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玉芳,谷浩[1](2019)在《船舶扣押反担保制度思考》文中认为船舶扣押反担保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一直存有争议。2018年英国高等法院在The "MV Alkyon"案中确认扣船申请人无须提供扣船反担保是沿袭已久的程序惯例,再次将这一问题引入了人们的视野。分析船舶扣押反担保的不同立法模式,论证船舶面临解扣风险时提供反担保的正当性,进而考察中国船舶扣押反担保的制度现状并提出完善建议。
王璐[2](2019)在《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研究》文中指出船舶扣押法律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我国民事财产保全制度的一种,因此也体现出了保全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一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与另一方当事人正当程序权利之间的冲突矛盾特点。本文研究对象为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扣押权的规则,该规则设置的直接目为限制扣押,避免错误扣船。海事请求人是指,具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诉法》”)第21条所规定的请求权的法律关系主体,海事被请求人指被海事请求人依据特定海事请求申请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法律关系主体。从广义上讲,《海诉法》第三章海事请求保全中有关船舶扣押的条文皆属于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之内容。但本文的研究目光主要聚焦于狭义的《海诉法》第23条中海事请求人行使申请扣船应遵守的规则,即1952年与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第三条所规定的“船舶扣押权的行使(th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Arrest)”。海事请求人在申请我国现行有效的对于可扣押船舶与海事被请求人之间关系规则的规定主要为《海诉法》第23条内容背后是大陆法系对人诉讼的基本原则与英美法系对物诉讼的合理内核相结合而产生的结果。从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起源来看,船舶扣押权的行使规则从地中海航运业的商事习惯再到两大法系成文化的过程中,分化出了迥然不同的民事保全程序与对物诉讼程序两种方式。这两种船舶扣押权行使方式上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国际立法中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时两种法律理念的冲突。虽然在有关船舶扣押的国际规则中两大法律体系都互相妥协退让,在形式上达成了一致,但在各国的司法适用中却造成了实质上的不统一甚至矛盾。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即是这种在适用中产生许多矛盾与不确定性的代表。从第23条本身的内容上来说,在海事请求人申请扣船之时即被要求证明海事被请求人与被扣船舶具有“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这一条件造成了海事诉讼程序本身逻辑上的混乱,海事请求人举证责任不明,进一步导致了有关船舶扣押的海事审判实践活动与法律规范内容本身的背离,司法实践中操作不规范、执法尺度难以统一等引发的扣船错误时有发生;从第23条的设置来看,将被请求人“对海事请求负责”作为判断可扣押船舶的条件之一,进而在因错误扣船造成的侵权损害责任的认定中,造成了由案件的判决结果来推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船是否存在过错的不利影响正因如此,本文以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海事被请求人与可扣押船舶的法条为基础,以探索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平衡海事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海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在“坚持海陆统筹,建设海洋强国”的大政方针之下,在我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现实需求之下,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提升我国海事审判工作水平更是构筑我国海事“软实力”的题中应有之义。本文除导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本文第一章从船舶扣押权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形成以及在发展中分别成为民事保全模式与对物诉讼模式的历史入手,分析进一步分析两种模式下船舶扣押权行使的规则与特点。民事保全程序下的船舶扣押与对物诉讼下的船舶扣押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差异最根本的来源于民事保全程序的附属性与对物诉讼程序的独立性。本文第二章着眼于民事保全程序下的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与对物诉讼制度下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在国际立法中的冲突与协调。通过查询一手CMI外交会议中相关立法资料与阅读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第一章中所介绍与分析的两种模式下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与程序特点,就国际条约制定中主要的理念与规则冲突,以及双方对该问题的妥协方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后,又对1952年扣船公约1999年扣船公约中有关船舶扣押权行使条件的变化进行分析,进一步明晰在船舶扣押权时的条件限制。