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乾宇[1](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成向东[2](2021)在《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认为研究“国际合作”问题就是研究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际合作现象与行为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使理论研究成为一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人类文明也进入多层次、多元化、多问题碰撞交融、竞争合作的阶段,单一或局部的、简单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世界所面临的动态性、开放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的发展问题。在多元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人类的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寻求合作将会更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如何走向和合共生、命运与共的道路既是扬弃旧的世界秩序,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也是人类走向合作文明的重大实践课题。从全球的视野和胸怀去理解“合作”已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合作”理应成为当今世界“大理论”视阈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尽管现实主义者们看到的是世界之乱与大国冲突的种种现实,但人类终究是向前看的“智慧生灵”,需要以非凡的勇气、足够的“智慧”走出冲突的困境。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可以相互转化的统一体,只要有解决冲突的架构,就会有合作的基础。实践构成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逻辑。如何以“大合作”的实践形式走向未来是当代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问题驱动发展转型,危机生成发展共识。当人类社会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时,如何促进人类对全球发展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刻反思,将决定着人类的未来走向。如果国际合作世界观、国家能力与国际制度三个变量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层面的增量改进与优化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国际秩序和谐化的可能性要素就会不断积累增加。“霸权稳定”的终结与新的“合作稳定”秩序的产生将不可避免,代替旧有观念的,将是新的“合作文明”的实践与真正“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本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分析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础概念、立论基础、范式结构、实践逻辑、现实困境与深化路径。具体而言,就是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方法出发,以系统化理论框架解释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探求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三个基本变量因素,即“世界观-能力-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合作。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怎样影响国际体系的变动,促进世界走向和平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一规律。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建构的最终目的是从复杂的国际合作现象中发现合作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论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研究起点。集中阐释了国际合作的相关基本概念,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这一研究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理论整体性”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立论基础。主要从四个维度阐述了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渊源,构成了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三章是理论分析。尝试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即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能力-制度”系统结构,着力探讨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根本上揭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规律性。第四章是实践考察。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变;从“世界观-能力-制度”结构范式出发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进行案例分析;系统总结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经验;第五章是现实困境。从世界观、国家能力、国际制度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章是深化路径。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路径。
贾辉[3](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刘笑晨[4](2020)在《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外投资保险发端于美国,随后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生根发芽。尤其是当时间跨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速,海外直接投资的流动性增速迅猛,复杂的政治风险伴随着新兴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投资机遇一同到来,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推动了海外投资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国一方面通过政策鼓励本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为这些企业提供“安全保障”,即效仿发达国家,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然而,中国海外投资起步晚、经验少,导致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发展相较于发达国家略显羸弱。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值得深入研究,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在中国土壤上成长遇到的藩篱更具研究价值。经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践中的经验积累与数据统计,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病灶”已见端倪。