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君[1](2021)在《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趋势促使各国合作日益密切,全球化进程致使人口流动频繁。与巨大的人口流动与迁徙相伴的是多种类别的传染性疾病频频爆发,例如SARS、埃博拉病毒等,而传染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的严峻形势强化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价值。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全球,诸如新冠病毒疫苗等专利药品的高昂价格与供不应求的态势极大地挑战已有的药品许可制度。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合理价格获得药品,保障药品供应充足的有效途径,它对于平衡专利权人相关权益与公共健康利益、从价格与需求方面提高药品的可及性、缓解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危机具有重要意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尚处于“零实施”的阶段状态。在国际层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多哈宣言》等国际条约拓宽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印度、泰国、加拿大等国家为解决公共健康危机已经实质性实施该制度。本文结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多哈宣言》的相关规定及其他国家经验,探究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充分发挥该制度在推进公共健康事业中的作用。本文除引言外,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一般问题,分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所具备的特殊性,以及作为该项制度理论基础的“公共健康理论”与“利益平衡理论”。通过追溯我国与国际社会对此制度的立法进程,揭示各国对于该项制度的立法态度,评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在保障公共健康中的积极作用。第二部分,分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实践中“零实施”的具体原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的具体内容,研判该制度实施的相应环境,全面评析我国现有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缺陷。第三部分,国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经验借鉴。该部分介绍了以印度、泰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实践,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实施该项制度的共同特征,抽象概括值得我国学习的有益经验。第四部分,针对性提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在总结分析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缺陷及其原因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与相关法律规定,从制度、具体规则、配套制度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宁立志,王宇[2](2020)在《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40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从无到有、从被动封闭到主动开放、从单薄到丰富的艰难缔造历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立、拆分与重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制的建立与改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作为私权,是民事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民法典"编纂的契机,"民法典"对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成为知识产权法学界与民法学界热议的焦点。尽管知识产权是私权——这一本质属性不可动摇,但知识产权的垄断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与公共利益的诸多关联,使公权力的介入必不可少。同时,科技浪潮下,新型知识产品不断出现,人工智能、大数据、3D打印等科技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突出,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此外,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倡议以及自由贸易区战略等的实施,也急需知识产权制度的回应。
管昕[3](2020)在《WTO协议框架下烟草平装法律的合规性分析》文中指出2005年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号召成员方采取各种控烟措施应对烟草流行带来的公共健康问题,随后出台的公约实施指南建议各缔约方考虑采用平装法律来控制烟草流行。2012年,澳大利亚成为首个全面实行烟草平装法律的国家。随后,爱尔兰、英国和法国等国也相继推行了烟草平装的法律。平装法律规定零售的烟草产品必须采用统一的无装饰包装,目的是降低烟草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控制烟草销量,但法案一进推出便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端。多起提交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案件和澳政府与大型烟草公司之间的私人诉讼提出了关于平装法律合法性,以及商标权、自由贸易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的法律冲突的问题。本文旨在讨论在WTO协议框架下适用烟草平装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如何平衡限制烟草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自由贸易以及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并分析我国引入烟草平装法律的可行性。本文除了结论外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主要阐释了烟草平装法律及其产生的争议。首先,简要阐述了烟草平装法律的沿革与发展,并分析其产生的背景主要为国际控烟运动的兴起和世界卫生组织控烟国际条约的通过。然后,阐释了烟草平装法律遭遇的合法性挑战,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概述和争议点罗列,揭示了烟草平装法律下商标权、贸易自由和公共健康之间的矛盾。第二部分为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主要分析了乌克兰等五国就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请磋商涉及的法律问题。通过对申诉方的诉求和对应诉方的抗辩理由进行分析,结合学者对于该案的研究成果和WTO专家组的结论性意见,分析公共健康对商标使用和贸易自由限制的条件和界限。其中,第二章主要探讨烟草平装法律在TRIPS协议下的合规性。首先论证平装法律虽然可能会导致歧视性后果,但并未造成不正当竞争;其次探讨了平装法律虽然属于TRIPS协议中的“特殊要求”,但是并不构成“不合理特殊要求”的妨碍;随后分析了平装法律虽对烟草商标使用造成了限制,但并不对商标注册构成障碍;最后探讨了平装法案并不违反TRIPS协议中关于商标人专有权保护的规定,澳大利亚并不负有保护商标使用权的义务。第三章探讨了平装法案是否违反了 TBT协议的相关规定。首先,论证了烟草平装法律并未对域外的烟草制品造成歧视,符合WTO规则中国民待遇的要求;随后证明了平装法律对贸易自由的限制并未超过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限度;然后对平装法律进行了必要性检验;最后说明了《框架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可以作为澳大利亚平装法律的证据支持。第三部分为第四章,指出了虽然平装法律在WTO协议规则下具有合规性,但是由于该措施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且根据我国目前的控烟现状并不适合引入平装法律,随后提出了《框架公约》中相关措施在我国的实施路径,特别是提出了通过限制烟草商标等措施抑制烟草消费的建议。
