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1](2022)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 以经济效率目标为出发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平台经济领域,欧盟和美国反垄断法实施力度有很大差异,中国也明显呈现出两个阶段。这种差异需要解释,而经济效率目标构成了理解的出发点。通过福利标准,经济效率目标建立了统一、确定的分析框架。但这一分析框架也受到诸多因素的约束,并面临平台经济的挑战。《反垄断法》虽然明确了经济效率目标,但没有清晰的福利标准。当前对平台企业的高强度执法,更多是追求非经济效率目标的结果。作为多目标法律,非经济效率目标使得《反垄断法》更具现实回应性。不过,要实现更好的实施效果,仍需要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并在个案中进行更充分地说理。
刘英俊[2](2021)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背景下竞争政策实施的法治保障》文中提出竞争政策,是指保护、促进竞争的政策措施的总体。竞争是个"发现"的过程,有竞争才会有发明、有创造。人们无法准确地预测,哪种技术最有效,哪些产品最适合消费者的口味。所有不为大众知晓的技术,所有新近推出的产品都要经历市场的检验。推出的产品成功了,其价格就会高于平均成本。成功代表着获利,也激励着更多的创新。因此,在竞争这一发现过程中,供求之间的信息差异得以缩小。
方翔[3](2021)在《论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创新价值目标》文中认为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是经济学领域争讼不已的问题。反垄断法勿需拘泥于垄断还是竞争的市场结构更有利于创新的经济学桎梏,应基于创新实现过程的视角,正确理解竞争促进创新、创新加剧竞争的良性互动关系。创新根植于反垄断法既有的价值目标体系之中,是反垄断法隐而不彰的价值追求,但在数字经济时代,创新逐渐获得了独立地位,成为反垄断法主要乃至优先的价值目标。反垄断法通过维护竞争机制可塑造有利于创新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激发创新动力、提升创新效率、拓展创新空间,具备促进创新的基本功能。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立法宗旨中引入创新价值目标有其必要性,但不宜以"鼓励创新"的方式表述,替换为"促进创新"似更恰当。
江山[4](2021)在《美国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方法与观念反思》文中研究表明二十多年来,美国反垄断法的消极实施,放任了由垄断行为造成的市场集中度升高、竞争减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重新激活了反垄断的民粹主义,也推动了美国国会的数字市场反垄断立法议程。反思美国数字市场监管方法与观念,长期以来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化形成并固化的错误成本假定是症结,影响了数字市场监管的决策依据选择。当前,美国立法议案推动的从行为规制向主体规制的模式转变具有积极意义,但结果和成效均有待观察。对中国而言,更为关键的是明确数字市场反垄断中维护市场竞争的核心目标,在现行《反垄断法》结构下充分纳入数字市场相关考量因素,并确立数字市场反垄断法解释与适用中漏判成本大于误判成本的决策前提。
陈朵[5](202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关乎着民事程序与实体问题之间的有效衔接,更是发挥私人力量推动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前提。但是,我国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和标准,私人寻求反垄断民事救济的热情不高。我国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为受到垄断侵害的主体进行民事救济提供了立法支撑,对其原告进行资格界定时准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仅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标准,即出现了原告资格范围狭窄、主体类型不清、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造成反垄断民事诉讼制度发展进程缓慢。因此,有必要明确原告资格的范围、重构原告主体类型、规范原告判断标准,构建转嫁模式下原告资格认定规则、建立集体诉讼等相应配套机制。通过对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激发反垄断私人执行的积极性,使得反垄断法更好地维护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更好地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等目标,同时也可以丰富我国民事诉讼的相关机制。
侯一凡[6](2021)在《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公平竞争是建设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成为“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新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为了维护局部利益,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过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普遍存在,严重破坏了我国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避免行政机关对市场经济的不合理干预,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高度“竞争性”的市场坏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应运而生。2016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明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行政机关制定政策措施之初,就开始发挥公平竞争审查事前预防和及时纠正的作用,促使行政机关制定、出台政策友好型的公共政策。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为实现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重要制度工具未被纳入反垄断法律体系之中,其所依据的《意见》和2017年五部联合颁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属于“软法”范畴,法律效力较低。同时,反垄断执法薄弱、司法保障不完备制约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本文借助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法解释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为基础,分析出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层面,多角度、全方位的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基本思路。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绪论。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这一研究问题的背景、目的、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进行简单介绍,并且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的观点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后续的撰写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理论问题分析。本章主要是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历史沿革以及价值追求进行阐述,并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竞争评估、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等进行了概念辨析,为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供了理论和逻辑基础。