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黄小龙[1](2021)在《深度伪造司法渗透的法治风险及应对策略》文中研究说明深度伪造具有的虚拟现实特性使其正逐渐成为一项"颠覆性"技术,并不断冲击着人们"眼见为实"的事实认知观念。实践中,深度伪造具有向司法领域渗透的高度现实风险,司法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面临严重的挑战。对此,一是司法机关应当适应深度伪造技术的威胁,完善视频证据准入和审查制度;二是强化深度伪造技术法律规制,明确其使用规范和法律责任,确保技术合法使用;三是依托新兴技术,推进深度伪造风险治理的智能化、技术化;四是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法律+技术"的双料复合型法治人才队伍。
姚天冲,张诗曼[2](2021)在《我国统一法律适用下的电子证据规则》文中研究表明电子证据是互联网普及与现代科技发展孕育而生的新型证据形式,近年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运用与作用有目共睹,人类已经进入电子证据的时代。但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以及立法的滞后性,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滋生了规则滥用与审判标准不一等弊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出台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规范性文件,打破了电子证据规则适用的乱象,因此在电子证据规则领域统一法律适用乃大势所趋。
夏银凤[3](2021)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过程探究》文中研究表明电子证据从2013年起作为法定证据类型出现在诉讼中,统计发现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应用较为广泛,信息技术的发展与人们日益提高的维权意识使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产生了独特火花。探究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过程对于全面了解电子证据的特性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有助于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好地应用电子证据。因此文章着眼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过程,从收集、举证、质证三个维度进行实证分析,对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认定过程的现状进行探究并对其认定过程提出创设性建议。
张星[4](2021)在《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智慧法院,构建电子证据存证平台,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电子证据领域,其实质就是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在信息化轨道上进行司法体制改革。随着5G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的广泛使用将会成为一种趋势。由于传统的电子证据是通过电子形式储存,具有易改性、安全性不高等特点,而区块链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存储、不可篡改等特点,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电子证据记录的保存,保证了电子证据的稳定性、防篡改性,从根本上扭转了传统电子证据真实性难以鉴定、法院采信度较低的局面。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适用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配套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形成体系,在电子证据存证、保全、认证等环节尚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为了构建现代化的审判体系,提高法院的审判能力,完成智慧法院的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程序,严格管理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以保证区块链电子证据更好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运用,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诉讼效率,实现数字正义,从而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樊新宇[5](2021)在《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活动中往往是以电子证据作为主要审查对象的,电子证据对于审理和裁判网络纠纷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脆弱性,与传统的民事证据相比较,更容易失真且难以识别。根据我国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互联网法院的电子证据存在诸多问题,如异步审理模式对集中审理原则的挑战,庭审秩序的无章降低庭审质证、辩论质量,法官对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审查不够重视等。通过借鉴域外国家法院电子证据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可以从原则性遵守集中审理原则、追求庭审实质化,制定相应的互联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重视认定电子证据相关性等方面完善我国互联网法院的民事证据制度。对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升网络纠纷案件审理与判决的质量,提高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公信力。
吴小芳[6](2021)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研究》文中提出微信软件已经成为使用人次最多、覆盖年龄范围最广的社交软件平台,而随着信息网络,手机用户的不断增长,微信用户数也将不断增长,微信记录渗透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微信内容覆盖的案由也将越来越多。微信记录按照内容的形式可以划分为文字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图像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链接信息记录、转账信息记录。微信记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也使其成为诉讼案件中的重要证据材料。在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被确认以前,微信记录就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但因为缺乏相应的立法规定和配套机制,导致其一直被排除在外。2012年《民事诉讼法》给予了电子数据法定证据形式地位,电子数据开始正式进入民事诉讼领域,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仍然持谨慎态度,仅仅赋予其法定证据的地位,对其适用仍然含糊不清,无法引导法律工作者工作。而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若干证据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做出具体规定,对于完善电子证据的原件规则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提供了立法依据,对微信记录进入诉讼领域发挥其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新出台的法律规定为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微信记录的原件问题,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司法实践中微信记录真实性的审查判断集中在微信记录主体身份确认、原始载体核对。