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涛[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指出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我国发展过程中一个独特的社会现象。在历届党和政府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和治理下,用工单位经常侵犯农民工权益的局面得到根本性扭转,但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还是不充分的。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的弱势群体,同时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因此不少学者很早就认识到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本文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农民工权益保护进行了更加深入的研究,希望帮助农民工能公正地参与社会分配、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以及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在中美贸易战和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相叠加的背景下,注重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不仅有利于我国实现乡村振兴,而且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全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相关概念,讲述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以及确立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目标要求。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就及其主要实践。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出现的原因。本文研究发现农民工权益保障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四个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治理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困难的原因主要有六点:一是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制度限制;二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三是文化管理机制不完善;四是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五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六是农民工本身维权能力较差。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要想长久性的解决这个困扰我国社会稳定的难题,需要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系统化改革。政府管理者要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建立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制度,为农民工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联合社会各方力量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协助农民工提高自身的维权能力。
赖珊珊[2](2021)在《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习权益是实习生依法享有的各项实习权利和利益,实习权益保障对提升高职学生实习热情、促进就业和职业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深入推进,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广泛关注。妥善解决好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实习的顺利进行,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重大意义,也关系到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研究以实习权益理论、实习权益保障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通过相关文献、理论、政策文件和专家意见对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和实习权益可操作性内涵进行归纳总结,选取政府保障、学校管理、企业支持和自我促因素来构建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研究框架。研究对回收的706份有效问卷运用SPSS22.0和AMOS数据分析工具进行分析,旨在探究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探究影响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路径和效应大小。研究结果发现,总体实习权益保障情况处于中等偏下水平,说明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还有待提高。高职生实习权益与影响因素之间显着正相关,政府保障、学校管理、企业支持和自我促成因素对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产生直接的显着正向影响,各因素对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效应大小依次为企业支持、学校管理、政府保障和自我促成。为进一步分析分析影响高职生实习期间实习权益保障的个性化、深层次原因,从参与问卷调查的高职生中选取20名实习生进行访谈,运用Nvivo质性分析工具编码得到,政府政策法规制定、宣传力度和监督管理;学校实习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和学校教育培训;企业社会责任感、实习指导师傅和教育培训;实习生维权意识、实习认知和个人行为;各主体尚未形成保障合力等都是影响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深层次原因。基于上述研究结果,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从不同利益主体出发,提出以下实习权益保障策略:政府层面要强化政策保障;学校层面要完善实习管理;企业层面要发挥核心作用;个人层面要提高维权意识。各主体要增强利益共同体意识,企业要发挥核心利益相关者作用;搭建多方互动平台,构建多方互动机制。政府、学校、企业和实习生这四大利益主体共同努力,多方主体形成合力才能实现高职生实习权益的良好保障。
