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梦纯[1](2022)在《“一房二卖”纠纷刑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一房二卖"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房产中介或者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家。然而,一套房屋只能对应一个所有权,如果开发商售房后房价突然上涨,开发商就可能把此套房屋再卖给第三人,此时纠纷就出现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承认合同的效力,但是同时也会强调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此行为的不在少数。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会阻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诉讼权,加大了刑法的惩罚力度,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所以正确处理"一房二卖"类刑民交叉案件显得格外重要。
刘忠辉[2](2021)在《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分略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应用的必要性文件,各项经济活动都要根据合同约定逐一开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违约行为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在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面,学术界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在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分方面还需要从细节上明确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分,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明确二者之间的差异,以更好的解决经济活动中的纠纷。本文分析阐述了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别,从理论角度和实践角度共同探讨了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
邬颖怡[3](2020)在《“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违约并恶意增加借款金额等方式侵占公民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该类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而且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以使用暴力、恐吓或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催债,因此,司法界将此类犯罪统称为“套路贷”犯罪。此类犯罪涉及的“套路”多,涉案人员复杂,给案件的侦查和审理造成困难。在一些地区,“套路贷”犯罪已逐步与黑恶势力交织,破坏经济和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尽管国家和各地相继出台了有关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在刑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多问题。对于实施“套路贷”过程中的不同犯罪形态,应该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首先,应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套路贷”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判断。其次,在此罪与彼罪的判断上,以民间借贷的名义,采用签订虚假合同,制造违约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行为,应该通过行为人实施的客观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以及“套路贷”涉及的合同类型进行分析,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认定。而只有“套路贷”行为符合《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实施“套路贷”行为过程中采取伪造证据并提起诉讼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构成虚假诉讼罪。行为人在签合同和讨债过程中使用胁迫手段使被害人受到心理强制的,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胁迫程度已达到压制被害人的程度,且符合“两个当场”要件,则构成抢劫罪。在讨债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令被害人无法反抗的暴力手段,则以绑架罪认定。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要根据被告人在参与“套路贷”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各环节的成员分工进行主从犯的认定。在共犯的认定问题上,“套路贷”行为人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应该从主观意志上进行区分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而涉及“平账”者间关系的,不仅要从双方是否有事前密谋判断,还要结合联络次数等客观因素进行分析。而“套路贷”案件如果符合黑恶势力特征的可以认定为涉黑恶势力犯罪,但不能将所有“套路贷”犯罪都拔高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
王雪红[4](2020)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法学分析》文中指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彻底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网络消费金融也发生翻天覆地的革命性变化。目前,作为其重要分支之一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也相继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正式推出,具有类似虚拟信用卡的属性,大大增强了人们的消费支付能力。与此同时,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勾结型”套现、“冒用型”套现以及“组织型”套现,这使犯罪客观方面行为样态复杂化,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同一违法行为定性出现分歧的现象。当前对于信用卡套现的犯罪控制和司法打击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利用电商平台网络信贷产品进行套现的犯罪行为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有效规制,尚待进一步深入研究。本篇论文以我国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为视角进行分析与论证,选取openlaw裁判文书网中有关套现行为的典型案例作为研究范本,梳理和发掘出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可能引发的争议焦点,阐述并论证有关套现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和区别。有利于遏制与日俱增的犯罪趋势,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篇论文主要内容由四章构成,第一章对消费信贷产品的概念、运行机制及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对所涉法益以及相关法律要素进行梳理,并介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司法现状调查,分析当前存在的主要行为类型和套现行为本质以及审判困境;第三章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套现行为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第四章是综合全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提出刑法规制的建议。
