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昱希,王展,金梅[1](2021)在《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职人员洗钱犯罪是关乎国家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不法国企公职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跨境洗钱方式处理非法资金,造成了大额国有资产流失海外,对国家金融安全危害极大。本文以G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92起职务犯罪案件资料为基础,从微观心理视角建立国企公职人员洗钱行为影响因素指标体系,运用结构方程模型构建其洗钱行为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1)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具有行为主体职位高、权力大,涉案金额大,资金转移时间长的特征。(2)上游犯罪是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的根本成因,个人对利益和金钱的追求是其跨境洗钱行为的主观成因,国企内外部反洗钱监管存在的不足是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发生的客观成因。(3)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对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的资金转移途径产生显着影响,其中个人因素负向影响资金转移途径,环境因素正向影响资金转移途径。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预防和遏制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的对策建议。
王雨晴[2](2021)在《高管职务犯罪与内部控制缺陷补救问题研究 ——以南航腐败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在现如今的公司管理运营环境中,高层管理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当面对业绩的压力、金钱的诱惑时,也会滋生一系列负面问题。财务舞弊乃至高管职务犯罪行为,就是其中较突出,影响也相对恶劣的问题。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不单单影响公司自身的利益,对于资本市场本身也会带来如扰乱市场秩序、恶化竞争环境、降低投资者对于市场的信赖程度等一系列严重后果。目前,对于高管职务犯罪的相关研究仍然具有相应价值。风险因子理论作为当下认可度较高的分析财务舞弊动因的理论之一,基于个别风险因子(动机,道德品质)和一般风险因子(舞弊机会,发现的可能性,舞弊后受处罚的性质和程度)这两方面对财务舞弊原因分别进行了介绍,且财务舞弊事件的发生,离不开上述因子的共同作用。上述风险因子与公司的内部控制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内部控制缺陷会对风险因子产生相应的影响。本文以内部控制五要素作为切入点,结合风险因子理论,通过分析内部控制缺陷在职务犯罪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不仅研究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对于高管职务犯罪产生的影响,也将研究犯罪事件发生后公司针对对内部控制缺陷所做出的补救及其意义。本文开头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等,第二部分对涉及到的如高管职务犯罪和内部控制缺陷的概念等进行了相应的界定,接下来介绍了文章运用的相关理论,包括高层梯队理论、风险因子理论、内部控制五要素理论等,以内部控制五要素角度作为切入点分析了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高管职务犯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通过内部控制缺陷的补救,可以减少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从而相应的减少及预防高管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第三部分介绍了关于高管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了高管职务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后果。接下来第四部分引入具体案例开始案例研究,从内部控制五要素角度具体分析了职务犯罪事件发生年份南航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以及相应缺陷在犯罪事件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犯罪事件暴露后的年份南航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补救来减少职务犯罪事件发生所做的努力。之后根据上述分析在南航的个例的基础上从内部控制五要素的角度提出希望可以起到减少、预防高管职务犯罪事件的建议。最后第五部分,总结了本文的研究结论,高管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背后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高管职务犯罪的几率,相应的公司通过查缺补漏,加强对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视,可以再一定程度上减少、预防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并在此基础上从公司自身,资本市场,政府及社会等角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期望能够通过多方面共同努力,减少高管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
张剑锋[3](2021)在《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腐败是全球性问题,也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政治性问题。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腐败特点,党和政府针对不同阶段的腐败问题,采取不同的腐败治理政策和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的腐败治理力度不断加大,腐败治理取得新的成效。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学者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由于研究角度、研究方法、研究时段、研究区域的选择不尽相同,得出的结论也存在较大差异。概括起来,大致包括腐败治理有利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不利于经济发展、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无相关性等结论。对于中国的腐败治理来说,中共十八大是一个重要时间节点。十八大以来,中国加大了腐败治理力度,腐败治理取得了显着成效,同时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即由长期的高速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经济增长骤然降速,且与中共十八大以来高压反腐的时间段重合,国内外都出现了“反腐败导致中国经济下滑”的论调。所以,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需要进行全面分析和探讨。学界关于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是否影响经济发展的争论,实质上反映了对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认识分歧。十八大以来经济增速放缓似乎证实了“腐败有效论”或“反腐有害论”,而主张“腐败有效论”或“反腐有害论”者则似乎刻意回避将之与腐败治理相联系,显示出逻辑论证前后矛盾的窘境。因此,厘清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关系,对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实证研究。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部分:(1)对腐败治理的概念、腐败治理的度量、经济发展的概念、经济发展的测度指标、相关性的内涵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和分析,并对国内外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包括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探索,西方经济学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此外,还从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入手,分析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和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机理。(2)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总体分析。首先,对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腐败治理举措、腐败治理的成效、中国腐败治理在世界反腐败数据中心的排名等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对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分析,通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固定资产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对外贸易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3)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进行模型建构。