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壮壮[1](2021)在《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之重构——以合宪性解释的程式性理解为视角》文中指出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问题,是处理宪法与民法关系时的首要问题。旧效力论没有区分情形,便单独适用直接效力说或间接效力说,难免具有片面性。新效力论以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作为保护义务的宪法依据,以立法违宪审查基准体系为内核,对合宪性解释做程式性理解,并通过细化新效力论,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并克服片面性。中国语境下,新第三人效力论有相应的规范基础和理论基础。在宪民关系中,无效力说系"民法适用优先"的现象。"以间接效力说为主体、以直接效力说为补充"的新第三人效力论,可为依宪治国的实践提供有益的思想素材。
袁翌轩[2](2017)在《冒名顶替上大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是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公民达到自我发展的目标。教育也是一个国家的支撑,也是民族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我国教育事业近年来取得了飞跃式的发展,但是因为地域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教育机会不均等,不同类型和不同教育阶段资源分歧明显扩大,正是因此公民的受教育权遭受他人侵犯的事件也变多。近年来,冒名顶替上大学案件被媒体广泛报道,但救济方式不足以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救济方式单一、缺失,使得法律制度上面临着深刻的考验。构建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法律保护机制,既保护公民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第一部分: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角度分析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的各项要件,来进一步分析冒名顶替上大学是如何符合侵权责任的。第二部分: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客体进行准确的定位,通过对姓名权、受教育权以及身份权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再对接下来责任承担有法律上的准确应对。第三部分:对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侵权责任主体进行分析,切实落实到各侵权责任主体,明确各个责任人责任大小。第四部分:对此类冒名顶替上大学侵权案件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物质损害问题应该如何赔偿、赔偿多少进行分析和研究;而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则讨论侵犯姓名权、身份权、受教育权是否要精神损失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多少是合理范围。
许瑞超[3](2017)在《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 ——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一项民事裁判涉及到宪法基本权利保护问题的时候,若法院罔顾宪法之规定,完全依据民法作成,虽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内,判决是可证成的(内部证成),但因受侵犯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在整体宪法秩序内,判决却又是不可证成的(外部证成),从而就会出现“是而然,是而不然”的矛盾。因此,须将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结合以化解此矛盾。是以,本文即从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的角度去分析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文章主要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下问题的缘起、研究现状以及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于民事裁判中的基本权利保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基本权利的司法适用、民事裁判过程中对私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等几方面,而对于民事裁判的证成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则未予研究。因此,本文尝试着引进民事裁判证成的方法来保障私法主体的基本权利。第二部分主要是探讨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关系。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主要是规范与事实的涵摄关系,系在于表明一个判决根据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是可证成的,是一个有效的法律决定。与内部证成相反的是,外部证成关注的是规范(大前提)与判决结果(结论)的证成,其系以整体法律秩序的法律效力为标准并以此来检验适用于系争案件事实之规范或判决结果是否是正确的、适当的、可接受的、符合宪法的论证形式。在个案中,因法的解释与适用是不可分的,所以民事裁判的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是相互联结的、可传递的。第三部分主要是讨论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私法基础。笔者在第一部分探讨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从中可以发现,法官在对涉及宪法基本权利争议的民事裁判进行证成的过程中中,有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另外,对我国的私法规范进行分析后可得知,我国的私法体系不仅是在私法的规范类型、私法的规范结构还是私法主体的法律依据体系上都是具有内外联结性的,因此法官应以整体法律秩序的法律效力标准(包括宪法基本权利的价值决定)来对私法主体的行为效果进行合法、合宪性控制。是以,法官有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联结的义务。据此,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可发挥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整合功能。