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航[1](2020)在《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船舶上的作业与陆地工作相比具有特殊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航海对于船员来说意味着“危险,孤立和限制”,而目前保护船员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于船员是船上工作的主体角色,因此由雇主对船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索赔的效率,保护受害船员的利益。目前国际上已有其他国家对于雇主责任制订了详细的相关规定,而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解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制度还不完善,立法层面存在诸多冲突,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和问题。本文以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为研究对象。文章第一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界定,其中包括船员人身损害的界定、雇佣关系的界定与辨析、雇主责任的界定与辨析。通过对现有法律及法律实践应用的梳理,目前在实务中船员签订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混乱,通过采取包容说的雇佣关系定义能更合适地将其进行总括来统一研究,同时也符合国际上这一概念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与免责进行论述,其中分析了在船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不同情形下雇主责任的性质依据、随后研究了雇主责任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以及雇主责任的免责事由。本文认为船员职业与陆地职业的不同在于前者具有的职业风险性、隔绝性和国际性,同时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应选择雇主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另外认为不可抗力并不能作为雇主对船员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第三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范围标准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对象是在实务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度计算方面存在的争议,本文结合不同国家运用的不同计算方式来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计算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第四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在不同保险下的实现进行分析,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义与区别、雇主责任在雇主责任保险下的实现、雇主责任在工伤保险下的实现以及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情况。本文认为受害船员在雇主有过失时应当采取兼得模式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雇主无过失采取补充模式获得两种保险赔偿,从而更充分地保障受到人身损害的船员作为雇员应得的赔偿权益,同时也能尽可能的避免雇主过重的赔偿负担,不至于违反损害填补原则。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本文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完善提出几点见解。第一,要明确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竞合性质;第二,雇主无过错归责原则存在合理性,要予以坚持,这种合理性体现在显着的社会效益和对合理的风险分配;第三,对现有雇主责任的免责事由提出完善意见,关于三种不同的免责事由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四,要建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竞合情形下根据雇主是否存在过失而采用的补充和兼得混合模式赔偿制度。
余冬生[2](2020)在《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解决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是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个长期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之解决,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从国外立法例来看,对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处理,存在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替代模式和选择模式四种不同观点。司法实务中关于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代位求偿权或追偿权纠纷三种类型。对用人单位侵权型竞合案件的裁判有四种类型,即支持双重赔付型、支持补充赔付型、仅支持工伤保险补偿型以及特殊情形下支持侵权损害赔偿型。对第三人侵权型竞合案件的裁判包括四种类型,即完全双重赔付型、有限双重赔付型、择一行使总额补差型以及补充赔付型。为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应在厘清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以类型化方法调整竞合案件纠纷、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规范以及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司法实践等四个维度展开。
李姗姗[3](2020)在《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世界范围贸易、投资自由化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现代工业中的应用正在推动职业事故和职业病的类型与数量在诸多发展中国家持续上升,而我国的职业安全健康形势更为严峻。职业安全健康问题涉及每位劳动者、每个家庭的核心权益,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如何解决现代化工业建设中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突破政府单一治理成效不显着难题成为安全管理领域亟需解决的重大议题。合作治理模式对于跨部门、跨领域的公共问题凸显出极强的适应性和突出的治理成效,构建多主体、多向度的合作互动关系成为现代社会治理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必然要求。本研究基于心理距离视域,探析中国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主体、结构与关系,在厘清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心理距离概念范畴,剖析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基础上,结合质性研究,构建不同层级关系的多维心理距离情境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刻画了多主体交互机理并耦合多主体、多层级间的关系,明晰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机理。通过问卷调研获取量化数据,运用统计学方法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耦合效度及驱动要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而从动态演化逻辑出发,运用系统仿真方法复现多主体随着时间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演化趋势。最后,基于实证和仿真结果针对性地设计了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一是心理距离视域下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建构。(1)确定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八类主体角色并对其权力、行为、责任边界进行了界定,从强关系层、相关层、弱关系层三个层级对不同主体的职能进行定位。(2)在此基础上,依据心理距离理论,从事件心理距离、主体间心理距离、层级间心理距离分别对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亲疏关系进行剖析。(3)依据耦合效应提出了“初级合作治理-成长合作治理-规范合作治理-理想合作治理”演化路径。二是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模型构建及量化研究。(1)通过质性研究厘清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机理,从“交互形式-交互主导性-交互强度-交互持续性”四个层面对主体间的交互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主体间的交互水平整体偏弱,主体之间未呈现良好互动。(2)交互主体心理距离亲疏关系整体呈现趋近态势,其中交互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事件处于咫尺关系(M=2.38),主体间与层级间心理距离整体处于亲近状态。(3)进一步地,不同主体与不同层级间耦合度偏低,合作程度处于“成长合作治理”阶段。三是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基于质性分析构建了囊括主体心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心理距离的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框架。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不同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处于中等偏上水平,且原始型合作治理意愿最高。年龄小于20岁、离异、月收入高于5万、家庭月收入高于20万、学历水平在小学及以下、工作年限在3-5年之间、住宅面积在120-150m2区间内、家庭成员数为6人以上、政治面貌为民主党派、身份特征为市场主体的职业安全合作治理意愿较低。(2)主体心理因素中的经济性目标、安全性目标、政治性目标、信任成本、社会信任、个体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均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具有显着的预测作用。(3)事件心理距离、主体间心理距离、层级间心理距离在主体心理因素各个变量和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间的中介效应均显着。