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博[1](2021)在《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文中提出就大陆法系各国行政组织法的理论发展经验来看,两大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其一是行政组织法基本概念及理论的源流问题。组织法的基础概念从何而来,存在哪些概念群,构成形成怎样的体系,如何加以理论化,能够各自为本国行政组织实践提供哪些理论支撑,发挥哪些机能,其演进与变迁的进路呈现出怎样的状态,皆是无法回避的问题;其二是在上述理论与机能变迁过程中所遭遇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矛盾问题。在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行政需要日益复杂化的当今社会,行政组织如何逐步适应任务导向,调和其与科层官僚制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行政组织法理论与机能的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问题,这一转变的过程、方式、进路,不但会深刻型塑行政组织法理论本身,也会为行政组织改革实践带来重要影响。基于上述问题意识,本文《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以日本行政组织法学为研究对象,试图对其近一个半世纪以来的发展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与概括总结。立足于该国对于行政组织法学的广义与狭义分类,对该国狭义行政组织法学研究上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三大基本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溯源,并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在基本概念与理论体系建构,及其机能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过程方面进行剖析。就行政组织权论由民主控制和严格法定向放松管制与组织弹性设置,行政主体论由明确责任向组织形态多元化,行政机关论由建立具备权限与决策机能的组织结构向行政任务分配的变迁过程进行了全面解析。文章以日本行政组织法的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与行政机关论为研究内容与资源,以其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作为线索与脉络,对日本行政组织法学最为核心的三大理论发展脉络作出通盘分析,以及机能变迁作出通盘分析,兼顾中日两国行政法学的表述差异,对机能的语义及内涵在第一章中做出了相应解释。文章行文过程中的基本立场建立在历史主义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行政组织权论、行政主体论以及行政机关论的学说史演变进行介绍展开全文分析与论述。因而在行文中所应用到的最主要方法在于对文献资料进行“史的考证”的历史主义研究方法,力求还原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的历史过程。此外文章还对日本行政组织法的立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概括其内在特征并与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进行了比较,应用了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组织内部科层制与行政任务导向衍生的行政主体多元化倾向,分别代表了传统型与现代型行政组织的区分,投射到行政组织法理论中可以以“组织结构”与“组织形态”明确与二者的对应关系。与各发达国家一样,近代以来日本也不同程度地面临行政需求和行政机能的扩张,其在行政主体论和行政机关论上都为化解该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探索。相较而言,该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形成了在行政组织法定主义框架下,“行政官厅—行政机关”与“公法人—行政主体”并行发展的特点,在学理上则实现了从传统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民主控制、对国家责任的承担以及意思表示体系、决策过程的重视,向现代行政组织法学对行政组织的弹性设置、组织形态以及任务分解等机能的演进与变迁,行政组织采取何种形式能够以最适形态、最小成本和最大效果完成因福利国家、行政国家到来而日益复杂化的行政任务,寻求“组织形态开放化”而带来的“行政主体多元化”,以及行政部门组织结构的自我建构,都在不同程度上成为理论演进及机能变迁问题的内在动因。文章创新之处在于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的三大发展脉络,并对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廓清。对行政机关论中的行政官署与行政官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区分,并通过考证提出日本近代行政官署与当代事务分配型行政机关之间的内在关联。提出了日本行政组织法学发展过程中的规范主义与事实主义方法的区分与融合问题。以理论源流与机能变迁为视角,以学说史演进为线索,较之过往研究存在一定程度的新颖性。文章核心观点在于提出日本行政组织法上的传统型理论机能与现代型理论机能处于并存关系,展示了较强的折衷色彩。具体体现为行政机关论与行政主体论并行发展,并就各自领域在不同时期形成了“组织法”与“作用法”上的两套概念体系,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概念群得以二元共生,其所形成的“道具概念”属性与工具性价值,除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作一般性解释外,还能够为该国行政组织改革与制度建设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就其理论发展演进及机能变迁情况来看,其经验、道程与我国面临的同类问题相比照,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冯加付[2](2021)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群众性体育赛事是广大民众参与健身活动、切磋运动技艺、挑战自我极限、开展社会交往的重要平台,也是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目标,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制度,在社会治理背景下,审批制度改革对于落实政社分开、管办分离,加快群众性体育赛事管理制度改革、简化办赛程序、吸引社会资本承办赛事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表明,近几年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办赛数量有了显着的上升,但与此同时,制度环境的变化引发了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参与主体的权责、角色和地位的转变,多元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了一定变化,从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此现实背景下,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研究聚焦于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要围绕三个核心问题而展开,第一,探讨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第二,揭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第三,实现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效应。具体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实地调查法、专家访谈法和案例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治理缘起、治理政策与治理困境等进行了阐述,构建了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继而对该理论模型进行了案例验证,最后提出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优化策略。经综合研究,得出以下几个主要结论:(1)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经历了起步与曲折,政府一元化管理(1949—1965);停滞与异化,深受“文革”运动影响(1966—1976);恢复与转型,政社合作关系形成(1977—1992);协作与探索,多元治理萌芽(1993—2012);协同与完善,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2013—)等5个历史阶段。并表现为办赛宗旨从“为国”到“为民”,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办赛手段从行政到综合,办赛效益从“输血”到“造血”,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等5个演变特征。