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桐[1](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提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孙中胜[2](2020)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研究》文中指出由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司法过程中出现不少极端案件,成为为理论及实务过程中的热点。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夫妻双方的行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及类型多样。夫妻共同债务在民法的定位上属于夫妻财产制的范围,涉及婚姻法与债法的适用,在横向宏观上、纵向微观上及案件的时间环节定位所涉及法律制度较为广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结合民间借贷案件本身的发展变化,本文的四个民间借贷真实案例从不同的角度反映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的复杂性,不仅引出讨论的问题,而且能够反映法官在认定过程中的思路及对清偿责任财产的初步思考。在审判逻辑的大前提上,1950年婚姻法主要对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初步设计,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继承发展,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较多,民法典制定中对司法解释部分吸收,法律不断改进,明显可以看出司法推进型,但仍没有系统、完善。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利益衡量上,要坚持意思自治原则与平等保护原则。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现有法律可分为合意型、家事代理型、债权人证明型,如实务中出现不是以上三种情况可以类推适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首先是要查明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审理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配偶之间的内外关系区分仍有现实价值,民间借贷的数额仅是判断夫妻共同的债务的参考因素之一,涉及民间借贷的经营要查明举债的用途、是否收益、经营主体的不同、夫妻对经营主体的控制度等因素,对夫妻别居制度和财产公示制度可作为学理在审理中参考适用。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理论中债务清偿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消灭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有连带债务、共同债务、依据不同的债务类型分别认定说,债务性质不同责任财产不同。共同债务的清偿涉及夫妻的责任财产理论上可分为夫一方的财产(A),妻一方的财产(B),夫妻共同财产(C)。合意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和家事代理型为连带性质的债务,责任财产为夫妻所有的财产,即A+B+C。债权人证明型用举债人的债务,学者有认为非举债方配偶应承担有限责任,如用A+C来偿还,目前的制度下清偿此种夫妻共同债务适用夫妻一方的有限责任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适用连带责任更为稳妥。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虽有清偿原则,但执行中存在拼保全速度与执行拼执行速度的矛盾。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执行中出现了大量的执行回转案例,要慎重运用责任财产,依法回转。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后的追偿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结束时。
肖紫筠[3](2020)在《婚内析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4条确立了婚内析产制度,打破了以往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因第4条采用严格限制主义的制定规则,仅规定了两种可以请求婚内析产的情形,存在适用范围过窄、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婚内析产制度出台后的相关案例,分析了婚内析产制度的适用现状,并试图提出完善现有析产制度的建议。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关于婚内析产制度的基本论述。此部分首先从请求权人、适用情形、适用客体、法律效力等方面介绍了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内容。接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现状分析婚内析产制度目前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在上一章的基础上探究我国婚内析产制度与共同共有物分割原则之间的关系。通过梳理《婚姻司法解释三》第4条与《物权法》第99条的关系及适用逻辑,得出结论:现有析产制度下,夫妻一方不能直接援引《物权法》第99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也不能以《物权法》第99条为依据对婚内析产的情形进行扩张适用。第三章在域外立法例的基础上比较婚内析产制度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学界有不少学者认为非常的夫妻财产制较我国现有的析产制度更有优势,应当引入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以替代婚内析产制度。本章以德国、瑞士、法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从请求权人、适用情形、适用方式、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比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与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不同之处。通过比较与分析,提出本文观点:应当坚持我国现有婚内析产的制度模式,无须引入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婚内析产制度的完善路径。我国婚内析产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过窄、请求权人单一等问题,可适当借鉴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将“个人债务导致夫妻财产被执行”、“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履行婚姻家庭中的经济扶养义务”、“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夫妻一方对财产管理不当或擅自处分财产”等情形纳入婚内析产的适用范围,扩大法定析产事由,并增设申请执行人为请求权主体。
陈瑞芳[4](2020)在《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不断多样化,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在实践中逐渐引起司法实务界、法学界和一般民众的普遍关注。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实践样态往往涉及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展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引起的纠纷涉及问题主要集中在四方面:第一方面是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不完善,第二方面是对执行财产范围的确定存在争议,第三方面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份额确定,第四方面是夫妻共同财产民事执行过程中夫妻非举债方权利的救济问题。本文以上述四方面问题为导向,进一步通过梳理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和立法的价值取向。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内涵和外延用以明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研究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行性。分析司法实践的案例,提炼实践操作中的更为具体的问题和难题。主要是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债务可以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执行,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执行程序及救济途径,司法实践中被执行财产的范围不明晰问题,造成司法实践做法不一致。本文通过问题导向研究分析、对域外立法考察予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来完善我国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民事执行制度,提出确定民事执行中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指导原则,平等保护执行当事人利益、区分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明确执行债务的性质,梳理实践中确定执行债务性质的做法,明确执行财产的范围,贯彻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穷尽原则,构建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启动程序,建立被执行人配偶异议的听证审查制度,完善执行异议与执行之诉救济方式,以提出完善的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有财产的民事执行措施,应对日益增多的执行纠纷,在实体法尚未作出修改之前,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公正及时的解决执行问题。
