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1](2021)在《论我国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
张小余[2](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刘大华,曹书华[3](2020)在《中医诊疗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问题探讨》文中研究指明《侵权责任法》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进行了扩展和强化,要求医师在风险告知之外,还应当告知替代治疗方案。尽管中医诊疗技术相对安全,引发的医患纠纷相对较少,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意识却是不可或缺的。基于中医诊疗的特色,从常规治疗、超常规治疗、中医手法治疗以及中医秘方治疗四方面论证中医诊疗中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问题,进而提出制定《中医师知情同意权保护指引》或《中医师风险告知规范》的设想和倡议,先从原则性问题着手,待相关规范和准则细化后,可实现中医领域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杨悦[4](2020)在《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些年来,某些医疗机构为避免担责任,通常对患者采用保守治疗,并让患者多做检查、多开处方等,这诸多行为使得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关系相对紧张。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患者从专业的医护人员处获知针对自身情况作出的医疗方案,并对其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但是由于医患之间的矛盾以及患者不信任医疗机构等情况的出现,患方对该项权利的追求开始出现积极的态度,甚至出现了过度维权的现象,这使得医疗机构在实施相关救治措施时变得小心翼翼,稍有不慎,患方就会将医疗机构送到被告席。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医疗机构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病例、知情同意书等一些诊疗之外而不是本应该专注于救治患者、研究病情等诊疗活动。我国为医疗机构设立的紧急救治权因为界定不明确、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与患方知情同意权等患方权利相碰撞的困境,法律没有给出明确指引,医方也不知道应该如何解决该难题。因此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出于不想被告上法庭等原因,只好选择将紧急救治权让位于患方的权利,以致于违背立法者设立《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设立初衷。在今年通过的《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方面未做修改,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程序不严谨,概念模糊等问题仍然存在。在本文中,笔者就此提出了一些个人见解。首先选取了有关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两个代表性的案件,来说明案例争议焦点及其引发的思考。从而引出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从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以及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等三个方面来讨论两者的关系。最后通过对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分析来提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具体制度现存的漏洞,并提出合理建议。对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研究不管是对医疗机构而言还是患者而言都有着纲举目张之意义,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王俊琦[5](2020)在《紧急救治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探析》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逐渐加强,医患关系中患者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患者权利中,最重要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知情同意权体现了对患者意思自治的尊重。但是,医疗过程中常出现紧急情况,相应的,紧急救治制度体现出事急从权的特征,紧急救治制度允许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突破患者知情同意权实施医疗救治,这必然会导致两种制度的碰撞。然而这两种制度都是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必不可少的。知情同意制度通过保障自我决定权来确保患者知晓风险,紧急救治制度通过保障救治权来确保生命健康。两者尽管表面上有所冲突,但保障生命健康的目的是统一的。如何平衡紧急救治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是本文研究的内容。除绪论外一共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紧急救治制度和知情同意制度的相关概念和特点,通过对紧急情况特点的描述,论述紧急情况下的知情同意和一般情况下知情同意的区别,为下文论述紧急情况下可以突破知情同意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紧急救治制度和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冲突困境。通过引入案例介绍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制度实现的困境。在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法律规范的瑕疵以及探讨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怠于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问题。第三部分是针对目前的困境和现状提出的若干完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在紧急情况中一味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反而会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笔者借鉴急诊分级诊疗,在紧急情况下分级适用知情同意制度。另外还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希望在我国推广预先医疗指示制度,确保患者本人能够更为全面的享受到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也减少紧急情况下近亲属对知情同意权的滥用。
