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锐[1](2020)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认定的实证考察》文中研究表明交通肇事案件作为我国刑法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而引起重大人身财产破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的犯罪案件,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审判机关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数量较多的一类。随着自媒体等传媒形式日新月异,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及曝光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与此同时,自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法制度,我国设立自首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能够更好的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使其有真心悔改的表现,从而不再继续作案危害社会,同时也可以提高案件办理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高效率地实现刑罚的目的。然而,由于交通肇事罪自身在刑法评价上具有特殊性,加之其在自首认定方面对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容易产生差异性理解,引发了诸多理论困惑和争议。学界讨论的前期,交通肇事罪能否适用自首制度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分歧,随着我国不断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裁量性规定,明确了交通肇事罪适用自首制度,才从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一争论。但迄今为止,学界对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接受处理、明知他人报案而现场等待、肇事逃逸后等具体情形中认定自首情节仍然争议不止。理论界的争论僵持不下,现有的困惑似乎并不能纾解。鉴于此,笔者从北大法宝中搜索了100个相关的裁判文书,力求从审判实务中发现问题、探寻规律,使研究回归实践理性。从检索的样本案例来观察,审判实务中认定自首情节的裁判分析焦点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接受处理的具体情形、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现场等待的具体情形、交通肇事逃逸后的具体情形,笔者对这些情形进行类型化分类,将100个样本案例归类为“事后报警类”、“现场等待类”、“事后逃逸类”,并对这三类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认定情况进行逐一梳理。从样本案例的认定情况看,审判实务中“事后报警类”、“现场等待类”、“事后逃逸类”三类交通肇事案件均存在同案异判的乱象,主要表现在裁判对同种情形说理解读差异大、机械适用司法裁量性规定、适用自首认定标准主观化严重等问题。探其究竟,笔者发现,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裁量性条款间关系不明、交通肇事罪规制不完善、自首认定的标准不够具体明确等不足是导致审判实务存在诸多疑难问题的主要原因。解决审判实务中的问题,必须以成因为切入点,并结合自首的本质、我国交通肇事罪中自首认定标准的趋势(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呈现越来越宽松的趋势),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思考及建议。基于对上述内容的梳理及分析,笔者认为,需要厘清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裁量性条款间的关系,使审判实务部门对具体情形进行评价时不陷于重复评价的困境;对交通肇事罪罪状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和完善,弥补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审判实务处理中出现的疏漏;进一步细化交通肇事罪中自首认定的具体标准,防止司法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罪刑不均衡、同案异判等司法不公现象。
吴鸣[2](2019)在《司法犯罪圈生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犯罪圈”概念虽为人们熟知,但学界对“犯罪圈”的见地莫衷一是,对评判的对象也惟恍惟惚。有关“犯罪圈”的观点与理论存在诸多不同看法,源于立法与司法的不同出发点与立场。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实践面临的两大问题,在界分“立法上”司法圈与“司法上”的犯罪圈概念的前提下,有利于研究刑事司法中划定罪与非罪界限的现状,即“司法犯罪圈”的实际范围。“司法犯罪圈”的形成,不仅是在个案上如何确定刑法条文含义的问题,而且是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考察法条目的和案件事实,怎样平衡刑法的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机能,合理界分罪与非罪的问题。所以,在近年来社会各界出现各种设立刑法新罪“立法建言”的热潮里,在民众对各类备受关注的司法案件高呼“同案不同判”的质疑中,以及在学界对部分刑法修改内容“立法虚置”、“象征性立法”的批评下,研究刑事司法中犯罪圈的形成机理,有利于追寻刑事司法应当以怎样的方式达至更公平、公正、高效、更利于刑法目的之实现。本文综合运用了比较、实证、经济分析、价值分析、博弈学理论等方法,围绕“司法犯罪圈”这一核心概念有序展开。首先,对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加以界分,厘清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以匡定文章的真实研究对象;然后对司法犯罪圈的构成要素和形成原理加以剖析,以厘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路径;再以立法犯罪圈为实际参照,通过对司法犯罪圈的立体解剖,从不同司法参与者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对刑事法律的不同解释、对刑事政策的不同理解、对刑事法规的不同运用,动态地展示司法犯罪圈的形成过程与具体形态。本文除导言和致谢之外,共分为六章,各个章节以层层递进的方式,逐步展开各层犯罪圈的形态与特征的论述。绪论旨在对文章的选题缘由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研究立场、创新之处做出提示性的说明。第一章,司法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对任何概念而言,都必须明晰其定义和范畴,学界对于犯罪圈的概念本身存在不同的认识,来自于对犯罪圈范畴的不同理解。犯罪概念本身具有复杂性,也涵摄了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要素,犯罪圈作为刑法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兼具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标准的弹性概念。