(2)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结构主要由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构成;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于深化改革所趋、政府管理转向、多元主体融合和体育产业驱动等;国家和地方对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一定政策支持,并正在完善过程当中;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正面临着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政府部门权责模糊、多元主体利益冲突、治理过程协同不足等现实困境。(3)研究所构建的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由办赛环境、办赛主体、参与动因、协同引擎、互动行为和协同结果6个核心范畴构成,6个核心范畴在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过程中既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不同作用,又彼此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体系;此外,每个具体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生命历程表现为“协同开启——协同过程——协同完成”3个阶段。(4)将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同国内外其它领域协同治理模型、以及相关支撑理论进行理论对话,试图将实质理论发展为形式理论,发现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有其领域特殊性,尚不具备从实质理论向形式理论升华的条件,扎根理论以建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的实质理论而结束。(5)案例验证表明,本研究所构建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与赛事实践是基本吻合的,说明该理论模型有较高的外部效度。群众性体育赛事的办赛环境、办赛目标、办赛过程、主体结构、参与动因、互动关系等千差万别,难以在实践中找到同理论模型完全契合的赛事协同治理过程,说明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是一个理想化的理论模型。最后,基于前文的综合分析,尤其是针对当前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面临的困境和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的启示,从宏观层面提出了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和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等6条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曹瀚予[3](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艺芳[4](2021)在《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普惠、公益、安全、优质发展已成为世界教育改革趋势和全球性议题。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我国学前教育体制变革的目标,也是当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然而目前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如何?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存在哪些差异?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因素有哪些?基于回答这一系列问题的需要,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访谈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统计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遵循“界定核心概念——确定价值取向——建立理论模型——构建指标体系——研制监测量表——监测发展水平”的思路对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进行研究。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是指基于公共性、公益性、公平性的理念,由政府主导,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参与的面向全体3-6岁儿童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合理、办园规范、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准基本公共服务。基于西方和我国公共服务监测价值取向的演变历程及趋势,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提出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综合参考经济学、政治学、管理学、评价学等多学科理论和经典成熟的公共服务监测模型,建立了涵盖功能、环节、价值目标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以公共性为基本价值,在功能上主要指向宏观区域公共利益和微观个体满意度的实现,在环节上包括“投入——分配——产出——结果”,在价值目标上要实现服务充分性、服务均衡性、服务公益性、服务满意度。在此基础上,研究者编制了相应的监测指标体系并利用三轮次德尔菲专家访谈法进行修订。基于建构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研究者编制了分别用于监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发展水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监测量表》和微观发展水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监测量表》。经过小样本试测与大样本施测,运用经典测量理论和项目反应理论的项目分析、探索性因素分析、验证性因素分析、等级反应模型对《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监测量表》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监测量表》的信度、效度、难度、区分度进行检验,得到科学性和可行性有保障的监测量表以及经过实证检验与调整过的监测指标体系。采用两阶段分层整群抽样法选取山东省的青岛市、江西省的上饶市、贵州省的贵阳市为样本省市,抽取75位教育行政人员、994位幼儿园教师、4155位幼儿家长对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进行主观评价,并利用2019年相关客观教育统计数据获得客观绩效。通过潜在剖面分析、方差分析、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展现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发展差异以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且存在较大差异,宏观发展指数、微观发展指数和综合发展指数的得分分别为87.19、77.94、84.68,且宏观发展指数高于微观发展指数,主观评价高于客观绩效;(2)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充分性有待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存在显着省际和城乡不均衡;(3)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家长满意度水平一般,政府职责满意度有待加强;(4)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相关利益者对幼儿园收费实惠性、入园平等性、时间匹配性的评价存在冲突性,而一致认为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旧存在、教育经费补贴过低、幼儿园质量较高;(5)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可以分为低认可度组、中认可度组和高认可度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可分为低满意度组、中满意度组和高满意度组,来自山东、城市、县城的幼儿园教师和家长更有可能归属于高认可度组和高满意度组;(6)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影响因素存在多层次性与复杂性,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在幼儿园教师的年龄、教龄、第一学历、职务、编制、园所级别、省份、城乡存在显着差异,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在家长的性别、年龄、户口类型、家庭年收入、文化程度、园所性质、园所级别、省份、城乡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多元回归分析显示省份、城乡、园所级别、职务、编制、户口类型等因素是影响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和满意度的关键因素。基于此,本研究围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政府主导性、供给与分配的有效性、弱势补偿性等,提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对策。综上所述,本研究明晰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与监测的价值取向,构建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模型、监测指标与监测量表,分析了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发展差异与影响因素,并提出了发展对策。本研究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及监测提供了理论奠基与实证支持,也为相关研究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