温晓娜[3](2021)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现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在各类学生被侵权、被伤害事件频频曝光下,广大教师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情况成为了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随着新时代教育法治建设的脚步逐渐加快,广大公众对于教育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入。教育惩戒问题虽然是教育领域的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关系到人才培养的大战略。本研究采用理论研究和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选择NJ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作为研究对象,了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基于原因提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提升策略,希望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的有效落地有所帮助,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和教育管理手段之间的良性循环。本研究包括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共由四个章节组成。第一章阐述了教师惩戒权的相关理论,界定了教师惩戒权的含义、性质,提出了教师惩戒权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教师惩戒权的重要意义,为后续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通过调查问卷,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内容包括整体分析、各维度的差异分析。第三章结合量化数据和访谈资料,分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现状的优势及不足,并进一步深入总结问题出现的可能原因。第四章基于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现状的问题分析,提出优化提升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的针对性策略。
杨君[4](2020)在《HS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权益保障评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不断加快,各行各业对技术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教师是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的根基,是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核心驱动力,因此中职教师队伍建设是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前提,而做好中职教师的权益保障工作是中职教师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方面。本文采用专家打分法构建了包含26项指标的中职教师权益保障评价体系,并运用AHP法对指标赋予权重,采用多级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对HS市中职教师权益保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显示,HS市中职教师权益保障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薪酬福利水平与工作量不匹配;培训进修指标分配不合理;民主管理落实不到位;职称评聘制度不够完善;学术研究氛围不够浓厚。在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依据多中心治理理论、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罗尔斯公平理论提出以下对策建议: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保障教师权益氛围;提高教师薪酬待遇;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完善民主参与和学术研究管理机制;优化职称评聘制度;明确教师权责边界,提高教师维权能力,以期为HS市推进中职教师权益保障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路径。
刘中林[5](2020)在《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治理优化研究 ——以揭阳市为例》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契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国内房产税政策尚未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契税的征收发挥着重要的房产市场调控功能。但是由于契税属于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没有统一完善的立法体系。标准的不统一、地方政府经济利益的考量、契税征管人力和技术手段的短缺、契税监管体系不够严密等多重因素的交织,造成契税征管存在漏洞,也给契税违法违规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契税征管中经常发现,不少房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公然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私自代收本应由购房者自行申报缴纳的契税。有些甚至代收契税三年、五年甚至十年后,仍然没有前往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使违规代收的契税成为企业长期使用的“无息贷款”。更严重的是部分房产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无法及时为购房者缴纳契税,使得不少购房者因此迟迟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大大激化了购房者与房企的矛盾,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当前国内外针对契税(国外没有契税,主要为房产税或财产税等房地产税收方面的税种)的研究虽多,也有部分涉及到违规代收契税的危害、成因及治理对策的研究,但在实证研究、理论分析、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方面要么研究不够深入、要么分析不够全面。为了使研究更深入、更具体,选取揭阳这样一个地级市为例,通过设计发放调查问卷,走访一线的税务人员、税务领域的专家及契税从业人员,对当地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现状、影响、治理实践等方面进行实证研究,并运用理论对违规代收契税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从提升房企税收遵从、强化契税监管、完善政策法规、优化契税纳税服务、形成综治合力等五个维度,有针对性提出治理违规代收契税的对策建议。