本章梳理了有关犯罪圈的不同观点及争议,即我国刑法学和社会各界对“犯罪圈”的研究较为混乱,以至于我们对犯罪圈本身的缺乏准确的认识,这也是造成学界对犯罪圈是否合理、刑事法律修订是否得当、刑罚范围是否适宜等问题存在诸多纠缠、争议任意一方都不能说服对方的重要原因之一。要解决学界有关犯罪圈大小是否恰当的“肯定论”与“否定论”这一问题,应当从研究的本质起点出发,在相同的论域中对犯罪圈开展研究,而且应当在相同的参照下加以评判。第二章,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本章旨在回应这一现状:即,学界对犯罪圈的认识与理解混淆了“立法犯罪圈”和“司法犯罪圈”的概念,前者是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的集合,是指刑事法律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定的刑法值得科以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应然的犯罪圈;而后者是经刑事裁判确定的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所构成的集合,是实然的、实际处断的犯罪圈。司法犯罪圈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它不仅能反映出司法者通过刑事法律的适用,如何通过自己对犯罪构成的认识、对刑事政策的理解、对刑事法律工具的运用,而且体现了司法者在罪刑法定原则下主观能动地确定具有刑事可罚性的反社会行为的过程与结果,调整与平衡国家、社会与个人利益间的冲突。这就体现了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的区别与联系:立法犯罪圈是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司法犯罪圈是司法裁定的罪与非罪的范围,二者并非完全重合,应然的立法犯罪圈与实然的司法犯罪圈可以互为参考和对照。第三章,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如果说第一、二章已经确定了研究的意义、研究对象的比对样本和具体内容,那么,一方面本章从研究对象即司法犯罪圈内部出发,从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即司法定罪出发,阐释刑事立法的开放性使司法犯罪圈具有适度的灵活性,刑法原则的限制性又为司法犯罪圈设定了必要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司法上的出罪与入罪作为罪与非罪间“灰色地带”的调整方式,调适着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合理范围。另一方面,由于任何刑事法律制度或法规都不会在真空中发挥作用,尽管立法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也决定了司法犯罪圈应然的规模,但对实然状态的司法犯罪圈而言,包括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刑事政策的实际影响、社会因素和诉讼规则在内的各要素,都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与范围起到了实质的影响,是司法犯罪圈运行的重要要素。对司法犯罪圈及其生成机制的研究,从理论上而言,能够反映出立法犯罪圈与司法犯罪圈之间互为参照、相互影响的关系。在司法博弈场中,司法犯罪圈通过司法主体对刑法价值选择、利益平衡、关系协调的动态化博弈,彰显了刑事法律对社会关系精密调节的目的,在罪刑均衡的博弈原则中展示了刑法解释与适用上的关系协调。在实践层面,司法犯罪圈体现了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过程与原理。通过司法的协调运作,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修补立法缺陷,使司法试错机制更加圆融,而且能以直接、鲜活的方式反应刑法现代化改革的实际需求与方向,使刑法不断地实现自我完善,以适应变化的社会生活。第四章,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通过前几章的系统性分析,使我们对司法犯罪圈的形态、结构与基本构成有了整体的认识。任何可能进入司法犯罪圈的行为都必须经由各诉讼环节的顺次筛选,而在各环节皆有不同程度、方式的司法出、入罪。司法犯罪圈因不同司法主体对犯罪构成的不同认识,通过对刑事规范的不同理解与运用,对司法犯罪圈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本章通过S省C市近五年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真实数据统计与分析,以及博弈论的建模分析,展示出侦查机关于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通常采用形式解释的解释方法,在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采用非体系性解释的方法,在司法效益预期下采用目的解释的方法,以至于在诉讼规则限制下如何形成的出罪认识;在刑事政策影响下对刑事法律的入罪理解与适用,以及在社会本位刑法观下坚持的入罪倾向。第五章,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出于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虑,以及对犯罪嫌疑人正当权利的保障,公诉机关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纠偏”。本章以法经济学为分析工具,展示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不起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案件分流,变更罪名起诉的变通,是在刑法价值考虑下、在刑罚功能思忖下,通过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以及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具体体现为在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以及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第六章,司法犯罪圈的定型。审判机构对案件的定性及判决具有终局性的效果,并划定司法犯罪圈的范围。整体而言,在我国刑事司法多层解释体系下,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两高”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解释和各级地方性解释对定罪标准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稳定了司法犯罪圈的形态及范围;而在刑法功能的综合考量目的下,审判机关也能通过个案适用刑法的实质解释,尤其在刑事立法暂时缺位的前提下,对空白罪状的具体解释与适用,以及刑法附典的司法补充,对个案罪与非罪的的处理得以个别化的调整。在此过程中,特殊刑事政策的影响、媒体舆论宣传、社会变动、科技发展、刑事科学技术滞后等因素的作用,都可能影响审判机构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认识,需要审判机关通过罪刑均衡的权衡,对刑法以刑释罪的具体解释与适用,在现代法治社会愈发复杂的法律体系中通过体系解释、公众参与的协商解释等刑法的适用解释方法,智慧、合理地调整罪与非罪的边界。结语旨在简要回顾司法犯罪圈形成的过程及机理,最终回归司法犯罪圈与立法犯罪圈之关系,概括了司法犯罪圈生成过程中的司法博弈原理及各自问题的根源,强调了司法犯罪圈形成机制之本质。