第四部分主要是论述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在借镜他国以及我国宪法实践的基础上,在笔者看来,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包括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国家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人类图像理论以及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但就法律适用的范围及判决的效力渊源来说,这种效力只能是间接的。因为,私法的主要任务是尽可能且合理的解决在法律上居平等地位的个体间的利益冲突。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以及基本权利与私法权利在价值理念的相似性(人类图像)系要求职司审判的法官有义务(基本权利保护义务)根据宪法的要求来发展私法,做出符合基本权利价值决定的判决结果。第五部分主要是分析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我国的法秩序中,宪法不仅具有最高性与根本性,还具有法律内在体系的维护与整合之功能。因此,在民事裁判中对宪法基本权利进行妥善的保护,系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另外,宪法的“人权条款”对国家提出了义务性要求,具有最高的价值决定,是以法院在民事裁判中应保障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惟注意的是,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亦不违反我国宪法具体基本权利的规定,因为,我国具体宪法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具有适用的潜在可能性。第六部分主要是介绍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证方法。民事裁判证成的论证方法即对私法规范或法院的判决结果作符合宪法之解释,因此,符合宪法之解释又可分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根据私法规范或法院的判决结果的违宪与否,又可分为合宪或依宪的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但因规范在个案中的适用是连续性与交互性的,故而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论证方法大体是涵盖了规则取向与结果取向的解释,是一种复合型的符合宪法之解释。基于此,按宪法的最高性与符合宪法之解释方法,宪法基本权利规范—私法规范—系争民事案件之间就会形成阶层涵摄之关系,宪法基本权利在具体个案事实中可发挥放射性或间接影响之作用。准此以观,民事裁判中符合宪法之解释的目的恒有两项——保障人民基本权利及维护整体法律秩序的统一。第七部分主要是分析与归纳了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证成方式。笔者系在民事规范(大前提)与具体法律事实涵摄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去探寻基本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的具体作用方式(外部证成)。根据个案基本权利保护的必要性程度的差异,基本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的具体证成方式概可分为补强论证、支援与保护、权衡法益等三种类型。但不管是哪种类型,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的基本权利保障都涉及到了“加害者——法院——被害者”的三角结构关系,因此,法院得遵循利益衡量与平等对待的原则,在法律或事实的范围内,选择一种更有利于当事人基本权利保障的判决结果。
郭思源[4](2017)在《论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 ——以工伤行政诉讼为视角》文中指出我国宪法劳动权历史上糅合了政治权利、一般社会权与公民义务。早期的计划经济时代劳动权与民主权利绑定在一起,国家为劳动者提供直接的物质保障,同时国家通过法律间接强制全民参与劳动。而随着经济结构的改变,如今应视为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复合,其权利主体包括我国领域内一切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国家亦应及于政府控制的企业,对应的国家义务包括不得强制劳动、促进就业和提供职业培训、制定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应注意区分劳动权与财产权,农民群体权益保障要从财产权角度切入。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在历史上几乎混合在一起,而随着劳动权本身内容的变化,两者分离,而工伤保险制度仍属于劳动权的专属领域。工伤制度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利保障和保护企业经营发展两种义务,也是保障生存权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的政治背景导致劳动立法十分滞后,《劳动法》迟滞,工伤保险仍由行政机关主导设立。工伤制度从其资金募集方式来看类似于税收,是一种特别公课,所以工伤制度应该属于立法保留内容,不应放任行政主体随意设计。现行《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关键概念下定义,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麻烦;此外,修改过程中依旧没有改变48小时条款对生命权的蔑视。在工伤制度领域,司法者对劳动权的保护早于立法者,在工伤制度确立前便肯定了劳动者应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最高法院通过批复和发布案例的方式,对条例中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等概念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而且相比最高院的保守,下级法院对一些概念做出了突破性的解读。但下级法院的判决说理存在不足,而最高法院则在劳动者违法行为与工伤认定问题上作出了错误的批复。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下,依宪解释是宪法适用的最佳方式。法官应以依宪解释的方法在法规范体系之内积极主动的来修补立法对劳动权保护的不足。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将企业的权益与劳动者权益放在平等的位置看待,因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并非企业带给劳动者的损失,法官应审视认定劳动区域与生活区域的划分;48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条款适用前应首先考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适用的可能性,对于死亡与工作存在相当关联性的情形应果断适用第十四条,若无关联性则应以脑死亡标准认定死亡时间;退休人员能否享有工伤待遇涉及到整个劳动力市场调节问题,中央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表态,法官应依据地方性法规处理,即便是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亦应高度尊重,如果地方法律文件依旧没有规定,法官应结合当地社保体系来综合评定是否给这类人员工伤待遇。