王晓燕[5](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法治理念的不断完善,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相比传统的家庭观念来讲,离婚对现代年轻人而言已习以为常,这就导致我国司法机关每年接受的离婚诉讼案件数量逐年提升,离婚年龄越来越小,这无形中给我国司法机关审理离婚诉讼案件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在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就是司法机关审理过程中的难点所在,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对于离婚纠纷案件审理来说意义重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到债权人以及夫妻双方的利益,所以离婚案件中确立了“共签共债”制度。除此之外根据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制度能否用于满足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确定了举证责任二次元原则,但由于离婚纠纷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以至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还存在一定的瑕疵。那么如何合理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保护相关债务人的利益就成为我国离婚纠纷案件审判的关键,探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首先,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引言分析,通过研究背景和问题提出表明研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意义,并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相关真实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更加直观的看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为后续研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做好研究基础;其次,为了更好的了解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依据,定义、特征以及司法机关处理夫妻共同债务一般规则进行详细的分析;再次,通过统计总结笔者调查研究的真实数据来总结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状,然后对从现状中发现我国立法在夫妻共同债务上存在的争议,并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论述,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分析,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探究这些问题背后产生的原因,针对之前提出的完善建议未完成的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在前面四部分的研究基础上,对我国现有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可行的完善建议,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王彪[6](2020)在《论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认定 ——张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评析》文中研究说明日常家事代理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而与任意相对人构成法律行为时,由此产生的债务,由配偶共同进行负担的代理方式。对于日常家事代理,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较为粗疏,司法裁判观点标准不一,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出现。通过对案例“张某某、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研究探求对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完善。该案的焦点在于配偶一方因处理日常家事而对外负债时,该行为能否认定构成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或夫妻共同债务。日常家事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不同,而应属于特殊代理。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范围因夫妻双方生活水平和条件、地域差异等不尽相同,认为采取原则性规定为主和例外规定为辅的方式,对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范围进行区分更为稳妥。应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出发,规范我国关于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认定标准。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认定是夫妻债务成立的前提之一,亦是影响夫妻债务与否的重要因素。
林剑华[7](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变得独立,离婚率不断上升,使得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离婚诉讼中的比例逐年上升,增加了法官确定债务性质的难度。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研究由来已久,婚姻法和民法学者对此问题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然而,法治的实施始终离不开社会现实。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立法者是利益倾向的保护者。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不完善导致法官的在适用法条或司法解释的时候,对其理解不同,对同一案件的不同判断。各级法院在审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对上述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完善一套有效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2018年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目前,该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但也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本文的第一部分为分析夫妻共同债务适用法的理论基础是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并得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表明夫妻一方为满足婚姻期间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和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认定符合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一起生活、生产及经营所发生的债务,以上都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第二部分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实践现状,主要以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实例来分析,引申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出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从这些问题出发,笔者试图分析导致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困难的问题所在,主要原因在于,家事代理制度的缺位,日常家事生活范围缺乏界定,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有效清偿、追偿规则。第三部分根据以上研究得出结论及启示,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审理以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认定为基石,可以证实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且夫妻双方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最后,提出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清偿方式、举证责任等,应在《民法典》中专章明确规定等相关的思路和建议。
艾菲拉·吐尔逊[8](2020)在《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无论是在立法宗旨方面还是在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方面,都与之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存在一些抵触冲突。而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也是沿用了《解释》所规定的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标准。目前由于我国第一部《民法典》正处于即将颁布的前期准备阶段,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仅是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的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立法问题,也是社会民众极度关注的婚姻家庭领域的重要法律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现行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标准中是否依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设立相对完善合理、切实可行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标准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以2018年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本出发点,全文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述、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现行认定规则及其存在的缺陷、域外国家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问题以及有关《民法典》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标准四大部分,针对如何建立并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中与夫妻共同的债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发表个人浅显之见。笔者认为应当以《婚姻法》所确定的现行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度为其法理的基础和其制定的依据,以我国的社会传统的婚姻家庭的价值观念为其指导思想,将“夫妻共同利益”的概念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和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在这个的基础之上更加合理地安排债权人的利益与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和更加合理地进行价值取舍,并通过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清偿规则和建立相对完善而全面的日常的家事代理权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一套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完整且全面的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婚姻家庭利益的有机统一和相对平衡,最大程度地体现法的价值,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本文的重要创新之点主要在于通过指出《解释》第三条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定与目前我国法定的财产制即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有制相矛盾,明确指出其在夫妻利益平衡的方面对相关债权人不利,并通过大量的论证分析来说明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债务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编纂应当确定婚后以夫妻个人的名义缔结的、用于夫妻双方共同利益的家庭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这一核心观点。
