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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安乐死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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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闻瑶[1](2021)在《我国预先指示制度构建研究》文中认为医学的进步让更多重症患者得以依靠维生治疗等医疗措施延长生存期,但这种寿命的延长往往伴随着尊严感受的降低和持续的生理痛苦。实践中陷入末期疾病状态的患者大多已丧失医疗决定能力无法依靠知情同意制度实现医疗自主权。预先指示作为一种自然人在具有医疗决定能力时为自己日后医疗事务作出安排的文件有助于维护患者医疗自主权和生命尊严。目前我国对预先指示的学术研究大多停留在描述性研究,法学领域对制度具体规则的研究较少。尽管我国已有预先指示和安宁疗护的实践,但存在着实践与立法脱轨的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关于临终患者医疗决定的现行立法也具有明显局限性,主要表现为医疗家庭主义限制了患者自主权、意定监护无法在患者医疗决定领域发挥作用和患者医疗替代决定的主体顺位不明确。此外,严峻的老龄化也对临终医疗立法改革提出了要求。本文从案例出发揭示了我国存在建立预先指示制度的需求。在区分预先指示与安乐死等相关概念后,文章通过对完整自主权和先前自主权理论等理论的阐述论证了我国构建预先指示制度的正当性。针对我国患者医疗决定领域的立法现状,文章总结了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比较研究法、案例分析法、跨学科研究方法对比分析了新加坡、韩国、美国的预先指示立法,将预先指示的订立、撤销、执行等方面的立法模式进行分类整理;总结美国昆兰案和布伦达案在法律救济层面的经验;借助医学知识分析人工插管对患者的影响;最终针对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构建预先指示制度可采的立法建议。我国应进行生前预嘱立法,患者订立、撤销预先指示应以意思能力为标准;订立预先指示应为要式行为;撤销则为不要式行为;预先指示的执行应以患者患法定疾病为前提;立法应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供责任豁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执行预先指示应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医疗机构执行预先指示的同时应负有姑息治疗义务;预先指示的格式范本应提供孕妇选择权条款;营养支持应纳入可供执行的维生医疗范围。我国还应赋予意定监护人代作患者医疗决定的资格并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此外,立法应明确医疗替代决定主体的决策顺位即意定监护人优先于其他近亲属,其他近亲属依现有的法定监护顺位代做决定。

宋莉娟[2](2021)在《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及其课程设置研究》文中提出目的死亡教育是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死亡、看待死亡,利用医学死亡知识服务医疗实践和社会的教育。医学生是死亡教育的先行者,未来也是与濒死患者接触最多的照护者。医学生获取死亡教育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不仅影响个体对死亡的认知、态度和应对,也直接和间接影响着其对照护临终患者的态度,乃至临终患者及家属的生命质量。死亡相关课程是普及性和专业性死亡教育的最有效形式。然而我国死亡教育仍处于起步阶段,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实践极少,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课程体系。本课题旨在以医学院校本科生为研究对象,以医学院校本科生学情特点为基础,通过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的比较研究,以课程设计相关理论为指导,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并通过教育实验验证课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完善课程,从而为我国医学院校死亡教育开展推广提供相应的课程指导和实施参考。方法1.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的调查分析:采用大样本横断面调查性研究了解上海市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态度与死亡教育态度的现状及影响因素;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的影响路径及各路径的影响效应,构建基于学情背景特点的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模型。2.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的比较分析:采用比较研究法分析目前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开展情况。从课程目标、性质、授课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时数、教学师资以及课程评价等比较要素进行比较研究。3.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的课程设计:采用课程设计理论设计课程,以泰勒目标模式为课程设计的基本理论框架,选择布卢姆目标分类理论进行课程目标分类,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进行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评价的借鉴;结合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比较分析结果和我国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分析结果,进行我国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标准设计,包括课程性质及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时分配及教学评价等基本要素,采用Delphi法专家咨询论证课程的关键要素,最终确定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标准。4.《死亡教育》课程的实施评价:采用教育实验方案评价课程效果,通过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混合研究设计对形成的《死亡教育》课程标准进行效果评价,研制实验测评工具。对实验组和对照组学生分别进行单组前后测分析和比较分析,了解两组学生在死亡相关知识、照顾临终患者态度以及死亡应对能力的课程前后变化及两组间的区别;对实验组学生进行半结构式个人访谈,了解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收获与改变,以及对课程的评价和建议。结果1.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分析结果:医学院校本科生对死亡教育态度得分3.739±0.575。死亡教育态度模型路径分析结果显示:性别、年龄、家中谈论死亡的情形、临终患者接触经历、对死亡教育的了解共5个外因变量,死亡态度、死亡焦虑以及照顾临终患者态度共3个中介变量。其中医学生年龄、照护临终患者的态度、死亡态度、死亡焦虑均对其死亡教育态度具有直接影响,性别、对死亡教育的了解、临终患者接触经历、家中谈论死亡情形分别通过中介变量对其死亡教育态度具有间接影响;另外年龄、死亡态度和死亡焦虑既有直接影响也可以通过中介变量产生间接影响,所以路径均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2.国内外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比较结果: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主要面向非实习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课程目标多以认知、情感、动作技能三个领域设定;课程内容集中于死亡与死亡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临终照护知识与技术、濒死与死亡应对,但各国的侧重点不同;理实融合教学法是死亡教育课程的主要教学策略,其中临床实践的体验式教学是应用最多的实践教学方法;课程学时数与课程内容相一致,各国差异较大;师资队伍以多学科教学团队为主;课程评价以量性评价与质性评价相结合方式。3.