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先军[1](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琚悦[2](2020)在《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研究以侦查阶段产生的错案为出发点,探讨侦查阶段错案现象的生成以及侦查司法权属性下的行政管理制度、司法机关、社会对侦查阶段错案的回应。同时本文作为法律的实证研究,以事实分析带动推理论证,通过对典型刑事错案的分析,探讨侦查视角下刑事错案的内涵、要素、标准、表现。对侦查与错案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做通盘、系统性的把握。具体来说正文由导论、六个章节和结论组成。第一章: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基本问题。本章从学理上阐述什么是侦查阶段的错案。首先,关于错案的内涵我国学术界已有详细的论述,具体概括为:“错案客观说”、“错案主观说”、“错案主客观统一说”、“错案三重标准说”四个概念。不同概念均为不同时代的产物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本文认为“主客观统一说”更符合当前错案时代性的前提下提出错案是一项具有阶段性的法律命题。囿于国内学者对不同错案内涵的缺点批判,此论点可以深化错案的内涵,由表及里,将人们对错案的关注点引向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即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公、检、法均可能制造错案,错案生成的判定标准不是以法院的审判为依据,而在错案产生的层累性结构下,判断依据在于错案生成的第一个司法环节并非司法流程的最终环节庭审环节。在层累性的逻辑结构下,错案的生成随着司法程序的进展愈发复杂,参杂的因素也越来越多。因此错案的认定前提包含法律规则适用性、参与主体多样性、影响效果社会性三个标准。其次,在分析了错案内涵的基础上阐述侦查阶段与错案的关联性,本文指出了形式关联和主体关联两方面。其中侦查作为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专有活动,从形式逻辑来看其职能从主体、客体、行为和目的的设置已然存在一定的疏漏,埋下错案的隐患。从主体关联看来侦查行为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第一环,侦查职能在错案中的位置可以是错案控制的第一人,也可以是错案生成的第一人。本章第三部分进一步论述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原因,表现和特点。提出行为偏差是侦查阶段诱发错案的逻辑起点,侦查阶段的错案是侦查人员偏差行为造成的严重的违法行为或轻微的越轨行为,且该行为是侦查人员主观原因导致并具有侦查行为终结性的错误。在前面理论的铺陈下第四部分提出侦查阶段错案的控制维度需要建立一个从侦查阶段的规范控制、行政管理制度控制、司法控制到社会控制的立体控制体系。第二章:侦查阶段的错案现状研判。本章通过85起典型的刑事错案进一步说明侦查阶段错案生成的现状。在典型案例的研究指标选择上将网络报刊和专业书籍作为样本来源。关于案例的覆盖范围以十八大为分割线包含1997年到2012年的案例。在对案例进一步统计的基础上,按照侦查行为的严重违法性和轻微的越轨性将案例数据分为三个类型。一为策略因素,主要是特定时期的政策、讯问中的诱供问题、测谎仪应用问题;二为技术因素,包含DNA鉴定、现场痕迹鉴定;三为措施因素,包含非法讯问、非法询问、非法羁押、非法现场勘查取证。再对不同的变量进行逐一总结,认为:策略变量表现为轻微的越轨行为,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如我国错案产生的时期通常都是执行国家政策的产物,数据显示大多数错案产生于严打时期。这样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性活动,在层层传达和基层办案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的情况下,难免会产生误读、误解,造成错案。关于导致侦查阶段错案的技术因素,均为相关司法人员对鉴定结果运用不当导致的主观错误。至于措施因素包含一般性侦查措施和侦查强制措施。所有措施因素由明显的违法侦查行为造成,主要存在于非法讯问、非法询问、非法羁押和非法现场勘查四个环节。第三章:侦查阶段的错案规范控制。侦查阶段的自我行为规范控制是预防错案的第一步。通过介绍我国侦查活动的属性提出当前我国的侦查结构导致了侦查人员无意间在合法的控制途径下造成的侦查控制失范现象,产生用越轨的侦查手段控制越轨的社会事实。主要是因为:首先,侦查活动是一种独立性的活动,这种独立性是指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以及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活动可以独立于其他司法阶段而单独形成错案;其次,由于侦查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导致检察院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困难重重。此外所谓的律师监督更是形同虚设。在此背景下侦查阶段很多场合缺少外部机构的介入而导致法律与道德界限的模糊,主要表现便是侦查人员价值观面临的两难选择。因而对侦查行为的规范是错案生成源头控制的重要路径。对侦查规范控制的改革理路包含侦查程序制度的修正;侦查理念偏差的更正和技术性侦查应用的修正三条路径。第四章:侦查阶段的错案行政管理控制。公安机关条块结合的管理制度导致具有司法属性的侦查活动常常受到行政管理体制的介入。司法属性与行政管理制度的混同,使得侦查人员容易本末倒置主要服务于公安行政管理制度,最主要的表现便是在面临因难重大问题时产生的趋利性目的与违法侦查权的创生。而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党对司法工作具有绝对的领导作用,这种制度下产生人们对党行政领导与侦查行政管理制度的误解,将侦查行政管理中出现的错误归咎于代表党的政法委机构对司法的错误领导。数据显示当前侦查的行政管理制度下错案问题并非政法委对司法的干涉,而在于一些办案人员对法治的破坏。因此行政管理制度的理路在于明确党与司法关系的逻辑起点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侦查阶段错案行政化的发生:主要问题表现为不合理的绩效规则,行政制度对错案的影响。并进一步提出改变行政控制越轨的建议,包括从最高层面,党作为侦查活动的领导者,要以身作则实现党的自身建设以及对社会的监督。并在拥护党对我国司法绝对领导权的基础上,以宪法纲领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实现顶层设计合理化、新技术应用常态化、监督主体多样化和服务体系全面化;建立长效机制的事权制度以及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保障侦查权独立运行。第五章:侦查阶段的错案司法控制。侦查阶段虽然独立于检察和庭审环节,但是也要通过检察和庭审环节来发挥作用。通过对案例数据的分析得出结论,检察环节和审判环节虽然对纠错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检察和审判环境也从侧面提高了错案生成的概率,因为我国目前对证据的审查体现出一种侦查、检察和法院共同合作的局面。当前司法体系运行规则中,较之公安体制失范的源头性引导,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决定公诉环节强化了错案的生成。