第三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立法现状及问题分析。本章主要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实施现状,并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立法层面、执法层面、司法层面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本章以美国、日本、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实施状况为研究对象,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先进经验,为推进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经验借鉴。第五章是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本章重点针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从立法、执法、司法层面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良性发展提出了完善建议。
杜娟[7](2021)在《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并购的迅速发展以及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方式也逐步由绿地投资向外资并购为主转变。在外资并购中,无论是对于我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驰名商标均体现出巨大的价值及多元的功能,存在加强乃是特别的保护需求。我国企业引进外资的目的与外资进入我国市场的目的往往是不同的。我国企业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带来先进的技术或是经营管理经验;外国投资者则是希望并购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拓展中国市场和销售渠道,或利用中国市场的成本优势拓展产能、延展产品生产线。如何在双方的合作中实现互利共赢至关重要。首先,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是动态的。在早期的外资并购中,由于国内企业对驰名商标潜在价值认识不足,涉及的驰名商标价值未得到公正评估、驰名商标被外方无偿使用、驰名商标受到外方排挤退出市场,以及驰名商标归属权丧失,成为了外资并购中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的主要情形。在经历了早期驰名商标流失的阵痛之后,我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保护自身驰名商标的重要性,但是这种保护更主要集中于企业进行外资并购的准备阶段。在外资并购协议的签订阶段,如何科学设置我方驰名商标保护的有关条款至关重要。此外,在科学有效的并购协议签订之后,一旦外资企业不执行并购协议,合资企业经营运转不佳,最后致使我国驰名商标流失,是近年来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新生情形。其次,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宏观政策层面来说,我国利用外资产业结构政策对指导我国引进与利用外资、规范与管理外资的产业方向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导致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外商投资在我国享有“超国民待遇”的情况持续了较长一段时间。第二,无论是我国国内的反垄断法还是有关规制外商投资的立法,均有不足之处。就反垄断法而言,一方面,我国关于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仍待完善;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商务部在否决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的理由之中,亦未提及避免我国驰名商标流失这一因素。就外资立法而言,《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我国对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十三条涉及在外资并购中的经营者集中问题,第三十五条正式引入了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但是均是概括性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的跟进规则,距离保证制度的有效运作和实施仍存在改进空间。第三,就我国目前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而言,存在着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的现象,尤其体现在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的规制不足。第四,从企业层面来说,在商定并购协议条款的过程中,我国企业缺乏确立专门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或是附件的意识。同时,我国企业存在未能通过尽职调查识别恶意收购,以及忽视对于己方驰名商标价值评估的情况。而跨国公司则往往通过低估中方商标价值,冷藏、淘汰或是淡化中方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以及限制开发和独享的方式,削弱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市场竞争力,致使这些驰名商标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中“被市场规则淘汰”。如果一份并购协议的条款可能致使我国企业驰名商标流失,那么至少从知识产权资源保护的视角来看,企业双方的利益未能达到平衡,即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的利益处于失衡状态。再次,鉴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表现与成因的复杂性,在解决该问题时需遵循以下导向。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保护自然有其重要性,在外资并购发展中驰名商标不断流失的情形下,更有着紧迫性。然而,这种保护也需有适度性。外资并购从本质上来说是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企业自身的事务应当由企业自身决定。但是,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不仅关乎我国企业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国家产业安全利益,甚至是消费者的利益。外资并购中的驰名商标流失,将会致使相关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从而产生利益失衡的情形。因此,为了实现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我国企业在进行外资并购时,应当充分调查外国投资者的并购动机,找寻相对公平正义内涵。一方面,利益与公平、正义价值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对于驰名商标如果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将会有助于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相对公平”。另一方面,在涉及驰名商标的外资并购中,无论是我国的国内法,还是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应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最后,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建议。第一,尽管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控制规则已经有所改进,但在外资企业合并控制方面仍有改进空间。