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传龙[1](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李攀[2](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指出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王玉[3](2019)在《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研究(1933-1949)》文中提出民国时期的地政学派成立于1933年,是中国近代史上集当时最高水平的土地改革学术团体和国家经济建设智囊团功能于一身的重要学术流派。地政学派的土地学术和思想居于当时社会中的主流和中心地位,对民国土地经济学的发展、国民党政府土地政策的制定等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目前学界关于地政学派的研究成果不多,这与该学派当时的学术地位与社会影响尚有距离。本文在广泛收集有关地政学派的各类原始文献资料的基础上,对地政学派的活动和思想等内容进行了系统性的考察,以期拓宽近代土地思想史的研究,同时厘清国民政府关于土地制度的政策演变逻辑。民国以来,局势不稳、军阀混战、外敌入侵等诸多因素导致政局动荡,但同时也激发社会各阶层探讨国家发展之路的热情,形成了一股思想开放、学术自由的活跃的文化氛围,近代也就成了经济思想发展转折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土地问题,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心内容,更是封建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换的关键所在,因此各类土地思想也开始涌现。在蒋介石的授意下,1933年由萧铮组织发起了中国地政学会,将当时研究土地问题的专家学者以及实际从事地政工作的领导分子的力量聚集起来,是地政学派早期的正式组织,由此也标志着民国时期地政学派的正式形成。1947年为吸收更广泛的社会人士以及农民群体,萧铮又组建了中国土地改革协会,该协会性质为社会团体,以便深入民众,以此推动土地改革的发展。自此至1949年,地政学派步入了地政学会与土地改革协会两会并行的阶段。地政学派以孙中山“平均地权”思想为指导,以亨利·乔治”单一税”理论、达马熙克土地改革学说为参照,在“研究土地问题,促进土地改革”宗旨引领下,为国民政府实行土地制度改革进行具体的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地政学派主要的学术活动包括发行《地政月刊》、《人与地》等地政刊物,出版地政论着,译介国外土地学说。地政学派的历届年会也会密切结合时政形势,围绕最为迫切的土地问题展开讨论并形成决议,以此影响政府当局的政策,并推动民众土地观念之改变。同时,地政学派积极兴办地政教育,先后依托地政学院、地政研究所、私立建国法商学院等机构,为国民政府推行土地改革培养了大批地政人才。本文通过对地政学派相关资料发掘,系统梳理了地政学派的基本内容,提炼出地政学派土地改革主张的基础理论为平均地权、政策支柱为土地金融、配套设计为现代土地治理。以这三个层面作为土地思想主线,地政学派对民国时期土地制度进行了整体谋划。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演化的脉络具有鲜明的以诱致性土地制度变迁为基础的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特征,是顺应统制经济思潮以政府为主导解决农民对土地制度非均衡的诉求问题,但是在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实践中,强制性土地制度变迁逐渐脱离了诱致性土地变迁基础,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及制度主张不得不以妥协的形式实现,严重制约了土地改革的价值发挥。本文对地政学派同时期的中外土地学说进行研究对比。相较于中国共产党的为了推翻既有的社会制度和生产关系的土地革命论,地政学派为国民政府设计的土地改革方案则是在既有政治和经济制度框架内寻求农业发展的路径,这是由两者政治党派背景、经济学分析范式、适应经济阶段以及经济目标的不同所决定的。而相较于世界各国的土地改革事业,地政学派的土地改革主张也顺应了资本主义建立和发展以来土地改革的总体趋势,一是对土地私有制的行使范围大加限制,二是扶植农民收购土地,以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地政学派作为民国土地学界的重要组织,其土地思想和学术活动繁荣了民国的土地研究事业。尽管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向土地制度转化的过程中,受到了诸多现实问题的影响而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也在一定程度上付诸了实践。尤其是在抗战胜利后,地政学派的土地金融思想在推动台湾省政当局土地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说明地政学派的土地思想在特定历史时期及条件下是能够转化为具有现实张力的政策实践的,其思想内涵对当下中国的土地制度改革也具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刘清越[4](2019)在《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职业化进程研究》文中提出在中国近代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受到政治、经济、技术、思想、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设计行业的从业者开始了由传统工匠向近代建筑师的转变。本文以首都门户、北方经济贸易中心的近代天津为切入点,选取近代时期在天津开展职业实践的中外建筑师为研究主体,通过对历史档案等一手资料的发掘和整理,借助分类比较、信息数字化、实地调研等多种研究方法,分析了天津近代建筑师的螺旋式职业化发展进程,总结了在此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职业化特征和发展规律,以及建筑师职业化对天津近代建筑设计行业带来的冲击和产生的影响,为我国近代社会转型和建筑设计行业发展的研究提供了新视角,也为当代建筑师职业发展提供参考。论文第2章分中西方两条主线,对中国古代传统工匠体系的传承发展和西方近代职业建筑师的演进历程分别进行了梳理,是对中西方建筑师不同的职业起源和形成的概述。第3章从建筑思想、建筑技术、建筑教育和建设管理模式这四个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影响最大,与其联系最为紧密的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讨论。理清各自的发展阶段、转变内容和产生的社会影响,为下文进一步的分析、论述做好背景铺垫。第4章首先根据群体的来源和供职机构的不同,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进行分类。然后选取了其中八个最为典型的中外建筑设计开发机构,通过整理、归纳每个机构的运营模式、组织架构、业务类型、实践作品以及机构中所涉及的中外建筑师的生平经历,清晰地描绘出天津近代建筑师在职业实践中显现出的群体轮廓和个体形象。第5章对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中表现出来的四个方面的特征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包括职业注册制度确立表现出的法制化特征,建筑师职责范围明确表现出的责任化特征,建筑师执业规范增强表现出的规范化特征,以及建筑师行业组织创立表现出的团体化特征。第6章总结了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的发展规律,以及对天津近代建筑设计行业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对后续研究的展望。
周长友[5](2018)在《生育政治—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权力与技术》文中研究表明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生产活动体现为两种类型,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另一则是人类自身的生产。政治学研究长期以来以人类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分配为关注重点,较少论及人类自身的生产和价值分配过程。本文采用质性研究方法,以中国现代节育运动历史文献资料为基础,结合部分田野访谈资料,深入考察分析了现代生殖技术进步对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空间生产和分配的作用和影响,探讨现代国家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生育权利和资源的价值分配及其政治逻辑。国家权力的扩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不仅重塑了人们的身体观,同时也扩展了政治价值分配的权力空间,从而使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成为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主要特征。国家权力和科学技术的双重作用不仅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衍生出性别、民族、区域和年龄结构等失衡性权利问题,同时也衍生出配子技术和选择生育等生命和技术伦理问题。这些演变不仅是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权威性分配的产物和结果,也会对未来中国生育政治的权力与权利分配格局产生深刻的影响,同时也将生育政治的历史过程、运行逻辑、实践后果及时代特征展露无遗。