屠亦伟[6](2020)在《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人们对患者自主同意权的重视程度的增加,在特定情形下同意权代理行使逐渐引发学界关注。尤其是,当肖志军案和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发生后,患者自主同意权与代理权之间冲突问题激发广泛讨论。本文所探讨的代理同意权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关于紧急救治,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的专项立法,关于紧急救治的规定,散见于《执业医师法》《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核心要义在于:医方应当对处于危急状态的患者提供紧急救治措施。在紧急救治中,为抢救急危患者或生命垂危的患者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才可限制患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但如何确定“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却是难题。关于同意权的体现方式,目前实践只有书面签字方可表示同意,但《民法通则》规定除书面外,口头或其他形式亦无不可。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在患者同意形式上出现了突破,但如何具体操作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患者不能通过同意能力鉴定,无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同意、或者出现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时,需要代理人为代替其行使同意权,但我国现行的近亲属代理是并列式的。虽然《民法典》在监护人中规定了一定的顺序,但并不完全适用于本文探讨的患者主体,而并列式的决定模式无法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患者的真实意志,也无从对患者的最佳利益进行保障。在这种复杂利益纠葛的情况下,立法应该引入利益衡量理论,但遗憾的是,目前涉及患者同意权行使以及代理行使的法律中,并没有引入利益衡量理论。由此导致了紧急救治中代为行使与患者自主行使的冲突、近亲属滥用代理权、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顺位问题与医疗决策效率的冲突等实践困境。通过域外相关立法规定的比较可知,各国在知情同意权、紧急救治、代理同意权方面有诸多一致之处,但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我国与西方各国主要有以下差异:缺少可遵从的原则及专门的法律来明确规定患者的权利;没有赋予医方更明确、更积极的紧急医疗处置权,以及对应的不作为的处罚;尚未明确赋予医方医生明确拒绝违背良心的决定与指示的权利;没有规定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医疗机构与司法机关缺乏联动机制;代理人主体顺位与范围规定不同;应由专设机构负责同意权相关事宜等。基于此,为了更好地统领关于患者同意权运用的各个法律法规,首先要确立应当遵守的原则,即确定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和不合理决定的排除原则。在这两个原则的指引下,本文建议采取五个方面措施以保障在紧急救治中近亲属代为行使同意权时患者的利益:由专业组织对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进行鉴定,明确规定代理权行使顺位,界定相关条文的判断标准,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对利益衡量问题作出具体立法规范。
衡春英[7](2020)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患者在接受医疗的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患者可以更加自主的选择个人医疗措施。因医疗活动具有专业性高,技术性强的特点,因此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剧,医患矛盾愈发尖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也因此逐年增加。虽然针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学术研究数量可观,但大多研究是仅从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单方面强调医生履行告知义务的角度出发,不足以解决深层次问题。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这不仅会增加医患之间的理解难度,而且会造成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展开方式如下:第一章先从传统医患关系到现代社会医患关系的变更出发,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与构成要件,并对该权利的属性进行是深入剖析,阐释该权利存在的现实意义,从而可见研究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第二章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该权利的行使在当前国情下存在的困境和不足。其中着重分析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和不足,反向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第三章针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阻碍患者知情同意权落实的问题,从医患双方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陈艳婷[8](2020)在《我国医疗预嘱制度的构建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预嘱的理念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当时现代生命维持疗法(Life-Sustaining Medical Treatment,简称LSMT)的使用极大地冲击了人们关于生命时值、生命质量和生命价值的传统认知,引起了人们对死亡权的思考,随之而来的便是死亡权运动的兴起。