巴西经济保护和管理委员会在高露洁棕榄收购巴西科里诺斯一案中的审查决定,以及南非竞争法庭在雀巢收购辉瑞一案中的相关裁决,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第二,明确外资并购中涉及驰名商标反垄断审查的标准。例如,反垄断审查应当明确,外资企业完成外资并购,是否会在获得我国驰名商标的情况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带来负面效应。第三,建立一个从产业政策制定部门和宏观经济部门负责维护、再到多部法律和产业政策法规共同作用的法律法规体系,发挥法律的整体合力。第四,从外资立法层面而言,我国目前的外资立法仍有细化完善的空间。一方面,外资立法应当引导规范外商投资方向,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另一方面,外资立法宜引导规范外资并购行为,明确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标准。第五,区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合作战略上宜有所区别。完善我国已经签署或是正在谈判的双边投资条约,加强对于侵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利益行为的规制。第六,我国企业应当科学设置外资并购协议中的驰名商标保护条款,完善外资并购协议中关于驰名商标利用和保护的规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正确分析外国投资者选择我国企业作为并购目标的真实目的,理性评价外国投资者;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综合采用多种不同的评估方法,以求最终确定的评估价值能最大限度地接近被评估的驰名商标的真实投资价值。
郑丽娟[8](2021)在《反垄断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垄断案件频发,并且引发了人们的热议,我国在此期间也出台了一些政策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这意味着我国越来越重视反垄断。而对于规制反垄断行为有重要价值的承诺制度,仍然值得我们关注。2019年以来,为了加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我国颁布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办法》和《禁止垄断协议暂行办法》等两部规章。同时,为了指导承诺制度的适用,还出台了《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力求提高执法机构的执法透明度。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反垄断法》也急需修订,我国于2020年也出台了《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此背景下,为了促进承诺制度朝着合理方向发展,我们有必要对该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缺少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等进行研究。承诺制度对于规制违法垄断行为,消除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带来的危害有着积极的意义。我国自2008年《反垄断法》中引入承诺制度后,在此后的10余年间,我们从关注承诺制度的理论构建转变到注重承诺制度的实践运用,这充分彰显了承诺制度的重要性。但是,由于承诺制度的主体为涉嫌垄断的经营者和执法机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承诺制度影响的潜在主体,却往往得不到重视。他们的权益会因为适用承诺制度而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并且在受损失后得不到及时救济;加之执法机构在决定适用承诺制度的过程中更加关注效率价值,从而会忽视承诺决定的达成是否会损害到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此,关注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是有必要的。本文基于我国当前承诺制度适用的现状,从基础理论入手,挖掘利害关系人在承诺制度运行中权益可能存在损失的问题,通过实证、对比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探索出可行的对策对利害关系人权益进行保护,这是本文的主要写作思路。而文中最重要的部分是结合最新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分析在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指南之后,对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有了那些突破性的规定,以及仍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正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对承诺制度及利害关系人的相关内容作了概述。介绍了承诺制度,明确界定承诺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提出本文的研究是基于狭义的利害关系人来论述。发现承诺制度的适用为反垄断执法带来一系列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会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第二部分,从立法和执法两个维度对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归纳和描述。通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梳理,结合执法数据及典型案例等分析,得出在利害关系人保护方面我们还存在立法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利害关系人缺乏参与途径、监督制度不完善、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救济等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通过对我国承诺制度有影响意义的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介绍了美国的同意令和同意判决、欧盟的承诺决定,并对保护我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定启示:应当注重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注重适用承诺制度的监督。第四部分,针对上文总结归纳出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立法和公开机制、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完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等措施来实现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保护。
王帅[9](2020)在《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研究一直是学界历久弥新的讨论话题。从学理上讲,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同等适用反垄断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涉及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时,备受期待的反垄断法却因规范供给明显不足而出现规制“真空”,此状态既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运行,亦无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亟需依赖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从微观维度出发,确保市场有效竞争就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政府不因市场主体所有制之原因而予区别对待,在此原则下各市场主体应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平开展市场竞争、同等受到国家保护。反映于反垄断法层面,即为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当同等适用反垄断法,前者并不当然享有豁免权。