王刚[3](2019)在《视频侦查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刑事犯罪高发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种新型犯罪的出现给侦查工作带来严峻挑战。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态势,公安机关必须在侦查观念、制度以及方法上进行全面优化,大力提升犯罪打防控的作战能力。在此背景下,视频侦查孕育而生。经过十余年的发展,视频侦查焕发出强大实战能力,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现代侦查体系和犯罪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员。视频侦查被誉为侦查破案的四大支撑手段之一。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首先会考虑运用视频侦查。视频侦查不仅仅成为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有效方法,同时也是合成作战体系落地实施,形成打击力量的前置手段。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视频侦查与公安信息化、大数据侦查一起,推动我国侦查工作不断开拓创新,并走向世界侦查工作的前列。视频侦查的繁兴,既是“控发案、压增速”基本目标下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体系自主创新的结果,同时也是应对犯罪形势发展变化的必要手段。近些年来,中国刑事案件发案总体比较稳定,严重暴力案件立案数量连年降低,社会安全指数名列世界前列,这都说明中国现代侦查工作理念、制度、方法技术上的先进性,其中中国特色的视频侦查功不可没。视频侦查是现代侦查方法体系的重要组成之一。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传统侦查与现代侦查方法的融合创新,使新时代侦查工作不断开拓前进。在总结现代侦查战法规律的基础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逐步探索形成了从视频轨迹到人的侦查途径,成为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基本路径和范式。在不断深化的刑事司法工作改革的背景下,视频侦查规范化既是侦查改革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等系列创新的有力回应。当然,视频侦查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制约了视频侦查打击效能的进一步发挥。本文由导论和五章内容构成,按照视频侦查的理论引入——机理研究——运用现状——问题分析——优化与构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在犯罪日益网络化、技术化、职业化,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复杂的今天,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和证实犯罪的难度大,凸显公安机关应对犯罪的诸多被动与压力。视频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创新和应对犯罪新情势的有效手段。视频侦查理论研究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从信息论角度,分析视频侦查是信息在侦查工作领域展现所出来效用,即情报导侦;二是从系统论上看,视频侦查利用视频影像、犯罪嫌疑人特殊行为和活动、视频轨迹等系统要素来发挥侦查破案的作用,即视频侦查机理研究。三是在视频侦查的证据链构建上,提出以视频影像为中心来搭建“两关系三要素”视频侦查证据链模型。在视频侦查的现实问题上,通过调查研究展现视频侦查工作的实际状况,分析视频侦查的现实不足,最后提出优化视频侦查的对策方案。第一章阐述视频侦查的基本理论。视频侦查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概念的界定,视频侦查的原理和视频侦查的意义三个方面。本文认为,视频侦查的准确定义,是指侦查人员借助于视频技术,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视频影像和轨迹,通过轨迹追踪,来获取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的一种专门方法。视频侦查具有直观性、基础性和综合性三大特点,发挥着发现犯罪、收集线索、证实犯罪三大功能。本章的第二部分,通过对视频侦查的原理:信息转移、情报导侦、同一认定研究,展现视频侦查在实践层面的基本理论依据。视频侦查的普及是有效应对刑事犯罪新趋势的需要,回应了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要求。第二章解读视频侦查机理,即视频侦查在实践中是如何发挥出侦查破案效果的。从系统论观点出发,视频侦查发挥作用是依靠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影像、特殊行为和活动、视频轨迹三个要素,视频影像是基础,视频轨迹最重要和普遍,涵盖视频影像的基本信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围绕以上三要素来形成有效的破案线索并来构建视频侦查证据链。视频侦查机理的实现,要求视频侦查人员通过轨迹追踪来获取,然后在此基础上,视频侦查人员对视频轨迹进行有效分析,直到获取有效的破案线索和案件证据。第三章是视频侦查的现实考量。从社会公众、视频侦查主体的认知考察、实务效能调查、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视频侦查的证据应用状况四个维度,对实践层面的视频侦查进行了全面考察。本章以走访调查和数据统计方式,对视频侦查的实践运用状况进行分析。一是调查了社会公众、公安民警、侦查人员以及检察官、法官对视频侦查的认知情况,重点对视频侦查打击和证实犯罪的实际效果进行客观深入地调查。二是在实践操作层面,本文对视频侦查工作的实施过程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本章第三节检视刑事诉讼各阶段视频侦查证据的运用情况。第四章分析实践中视频侦查存在的问题。一是视频侦查的认识和主体观念落后。社会公众对视频侦查认知比较浅显,视频侦查观念比较落后。二是视频侦查制度不健全,影响了视频侦查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视频侦查机构建设上比较混乱,有关人员组成复杂等诸多问题。三是实践运用层面,视频侦查面临方法落后、视频侦查与合成作战机制对接不力、反视频侦查行为的难题。四是受犯罪类别化治理的局限、视频侦查碎片化、视频侦查取证工作薄弱和证明体系缺失的影响,视频侦查整体性防控机能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第五章针对实践中视频侦查存在的诸多不足,提出视频侦查优化路径和对策。首先是视频侦查理念形成:视频侦查法治观、视频侦查先行观、视频侦查证据观;其次完善视频侦查制度体系;三是运用视频侦查全轨迹追踪方法,深化视频侦查启发法,推动视频轨迹引导侦查和有效应对反视频侦查行为;四是积极拓展视频侦查平台,引入视频侦查第三方警务,建设社会广泛参与的视频侦查力量。逐步推进视频侦查取证工作,打造以视频侦查为中心的取证和以视频影像为中心的证据证明体系。本章的重点提出视频侦查证据链的建构模型及其关键技术方法。视频侦查证据链的深化运用,需要司法机关协调合作,进一步完善和拓展运用。视频侦查是也存在完善的空间。从方法上看,视频侦查还有与现代侦查技术深度融合和运用的潜力。视频侦查的证据链建设,视频轨迹和视频影像的证据化运用,有待理论创新和研究的不断深入。本文也存在着上述问题的困扰,需要进一步研究。