在死亡权运动的发展过程中,激进派极力宣扬安乐死并且呼吁立法认可其合法性,由此安乐死暴露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中,至于其是否合法,在国际上至今未有定论,仅得到少数国家的认可,而这些认可均建立在非常严苛的法律限制之上。当西方国家都在为安乐死的合法性据理力争时,比安乐死更为缓和的医疗预嘱悄然登上历史舞台。在我国,医疗预嘱尚无立法保护,医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循,但可以从其他的法律中推导出医疗预嘱制度的理论支撑——病患自主权。对此,本文将从四个方面探析我国医疗预嘱制度的构建:第一章为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基础理论支撑。本部分通过厘清医疗预嘱制度的基础理论,分析制度构建是否具备合理性。随着民间对生前预嘱、尊严死等概念的大量宣传,越来越多人关注到死亡这项权利,作为与生命权相对的死亡权,一经提出,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社会上,都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据当前发表的论文来看,许多学者对此意见纷呈,有学者认为病患自主权源于尊严死概念,也有学者认为病患自主权源于自然死概念,学术界对病患自主权的定义各有其见解,难有定论。因此,要想厘清理论源头,势必要对尊严死、自然死、安乐死等相近的概念作出详细的分析和介绍。宪法所保护生命权在医疗预嘱领域内与病患自主权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加以权衡,确立二者间博弈之标准。第二章为医疗预嘱制度的域外经验分析。针对我国在医疗预嘱制度方面的立法空白,需要借鉴大量先进的域外经验。在美国、加拿大、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均以普通法原则或专门立法的形式赋予医疗预嘱法律效力。笔者考虑到各国和地区的现状和道德传统,认为亚洲国家(地区)的相关做法可能会给我国带来更多经验和启发,比如说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经过多次修改,后又出台“病人自主权利法”完善了安宁疗护制度,具备丰富的研究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进行详细比较,取其精华。第三章为我国建立医疗预嘱制度的现实条件。本章通过总结我国大陆现有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践运行方面现状,分析建立医疗预嘱制度的可行性。过去的十几年来,民间力量对医疗预嘱基本理念的宣传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随后,学术界积极开展各类调研活动,探寻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民意基础。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则提出医疗预嘱立法建议和提案,最后推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试点活动,大多数城市开始了医疗预嘱和缓和医疗的探索之路,为后续立法不断积累有效经验。第四章为我国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具体设计。本部分在探讨各种理论、实践的基础之上,选择一种合适的立法路径,建立起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医疗预嘱以法律效力。笔者比较赞同人大代表顾晋的提议,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将包含适用主体、内容和形式、生效要件与法律效力、程序制度和法律责任在内的五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最后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完善医疗预嘱制度,保障医疗预嘱的实施。
王炜[9](2019)在《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现实状况与策略应对》文中提出知情同意权作为患者的基本权利,在患者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近年来经常有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不当从而产生医疗矛盾的新闻出现在我们的视野当中。当人们将关注的目光从看似纷繁复杂的医疗纠纷当中转移到患者知情同意权这一点时,会发现我国的法律法规早已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相关立法也在不断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法律关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规定仍然存在基本法律缺失、权利主体不明确、患者同意能力规定不足、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规定不完善等问题。该文通过运用历史研究法,纵向的梳理我国在患者知情同意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探析知情同意的制度化过程,找到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欠缺之处,从而提出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化构建意见。通过运用比较研究法,熟悉国外及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概况,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和制度方面,通过比较国内外理论、立法的不同之处,寻找出适合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构建的方向。通过文献研究法,搜集各种相关的文献,在大量的文献基础上试图找到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为其合理解决提出建议。在写作内容上,该文首先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相关案例入手,进而介绍何为知情同意权,梳理其制发展过程特别是法律制度化过程,然后介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由于知情同意权是知情权和同意权的合称,所以分别对这两种权利予以阐释。最后分析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找出其中规定不明与规定欠缺之处,再结合我国的医疗实践状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在这方面的完善建议:制定患者知情同意权基本法律、明确权利的主体顺位、明确规定医师的告知义务标准,最后完善知情同意权行使的例外规定等。