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人豪[1](2020)在《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政府援助”并非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之下的概念,其主要借鉴于欧盟竞争法体系之下的“国家援助”制度。欧盟在2012年发布的《国家援助现代化》中强调,一个有效的内部市场既需要建立一个没有国界的综合市场的法规,还需要包括国家援助控制在内的竞争政策,以确保该内部市场的运作不会因企业或者成员国的反竞争行为而受到扭曲。政府援助本质上体现了政府与市场的动态关系,同时还涉及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问题。因政府援助行为可能影响包括一国政府在内的所有市场参与者,进而对本国甚至国际范围内的市场造成影响,故它自然而然地成为一国竞争法所需要关注和予以规范的内容。在各类层出不穷的政府援助行为中,有一些较为隐蔽且特殊的行为十分常见且往往容易被忽视。这些政府援助行为区别于政府补贴、税收减免、土地出让等直接的政府援助行为,具有援助主体和援助方式等的“间接性”,故称之为“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其通常表现为政府借助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干预、参与市场或者以投资等市场行为之名行政府援助之实,是公权力“渗透”和“下沉”的表现。对于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分析和规制需要在政府援助的一般基础上予以特殊化和细化,利用“可归因性测试”和“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等标准针对援助行为的“间接性”进行分析,重点着眼于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的投资、股权收购等“市场”行为以及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和并购等。在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标准具体分析政府援助行为的合理性,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援助行为予以豁免。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构成与认定,在理解“政府援助”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重点分析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和主要行为类型。第二章重点分析为什么需要对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进行规制以及规制的必要性,详细阐述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对于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并从反垄断法的价值追求和对政府反竞争行为规制的角度解释由反垄断法担负起主要规制任务的必要性。第二章还将通过比较研究,借鉴欧盟国家援助控制制度的相关内容,分析规制不当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具体标准和豁免机制。第三章则重点分析我国当前反垄断法体系之下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最后一部分还将规制体系进一步拓宽,包括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参与市场行为的竞争评估、重视全社会竞争文化的培育等,从而真正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现政府干预和参与市场的合法化、合理化。
张金艳[2](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苏跃辉[3](2019)在《经济金融化效应的中美比较及经验借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很多国家积极推进金融自由化战略,由此金融部门开始加速发展,并呈现出经济金融化的趋势。金融化主要表现为金融部门相对于实体部门日益膨胀,金融利润的比例逐渐攀升,金融业开始在很多发达国家跻身于行业前列,而且金融部门的扩张使得非金融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的金融化行为也日趋严重。经济金融化进程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剧了经济波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就是经济金融化过度发展的不良后果。我国M2/GDP比率和金融业增加值/GDP高于英美日等国、金融业对GDP的贡献率不断上升等方面的事实体现了我国的经济金融化特征已比较明显,而且我国当前所面临的“脱实向虚”以及货币空转问题也可以归纳为金融化问题。所以研究中国经济金融化的水平、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并与经济金融化水平最高的美国进行对比,对于中国如何应对经济金融化显得尤为重要。在对经济金融化内涵的有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后,本文认为经济金融化指的是随着金融体系规模的不断扩大与重要性的不断提高,金融部门在经济中逐渐处于主导地位,并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方式以及经济体系的运行方式。虽然经济金融化概念提出得较晚,但是从众多学派的理论中仍然可以找到经济金融化思想的渊源。在借鉴学者们关于经济金融化测度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本文依据金融在经济的发展与深化过程,结合前人文献研究中的两个角度,从金融的发展程度、金融部门的支配地位、各部门金融化水平等三个方面建立了新的衡量指标体系,并结合中美两国的相关数据,对两国的经济金融化水平进行了对比。结果显示,中国金融的发展程度与美国金融的发展程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中国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的金融化水平要低于美国;但是中国金融部门的支配地位和企业部门的金融化水平要高于美国。