(4)环境因素中的政策类型、政策普及、政策识别、国民经济、收入水平、资金投入、渠道多样、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文化氛围、社会舆论、道德规范对主体心理因素与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间关系的调节效应路径显着。四是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系统仿真分析。基于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和神经网络模型构建了多源类信息和耦合强度控制下的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交互学习系统,运用系统仿真方法,复现在不同要素影响下多主体随着时间变化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演化趋势。仿真结果显示,(1)在多源类信息交互干预下,多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的心理距离迅速缩聚,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水平迅速增高,且政策环境干预对主体间合作治理的达成最有效。(2)在不同耦合强度情境下,高值高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的心理距离缩聚最快,并能快速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的实现;低值高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会出现延迟;高值低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呈现先上升后下降趋势;低值低耦合状态下的不同主体对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水平与达成合作的速度均处于最低水平。(3)基于主体差异性,八类异质性主体在多源类综合因素影响下其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水平均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具体地,在高值高耦合控制器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市场主体、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和新闻媒体、政府和市场主体、政府和医疗机构、市场主体和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交互粘合度明显提升,政府和用人单位呈现“一致化”高交互状态;在高-低型低耦合控制器下,政府和社会组织、政府和社会公众、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交互呈现明显的劣化态势,市场主体和新闻媒体、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之间交互始终处于“隔阂”状态;在低值高耦合控制器下,劳动者和新闻媒体、劳动者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交互粘合度不断增强,劳动者和医疗机构呈现“一致性”高交互状态,劳动者和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呈现高劣化交互态势。最后依据质化分析与量化分析结果,构建了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体系,分别从主体心理因素、情境因素、多维心理距离、多主体交互耦合与自身行为等方面提出了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为有效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合作治理提供借鉴。该论文有图126幅,表108个,参考文献298篇。
马丽艳[4](2020)在《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事故剧增的现代社会需着力解决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如何趋避灾难,做到事前有效防范;其二是如何损害赔偿,做到事后有效救济。各国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采取了多元救济措施,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侵权责任法便是其中最常见的损害救济制度。虽然此三者有不同的原则机理和运行规律,在不同的损害事故中或是相互补充或是完全对立,但都在不同程度上以金钱赔偿的方式救济受害人权益,因而在对其各自展开理论探索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落脚于其相互作用与前景展望的归纳和总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本文围绕“人身损害救济分担”这一主题,从五个方面展开研究:第一章为基础理论梳理与法理依据解析。首先,阐释了文题中的“损害”、“救济”与“分担”三个关键字的内涵真意,并在此基础上说明人身损害救济一般以恢复原状和金钱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填补、威慑和权力保障功能;其次,提出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依据,源自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自由主义思潮下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的碰撞以及效率与成本的优势互补学说,共同奠定了人身损害的分担型救济方案的理论基础。第二章为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救济工伤事故早已成为主流选择,故本章首先围绕社会保险法治,分析社会保险权概念的更迭与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与特点;其次,从理论和制度演变上来看,工伤事故救济经历了从侵权责任法单一救济到社会保险法专门救济的转换,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率先开创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确定四种适用模式,厘清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法在适用顺序上的冲突;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工伤事故中社会保险、侵权责任法、商业保险分别居于首要举措、当然举措、辅助举措的地位,综合运用三者将有助于受害人通过多重渠道,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救济与延续。第三章为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商业保险制度对机动车交通事业蓬勃发展举足轻重,因而本章首先阐释商业保险制度的基础内容,围绕商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同分析保险责任承担的要点、难点;其次,从理论及制度发展来看,商业保险对交通事故救济有第一方保险与第三方责任保险两种渠道,二者各有具体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后者更是被我国采纳并创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商业三责险与交强险双轨并行模式下交强险已成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救济的首选,商业三责险依托侵权责任法发挥作用,社会保险的适用却有多重限制,因此发展多元责任保险制度并不断推陈出新是风险社会预防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应有之识。第四章为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医疗事故救济的举措各国差异明显,但侵权损害赔偿的基础性地位尚未改变,因此本章首先阐述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念,理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责任范围要素;其次,从理论与制度更迭来看,尽管侵权法对医疗事故有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的变通性规定,但救济医疗事故的前沿阵地已逐渐过渡为责任保险模式,尤其是其快捷救济受害人、预防与分摊风险以及缓和医患关系等功效备受认可;最后,从我国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适用范围泾渭分明,逐渐兴起的医疗责任保险适用仍有较多障碍,基本医疗保险排除救济医疗事故已是定论,因而未来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化建设应当成为主流。第五章为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上述三章的论证足以说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侵权责任法在人身损害救济中各有侧重但又协同发力,当然此融汇贯通局面的形成与其内部相互作用有关,尤其是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分别对侵权责任法有着深远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其作用表现与结果是对本文研究主旨的深层延伸。未来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应当循着既定模式,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着力发展和拓宽责任保险制度适用范围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转型升级,同时还要注重发展多元公共赔偿制度,提高全民风险预防的意识等。当然,侵权责任法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立法改革将是长期关注重点。