通过这些措施确保使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更加合理有效,从而增进医患之间信赖,形成个良好的医疗环境,最后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赖鹏[10](2019)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本质在于患者对身体的自我决定之人格利益,应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但不应定位为独立的自我决定权,而应附着于身体权之上作为其积极权能。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内容构成上蕴含着知情与同意两个层次,通常以医方信息告知义务与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二者在结构上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应孤立理解。其中,告知义务应限于介入性告知义务而不包括确保疗效的告知义务,在范围上应包括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性医疗方案以及其它具有相当重要性的医疗信息,以该信息可能会实质性地影响具体患者作出不同的医疗选择为标准;同意虽以书面要式要求,但告知形式上却不可只停留于书面形式,而应尽具体告知义务。基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高度人身属性,其权利主体应限于患者本人,唯在同意能力欠缺及保护性医疗情形方可由近亲属代理行使。在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上,识别能力说标准过于模糊,原则上应采行为能力说作为基准,通过准用《民法总则》第19条、第22条,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侵袭性较小的医疗行为,具体可依患者年龄状况、医疗行为性质、医疗风险及后果等予以动态认定。识别能力说的适用仅限于在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患者暂时出现意识障碍情形,此时行为能力说无法妥当评价患者的同意能力。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主体顺位上,应遵循《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人的顺位规则。在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发生内部意思冲突时,按照一致同意原则作出医疗决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应遵守患者最佳利益原则,并采“拓展的最佳利益标准”,既考虑医学上的客观利益最大化,又要考量患者的个人价值偏好和自主意愿。对于患者近亲属的不当代理行为,可从两个层面予以限制。从外部关系考察,涉及代理权滥用行为的效力问题,法律预设患者近亲属的代理行为符合患者最佳利益,医方对此具备合理信赖,一般无义务审查代理决定的正当性。但如患者近亲属的代理决定明显构成代理权滥用时,其应负较高的证明标准来证明该代理决定符合患者自主意愿和价值选择,否则医方可认定其构成代理权滥用,拒绝近亲属的代理意见,按医学利益最大化原则实施医疗行为。难点在于代理权滥用的认定标准,为防止医方干预的过度扩张,应采医学利益的客观判断标准,并需达到依一般理性人视角,重大且明显损害患者医学健康利益之程度。从内部关系来看,涉及代理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近亲属基于其类似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而负有善良管理人义务,其不当行使代理权行为时,违反内部关系所生注意义务,造成患者人身利益受损,须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还可通过撤销代理人、选任新的代理人重新作出医疗代理决定的方式,实现对代理行为的间接限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行为在责任构成上呈现出与传统诊疗过失侵权的不同样态。在过失的认定上,应坚持过错归责而非过错推定,但标准上宜采“具体患者说”而非一般诊疗过失之“合理患者说”。在损害事实界定上,既包括侵害患者身体自我决定自由的损害,又包括侵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但患者对身体自我决定自由的救济路径上,应当以身体权说为基础而非独立人格权说,以侵害患者身体权之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为赔偿范围,无需认定单独的患者自我决定人格权损害。在因果关系证立上,不应对前述两种损害事实予以区分对待,二者均应受制于合法替代行为抗辩,医方得通过证明即使其尽充分告知义务患者亦会同意该医疗行为而全部免责。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研究创新点 |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1 常规药物治疗的知情同意权问题 |
| 2 超常规药物治疗的知情同意权问题 |
| 3 手法治疗的知情同意权问题 |
| 4 医师的商业秘密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冲突问题 |
| 5 中医诊疗中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标准化管理问题 |
| 6 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 1.3 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 2 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的相关案例 |
| 2.1 案例一“北京孕妇致死案” |
| 2.1.1 案件事实 |
| 2.1.2 法院判决 |
| 2.2 案例二“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
| 2.2.1 案件事实 |
| 2.2.2 后续发展 |
| 2.3 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
| 3 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的基本理论 |
| 3.1 患者知情同意权 |
| 3.1.1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 |
| 3.1.2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含义 |
| 3.1.3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 3.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 |
