域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治理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政府的价值观是依托于行政法学的理论支撑,而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直以来是行政法学界最基础、最重要却又争议最多的问题。影响较大的“管理论”、“控权论”和“服务论”各有其特点和侧重点,价值取向也不尽相同。第四章相关领域的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和“博弈理论”等管理学和经济学理论又为我们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打开了一个管道。本文通过对公共治理理论、公共行政理论的历史发展脉络的介绍,从中发现并找到为准确定位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同时博弈理论作为经济学王牌理论,作者尝试着构建一个数学模型,用函数的量化方式来分析公用企业与政府、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通过这样一种更直接的方法来呈现法治政府视角下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第五章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通过介绍域外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还是倾向于公法层面上,认为公用企业是不同于行政机关的一类特殊行政主体。公用企业行政主体地位清晰,同时强调了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没有公私法的划分,倾向于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让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赋予企业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引入竞争机制,政府则通过立法加强管制。第六章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通过构建政府——公民(消费者)——公用企业三维空间这一理论体系,分别就政府与公民的法律关系、公民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展开论述。基于这样一个铺垫,从行政法学基本制度层面考虑入手,尝试着提出我国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和公用企业法,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手段以明确公用企业的哪些行为属于是“权力”行为,列举了公用企业可以成为行政主体情形。同时加强公用企业的信息公开制度设计,摆脱目前对于公用企业信息公开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尴尬局面。并且针对公用企业在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定位的情形下探索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为法治政府的最终建成完成重要的拼图。
单召明[4](2019)在《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伴随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在往纵深发展,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更进一步发挥反垄断法的作用。《反垄断法》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法律,其正式实施说明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性质,表明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改革的决心。在我国,公用事业资源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情况早已存在,尤其是在资源性公共事业领域,这种不公平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体制化改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资源性公用事业的垄断问题又重新成为一个关注点。资源性公用事业垄断形成的弊端也十分显着,资源性公用产品的相对方即消费者比较弱势,其一旦再形成垄断,将严重危及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可以说资源性公用事业和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都是社会公众生活的必需品,都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性。本文正是通过深入研究资源性公共事业领域的发展问题,总结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探索完善我国资源性公共事业反垄断的解决方案。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资源性公用事业的一般理论,包括资源性公用事业的概念、特征,以及进行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规制的不足或者存在的局限;第三部分着重介绍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验,帮助厘清域外资源性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路径。同时,运用对比分析方式,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的法律规制经验与改革实践经验;第四部分,分析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垄断成因,并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经验,提出完善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建议,同时认为应强化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体制支持,引入竞争与民营化改革共同推进,明确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诉讼价值,完善多层次的监管制度。
孙博远[5](2017)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用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同时具备一定的社会公益属性以及自然垄断属性,从事公用事业经营活动的特殊企业。由于公用企业自身以及其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公用企业在行业市场中多数处于独占或垄断地位。近些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的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妨碍了行业市场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予以规制。本文通过对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对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有益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陈晨[6](2016)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当前反垄断已然进入新常态时期,公用企业作为关系国民经济根基和民生基本需求的支柱型企业,其垄断行为更是受到学界的普遍关注。公用企业自建国以来一直由政府垄断经营管理,在保障社会基本需求供给方面起着无可取代的作用。但是随着越来越多诸如电信垄断等类似案件的出现,可以说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有效规制,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利于我国当前面临的经济结构、社会体制和生态环境三重转型的背景升级。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并不仅仅是解决历史遗留的经济问题,更是为整个基础性产业的大放血、新升级设定了法律保障。公用企业的未来改革走向如何以及其如何完善相关法律规制等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广大学者着墨研究。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问题。本章主要包括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和理论基础两个部分。通过对公用企业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引出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表现形式来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进行界定。