雷杰淇[5](2016)在《职业安全权研究》文中提出产业革命以来,职业灾害的预防和消解成为劳动生活的重要内容。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人们的劳动环境不断恶化,身体素质持续下降,社会陷入混乱与动荡,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成为重大问题。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被称为“一个犯罪暴力冲突四处蔓延难以遏制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明显;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这些新变化给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职业安全不仅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涉及劳动者的家庭幸福,更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目前,关于职业安全权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等法律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安全,减少工业化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阐明职业安全权的基础理论,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权法律保护机制。本文从职业安全权的解释论入手,对职业安全权进行了多元解读。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程为考察背景,可以看到职业安全权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乃是需要社会因素的沉淀和积累。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问题可以从权利的道德基础、权利的经济基础、权利的心理基础和权利的法律基础四个维度探寻答案。在明晰权利来源的基础上,以“权利”的概念为线索,通过要素分析的方式探索职业安全权的概念与特征,将职业安全权界定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职业安全权的权利构造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权能发挥。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国家,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人身权。当劳动者每享有一项职业安全具体权利时,相应地,用人单位就应承担一项职业安全具体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义务并不是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相对应的附随义务,而是劳动契约的主给付义务。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系统并非静止不动而是运动变化的,在不同时代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贯通其中的主线永远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随着劳动者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心理健康也应逐步纳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范围,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应当包含物质性法益与精神法益。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法律机制的有力保障。本文所讨论的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并非广义上的,而是狭义上的,仅指具有事前防范意义的、积极的保障机制。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包括规范时间环境的工作时间规则,治理空间环境的职业安全设施管理机制,以及阻却职业劳动危险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初的内容就是工作时间规范,这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相应地,控制工作时间就成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首要任务。调查显示,我国各类企业中加班现象非常普遍,“身心俱疲”是许多劳动者的真实写照。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不可谓不先进,但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探索问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是劳动法学的任务之一。职业安全权的设施管理机制攸关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主体的管理义务是保证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顺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的功能是防范将要到来的危险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身体的伤害,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肯定劳动者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有待明确。首先,劳动者因职业劳动遭受伤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我国民事立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救济力度不足,应予加强。其次,工伤保险机制是职业灾害事后补偿的重要机制,但我国的工伤保险机制不论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缺陷,不利于救济功能的发挥。再次,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中来,但其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证成。最后,刑法是打击犯罪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将刑法引入职业安全卫生领域能有效遏制侵犯职业安全权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和修改相关罪名实现的,一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职业安全权的发展方向是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当前,国际上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重心已经逐渐从身体健康转向心理健康。从权利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安全权精神法益之强化将成为一个时代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职业安全权的精神法益,必须努力消除影响精神法益实现的障碍因素。职场压力、职场暴力和职场性骚扰是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面临的三大问题,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包括生理和心理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消极的工作态度等;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包括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经济成本的增加等;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包括适龄劳动力的流失、医疗资源的非必要支出等。为了应对此类问题,一些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于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系统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必须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障力度,这既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加社会福祉的必然选择。
林茗[6](2015)在《我国工伤预防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国际上,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已有100多年历史。这项制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于长期在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者有机结合的模式。工伤预防主要是通过事先防范职业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减少事故隐患,改善和创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安全生产环境和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工作环境中的安全和健康。工伤预防的目的正是为了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免受事故伤害和职业伤害。建立事故预防机制,统筹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平稳纵深推进,关系到工伤保险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工伤预防现状的分析,借鉴国际上工伤预防的成功经验,提出推进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对策建议,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工伤预防发展之路。
李满奎[7](2014)在《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动过程中出现工作伤害的历史与人类劳动的历史一样久远,不过工作伤害的严重程度直到工业革命时期才凸现出来,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从历史角度考察,各国先后在这一问题上探索了不同的工伤救济途径,从最初的侵权法框架内的过错责任原则辅之以“三位一体的邪恶抗辩事由”,到雇主责任法对抗辩事由的限制,再到后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事实证明,侵权法无法为劳动者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雇主也为大量的诉讼和不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所困扰,双方就这一制度的变革达成了共识,建立在“历史大妥协”基础上的工伤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历史大妥协”构成了我们认识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起点。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工伤保险制度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大抵可以分为公共工伤保险、私人工伤保险以及公私混合型的工伤保险三种模式。根据公认的评价工伤保险制度的指标,即全面覆盖、对安全的鼓励提升以及有效的给付体系,对这三种工伤保险模式进行评价,会发现公共工伤保险即工伤社会保险模式具有明显优势,成为世界范围内占有绝对主导地位的工伤保险模式。源于德国的工伤社会保险模式的核心要素共有两项:法定保护和集体责任。前者是指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这一赔偿标准是确定的,不再受到劳动者的谈判能力、法官自由裁量等因素的影响,对劳动者而言更有保障;后者是指将单个雇主的工伤风险进行整合、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将工伤风险视为全体雇主的风险,由雇主的代表即工伤保险基金概括承受,这意味着赔偿的来源、偿付能力更有保障。