吴琼芳[9](2020)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功能单位,夫妻是婚姻家庭的基本角色,家庭关系一般情况下由夫妻形成,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关系着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总体财富的积累,夫妻财产无论是数额上还是种类上都不断增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交往自然会带来债权债务的积累,而一旦家庭或夫妻任何一方负债,都极易导致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外部债权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近年来司法领域中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数量一直居高不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文书数量来看,与夫妻共同债务有关的民事裁判文书2016年至2019年期间每年都有10万份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文简称《婚姻法解释(二)》)于2003年出台,其第24条(下文简称“24条”)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债务性质界定采夫妻身份(也可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在实践中造成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大多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叶名怡教授2017年对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04年至2016年的4917份判决进行分析后发现,“在4418份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判决中,有4384份径自以债务发生在婚内作为判决理由,占比高达99.23%”1。由此,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界定问题引发了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各界对“24条”的质疑和批判日益激烈。虽然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夫妻债务解释》)第2条、第3条以日常家事标准作为夫妻单方负债情况下债务性质的界定标准,纠正了“24条”规定的夫妻身份标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与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有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问题依然存在。在立法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规范日臻完善,但问题颇多。典型问题是相关法律规范过于分散、未成系统;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范围一直以来不够清晰;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规则不完善等。上述立法问题导致法官在进行司法裁判时存在裁判依据和裁判标准不统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定不规范、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当扩张等问题,难以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发生,无法有效平衡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研究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问题,以期为今后的立法和实践提供有益参考。本文通过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理论,并结合相关司法案例开展实证研究、对比国内外立法情况以及理论研究,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立法完善和司法实务建议。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概述,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特征及其界定规则的法理基础等基础理论。第二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实证分析,主要通过对收集到的《夫妻债务解释》出台后的实务案例开展实证分析,得出实践中“24条”的排他适用情况得到显着改善以及存在裁判依据和界定标准不统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界定不规范、对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当扩张等问题的结论。第三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通过分析相关理论与实务分歧、对比域外立法、结合国内立法情况得出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标准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规则与规则之间存在矛盾、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家事代理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运用,首先介绍家事代理的概念及特征,其次结合立法和实践情况分析家事代理在相关实务运用中的困境。第五部分是意思表示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运用,主要介绍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理论以及意思表示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具体运用规则。第六部分是从立法完善及司法对策两个方面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改进路径进行分析,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第三、第四、第五部分的针对性分析,提出应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和范围、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立法建议,以及应厘清法律适用的逻辑顺序、兼顾法律的确定性及其适用的灵活性、限制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当扩张等司法对策建议。
阮莉莉[10](2019)在《婚内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规则与清偿路径——由张静、高天云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切入》文中研究指明基于夫妻团体之特殊性,理论及实务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研究颇多,然而,对夫妻个人债务的关注明显不够,没有形成关于夫妻个人债务性质认定的有效规则,特别是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争论,且夫妻个人债务不断增加这一现象业已造成了一定的执行疑难。鉴于此,笔者将基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架构,适当运用法律解释之技巧,完善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路径以合乎于司法实务的内在需求。同时参酌理论学说及域外立法例,辅之以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型,探索实定法秩序下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方法论上的思考,进一步抽离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方法论意义上的区分标准,基于此,再着眼于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问题,对现有的观点进行批判性思考,从而合理界定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路径,以期对我国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框架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论 |
| 1. 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 |
| 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 3. 夫妻共同债务的民法定位 |
| 4. 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体系 |
| (二) 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夫妻共同债务典型案例分析 |
| 1. 案例一 |
| 2. 案例二 |
| 3. 案例三 |
| 4. 案列四 |
|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法律规则梳理 |
| (一)1950年《婚姻法》 |
| (二) 1980年《婚姻法》 |
| (三) 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