李泽明[5](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王亮[6](2021)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结构深入调整、人口结构深度变化,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社会预期不断提升、需求层次不断提高、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这对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存在质量不高、规模不足、发展不平衡等多方面问题,具体表现为:城乡区域间服务水平差异较大,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服务设施不足,设施利用率较低;公共服务人才短缺,人力资源保障不足;服务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项目存在覆盖盲区;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体制机制创新滞后。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是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选择了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相对完善的日本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史论结合的方式,研究其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架构及相关主体的作用发挥等内容,并通过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分析,见微知着,深入探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运行机制和效果,以期借鉴其经验,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助益。本文分析认为,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从政府单一主体供给向政府、社会、企业多元主体供给不断转变,历经官制型体系、融合型体系后,最终形成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共治体系下,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主体作用,市场则作为纽带推动着官民协同共治的进程,其中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对提升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不可或缺;非营利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其既可以单独承担社会事务,同时也可以与政府或其他民间事业者合作满足民众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各司其职、相互协同,共同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为了考察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子系统的运行,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影响研究的现实需要,本文针对日本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做了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效率效果进行检验。在此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经验,以期为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提供参考。本文从结构上包括6部分共9章内容,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即第1章。主要包括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文献综述以及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归纳本文可能的创新和不足。第二部分为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即第2章。主要包括公共服务、公共服务供给及其体系的内涵探讨,总结和分析了公共服务体系的一般形式,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为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及其特征,即第3章。从历史演绎的角度,对战后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归纳与逻辑梳理,总结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过程中的一般规律和特征。第四部分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结构及主体作用分析,包括第4、5、6、7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以前文分析内容为基础,采取“总—分”形式对日本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进行解构。从总体上,以官民协同治理为角度,分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成形式、体系形成的动因以及官民协同治理的机制,分析表明政府和以非营利组织为代表的民间事业者发挥着显着的主体作用,而市场是两者之间协同合作的载体。其后,分别从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的视角出发,分析三者在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各自作用的发挥,以更好地解析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以期为我国提供切实借鉴。第五部分是案例分析,即第8章。结合当前应对新冠疫情冲击实际,选取公共卫生危机应急管理体系进行考察,通过分析其作用发挥机制、应对新冠疫情举措以及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见微知着,对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运行效果进行验证。最后,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即第9章。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经验,提出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的建议。
刘洋[7](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察应坤[8](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研究说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于丽春[9](2020)在《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研究 ——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文中研究指明在组织活动中,通过合作能够提升组织效率、服务质量,而合作缺失,则会带来服务质效的下降。政府组织亦如此,即政府部门间合作与否会对其服务质量和效率产生重要影响。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其发展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转型带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问题,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升治理能力加以解决;其次,发展经济的压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再次,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满足公众需求;最后,信息化的推进,要求通过政府部门间合作打破传统的“碎片化”运行模式。在具体实践中,我国政府逐步加强对政府部门间合作问题的关注,并通过“大部制”改革、跨部门协调机制等方式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大部制”改革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关系调整,但没有形成顺畅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关系;建立协调机制对高效推动特定跨部门事项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推动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容易带来机构林立,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长效性、内生性不足等问题。