这两项核心要素相互支撑、不可或缺,共同实现对劳动者的较高水平的保护。集体责任的制度设计意味着由雇主出资成立的“资金池”对经转移、积聚形成的工伤“风险池”进行消化。风险与保险的原理决定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安排要服从和遵守“大数法则”:在总体工伤风险稳定的前提下,资金的来源越广泛,“资金池”越大,对工伤风险的消化能力就越强。现代各国的实践表明,社会保险制度能够将集体责任的优势最大化:社会保险制度的广泛覆盖甚至是全覆盖的优势,使得雇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工伤保险基金出资,能够实现“资金池”规模的最大化;同时统筹范围内的雇主的风险也依法律规定当然转移至“风险池”,这符合工伤风险总体稳定的规律。社会保险之所以能够将集体责任的优势最大化,在于其法定性。在社会保险框架下,工伤保险基金由政府机构或者公共机构负责运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由雇主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参保关系,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理赔关系这两层相对独立的关系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公权力为后盾的管理与被管理、强制与非强制的关系。强制性贯穿于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全过程,对各当事主体即雇主、劳动者及工伤保险基金均发挥作用(因劳动者并不承担义务,故强制性在劳动者身上体现得不是很明显):在第一层法律关系上,雇主应当按照法律的要求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力和职责确保雇主履行义务;在第二层法律关系上,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作为行政机构的地位决定了它们要服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对这两层法律关系同时发挥作用,保障了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情况下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工伤保险一开始便被定位为社会保险,遵从法定保护和集体责任的原理,确立了强制性原则。但在具体制度安排上却背离了这种社会保险的定位:部分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保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违反申请工伤认定义务的用人单位要承担违反期间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制度安排使得我国工伤保险中存在大量的“自我保险”因素,并且还确立了社会保险因素向自我保险因素的单项转化机制,使得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沦为社会保险与自我保险的混合体,其所内涵的集体责任名存实亡。这也对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强制性无法在前述第二层法律关系意义上发挥应有作用,因为除了工伤保险基金外,用人单位也成了很重要的支付主体,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之间围绕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做法,使得强制性无法对用人单位发挥作用,出现了“强制不能”或者“强制失灵”的后果。由于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充分发挥集体责任的优势,更多的用人单位选择退出或者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尽管这样是违法的),又进一步影响集体责任的作用,强制性的要求也就成了一纸具文,恶性循环就此形成。我国的立法机关在认识到现有工伤保险制度的上述弊端的基础之上,采取了一定的改良措施,包括进一步强化现有制度的刚性和确立先行支付制度。第一方面的措施可以强化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赋予经办机构更多的手段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在工伤保险基金对未缴费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不负赔偿责任的现有框架下,经办机构根本没有动力和压力去动用这些手段;第二方面的措施力图在部分程度上恢复工伤保险的集体责任(仅先行支付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项目,用人单位仍然是重要的支付主体),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与现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直接冲突,使得这一制度根本起不到恢复集体责任的功能。上述改良措施是对现有体制的“小修小补”,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责任缺位、强制性不足的缺陷,这促使我们探寻新的改革思路。对我国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所进行的任何改革,应该跳出“就强制性谈强制性”的狭隘思路,协同采取相关的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应当致力于恢复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性质。首先,要理顺强制性工伤保险中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强制性在两层法律关系上均发生作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完全不受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影响。这一措施将斩断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社会保险因素向自我保险因素的单向转化机制,也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更有动力和压力去行使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督促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方能得到落实。其次,确立工伤风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概括承受的原则,取消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实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这一措施将从根本上消除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自我保险因素,回归社会保险的本色。集体责任机制重新确立,有利于从实体方面确保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既能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利益,又能解决前述“强制不能”的问题。最后,在上述两项措施的基础上,引入“诉讼禁止条款”,取消工伤职工因工伤起诉用人单位的权利和资格,这不会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获得确定的、有保障的赔偿;这是集体责任的应有之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意味着工伤风险转移至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之间就工伤问题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已经从根本上被消除,自然不存在诉讼的必要,这是用人单位应当享有的保护。“诉讼禁止条款”的引入能够从程序方面保障强制性工伤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贺春花[8](2012)在《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研究》文中提出随看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进入了工业社会,伴随着也产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事故产生的初期,通过民事责任进行救济,但是随着工伤事故的不断增多,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设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出现使得对工伤事故的救济出现了两种方式,即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该如何协调?这一直是我国学界争议的焦点。目前,我国立法对该问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司法中也产生诸多问题,这己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此课题的研究,厘清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从而有助于更好的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介绍了相关概念,明确了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适用时的表现形式和特征。两者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同时适用,即因用人单位过错引起工伤事故、同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和由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三种场合。进而对两种救济方式进行了比较,考察了对工伤事故救济的发展历程,本文将其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介绍,即单一的民事责任救济阶段、劳工灾害制度救济阶段以及工伤保险的社会化发展阶段。通过对发展历程的考察,可以看出,工伤保险责任源于民事责任,工伤保险制度的产生并没有完全否认民事法律对工伤事故的救济。所以,导致了两种制度对工伤事故共同救济的局面。继而分析了两种救济机制的差异,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各种机制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通过对多数请求权基本理论的介绍,从中得出对处理两者关系的启发。传统的请求权竞合理论以同一事实、同一责任主体为基础,而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主体不相一致,所以,关于两者的关系不能完全按照传统的请求权竞合的处理规则来解决。但是,我们可以借鉴请求权竞合理论中的审查思路来寻求处理两者的合理路径。第三部分通过对其他国家及地区对两者关系的处理模式进行介绍和评析,并从中得到启发。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替代模式、选择模式、兼得模式和补充模式。笔者以为,以上四种模式各有利弊,任何一种模式的选择,均要结合相关的实际情况,辅之以相应的配套制度。