| (四) 民法典 |
| 三、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 (一)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价值衡量 |
| 1. 意思自治原则 |
| 2. 平等保护原则 |
| (二)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
| 1. 合意型 |
| 2. 家事代理型 |
| 3. 债权人举证证明型 |
| (三)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思考 |
| 四、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
| (一)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学说的梳理 |
| (二)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责任财产 |
| (三) 民间借贷案件中不同类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 |
| (四) 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实务思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第一章 婚内析产的相关规范和司法实务分析 |
| 第一节 婚内析产的相关规范 |
| 一、婚内析产的请求权人 |
| 二、婚内析产的适用情形 |
| 三、婚内析产的适用客体 |
| 四、婚内析产的法律效力 |
| 第二节 婚内析产的裁判现状分析 |
| 一、总体认定情况 |
| 二、具体情形分析 |
| 第三节 婚内析产案件的裁判思路分析 |
| 一、以其他事由为内容予以析产 |
| 二、以《物权法》99条为依据准予析产 |
| 三、总结 |
| 第二章 婚内析产与共同共有物之分割 |
| 第一节 共同共有物分割的原则 |
| 一、依照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 |
|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 |
| 第二节 婚内析产与共同共有物分割之比较 |
| 一、适用财产范围 |
| 二、适用主体范围 |
| 三、适用分割事由 |
| 四、总结 |
| 第三节 不能援引《物权法》第99条予以主张婚内析产 |
| 第三章 婚内析产与非常财产制 |
| 第一节 非常财产制的界定及特征 |
| 第二节 婚内析产与非常财产制之比较 |
| 一、请求权人 |
| 二、适用情形 |
| 三、适用方式 |
| 四、法律效力 |
| 第三节 坚持现有婚内析产制度模式 |
| 第四章 婚内析产制度之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扩大法定析产事由 |
| 一、个人债务导致夫妻财产被执行 |
| 二、因感情不合而分居 |
| 三、不履行婚姻家庭中的经济扶养义务 |
| 四、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
| 五、夫妻一方对财产管理不当或擅自处分财产 |
| 第二节 增设请求权主体 |
| 一、代位析产诉讼缺乏请求权基础 |
| 二、增设申请执行人为请求权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1.1 关于文章的选题背景 |
| 1.1.2 关于文章的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逻辑结构及研究方法 |
| 1.2.1 关于文章的逻辑结构 |
| 1.2.2 关于文章的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概述 |
| 第一节 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范围及认定 |
| 一、 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 |
| 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 |
| 三、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
| 第二节 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和认定依据 |
| 一、 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 |
|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
| 三、 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 |
| 四、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 |
| 第二章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及问题 |
| 第一节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 |
| 一、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
| 二、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案例的争议点 |
| 第二节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问题 |
| 一、 执行依据的法律不完善导致执行障碍 |
| 二、 执行程序中个人及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困难 |
| 三、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制度的缺失导致执行障碍 |
| 四、 缺乏有效保障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利的机制 |
| 第三章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程序及地方法院探索 |
| 第一节 三种执行程序及利弊分析 |
| 一、 另行提起诉讼程序 |
| 二、 追加被执行人配偶至执行程序中 |
| 三、 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 |
| 第二节 地方法院的有关探索 |
| 一、 适用代位析产之诉 |
| 二、 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第四章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完善 |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转化机制的完善 |
| 一、 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的局限 |
| 二、 建立夫妻财产制转化机制 |
| 第二节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完善 |
| 一、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 |
| 二、 个人债务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程序 |
| 三、 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救济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问题提出 |
| 1.2 实证研究 |
| 1.3 研究背景 |
| 第2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理论 |
|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
| 2.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 2.2.1 时间的不确定性 |
| 2.2.2 产生原因的多样性 |
| 2.3 司法机关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规则 |
| 2.3.1 平等的债务处理规则 |
| 2.3.2 调解和履行为基础的规则 |
| 2.3.3 照顾子女利益的处理规则 |
| 第3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立法演进 |
|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沿革 |
| 3.1.1 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 3.1.2 财产制度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 3.1.3 共同债务推定认定规则阶段 |
| 3.1.4 夫妻共同意愿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
| 3.2 我国法律规定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现状 |
| 3.2.1 有关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规则 |
| 3.2.2 有关经营资产负债的认定规则 |
| 3.2.3 有关夫妻承担法定义务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 3.2.4 有关夫妻共同合意债务的认定规则 |
| 第4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 |
| 4.1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不完善 |
| 4.2 司法机关过度保护债权人,轻视恶意串通行为 |
| 4.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适用范围不明确 |
| 4.4 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举证规则不合理 |
| 第5章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
| 5.1 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法律规定 |
| 5.2 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增加品格证据认定规则 |
| 5.3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适用范围 |
| 5.4 建立合理的推定举证认定规则 |
| 总结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引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2 文献综述 |
| 1.3 研究目的 |
| 1.4 研究方法 |
| 2.案情概要 |
| 2.1 基本案情 |
| 2.2 法院审理 |
| 3.争议焦点 |
| 3.1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 3.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认定 |
| 3.3 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
| 4.法理分析 |
| 4.1 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含义和性质 |
| 4.1.1 日常家事代理的含义和特征 |
| 4.1.2 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 |
| 4.2 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范围 |
