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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9 2 基于利益主体的土地利用规划决策机制研究 华中农业大学 2010 3 基于状态框架和GIS的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中国矿业大学 2009 4 地震灾后土地利用应急规划体系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5 土地集约利用的规划方法与途径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1 6 中国土地利用规划中的耕地保护目标选择 浙江大学 2010 7 常州市经济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后评估研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0 8 基于GIS技术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 新疆大学 20109 中国现代土地利用规划研究 南京农业大学 2007 10 土地利用综合防灾规划及其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研究 中国海洋大学 2008 ……索道网提供国内外论文检索服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我想,你可以《城镇化与集约用地》这本期刊里面看下吧~
土地价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另外路线价法也是土地价格评估中常用的方法。 (一)市场比较法 市场比较法是土地估价中最基本、最常用的估价方法之一,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基本估价方法。市场比较法是根据市场替代原理,将待估土地与具有替代性的,且在近期市场上交易的类似土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作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带估土地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市场比较法的理论依据是替代经济原理。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市场上,对于具有相同效用的商品,应该具有相同的市场价格,即具有完全的替代关系。在同一市场上具有替代关系的两个以上商品会因为相互竞争而使其价格相互牵制而趋于一致。市场比较法就是通过对具有替代关系的类似土地的交易价格进行修正,求得待估宗地的价格。 (二)收益还原法 收益还原法又称收益法、收益资本化法、地租资本化法等。是将待估土地未来正常年纯收益,以一定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以此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由于土地具有永续性,因而人们可以期待外来的土地收益。当把这未来若干年延续而不断取得的土地纯收益以一定的还原利率折现为现在的价值时,它就表现为土地价格。从理论上讲,具有永续性的财产都可以出售,即都有市场价格。而这个市场价格也就是财产的现值,亦即等于其未来纯收益的折现价值。其简单意义就是,投资购买一块土地而获得的纯收益,在价值上等于将这笔投资存入银行而每年获得的利息量。这就是收益还原法的基本原理。 由于土地收益是不同生产要素组合的结果,土地只是其中的要素之一,还有人类劳动、资本、管理和科学技术等,因此,土地纯收益是在土地收益中扣除非土地收益的贡献量,或其应得的报酬后的余额。这种土地纯收益是因食用土地而带来的,理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它就是地租。 收益还原法一土地纯收益的确定为前提,因此,它只适用于由收益的土地和建筑物或房地产的估价。 基本公式: 土地收益为无限年期 V= a / r V —土地收益价格 a —土地纯收益(地租) r —土地还原利率 (三)成本逼近法 成本逼近法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在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确定土地的价格的方法。成本逼近法是从投资成本角度来考察土地的价值,但它不能完全反映土地的真实价值。因为一宗土地的价值高低,主要取决于在土地未来利用中所产生的收益大小,而不是取决于对这块土地投资改造的费用大小。成本逼近法一般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既无收益又无比较实例的公建、公益用地的价格评估,选择该方法时应慎重。 基本公式: 地价= 土地取得费 + 土地开发费 + 税费 + 利润 + 土地增值收益 = 土地成本价格 + 土地增值收益 (四)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假设开发法,是在预计开发完成后不动产正常交易价格的基础上,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及有关专业费用、利息、利润和税收等,以价格余额来估算带估土地价格的方法。土地投资旨在获得报酬,这个潜在的报酬多少就决定了土地价格的高低。剩余法的理论依据与收益还原法基本相同,都是对未来剩余收益的计算。收益还原法中的地租或土地的纯收益,是对土地收益的费土地因素扣除,而剩余法则是直接从资本化后的价格扣除非土地因素的贡献。 剩余法主要应用于有开发价值的土地估价,一般由以下几种类型:(1)代开发的地的估价;(2)待拆迁改造在开发房地产的估价;(3)仅将土地或房产整理成可供直接利用的土地或房地产的估价;(4)现有新旧房地产地价的单独评估,即从房地产价格中扣除房屋价格,剩余之数即为地价。 基本公式: V = A - ( B + C ) V—待估土地的价格 A—总开发价值或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值; B —整个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 C—开发上合理利润 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具体公式为: 土地价格 = 房屋于其总售价 - 建筑费用 - 专业费用 - 利息 - 销售费用 - 税费 -开发商利润 (五)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通过待估宗地地价影响因素的分析,对各城镇已公布的同类用途同级土地基准地价进行修正,估算待估宗地客观价格方法。由于基准地价是区域平均价,因此,要评估该区域中某一宗地的价格,还必须根据该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对区域平均价进行修正,方能得出宗地价格。 土地价格是为购买获取土地预期收益的权利而支付的代价,即地租的资本化。土地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可以获取的预期土地收益高低。因此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应先弄清楚划拨土地相应的权利,充分考虑出让土地使用权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之间的权利差别对地价的影响。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行抵押、转让、出租,但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国家对划拨土地进入二、三级市场有较严格的限制,而且禁止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活动。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无偿取得,国家权益未能显现出来。若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加上出让金,则应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在此理论基础上,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计算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成本法。