但微信软件采取“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管理原则,微信昵称一般不会是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当事人要举证证明微信用户的真实身份存在困难。实践中微信记录举证形式主要是截图打印,但聊天记录能够被轻易删除而不在打印件中留下痕迹造成内容真实性不明。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始终缺乏相应的判断标准和机制规范,微信聊天不同于正式书面文件,其社交软件的属性决定了其微信记录内容存在随意性。频繁出现的表情包含义丰富不同的人可能存在不同理解对于判断关联性造成阻碍。虽然实践中对于微信记录的合法性少有质疑但事实上微信记录具有高度隐私性,对于合法性审查判断缺乏重视。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直对于证据证明力没有直接规定,缺少普遍规范,导致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难以平衡。针对上述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困境也因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完善。网信办要求微信用户实名认证后才可使用软件,因此对于微信用户的身份微信平台最为了解,可以与微信平台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扩大微信用户身份认定的途径,出台相应的指引规范让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用户身份。对于微信记录内容的鉴真方式结合《证据新规》从证据的角度出发予以完善,同时也加强司法人员电子数据知识的培训。关联性判断既涉及证据能力也涉及证明力判断可从内容和时间上构建标准。对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除了要求形式合法也应当保障当事人甚至案外人的隐私权规范取证手段及限度。证明力判断一直是我国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通过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适当使用公证手段可以增强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探索证明力优先标准以完善证明力的审查判断。期望通过上述路径为微信记录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保障。
姜薇薇[7](2021)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认证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王艳丽[8](2021)在《论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出现人类视野中,记录着人们的一举一动,给人类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大量的电子证据出现在刑事诉讼法领域,作为新型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上发挥着传统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随着电子证据案件逐年的不断增长,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电子证据相关的法律规定。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对《刑事电子数据规定》中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进一步细化,体现了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关怀。然而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电子证据的相关条文,尤其是审查方面的条文还很零散,整体不成体系。由于还存在司法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电子证据本身的脆弱性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审查面临着诸多问题尚未解决。因此,要解决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审查的困境,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分析,探索其出路。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对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研究共分成五个部分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对电子证据相关经典案例——快播案进行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表明电子证据目前在刑事诉讼中的大量应用,指出目前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引出论题;第二部分为电子证据审查概述,从电子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重要性、及我国目前立法状况三方面对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进行阐释,引出接下来立法欠缺导致的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从立法、取证程序、取证人员、审查人员的不同角度分析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电子证据审查规则,总结我国可以参考的,在电子证据立法、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电子证据证明力三方面上的域外先进经验;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审查的建议。结合第三部分电子证据审查中的问题及域外可借鉴经验,提出完善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建议,包括更新电子证据立法、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完善电子证据认证及构建主体权益保护。
陈健,李贤[9](2020)在《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开示和认证》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仲裁庭在认定案件事实和解决纠纷时越来越依赖于电子证据。然而,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的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质,导致其对我国仲裁证据规则的适用存在诸多不适宜之处,需要对我国证据规则加以完善。通过对比我国商事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中电子证据的开示和认证规则,反思我国现行规定的不足之处,建议从《仲裁法》、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之仲裁规则等三个角度出发,完善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
段莉琼,吴博雅[10](2020)在《区块链存证证据的认证分析及完善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问题的提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首次明确在互联网法院"网上案件网上审"模式下,当事人通过区块链技术固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可以说,区块链以特有的不可篡改、不可抵赖、多方参与的特性,天然契合了电子数据存证需求,为法律实务界引入了一种有别于传统电子证据论证模式的"证据自证"模式,也为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开拓了新的探索空间。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深度伪造技术原理、特征及实践运用 |
