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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死刑的论文意义与研究死刑存废问题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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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中国古代死刑的目的是什么?写论文开题报告用的

毕业论文是教学科研过程的一个环节,也是学业成绩考核和评定的一种重要方式。毕业论文的目的在于总结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具有综合地创造性地运用所学的全部专业知识和技能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并使他们受到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标题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总标题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轻易激起读者的注重。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③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重,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心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④用判定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⑤用形象化的语句。如《激励人心的治理体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论》等。标题的样式还有多种,作者可以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副标题和分标题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非凡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另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标题。如《如何看待现阶段劳动报酬的差别——也谈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开发蛋白质资源,提高蛋白质利用效率——探讨解决吃饭问题的一种发展战略》等。设置分标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楚地显示文章的层次。有的用文字,一般都把本层次的中心内容昭然其上;也有的用数码,仅标明“一、二、三”等的顺序,起承上启下的作用。需要注重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紧扣所属层次的内容,以及上文与下文的联系紧密性。目录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重: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内容提要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假如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啰哩啰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关键词关键词是标示文献关键主题内容,但未经规范处理的主题词。它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要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篇论文可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正文一般来说,学术论文主题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事实根据(通过本人实际考察所得到的语言、文化、文学、教育、社会、思想等事例或现象)。提出的事实根据要客观、真实,必要时要注明出处;2.前人的相关论述(包括前人的考察方法、考察过程、所得结论等)。理论分析中,应将他人的意见、观点与本人的意见、观点明确区分。无论是直接引用还是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都应该注明出处;3.本人的分析、论述和结论等。做到使事实根据、前人的成果和本人的分析论述有机地结合,注意其间的逻辑关系。结论结论应是毕业论文的最终的、总体的结论,换句话说,结论应是整篇论文的结局、是整篇论文的归宿,而不是某一局部问题或某一分支问题的结论,也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是该论文结论应当体现作者更深层的认识,且是从全篇论文的全部材料出发,经过推理、判断、归纳等逻辑分析过程而得到的新的学术总观念、总见解。结论可采“结论”等字样,要求精炼、准确地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或新的见解及其意义和作用,还可提出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杀鸡儆猴更多追问追答追问