宋敏[5](2017)在《论侵权法上的义务》文中提出侵权法是一部有关责任的法律规范。虽义务与责任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但自义务之角度研究有关责任的侵权法,却非通常的进路,故理论上对侵权法上的义务作体系化研究颇少。本文对于侵权法上的义务的研究,是基于义务在责任法中的基础地位之认识,试图用侵权法上的义务去梳理和解释侵权法律规范的逻辑体系,完成其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本文共分为六章,首先界定侵权法上的义务并分析其基本特征,从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历史发展中研究并充分揭示问题,论证侵权法上的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地位,通过类型化分析建构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探求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基础和基本要素,并在侵权法的责任构成上思考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其价值和影响,最终目的是从侵权法上的义务角度评价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得失,为制度完善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侵权法上的义务作为法律义务包含两个基本要素:行为的应当和责任的可能。行为的应当是对他人权益安全合理注意的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标准,因此侵权法上的义务在内容上都是一种注意义务。侵权法上的义务是法定性和绝对性义务,但是其义务主体经历了从普遍性到特定性的发展。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侵权法上的义务历史的考察可以发现,义务成为现代侵权法应对变革的重要工具,义务理论甚至改变了大陆法系传统侵权法的方法论,发生从“权利——权利侵害——责任‖向英美侵权法的“义务——义务违反——责任”的规范模式的转变,以权利的控制为基础,辅之以行为层面的考察,从行为面向进行分析,采用合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对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做出论断,不再是从权利到责任,而是从义务到责任。侵权法上的义务在现代侵权法律制度中的角色扮演引人思考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应然地位。通过侵权法的本质、功能演变及实现以及其在民法中的特殊性之分析,本文提出侵权法上的义务中心论的观点,主张侵权法作为责任法,义务性规则是侵权法律规范的中心和逻辑起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在侵权法中的表现为义务性规则的确定及对义务之履行,此乃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前提。就侵权法的适用而言,义务的存在是责任追究的前提,义务对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决定性影响,应该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上作为核心要素体现。在侵权法中强调义务中心,不是否定和重构民法的价值目标,而是为侵权法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的定位提供理论论证,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将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起来的体系,侵权法的义务中心论为侵权法编应独立于债法并有别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法寻找合理性,这种从权利到义务到责任的推导也不会破坏整个法典的体系化。对侵权法上义务作类型化分析之目的在于构建侵权法上的义务体系,描述侵权法的发展轨迹。侵权法的义务之类型中最基本的分类是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大陆法系的不作为义务都是一种制定法上的义务,一般通过“不可侵害合法权益”的规定反面推导出来的,但制定法并不限于民事法律规范,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以及习惯、惯例以及行业规范也可以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现代侵权法基于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限制普遍性的不作为义务,如何确定不作为义务的边界,英美法上注意义务确立的可预见性规则、邻人规则以及公共政策的三要素原则值得借鉴。作为义务是不作为侵权责任承担的前提,法律出于对个人行动自由之尊重以及自我负责之原则要求,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对行为人课加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有一部分来源于制定法,但大部分表现为非制定法上的保护他人免受损害的一般注意义务。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一般注意义务的类型主要包括行为人导致或控制危险、与当事人的特殊关系以及基于利益衡平而产生作为义务三种。据此对侵权法上的义务群进行了体系描述,侵权法通过其义务群的扩张与限制,并以注意义务的分层实现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之间的流动,反映了现代侵权法的变迁和进步。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法哲学角度分析,涉及到以下几个范畴:自由与安全、效率与公平以及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侵权法上的义务配置通过合理性标准实现行为自由和权益安全之间的平衡,效率与公平在义务配置中并非对立的关系,“合理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具有重合。作为伦理原则集合的侵权法,其义务配置的基础应该固守底线伦理,首先是不害他人,然后才是爱他人。不害他人是一种普遍的不作为义务,而要爱他人却是一种有条件的作为义务,对其配置应该谨慎。以过错责任的经济学模型分析可以得出,义务应该在潜在加害人与潜在受害人之间分配。如果受害人的注意水平为0,可能存在使潜在的加害人被强加不正确的注意标准的危险。对双方而言,最优的策略是采取使社会成本(l)最小化的应有的注意水平(x*和y*),此时是最有效率的,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而如何计算x*和y*以确定潜在加害人与潜在受害人的行为标准,影响因素有三:第一是注意成本(b),第二是事故概率(p),第三是事故发生时的损失数量(d),从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来看,当事人的最高注意并不一定是最优的注意水平。汉德公式从边际成本上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分析同样支持了这个结论。研究义务配置的考量要素,是给具体的注意义务的范围和程度的确定提供参数。这个参数包括可预见、可避免以及公共政策的衡量,在作为义务的配置上还应该考虑受害人的合理期待。公共政策的要素是义务配置中很重要的价值判断工具,但也不能是漫无边际的,否则会使义务配置中的其他考量要素流于形式意义了。