艾非娇[5](2019)在《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经济在经过了改革开放的迅猛发展后日新月异,近年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健全,合同已经成为日常经济交往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与此同时,以合同为媒介实施的犯罪也日益增多。合同诈骗罪已成为一种高发常见的犯罪,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利,更是侵犯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由于合同诈骗罪往往具有波及人群广、涉案金额大的特点,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各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也一直在加大。但是近年来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统计数据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基数不断上升,撤案率、不起诉率逐步攀升,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存在问题。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既是一个实践课题,又是一个法学理论课题,在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领域引起了热烈探讨,许多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本文作者试图就工作中所接触的案件,通过对三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分析梳理,找出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中最突出的问题,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个案研究法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全文将近四万字,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分析。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性质以及构成要件进行分析。第三部分:选取工作中接触到的三个典型案例,对案情及主要争议点进行介绍,找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焦点难点问题。第四部分:笔者针对上文提出的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上述案例夹叙夹议。论述了运用刑事司法推定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进行区分应把握的要点;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三个问题。第五部分:基于前文对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的分析研究,反观我国合同诈骗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对域外一些国家对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进行分析,找出值得借鉴之处。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以期对合同诈骗罪法律适用有所帮助。
徐赛男[6](2019)在《“双重诈骗”行为刑法定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双重诈骗”(俗称“两头骗”)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种诈骗类型。①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涉案人员较多,案情也较为复杂。比较众多案情相似的“双重诈骗”案件,不难发现相同或相似案件却不同判的情形。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也存在于控、辩、审三方之中。而之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之情形,是因为刑事理论和实践对“双重诈骗”都缺乏相应的研究,进而导致司法实务对“双重诈骗”行为的定性存在混乱现象。这不仅不利于司法公正,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因此,对“双重诈骗”行为进行定性研究是必要的也是切合司法实务要求的。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入三则典型“双重诈骗”案件——租车诈骗。归纳三则案件的异同,并梳理租车诈骗行为定性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双重诈骗”进行界定。要定性“双重诈骗”行为,首先要辨别具有哪些特征的案件可以被归属在“双重诈骗”范畴之内。本部分包括“双重诈骗”案件类型的界定、“双重诈骗”欺骗行为个数的界定以及“双重诈骗”与三角诈骗的区别三个部分。从这三个方面对“双重诈骗”进行界定,将那些形似而非的“双重诈骗”案件排除在“双重诈骗”的范畴之外。第三部分对“双重诈骗”行为中第一个欺骗行为(或称前欺骗行为)和第二个欺骗行为(或称后欺骗行为)分别进行定性。该部分涉及到行为定性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问题,即两个欺骗行为是否都构成犯罪和如果构成犯罪要成立何罪的问题。先归纳实践中对该类行为的定性争议,比较争议观点,寻找产生争议观点的分歧根源之所在。然后对引起争议的内容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进而对“双重诈骗”中第一个欺骗行为和第二个欺骗行为进行定性。第四部分对“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该部分是在第三部分基础之上进行的,即经过上一部分的分析认定,在前后两个欺骗行为都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认定前后两个欺骗行为之间的关系。先归纳实践中关于“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存在的争议,比较争议观点,结合“双重诈骗”行为特点进行分析,进而对“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也是对前后两个欺骗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认定。本文认为“双重诈骗”行为之第一个欺骗行为和第二个欺骗行为都成立合同诈骗罪。除此之外,对“双重诈骗”的案件类型、罪数形态以及其与三角诈骗的区别做出了新的诠释。
刘哲石[7](2019)在《“一房多处置”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一房多处置的现象近些年来在商品房交易市场中频频出现,由于一房多处置案件事实复杂多样,所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之间相互杂糅,难以判断一房多处置中的欺骗行为属于刑事诈骗行为还是民事欺诈行为,罪与非罪之间的判断界限模糊,对一房多处置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也缺乏明确的标准,并且在认定一房处置中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后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如何进行认定的做法也并不统一,因此对一房多处置的现象如何进行准确的处理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以期对一房多处置现象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第一部分将归纳实践中一房多处置现象的行为类型,将其划分为买卖合同交叉型、租赁买卖合同交叉型、担保买卖合同交叉型以及无权处置型四种类型,并对各个类型中的行为表现进行细化,对其基本形态进初步的论述。并且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对一房多处置案件的处理方式,发现其具有认定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界限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逻辑不清晰以及对一房多处置这种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适用不合理等问题。