金融化现已成为影响经济波动的重要因素,本文梳理了金融部门扩张、居民部门金融化、政府部门金融化、企业部门金融化影响经济波动的作用机制,结合前述的指标体系,选择了反映经济金融化的四个典型指标,对它们和经济波动的关系,选用VAR模型,结合中国和美国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和对比。结果显示,在两国,金融相关比率、企业金融化率、金融业支配率均是扩大经济波动的因素,而政府金融化率在两国的表现正好相反,在中国是抑制经济波动,在美国则是扩大经济波动。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结构的调整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经济持续增长的推动力。在对金融发展与产业结构文献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从金融部门扩张、政府部门金融化、企业部门金融化和居民部门金融化等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机制。其次,通过建立指标体系,选用中美两国的数据,运用偏最小二乘回归方法对两国经济金融化程度与产业结构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在产业结构合理度的实证结果中,金融化变量在中美两国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而在产业结构高级化方面发挥的作用比较相近。然后,选用中国的省级面板数据,运用动态面板回归模型对企业金融化率与产业结构间的关系又进行了实证分析。就中国而言,政府金融化率仍是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度、高级化的推动力,金融相关比率对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度具有推动作用,而金融业支配率、企业金融化率等对产业结构高级化没有发挥促进作用。美国是经济金融化的典型代表国家,其经济金融化进程以及影响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美国金融业快速发展与金融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在技术创新和发展、产业结构升级、经济增长、强化美元霸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金融化程度的过度发展,也给美国经济带来了产业空心化、经济脆弱性提升、美元衰落等问题。美国的事实证明,经济金融化不能作为经济发展的筹码维系一个国家的优势地位,金融不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发展。结合上述结论及我国当前的经济金融形势,在引导金融回归本源、促使资金“回归实体”、实现经济虚实协调发展过程中,需要政府部门、金融部门和企业部门三方要共同努力,一是要继续适度提高政府金融化的程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二是大幅降低企业金融化程度,鼓励企业进行实体投资;三是要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四是要加强金融监管改革,防范金融风险;最后,积极实施金融“走出去”战略,为国家经济服务。
雷婷[4](2019)在《中概股回归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影响研究 ——基于奇虎360案例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大批民营企业走上了海外上市的道路。这类赴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被整体称作“中国概念股”。同时,由于互联网科技时代的到来,近年来相关类型股票成为了国内资本市场的投资风口。高估值、高流动性、提升品牌知名度、再融资等优势吸引了众多该行业中概股纷纷从海外回归A股。从大量中概股回归事例中不难看出,众多中概股回到A股市场之后,在业务及盈利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估值翻倍、股价暴涨;甚至连正式重组披露之前与其相关的其他上市公司股价,也因具有被借壳的可能性而水涨船高。当完成借壳上市后,估值修复、泡沫被挤压、股价持续下跌,而原始股东却仍旧得到数倍的账面回报。在这短时间内所存在的巨大股价变动最后由谁来接盘?中小投资者在这之中扮演着什么角色?中小投资者利益会受到什么影响?为什么?本文以中小股东利益为切入点,将奇虎3 6 0作为案例对象,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手段描述和分析中概股回归这一事件的利害,以研究中概股回归事件里对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经过一系列论述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中小投资者习惯追逐资本市场中的热门话题,导致了中概股回归相关概念股出现异动,引发资金炒作。同时,中概股在回归后股价疯涨、市值飙升,产生估值泡沫;第二,严苛的上市制度造成了我国证券市场“难进不出”的局面,一些业绩平平的小盘股由于稀缺壳资源也能具有较高的估值溢价。因此,要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IPO注册制。第三,我国证券市场的违规成本太低,机构投资者存在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加大违规惩罚力度的同时,还要推动更好实现行刑衔接,更有力地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第四,不存在做空机制的市场中,投资者只能通过低买高卖的手段获得利润。经过非理性的上涨,股价形成了虚高的估值泡沫,待市场回归理智,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只能被套牢。
