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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基本原则毕业论文与毕业论文选题的基本原则是专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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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适度国家干预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它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包括适度干预和审慎干预,以有效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诸多问题,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2.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创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则。我们强调创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的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平衡和协调经济关系是经济法的独特功能。但是,如果简单地把平衡与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是不充分的,也是不完全揭示的。

3.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律,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国民经济和改善工业。

4.论会计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毕业论文三千字。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目前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业务协调关系,其中各种组织是基本主体。我们应该从以下三点来把握这个概念:(1)经济法是

5.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对市场经济的意义?

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是经济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的根本准则。它不仅对整个经济法起着指导作用,而且是对经济法的性质、任务、目的和调整对象的全面概括,是经济法本质的集中体现,是一部社会主义经典著作。

6.如何通过自学经济法毕业论文题目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概论(法律类)》专题注释汇总第一章绪论。经济法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一门新的法律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7.如何讨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律,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国民经济和改善工业。

8.论文题目~ ~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基本原则:(1)调制法定原则。根据法定调制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应当由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由行政法规规定。这一原则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在形式上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的权力划分。

9.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经济法主体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该包括:(1)遵守和综合运用客观经济规则

10.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大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应该包括:(1)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体公有制,保护各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2)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3)责、权、利、效率相统一的原则;(4)国家统一领导和组织独立管理相结合

1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2.国际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是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原则。这些原则既不同又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所谓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所有的财富、自然资源及其所有的经济活动,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都享有并可以自由行使完全的、永久的主权。

1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14.如何正确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是指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各国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应地,能够被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许多主权国家所承认和普遍认同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然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基本原则就国际经济法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殖民地和附属国的许多弱小民族,要么根本没有立法权,要么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二战结束几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斗争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许多新的主权国家相继出现,逐渐形成第三世界,开始拥有独立的国内立法权。虽然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意识形态存在差异,但有着共同的屈辱历史、共同的斗争经历和共同的现实处境。因此,他们有着彻底改变这种状况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正在进行改造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共同斗争。当然,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在和平共处的努力中会遇到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原则更新和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争取平等地位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最近四五十年在“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渐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原则,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信守承诺原则。以下各节将分别对它们进行阐述。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每个国家对其境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宣言》将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视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前提。相反,“侵犯各民族、各部落对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独立权利,就是完全违反《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原则,阻碍国际合作的发展,阻碍和平的维护。”发展中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拥有完全和永久主权的主张遭到了发达国家一些法学家的攻击。有人污蔑发展中国家的这个正当要求是什么:“主权执迷”;有人指责这种主权观念是“最大的倒退”。例如,在上述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英国代表公开威胁说,第三世界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只能享有“有限的主权”,只能行使“监护人”的职责。此外,西方国家的一些代表也对永久主权的概念表示了极大的保留,要求资源国的主权要与所谓的“国际利益”相“协调”。当时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殖民地国家和宗主国,它们一直是本国所有自然资源的唯一所有者。对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的自然资源,他们长期以来一直是傲慢的占领者。弱小民族在摆脱殖民枷锁,收回经济主权的时候,却在以所谓的“国际利益”和“现代经济生活”的名义,企图继续染指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他们争论的逻辑无非是“我的归我独占,你的我共享”。经过激烈的争论,宣言最后写道:“每个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完全的和永久的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有效地控制和管理自己的资源及其开发,包括将所有权收归国有或转让给本国国民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国家完整和永久主权的体现。”与此同时,还庄严宣布,所有遭受外国占领、外国殖民统治或种族隔离的国家、地区和民族,都有权要求其固有的自然资源和所有其他资源被开采、严重耗竭和破坏,并要求犯下上述侵权行为的外国殖民者给予充分赔偿。(2)所有国家都有权管理和监督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其境内的所有经济活动享有完全和永久的主权,并强调了在其境内管理和监督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权利。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方便地利用东道国当地廉价的原料、廉价的劳动力和广阔的市场,更有效地掠夺殖民地的自然资源,剥削殖民地人民的劳动成果,攫取超额利润。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已经达到空之前的规模。外资和跨国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往往以各种非法手段逃避和抵制东道国政府的管辖,排挤和打击东道国的民族工商业,干涉东道国的内政,严重侵犯东道国的政治主权。发展中国家与外资、跨国公司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冲突从未停止。其实质是侵犯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一经济主权之间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共同斗争,第三世界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外资和跨国公司控制的正义要求终于在宣言、纲领和宪章中得到体现。宣言特别强调:“接受跨国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国家,根据其完全的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经济的措施来控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纲领》进一步规定,国际社会应在这方面采取具体行动,为跨国公司制定一套国际行为准则,以防止跨国公司干涉东道国内政。宪章重申了上述基本精神和原则,同时更加明确地强调了其法律规范,即通过东道国制定的法律规范来实施。目前,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现实问题是:在吸收和利用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既要保护本国外商的合法权益,又要要求外商充分尊重东道国的经济主权,切实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按照《宪章》的基本规定接受严格的管理和监督。(3)每个国家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按照西方殖民大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只有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财产的义务,没有“侵犯”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了所谓的“国际不法行为”,我们自己的政府就有权利追究所在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大打“保护华侨”的名义去增兵、讨债。东道国“有忍受干涉的法律义务”。这种想法得到了西方发达国家(大多是前殖民大国)的支持。相反,发展中国家(所有前殖民地或半殖民地)一直主张,在征用外资时,只应根据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给予补偿,以维护本国的政治和经济主权。经过激烈辩论,1962年第17届联大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意味着国际社会已普遍承认各国有权对外国资本控制的自然资源和相关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但同时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行使主权的国家,应根据其现行法律法规和国际法规定,对原所有者给予适当补偿。1974年,第2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其中明确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对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征收或者转让所有权。与上述1962年决议相比,征收补偿标准中删除了“以及国际法的规定”等字样,还删除了发展中国家不得损害殖民者在殖民统治时期获得的既得利益等不合理要求。至此,各国在必要时征用外资在华投资的经济主权权利终于得到了肯定,西方发达国家在征用补偿问题上按其传统思路强加的所谓“国际法上的公平标准”被消除。