张琪[6](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提出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肖维[7](2020)在《端州区工会在劳动维权中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K鞋厂讨薪事件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前,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带来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使得劳资矛盾冲突甚至劳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面对当前劳动关系形势,作为职工权益代言人,工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发挥好维权这一基本职能比以往更为重要。端州区作为肇庆市中心城区,近年在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的进程中,经历着传统产业“关、闭、停”、新兴产业落户等发展,劳资纠纷更是频繁,制约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端州工会维权压力不容忽视。本文选取了端州本地K鞋厂讨薪事件为案例,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反映工会在维权谈判与劳动管制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一是自身作为“双重代理人”的责任冲突;二是维权效能低下;三是动员能力与整合能力低下;四是与国家的传输结构缺失;五是国家语境下带来的组织支持、资源获取、领袖选举的困难。借助法团主义的分析框架,文章从工会“维权”与“维稳”的责任冲突、自身能力建设、组织体系、工会-国家传输结构、“国家本位”环境等方面探究了端州区工会遇到的问题并分析未能有效发挥维权作用的原因。为进一步提出有效发挥工会维权作用的改进思路,本文介绍了国内工会履行劳动维权职能的先进做法,义乌市“社会化维权”、深圳市源头治理经验,为端州区工会维权的改进提供参考。针对端州区工会劳动维权面临的具体困境,从五个方面提出对策建议:一是工会与各方关系的改进逻辑;二是工会引入社会化维权策略;三是工会组织体系建设;四是工会维权传输、“借力”制度的构建与法律支撑的完善;五是重构工会与政府双向流动的对话路径。
孙婧[8](2020)在《专业发展视域下的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先导作用。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主体,其综合素质与能力高低关乎我国未来整体教育发展水平。能否有效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关系到教师是否有足够动力和信心不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因此,以专业发展为视角探究中小学教师合法权益有效保障策略,从而促进教师整体专业能力提升,在教育理论与实践方面都有重要意义。本研究以问卷和访谈调查为主,并结合文献研究方法,共224名中小学教师参与问卷调查,另有5名教师配合完成访谈调查。从《教师法》及教育相关政策文件中与教师专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六项权益,如职称、培训、科研、专业自主、绩效、休假为出发点,剖析教师权益保障现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教育行政部门、社会环境、学校管理及教师自身四个层面进行问题的归因分析。在分析基础上,尝试提出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策略,以期提高教师专业发展能力。
王羽妍[9](2020)在《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是保障人民切身利益与健康安全的伟大工程,事关安抚民心、定国安邦的大局。食品安全问题自2012年起连续6年位居中国全面小康进程中最受关注的十大焦点问题榜首,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治理是重中之重。随着食品安全治理的深入推进,政府开始重视非政府主体的作用,并积极引导和促使多元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其中。因此,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应运而生,以投诉举报为参与方式构建食品安全防护网,对食品安全治理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当前主体参与多元化的背景下,本文从网络化关系的视角研究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中的主体,通过对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政府、食品企业、新闻媒体、消费者、社会组织等主要主体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找出影响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高效作用的内在原因。本文建立在对广西区内多个地市有关部门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准确把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现状,阐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重要性及现实意义,明确本文的研究意义。进而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究和现实材料的整理,为问题分析奠定理论和现实基础。在网络化关系的框架下,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主要参与主体进行分析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的针对性建议。
张妮[10](2020)在《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农村教师是农村教育的主体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教育功能,对我国国民素质的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农村学校的体育教师则肩负着提高农村学生身体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使命,是农村学校体育的主要力量。教师权益作为教师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不仅影响到农村体育教师队伍的稳定也直接影响着他们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关系到农村小学教育质量的高低。本文以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现状为研究对象,以体育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情况为研究的切入点,系统、深入地研究了河南省广大农村小学体育教师的权益保障现状和问题,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将结合目前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的专业权益、各种待遇和法律意识现状等方面,运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考察法、问卷调查法、数理统计法和逻辑分析法等方法,对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现状进行研究。在具体阐释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现状时分别分析了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师资队伍状况,权利享有状况,法律维权情况并分析了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并针对以上各方面的影响,提出了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发展的对策。调查对象按照豫东、豫西、豫南、豫中、豫北五个地区,在每个地区中随机抽取两个市,再从两个市中共抽取5个县,再从每个县中抽取2所农村乡镇小学,共计调查150名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本文结论如下:(1)我国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缺口,救济渠道虽有规定但实际维权过程不够畅通。(2)小学体育教师师资队伍整体质量良好,教师学历、年龄等多方面结构合理。(3)体育教师专业权利保障不很充分,教育教学权受到一定制约和限制,进修培训机会少,培训经费支出不足,科研意识弱。(4)体育教师工资待遇与同级别教师报酬相比稍低且部分工作未被合理计入工作量。(5)维护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的工会组织,制度等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农村小学在管理形式和人员配置上不完善。(6)农村小学缺乏有效的民主管理制度,校长专权现象比较突出,体育教师较少参与民主管理。(7)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法律知识淡薄,维权能力弱,不善于维护自身权利。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研究背景 |