传统社会由于受到生产力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人口增长相对缓慢,“广土众民”成为王朝统治者追求的主要政治目标,家庭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成为节育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和参与者。西方近代节育思想在中国社会的传播不仅带来了生育“价值的颠覆”,而且使部分知识分子将节育运动同提高国民素质和摆脱“东亚病夫”形象的政治意义紧密联系在一起,西方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传入则为在中国社会进行节育实践提供了可能。这促使中国近代节育运动逐渐由观念宣传迈向行动实践,开始在一些沿海大城市零星开展起来,但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和产生的影响均非常有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使人们的生育行为迅速从“私域”走向了“公域”,个人身体在技术支持下开始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公共空间,科学技术的进步为贯彻国家生育意志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医疗化身体、国家化生育和科学化生育等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特征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生殖医学技术进步带来的身体医疗化现象不仅抛弃了传统医学将人类身体视为一个封闭空间的旧有认知,而且将公民的个人身体内部空间公开地展示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之下。生育行为的政治化和技术化转变使国家政治权力成为节育技术推广和应用的权力保障,生殖技术则为节育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两者紧密协作共同塑造了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基本面貌。公民个人的身体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成为被规训的后果和对象。在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公民个人身体不仅成为不断被权力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同时也成为被技术化敞视、检查和填充的对象。医疗化的身体不仅在权力和技术的双重规训作用下成为了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和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而且逐渐演变形成了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化生育以计划生育政策为主要内容,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被认为是政策实施的两项主要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人口计划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人口计划工作指标体系实现对人口增长数量的计划约束,同样通过建立优生目标调控体系和完善优生目标调控方式实现对人口增长质量的计划控制。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通过建立从中央、省、地(市)、县、乡、村的六级计划生育行政组织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构建了一张“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繁密计划生育权力和技术网络,形成了对公民个人身体和生育行为进行权力和技术监视的强大力量。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强化了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力度,而且进一步加剧了公民个体和家庭在面对强势权力和技术干预时的权利失能化倾向。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化生育不仅是贯彻国家生育调控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需求的主要方式。国家通过建立准生证制度、利益导向制度和基层监控制度等权力监控体系实现了对国家化生育意志的科学调控,同时也通过建立计划生育医疗技术监控、避孕药具监控和人口统计监控等方式实现了对人们科学生育行为的国家监控。医疗组织的广泛建立、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医疗技术的普及推广不仅是贯彻国家科学化生育意志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满足人们优生优育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条件。国家计划生育技术体系的建立不仅为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人口数量增长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为国家优生优育措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国家政治权力对公民个体生育权利和技术资源的分配具有规划性、选择性和非均衡性,由此衍生出一系列非均衡性的生育权利和生育后果。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节育技术应用中的性别失衡和女性婚姻中的“货币化”倾向等揭示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固有的性别权利失衡问题。各民族之间生育政策的失衡、民族区域之间生育政策的差异和人口增长状况的差别等问题折射出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原本就存在的民族权利失衡问题。人口增长的城乡差异和区域差异则表明了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人们享有生育权利的失衡问题。人口年龄结构中的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各区域之间的人口在青少年抚养和老年人口赡养负担方面的权利失衡问题。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地区失衡和结构失衡问题则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加剧了人民享有平等医疗资源的权利失衡问题。在人口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权力和技术显然会对生育资源和权利的分配产生深刻影响。随着现代国家权力的扩张和技术的进步,人类生育日益公共化、国家化、政治化和技术化,由此衍生出诸多的生育问题并引发了激烈的权利之争。随着社会发展及公民个人独立和权利意识的增长,人们更加关注技术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约以及人口生产过程中的女性平等、生育平等、生命平等和生育自由等问题,尝试重新思考和确定生育过程中的权力干预的边界和技术渗透的限度问题。这导致人们对于今天中国生育权利和资源分配的非均衡性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国家人口生产的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本身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等提出了质疑。在实践中,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大幅度调整国家人口生产和发展目标及“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国家目标和政策的调整并未改变人口生产资源和权利的国家权威性分配的特征,甚至在一定程度是生育政治逻辑的继续和体现,只是在不同时期国家权力干预和调控的范围、重点、目标以及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罢了。
曾荣[6](2017)在《民国《地政月刊》(1933-1937)研究》文中认为1933年1月在南京创刊发行的《地政月刊》是民国时期第一个较全面地讨论地政问题的学术刊物。它附属于中国地政学会,是民国地政人士“研究的园地及实际运动报告的喉舌”。它通过关注和研究欧、美、日、苏俄等国家地政问题以获取西方先进理念经验,并结合我国以往土地治理情况以及当时基本国情,探究解决当时我国地政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地政月刊》的内容涵盖了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经济理论等方面,涉及地方经济发展问题、土地与人口问题、三农问题等话题。本文从《地政月刊》所涉内容及其自身发展等情况入手,运用历史事实与经济学相结合的方法,对《地政月刊》作全面系统的考察,以展现民国时期我国地政研究情况及地政思想的发展历程,发掘探究《地政月刊》的学术价值、历史意义和现实启示。第一章首先对本研究基本情况作了概述,就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等进行了说明。在完成相关文献综述后,笔者认为《地政月刊》已经成为学术界研究民国地政情况的重要参考材料,但目前仍无研究对其进行专门的梳理发掘。对《地政月刊》进行梳理可以较为全面和清晰地展现民国时期土地及其相关问题的研究情况,因此本研究就显得极具学术价值和研究意义。第二章介绍了《地政月刊》总体概况。《地政月刊》自1933年1月发行第一期起,至1937年5月发行最后一期止,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每月编印一期,期间未有任何间断,据统计共发行五卷五十四期。