第二部分将主要探讨一房多处置中刑事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以及一房多处置中合同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的区分。司法实践中一般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作为区分一房处置中刑事诈骗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的标准,但是其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容易消解构成要件的判断,导致罪与非罪的判断取决于法官的个人的社会经验及情感。二者之间的界限应当坚持构成要件的区分标准,只不过在构成要件的要素判断上需要借助社会危害性标准。而合同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区分需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签订合同、合同内容是否具有交易关系且侵害经济秩序以及被害人是否因合同内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产等因素进行判断。第三部分将论述如何对认定一房多处置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确认非法占有目的有直接认定和间接推定两种方式,但是在一房多处置中一般不存在事实能够直接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因此需要通过刑事推定的理论来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第四部分提出在一房多处置案件中出现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时诉讼程序不应一味地坚持“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坚持“刑民并行”的处理方式,例外的场合下采取“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在肯定一房多处置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时,也不能当然地以此为根据否定民事合同的效力,民事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具体案件类型为基础,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进行判断。
丁世茹[8](2019)在《冒用他人网络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犯罪认定 ——以“花呗”为例进行考察和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消费信贷产品的出现为人们购买商品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主要包括“蚂蚁花呗”、“京东白条”、“虚拟信用卡”等信贷产品,随着其面向的群体以及涉及的领域逐渐扩大,由此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借助消费信贷产品实施犯罪,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花呗套现行为,由于该行为模式较新颖,刑法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予以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如何定性存在分歧,所以本文是通过对冒用他人账户进行花呗套现的定性分析来为实践中定性此类问题提供思路。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首先区分沈晓祥案和相似的三种案件,与其他案件中通过盗窃、抢劫或诈骗获取支付宝账号密码的行为不同,沈晓祥案中的手段行为不属于犯罪,所以无法根据手段行为的犯罪性质对整体予以定性,只能分析之后获取资金的花呗套现行为的犯罪性质,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行为无明确定性,由此推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冒用他人花呗套现。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为花呗提供资金支持的主体、花呗套现行为的受害人以及资金的处分主体均为蚂蚁小微小贷,所以行为客体即是蚂蚁小微小贷的资金,其次从行为模式、资金归属和受害人三个方面研究花呗套现行为与相似套现行为的区别,从而更加准确的归纳花呗套现行为的本质特征,为之后本案的定性提供理论依据。第三部分一方面界定该行为的具体罪名,首先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区分要点,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机器不能成为被骗的对象,但其实本案被骗的对象并不是机器本身而是依赖机器提供信息而作出反应的机构,即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蚂蚁小微小贷)受到行为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自己的资金,所以蚂蚁小微小贷既是受骗者,又是受害者。此外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所以该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类犯罪。其次,将普通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要点和花呗性质以及花呗套现模式相联系可推出:该行为不构成特殊金融类犯罪,而应定性为普通诈骗罪。另一方面从违法性方面定性该行为,之后从立法、平台和监管三个层面对花呗套现行为提出规制建议,以便于更好的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最后在得出花呗套现定性的结果后,通过与相似消费信贷产品进行对比分析,将花呗套现分析理论应用到其他信贷产品套现上,可以发现其结论是相类似的,也为之后对新型信贷产品套现行为的定性提供理论基础。
曲浩瑞[9](2019)在《论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界限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之间存在着诸多相似点,同时又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对于两者种行为的认定问题的研究对于合同诈骗罪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有着促进作用。但是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因其同时涉及两个不同部门法,学理上的讨论并不充分,同时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明晰导致了在实践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适用存在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使得合同诈骗罪这一具体罪名的认定上呈现出比较混乱的状态。本文通过解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通过运用比较分析法将两者进行对比分析,从实践案例以及学理上,找到两者的相似点与不同点,再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界限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以推动两者之间刑民交叉问题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上存在困难,这一困难集中在案例中的裁判结果上予以体现,之所以出现这种裁判结果的差异,是因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没有正确的认定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差异,这正是两个典型案例裁判结果的争议所在。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刑事法律规定的罪名,有着严谨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有其法律上的硬件要求。分析合同欺诈行为在民法领域的构成要素,通过对比找到两者的不同点,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占有目的上有着不同的要求,客观的欺骗行为上表现出差异。