庭审质证环节的虚化将侦查阶段错案定格。对司法阶段错案的具体的控制对策包含构建立体化监督格局与构建审判引导侦查的诉讼格局。如实现检察院从内部实现检察官第一责任制和从外部完善检察监督职能以及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法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几方面着手。第六章:侦查阶段的错案社会协同控制。侦查活动既有隐秘性,也有公开性。隐秘性难免对司法产生影响,相对应侦查的公开性,也要受到社会的制约和控制。因而律师和新闻媒体成为社会环节导致错案的原因。律师对错案的影响更多的表现在律师的在司法体系中的消极性态度。因为我国司法体制的漏洞导致律师无法发挥自身应有的辩护作用,无法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和会见权。而新闻媒体对错案带来的通常是负面性的冲击,媒体通常站在司法机关对立面的角色寻找司法机关的工作毛病。加大了社会与政府部门的矛盾冲突,导致的侦查价值观偏差。特别是在微博、微信、自媒体、各种网络公众平台大行其道的今天,如何合理规范律师、媒体和侦查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此基础上以国家社会治理观为依托,在承认司法控制是错案主要控制手段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团体包含律师和媒体形成对错案控制的合力,具体表现在如何规范媒体监督和加强律师的辩护权两种路径中。
马树辉[3](2020)在《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防范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错案是世界法治国家面临的共同难题。刑事错案不仅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了沉重伤痛,也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破坏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给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中央和最高司法机关为防范和纠正刑事错误进行了巨大的努力,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行了诸多行之有效之举措,防范和纠正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正在逐渐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刑事错案屡屡发生,反映了刑事错案产生的根源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防范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任务并未完成,亟待深化对刑事错案的认识,剖析错案形成的原因,深挖错案形成的根源,构筑体系化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刑事错案进行认定。引起刑事错案的原因复杂而多样,造成对刑事错案认定的不一致性。刑事错案认定的标准有客观标准说、主观标准说、上诉改判说等。本文认为,对刑事错案的认定应以主观标准说为原则,兼顾客观标准说,坚持以过程错误为导向,兼顾结果错误原则,澄清刑事错案与错案追责制、错案救济制之不同。其次,对错案的原因进行分析。本文运用司法案例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对我国刑事错案产生的原因从实证层面和理论层面进行了剖析。以30起典型的刑事错案为研究样本,通过分析发现,刑事错案发现难、纠错难、追责难,刑讯逼供普遍化,以供定罪常态化,罪疑从轻“惯例”化,审前羁押长期化。上述现象的根源在于,独立办案缺乏有效的体制机制之保障,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尚未落实,侦查中心主义盛行、审判把关作用不强,律师辩护权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和充分保障。最后,提出系统构建防范刑事错案的体制机制。构筑系统化的刑事错案防范机制应当完善依法独立办案机制,严格贯彻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坚决遏制刑讯逼供、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落实审判把关作用、发挥庭审实质化功能,完善司法责任制、使司法责任制成为倒逼司法公正的“牛鼻子”,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足够重视刑事辩护之价值。
伍见平[4](2020)在《审前超期羁押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主要围绕我国审前超期羁押问题研究,对审前超期羁押产生危害进行分析,如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带有惩罚属性;对司法行政机关的信任度降低等进行阐述。对于超期羁押的成因: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流动人员犯罪成为犯罪主流,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展开铺述,为下文超期羁押的解决方式做铺垫,应对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法治教育学习,建立多元化的强制措施替代羁押措施等方法。
郑涵文[5](2019)在《刑事直诉程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直诉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逮捕强制措施,直接进行侦查、起诉的诉讼程序。直诉程序与“非羁押诉讼”程序在很多方面没有区别,只是不同的办案主体以各自的工作视角在用语习惯上的差异,“直诉”一词多为公安的口语化运用,直诉程序多为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时适用,问题也多集中于此,本文以公安机关的视角对直诉程序展开研究,更切合司法实际。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2015年河南出台了《河南省关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行非羁押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体现了刑事诉讼兼顾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双重职能。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基层司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办理直诉案件过程中,并没有将直诉程序全面使用于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而是谨慎的、选择性的适用于几种常规案件,不能从根本上体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本文以公安侦查机关的直诉程序为切入点,对当前刑事直诉程序的现状进行研究,分析直诉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以构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相配套的直诉程序。