张莉[5](2019)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区域差异性研究 ——以制造业为例》文中认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创新驱动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需要实体经济的发力,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是其关键所在,需要依靠技术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明确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利用技术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虽然目前我国企业的创新活动在不断增加,但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国家利用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行为进行引导。这些税收激励政策能否起到有效激励,对我国向质量效益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影响。此外,在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过程中,也不可忽视我国存在的区域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利用区域创新发展为区域经济注入活力,可以缩小区域间的差异。不同区域的经济水平、地理位置、技术设施、资源禀赋各不相同,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必然不同。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区域企业创新投入的影响是否存在差异,对于区域协调发展和提升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具有现实意义。基于此背景,本文将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利用2009年-2017年的上市公司数据构建动态面板模型,从区域视角研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投入的实证效果。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指标选取和研究角度两个方面。首先,本文采用研发用户成本指标作为税收优惠的代理变量。它是一个关于税收制度、经济变量和企业研发支出结构的函数,反映的是在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下,企业期望得到的研发收益率;其次,现有文献较少从区域差异角度来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创新是否起到正向激励效应。而本文通过构建动态面板模型实证检验了税收优惠政策对区域异质性企业创新投入的效应,不仅为相关研究提供了经验证据,也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成果。实证结果表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东中部地区的制造业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产生了显着的激励效应,但是对西部地区企业的激励效应均不显着。税收优惠同时也显着促进了东中部地区企业的研发人员投入和研发人员投入强度,而只有效激励了西部地区企业对研发人员的投入,对其研发人员投入强度无显着影响。这可能是由于区域间的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致使税收优惠政策对不同区域企业的激励效应存在差异。为此,笔者从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构建区域税收创新体系,实施区域差异化的税收政策,制定针对制造业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提出建议对策。
方慧芬[6](2013)在《金融发展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现代经济增长理论表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赖于完善的金融体系的依托。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本质是资金部门流向转变,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的流动更多地要通过金融活动来完成。金融作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助推器,是保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直接推动力。本文在梳理总结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从理论深入分析了金融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内在机理及影响路径,然后分别针对银行、证券、保险这三个金融行业的子行业建立实证模型分析其对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促进作用。实证结果表明,无论是银行业还是证券业,其总量规模的提升对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均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而就保险行业而言,这一促进作用并不显着;与此同时,银行业效率的提升即存贷款利用效率的提升能够有效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而证券行业则不然。此外,人均参与保险程度的提高对产业结构转型亦有促进作用,这与银行、证券行业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此同时,区域教育水平的提升与利用外资水平的提高同样能够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此,结合我国金融发展现状以及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面临的特殊问题,本文提出三项政策建议,即:充分发掘多元化投资主体,提高金融行业整体规模;建立多层次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培养优质产业人才,提高外资利用效率,以此提高金融深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吴云峰[7](2011)在《美国次贷危机教训与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再证成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在研究"国家调节说"理论根基的基础上,分析出市场缺陷研究的重要意义,进而系统地回顾并分析了经济学和法学领域的相关研究。结合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提出在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之间维持一种适度关系的重要性,并初步挖掘了美国次贷危机以及危机的救援方式于经济法学的理论价值。