最终得出,当今国际船舶扣押权的行使条件虽融合了对物诉讼与民事保全的规则,但在性质上已属于临时性的海事保全措施。本文第三章,将研究的目光转向了国内。我国的《海诉法》有关海事请求保全理论系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有关国际公约两种制度融合的产物,主要鉴于本文研究主题,故将研究目光集中于《海诉法》第23条。因此第三章首先结合第二章中对于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的分析模式,就我国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的立法进行评述,接着就我国船驳扣押权行使规则中“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分析。同时,通过国内外的相关案例,对某些问题展开了讨论。在本章第三节,就上述我国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规则完善上的建议。综上,本文从船舶扣押权的两中行使规则的历史与理念入手,通过对国际立法中两种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的冲突进行分析,探究了立法者在相关条文中的设计理念与立法目的。最后,将研究的目光放在了国内,对我国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的相关法条文本身的含义以及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最后提出自己的完善意见。以期,在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趋同化、本土化的时代浪潮之下,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为海事司法实践服务,为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奉献绵薄之力。
冯桦[3](2018)在《关于错误扣船问题与赔偿责任的若干研究》文中认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使得海运行业开始迅速崛起,而在繁荣背景下,各种海运案件发生概率却呈现出了上升趋势,错误扣押船舶问题仍然存在。本文通过对错误扣船基本形态的介绍,分析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归责原则、救济途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条件,进而探索出最佳的错误扣船赔偿处理方式,旨在降低错误扣船损害程度,实现科学化赔偿责任模式。
马得懿[4](2017)在《海事请求类型化下船舶扣押管辖权审视》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对物诉讼"和财产保全理论互为折中和协调的产物,船舶扣押管辖权的启动是基于法定的特定范围,即由海事事由引发的海事请求。理解和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具有不同的进路,即可扣押船舶范围的界定、错误扣押船舶的救济以及明确海事请求的种类。然而,在海事请求类型化日益盛行、"对物诉讼"模式日渐式微以及航运实践中特定船舶扣押意旨的趋向下,海事请求的类型化以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程序成为必然。凸显海事请求的类型化以优化船舶扣押管辖权程序的启动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重视当事人的披露义务和强化法院的审慎性审查责任,成为构建富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船舶扣押管辖权体系的应然进路。
魏凯琳[5](2016)在《错误扣押船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交往日益频繁,作为国际货物流通重要渠道的航运业也迅猛发展。与航运有关案件层出不穷,船舶扣押制度随之得以不断完善,错误扣押船舶仍有发生。研究错误扣押船舶内涵和外延及性质可以更准确认定某一扣押船舶行为是否构成错误扣押船舶,为之后研究奠定基础。本文通过研究错误扣押船舶理论和实践问题,意在明确错误扣押船舶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四章:第1章介绍错误扣押船舶之内涵、外延及其法律性质。从广义上和狭义上分别分析错误扣押船舶之内涵。同时对错误扣押船舶之外延进行界定。最后,通过分析错误扣押船舶之构成要件指出错误扣押船舶是一种侵权行为。第2章分析错误扣押船舶之责任主体。明确在一般情况下,错误扣押船舶责任主体为海事请求人,造成错误扣押船舶的原因是海事请求人错误的扣押船舶申请。第3章研究错误扣押船舶归责原则问题。通过分析我国扣押船舶相关法律,结合我国海事司法实践,指出我国对错误扣押船舶的认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通过对比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利弊,笔者建议我国对错误扣押船舶的认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同时建议,在对错误扣押船舶的认定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时,海事请求人的主观过错应包括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从而规范海事请求人谨慎申请扣押船舶。第4章论述我国海事请求人因错误扣押船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海事请求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采用半开放式规定。首先,规定海事请求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海事被请求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而直接遭受的损失。同时,明确列举三项海事请求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笔者建议对法律明确规定的错误扣押船舶赔偿范围予以完善。
