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 含 义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条件下,由矫治工作者运用心理学专业原理、技术和方法,对罪犯实施心理影响,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心理健康发展,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一种活动。特 征是针对罪犯进行的,但并不仅仅指在监狱内进行的心理矫治活动,还针对社区内的罪犯进行的大量心理矫治活动。目的是让罪犯发展积极的变化。是一系列相关活动的总称,凡是能对罪犯产生积极影响,使罪犯能够发生积极变化的活动,均称之为罪犯心理矫治动。内 容包括罪犯心理咨询,罪犯心理治疗,罪犯行为矫正;罪犯集体治疗(包括一般的集体活动和娱乐活动)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心理咨询、心理治疗都是心理矫治活动,但二者有区别:咨询对象,而治疗主要针对患有心理疾病,处于异常状态的罪犯。 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区别1. 起源上看:心下咨询是由心理学家发展起来的,而心理治疗是由精神病学家或者医生发展起来的;2. 从工作对象上看:前者是心理正常的人;后者是有心理和精神障碍的人。3. 从工作内容上看:前者是支持性、教育指导性的,所接触的问题是双方明确认识到的问题,一般不涉及无意识现象;后者要重建病人的人格,更触及病人的无意识的心理现象。4. 从需要时间来看:前者时间较短,进行一次或几次就能解决问题,后者较长,次数也多。5. 从使用方法来看:前者比较简单,包括讨论、分析、安慰、指导,后者比较复杂,有时要用专门心理学技术。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这是个刑诉的热点话题啊!要写论文吧,但是这个话题专著比较少我们学校诉讼法研究中心有老师专门研究这个的,比如王顺安教授 社区矫正中的法律问题刍议 余知越 人民检察 2005/20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 刘强 法学2005/09 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杨方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2 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 刘守芬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冯卫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02 论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 李恩慈 中国法学 2004/04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 张国华 社会 2004/10 美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王志亮 法学 2004/11 社区矫正的法律问题 王顺安 政法论坛 2004/03 英国社区矫正制度评介 孙晓芳 人民司法 2004/03
按照学校论文要求的格式 进行标注一下就行了啊论文所需的,那就是给inongh满意问题的,我这个会的,,有
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创新研究,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创新范例,法经济学视角下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的替代与互补,社区矫正程序控制初探,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制度之程序构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社区矫正处罚措施的阶梯性,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实践操作难题与破解途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可以追问
题目呢?????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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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给你好了。 1)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 2)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据必定得出错误的论点。 3)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立论和驳论都是一种证明,无非一个是从正面证明其正确,而另一个是从反面证明其错误。它们可以使用基本相同的论证方法。
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存在审判监督权与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冲突、与当事人诉权的矛盾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对审监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处。 鉴于此,全国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诉法的部分法条进行了修改,其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针对审判监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理。二是申请再审案件有了三个月的审理期限。三是对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亦作了明确。四是申请再审期限有限放宽。五是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十三项具体事由。以上修改内容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立法过于原则、再审启动随意、复查效率过低等问题,申请再审案件及再审案件的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但是,修改后的民诉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国现有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审案件收案激增将冲击再审程序固有性质 (二)再审事由的规定不尽可行 (三)对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缺失 (四)“有限再审”原则未予确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并重的审判监督程序价值取向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框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这一制度进行改革,必将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重大调整,甚至会影响到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败。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前,必须进行充分论证,设想并讨论每一种方案的优势和缺点,在对我国国情通透掌握的情况下,确定一种效益最高、负面影响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过建立“再审之诉,合理限制其他审判监督权力”的审判监督程序,使我国诉讼体制能与目前社会形势相互协调、良性循环,真正起到统一司法、发展法律、个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体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权力与当事人的私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救济,最终实现定纷止争、服判息诉,构建和谐社会的终极目标。 中国刑法的进步与缺陷这个从大的范围说的话,中国刑法正在日趋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谈下我对刑法中有关条款的理解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我认为在这条规定中“法定程序鉴定确定”这几个字含义模糊,弹性较大。 即我们到底是通过什么途径,方法和机构来确定一个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于此条规定直接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直接挑战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引起法律界的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问题又来了, 法官如何甄别嫌疑犯在犯罪时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总之,法律是讲究证据的, 而判断一个人精神病的有无或程度的轻重,在目前的技术上来讲是很难做到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应慎之又慎。 