我要详细的

理论意义上的

我用来写论文的追答

论文的话就算了吧!追问

……

2、死刑存废论(支持有限度存在)的开题报告及论文应重点着手哪些方面?拒绝抄袭的回答

我不是行家,所以给你找了些资料~自己找找看吧~<br>死刑存废论之我见<br><br>王文婷<br><br><br>死刑存废之争,自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问世以来,已历经200多年。死刑存废之争已由一个法律问题上升到了伦理学、哲学的高度。面对前人浩瀚的学术成果和精辟入理的论证,我方才知道自己有如井底之蛙。我只能靠着满腔的热诚,用最浅显的文字写下最真实的看法。<br><br>一<br>毫无疑问,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①。但同时,我们不得不承认,废除死刑的道路也充满了曲折和坎坷: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菲律宾、意大利、瑞士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问题。死刑存废的反复暗示着“死刑保留论”顽强的生命力。可以说,废除死刑任重而道远。<br>死刑存废论的分歧,实质是传统刑罚报应论和预防论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冲突的结果。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大多数学者提出折衷的“死刑限制论”,作为我国刑罚发展的目标。“死刑限制论”以我国刑法对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复核程序等为内容,基于死刑保留论的一系列观点,强调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br>“死刑限制论”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废除论”目前似乎还没有得到大范围的认可。中国几千年封建历史的积淀,以及目前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决定了中国目前无法全面废除死刑。但“不能废除”不等于“不应废除”,前者强调实然性,后者强调应然性。如果将“死刑限制论”作为死刑发展的最高境界,那是人道主义的悲哀,更是文明社会进步的障碍。<br>二<br>死刑保留论的理论基础是刑罚“报应论”。笔者认为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以“报应论”作为死刑保留的最大理由已明显不合时宜。诚然,从奴隶社会野蛮的同态复仇,直至今日我们宣扬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罚已从“报复”转向“报应”为目的。前者强调对违法者个人的制裁,是“刑罚与犯罪在损害形态上的等同与对称”②;后者强调对社会大众的预防监督,是“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③”。报应论已成为死刑保留论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之一。“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罚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法的秩序。④”但是,无论报应论多么完美,只能说明刑罚的正当性,而非死刑的正当性。因为目的正当并不一定表示手段的正当。况且报应犯罪的途径不只死刑一种,无期徒刑同样可以达到报应犯罪的目的。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是必须的,符合报应论,但死刑犹如“过犹不及”,除了满足受害人的私愤外毫无意义。<br>当然,有些学者强调报应的“等价性”,即犯罪者失去的利益应不小于所侵害的利益,以此论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合理性。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如若以此为据,一味强调报应的“等价”,那么现在的自由刑似乎只使用于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强奸犯是否必须处以宫刑?诈骗犯是否只需交纳罚金?很明显,与同态复仇相比,等价报应论确实进步了许多,但在一个文明与人道的社会中,“杀人偿命”仍是落后与野蛮的标志。无论在人们的观念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等价报应”所提倡的“不小于”常被理解为“大于”而非“等于”。我国对经济类犯罪仍保留死刑就是最好的例证。退一步来说,对一些诸如杀人罪的自然犯而言,死刑似乎是等价的报应,但其实质是以一个家庭的痛苦来换取另一个家庭的不幸,结果是两个家庭的悲哀。这里的“等价”是心理痛苦程度的等价,而非刑罚轻重的等价。其结果往往是两个家庭的悲剧——这就是我们自豪的文明社会?<br>黑格尔从社会契约论角度进一步阐述了“等价报应论”。他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概念,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⑤”按照他的说法,死刑是犯罪者自己的意愿,所有的痛苦是犯罪者自己选择所得。从逻辑上看,这样的推论是完美的。但从现实上看,很少有犯罪者完成犯罪行为后等待就擒,绝大部分都尽其所能逃脱执法人员的追捕。也就是说,犯罪者即便知道自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犯罪时无一不寄希望于逃脱这种制裁。因为时效制度的存在,只要脱逃成功,到时便可逍遥法外。刑罚的不必然性,成为犯罪分子的赌注。他的“理性的存在”就是钻法律的空子,而非甘愿接受刑罚的处罚。由此,黑格尔的说法仅是破案率为100%的理想社会的推论,只要刑罚存在不必然性或不及时性,逃脱法律制裁永远是犯罪者的自由意志。刑罚的不必然性越高,刑罚的严厉程度就越大——即刑罚的严厉程度与刑法到达的必然性成反比,而后者与执法机关的尽职与否有直接联系。因此可以推论:犯罪分子所接受刑罚的严厉程度,实际上取决于执法机关破案率的高低。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但不可否认,在一些破案率低的地区,一旦抓获犯罪分子,便希望通过最严厉的刑罚达到“杀一儆百”的效果。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的社会危害性,却可能因当地破案率的不同遭受“生”与“死”的差别待遇。犯罪者的生命成为树立司法权威的代价,这种“代价”违背社会契约论的平等与自由,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更违背法律正义的终极价值。<br>在报应论的基础上,以史蒂芬、加洛法罗为代表的死刑保留论者提出“预防论”作为保留死刑的最大理由。笔者认为预防论同样是站不住脚的。一般情况下,人对于死亡的恐惧远远高于对其他事物的恐惧。对生的渴望和对死的逃避,是人类的本能与天性。因为恐惧程度看似与威慑力成正比,因此得出结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暂且不论这样的三段论推理是否必然成立,事实告诉我们:“严打”以来,适用死刑的人数增多,执行死刑的人数也增多,而重大刑事犯罪仍呈有增无减的趋势;历史告诉我们:明太祖朱元璋“欲杀尽天下之贪官,奈何朝杀而暮犯!”。死刑所谓的“最大威慑力”只是学者的推论,在事实面前,这种威慑力不断弱化。对于那些义愤杀人,或为信仰而犯罪的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毫无价值可言。退一步来讲,200多年来无数学者为了回答死刑与无期徒刑相比,威慑力孰轻孰重的问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直至今日,仍没有权威机构能够给予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既然我们无法证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那么死刑的存在无合理性可言。同时,死刑的威慑力一旦没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这种威慑力往往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诱因。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后,因惧怕死刑杀人灭口的例子不在少数——这是死刑无法推卸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死刑成为犯罪分子杀人的帮凶。<br>“死刑限制论”相比“死刑保留论”而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民主文明的进步,但它仍然有悖于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的精神。死刑是野蛮之刑,是践踏人权之刑。其野蛮与残酷不仅体现在行刑的一刹那,恐惧与绝望从判决开始便在死刑犯心中扎下了根,悲哀与无奈从判决开始便与死刑犯的家庭如影相随,更可怕的是,它们不会随着行刑的结束而消失。死刑对于心灵与精神上的折磨远比加在肉体上的痛苦来的大。肉体的痛苦是暂时的,只须一人承受,而精神的折磨却须由无辜的家属来承受,并且永生难以磨灭。死刑以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为手段,使犯罪者完全丧失了人格权,即完全否认了他人为人的权利。而无期徒刑至少保留了犯罪分子的人格权。因为死刑本身就是不人道的刑罚,所以无论“死刑限制论”限制的多么严密,都始终违背人道主义的原则。“罪刑相当原则”作为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犯罪危害性之大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⑥”在大多数人的观念里,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判处死刑,就是违背了“罪刑相当原则”。其实不然。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的是“罪”与“刑”在惩罚程度上阶梯形的对应,对于最严重的犯罪只要处以最严厉的刑罚就符合该原则的要求。一旦废除了死刑,无期徒刑就成为最严厉的刑罚,将最严厉的刑罚分配于最严重的犯罪,完全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更符合“分配的正义”这一法的最终理念。<br><br>三<br>综上,笔者认为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因为实际废除死刑,无期徒刑成为最严厉的刑罚,笔者认为应当严格限制从无期徒刑减刑至有期徒刑20年的条件,适当提高无期徒刑的威慑力。我国虽然有无期徒刑这一档刑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期徒刑“有期化”已成为相当现实的问题。大部分群众无法接受那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经历了十几年的有期徒刑后活跃于社会中的事实。本着既保护犯罪者的利益,又要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的原则,笔者认为严格限制无期徒刑减刑的条件是完全必要的。当然,一些学者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指出:无期徒刑消耗的国家财政远比执行死刑的成本高出许多,以此论证死刑是最“经济”,最“实惠”的刑罚。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有失偏颇。社会已步入二十一世纪,将人的价值与经济利益权衡的观念早已为人道主义所摒弃。人的生命的价值重于整个地球的价值。国家如果出于纯经济利益的目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者,这样的社会是极不负责任的。 <br>中国的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表明,长期的封建主义意识形态从未给人道主义提供萌芽的机会,人文关怀在中国的历史上从未得到重视。可喜的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部分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道主义、人文关怀逐渐受到大家的关注。在这样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中,我们应当抓住机遇,从小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入手,在部分地区尝试从实践中不执行死刑,这种尝试从经济犯罪领域内开始最为合适。我国目前无法完全废除死刑,不仅因为经济的原因,笔者认为更重要的是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滞后,对人类理性和良知的思考明显少于对市场经济规律的探讨。中国废除死刑之路,到了迈出坚定的第一步的时候了。<br><br>参考文献:<br>①参见杨春洗、张庆方:《世界范围内的死刑存废现状和中国的死刑问题》。<br>②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br>③参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br>④参见杨世云、窦希琨著:《比较监狱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3页。<br>⑤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56页-157页<br>⑥参见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