王国强[6](2016)在《海事对物诉讼制度研究 ——兼谈对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海事对物诉讼是英美海事法中一项古老而又充满活力的程序性制度。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海事对物诉讼俨然已经成为海事请求人保护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由于有了航运与贸易的依托,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这朵奇葩也格外地绚丽夺目。本文以对于海事对物诉讼制度进行系统化研究为目标,采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法,在对基本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试图理清海事对物诉讼的法律性质及其当前面临的理论挑战,考究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兼以比较法为视角审视海事对物诉讼的立法实践,最后落脚于该制度对于创新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借鉴和启示。本文内容共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的第一部分从基本概念着手,介绍了海事对物诉讼的含义、历史演进、程序及功能等,同时将海事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进行对比,意图对于该制度的基本内容进行介绍。本文的第二部分着重于对海事对物诉讼中"被告"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现有的两种不同观点,对各种观点的支持理由进行归纳和总结;其次,在前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该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的法律困境;最后,对两种观点进行分析与评判,并且提出本文对于解决法律困境的建议。本文的第三部分立足实践,重点分析了实践中启动海事对物诉讼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该部分详尽探讨了船舶、海事请求和权属关系三个条件,并就各个条件的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的第四部分以海事对物诉讼中的船舶扣押制度为基点展开研究。着重梳理了海事对物诉讼与船舶扣押的基本关系。同时,就船舶扣押以后的海事对物诉讼程序问题和错误扣船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的第五部分将研究的视角回转向了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在对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的关系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审视和反思我国船舶扣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提出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完善我国船舶扣押制度的启示。
肖虹[7](2014)在《错误扣船的法律救济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着经济贸易往来的增加,航运市场随之日益发展,船舶扣押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错误扣船在司法实践中却时有发生。深化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研究,有助于促进船舶扣押申请人在申请扣船时的审慎义务,最大限度的防范错误扣船案件的发生;保护船舶扣押被申请人在发生错误扣船后的合法权益。本文以错误扣船的基本内涵为研究起点,通过对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找出现有法律的不足,试图进一步明确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相关内容,如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等,为完善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途径提出建议。本文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错误扣船概述。首先,界定错误扣船含义。本文将错误扣船研究的范围限定为私法性质的海事保全错扣。其次,探讨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分为基于当事人原因的民事侵权和基于法院原因的国家侵权。最后,明确错误扣船的表现形式。从海事保全的角度将其分为主体错误、客体错误及其他错误。通过明晰上述概念,为后文错误扣船的法律救济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通过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研究,梳理当前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国内外立法现状。寻找现有法律中可能存在的立法缺陷,如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救济途径等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第三部分,通过研究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内容,对责任主体、归责原则及赔偿责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探寻适于我国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归责原则及赔偿构成要件和具体的赔偿范围。第四部分,通过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及国际公约的经验,提出完善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完善反担保制度、发挥“活扣押”优势、健全释放船舶的规则。