在用成本法计算出让土地价格时,土地价格为土地成本价格与土地增值收益之和。其中,土地增值收益源于“增值地租”,应归土地所有者即国家所有,相当于出让金部分。土地成本价格为土地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平均成本。因此,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应为土地成本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有关税费、利息和利润。 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是在估算土地未来每年预期纯收益的基础上,以一定的还原率,折算为评估期日收益总和的一种方法。目前《土地估价规程》对如何计算土地纯收益及出让地价已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划拨土地纯收益的计算方法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可通过调查与待估宗地属于同一区域的国有企业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来间接计算。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水平由土地出让金水平决定,是国家权益在土地收益上的体现,所以用土地纯收益减去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可得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再经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的比较修正,求得待估划拨土地的纯收益。最终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等于划拨土地的纯收益除以土地还原利率。 市场比较法。可以预见,随着企业对划拨土地权益认识的日益增强,划拨土地抵押、转让等行为的日益增多,划拨土地交易实例也会逐年增加。我们可通过对划拨土地交易案例进行交易情况、期日、区域以及个别因素的修正得出待估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用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扣减出让金间接计算。目前,很多地方通常以评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土地出让金,出让金比例较为固定。由公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以得出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1-出让金比例)。成本逼近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有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剩余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路线价法土地评估必须要了解土地的合法性,以及用途范围包括商业用地丶工业用地丶商品住宅用地丶集体土地还是私有宅基地,不同用地使用价值不同,尤其必须得到当地国土资源丶城建资源部丶环境生态环境建设等部门审批后你才有的放矢可以对土地价值进行风险评估.以上说的很全面,但没有成本法!
土地评估在市场中的作用 在资本市场发展的整个链条中,不动产评估应当是很重要的一环,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发挥不动产评估业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将不动产评估行业引入资本市场,最终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益者;相反,如果不发挥不动产评估业的作用,资本市场可能是最大的受害者。可喜的是,今天大家终于有机会可以就不动产评估业与资本市场发展的关系,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不动产评估业的期许进行探讨了。 一、不动产评估业为资本市场服务的定位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对于房地产估价目的罗列了十几种,比如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征地和房屋拆迁、房地产纠纷等等。从估价结果的采信主体来划分,不动产评估的类别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服务,对估价结果的采信主体就是房地产交易的当事人,比如,不动产征收涉及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等等,这类评估是为不动产交易服务的,具有咨询性、参考性。第二类除了包括为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双方服务,还包括为政府(课税)、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等第三方服务,并且对估价结果的采信主体往往是房地产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比如,不动产估价司法鉴定是为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解决与房地产估价有关的纠纷服务的,具有鉴证性、证据性。第三类是资本市场上的不动产评估,比如上市公司的不动产评估,以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涉及的不动产评估等等,这种不动产评估虽然是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监事会的委托,或者董事会的委托),但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还包括资本市场上的潜在投资者,因此,基于资本市场上评估涉及的资本市场公司真实价值的揭示等公共利益,不动产评估师首先是对全社会的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负责,而不是仅仅对委托方负责。因此,第三类的不动产评估也应当是鉴证性的。 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市、收购及合并)涉及的不动产评估均由注册产业测量师完成。香港的公司条例规定:如入帐之资产为公司在土地或建筑物方面的权益,而价值超过公司总资产价值10%即不少于港币三百万,有关公司必须聘请独立估值师作出估值报告;如公司在发行招股章程前六个月内,已就公司在土地或建筑物方面的任何权益取得多于一份估值报告,则必须包括所有其他的此等报告于招股章程内。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对作投资型房地产资产一律以其公开市场价值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对于已上市企业及那些未上市但其作投资房地产的资产价值超过港币伍千万元,或者超过集团总房地产资产价值15%的企业,应当进行不动产评估:(a)每年由持有专业资格者(香港专业注册产业测量师),并在最近做过该地区同类房地产资产评估的人进行评估,(b)至少每三年由一名具有(a)中所述资格的独立估值师进行评估。 目前中国大陆的房地产估价师还没有在资本市场上发挥其应有的专业作用,香港的产业测量师从事的上市公司不动产评估的有关制度值得大陆借鉴。不动产评估师应当介入资本市场的评估服务市场,否则,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内部治理难以有较大作为,中国的资本市场也难以真正成熟和发展。 应当说,我们房地产估价师为资本市场服务是有明确的执业界限的。负债、流动资产的评估不是我们的强项,注册会计师比我们有优势,我们主要是做不动产的评估。我们也不做企业价值评估,因为券商、财务顾问比我们更能够做好。我们目前特别需要靠市场竞争,靠我们自身努力在市场竞争中找到自己在资本市场上的位置,当然也要靠证监会,但归根到底还是靠自身努力,取得社会认可。 二、不动产评估业在资本市场上取得应有地位的具体思路 (一)培养专业精神培养专业精神是不动产评估业的根本。