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 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 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 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 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 (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 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 (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 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 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 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 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 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2500件法律文件中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1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自首 165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2009-06-09 关于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利于落实党改造罪犯的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更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近期,笔者随区司法局领导就全区社区矫正工作前期试点开展情况和今年全面铺开后的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本辖区25个乡(镇)司法所、13个公安派出所和有关法庭,深感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现结合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一、现状表象根据绵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绵阳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绵综办[2009]3号)文件精神,今年游仙区25个乡镇司法所全面铺开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社区矫正办立即专题研究,召开社区矫正工作专题会议认真部署,由区司法局牵头,组织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四家共同研究社区矫正工作,并就社区矫正工作交接的程序、方法和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4月中旬至5月上旬四个部门相关负责人又以派出所为片区分别到刘家、玉河、魏城、小枧等25个乡镇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现场交接,在接交中按摸底清理人数应交接114名矫正对象,实际接收34名,提前介入接收1 名,本次总计接收35名。我区先前开展试点单位已接收15名,目前,全区共计接收矫正对象50名。如今游仙区社区矫正工作正积极、稳妥、扎实、有序地全面推进。二、存在问题:通过对矫正工作全面铺开的情况掌握、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的调查以及对矫正对象的走访,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一)执法依据不足。目前我国在《刑事诉讼法》第157、158、159条中都做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监管对象交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现行法律中无论是基本法律还是其他法律,都没有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字样出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通知,但这个权威性的规范性文件,对社区矫正对象约束力不强,致使一些监管活动无法落实,从而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中如果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就不利于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管理者素质参差不齐。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是缺乏实践经验。大多数司法助理员没有接触过刑罚的执行工作,缺乏管理矫正对象的实践经验,从事矫正管理工作还需要一个适应期;二是司法助理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通过短期培训难以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三是缺乏专门机构和队伍。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需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要求专门的工作人员甚至多名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一名矫正对象,但目前司法所的设置、人员难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三)衔接机制不健全。由于现行法律对社区矫正的规定出现空白,在法院判决书中未能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改造的字样,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检、公、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制度还很不完善。第一,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在移送法律文书过程中存在不及时到位的现象,从而造成没有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矫正期限不明,执行矫正没有依据或内容不详;第二,有关职能部门衔接制度不完善。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矫正对象应按时报到,但这些衔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不及时或存在相互推诿,导致矫正对象失控或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四)专项经费严重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由于区财政的实际困难,社区矫正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很少,难以满足矫正工作日常需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宣传力度不够。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群众认知程度低、陌生,老百姓对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服刑,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这是社区矫正难以取得社区居民全面合作的深层心理因素。同时在对外职能上,从上到下力度不大,未引起重视。目前我们所了解和看到的都是些内部刊物,电视、报纸上很少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内容,造成了社会不理解、不支持的局面,因此极大地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对策思考社区矫正工作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正在探索中摸索着前进,而如何解决传统与现实工作中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将社区矫正工作做好、做扎实,使该项工作稳妥、有序地推进,针对上述问题,就下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加快社区矫正工作立法,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制保障历史赋予了社区矫正工作者艰巨而光荣的任务,但作为一名矫正工作者,如果在实际操作中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法规作遵循,就会使矫正工作的实效大打折扣。只有国家尽快立法,有了法律依据才可以明确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依据,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社区矫正法》,并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二、加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从事矫正工作中要扮演 “社区服务者”和“社区警察”的双重角色,而要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一是要定期组织矫正工作管理人员参加各类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对专职矫正工作人员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管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文书的制作、传送、查找、归档等能力方面的培训;二是对业务管理人员实行定期考核。通过考核机制的建立,明确责任,增强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主动的要批评教育,表现极差的要严肃处理;三是“走出去请进来”。在管理业务上要走出去向兄弟单位学习,聘请有关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优秀者作辅导,以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造就一支专业社会志愿者矫正队伍。广泛吸收符合社区矫正志愿者条件的社会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如选派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监狱、劳教所干警、精通法律的法学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聘请离退休干部、心理咨询师、大学生志愿者、社区居委会成员、高校教师、学生和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及所在单位的人员等优秀人才加入社区矫正组织等,从而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著社区矫正优秀成果。