黄文慧[8](2009)在《中国发行存托凭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证券市场也走向国际化的开放格局,逐步实现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走出去”,即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这一点自上海石化1993年7月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的方式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使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证券市场上成功露面而得以实现;二是“引进来”,即外国企业来中国筹资。在当前条件下,中国需引进一种新的金融工具——中国存托凭证(CDR)。CDR指在中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是境外公司来中国筹资的一种方式。存托凭证在美国已有80多年的历史,而且发展得很成熟,在美国市场上广受投资者欢迎,但中国至今仍未成功发行一例存托凭证。本文通过对比中国两国制度上的差异,探索中国至今仍未发行CDR的关键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期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加快CDR进入中国的步伐,丰富金融市场的创新工具,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实现中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本文使用了规范研究、描述统计、案例分析、对比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存托凭证的理论综述和ADR的介绍,包括ADR的起源、发展、类型、基本要素、运行机制等,展示ADR的全貌;然后围绕存托凭证涉及的主体,从国际与国内、宏观与微观的角度分别论证了中国发行CDR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通过中国移动的案例,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探索中国尚未发行CDR的关键原因以及为了能够顺利发行CDR,中国还需采取的措施。虽然中国尚未发行CDR,但是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凭借已有的优势,中国一定能够在不久的将来成功发行CDR,通过“引进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市场国际化。
李臻朋[9](2007)在《CDR的创新缺陷及解决方案探讨》文中研究指明DR(Depository Receipt)中文称为存托凭证,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股票债券的可转让凭证。姜波克在《中国存托凭证CDR与人民币资本帐户可兑换关系探讨》一文中,将公司发行DR的原因归纳为筹集资金和商业运作两个主要方面,并指出其具体目的是:(1)
叶进刚[10](2007)在《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关系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之间关系的扭曲一直被认为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竞争力不强、企业价值过低和经营绩效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二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兴趣,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首先分析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的研究现状和相关基础理论,在对比西方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上市公司基础上,对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然后在现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就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揭示两者在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下的内在联系。本文主要以沪深两市截至2006年12月31日部分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为研究样本,分别依次以资本结构衡量指标和融资行为代理指标为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分析,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负相关关系;第二,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股权结构特殊,管理者选择机制尚不完善、“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等情形;第三,我国资本市场中债务约束“软化”,资本市场上债券市场滞后发展与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均衡、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滞后。最后根据以上结论提出几点建议:合理安排国有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解决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加快银行体制改革、促进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积极发展债券市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规范资本市场、建设良好法制环境等。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 三、本文的观点、论证结构和研究方法 |