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是侵权法的中心内容,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影响主要是在责任构成方面。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的二元结构是现代侵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样态,侵权法上的义务为这种二元结构体系提供了统一的逻辑关联,那就是义务存在以及义务违反是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不是主观上的“过错”的有无,而是客观上的行为标准的不同,是侵权法对行为人高低不等的义务要求,行为义务的多寡通常与行为导致的危险程度大小成正比关系,从而实现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的过渡。而在具体的责任构成要件上,因为过错认定的客观化以及对违法性要件的判断从结果无价值转向了行为无价值,侵权法上的义务在过错要件和违法性要件的进化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这种变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违法性和过错两个要件的独立性,使以义务违反来统一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成为可能。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影响在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层面上都有涉及。侵权法上的义务通过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弥补了责任构成的因果关系在事实性和相当性方面的不足,而在责任范围认定的因果关系中,将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构成行为人过错的注意义务的范围相关联,实现义务的政策性价值判断的工具效用。对侵权法上的义务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检视现行的侵权法律制度和侵权理论建构,因此论文的最后基于前文的研究,以义务中心论审视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的得失。现行侵权法基于救济法的定位表现出权利中心的体系,但这种权利中心并未在总分结构中贯彻一致,从而使侵权法的逻辑含糊不清。学者草案对现代侵权法的理论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回应,尤其在一般条款和过错的客观化等涉及义务的条款规范上,但遗憾的是这些在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得以体现。通过研究,笔者对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提出如下设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应继续采“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总分结构。在总则部分,通过侵权法上的义务构建全面的一般条款,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是基于侵害权益或违反义务,侵权责任构成因此采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件,放弃在一般条款中对具体的权利和权益的列举,代之以不作为义务和作为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分则部分,以加害人的行为作为体系展开的原点,依义务样态来完成侵权行为的类型化,通过在每一种行为责任下规定义务的内容及义务违反的认定,完成责任成立的核心要件的规范。如此,通过侵权法上的义务,不仅在总则和分则的各部,而且在总则和分则之间,都寻找到了统一的逻辑联系和主线,以完成侵权法律规范体系建构。
王泽荣[6](2017)在《对我国宪法学方法论分野的批判性梳理 ——从制宪权理论出发》文中认为文章以当前我国宪法学的方法论分野为检视对象,试图对两种宪法学的理论体系作出客观的梳理与批判。当前中国的宪法学,虽然以方法论立场为标准被区别为主流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二者均是以宪法实施为指向的。文章的梳理认识到两种宪法学对宪法属性和宪法权威的深层关注,抛弃了方法论之争的单纯表象,总体上从制宪权理论出发,对制宪权理论的思想源流作了充分的考古与分析,渐次批判我国宪法学中的制宪权理论,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制宪历史作了全面整理。之后,文章以宪法渊源与宪法效力为承接与分析核心,在基本立场上支持了主流宪法学的概念,最后论成并完善了主流宪法学的宪法实施方案。引言是作者对当前宪法学讨论的一个总结性综述,以极简的方式勾勒了中国宪法学方法论分野的格局现状,同时作者在综述中提及的主要人物,也基本厘定了文章所欲检视之对象的范围。接下来,引言交代了文章的分析思路。简言之,文章对两派学术的评述,不以大条大块的方式呈现,而是在文章提炼的线索下,对各方观点做细节性的解构、对比和判断。引言以下,结论以上,文章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制宪权理论作出考古式的分析,并将考证范围限定在西耶斯与施密特两位学者的学说,使读者对制宪权经典理论的内涵与问题能有所概观。第二章从第一章的知识考古出发,抽象出未来主义与历史主义两种制宪权思考方向,由此引出制宪权的两种规律及其理论上的难题,由此出发,作者重述并评价了当前我国宪法学中的制宪权理论;稍后,为缓解制宪权理论的困境,文章引出制宪权的修正定律,并借此对我国的宪法制定历史进行了解释。第三章论宪法规范,从宪法渊源出发,在厘定了法律渊源的概念内涵后,往复结合于制宪权理论,对各家学说中的宪法渊源理论进行了还原和评述,其中批评了所谓的不成文宪法渊源学说,而论证了主流宪法学与政治宪法学对宪法渊源的正确认识;在宪法效力之下,作者从事实与价值二分出发,以主体耦合二分法中的沟堑,最终以宪法的二重性沟通制宪权的二象性与宪法实施的二象性,重新建立了宪法的规范图景。第四章论宪法实施,也即如何激活作为宪法实施方式的宪法审查权,结合上文对宪法效力的重新思考,本章着重分析了主流宪法学的两种宪法实施方案,也即作为宪法实施方式的宪法司法化/合宪性解释与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程序两种方案。文章的结论部分,作者回到当前宪法学的学说分立,结合上文的结论,或批评或支持了各家学术,从而说明了主流宪法学在学术完整与学术前景上的优越性。
陈晨[7](2017)在《论法律仪式对宪法信仰的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在党的正式文件中规定了法律仪式,体现宪法文化的重要性。这开创了我国在全民族中培育宪法文化和树立宪法权威的新时代。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以法律形式明确宪法宣誓制度。宪法日与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丰富了法律仪式的内涵,为我国从法律仪式角度研究宪法信仰带来了契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仪式、宪法信仰的概念着手,进而分析法律仪式与宪法信仰关系原理,明确二者之间关系。第二部分从法律仪式强化宪法神圣性、增强宪法认同感、推动宪法信仰、传播宪法文化四个角度阐述法律仪式对宪法信仰的意义。第三部分从宪法理念、宪法制度、宪法文化三个层次对于我国宪法信仰缺失的表现进行描述。第四部分就如何在法律仪式中培育宪法信仰进行表述。笔者认为可以从完善法律仪式制度、普及法律仪式宣传、创新法律仪式、培育法律人才四方面对于宪法信仰进行培育,从而促进我国宪法信仰的发展。