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设计结果:以泰勒的目标模式为指导设计形成的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标准,包含课程性质及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时分配及教学评价等基本要素。课程目标包括认知、情感和动作技能领域3个维度共计17个项目;教学内容紧密围绕死亡与死亡教育展开,涵盖死亡与死亡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临终照护知识与技术、濒死与死亡应对3个主题8个章节27项内容。采用了多种教学方法。课程共计24学时,其中理论10学时实践14学时。4.《死亡教育》课程实施评价结果:教育实验定量研究结果显示:(1)课程实施前:实验组与对照组学生在死亡相关知识认知、照顾临终患者态度以及死亡应对能力三个维度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2)课程实施后:(1)死亡教育相关知识方面,《死亡教育》课程后实验组学生大部分项目准确率得分显着高于实验前,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课程后实验组学生各项目准确率得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2)照顾临终患者态度方面,实验组学生在课程前后照顾临终患者态度得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实验组与对照组学生课程后的照顾临终患者态度得分差异也无统计学意义(P>0.05);但针对患者家属的关怀态度维度得分在实验组干预前后比较和实验后组间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3)死亡应对能力方面,实验组学生在课程前后死亡应对能力得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实验组与对照组学生课程后的死亡应对能力得分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教育实验质性研究结果总结归纳出8个主题25个亚主题:(1)个体收获与改变方面,包括死亡认知的深入、死亡态度的改变、死亡应对能力的提升、延伸思考共计4个主题11个亚主题。(2)对课程的评价与建议方面,包括课程的优点、课程存在的不足、自我表现评价、对课程的建议共计4个主题14个亚主题。结论1.我国医学院校本科生对死亡教育总体持积极和肯定态度,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死亡教育课程设置应从低年级开始,定位为具有医学院校特色的通识拓展课程,充分考虑学习对象的死亡相关背景经历。2.我国死亡教育缺乏系统化、标准化的课程体系,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设置应符合国情和授课对象学习特点,充分重视体验式教学方法的实践应用,促进多维课程评价。3.形成的死亡教育课程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和学习对象的学情。包含普适性死亡教育和专业性死亡教育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强调学生的主动学习,注重体验式教学的应用。4.死亡教育课程能够改变学生对死亡的认知,提升学生的死亡应对能力,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死观、生活态度和职业态度,对学生今后的个人成长和专业发展具有重要帮助;学生对课程评价较高,对课程的建议对后续课程的完善修订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也为我国死亡教育的发展推广提供了参考。

卢萍霞[3](2020)在《论生前预嘱制度》文中研究指明自上个世纪开始,医疗技术迅猛发展使人类生命大幅延长,同时也带来巨大争议。为回应人们医疗自主理念,生前预嘱随之产生。生前预嘱是个人在自己具有医疗决定能力时,针对未来临终状态所希望的拒绝或者获得何种医疗行为的预先决定。生前预嘱为患者在将来丧失意思能力时仍能主导自己的医疗事务提供了路径,体现了尊严死法理。作为一项对自我医疗事务的预先规划,生前预嘱与遗嘱、尊严死、安乐死、预先指示等概念既有联系,又存在显着差别。生前预嘱制度起源于美国,在发展过程中,生前预嘱制度曾陷入与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相冲撞、与医学伦理相冲突、受到生活伦理观念阻滞,难以确认患者真实意愿等困境。尽管面临众多困境,生前预嘱制度的发展并未就此停滞不前,反而通过一系列司法和立法实践,明确其具有法律正当性和伦理正当性从而冲破困境,最终发展成为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该制度随人权观念的兴盛,开始波及欧洲、亚洲、澳洲等国家和地区,在世界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我国港台地区通过不同方式赋予生前预嘱制度法律效力,我国大陆地区的生前预嘱尚处于探索阶段,仅存在理论探讨和民间实践,尚无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我国老龄化现状严峻和医疗矛盾突出的情形都对生前预嘱制度提出需求,且我国法律法规中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规定的条文为生前预嘱的立法提供可能。通过比较借鉴域外对生前预嘱制度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从生前预嘱的成立、生效、变更和撤销、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设计我国生前预嘱制度的具体规则。

刘文豪[4](2020)在《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临终关怀又称安宁疗护,是一种新兴的医疗护理模式。针对的群体主要是终末期患者,为其从生理和心理层面进行照料和疏导。其理念不再是为延续患者的生命,而是尽可能减轻患者痛苦使其更有尊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相较于安乐死,临终关怀的护理模式无疑更为缓和且更能为人所接受。目前临终关怀在我国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相关立法仍处于缺失状态,现已出台的相关文件较为笼统,未能真正从制度上规范其运作方式,可操作性也有待商榷。而且司法实务中的相关典型案例也寥寥无几。为此,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细则并扩充典型案例来为相关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依据或参考。临终关怀的服务不具有强制性,需要权利人进行选择。这在本质上会涉及到生命权的选择问题。抛开生命质量问题不谈,临终关怀撤除积极治疗的医学手段和措施有放弃生命之嫌,这一点与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相类似。但是考虑医疗水平、道德体系等多方面因素,与安乐死相比,临终关怀无疑更适合我国国情.另一方面,因其服务对象的独特性,在临终关怀选择的环节中可能涉及特殊的刑事法律问题,特别是当生命权的个人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之间产生冲突时,应当说个人决定权更需要得到保护。此外,需要梳理患者、家属以及医护人员等不同角色在临终关怀乃至生命权的选择上所发挥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防范相应法律风险。一旦开展临终关怀,照护人员的职业技能素养则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临终关怀的质量和水平。我国刑法专门针对医疗资质的相关问题设立了非法行医罪,禁止没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人从事医疗活动,但如何认定行为主体是否符合刑法范畴上的“医生执业资格”,在理论上也具有争议,存在多种学说。相较而言,“单证说”更为合理。同时,需要对实务中行为人的医疗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明晰与界定,并对临终关怀患者的护理中使用强镇痛药等管控药物的处方行为进行分析,探讨行为人是否具备这类资质以及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而且,临终关怀的服务模式又决定了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护理人员。近年间,国内医学界呼吁国家出台相应法规赋予护士一定的处方权,虽然现在仍未将护士纳人合法行医的主体范畴,但赋予护士处方权对于临终关怀等一类医疗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在完善法律机制的基础上保障并发展护士的处方权。此外,临终关怀照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刑事法律问题有其自身特点,其中以医疗事故罪为典型罪名。一方面,针对复杂多样的医护方式和手段,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对涉及临终关怀服务中的罪名进行甄别和认定,并厘清刑事与非刑事之间的边界问题。另一方面,实务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量刑特点为法定量刑幅度较小、上限较低且法定刑种类较少,需要剖析当前法定量刑特点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并探究其深层次原因。同时,建议将医疗事故罪这一业务过失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予以适当提高,以此来增强刑罚适用的伸缩性,并结合临终关怀模式的特殊性,提出增设罚金刑等举措以丰富法定刑种类。