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反垄断法在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盘活市场活力和释放市场潜力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并不存在因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使得国企获得垄断豁免的理论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在我国基本国情视阈下如何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和激发市场竞争活力,而此与反垄断法之追求不谋而合,应当结合即将开展的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进行相应的完善研究。论文的整体框架分为绪论、主体和结语三部分,主体部分为论证过程,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在竞争中性原则要求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背景和意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呈现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之加以规制的学术思想、梳理文章研究的重难点并表明在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阐述文章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逻辑主线,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基本概念释义。通过对垄断、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等经济法学内常见的概念进行特定的解析与释义,呈现作者欲想表达的态度进而为全文划定写作的理论范围和内容基调。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在适用反垄断法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脉络,梳理出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盘活市场活力是我国政府孜孜不倦的追求,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规制不力、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第三章,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对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规制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理论解析)。首先,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视角出发探讨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即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垄断结构上的正当性;其次,从反垄断法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出发阐释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从经济学理论、法律文本和所有制结构的纬度表明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可行性。第四章,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探讨完善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措施)。在竞争中性视角下,结合深化经济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围绕国有企业如何具体适用反垄断法这一问题从确立立法体例、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指南、规章条例等配套文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语。通过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适用的逻辑分析,归纳出虽然当前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不可因此而忽视反垄断法在未来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对反垄断法加以完善以提升国有企业的适用性进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论。
吴琼[10](2019)在《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是建立在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而终止调查的反垄断执法方式。相比传统的执法方式,通过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的方式,对于执法机关而言,能够在节约执法成本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提高执法效率,使得反垄断法执法的效率中心价值取向能够得以实现。然而作为反垄断价值实现的方式之一,执法和解制度的目标不仅仅在于单纯的提高执法效率,而是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努力去寻求衡平的方法,一方面要对于垄断行为,特别是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垄断行为予以打击,而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增多且调查难度不断提高的垄断案件要予以即时的处理,而执法和解制度就是为满足这种现实需要的一种制度设计,已经逐渐成为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提高执法效率方面的主要选择之一。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首先,公法私益化理论在现代国家治理理论中不断得到重视和完善为执法和解制度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学、法学理论基础;其次,成本-收益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为执法和解制度提供了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同时,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该制度的立法中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制度并且在执法领域也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步。通过对国外先进的立法和执法经验进行借鉴,同时针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本文力图针对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执法和解制度做一个全面、深入的研究,目标是对于我国现有制度构建提出一个相对完善的并且对于我国特殊国情有较强针对性的执法和解制度建议。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和解制度概念的法律界定、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分析、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和解协议监督和执行,紧密围绕执法机关、被调查经营者、第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博弈展开。