并从法学和经济学两种学科角度分析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公用企业作为一个牵系诸多行业的特殊企业,仅仅从法学角度看待其垄断规制问题难免有些片面,很有必要跨学科地看待相关规制理论。第二章对当前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和分析,就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现行法律规制的相关缺陷进行了详细阐述。尽管我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以及行业相关立法中均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有所规制,但大多较为笼统、陈旧,在法律适用上也颇具难度,已然桎梏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发展。深入了解当下存在的问题才是更好解决未来改革的提升之道,对于当前我们所存在的诸如法制体系混乱等问题,都可以得到弥补和解决。第三章对国外公用企业的民营化改革以及相关法律规制展开了详实的论述,通过考察域外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规制,吸取相关经验、教训以便更具针对性地开展我国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工作,达到博采众长之效。在此基础上,笔者就专门立法、竞争机制和公用企业与行业监管部门关系这三个方面,结合我国公用企业当前发展现状和经济升级的背景进行研究并得到一些启示,希望能对公用企业垄断问题的规制研究有所助益。第四章为全文的重点章节,是在凝炼前三章基础上结合当前价格改革和电力改革等国家部署政策和法律法规文件,提出了坚持立法先行、进一步引入竞争的总体思路。立法先行无疑是构建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进一步扩大竞争力度则为公用企业改革打了一支强心剂。笔者从《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完善、公用企业行业监管、公用企业价格监管机制和行业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机构的权力配置这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完善措施,并且结合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提出了完善公用企业分业经营体系、加强行业协会监督公用行业垄断的自律职能这两种配套改革。
郑艳馨[7](2014)在《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督主体的确定》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公用企业垄断案件时有发生,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而监督主体的混乱化,使得其垄断行为一直无法得到有效防控。如何合理确定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监督主体,成为学者们探讨的热门话题之一。由于公用企业身份及其产品的特殊性,单纯靠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规制显然不能全面、有效规制其垄断行为,必须通过反垄断执法主体、行业管制主体和社会监督主体的共同配合,才能实现对公用企业垄断的有效规制。
刘小娣[8](2014)在《论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为《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治经营者垄断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对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我国出现了很多涉及电信垄断、电力公司强迫交易、供热公司实施的歧视交易等公用企业垄断经营的案件。我国对公用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了法律调控,并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垄断经营行为和已经形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本文从公用企业基本理论的角度研究其垄断的性质、特征及垄断成因,分析我国的垄断立法现状,从一般法到特别法总结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而,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借鉴国外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法律规制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理论。分析了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政府管制性、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公共性与企业性结合的特征;总结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三方面的特征:主体的特殊性是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础、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主要表现形式、危害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最后归纳了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成因。为研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提供一个理论前提。第二部分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与分析。针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我国颁布了一般法和大量的行业立法进行法律规制。通过对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现状的分析,归纳出现行法存在的主要缺陷与弊端是:立法体系混乱降低操作效率,行业立法缺陷突出,执法部门规定不明确。进而为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三部分分析了国外公用企业垄断行为规制制度与改革进程。本部分介绍了国外对公用企业改革的不同模式:英国实行民营化改革、美国实行自由化改革和德国实行企业化改革。这些国家通过对公用企业放松管制,引进竞争,同时以反垄断立法为基础,进行大量的行业立法,使得公用企业垄断经营规制取得了显着成效。在立法考察基础上,论文总结了主要国家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为我国公用企业法律规制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提出了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之完善制度。首先,应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在完善其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对有关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其次,行业立法的完善应解决行业法与《反垄断法》冲突的问题,规范公用企业行业监管。最后,通过公用企业其他配套改革的完善,进一步开放市场引入竞争,深化公用企业经济体制改革。
刘晓茹[9](2014)在《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公用企业作为基础性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者,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其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备受争议的就是公用企业的垄断问题。目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往往被一家或者几家企业所垄断,这些企业的服务质量低劣、经营效率低下,广大社会民众严重不满却又无可奈何。在高额垄断利益的诱惑下,公用企业总是凭借自己拥有的垄断力,采取各种方式打压其他的经营者,来限制竞争,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又向消费者收取名目繁多的不合理费用,此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频发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和广大群众的利益。如何有效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体现其公益性,使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已经成为时下社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肯定公用企业的作用以及现阶段公用企业占据垄断地位合理性的基础上,论证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危害,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其根源进行深入的剖析,在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以期对构建合理可行的公用企业垄断防控法律机制有所助益。