最后,通过对两者之间基本概念不同之处的总结,找到分辨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的区别的关键点,合同诈骗罪必须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并且两者在客观欺骗行为内容存在不同。其次,分析了两种行为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适用法律及侵犯权益等方面的相同及不同之处。客观方面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并且欺骗行为也都引起了相对人的错误认识,但在欺骗内容和欺骗形式上两者存在不同,同时两者追求的认识错误也是南辕北辙的。主观上两行为的犯罪目的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表现出明显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目的,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财物,但合同欺诈行为就不具有这样的目的,其仅仅只是想要通过欺骗的手段提高合同签订的成功率,以期望通过合同履行取得一定的非法利益。最后,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着手找到具体解决方案。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区分两种行为的重要标准,对其进行正确的认定对于两行为的界定有着重要作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要从客观上的合同履行行为、履行能力、行为人对于财物的事后处理以及主观目的的产生时间等方面综合考察,合理运用司法推定的方式对这些客观因素进行判断,可以降低我们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难度。当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并不意味着合同诈骗罪一定成立,我们还需要从具体的案件情节进行分析,对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具体案件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两种行为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适用顺序问题。
张竹叶[10](2019)在《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一直以来十分困难。这种困难首先体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交易的形式越来越复杂而导致其客观方面的认定困难。其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要认定合同诈骗罪,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其作为主观方面的内容,认定比客观方面更加困难。“非法占有目的”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必备要件一直很难认定的原因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和认定方法进行明确的规定,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至今,学术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具体含义持有不同的观点和学说,司法机关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更是各不相同,所以合同诈骗的案件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在现阶段的司法案件中,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类经济型犯罪的犯罪手段是非常复杂多变的,在实践中合同诈骗行为和民事案件中一般的合同欺诈行为已经很难区分,司法工作人员只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行为都是十分困难的,更不用说“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方面的认定。但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和一般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区别,从“非法占有目的”的方面切入无疑也是解决合同诈骗罪认定困难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具体研究以下几点:一是其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分析“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以及现状的成因,只有找到“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现状和原因,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存在的不足,进而完善“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的认定;二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以及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地位进行探究,准确把握其在该罪中具体的内涵;三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进行完善,针对其目前在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和不足,对认定方法和认定标准进行完善,解决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根据本文的重点,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问题。探究“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结合合同诈骗罪的案例,分析目前合同诈骗案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现状,对目前“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且分析造成“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困难的原因。第二部分:分析问题。通过文献分析法,对目前“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理解的主流学说进行归纳整理,再通过比较分析法,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进行归纳总结,再结合目前我国主流的观点,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和理解进行界定。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对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方法的不足和弊端进行分析,提出相关建议,并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一起“一房二卖”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思考 |
| 二、“一房二卖”行为性质的分歧 |
| 三、“一房二卖”行为的认定及解决思路 |
| (一)“一房二卖”情况下房屋权属问题的认定 |
| (二)出卖人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 |
|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形成时间 |
| 四、结语 |
| 一、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基本概念 |
| 二、合同诈骗罪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
| (一)主观意图 |
| (二)内容与方式不同 |
| (三)侵犯对象不同 |
| (四)法律和适用不同 |
| 三、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范围及研究思路 |
| 五、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套路贷”概念与行为类型 |
| 第一节 “套路贷”概念 |