本文的研究目的围绕着三个层面,首先是对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概念界定等方面问题多层次、多维度的进行研究;其次是通过主要发达国家对于该制度的介绍、借鉴和比较为我国的立法、执法实践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第三是针对我国的立法实践,特别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对于执法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主要通过以下五种研究方法来实现以上目标,第一是文献分析法,通过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解制度的制度构建、发展演进进行综合考察;第二是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上述国家的立法与执法实践与我国的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特别是在制度的启动条件、第三人保护、执法机关与经营者间的利益博弈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三是历史分析法,主要是通过研究美国、欧盟等国家执法和解制度生成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原因和目的、在充分考虑研究对象所处的历史、经济、政治、法律、人文的环境,得出其发展规律、演变趋势以及历史意义;第四是实证研究法,仅仅围绕美国和欧盟近年来的典型代表案例,以及综合分析从2008年-2018年十年间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的竞争执法报告,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为理论研究提供检验标准;第五是法经济学分析法,对执法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启动、执行等效果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在论述的过程中,本文围绕着执法和解本质是什么?为什么进行和解?怎样和解?主体之间的利益纠葛是什么?我国的现实情况和应该如何完善,这样一个路基思路进行。追求的目标是如何在反垄断法价值目标框架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执法和解的作用,限制其弊端的影响。本文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现实的意义的,并且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具体体现在:首先,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国外的研究成果中对于反垄断执法和解中最为核心的和解契约、和解制度的主要制度构成、和解制度与其他执法制度的关系问题涉及不多,而国内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界定、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比较研究、和解使用范围和条件、和解决定的内容、变更及其执行、以及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特殊性等内容缺少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之前很多研究的内容已经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予以规定和完善。而本文将建立在《指南(征求意见稿)》发布后的背景下,将对其内容中较少研究的薄弱环节和空白地带进行深入研究,拓展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研究内容,并希望通过系统化的研究得出科学、合理、全面的认识与结论。其次,对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界定,本文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关于和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提出了效率中心主义价值取向的观点,即和解制度应以效率为中心,同时兼顾公平;第二,对反垄断执法和解程序在性质上属于非正式程序的主流观点进行评析,提出了正式程序的观点;第三,提出了反垄断执法和解不会降低反垄断法威慑力度的观点;最后,对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及有效运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是勾勒出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大体轮廓。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和不够完善。因此,本文在借鉴欧美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之后,检审了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立法及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了运行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试图通过综合对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执法和解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发展,并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我国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若干建议。首先,在制度价值目标上,要坚持效率中心的价值取向,使该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其次,在立法层面上,要不断完善规则的同意性和准确性,特别是在案件适用范围方面,制度是能够实现价值的核心因素之一。并且要综合考虑竞争危害、产业特征、市场类型等因素后,在平衡执法机关和经营者、第三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基础上,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在执法层面上,要加强执法机关对于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以及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制度。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 背景与问题 |
| 二、 经济效率目标及其法律意义 |
| (一)经济效率目标的内涵与应用 |
| (二)经济效率目标的法律意义 |
| 1.构建了可适用的分析框架 |
| 2.便于引入量化的经济分析工具 |
| 三、 经济效率目标的构建差异与现实意义 |
| (一)差异性的基本影响因素 |
| 1.福利标准的选用 |
| 2.经济学理论、工具的应用能力 |
| 3.对市场的信任程度 |
| (二)平台特性带来的挑战 |
| 第一,如何判断平台所面临的竞争约束。 |
| 第二,福利效果的计算。 |
| (三)基于经济效率目标对中国法实施的评价 |
| 四、 非经济效率目标下的实施差异与现实意义 |
| (一)非经济效率目标的现实需求 |
| 1.非经济效率目标推动了反垄断法的诞生 |
| 2.经济力量集中的多维影响 |
| 3.反垄断法被取代的风险 |
| (二)非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 |
| 1.豁免条件与非经济效率目标 |
| 2.基于非经济效率目标直接认定违法 |
| 五、 结 语 |
| 一、以区域协调发展理念统筹竞争政策的差异化实施 |
| (一)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对竞争政策实施的应然要求 |
| (二)区域协调发展理念下竞争政策差异化实施的具体表现 |
| 1.竞争政策对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让步” |
| 2.出于环境保护的考虑而排除竞争政策的实施 |
| 3.为了化解社会性问题而限制竞争政策的实施 |
| (三)区域协调发展理念下竞争政策差异化实施的法治保障 |
| 二、把握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和“弹性” |
|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和“弹性” |
| (二)“刚性”和“弹性”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要求 |
| (三)公平竞争审查“刚性”和“弹性”的法治保障 |