展鑫[5](2020)在《安乐死合法化研究》文中指出自安乐死出现伊始,便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极大的争议。正因其横跨法律、医学等多个学科,才会引发如此争论。目前,安乐死在我国仍处于不合法的地位。但是,司法机关对于这类案件的尺度掌握并无统一标准,有的判决认为其情节显着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有的判决则认为应按故意杀人罪从轻处理。一方面,是司法机关的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变得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绝症患者开始寻求安乐死,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有调查显示,近三十年来,几乎每年的人大会议都有代表提议将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说安乐死合法化已到了应当提上日程的时候。从宪法层面讲,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在于公民是否有决定死亡的权利。生命权是我国宪法隐含的一项权利,其对应人的一生各个阶段可细化为出生权、生存权、死亡权三项权利。安乐死是死亡权的实现,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并非遏制患者实现这项权利,而是通过立法、执法等方式使这项权利在实现的过程中规范化,防止第三人非法侵犯患者的权利。结合域外安乐死的立法经验及我国实际情况,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应当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在申请人资格、审核与执行程序等方面也要严格限制,同时要通过行政监督、刑事司法程序等保障措施严格限制安乐死的滥用。

郜星涵[6](2020)在《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安乐死制度由来已久,世界各国的学者与立法者也纷纷呼吁安乐死合法化,但即便是处于立法前沿的美国而言,对于安乐死的态度仍十分保守,并未全面放开,仅在部分州中进行了安乐死立法。目前为止,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屈指可数,世界安乐死立法的未来发展仍任重而道远。我国研究安乐死已有数十年之久,并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公众对安乐死的认知也有了明显提升,对安乐死的诉求呼声也越来越高,安乐死已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不可逃避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安乐死立法仍存在诸多困境,从理论支持到现实实践仍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为此应积极寻找解决之道。本文梳理了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扫清安乐死立法的现实阻碍,并提出安乐死立法的构想,期望为我国安乐死立法工作带来一定的理论充实。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安乐死的概念着手,在不同观点的基础上介绍安乐死定义,并详细说明了国内外关于安乐死的研究成果,以此作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诠释了安乐死的概述,对安乐死的概念展开陈述,并区分了安乐死与其他死亡方式的不同,第三部分为我国安乐死发展的不同阶段及立法困境,将我国安乐死发展阶段划分为起始阶段、摸索阶段以及发展阶段,并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立法在道德、医疗与法律方面的困境。第四部分对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了论证,以此对应安乐死立法困境,提供法理支撑。第五部分对我国安乐死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主要包括安乐死的特别立法形式、具体设计、实施程序规范以及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旨在促进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为保障有安乐死诉求的绝症患者的人格尊严与生命质量,提供法律依据。

李卫卫[7](2020)在《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2019年6月19日开始生效实施的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是当今最新的积极安乐死法案,是迄今为止关于安乐死在法律的实体和程序方面规定最为详细的法案。笔者详细翻译了维多利亚州的自愿协助死亡法案,为探讨安乐死问题提供了新的法律参考。本文首先概括介绍了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立法进程,并分析了立法背后的原因。其次,详细介绍了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内容:获得自愿协助死亡的条件限制、自愿协助死亡的申请和许可证制度、自愿协助死亡的获得和监督、自愿协助死亡的审查委员会制度、关于犯罪的界定和相关法律的修订。然后,结合其他国家的安乐死立法和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总结了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在法律移植方面的立法经验,并且分析了该法案的立法缺陷。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最新性和系统性值得称赞和学习,但并不是其他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可以生搬硬套地拿来照抄,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要注意结合本国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成熟的立法条件是自愿协助死亡法案在维多利亚州生效和实施的基础:如优厚的经济基础、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系统的医疗保障体系、高水平的姑息治疗条件、完备的法律体系、先进的社会价值观念等。而我国是一个地域差异很大的多民族文化融合的人口大国,目前我国的人均经济水平不高,医患矛盾突出,变革社会观念困难,安乐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大争议,实现安乐死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鉴于我国当前经济文化现状,大规模全方面地进行安乐死立法和实施,难免过于莽撞,目前我国不宜进行安乐死立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根据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可分为两个阶段予以考虑:第一阶段:待条件初步成熟后,采取特殊减轻的处理模式;第二阶段:待条件充分成熟后,仍然要谨慎对待,采取试点推进的方式。在试点地区立法的具体内容方面,一定要明确限定适用条件,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制定严格的各种监督条款,严格界定法律责任。