在“对症下药”的过程中,本文针对重构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与修缮海外投资保单展开研究,旨在促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全文分为八章,自研究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为起始,阐发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继而展开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以及代位求偿权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讨论。最后运用经济学方法对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外投资保险进行实证研究,发现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最终落脚于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本文第一章探讨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界定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虽然海外投资保险起源于上世纪的美国,但是现在已有最新的发展变化。2018年,美国通过《更好地利用投资促进发展法》,成立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取代了运营近50年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这一最新变化源于美国对外发展政策从“援助”向“发展”的转变,这也在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承保海外投资保险时对东道国和投资者的要求上得以凸显。第二章分别就外交保护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展开论述。首先,诠释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基于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受到损害,以国家名义为该国民采取的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结合海外投资保险,一是论证海外投资保险公司发挥类政府机构职能,其承保的是政策性风险,属于“以国家名义”;二是关于“其他和平手段”,基于“非武力”的手段即可认为是和平手段,海外投资保险可以认定是和平手段。其次,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为载体揭示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聚焦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作为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了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章着重分析了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目前,普遍形成了三种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和分立式立法模式。结合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鲜有采用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即专门出台一部“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国家尚未出现。采用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国家亦不多见,并且混合式立法模式存在立法“碎片化”的缺陷。绝大多数国家选择合并式立法模式,在合并式立法模式中,以美国等国基于将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与海外投资保险法的合并立法和日本等国将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立法最具代表性。这二者对比之下,后者日本式合并立法模式更能够聚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宗旨并且满足追求立法成本与立法效率平衡统一的目标。第四章厘清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还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疑问。挑战了国内学者通常将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归入信用保险合同的观点。鉴于信用保险订立的初衷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对应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如果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特许协议,则债务人是东道国,债权人是被保险人。换言之,只有当被保险人是子公司时,海外投资保险才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是信用保险。如果母公司是投保人(被保险人),那么此时的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仍然归于财产保险合同,子公司相当于母公司的财产载体。第五章阐述了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美式双边投资条约极少或未规定代位权条款,而是通过与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签订单独的协议。这一做法是有风险的。无论是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还是美国国际发展金融公司均与东道国地位不对等,难以签署合作共赢的协议;即使签署了这类协议,其地位无法与条约相比,东道国的违约责任亦无法上升为国际法的国家责任。区域性条约之下的代位求偿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规定缔约国之间承认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二是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者相比较,后者更具优势。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亦存在困境。这是源于多边条约的缔约国千差万别,加剧了细节的难度,并且国家在外国法院放弃管辖豁免,并不意味着也放弃执行豁免。投资者母国国内的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权时,如果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行使代位求偿权可能会遭遇主体不适格的问题。第六章是“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实证研究。本章在经济学研究方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的帮助下,揭开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面临的东道国政治风险的严峻态势,尤以征收风险和战争风险最为严重。但是即便如此,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亦尚未得到投资者的足够重视。第七章是对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首先,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问题包括两个层面:国内立法问题和国际立法问题。前者是关于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立法模式的问题,后者是关于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问题。中国属于混合式立法模式。也就是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之中,缺乏诸如分立式立法模式的专门性规范。缘此,在实践中不得不依赖于“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约束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国际立法问题在于“旧”。中国虽然签订了数量众多的双边投资条约,但是这些双边投资条约尤其是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多数签订于2000年以前。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未明确准入时和准入前的国民待遇导致间接征收风险,最低待遇中的充分的保护与安全条款的缺陷亦导致投资者面对恐怖主义风险难以得到足够的保障。