| 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国内研究现状 |
| 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研究内容 |
| 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创新点 |
| 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基本概述 |
| 第一节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念界定 |
| 1.农民工的概念 |
| 2.农民工权益的概念 |
| 3.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念 |
| 第二节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 |
| 1.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 |
| 2.治理理论 |
| 3.服务型政府理论 |
| 第三节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目标要求 |
| 1.农民工群体公正地参与社会分配 |
| 2.农民工权益被完善的法律体系保护 |
| 3.农民工拥有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机制 |
| 4.农民工权益保护制度体系现代化趋向成熟 |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要实践及其成就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主要实践 |
| 1.逐步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 |
| 2.持续强化对农民工的教育与培训 |
| 3.不断尝试调整和改革户籍制度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取得的成就 |
| 第三章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 1.经济权益保障方面需要改进 |
| 2.政治权益保障方面仍有不足 |
| 3.文化权益保障方面还需加强 |
| 4.社会权益保障方面有待完善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 1.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制度限制 |
| 2.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执行不力 |
| 3.文化管理机制不完善 |
| 4.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
| 5.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 |
| 6.农民工本身维权能力较差 |
| 第四章 完善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
|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
| 2.推进城乡统一要素市场建设 |
| 3.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 4.发展现代化的农村经济 |
| 5.统筹城乡文化资源的配置 |
| 6.建立健全文化管理机制 |
| 第二节 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
| 1.制定完善的农民工权益保护法 |
| 2.推进执法水平的提升 |
| 3.确保司法过程公正高效 |
| 4.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
| 第三节 制定完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
| 1.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 |
| 2.建设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
| 3.保障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
| 4.构建多渠道农民工住房保障机制 |
| 第四节 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 1.坚持以创新发展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
| 2.帮助农民工实现个人成长与发展 |
| 3.提供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
| 第五节 增强农民工的维权能力 |
| 1.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 |
| 2.主动学习与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知识 |
| 3.借助工会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一、基于Citespace的实习权益文献可视化分析 |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的重难点与创新点 |
| 一、研究的重难点 |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高职生实习 |
| 二、实习权益 |
| 三、实习权益保障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劳动权益理论 |
| 二、劳动者权益保障理论 |
|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
| 第三章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研究 |
| 第一节 问卷的设计与编制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对象 |
| 三、研究工具 |
| 四、研究假设 |
| 第二节 问卷的预测试与分析 |
| 一、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问卷修订 |
| 二、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问卷修订 |
| 第三节 问卷的正式施测与结果分析 |
| 一、正式问卷信效度检验 |
| 二、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现状结果与分析 |
| 三、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的作用路径分析 |
| 第四节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的研究结果与分析 |