《地政月刊》以“穷欲藉以聚集一切有关系之文献,虽不能兼容并蓄,巨细菲遗,亦将集中文稿,沟通消息,兼为研究该问题之向导,应达促进土地改革之目的”为其宗旨,即希望通过《地政月刊》的创办与发行,集中专家学者的研究与讨论,从而推动民国时期地政事业发展。《地政月刊》的编作者阵容十分强大,基本涵盖了当时地政方面的专家学者与政府官员,这使得它能形成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诸如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对国外土地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对我国土地管理的研究等。这些成果无疑是我们进行相关研究时重要的材料来源,是我们在进行相关问题探究的重要参考借鉴。而后,本文三至七章又对《地政月刊》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以《地政月刊》涉及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包括对国外土地经济理论的分析考察和我国土地经济理论的分析考察,以期从这些文章的介绍和评论中,寻找出地政理论在中国的传播过程、发展脉络和应用情况。笔者以为,就其历史贡献来看,《地政月刊》上关于土地经济理论的介绍只有寥寥几篇,不能完全反映民国时期土地经济思想脉络,但它们却是我们现在研究土地经济理论的重要史料补充。第四章以《地政月刊》关于国外土地问题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涉及日本、欧美以及苏俄等的国家和地区。笔者从土地制度、土地政策、土地改革等角度入手,对这些区域或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中总结出这些区域或国家的先进的地政思想。通过这部分的分析,笔者得到两点启示:一是发达国家较为完备的土地制度、合理的土地政策以及积极的土地改革为其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二是我国土地改革事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土地改革的经验。第五章以《地政月刊》关于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土地改革等方面入手分析。在这部分研究中,笔者以为完备的土地制度体系是我国破解土地难题的关键所在,《地政月刊》实现“平均地权”的思路是正确的,不过由于时局和政治立场的原因使得它维护地主阶级利益而迟迟难以推动土地改革,没有实现其“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但至少它的思想是正确的,日后台湾土地改革的成功也证明了这一点。国民党推行土地改革的前后对比,进一步说明土地问题的重要性、土地制度的关键性。第六章以《地政月刊》涉及我国土地管理问题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土地利用管理、土地政策、土地法规等方面入手分析,以期全面客观地展现民国时期我国土地管理情况。笔者以为,民国政府绕过了土地所有制的问题而研究土地管理体系不失为一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理论思路,但应该明白土地所有制问题是最基础的,不解决大量农民少地无地的情况而谈土地利用是不切实际的。但《地政月刊》对于土地集约利用、土地整理、土地税赋、土地法等问题的研究倒是非常有见地,有一些研究在今天看来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七章以《地政月刊》涉及其他的土地问题的研究为对象进行了考察,主要从土地与金融问题、土地与地方经济、土地与人口问题、土地与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等方面入手分析。通过这一章的分析,笔者以为其一,《地政月刊》上关于其他土地问题的介绍和分析能很好地反映民国时期土地问题的重要性,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其二,《地政月刊》关于其他土地问题的介绍和分析,其中有许多做法值得当今借鉴和学习。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对《地政月刊》进行了总体考察,在学术贡献、历史影响以及现实启示对《地政月刊》进行了总结,同时也考察了《地政月刊》存在的一些局限性和不足,希望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思考来客观地评价《地政月刊》。
董志鹏[7](2017)在《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与变迁》文中研究表明社团的兴起是近代社会组织方式演变和进化的重要特征。社团做为一种社会的子单元,具有重组和整合社会结构的功能,完善社团法制因此成为了近代中国政府实现社会控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近代社团法制的纵贯考察,分析其体系构建过程和发展变化的总体历史脉络,有助于解读近代政府通过社团法制推动社会进化和实现社会动员的意图及其成效,管窥中国近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演进。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团在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基础上发展而成,王朝体制下国家根据民间结社的不同性质予以差别对待,对政治性结社活动制定刑律严厉镇压,而对于经济文化类社团则在维持治安的前提下采取放任态度。晚清以来的全球化浪潮中,传统的社会组织开始解体,近代社团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清政府末期开始通过法制手段将社团纳入统治体系中,其结社法律与社团章程组合的立法设计确定了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辛亥革命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在前清基础上拓展了社团法制的规模,“结社自由”成为了宪法性的公理,同时职业团体也更大范围地纳入到法律规制之下,社团法制体系在前清的大致框架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团的组织活动也一时呈现出蓬勃的气象。但是,北京政府在承认结社自由的法理同时,对于一般性结社行为仍基于专制统治的历史惯性采取压制,形成了约法理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局动荡加之治理能力有限,政府的法制权威受到了社团的挑战,围绕社团的法律地位、组织权限等问题,社团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激烈的官民博弈,并常常以政府妥协为最终结果。总体而言,民国北京政府推行的社团法制偏重于对传统的维持和承认,在管理和规范社团方面表现出较大被动性,这种维持现状的策略在民间社会的发展中难以继续。1920年代,以工人为代表的基层民众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治安警察法》等限制结社权的法规受到了强烈质疑,北京政府与民众间围绕结社权利的矛盾日趋尖锐,并随着南方革命的发展而激化。在北京政府刻意压制民众结社同时,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党政权则通过组织党化的民众团体聚合民众力量,进而发动国民革命并夺取了政权。在“党治”理论指导下,国民党制定了带有浓厚革命色彩的社团法规,试图通过主动干预使民众组织化,实现对民众的控制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党化的民众团体在国民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革命的进展,社团活动逐渐失去约束,社团法制呈现出崩坏之象,秩序陷入混乱。“清党”后的国民党政府被迫停止民众团体的活动,调整社团政策,并对社团法制加以重建,南北政府两种对立的社团法制架构开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旗帜下融合成为新的体系。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对“人民团体”整体的设计,辅以对职业团体和社会文化团体的法律规制,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制框架,并经多年立法实践形成了大规模的系统性法制结构。这个系统以党政二元并行的双轨管理为运行机制,以社团组织制度和法规为具体构成,以社团整合和规范为主要功能,从法理上提供了一种社会重组的可能性,表达了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社团来打造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实体的强烈愿望。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复杂险恶的国内外形势,必须最大限度动员民间社会力量加以应对,其政治主导性造成了法制的不稳定,兼之法制体系自身的复杂性,国民党构建社团法制体系的意图与法制体系的实际运转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有很多弊病。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社团法制体系的控制色彩日渐浓厚,并在抗日战争的“非常时期”形成了带有军管色彩的社团统制。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试图将社团法制转回到正常轨道,但是由于政治、军事等方面的种种不利局面而始终未能完成,其整合民众的努力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中国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历程体现了全球化视域下国家与社会的新型关系。在全球竞争环境中,传统的简约治理已经不能胜任,为了应对强大的外敌,近代国家必须通过对社会的重新组织来聚合和动员民间力量。中国近代的不同政权对于社团始终抱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控制意图,政府通过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以有限的权利让度将大量的社会资源纳入到政府的治理体制下,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交换。然而,发展和控制两种意图本质上具有矛盾性,民间社团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其脱离政府控制的自主意识,以官方意识为主导的法制体系终将由于内在的不协调而面临方向性的抉择。尽管近代的社团法制体系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覆亡、“法统”终结而成为了历史,但做为近代中国统合社会力量、直面国际竞争的有益尝试,社团法制体系构建和变迁的历程仍然具有筚路蓝缕的开拓意义。