| (一)深度伪造技术的运作原理 |
| (二)深度伪造技术的特征分析 |
| (三)深度伪造技术的实践运用 |
| 二、深度伪造向司法领域的渗透及其隐忧 |
| (一)深度伪造视频司法渗透的原因 |
| (二)深度伪造视频司法适用的法治风险 |
| 1. 深度伪造视频司法适用的根本风险:眼见为实的认知理念冲击 |
| 2. 深度伪造视频司法适用的直接风险:酿造司法错案 |
| 3. 深度伪造视频司法适用的次生风险:“污名化”电子证据 |
| 4. 深度伪造视频司法适用的深层风险:消解司法权威 |
| 三、深度伪造司法风险应对的域外经验 |
| (一)深度伪造司法风险应对的理论研究 |
| 1. 视频证据认证门槛提高论 |
| 2. 视频证据认证门槛维持论 |
| 3. 视频证据AI技术反制论 |
| (二)深度伪造司法风险应对的立法回应 |
| (三)深度伪造司法风险应对的经验启示 |
| 1. 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 |
| 2. 推进深度伪造滥用风险的综合治理 |
| 3. 明确深度伪造使用规范及法律责任 |
| 4. 借力技术赋能 |
| 四、深度伪造司法渗透的应对策略 |
| (一)司法机关回应性调适 |
| 1. 明确视频证据法庭准入标准 |
| 2. 强化视频证据真实性审查 |
| (二)深度伪造技术的立法规制 |
| 1. 深度伪造技术合理使用规范 |
| 2. 深度伪造技术司法滥用的法律责任 |
| (三)深度伪造技术反制 |
| (四)创新法治人才队伍建设 |
| 结语 |
| 一、电子证据概述 |
| (一)电子证据概念 |
| (二)电子证据特征 |
| 1.证据性 |
| 2.电子技术依赖性 |
| 3.外显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 |
| 4.不稳定性与易损性 |
| 二、我国电子证据立法演变与发展 |
| (一)电子证据立法萌芽期 |
| (二)电子证据立法混同矛盾期 |
| (三)电子证据立法独立期 |
| (四)电子证据立法完善期 |
| 三、统一电子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的标准 |
| 四、统一电子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的实践困境 |
| (一)立法不均衡、不全面 |
| (二)认证方法混乱无序 |
| (三)现有规则缺少技术加持与规范 |
| 五、我国统一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 |
| (一)完善电子证据立法与司法解释 |
| (二)确立系统性认证审查规则 |
| (三)加强统一电子证据规则适用的配套保障 |
| 1.完善类案检索与指导案例运用 |
| 2.构建分歧解决与监督纠错机制 |
| 3.强化科技支持与人才培养 |
| 一、 引言 |
| 二、 知识产权中电子证据的复合特性及认定 |
| (一)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复合特性 |
| (二)电子证据认定过程的内涵 |
|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
| 1.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 |
| 2. 电子证据关联性认定 |
| 3. 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 |
| 三、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样本采集及样本释义 |
| 四、 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过程的影响因素及分析 |
| (一)收集方式对电子证据认定过程的影响 |
| (二)举证形式对电子证据认证结果的影响 |
| (三)质证内容对电子证据认证结果的影响 |
| 五、 关于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认定过程的问题与建议 |
| (一)问题分析 |
| 1. 固化思维对电子证据采信的影响 |
| 2. 举证形式对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影响 |
| 3. 技术性问题对认定过程的影响 |
| (二)电子证据认定过程相关建议 |
| 1. 培养电子证据新思维 |
| 2. 建立电子证据最佳证据规则 |
| 3. 合理对待不同举证形式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概述 |
| (一)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概念 |
| 1. 传统电子证据的概念 |
| 2.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概念 |
| 3. 传统电子证据与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比较 |
| (二) 区块链电子证据的特征 |
| 1. 可靠性 |
| 2. 技术验证性 |
| 3. 合法性 |
| (三)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法理基础 |
| 1. 程序正义理论 |
| 2. 诉讼效率理论 |
| 3.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 (四) 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价值 |
| 1. 提升了法庭对电子证据的采信力 |
| 2. 完善了电子证据的认证方式 |
| 3. 实现了科技与司法的融合 |
| 二、域外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比较研究 |
| (一) 域外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立法及实践 |
| 1. 美国的立法与实践 |
| 2. 英国的立法与实践 |
| 3.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
| (二) 域外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借鉴与启示 |
| 三、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现状考察 |
| (一) 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立法现状 |
| (二) 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司法现状 |
| (三) 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 1. 法律规定的缺失 |
| 2. 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制度存在缺陷 |
| 3. 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存在问题 |
| 4. 区块链电子证据认证制度有待完善 |
|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区块链电子证据适用的建议 |
| (一)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
| 1.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资格认定相应规范 |
| 2. 建立完善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具体适用规则 |
| (二)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制度 |
| 1. 加强对存证前的电子证据的鉴定 |
| 2. 设立统一的区块链电子证据存证平台管理规范 |
| 3. 实现区块链存证平台完全公有链化 |
| (三)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全制度 |
| 1. 完善公证机构的电子证据保全机制 |
| 2. 加强电子证据保全机制下对隐私权的保障 |
| 3. 保证第三方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完全中立性 |