陈希[8](2019)在《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文中认为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ity review)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审查、裁决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Madison),联邦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在此案的判决意见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及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随后,美国通过对1816年“马丁诉亨特尔的租户案”(Martin v.Hunter’s Lessee)和 1821 年“柯恩斯诉弗吉尼亚州案”(Cohens v.Virginia)的判决,形成了州法院审查州立法的权力。通过法院判例法,美国建立起以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力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成为联邦宪法的最终解释者。美国的违宪审查权属于司法机关,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是以保证宪法不被违反为目的,由司法机构对立法、行政机构的行为加以审查和修正的制度。美国的违宪审查要求法院进行具体案件的个案审查,在审理过程中附带进行对法律违宪的审查判断。由此可见,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历史久远,意义重大。世界上各个国家在宪法实施制度中依据本国国情,纷纷建立起相应的宪法监督机制,进行违宪审查,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研究和讨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体现了当代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理论发展需要。随着全球化的步伐在国家的各个层面上的逐渐深入,全球各国法律共同体融合,呈现出宪法全球化背景,包括立宪的借鉴、修宪、宪法解释对外国法和国际法律的参考。而且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人权保障被世界各国广泛关注,各国宪法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是共同宪政理想的成果,这是一国宪法解释中参考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基础。美国的成文宪法历史久远,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在美国的实践也能追溯到美国建国初期,可以说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已经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传统,并且这一传统延续至今,在当代一些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频繁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大法官援引了西方文明史、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以及联合国人权条约等推翻了美国宪法先例和州法,扩张了宪法解释。不过,当代美国国内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趋势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很多学者甚至开始质疑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的正当性。因此,即使美国在合宪性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实践比较丰富,当代美国宪法制度却成为国内宪法判决中引用国际法的一种消极代表。由此可见在宪法理论领域,以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为脉络,可以体现出美国在宪法与国际法之关系处理问题上的衍变过程。面对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宪法理论研究需要打破壁垒,宪法领域也出现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互动,这就需要各个国家明确国际法在国内应当发挥何种作用和什么样的法律效力,而美国宪法和违宪审查中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方法和态度极具特点,具有研究讨论的理论价值。从实践角度出发,在全球化影响的大环境下,违宪审查不能闭门造车,需要打开国门,借助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实践发展丰富自己的理论和制度。一方面,我国在民事诉讼程序、刑事法律领域中一经有对国际条约和惯例的接纳,但是目前宪法尚未明确有关国际法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完善过程中,美国经验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如何明确国际法在我国的地位、如何面对全球化的人权保障与国内宪法制度等问题。这有利于未来保证我国缔结的条约和认可习惯国际法的效力实现,有利于通过宪法保持国际法的一贯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另一方面,美国的宪法制度特点鲜明,在援引外国法的方式中也极具代表性,美国宪法制度采取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中心,借助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美国联邦宪法,研究在国际化背景下美国的宪法解释援引现象,可以帮助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积累面对全球化时代背景的经验和违宪审查的技术经验,积极对待其他国家的文明成果本文正文部分第一章介绍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首先梳理了美国宪法中国际法的概念的历史渊源,指出国际法概念的含义深受布莱克斯通国际法理论影响,国际法概念的称谓来自边沁的理论。其次,美国联邦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国内法效力,在判例法中树立了国际法高于州法的法律地位。其中国际条约在美国受到国会与总统间在缔约权上的权力制衡的影响,造成国际条约在美国国内的实际效力不断减弱,国会通过条约的批准权限制条约的缔结。在司法领域,法院通过司法审查树立了条约的自动执行制度及后法优先制度,并据此进一步限制生效的国际条约在国内的效力。再次,美国宪法判例明确习惯国际法属于普通法的一部分,以及国内法律与习惯国际法冲突时习惯国际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法官借助外国法援引论证习惯国际法,在海盗、战争、捕获品等国际问题上以习惯国际法为依据。最后从判例法角度出发,分析《外国人侵权法》中美国法院司法管辖权的发展及其实践中的影响。第二章介绍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外国法援引起到解释说明、强化论证的作用美国宪法的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援引的外国法渊源包括案例、法条、专家意见、调查报告等。美国大法官曾在奴隶制宪法判例中援引英国奴隶制度、英国奴隶纠纷判例、格老秀斯等国际法着作论证自己的观点。在最低劳动时间有关的经济权利判例中,产生了以布兰代斯摘要为代表的援引外国法的方式,这一方式非常重视其他国家的专家意见及社会科学调查数据,外国法援引从实证角度帮助法官论证观点。美国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形成了以外国法援引为主题的争论,以斯卡利亚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的辩论为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内部形成支持援引和反对援引的不同意见。这一争论不仅出现在法庭上,而且还蔓延到学术领域和政治领域。反对援引的学者和法官大多从原旨主义、民主主权问题、民族主义和国际反向多数出发,反对外国法援引。争论的焦点主要为能否援引外国法论证没有明确国内共识的主张,另一个焦点问题为如何正确援引。第三章介绍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外国法,尤其是英国普通法及学者观点的援引帮助美国形成明显而即刻危险的判断标准,将明显而即刻标准发展到实质紧急影响程度;通过援引和分析英国普通法,美国法院确立了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给予新闻机构言论自由的扩张解释;从美国移民国家的实际出发,通过援引外国法,美国法院发展了英国普通法中关于淫秽的定义,确立了美国淫秽出版物的标准;援引外国法还直接推动了美国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在关于结社自由的判例法中,少数意见大法官依据英国干预公民结社的立法历史及影响警示美国法庭,重视公民的结社自由;援引外国法还帮助大法官对竞选献金进行规制;法官借助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形成了美国宪法中宗教自由界限。第四章介绍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八修正案禁止酷刑的规定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在第八修正案判例法中发展出不断进步的文明标准理论,这一标准要求结合文明国家的实践判断什么是酷刑。