| 三、保障地方性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和灵活性 |
| (一)地方性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 |
| 1.地方性反垄断执法的统一性的内涵及意义 |
| 2.地方性反垄断执法统一性的应然要求 |
| (二)地方性反垄断执法的灵活性 |
| (三)统一性和灵活性的法治保障 |
| 四、结语 |
| 一、经济学论争的再检视及其超越 |
| (一)竞争与创新关系的经济学迷思 |
| (二)反垄断法对经济学论争的超越 |
| 1. 在分歧中澄清误区 |
| 2. 在争鸣中凝聚共识 |
| 二、反垄断法引入创新价值目标的理论基础 |
| (一)创新是否能作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 |
| (二)透视反垄断法创新价值的三个维度 |
| 1. 作为竞争方式的创新 |
| 2. 作为动态效率的创新 |
| 3. 作为消费者福利目标的创新 |
| (三)平衡创新与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冲突 |
| 三、反垄断法促进创新功能效果的实现方式 |
| (一)创新功能是反垄断法自身所具有的可行性能力 |
| 1. 施加创新竞争压力,激发创新动力 |
| 2. 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提升创新效率 |
| 3. 破除垄断因素制约,拓展创新空间 |
| (二)正确认识反垄断法创新功能的边界 |
| 四、余论:创新视角下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的修订 |
| (一)《反垄断法》引入创新价值目标的必要性 |
| (二)《反垄断法》第1条修订的具体建议 |
| 美国数字市场监管的现状与挑战 |
| (一)美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消极现状 |
| (二)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紧迫性 |
| 美国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重点议题 |
| (一)美国数字市场的垄断行为 |
| (二)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的反垄断法案 |
| 美国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决策依据重估 |
| (一)美国反垄断法解释的学派化悖论 |
| (二)美国数字市场监管的决策依据选择 |
| 对中国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启示 |
| (一)中国数字市场反垄断监管的价值取向 |
| (二)《反垄断法》中纳入数字市场因素 |
| (三)调整数字市场反垄断法解释的决策前提 |
|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概述 |
| (一)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 |
|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 1.受损害标准 |
| 2.受影响标准 |
| (三)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类型 |
| 1.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 2.间接购买者的原告资格 |
| 3.群体受害者的原告资格 |
| (四)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确定的必要性 |
| 1.有利于民事诉讼程序法解释论的发展 |
| 2.有利于反垄断私人执行的有效实施 |
| 二、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研究 |
| (一)域外国家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 |
| 1.美国的相关规定 |
| 2.英国的相关规定 |
| 3.德国的相关规定 |
| 4.日本的相关规定 |
| (二)域外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比较与启示 |
| 1.比较 |
| 2.启示 |
| 三、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考察 |
|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现状 |
| (二)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现状 |
| 1.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概况 |
| 2.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践现状 |
| (三)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中存在的问题 |
| 1.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狭窄 |
| 2.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类型不清 |
| 3.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判断标准模糊 |
| 4.反垄断集体诉讼机制缺失 |
| 四、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建议 |
| (一)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具体建议 |
| 1.明确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
| 2.重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主体类型 |
| 3.构建转嫁模式下原告资格认定规则 |
| 4.规范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判断标准 |
| (二)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配套机制 |
| 1.设立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 |
| 2.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率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创新点 |
| 第二章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理论问题分析 |
| 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界定 |
| 2.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概念 |
| 2.1.2 相关概念辨析 |
| 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
| 2.2.1 国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2.2.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
| 2.3.1 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 2.3.2 营造法治化市场竞争秩序 |
| 2.3.3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
| 第三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及问题分析 |
| 3.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现状考察 |
| 3.1.1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基础 |
| 3.1.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状 |
| 3.2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问题分析 |
| 3.2.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 3.2.2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执法机制不健全 |