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检验,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入手,考虑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直接相关性,然后考虑主要经济发展要素,重新构建模型,检验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间接相关性,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进行了实践分析,并对腐败治理与基尼系数、居民幸福指数的相关性进行分析。(4)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了差异化检验。为了验证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在不同时间是否不同,就需要对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差异化分析。选择研究样本与研究变量,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动态面板模型、传导机制模型、时间效应模型,采用合适的检验方法对各个模型进行检验,并且对检验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无论是静态面板的角度还是动态面板的角度,腐败治理均对经济发展产生了显着的正向影响。通过逻辑分析与实证检验,本文主要结论如下:(1)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存在相互决定的关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之间,也存在着互动关系。一方面,经济发展对腐败治理有决定作用。经济发展为腐败治理提供了前提和依据,决定了腐败治理的目标和方向,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政风建设,为腐败治理的成败提供了客观标准。另一方面,腐败治理为经济发展提供直接动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2)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复杂相关性关系主要表现在:腐败治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经济发展不是腐败治理的原因,二者存在由腐败治理到经济发展的单向因果关系。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既存在直接相关性,也存在间接相关性。腐败治理力度与经济发展各要素的影响强度不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程度最高。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存在时间累积效应,即不仅会对当期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还会对后期经济发展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到滞后二期时会表现较弱。(3)基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正相关的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和建议,即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腐败治理,以投资领域为重点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以民生为导向矫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腐败治理体系。本文创新点主要有:(1)视角创新。从经济发展视角研究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具有视角创新性。首先,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角度,梳理了中外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和理论,并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三者关系角度,分析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初步构建了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理论框架。其次,基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结论,紧扣当前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提出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系统性。(2)观点创新。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复杂的相关性关系的观点具有创新性。中共十八大以来的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具有显着的正相关关系,腐败治理是经济发展的原因,但是经济发展不是腐败治理的原因,二者存在由腐败治理到经济发展的单向因果关系。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既有直接相关关系,也有间接相关关系。腐败治理力度与经济发展各要素的影响强度不同,其中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程度最高。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作用存在着时间累积效应。中国目前应坚持和完善腐败治理,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3)方法创新。从实证角度对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进行研究的方法具有创新性。首先是从整体上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了相关性实证分析,然后对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进行了差异化检验,在具体检验时,构建静态面板模型、动态面板模型、传导机制模型、时间效应模型等多种模型,选取相关指标作为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控制变量,利用经济学计量方法,用相关数据分析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指数之间的复杂关系。
李珺[4](2021)在《《监察法》施行背景下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公布实施和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为我国法治反腐败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同时也为我国反腐败斗争开辟了新的方向和突破口,实现了国家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作为监察对象之一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其掌握的权力关系整个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职是防治公权力滥用的基本要求。然而当前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四风”问题依旧屡禁不止,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依旧严重,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不完备、监督制度建设不健全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严重阻碍了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在不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察体制机制理论问题研究,分析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理清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分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成因,探索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让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真正全面渗透到企业内部,真正实现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察全覆盖。本文通过对监察委员会性质、监察权性质、监察对象认定、国有企业特点及分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认定、国有企业腐败成因及特点等进行探讨研究,结合当前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诸如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国有企业专责监督机构职能发挥不充分、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案件不减少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监察对象人员范围,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以及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五个方面的基本路径,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化解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堵塞管理漏洞。
张远煌,赵军,黄石,龚红卫,刘思,刘昊,秦开炎,赵炜佳,王鲁玥,许楚奇,梅华,朱羽丰,李雨婷[5](2020)在《中国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2014—2018)》文中研究指明腐败犯罪一向被认为是公权力领域的问题,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研究成为被忽视的领域。基于拓展腐败犯罪研究的视野、推动公共领域与非公领域反腐败协调发展的现实需要,本报告基于2014—2018年五个统计年度的企业家腐败犯罪案例统计分析,揭示了国有企业家、民营企业家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数量规模、身份特征、罪种结构、罪名结构、地域分布、高发环节、腐败犯罪潜伏期以及刑罚适用等重要特征,以此为准把握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剖析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原因,检视现行反腐败政策,为完善反腐败立法和促进反腐败理论研究提供基本的事实参考与方向引导。