| 第二节 “套路贷”的产生背景 |
| 一、时代背景 |
| 二、法律背景 |
| 第三节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
| 一、行为目的不同 |
| 二、行为方式不同 |
| 三、侵害客体不同 |
| 四、法律后果不同 |
| 第四节 “套路贷”的主要行为类型 |
| 一、校园贷型套路 |
| 二、车贷型套路 |
| 三、房贷型套路 |
| 四、装修贷型套路 |
| 五、空放贷型套路 |
| 第二章 “套路贷”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难题 |
| 第一节 “套路贷”主观方面的分析 |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 |
| 二、“套路贷”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困境 |
| 第二节 “套路贷”行为主观方面的认定方法 |
|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
| 二、“套路贷”中主观“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推定 |
| 第三章 “套路贷”行为的犯罪类型判断 |
| 第一节 以诈骗罪认定的情形 |
| 一、客观欺诈行为的认定 |
| 二、被害人认识错误的认定 |
| 第二节 以合同诈骗罪认定的情形 |
| 一、与诈骗罪的关系 |
| 二、以法益为基础对“合同”的理解 |
| 第三节 以非法经营罪认定的情形 |
| 一、“套路贷”行为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形 |
| 二、“套路贷”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 第四节 以虚假诉讼罪认定的情形 |
| 一、“套路贷”案件中虚构民间借贷行为的认定 |
| 二、与诈骗罪竞合问题 |
| 第五节 以其他罪名认定的情形 |
| 一、以敲诈勒索罪认定的情形 |
| 二、以非法拘禁罪认定的情形 |
| 第四章 “套路贷”行为认定的其他实务难题 |
| 第一节 “套路贷”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 |
| 一、“套路贷”行为的主从犯认定 |
| 二、“套路贷”行为的共犯认定 |
| 第二节 涉黑恶势力犯罪问题 |
| 一、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套路贷”情形 |
| 二、涉恶势力犯罪的“套路贷”情形 |
| 三、涉黑恶势力的“套路贷”案件财产界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 第一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所涉法律关系及风险 |
| 第一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概述 |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概念及其运行机制 |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属性 |
| 第二节 消费信贷产品所涉主体及法律关系 |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主体 |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关系 |
| 第三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的法律风险 |
| 一、消费信贷产品的内部法律风险 |
| 二、消费信贷产品的外部法律风险 |
| 第二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司法现状调查 |
| 第一节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几种行为模式 |
| 一、研究方案与数据来源 |
| 二、利用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几种行为模式及其争议 |
| 第二节 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行为本质 |
| 一、套现行为的资金归属 |
| 二、套现行为受害人 |
| 三、套现行为处分主体 |
| 第三节 利用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审判困境 |
| 一、法律依据不完善 |
| 二、刑民交叉的复杂性 |
| 三、控辩审观点争议性 |
| 第三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的刑事法理分析 |
| 第一节 “组织型”套现案例及其罪名认定 |
| 一、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思考 |
| 二、非法经营罪中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特征 |
| 三、消费信贷产品套现与信用卡套现的关联 |
| 四、“组织型”套现的罪名认定 |
| 第二节 “串通型”套现的案例与法理分析 |
| 一、典型案例与套现本质 |
| 二、“串通型”套现行为的法理分析 |
| 三、“串通型”套现的罪名认定 |
| 第三节 “冒用型”套现的典型案例及法律问题分析 |
| 一、典型案例及罪名争议 |
| 二、“冒用型”套现行为的盗骗之分 |
| 三、普通诈骗罪或特殊诈骗罪的认定 |
| 第四章 电商平台消费信贷产品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 |
| 第一节 国外有关消费金融服务的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 一、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方面的规制经验 |
| 二、国外消费金融服务法律监管经验借鉴 |
| 第二节 我国对消费信贷产品套现刑法规制的完善 |
| 一、制定《消费信贷法》 |
| 二、扩大信用卡诈骗罪里“信用卡”的范围 |
| 三、对非法经营罪的刑法规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价值 |
| 1.2 合同诈骗罪的历史沿革 |
| 1.3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现状 |
| 1.4 本文研究方法及创新 |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概述 |
| 2.1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与性质 |
| 2.2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 2.2.1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
| 2.2.2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
| 2.2.3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
| 2.2.4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 |
| 第三章 案例及争议点介绍 |
| 3.1 案例一及争议点介绍 |
| 3.2 案例二及争议点介绍 |
| 3.3 案例三及争议点介绍 |
| 第四章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要点分析 |
| 4.1 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司法认定要点 |
| 4.2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司法认定要点 |
| 4.3 合同诈骗罪数额司法认定要点 |
| 第五章 完善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思考 |
| 5.1 域外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与借鉴 |
| 5.1.1 大陆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 5.1.2 英美法系相关国家合同诈骗罪立法考察 |
| 5.1.3 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的借鉴意义 |
| 5.2 .合同诈骗罪立法完善建议 |
| 5.2.1 将“财物”扩展为财产性利益 |
| 5.2.2 将签订合同修改为订立合同 |
| 5.2.3 完善定罪量刑幅度标准 |
| 5.2.4 完善法律关于犯罪手段的规定 |
| 5.2.5 对合同诈骗罪适用资格刑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三则典型“双重诈骗”案件 |
| (一) 案情简介 |