| (四)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认证制度 |
| 1. 加强对“证据+载体”的双重真实性认证 |
| 2. 完善区块链电子证据专家辅助人制度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概述 |
| (一)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
| (二)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的表现形式 |
| (三)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与传统民事证据形式的区别 |
| (四)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对传统民事证据制度的影响 |
| 1.对民事证据基本原则的影响 |
| 2.对民事证据规则的影响 |
| 二、域外电子诉讼民事证据考察 |
| (一)域外国家的电子诉讼民事证据 |
| 1 英国的相关规定 |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 3.德国的相关规定 |
| (二)域外电子诉讼民事证据的借鉴与启示 |
| 三、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的现状考察 |
| (一)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的立法现状 |
| 1.实施以线下举证为主的举证规则 |
| 2.细化了证据真实性认定 |
| 3.增加了在线庭审内容规定 |
| (二)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的司法现状 |
| 1.杭州互联网法院 |
| 2.北京互联网法院 |
| 3.广州互联网法院 |
| (三)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 1.异步审理模式中的证据瑕疵问题 |
| 2.庭审秩序的无章降低了庭审的质证、辩论质量 |
| 3.法官在对电子证据相关性的审查中不够重视 |
|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法院民事证据的建议 |
| (一)原则性遵守集中审理原则,追求庭审实质化 |
| (二)制定相应的互联网法院庭审行为规范 |
| (三)更加重视认定电子证据相关性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微信记录的概述 |
| (一)微信记录的概况 |
| 1.微信记录的定义 |
| 2.微信记录的特征 |
| 3.微信记录的表现形式 |
| (二)微信记录的研究意义 |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立法与研究现状梳理 |
| (一)微信记录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
| 1.真实性审查判断 |
| 2.关联性审查判断 |
| 3.合法性审查判断 |
| (二)微信记录的证明力审查判断规则 |
| 1.最佳证据规则 |
| 2.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
| 3.证明力优先规则 |
| 三、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的审查判断现状分析 |
|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微信记录适用情况统计 |
| 1.微信记录的主要举证形式 |
| 2.微信记录的采信率 |
| (二)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实践困境 |
| 1.微信记录的证据能力困境 |
| 2.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困境 |
| 四、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微信记录审查判断的完善路径 |
| (一)优化微信记录证据能力审查判断 |
| 1.明确微信主体身份 |
| 2.健全微信记录鉴真方式 |
| 3.完善微信记录关联性审查判断规则 |
| 4.构建微信记录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 |
| (二)完善微信记录证明力审查判断 |
| 1.善用公证增强微信记录证明力 |
| 2.探索微信记录证明力优先标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制度概述 |
| (一)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的基本内容 |
| (二)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
| 1.推动刑事诉讼活动的发展 |
| 2.保障电子证据的正确适用 |
| 3.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 |
| 三、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的困境 |
| (一)电子证据审查领域的立法不完备 |
| (二)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
| (三)取证人员资质欠缺 |
| (四)审查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 |
| (五)公民权利易被侵犯 |
| 四、域外电子证据审查规则考察 |
| (一)大陆法系国家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考察——以法国为例 |
| (二)英美法系国家电子证据审查规则的考察——以美国为例 |
| (三)国外电子证据审查制度可借鉴的经验 |
| 1.电子证据立法的经验借鉴 |
| 2.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经验借鉴 |
| 3.电子证据证明力补强的经验借鉴 |
| 五、完善我国电子证据审查制度的建议 |
| (一)更新电子证据立法理念 |
| (二)完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 |
| 1.完善电子数据鉴定 |
| 2.建立第三方协助取证机制 |
| (三)构建有关主体合法权益保护 |
| 1.构建公民合法权益保护 |
| 2.构建网络运营平台、运营商合法权益保护 |
| (四)完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
| 1.提高电子证据专业化认知水平 |
| 2.完善电子证据规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引言 |
| 二、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渊源 |
| (一)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渊源概述 |
| (二)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渊源 |
| 三、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开示规则 |
| (一)电子证据开示的早期披露 |
| (二)电子证据的开示范围与形式 |
| (三)电子证据开示费用的负担 |
| (四)我国商事仲裁的电子证据交换制度 |
| 四、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
| (一)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 |
| (二)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
| (三)我国商事仲裁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
| 1. 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规则 |
| 2. 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的证明力规则 |
| 3. 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特点 |
| 五、我国商事仲裁电子证据规则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