付磊[4](2020)在《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早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网络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成为被犯罪利用的工具,使得网络环境中的侵权犯罪出现新形式、新样态。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网络环境中非营利的严重侵害着作权的行为。在我国倡导和推进知识产权严格保护的背景下,着作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不可或缺。但在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设置虽然在限制行为入罪、促进作品传播上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却无法有效规制网络环境中危害严重的非营利侵权行为,这使得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目的要件的立法更显不足。该目的要件设置是否合理,立法应当如何具体完善,都是我国急须回答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立法完善角度出发,对该目的要件进行系统分析,以期找到合理、可行的完善之路。本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内涵、外延、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这几个方面出发,对该要件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分析,加深了对该要件的认识和理解,为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主观要件的完善准备了理论基础。在第二章中,本文对国内外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全面考察,其中国内立法主要包括我国大陆地区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国外立法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的立法,并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着作权犯罪主观要件的立法特征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在第三章中,本文基于国内外立法研究,对于我国侵犯着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进行了分析。发现“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在罪和刑的匹配、突出刑法保护重点、促进作品传播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立法价值、设置基础、与《Trips》协议协调性等方面的不足。在第四章中,本文基于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设置利弊的分析,认为单纯的取消或者保留该目的要件,都不能同时满足传统领域和网络领域着作权刑法保护的需要。对“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完善应当另辟蹊径,区分网络领域、传统领域进行着作权刑法保护,并且兼顾着作人格权法益特点。在具体实现方式上,应当通过设立新罪的方式进行完善。本文也因此,从立法价值、立法模式、构成要件、罪名体系等几个角度,对新罪如何具体完善提出有合理、可行的建议,落实了“以营利为目”要件部分取消的立法构想。
肖芬[5](2020)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研究》文中认为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是指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但不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为了研究我国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界定概念、厘清性质是前提,合理性与必要性分析提供了观点支撑,现状研究是发现问题的突破口,域外经验提供了启发。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与商标权的限制在规制的行为时间、性质、适用的条件上均不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是商标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其限制适用与商标权的属性有关。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限制适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通过分析立法及司法实践现状,我国当前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存在的困境有:相关原则性条款缺失;限制情形及法律后果不明确。通过域外现状比较,商标停止侵害的限制已然被各国认可,并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发展。针对我国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困境,应从相关原则的入法、限制情形的明确、明确限制后的法律后果三方面突破。商标法应将公平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定入法。引入具有分析工具意义的比例原则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情形是公共利益、竞争政策的限制、停止侵害无法执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后的法律后果是商标权人仅需容忍个案中的具体侵权行为以及获得替代措施救济,替代措施救济包含民事补偿性质的经济补偿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补救措施。
丛圣元[6](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杨强[7](2020)在《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演进探析》文中提出为探究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规律,本文以我国的经济、技术、政策、外交及《着作权法》演变时间的综合情况作为分期标准,将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分为复苏、重建、发展及逐步完善四个时期。通过分别探究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特征及原因,可知在复苏时期由于公民着作权保护意识的苏醒、经济水平的逐渐提高,着作权法制呈现出以部门规章为主要表现形式、以稿酬标准为主要内容、受保护的作品种类较少等较为片面化的演进特征;在重建时期由于中美交往的扩大和相关协议的签订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专家的帮助,着作权法制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呈现出新的着作权法制体系初步建立、开始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接轨同时符合我国国情的演进特征;在发展时期由于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转型期目标的要求,着作权法制的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其演进呈现出保护水平达到国际标准、更加注重对相关案件执法和司法的保障、着作权保护的双重标准被消除等特征;在逐步完善时期由于知识产权战略跨越发展期的目标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自发地对着作权法制进行了较为全面地改进,其演进呈现出由被动修法变为主动修法、被侵权人的行政救济力度变大等特征。通过对过去四十年着作权法制演进得经验及教训进行总结可知未来我国完善着作权法制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且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符合我国国情,进而对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进行推断和展望,可知未来我国应以谋求合作共赢、主动参与建构的立场,通过在已有立法机制中谋求话语权和构建新的立法机制参与创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多元一体化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且我国能够以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和逐步提升的国际影响力为基础,以《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生效和“一带一路”的构建为契机,使我国的优秀着作权法制得到国际化应用。