刘杰[8](2015)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认为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三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刘春[9](2013)在《当代中国会组发展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迅猛,在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社会组织发展的研究也成为了学术热点。可是,以往国史领域却缺乏对这一问题大跨度、系统的研究,因此迫切需要对我国社会组织历史发展进行总结研究,以期从中发现规律,从而为有效应对社会组织迅速发展态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论文共五章二十节,另有导论、结束语和大事年表。主要内容如下:导论概括介绍了中国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和研究概况,从基础理论研究、历史研究、现状与对策研究三个方面对有关文献进行了梳理,总结分析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今后的研究加以展望。第一章旧社会组织清理整顿与新社会组织蓬勃发展。概况介绍了新旧社会交替之际的社会组织概况和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法规,通过审批登记、整顿改造、解散取缔的不同方式对社会组织加以清理整顿。在此基础上,从新中国社会组织的基本格局、主要特征两个方面分析了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并对建国初社会组织发展的原因及历史作用加以阐述。第二章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社会组织的曲折发展。这一时期,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50年代中后期社会组织的继续发展、60年代初社会组织的恢复发展和活跃和“文革”中社会组织的严重破坏和整顿。在历史进程的描述中,分析了社会组织曲折发展的原因、主要特征及历史影响。第三章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组织的兴起。在改革开放推动下,社会组织全面恢复,新社会组织大量涌现,学术类社会组织逐步恢复并得到快速发展,社会经济领域涌现出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各种基金会迅速发育和生长。同时,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发展进行了规范、整顿,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并连续两次清理整顿,整顿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这一时期,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初步形成,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作用变化。第四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了社会组织的新发展,社会团体总体平稳增长、民办非企业单位兴起并被纳入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基金会迎来了发展新时代、“草根”组织破土生长,社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存在诸多问题,国家及时对社会组织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加强了社会组织中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正式形成。第五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时期。新形势下的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空前的机遇和挑战,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主要特征与重要作用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围绕构建中国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国家把建设现代组织体制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束语: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对社会组织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并对社会组织未来发展加以展望,从国家层面、建设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方面三个方面对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提出对策建议。
佟德元[10](2012)在《转型、博弈与政治空间诉求:1928-1933年奉系地方政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北洋各大派系中,唯有奉系横跨北洋和国民党两个时期。因此将以体制转型为时代背景的张学良时期的奉系地方政权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在本文中,笔者以大量档案史料为基础,进行实证,并辅以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力求从隐没在故纸堆中的一个个历史碎片中去探寻和还原前人所未曾发现的一些历史面相。在东北易帜前后,企图控制东北的主要有三股政治力量。除了实际控制东北的奉系外,还有试图控制东北的国民党及国民政府,和已经在东北拥有巨大权益的以日苏两国为代表的外国势力。因此在易帜后的东北,实际形成了“国民党、国民政府——奉系——日、苏”这样一个中央与地方、中国与外国的三方关系。在这个三方关系框架下,笔者主要讨论了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张学良时期奉系地方政权的运作机制及与东北地方政府的关系。皇姑屯事件后奉系建立了一个以张学良为核心的标榜“主权在民”、“三权分立”等原则,而实际上行“以军代政”、“以军管政”的东北保安政权。易帜后,东北政委会成立,奉系地方政权虽然经历了体制转型,但实际实行的仍是军人专政。而且东北政委会对东北地方政府的控制仍沿用着张作霖时期既有的传统手段,其统治基础并没有松动的迹象。可见奉系仍旧残留着诸多旧军阀的传统与因子,而这种传承的根深蒂固的特性又势必将使国民党的党治体制难于顺利地在东北建立起来。二是奉系地方政权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关系。易帜后的奉系与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在统一的前提下,维持着“分治合作”的格局。在行政上,即除了形式上的统一外,东北及中原大战后成为奉系地盘的冀察平津等省市仍为奉系实际控制着。在党务上,国奉双方在党权上进行了争夺,使得国民党在东北出现“官党”和“秘党”的双重面相。与此同时,奉系也积极调整与国民党及国民政府的关系,如尽量按照国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对东北进行改革,以完成去北洋化。三是奉系地方政权的外交权问题及其对日苏外交政策与影响。与东北内政问题始终交织着国民党和日苏等外国势力两方面因素一样,东北外交问题也同样存在国民党、奉系、日苏三方双边关系的矛盾交织。国民政府虽然在为统一外交权而努力,但奉系地方政权始终拥有实际外交权。由于受到国民政府的掣肘,以及在对日和对苏外交问题上所面临的情况不同,使得奉系在是否与何时使用实际外交权的问题上出现摇摆和失误,导致对外关系处理不当,并最终导致奉系苦心经营多年的东北完全丧失,而奉系也开始走向末路。四是“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发展及其影响。政治分会制度和政务委员会制度均发端于国民党北伐期间,而以东北易帜为契机,政治分会制度被赋予新的生命,与原政务委员会制度融合,形成新的政务委员会制度。至此,“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形成。在北洋时代向国民党时代转变过程中,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过程中,这一地方政治制度对于国民党稳定地方实力派,建立国民党的正统地位,实现统一和应付华北危局均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发现面对时代转变和体制转型,面对国民党、国民政府以及日苏对东北的不同利益要求,奉系及其地方政权有着强烈的生存空间和政治空间的双重诉求,并在这种要求与诉求的较量与博弈中,奉系及其地方政权不断演变、蜕变,直至走向解体和消亡;而面对国家统一与整合的时代要求,国民党则将政务委员会这一临时性、过渡性的制度最终升格为正式性、常设性的制度,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国始终维持着统一的局面。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 五、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 (一)整顿老社 |