杜方正[6](2020)在《我国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有企业面对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现实难题,在犯罪论实践上的首要反应,当属建立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管理体系。上位法需求、合规制度的来源构成与行政监管要素是当前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有效合规判定基准偏离刑事合规的预设轨迹以及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目的判定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适用的主要问题。刑事合规本质上是由国家与企业出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之共同目的,采取的刑事实体、程序性及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手段在内的各项管理运行机制与措施。建构与完善企业合规制度是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与实现内部治理的潜在要求。国有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管理有着天然的法理基础与实践来源。风险刑法理论、情境预防理论以及刑法治理模式理论成为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国家法层面的刑事合规、国有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以及国资监管层面的刑事合规是国有企业三阶层刑事合规基本分类。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在于,国有企业是最为重要的合规主体,具有明显的法律拟制属性,刑事合规具有法治国企建设的内生动力。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取向在于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则属于国家和企业共同的价值目标。刑事合规制度的风险防控既力求避免国家法层面的刑事法律风险,也对企业层面的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设置必要“警戒线”,不断探索适合自身的基础路径与合规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识别与评估刑事合规风险是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关键。刑事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以审计监督、监察监督与专项合规管理为基础路径,主要针对商业活动与生产经营中的贪污贿赂型刑事合规风险、职权型刑事合规风险与经营型刑事合规风险。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基理上,刑事合规管理体系是刑事合规传导阻断机制的基准阀门,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具有不确定性与跳跃性的基本特性。常规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与突发型刑事合规风险传导共同构成了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标准化模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起点体现在行政监管与刑事合规的零和博弈,两者难以调和的矛盾成为合规管理首要面对的难题。行政和解的引入具有法定意义结案机制的参考价值,是有效刑事合规前置径路的必经环节,更是刑事合规立足长远的借鉴之策。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行政监管逻辑构造则表现于对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反思。毫无疑问,国有企业刑事合规上的突破与进展,必然需要对现有的刑事合规管理架构进行必要的整合与改造,创设与组建统一的综合性合规部门,统筹管理国有企业风险防控事项;合理协调监察与刑事合规职能关系,突出合规的前置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特征;突破西方产权理论束缚,完善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殊合规激励政策机制;突破反腐败、反欺诈和反贿赂刑事合规领域,以刑事罪状论构建刑事合规职能视阈。刑事合规制度是否有效且得到充分地遵守与执行,关键在于合规管理运行机制的有效与否。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的有效证成既遵循一般企业合规的客观规律,无一例外地围绕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为根本目标。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有效性证成紧紧围绕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与刑事合规制度的开放性展开。流于形式的刑事合规管理更是对企业有限管理资源的浪费与实质阻碍。正在走向成熟与完善的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应当力求在法律逻辑与司法实践中回避“故步自封”与“因循守旧”。作为迅速发展的一门科学,刑事合规需要有“海纳百川”之气度和“兼容并蓄”的气魄,敢于尝试、能够突破,于正当化基础之上实现刑事合规制度的“行稳致远”。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旨在建立以反腐败、反贿赂为中心的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与合规制度体系。通过引入预防商业贿赂合规失职罪的法律适用,反商业贿赂立法应坚持主体身份的一致性、合规体系的衔接性与资产保护的平等性等基本要素,以非自愿的排除性、出罪功能的自治性与追诉权的裁量性等维度构建刑事合规出入罪机制。刑事合规激励制度是国有企业建立与完善合规制度与体系的动因,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程序性展现。提倡依托行政与刑事合规激励新机制,激发“先行先试”国有企业在实现合规管理有效性与风险防控上有所突破与日臻完善,为全面推行企业合规制度奠定坚实环境基础与提供行动范本。
陈远树[7](2020)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主体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职务犯罪主体作为刑法和监察法对公权力规制的重要概念,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主体监察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认识论基础;其不仅是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特殊犯罪主体,而且是不正当行使公权力或者影响公权力正当行使所构成犯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主体。简言之,职务犯罪主体是以行使公权力为本质特征。据此,本文提出“统一权力范式”的跨学科研究方法和“制度—组织—目的”权力分析框架,探索科学、合理地划定职务犯罪主体的犯罪圈。在统一权力范式中,公权力是法律制度授予国家、国有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等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按照“制度—组织”和“组织—目的”的双层区分标准,将公权力区分为国家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等三大类型,即法律制度分别授予国家组织、营利性公共组织和非营利性公共组织的权力。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模式,并按照实现监察全覆盖的法政策目标,从法律解释和立法完善的角度重构了三大类型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和法律界限。在国家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是基本相通的,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即可使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与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互相对应。职务犯罪主体实质解释的依据即认定标准需要由“公务论”向“权力论”发展,即以是否具有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资格为标准统一地界定刑法和监察法上的职务犯罪主体。权力论是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相关法律规定的统一理论,而组织身份、从事公务、从事管理、履行公职等法律规定的要素则是公权力在不同职务犯罪主体类型上的表现形式。在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集中在企业渎职犯罪和国有参股企业贪腐犯罪中。根据权力论,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据此,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限缩解释为国有全资的公司、企业,“国有公司、企业中的人员”扩大解释为国家公司、企业向非国有公司、企业委派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则实质解释为依法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监察法中的国有企业则扩大解释为国有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而管理人员则实质解释为代行国有资产监管权力的人员。在社会权力职务犯罪主体中,刑法和监察法的规制存在较大的混淆和矛盾,主要集中于基层自治组织和民办社会组织中。法律授予基层自治组织、公办和民办社会组织履行公共事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权力应认定为公权力。刑法和监察法应当抛弃以所有制属性认定社会组织权力公、私性质的狭隘标准,按照权力论将基层自治组织、民办社会组织中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人员通过立法修正或司法解释的方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予以规制。本文按照统一权力范式重构的职务犯罪主体理论,整合发展了刑法学、监察法学和法政策学对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等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的研究,提出了基于“权力论”的职务犯罪主体统一界定标准,将形形色色的法定职务犯罪主体类型按照被授予权力的性质分类界定和适用,实现了刑法和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规制上的衔接,冀望为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提供具体、可操作的理论指引。