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必将真正成为国际着作权法律规则的制定者,将为国际着作权保护事业与相关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林思颖[8](2020)在《《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研究》文中认为在美国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TPP)后,其他缔约方于2018年3月18日在智利签署《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简称CPTPP)。CPTPP搁置了TPP中11项知识产权条款,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着作权及知识产权执法领域,而商标条款几乎被完整保留下来。CPTPP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较于TPP有所下降,但仍远远超过TRIPs协议设定的最低标准。CPTPP知识产权条款压缩了TRIPs协议中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弹性条款的适用空间,剔除了有效协调私人利益和公众利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机制。在CPTPP区域内,发达国家几乎无需调整国内法律,与之相反,发展中国家将消耗更多的法律转换成本。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CPTPP各缔约方的经济影响仍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但从资金流动的角度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明显有利于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的缔约方。可以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CPTPP知识产权条款是发达国家在区域内获取经贸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从目前各缔约方的经济规模、国际影响力以及CPTPP未来扩容可能性来看,仅凭自身的吸引力和示范作用,都尚不足以支撑其发展成为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新标准。短期来说,只能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体系进一步碎片化。但是,随着包含与CPTPP相同或类似的知识产权规则的FTAs数量增加,这些规则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最终可能转化成为多边条约中的规则,形成新的国际标准,从这一层面看,CPTPP知识产权条款将助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水平的提升。由于我国与各缔约方保持着密切的贸易往来,CPTPP降低了启动边境执法等措施的门槛,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将增加我国企业在海外面临知识产权纠纷的风险,对我国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同时,CPTPP保留的部分商标和执法条款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冲击较大,而这些条款的出现,也将严重阻碍我国目前和未来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的谈判进程。此外,从CPTPP未来发展可能性来看,我国也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为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首先,需要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其次,需要以知识产权适度保护为基本立场,科学制定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并合理利用多边、双边以及“一带一路”等区域体制,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再次,应坚持从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出发,循序渐进地调整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最后,无论美国是否重返,都应以开放的心态面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同时,应结合美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新动向,客观深入地研究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提前做好应对这些条款未来出现在多边或区域性场域的准备。
赵乃馨[9](2020)在《商标概念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是商标法最基本的概念,是商标权的保护客体,商标法所有的制度构建都要围绕商标这一客体进行,厘清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问题,对商标进行准确的界定是理解并适用商标法的关键。然而,我国商标立法中没有直接对商标概念进行定义,围绕商标概念立法的工作亦已经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因此急需对商标概念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对商标概念进行梳理和总结。同时,概念是事物的本质属性,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别之所在,在法律制度中,如果概念模糊不清,则整个法律规制就会缺乏明确性,司法实践也会出现偏差,因此通过历史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商标概念的范围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探索,可以深入探讨商标的本质,达到对商标概念的深入理解,完成对商标法进一步制度构建和商标概念的调整与扩充。目前围绕商标概念仍存在一系列有待厘清的问题,诸如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关系,如何对狭义的商标概念进行分离和提取。商标概念包含哪些基本要素,其具体内容与范围如何界定,相关规范对商标概念的范围产生了什么影响。在法律规范中对商标定义有哪些涉及,法律规定中商标构成要件的范围是什么,包括什么内容,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商标侵权认定存在什么关系。商标概念如何回应国际公约的要求和市场需求,如何达到法律政策的需要;非传统商标是否应该纳入商标保护,如何对其进行制度构建,不得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标志又有哪些,公序良俗条款的意义及其在立法中如何体现等等。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商标概念本身,只有明确了商标的基本概念,才能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并在商标概念明确的基础上对商标法甚至整个民法体系下与商标有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协调,故而,本文以商标概念的内容的揭示为中心而展开。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商标概念及其要素进行概述,从商标概念形成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规律中梳理出对商标概念的通常理解,并将商标与广义的商业标识概念进行界分,对商标概念进行范围的限定。随后,在分析现有学说观点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在前人学说的基础上提炼现代普遍理解的商标概念内容,并指出商标概念现有理解中可能存在的时代局限性所在,对商标概念明确中可能出现相关的问题进行总结。第二章是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概念的关系的考察,其是在初步确定商标概念的基础上着重对立法中的商标权概念进行的考察,从商标专用权保护下的商标概念入手,将商标概念作为商标法律制度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对与之相关的商标权取得模式、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以及商标侵权认定进行分析,总结提取现行立法中对商标概念的规定,对立法框架下商标权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和揭示,形成对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概念的理解和认识,提出其对商标概念范围明确的价值和意义。