本文首先概述了刑事直诉程序产生的背景,其经历有限适用到扩大适用的发展变化,论证了研究该问题的应用性价值。其次,认真分析直诉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程序运行不畅等现实问题,揭示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办案人员对直诉程序存在顾虑、推行直诉程序的主体不积极、刑事侦查时间规定不明确,“社会危险性”认定太宽泛以及配套措施缺失和滞后等原因。随之提出了应当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最大限度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直诉程序和非羁押强制措施的观点。最后,提出从规范直诉程序适用标准,完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量化社会危险性认定的相关标准,加强民众对直诉程序的理解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刑事直诉程序。本文旨在探析直诉程序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举措之间的有效衔接,有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宗旨,以在推进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中贡献绵薄之力。
张松[6](2019)在《刑事错案及其治理》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步走向权利时代,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后,社会主要矛盾随之发生深刻变化,这一变化折射到法治领域,即表现为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美好需要,对于法治生活的美好期盼,尤其是人民群众对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与立法不优、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人权保障不力等的矛盾,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法治改革的方式才能有效化解。可以说,正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催生法治改革并成为其强大动力,而人权作为法治的逻辑起点与根本归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本质而言即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权利,这将使得权利在国家社会中更加神圣、更加崇高,促使依法确实保障权利成为党的执政理念与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司法的核心要义。而司法作为人权救济的最后防线,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中央明确提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并着重将纠正冤假错案,特别是纠正刑事冤假错案作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举措,作为对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具体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推动下,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错案得以纠正,这不仅是社会进步、法治昌明、司法公正的生动体现,更引起理论界和全社会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多错案?为什么纠正错案困难重重?应当说,如何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如何防止人权特别是无辜者人权受到非法侵害已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之下将刑事错案及其治理作为研究选题。在反思刑事错案产生的同时,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何为错案,错案产生原因及如何有效纠正与防范错案的理解莫衷一是、不尽一致,有待梳理与统一性认识的达成。如若缺乏充分的系统阐释,必然无法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因此,在对刑事错案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科学合理的刑事错案治理之策既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无法回避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理论命题。本文是对刑事错案及其治理问题的一个全面阐述,依次对“什么是刑事错案”、“刑事错案的发生有什么规律性的实践样态”、“刑事错案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有效治理刑事错案”等问题作出回答。以上问题的层层递进,共同建构起本文的逻辑主线,对这些问题的详细阐述,也体现出本文论证的内在逻辑思路。刑事错案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错误认识与错误行为,从端本正源角度出发,可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分别解读“错”与“案”,由此将刑事错案定性于刑事司法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对法律适用错误,或者违反诉讼程序以致作出错误结论而给予当事人错误处理的案件或违反诉讼程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即刑事错案可分为冤枉无辜与放纵犯罪两大类错案。而本文基于刑事司法目标理性平衡、陈旧司法理念亟待转变与开展错案研究深入系统的综合考虑,将对刑事错案的研究限于冤枉无辜类错案,并根据其范围的不同,划分为最广义错案、广义错案、狭义错案、最狭义错案四类。随后,基于有利于明确错案研究重心、提升研究针对性、增强研究政策性以及确保研究民意性等方面的考虑,将刑事错案实证样本范围及后续开展错案成因与错案治理研究的对象限定于狭义的刑事错案,即因事实认定存在错误而使无辜者蒙冤的案件。本文较为新颖之处在于将2013年作为实证分析的界点,分别选取了从1997年1月1日到2013年1月1日之间纠正的100起重大刑事错案与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至今纠正的50起重大刑事错案。