赵峰[4](2017)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近些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数目呈逐年剧增的趋势,加之实践中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制度制定滞后等原因,导致路面事故频发。其中,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明显上升趋势。然而,由于肇事逃逸案件自身特殊性以及案件侦查手段存在的不足等原因,导致实践中此类案件破案率较低。在此现状下,选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作为研究对象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以实践角度为切入点,结合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界定,肇事逃逸案件自身特征,实践侦查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完善侦查对策等方面展开系统研究。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引言提出研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的现实背景和必要性,提出此文研究的方向和目的。正文为全文的核心内容,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是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自身的概述,尝试对本体“交通肇事逃逸”系统阐述,从学理上对交通肇事逃逸予以界定,明确研究范围;分析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为下文的对策研究提供有益参考;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危害及其侦破意义予以阐述,指明研究的现实必要性。第二章结合具体案例,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分布特点及其逃逸者的行为特点进行深入分析,为下文侦查策略的研究提供针对性的理论支撑。第三章围绕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分别从法律制度设计缺陷,侦查基础工作滞后,传统侦查手段和科学技术衔接不畅及其科学技术应用不足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侦查对策的提出提供有益借鉴。第四章基于上文的论述,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对策提出完善建议,提出具体对策并对具体内容进行阐述。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回顾和总结,并对未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作出展望。
汪岩[5](2016)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的一些调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工作中接触了一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使我感触颇多.现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做以探讨:1.交通肇事逃逸案一般有以下特点①驾驶员胆大心粗,驾技生疏、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心理素质较差,对道路交通环境适应性较差,发生事故后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顾虑较多,侥幸心理也特别重,幻想能够通过逃逸来逃避
徐永红[6](2015)在《浅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探讨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特定的法律内涵及构成要件,并分析其特点以及案件多发的原因,提出遏制案件的具体措施与对策。
罗菊玲[7](2013)在《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驾驶员队伍的不断壮大,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已十分严重,而逃逸侦破率还不是很高,逃逸事故频频发生。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减少因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已经是国家迫在眉睫的一项重大工程。要做好这项工程,必须做好两方面,一方面是逃逸后的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对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是逃逸前的预防,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遏制驾驶人逃逸,才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或者直接降低交通事故的数量,以降低肇事逃逸的发案率。只有两方面都做好了,才能彻底遏制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但同时逃逸案件侦破率提高了,也能达到预防的目的。本文针对如何防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问题,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1、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现状、概念及危害,列举了近几年昆明市发生的若干肇事逃逸案件2、在个案呈现的基础上,对昆明市肇事逃逸案件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3、分析了肇事逃逸案件产生的各种原因: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交通环境差;管理手段落后,与交通发展现状不适应;经济条件薄弱;破案率较低等五个方面。4、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侦破、管理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对策体系。