| 4.2.1 学说争论 |
| 4.2.2 相关司法实践 |
| 4.3 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认定 |
| 4.3.1 认定标准 |
| 4.3.2 举证责任分配 |
| 4.4 日常家事代理行为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
| 4.4.1 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效力 |
| 4.4.2 现行法律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论文结构安排 |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 |
|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界定 |
|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 |
| 2.1.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 2.1.3 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 |
| 2.1.4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
| 2.2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 |
| 2.2.1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的立法史 |
| 2.2.2 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 |
| 第三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现状分析 |
| 3.1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三个案例分析 |
| 3.1.1 孔玉屏诉初进贤离婚纠纷案 |
| 3.1.2 华大公司诉坤宏公司、朱某、洪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
| 3.1.3 淦垒、涂斌民间借贷纠纷案 |
| 3.2 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司法实践中裁量标准不一的问题 |
| 3.2.1 推定论的标准 |
| 3.2.2 用途论的标准 |
| 3.2.3 折衷论的标准 |
| 3.3 司法实践裁量标准不同的原因分析 |
| 3.3.1 夫妻共同债务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
| 3.3.2 家事代理制度的缺位 |
| 3.3.3 日常家事生活范围缺乏界定 |
| 3.3.4 举证责任分配不清晰 |
| 3.3.5 夫妻共同债务缺乏有效清偿规则 |
| 第四章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建议 |
| 4.1 基本思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专章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
| 4.1.1 以家事代理制度为核心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
| 4.1.2 坚持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打击恶意虚假举债行为 |
| 4.2 具体制度设计 |
| 4.2.1 完善家事代理制度 |
| 4.2.2 建立巨额债务共同签字制度 |
| 4.2.3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 4.2.4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和责任划分问题 |
| 第五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4 研究方法 |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 第2章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 2.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特征 |
| 2.1.1 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 |
| 2.1.2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
| 2.2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
| 2.2.1 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
| 2.2.2 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区别 |
| 2.3 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
| 2.3.1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
| 2.3.2 夫妻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
| 2.4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意义 |
| 第3章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 3.1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立法现状 |
| 3.1.1 《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
| 3.1.2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
| 3.1.3 《解释》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 |
| 3.2 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主要缺陷 |
| 3.2.1 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矛盾 |
| 3.2.2 对债权人保护不利 |
| 3.2.3 没有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 |
| 3.2.4 没有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
| 第4章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比较法研究 |
| 4.1 域外夫妻共同财产制国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定 |
| 4.1.1 法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 |
| 4.1.2 德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 |
| 4.1.3 瑞士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 |
| 4.1.4 美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 |
| 4.2 域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5章 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完善建议 |
| 5.1 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协调 |
| 5.1.1 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正当性 |
| 5.1.2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
| 5.1.3 夫妻共同利益的判定 |
| 5.2 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和夫妻非举债方的利益 |
| 5.2.1 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 |
| 5.2.2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务 |
| 5.2.3 夫妻一方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债务 |
| 5.3 确立家事代理权制度 |
| 5.3.1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主体 |
| 5.3.2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 |
| 5.4 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清偿规则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 |
|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规则的法理基础 |
|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实证分析 |
| (一)样本选择 |
| (二)样本分析 |
| (三)小结 |
|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标准 |
| (一)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标准的理论与实务分歧 |
|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标准的比较法分析 |
| (三)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界定标准的规定及不足 |
| 四、家事代理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运用 |
| (一)家事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
| (二)家事代理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实务运用中的困境 |
| 五、意思表示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运用 |
| (一)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理论 |
| (二)意思表示解释在夫妻共同债务界定中的具体运用规则 |
| 六、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改进路径 |
| (一)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立法完善 |
| (二)夫妻共同债务界定的司法对策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件1: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案件样本 |
| 附件2:重庆市永川区法院案件样本 |
| 附件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法院案件样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