其次,“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存在缺陷。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成为解决准司法和司法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是,其条款的“合规性”有待商榷。一是责任条款的表述难以认定间接征收,亦未另辟独立恐怖险险种;二是“中信保”免除责任的情形——除外责任条款未明确危害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行为的判断标准和被保险人义务条款中违法行为与险别的因果关系难以判定;三是追偿条款无法约束东道国子公司;四是赔偿条款与“赫尔原则”存在距离。第八章是针对第七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是从国内立法入手,以合并式立法模式取代混合式立法模式。鉴于制定“海外投资保险法”时机尚未成熟,因此提出通过制定一部“海外投资保护法”,设专章规制海外投资保险的问题;二是经海外投资保险纠纷的实证分析,针对解决国内纠纷的另一个依据——“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进行完善;三是针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障碍,对于条款过时的BIT进行重新谈判或补充谈判。
孙舒[5](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周丹妮[6](2020)在《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研究 ——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文中研究说明当前,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遇之大变局,新冠疫情、大国博弈等因素正冲击着世界经济,中国的“一带一路”建设也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越南地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关键枢纽位置,并已成为世界上经济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与前些年中越经济关系中“贸易热、投资冷”的状况有所不同,2018年中期以来,中美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促使中国企业对越南的直接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有研究显示,中国企业在越南面临着“双重劣势”与中高级别的国家风险。如何应对来自越南当地的制度压力,成为中国企业在越南经营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研究基于新制度主义理论,结合资源基础理论、资源依赖理论,以在越南经营的中国企业为例,试图发掘东道国制度压力对企业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及其绩效的内在影响机制,以及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机制,并将基于企业高层管理者领导风格的相关研究,探索不同领导风格在其中的调节机制。具体而言,本研究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展开研究:(1)东道国制度压力如何直接影响在越中国企业绩效,不同维度的制度压力各自产生何种影响;(2)东道国制度压力如何影响在越中国企业的人力资源本地化和人力资源自主权;(3)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程度如何,这二者在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之间扮演者什么角色;(4)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的影响机制在不同的领导风格下有何区别,高层管理者的威权型领导风格和服务型领导风格是否会对上述关系产生影响。首先,本研究通过四家不同行业的在越中国企业进行探索性案例研究,采用理论阐述、案例数据和模型构建三者相互印证的分析思路,探究了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和企业绩效之间的逻辑关系,提出东道国制度压力会显着影响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和企业绩效(其中强制压力起负向影响作用;规范压力、模仿压力起正向促进作用),而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也会正向促进企业绩效,从而初步论证了本研究构思的合理性。其次,本研究基于现有研究成果,展开理论探讨与分层剖析,结合在越南实地企业调研过程中所收集的资料,对探索性案例研究中得出的初始假设命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论阐述,揭示出“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本地化→企业绩效”、“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自主权→企业绩效”、“领导风格——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企业绩效”、“领导风格——人力资源自主权与企业绩效”的内在作用机理,构建出本研究的理论模型,提出了36个理论假设。随后,本研究详细阐述了验证理论假设的问卷与量表设计过程,进行小样本预调研,通过内部一致性检验和CITC检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初始调研问卷进行修正和净化,确定正式调研问卷。然后,本研究进行正式调研,从所搜集的有效问卷中筛选、整合出257家企业样本,在检验结构效度、组合信度、聚合效度、区分效度与共同方法偏差之后,通过结构方程模型、分层回归模型等统计方法对理论假设进行了规范的实证检验。最后,本研究对研究成果进行概括与总结,归纳出研究的理论贡献,提炼出中国政府和企业应对东道国制度压力的策略,并在汇报研究局限的基础上提出未来进一步的研究方向。通过上述研究过程,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东道国制度压力分为强制压力、规范压力和模仿压力三种类型,对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和企业绩效的影响各有不同。其中强制压力对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产生显着的负向影响,规范压力、模仿压力对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则产生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强制压力显着负向影响企业社会绩效,规范压力显着正向促进企业社会绩效,模仿压力显着正向促进企业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2)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在不同类型的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中承担了不同性质的中介作用,但人力资源自主权在东道国强制压力对企业社会绩效的负向影响关系中并未起到中介作用。(3)企业高层管理者领导风格在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与企业绩效之间起调节作用。其中,威权型领导会削弱企业人力资源本地化对其社会绩效、财务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并削弱企业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其社会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服务型领导会增强企业人力资源本地化对其社会绩效、财务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并增强企业人力资源自主权对其社会绩效的正向促进作用。本研究实现了以下研究进展:(1)突显出国际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重要性,从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两方面解释了海外经营企业应对东道国制度压力的过程;(2)探索出东道国制度压力影响企业绩效的复杂机理,即东道国制度压力不仅能直接影响企业绩效,还能通过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对企业绩效产生间接影响,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领导风格会增强或削弱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对企业绩效的影响;(3)揭示出新兴经济体顺向OFDI情境下东道国制度压力与海外经营企业绩效关系研究的混合性发现。(4)有效弥补了现有关于中国企业对越南直接投资研究中实证不足的缺陷。