另外,二战后美国法院展开了对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探索,这一过程中外国法和国际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比如在强奸犯死刑适用问题、限制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死刑问题及智障者死刑适用问题上,法官援引国际条约、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等论证了限制适用死刑的人类社会道德的普遍性。第五章介绍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第十四修正案中正当程序的规定都是直接来自英国法律,但是美国并没有盲目学习英国普通法,联邦最高法院从正当程序理论基础上发展出实质正当程序等。美国不仅丰富发展了英国宪法理论,还充分体现了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以及法院在美国权力制衡结构中的重要地位。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分别在妊娠终止选择自由的界限、界定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同性性行为自由的确立及形式被追诉人的权利等问题上,帮助大法官解释第十四修正案的含义。第六章介绍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首先文章强调美国大法官在解释宪法时所参考的法律渊源具有开放性,美国宪法解释倾向实质性解释,这是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条件。其次文章分析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提出主张文本主义或原旨主义的大法官倾向引用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学理论解释宪法,而主张实用主义解释理论的大法官倾向引用国外实证研究的结论、数据以进行利益权衡的分析方法,以道德哲学主义分析为主的大法官倾向从自然法出发,援引西方自然法理论、世界宗教、道德等论证观点,从道德层面进行宪法解释。最后,本文认为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体现在合理援引标准的理论探索及援引类型化理论两个方面。其中合理援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所援引的国际法或外国法体现了普遍共识、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用是被用来解释美国宪法中尚不清晰的问题、援引的外国法在宪法解释中的效力是不具有约束力的说服性渊源。另外,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的类型化研究角度不同,按照援引产生的作用可以将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借鉴经验型援引、论证世界道德标准型援引、借用推理逻辑和材料的援引、追溯历史型援引。通过分析美国宪法判例中所援引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本文得到以下结论:其一,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的法律地位不容忽视,建国初期为了保证政权的稳定,美国联邦宪法给予国际法等同于国内联邦法律的地位,并且借助判例法确立了国际法约束州法的宪法规则,同时巩固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美国还借助宪法对国际法地位的规定扩张了法院的管辖权,从司法角度实现国会的政治主张,比如以《外国人侵权法》为基础,美国形成的长臂管辖理论,并频繁干预外国政府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社会上引起了很大争议。其二,英国普通法对美国宪法产生重要影响,美国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的历史体现出美国从英国法经验出发结合自身不断发展美国宪法理论,大法官对某些宪法条文的理解从照搬英国普通法到批判的继承,放弃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通过司法解释丰富了美国宪法保障的含义。其三,外国法援引帮助美国大法官形成了判断人类社会文明共识。大法官援引外国法材料论证了未曾被清晰证明的社会共识,用社会共识的普遍性论证大法官违宪审查中的主张。如果追溯美国建国初期,法官在寻找某种习惯国际法时会频繁援引外国法,论证该习惯国际法的存在并在审判中进行适用。这也是一种寻找人类社会共识的方式。其四,美国违宪审查理论研究已经实现了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理论化,比如针对合理援引的标准的探索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的类型化研究。其五,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在美国违宪审查的宪法解释理论中频繁出现,运用不同解释理论的大法官会选择援引不同类型的外国法渊源。总之,在大法官希望扩张解释宪法时,也是援引外国法和国际法发挥重要影响的场合,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推动了美国宪法解释的发展,帮助美国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拘泥于形式的框架。美国宪法解释理论和解释方法的发展变化过程体现了大法官在形式主义与实质主义之间,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平衡。通过对美国违宪审查制度中大法官借助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研究,借助案例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文章形成的创新点包括:第一,本文选择了从援引国际法和外国法解释宪法这一新的研究角度分析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讨论美国宪法理论的特点。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并不属于引人关注的研究对象,但是从美国宪法理论发展中它是一种极具美国宪法特色的、也能够体现美国宪法理论热点的研究领域。研究对象中不仅研究援引国际条约,还考虑习惯国际法。而在研究外国法援引时,不仅讨论各国法律还将英国普通法作为重点讨论。第二,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发现以下几点内容:其一,国际法在美国宪法的地位发生着不断变化,并未真正体现联邦宪法中规定的至上法律的地位。其二,外国法历史上被视为寻找习惯国际法的重要的资源,而在当代成为对美国论证形成国内共识、推进美国国内道德标准进步等领域有着重要的论证作用。其三,英国法对美国的影响巨大,美国对英国法批判的继承。其四,提出国际法援引和外国法援引是美国的历史传统,对此内容的研究已经理论化。第三,本文选用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力图从提高研究的文献丰富程度和覆盖面。虽然已经有不少国内宪法学者整理了众多英美法判例判决书,但是为了更全面的了解外国法和国际法援引的历史,本文在前人基础上进一步收集整理了大量的原文判决书及相关国外文献,力图呈现完整的法官逻辑推理过程,从细节处发现问题,了解美国宪法制度发展。

于凤丽[9](2019)在《生前预嘱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前预嘱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可以充分发挥人们的主观能动性,保证患者医疗自主权的实现。该制度允许人们预先制定出一份指示文件,用以表达自己处于不可治愈的疾病末期是否使用生命支持手段的医疗意愿。生前预嘱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生命伦理学中的尊重自主原则,契合尊严死亡的理念,在医学、伦理以及法律层面都有存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这一制度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在我国还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我国目前面临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剧、癌症类疾病高发、医疗卫生资源有限、医患关系冲突等诸多社会与法律问题对构建此项制度提出了迫切的客观需求,因此建议通过生前预嘱立法来推动其在中国的发展与应用。本文在参考并借鉴域外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生前预嘱制度的立法经验与适用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对生前预嘱的做成、生效、保存、撤销和违法追责等具体制度提出相应建议,从而为我国生前预嘱立法提供有益支持。