林曦楠[8](2020)在《日常活动理论视野中我国贪污犯罪行为及防控模式研究》文中认为贪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自监察改革以来,党和国家整合了反腐败资源力量,形成了国家监察体系。在此背景下,贪污防控工作也需要不断跟进,在去“存量”遏“增量”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来预防贪污犯罪的发生。从日常活动理论来看,贪污犯罪是具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遇到合适的、缺乏监管或监管不足的犯罪对象而实施的行为,即贪污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具有犯罪动机的潜在犯罪人、合适的犯罪目标和缺乏有效的监管三个要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运用日常活动理论来分析贪污犯罪,可以发现贪污犯罪形成的原因、机制,相应地也能更系统地构建防控模式和制定对策。根据日常活动理论的分析框架和内容,贪污犯罪防控应当从强化监管控制、加强犯罪目标保护和减少潜在犯罪人三个维度出发,构建三位一体的系统防控模式,并发展相应的具体措施。这一防控模式在我国腐败犯罪治理中体现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推进机制。在贪污防控的具体措施上:第一,通过构建全面的立体化多维监督体系实现对人、财、物的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格局,强化“不敢贪”的震慑;第二,通过加强制度防控、规范权力运行、财产管理等方式,强化潜在犯罪目标的保护,达成“不能贪”的防控目标;第三,通过建立综合廉政保障机制、创新教育引导、提高廉洁共识等措施,减少犯罪动机和潜在犯罪人,筑牢“不想贪”的思想堤坝。
邱旭画[9](2020)在《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职务违法行为危害性大,近年来又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的特点,监察监督愈发困难,给国家带来巨额经济损失的同时,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公众更是对其痛恨已久。2018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监察监督职务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为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责。目前,关于职务违法行为的研究文献正在增加,但是系统研究特定地区职务违法行为现状的文献较为少见,监察监督方面的文献更是屈指可数。本文以肇庆市为研究范围,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运用文献研究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相结合的方法,系统研究该地区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现状,指出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力求提高监察监督水平。首先结合本人多年审理纪检监察案件的工作实践经验,对2018年以来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工作实际的回顾,对相关政策的研究,对数据的汇总分析,总结了监察委员会监察监督职务违法行为的措施、近年来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其次,对影响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效率的因素进行分析。第三,在阅读大量文献的基础上,针对西方或其他地区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监察监督的机构设置、先进理念、工作方法予以研究,目的是能够给予我们启示、借鉴。最后,着重从强化对“一把手”、“小微权力”的监察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监察监督力度、构筑纵横连环全闭合监察监督机制、抓好硬件、软件配套工作、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公开等六个方面,阐述了提升监察委员会监察监督职务违法行为效率的方法,具有现实的操作性以及前瞻性。
汪娟娟[10](2020)在《由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探究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文中提出本文是一项关于近年来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问题的调查研究,从90个涉铁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入手,对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以及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如何最大限度的预防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选取的90个典型案例均为铁路系统和铁路建设单位发生的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例,均为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案例,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这90个典型案例囊括了涉铁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的主要领域和环节,包括货物运输环节、工程建设环节、物资采购环节、财务管理环节、人事劳资管理环节、房地产开发管理环节和其他环节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既有原铁道部部长、运输局局长、铁路局局长、铁路建设单位负责人等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也有原工务段段长、项目经理、会计、出纳等工作人员;既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常见多发案件,也有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不常见案件,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既有单独犯罪,也有共同犯罪;既有一人犯一罪,也有一人犯多罪;等等。由此可见,这90个典型案例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首先,本文针对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相关内容进行了数据收集和数据整理,充分了解了近年来,我国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总体分布、涉及部门分布、类型分布情况,并探讨了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其次,本文根据近年来我国铁路部门职务犯罪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结合实地调研和当面访谈的资料,探讨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本文从原因出发,探讨推动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建议。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研究发现,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和铁路运输管理领域是铁路系统职务犯罪案高发领域。在我国铁路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铁路工程建设领域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愈演愈烈,尽管大部分涉案人员级别较低,但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直接经办人,作案的机会比较高,引发“小官巨腐”的现象。归结其原因,除了铁路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监管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以外,铁路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过低也是主要原因。因此,本文认为我国铁路部门当务之急是构建完善的铁路法规体系和监管机制,加强对铁路职务犯罪的管控与惩治,尤其应当重点预防职务犯罪高发领域,并切实提高我国铁路部门公职人员的职业素养。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引言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对洗钱犯罪的相关界定 |
| (二)洗钱行为指标体系构建 |
| (三)洗钱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
| (四)反洗钱治理机制研究 |
| (五)研究评述 |
| 三、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指标体系构建 |
| (一)个人影响因素 |
| 1. 性别 |
| 2. 年龄 |
| 3. 受教育程度 |
| 4. 职务级别 |
| 5. 心理特征 |
| (二)环境影响因素 |
| 1. 家庭环境 |
| 2. 社会环境 |
| (三)其他影响因素 |
| (四)上游犯罪类型 |