| 3.2.3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司法保障和监督机制不完备 |
| 第四章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借鉴 |
| 4.1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探索 |
| 4.1.1 美国 |
| 4.1.2 日本 |
| 4.1.3 欧盟 |
| 4.1.4 澳大利亚 |
| 4.2 域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经验的借鉴分析 |
| 4.2.1 坚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入法 |
| 4.2.2 建立权威的外部审查机构 |
| 4.2.3 确立广泛的审查对象 |
| 4.2.4 加强公平竞争的司法审查 |
| 第五章 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完善对策 |
| 5.1 立法层面 |
| 5.1.1 提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层级 |
| 5.1.2 加强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性 |
| 5.1.3 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制度的构建 |
| 5.2 执法层面 |
| 5.2.1 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中心的审查机构 |
| 5.2.2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执法的程序规则 |
| 5.2.3 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联动性 |
| 5.3 司法层面 |
| 5.3.1 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私人救济 |
| 5.3.2 加快建立行政公益诉讼 |
| 5.3.3 确立公平竞争审查的司法审查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
| 三、研究方法、预期创新与难点 |
| (一)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 (二)本文的创新点、难点 |
| 四、论文框架等内容 |
| 第一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提出 |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价值巨大且功能多元 |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 |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特殊功能 |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的表现 |
| (一)早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 (二)近期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的流失 |
| 第二章 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成因分析 |
| 一、宏观经济政策导向的影响 |
| 二、国内执法不力及法律规制不足 |
| (一)反垄断执法不力 |
| (二)外商投资法律中相关规制不足 |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衡平关照不足 |
| 四、企业层面原因 |
| (一)并购协议中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设置不足 |
| (二)外资并购中外国投资者与我国企业利益失衡 |
| (三)外国投资者实施商标策略削弱驰名商标市场竞争力 |
| (四)我国企业对驰名商标保护意识不足及保护手段不力 |
| 第三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导向 |
| 一、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保护的适度性 |
| 二、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相关主体利益平衡的实现 |
| 三、外资并购中商标权保护的基本逻辑 |
| (一)并购准备阶段 |
| (二)并购执行阶段 |
| (三)并购整合阶段 |
| 第四章 解决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问题的路径 |
| 一、域外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一)美国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二)欧盟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三)其他国家经验对我国外资并购中驰名商标流失应对的启示 |
| 二、反垄断法和外资立法层面 |
| (一)反垄断立法的完善与执法的加强 |
| (二)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 |
| 三、投资条约中知识产权利益的再平衡 |
| 四、企业层面 |
| (一)外资并购协议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科学设置 |
| (二)我国企业通过尽职调查避开外国投资者恶意收购 |
| (三)我国企业通过价值评估明确自身驰名商标价值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 一、研究方法 |
| 二、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概述 |
| 第一节 反垄断承诺制度 |
| 一、承诺制度的含义 |
| 二、承诺制度的特征 |
| 三、承诺制度产生的原因 |
| 第二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
| 一、利害关系人的含义 |
|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
| 第三节 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 |
| 一、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
| 二、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 第二章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现状 |
| 一、立法现状 |
| 二、执法现状 |
| 第二节 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 一、立法不完善 |
|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
| 三、利害关系人缺失参与途径 |
| 四、监督制度不完善 |
| 五、利害关系人难以获得救济 |
| 第三章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考察与启示 |
| 第一节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考察 |
| 一、美国 |
| 二、欧盟 |
| 第二节 域外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启示 |
| 一、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 |
| 二、注重对适用承诺制度的监督 |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承诺制度中利害关系人权益保护的建议 |
| 第一节 完善立法 |
| 一、细化有关规定 |
| 二、健全立法体系 |
| 第二节 完善公开机制 |
| 一、充分公开信息 |
| 二、明确公开平台和内容 |
| 第三节 完善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 |
| 一、完善公众评议制度 |
| 二、适用听证制度 |
| 第四节 完善监督机制 |
| 一、完善定期报告制度 |
| 二、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