陈小优[8](2013)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着我国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机动车辆给人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其交通肇事行为发生的频率也随之逐渐升高,给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都带来了威胁。随着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宗数的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肇事行为人的逃逸现象也逐步增多,交通肇事行为人逃逸行为的危害性后果很严重,由于交通肇事行为人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使得受害人生命处于极端危险的状态,并且导致许多道路交通事故无法追究责任,同时也增加了司法工作的成本和难度。为减少和制止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逃逸问题也做了具体界定。笔者多年从事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理,不仅处理了诸多的交通肇事案件,还接触了众多的交通肇事行为人,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通过系统地研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问题,使人能正确认识交通肇事人的逃逸行为,对司法实践的正确适用也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为预防和治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提供了解决的方法,从而遏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发生。本文共分为四部分,首先,笔者先介绍了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其构成和性质作了说明。第二章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论分析,分析了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交通肇事逃逸的形式和它引发的危害后果。笔者在第三章里对其他国家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进行考察,接着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行政责任,再分析了交通肇事逃逸行的刑事责任。最后笔者再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注意的四个问题,并提出了预防和治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五大对策,最后还对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了思考。
许哲峰,张新海[9](2012)在《交通事故动态分析法在一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文中认为传统的现场访问、摸底排队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模式,在当前车辆急剧膨胀、交通事故高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依然增多的情况下,其工作量大、效率低,成本高,已不能适应当前办案的实际需要。交通事故动态分析法是运用逻辑学、运动学、力学、情报学、交通心理学、痕迹学以及物证检验技术等知识,充分挖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信息,动态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痕迹、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环境、电子监控信息、驾驶人逃逸行为和心理,以及受害者损伤特征,从而掌握肇事逃逸车辆类型、局部特征、逃逸方向,排查、确定嫌疑车辆,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精确指导,全面提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效率,节约办案成本。
张新海[10](2009)在《交通事故动态分析法在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的研究与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传统交通事故动态分析法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投入高、效率低、精度差的缺点,笔者在信息主导警务理念的指导下,综合运用逻辑学、系统科学、社会学、心理学、情报科学相关原理,动态分析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车辆行驶轨迹、道路交通环境、警情综合信息、驾驶人行为与逃逸心理,以及受害者损伤特征,准确掌握车辆或驾驶人局部特征,从而为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提供精确的查缉信息,使警务行动实现精确用警、快速反应和精确打击的目标。笔者给出了利用动态分析法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流程和步骤;指出提高办案水平,迫切需要加强警务信息和社会信息的有效融合,研发专门系统,强化信息研判。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交通肇事罪中适用自首制度的理论争议 |
| (一)交通肇事罪能否适用自首制度的理论争议 |
| (二)交通肇事罪中如何适用自首制度的理论争议 |
| 二、样本案例中自首的认定情况 |
| (一)样本案例中“事后报警类”案件的自首认定情况 |
| (二)样本案例中“现场等待类”案件的自首认定情况 |
| (三)样本案例中“事后逃逸类”案件的自首认定情况 |
| 三、样本案例中自首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样本案例中自首认定存在的问题 |
| 1.裁判对同种情形说理解读差异大 |
| 2.机械适用司法裁量性规定 |
| 3.适用自首认定标准主观化严重 |
| (二)样本案例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1.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裁量性条款间关系不明 |
| 2.交通肇事罪规制不完善 |
| 3.自首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全面 |
| 四、解决现存问题的建议 |
| (一)厘清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裁量性条款间的关系 |
| (二)完善交通肇事罪及相关司法解释 |
| (三)明晰交通肇事罪中自首认定的标准 |
| 1.对“明知他人报案而现场等待”进行修正限制 |
| 2.统一交通肇事逃逸后的自首认定标准 |
| 3.明晰“三项义务”间的关系及“保护现场”的行为方式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意识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本文创新 |
| 第一章 犯罪圈之争及相关疑问 |
| 第一节 犯罪圈概念的解读 |
| 一、犯罪圈概念的界定 |
| 二、犯罪圈观点的争议 |
| 第二节 有关犯罪圈争议的分析 |
| 一、犯罪圈的概念研究应在相同论域中开展 |
| 二、犯罪圈的范围评价应在相同参照下进行 |
| 第二章 司法犯罪圈概念之提出 |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理论基础 |
| 一、刑事司法领域的犯罪圈概念 |
| 二、刑法宣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
| 三、刑事司法裁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实质构成 |