刘建利[10](2018)在《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以安乐死、尊严死问题为中心》文中指出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的核心问题是安乐死与尊严死问题。"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将"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积极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能合法。尊严死与安乐死的情形不同,只要满足"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这两个要件的其中之一,就应该获得容许。

二、论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预先指示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三、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
    (一)研究方法
    (二)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案例引入
    一、浦某、王某故意杀人案
    二、官佳敏与福建省建瓯市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第二节 案例引发的困惑
    一、我国患者尊严死亡需求难以实现
    二、临终患者难以行使医疗自主权 第二章 预先指示制度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预先指示制度的概念
    一、预先指示的概念
    二、预先指示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预先指示的类型
    一、指令型预先指示
    二、代理型预先指示
第三节 预先指示的法理基础
    一、完整自主权与先前自主权
    二、医疗决定不许代理原则及例外
    三、生命权保障相对化 第三章 我国临终患者医疗决定制度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第一节 我国临终患者医疗决定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近亲属替代决定模式
    二、预先指示制度实践与立法脱轨
    三、《民法典》为预先指示立法探索预留空间
第二节 我国临终患者医疗决定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患者自主权立法保障不足
    二、意定监护在患者医疗决定领域缺失
    三、替代决定主体顺位不清易引发纠纷 第四章 域外预先指示制度的经验借鉴
第一节 预先指示的类型
    一、指令型预先指示
    二、指令型、代理型预先指示并用
第二节 预先指示的订立
    一、订立预先指示的主体资格
    二、订立预先指示的形式要求
    三、订立预先指示的程序要件
第三节 预先指示的撤销
    一、撤销预先指示的主体资格
    二、撤销预先指示的方式
第四节 预先指示的执行和保障
    一、预先指示的执行
    二、执行预先指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孕妇预先指示的效力
    一、活产可能性模式
    二、自动失效模式
    三、存活能力模式
    四、孕妇选择模式 第五章 构建我国预先指示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生前预嘱立法保障患者自主权
    一、生前预嘱的订立条件
    二、预先指示的撤销条件
    三、预先指示的执行和保障
    四、怀孕状态下预先指示的效力
第二节 强化意定监护在患者医疗决定领域的作用
    一、将意定监护人纳入医疗替代决定主体
    二、建立意定监护登记制度
第三节 明确医疗替代决定主体顺位
    一、意定监护人优先于其他近亲属代作决定
    二、近亲属依现有法定监护顺位代作决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2)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及其课程设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缩略词表(Abbreviation)
前言
第一部分 研究概述
    一、研究背景
    二、核心概念界定
    三、理论基础
    四、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第二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态度现状研究
    一、研究目的
    二、对象与方法
    三、结果
    四、讨论
第三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比较研究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结果
    四、讨论
第四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设置研究
    一、研究目的
    二、研究方法
    三、结果
    四、结论
第五部分 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实验研究
    一、实验方案设计
    二、实验课程实施
    三、实验数据收集与统计分析
    四、实验结果
    五、实验结果讨论
第六部分 讨论
    一、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的设计思考
    二、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的实施建议
    三、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课程的推广价值
小结
    一、主要研究成果
    二、研究的创新点
    三、研究的局限性与后续研究的思考
附录一 《死亡教育》课程标准专家咨询表(第一轮)
附录二 《死亡教育》课程前后测问卷(节选)
附录三 关于《死亡教育》课程访谈的知情同意书
综述 医学院校死亡教育课程的开展现状与启示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工作情况
致谢

(3)论生前预嘱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来源、意义
    第二节 文献综述
        一、 国外研究动态
        二、 国内研究动态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方案
        一、 研究目标
        二、 研究方案
    第四节 论文的研究特色及创新之处
第二章 生前预嘱制度概述
    第一节 生前预嘱制度的起源
        一、 受医疗技术催生
        二、 回应医疗自主理念
    第二节 生前预嘱制度的概览
        一、 生前预嘱的概念
        二、 生前预嘱的特征
    第三节 生前预嘱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一、 生前预嘱与遗嘱
        二、 生前预嘱、安乐死与尊严死
        三、 生前预嘱、预先指示与指令型预先指示
第三章 生前预嘱制度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第一节 生前预嘱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 美国生前预嘱制度发展现状
        二、 欧洲生前预嘱制度发展现状
        三、 亚洲生前预嘱制度发展现状
    第二节 生前预嘱制度发展过程中的困境
        一、 与国家对生命权保护义务冲撞
        二、 与遵循医学伦理冲突
        三、 受生活伦理观念阻滞
        四、 患者真实意愿难以确认
第四章 生前预嘱制度的正当性
    第一节 生前预嘱制度的法律正当性
        一、 契合对患者人格权保护的本质
        二、 符合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意涵
        三、 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需要
    第二节 生前预嘱制度的伦理正当性
        一、 维护人的尊严理念
        二、 符合生命伦理原则
        三、 合乎传统文化观念
        四、 利于资源合理配置
第五章 我国生前预嘱制度规则的建构
    第一节 我国生前预嘱的立法动因
        一、 我国的老龄化社会现状
        二、 医患矛盾突出
        三、 存在立法可能
    第二节 我国生前预嘱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 生前预嘱的成立