并联审批是伴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产生、发展的一种促进审批效率提升的运行方式,外在形式上,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微观切口;内在本质上,并联审批通过流程优化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避免了组织机构变动和新的机构设置,有助于形成长效性、内生性的合作机制,是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一个必要切口。所以,基于现实问题与实践考量,本研究聚焦并联审批这一运行方式,对其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分析。那么,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通过何种机制、何种路径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这构成了本文要回答的核心问题。首先,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与合作困境共存,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探索有助于破解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难题。在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场域内,政府部门面临着两方面的挑战,一是行政体制改革的持续推进,二是经济、社会对公共服务需求的不断提升,而政府部门间合作是应对以上挑战的必然选择。合作需求是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逻辑起点,其形成源于两方面的因素,第一,实现更高效率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公共服务需求,是形成合作需求的直接原因;第二,提升政府整体效能以获得更大效用,是形成合作需求的深层原因。虽然,政府部门间合作具有理论上的基础和实践中的需求,但是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的政府部门间合作常常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产生合作困境。主要体现在“权责壁垒”使政府部门间整体性价值缺失、增加沟通成本、阻碍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使审批流程破碎、审批标准不一,导致合作执行难。那么,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为何?基于目标和行动的维度,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是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前者表现为,政府部门的“自利”导致部门间目标各异、政府部门的“利他”但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一致;后者表现为,分散化审批、流程破碎、信息不畅致使部门间行动不一致。但分化的组织结构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其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其次,并联审批作为探索政府部门间合作微观且必要的切口,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并联审批经历了萌芽、发展和相对成熟阶段,其发展历程中体现了各政府部门从简单的联合办公逐步转化为相互合作的过程。进一步地,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体现在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之中。第一,并联审批的形成过程包含了政府自身改革因素,以及来自群众和企业的经济社会因素,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也体现在政治和经济社会方面。政治方面,并联审批是产生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种创新方式,目的在于提升政府的审批效能;经济社会方面,并联审批是相对于串联审批的一种高效运行的审批方式,强调各审批部门的共同推进;基于以上方面,其有利于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并联审批的执行过程,强调一个部门或者窗口向申请人收取申请材料,通过后台并联式运行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受理,各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送达审批结果。为达此要求,并联审批基于组织载体进行集中审批、以优化流程为运行前提、以信息科技为技术支撑,从而有利于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从最终效果来看,并联审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表现为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的联合行动、增进了公共价值。但是,政府组织结构的分化不可避免、政府部门间的利益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和,这决定了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限度。最后,为了化解合作困境,实现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需要对政府部门间的目标和行动进行一致性协调。第一,基于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维度,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表现为,在行政体制改革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提升的公共服务需求的宏观背景下,跨部门行政审批中的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作,并联审批在不改变原有制度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基础上,以审批事项为中心,促进了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第二,通过组织、流程和技术三个方面,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组织方面,政务服务中心和行政审批局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组织载体;流程方面,审批流程的整体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运行前提;技术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是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技术支撑;以此为基础,并联审批促进了传统上以政府部门为核心的“职能驱动型”服务模式向以审批流程为核心的“流程驱动型”服务模式的转变,促进了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通过目标一致、行动一致,并联审批促进了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本文最后一章,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对前文的理论分析部分进行验证。第一,从合作需求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引发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但是,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存在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即“权责壁垒”导致形成合作难、“分割式”审批导致合作执行难;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在于相关部门间的目标不一致、行动不一致,分化的组织结构则是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第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不动产登记已经从简单的部门联合办公转化为部门间的相互合作,与此同时,从其形成过程和执行过程来看,具有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形成、行动一致生成的优势;并且,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取得了积极效果,但也因分化的组织结构使其具有一定的限度。第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主要体现在,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具体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维度;以及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具体包括组织载体、运行前提和技术支撑。综上,本研究的主要结论包括,第一,政府部门间合作困境的生成逻辑包括生成机理和深层诱因两个层面;第二,并联审批促进了政府部门间合作,但面对合作困境生成逻辑的不同层面,其有效性与有限性并存;第三,基于目标一致和行动一致构建的分析框架,能够对并联审批如何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进行解释,而目标一致、行动一致是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路径。