| 一、研究假设验证结果 |
| 二、研究结果分析 |
| 第四章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的访谈调查研究 |
| 第一节 访谈调查设计 |
| 一、访谈目的 |
| 二、访谈题目设计 |
| 三、访谈分析工具 |
| 第二节 访谈研究过程 |
| 一、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
| 二、访谈资料的编码 |
| 第三节 访谈结果与分析 |
| 一、总体词频分析 |
| 二、父节点分析 |
| 三、研究结果分析 |
| 第五章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
| 第一节 政府层面:强化政策保障 |
| 一、建立健全实习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 二、拓宽宣传渠道路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
| 三、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加强实习监督管理 |
| 第二节 学校层面:完善实习管理 |
| 一、健全实习生管理制度,强化实习过程管理 |
| 二、打造专业化师资队伍,加强指导教师管理 |
| 三、设置专门化指导课程,重视法律知识教育 |
| 第三节 企业层面:发挥核心作用 |
| 一、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加强实习生的管理 |
| 二、强化技能和安全教育,加强培训支持力度 |
| 三、校企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保障实习权益 |
| 第四节 个人层面:提高维权意识 |
| 一、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个人法律意识 |
| 二、端正实习工作态度,强化个人实习认知 |
| 三、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 第五节 责任共担:多方主体协同保障实习权益 |
| 一、各主体增强利益共同体意识,企业发挥核心利益相关者作用 |
| 二、搭建多方互动平台,构建多方互动机制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的影响因素调查问卷 |
| 附录二 高职生实习权益保障影响因素访谈提纲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
| (一)社会现实需要教师惩戒权 |
| (二)教师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权利的重要内容 |
| (三)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的已有研究不多 |
| 二、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实践意义 |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内容 |
| 四、概念界定 |
| (一)惩戒 |
| (二)教师惩戒权 |
| 五、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惩戒概念的研究 |
| (二)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 |
| (三)文献综述小结 |
| 六、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教师惩戒权的理论探究 |
| 一、教师惩戒权的含义 |
| 二、教师惩戒权的性质 |
| 三、教师惩戒权的理论基础 |
| (一)哲学依据 |
| (二)教育学依据 |
| (三)心理学依据 |
| (四)法律依据 |
| 四、教师惩戒权的重要性 |
| (一)保障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
| (二)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
| (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
| 第二章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现状分析 |
|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整体水平较好 |
|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惩戒权的教育观念最好 |
|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惩戒权的认知情况比较好 |
|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惩戒权的规则意识一般 |
| (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惩戒权的维权意识较差 |
| (五)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惩戒权的家校问题处理能力最薄弱 |
| 二、不同群体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行使惩戒权的差异分析 |
| (一)性别不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状况不同 |
| (二)不同任教年级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存在不同 |
| (三)不同年龄阶段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维权意识存在不同 |
| (四)不同教龄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维权意识存在不同 |
| (五)不同学历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维权意识存在不同 |
| 第三章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现状的优劣分析 |
|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优势 |
| (一)教师实施惩戒的目的是正当的,具有教育性 |
| (二)教师对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 |
| (三)教师在实施惩戒后会及时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疏导 |
|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 (一)教师对惩戒内涵的认识不准确 |
| (二)“不敢管”现象普遍存在 |
| (三)惩戒的具体实施受教师主观情绪、经验判断与自身素质的影响 |
| (四)惩戒效果不理想 |
| 三、教师惩戒权行使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一)教育外部环境不利于教师惩戒权的行使 |
| (二)教育系统内部缺乏教师惩戒权的有效保障 |
| (三)学生家长存在不恰当的观念 |
| (四)教师自身对惩戒权的行使难以聚焦 |
| 第四章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惩戒权行使的保障策略 |
| 一、营造健康的教育外部环境 |
| (一)完善立法,提供明确依据 |
| (二)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 |
| (三)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
| 二、教育系统内部推动教师惩戒权的有效落地 |
| (一)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
| (二)健全师生管理制度 |
| (三)注重对教师惩戒权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 |