| (一)本文的观点和论证结构 |
| (二)创新之处、研究方法与不足 |
| 第一章 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认定与类型分析 |
| 一、政府援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
| (一)主体:行为主体的公权性 |
| (二)方式:利用国家公共资源 |
| (三)对象:援助对象的选择性 |
| 二、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间接性”分析与认定标准 |
| (一)援助主体的间接性与“可归因性测试” |
| (二)援助方式的间接性与“市场经济经营者测试” |
| 三、政府间接援助的主要行为表现 |
| (一)国有资本注入 |
| (二)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与并购 |
| (三)拯救濒危企业 |
| (四)小结 |
| 第二章 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必要性及标准分析 |
| 一、政府间接援助行为扭曲竞争的机理分析 |
| (一)政府权力与资源运作的结合 |
| (二)损害公平竞争秩序 |
| (三)资源配置效率相对低下 |
| 二、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正当性分析 |
| (一)法益契合:维护竞争秩序、提高竞争效率 |
| (二)现实所需:政府反竞争行为的规制 |
| 三、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标准分析 |
| (一)欧盟法规制中的权衡测试 |
| (二)欧盟法规制中的豁免制度及其启示 |
| 第三章 反垄断法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现有体系分析及制度完善 |
| 一、反垄断法现有体系规制政府间接援助行为的不足 |
| (一)规制范围的局限性 |
| (二)责任设置的局限性 |
|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局限性 |
| (四)司法纠正路线的局限性 |
| 二、政府间接援助行为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的完善 |
| (一)社会整体福利标准及豁免制度的构建 |
| (二)直接规制:政府限制竞争行为 |
| (三)间接规制:完善对特定经营者的反垄断法规制 |
| (四)责任设置:增设不当政府援助的返还责任 |
| (五)执法:反垄断执法机构权力的加强与细化 |
| (六)司法:完善司法路径的审查与救济 |
| 三、反垄断法规制体系相关的制度及政策完善 |
| (一)加强和完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与投资的监督 |
| (二)确立并坚持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1:欧盟运作条约有关国家援助的规定(译文) |
| 附录2:欧盟有关国家与企业财政关系透明度的规定(译文) |
| 附录3:欧盟有关政府持有公司资产的立场(译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内容 |
| 1.2.1 研究思路 |
| 1.2.2 框架内容 |
| 1.3 创新之处与不足 |
| 1.3.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 1.3.2 本文的不足 |
| 第二章 经济金融化内涵与思想渊源的文献综述 |
| 2.1 经济金融化内涵的文献综述 |
| 2.1.1 各学派关于经济金融化内涵的表述 |
| 2.1.2 关于经济金融化内涵的评述与总结 |
| 2.2 经济金融化的思想渊源 |
| 2.2.1 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经济金融化思想 |
| 2.2.2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经济金融化思想 |
| 2.2.3 后凯恩斯学派中的经济金融化思想 |
| 2.2.4 调节学派中的经济金融化思想 |
| 2.2.5 总体评述 |
| 2.3 相关概念的辨析 |
| 2.3.1 经济虚拟化与经济金融化 |
| 2.3.2 经济货币化与经济金融化 |
| 2.3.3 金融深化、金融自由化与经济金融化 |
| 2.3.4 金融全球化与经济金融化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经济金融化水平的比较 |
| 3.1 经济金融化水平测度研究综述 |
| 3.1.1 国外研究综述 |
| 3.1.2 国内研究综述 |
| 3.1.3 总结 |
| 3.2 经济金融化衡量指标体系的建立 |
| 3.2.1 指标体系建立的思路 |
| 3.2.2 指标体系的解释与说明 |
| 3.3 中美经济金融化水平的对比 |
| 3.3.1 中国和美国间的金融的发展程度对比 |
| 3.3.2 中国和美国间的金融部门的支配地位对比 |
| 3.3.3 中国和美国间的部门金融化水平对比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经济金融化影响经济波动效应的中美比较 |
| 4.1 金融发展与经济波动研究的文献综述 |
| 4.1.1 金融功能发展的宏观角度 |
| 4.1.2 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微观角度 |
| 4.1.3 金融开放程度的国际角度 |
| 4.2 经济金融化影响经济波动的机制分析 |
| 4.2.1 金融部门扩张对经济波动的作用机制 |
| 4.2.2 居民部门金融化对经济波动的作用机制 |
| 4.2.3 企业部门金融化对经济波动的作用机制 |
| 4.2.4 政府部门金融化对经济波动的作用机制 |
| 4.2.5 总结 |
| 4.3 经济金融化对经济波动影响的指标选择和数据来源 |
| 4.3.1 指标体系选择 |
| 4.3.2 数据来源 |
| 4.4 基于中国季度数据的实证结果分析 |
| 4.4.1 变量的数据统计特征 |
| 4.4.2 单位根检验 |
| 4.4.3 线性回归分析 |
| 4.4.4 VAR模型估计 |
| 4.5 基于美国季度数据的实证结果分析 |
| 4.5.1 变量的数据统计特征 |
| 4.5.2 单位根检验 |
| 4.5.3 线性回归分析 |
| 4.5.4 VAR模型估计 |
| 4.6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效应的中美比较 |
| 5.1 金融发展影响产业结构的文献综述 |
| 5.1.1 国外文献综述 |
| 5.1.2 国内文献综述 |