本文除第一章引言和结论外,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基本理论概述,将公用企业界定为由政府管制的特殊企业、并分析现阶段公用企业垄断力存在的合理性及提出其垄断行为行使需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第二部分介绍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几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及其在拉大收入分配差距、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社会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危害;第三部分是论述现阶段我国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法律规范的缺失、错误的目标设定、监管机制的缺乏。并对这些不足产生的原因如公用企业的特殊性、内在利益驱动、与政府的密切联系等进行深入的剖析;第四部分是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借鉴,引介了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国家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第五部分是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在某些领域推行市场化改革、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完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第六部分是对文章的总结。
杜娟[10](2013)在《论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公用企业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在我国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民众的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行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阻碍经济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民众正当权益等的弊端日益显露。这些都是与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质相违背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理应是竞争,但是由于公用企业天生的自然垄断性,尤其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公用企业似乎与竞争毫无干系。但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也已开始显现其效果。近年来,虽然我国不断推进公用企业的相关改革,但进展缓慢,其远远无法与竞争性行业改革的进程及取得的成果相比拟。因此,研究公用企业的垄断规制问题对我国深入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拟从五个方面来探讨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问题。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公用企业垄断的一般问题,具体包括公用企业的界定、公用企业形成垄断的成因及公用企业垄断的具体表现三个方面。迄今为止,学界对公用企业尚无统一的定义,但是根据我国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把公用企业定义为“通过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服务的经营者”。实际上,公用企业是基于自然垄断、公共利益、国家经济安全、行政垄断等多种合理或不合理的理由而设立的,因而其具有社会公益性、国家垄断性、政府参与性和产品或服务不可选择性等四个与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同的特点。而深入探索公用企业形成垄断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其成因主要分为理性成因与非理性成因两个方面。从理性成因方面来讲,自然垄断说对公用企业形成垄断的影响深刻;从非理性成因方面来讲,我国公用企业形成垄断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曾经施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遗留的弊端。公用企业实行垄断的行为多种多样,具体归纳起来主要有强制交易或搭售、滥收费用、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四种表现形式。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方面,我国公用企业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严重、公用企业实行垄断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公用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国际竞争的要求相悖等种种现实情况使得我国对公用企业垄断进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另一方面,公用企业资本竞争成为可能、科技的发展以及《反垄断法》的颁布实施也为我国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提供了可行条件。文章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较先进的公用企业改革的经验,例如美国进行公用企业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机构设置专门化;英国进行公用企业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区分自然垄断行业与非自然垄断行业;日本进行公用企业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民营化改造;德国进行公用企业改革的主要特点在于公用企业的开放与竞争。通过介绍国外的较先进经验,归纳出对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几点启示,希望对完善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措施有所建树。文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改革与立法规制现状及评析。首先以我国电信行业和电力行业的改革为例,介绍了我国公用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历程;其次,介绍了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立法情况及其法律法规中所存在的问题。在《反垄断法》实施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行业立法都对规制公用企业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过于单一及缺乏实际操作性、行业相关立法滞后性严重且缺乏独立性等缺陷使得这两类法律法规的效用大打折扣。《反垄断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然而被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在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其缺陷:不能改变公用企业固有的垄断优势、不能改变公用企业现有的价格形成机制、未明确其与行业法规相冲突时的适用原则。文章第五部分主要介绍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措施的构想。本部分又可以分为两个大方面。一方面总结出我国今后完善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措施的指导思想,即以立法规制为主导、以引入竞争机制为主线;另一方面,提出了三个具体的完善规制公用企业垄断措施的对策,即制定我国公用企业基本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并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完善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执法机制。总体来讲,本文主要采用实际分析和理论比较的写作手法,列举了我国电信、电力等公用企业领域内发生的典型案例,并介绍了国外一些国家规制公用企业垄断所采取的较先进的措施,提出我国今后完善公用企业垄断的规制措施所应遵循的一般指导思想与具体对策,以进一步推进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规制工作的步伐,真正实现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意图。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序言 |
| 一、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执法的现状 |