李永军[8](2016)在《民法总则民事权利章评述》文中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第五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基本上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做法。从立法技术层面说,基本上符合"提取公因式"和"规范性"的要求,值得赞同。但这一章还有许多内容应当规定,如权利客体、民事利益等;有些内容应该仔细斟酌,如"荣誉权"是否属于人格权以及该章中的关于债的简单规定是否能够替代未来的债法总则等。
沈君慧[9](2016)在《行政审判中的依宪解释》文中研究指明依宪解释与合宪性解释关系密切。宪法“间接适用”路径为合宪性解释的引介作出了贡献。学界可能对合宪性解释的概念存在误解。其实,学者们的主张对应的是德国法上的“基于宪法的解释”,而在中国宪法语境下可以使用“依宪解释”一词。依宪解释分为法律解释型和事实解释型。行政审判应用宪法的问题表现为:事实解释型远远多于法律解释型,法院虽援引宪法但说理不充分,裁判文书不表现法益衡量的过程等。依宪解释在行政审判中是必要的,它能满足权利周全保护、增强裁判说理和宪法实施的需要。依宪解释在行政审判中是合法的,宪法对行政审判具有拘束力,作为法律渊源的宪法是行政审判的论据,行政审判法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应用依宪解释时不能作违宪审查,在法律续造时应当践行司法谦抑。在受案范围方面,法院将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涵摄于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等合法权益”之中,推动基本权利获得司法救济。在说理部分,法律解释型依宪解释在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时,应当考量宪法的规定和重要价值。在判决部分,不要求行政审判法官直接援引宪法。行政审判法官在作法益衡量时应当仔细琢磨案件的具体情形,深刻考量宪法的价值,以保护人的尊严、私有财产权、言论自由等合法权益。
尹铭[10](2016)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哲学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国内早已有关于“依法治国”的哲学研究,但就目前的成果来看,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仍呈现不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重申,并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国家发展战略中,不仅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更是对这一工作的具体落实进行了科学部署。从当前我国的现状来看,仅将认知停留在规范的层面去研究依法治国的全面实现是远远不够的,缺乏对依法治国的科学理解,就无法把握这一发展方针的真正内涵,无法为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和科学发展提供保障。因此,必须从理论认知上予以重视和提高,通过理论研究的不断完善,夯实理论基础,从哲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概念进行诠释,是理论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本文旨在从哲学的视角研究“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何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何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问题。通过分析梳理我国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与现状,列举典型案例,以及分析各国法律境况后,切实吃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精神实质、完全的贯彻以及有效的实施。采用文献研究、中外对比、逻辑论证以及实证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参考借鉴相关文献及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思考和实践,最终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作为论文撰写的基本方法,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论思考,为“依法治国”的哲学研究提供一定参考。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旧效力论之梳理 |
| (一)旧效力论的分歧 |
| (二)国家行为说的劣势 |
| (三)新效力论的进路 |
| 二新效力论之提炼 |
| (一)审查基准体系的普适性证成 |
| (二)动态视角下的审查基准体系 |
| (三)经济自由领域中新效力论的具体适用 |
| (四)精神自由领域中新效力论的具体适用 |
| (五)新效力论的具体适用情形汇总 |
| (六)对有关质疑的回应 |
| 三兼容性考察:中国语境下的新效力论 |
| (一)兼容于我国宪法规范与公约义务 |
| (二)符合马克思早年的基本权利观念 |
| (三)兼容于我国权利义务类型化理论 |
| (四)顺应于公民权利保护的发展潮流 |
| (五)余论:明确我国宪民关系 |
| 四结语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冒名顶替上大学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 (一) 冒名顶替者违法加害行为 |
| (二) 受害人遭受了损害 |
| (三) 受害人受到损害与冒名顶替上大学有因果关系 |
| (四) 冒名顶替者存在主观故意 |
| 二、冒名顶替上大学侵害的客体 |
| (一) 通说认为侵犯的客体 |
| 1. 姓名权 |
| 2. 身份权 |
| 3. 受教育权 |
| (二) 侵害客体的合理界定 |
| 三、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侵权责任主体 |
| (一) 冒名者及协助者 |
| (二) 学校 |
| (三) 主管部门 |
| 四、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 (一)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财产损害赔偿 |
| 1.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财产损害范围 |
| 2. 冒名顶替上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 3. 冒名顶替上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
| (二)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精神损害赔偿 |
| 1. 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精神损害 |
| 2. 冒名顶替上大学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缘起 |
| (二)研究现状 |