参考资料: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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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论死刑论文3000字,哪位大神行????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撰写毕业论文对于培养学生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提高其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有着重要意义。 毕业论文在进行编写的过程中,需要经过开题报告、论文编写、论文上交评定、论文答辩以及论文评分五个过程,其中开题报告是论文进行的最重要的一个过程,也是论文能否进行的一个重要指标。我可以,什么时候要?

4、我的论文选题是论我国死刑制度 求此论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和意义在于: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沿革、死刑判决及执行现状、死刑存废的理论之争等进行研究,同时对比借鉴国外死刑制度,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出有效建议。 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请自由扩展。本回答由网友推荐

5、以“死刑”为话题作议论文,怎么写

从一个切入点去写,如是否应该废除死刑·~不该废除死刑,死刑的适用有利于降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对于社会安定起着重要作用。 死刑的威慑力是事实存在的,如果废除了死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会急速增加,这是有事实可以证明的。同时,死刑的废除或适用,跟一个国家的国情密切相关,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死刑的存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 法律的作用在于教育群众,制裁犯罪。对于偶犯或初犯,或者罪行较轻的,适度的惩处就能够帮助其改过自新,但对于累犯惯犯和制造重特大案件的罪犯,教育作用不大,同时改过机会渺茫,重新流入社会会造成极大危害,此时,死刑就发挥了它的作用。 中国的法律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其承担的责任受到的刑罚与其罪行相当,那么如果废除死刑,重大案件罪犯所犯的罪实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现实可能承担的责任差距太大,无法体现法律正义的价值。点去写,如是否应该废除死刑·~死刑是一种最为冷酷,最无慈悲的"司法杀人"。它是对人性和人的尊严的践踏和漠视,还有它会增加一些暴力性犯罪的进一步发生。死刑它还为人们树立了残忍的榜样,它是以人杀人的表象,现在社会死刑并没有表现出它的威慑力,甚至有些人还将死刑看为一种人杀人的表演,而且很多的会对它怀有一种愤愤不平的怜悯感!等等 自己去找找把 ·~以死刑为线索,议论生活中常见的,最后套上结论,说如果怎么样怎么样,就会犹如被判死刑一样……从限制到废除