| (一)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案件的实证分析 |
| (二) 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环境状况 |
| 二、我国关于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规定 |
| (一) 三部配套新规 |
| (二) 细化原有的经营者承诺制度 |
| (三)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规则 |
| 三、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模式 |
| (一) 我国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模式 |
| (二) 针对垄断行为的民事司法救济 |
| (三) 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议点 |
| 四、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困境 |
| (一) “正当理由”认定上存在不确定性 |
| (二) 处罚力度难有统一尺度 |
| (三) 违法行为存在隐蔽性 |
| (四) 反垄断私人执行中原告的举证负担过重 |
| (五) 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磨合存在过渡期 |
| 五、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改善 |
| (一) 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 |
| (二) 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机制 |
| (三) 引入竞争机制——合规竞争 |
| 六、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城镇燃气企业概况及其自然垄断属性 |
| (一) 城镇燃气企业概况及竞争格局 |
| 1、城镇燃气企业概况 |
| 2、城镇燃气企业垄断与竞争博弈 |
| 3、城镇燃气企业竞争发展政策环境 |
| (二) 城镇燃气企业自然垄断属性 |
| 1、城镇燃气行业自然垄断理论基础 |
| 2、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理论 |
| 3、城镇燃气行业反垄断法律适用现状及局限性 |
| 二、我国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表现 |
| (一) 滥收费用 |
| 1、“多层、高层”住宅多收接驳费 |
| 2、巧立名目实施多种气价收费 |
| 3、安装、更换表具多收费 |
| 4、重复收取增容费 |
| (二) 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
| 1、使用“修正系数”结算气量 |
| 2、收取押金、保证金不进行滚动结算 |
| (三) 强制交易 |
| 1、城镇燃气公司延伸服务未履行备案或公示等程序 |
| 2、强迫用户购买燃气具等其他设备 |
| 3、强迫工业用户签订有偿代维协议 |
| 4、强行收取主干管网建设费 |
| 三、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现象成因及现行法律规制 |
| (一) 城镇燃气企业垄断现象的成因 |
| 1、燃气属于必需商品 |
| 2、燃气的可替代性较低 |
| 3、燃气行业的政策因素 |
| (二) 我国城镇燃气企业现行法律法规 |
| 1、垄断行为的定义 |
| 2、《反垄断法》的目的 |
| 3、我国不同历史时期城镇燃气企业的立法规制 |
| (三) 我国城镇燃气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 1、法律法规与行业政策亟待协调完善 |
| 2、特许经营制度竞争考核退出机制不足 |
| 3、行业监管分散 |
| 4、反垄断执法不足 |
| 四、完善城镇燃气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 (一) 完善城镇燃气行业立法 |
| 1、完善行业立法,打造公平竞争空间 |
| 2、扩大法定经营范围,促进多元化竞争 |
| 3、建立行业公约,促进行业自律 |
| (二) 提升反垄断执法水平 |
| 1、落实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 |
| 2、提升反垄断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 |
| 3、完善反垄断执法的司法监督 |
| (三) 推进行业政策完善 |
| 1、推进特许经营制度改革,完善竞争退出机制 |
| 2、协调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缘起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 四、研究意义 |
| 第一章 公用企业法律定位在实践中的凸显 |
| 第一节 公用企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象 |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在立法实践中的具象 |
| 第三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现状 |
| 一、公用企业的“趋利性”本质与“公益性”本源不对应性 |
| 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市场主体的地位不对等性 |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建国后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演变与发展 |
| 第一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演变的脉络 |
| 第二节 我国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困境 |
| 一、行政主体属性的模糊 |
| 二、监督机制的有限性 |
| 三、信息公开的有限性 |
| 第三节 以公用企业与消费者法律关系为例反思现行私法理念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公用企业法治化的法理依据 |
| 第一节 公用事业基本理论 |
| 一、公用事业的属性 |
| 二、发展公用事业的内在逻辑 |
| 第二节 公用企业基本理论 |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 二、公用企业的基本属性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的内涵与公用企业的法治化 |
| 一、管理论 |
| 二、控权论 |
| 三、服务论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相关领域优秀理论为公用企业法治化提供了智力支持 |
| 第一节 公共治理理论 |
| 第二节 公共行政理论 |
| 第三节 博弈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域外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构与审视 |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 一、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制度 |
| 二、法国公务法人制度 |
| 三、德国公法人制度 |
| 四、大陆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界定之借鉴 |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用企业的制度建构 |
| 一、英国公用企业制度 |
| 二、美国公用法人制度 |
| 三、英美公用企业突破路径之借鉴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完善公用企业法律定位的建议 |
| 第一节 构建公用企业、政府与消费者“三位一体”的法律关系逻辑体系 |
| 一、消费者与政府的法律关系 |
| 二、政府与公用企业的法律关系 |
| 三、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
| 第二节 推进相关制度建设,完善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 |
| 一、制定统一的行政组织法,界定公用企业行政主体的情形 |
| 二、制定和出台公用企业法 |
| 三、加强信息公开,增强公用企业透明度 |
| 四、探索针对公用企业的行政公益诉讼 |
| 本章小结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方法 |
| 1.3 研究的创新点 |
| 1.4 研究框架 |
| 第2章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基本理论 |
| 2.1 资源性公用事业的界定 |
| 2.1.1 资源性公用事业的概念 |
| 2.1.2 资源性公用事业的特征 |
| 2.2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 2.2.1 损害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
| 2.2.2 不利于行业市场的自由竞争 |
| 2.2.3 阻碍市场行业自我调节和结构优化 |
| 第3章 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的不足 |
| 3.1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立法不完善 |