| 三、学生家长合力管理,实现“家校共育” |
| (一)更新教育理念 |
| (二)加强教育监督 |
| 四、教师提升实施教师惩戒权的专业素养 |
| (一)加强有关教师惩戒权相关知识的学习 |
| (二)增强法律意识 |
| (三)强化心理素质 |
| (四)尊重学生权益 |
| (五)促进家校沟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含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论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2.3 相关研究述评 |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 1.3.1 研究目标 |
| 1.3.2 研究内容 |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技术路线 |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中等职业学校 |
| 2.1.2 中职教师 |
| 2.1.3 中职教师权益 |
| 2.2 教师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和法规 |
| 2.3 理论基础 |
| 2.3.1 多中心治理理论 |
| 2.3.2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
| 2.3.3 罗尔斯公平理论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HS市中职教师权益保障现状 |
| 3.1 HS市中等职业教育概况 |
| 3.2 HS市中职教师队伍概况 |
| 3.2.1 专任教师总体数量小幅增长 |
| 3.2.2 专业课教师规模逐渐增大 |
| 3.2.3 文化课教师比例有所下降 |
| 3.2.4 教师学历结构更加优化 |
| 3.2.5 教师职称结构趋于合理 |
| 3.2.6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成效显着 |
| 3.3 HS市保障中职教师权益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
| 3.4 HS市中职教师权益保障面临的挑战 |
| 3.4.1 高水平技术人才的培养需要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
| 3.4.2 教师法律意识的增强对教师组织的维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
| 3.4.3 社会舆论对教师行使教育权形成制约 |
| 3.5 本章小结 |
| 第4章 中职教师权益保障评价体系构建 |
| 4.1 评价指标体系建构 |
| 4.2 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
| 4.3 模糊综合评价 |
| 4.3.1 建立评判集 |
| 4.3.2 确定模糊评价矩阵 |
| 4.3.3 做出综合评价结论 |
| 4.4 本章小结 |
| 第5章 HS市中职教师权益保障状况评价 |
| 5.1 数据的收集 |
| 5.1.1 问卷设计 |
| 5.1.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 5.2 评价过程 |
| 5.2.1 确定模糊评价集 |
| 5.2.2 确定一级模糊关系矩阵 |
| 5.2.3 确定二级模糊关系矩阵 |
| 5.2.4 确定三级模糊关系矩阵 |
| 5.2.5 得出总的教师权益保障评价结果 |
| 5.3 评价结果分析 |
| 5.3.1 一般权益保障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 5.3.2 特殊权益保障综合评价结果分析 |
| 5.4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提升HS市中职教师权益保障的对策建议 |
| 6.1 加强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营造保障教师权益氛围 |
| 6.2 提高教师薪酬待遇,兼顾群体内分配公平 |
| 6.3 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为教师构建专业发展平台 |
| 6.4 完善民主参与管理机制,保障教师民主参与权 |
| 6.5 优化职称评定制度,营造公平的评聘环境 |
| 6.6 完善学术研究管理机制,提高教师科研能力 |
| 6.7 明确教师权责边界,提高教师维权能力 |
| 6.8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附录 |
| 附录1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权益调查问卷 |
| 附录2 中职教师权益保障评价指标筛选表 |
| 附录3 中职教师权益保障评价指标权数调查问卷 |
| 附录4 学校管理人员访谈提纲 |
| 附录5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访谈提纲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绪论 |
| 0.1 研究背景 |
| 0.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0.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 0.5 研究方法 |
| 0.6 创新与不足 |
| 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及相关理论 |
| 1.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基本范畴 |
| 1.1.1 房企代收契税概念界定 |
| 1.1.2 房企代收契税违规的依据 |
| 1.1.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必要性 |
| 1.2 相关理论 |
| 1.2.1 税收遵从理论 |
| 1.2.2 税收风险管理理论 |
| 2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调查 |
| 2.1 揭阳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 2.1.1 调查问卷相关情况说明 |
| 2.1.2 调查问卷结果统计分析 |
| 2.2 访谈结果及归纳 |
| 2.2.1 访谈情况说明 |
| 2.2.2 访谈结果分析 |
| 3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及揭阳的治理实践 |
| 3.1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的影响 |
| 3.1.1 对购房者权益的影响 |
| 3.1.2 对税务部门的影响 |
| 3.1.3 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 |
| 3.1.4 对行政审批效率的影响 |
| 3.1.5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 3.2 揭阳市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实践 |
| 3.2.1 组织开展违规代收契税集中整治 |
| 3.2.2 加大委托代征监管力度 |
| 3.2.3 建立房地产税种一体化管理体系 |
| 3.2.4 加大契税政策宣传辅导力度 |
| 4 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 4.1 房企契税遵从度有待提升 |
| 4.1.1 资金短缺加大房企税收遵从难度 |
| 4.1.2 房企自私性不遵从推高契税违法增量 |
| 4.2 契税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 4.2.1 契税税制设计与契税征管严重脱节 |
| 4.2.2 契税违法处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