姚启明[8](2014)在《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从无到有直到今天不超过20年,当今关于船舶扣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是在实体上以及程序上,都对《1952年扣船公约》和《1999年扣船公约》有所借鉴,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很好的兼顾了我国海事诉讼的实际与吸收消化国外先进扣船法律制度之间的平衡。可谓是一部完整可行的扣船法律。但是其仍在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文制定的过于保守,理论知识无法很好地应用于实践当中,两者相互矛盾。因此,针对两大国际公约、发达国家地区间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探讨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以及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中的船舶扣押范围、船舶扣押的条件及方式、船舶扣押的管辖和错误扣船四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船舶扣押在我国法律的发展情况,并对船舶扣押、错误扣船等概念进行梳理,并以此引出本文讨论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船舶扣押制度的基本概述,在对船舶扣押的概念及意义简单介绍后着重探讨世界主要国家对船舶扣押的范围的法律规定,这些范围包括当事船舶、姐妹船舶、关联船和方便旗船四个。重点介绍了南非关联船舶扣押法律制度,并在如何应对南非关联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措施中提出了积极组织抗辩、外交途径解决、尽早确立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等建议。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船舶扣押的条件及方式。分析不同法系国家对于船舶扣押的条件的不同规定之处以及相关的事后审查措施。并重点分析了“活扣押”和“死扣押”两种船舶扣押方式的优缺点,同时提出“活扣押”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国内船舶且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何种扣押方式而不是由法院强制决定,并且建议尽快明确延长“活扣押”时间以补充国内立法的缺失。第四部分对船舶扣押中的管辖权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案例说明船舶扣押的管辖权有实体管辖和非实体管辖之分,同时分析了我国使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在于管辖权的偶然性、举证的困难性以及当事人的不便利等因素。最后是对错误扣船的相关理论尤其是错误扣船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阐述。将其认定标准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两类,同时对错误扣船的具体形式进行了分析,着重描述了错误扣船的赔偿机制并提出禁止普通法院违法扣船、加强扣船申请的审查、反担保等防范措施。
胡迪[9](2013)在《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船舶扣押制度是海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这一船舶扣押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无论国际公约还是各国国内法对其规定都相对较少,而且现阶段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错误扣船的基本形态、错误扣船的性质等方面。对于错误扣船的判定标准、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的认识各国国内法还存在较大差异。一旦出现错误扣船,被扣押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甚至包括船舶所载货物的货主等其他利益相关人,都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所以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对于全面完善船舶扣押制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言意义重大。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扣押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以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的成果和经验为参照,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整体分析、比较分析等论证方法,对船舶扣押制度中错误扣船的判定标准、损害赔偿的责任归属、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着重分析了我国目前有关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及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基于此提出了笔者的几点拙见。总而言之,我国船舶扣押制度在立法上由于借鉴国际公约和国外经验,整体上还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但是,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本土化更为重要,因此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当事人更加正确、有效地运用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有利于立法者、司法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