康俊莲[10](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 三、论文基本框架 |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第一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与基本问题 |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形成 |
| (一)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源起 |
| (二)日本行政法学与行政学的分化 |
| (三)广义与狭义的日本行政组织法学 |
| 二、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理论基础 |
| (一)国家有机体学说 |
| (二)国家法人学说 |
| 三、日本行政组织法学的基本问题 |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 |
| (二)行政主体问题 |
| (三)行政机关问题 |
| (四)三大问题的基本关系 |
| 四、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与现代型机能 |
| (一)机能的语义 |
| (二)日本行政组织的传统型机能及其特征 |
| (三)日本行政组织的现代型机能及其特征 |
| 第二章 行政组织权论:从“民主控制”到“弹性设置” |
| 一、行政组织权论及民主控制机能的出现 |
| (一)行政组织权问题的产生 |
| (二)官制问题与行政保留 |
| (三)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确立 |
| (四)行政组织民主控制机能的实现 |
| 二、组织权放松管制及行政组织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 (一)行政组织法定主义的缓和 |
| (二)本质性理论的导入 |
| (三)行政组织权论的发展 |
| (四)弹性设置机能的实现 |
| 第三章 行政主体论:从“确定责任归属”到“建构多元组织形态” |
| 一、行政主体论及其责任归属机能 |
| (一)公法人论的产生与发展 |
| (二)从公法人论到行政主体论 |
| (三)责任归属机能的实现 |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出现及其组织形态机能 |
| (一)行政主体二元论的出现 |
| (二)特殊行政组织的形成 |
| (三)组织形态多元化机能的发展 |
| 第四章 行政机关论:从“建立组织结构”到“实施任务分配” |
| 一、日本行政机关论的主要线索 |
| (一)行政官署论线索 |
| (二)行政官厅论线索 |
| (三)行政机关论的二元化 |
| 二、行政官厅论的产生与结构 |
| (一)行政官厅论的产生 |
| (二)行政官厅论的发展 |
| (三)行政官厅论的基本结构 |
| (四)传统行政机关论的组织结构机能 |
| 三、行政官署论的演进与变迁 |
| (一)行政官署论的发端 |
| (二)战后日本行政组织立法体系 |
| (三)《国家行政组织法》与新型行政机关概念 |
| (四)事务分配行政机关论的形成 |
| (五)新型行政机关论的任务分配机能 |
| 第五章 日本行政组织法理论及机能变迁的启示 |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议题及问题 |
| (一)我国行政组织法学的产生动因与主要议题 |
|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学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二、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的启示 |
| (一)日本行政组织权论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 (二)对我国行政组织法定问题的启示 |
| 三、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启示 |
| (一)日本行政主体、机关论演进及其机能变迁特征 |
| (二)中日两国行政组织法学的可比性基础 |
| (三)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主要问题 |
| (四)我国“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相关理论的改造路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背景 |
| 1.2.1 步入新时代:广大民众对群众性体育赛事需求增加 |
| 1.2.2 面对新环境: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迎来机遇与挑战 |
| 1.2.3 治理新格局: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驱动 |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方法 |
| 1.5.1 研究方法论 |
| 1.5.2 具体研究方法 |
| 1.6 研究创新之处 |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 1.6.2 研究视角创新 |
| 2 研究综述 |
| 2.1 文献综述 |
| 2.1.1 群众性体育赛事的相关研究 |
| 2.1.2 治理的相关研究 |
| 2.1.3 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的相关研究 |
| 2.1.4 协同治理模型构建相关研究 |
| 2.1.5 研究述评 |
| 2.2 核心概念 |
| 2.2.1 群众性体育赛事 |
| 2.2.2 协同 |
| 2.2.3 治理 |
| 2.2.4 治理机制 |
| 2.2.5 理论模型 |
| 3 理论基础 |
| 3.1 协同治理理论 |
| 3.1.1 协同治理的概念 |
| 3.1.2 协同治理的内涵 |
| 3.1.3 协同治理的本土化 |
| 3.1.4 协同治理的实践应用 |
| 3.2 其它相关的理论 |
| 3.2.1 利益相关者理论 |
| 3.2.2 协同优势理论 |
| 3.2.3 资源依赖理论 |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 4 社会治理视角下新中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发展历程回顾 |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历史阶段划分 |
| 4.1.1 起步与曲折阶段(1949—1965):政府一元化管理 |
| 4.1.2 停滞与异化阶段(1966—1976):深受“文革”运动影响 |
| 4.1.3 恢复与转型阶段(1977—1992):政社合作关系形成 |
| 4.1.4 协作与探索阶段(1993—2012):多元治理萌芽 |
| 4.1.5 协同与完善阶段(2013—):多元治理格局逐渐形成 |
| 4.2 新中国以来群众性体育赛事演变特征 |
| 4.2.1 赛事宗旨:从“为国”到“为民” |
| 4.2.2 办赛主体:从一元到多元 |
| 4.2.3 管理手段:从行政到综合 |
| 4.2.4 赛事效益:从“输血”到“造血” |
| 4.2.5 办赛空间:从封闭到开放 |
| 5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现实审视 |
| 5.1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缘起 |
| 5.1.1 制度改革:群众性体育赛事数量增加与各种问题并存 |
| 5.1.2 赛事治理: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客观要求 |
| 5.1.3 改革转型:传统的赛事管理路径出现“政府失灵” |
| 5.1.4 多元融合:协同治理主体互动关系亟待理顺 |
| 5.1.5 产业驱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内在需求 |
| 5.2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 |
| 5.2.1 政府:监管服务与部门协调 |
| 5.2.2 市场:资源配置与经费扩充 |
| 5.2.3 社会:公益服务与技术支持 |
| 5.2.4 个人:民众参与与资源整合 |
| 5.3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 |
| 5.3.1 国家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 5.3.2 地方层面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政策梳理 |
| 5.3.3 基于公共政策的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特征分析 |
| 5.4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困境 |
| 5.4.1 政府与社会地位失衡 |
| 5.4.2 政府部门权责模糊 |
| 5.4.3 多元主体利益冲突 |
| 5.4.4 治理过程协同不足 |
| 6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 6.1 理论模型构建研究设计 |
| 6.1.1 方法选择 |
| 6.1.2 样本选取 |
| 6.1.3 分析工具 |
| 6.2 理论模型构建过程 |
| 6.2.1 产生研究问题 |
| 6.2.2 资料收集 |
| 6.2.3 资料分析——实质性编码 |
| 6.2.4 理论建构——理论性编码 |
| 6.2.5 理论应用 |
| 6.3 理论模型阐释 |
