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前红,王雨亭[1](2022)在《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王圭宇[2](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认为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王冠,任建明[3](2021)在《“谁来监督纪委”: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机制的特征分析》文中认为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的监督专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明显呈现出权力集中、权限扩大的趋势。由是,"谁来监督纪委"成为一个更加迫切的议题。本文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各级纪委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的要求,在系统梳理现有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和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分析框架。监督制约纪检监察机关制度的发展呈现间断平衡性特征,党的十九大时期是制度发展的"关键期"。当前,已经构建起以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的制度框架;未来,监督制约具体模式仍需探索并不断充实。
林彦[4](2021)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文中研究说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国理念,既是对已有民主制度和实践的总结,也是未来民主发展与创新的导向定位,以及开展制度对话与互鉴的智识资源。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主体广泛性、形式复合性、目标有效性、过程持续性等鲜明特征,也是其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渠道、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定位、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人民首创相结合,是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法治保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就保障方式而言,法治保障不仅包括对法定民主制度的实施,也包括适时将成熟的民主制度通过立法加以确认。就法治保障的具体领域而言,进一步加强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组织保障、职权保障及程序保障应成为未来立法的重点,从而激发出更好的民主绩效、更高的民主兑现率和获得感。
滕佳一[5](2021)在《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文中指出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不得用于抵押。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权利非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融资,基于土地经营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质权实现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36条动产质权的规则,无法适用折价方式,其优先受偿者实质上指向土地经营权的变价款或出质人在承包地上的(可能)收益。在对第三人效力上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并以通知债务人为对抗要件。
江必新,戢太雷[6](2021)在《中国共产党百年法制建设历程回顾》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的百年,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困难中艰难起步、在探索中收获成功、在挫折后恢复重建、在新时代赢得辉煌的百年。这一百年历程,大体可以分为摸索与尝试、初创与严重挫折、恢复与发展、深化与创新四个基本阶段。百年法制建设积累的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主要有:既要坚持厉行法治,又不能排斥政治、德治、自治的作用;既要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又要保持党的廉洁和清醒,不断改善党的领导,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能力;既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要善于传承和借鉴;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又要搞好统一战线;既要坚持法治服务大局,又要遵循法治建设和发展规律;既要坚持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基本价值;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基层创造;既要有法可依,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
王冠,任建明[7](2021)在《纪检监察体制变迁中的多元主体关系及演进逻辑》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的纪检监察体制具有中国政治特色。这一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以归纳为五个机构、四个时期、三条路径、两个节点、一条主线。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的需要,在探索具有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的过程中,中央层面先后出现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反贪总局、预防腐败局、国家监委等多个机构之间的关系不断调适,并逐渐形成了"纪检监察合署"的组织结构。在纪检监察体制的变迁历程中,其演进逻辑主要是:管控廉政类政治风险,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纪检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推进等。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8](2021)在《中国共产党一百年大事记》文中提出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逐渐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全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争取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成为中国人民的历史任务。许多献身于民族进步事业的爱国先驱,前赴后继、不懈探索。?