| (五)资金转移途径 |
| 四、实证分析 |
| (一)案例统计分析 |
| 1. 个人因素分析 |
| 2. 环境因素分析 |
| 3. 其他因素分析 |
| 4. 中介变量和结果变量分析 |
| 5. 洗钱行为主要成因分析 |
| (二)结构方程变量假定 |
| (三)因果关系与理论假设 |
| (四)结果分析 |
| 五、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一)研究结论 |
| 1. 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的特点 |
| 2. 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的成因 |
| 3. 国企公职人员跨境洗钱行为的影响因素 |
| (二)政策建议 |
| 1. 加强制度建设,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 |
| 2. 实现监察体制衔接,加大对国企的监督力度 |
| 3. 建立党建引领的员工思想道德教育机制,形成特殊人员备案制度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高管职务犯罪文献 |
| 二、内部控制缺陷相关文献 |
| 三、文献述评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 一、研究内容 |
| 二、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 第二章 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 一、高管 |
| 二、高管职务犯罪 |
| 三、内部控制缺陷 |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 一、高层梯队理论 |
| 二、风险因子理论 |
| 三、内部控制五要素理论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与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补救的相关分析 |
| 一、内控存在缺陷给高管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
| 二、内控缺陷的补救能够预防高管职务犯罪 |
| 第三章 高管职务犯罪的法律法规及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 |
| 一、公司高管职务犯罪涉及的刑法 |
| 二、公司高管职务犯罪涉及的公司法、证券法等 |
| 第二节 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
| 一、公司涉及职务犯罪整体情况 |
| 二、公司高管职务犯罪的特征 |
| 三、公司涉及职务犯罪的主要罪名 |
| 第三节 高管职务犯罪的原因及影响 |
| 一、高管职务犯罪的原因 |
| 二、高管职务犯罪的影响 |
| 第四章 案例分析——南航腐败案 |
|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
| 一、概述 |
| 二、公司治理结构 |
| 第二节 公司腐败案件的介绍 |
| 第三节 腐败案件与内部控制缺陷补救影响的分析 |
| 一、腐败案发生期间南航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
| 二、腐败案件发生后南航内部控制缺陷补救的具体分析 |
| 第四节 对策及建议 |
| 一、内部环境方面 |
| 二、风险评估方面 |
| 三、控制活动方面 |
| 四、信息与沟通方面 |
| 五、内部监督方面 |
| 第五章 结论与启示 |
| 第一节 结论 |
| 第二节 启示 |
| 第三节 研究不足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文献综述与评述 |
| 1.2.1 文献综述 |
| 1.2.2 文献评述 |
| 1.3 核心观点与理论支点 |
| 1.3.1 核心观点 |
| 1.3.2 理论支点 |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 1.4.1 研究内容 |
| 1.4.2 研究框架 |
| 1.5 研究方法 |
| 1.6 创新点 |
| 2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 2.1 概念界定 |
| 2.1.1 腐败治理 |
| 2.1.2 经济发展 |
| 2.1.3 相关性 |
| 2.2 理论基础 |
| 2.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思想 |
| 2.2.2 中国共产党人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探索 |
| 2.2.3 西方经济学关于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相关理论借鉴 |
| 2.3 本章小结 |
| 3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制机理分析 |
| 3.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三者的互动关系 |
| 3.1.1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 |
| 3.1.2 社会结构的层次和层次态发展 |
| 3.2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机理分析 |
| 3.2.1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分析 |
| 3.2.2 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 |
| 3.2.3 腐败治理对经济发展的间接影响 |
| 3.3 本章小结 |
| 4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总体分析 |
| 4.1 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的举措与成效 |
| 4.1.1 腐败治理的举措 |
| 4.1.2 腐败治理的成效 |
| 4.1.3 基于世界反腐败数据中心的中国腐败治理分析 |
| 4.2 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的总体分析 |
| 4.2.1 经济增长状况 |
| 4.2.2 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消费状况 |
| 4.2.3 投资质量状况 |
| 4.2.4 对外贸易状况 |
| 4.3 本章小结 |
| 5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统计检验 |
| 5.1 模型构建、变量选择和数据来源 |
| 5.1.1 模型构建 |
| 5.1.2 变量选择与数据来源 |
| 5.2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直接相关性检验 |
| 5.2.1 平稳性检验 |
| 5.2.2 E-G协整检验 |
| 5.2.3 格兰杰因果检验 |
| 5.3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间接相关性检验 |
| 5.3.1 考虑物质资本和劳动力因素的腐败治理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
| 5.3.2 腐败治理通过其他因素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结果分析 |
| 5.4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一致性检验 |
| 5.4.1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实践一致性检验 |
| 5.4.2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的指数一致性检验 |
| 5.5 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模型解析 |
| 5.5.1 直接相关性解析 |
| 5.5.2 间接相关性解析 |
| 5.5.3 因果相关性解析 |
| 5.6 本章小结 |
| 6 中共十八大以来腐败治理与经济发展相关性的差异化检验 |
| 6.1 样本及变量选择 |
| 6.1.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 6.1.2 变量选择及统计 |
| 6.2 模型设定及检验 |
| 6.2.1 静态面板模型 |
| 6.2.2 动态面板模型 |
| 6.3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差异 |
| 6.3.1 模型构建 |
| 6.3.2 检验结果 |
| 6.4 腐败治理影响经济发展的“时间效应”模型 |
| 6.4.1 模型构建 |
| 6.4.2 时间效应模型检验 |
| 6.5 稳健性检验 |
| 6.5.1 采用经济增长的代理变量 |
| 6.5.2 运用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 |
| 6.6 本章小结 |
| 7 研究结论、对策与展望 |
| 7.1 研究结论 |
| 7.2 对策建议 |
| 7.2.1 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核心推动腐败治理 |
| 7.2.2 以投资领域为重点构建新时代新型政商关系 |
| 7.2.3 以民生为导向矫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 7.2.4 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腐败治理体系 |
| 7.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缘由 |
| 二、研究意义 |
| (一) 理论意义 |
| (二) 实践意义 |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 (一) 国内研究综述 |
| (二) 国外研究综述 |
| (三) 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 四、研究的方法、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研究思路 |
| (三) 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界说 |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
| 一、监察委员会设立的背景及意义 |
| 二、监察委员会的属性 |
| 三、监察权的性质 |
| 四、监察对象的认定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 |
|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 |
| 二、国有企业的分类 |