| 6.3.1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整体性阐释 |
| 6.3.2 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核心要素阐释 |
| 6.4 关于理论模型严谨性的说明 |
| 7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 7.1 案例研究设计 |
| 7.1.1 案例验证思路 |
| 7.1.2 资料来源与收集 |
| 7.2 验证案例介绍 |
| 7.2.1 案例一:中国(京山)绿林网球·英雄会 |
| 7.2.2 案例二:陈仓区周末篮球联赛 |
| 7.3 理论模型案例验证 |
| 7.3.1 办赛环境 |
| 7.3.2 办赛主体 |
| 7.3.3 参与动因 |
| 7.3.4 协同引擎 |
| 7.3.5 互动行为 |
| 7.3.6 协同结果 |
| 7.4 案例验证结果与启示 |
| 8 我国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优化策略 |
| 8.1 双管齐下:优化赛事治理内外部环境 |
| 8.2 政社共治:完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 |
| 8.3 定权定责:明确政府赛事治理权责边界 |
| 8.4 互监互督:建立政府与社会双向监督机制 |
| 8.5 软硬兼施:加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治理保障 |
| 8.6 精准施策:针对赛事类型选择不同治理手段 |
| 9 研究结论、局限与展望 |
| 9.1 研究结论 |
| 9.2 研究局限 |
| 9.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件1:体育赛事管理部门访谈提纲 |
| 附件2:群众性体育赛事协同治理主体访谈提纲 |
| 附录3:调研照片 |
| 附录4:调研访谈内容节选 |
| 附录5: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 (一) 结构安排 |
| (二) 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 (一) 依据性标准 |
| (二) 创制性标准 |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 结语 |
| 附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第三节 论文结构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 三、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 |
| 第二节 文献的可视化分析 |
| 一、研究历程分析 |
| 二、研究内容分析 |
| 三、研究作者分析 |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内涵的相关研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内涵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 |
| 第四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相关研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监测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监测指标体系 |
| 第五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措施的相关研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历程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发展经验 |
| 第三章 研究设计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 一、研究问题 |
| 二、研究思路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经济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二、管理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三、政治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四、评价学相关理论及启示 |
| 第四章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构建 |
| 第一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与价值选择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取向:“以人民为中心” |
| 二、“以人民为中心”视域下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的价值选择 |
| 第二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依据与确立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依据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理论模型的确立 |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与思路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构建的思路 |
| 第四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初建与修订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初建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指标体系的修订 |
| 第五章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研制 |
| 第一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编制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的编制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的编制 |
| 第二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修订 |
| 一、基于经典测量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 |
| 二、基于项目反应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 |
| 三、基于经典测量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 |
| 四、基于项目反应理论修订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 |
| 第三节 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量表的评价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宏观监测量表的评价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微观监测量表的评价 |
| 第六章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监测 |
| 第一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理念与设计 |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基本理念 |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方案设计 |
| 第二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现状分析 |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指数分析 |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潜在类别分析 |
| 第三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差异分析 |
| 一、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认可度的差异分析 |
| 二、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差异分析 |
| 第四节 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监测的讨论与结论 |
| 一、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较高且存在较大差异 |
| 二、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投入的充分性有待提高 |
| 三、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存在显着省际与城乡不均衡 |
| 四、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政府职责的满意度有待加强 |
| 五、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相关利益者具有冲突性与一致性 |
| 六、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影响因素具有多层次性与复杂性 |
| 第七章 提高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发展水平的对策 |