通过对所选取的容量相对较大的150起样本案件进行基本情况、纠正现状、赔偿追责三大方面的实践样态规律总结,能够发现2013年以后纠正的错案在纠错原因、纠错方式及纠错主动性等方面均与2013年以前纠正的错案有明显区别,这不仅有利于我们在汲取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用长远的目光深刻反思现阶段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且能够切实反映出党的十八大以后国家法治大环境的改变对于刑事错案治理的重要影响,与时俱进的披露出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病症,由此“对症下药”,切实纠正与防范刑事错案,助推依法治国的发展方略。在对150起样本案件进行规律性分析的基础之上,依据认知错案产生的难易程度,可将错案生成原因划分为由浅入深的四个层级,即基础原因为证据问题,中层原因为制度运行问题,深层原因为心理偏差问题,根本原因为客观制约问题。应当说,刑事错案的治理乃本文最为核心与关键的创新之处,因为只有明晰如何治理刑事错案,才能在今后的刑事诉讼工作中,确保依法公正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目标,给党和人民,给宪法与法律一个交代。所以,本文提出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即将刑事错案问题放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的大背景之下,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其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实践活动及其过程。其中,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而尤以国家公权力机关为核心;治理的对象是刑事错案,包括尚未发生的错案与已经发生的错案;治理的内容是防范与救济,也即事前预防与事后挽救;治理的方式是“制度”之治,因制度具有根本性,不仅可以改造人的素质,还可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所以,治理刑事错案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治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刑事错案的治理,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以及错案一经发现,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约束国家权力,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根据治理的范围大小,可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刑事错案治理与狭义的刑事错案治理,其中前者是包含潜在错案与显在错案双重对象、救济与防范双重内涵的概念,后者则仅为潜在错案单一对象,有效防范单一内涵的概念。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针对刑事错案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务较多集中于救济层面的实际,且因刑事错案的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所涉方面众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阐述与论证,故本文将“治理”限定为狭义的“防范”之意,以便突出重点对刑事错案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治理研究。而刑事错案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样包含着两大向度,即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其中错案治理体系是由治理刑事错案的一系列制度性措施所形成的体系,错案治理能力是治理刑事错案的主体运用错案治理制度性措施防范刑事错案的能力。就错案治理体系与错案治理能力二者的关系而言,错案治理体系是错案治理能力的前置与基础,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于执行制度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错案治理能力则为错案治理体系得以落实的重要保障。通过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之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发挥好各自在刑事错案治理系统工程中的应有作用,进一步提升侦查、检察、审判质量与水平,共同筑牢错案防范底线,并与全社会一起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为清晰地对以上论题进行合逻辑性的层层递进式的研究,本文作绪论、上篇、下篇的结构安排。绪论主要是对选题背景和意义、刑事错案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本文基本框架的阐述。上篇为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分别对什么是刑事错案进行科学定性、对刑事错案实践样态进行详细描述、对刑事错案生成原因进行理论剖析。下篇为刑事错案治理研究,此部分紧紧围绕刑事错案治理而展开,在比较研究中西方有关于治理理论渊源与发展的基础之上,提出刑事错案治理的概念,并将其划分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与刑事错案治理能力两大向度,通过二者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以期切实防范刑事错案的产生,有效保障人民权益,大力提升司法公信与司法权威。
张琪[7](2019)在《论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未决羁押是构建完整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体系不能忽视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其概念作出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则多指有权机关在人民法院最终宣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之前采取的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系列措施,西方多习惯称其为审前羁押。近年来大量未决超期羁押、未决任意羁押案件的曝光,引发了大众对该制度的热议,甚至以维护被羁押人的人身权为话题引发了对刑事诉讼程序中人权保障问题的争论。由于目前法律上对未决羁押的适用条件、执行主体、执行场所以及救济途径等各方面都还欠缺细致的规定,现有规定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未决羁押过度适用、羁押必要性审查落实不到位、羁押主体和场所不独立、被羁押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重视和维护、可用的替代性措施缺位等一系列问题。通过研究、对比域外国家有关未决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西方主要法治国家大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出发点,全面建立了系统性的制度规定。