| 5.2 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的机制分析 |
| 5.2.1 金融部门扩张影响产业结构的作用机制 |
| 5.2.2 企业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的作用机制 |
| 5.2.3 居民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的作用机制 |
| 5.2.4 政府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的作用机制 |
| 5.3 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实证分析的指标与方法选择 |
| 5.3.1 指标选择 |
| 5.3.2 数据来源 |
| 5.3.3 方法选择 |
| 5.4 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效应的中美对比分析 |
| 5.4.1 中国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效应的实证分析 |
| 5.4.2 美国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效应的实证分析 |
| 5.4.3 中美两国经济金融化影响产业结构效应的比较 |
| 5.5 基于中国区域季度数据的实证分析 |
| 5.5.1 指标选择 |
| 5.5.2 实证结果分析 |
| 5.6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美国经济金融化的经验借鉴 |
| 6.1 美国经济金融化的背景 |
| 6.1.1 外部背景 |
| 6.1.2 内部因素 |
| 6.2 美国经济金融化过度的不良后果 |
| 6.2.1 制造业空心化,经常项目逆差,导致美国经济的寄生性 |
| 6.2.2 引发金融脆弱性,导致经济波动 |
| 6.3 美国经济金融化的启示 |
| 6.3.1 正确认识金融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
| 6.3.2 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
| 6.3.3 鼓励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
| 6.3.4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
| 6.3.5 实施金融“走出去”战略,实现货币的国际化 |
| 6.4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应对经济金融化的措施 |
| 7.1 本文研究结论 |
| 7.2 应对经济金融化的措施 |
| 7.2.1 继续适度提高政府金融化的程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 |
| 7.2.2 大幅降低企业金融化程度,鼓励企业进行实体投资 |
| 7.2.3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
| 7.2.4 加强金融监管改革,防范金融风险 |
| 7.2.5 积极实施金融“走出去”战略,为国家经济服务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1.3 研究意义 |
| 1.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 1.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 1.2.2 价值低估理论 |
| 1.2.3 中概股回归相关文献综述 |
| 1.2.4 中小投资者保护相关文献综述 |
| 1.2.5 文献评述 |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与不足 |
| 1.3.1 论文结构 |
| 1.3.2 研究方法 |
| 1.3.3 主要创新与不足 |
| 第二章 奇虎360回归A股案例介绍 |
| 2.1 奇虎360公司简介及发展历程 |
| 2.2 奇虎360回归的背景 |
| 2.3 奇虎360回归A股过程的过程 |
| 2.3.1 私有化退市 |
| 2.3.2 拆除VIE模式 |
| 2.3.3 借壳上市A股 |
| 第三章 奇虎360回归A股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分析 |
| 3.1 奇虎360回归动因分析 |
| 3.1.1 境内外估值水平差异,融资受限 |
| 3.1.2 股价持续下跌,遭遇多次做空 |
| 3.1.3 国内政策环境向好,中概股扎堆回归 |
| 3.1.4 海外资本市场监管严厉,成本过高 |
| 3.2 奇虎360回归A股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影响路径分析 |
| 3.2.1 回归信息引发相关概念股炒作 |
| 3.2.2 壳资源炒作,疑内幕交易 |
| 3.2.3 估值泡沫,中概股市值成倍增长 |
| 3.2.4 机构抛售,游资接盘 |
| 3.2.5 回归总体影响评估 |
| 3.3 360借壳事件对中小投资者利益影响的定量分析 |
| 3.3.1 累计超额收益率计算方法介绍 |
| 3.3.2 特征描述 |
| 3.3.3 结果分析 |
| 3.4 中小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害的原因分析 |
| 3.4.1 我国中小投资者的特性 |
| 3.4.2 我国A股市场的半封闭 |
| 3.4.3 我国证券市场违法成本过低 |
| 3.4.4 国内市场做空门槛较高 |
| 第四章 对策与建议 |
| 4.1 总结 |
| 4.2 基于监管机构角度 |
| 4.2.1 深化市场化改革,推进IPO注册制 |
| 4.2.2 立法保护中小投资者,提升市场监管效率及水平 |
| 4.2.3 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 |
| 4.3 基于上市主体角度 |
| 4.3.1 端正回归动机,树立正确观念 |
| 4.3.2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知情权 |
| 4.4 基于中小投资者角度 |
| 4.4.1 增强主体维权意识 |
| 4.4.2 避免盲目跟风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
| 1.2.1 研究方法 |
| 1.2.2 研究框架 |
| 1.3 创新和不足之处 |
| 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 2.1 国外研究现状 |
| 2.2 国内研究现状 |
| 2.2.1 相关理论研究 |
| 2.2.2 相关实证研究 |
