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学生的“题目”符合当前实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而且文章翔实,论据充分,结构合理,逻辑清晰。但是,一些标点符号和单词和句子需要加强。符合学位申请条件,同意答辩。可以自己延伸细节。
论文审稿的流程一般是:初审、专家评审、终稿。其中,初审由期刊杂志内部编辑进行。审核通过后,可以通过专家评审,再由主编审核,最后出版。期刊初审是基本过滤,一般没什么大问题的论文都能通过。同行评议主要靠专家同行评议。
一般不会有什么大问题。只要你的论文出来了,基本上就万事大吉了。我们学校的规定是写完论文,可以改开题报告。一般是可以改的。因为你写正文的时候,开题报告里提到的一些研究方法和内容可能没有涉及到,所以需要改一下。写完开题报告就不行了。
说实话,很多人在毕业论文初审时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问题。有些问题不大,按照导师的建议修改就行了。不过,首先你自己不要着急,问问老师你哪里做得不够好。一般来说,老师不会为难一个认真肯学的人。那就问吧。
一、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1。学生必须提交他们的毕业论文,该论文已由指导教师审查并签字,一式三份,连同大纲、草稿等。在论文答辩会前半个月交给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首席答辩老师会在认真研究毕业论文的基础上拟定问题提出来。
审核就是导师的意思,同意不同意等等。教学单位后续毕业设计(论文)教学提出“两个保证,两个不能少,两个不能减”。“两个保证”,一是组织保证,各教学单位要尽快成立答辩委员会和副学位委员会;第二,时间保证,各教学单元要严格按照学校时间节点。
参考上一学年评审团的模板。
两者没有区别。无论毕业论文是通过第一次答辩还是第二次答辩,只要答辩通过,两者没有区别。毕业论文答辩是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评价的正式考试论文的重要形式。为了做好毕业论文的答辩工作,在答辩会之前,学校
过去也有过很多未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心进行受试者入组的临床试验,但都是小规模的,受试者都像几个病例。这些数据要么被删除,要么从试验中撤回,但保留下来。
两者没有区别。第二个论证是否失败,有三个论证,具体要根据不同学校的相关要求来判断。毕业论文答辩是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评价的正式考试论文的重要形式。为做好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前,学校、答辩委员会和答辩人(写完后)
(一)复审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原驳回申请的决定。(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驳回申请的决定撤销,故维持原驳回申请的决定。
那是他的责任!怎么才能收钱?
1.鉴定意见的内容:1。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2.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3.检验材料的来源、取得、保管和检验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与相关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一致,检验材料是否充分、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注明鉴定原因、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8.鉴定意见是否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相关;9.鉴定意见是否与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相矛盾;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二。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估价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估价事项超出估价机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的;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相关专业技能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3.送检材料和样品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4.鉴定对象与提交的材料、样品不一致的;5.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身份证明文件缺少签名和印章;8.鉴定意见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无关;9.违反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3.如对评估意见有疑问:1。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a .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b .鉴定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法院可视情况决定延期审理,重新鉴定。c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法院应当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2.评估师出具的相关说明;3.也可以补充,重新鉴定。【律师提示】如果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①可以指定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②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③检验人员经法院通知后拒绝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依据。【条文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四章证据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确认第八十四条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资格;(二)鉴定人是否应当回避;(三)检验资料的来源、取得、保管和检验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与相关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一致,检验资料是否充分、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注明鉴定原因、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是否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字盖章;(五)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是否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相关;(九)鉴定意见是否与勘验、检查笔录、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相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第八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和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检验用材料和样品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提交的材料和样品不符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标准要求的;(七)身份证明文件缺少签名和印章的;(八)鉴定意见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无关;(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定、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本节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检验报告的审查和确认。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意见第二十三条鉴定意见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二)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质。(三)评估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四)检验材料的来源、取得、保管和检验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与相关提取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记载的内容一致,检验材料是否充分、可靠。(5)鉴定的程序、方法和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的要求。(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全,是否注明鉴定原因、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日期等相关内容,鉴定机构是否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字盖章。(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待证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备相关专业技能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鉴定程序和方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无关;(五)鉴定对象与提交的材料和样品不符的;(六)送检的材料和样品来源不明或者确实受到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七)违反相关鉴定标准的;(八)身份证明文件缺少签名和印章的;(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鉴定人依法出庭作证,或者由鉴定人出具相关说明,或者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回答了记者提问。五、问:《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了证据的分类审查和认定。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有哪些重大变化?1996年全国人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但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公、检、法机关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但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部分规定内容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中增加的新内容。