| (三)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
| 一、何谓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 |
| (一)内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 |
| (二)外部证成的含义及其特征 |
|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关系 |
| 1.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相互联结性 |
| 2.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可传递性 |
| 二、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私法依据 |
| (一)私法规范类型的内外联结性 |
| (二)私法规范结构的内外联结性 |
| (三)私法主体法律依据体系的内外联结性 |
| (四)私法规范体系的内外联结性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影响 |
| 1.法院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相联结与基本权利保护的义务 |
| 2.私法规范体系的内外联结性可发挥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整合作用 |
| 三、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 |
| (一)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 |
| 1.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的含义 |
| 2.基本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产生的条件 |
| 3.基本权利客观价值秩序理论在宪法实践中的体现 |
| (二)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 |
| 1.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的含义 |
| 2.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产生的条件 |
| 3.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理论在宪法实践中的体现 |
| (三)人类图像理论 |
| 1. 人类图像理论的含义 |
| 2.人类图像理论的历史渊源 |
| 3.人类图像理论在宪法实践中的体现 |
| (四)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 |
| 1.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理论的含义 |
| 2.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的交互性影响产生的原因 |
| 3.基本权利与一般性法律交互性影响理论的意义 |
| 四、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一)我国宪法在法秩序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内在要求 |
| 1.我国宪法的优位性与拘束性 |
| 2.我国宪法“人权条款”的最高价值决定 |
| (二)我国宪法具有法律内在体系的维护与整合之功能 |
| 1.我国宪法具有维护法秩序一致性的功能 |
| 2.我国宪法具有调和私法规范与整体法律秩序的功能 |
| (三)我国宪法权利在民事裁判证成中具有适用的潜在可能性 |
| 1.政治自由权与平等权 |
| 2.个人自由权 |
| 3.社会权 |
| 五、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解释论证方法 |
| (一)规则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 |
| (二)结果取向的符合宪法之解释 |
| (三)复合型的符合宪法之解释 |
| 六、民事裁判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中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实践方式 |
| (一)补强论证型的实践方式 |
| (二)支援与保护型的实践方式 |
| (三)权衡法益型的实践方式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出版或发表的着作和论文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之缘起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 |
| 一、宪法劳动权之厘定 |
| (一)我国宪法的劳动权——以本土化的视角 |
| 1.我国宪法关于劳动权规定的历史变迁 |
| 2.我国宪法劳动权的内容 |
| (二)与相关宪法权利的区分 |
| 1.与财产权的区分 |
| 2.与社会保障权的区分 |
| 二、宪法劳动权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分析——以工伤制度及诉讼为线索 |
| (一)工伤制度的特殊性 |
| 1.公民劳动权与国家对企业义务的结合 |
| 2.公民生存权的最低保障 |
| (二)宪法劳动权立法形成的不足——《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体现 |
| 1.从难产的《劳动法》到未孕的“工伤保险法” |
| 2.《工伤保险条例》的不足 |
| (三)宪法劳动权司法保障的得与失——以工伤行政诉讼为引 |
| 1. 司法判决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发展 |
| 2. 司法对宪法劳动权保障不足分析 |
| 三、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策略——以工伤行政诉讼为线索 |
| (一)宪法司法适用的方法 |
| 1.三种方法 |
| 2.依宪解释——宪法司法适用的最优路径 |
| (二)工伤行政诉讼中宪法劳动权的司法适用策略 |
| 1.依照宪法规定解释《工伤保险条例》 |
| 2.以宪法的精神解释《工伤保险条例》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三、研究背景 |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 五、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概述 |
| 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的界定 |
| 一、法律义务及其要素 |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定义 |
| 三、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抽象性 |
| 第二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的性质 |
| 一、侵权法上的义务是法定性义务 |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是绝对性义务 |
| 第三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的历史发展 |