6、论述死刑的利弊,两面作答

你好, 内容提要:死刑作为一种古老的剥夺公民生命的残忍刑罚,其功利性未必象人民想象那么大,而其正当性倍受普遍质疑,其非人道性和严整侵害人权的特性反映出人性中残忍、野蛮和悲情的一面,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在人权已成为普世性价值观念的今天,应当逐渐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判死刑的适用。关键词:一 死刑的概念;二 死刑的目的;三 、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四、死刑刑罚的归宿一 死刑的概念 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是统治阶级所主宰和控制的政权的司法机关以法律的名义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罪方法。 死刑是最古老的刑罚,它伴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在历代统治阶级刑罚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统治阶级自以为用于维护政权稳定的一把利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资产阶级理论家所提出的自由、民主理论的深入人心,人们开始对死刑存在的意义,产生了极大质疑,人们以生命的价值,对死刑的目的、其与人道的冲突及死刑威慑力等等展开广泛的探讨。十八世纪后,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在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展开,死刑的废除和限制势必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二 死刑的目的一)刑罚的目的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而由刑法所规定的、由法院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之上的刑事处罚措施。使犯罪人承受相应的剥夺性痛苦,是刑罚作为惩罚性措施的根本目的。刑罚作为打击和惩罚犯罪的手段,其从一开始采取残酷的、野蛮的刑罚方式来摧残、折磨犯罪人,逐渐发展到一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种严重处罚形式,刑罚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精神、财产的剥夺性痛苦,相对于其它强制措施是非常严厉的,其教育性是寄于惩罚性之中的,是次要的。因此,对犯罪人所实施惩罚行为所产生的剥夺性痛苦才是刑罚的本质属性。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对犯罪人本人及其社会产生的影响,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预防犯罪当然为刑罚的主要目的之一,我国刑法第2条关于刑罚“在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的规定,直接为刑罚的目的提供了法律依据。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是为了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显然,特殊预防的对象为现行犯,就故意犯而言如不对其采用刑罚措施,他们可能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再次犯罪。就过失犯罪而言,他们可能再次放松自己行为和注意义务而再次出现过失。任何犯罪行为都表明行为人有敌视、蔑视或无视社会规范和合法权益的倾向,如不加以惩罚,他们都可能故技重施。而刑罚作为剥夺行为人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从而使行为人不能、不愿及乃至其不敢犯罪,而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一般预防是指刑罚对尚未实防犯罪的人而产生的预防效果,其对像为:1)危险分子,即具有犯罪危险的人员;2)不稳定分子;3)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人处以相当刑罚而向社会宣告:任何人犯罪都将受到处罚,必将受剥夺性的痛苦,对有犯罪倾向的人起到警戒和抑制的作用,使其不敢或不愿去实施犯罪。二 ) 死刑的目的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重的一种从个体角度讲:死刑惩罚和报复罪大恶极者,安抚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心灵,使其内心得以平衡,从社会角度讲:惩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杀一儆百,发挥威慑作用,预防和遏制犯罪进而实现所谓的社会正义,然而实施死刑真的是那么有效和合理吗?笔者的看法是相反的,理由如下: 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已由统治阶级的剥削和镇压人民的统治工具,逐步演变成文明、民主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政府。一个文明的政府,对罪犯执行死刑时,它又在做什么呢?它是不是和被执行死刑的人一样残酷、野蛮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呢?其所提倡和标榜的人文精神和人道主义从何体现? 其次、死刑是严重不人道的刑罚,它也是最野蛮、最残暴、最落后的刑罚种类。从杀人偿命的个体角度看,它是原始社会血腥复仇习俗的沿袭和变形,是以暴制暴的报复观和报应观的现实再现是人性中最悲怆的劣根性在现代社会中的曲光反射。因此,死刑不是基于人类理性的思考和文明要求可以容忍的。从国家的角度讲,不论是鼓励以牙还牙报复的方式,以因果报应的态度寻求个体心理平衡,还是用杀一儆百的方式威慑余众以应维护社会稳定,以求政权的延续,都只能表现出其政府的无能和残暴。理由在于死刑求不足以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反而产生负面的社会反应。死刑的适用对象大都是不会对死亡产生恐惧心理和抑制动机的人,其中一部分存在精神障碍。