|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及特点 |
| 第四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 |
| 一、监督 |
| 二、调查 |
| 三、处置 |
| 第二章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现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及成因 |
| 一、国有企业腐败主要特点 |
| 二、国有企业腐败主要成因 |
| 第二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成效 |
| 一、监督范围全覆盖,反腐工作高聚焦 |
| 二、调查权限法定化,监督工作更权威 |
| 三、处置工作质里高,反腐威慑见成效 |
| 第三节 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存在的不足 |
| 一、国有企业的监察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
| 二、国有企业专责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 |
| 三、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素质不够强 |
| 四、国有企业监督对象范围界定不清晰 |
| 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不减少 |
| 第三章 完善监察委员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监督的基本路径 |
| 第一节 进一步优化监察委员会专责监督机构设置 |
| 一、明确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
| 二、保障国有企业内部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
| 三、健全国有企业监察专员监督体制机制 |
| 第二节 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专责监督人员素质 |
| 一、重视国有企业专责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
| 二、增强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政治素质 |
| 三、提升国有企业专责监督人员专业能力 |
| 第三节 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监察对象人员范围 |
| 一、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
| 二、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 |
| 三、国有企业基层管理人员 |
| 第四节 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监察机构的监察职能 |
| 一、探索建立国有企业信息化监督平台 |
| 二、强化监察委员会派驻机构监察职能 |
| 三、畅通国有企业的信访举报监察渠道 |
| 第五节 进一步遏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案件 |
| 一、加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日常监督 |
| 二、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从业行为 |
| 三、惩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行为 |
| 四、保持国有企业反腐贩的高压态势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 附录2: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省部级)统计表 |
| 附录3: 党的十八大至《监察法》实施前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查处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 附录4: 《监察法》实施以来(截至2021年4月)被云南省各级纪委监察委网站公开通报的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厅局级、县处级和其他级别)统计表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 致谢 |
| 一、前言 |
| (一)本报告的宗旨 |
| 1.为促进本土白领犯罪理论研究、完善白领犯罪对策提供基础素材与问题引导 |
| 2.适应我国全面反腐的现实需要,推动在反腐战略上形成公共领域反腐败与非公领域反腐败协调推进的对策构想 |
| 3.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推动本土性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形成腐败犯罪“国家——企业”合作预防的治理新格局 |
| (二)本报告样本来源与数据分析 |
| (三)本报告术语说明 |
| (四)本报告的结构 |
| 二、腐败犯罪企业家的规模与身份特征 |
| (一)规模 |
| (二)性别 |
| (三)年龄 |
| (四)学历 |
| (五)职务 |
| (六)基本结论 |
| 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与罪名结构特征 |
| (一)腐败犯罪企业家触犯的罪种与罪名结构 |
| (二)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 |
| (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罪种和罪名结构分布 |
| (四)腐败犯罪中的单位犯罪罪名结构分布 |
| (五)基本结论 |
| 四、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 |
|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刑罚适用总述 |
| (二)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 |
| (三)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 |
| (四)基本结论 |
| 五、腐败犯罪涉案企业特征 |
| (一)腐败犯罪涉案企业地域分布 |
| (二)腐败犯罪涉案企业产业类型 |
| (三)涉案企业规模与罪名的对比分析 |
| (四)基本结论 |
| 六、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分析 |
| (一)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概况 |
| (二)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刑罚适用 |
| 1.2014—2018年高频罪名的主刑适用情况 |
| 2.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附加刑适用概况 |
| (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潜伏期 |
|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
|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
|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潜伏期 |
| (四)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 2.2014—2018年国有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 3.2014—2018年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发案环节 |
| (五)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
| 1.2014—2018年企业家腐败犯罪高频罪名的经济发展程度特征 |
| (六)基本结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制度现状及适用问题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现实境遇 |
| 一、刑事合规制度的法律评价 |
|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义务来源 |
| 三、刑事合规制度的行政监管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问题 |
| 一、合规文本模式导致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形式化 |
| 二、合规管理运行机制偏离企业刑事合规预设轨迹 |
| 三、法律程序性障碍影响刑事合规价值与目的判定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概念重构与法理探寻 |
| 第一节 刑事合规概念二元视角与基本立场 |
| 一、合规理论框架下的刑事合规 |
| 二、关键概念视角下的刑事合规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法理依据 |
| 一、风险刑法理论的合规导向 |
| 二、情境预防理论的合规指引 |
| 三、企业犯罪治理的合规维度 |
| 四、刑事合规阶层性分类理论确立 |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与价值目标 |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必要性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识别与传导规制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路径 |
| 一、刑事合规风险识别的基础路径 |
| 二、刑事合规视角下贪污贿赂型风险 |
| 三、刑事合规视角下的职权型风险 |
| 四、刑事合规视角下的经营型风险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边界与规制 |
| 一、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国企边界 |
| 二、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基本原理 |
| 三、刑事合规风险传导标准化模型 |
| 四、刑事合规风险传导的规制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行政镜像与治理反思 |