第三章讨论了现实需求对商标概念调整的要求,此处运用系统的眼光对商标概念所寄托的现实需求环境进行分析,厘清国际公约要求、市场需求、法律政策等等因素对商标概念明确以及商标制度设计的影响,针对相应背景和需求把握商标概念优化的行进方向。第四章对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进行讨论,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进行梳理,将国际上现有的商标概念和相关规范进行介绍与讨论,针对其规范模式的选择、规范的主要内容、规范的特色及成因进行评价与探讨,以期在吸取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的明确进行启发。随后就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进行分析,结合实证研究对我国商标概念的优化确定明确的方向和目标。第五章提出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对商标权的相关内容进行揭示,并对应商标概念问题梳理中产生的问题对商标概念提出补充完善的建议,在对商标权内涵解释的基础上对商标概念进行规范和定义,提出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精简商标禁用规定、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立法框架下相关规范间的协调,并通过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第六章总结全文,在明确商标概念的基础上,与法律体系中相关子系统规范呼应,最终在全文讨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概念和商标概念有关的立法改革提出建议和构想。
刘柯[10](2020)在《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研究议题,也是我国近年来关注的焦点之一。该制度在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具有重大意义,还能有效提高国人药品可及性。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如SARAS、甲型H1N1流感、2019-nCoV等大规模流行性疫病的爆发,使得国内药品短缺的现状日益严峻。面对多次爆发的公共健康危机,如何解决国内药品短缺的现状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难题。发达国家拥有全球大部分专利药品,为了维护本国专利权人的利益,他们大多对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持反对意见。我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药品研发能力和资金投入能力较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更倾向于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关于该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因我国专利事业起步较晚,且法律条款的制定并没有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而是直接援引国际条约的内容,加之该制度的立法内容较分散和补偿标准模糊及没有优化的外部实施环境等种种因素,导致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直处于“零实施”的困境。我国应当借鉴国外实施该制度的优秀经验,通过完善该制度的立法体系、确定补偿标准、优化实施环境等措施,努力健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从而将该制度作为缓解我国药价高和提高国人药品可及性的重要途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1.1 研究目的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主要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3.1 主要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点 |
| 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 |
| 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界定 |
| 2.1.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念 |
| 2.1.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与其他专利强制许可的比较 |
| 2.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理论基础 |
| 2.2.1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 |
| 2.2.2 公共健康理论 |
| 2.3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状况 |
| 2.3.1 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 2.3.2 国际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立法概况 |
| 3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局限性 |
| 3.1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体系化缺陷 |
| 3.2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体制度的局限性 |
| 3.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过于抽象 |
| 3.2.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补偿标准缺失 |
| 3.3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程序制度的局限性 |
| 3.3.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范围狭窄 |
| 3.3.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申请程序繁琐 |
| 3.4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制约因素 |
| 3.4.1 科技创新能力的制约 |
| 3.4.2 国际环境的制约 |
| 4 国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践及经验借鉴 |
| 4.1 国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简介 |
| 4.1.1 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实践 |
| 4.1.2 发达国家的法律实践 |
| 4.2 国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共同特征 |
| 4.2.1 强制许可的对象集中用于传染病领域 |
| 4.2.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方式灵活 |
| 4.2.3 各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与国际协调 |
| 4.3 外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经验借鉴 |
| 4.3.1 适度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 4.3.2 尝试谋求药品专利企业授权 |
| 4.3.3 健全医药企业法律责任 |
| 5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
| 5.1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体系的重构 |
| 5.1.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内容的系统化 |
| 5.1.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法律渊源的协调 |
| 5.2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具体规则的完善 |
| 5.2.1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实体规则的完善 |
| 5.2.2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程序规则的完善 |