许乃东[10](2012)在《我国船舶扣押法律制度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扣押船舶作为海事请求保全最主要的方式,成为许多扣船申请人保障自己合法海事请求的理想途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海事立法无不对其进行了相关的细致规定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海事请求。我国也通过1999年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与国际公约规定的扣船制度达成了基本的一致。但在仔细对比研究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扣船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后就会发现,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船舶扣押的相关规定存在许多问题,许多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而且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方面都面临着许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船舶扣押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保护申请人的海事请求,也为了更好的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认真的研究好国际公约以及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船舶扣押法律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扣押船舶法律制度中的船舶扣押范围、错误扣船和扣押船舶海事担保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研究。本文的第一章是对船舶扣押制度进行了一个基本的概述。在对船舶扣押的概念、意义和条件的简单介绍后重点分析了可以扣押船舶的范围。其中主要从当事船舶、姐妹船、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和关联船舶四个方面分析了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扣押船舶范围的相关规定。并从已经作好开航准备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集装箱箱位租船人的姐妹船是否可以被扣押、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和关联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四个方面对我国扣押船舶法律法规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本文的第二章是对错误扣船的相关理论尤其是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进行了一个详细的阐述。通过学习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对于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我国错误扣船所采用的归责原则并不利于申请人通过扣押船舶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海事请求。对此在分析我国错误扣船归责原则在理论中遇到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从错误扣船归责原则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方面来论证目前我国对错误扣船所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不合理的,应进行适当的改变。本文的第三章主要涉及扣押船舶中存在的海事担保问题。通过研究两大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法律对扣押船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提供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的数额的规定来论证我国法律对扣船申请人合法海事请求的保护力度并不够。在指出我国法律对担保规定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创新性的提出了以一种全新的救济方式取代扣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来补偿被申请人因错误扣船所带来的损失,并对建立这种全新的错误扣船专项救济基金的可行性、使用条件及申请程序进行了相关论证和说明。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问题的提出 |
| 三、文献综述 |
| 四、研究方法 |
| 五、主要创新和不足 |
| 第一章 历史与理念:船舶扣押权立法的历史与发展 |
| 第一节 船舶扣押法律制度的起源 |
| 一、海事习惯法中的船舶扣押 |
| 二、海事立法中的船舶扣押权 |
| 第二节 民事保全:大陆法系船舶扣押权行使方式 |
| 一、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假扣押 |
| 二、假扣押程序下行使船舶扣押权的一般规则 |