再次、死刑的威慑力对这些人是不起作用的,而其对大部分善良人群的影响却是负面的;犯罪人当然是缺乏人道主义情感,其心灵残酷,而这不应仅仅归咎于个人,不良的社会环境影响可能引起更大的作用。死刑的存在本身就意味政府纵容流血,以暴力镇压暴行,以致形成恶性循环。联合国公布的1961年至1965年间各国所发生的谋杀案和死刑存废的关系表明:(1)谋杀案发生率高时,死刑的废止并没有促成其增加之作用。(2)谋杀案发生率低时,死刑的废止没有阻碍其降低。(3)没有国家因恢复死刑而使谋杀率发生不可理解之降低。(4)没有国家因废除死刑而使谋杀案发生不可理解的提高。因此,死刑之威慑力不仅达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反而恶化社会环境,与文明、发展、进步的社会潮流格格不入。 三 、死刑存在之利弊剖析 死刑不仅是原始和野蛮的,它同样也是严重不人道的,是误杀、错杀草菅人命的根源,其存在有百害而无一利。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它不会象野草“春风吹又生”,中国人认同“上天有好生之德”,西方人强调“生命诚可贵”,任何有意识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是不人道的。而死刑之存在,不仅可能有意识的剥夺罪大恶极者的生命,同样也有可能将无辜的人当作有罪人的处死。因为大家都知道:法院通过刑事诉讼认定某人有罪,只能达到认知的真实,而没有可能达到“存在的真实”,认知的真实只是一种“高度的盖然性”,错误认定是在所难免的,一旦这种错误适用了死刑,一个无辜的生命就被含冤处死,任何一种说教或昭雪或补偿均对其没有了意义。另外,被处死刑的人,很大一部分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司法精神鉴定可能出现的错误极易造成误杀。有资料显示:英国1900年至1948年共有4077人因谋杀罪被捕,其中1003人因证据不足或系无辜而被释放,其余的3074人中有1241人被确定患有精神病,这样高的精神病比例,如果没有可靠的精神医学鉴定,错杀是不可避免的。死刑不仅使一个国家的政府的形象显得残暴和野蛮,且不能达到预期的威慑力和遏制犯罪的作用,它的不人道性和足以造成误杀的非科学性,都只能让我们对其说不。从法理角度的解释来看:第一,近几年犯罪学方面的经验研究得出了这样一个结论:死刑的主要基础是报应,而非预防。就预防犯罪而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和其他刑罚更有效能。在此意义上,通过普遍使用死刑来预防犯罪是没有必要的,完全可以找到死刑的替代刑罚。第二,从正当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死刑永远剥夺了罪犯对新的证据和新的法律所可能享有的利益,在此意义上,死刑绝对是不公正的。 从伦理角度的解释来看:一是认为死刑旨在剥夺人的生命,因此,它是一种比挖眼、断手、去足等肉刑更残忍的、更不人道的刑罚,为文明社会所不容;二是认为死刑是由国家授权通过精心安排的程序来杀人,是通过杀人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作为国家的一项政策原则,死刑是不道德的;三是死刑给社会传达了这样一个错误的信息,即,人是手段,不是目的,可以出于某种实用主义的需要而剥夺人的生命。 从历史的角度,可以把限制死刑看作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和结果,尤其是看作人权意识觉醒的一个重要方面,看作推进国际人权的一个必要过程。四、死刑刑罚的归宿死刑作为一种刑罚的最终归宿应当是:废除死刑。我国政府加入(而待人大批准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六款1款规定:“人人拥有固有生命的生命权” ②。第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③。该两条规定蕴含着死刑作为一种残忍的剥夺人命的酷刑应当废除的价值指向。但是,死刑政策在我国政府和民众中根深蒂固,诸如民间“杀人者偿命”、“坏人杀好人,好人为什么不能杀坏人”,政府“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施政策略,以及我国刑法中动不动就适用死刑的现实都表明现阶段在我国取消死刑是不可能的。然而死刑作为一种严重、残忍的刑罚应当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和越来越宽松的救济时间和途径。首先、死刑仅应适用于暴力犯罪,非暴力犯罪如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不得适用死刑。在暴力犯罪中没有致人死亡的犯罪,不应适用死刑。其次、取消省级高院的死刑终审权和死刑复核权,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供三审救济途径和充分的上诉时间,都可以减少死刑的错误适用。人权至上,人的生命权尤其至高无上,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以人为手段)而达到某种目的观念应当休矣。 参考文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②《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药物死刑没有多少威慑力,现在都是选择药物死刑,罪犯在麻醉状态下死去,看到的人会感觉很痛苦,但是罪犯本人没有痛苦,因为首先被麻醉了。只有枪决死刑,才对罪犯有一定的威慑力。药物死刑对遭受过极大折磨和痛苦的受害者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现在判死刑还不如判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这一种更好,至少罪犯一生牢里度过,受尽时间的折磨。之所以选择药物死刑是考虑执行者的感受,却未考虑到,难道战士还要避免看到这种情景?以后战争了,能否受得了?另一个方面看,出于某种对罪犯的人道照顾,好比说罪犯杀人了,难道我们也要杀他?却忽略了,对受害者的不公平,让罪犯好过,莫过于对受害者最大的不公!个人意见,废除药物死刑,因为它对罪犯毫无威慑力,如同睡梦中死去一样。保留枪决死刑,一方面执行者也能体验到如同战争中所要面对的那种残酷情景,好比一次实战磨练,战争早晚会来,也不至于真的来临时,战士看到某些画面会感到恶心呕吐或者害怕而发抖,同时执行的过程,可以考虑安排其它一些犯过伤害他人有谋杀倾向的罪犯去看看现场,对他们的教育意义也会非常的深刻,不至于出狱后继续害人而心里没有畏忌。万一坏人杀了好人 一命赔一命不公平 万一长期被不公正对待的人杀了坏人 也不公平 总是等把人害了再判刑 万一把爱因斯坦或神童杀了怎么挽救损失