| 一、司法犯罪圈的前提是犯罪构成的充足 |
| 二、司法犯罪圈的结果是刑罚边界的划定 |
| 三、司法犯罪圈的内里是犯罪本质的判断 |
| 第三章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运行要素及价值意义 |
| 第一节 司法犯罪圈的生成方式 |
| 一、司法犯罪圈的生成基础 |
| 二、司法出罪与司法入罪 |
| 三、司法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 第二节 司法犯罪圈的调整方式 |
| 一、“司法出罪”的体现与表达 |
| 二、“司法入罪”的实现与表征 |
| 三、“存疑案件”的司法实践 |
| 第三节 司法犯罪圈的运行要素 |
| 一、司法主体的认识预判 |
| 二、刑事政策的实际作用 |
| 三、社会环境的多重影响 |
| 四、诉讼规则的程序限制 |
| 第四节 司法犯罪圈的价值意义 |
| 一、立法犯罪圈:司法犯罪圈生成的规范基础 |
| 二、司法博弈场:司法犯罪圈生成的社会范式 |
| 三、刑法适用解释:司法犯罪圈生成的实践方法 |
| 四、司法犯罪圈是司法协调运作的具体实现 |
| 五、司法犯罪圈是刑法改革需求的实践反映 |
| 第四章 生成中的司法犯罪圈 |
| 第一节 侦查机关对刑事规范的理解与运用 |
| 一、“轻罪”的司法入罪趋势 |
| 二、特别案件的司法出入罪 |
|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出罪趋势 |
| 四、职务犯罪之动态司法出入罪 |
| 第二节 侦查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识与判断 |
| 一、诉讼规则限制下的出罪认识 |
| 二、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入罪理解 |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入罪倾向 |
| 第三节 侦查主体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
| 一、社会本位刑法观下的形式解释 |
| 二、国家本位刑事政策下的非体系性解释 |
| 三、司法效益预期下的目的解释 |
| 第五章 运行中的司法犯罪圈 |
| 第一节 公诉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运用 |
| 一、刑事可罚性审查下的司法出罪 |
| 二、刑事政策作用下的特别司法出罪 |
| 三、存疑案件的特殊程序性出罪 |
| 第二节 公诉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分析 |
| 一、刑法价值考虑下的出罪抉择 |
| 二、刑罚功能思忖下的出罪甄别 |
| 第三节 公诉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与应用 |
| 一、功利主义刑法立场下的实质解释 |
| 二、倒置推理模式下的以刑释罪 |
| 三、程序性司法出入罪的法经济学分析 |
| 第六章 司法犯罪圈的定型 |
| 第一节 审判机关对刑事规范的认识与适用 |
| 一、多层解释体系下定罪标准的统一适用 |
| 二、刑法功能综合考量下的个案调整 |
| 三、刑事立法暂缺位时的能动司法 |
| 第二节 审判机关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判定 |
| 一、刑事政策影响下的司法入罪倾向 |
| 二、社会因素作用下的司法出入罪调整 |
| 三、刑事诉讼程序规范下的司法出入罪 |
| 第三节 审判机关对解释方法的选取及适用 |
| 一、罪刑均衡考虑下的以刑释罪 |
| 二、现代法治环境下的体系解释 |
| 三、公众参与下的互动协商解释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提出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意义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视频侦查概述 |
| 第一节 视频侦查的内涵 |
| 一、视频侦查的定义 |
| 二、视频侦查的特点 |
| 三、视频侦查的功能 |
| 第二节 视频侦查的原理 |
| 一、信息转移 |
| 二、情报导侦 |
| 三、同一认定 |
| 第三节 视频侦查的意义 |
| 一、应对刑事犯罪的新情况 |
| 二、侦查模式转型的新需要 |
| 三、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要求 |
| 第二章 视频侦查机理 |
| 第一节 视频侦查机理的概念及要素 |
| 一、视频侦查机理的概念 |
| 二、视频影像要素 |
| 三、特殊行为和活动要素 |
| 四、视频轨迹要素 |
| 第二节 视频侦查机理的核心——视频轨迹 |
| 一、视频轨迹的形成 |
| 二、视频轨迹的结构 |
| 三、视频轨迹的特性 |
| 第三节 视频侦查机理的实现 |
| 一、视频轨迹追踪 |
| 二、视频轨迹分析 |
| 三、视频轨迹的线索形成 |
| 四、视频轨迹的证据转化 |
| 第三章 视频侦查的现实考量 |
| 第一节 视频侦查的实务调查 |
| 一、社会公众的认知情况 |
| 二、视频侦查的主体考察 |
| 三、视频侦查的使用状况 |
| 第二节 视频侦查的运行 |
| 一、视频影像搜集 |
| 二、视频侦查线索落地 |
| 三、视频侦查取证 |
| 第三节 视频侦查的证据应用检视 |
| 一、侦查阶段视频侦查证据的运用 |
| 二、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视频影像证据的运用 |
| 三、审判阶段视频影像证据的运用 |
| 第四章 视频侦查的现存问题 |
| 第一节 视频侦查人员的问题 |
| 一、视频侦查观念落后 |
| 二、人员构成复杂效率低 |
| 三、视频侦查行为不规范 |
| 第二节 视频侦查制度不健全 |
| 一、视频侦查机构不规范 |
| 二、视频侦查法制不齐备 |
| 三、视频侦查机制不通畅 |
| 第三节 视频侦查应用的掣肘 |
| 一、视频侦查方法应用落后 |
| 二、视频侦查与合成作战对接不力 |
| 三、反视频侦查行为频发 |
| 第四节 视频侦查整体性防控机能的不足 |
| 一、视频侦查碎片化的制约 |
| 二、犯罪类别化治理的局限 |
| 三、视频侦查取证薄弱和视频影像证据证明体系的缺失 |
| 第五章 视频侦查的优化 |
| 第一节 视频侦查理念导引 |
| 一、视频侦查法治观 |
| 二、视频侦查先行观 |
| 三、视频侦查证据观 |
| 第二节 视频侦查制度跟进 |
| 一、视频侦查管理制度 |
| 二、视频侦查运行制度 |
| 三、视频影像证据应用规范体系 |
| 第三节 视频侦查方法改善 |
| 一、视频侦查全轨迹追踪方法 |
| 二、视频侦查启发法 |
| 三、视频轨迹引导侦查 |
| 四、识别反视频侦查行为 |
| 第四节 视频侦查平台拓展 |
| 一、视频侦查第三方警务 |
| 二、以视频侦查为中心的取证体系 |
| 三、以视频影像为中心的证明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概述 |
| 1.1 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
| 1.1.1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主观要件 |
| 1.1.2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的客观要件 |
| 1.2 交通肇事逃逸的原因分析 |
| 1.2.1 主观原因 |
| 1.2.2 客观原因 |
| 1.3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 |
| 1.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的意义 |