包括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但没有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无法证明该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且不能合理解释或者说明的等。《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确立了意见证据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批判、推断的证言,除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以外,不得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意见证据的规定。在办理死刑案件中明确这一证据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活动,避免将证人自己的猜测、评论、推论作为其所感知的事实,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再次,进一步确立了原始证据的优先规则,明确规定排除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观、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该规则的目的在于促使侦查机关更加努力地收集最真实的原始证据,从而更加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实体公正。第四,确立直接言词证据的有限规则,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在办理死刑案件中规定这一规则,更有利于从实质上保证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从程序上看,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质证权。这一规定明显强化了控辩双方特别是检方做好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责任。
相关负责人提出审查意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对相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决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遵守答复截止时间:代理人应注意审查员在通知书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并以通知书右上角审批机关发布的日期为准计算答复截止时间。代理人(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请求延长期限,并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一式两份。(2)逐一回应通知的所有内容。如果省略审查意见,则可能被视为未能按时回复,导致申请被视为撤回。答复可以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并根据审查意见对申请进行补正或者修改;也可以不同意考官的意见,陈述申请人的意见和理由。(三)答辩书应当使用审批机关统一制定的意见陈述书的格式。除个别文字的增删或者修改外,可以在意见陈述书中直接说明;除意见陈述书中说明的内容外,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规定格式的替换页。(4)申请文件的修改实质上不能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否则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该申请将被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后,审查员通常会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给出三种结论性意见。第一,只提出申请文件中的形式错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的意见或者建议进行修改的,有望获得授权;二是检索并引用对比文件后,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提出质疑,要求申请人陈述专利申请可以被授权的理由,否则不予授予专利权;第三,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中没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内容。如果申请人未能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其申请将被驳回。对于上述第一种类型,申请人只需按照审查员的要求克服申请文件的缺陷即可,而对于第三种类型,由于专利撰写中的错误,如公开不充分等,很难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得到补救。本文重点讨论第二种,如果不同意考官的意见,如何写出逻辑严谨,推理清晰,让考官信服的意见陈述。“特征对比”法“特征对比”法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广泛使用和认可。但是,在实质审查程序中,是否需要以及如何使用“特征对比”的方法,文章中很少讨论。由于专利审查程序和标准的特殊性,有必要认真研究和探索如何将“特征对比”方法应用于专利实质审查程序。“特征对比”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借助方法发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介绍“特征对比”撰写意见陈述书的步骤:一、从一开始就明确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总结审查员的审查意见要点,并逐一列出;列出对比文件的公开号(或公开日期),列出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1、2公开的技术特征,并相应地创建表格,相应地填写技术特征;通过表格,对比说明了本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哪些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哪些特征与对比文件不同,差异的原因是什么。专利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专利的新颖性和实用性进行审查的一种审查方法。如果申请的专利与专利可用性不一致且信息不完整,该部门有权退回专利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发明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是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发明专利存在的问题,意见陈述应具有针对性。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应当避免仅引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缺乏针对性的答复意见。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首先对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核实,找出过程中的疑点,对事实认定、公知常识认定以及对比文件的揭示提出质疑时,应当结合实际案件,从技术领域、技术方案、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等角度在意见陈述书中进行合理陈述。
还有《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通常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当发现可以更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通过更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以满足公布的条件。当发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审查员作出审查意见,表明缺陷的性质,以驳回的方式尽快结束审批程序。此外,还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特别是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在这个必经的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将直接影响专利申请的进程和结果。
(1)基础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2)评估方法的适当性;(3)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价的可靠性;(4)防止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五)采纳和不采纳公众意见的合理性及其理由说明;(6)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结论。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目的是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被授予,特别是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通过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为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并修改合格的申请文件,则该申请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授权。因此,如何回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申请文件的审查意见,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形式缺陷和实质缺陷;现有实质性缺陷可分为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和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如果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可以通过修改申请文件来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文件存在实质性缺陷,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这对专利申请的前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阅读《审查意见通知书》时,要特别注意其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专利申请文件缺乏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是常见的实质性缺陷之一。审查员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和/或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究对比文件是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
鉴定 意见 鉴定人 审查员 申请人 证据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