第四部分追溯了我国相关立法对两者关系进行规定的演变,整理了现行立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为研究方便起见,本文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并结合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介绍。对于现存问题阐述的基本思路是,从学界争议到立法缺陷再到司法弊端渐次予以展开。理论界对该问题一直争议颇多,笔者就几种主流观点予以介绍。另外,关于立法中的问题,笔者主要归结为三个方面即立法层次比较低,相关规定不统一并且缺乏可操作性以及地方性立法混乱。由于上位法的缺位、抽象使得在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的标准可循,从而导致司法实践巾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第五部分针对前述不足,从法的价值出发作理性思考,结合我国的基本状况,参考国外的相关做法,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根据工伤事故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三类进行分析,即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适用替代模式;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适用辅之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补充模式;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适用附带追偿权的补充模式。最后,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笔者建议提高立法层次、完善追偿权制度以及精神损害的救济措施。
陈金修[9](2012)在《建筑业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自从改革开放农民工群体出现以来,农民工工伤问题一直是引起我们关注的问题。随着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城市化程度的加快,建筑业一直处在国民经济发展的前列。作为主要的从业者,建筑业农民工工伤问题以及工伤权益保护问题成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问题。然而,由于建筑行业不规范的劳动用工,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加上自身知识的匮乏,政府、社会力量的相对不作为,农民工工伤维权问题一直危及农民工的生存和发展,也危及社会的和谐与进步。本文从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角度出发,总结国内外工伤处理及工伤维权的经验,以期就我国农民工工伤维权开辟一条有借鉴经验的新路子。本文从介绍农民工工伤权益相关的概念出发,介绍农民工工伤的事宜,介绍农民工工伤权益的相关内容,阐述目前农民工工伤及工伤维权的现状,从政府、用人单位、社会、农民工个人等方面概括农民工工伤维权难的原因。然后,就农民工工伤维权中的媒体力量、社会力量、官方行为以及农民工个人努力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其在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中的经验与不足。最后,在总结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构建农民工工伤维权的策略,即建设由行政力量、司法力量、社会力量、农民工个人参与的农民工工伤维权机制和促进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完善。
谭爱华[10](2012)在《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劳动者自身过错造成伤害外,还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侵权引发工伤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雇主在雇员因工受伤案件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该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那么,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护;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否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工伤职工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还能否申请工伤保险赔偿?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工伤事故民事侵权赔偿现状的研究为全文奠定基础,通过典型案例引入和相关法律规定罗列,进而分析工伤赔偿的归责原则,找出目前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对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两种赔偿制度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当今国内外对两种请求权竞合处理模式的不同观点,为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做铺垫。第三部分是全文的重点,通过对多种观点及司法现状的分析,提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制度完善方案。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方面试图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处理模式,具体而言,要区别用人单位对工伤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和是否有第三人存在过错,不同的情况可以使用不同的模式;另一方面讨论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或不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的救济;第三个方面,提出对用人单位或者第三人存在过错并且伤害较重的工伤事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探索。第四部分是结论。本文的主要观点是,笔者认为当劳动者遭遇职业伤害时,可享受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是因单位的过错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事故发生的,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对劳动者构成了民事侵权,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请求民事侵权赔偿。这样就出现了请求权竞合问题。权利人应该行使何种请求权,依何种程序保障自身权益,司法实践中应如何给予劳动者充分的救济,这是目前工伤案件中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筑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在目前的实际状况和法律体系下,寻找最优的模式或者模式组合,达到减少、减轻职业伤害对劳动者造成的影响的目的。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涉及民事侵权工伤事故典型案例和工伤事故赔偿现状的分析,探讨在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时况下,对受害职工得到工伤保险赔付后仍存在未能填补的损失应如何进行救济?当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伤亡职工及近亲属因为各种因素也未在1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过了1年期限对其权利受到的侵害应如何进行救济?文章希望通过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找到解决途径,为司法裁判提供一定的参照和借鉴。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概述 |
| 第一节 船员人身损害的界定 |
| 一、船员的定义 |
| 二、船员人身损害的内涵 |
| 第二节 船员雇佣关系的界定与辨析 |
| 一、雇佣关系的定义 |
| 二、船员不同雇佣关系辨析 |
| 第三节 船员雇佣关系中雇主责任的界定与辨析 |
| 一、雇主的定义 |
| 二、雇主责任的定义和立法沿革 |
| 三、雇主责任辨析 |
| 第二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
| 第一节 不同情形下船员人身损害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依据 |
| 一、雇主本人过失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 二、雇主的其他雇员过失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 三、第三人侵权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 四、雇主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 五、不涉及他人过失的工伤事故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 第二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责任基础 |
| 一、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责任性质 |
| 二、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
| 第三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现有免责事由的辨析 |
| 一、船员作为被害人之故意 |
| 二、不可抗力 |
| 三、船员自身的重大过失 |
| 第三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范围标准 |
| 第一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则 |
| 一、雇主责任的赔偿基本原则概述 |
| 二、雇主责任中物质损害赔偿的原则 |
| 三、雇主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 第二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范围标准 |
| 一、雇主责任的赔偿范围标准概述 |
| 二、雇主责任中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 |
| 三、雇主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计算 |
| 第四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在不同保险中的实现 |
| 第一节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义与差别 |
|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义 |