| 第五节 完善利害关系人救济途径 |
| 一、完善一般救济途径 |
| 二、引入其他救济途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 |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 第一章 基本概念释义 |
| 第一节 垄断 |
| 一、竞争与垄断 |
| 二、不同语境下的垄断类型 |
|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 |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 二、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指向 |
| 第三节 竞争中性的由来与本土化 |
| 一、竞争中性的起源及演进 |
| 二、竞争中性的本土化法制要求 |
| 第二章 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演进 |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空白期 |
| 二、反垄断制度的酝酿期 |
| 三、多法并存的共生期 |
| 四、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期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基于垄断的不正当优势 |
| 一、经济性垄断问题突出 |
| 二、行政性垄断偏向保护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制度样貌 |
| 一、高效统一的宏观反垄断体系尚未建立 |
| 二、反垄断法微观规范供给明显不足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 |
| 第一节 基于垄断结构视角的正当性理论 |
| 一、经济学视角的市场失灵理论 |
| 二、法学视角的社会公共利益理论 |
| 三、政治学视角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 |
| 第二节 基于价值追求视角的规制必要性 |
| 一、垄断有损市场竞争秩序 |
| 二、垄断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
| 三、垄断侵犯竞争弱者和消费者权益 |
| 第三节 基于垄断行为视角的规制可行性 |
| 一、与经济学理论相契合 |
| 二、同法律文本相吻合 |
| 三、和所有制结构不冲突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规制国企垄断行为的体例选择 |
| 一、以反垄断法为主的规制体例 |
| 二、以反垄断法为辅的规制体例 |
| 三、我国当前的立法体例及应然选择 |
| 第二节 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 |
| 一、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及豁免范围 |
| 二、重新制定行业垄断标准 |
| 第三节 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 |
| 一、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 二、妥善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
| 三、强化“三合一”后的反垄断执法 |
| 第四节 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及救济制度 |
| 一、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 |
| 二、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救济制度 |
| 第五节 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的配套文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
| 1.3.1 研究目的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研究思路与内容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的难点、创新和不足 |
| 1.5.1 研究的难点 |
| 1.5.2 研究的创新点 |
| 1.5.3 研究的不足 |
| 第2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概念的界定 |
| 2.1 和解制度的内涵 |
| 2.1.1 民事和解制度 |
| 2.1.2 刑事和解制度 |
| 2.1.3 行政和解制度 |
| 2.2 执法和解的含义 |
| 2.2.1 执法和解的定义 |
| 2.2.2 反垄断法的执法模式 |
| 2.2.3 执法和解的法律性质 |
| 2.3 执法和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 2.3.1 执法和解与反垄断法和解 |
| 2.3.2 执法和解与卡特尔和解 |
| 2.3.3 执法和解与宽恕 |
| 第3章 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分析 |
| 3.1 理论基础 |
| 3.1.1 公法私益化理论 |
| 3.1.2 成本-收益理论 |
| 3.1.3 社会正义理论 |
| 3.2 价值分析 |
| 3.2.1 社会整体效率价值 |
| 3.2.2 实质公平价值 |
| 3.2.3 社会效率与实质公平价值的关系 |
| 第4章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 4.1 我国执法和解的现状 |
| 4.1.1 适应性分析 |
| 4.1.2 立法概况与实践探索 |
| 4.1.3 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立法的主要特点分析 |
| 4.2 我国执法和解存在的问题 |
| 4.2.1 案件适用范围过窄 |
| 4.2.2 程序制度不健全 |
| 4.2.3 公共利益保护机制不足 |
| 4.2.4 第三人利益保障存在缺失 |
| 第5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适用范围 |
| 5.1 适用范围模式的选择 |
| 5.1.1 宽松模式 |
| 5.1.2 严格模式 |
| 5.2 适用范围选择之消极界定 |
| 5.2.1 排除具有严重影响的垄断行为 |
| 5.2.2 排除执法成本较高的案件 |
| 5.2.3 排除多个企业垄断行为案件 |
| 5.3 适用范围选择之积极界定 |
| 5.3.1 行政垄断行为的适用 |
| 5.3.2 高科技和新型案件的适用 |
| 5.3.3 现行执法和解制度适用范围的细化 |
| 第6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的程序 |
| 6.1 规制执法和解的程序启动 |
| 6.1.1 程序启动的方式 |
| 6.1.2 程序启动的条件 |
| 6.2 健全执法和解的执行程序 |
| 6.2.1 明确规则的统一性与准确性 |
| 6.2.2 监督和解协议的执行 |
| 6.2.3 化解执法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博弈 |
| 第7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中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 |
| 7.1 执法和解作用于公共利益之成本效益分析 |
| 7.1.1 内部成本的分析 |
| 7.1.2 外部成本的分析 |
| 7.2 平衡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
| 7.2.1 限制执法权的行使条件 |
| 7.2.2 规范和解协议的订立程序 |
| 第8章 完善我国反垄断执法和解中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机制 |
| 8.1 我国执法和解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
| 8.1.1 法律层面的保护 |
| 8.1.2 司法解释层面的保护 |
| 8.1.3 部门规章层面的保护 |
| 8.2 第三人权益保护失衡的原因分析 |
| 8.2.1 案件信息公示的不畅通 |
| 8.2.2 意见表达权行使的不畅通 |
| 8.2.3 寻求救济的渠道不畅通 |
| 8.3 我国执法和解制度中第三人权益保护的机制构建 |
| 8.3.1 案件信息公示制度的完善 |
| 8.3.2 权力制约机制保障参与权的充分行使 |
| 8.3.3 完善第三人救济权的行使 |
| 第9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