| 第一节 行政镜像: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零和博弈 |
| 一、国有企业行政监管的权力来源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公法属性 |
| 三、破解之道:行政和解稳步引入 |
| 第二节 治理反思: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体系的重塑 |
| 一、国有企业多重风险治理制度形成与层叠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管理架构塑造与提升 |
| 三、应然之解:“综合合规职能体系”构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有效性与证成轨迹 |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正当化的“抱朴守拙” |
| 一、法人替代刑事责任原则的演进 |
| 二、刑事合规形成机制的预防功能 |
| 三、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正当性原则 |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开放性的“行稳致远” |
| 一、国有企业刑事合规的开放性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过程再溯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指引与激励的初步方案 |
| 第一节 重点领域刑事法律风险的合规指引 |
| 一、域外专项刑事合规的制度借鉴 |
| 二、反商业贿赂统一立法初步构想 |
| 三、国有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指引 |
| 第二节 刑事合规激励的刑事政策与行政指向 |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规适用 |
| 二、国有企业刑事合规激励的基础路径 |
| 本章小结 |
| 余论:企业合规布局的前提与范本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
| 二、研究现状和不足 |
| 三、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关于国家权力的理论 |
| (二)关于经济权力的理论 |
| (三)关于社会权力的理论 |
| 四、研究设想和方法 |
| 五、研究内容和价值 |
|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主体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职务犯罪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概念界定 |
|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 |
| 第二节 职务犯罪主体立法模式的法政策分析 |
| 一、职务犯罪主体刑事立法模式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监察立法模式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质与统一权力范式 |
| 一、基于权力逻辑的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二、职务犯罪主体统一权力范式论的规范属性 |
| 第四节 统一权力范式与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 |
| 一、统一权力范式的分析框架 |
| 二、统一权力范式的公权力类型化 |
| 三、公权力类型与职务犯罪主体的分类规制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历史沿革 |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与我国古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先秦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秦朝至唐朝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宋元明清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四、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梳理 |
| 第二节 我国近代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北洋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国民政府时期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我国近代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之考察 |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一、1979年刑法颁布前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二、1979年刑法及有关单行刑法中的职务犯罪主体 |
| 三、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四节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
|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历程 |
| 二、我国现行监察制度与监察对象评析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家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的规范分析 |
| 一、国家权力作为合法暴力 |
| 二、国家权力作为公共权力 |
| 三、国家权力作为公法权力 |
| 第二节 国家权力与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 |
| 一、刑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标准 |
| 二、监察法对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类型化 |
| 三、国家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相关概念辨析 |
| 第三节 职务犯罪主体司法认定标准的理论争议与超越 |
| 一、“身份论”的批判分析 |
| 二、“公务论”的批判分析 |
| 三、由“公务论”迈向“权力论”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经济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经济组织权力的一般分析 |
| 一、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形式 |
| 二、经济组织中权力的实质 |
| 三、经济权力的属性与所有制 |
| 四、经济权力的本质与特征 |
| 第二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一、渎职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二、贪腐型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刑法规制 |
| 三、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刑法规制的不足和完善思路 |
| 第三节 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监察法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 一、“权力论”与经济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统一公法体系 |
| 二、形式要件:“国有企业”作为“国有控股企业” |
| 三、实质要件:“管理人员”作为“代行国有资本监管权的人员”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社会权力视角下的职务犯罪主体 |
| 第一节 基层自治权与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 |
| 一、基层自治的历史演化与法律建构 |
| 二、基层自治组织权力的性质与范围 |
| 三、基层自治组织的职务犯罪主体认定 |
| 四、统一权力范式视野下基层自治组织职务犯罪主体规制的反思 |
| 第二节 社会组织权力的法律定性 |
| 一、公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 二、民办社会组织的权力属性 |
| 三、作为监察客体的社会公权力 |
| 第三节 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制及其衔接完善 |
| 一、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的实证法分析与批判 |
| 二、社会公权力职务犯罪主体法律规制的衔接完善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2 日常活动理论及其应用研究 |
| 2.1 日常活动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
| 2.1.1 日常活动理论的产生 |
| 2.1.2 日常活动理论的发展 |
| 2.2 日常活动理论的内容及分析框架 |
| 2.2.1 日常活动理论的内容 |
| 2.2.2 日常活动理论的分析框架 |
| 2.3 日常活动理论的实践应用 |
| 3 日常活动理论视野中贪污犯罪行为分析 |
| 3.1 贪污犯罪行为的形成要素分析 |
| 3.1.1 贪污动机的形成 |
| 3.1.2 合适目标的存在 |
| 3.1.3 监管控制的缺乏 |
| 3.2 贪污犯罪行为的形成原因分析 |
| 3.2.1 形成贪污动机提供贪污犯罪驱动力 |
| 3.2.1.1 个人待遇保障差异 |
| 3.2.1.2 反贪廉政教育不足 |
| 3.2.2 存在合适目标刺激贪污犯罪诱因 |
| 3.2.2.1 缺乏反贪风险预警 |
| 3.2.2.2 公共财物管理漏洞 |
| 3.2.3 缺乏有力监管提供贪污犯罪机会 |
| 3.2.3.1 个人财产监督困境 |
| 3.2.3.2 监督法律规范滞后 |
| 3.2.3.3 日常监督工作不力 |
| 3.2.3.4 巡视巡察效能弱化 |
| 3.2.3.5 监察预防工作缺位 |
| 3.2.3.6 社会监督介入困难 |
| 3.3 贪污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 |
| 3.3.1 贪污犯罪行为的相关要素共同存在 |
| 3.3.2 贪污犯罪行为的相关要素相互作用 |
| 4 日常活动理论视野中贪污犯罪防控模式构建 |