| (二)发展新社 |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前言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 一、关于民国时期土地思想的研究 |
| 二、关于地政学派及其土地思想的研究 |
| 三、关于地政学派思想来源的研究 |
| 第三节 主要研究任务与内容 |
| 一、研究目标 |
| 二、研究内容 |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 一、研究方法 |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地政学派的创立和发展 |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背景 |
| 一、国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掠夺 |
| 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严峻挑战 |
| 第二节 地政学派的创立概况 |
| 一、地政学派的初期发轫 |
| 二、地政学派的正式成立 |
| 三、地政学派的组织发展 |
| 四、地政学派的成员群体 |
| 第三节 地政学派的学术活动和教育事业 |
| 一、举办年会 |
| 二、发行刊物 |
| 三、出版书籍 |
| 四、兴办地政教育 |
| 第二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渊源与制度经济学架构 |
| 第一节 地政学派的理论指导 |
| 一、孙中山的“平均地权”理论 |
| 二、亨利·乔治的“单一税”理论 |
| 三、达马熙克的土地改革理论 |
| 第二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制度经济学架构 |
| 一、制度变迁及土地制度经济学理论 |
| 二、地政学派的土地制度变迁分析 |
| 第三章 平均地权:地政学派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问题剖析 |
| 一、土地问题的界定 |
| 二、土地政策的内涵 |
| 第二节 对土地改革纲领的研究 |
| 一、“平均地权”诠释 |
| 二、“耕者有其田”诠释 |
| 第三节 土地改革的政策主张 |
| 一、设置地政机关作为推行主体 |
| 二、推广土地整理作为基础前提 |
| 三、落实地价税制作为核心举措 |
| 四、改革租佃制度作为耕者保障 |
| 五、规划市地利用作为城建支撑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土地金融:地政学派的政策支柱 |
| 第一节 民国时期的土地金融问题剖析 |
| 一、土地金融的界定 |
| 二、土地金融发展瓶颈的成因 |
| 第二节 对融通土地资金必要性的研究 |
| 一、对土地金融与“平均地权”关系的探讨 |
| 二、对土地金融与“地尽其利”关系的探讨 |
| 三、对土地金融与工业化关系的探讨 |
| 四、对土地金融与城市改造关系的探讨 |
| 第三节 土地金融体系的构建主张 |
| 一、设立土地银行作为专营机关 |
| 二、发行土地债券作为资金来源 |
| 三、完善农业保险作为风险补偿 |
| 四、发展合作信用作为有益补充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现代治理:地政学派的配套设计 |
| 第一节 对土地法制现代化的思考 |
| 一、修改《土地法》的探讨 |
| 二、推动土地纲领入宪的倡议 |
| 第二节 对人地关系现代化的探讨 |
| 一、土地人权保障论 |
| 二、内地殖民政策论 |
| 第三节 对土地利用现代化的分析 |
| 一、土地生产技术应用观 |
| 二、土地经营方式改良观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地政学派对同时代中外土地思想的研究 |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的研究 |
| 一、对原中共红色区域的土地政策研究 |
| 二、地政学派受到的中国农村派辩驳 |
| 第二节 国外土地政策的研究 |
| 一、世界土地制度发展的趋势 |
| 二、部分国家土地改革运动的特点 |
| 第七章 地政学派的学术贡献和应用价值 |
| 第一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研究发展 |
| 一、对中国传统土地思想的传承与创新 |
| 二、对孙中山土地思想的阐述与发展 |
| 三、对民国土地思想研究的引领与繁荣 |
| 第二节 地政学派与民国土地政策实践 |
| 一、以推进土地改革事业为政治追求 |
| 二、参与国民政府土地理论阐述和政策设计 |
| 第三节 为台湾土地改革积累经验 |
| 一、夯实台湾农地改革的基础准备 |
| 二、完善土地金融与土地行政体系 |
| 第八章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启示 |
|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以来土地制度变迁 |
| 一、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土地制度演变 |
| 二、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1978年间的土地制度演变 |
|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演变 |
| 第二节 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
| 一、土地产权制度性缺失 |
| 二、土地金融供给不足 |
| 三、土地规模化经营受限 |
| 第三节 地政学派土地思想的现实启示 |
|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
| 二、发展土地金融市场 |
| 三、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
| 附录 |
| 地政学派主要成员简介 |
| 地政月刊目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研究内容 |
| 1.3 研究意义 |
| 1.4 研究范围 |
| 1.5 概念界定 |
| 1.6 既有研究综述 |
| 1.6.1 天津近代建筑史研究 |
| 1.6.2 我国近代建筑师、建筑设计机构研究 |
| 1.6.3 我国近代建筑师执业状况研究 |
| 1.6.4 既有研究不足 |
| 1.7 研究方法 |
| 1.8 创新点 |
| 1.9 研究框架 |
| 第2章 中西建筑师的职业起源和形成 |
| 2.1 中国清朝以降工匠体系的传承 |
| 2.1.1 皇家工官制度 |
| 2.1.2 民间匠籍制度 |
| 2.2 西方近现代职业建筑师的发展 |
| 2.2.1 建筑师职业角色的演进 |
| 2.2.2 建筑师培养方式的转变 |
| 2.2.3 行业组织和职业注册制度的建立——以英国为例 |
| 2.3 小结 |
| 第3章 中国近代建筑师职业引入的社会背景 |
| 3.1 观念转变——近代建筑思想的更新 |
| 3.1.1 从消极避让到主动学习 |
| 3.1.2 从机械模仿到辩证思考 |
| 3.1.3 传统样式与现代风格的碰撞 |
| 3.2 技术支撑——近代建筑技术的升级 |
| 3.2.1 西方建筑技术的早期引入 |
| 3.2.2 西方建筑技术的全面接受 |
| 3.2.3 中西建筑技术的本土融合 |
| 3.3 人才培养——近代建筑教育体系的创建 |
| 3.3.1 西方教育制度的引入 |
| 3.3.2 中国近代建筑教育制度的形成 |
| 3.3.3 天津近代建筑教育的发展 |
| 3.4 制度确立——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形成 |
| 3.4.1 租界对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引入(1860-1902) |
| 3.4.2 华界对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探索(1902-1928) |
| 3.4.3 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确立(1928-1937) |
| 3.4.4 天津近代城市建设管理模式的发展(1937-1949) |
| 3.5 小结 |
| 第4章 天津近代建筑师群体的构成和职业实践 |
| 4.1 天津近代建筑师群体的构成 |
| 4.1.1 近代建筑师群体来源 |
| 4.1.2 近代建筑师群体供职机构 |
| 4.2 外国开发建设机构与建筑师在津的早期开拓 |
| 4.2.1 先农公司(工程部) |
| 4.2.2 义品公司(设计部)和沙德利工程司 |
| 4.3 中外建筑师在津的职业实践 |
| 4.3.1 “合伙经营型”建筑设计机构 |
| 4.3.2 “独立经营型”建筑设计机构 |
| 4.4 小结 |
| 第5章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的特征表现 |
| 5.1 法制化——建筑师的职业制度 |
| 5.1.1 民国时期的初步确立 |
| 5.1.2 日伪时期的短暂停滞 |
| 5.1.3 民国末期的快速发展 |
| 5.1.4 解放初期的过渡转换 |
| 5.2 责任化——建筑师的职责范围 |
| 5.2.1 项目协调 |
| 5.2.2 许可申请 |
| 5.2.3 施工监督 |
| 5.2.4 安全鉴定 |
| 5.3 规范化——建筑师的执业规范 |
| 5.3.1 收费标准 |
| 5.3.2 工作流程 |
| 5.3.3 工程文件 |
| 5.4 团体化——建筑师的行业组织 |
| 5.4.1 学术团体 |
| 5.4.2 同业公会 |
| 5.5 小结 |
| 第6章 结语 |