| 一、侵权法上的义务在英美法系的发展 |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在大陆法系的发展 |
| 三、比较分析的结论 |
| 小结 |
| 第二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地位 |
| 第一节 侵权法的本质 |
| 一、侵权法的责任法本质 |
| 二、义务与责任的关系决定其在责任法中的基础性地位 |
| 第二节 侵权法的功能 |
| 一、侵权法的功能定位 |
| 二、现代侵权法的功能演变 |
| 三、侵权法上的义务与侵权法的功能实现 |
| 第三节 侵权法的特殊性 |
| 一、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特殊 |
| 二、侵权法的权利本位通过义务体现 |
| 第四节 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定位 |
| 一、义务中心论的理由 |
| 二、义务中心论的内容 |
| 第三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类型化 |
| 第一节 不作为义务与作为义务 |
| 一、不作为义务的边界性问题 |
| 二、作为义务的来源 |
| 三、作为义务的扩张与限制 |
| 第二节 制定法上的义务与非制定法上的义务 |
| 一、制定法的范围及限制 |
| 二、非制定法上的义务:一般注意义务 |
| 三、非制定法上的义务的确立规则 |
| 第三节 合理注意义务与高度注意义务 |
| 一、罗马法对注意义务的分层:用以判断过失的有无 |
| 二、现代侵权法对注意义务的分层:实现过错归责到无过错归责之间的流动 |
| 小结 |
| 第四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配置 |
| 第一节 侵权法上义务配置的法哲学基础 |
| 一、自由与安全 |
| 二、效率与公平 |
| 三、底线伦理与美德伦理 |
| 第二节 侵权法上义务配置的法经济学解读 |
| 一、侵权义务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 |
| 二、最优注意水平 |
| 三、汉德公式对义务配置的解释 |
| 第三节 义务配置的考量要素 |
| 一、可预见性 |
| 二、可期待性 |
| 三、可避免性 |
| 四、公共政策 |
| 小结 |
| 第五章 侵权法上的义务之影响 |
| 第一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归责体系的修正 |
|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事由 |
| 二、侵权法上的义务对二元归责的统一 |
| 第二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过错”要件的影响 |
| 一、过错的主观和客观 |
| 三、过错的判断要素:注意义务 |
| 第三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违法性”要件的影响 |
| 一、“违法性”要件的源起 |
| 二、德国法上“违法性”要件的发展:结果不法说与行为不法说 |
| 三、侵权法上的义务对违法性判断的影响 |
| 四、从侵权法上的义务看违法性和过错的关系 |
| 第四节 侵权法上的义务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影响 |
| 一、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认定 |
| 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之义务射程说 |
| 小结 |
| 第六章 义务中心论下的侵权法之审视 |
| 第一节 《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的审视 |
| 一、《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
| 二、《侵权责任法》的逻辑 |
| 三、义务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表现 |
|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具体制度的审视 |
| 一、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安全保障义务 |
| 二、注意义务的法定化:分担义务 |
| 第三节 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制度安排 |
| 一、义务中心论下的侵权法体系 |
| 二、义务中心论下的一般条款 |
| 三、义务中心论下的具体制度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制宪权理论 |
| 一、西耶斯 |
| (一)西耶斯的制宪权 |
| (二)西耶斯的宪法观 |
| (三)制宪权与宪定权 |
| 二、施密特 |
| (一)施密特的宪法观 |
| (二)施密特的制宪权 |
| (三)制宪权、修宪权与宪定权 |
| (四)与西耶斯的比较 |
| 第二章 制宪权理论与我国宪法 |
| 一、未来主义与历史主义 |
| 二、制宪权理论的两条定律 |
| 三、我国制宪权理论中的问题 |
| (一)对陈端洪制宪权理论的批判 |
| (二)对主流宪法学制宪权理论的评析 |
| (三)制宪权理论的修正 |
| 四、对我国制宪历史的解读 |
| (一)临时宪法 |
| (二)五四宪法 |
| (三)七五宪法 |
| (四)七八宪法 |
| (五)八二宪法 |
| 第三章 宪法渊源与宪法效力 |
| 一、宪法渊源 |
| (一)作为上位概念的法律渊源 |
| (二)主流宪法学的宪法渊源 |
| (三)政治宪法学的宪法渊源 |
| (四)对不成文宪法渊源的批评 |
| 二、宪法效力 |
| (一)二分法与宪法效力的二重性 |
| (二)宪法的体系化化方案 |
| 第四章 主流宪法学的宪法实施方案 |
| 一、宪法司法化与合宪性审查 |
| (一)相关的研究现状 |
| (二)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合宪性审查 |
| (三)宪法与政治 |
| 二、宪法解释与违宪审查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内容提要 |
| 引言 |
| 一、法律仪式与宪法信仰的基本原理 |
| (一)法律仪式的概念 |
| (二)宪法信仰的概念 |
| (三)法律仪式与宪法信仰的关系原理 |
| 二、法律仪式对培育宪法信仰的意义 |
| (一)法律仪式强化宪法神圣性 |
| (二)法律仪式增强宪法认同感 |
| (三)法律仪式推动宪法信仰 |
| (四)法律仪式传播宪法文化 |
| 三、当代中国宪法信仰缺失的表现 |
| (一)宪法理念仍未确立 |
| (二)宪法制度仍需完善 |
| (三)宪法文化仍需培养 |
| 四、在法律仪式中培育宪法信仰 |
| (一)完善法律仪式制度 |
| (二)普及法律仪式宣传 |
| (三)创新法律仪式 |
| (四)培育法律人才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详细摘要 |
| Abstract |
| 后记 |
| 一、总体评价 |
| (一)“民事权利”一章延续了《民法通则》的章名并进行了权利宣示性规定 |
| (二)从本章内容看具有“总则”的特征 |
| (三)体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精神 |
| (四)巧妙地将人格权写入总则中 |
| (五)体现出民法典作为私人权利的上位法的特征 |
| 二、冠以“民事权利”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 |
| (一)提取“公因式”的抽象方式 |
| (二)“规范性”要求 |
| 三、是否应规定民事权利的客体 |
| (一)客体是什么 |
| (二)民法总则应否规定民事权利客体 |