1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经济主权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核心指导思想和主要精神。(1)每个国家对其领土内的所有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永久主权宣言》将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视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流和经贸活动的前提。(2)所有国家都有权管理和监督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宣言》和《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其境内的所有经济活动享有完全和永久的主权,并强调了在其境内管理和监督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权利。(3)每个国家都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或征收。按照西方殖民大国的传统观点,落后地区的东道国政府只有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其境内财产的义务,没有“侵犯”的权利。一旦被“侵犯”(包括征用或国有化),就构成了所谓的“国际不法行为”,我们自己的政府就有权利追究所在国的“国家责任”,甚至大打“保护华侨”的名义去增兵、讨债。

16.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也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核心指导思想和主要精神。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各国之间的力量对比也发生了显著变化。相应地,能够被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许多主权国家所承认和普遍认同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然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7.求经济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的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二。经济法的特征(1)从法律构成形式上看,经济法是一系列单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法律。(2)从法律内容上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更密切,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更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特征的法律。(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来看,经济法与科学技术和自然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是一项具有有益特征的法律。(4)从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来看,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制约和促进功能,奖惩结合是一种具有导向特征的法律。(5)在实施方面,经济法的实施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18.求经济法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国家和政府经济领导部门、经济组织的领导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二。经济法的特征(1)从法律构成形式上看,经济法是一系列单项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具有综合性特征的法律。(2)从法律内容上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更密切,与经济基础的联系更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特征的法律。(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来看,经济法与科学技术和自然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是一项具有有益特征的法律。(4)从经济法的功能和作用来看,经济法具有明显的制约和促进功能,奖惩结合是一种具有导向特征的法律。(5)在实施方面,经济法的实施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1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责权利相结合,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20.谁能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是指基于经济法与人的关系,经济法对人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对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换言之,经济法的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对经济法的绝对超越。理解经济法的价值概念要理解经济法的价值概念,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为基础。然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同于过去私法领域的个人本位。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基于利益、自由等三要素,主张将个人权利的地位置于实在法(成文法)和国家最高权力之上。这一理论盛行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随着生产的社会化、人民经济的系统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的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的客观状况。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利本位,将社会权利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权利作出明确限制,重点追求和阻碍社会整体的权益。即在法律的产生、适用和实践中,总是以社会权利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目的是在寻求平衡私权与社会的合理尺度的过程中,维护和保障社会权利或社会利益。它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即在其产生、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始终以追求社会权利或社会利益为基础。在对私权利的合理限制中,一定历史时期内实现了私权与社会权利的平衡,最终维护和保障了社会权利或社会利益。那么,经济法的价值也必须有这个社会本位。也就是说,经济法的价值应该始终以社会权利或社会利益为基础,而不是以私权为基础。这一论述的意义在于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主体并不矛盾。为什么?可以这样理解,经济法价值的主体是人,经济法价值的意义之一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否意味着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必须是人?当然不是。因为当社会个体紧密联系到一定程度时,基于社会权利或社会利益才能充分实现实质性的、长期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而这又有赖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理解经济法价值的概念,其次要注意经济法价值、经济法功能和经济法功能的区分。经济法的价值如上所述。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的能力、作用和效率,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显然,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于不同的范畴。经济法的价值是从两个角度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们对经济法“寄予厚望”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的功能是从经济法本身的角度对其内在本质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能和效力,是其质量的体现。经济法的功能是从社会关系的角度研究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影响。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于不同的层面。经济法的价值是绝对抽象的,是对经济法功能和作用的理想化的主观理论提升。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的内在定性属性,经济法内在本质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而且经济法的作用是经济法内在本质的外在具体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的价值是以人为本的,是基于法律对人的需要的功能的阐述。经济法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是法律内在本质的阐述。经济法的作用是在社会关系方面,是对法律对社会影响的阐述。第四,当然,这三个概念也是密不可分的。经济法的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仍可视为法律的一种追求。只能根据经济法的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方式和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不能发挥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的功能就不再是“功能”,也就没有意义。最后,对经济法价值的追求将毫无意义。如上所述,其意义在于强调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应明确并注意到经济法的价值绝不等同于经济法的功能或作用,尤其是在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讨论中,应把握好三者之间的层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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