借用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先生的一句话:“但什么是专业精神呢?说得通俗点就是当官的象官,当老师的象老师,做中介人士的象中介人士”。 (二)科学划分房地产估价师与委托方的责任视不动产评估质量为自身的生命。估价师要确保评估假设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估价师认为提供真实数据是委托方的责任,如果提供假的数据,出了问题,就应当由委托方负责。但估价师必要的审核义务是什么?比如,委托方让估价师评估上市公司的不动产,如果委托书上注明的建筑面积是5000平方米,而实际上只有3000平方米,如果委托书承诺该不动产没有长期租约,而实际上附有长期租约,那么评估机构是否没有审核责任,估价师适当的专业关注(dueprofessionalcare)如何体现?我们估价师固然应当尽力说服社会公众接受估价师的执业行为不具有免除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的作用,但我们估价师的评估行为应当能够减小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否则社会公众就认为不需要我们的存在了。 (三)科学划分估价师与评估机构的责任承担界限在论及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界限的时候,往往容易将房地产估价机构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相混淆。 房地产估价机构可能成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主体。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机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判处罚金。 1.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当中的股东(合伙人)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执业,因过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归于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范畴,不属于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畴。当然,股东(合伙人)在承担作为估价师的执业责任之后,还应当承担作为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在分析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时候,区别了其同时可能要承担的估价师的执业责任,是仅仅就股东(合伙人)身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的。 对于负有限责任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股东对于机构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限于其在公司的未分配的财产和其出资额。不论评估公司、估价师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股东仅仅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对于合伙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说,合伙人虽然也是仅仅承担财产责任,但合伙人对于合伙机构的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并且在合伙人之间是相互连带的。对合伙机构的债务没有过错责任的合伙人而言,让他们承担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当有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相互之间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可能成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主体。房地产估价师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注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等等。 房地产估价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在因违约或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中,主要是因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让估价师倾家荡产。值得注意的是,法释[2003]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的机构是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或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机构,只要在其执业当中有过错,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民事赔偿。 1.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估价机构当中的股东(合伙人)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身份执业,因过错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归于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范畴,不属于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范畴。当然,股东(合伙人)在承担作为估价师的执业责任之后,还应当承担作为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面在分析股东(合伙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时候,区别了其同时可能要承担的估价师的执业责任,是仅仅就股东(合伙人)身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的。 对于负有限责任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股东对于机构的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限于其在公司的未分配的财产和其出资额。不论评估公司、估价师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股东仅仅承担财产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对于合伙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来说,合伙人虽然也是仅仅承担财产责任,但合伙人对于合伙机构的债务承担的清偿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并且在合伙人之间是相互连带的。对合伙机构的债务没有过错责任的合伙人而言,让他们承担个人的无限连带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应当有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规定,有过错的合伙人相互之间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可能成为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主体。房地产估价师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被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执业、注销执业证、注销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等等。 