| (三)应该如何规定民事权利客体 |
| 五、利益与权利是否有必要区分而规定在民法总则中 |
| (一)利益与权利是否应该区分以及具体区别是什么 |
| (二)这种权利与利益是否必须规定在民法总则部分 |
| (三)应如何规定 |
| 六、本章关于债的规定能否替代债法总则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一、引 言 |
| (一)问题缘起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 |
| 二、晨光初现的依宪解释 |
| (一)从宪法司法化到合宪性解释 |
| 1.“齐玉苓案”前后的宪法司法化研究 |
| 2.“齐玉苓案批复”被废止与合宪性解释正式亮相 |
| (二)合宪性解释:一场美丽的误解 |
| 1. 对合宪性解释的理解分歧 |
| 2. 合宪性解释还是基于宪法的解释? |
| 3. 依宪解释的提出与概念界定 |
| (三)依宪解释在行政审判中的初步实践 |
| 1. 行政审判应用宪法的现状 |
| 2. 行政审判应用宪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 三、行政审判中依宪解释的必要性、合法性与限度 |
| (一)行政审判中依宪解释的必要性 |
| 1. 权利周全保护的需要 |
| 2. 增强裁判说理的需要 |
| 3. 宪法实施的内在需要 |
| (二)宪法是行政审判说理的论据 |
| 1. 宪法对行政审判具有拘束力 |
| 2. 宪法作为行政审判说理的论据 |
| (三)行政审判法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 |
| 1. 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未垄断 |
| 2. 无权解释则无从司法 |
| (四)行政审判中依宪解释的限度 |
| 1. 依宪解释不能作违宪审查 |
| 2. 依宪解释在法律续造上的限度 |
| 四、“宪”的概念与依宪解释在行政审判中的应用 |
| (一)依宪解释中“宪”的概念 |
| 1.“五四宪法”作为依据的讨论 |
| 2. 宪法文本 |
| 3. 宪法的原则与精神 |
| (二)依宪解释在受案范围上的应用 |
| 1. 受案范围对“合法权益”构成限制 |
| 2. 通过依宪解释扩张受案范围 |
| (三)依宪解释在裁判说理上的应用 |
| 1. 事实解释型依宪解释的应用 |
| 2. 法律解释型依宪解释的应用 |
| (四)依宪解释在判决上的应用之讨论 |
| (五)法益衡量:应用依宪解释的重要方法 |
| 1. 依宪解释法益衡量的两个先决问题 |
| 2. 依宪解释法益衡量的具体应用 |
| 五、结 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
| 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和科学内涵 |
| 1.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提出 |
| 1.1.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 |
| 1.2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状及新形势下的新要求 |
| 1.2.1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状 |
| 1.2.2 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 |
| 1.3 当前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约因素 |
| 1.3.1 国家治理机制存在缺陷 |
| 1.3.2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的地位没有充分彰显 |
| 1.3.3 法律实施面临诸多问题 |
| 1.4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现条件 |
| 1.4.1 坚持党的领导 |
| 1.4.2 注重立法科学性 |
| 1.4.3 坚持执法与监督并重 |
| 1.4.4 注重法制持续性 |
| 第2章 良法善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 |
| 2.1 良法及其内容 |
| 2.1.1 实践是评判良法的唯一标准 |
| 2.1.2 法律制度的有效性是良法的重要属性 |
| 2.2 我国法律实践过程的现状和相关案例 |
| 2.2.1 当前我国法律质量现状 |
| 2.2.2 国家治理良法需求的案例分析 |
| 2.3 以良法求善治,夯实依法治国实施基础 |
| 2.3.1 良法能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
| 2.3.2 良法的合理性能配置社会资源以及利益 |
| 2.3.3 良法能树立法律权威以及政府威信 |
| 第3章 宪法至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 |
| 3.1 宪法的地位 |
| 3.1.1 宪法及其发展 |
| 3.1.2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 |
| 3.2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宪治国 |
| 3.2.1 宪法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
| 3.2.2 坚持依宪治国的必要性 |
| 3.3 坚持宪法至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 3.3.1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具有共同的价值目标 |
| 3.3.2 宪法至上是确立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
| 3.3.3 公民对法治的要求也表现在对宪法完善的期待中 |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法论思考 |
| 4.1 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
| 4.1.1 当前社会下依法治国的普遍性 |
| 4.1.2 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殊意义 |
| 4.2 坚持四个全面,正确处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
| 4.2.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四个全面”的辩证关系 |
| 4.2.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之于其他“三个全面”的具体解读 |
| 4.3 完善治理体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
| 4.3.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
| 4.3.2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基础 |
| 4.3.3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现实依据 |
| 4.3.4 完善道德体系,加强法制建设 |
| 4.3.5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的方略 |
| 结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