| 3.2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不明确 |
| 3.3 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执法机制尚待完善 |
| 第4章 域外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经验及启示 |
| 4.1 域外发达国家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实践 |
| 4.1.1 英国资源性公用事业的法律规制 |
| 4.1.2 美国资源性公用事业的法律规制 |
| 4.1.3 德国资源性公用事业的法律规制 |
| 4.2 域外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完善法律规制体系 |
| 4.2.2 完善规制机制 |
| 4.2.3 完善反垄断司法救济程序 |
| 第5章 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法规制的完善 |
| 5.1 完善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制度体系 |
| 5.1.1 完善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的法律规制 |
| 5.1.2 完善多方管控机制 |
| 5.2 明确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的诉讼价值 |
| 5.3 完善多层次的监管制度 |
| 5.3.1 建立高效的管制体制 |
| 5.3.2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的法律地位 |
| 5.3.3 反垄断执法机构与政府管制机构合理分权 |
| 5.3.4 健全我国资源性公用事业反垄断体制支持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内容提要 |
| 引言 |
| 一、公用企业垄断概述 |
| (一)公用企业概念与特征 |
| (二)公用企业垄断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
| (三)公用企业垄断的危害 |
| 二、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现状 |
| (一)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立法现状 |
| (二)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司法现状 |
| (三)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执法现状 |
| 三、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公用企业反垄断相关立法不完善 |
| (二)公用企业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不明确 |
| (三)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机制不合理 |
| 四、国外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分析与借鉴 |
| (一)美国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二)英国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三)德国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
| (四)国外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借鉴 |
| 五、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
| (一)完善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的相关立法 |
| (二)明确公用企业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 |
| (三)建立合理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详细摘要 |
| Abstract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点 |
| 2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问题 |
| 2.1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界定 |
| 2.1.1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概念 |
| 2.1.2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特征 |
| 2.1.3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 |
| 2.2 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理论基础 |
| 2.2.1 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法学理论 |
| 2.2.2 公用企业垄断规制的经济学理论 |
| 3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 3.1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主要法律规制 |
| 3.1.1 《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
| 3.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
| 3.1.3 《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
| 3.1.4 行业立法的相关规定 |
| 3.2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现行法律规制的缺陷 |
| 3.2.1 立法体系混乱 |
| 3.2.2 行业立法内容滞后 |
| 3.2.3 价格规制机制不合理 |
| 3.2.4 行业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不协调 |
| 4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考察 |
| 4.1 国外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改革的实践 |
| 4.1.1 英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及其相关法律规制 |
| 4.1.2 美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及其相关法律规制 |
| 4.1.3 日本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及其相关法律规制 |
| 4.2 国外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完善的专门立法 |
| 4.2.2 有效的竞争机制 |
| 4.2.3 关系明确的公用企业与行业监管部门 |
| 5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5.1 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总体思路 |
| 5.1.1 坚持立法先行 |
| 5.1.2 进一步引进竞争机制 |
| 5.2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完善 |
| 5.2.1 完善《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 |
| 5.2.2 规范公用企业行业监管 |
| 5.2.3 调整公用企业价格监管机制 |
| 5.2.4 细化行业监管部门与反垄断机构的权力配置 |
| 5.3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 |
| 5.3.1 完善公用企业分业经营体系 |
| 5.3.2 加强行业协会监督公用行业垄断的自律职能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论文创新点 |
| 2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理论 |
| 2.1 公用企业的特征 |
| 2.1.1 产品与服务的特殊性 |
| 2.1.2 自然垄断性 |
| 2.1.3 公共性与企业性相结合 |
| 2.1.4 政府管制性 |
| 2.2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特征 |
| 2.2.1 主体的特殊性是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基础 |
| 2.2.2 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主要表现形式 |
| 2.2.3 垄断危害的普遍性与广泛性 |
| 2.3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成因 |
| 2.3.1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成因 |
| 2.3.2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特殊原因 |