| 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 3 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创新的理论基础 |
| 3.1 企业创新的影响因素分析 |
| 3.1.1 企业内部因素 |
| 3.1.2 企业外部因素 |
| 3.2 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创新的作用机理 |
| 3.2.1 成本收益视角 |
| 3.2.2 风险分担视角 |
| 3.3 税收优惠政策与区域异质性企业创新的关系 |
| 4 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企业创新的现状分析 |
| 4.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分析 |
| 4.2 区域异质性企业创新现状分析 |
| 4.2.1 区域异质性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现状 |
| 4.2.2 区域异质性企业研发人员投入现状 |
| 4.2.3 区域创新城市现状分析 |
| 5 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企业创新投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 5.1 变量选取 |
| 5.1.1 税收激励的衡量 |
| 5.1.2 用户成本 |
| 5.1.3 被解释变量及其他变量的选取 |
| 5.2 数据来源及描述性统计 |
| 5.2.1 数据来源 |
| 5.2.2 描述性统计 |
| 5.3 模型设定 |
| 5.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 5.4.1 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的回归结果 |
| 5.4.2 企业所得税优惠影响企业研发人员投入的回归结果 |
| 5.5 本章小结 |
| 6 总结与对策建议 |
| 6.1 总结 |
| 6.2 对策建议 |
| 6.2.1 营造激励创新的环境 |
| 6.2.2 构建区域创新税收体系 |
| 6.2.3 实施区域差异化的税收政策 |
| 6.2.4 制定针对制造业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
| 附录2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目录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第三节 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 第一节 产业结构理论回顾 |
| 第二节 金融发展理论回顾 |
| 第三节 金融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研究综述 |
| 第四节 总结与评述 |
| 第三章 我国产业结构演变与金融发展历程回顾 |
| 第一节 1978—1994年之间的产业结构与金融发展概况 |
| 第二节 1995年之后的产业结构与金融发展概况 |
| 第四章 金融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理论初析 |
| 第一节 金融发展的三个方面 |
| 第二节 金融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机制 |
| 第五章 金融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实证分析 |
| 第一节 研究样本的选取及数据来源 |
| 第二节 回归变量的选取及描述性统计 |
| 第三节 样本数据的相关性分析 |
| 第四节 实证模型的构建 |
| 第五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
| 第六章 政策建议及研究展望 |
| 第一节 政策建议 |
| 第二节 研究不是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国家调节说”概要 |
| 二、关于市场缺陷种类的研究 |
| (一) 经济学对于市场缺陷研究的回顾 |
| (二) 法学对于市场缺陷研究的回顾 |
| (三) 市场缺陷种类的分析研究 |
| 三、市场调节与国家调节之间的适度关系研究 |
| 四、次贷危机与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再证成 |
| 提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意义和目的 |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3 研究创新和不足 |
| 2 存托凭证的理论综述 |
| 2.1 国外对ADR研究的理论综述 |
| 2.1.1 ADR市场与基础股票市场、美国市场的关系 |
| 2.1.2 DR与国际投资多样化的关系 |
| 2.1.3 DR发行成本研究 |
| 2.1.4 DR价格研究 |
| 2.1.5 DR收益研究 |
| 2.2 国内对ADR研究的理论综述 |
| 2.3 国内对CDR研究的理论综述 |
| 3 存托凭证概述 |
| 3.1 存托凭证的起源和发展 |
| 3.2 存托凭证的类型 |
| 3.3 存托凭证的基本要素及运行机制 |
| 3.3.1 存托凭证的基本要素 |
| 3.3.1.1 基础证券 |
| 3.3.1.2 存托银行 |
| 3.3.1.3 托管银行 |
| 3.3.1.4 中央存托公司 |
| 3.3.2 存托凭证的运行机制 |
| 3.3.2.1 存托凭证的发行 |
| 3.3.2.2 存托凭证的交易 |
| 3.3.2.3 存托凭证的注销 |
| 4 中国发行CDR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 4.1 中国发行CDR的必要性分析 |
| 4.1.1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分析中国发行CDR |
| 4.1.1.1 丰富证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实现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
| 4.1.1.2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 4.1.1.3 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
| 4.1.2 从发行公司的角度分析中国发行CDR |
| 4.1.2.1 提高发行公司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 |