王一帆[9](2021)在《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中国反恐斗争已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通过采取多元化和立体化的综合治理手段,“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已基本丧失在中国境内的生存空间,反恐形势已发生质的变化。恐怖主义风险最高的中国新疆地区已连续四年多未发生恐怖袭击事件,国家安全稳定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力保障。但是,部分“东突”恐怖主义势力仍在境外开展恐怖主义活动,受多重因素影响,土耳其已成为“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境外的大本营和避难中心。“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土耳其煽动反华舆论,筹措发展资源,扩大组织规模,集中训练恐怖活动人员,遥控指挥实施恐怖袭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长期盘踞在土耳其,使中国无法从根源上铲除这一“毒瘤”。因此,与土耳其推进和深化反恐合作,对中国进一步开展反恐斗争和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限制“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在土耳其的活动与发展,中国与土耳其开展的反恐合作已启动多年,但是取得的成效不佳,缺乏实质化进展,亟需在多个关键环节进行突破。近年来,随着中国与土耳其关系的提升,政治互信日益增强,在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两国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和推进反恐合作的共识也在逐步深化。因此,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面临重大机遇。在此背景下,本研究在论述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和发展特征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中国与土耳其开展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内外环境和制约因素,并提出推进和深化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具体对策。本研究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包括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相关理论和研究框架等内容。第二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演进和发展,详细梳理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共经历了起源阶段、探索阶段、发展阶段和深入阶段。总结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具有的发展特征,主要包括进程阶段性、立场反复性、合作复杂性和目标长期性。第三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深入剖析开展反恐合作对中国与土耳其以及维护地区和全球安全稳定的重要意义。第四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内外环境,客观分析推进反恐合作具有的可行性。第五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伊斯兰国”和“东突”等恐怖主义发展因素,缺乏互补性的反恐合作需求、存在差异化的反恐合作目标以及不确定和不统一的反恐标准等双方利益因素,美国和欧盟各国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态度等国际力量因素。第六章为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推进和深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践性的对策,包括巩固反恐合作共识,夯实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根基;完善反恐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效率;优化反恐合作环节,拓宽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范围;加快推进全面合作,实现中国与土耳其关系发展突破等内容。
陈京[10](2021)在《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提升履职实效研究 ——以内蒙古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着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但在现实中,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因此,搭建起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履职平台,充分加以利用、维护、优化、升级,对于激励代表履职、发挥代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人大代表之家”是我国各级人大搭建的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履职平台之一。本文以内蒙古自治区H市“人大代表之家”为例,分析“人大代表之家”这一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具有着加强代表学习交流、整合代表专业资源、密切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作用。在总结现阶段H市“人大代表之家”实践成果与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工作实际,指出“人大代表之家”运行中还存在着缺乏法制保障、代表履职水平存在差异、专业特色发挥不够充分、网络平台建设还需加强等问题,对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出了要密切“家”与日常工作联系、确保人大代表履职保障、健全人大代表激励机制、推进整体信息化建设的优化建议,为相应地方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建设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新的起点:“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
| 二、赋权到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 |
| 三、隐性到显性:合宪性审查机制初步建立 |
| 四、从实践到入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
| 五、恢复与发展: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 |
| 六、余论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
|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
|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
|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
|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
|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
|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
|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
|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
|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
|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
|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
|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
|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
| 五、结语 |
| 一、纪检监察体制特征与监督制约机制分析框架 |
| (一)纪检监察体制特征 |
| (二)监督制约机制分析框架 |
| 二、监督制约机制分析:能力、信息、资源、问责 |
| (一)党中央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监督 |
| (二)纪委监委的自我监督 |
| (三)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 (四)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 (五)特约监察员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 (六)媒体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
| 三、监督制约机制特征:党内监督为主,多主体各有侧重 |
| 四、探讨与建议 |
| (一)监督制约制度框架已经形成并保持稳定 |
| (二)监督制约具体模式仍需探索并不断充实 |