| 4.3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度不够 |
| 4.3.1 违规代收契税监管力量薄弱 |
| 4.3.2 违规代收契税风险防范不到位 |
| 4.4 契税纳税服务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
| 4.4.1 契税宣传辅导效果不佳 |
| 4.4.2 契税电子化办税有待加强 |
| 4.5 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亟需建立 |
| 4.5.1 尚未形成契税协税护税合力 |
| 4.5.2 契税违法违规监督缺位 |
| 5 优化房企违规代收契税治理的对策 |
| 5.1 加大奖惩力度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 5.1.1 发挥守法激励提升房企税收遵从 |
| 5.1.2 加大契税违法惩戒减少房企自私性不遵从 |
| 5.2 完善法律法规堵塞违规代收契税漏洞 |
| 5.2.1 优化契税制度规范契税征管 |
| 5.2.2 健全征管法体系细化契税违法处罚标准 |
| 5.3 加强契税监管严防违规代收风险 |
| 5.3.1 强化契税征管和税收执法监督 |
| 5.3.2 推进分类分级管理严控契税违法风险 |
| 5.4 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契税办税便利 |
| 5.4.1 创新宣传辅导培育遵从文化 |
| 5.4.2 借力信息化手段加快电子办税进程 |
| 5.5 加快建立违规代收契税综合治理机制 |
| 5.5.1 加大房地产涉税信息共享 |
| 5.5.2 鼓励各方参与契税违法监督 |
| 6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情况调查问卷 |
| 附录2 关于揭阳市房产开发企业代收契税调查问卷的相关访谈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选题背景 |
| 2.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关于工会作用的研究 |
| 2.关于劳动维权的研究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研究内容 |
| 2.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点与重点 |
| 一、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政策依据 |
| (一)核心概念 |
| 1.工会 |
| 2.劳动维权 |
| (二)理论基础 |
| 1.法团主义的基本概述 |
| 2.法团主义的基本特征 |
| (三)政策依据 |
| 1.职工劳动维权现状 |
| 2.工会应有职能及履行职能情况 |
| 3.工会履行劳动维权职能的政策依据 |
| 二、案例描述:端州区K鞋厂讨薪事件 |
| (一)事件出场:多方主体各执一词 |
| 1.工人:想方设法都要追讨到工资! |
| 2.人社局: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
| 3.工会:无执法权,“维权”困难重重 |
| 4.资方:生意亏本,工资能拖就拖 |
| (二)矛盾升级:补偿金方案引工人不满 |
| (三)事件尾声:政府对事件高度警惕 |
| 三、案例分析:K鞋厂讨薪事件中工会维权的困境探析 |
| (一)责任:“维权”与“维稳”的冲突 |
| 1.政府工会行动目标的差异 |
| 2.工会“双重角色”的矛盾 |
| 3.工会的代表性危机 |
| (二)队伍:维权能力的不足 |
| 1.专业人才缺乏 |
| 2.工作方式简单 |
| (三)组织:内部结构的失衡 |
| 1.组织动员力弱化 |
| 2.组织内关系松散 |
| 3.组织建设基础薄弱 |
| (四)机制:常态化参与的受阻 |
| 1.意见传达机制缺乏 |
| 2.“借力”机制缺乏 |
| 3.向上传输体制缺乏 |
| 4.法律支撑机制缺失 |
| (五)环境:“国家本位”的影响 |
| 1.组织支持程度低 |
| 2.领袖选举“行政化” |
| 3.资源获取受限制 |
| 四、国内先进地区工会劳动维权的经验和启示 |
| (一)义乌模式:社会化维权 |
| 1.组建合法性的维权载体 |
| 2.构建维权网络体系 |
| 3.特点与启示 |
| (二)深圳经验:源头治理劳资纠纷 |
| 1.建立社区工联会 |
| 2.改变“头重脚轻”工作模式 |
| 3.提供精准化服务 |
| 4.分级应急响应机制和常态化预警机制 |
| 5.特点与启示 |
| 五、端州区工会发挥劳动维权作用的对策建议 |
| (一)工会责任冲突的改进逻辑 |
| 1.理顺工会与各方的关系 |
| 2.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转型 |
| (二)工会维权策略的优化 |
| 1.加快工会干部人才培育建设 |
| 2.加强工会维权能力建设 |
| (三)工会组织的体系建设 |
| 1.普遍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
| 2.重构科层管理模式 |
| 3.加强建会组织基础 |
| (四)工会维权制度框架的构建 |
| 1.基层工会意见传输机制 |
| 2.县级工会“借力”运作机制 |
| 3.维权法律法规强化机制 |
| (五)工会与政府的双向流动路径 |
| 1.重构政府工会对话机制 |
| 2.完善工会领导班子结构 |
| 3.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手段 |
| 结论与未来展望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 第一章 专业发展视域下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现状调查 |
| 第一节 调查设计与实施 |
| 一、调查目的 |
| 二、调查设计 |
| 三、调查对象 |
| 四、调查实施 |
| 第二节 专业发展视域下的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调查结果 |
|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考核情况 |
|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进修参与情况 |
| 三、中小学教师课题研究开展情况 |
|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自主发挥情况 |
| 五、中小学教师绩效薪酬获取情况 |
| 六、中小学教师法定休假保障情况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专业发展视域下的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问题与归因分析 |
| 第一节 专业发展视域下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指标名额比例较少 |
|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预期效果不佳 |
| 三、中小学教师课题研究缺乏专业引领 |
| 四、中小学教师专业自主发挥受到外部制约 |
| 五、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满意度偏低 |
| 六、中小学教师个人休息时间保障不足 |
| 第二节 专业发展视域下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问题的归因分析 |
| 一、缺少教师权益法律保障及行政监督 |
| 二、社会意识对教育问题的认识有失偏颇 |
| 三、学校管理对教师专业发展的关注不足 |
| 四、教师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有待提高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专业发展视域下的中小学教师权益保障策略 |
| 第一节 构建健全的教师权益外部保障体系 |
| 一、完善相应的教育法律保障制度 |
| 二、定位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 |
| 三、建设教师专业发展学习社群 |