通过学习域外不同法系国家的有益经验,我们可以对未决羁押制度进行重新定位和规范,找准不足进行全面改革,若能以此为契机推动刑事司法的真正独立和中立,推动司法实践的价值取向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向进行转变,则更是值得尝试的。本文第一章从未决羁押涉及的基础理论入手,对其在国内的法律定位和功能、主体及期限以及救济方式等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紧接着第二章着重开展对域外不同法系国家相关制度的考察,通过详细研究、分析、对比英国、美国、日本、德国、法国的未决羁押制度的相关规定,力求通过分析这几个代表性国家的制度体系总结出值得我们借鉴的改革措施。第三章从探究我国未决羁押的现状入手,进一步分析、总结我国未决羁押体系构建中出现的弊病及其根本原因,从基本思想、制度漏洞等多维度追溯问题产生的根源。最后在第四章中尝试对完善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应坚持的法律原则和具体措施进行探索,并对《监察法》中新设立的留置措施展开思考。总的来说,本文意在以维护未经审判的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力求在实现国家刑罚权、维护诉讼中各方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及构建完善的未决羁押制度体系中探寻新的平衡点。
毛丽娜[8](2019)在《未决羁押期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未决羁押制度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尖锐矛盾,一方面它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临时性地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未决羁押期限是未决羁押制度的核心,未决羁押期限的合理化对于防止羁押权力滥用、保障人身自由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司法改革的现实情况的基础之上,对比借鉴了域外国家羁押制度的有益经验,进而对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最后提出改革的具体构想,以期对我国羁押期限立法及司法有所助益。本文共分四部分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未决羁押期限设置的理论基础。合理的未决羁押期限设定应体现刑事诉讼谦抑理念和诉讼主体性理念,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及时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第二部分对未决羁押期限进行了域外考察。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分别进行考察,总结其优良做法,以期对完善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未决羁押期限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主要存在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合一、羁押期限无上限规定、羁押期限的延长具有任意性、司法审查以及比例原则的缺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第四部分从指导原则、具体措施以及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改革构想:首先应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诉讼及时原则及比例原则;其次应实现“两个分离”、明确规定最长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机制以及完善羁押期限的程序性救济;最后还应完善取保候审措施、探索建立认罪案件非羁押机制。
苏甜甜[9](2019)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口供排除规则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一直以来,各界将关注的焦点放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取供的手段上,忽视了侦查机关为了获取口供,非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虽然这一非法取供行为,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后《黄金东受贿、陈玉军行贿案》的发布,也确认了非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获取的口供应予以排除。但因司法习惯的限制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导致非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获取口供排除规则的适用比例不高、可操作性不强。因此,结合实证调研情况,探索非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获取口供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为研究对象,以刑事案例作为实证研究样本,研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的相关问题,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概述,主要探讨我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产生的背景、法律依据及其价值追求。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给侦查人员非法羁押讯问提供了便利。随着《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司法人员有法可依。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司法机关权力的滥用,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还可以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运行现状,主要对收集的刑事案例进行分析,对表现较为集中的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并对非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获取口供行为进行分类。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标准不明确;审判者偏好于“砍树食果”;司法人员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代替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强制措施成为侦查机关获取口供的手段。