7、毕业论文《中美死刑量刑比较》开题报告怎么写?特别是研究的目的及意义和国内外研究现状。拜求各位高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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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关于死刑的探讨,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

一方面国际上不少国家废除了死刑,所以不少人呼吁中国也能够废除死刑。

另一方面,不少人对于死刑依然持欢迎态度,尤其是对于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强烈要求死刑。

这就产生了个矛盾。

该不该废除死刑?那么我们要说一下死刑的意义。

死刑有什么意义?

至少有俩

1,震慑犯罪。

中国人口众多,所以各种各样的事情也是层出不穷,尤其是暴力活动。

既有普通的民间纠纷,也有很严重的恐怖袭击等敌对势力的残忍。这严重的威胁着国内的稳定和河蟹,甚至会阻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如果不对这些严重的暴力行为进行阻碍的话,那么人们的最基本的生存安全就得不到保障,人人自危,最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的基础都难以存在了。所以,必须保留死刑来作为最严峻的惩罚措施。

2,符合认知

死刑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的说法,也会有“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同害报复观念。可以说这种思想是根深蒂固,扎根于整个文化之中。在这种传统文化下,我们会看到,经常有哪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犯罪之后,很多人都要求执行死刑。甚至一些犯罪分子没有被判处死刑,反而让更多人生出了严重的不满,认为是司法腐败。由此可见,我们的总体社会看法理,死刑是受到公众欢迎的。

当然了,由于是死刑本身具有不可逆的结果,所以现在一般的原则是要求“慎用死刑”。

这让我想起日本的案例,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 ,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 ,很冷酷,是不是?是的!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张,竟然在福田身上应验。一、二审判无期徒刑时,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大概七、八年之后就可以假释出狱。写给友人的信件当中,充满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属的言论,其中还有藐视司法的部分。他写着:这世界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七、八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你完全没有办法感受犯人的悔意。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决之后,福田被告终于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的严重性,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很遗憾的,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本村洋虽没有庞大律师团助阵,却不是孤军奋战,2008年4月22日高院开庭,4千位日本民众齐聚替本村加油打气,福田终於被判死刑,但全案仍在上诉最高法院。但本村洋说,我会把判决书带到墓前让妻女知道。在被判死刑後,福田才真正的做出省思自己的所做所为,开始写信给遗族表达自己的忏悔。网友认为,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会了解生命的尊严及意义。「没有亲人、好友被凌虐杀害,你不懂那种痛!社会要和平本该存在尊重他人生命!不尊重他人者没资格谈人权!法律保护人,人但不该保护加害者。」

死刑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刑罚之一,可以说的上最可怕的刑罚,法律赋予执行者权利,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一般只有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行时才会有死刑的执行。

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为了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它的存在是为了让那些犯罪者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我记得看过一个事件,内容讲的是一个本来圆满的家庭,在一天男人不在家的情况下,被一名男子以物业管理人员的身份进入,结果是男人的妻子被奸杀,孩纸被杀,回来的时候,男人看到家里血淋淋的一幕倒了下去,等他再醒来时警察已经介入调查,很快就锁定嫌疑人,但是由于犯罪人的背后关系,法院只给出监禁十年的判决,男人不满这个判决,一次次申诉,然而都是维持原判,犯罪者高兴的甚至叫嚣男人,嘲讽他你能拿我怎么样,不过十年而已。

直到一个法院接手这个案件,驳回原判,并判出犯罪者死刑的处罚,犯罪者才在法院上痛斥自己的罪行,男人流泪了,他并不是一定要让犯罪者死,他是要让他知道认识自己的错误,如果不认识自己的错误,认清他自己,多少年的处罚都没有意义。

死刑的意义就在于他是维护一个社会最严厉的刑罚,可以让那些肆无忌惮的的罪犯有点顾虑,让那些想犯法的人多一点忌惮。这是一种震慑,一种可以让人感受死亡的震慑,我不希望我国取消死刑,至少现在还不能取消,等到那天没有犯罪的时候,再取消也不迟。

发现罪犯是否真正后悔自新,对于是否判死刑很重要。 要很慎重。比如这个案例,就是因为检查方慎重且努力的拿到了证据,发现了这个犯人的真面目。完全推翻前面的审判。但是我又感觉到虽然这个案例特殊,罪犯罪有应得, 但是死刑既然是抹杀生命,就更应该重视生命。希望不管是犯罪还是受害方的取证都能如此认真慎重。因为国外也有过误判过一个父亲纵火杀死自己2个孩子,执行死刑后很久,发现误判。一直以来我都在思索死刑存在的必要,人是不是有权利以任何因由剥夺他人的生命?谁赋予他们行使这种惩罚的资格?尤其对杀人犯进行的死刑,究竟是对生命的尊重还是讽刺?以剥夺生命权来表达对已逝或将逝的生命的尊重么?还有别的更好的方法么?如何才能做到“应有的惩罚呢”?这么久,我认可这句话:不杀,决不是宽恕跟原谅,而是纵容,纵容会导致更多的受害者发生可能。纵容的,不仅仅是犯人本身,还包括那些漠视生命的态度.当你漠然剥夺他人生命时,谁又赋予你带着这种态度及罪恶存活下去的资格?保证了个体的权益,而大多数人的权益受损,一个人的罪行,可以用不使用死刑来彰显我们的人道和仁慈,那么对整个社会我们负责了么?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呢?为了表现文明却成为野兽?这是一种幼稚且毫无效率可言的做法,我们每天教育真善美,事实上不如父母嘴中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所以我认为,只要有杀人事实的,且意愿所为,就应该判处死刑,包括交通肇事,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恐惧,才会有所顾忌。不过,我认为,所有的这些在我们这都是扯淡,天朝无所谓对与错,这里是强者的世界,是个龙蛇之地,这是我们的可悲之处,同样是浪漫所在。