|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差别 |
| 第二节 雇主责任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的实现 |
| 一、赔偿责任主体 |
| 二、赔偿范围方面 |
| 三、救济程序方面 |
| 第三节 雇主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实现 |
| 一、赔偿责任主体 |
| 二、赔偿范围方面 |
| 三、救济程序方面 |
| 第四节 两种保险竞合情形下雇主责任的实现 |
| 一、两种保险产生竞合的情形 |
| 二、两种保险竞合情形下不同赔偿模式的分析 |
| 第五章 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明确雇主责任性质为特殊的竞合责任 |
| 第二节 雇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
| 第三节 对现有雇主免责事由的完善 |
| 一、取消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
| 二、认定船员自身故意及重大过失作为免责事由 |
| 第四节 建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补充和兼得混合模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第二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原因和类型 |
| 2.1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的内涵界定 |
| 2.1.1 工伤保险制度 |
| 2.1.2 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
| 2.2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的竞合原因 |
| 2.3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的竞合种类 |
| 第三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法规范表达及其缺陷 |
| 3.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与缺陷 |
| 3.1.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 |
| 3.1.2 对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规定的缺陷 |
| 3.2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与缺陷 |
| 3.2.1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规定 |
| 3.2.2 对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规定的缺陷 |
| 第四章 国外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考察 |
| 4.1 兼得模式 |
| 4.2 补充模式 |
| 4.3 替代模式 |
| 4.4 选择模式 |
| 第五章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在司法上同案不同判的具体表征 |
| 5.1 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类型 |
| 5.2 工伤保险补偿与用人单位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裁判 |
| 5.2.1 支持双重赔付型 |
| 5.2.2 支持补充赔付型 |
| 5.2.3 仅支持工伤保险补偿 |
| 5.2.4 特殊情形下支持侵权损害赔偿型 |
| 5.3 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案件的裁判 |
| 5.3.1 完全双重赔付型 |
| 5.3.2 有限双重赔付型 |
| 5.3.3 择一行使总额补差型 |
| 5.3.4 补充赔付型 |
| 第六章 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具体路径 |
| 6.1 厘清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
| 6.1.1 请求权基础不同 |
| 6.1.2 价值定位不同 |
| 6.1.3 适用原则不同 |
| 6.1.4 赔偿范围不同 |
| 6.2 以类型化方法调整竞合案件纠纷 |
| 6.3 完善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立法规范 |
| 6.3.1 坚持“三个原则”立法指导思想 |
| 6.3.2 明确补充模式救济标准 |
| 6.3.3 《侵权责任法》应以一般侵权行为看待工伤事故性质 |
| 6.3.4 修改和完善《人损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
| 6.4 统一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司法实践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科研成果清单 |
| 致谢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来源 |
| 1.2 研究背景 |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 1.5 本章小结 |
| 2 文献综述 |
| 2.1 合作治理相关概念及应用研究 |
| 2.2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研究 |
| 2.3 职业安全健康心理距离相关研究 |
| 2.4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 2.5 文献系统性评析 |
| 2.6 本章小结 |
| 3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基础 |
| 3.1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主体权力、行为、责任边界分析 |
| 3.2 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心理距离概念及结构分析 |
| 3.3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主体交互分析 |
| 3.4 本章小结 |
| 4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体系建构 |
| 4.1 关键研究变量的质性分析 |
| 4.2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理论模型构建 |
| 4.3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模型建构 |
| 4.4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模型建构与假设提出 |
| 4.5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综合模型建构 |
| 4.6 本章小结 |
| 5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相关研究量表开发与数据收集 |
| 5.1 研究量表的设计与开发 |
| 5.2 正式调研与样本情况 |
| 5.3 正式量表的检验 |
| 5.4 本章小结 |
| 6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交互实证分析 |
| 6.1 不同主体交互现状分析 |
| 6.2 交互主体心理距离亲疏分析 |
| 6.3 交互耦合分析 |
| 6.4 本章小结 |
| 7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机理实证分析 |
| 7.1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现状及差异性分析 |
| 7.2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及其驱动因素的相关性分析 |
| 7.3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直接驱动效应分析 |
| 7.4 心理距离的中介效应分析 |
| 7.5 环境因素的调节效应分析 |
| 7.6 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驱动模型变量关系假设检验 |
| 7.7 本章小结 |
| 8 心理距离视域下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系统仿真研究 |
| 8.1 心理距离视域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多主体系统仿真模型建构 |
| 8.2 多源类信息干预机制下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仿真 |
| 8.3 基于耦合强度的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仿真 |
| 8.4 基于主体差异的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仿真研究 |
| 8.5 本章小结 |
| 9 心理距离视域下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 9.1 多主体职业安全健康合作治理助推策略总体思路 |
| 9.2 基于主体心理因素的多主体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 9.3 基于情境因素的多主体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 9.4 基于多维心理距离的多主体合作治理助推策略 |
| 9.5 基于多主体交互耦合与自身行为促进助推策略 |
| 9.6 本章小结 |
| 10 研究结论与展望 |
| 10.1 研究结论 |
| 10.2 主要创新点 |
| 10.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作者简历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章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基础理论探析 |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概述 |
| 一、基本概念解读 |
| 二、人身损害救济的主要内容 |
| 第二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法理基础 |
| 一、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 |
| 二、个人主义与社会国家理念 |
| 三、效率与成本 |
| 第二章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社会保险制度为主 |
|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思辨 |
| 一、社会保险权语义分析 |
| 二、社会保险责任 |
| 第二节 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 一、侵权损害赔偿体系内部的革新 |
|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适用模式 |