        二、 生前预嘱的生效
        三、 生前预嘱的变更与撤销
        四、 违反生前预嘱的法律责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4)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临终关怀中的刑事法律问题
    (一) 我国临终关怀的发展背景及现状
    (二) 临终关怀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问题
二、临终关怀中生命权的主体与法律风险
    (一) 安乐死与临终关怀的生命观之异同
    (二) 生命决定权的主体资格与刑事风险辨析
三、临终关怀中关涉医疗资质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认定
    (二) 非法行医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 护士处方权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临终关怀涉及医疗事故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 医疗事故罪的发展历程与特点
    (二) 医疗事故的定罪问题解析
    (三) 医疗事故罪的量刑与刑罚问题解析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5)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序言
一、安乐死及其合法化的理论概述
    (一)安乐死的定义
    (二)安乐死的分类
        1.二分法
        2.三分法
        3.四分法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争议
        1.赞成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观点
        2.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论观点
    (四)安乐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二、安乐死的宪法权利基础
    (一)人格尊严权基础
    (二)生命权基础
        1.安乐死的权利来源
        2.安乐死与生命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三、安乐死的域外立法实践与我国现状
    (一)安乐死的域外立法状况
        1.统一立法模式
        2.部分地区立法模式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的现实难题
    (三)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推进
        1.安乐死的立法提议
        2.安乐死的相关案例及司法现状
四、我国安乐死的立法保护
    (一)安乐死立法需遵循的原则
        1.法律保留原则
        2.正当程序原则
        3.比例原则
    (二)安乐死的立法设计
        1.适用对象
        2.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
        3.实施程序
        4.例外情况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6)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2.2 国内研究现状
    1.3 研究内容
    1.4 研究方法
第2章 安乐死的概述
    2.1 安乐死的概念
    2.2 安乐死与其他死亡方式的区分
第3章 我国安乐死发展的不同阶段及立法困境分析
    3.1 我国安乐死发展的不同阶段
        3.1.1 起始阶段
        3.1.2 摸索阶段
        3.1.3 发展阶段
    3.2 我国安乐死的学理之争
        3.2.1 支持观点
        3.2.2 反对观点
    3.3 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困境分析
        3.3.1 道德困境
        3.3.2 医疗困境
        3.3.3 法律困境
第4章 我国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4.1 安乐死立法的正当性
        4.1.1 潜在安乐死行为已客观存在
        4.1.2 现实条件符合安乐死要求
        4.1.3 安乐死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4.2 安乐死合法化的合理性
        4.2.1 现代死亡认知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契机
        4.2.2 社会发展进步为我国安乐死立法奠定基础
        4.2.3 域外国家法律为我国安乐死立法提供经验借鉴
第5章 推进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构想
    5.1 安乐死的特别立法形式
    5.2 安乐死立法的具体设计
        5.2.1 申请主体
        5.2.2 适用对象
        5.2.3 实施主体
        5.2.4 实施方式
    5.3 规范安乐死实施程序的立法
        5.3.1 申请程序
        5.3.2 审查程序
        5.3.3 实施程序
        5.3.4 监督程序
    5.4 安乐死保障措施的相关立法
        5.4.1 设立安乐死试点执行机构
        5.4.2 设立安乐死执行监督委员会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致谢

(7)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第一章 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的立法背景
    第一节 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的立法进程
    第二节 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的立法原因分析
        一、允许自愿协助死亡的国际趋势
        二、反对派的理由被逐渐削弱
        三、地方政治环境的改善
第二章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内容
    第一节 申请获得自愿协助死亡的条件限制
    第二节 自愿协助死亡的申请和许可证制度
        一、自愿协助死亡的申请程序
        二、自愿协助死亡许可证制度
    第三节 自愿协助死亡的获得和监督
        一、获得自愿协助死亡
        二、维多利亚州民事和行政法庭(VCAT)的审查
        三、通知和责任保护
    第四节 自愿协助死亡的审查委员会制度
        一、自愿协助死亡审查委员会
        二、统计信息的记录和报告制度
    第五节 相关犯罪行为的明确界定和配套法律的修订
        一、犯罪行为的规定
        二、配套法律的修订
第三章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立法经验
    第一节 安乐死立法在其他国家面临的问题
        一、适用主体的范围太宽泛
        二、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范
        三、欠缺姑息治疗措施的配套规定
        四、缺乏精神病学评估
        五、报告数据不全面
    第二节 维多利亚州吸取了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
    第三节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的立法缺陷
        一、适用标准不客观,主观因素难以衡量
        二、审查委员会形同虚设
        三、程序性规定过于宽松,难以确保有效控制
第四章 自愿协助死亡法案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探索在中国实现安乐死立法的条件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
        二、提高姑息治疗水平
        三、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法律
    第二节 特殊减轻的处理模式和试点推进的方式
    第三节 在试点地区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限定适用对象
        二、制定严格的申请和核准程序
        三、明确规定安乐死的执行方式和药物