| 三、假扣押程序的运行特点 |
| 第三节 对物诉讼:普通法系国家的船舶扣押权行使方式 |
| 一、普通法下对物诉讼制度与船舶扣押的契合 |
| 二、对物诉讼下行使船舶扣押权的一般规则 |
| 三、对物诉讼制度的程序特点 |
| 五、玛瑞瓦禁令——不产生船舶扣押的法律效果 |
| 第二章 冲突与融合:船舶扣押权行使立法中的冲突 |
| 第一节 允许申请扣押船舶的请求范围不同 |
| 一、民事保全中对于申请扣船的请求范围限定 |
| 二、只有特定请求可提起对物诉讼 |
| 三、该问题在国际扣船公约立法中的冲突与融合 |
| 第二节 允许扣押的船舶范围不同 |
| 一、民事保全中允许扣押被申请人全部财产 |
| 二、对物诉讼中可扣押的“当事船舶” |
| 三、该问题在国际扣船公约立法中的冲突与融合 |
| 第三节 是否为独立的诉讼程序不同 |
| 一、保全程序具有附属性 |
| 二、对物诉讼为独立诉讼程序 |
| 三、该问题在国际扣船公约立法中的冲突与融合 |
| 第四节 现国际条约中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评述 |
| 一、现国际条约中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的总体评述 |
| 二、可扣押船舶与海事请求之间的关系:是否当事船舶 |
| 三、海事责任人与海事请求之间的关系:是否会负有责任 |
| 四、可扣押船舶与海事责任人关系:所有权、光租与姊妹船 |
| 第三章 问题与对策:我国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立法评述 |
| 一、我国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与《国际扣船公约》的关系 |
| 二、海事请求与可扣押船舶:可扣押船舶范围 |
| 三、可扣押船舶与海事请求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
| 四、海事请求被申请人与海事请求:“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
| 第二节 实践中适用“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产生的问题 |
| 一、被申请人是否必须“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 |
| 二、申请人是否对此需要承担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 |
| 三、对错误扣船责任认定产生的影响 |
| 第三节 我国船舶扣押权行使规则的立法完善建议 |
| 一、是否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应为可能性问题 |
| 二、明确有关申请人的证明责任及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
| 三、对于《海诉法》第二十三条的修改意见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国际条约与外国法 |
| 二、中文着作类 |
| 三、外文着作类 |
| 四、中文期刊论文类 |
| 五、外文期刊类 |
| 六、硕、博士论文 |
| 七、国内外案例 |
| 八、网站类信息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一、船舶扣押:“维护航运正义的唯一途径”? |
| 二、基于海事请求而启动的船舶扣押权之检视 |
| 三、理解船舶扣押管辖权的路径 |
| (一) 船舶扣押管辖权与扣押船舶范围的界分 |
| (二) 船舶扣押权管辖权与错误扣押船舶 |
| (三) 船舶扣押管辖权与海事请求的类型化 |
| 四、海事请求类型化的合理性分析 |
| (一) 海事请求类型化的合理性及其佐证 |
| (二) 作为船舶扣押理论支撑的对物诉讼理念的嬗变 |
| (三) 特定船舶扣押的意旨 |
| 五、海事请求类型的重塑与进路 |
| (一) 海事请求类型的重塑与审视 |
| (二) 海事请求类型化的进路之一:苛以当事人的披露义务 |
| (三) 海事请求类型化的进路之二:强化法院的审慎性审查责任 |
| 六、结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错误扣押船舶概述 |
| 1.1 错误扣押船舶概念 |
| 1.1.1 错误扣押船舶内涵 |
| 1.1.2 错误扣押船舶外延 |
| 1.2 错误扣押船舶法律性质 |
| 第2章 错误扣押船舶责任主体 |
| 2.1 我国对错误扣押船舶责任主体的规定 |
| 2.2 海事请求人是错误扣押船舶责任主体的原因 |
| 2.2.1 海事请求人是诉讼主体一方 |
| 2.2.2 对扣押船舶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 |
| 2.2.3 审查扣押船舶申请时间有限 |
| 第3章 错误扣押船舶归责原则问题研究 |
| 3.1 国际上认定错误扣押船舶不同的归责原则 |
| 3.1.1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认定错误扣押船舶的归责原则 |
| 3.1.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定错误扣押船舶的归责原则 |
| 3.2 我国对错误扣押船舶归责原则的规定 |
| 3.2.1 我国认定错误扣押船舶的归责原则 |
| 3.2.2 我国认定错误扣押船舶的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
| 3.2.3 对我国认定错误扣押船舶的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
| 第4章 错误扣押船舶的赔偿范围 |
| 4.1 我国错误扣押船舶赔偿范围的规定 |
| 4.1.1 船舶被扣押期间产生的维持费用 |
| 4.1.2 船舶被扣押期间的船期损失 |
| 4.1.3 海事被请求人提供担保造成的损失 |
| 4.2 错误扣押船舶赔偿范围的不足及完善 |
| 4.2.1 错误扣押船舶赔偿范围的不足 |
| 4.2.2 错误扣押船舶赔偿范围的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海事对物诉讼制度概述 |
| 1.1 海事对物诉讼的概念 |
| 1.1.1 海事对物诉讼的含义 |
| 1.1.2 海事对物诉讼的起源:罗马法对物诉讼 |
| 1.1.3 海事对物诉讼与对人诉讼 |