| 5.3 健全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配套制度 |
| 5.3.1 优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环境 |
| 5.3.2 建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监管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一对制度的回顾:从艰难缔造到发展壮大———中国知识产权法治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 (一)历史视角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制构建 |
| 1. 从无到有 |
| 2. 从被动到主动 |
| 3. 从单薄到丰富 |
| (二)对“创新”和“效率”的渴求———强力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 |
| 1. 知识产权“分别管理”向“二合一”“三合一”模式转变 |
| 2.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手段与科技创新成果的结合 |
| 3.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思路与“效率”价值的呼应 |
| (三)国际规则与中国特色的结合———“双轨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
| 1.“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建立背景 |
| 2.“双轨制”保护模式的运行成效 |
| 3.“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发展思路 |
| 4.“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完善空间 |
| 二对理论的审思:从坚持传统到兼容并蓄 |
| (一)从民法中来,到民法中去———知识产权与中国《民法典》 |
| 1. 知识产权与民法的渊源 |
| 2. 知识产权走进中国《民法典》 |
| (二)私法自治与公权力的介入———知识产权是重要的市场竞争工具 |
| 1. 知识产权的竞争法调整 |
| 2. 知识产权的内部限制与外部规制 |
| 三对未来的展望:从微观创新到宏观战略———科技浪潮与世界潮流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事业 |
| (一)知识与信息带来的挑战———知识共享与科技成果权利化的边界 |
| 1. 人工智能 |
| 2.3D打印 |
| 3. 大数据 |
| (二)全球视野下的民族复兴与国际挑战———国家战略与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
| 1. 知识产权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 2. 知识产权与“一带一路”倡议 |
| 3. 知识产权与自由贸易区战略 |
| 四结语 |
| 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烟草平装法律及其争议 |
| 一、烟草平装法律 |
| (一) 国际控烟运动与《框架公约》的制定 |
| (二) 烟草平装法律的制定 |
| 二、烟草平装法律的争议 |
| (一) 菲莫亚洲诉澳损害其投资利益 |
| (二) 四大烟草诉澳非法获取其收益 |
| (三) 五国诉澳违反多项WTO义务 |
|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 |
| 第二章 平装法律在TRIPS协议下的合法性分析 |
| 一、不正当竞争 |
| 二、对商标使用的不合理妨碍 |
| (一) 特殊要求 |
| (二) 合理性 |
| 三、对商标注册的障碍 |
| (一) 拒绝商标注册 |
| (二) 商标注册的妨碍 |
| 四、商标人专有权 |
| (一) 商标专有权的性质和内容 |
| (二) 商标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
| (三) 商标权有限例外规则 |
| 第三章 平装法律在TBT协议下的合法性分析 |
| 一、非歧视要求 |
| 二、对贸易的限制 |
| (一) 合法目标 |
| (二) 必要限度 |
| 三、必要性检验 |
| 四、《框架公约》在WTO争端解决的法律适用 |
| 第四章 烟草平装法律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 |
| 一、平装法律在我国的法律效力 |
| 二、我国烟草控制及法律现状 |
| 三、我国控烟立法构想 |
| (一) 增加健康警示信息 |
| (二) 限制烟草商标的使用 |
| (三) 应对可能的负面效果 |
| (四) 推动全国立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以营利为目的”概述 |
| 1.1 “以营利为目的”的内涵 |
| 1.2 “以营利为目的”的外延 |
| 1.3 “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主观要件的关系 |
| 1.3.1 “以营利为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
| 1.3.2 “以营利为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
| 2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中外刑事立法考察 |
| 2.1 国内立法 |
| 2.1.1 大陆地区 |
| 2.1.2 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
| 2.2 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立法 |
| 2.2.1 国际条约 |
| 2.2.2 大陆法系国家 |
| 2.2.3 英美法系国家 |
| 2.3 国内外立法小结 |
| 3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与弊 |
| 3.1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利 |
| 3.1.1 有利于罪刑相适应 |
| 3.1.2 有利于突出刑法的重点保护 |
| 3.1.3 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
| 3.2 “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立法的弊 |
| 3.2.1 立法价值存在偏差 |
| 3.2.2 不利于具体着作权权利的保护 |
| 3.2.3 与《Trips》协议的要求不符 |
| 4 我国侵犯着作权罪的立法完善 |
| 4.1 转变立法价值取向 |
| 4.2 调整立法模式 |
| 4.3 完善构成要件 |
| 4.4 重构罪名体系 |
| 4.4.1 新设侵犯着作人格权罪 |
| 4.4.2 新设侵犯网络着作权罪 |
| 4.4.3 新罪与侵犯着作权罪的协调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综述 |
| 一、研究现状 |
| 二、研究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主要创新点 |
| 第二章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及其限制适用的概述 |
| 第一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概念及性质分析 |
| 一、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概念分析 |
| 二、商标停止侵害救济的性质分析 |
| 第二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理解 |
| 一、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规范表述 |
| 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内涵 |
| 第三节 限制适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 一、限制适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合理性 |
| 二、限制适用商标停止侵害责任的必要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困境 |
| 第一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现状 |
| 一、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立法现状 |
| 二、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司法现状 |
| 第二节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困境 |
| 一、相关原则条款的缺失 |
| 二、限制情形及法律后果的不明确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域外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启示 |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启示 |