        四、设定中止和终结程序
        五、明确界定法律责任
        六、设定法律监督条款
        七、提供法律救济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8)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研究现状
        (二) 国内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国际法在美国宪法中的地位与效力
    一、美国宪法中关于国际法的规定
        (一) 美国宪法理论中国际法的概念
        (二) 美国联邦宪法对国际法地位与效力的规定
    二、美国宪法中国际条约的地位和效力
        (一) 国际条约的缔约及批准
        (二) 条约优先于州法
        (三) 条约自动执行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四) 条约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的优先适用
    三、习惯国际法与美国宪法
        (一) 美国宪法中习惯国际法的地位和效力
        (二) 习惯国际法在美国宪法判例中的发展
    四、《外国人侵权法》判例中宪法理论的发展
        (一) 《外国人侵权法》的起源
        (二) 《外国人侵权法》的宪法依据
        (三) 《外国人侵权法》对于司法管辖权理论的发展
第二章 外国法与美国宪法的关系
    一、外国法与美国宪法关系概述
    二、宪法判例对外国奴隶法的援引
    三、宪法判例对外国劳工保障法的援引
    四、援引外国法引起的学术争论
        (一) 争论发生的背景
        (二) 司法领域的争论
        (三) 学术领域的争论
        (四) 争论的焦点问题
第三章 第一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
    一、明显而即刻危险标准的形成
    二、禁止事先审查原则的确立
    三、淫秽出版物标准的确立
    四、学术自由原则的形成
    五、结社自由判例中的少数派意见
    六、竞选献金的规制
    七、宗教自由界限的形成
第四章 第八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一、判例法中不断进化的尊严标准
    二、死刑适用限制标准的形成
        (一) 强奸犯死刑问题
        (二) 智障者死刑问题
        (三) 未成年人死刑问题
        (四) 延迟执行死刑问题
第五章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中的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
    一、第十四修正案与英国《自由大宪章》的关系
        (一) 第十四修正案的产生与《自由大宪章》
        (二) 第十四修正案判例法对英国正当程序理论的发展
    二、妊娠终止选择自由及其界限
    三、生命终止选择自由的含义
    四、同性性关系选择自由的确立
    五、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与保障
        (一) 美国大陪审团制度的发展与英国大宪章
        (二) 第十四修正案吸收权利法案
第六章 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对美国宪法解释理论的推动
    一、美国宪法解释的开放性
    二、国际法和外国法援引在传统宪法解释进路中的体现
        (一) 在文本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二) 在权力结构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三) 在实用主义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四) 在道德哲学解释方法中的体现
    三、宪法解释理论的发展成果
        (一) 对合理标准的理论探索
        (二) 援引的类型化理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9)生前预嘱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二、文献综述
第一章 生前预嘱概述
    第一节 生前预嘱的界定
        一、生前预嘱的概念
        二、生前预嘱的类型
    第二节 生前预嘱与相关概念辨析
        一、生前预嘱与遗嘱
        二、生前预嘱与安乐死
    第三节 生前预嘱的理论基础
        一、生前预嘱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与尊重自主原则
        二、生前预嘱符合知情同意原则
        三、生前预嘱契合尊严死亡理念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生前预嘱的域外发展情况考察
    第一节 生前预嘱在美国的确立与发展
        一、卡伦.昆兰案与《自然死亡法案》
        二、南希.克鲁赞案与《患者自决法案》
        三、《统一医疗决定法案》
    第二节 生前预嘱在欧洲的发展
        一、奥地利
        二、德国
    第三节 生前预嘱在亚洲的发展
        一、新加坡
        二、韩国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生前预嘱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第一节 我国构建生前预嘱的必要性分析
    第二节 我国生前预嘱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生前预嘱的立法现状
        二、我国生前预嘱的社会现状
    第三节 对我国生前预嘱的立法建议
        一、生前预嘱的做成
        二、生前预嘱的生效
        三、生前预嘱的保存与撤销
        四、生前预嘱的法律责任问题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以安乐死、尊严死问题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安乐死与尊严死的概念
二、安乐死的刑法问题
    (一) 关于安乐死的案例与学说
        1. 陕西省汉中市1991年判决 (4)
        2. 河南省宁陵县1995年判决 (5)
        3. 上海市闵行区2001年判决 (1)
        4. 江苏省阜宁县2005年判决 (2)
    (二) 关于安乐死问题的私见 (2)
三、尊严死的刑法问题
    (一) 关于尊严死的案例与学说
    (二) 关于尊严死的私见
        1. 患者意思明确的场合
        2. 患者意思不明确的场合
四、结语

四、论安乐死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预先指示制度构建研究[D]. 闻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医学院校本科生死亡教育及其课程设置研究[D]. 宋莉娟.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 2021(01)
  • [3]论生前预嘱制度[D]. 卢萍霞. 华侨大学, 2020(01)
  • [4]临终关怀中医疗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研究[D]. 刘文豪. 山东大学, 2020(11)
  • [5]安乐死合法化研究[D]. 展鑫. 辽宁大学, 2020(12)
  • [6]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分析[D]. 郜星涵.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7]维多利亚州自愿协助死亡法案探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李卫卫.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0(12)
  • [8]美国违宪审查中的国际法与外国法援引研究[D]. 陈希. 山东大学, 2019(02)
  • [9]生前预嘱法律问题研究[D]. 于凤丽.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10]晚期患者自我决定权的刑法边界——以安乐死、尊严死问题为中心[J]. 刘建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8(03)


法律论文 安乐死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宪法监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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