|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及理论意义 |
|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既有民主实践、民主理论的经验总结 |
|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对未来民主发展、民主创新的导向定位 |
|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开展国际制度对话、制度互鉴的智识资源 |
|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取向 |
| (一)主体的广泛性 |
| (二)形式的复合性 |
| (三)目标的有效性 |
| (四)过程的持续性 |
| 三、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法治保障应遵循的原则 |
|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民主 |
| (二)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主渠道 |
| (三)坚持凸显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定位 |
| (四)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人民首创相结合 |
| 四、全过程人民民主法治保障的方式和领域 |
| (一)加强法定民主制度的贯彻实施 |
| (二)适时将成熟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上升为法律 |
| 结语 |
| 一、百年法制建设的基本历程 |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摸索与尝试 |
| 1. 建党早期(1921年7月到1927年7月) |
| 2.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8月到1937年7月) |
| 3.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到1945年8月) |
| 4. 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到1949年9 月) |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法制建设的初创与严重挫折 |
| 1. 法制初创时期(1949年10月到1957年6 月) |
| 2. 严重挫折时期(1957年6月到1978年1 2 月) |
|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法制建设的恢复与发展 |
| (四)新时代法制建设的深化与创新 |
| 二、百年法制建设的内容进展 |
| (一)宪法及其相关法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宪法及其相关法的探索 |
|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宪法及其相关法的曲折发展 |
| 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宪法的新发展 |
| 4. 新时代宪法及相关法的全面深化发展 |
| (二)民事法律 |
| 1. 婚姻家庭法制 |
| 2. 民法典的制定 |
| (三)行政法 |
| 1. 土地法律法规 |
| 2. 法治政府建设 |
| (四)经济法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
| 2.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
| (五)刑事法律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刑事法律法令的探索 |
|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刑事法律的发展与挫折 |
| 3. 改革开放后,刑事法律建设的新发展 |
| (六)司法与诉讼制度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与诉讼建设的摸索 |
|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司法与诉讼制度的曲折发展 |
| 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司法与诉讼制度的恢复发展 |
| 4. 新时代司法与诉讼制度的全面创新和发展 |
| (七)党内法规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法规的探索 |
|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内法规建设的发展和挫折 |
| 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党内法规的建设 |
| 4. 新时代党内法规建设实现新飞跃 |
| (八)反腐保廉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反腐保廉的探索 |
|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反腐保廉的发展 |
| 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反腐保廉的深化 |
| 4. 新时代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 |
| (九)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 |
| 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学教育与研究的起步 |
| 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发展与挫折 |
| 3. 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恢复与发展 |
| 4. 新时代法学教育与研究的全面发展 |
| 三、百年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 |
| (一)既要坚持厉行法治,又不能排斥政治、德治、自治的作用 |
| (二)既要坚持党对法治的领导,又要不断改善党的领导 |
| (三)既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又要善于传承和借鉴 |
| (四)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又要搞好统一战线 |
| (五)既要坚持法治服务大局,又要遵循法治建设和发展规律 |
| (六)既要坚持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又要坚持法治基本价值 |
| (七)既要搞好顶层设计,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基层创造 |
| (八)既要有法可依,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又要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善治 |
| 四、结语 |
| 一、引 言 |
| 二、纪检监察体制的演进历程 |
| (一)改革开放初期(1978年12月至1989年6月) |
| (二)十三届四中全会至十五大时期(1989年6月至2002年11月) |
| (三)十六大至十七大时期(2002年11月至2012年11月) |
| (四)十八大至十九大时期(2012年11月至今) |
| 三、纪检监察体制变迁中的多元主体关系 |
| (一)纪检系统的领导关系 |
| (二)纪委与党委的关系 |
| (三)纪委与监察机关的关系 |
| (四)纪委与检察院的关系 |
| 四、纪检监察体制变迁的趋势与特征 |
| (一)纪检监察体制变迁是中央集权程度的反映 |
| 1.隶属关系 |
| 2.领导体制 |
| (二)新时代纪检监察体制呈现的结构特征 |
| 五、纪检监察体制的演进逻辑 |
| (一)管控廉政类政治风险,确保党的长期执政 |
| (二)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
| (三)“三项改革”一体推进,互为表里 |
| (四)“关键时期”的制度变迁 |
| 六、余 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综述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1.1 关于土耳其的研究现状 |
| 1.3.1.2 关于反恐合作的研究现状 |
| 1.3.1.3 关于中国与土耳其关系的研究现状 |
| 1.3.1.4 关于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1 在土耳其外交关系和对外政策方面 |