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规则的缺失与实体正义的追求,导致判断标准不统一;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两个概念的混淆;监督机制与权利救济机制的缺失。四、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完善建议。首先,完善立法,细化相关法律法规,使司法人员有法可依。其次,从主体、时间、主观意图以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明确取证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此外,完善监督措施,规范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包括建立强制措施的备案制度、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最后,从强化权利告知程序,细化权利内容和落实申诉制度,完善强制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救济途径两个方面,完善属于嫌疑人的救济途径。这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建立有助于非法限制嫌疑人人身自由获取口供的排除。
郭鹏飞[10](2018)在《超期羁押的成因、危害及其对策——以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为分析对象》文中指出在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羁押的现象十分严重。其原因是由多方面造成的:侦查人员程序正义观念淡薄;刑事拘留缺乏司法控制;相关救济措施的缺失。超期羁押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而且降低了诉讼效率,对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也造成了不良影响。要解决此问题,除了要提升国民程序正义的意识,完善相关救济措施之外,最为核心的是检察院要对被适用刑事拘留措施后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的缘由与意义 |
| 二、研究的问题 |
| 三、对已有研究的检讨 |
| 四、错案基本概念的界定 |
| 五、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六、本文的创新点 |
| 第一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基本问题 |
| 第一节 错案内涵的辨思 |
| 一、错案的特征 |
| 二、错案的认定前提 |
| 第二节 侦查与错案之关联性 |
| 一、侦查与错案之形式关联 |
| 二、侦查与错案之主体关联 |
|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生成 |
| 一、偏差行为理论的演进 |
| 二、偏差行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特点 |
| 三、偏差行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表现 |
| 第四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控制维度 |
| 一、社会控制论的发展脉络 |
| 二、社会控制论下侦查阶段错案的控制体系 |
| 第二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现状研判 |
| 第一节 案例研究指标来源及设定 |
| 一、案例指标的选择 |
| 二、案例指标的分类 |
| 第二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策略因素 |
| 一、特定时期国家政策的误读 |
| 二、讯问中的骗供、诱供 |
| 三、测谎仪应用问题 |
|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技术因素 |
| 一、DNA鉴定问题 |
| 二、足迹、人身痕迹物品鉴定问题 |
| 第四节 侦查阶段的错案措施因素 |
| 一、非法讯问 |
| 二、非法询问 |
| 三、非法羁押 |
| 四、非法现场勘查取证 |
| 第三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规范控制 |
| 第一节 侦查规范控制的现状 |
| 一、侦查活动的基本属性 |
| 二、规范控制中越轨行为的形成 |
| 三、影响规范控制的侦查价值 |
| 第二节 侦查规范控制的改革理路 |
| 一、侦查程序制度的修正 |
| 二、侦查理念偏差的更正 |
| 三、技术性侦查应用的补正 |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行政管理控制 |
| 第一节 行政管理控制的一般原理 |
| 一、侦查司法属性下的行政管理制度 |
| 二、侦查行政管理体制内生性的案例表达 |
| 第二节 行政管理控制的困境 |
| 一、绩效考核对错案的影响 |
| 二、行政工作压力对错案的影响 |
| 第三节 行政管理控制改革理路 |
| 一、强化党对司法的影响力 |
| 二、科学的绩效考核 |
| 三、长效机制的事权制度 |
| 四、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实施 |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司法控制 |
| 第一节 司法控制的一般原理 |
| 一、司法控制缺陷的理论解读 |
| 二、司法控制与错案的案例表达 |
| 第二节 司法控制的困境 |
| 一、检察环节对侦查监督的弱化 |
| 二、检察环节对抗诉权利的强化 |
| 三、审判环节对错案的深化 |
| 第三节 司法控制改革理路 |
| 一、建构立体化检察监督格局 |
| 二、建构审判引导侦查的诉讼格局 |
| 第六章 侦查阶段的错案社会协同控制 |
| 第一节 社会协同控制的一般原理 |
| 一、社会协同控制下的理论透视 |
| 二、社会协同控制与错案的案例表达 |
| 第二节 社会协同控制的困境 |
| 一、侦查监督中律师角色的错位 |
| 二、网络舆情对案件侦查的导向偏差 |
| 第三节 社会协同控制改革理路 |
| 一、现代媒体语境下的错案控制 |
| 二、律师辩护权对错案控制 |
| 结论 |
| 一、论文的基本观点 |
| 二、论文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的认定 |
| 2.1 刑事错案认定难的理论根源 |
| 2.2 刑事错案认定的争议及评价 |
| 2.3 刑事错案认定标准 |
| 第三章 刑事错案原因的实证分析 |
| 3.1 普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
| 3.2 证据缺失 |
| 3.3 律师辩护不被重视 |
| 3.4 发现难、纠正难、追责难 |
| 第四章 刑事错案的理论分析 |
| 4.1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尚未确立 |
| 4.2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落实 |
| 4.3 证据裁判原则没有贯彻 |
| 4.4 刑讯逼供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
| 4.5 律师辩护缺乏有效保障 |
| 4.6 司法责任制没有确立 |
| 第五章 完善刑事错案的防范机制 |