| 6.1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的规律 |
| 6.1.1 阶段性的发展 |
| 6.1.2 多方面的转变 |
| 6.1.3 进程中的不足 |
| 6.2 天津近代建筑师职业化进程对天津建筑设计行业的影响 |
| 6.2.1 促进了设计思想的多元发展 |
| 6.2.2 推动了建筑技术的长足进步 |
| 6.2.3 培养了大量优秀的储备人才 |
| 6.2.4 提供了有借鉴性的管理制度 |
| 6.3 研究未尽事宜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1、选题背景与意义 |
| 2、研究综述 |
| 3、本研究尝试解答的问题 |
| 3.1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问题 |
| 3.2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科学调控问题 |
| 3.3 现代节育运动调控衍生的失衡性问题 |
| 3.4 现代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之争问题 |
| 第一章 医疗化身体: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节育控制 |
| 第一节 中国现代节育运动的兴起 |
| 1、中国近代节育政治的兴起 |
| 2、中国现代节育政治运动的演变 |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权力化“规训” |
| 1、身体的权力敞视 |
| 2、身体的权力检查 |
| 3、身体的权力填充 |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身体技术化“规训” |
| 1、身体的技术敞视 |
| 2、身体的技术检查 |
| 3、身体的技术填充 |
| 第四节 身体的失控: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个体化失能 |
| 1、身体空间编排的消极接受者 |
| 2、身体时间监控的消极服从者 |
| 3、身体“真理”知识的积极驯服者 |
| 第二章 国家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国家调控 |
| 第一节 国家人口调控目标下的节育运动 |
| 1、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发展历程 |
| 2、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调控体系 |
| 3、国家人口计划目标的指标体系 |
| 第二节 国家优生目标调控下的节育运动 |
| 1、国家优生工作的发展历程 |
| 2、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体系 |
| 3、国家优生目标的调控方式 |
| 第三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计生组织体系 |
| 1、计划生育组织体系 |
| 2、计划生育运行方式 |
| 第三章 科学化生育: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技术监控 |
| 第一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资源与技术控制 |
| 1、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组织控制 |
| 2、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资源控制 |
| 3、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医疗技术控制 |
| 第二节 国家化生育调控下的社会监控体系 |
| 1、国家化生育权力监控体系 |
| 2、国家化生育技术监控体系 |
| 第四章 失衡性权利:生育权利的非均衡性及后果 |
| 第一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失衡问题 |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出生人口性别失衡问题 |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性别平等问题 |
| 3、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女性与婚姻 |
| 第二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民族失衡问题 |
| 1、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之间的失衡问题 |
| 2、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地域之间生育政策失衡问题 |
| 3、现代节育运动中各少数民族人口增长状况之间的失衡问题 |
| 第三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区域失衡问题 |
| 1、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城乡失衡问题 |
| 2、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地区失衡问题 |
| 第四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年龄结构失衡问题 |
| 1、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城乡差异 |
| 2、人口年龄结构失衡中的地区差异 |
| 第五节 现代节育运动中的医疗资源失衡问题 |
| 1、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城乡失衡问题 |
| 2、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地区失衡问题 |
| 3、中国现代节育运动中医疗资源的结构失衡问题 |
| 第五章 技术性失衡: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权利之争 |
| 第一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妇女解放与奴役之争 |
| 第二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生育权与生命权之争 |
| 第三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公民平等权之争 |
| 第四节 现代生育技术进步中的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争 |
| 第六章 生育政治:现代国家生育权利和资源的权威性分配及其逻辑 |
| 第一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内涵 |
| 1、生育的概念 |
| 2、政治的概念 |
| 3、生育政治的概念与内涵 |
| 3.1 什么人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 3.2 人们在什么时候享有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 3.3 人们怎么样获得生育权力和权利的问题 |
| 第二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中的权力与权利分配逻辑 |
| 1、生育政治权力和权利分配的一般逻辑 |
| 2、生育政治权力与权利分配的特殊逻辑 |
| 3、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特征 |
| 第三节 现代国家生育政治的逻辑演变 |
| 1、节育运动中的国家权力干预将减弱,社会和家庭自主调控力度将增强 |
| 2、节育运动中的消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减弱,积极技术干预力量将增强 |
| 3、个人自主生育和科学选择生育将会给节育运动带来的新的伦理和法律挑战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论文创新点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选题的理由及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目标与内容 |
| 四、研究方法 |
| 五、论文创新点 |
| 第二章 《地政月刊》总体概况 |
| 第一节 《地政月刊》创办始末 |
| 一、创办机构——中国地政学会 |
| 二、创办经过 |
| 第二节 《地政月刊》的地位及其基本情况统计 |
| 一、《地政月刊》在同类刊物中的地位 |
| 二、栏目设置 |
| 三、文献统计 |
| 第三节 《地政月刊》的编着情况 |
| 一、《地政月刊》编者团队 |
| 二、《地政月刊》作者群体 |
| 三、《地政月刊》重要论着 |
| 第三章 《地政月刊》关于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 第一节 国外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 一、关于西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 二、关于马克思主义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 第二节 我国对土地经济理论的研究 |
| 一、关于土地生产关系的分析 |
| 二、关于土地报酬的分析 |
| 第四章 《地政月刊》关于国外土地问题的研究 |
| 第一节 关于国外土地制度的研究 |
| 一、日本土地制度研究 |
| 二、俄国土地制度研究 |
| 三、美国土地制度研究 |
| 四、欧洲土地制度研究 |
| 第二节 关于国外土地政策的研究 |
| 一、美国土地政策研究 |
| 二、欧洲各国土地政策研究 |
| 三、苏俄土地政策分析 |
| 第三节 关于国外土地改革的研究 |
| 一、日本土地改革分析 |