| 1.3.2.2 在土耳其库尔德问题和“库尔德工人党”方面 |
| 1.3.2.3 在地区和全球反恐合作方面 |
| 1.3.2.4 在中国与土耳其关系方面 |
| 1.4 研究方法 |
| 1.4.1 文献研究法 |
| 1.4.2 跨学科研究法 |
| 1.4.3 学术访谈法 |
| 1.5 相关理论 |
| 1.5.1 合作论 |
| 1.5.2 国家利益论 |
| 1.5.3 国家安全理论 |
| 1.6 研究框架 |
| 2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演进和发展 |
| 2.1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历史演进 |
| 2.1.1 起源阶段 |
| 2.1.2 探索阶段 |
| 2.1.3 发展阶段 |
| 2.1.4 深入阶段 |
| 2.2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发展特征 |
| 2.2.1 进程阶段性 |
| 2.2.2 立场反复性 |
| 2.2.3 合作复杂性 |
| 2.2.4 目标长期性 |
| 3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战略价值 |
| 3.1 开展反恐合作对中国的战略价值 |
| 3.1.1 构建中国特色大国外交和新型国际关系的具体实践 |
| 3.1.2 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和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根本要求 |
| 3.1.3 参与中东地区安全治理和非传统安全合作的主要内容 |
| 3.1.4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选择 |
| 3.1.5 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和维护海外利益的重要保障 |
| 3.1.6 打击“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根本出路 |
| 3.2 开展反恐合作对土耳其的战略价值 |
| 3.2.1 强化与中国外交关系的核心基础 |
| 3.2.2 深化与中国经济合作的关键前提 |
| 3.2.2.1 土耳其国内经济发展陷入困境 |
| 3.2.2.2 土耳其与中国贸易不平衡加剧 |
| 3.2.3 维护国内政治和社会安全稳定的有效手段 |
| 3.2.4 改善国际形象和提升影响力的正确途径 |
| 4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内外环境 |
| 4.1 国际环境 |
| 4.1.1 中东地区力量格局转变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战略契机 |
| 4.1.2 多元化的国际合作机制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平台保障 |
| 4.1.3 世界各国的反恐立场为开展反恐合作提供舆论支持 |
| 4.2 国内环境 |
| 4.2.1 中国境内恐怖主义风险显着降低 |
| 4.2.1.1 预防打击恐怖主义 |
| 4.2.1.2 开展去极端化治理 |
| 4.2.1.3 促进地区经济发展 |
| 4.2.2 土耳其外交政策转变趋势日益明显 |
| 4.2.2.1 以更加积极自主的态度参与地区和全球事务 |
| 4.2.2.2 以更加丰富灵活的方式强化亚太区域的合作 |
| 4.2.3 中国与土耳其不断深化多领域的合作 |
| 4.2.3.1 经济领域合作 |
| 4.2.3.2 人文领域合作 |
| 4.2.3.3 其他领域合作 |
| 5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制约因素 |
| 5.1 恐怖主义发展因素 |
| 5.1.1 “伊斯兰国”的发展变化 |
| 5.1.1.1 调整武装活动策略,改变恐怖袭击方式 |
| 5.1.1.2 拓展外部发展空间,寻求多方势力合作 |
| 5.1.1.3 积极开展跨国“圣战”,策划实施“回流”渗透 |
| 5.1.2 “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发展变化 |
| 5.1.2.1 以土耳其为政治和发展中心 |
| 5.1.2.2 以土耳其为指挥和活动中心 |
| 5.2 双方利益因素 |
| 5.2.1 缺乏互补性的反恐合作需求 |
| 5.2.2 存在差异化的反恐合作目标 |
| 5.2.3 不确定和不统一的反恐标准 |
| 5.3 国际力量因素 |
| 5.3.1 美国因素 |
| 5.3.1.1 土耳其与美国的关系 |
| 5.3.1.2 美国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政策 |
| 5.3.2 欧盟因素 |
| 5.3.2.1 土耳其与欧盟的关系 |
| 5.3.2.2 欧盟对“东突”恐怖主义势力的政策 |
| 6 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的推进和深化 |
| 6.1 巩固反恐合作共识,夯实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根基 |
| 6.1.1 坚持打击恐怖主义 |
| 6.1.2 坚持反对干涉他国内政 |
| 6.1.3 坚持反对反恐“双重标准” |
| 6.2 完善反恐合作机制,提升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效率 |
| 6.2.1 加强反恐问题磋商交流机制建设 |
| 6.2.2 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平台价值 |
| 6.2.3 争取第三方国家对反恐合作的支持 |
| 6.3 优化反恐合作环节,拓宽中国与土耳其反恐合作范围 |
| 6.3.1 强化反恐情报交流共享 |
| 6.3.2 协调开展网络信息监管 |
| 6.3.3 探索反恐怖融资合作渠道 |
| 6.3.4 促进去极端化治理交流 |
| 6.3.5 推动引渡合作取得新进展 |
| 6.4 加快推进全面合作,实现中国与土耳其关系发展突破 |
| 6.4.1 持续增进政治互信 |
| 6.4.2 破解经济合作瓶颈 |
| 6.4.3 丰富人文交流形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 1.研究背景 |
| 2.选题意义 |
| (1)理论意义 |
| (2)现实意义 |
| (二)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 1.代表履职现状研究 |
| 2.代表履职监督研究 |
| 3.代表履职保障研究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四)创新点与不足 |
| 1.创新点 |
| 2.不足之处 |
|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 1.人大代表 |
| 2.人大代表履职平台 |
| (二)理论基础 |
| 1.代议制民主理论 |
| 2.实质性民主理论 |
| 三、H市“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及提升履职实效现状 |
| (一)H市人大代表工作基本情况 |
| 1.H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基本情况 |
| 2.H市人大代表基本情况 |
| (二)H市“人大代表之家”发展历程 |
| 1.建立健全完善阶段 |
| 2.提档升级优化阶段 |
| (三)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升履职实效现状 |
| 1.加强代表学习交流 |
| 2.整合代表专业资源 |
| 3.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 |
| 4.强化人大监督职能 |
| 四、H市“人大代表之家”在提升履职实效方面存在问题 |
| (一)缺乏法制保障 |
| 1.法律保障不健全 |
| 2.各地“代表之家”实践难统一 |
| (二)代表履职水平存在差异 |
| 1.思想认识方面 |
| 2.履职能力方面 |
| 3.履职保障方面 |
| (三)专业特色发挥不够充分 |
| (四)网络平台建设还需加强 |
| 1.市本级层面 |
| 2.全市各旗县区层面 |
| 五、H市“人大代表之家”提升履职实效的优化建议 |
| (一)密切“家”与日常工作联系 |
| 1.加强培训交流 |
| 2.科学开展工作 |
| (二)确保人大代表履职保障 |
| 1.争取党委支持 |
| 2.加强组织领导 |
| 3.强化协同配合 |
| (三)健全人大代表激励机制 |
| 1.健全奖励机制 |
| 2.健全监督和退出机制 |
|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 |
| 1.人大门户网站建设 |
| 2.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系统建设 |
| 主要结论及研究展望 |
| (一)主要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