| 一、TRIPS协议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 二、欧盟指令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 三、对我国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启示 |
| 第二节 两大法系国家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及启示 |
| 一、大陆法系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 二、英美法系中商标停止侵害限制适用的现状 |
| 三、对我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启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困境的突破 |
| 第一节 相关原则的入法 |
| 一、基本原则入法 |
| 二、引入比例原则 |
| 第二节 明确商标停止侵害责任限制适用的情形 |
| 一、公共利益的限制 |
| 二、竞争政策的限制 |
| 三、停止侵害无法执行 |
| 第三节 明确限制适用后的法律后果 |
| 一、容忍个案中的具体侵权行为 |
| 二、替代措施救济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不足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 1.3 研究方法 |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 2.1.1 技术 |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现状分析 |
| 三、研究创新点与难点 |
| 四、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 第一章 中国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原因 |
| 一、探究着作权法制在过去时期演变规律的需要 |
| 二、为未来着作权法制之演变提供经验和教训的需要 |
| 第二节 既有着作权法制历史分期的标准 |
| 一、按照社会性质的类型分期 |
| 二、按照世界着作权历史发展的特点分期 |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四十年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 |
| 一、既有历史分期概况 |
| 二、本文历史分期的标准 |
| 三、本文历史分期的具体情况 |
| 第二章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着作权法制的历史分期及演进 |
| 第一节 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 一、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 二、较为片面化: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 三、复苏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 第二节 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 一、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 二、兼具国际和中国特色: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 三、重建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 第三节 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 一、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 二、保护水准显着提高: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 三、发展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 第四节 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 |
| 一、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概况 |
| 二、自发性及全面化: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特征 |
| 三、逐步完善时期着作权法制的演进原因 |
| 第三章 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前景展望 |
| 第一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之价值标准 |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价值标准 |
| 三、我国对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应秉持的立场 |
| 第二节 未来我国参与下的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形式及路径 |
| 一、当代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 二、未来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的建构形式 |
| 三、未来我国参与国际着作权法制体系建构的路径 |
| 第三节 未来我国着作权法制的国际化应用 |
| 一、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可能性分析 |
| 二、着作权法制国际化应用的路径分析 |
| 三、着作权法制国际化之后的实施机制分析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产生的背景 |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成因与演变 |
| 二、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困局 |
| 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趋势 |
| 第二节 CPTPP的产生与发展 |
| 一、初始阶段:《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P4协议) |
| 二、扩容阶段:《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 |
| 三、成型阶段:《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变化 |
| 第一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内容 |
| 一、总则部分 |
| 二、商标和地理标志 |
| 三、专利相关规定 |
| 四、着作权和相关权利 |
| 五、执法方面的规定 |
| 第二节 从TPP到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主要变化 |
| 一、缩小了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
| 二、缩小了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 |
| 三、不再对药品和生物制剂的未披露数据提供保护 |
| 四、不再延长着作权和专利保护期限 |
| 五、降低了数字环境下着作权保护力度 |
| 第三节 CPTPP知识产权条款变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
| 一、美国退出TPP打破了知识产权条款重谈的博弈格局 |
|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的适用要求考虑各缔约方国情的差异 |
| 三、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CPTPP |
| 四、为美国重返留下复谈的空间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影响分析 |
| 第一节 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潜在影响 |
| 一、将加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格局的碎片化 |
| 二、短期内无法直接推高现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标准 |
| 三、将进一步加剧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失衡 |
| 第二节 对各缔约方的影响 |
|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区域内贸易往来的效果尚不明确 |
| 二、可能极大冲击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 |