| 1.2 海事对物诉讼制度的程序 |
| 1.2.1 海事对物诉讼的提起 |
| 1.2.2 海事对物诉讼中的船舶扣押 |
| 1.2.3 海事对物诉讼的审判与执行 |
| 1.3 海事对物诉讼制度的基本功能 |
| 1.3.1 债权担保功能 |
| 1.3.2 案件管辖权确立功能 |
| 1.4 海事对物诉讼制度在不同法域的演变 |
| 第2章 海事对物诉讼中"被告"的认定 |
| 2.1 海事对物诉讼中"被告"认定的不同理解 |
| 2.1.1 以船舶为"被告" |
| 2.1.2 以船舶所有人或者光租人为"被告" |
| 2.2 "被告"认定不清带来的法律困境 |
| 2.2.1 "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否适用 |
| 2.2.2 仲裁协议效力应否受到影响 |
| 2.3 对于海事对物诉讼之"被告"的重新审视 |
| 2.3.1 基于海事对物诉讼法律性质的考察 |
| 2.3.2 基于海事对物诉讼功能属性的考察 |
| 2.3.3 基于海事对物诉讼立法实践的考察 |
| 第3章 海事对物诉讼的起诉条件 |
| 3.1 海事对物诉讼针对的船舶范围 |
| 3.1.1 当事船舶 |
| 3.1.2 姊妹船舶 |
| 3.1.3 关联船舶 |
| 3.2 海事对物诉讼针对的海事请求范围 |
| 3.2.1 不受船舶权属关系限定的海事请求 |
| 3.2.2 受到严格限定的海事请求 |
| 3.3 真正责任人与被扣船舶之间的权属关系 |
| 3.3.1 诉因发生时的所有权或光租关系 |
| 3.3.2 提起诉讼时的所有权或光租关系 |
| 第4章 海事对物诉讼的实现方式——船舶扣押 |
| 4.1 海事对物诉讼与船舶扣押的关系 |
| 4.1.1 提起海事对物诉讼是船舶扣押的前提条件 |
| 4.1.2 船舶扣押是海事对物诉讼的实现方式 |
| 4.2 船舶扣押以后的海事对物诉讼程序发展 |
| 4.2.1 船舶扣押对于第三方权利的影响 |
| 4.2.2 提供担保:海事对物诉讼向对人诉讼转变 |
| 4.2.3 未提供担保:海事对物诉讼判决 |
| 4.3 海事对物诉讼中的错误扣船 |
| 4.3.1 海事对物诉讼中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 |
| 4.3.2 海事对物诉讼中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的新发展 |
| 第5章 海事对物诉讼视阈下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之反思 |
| 5.1 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的关系 |
| 5.1.1 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的异质性 |
| 5.1.1.1 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基本性质不同 |
| 5.1.1.2 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基本范畴不同 |
| 5.1.2 我国船舶扣押立法的海事对物诉讼痕迹 |
| 5.1.2.1 光租船舶可扣可卖 |
| 5.1.2.2 特殊情形下扣船申请中不列明被请求人 |
| 5.1.3 我国船舶扣押与海事对物诉讼的共性 |
| 5.2 海事对物诉讼对于完善我国船舶扣押立法的借鉴意义 |
| 5.2.1 我国船舶扣押条件立法之修改建议 |
| 5.2.1.1 我国船舶扣押条件的内在缺陷 |
| 5.2.1.2 针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的修改建议 |
| 5.2.2 构建我国错误扣船制度之立法建议 |
| 5.2.2.1 我国错误扣船制度之立法缺失 |
| 5.2.2.2 立法论视角下我国错误扣船制度之构建方案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案例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错误扣船概述 |
| (一) 错误扣船的含义 |
| (二) 错误扣船的法律性质 |
| 1. 基于当事人原因的民事侵权 |
| 2. 基于法院原因的国家侵权 |
| (三) 错误扣船的表现形式 |
| 1. 主体错误 |
| 2. 客体错误 |
| 3. 其他错误 |
| 二、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国内外立法现状 |
| (一) 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
| (二) 我国的有关规定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 |
| 三、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内容 |
| (一) 错误扣船的责任主体 |
| (二) 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 |
| 1. 英美法系的过错责任原则 |
| 2. 大陆法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 3. 我国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 |
| (三) 错误扣船的赔偿责任 |
| 1. 错误扣船的赔偿构成要件 |
| 2. 错误扣船的赔偿范围 |
| 四、错误扣船法律救济的途径 |
| (一) 完善反担保制度 |
| 1. 反担保制度的确立 |
| 2. 反担保制度的完善 |
| (二) 发挥“活扣押”优势 |
| 1. “活扣押”制度的现状 |
| 2. “活扣押”制度的优劣性 |
| 3. “活扣押”制度的完善 |
| (三) 健全释放船舶的规则 |
| 1. 因担保而释放船舶 |
| 2. 因保全错误而释放船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研究生履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选题背景及价值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价值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基本概念界定 |