| 5.1 完善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机制 |
| 5.1.1 防止行政权干预 |
| 5.1.2 贯彻落实审判中心主义 |
| 5.2 推动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实 |
| 5.3 贯彻落实证据裁判原则 |
| 5.4 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 5.5 完善律师辩护权 |
| 5.6 完善司法责任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审前超期羁押的危害 |
| 三、审前超期羁押的成因 |
| 四、审前超期羁押的对策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和价值 |
| 1.2 国内外现状评述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创新之处 |
| 2 我国刑事直诉程序概述 |
| 2.1 直诉程序产生的时代背景 |
| 2.2 直诉程序的发展历程 |
| 2.3 直诉程序的应用价值 |
| 3 刑事直诉程序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 3.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 3.1.1 案件适用范围窄 |
| 3.1.2 案件诉讼期限长 |
| 3.1.3 犯罪嫌疑人到案率低 |
| 3.1.4 户籍歧视现象存在 |
| 3.1.5 案件适用标准不明确 |
| 3.1.6 权利救济行使不充分 |
| 3.2 产生问题的原因 |
| 3.2.1 立法不明确 |
| 3.2.2 公民认知度不高 |
| 3.2.3 执法主体的思维障碍 |
| 4 英美保释程序及其借鉴 |
| 4.1 英国的保释程序 |
| 4.2 美国的保释程序 |
| 4.3 国外研究成果的启示 |
| 5 我国刑事直诉程序完善的主要对策 |
| 5.1 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 5.2 细化直诉程序的适用条件 |
| 5.3 严格直诉程序的诉讼期间 |
| 5.4 完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的范围 |
| 5.5 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制约 |
| 5.6 优化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路径 |
| 6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 上篇:刑事错案基本问题研究 |
| 第一章 刑事错案之科学定性 |
| 第一节 理论界关于“刑事错案”基本内涵的争鸣与评析 |
| 一、关于“错案”概念的理论争鸣 |
| 二、对不同“错案”概念的评析 |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错案”的界定 |
| 一、中央文件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 二、法律法规使用“错案”一词的情况分析 |
| 三、错案判断标准的多样性 |
| 第三节 刑事错案概念之科学定性 |
| 一、刑事错案之语义分析 |
| 二、刑事错案之构成要件 |
| 三、刑事错案之类型分析 |
| 第二章 刑事错案之样态分析 |
| 第一节 刑事错案研究样本之科学选取 |
| 一、样本研究对象的针对性 |
| 二、样本涵盖范围的全面性 |
| 三、样本所处背景的社会性 |
| 四、样本素材来源的广泛性 |
| 第二节 样本案件基本事项实证分析 |
| 一、样本案件中“被告人”自然特征分析 |
| 二、样本案件中“被告人”所涉罪名类型分析 |
| 三、样本案件中“被告人”刑罚情况分析 |
| 四、样本案件中“被告人”羁押时间分析 |
| 五、样本案件时间分布分析 |
| 六、样本案件区域分布分析 |
| 第三节 样本案件纠正现状实证分析 |
| 一、样本案件的纠正依据分析 |
| 二、样本案件的纠正效率分析 |
| 三、样本案件的纠正方式分析 |
| 四、样本案件的纠正因素分析 |
| 五、再审程序的错案纠错功能分析 |
| 第四节 样本案件赔偿追责实证分析 |
| 一、样本案件赔偿总体情况分析 |
| 二、样本案件索赔困难分析 |
| 三、样本案件赔偿趋势分析 |
| 四、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分析 |
| 第三章 刑事错案之成因剖析 |
| 第一节 错案生成之基础原因—证据问题 |
| 一、侦查阶段—证据收集不当 |
| 二、检察阶段—证据审查不力 |
| 三、审判阶段—证据判断不准 |
| 第二节 错案生成之中层原因—制度运行问题 |
| 一、司法职权配置失衡 |
| 二、不当干预司法问题突出 |
| 三、考核指标不尽合理 |
| 四、错案纠正机制运行不力 |
| 五、办案经费难以保障 |
| 六、辩护权缺乏有效行使 |
| 第三节 错案生成之深层原因—心理偏差问题 |
| 一、“洞穴隐喻”心理偏差之表征 |
| 二、心理偏差之理念因素 |
| 三、心理偏差之主体因素 |
| 四、心理偏差之环境因素 |
| 第四节 错案生成之根本原因—客观制约问题 |
| 一、认定案件事实的逆向性与回溯性 |
| 二、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差异性 |
| 三、认知技术手段的滞后性与误用性 |
| 下篇:刑事错案治理研究 |
| 第四章 刑事错案治理概述 |
| 第一节 治理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
| 第二节 刑事错案的治理 |
| 第五章 构建刑事错案治理体系 |
| 第一节 科学刑事立法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首要前提 |
| 第二节 完善证据制度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基础要义 |
| 一、案件事实认知的理论基础 |
| 二、严格刑事证明标准 |
| 三、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 |
| 第三节 “以审判为中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核心所在 |
| 一、夯实侦查基础工作 |
| 二、筑牢检察使命防线 |
| 三、深化审判程序规则 |
| 四、理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关系 |
| 第四节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制度保障 |
| 一、坚持与改进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
| 二、理顺人大监督与司法自主的关系 |
| 三、改善司法的外部环境 |
| 四、优化司法的内部环境 |
| 第五节 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组织保障 |
| 一、正确解读司法责任制 |
| 二、科学建构司法人员选任、退出与保障机制 |
| 三、妥善运用司法责任制的倒逼机制 |
| 四、严格落实错判责任追究制度 |
| 五、优化绩效考核制度 |
| 第六节 强化律师辩护是全面推进错案治理之重要力量 |
| 一、全面实施辩护律师侦查讯问在场制度 |
| 二、着力提升辩护律师程序性辩护的效能 |