| 4.1.2.2 增强投资者基础,提升公司股票价值 |
| 4.1.2.3 降低境外公司的筹资成本 |
| 4.1.3 从投资者的角度分析中国发行CDR |
| 4.1.3.1 拓宽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
| 4.1.3.2 使投资者的交易更便捷 |
| 4.1.3.3 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优质企业的经营成果 |
| 4.1.4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中国发行CDR |
| 4.1.4.1 有利于扩大我国银行的业务,提升银行的运营水平 |
| 4.1.4.2 加强银行间的国际协作,实现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 |
| 4.2中国发行CDR的可行性分析 |
| 4.2.1 国际环境 |
| 4.2.2 国内宏观环境 |
| 4.2.2.1 政治经济 |
| 4.2.2.2 政策法规 |
| 4.2.2.3 资本市场 |
| 4.2.3 国内微观环境 |
| 4.2.3.1 投资者 |
| 4.2.3.2 银行 |
| 4.2.3.3 发行公司 |
| 5 案例分析 |
| 5.1 中国移动概况 |
| 5.1.1 中国移动基本情况 |
| 5.1.2 中国移动的业务与发展 |
| 5.2 中国移动发行ADR海外上市 |
| 5.2.1 中国移动海外上市的时机选择 |
| 5.2.2 中国移动海外上市的地点选择 |
| 5.2.3 中国移动海外上市的方式选择 |
| 5.2.4 中国移动海外上市的承销商选择 |
| 5.3 中国移动至今仍未发行CDR |
| 5.4 原因分析 |
| 5.4.1 外汇制度 |
| 5.4.2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
| 5.4.2.1 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
| 5.4.2.2 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 |
| 5.4.3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
| 5.4.3.1 美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
| 5.4.3.2 中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
| 6 政策建议 |
| 6.1 有步骤地取消外汇管制与QDII相结合 |
| 6.2 切实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
| 6.3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
| 6.4 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
| 6.5 加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
| 6.6 积极稳妥地推行CDR |
| 7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 详细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框架图及创新之处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框架图 |
| 1.3.3 创新之处 |
| 第2章 资本结构与融资行为概述 |
| 2.1 资本结构概述 |
| 2.1.1 资本结构的含义 |
| 2.1.2 资本结构的衡量 |
| 2.1.3 资本结构的理论 |
| 2.2 融资行为概述 |
| 2.2.1 融资行为的含义 |
| 2.2.2 融资行为的表现形式 |
| 2.3 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的关系 |
| 第3章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与融资行为现状分析 |
| 3.1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状分析 |
| 3.1.1 我国上市公司平均资产负债率分析 |
| 3.1.2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变动趋势分析 |
| 3.2 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现状分析 |
| 3.2.1 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比例失调 |
| 3.2.2 偏好外源融资 |
| 3.2.3 偏好股权融资 |
| 3.2.4 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失调 |
| 第4章 我国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和融资行为关系的实证分析 |
| 4.1 研究方法 |
| 4.2 指标的确定及模型的构建 |
| 4.2.1 指标的确定 |
| 4.2.2 模型的构建 |
| 4.3 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
| 4.3.1 数据来源 |
| 4.3.2 样本选取 |
| 4.4 实证过程 |
| 4.4.1 相关性分析过程 |
| 4.4.2 回归分析过程 |
| 4.5 实证结果分析 |
| 4.5.1 相关性结果分析 |
| 4.5.2 回归结果分析 |
| 4.6 小结 |
| 第5章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优化资本结构的建议 |
| 5.1 根据行业特点合理安排国有股比例和法人股比例 |
| 5.2 着重解决国有股权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
| 5.3 加快银行体制改革,促进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完善 |
| 5.4 积极发展债券市场 |
| 5.5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控制 |
| 5.6 规范资本市场,建设良好法制环境 |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 6.1 结论 |
| 6.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