| 1.2.2 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实证分析方法 |
| 1.3.2 规范分析方法 |
| 1.3.3 比较研究方法 |
| 2 船舶扣押法律制度概述 |
| 2.1 船舶扣押的概念 |
| 2.2 船舶扣押的意义 |
| 2.3 可扣船舶范围 |
| 2.3.1 当事船 |
| 2.3.2 非当事船 |
| 2.3.3 方便旗船的扣押 |
| 3 船舶扣押的条件及方式 |
| 3.1 实质条件 |
| 3.2 形式条件 |
| 3.2.1 书面申请 |
| 3.2.2 反担保 |
| 3.3 扣船的方式 |
| 3.3.1 死扣押 |
| 3.3.2 活扣押 |
| 3.4 对船舶扣押方式的完善建议 |
| 4 船舶扣押的管辖 |
| 4.1 实体管辖 |
| 4.1.1 国际公约关于船舶扣押实体管辖的规定 |
| 4.1.2 各国国内法关于船舶扣押实体管辖的规定 |
| 4.1.3 我国扣船法院实体管辖权的现行法律 |
| 4.2 非实体管辖 |
| 4.3 不方便法院原则 |
| 5 错误扣船 |
| 5.1 错误扣船的概念 |
| 5.2 错误扣船的认定 |
| 5.2.1 主观标准 |
| 5.2.2 客观标准 |
| 5.3 错误扣船的基本形态 |
| 5.3.1 主体错误 |
| 5.3.2 客体错误 |
| 5.4 错误扣船的赔偿机制 |
| 5.4.1 船舶被错扣期间的费用支出损失 |
| 5.4.2 船舶被错扣期间的期得利润损失 |
| 5.4.3 提供担保所产生的损失 |
| 5.4.4 其他损失 |
| 5.5 错误扣船的防范 |
| 5.5.1 禁止普通法院违法扣船 |
| 5.5.2 加强扣押申请的审查 |
| 5.5.3 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
| 6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错误扣船概述 |
| (一) 错误扣船的概念 |
| (二) 错误扣船的判定标准 |
| 1. 主观标准 |
| 2. 客观标准 |
| (三) 错误扣船的性质 |
| (四) 错误扣船侵害的权益 |
| 二、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
| (一) 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
| (二) 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
| 1. 过错责任原则 |
| 2. 无过错责任原则 |
| (三) 损害赔偿的范围 |
| 1. 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 |
| 2. 损害赔偿范围的具体内容 |
| 三、我国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
| (一) 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 |
| 1.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2.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 3.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
| (二) 错误扣船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 |
| 1. 案例基本案情 |
| 2. 案例争议焦点及审判结果 |
| 3. 案例评析 |
| 四、我国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
| (一) 我国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
| 1. 客观判定标准的不合理性 |
| 2. 过错责任原则的缺失 |
| (二) 我国错误扣船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 1. 明确错误扣船的判定标准 |
| 2. 明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研究生履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章 船舶扣押制度概述 |
| 第一节 船舶扣押的概念和意义 |
| 一、 船舶扣押的概念 |
| 二、 船舶扣押的意义 |
| 第二节 船舶扣押的条件 |
| 一、 船舶扣押的实质要件 |
| 二、 船舶扣押的形式要件 |
| 第三节 船舶扣押的范围 |
| 一、 当事船舶 |
| 二、 姐妹船 |
| 三、 船舶经营人经营的船舶 |
| 四、 关联船舶 |
| 第二章 错误扣船 |
| 第一节 错误扣船的概念 |
| 第二节 错误扣船的构成要件和基本形态 |
| 一、 主体错误 |
| 二、 客体错误 |
| 第三节 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 |
| 一、 主观归责原则 |
| 二、 客观归责原则 |
| 三、 我国错误扣船的归责原则 |
| 第四节 我国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的不合理性及其完善 |
| 一、 客观归责原则在理论上面对的问题 |
| 二、 客观归责原则在实践中面对的问题 |
| 三、 我国错误扣船归责原则的完善 |
| 第三章 船舶扣押中的海事担保 |
| 第一节 船舶扣押海事担保概述 |
| 一、 扣押船舶海事担保存在的原因 |
| 二、 两大法系对提供扣船担保的规定 |
| 第二节 船舶扣押海事担保的方式 |
| 一、 国际上常用的担保方式 |
| 二、 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 |
| 第三节 船舶扣押海事担保的数额 |
| 第四节 我国扣船担保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 第五节 完善我国船舶扣押担保制度的建议 |
| 一、 设立错误扣船专项救济基金 |
| 二、 错误扣船专项救济基金的构成 |
| 三、 错误扣船专项救济基金的使用条件 |
| 四、 错误扣船专项救济基金的申请程序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发表的学术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