| 2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 |
| 2.1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分布的特点 |
| 2.1.1 时间分布特点 |
| 2.1.2 环境分布特点 |
| 2.1.3 主体分布特点 |
| 2.2 交通肇事逃逸者行为上的特点 |
| 3 当前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存在的问题 |
| 3.1 交通肇事逃逸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
| 3.2 案件侦查相关基础工作滞后 |
| 3.2.1 侦查基础建设不完善 |
| 3.2.2 侦查的机制不完善 |
| 3.3 传统侦查手段边缘化,过分依赖科技手段 |
| 3.4 传统侦查手段与科技侦查手段缺乏有效衔接 |
| 3.5 科技手段基础建设应用不足 |
| 4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对策 |
| 4.1 完善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
| 4.2 加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基础工作建设 |
| 4.2.1 高度重视并充分运用传统侦查手段 |
| 4.2.2 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工作机制 |
| 4.2.3 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机构建设 |
| 4.3 加强科技手段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
| 4.3.1 推进科技手段基础设施的建设 |
| 4.3.2 合理运用传统手段和科技手段侦查逃逸案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 |
| 二、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构成要件 |
| 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特点 |
| (一)案发时间和地域的特殊性 |
| (二)肇事车辆的特殊性 |
| 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多发的原因 |
| (一)交通肇事者素质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 |
| (二)肇事害怕承担刑事责任和高额经济赔偿 |
| (三)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宣传普及不到位,打击处罚力度不够 |
| (四)交警部门技术装备落后,交通肇事逃逸的监控防范设施滞后 |
| 五、遏制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措施与对策 |
| (一)加强科学化交通管理,逐步完善资料数据库及实施科技强警战略 |
| (二)多渠道加强驾驶员的法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
| (三)不断提高交通办案民警整体业务素质及快速反应能力 |
| (四)完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和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
| (五)集中精干力量,成立专门科室 |
| (六)不断加强思想教育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1. 道路交通事故现状 |
| (1) 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特点 |
| (2) 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案件的发展趋势 |
| 2.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
| (1) 肇事逃逸的相关概念 |
| (2) 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 |
| 3.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意义、内容及基本方法 |
| (1) 研究意义 |
| (2) 研究内容 |
| (3) 研究基本方法 |
| 4. 文献综述 |
| 一、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现 |
| 1. 案例一 |
| 2. 案例二 |
| 3. 案例三 |
| 4. 案例四 |
| 5. 案例五 |
| 6. 案例六 |
| 二、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主要特点分析 |
| 1. 肇事逃逸案件分布特点 |
| (1) 时间分布特点 |
| (2) 空间分布特点 |
| (3) 车辆分布特点 |
| (4) 驾驶人分布特点 |
| 2. 逃逸者行为特点 |
| 三、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分析 |
| 1. 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
| (1) 违法驾车 |
| (2) 肇事逃逸 |
| (3) 办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
| 2. 交通环境差 |
| (1) 道路状况差、照明情况不良容易导致肇事逃逸 |
| (2) 偏僻、人员稀少地段容易导致肇事逃逸 |
| 3. 管理手段落后,与交通发展现状不适应 |
| (1) 执法困难 |
| (2) 执法不公 |
| (3) 执法区域化 |
| 4. 经济条件薄弱 |
| (1) 逃逸者经济赔偿能力低 |
| (2) 办案经费低 |
| (3)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
| 5. 破案率较低 |
| (1) 法律震慑乏力导致逃逸 |
| (2) 技术资料不全 |
| (3) 科技含量不高 |
| 四、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的预防对策研究 |
| 1. 侦破预防 |
| (1) 侦破工作实施 |
| (2) 侦破工作保障 |
| 2. 管理预防 |
| (1) 建立健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长效机制 |
| (2) 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对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罚力度 |
| (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 |
| (4) 加强对新驾驶人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执法和管理 |
| (5) 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的管理 |
| (6) 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 |
| (7) 完善道路监控卡口建设 |
| (8) 完善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 结论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基本界定 |