| 三、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评价 |
| 第三节 我国工伤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 一、社会保险救济为工伤事故救济的首要举措 |
| 二、侵权责任法救济为第三人导致工伤的当然举措 |
| 三、商业保险为工伤事故救济的辅助举措 |
| 小结 |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商业保险制度为主 |
| 第一节 商业保险法治基本原理探析 |
| 一、商业保险概述 |
| 二、商业保险责任 |
| 第二节 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 一、责任保险之前的交通事故商业保险救济 |
| 二、交通事故领域的责任保险制度更迭 |
| 第三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 一、机动车交强险为救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首选 |
| 二、商业三责险的适用以侵权责任认定为前提 |
| 三、交通事故中排除适用社会保险及例外 |
| 小结 |
| 第四章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研究——以侵权责任法为主 |
|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观念 |
| 一、侵权责任法损害赔偿制度概览 |
| 二、损害赔偿责任体系构造 |
| 第二节 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理论研究 |
| 一、医疗事故与医疗责任归责 |
|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域外实践经验 |
| 三、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发展历程及其完善意见 |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事故损害救济分担模式实证研究 |
| 一、过错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 二、过错推定责任下的医疗事故损害救济 |
|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对医疗事故损害的救济 |
| 小结 |
| 第五章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的延伸与展望 |
| 第一节 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内部相互作用研究 |
| 一、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作用 |
| 二、责任保险对侵权责任法之影响 |
| 第二节 我国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前景展望 |
| 一、人身损害救济的分担型方案考察 |
| 二、人身损害救济分担机制改革重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之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 (一)现有研究成果 |
| (二)研究现状评析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职业安全权的多元解释 |
| 一、职业安全权的起源与基础 |
| (一)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
| (二)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 |
| 二、职业安全权的学理界定 |
|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思辨 |
| (二)职业安全权的涵义分析 |
| (三)职业安全权的特征解析 |
| 三、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价值透视 |
| (一)劳动权视域下的职业安全权 |
| (二)体面劳动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 |
| (三)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业安全权 |
| 第二章 职业安全权的构造解析 |
| 一、职业安全权的主体 |
| (一)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 |
| (二)职业安全权的义务主体 |
| 二、职业安全权的客体 |
| (一)客体一般理论之借鉴 |
| (二)本文的观点 |
| 三、职业安全权的内容 |
| (一)职业安全权的实体性权利 |
| (二)职业安全权的程序性权利 |
| 四、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 |
| (一) 前提性概念的解析 |
| (二) 职业安全权法益构成的一般理论 |
| 第三章 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 |
| 一、时间管控: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 |
| (一)工作时间的构成 |
| (二)工作时间之于职业安全权的意义 |
| (三)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现状分析 |
| (四)工作时间规则的完善 |
| 二、环境管制:工作场所设施的法律管理 |
| (一)职业安全设施的内容 |
| (二)职业安全设施管理义务的分配 |
| (三)职业安全设施的法律规制 |
| 三、权能发挥: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
| (一)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学理界定 |
| (二)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属性与价值 |
| (三)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效果 |
| 第四章 职业安全权的救济途径 |
| 一、职业安全权的工伤赔偿救济机制 |
| (一)工伤赔偿责任概述 |
| (二)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
| (三)我国工伤赔偿救济机制的完善 |
| 二、职业安全权的工伤保险救济机制 |
| (一)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历史演进 |
|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 (三)我国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 |
| 三、职业安全权的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
| (一)公益与公益诉讼 |
| (二)职业安全公益诉讼之合理性与可能性 |
| (三)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救济机制之构建 |
| 四、职业安全权的刑法保护机制 |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
| (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 第五章 职业安全权的前景展望: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 |
| 一、职场压力之管控 |
| (一)职场压力的界定 |
| (二)职场压力的影响 |
| (三)职场压力的控制 |
| 二、职场暴力之排除 |
| (一)职场暴力的含义 |
| (二)职场暴力的类型 |
| (三)职场暴力的法律规制 |
| 三、职场性骚扰之防治 |
| (一)职场性骚扰的界定 |
| (二)职场性骚扰的侵害客体分析 |
| (三)劳动法调整职场性骚扰的必要性 |
| (四)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中文文摘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工伤预防的相关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 第二节 工伤预防产生的必然性分析 |
| 第三节 工伤预防的相关理论 |
| 第二章 我国工伤预防的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的历史演变 |
| 第二节 我国工伤预防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
| 第三章 国外工伤预防机制的考察及其启示 |
| 第一节 德国工伤预防 |
| 第二节 日本工伤预防 |
| 第三节 加拿大工伤预防 |
| 第四节 美国工伤预防 |
| 第五节 发达国家工伤预防机制的启示 |
| 第四章 进一步推进我国工伤预防工作的对策 |
| 第一节 加快工伤预防的法律建设 |
| 第二节 加强工伤预防的安全生产管理 |
| 第三节 发挥工伤预防的经济调节功能 |
| 第四节 建立工伤预防的联动机制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选题的意义 |
| 二、 研究现状 |
| 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 四、 研究创新点 |
| 第一章 工伤保险制度的源与流 |
| 一、 侵权法的内部调试 |
| (一) 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
|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期 |
| 二、 从侵权法到工伤保险法的变迁 |
| (一) 德国工伤保险模式的诞生 |
| (二) 德国模式对欧洲、大洋洲的影响 |
| (三) 德国模式对北美洲的影响 |
| 三、 工伤保险制度的类型化分析 |
| (一) 公共工伤保险模式 |
| (二) 私人工伤保险模式 |
| (三) 公私混合型的工伤保险模式 |
| 四、 基于公认指标对工伤保险模式的横向比较 |
| (一) 广泛覆盖 |
| (二) 对安全的鼓励提升 |
| (三) 有效的给付体系 |
| 五、 结语 |
| 第二章 作为社会保险的工伤保险 |
| 一、 工伤保险何以成为第一项社会保险 |
| (一) 工伤事故风险的分配原理 |
| (二) 侵权法之外的替代保险机制 |
| (三) 社会保险被最先用来解决工伤事故的原因 |
| 二、 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 |
| (一) 社会风险的传统救济渠道 |
| (二) 经济危机与社会保险 |
| (三) 社会保险的核心特征 |
| 三、 社会保险的功能定位与价值取向 |
| (一) 社会保险是国家干预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 |
| (二) 社会保险具有财富再分配的功能 |
| (三) 社会保险根植于社会连带与互助共济的价值理念 |
| 四、 强制性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 |
| (一) 克服劳动领域的私权滥用要求强制 |
| (二) 社会保险权的内在逻辑要求强制 |
| 五、 结语 |
| 第三章 我国工伤保险中的“自我保险” |
| 一、 我国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险定位 |
| (一) 《劳动保险条例》时期 |
| (二) 《试行办法》时期及以后 |
| 二、 制度细节对社会保险定位的背离 |
| (一) 《劳动保险条例》时期 |
| (二) 《试行办法》时期及以后 |