| 二、欧洲各国土地改革分析 |
| 三、苏俄土地改革分析 |
| 第五章 《地政月刊》对我国土地制度的研究 |
| 第一节 对我国土地制度研究的概况 |
| 一、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研究 |
| 二、民国土地制度研究 |
| 第二节 关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
|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
| 二、我国都市土地制度改革的研究 |
| 第三节 关于土地所有权问题分析 |
| 一、土地国有问题研究 |
| 二、平均地权问题研究 |
| 第六章 《地政月刊》关于我国土地管理的研究 |
| 第一节 关于我国土地利用管理问题的研究 |
| 一、我国土地集约利用问题分析 |
| 二、我国土地整理问题分析 |
| 第二节 关于我国税赋政策的研究 |
| 一、我国田赋政策分析 |
| 二、土地税收政策分析 |
| 第三节 关于我国土地法问题的研究 |
| 一、关于土地法内容的介绍 |
| 二、关于国外土地法内容的介绍 |
| 三、关于土地法内容的评述 |
| 第七章 《地政月刊》对土地相关的其他问题的研究 |
| 第一节 土地金融问题分析 |
| 一、农村金融调剂问题探讨 |
| 二、土地金融体系分析 |
| 第二节 土地与地方经济发展问题研究 |
| 一、土地与地方财政问题分析 |
| 二、土地与国民经济建设问题分析 |
| 第三节 土地与人口问题研究 |
| 一、土地与人口分布问题研究 |
| 二、土地与人口增长问题研究 |
| 第四节 农民、农村、农业与土地问题研究 |
| 一、农民与土地问题 |
| 二、农村与土地问题 |
| 三、农业与土地问题 |
| 第八章 结束语 |
| 一、《地政月刊》的学术贡献 |
| 二、《地政月刊》的历史影响 |
| 三、《地政月刊》的局限性 |
| 四、《地政月刊》的现实启示 |
| 五、综评《地政月刊》 |
| 附录1: 《地政月刊》目录 |
| 附录2: 《地政月刊》作者群(部分)简况表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论文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旨趣 |
| 二、概念界说 |
| 三、研究现状 |
| 1、结社权法制的研究 |
| 2、社团单行法的研究 |
| 3、社团法制的综合性研究 |
| 四、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四民社会”基础上近代社团法制体系的雏形 |
| 一、传统社会中的结社禁律 |
| 1、传统“四民社会”中的社团 |
| 2、清代中前期的结社禁律 |
| 二、晚清近代社团对结社禁律的挑战 |
| 1、结社观念的复兴 |
| 2、戊戌学会与结社禁律的困境 |
| 三、清末新政时期社团法制的初创 |
| 1、社团章程的出台 |
| 2、《结社集会律》的制定 |
| 第二章 民国初年社团法制体系的曲折发展 |
| 一、“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 |
| 1、结社自由的宪法化 |
| 2、结社行为的法律限制 |
| 二、前清“法定团体”的权利与地位 |
| 1、商会与政府的权益之争 |
| 2、其他法定团体法律地位的调整和变化 |
| 三、新型法定团体的产生 |
| 1、新式行业的法定团体 |
| 2、新旧之间的中间团体——工商同业公会 |
| 第三章 南北对峙时期社团法制的分立 |
| 一、社团重心的下移与北京政府社团法制权威的动摇 |
| 1、社团活动的新动向 |
| 2、法定团体的法外行动 |
| 3、民众团体的兴起对《治安警察法》的挑战 |
| 二、“民众势力的组织”与南方国民党政府社团法制的革命化 |
| 1、广州政府初期的社团法制 |
| 2、革命方针下民众团体政策的变化 |
| 3、革命团体的相关法制 |
| 三、社团冲突与社团法制的破坏 |
| 1、党化革命团体的发展 |
| 2、国民革命时期社团法制的崩坏 |
| 3、社团法制失灵的原因试析 |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形成 |
| 一、社团整理与法制重建 |
| 1、社团理论和政策的重构 |
| 2、社团法制的重建 |
| 二、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结构 |
| 1、党政并行的社团管理机制 |
| 2、党部主导的社团组织制度 |
| 3、政府颁行的多层次社团法规 |
| 三、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功能及其趋向 |
| 1、社团法制对社团事务的深度介入和干预 |
| 2、社团单行法规对社团的整合和规范 |
| 3、社团法制体系功能的统制趋向 |
| 四、党政二元社团法制体系的特征 |
| 1、社团法制体系的阶段性变化 |
| 2、社团法制体系的明显缺陷 |
| 第五章 战时社团法制体系的“非常化”及其战后结局 |
| 一、“非常时期”的社团法制体系 |
| 1、社团法制体系结构的一元化趋势 |
| 2、社团法制体系功能的统制化 |
| 3、社团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
| 二、战后社团法制正常化的努力及其失败 |
| 1、“宪政”导向下社团法制体系的调整 |
| 2、社团法制体系的终结 |
| 结语 |
| 一、政府权能的扩张:社团法制的政治性功能 |
| 二、法制形式与法治精神:社团法制的义务本位 |
| 参考文献 |
| 报纸期刊 |
| 档案史料 |
| 专着、文集 |
| 学位论文 |
| 期刊论文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与问题的提出 |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评述 |
| 三、本文思路、研究方法及主要内容 |
| 第一章 近代公债知识的引介、传播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 一、“公债”新知的引介与传播 |
| (一) 近代以前“公债”涵义及其存在形态 |
| (二) 清末西学中“公债”概念的输入与对接 |
| 二、清末民国政商界对公债与金融关系的认知与实践 |
| (一) 早期洋务派倡导“国际金融市场举债观” |
| (二) 盛宣怀等谋划建立国内公债经理机构 |
| (三) 民国时期新式银行家公债经营理念 |
| 三、晚清国内公债的肇始与华资银行早期公债经营 |
| (一) 晚清政府外债与外资银行业在华的发展 |
| (二) 清末民初华资银行的建立与公债经营的初步展开 |
| 第二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政府公债的实践 |
| 一、近代银行经营政府公债的环境 |
| (一) 国家公债制度安排以及政策环境 |
| (二) 近代公债市场的发展及交易网络的构建 |
| 二、民国前期政府公债发行及银行业承购(1912-1937) |
| (一) 北京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公债发行与银行业承购 |
| 三、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对国家财政、金融的影响 |
| (一) 扩大了国家财政募债方式及其募债范围 |
| (二) 促进近代国家财政信用的构建与演进 |
| (三) 推进华商证券市场发展及其制度演进 |
| 第三章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与业务制度的扩展 |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发展效应的计量实证分析 |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数量与资力概况 |
| (二) 基于公债与银行关系的回归分析及历史解释 |
| 二、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复合型博弈: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的效应分析 |
| (一) 丰富银行业务范围与扩大获利渠道 |
| (二) 行业利益与政治的互动与博弈:以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公债运行为中心 |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银行业务制度的扩展 |
| (一) 公债与近代银行发钞、领券制度 |
| (二)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抵押放款制度 |
| (三) 公债与近代商业银行储蓄、公债贴现制度 |
| 第四章 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经营及其影响 |
| 一、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与政府公债的关系 |
| 二、近代中央银行与政府公债的经营 |
| (一) 中央银行获得授权经理政府公债 |
| (二) 中央银行参与买卖政府公债 |
| (三) 中央银行参与公债的保管、调换以及还本付息 |
| 三、近代中央银行经营公债的影响分析 |
| 第五章 近代银行业对公债风险的规避与内控制度初步构建 |
| 一、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认识 |
| (一) 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风险的计量分析 |
| (二) 对公债风险认识与研究的不断深入 |
| 二、近代银行业对经营公债风险的规避 |
| (一) 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公债风险 |
| (二) 反对借新债还旧债,协商公债承销 |
| (三) 谋求政府信用承诺与保证,筹划公债基金的建立及稳固 |
| 三、多层组织网络的搭建与风险控制制度设计 |
| (一) 银行同业协同经营公债,组织规避风险的联合 |
| (二) 搭建银政共管公债基金管理制度 |
| 第六章 近代银行业与政府公债整理及制度演进 |
| 一、近代政府三次公债整理与银行业的互动 |
| (一) 近代华资银行业与北京政府公债整理 |
| (二) 银行业与南京国民政府两次公债整理 |