| 三、不断完善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 四、大力确保辩护律师正确意见得以采纳 |
| 五、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
|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制度的应有作用 |
| 第六章 提升刑事错案治理能力 |
| 第一节 树立科学执法理念,全面提升错案治理能力 |
| 一、树立刑事错案可治理理念 |
| 二、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 |
| 三、树立正当法律程序理念 |
| 四、树立遵循司法规律理念 |
| 五、树立依靠党的领导做好错案治理工作理念 |
| 第二节 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错案治理能力 |
| 一、强化政治信仰建设 |
| 二、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
| 三、强化业务能力建设 |
| 第三节 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有效增强错案治理能力 |
| 一、积极引导群众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 |
| 二、积极引导媒体维护公正的司法权威 |
| 三、积极引导社会厚植文明的法治精神 |
| 结论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未决羁押制度的基础理论 |
| 第一节 未决羁押概念的法律定位 |
| 第二节 未决羁押制度的法律功能 |
| 第三节 未决羁押的主体和期限 |
| 第四节 未决羁押的救济 |
| 第二章 未决羁押制度的域外考察 |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未决羁押制度 |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未决羁押制度 |
| 第三章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 第一节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未决羁押相关问题产生的原因 |
| 第四章 我国未决羁押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未决羁押制度必须遵守的法律原则 |
| 第二节 完善未决羁押制度的具体措施 |
| 第三节 《监察法》中“留置”措施的思考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引言 |
| 第一章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应遵循的诉讼理念 |
| 第二节 未决羁押期限设置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 第二章 未决羁押期限的域外考察 |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未决羁押期限制度之简介 |
| 第二节 域外国家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启示 |
| 第三章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之规定及其运行状况 |
| 第二节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分析 |
| 第四章 我国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改革构想 |
| 第一节 革新未决羁押期限制度的指导原则 |
| 第二节 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
| 第三节 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一:我国刑事诉讼未决羁押期限一览表 |
| 附录二:96年以来我国未决羁押相关法规统计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概述 |
|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产生背景 |
|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
|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口供排除规则的价值追求 |
|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运行现状 |
| (一)研究样本的取得 |
|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口供排除规则实际运行情况 |
|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获取口供行为的分类 |
|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
|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问题产生的原因 |
| 四、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口供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 |
| (一)转变立法思维,细化相关法律法规 |
| (二)明确取证行为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
| (三)完善监督措施,规范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
| (四)落实权利告知和申诉制度,完善救济途径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拘留未报捕案件之实证分析 (2) |
| (一) S省L市 (3) |
| (二) C市J区 (4) |
| 三、拘留未报捕案件中超期羁押之成因 |
| (一) 侦查人员程序正义观念淡薄 |
| (二) 刑事拘留缺乏羁押必要性审查 |
| (三) 救济措施缺失 |
| 四、拘留未报捕案件中超期羁押之危害 |
| (一) 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 |
| (二) 降低了诉讼效率 |
| (三) 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
| 五、拘留未报捕案件中超期羁押之对策 |
| (一) 提升国民程序正义的观念 |
| (二) 构建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刑拘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
| 1. 以法院为中心的刑拘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不具可操作性 |
| 2. 建立以检察官为中心的刑拘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何以可能 |
| 3. 具体方案与程序 |
| (三) 救济措施 |
| 六、结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