三、健全完善部门工作机制,是开创矫正工作新局面的有效方法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该项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都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上要紧密衔接,才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首先明确联席会由区综治办牵头组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会议通报该季度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交流各自开展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措施;二是健全部门衔接制度。在衔接工作中,公、检、法、司及各相关成员单位要各施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相互支持。衔接制度的建立可以保证矫正对象矫正宣传及时到位、法律文书及时到位、依法享有权利准确到位;定期核对矫正对象人数,防止衔接脱节,不出现脱管、漏管;对有影响力的矫正对象四家联合进行收监、减刑、提前解除矫正等奖惩兑现;在部门联动中还可以充分发挥本部门的优势。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确定一名法官、一名检察官、一名公安干警和一名司法干警组成的“四管一”矫正工作者队伍。法院应根据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一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注明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社区矫正;二是判决后,及时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社区矫正协议书,并通知该矫正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司法所接受人员;三是加强对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内的考察;四是加强矫正对象变更执行方式、重新犯罪改判、减刑等管理。检察院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接受前、后的监督力度,定期巡访,防止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司法所配合,开展好日常的考核,主要帮助查找脱管、漏管人员的查寻工作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处罚申报工作。在这种整体联动的衔接机制形成后,切实为矫正工作的开展和对矫正人员的管理、监督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条件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特殊专项工作,如何让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与现实的矛盾和冲突中取得发展,并将该项工作做好、做实,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切实加强领导,并在经费、人员、装备上给予保障。一是经费到位。从现有制度来看,当前监狱执行刑法,中央每年是按罪犯人头给监狱拨付一定经费,而社区矫正工作从中央到地方没有明文规定应如何给予财政保障,唯一有规范性文件明确∶“社区矫正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如何列入?没有给财政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就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象征性的给一点经费,连资料的编印费用都不够,就不用说组织矫正对象开展相关活动。因此中央财政应根据监狱的预算,综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必用经费,根据各地情况出台强制措施要求预算经费必须到位,或者直接由中央财政纳入国家财政预算下拨各矫正机构进行专款专用。只要有了稳定的、专项的财政经费,社区矫正工作才得以扎实、有序、有效地进行;二是人员到位。现在基层司法所除个别司法所所长是司法行政编制外,其余大多数属乡镇编制工作人员,甚至有的属于乡镇聘用人员编制,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流动频繁,难以有效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另外司法所本身就有九项工作职能,再加上要抓乡镇(街道)中心工作和包村工作,特别是由于灾后重建任务加重,以及近年来上访案件和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增加,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领导把这些问题都交给司法所,司法所本身工作任务已经十分繁重,必然牵扯大量的精力和人力,如今增加矫正人员的教育管理,如果体制不改变,力量不加强,司法所的任务就会不堪重负,势必会影响工作效果。因此必须由司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协调区委和乡镇党委、政府解决人员不够的问题;同时也可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向上级主管局争取在本系统内调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以调整充实矫正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有专人管、专人做,才会让该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三是装备齐全。司法行政部门要协调乡镇党委、政府给司法所工作人员配备专门的办公场所。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执行刑罚的一种措施,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的政策,明确工作人员的执法地位,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配制服,方便其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四是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者面对的是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工作中难免发生矫正对象恶性行为发生,威胁矫正工作者人身安全。因此,应为社区矫正工作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人身安全保障。五、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社会认同度在宣传的方式上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大力宣传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意义。一是利用公共场所集中宣传。每年以综治宣传月、“科技四下乡”活动为契机,由区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专门印发宣传资料先后在辖区内的名胜景点、各乡镇的“赶场会”举办大规模的集中宣传活动,现场发放资料,现场解答咨询;二是要求各成员单位在本系统内进行学习宣传,让机关干部、职工了解社区矫正的基本性质、目的和意义;三是深入就近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的作用,将宣传资料发放到村(居)民手中,提高群众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四是编发简报专题宣传。由区社区矫正办牵头负责编发简报、专题片等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投稿,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让那种固有的传统刑罚执行观念得到扭转:使一些“放虎归山”、“养虎为患”的错误观点得到纠正;使以人为本,文明、理智和人道的现代刑罚执行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性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有效的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理解、关心、支持,从而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游仙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已取得一定进展,但同时面临诸多问题和制约因素,如相关立法滞后、工作机制不健全、矫正手段单调落后、人才与资金匮乏、社区发育不成熟、区域发展不平衡等。应从立法完善、制度建设、技术创新等各个层面入手,进一步推进我国社区矫正的纵深发展。现状:1、立法化、规范化;2、司法行政部门主导,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社会组织及群众协助;3、仅适用于刑法中规定的“五种人”;4、问题:1、社区矫正虽已立法化,但其深度及广度均不足;2、社会普遍对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方式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远逊于传统的刑罚执行方式;3、社区矫正工作更多流于形式,处于监管、矫正、教育及执行刑罚的严肃性不足状态,执行疲软;4、社区矫正队伍不健全,专业人员参与较少,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发展;措施: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社区矫正的制度后盾;2、着力提升社区矫正执行力度,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3、推进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专业素质;4、相关部门畅通渠道,加强协作。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你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比如社区在矫正后:居住环境的变化,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关注程度等等。可以写成像记者的采访记录的形式,在写下自己的主观感受后,还要有社区居民的客观认识。总之文章一定要有充足的论据本回答由提问者推荐