| 第一节 把握起点:明晰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与政府主导性 |
| 一、明确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公共性 |
| 二、发挥各级政府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主导性 |
| 第二节 抓住要点:提升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与分配的有效性 |
| 一、构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 |
| 二、推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资源均衡配置 |
| 第三节 回归终点:办人民满意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 一、保障弱势家庭儿童优先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
| 二、强化以儿童发展为中心的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监测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 第二节 研究局限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四、研究内容 |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 五、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法 |
| (二)比较研究法 |
| 六、创新点 |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 (一)安全性原则 |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研究思路 |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 1.4.1 论文的创新 |
| 1.4.2 论文的不足 |
| 第2章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理论分析 |
| 2.1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界定 |
| 2.1.1 公共服务 |
| 2.1.2 公共服务供给 |
| 2.1.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
| 2.2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一般形式 |
| 2.2.1 单一主体体系 |
| 2.2.2 多元主体体系 |
| 2.2.3 多中心供给体系 |
| 2.2.4 合作性供给体系 |
| 2.3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约束条件 |
| 2.3.1 交易成本约束 |
| 2.3.2 公共属性约束 |
| 2.3.3 制度主义约束 |
| 2.3.4 网络嵌入约束 |
| 2.3.5 区域竞合约束 |
| 2.4 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 |
| 2.4.1 公共产品理论 |
| 2.4.2 公共选择理论 |
| 2.4.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 2.4.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 第3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历史演进及其特征 |
| 3.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演进 |
| 3.1.1 官制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45-1993 年) |
| 3.1.2 融合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1993-2006 年) |
| 3.1.3 官民共治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2006 年至今) |
| 3.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演进的特征 |
| 3.2.1 法规先行,完善制度建设 |
| 3.2.2 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本 |
| 3.2.3 竞争嵌入,发挥市场作用 |
| 3.2.4 目标明确,服务规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
| 3.3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治理解析 |
| 4.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官民协同治理的构成形式 |
| 4.1.1 政府是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主体 |
| 4.1.2 市场化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方式 |
| 4.1.3 社会组织是公共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构成 |
| 4.1.4 公民诉求是公共服务供给的出发点与归宿 |
| 4.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官民协同治理的动因 |
| 4.2.1 响应理论演变冲击,因应国际环境变化 |
| 4.2.2 缓解国家财政困境,实现政府角色转型 |
| 4.2.3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 |
| 4.2.4 引入多元参与主体,满足公众多样化服务需求 |
| 4.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官民协同运行机制 |
| 4.3.1 政府间协同机制 |
| 4.3.2 政府与民间事业者协同机制 |
| 4.3.3 民间事业者间协同机制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作用研究 |
| 5.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由中央政府构建 |
| 5.1.1 中央政府制定法律体系 |
| 5.1.2 构建公共服务组织架构 |
| 5.1.3 承担必要的公共服务职能 |
| 5.2 日本公共服务职能多由地方自治体承担 |
| 5.2.1 地方自治体承担公共服务的类型 |
| 5.2.2 地方自治体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 |
| 5.2.3 地方自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源构成 |
| 5.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形成于央地分权改革实践 |
| 5.3.1 地方分权改革动因 |
| 5.3.2 地方分权改革进程 |
| 5.3.3 地方分权改革成效 |
| 5.4 中央地方协调是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发展方向 |
| 5.4.1 制度协调 |
| 5.4.2 组织协调 |
| 5.4.3 事务协调 |
| 5.5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市场作用研究 |
| 6.1 “市场增进论”与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 6.1.1 市场增进论 |
| 6.1.2 市场增进论下的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 |
| 6.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实现途径 |
| 6.2.1 公企民营化 |
| 6.2.2 官民竞争与合作 |
| 6.2.3 民间竞争与合作 |
| 6.3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制度构成 |
| 6.3.1 民间委托制度 |
| 6.3.2 PFI制度 |
| 6.3.3 指定管理者制度 |
| 6.3.4 市场检验制度 |
| 6.3.5 PFS制度 |
| 6.4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效果 |
| 6.4.1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成效 |
| 6.4.2 日本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的问题 |
| 6.5 本章小结 |
| 第7章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的非营利组织作用研究 |
| 7.1 日本非营利组织基本情况 |
| 7.1.1 非营利组织内涵 |
| 7.1.2 日本非营利组织发展脉络 |
| 7.1.3 非营利组织类型 |
| 7.1.4 非营利组织的结构 |
| 7.2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
| 7.2.1 政府培育支持非营利性组织 |
| 7.2.2 政府向非营利组织委托公共事务 |
| 7.2.3 政府与非营利性组织协同合作 |
| 7.3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机制 |
| 7.3.1 公益活动的自发性 |
| 7.3.2 市场竞争的参与性 |
| 7.3.3 公共事务的受托性 |
| 7.3.4 市民社会的主体性 |