| 第一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概念 |
|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 |
| 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
| 二、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要件 |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
| 一、 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作为 |
| 二、 认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是不作为 |
| 第二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
| 一、 机动车驾驶人的职业道德素质偏低、法律意识薄弱,安全意识不强 |
| 二、 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
| 三、 无号牌车辆、套牌车辆、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 |
| 四、 酒后驾驶成为逃离现场的重要原因 |
| 五、 没有依法购买保险上道路行驶 |
|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
| 一、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直接驾车逃逸 |
| 二、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 |
| 三、 用肇事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后偷偷地离开 |
| 四、 用肇事车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
| 五、 肇事后留在交通事故现场,但事后一直不到交警部门处理的 |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危害后果 |
| 一、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
| 二、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 |
| 第三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
| 第一节 国外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
| 一、 欧美国家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
| 二、 亚太国家和地区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
| 第二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的行政责任 |
|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刑事责任 |
| 一、 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规定 |
| 二、 最高人民法院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司法解释 |
| 第四章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与预防 |
| 第一节 处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应当注意的问题 |
| 一、 要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正确的认识 |
| 二、 要注意区分“交通肇事逃逸”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 三、 要准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的事故责任 |
| 四、 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处理问题上,不能“一刀切” |
| 第二节 预防和治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对策 |
| 一、 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构建和谐安全的交通秩序 |
| 二、 健全驾驶人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的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 |
| 三、 要强化路面监控机制,加大对交通管理的执法力度 |
| 四、 要建立交通肇事案件侦破工作机制,拓宽侦破的途径,提高破案能力 |
| 五、 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建设 |
| 第三节 完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法律规制的思考 |
| 一、 理论界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立法完善的观点 |
| 二、 在行政法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进行立法完善的构想 |
| 三、 在刑法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进行立法完善的构想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Ⅳ-2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定意见 |
| 致谢 |
| 1 动态分析法的概念 |
| 2 动态分析方法 |
| 2.1 肇事痕迹的动态分析 |
| 2.2 肇事心理的动态分析 |
| 2.3 信息的动态分析 |
| 2.4 肇事环境的动态分析 |
| 2.5 人体损伤的动态分析 |
| 3 利用动态分析法侦破一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
| 3.1 肇事痕迹动态分析: |
| 3.2 肇事时间动态分析: |
| 3.3 行为心理动态分析: |
| 3.4 监控信息动态分析: |
| 3.5 行驶轨迹动态分析: |
| 4 结论 |
| 0 引 言 |
| 1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个动态发展过程 |
| 2 动态分析法是科学认识交通事故发展过程的基本方法 |
| 3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动态分析法的实施要点 |
| 3.1 肇事痕迹的动态分析 |
| 3.1.1 车体痕迹的动态分析 |
| 3.1.2 轮胎痕迹的动态分析 |
| 3.1.3 路面痕迹的动态分析 |
| 3.2 肇事心理的动态分析 |
| 3.3 信息的动态分析 |
| 3.4 肇事环境的动态分析 |
| 3.5 肇事行为的动态分析 |
| 3.6 人员损伤的动态分析 |
| 4 动态分析法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查的实践 |
| 5 结 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