| 二、近代银行业同业组织与政府公债整理:以上海银行公会为中心 |
| (一) 积极谋划、参与三次公债整理 |
| (二) 多方谋求整理公债基金稳固 |
| (三) 搭建各界与行业公债整理互信渠道 |
| 三、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制度的演进 |
| (一)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法制建设 |
| (二) 银行业与近代政府公债基金管理制度的演进 |
| (三) 近代国家与民间债权共同体的构建 |
| 结语 |
| 一、近代政府公债与银行业变迁的历史性审视 |
| 二、国家信用、债信秩序与制度变迁 |
| 附表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章 旧社会组织清理整顿与新社会组织的建立(1949—1956 年) |
| 第一节 新旧社会交替之际的社会组织概况 |
| 一、 自行解散的社会组织 |
| 二、 建国前后新建的社会组织 |
| 三、 旧政权遗留的社会组织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管理的基本政策和法规 |
| 一、 根本法相关规定 |
| 二、 《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
| 三、 其他单行法规及具体政策 |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 |
| 一、 审批登记 |
| 二、 整顿改造 |
| 三、 解散取缔 |
| 第四节 建国初期的社会组织发展 |
| 一、 新中国社会组织的基本格局 |
| 二、 新中国社会组织的主要特征 |
| 第五节 建国初社会组织发展的原因分析及历史作用 |
| 一、 社会组织发展的原因分析 |
| 二、 社会组织在建设新社会中的作用 |
| 第二章 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社会组织的曲折发展(1957—1978 年) |
| 第一节 50 年代中后期社会组织的继续发展 |
| 一、 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状况 |
| 二、 主要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 |
| 三、 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 |
| 第二节 60 年代初社会组织的恢复发展和活跃 |
| 一、 政治关系的调整和社会政治生活的改善 |
| 二、 社会组织的恢复发展和再度活跃 |
| 第三节 “文革”中社会组织的非常局面 |
| 一、 文革时期社会动荡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
| 二、 社会组织的非正常状态 |
| 三、 随运动而变动的社会组织管理 |
| 第三章 改革开放初期社会组织的兴起(1978—1991 年) |
| 第一节 改革开放推动下社会组织的发展 |
| 一、 社会组织兴起的原始动力 |
| 二、 社会组织兴起的制度保障 |
| 三、 社会组织兴起的主体基础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的全面恢复与新社会组织涌现 |
| 一、 学术类社会组织恢复和发展 |
| 二、 社会经济领域中的社会组织 |
| 三、 各种基金会迅速发育和生长 |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规范、整顿 |
| 一、 社会组织的依法登记 |
| 二、 第一次清理整顿 |
| 三、 整顿和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 |
| 第四节 社会组织管理方式的转变与作用变化 |
| 一、 双重管理体制的初步形成 |
| 二、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作用变化 |
| 第四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1992-2006 年) |
| 第一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组织的发展 |
| 一、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促进社会组织的新发展 |
| 二、 新的社会阶层力量推进中国社会组织的内生发展 |
| 三、 公共空间的拓展需要社会组织发挥特有的功能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体系的初步形成 |
| 一、 社会团体总体平稳增长 |
| 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兴起和规范 |
| 三、 基金会迎来了发展新机遇 |
| 四、 “草根”组织破土生长 |
| 第三节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调整 |
| 一、 第二次清理整顿 |
| 二、 加强社会组织中基层党组织建设 |
| 三、 “双重管理”体制的正式形成 |
| 第四节 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和存在问题 |
| 一、 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
| 二、 社会组织发展存在的问题 |
| 第五章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2007-2012 年) |
| 第一节 新形势下的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 一、 社会组织面临空前发展机遇 |
| 二、 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的挑战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主要特征与重要作用 |
| 一、 社会组织的发展现状 |
| 二、 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特征 |
| 三、 新形势下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
| 第三节 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
| 一、 促进社会组织整体健康发展 |
| 二、 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
| 第四节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
| 一、 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
| 二、 参与社会事务中强化社会组织 |
| 三、 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与公信力 |
| 四、 建立社会组织发展所需人才队伍 |
| 结束语:当代中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回顾与展望 |
| 一、 社会组织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 |
| 二、 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展望 |
| 三、 进一步发展社会组织的建议 |
| 参考文献 |
| 大事年表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及相关说明 |
| 四、资料来源、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缘起:历史传承与制度融合 |
| 一、张作霖时期奉系地方政权的演变及对北京政府的控制 |
| 二、政治分会制度——易帜后奉系地方政权的制度来源 |
| 三、结语 |
| 第二章 嬗变:从北洋旧政权到国民党新政权 |
| 一、皇姑屯事件后奉系地方政权的重建 |
| 二、国奉双方易帜谈判——以东北政治分会为中心 |
| 三、东北政务委员会的成立——北洋旧制向国民党新制的转变 |
| 四、结语 |
| 第三章 蛰伏:奉系地方政权的架构与国、奉权力博弈 |
| 一、东北政务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运作机制考察 |
| 二、东北政务委员会与东北地方政府的关系 |
| 三、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定位与动态平衡 |
| 四、结语 |
| 第四章 扩张:再次入主华北与民国政治版图变动 |
| 一、中原大战与奉系的抉择 |
| 二、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膨胀 |
| 三、盛极而衰:东北政务委员会政治空间的终结 |
| 四、结语 |
| 第五章 “官党”与“秘党”:党权之争与奉系国民党化 |
| 一、奉系对国民党东北党务公开化的因应 |
| 二、奉系的国民党化 |
| 三、国民党“秘党务”的受挫 |
| 四、结语 |
| 第六章 内政与经济:奉系地方政权延续因素考察 |
| 一、从被动到主导:奉系对东北地方政治制度的重塑 |
| 二、奉系对东北经济资源的保护 |
| 三、结语 |
| 第七章 外交:奉系地方政权蜕变因素考察 |
| 一、外交权的虚与实——以中东路事件前后交涉为例 |
| 二、奉系对日外交的演变与九一八事变 |
| 三、结语 |
| 第八章 走向解体:华北政权的流变与东北军的“国军化” |
| 一、蜕变的开始:九一八事变后奉系根基的丧失 |
| 二、奉系地方政权的残存:北平政务委员会的成立 |
| 三、奉系的解体:华北政权的去奉系化与东北军的“国军化” |
| 四、结语 |
| 结论 |
| 一、军阀政治与党派政治的隔阂——以东北政务委员会合法性危机的应对为视角 |
| 二、“政治分会——政务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及其作用 |
| 附表:民国时期东北各县历任长官职官表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