| (三) 自我保险因素何以背离社会保险的定位? |
| 三、 自我保险向社会保险的“位移” |
| (一) 自我保险的危害 |
| (二) 自我保险向社会保险的位移 |
| 四、 自我保险因素对强制性的影响 |
| (一) 社会保险定位下的强制性 |
| (二) 自我保险与强制失灵 |
| (三) “位移”对强制性的影响 |
| 五、 结语 |
| 第四章 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 |
| 一、 责任保险的内在逻辑要求实行强制保险 |
| (一) 工伤保险是责任保险 |
| (二) 责任保险所依据的无过错责任要求实行强制保险 |
| 二、 如何进行强制 |
| (一) 强制用人单位参保 |
| (二) 正确处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 (三) 合理设置落实工伤保险强制性的措施 |
| 三、 工伤保险强制性的特点 |
| (一) 行政法定 |
| (二) 不同于其他强制保险的特点 |
| 四、 我国工伤保险强制性的缺陷 |
| (一) 强制性缺陷的表征 |
| (二) 贯彻强制性上的双重标准 |
| (三) 强制性缺陷的后果 |
| 五、 结语 |
| 第五章 强制性的实体保障:集体责任 |
| 一、 工伤赔偿“私人支付”的产生 |
| (一) 自己责任与私人支付 |
| (二) 替代责任的出现与私人支付的式微 |
| 二、 “历史大妥协”及集体责任 |
| (一) 寻求工伤风险社会化分摊的尝试 |
| (二) “历史大妥协”及集体责任的确立 |
| (三) 集体责任的内涵 |
| 三、 我国工伤保险的集体责任:现状与尝试 |
| (一) 现状分析 |
| (二) 回归集体责任的尝试:先行支付制度 |
| (三) 先行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 |
| 四、 对回归集体责任的尝试的评析 |
| (一) 垫付性先行支付的缺陷 |
| (二) 保险性先行支付的缺陷 |
| (三) 垫付性先行支付与保险性先行支付之间的冲突 |
| 五、 完善我国工伤保险集体责任的建议 |
| (一) 实现工伤保险对工伤风险的概括承受 |
| (二) 理顺先行支付的内部、外部的关系 |
| 六、 结语 |
| 第六章 强制性的程序配套:“诉讼禁止条款” |
| 一、 劳动法中的“私人起诉权” |
| (一) 劳动关系的民法调整及“私人起诉权”的兴起 |
| (二) 劳动关系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及“私人起诉权”的式微 |
| 二、 历史大妥协及“诉讼禁止条款” |
| (一) 历史大妥协与“诉讼禁止条款” |
| (二) “诉讼禁止条款”的内涵 |
| 三、 “诉讼禁止条款”在我国的实践 |
| (一) “诉讼禁止条款”的现状考察 |
| (二) 二元化的工伤纠纷解决机制 |
| 四、 “诉讼禁止条款”的完善 |
| (一) 公平与效率:“诉讼禁止条款”的价值承载 |
| (二) “诉讼禁止条款”与强制性 |
| (三) 对“诉讼禁止条款”的重塑 |
| 五、 结语 |
| 余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关系概述 |
| 第一节 两种请求权关系的基本理论 |
| 一、相关概念 |
| 二、两种请求权同时适用的情形 |
| 三、两种请求权同时适用的特征 |
| 第二节 工伤保险补偿机制与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比较分析 |
| 一、两种机制的联系 |
| 二、两种机制的差异 |
| 第二章 请求权竞合理论对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启示 |
| 第一节 请求权竞合理论介绍 |
| 一、法条竞合论 |
| 二、选择竞合论 |
| 三、请求权竞合论 |
| 四、请求权聚合论 |
| 第二节 对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启示 |
| 一、竞合抑或聚合之质疑 |
| 二、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思路 |
| 第三章 其他国家及地区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模式考察 |
| 第一节 其他国家及地区的解决模式介绍及评析 |
| 一、替代模式 |
| 二、选择模式 |
| 三、兼得模式 |
| 四、补充模式 |
| 第二节 对我国解决两种请求权关系的启示 |
| 一、从实际情况出发寻求合理的解决模式 |
| 二、辅助性机制的设置有利于协调两者的关系 |
| 第四章 我国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立法沿革及现存问题 |
| 第一节 立法沿革 |
| 一、两种请求权适用关系的发展历程 |
| 二、从两者适用关系的演变探求发展方向 |
| 第二节 我国学界对两种请求权适用关系的争议与评析 |
| 一、两种请求权适用关系之学说介绍 |
| 二、两种请求权适用关系之学说评析 |
| 第三节 我国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立法缺陷 |
| 一、立法层次比较低 |
| 二、法律规定不统一并缺乏可操作性 |
| 三、地方性法规混乱 |
| 第四节 我国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司法弊端 |
| 第五章 我国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关系的完善建议 |
| 第一节 协调两种请求权关系的法律价值考量 |
| 一、公平价值 |
| 二、效率价值 |
| 第二节 明确处理两种请求权关系的适用模式 |
| 一、用人单位无过错时适用“替代模式” |
| 二、用人单位过错时适用辅之以惩罚性制度的“补充模式” |
| 三、第三人侵权时适用附带追偿权的“补充模式” |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
| 一、提高立法层次 |
| 二、扩大追偿权的适用范围 |
| 三、精神损害的救济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论文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1.1 论文选题的背景 |
| 1.1.2 论文选题的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外工伤事故中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研究综述 |
| 1.2.2 中国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综述 |
| 1.2.3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研究的评述 |
| 1.2.4 本文的研究工作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思路 |
| 1.3.2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点 |
| 第2章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综述 |
| 2.1 农民工工伤概述 |
| 2.1.1 农民工工伤表现、分类 |
| 2.1.2 农民工工伤危害 |
| 2.2 农民工工伤权益及其保护 |
| 2.2.1 与农民工工伤权益有关的概念界定 |
| 2.2.2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制度与机制 |
| 2.3 农民工工伤保险情况概述 |
| 2.3.1 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
| 2.3.2 参加商业保险情况 |
| 2.3.3 无保险情况 |
| 2.4 理论基础 |
| 2.4.1 机制设计理论 |
| 2.4.2 劳动权保护理论 |
| 第3章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及其建设 |
| 3.1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 |
| 3.1.1 工伤保护工作体系 |
| 3.1.2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的具体方式 |
| 3.1.3 权益保护的操作流程 |
| 3.2 农民工工伤权益机制建设 |
| 3.2.1 工伤维权制度机制建设的进程 |
| 3.2.2 工伤权益保护机制产生的效果与影响 |
| 第4章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的运行 |
| 4.1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运行的表现 |
| 4.1.1 媒体介入 |
| 4.1.2 社会力量调解 |
| 4.1.3 官方政府仲裁、诉讼机构 |
| 4.1.4 农民工个人交涉 |
| 4.2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运行效果分析 |
| 4.2.1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的经验 |
| 4.2.2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 4.2.3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出现问题的原因 |
| 第5章 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的建议 |
| 5.1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
| 5.1.1 工伤保险内容方面 |
| 5.1.2 工伤保险实施机制的强化 |
| 5.2 “四位一体”联动式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构建 |
| 5.2.1 政府行政力量的参与 |
| 5.2.2 司法力量的参与 |
| 5.2.3 社会力量方面的工作 |
| 5.2.4 农民工个人方面 |
| 5.2.5 用人单位的工作 |
| 5.3 联动式农民工工伤权益保护机制的实现 |
| 5.3.1 加强权益保护机制的基础建设 |
| 5.3.2 强化联动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水平 |
| 5.3.3 强化权益保护机制的行政指导 |
| 5.3.4 实现农民工异地联动维权 |
| 第6章 结论 |
| 6.1 基本认识 |
| 6.2 研究不足和继续研究的建议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1. 工伤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现状 |
| 1.1 涉及民事侵权的工伤事故案例 |
| 1.2 工伤事故中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法律适用 |
| 1.3 工伤事故赔偿的归责原则 |
| 2.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 2.1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内容比较 |
| 2.2 我国采取何种模式及其理由 |
| 3.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制度完善 |
| 3.1 建立合理的竞合处理原则 |
| 3.2 用人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或不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的救济 |
| 3.3 关于工伤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思考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