| 3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3.1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 |
| 3.1.1 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一般法规制 |
| 3.1.2 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特别法规制 |
| 3.2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 3.2.1 立法体系混乱 |
| 3.2.2 行业立法缺陷突出 |
| 3.2.3 执法部门规定不明确 |
| 4 国外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改革的实践与经验 |
| 4.1 国外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改革的实践 |
| 4.1.1 美国公用企业自由化改革及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
| 4.1.2 英国公用企业民营化改革及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
| 4.1.3 德国公用企业公司化改革及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
| 4.2 国外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
| 4.2.2 完善的特别法规制 |
| 5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法律规制之完善 |
| 5.1 《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5.1.1 确立《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核心地位 |
| 5.1.2 完善《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的调整 |
| 5.1.3 明确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执法主体 |
| 5.1.4 调整公用企业价格监管机制 |
| 5.2 行业立法对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5.2.1 解决行业法与《反垄断法》冲突的问题 |
| 5.2.2 规范公用企业行业监管 |
| 5.3 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配套改革 |
| 5.3.1 开放市场引入竞争 |
| 5.3.2 深化公用企业体制改革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文献回顾 |
| 1.2.2 国外研究文献回顾 |
| 1.2.3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 1.5 论文的基本框架 |
| 第2章 公用企业及其垄断行为概述 |
| 2.1 公用企业界定 |
| 2.2 公用企业领域垄断存在的合理性 |
| 2.3 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限度 |
| 第3章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 |
| 3.1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表现形式 |
| 3.1.1 滥收费用 |
| 3.1.2 拒绝交易 |
| 3.1.3 强制交易 |
| 3.1.4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 |
| 3.2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危害 |
| 3.2.1 加剧我国收入分配的失衡,拉大了贫富差距 |
| 3.2.2 肆意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
| 3.2.3 阻碍社会进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 |
| 第4章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 4.1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 4.2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困境 |
| 4.2.1 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支持 |
| 4.2.2 本末倒置的目标设定 |
| 4.2.3 监督管理机制的缺失 |
| 4.3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困境的成因分析 |
| 4.3.1 公用企业在其性质以及功能方面的特殊性 |
| 4.3.2 公用企业内在利益驱动 |
| 4.3.3 对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针对性 |
| 4.3.4 公用企业与政府联系紧密,政治色彩浓重 |
| 第5章 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国外经验借鉴 |
| 5.1 美国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力行为法律规制 |
| 5.2 欧盟的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地位行为法律规制 |
| 5.3 国外先进经验对我们的启示 |
| 第6章 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6.1 确立公用企业滥用垄断力行为规制的目标 |
| 6.2 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公用企业反垄断法律体系 |
| 6.3 继续推行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 |
| 6.4 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公用企业信息强制公开等制度 |
| 6.5 建立非正式程序与正式程序相结合的综合执法机制 |
| 6.6 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1.国外文献综述 |
| 2.国内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一、公用企业垄断的一般问题分析 |
| (一)公用企业的界定 |
| (二)公用企业形成垄断的成因分析 |
| (三)公用企业垄断的具体表现 |
| 二、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 (一)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必要性 |
| 1.公用企业滥用行政权力的现象严重 |
| 2.垄断经营阻碍企业自身发展 |
| 3.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屡屡发生,不能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
| 4.公用企业的发展现状与国际竞争的要求相悖 |
| (二)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可行性 |
| 1.公用企业资本竞争成为可能 |
| 2.科技的发展为打破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提供了条件 |
| 3.《反垄断法》的实施为规制公用企业的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
| 三、国外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 |
| (一)美国:机构设置专门化 |
| (二)英国:区分自然垄断与非自然垄断 |
| (三)日本:民营化改造 |
| (四)德国:公用企业的开放与竞争 |
| 四、我国公用企业垄断的改革与立法规制现状及评析 |
| (一)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及效果评述 |
| 1.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进程—以电信、电力行业的改革为例 |
| 2.我国公用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效果评析 |
| (二)我国公用企业垄断之立法规制现状及评析 |
| 1.《反不正当竞争法》 |
| 2.行业相关立法 |
| 3.《反垄断法》 |
| 五、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措施的构想 |
| (一)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措施的指导思想 |
| 1.以立法规制为主导,完善我国《反垄断法》 |
| 2.以引入竞争机制为主线,打破公用企业固有的垄断地位 |
| (二)完善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规制措施的具体构想 |
| 1.制定我国公用企业基本法 |
| 2.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
| 3.完善我国规制公用企业垄断的执法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