| 3.2.1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理论基础—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
| 3.2.2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界定 |
| 3.2.3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特征 |
| 4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的冲突与协调 |
| 4.1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冲突 |
| 4.2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的同一性 |
| 4.3 患方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冲突的协调 |
| 5 我国对知情同意缺失下紧急救治权之规定的漏洞与补充 |
| 5.1 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的漏洞分析 |
| 5.1.1 “紧急情况”界定模糊 |
| 5.1.2 “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界定不明 |
| 5.1.3 未明确紧急救治权的责任承担和费用分担 |
| 5.2 患方知情同意缺失下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规定之漏洞补充建议 |
| 5.2.1 明确紧急救治权具体细节及其行使范围 |
| 5.2.2 确定医疗机构行使紧急救治权的责任 |
| 5.2.3 建立医疗费用分担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 国内相关研究 |
| 二 国外相关研究 |
| 三 总结和展望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范围限制和创新点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研究范围限制 |
| 三 创新点 |
| 第一章 紧急救治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基本概念分析 |
| 第一节 紧急救治制度 |
| 一 紧急情况 |
| 二 紧急救治的构成要件 |
| 三 紧急救治是权利也是义务 |
|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
| 一 医疗告知义务 |
| 二 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
| 三 他人代为行使知情同意权应遵守的原则 |
| 四 免除获得同意义务的情形 |
| 第三节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与紧急救治制度的关系 |
| 一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和紧急救治制度的冲突 |
| 二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和紧急救治制度的联系 |
| 第二章 紧急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实现的困境 |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 一 案例一 |
| 二 案例二 |
| 第二节 法律规范的瑕疵 |
| 一 告知对象不清晰 |
| 二 近亲属顺位安排不明确 |
| 三 紧急情况下知情不同意的解决方案不明确 |
| 第三节 怠于实施紧急救治措施 |
| 一 怠于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表现 |
| 二 医疗职业风险高导致防御性医疗 |
| 三 防御性医疗导致怠于实施紧急救治 |
| 四 防御性医疗的危害 |
| 第三章 紧急情况下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紧急情况下分级适用知情同意 |
| 一 急诊分级诊疗的启示 |
| 二 分级适用 |
| 三 监督机制 |
| 第二节 推广预先医疗指示 |
| 一 预先医疗指示的可行性分析 |
| 二 预先医疗指示的构成要件 |
| 三 预先医疗指示的具体使用情境 |
| 四 预先医疗指示的修改和撤销 |
| 五 自杀不应被视为预先医疗指示 |
| 第三节 紧急情况下近亲属意见的取得 |
| 一 近亲属的范围 |
| 二 近亲属的顺位安排 |
| 三 近亲属缺失的处理方案 |
| 第四节 紧急情况下知情不同意的解决方案 |
| 一 因为经济压力大而不同意的解决方案 |
| 二 因自身认识不足而不同意的解决方案 |
| 三 因为处于伤病末期而不同意的解决方案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二章 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涉及概念的界定 |
| 第一节 代理同意权的内涵 |
| 第二节 近亲属的概念 |
| 一、与近亲属相关的概念 |
| 二、近亲属的界定 |
| 第三节 紧急救治的界定 |
| 第三章 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相关立法存在缺陷 |
| 一、鉴定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缺乏具体规定 |
| 二、同意权实现的形式有待改善 |
| 三、“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判断标准不清晰 |
| 四、近亲属代为行使顺位无明确规定 |
| 五、利益衡量问题立法没有作出回应 |
| 第二节 实践困境 |
| 一、紧急救治中代为行使与患者自主行使的冲突 |
| 二、近亲属存在滥用代理权 |
| 三、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顺位问题与医疗决策效率的冲突 |
| 第四章 域外关于紧急救治中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相关立法及比较 |
| 第一节 相关的立法规定 |
| 一、知情同意权 |
| 二、紧急救治 |
| 三、同意能力鉴定 |
| 四、代理权 |
| 第二节 比较分析 |
| 一、相同点 |
| 二、差异 |
| 第五章 关于紧急救治中危重患者近亲属代理同意权的立法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应遵循的原则 |
| 一、确定患者最佳利益原则 |
| 二、不合理决定的排除原则 |
| 第二节 完善建议 |
| 一、由专业组织对患者的同意能力问题进行鉴定 |
| 二、明确规定代为行使顺位 |
| 三、界定相关条文的判断标准 |
| 四、建立预先医疗指示制度 |
| 五、在立法活动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涵义与价值 |
| 第一节 医患关系的时代特点 |
| 一、传统社会医患关系 |
| 二、现代社会医患关系 |