| 第二节 营造和谐的教育生态社会环境 |
| 一、加深对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的理解 |
| 二、更新对教师职业身份的认知偏差 |
| 三、强化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 |
| 四、规范媒体对教育新闻的相关报道 |
| 第三节 创设助于教师专业发展的学校人文氛围 |
| 一、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
| 二、贯彻以人为本的学校管理思想 |
| 三、增加多元化的教师评价主体 |
| 四、注重对教师专业权利的有效保护 |
| 第四节 提升利于教师自身发展的综合能力 |
| 一、强化教师自身的权益保护能力 |
| 二、培养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意识 |
| 三、制定符合教师自身情况的职业规划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目的与方法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方法 |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1 关于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的研究综述 |
| 1.3.2 关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研究综述 |
| 1.4 研究的新颖之处 |
| 1.4.1 研究内容的创新 |
| 1.4.2 研究工具的创新 |
| 2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 2.1.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 |
| 2.1.2 网络化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网络化治理的起源 |
| 2.2.2 网络化治理的要义 |
| 2.2.3 网络化治理理论阐述 |
| 2.3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与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内在契合 |
| 2.3.1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
| 2.3.2 治理结构的网络化 |
| 2.3.3 治理手段的信息化 |
| 3 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治理现状 |
| 3.1 线上消费维权困难 |
| 3.1.1 举证信息不够详全 |
| 3.1.2 网店认证“伪实名” |
| 3.2 机构人员负荷加重 |
| 3.2.1 工作任务摊派过量 |
| 3.2.2 岗位任职要求提高 |
| 3.3 职业举报现象凸显 |
| 3.3.1 举报换奖行为增多 |
| 3.3.2 举报人专业化发展 |
| 4 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1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存在问题 |
| 4.1.1 政府引导薄弱化 |
| 4.1.2 媒体监督偏差化 |
| 4.1.3 公众参与低效化 |
| 4.1.4 社会组织空壳化 |
| 4.1.5 企业行为利己化 |
| 4.2 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政府治理理念未转变 |
| 4.2.2 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
| 4.2.3 公众参与能力不足 |
| 4.2.4 社会组织发展滞后 |
| 4.2.5 企业自我管理薄弱 |
| 5 广西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网络化治理对策 |
| 5.1 明确政府治理角色与权力 |
| 5.1.1 转变政府的治理角色 |
| 5.1.2 理顺治理主体权力关系 |
| 5.2 完善网络交流沟通机制 |
| 5.2.1 建立多元信任协调机制 |
| 5.2.2 健全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
| 5.3 提高公众的参与意愿与能力 |
| 5.3.1 强化公众参与意愿 |
| 5.3.2 培养公众参与能力 |
| 5.4 构建社会组织参与机制 |
| 5.4.1 推进与政府的良性互动 |
| 5.4.2 狠抓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
| 5.5 提高企业的自我管理能力 |
| 5.5.1 建设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 |
| 5.5.2 强化食品企业内部监督功能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攻读学位期间课题参与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前言 |
| 1.1 选题依据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相关概念界定 |
| 1.3.2 有关国外教师权益保障的相关研究 |
| 1.3.3 国内有关教师权益保障的相关研究 |
| 2 研究对象及方法 |
| 2.1 研究对象 |
| 2.2 研究方法 |
| 2.2.1 文献资料法 |
| 2.2.2 问卷调查法 |
| 2.2.3 访谈法 |
| 2.2.4 数理统计法 |
| 2.2.5 逻辑分析法 |
| 3 结果与分析 |
| 3.1 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队伍现状 |
| 3.1.1 小学体育教师性别、年龄及学历现状 |
| 3.1.2 小学体育教师职称与教龄现状 |
| 3.1.3 小学体育教师编制现状 |
| 3.2 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 |
| 3.2.1 小学体育教师教育教学权利状况 |
| 3.2.2 小学体育教师学术科研权利状况 |
| 3.2.3 小学体育教师培训进修权利状况 |
| 3.2.4 小学体育教师福利待遇权利状况 |
| 3.2.5 小学体育教师民主管理的话语权状况 |
| 3.2.6 小学体育教师法律意识现状 |
| 3.3 制约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因素 |
| 3.3.1 小学体育教师专业权利保障不充分 |
| 3.3.2 小学体育教师待遇报酬不容乐观 |
| 3.3.3 教师权益保障法规存在盲区 |
| 3.3.4 学校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
| 3.3.5 小学体育教师自身法律知识与维权能力弱 |
| 3.3.6 农村小学体育教师维权表达渠道不畅通 |
| 3.3.7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体育教师权益救济渠道整体不畅通 |
| 3.4 对保障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的对策 |
| 3.4.1 转变社会对体育教师的观念,正确认识体育教师在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 |
| 3.4.2 加强农村小学体育教师自身维权的能力 |
| 3.4.3 建立畅通的农村体育教师权利救济途径 |
| 3.4.4 逐步完善立法和制度建设 |
| 4 结论与建议 |
| 4.1 结论 |
| 4.2 建议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A 河南省农村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现状调查问卷 |
| 附录B 小学体育教师权益保障的访谈提纲 |
| 附录C 调查问卷专家效度表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