| 三、发达国家更易获取知识产权条款带来的经济利益 |
| 四、将阻碍东盟知识产权一体化进程 |
| 第三节 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影响 |
| 一、严格的执法条款将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带来不利影响 |
| 二、可能阻碍我国参与的自由贸易协议谈判的进程 |
| 三、商标和执法相关条款可能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冲击较大 |
| 四、将面临美国重返进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我国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建议 |
| 第一节 健全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 一、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与海外知识产权风险意识 |
| 二、构建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公共服务机制 |
| 第二节 提升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 一、科学制定符合国情的FTA知识产权谈判策略 |
| 二、合理利用现行多边或区域体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 |
| 第三节 循序渐进地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
| 一、尚无需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 |
| 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
| 三、完善知识产权边境执法措施 |
| 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
| 第四节 科学研判和应对CPTPP知识产权条款的未来发展 |
| 一、不排除我国加入CPTPP的可能性 |
| 二、研判被搁置知识产权条款重返之可能性 |
| 三、关注美国国内知识产权立法和实践的新动向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读研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0.1 选题背景 |
| 0.2 基本研究思路 |
| 0.3 研究范围的限定 |
| 0.4 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商标概念及其要素概说 |
| 1.1 商标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
| 1.2 商标与商业标识概念的界分 |
| 1.3 商标概念的发展现状及其评论 |
| 第二章 我国法律规范中的商标权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
| 2.1 商标概念与商标专用权 |
| 2.2 商标概念与商标权取得模式 |
| 2.3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的条件 |
| 2.4 商标概念与商标注册程序 |
| 2.5 商标概念与商标使用管理及商标权利维持 |
| 2.6 商标概念与商标侵权认定 |
| 第三章 影响商标概念调整的现实需求 |
| 3.1 商标概念与国际公约的要求 |
| 3.2 商标概念与市场的需求 |
| 3.3 商标概念与法律政策 |
| 第四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考量 |
| 4.1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商标概念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
| 4.2 商标概念调整对现实需求的回应及可行性分析 |
| 第五章 商标概念优化的具体思路 |
| 5.1 完善商标主体资格审查制度 |
| 5.2 扩充商标概念范围加强立法对非传统商标的保护 |
| 5.3 精简商标禁用规定 |
| 5.4 扩充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
| 5.5 优化商标概念促进商标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 |
| 第六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点 |
| 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实依据和正当性分析 |
| 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实依据 |
| 2.1.1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与药品可及性的矛盾 |
| 2.1.2 药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的冲突 |
| 2.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正当性分析 |
| 2.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法理基础 |
| 2.2.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
| 3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 3.1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现状 |
| 3.1.1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历史演进 |
| 3.1.2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现状 |
| 3.1.3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现状 |
| 3.2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缺陷 |
| 3.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内容较分散 |
| 3.2.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规定不明确 |
| 3.2.3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程序过于繁琐 |
| 3.2.4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补偿标准模糊 |
| 3.2.5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后的保障措施缺失 |
| 3.2.6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环境存在问题 |
| 4 国际公约及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考察及可借鉴性分析 |
| 4.1 国际公约及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考察 |
| 4.1.1 国际公约中关于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概况 |
| 4.1.2 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现状 |
| 4.2 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可借鉴性分析 |
| 4.2.1 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比较 |
| 4.2.2 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借鉴 |
| 5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现路径 |
| 5.1 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立法体系 |
| 5.2 完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相关规定 |
| 5.3 简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程序 |
| 5.4 确定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补偿标准及举证责任 |
| 5.5 建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后的保障制度 |
| 5.6 优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环境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