| (二) 争议焦点 |
| 二、“双重诈骗”的界定 |
| (一) “双重诈骗”案件类型的界定 |
| (二) “双重诈骗”欺骗行为个数的界定 |
| (三) “双重诈骗”区别于三角诈骗 |
| 三、“双重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 |
| (一) “双重诈骗”行为之第一个欺骗行为的定性争议 |
| 1. 合同诈骗罪说 |
| 2. 民事欺诈说 |
| (二) “双重诈骗”行为之第二个欺骗行为的定性争议 |
| 1. 民事欺诈说 |
| 2. 诈骗罪说 |
| 3. 合同诈骗罪说 |
| (三) 本文观点 |
| 1. “双重诈骗”中第一个欺骗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
| 2. “双重诈骗”中第二个欺骗行为成立合同诈骗罪 |
| 四、“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 |
| (一) “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争议 |
| 1. 牵连犯说 |
| 2. 数罪并罚说 |
| 3. 连续犯说 |
| (二) 本文观点 |
| 1. “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
| 2. “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不应认定为数罪并罚 |
| 3. “双重诈骗”的罪数形态应当认定为连续犯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一房多处置的行为类型及司法现状 |
| 第一节 一房多处置的行为类型 |
| 一、买卖合同交叉型 |
| 二、租赁买卖合同交叉型 |
| 三、担保买卖合同交叉型 |
| 四、无权处置型 |
| 第二节 一房多处置的司法认定现状及其成因 |
| 一、一房多处置司法认定现状解析 |
| 二、一房多处置司法认定乱象的成因 |
| 第二章 一房多处置中的欺骗行为 |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区分标准的反思 |
| 一、社会危害性标准区分的进路 |
| 二、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困境 |
| 三、区分的应然标准及但书的适用 |
| 第二节 构成要件区分标准之肯认 |
| 一、对事实进行欺骗 |
| 二、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 |
| 三、欺骗行为造成财产损失 |
| 第三节 一房多处置中合同诈骗行为与诈骗行为之界分 |
| 一、双方是否签订合同 |
| 二、合同内容是否具有交易关系且侵害经济秩序 |
| 三、被害人因合同内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
| 第三章 一房多处置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与地位 |
| 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系定位 |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与刑事推定理论 |
| 一、刑事推定理论的概念 |
| 二、刑事推定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
| 三、非法占有目的刑事推定的规则 |
| 第三节 一房多处置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
| 一、买卖合同交叉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
| 二、租赁买卖合同交叉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
| 三、担保买卖合同交叉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
| 四、无权处置型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 |
| 第四章 刑民交叉视角下一房多处置行为的司法处理 |
| 第一节 处置行为成立合同诈骗时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竞合的选择 |
| 一、“先刑后民”原则的内涵及反思 |
| 二、“刑民并行”原则之肯认 |
| 第二节 一房处置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时民事合同效力的认定 |
| 一、成立合同诈骗罪时认定合同效力的理论争议 |
| 二、处置行为涉合同诈骗罪时合同效力的认定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案例概说 |
| 第一节 案例引入 |
| 第二节 争议分析 |
| 第二章 花呗套现行为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花呗概述 |
| 第二节 花呗套现行为本质 |
| 第三节 与相似套现行为的区别 |
| 第三章 花呗套现行为定性分析及规制建议 |
| 第一节 花呗套现行为定性分析 |
| 第二节 花呗套现行为规制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谢辞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案例介绍与争议焦点 |
| (一)案例介绍 |
| (二)案件争议焦点 |
| 二、案例争议问题的学理分析 |
| (一)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内涵 |
|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辨析 |
| 三、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 |
|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 (二)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行为刑民交叉案件的责任认定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现状 |
| 一、我国“非法占有目的”的刑事证明方法 |
| 二、刑事推定的证明方法和存在问题 |
| 第二节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司法现状 |
| 一、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
|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存在的问题 |
| 第二章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梳理 |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的地位和含义 |
| 一、“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的地位 |
|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
| 第二节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以及和客观行为之间的关系 |
| 一、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 |
| 二、“非法占有目的”和合同诈骗行为之间的关系 |
| 第三节 刑事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 一、刑事推定的合理性以及局限性 |
| 二、是否引用表见证明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
| 三、运用刑事推定认定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性 |
| 第三章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完善 |
| 第一节 统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方法 |
| 一、统一“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和证明方法 |
| 二、统一“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
| 第二节 完善刑事推定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方法 |
| 一、合理运用刑事推定 |
| 二、刑事推定具体应当结合的要素 |
|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的原则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