房地产估价师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民事赔偿责任。在因违约或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当中,主要是因侵权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让估价师倾家荡产。值得注意的是,法释[2003]2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次将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列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不论房地产估价师执业的机构是负有限责任的公司或是负无限责任的合伙机构,只要在其执业当中有过错,就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就是民事赔偿。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这个简单,可惜我没空去给你找资料。1,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为土地交易,抵押等提供权威的参考依据。2,在土地抵押过程中,为金融机构规避风险。3,为国家税收提供参考依据。等等
一般土地在交易之前都要进行土地评估。土地评估也分几种类型:比如土地一级市场,就是政府出让土地给企业和个人,一般情况下,都是政府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出让价格。土地二级市场,就是土地转让,在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之前,也要进行评估。总之,土地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市场比较法。在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候,人们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这项房地产和它周边的房地产价格作一比较。按理说,如果住宅的效用相近,那么房价理应差不多。合乎逻辑的做法就是拿类似房地产作为定价的参照系。购 房者常常多看几处住宅,然后“货比三家”,在价格相等的住宅中选取效用最高的,或者在效用相近的住宅中选择价格最便宜的,从中挑选出自己最中意的一个。这就是市场比较法所依据的替代原理。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家秩卡了西,能挑了质星手装了Vi是会使不私站购夜不入后料2杀原找一个能般的飞奔来一
哈哈!正在写呢! 老师给了些题目,给你参考下了! 房地产论文选题方向 1、房地产市场研究 以**市为例,分析房地产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选取住宅市场、二手房市场或商用零售物业市场其中之一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市场供求状况、价格走势,分析市场未来发展趋势(重点在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研究)或规范市场发展的对策(重点在市场现状分析,提出建议、对策)可拟题目: A**市房地产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B**市住宅市场发展潜力研究 C**市商业地产发展现状、问题与前景 D规范**市二手房市场发展的对策研究 E规避二手房市场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2、土地市场研究 分析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互动关系(地价与房价的关系),土地出让制度(包括土地储备制度的建立)、土地管理政策(如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新规定)和土地税收政策(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和意义 可拟题目: A地价与房价互动关系研究 B土地一级开发模式的比较研究-以南宁市为例 C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的我国房地产市场走势 3、物业管理领域 分析物权法颁布后对物业管理领域的影响,或者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作风的影响、物业管理企业如何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可拟题目:A当前物业管理纠纷的焦点问题研究(物业公共产权问题、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问题等) B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竞争力的对策研究。。。 4、小产权房的问题 集体土地上建设商品房已是一种趋势,各大城市房价高涨,工薪阶层纷纷选择购买不受法律保障的小产权房,引发了很多问题,所涉及到的深层次问题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究竟能否享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 还涉及政府如何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难的问题 这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的热点问题,可以从多个角度探讨 可拟题目: A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可能性、障碍及对策研究 B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C小产权房的土地产权问题研究 D开放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拓宽土地一级市场的对策研究 E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缓解住房保障压力的可行性、障碍与对策研究。。。。 5、住房保障方面的题目: A构建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现实障碍与对策研究 B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C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的渠道和对策研究。。。 6、房地产开发领域 A、 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前景分析 B、 宏观调控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战略探讨 论文选题要注意的三个问题 (以房地产市场研究为例) 首先,确定研究方向,选择一个具体的市场来研究,不要笼统的以“房地产市场”作为研究对象; 其次,确定研究的范围。商品住宅市场是研究的最大热点,要注意联系当前的住房保障政策来分析,也不能忽视住房市场的层次性,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分别面向不同收入阶层,要明确所分析的是哪个层次的住房市场。 再次,确定研究的立场。如果以分析市场趋势为主,就需要站在房地产市场咨询者的角度,那就写成研究报告一类的文章,这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也可以研究市场存在的问题,包括国家政策的影响、市场监管秩序、交易风险防范等,站在为政府建言的立场来分析和解决问题; 本来我想写估价的,结果老师不是估价方面的! 估计你可以写几种估价方法的改进和应用呀! 哎,论文啊!烦得很!
程度等加以缩小只能看到巴掌大的一块天地超前夸张把后出现的说成先出现,把先出现的说成后出现她还没有端酒杯,就醉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期刊 土地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