| 7.4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困境与解决 |
| 7.4.1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的主要困境 |
| 7.4.2 日本非营利性组织作用发挥困境的解决 |
| 7.5 本章小结 |
| 第8章 案例分析: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的运行 |
| 8.1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及其体系 |
| 8.1.1 日本公共危机管理 |
| 8.1.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 |
| 8.1.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 |
| 8.2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作用发挥机制 |
| 8.2.1 法律因应机制 |
| 8.2.2 监测预警机制 |
| 8.2.3 决策处置机制 |
| 8.2.4 信息沟通机制 |
| 8.2.5 市民救助机制 |
| 8.2.6 应急保障机制 |
| 8.3 日本公共卫生危机管理体系应对新冠疫情的效果 |
| 8.3.1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举措 |
| 8.3.2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的成效 |
| 8.3.3 日本新冠疫情应急管理存在的问题 |
| 8.4 本章小结 |
| 第9章 日本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对中国的启示 |
| 9.1 日本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不断完善的经验 |
| 9.1.1 立法先行,完善公共服务制度框架 |
| 9.1.2 政策引导,挖掘非营利组织作用 |
| 9.1.3 路径明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 9.1.4 协同治理,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主体供给机制 |
| 9.2 借鉴日本经验,完善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建设 |
| 9.2.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公共服务领域制度建设 |
| 9.2.2 强化市场作用发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 |
| 9.2.3 着力扶持社会组织,推进公共服务协同供给 |
| 9.2.4 夯实公民参与基础,拓展参与公共决策途径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个案价值 |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内容 |
| 三、研究创新 |
| 四、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 一、新时代 |
| 二、高新区 |
| 三、管理体制 |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 三、治理理论 |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 第三节 比照 |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 三、研究启示 |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 一、功能优化 |
| 二、职能转变 |
| 三、权力重构 |
| 四、机构改革 |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 结论 |
| 主要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 一、学术史回顾 |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 二、山西村政 |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 结语 |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述评 |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相关研究 |
| (二)并联审批相关研究 |
| (三)既有研究的启示与可供拓展的空间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之处 |
| (二)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概念界定、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概念界定 |
| (二)并联审批的概念界定 |
| 二、理论基础 |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 (二)无缝隙政府理论 |
| (三)协同学 |
| 三、分析框架 |
| 本章小节 |
| 第二章 政府部门间合作需求、困境及其生成逻辑 |
| 一、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发生场域、需求与困境 |
| (一)合作的发生场域: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 |
| (二)合作需求的形成 |
| (三)合作困境的外在表现 |
| 二、合作困境的生成机理:基于目标和行动的解释 |
| (一)目标不一致 |
| (二)行动不一致 |
| 三、合作困境的深层诱因:分化的组织结构 |
| (一)纵向关系:瓦解政府部门间合作意愿 |
| (二)横向关系:削弱政府部门间合作动力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其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 一、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 (一)并联审批的萌芽阶段(2001年以前) |
| (二)并联审批的发展阶段(2001-2012) |
| (三)并联审批的相对成熟阶段(2013年以来) |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 (一)形成过程:有利于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 (二)执行过程:有利于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 三、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效性 |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有限性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并联审批:跨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 一、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目标一致的形成 |
| (一)政治维度 |
| (二)经济维度 |
| (三)社会维度 |
| 二、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行动一致的生成 |
| (一)组织载体 |
| (二)运行前提 |
| (三)技术支撑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案例分析:以J省不动产登记改革为例 |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需求、困境及生成逻辑 |
| (一)合作需求 |
| (二)合作困境 |
| (三)生成逻辑 |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及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与效果 |
| (一)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的发展历程 |
| (二)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优势 |
| (三)不动产登记改革中并联审批促进政府部门间合作的效果 |
| 三、并联审批促进不动产登记改革中政府部门间合作的实现 |
| (一)目标一致的形成 |
| (二)行动一致的生成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启示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启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不动产登记改革案例相关材料收集 |
| 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一、选题的缘由 |
| (一)选题的背景 |
| (二)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 (二)研究的不足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 (一)食品安全 |
| (二)食品监管 |
| (三)权力配置 |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 本章小节 |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结语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