| 4.1 构建全面监督机制:完善“不敢贪”的监督体系 |
| 4.1.1 完善监督制度规范 |
| 4.1.1.1 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
| 4.1.1.2 完善反贪廉政档案 |
| 4.1.1.3 完善监察法律规范 |
| 4.1.2 注重日常监督纠正 |
| 4.1.2.1 加强行为预警 |
| 4.1.2.2 加强行为纠正 |
| 4.1.3 延伸巡视监督效能 |
| 4.1.3.1 精准发现问题 |
| 4.1.3.2 贯彻落实整改 |
| 4.1.3.3 提高巡视水平 |
| 4.1.4 提高监察监督效能 |
| 4.1.4.1 发挥监察建议作用 |
| 4.1.4.2 完善监察内部设置 |
| 4.1.4.3 深入反贪国际合作 |
| 4.1.5 推进社会监督协同 |
| 4.1.5.1 深化政务公开服务 |
| 4.1.5.2 营造科学监督环境 |
| 4.1.5.3 创新社会监督渠道 |
| 4.1.5.4 完善举报保障机制 |
| 4.2 构建目标保护机制:实现“不能贪”的防控目标 |
| 4.2.1 健全贪污风险评估 |
| 4.2.1.1 贪污风险识别 |
| 4.2.1.2 贪污风险分析 |
| 4.2.1.3 贪污风险评估 |
| 4.2.2 加强财务审计管理 |
| 4.2.2.1 创新内部审计模式 |
| 4.2.2.2 引入外部审计模式 |
| 4.2.3 规范财务内控制度 |
| 4.3 构建廉政保障机制:筑牢“不想贪”的思想堤坝 |
| 4.3.1 健全廉政保障体系 |
| 4.3.1.1 优化工资收入结构 |
| 4.3.1.2 健全正向激励结构 |
| 4.3.2 创新反贪综合教育 |
| 4.3.2.1 协调教育资源 |
| 4.3.2.2 创新教育方法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A186例贪污犯罪案件汇总 |
| 在学研究成果 |
| 一、 在学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二、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 三、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2 选题意义 |
| 1.2.1 理论意义 |
| 1.2.2 现实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3 简要研究述评 |
| 1.4 研究思路和内容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目标 |
| 1.4.3 研究内容 |
| 1.5 研究方法 |
| 1.5.1 文献研究法 |
| 1.5.2 调查研究法 |
| 1.5.3 比较研究法 |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 |
| 2.1 相关概念 |
| 2.1.1 职务违法行为 |
| 2.1.2 监察监督 |
| 2.2 职务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特点 |
| 2.2.1 职务违法行为的主体 |
| 2.2.2 职务违法行为的内容 |
| 2.2.3 职务违法行为的特点 |
| 2.3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 |
| 2.3.1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体 |
| 2.3.2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
| 2.3.3 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
| 2.4 职务违法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的关系 |
| 2.5 相关理论 |
| 2.5.1 寻租理论 |
| 2.5.2 反腐败理论 |
| 2.5.3 行政责任理论 |
| 2.5.4 权责一致原则 |
| 2.6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现状 |
| 3.1 肇庆市基本情况 |
| 3.1.1 自然与行政区划概况 |
| 3.1.2 人口、机构与从业人员概况 |
| 3.1.3 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概况 |
| 3.2 肇庆市监察委员会机构及人员编制情况 |
| 3.3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主体情况 |
| 3.4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措施及成效 |
| 3.4.1 强化自身监察监督 |
| 3.4.2 紧盯民生、扶贫等重点领域监察监督 |
| 3.4.3 综合运用多种监察监督方式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4.1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
| 4.1.1 对“一把手”、“小微权力”的监察监督仍不到位 |
| 4.1.2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察监督作用不明显 |
| 4.1.3 监察监督的整体性、全面性还不强 |
| 4.1.4 案件查处不深入 |
| 4.1.5 监察监督硬件与软件配套不足 |
| 4.1.6 监察监督人员自身素质难以适应工作需要 |
| 4.2 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4.2.1 配套法规不完善 |
| 4.2.2 配套制度不健全 |
| 4.2.3 部门协调整合不到位 |
| 4.2.4 信息公示不及时 |
| 4.2.5 主动意识有欠缺 |
| 4.3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内外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做法及经验借鉴 |
| 5.1 国外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做法 |
| 5.1.1 美国的做法 |
| 5.1.2 英国的做法 |
| 5.1.3 新加坡的做法 |
| 5.1.4 国外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经验借鉴 |
| 5.2 国内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做法 |
| 5.2.1 香港的做法 |
| 5.2.2 台湾的做法 |
| 5.2.3 国内对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经验借鉴 |
| 5.3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优化肇庆市职务违法行为监察监督的对策建议 |
| 6.1 强化对“一把手”、“小微权力”的监察监督 |
| 6.1.1 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 |
| 6.1.2 加大农村基层的监察监督力度 |
| 6.2 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人员的监察监督力度 |
| 6.2.1 集中整治重点领域的违法违纪问题 |
| 6.2.2 重点关注关键环节的权力行使问题 |
| 6.3 构筑纵横连环全闭合监察监督机制 |
| 6.3.1 实行统一管理 |
| 6.3.2 建立协作机制 |
| 6.3.3 强化全面监督 |
| 6.4 抓好硬件、软件配套工作 |
| 6.4.1 改善硬件条件 |
| 6.4.2 组合使用调查措施 |
| 6.5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
| 6.5.1 高质量推进全员培训 |
| 6.5.2 全面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
| 6.5.3 严肃查处害群之马 |
| 6.6 加大信息公开 |
| 6.7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件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一)实践意义 |
| (二)理论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方法 |
| (一)文献研究法 |
| (二)案例分析法 |
| (三)实地调研法 |
| 第二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现状 |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总体情况 |
| (一)犯罪主体情况分析 |
| (二)涉铁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分析 |
| (三)涉铁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分析 |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特点 |
| (一)犯罪手段“表见化” |
| (二)犯罪工具科技化 |
| (三)犯罪过程单线化 |
| (四)犯罪方式团体化 |
| 三、铁路系统职务犯罪行为的危害 |
| (一)破坏国家法治基础 |
| (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
| (三)严重损害铁路干部形象 |
| (四)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
| 第三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 |
| 一、客观方面的原因 |
| (一)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不充分 |
| (二)铁路系统法规体系不完善 |
| (三)监管体制不完善 |
| 二、主观方面的原因 |
| (一)自私心理 |
| (二)失衡心理 |
| (三)侥幸心理 |
| 第四章 铁路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规制对策 |
| 一、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客观方面对策 |
| (一)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监督权力 |
| (二)完善铁路法规体系 |
| (三)完善监管制度 |
| 二、铁路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规制的主观方面对策 |
| (一)法治教育 |
| (二)核心价值观教育 |
| (三)反腐教育 |
| 第五章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个人简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