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点思考黄银秋 韩文杰摘要:社区矫正是一项新事物,在我国开展社区矫正是有利的,符合世界趋势的,在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们要仔细研究和解决好这些问题,为社区矫正的更好开展扫除障碍。关键词:社区矫正;原因;问题;对策;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社区矫正,英文Communitycorrection,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社区矫正起源于西方国家,其产生与发展深受早期启蒙思想家和近代新派教育刑理论的影响。今天,社区矫正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二、开展社区矫正的好处目前我们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经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以下几个好处:(一)符合世界刑罚改革发展的趋势。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刑罚适用都已经进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世界上多数国家在社区中矫正的罪犯人数都比较多,这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社区矫正方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方式,不仅社区矫正适用的数量大并继续呈增长趋势,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和人员,社区矫正的种类也很多,社区矫正的成本低、效果好是深受世界各国青睐的主要原因。(二)开展社区矫正能够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刑罚的最终目的就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实施社区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另外罪犯在与社会的密切交往中,不再排斥社会、仇视社会,有效地防止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也为罪犯创造了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它还有利于罪犯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完整,减少社会对立面,缓解部分社会矛盾,从而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充分体现人道主义原则。(三)开展社区矫正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把罪犯放在社区进行矫正,一方面可以减少监狱人口和国家对监狱运行的投入,降低行刑成本,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能够集中财力、人力、物力矫正那些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另一方面,也可以从而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充分地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三、目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对策(一)现行试点工作中主管机关的角色与法律规定不协调社区矫正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多数落在了二支队伍和力量身上:一是以司法局(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二是以社会志愿人员为补的社区矫正工作补充力量。而其中起着主要作用的一般就是以司法局(所)为主的专业主导力量。例如按照我区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在矫正期间将首先到所在街道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为其登记造册;此后矫正人员要根据个人情况定期向社区司法所电话汇报,定期到司法所当面谈话;司法所负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走访教育。由此可看出司法所在社区矫正中发挥了主角作用。然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却规定了对被宣告缓刑、假释、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监督考察都应该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可以得出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考察应是法定的执行机关,而社区矫正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包括司法所也只是有责任配合的协助单位。但我国公安机关目前任务繁杂、工作经常超负荷,很难再顾及社区矫正的监督考察工作。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工作,缓解了公安机关这一问题和困难。 因此,早日对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完善,另行制定更为详细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和监管模式。笔者认为,从目前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来看,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应该为司法局(所),而监管模式则应设置成以司法局(所)为主、社区为辅的模式。应该在司法部(厅、局、所)里设立社区矫正监管部门,由专人负责,行使权利。并由该部门对社区志愿人员进行组织和培训,以确保社区矫正监管人员的素质。(二)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刑思想的影响和担心社会不稳定等原因,加之相关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大量使用监禁刑,而对于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例如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在实际中适用量却很少。这个我区目前尚无一例管制类别的社区矫正对象就可以看出。要解决这一问题,要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考虑。首先要在立法上加以重视,在刑法中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等刑罚适用的范围,同时要放宽这些刑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规定。其次,还要尽快完善对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机构和制度保障,让司法者能够放心适用非监禁刑罚。(三)如何解决矫正对象的就业、生活等问题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就业压力很大,下岗人数较多,外地的流动人口源源进入城市,而农村经济相对不发达,因此,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并不乐观,而没有正当生活收入,就会造成当事人情绪的不稳定。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这可能会成为他们重新犯罪的隐患。因此,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就成为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面对的问题。如我所就通过与民政部门联动,成功为数名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了社会救济,解决了他们的生活困难。社区矫正工作者还应该根据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充分运用社会工作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方法,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摒弃千人一面、一刀切的矫正思路和方法,视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将刚性、死板的矫正管理、纪律、要求等灵活实施或变通体现,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实事求是地实现以个别教育为主的社区矫正目标。又如我所社区矫正对象吴仲阶是个有钱仔,由于年少贪玩,法律意识淡薄,与别人一起参与了抢劫,我们针对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交往复杂,观念不成熟,受外界因素影响比较大,容易被诱惑,可塑性强的特点,我们抓住焦点,结合其自身的“前车之鉴”、讲解典型青少年犯罪案例等教育方式,强化法律意识,同时与其父母、社区等进行帮教联动,司法所要求他每天到父母商铺帮忙,严禁夜归等,有效控制他再度与以前的损友交往。目前吴仲阶思想基本稳定,并即将成为我街第一个安全解除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是一项新课题,让我们司法工作者努力去实践,大胆去创新,为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贡献一份力量。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社区矫正中的法律问题刍议 余知越 人民检察 2005/20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弊大于利 刘强 法学2005/09 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杨方泉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2 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 刘守芬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社区矫正 冯卫国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02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手册法规文件分册(内部使用) 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 2007/7我有,我就是做这工作的,写过。
论文 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