死刑的意义是威慑,而不仅仅是惩戒。

我国有很多支持废除死刑的人,著名的如知识分子熊培云。

但他们都承认刑罚存在的意义:是震慑犯罪,而非惩戒犯罪。

然而对于公众和我们的特殊国情而言,没有任何一种刑罚,能够比死刑更具备威慑力。

前年,网络上兴起一股转发“拐卖孩子,请判处死刑”的舆论浪潮。

很多大V、明星纷纷参与转发。

拐卖的性质恶劣与否、量刑程度的轻重这里暂且不谈。

单单讨论是否将量刑定为死刑,犯罪率会急剧下降?

很多人一看,这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但其实并不绝对。

迄今为止,没有人能证明死刑与犯罪率之间存在必然关系。

中国迄今为止都没有废除死刑,但犯罪率也比上个世纪的60-90年代低。

决定犯罪率的是物质生活水平、社会公众受教育程度、社会文明是否进步。

比如法国的难民政策开放后,出现了一大批反对声音和犯罪事件。

基本都与难民政策相关。

再加上当时法国的失业率非常高,社会动荡的种子已经萌芽。

此时又进入了一大批难民。

犯罪率上涨是必然的。

因此中国自古有句话:乱世出枭雄。

就是说的在一个物质生活相对贫瘠的社会,会有更多人为了追求物质生活铤而走险。

也就是会犯罪。

这跟死刑是并没有太大关联的。

不过,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目前,死刑仍然是震慑法律的其中一个手段。

也许它并不十分有效,但起码会让罪犯在行凶前,有所胆寒。

哪怕只能起到一点点的意义,也足够了。

另外,死刑的存在,对于法统的维护和捍卫才是具备更高意义的。

它让人信赖法律,信赖法律能保障每个人的生存权。

这就是死刑存在的意义。

9、死刑的意义

在法律上死刑的存废中外均不乏争议,但死刑,在公民、权利、国家、社会的框架里,在公民科学中、政治哲学、民族国家里上,有无自己的一些形而上特殊的意义与问题。请注意,我指的是死刑,而不是死。 <>海裔 死刑涉及人权争论,与公民权关系不是很大。是个人不一定是公民,虽然可能不同国家法律对管辖权规定不尽一致,但在没有“治外法权”的地方,发生命案一般都该属地管辖。此问题涉及刑罚权的限度和正当性问题——由此也上溯到国家权力的限度与正当性问题。但这大概又只能及于国家正常时期的权力,而无法涉及紧急状态时的权力。一般进入生死存亡的紧急状态,在任何国家烦琐的法律程序只能靠边站。 但同样是从人性尊严推,有些人推出来是该有死刑,有些人推出来是不该有死刑;从功利刑罚观推,有些人推出来死刑有用有些人推出来是死刑无用。当年学刑法理论时,梁根林教授教导:刑罚的功能是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并说当下我国废除死刑还远着呢。在农业社会里人与人关系紧密,发生命案特别伤感情,报应的要求也特别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至于俄罗斯,由精英上层操纵弄了个废除死刑法案,而社会下面是黑社会肆虐,人民人均寿命减了十几岁,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很高。美国一些州在废死刑,一些州在恢复,没完没了。在此问题上,世界各大宗教-文化是很难达成一致的。我国极力主张废除死刑者大概是自己坐过牢的邱兴隆先生,不过看来没几个人愿意听他。中国人民的常识是“杀人偿命”。现阶段先把死刑复核程序等法律关节把严了,不滥杀,就是一大进步了——吾邻居一远房表兄就是80年代中期严打中顶风作案抢了几万块被枪毙的,至今想来对“从严从重从快”还心有余悸。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过半个世纪后大概才可能成为政客们辩论拉票的主题。 <>yuzhi 在下的一些浅见:探究死刑的意义必须去详细阅读《利维坦》,斯特劳斯提示过:贝卡里亚是本着霍布斯“暴死是最大的恶”这一教诲的精神实质写出《犯罪与刑罚》(该书第一次明确系统地推出废除死刑的结论和主张,现在所谓的刑法学家们引用的基本上是该书的论点和论据)的。德里达在香港中文大学有关于死刑的专题演讲,张宁也有专题论文,你可以参考一下。死刑存废属于政治之事,在处理上讲究的是审慎,深思熟虑,正如世间解兄所言,必须考虑本国法律传统和当前大众的观念和意见,用保守主义来对待是比较妥当的。最好也去看一下《论公民》。个人认为在公民素质没达到一定标准之前死刑还是不应该废除虽说废除死刑是保护一些人的人权但不废除死刑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的人权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只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每个人的权利都是一样的,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 如果你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那你的生命呢?应该怎么办?意义是:1、剥夺死刑犯的生存的权利,2、警示一定范围内人群约束自身行为和守法性。是在为人活到寿了,所以阎王爷要用不同的方式来收取你的性命,所以也就有了死刑!!!!!呵呵呵呵!!!!!不是吗?什么乱糟的呀