|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涵义与构成要件 |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涵义 |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
| 第三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与价值 |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属性 |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价值 |
| 第二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当下中国发展的困境 |
| 第一节 立法方面的困境 |
| 一、法律规范条文不清晰 |
| 二、医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标准不明确 |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的困境 |
| 一、告知义务形式化 |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滥用 |
| 第三章 中国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完善 |
| 第一节 完善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行使规范 |
| 一、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 |
| 二、统一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标准 |
| 第二节 强化医患双方的合作机制 |
| 第三节 建立监督和争议解决机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第一章 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撑 |
| 第一节 医疗预嘱制度概念界定 |
| 第二节 生命权与病患自主权理论 |
| 第三节 死亡权奠定价值基础 |
| 第四节 主体同一性原理 |
| 第二章 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域外经验 |
| 第一节 美国立法与实践经验 |
| 第二节 日本立法与实践经验 |
| 第三节 韩国立法与实践经验 |
| 第四节 台湾地区立法与实践经验 |
| 第三章 我国建立医疗预嘱制度的现实条件 |
| 第一节 我国现有医疗制度的相关规定 |
| 第二节 我国医疗预嘱实践运行的情况 |
| 第四章 我国医疗预嘱制度构建的具体设计 |
| 第一节 我国医疗预嘱制度构建思路 |
| 第二节 医疗预嘱的适用主体 |
| 第三节 医疗预嘱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
| 第四节 医疗预嘱的生效要件与法律效力 |
| 第五节 医疗预嘱的程序制度 |
| 第六节 医疗预嘱制度的法律责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引言 |
| 1.2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1.2.1 选题背景 |
| 1.2.2 理论意义 |
| 1.2.3 实践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 1.5 存在不足 |
| 2 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
| 2.1 患者知情同意权概念 |
| 2.2 患者知情同意权发展历程 |
| 2.2.1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医学伦理上的发展 |
| 2.2.2 患者知情同意权在法律实务上的发展 |
| 3 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 |
| 3.1 医疗告知义务 |
| 3.2 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方式 |
| 3.3 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例外 |
| 3.3.1 实施紧急救治 |
| 3.3.2 实施强制性医疗 |
| 3.3.3 患者非理智拒绝治疗 |
| 3.3.4 不应继续实验性临床医疗 |
| 4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现状 |
| 4.1 立法现状 |
| 4.2 立法缺陷 |
| 4.2.1 缺乏专门立法 |
| 4.2.2 现行法律法规冲突 |
| 4.2.3 权利主体不明确 |
| 4.2.4 告知义务标准不统一 |
| 4.2.5 知情同意权行使例外规定不完善 |
| 4.3 实践困境 |
| 5 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合理行使策略应对 |
| 5.1 制定专门法律 |
| 5.2 明确权利主体顺位 |
| 5.3 统一告知义务标准 |
| 5.4 完善知情同意权行使例外规定 |
| 5.5 妥善保存医生告知记录 |
| 5.6 发挥伦理委员会作用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 第一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性质 |
| 一、学理分歧 |
| 二、身体权说之证成 |
| 第二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构成 |
| 一、知情要素:医疗信息告知 |
| 二、同意要素:患者书面同意 |
| 第二章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规则 |
| 第一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模式梳理 |
| 一、患者与家属、关系人共同同意模式 |
| 二、患者与家属任选同意模式 |
| 三、患者同意模式 |
| 第二节 同意能力的标准认定 |
| 一、同意行为的法律属性 |
| 二、同意能力与行为能力之比较 |
| 三、行为能力说立场之坚守 |
| 第三节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代理行使 |
| 一、适用情形 |
| 二、代理权主体及顺位规则 |
| 三、代理行使规则 |
| 四、代理权滥用之限制 |
| 第三章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损害赔偿 |
| 第一节 损害的意涵 |
| 一、司法裁判中的损害事实认定路径 |
| 二、患者知情同意权损害的可救济性 |
| 第二节 因果关系判断 |
| 一、不同学说下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 |
| 二、合法替代行为抗辩的效力 |
| 第三节 过失认定 |
| 一、告知过失的判断标准 |
| 二、举证责任分配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