10、死刑有什么作用

从法理上说,剥夺了公民的自力复仇权,就应该保留死刑;如果要废除死刑,那么就必须赋予公民自力复仇权。现代的死刑,其实是相当人道的了。如果不处死该杀之人就会有更多的无辜者被杀(比如云南张永明案),就对其他穷凶极恶的罪犯就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对罪犯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美国还没有废除死刑,日本也没有废除死刑,号称最民主的新加坡也没有废除死刑,世界上排名前三的经济体都没有废除死刑,英法德三国的政客正在努力试图恢复死刑也是众人皆知的,由此可见废除死刑并非大势所趋,得不到多少国家认同,也是违背了全世界绝大多数人民意愿的。佛教慈悲:杀恶人即是善念。圣经慈悲:“谁取了人的生命,我就处死谁;凡害人命的动物,也要处死。凡流人血的,别人也要流他的血,因为我——上帝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圣经·创世记》“杀人者必须偿命,不能借金钱赔偿逃避惩罚。”《圣经·民数记》宗教正念,要杀恶人!不杀恶人,是邪念!一个国家废除死刑,其后果就是……挪威是最好的证明:2011年7月22日,挪威发生爆炸和枪击事件,导致92人死亡,遇难者都在12岁到19岁之间。目击者称,案发时数十具尸体漂浮在水面上,场面极为血腥。由于挪威已废除死刑,挪威警方称,凶手安德斯最高可能面临21年监禁。看看吧,杀害92条人命仅仅面临21年监禁!死刑是对人生命的尊重。死刑告诉我们,任何人不可以杀人。如果你杀人,那么你也要死!有人说死刑是践踏人的生命,是不人道的,其实相反,死刑恰恰是因为对人生命的尊重,是维护人道主义的,杀人偿命,没什么可以争的。 死刑肯定会对犯罪分子有震慑!不管你信不信,死缓与死刑绝对是天上地下的。有些人只为从死刑改成死缓愿意投入上百万元的资金,为什么?死缓还有机会,比如两年内你不犯事,接下来表现良好(当然这个评价可以从多方面去影响的,比如你有钱。那么给个表现良好是相当相当地容易)那么你就可能减到二十年,然后几年减一次刑,一次可以减多少刑期。如果再给你创造一个机会立功,那就更不得了。明白?我出来后还有很多的机会赚更多的钱。一百万买自己的命不多不多。顺利的话,就一两年时间而己(我们这地方,一两年间赚一百多万的混混还真不少)。  判了死刑的人,除了被陷害之外,还真是死有余辜!!为什么?他带给社会的危害比他带给社会的好处多得多!你即使改造他,即使他回头,也只不过是普通人而己,中和不了他的罪过。有些罪过可能是他一辈子也偿还不了的。而且,如果不判这些人死刑,犯罪的成本就是这么个底限,那么相对于犯罪的回报,我相信,这个社会犯罪的人会更多起来,假如我有一天无路可走,国家又废除死刑,那我一定会去犯罪。人肯定都是这样想的,只不过取决于多少人愿意付出成本,付不付得起成本,又有多少人无路可走而己。 死刑存在意义重大:  第一,死刑的存在是对受害人人权的最大尊重,对真正弱者人权的尊重。死刑告诉所有人,他人的生存权是有法律保障的,任何剥夺他人生存权或者做等效事情的人,最终结果是自己的生存权被剥夺。  第二,死刑是有法律保障的,也就是说有公正的程序和法律的审判,相对于私人的杀人报复是十分巨大的进步,也是基本公正准确的,受到社会的控制。  第三,死刑在保证受害人人权的同时,也保证了害人者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同时制止私人的报复杀人行为。  第四,死刑制止了杀人者在出狱后再次报复受害人家属和证人及破案警察的可能性。  第五,相对于将杀人者养起来,死刑是一种公共成本很低的解决办法,在公共开支上的节省可以救很多人的命。  第六,死刑是一种相对公正的处罚,可以防止有钱有权的强势阶级玩弄法律。  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处一个人的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 判处死刑的作用是: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守法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  中国现行刑法保留死刑,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震慑人们,使其不敢犯罪。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例子:毒品对人危害极大,贩毒多少克以上就判死刑,使毒品不至于泛滥,国家民族得以生存,人类不知灭亡。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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