林明灯[7](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唐兴李[8](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杨欣[9](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研究说明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尹玲[10](2019)在《美国对日本的安保政策研究(1961-1989)》文中提出在后冷战时期,美国与日本就驻日美军基地及防务费用分摊问题持续出现争端,这主要是基于美日两国核心国家利益的差异性。利益是同盟牢固的纽带,美日同盟的再定义本身就是美日两国国家利益的重新界定、分配和创造的问题。冷战结束后,美国仍以冷战思维和零和博弈思想看待亚洲事务,并利用西太平洋地区的第一岛链和第二岛链,满足其在亚太地区的国家利益,对亚太国家进行封锁战略。而日本则认为美国的要求并未对日本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产生太多直接影响。这也就是两国在防务争端的根源——国家核心利益。从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看,美日两国在防务领域的纷争可追溯到冷战时期。冷战时期的美日安保体制成为了美国在亚太地区遏制共产主义力量的重要支柱。然而,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日本逐渐在经济领域成为了美国强有力的竞争对手。两国经济实力的此消彼长必然会引发在政治、军事与安全等领域的连锁反应。其实,美日两国在安保体制语境下各怀心事:日本希望在与美国亚太区域利益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提升日本在同盟关系中的地位,借此机会突破在安保体制上的限制,向“正常国家”迈进一步;而按照美国的意愿,美日同盟的目标应该是让日本在军事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又必须受到美国的制约,使日本为其全球战略服务。因此,美日两国在安全问题上出现纷争也在所难免。本文旨在从中国学者角度看待美国对日安保政策,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对课题的源起、目前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难度和研究创新进行阐释。正文由四章组成,以时间为节点,以美日两国安保体制的调整与变革为架构,侧重把美国对日安保政策放在美国亚太战略利益、整体战略调整以及随之而来的亚洲政策变化中,以揭示美日安保体制重构与美日同盟关系“再定义”的深层原因与深刻影响,即在冷战思维下,美日安保体制与同盟关系的不断调整与定义是美日两国为适应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和同盟体制现状,两国在同盟体制内部进行了适应性的调整,通过调整、缔结新的条约或合作指针,实现美日两国的利益分配与同盟关系的“再平衡”。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对冷战初期美国的国家战略以及对日驻军问题进行述评。美国国家战略是美国战后外交政策的基础,该战略贯穿于美国战后历届政府的外交战略之中。美国的亚太战略服务于国家安全战略,而美国对日政策又是美国亚太战略的集中体现。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深受国际战略环境的影响,其目标是在亚太地区建立霸权,将日本塑造成美国在该地区反对社会主义阵营的前沿阵地。为此,美国制定了以全面巩固和发展与日本的政治、军事关系,强化美日安全保障体制为核心的对日政策。第二章,主要论述了60年代美国对日安保政策的演变。这一时期美日两国进入了调整期和适应期,美日两国关系也从冰点转向蜜月期。1960年美日两国对安保条约的首次“再定义”使美日两国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当时的美国仍然视日本为遏制社会主义阵营的“防波堤”,并且试图进一步控制与管理日本。然而,进入60年代末,美日两国的贸易摩擦进入逐步激化时期。虽然此时美日两国的摩擦体现在了经济领域,然而这种贸易上的不平衡实际上是美日两国在各个领域中出现的经济摩擦的起点与中心,也成为了美日双方日后在争夺政治与军事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主要论证了70年代美国对日安保政策的期待与不安。自《新美日安保条约》生效后,日本开始更加积极地谋求改变“美主日从”的关系状态。在这一时期,两国在经济领域的摩擦也开始向军事与安全领域蔓延,即使两国都力图朝着符合双方国家利益的方向改善两国关系,但两国间的竞争关系成为了双方在经济、军事与安全等诸多领域产生争论与摩擦的关键的基础。第四章,主要探讨了80年代美日两国在军事与安全领域的合作与摩擦。80年代,美国的“世界霸权”与日本的“国际国家化”成为了两国在美日同盟框架下的共同目标,美日同盟关系的地位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提升。从这一角度讲,由美日“安保关系”向“同盟关系”的进化,赋予了美日同盟体制以新的地位与作用。“中曾根康弘—里根时代”的到来、美日“同盟关系”的明确表述,表明了日本在同盟事务中主动性的加强与维系同盟利益的倾向。美日同盟关系与日本实现大国化目标之间的联系逐渐得以建立,这也使美日共同体的思想得到了明显的加强。结语部分,通过对冷战时期美日安保体制进行述评,揭示两国政策转变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美日两国军事与安全政策的特点进行论述,对两国同盟关系的未来走向进行评估。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与同盟体制内部的现状,美日两国就同盟体制与两国同盟关系以各种方式不断地进行着适应性的调整与重新定义,实现美日两国同盟关系与利益分配的“再平衡”。通过对美国对日政策,尤其是美国对日本的安保政策的发展与演变的研究,准确认识并勾勒出冷战时期美日两国军事与安全政策演变的历史轨迹,力求把握两国关系演变的一般规律,从现实层面揭示美国对日军事与安全政策与美日关系之于亚太地区安全的时代意义。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主要符号表 |
| 1 绪论 |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 1.2 选题意义 |
| 1.3 研究思路 |
| 1.3.1 研究框架 |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 1.4 创新与不足 |
| 1.4.1 创新 |
| 1.4.2 不足 |
| 2 文献综述 |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 4.3.4 模型结论 |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 5.1.2 类别简介 |
| 5.1.3 简单评价 |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 6.1 背景 |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 6.4.2 数据处理 |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 6.5.1 单变量分析 |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 6.6 稳健性检验 |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 6.6.2 安慰剂检验 |
| 6.7 扩展性分析 |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 1. 背景 |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 2.1 模型说明 |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 2.3 数据说明 |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 3.3 稳定性检验 |
| 3.4 结论 |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 (一)创新之处 |
| (二)研究难点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辨析与研究议题界定 |
| 第一节 基础概念及关系辨析 |
| 一、“合作”与“国际合作” |
| 二、国际合作与竞争、斗争 |
| 三、国际合作与冲突、战争 |
| 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
| 第二节 研究议题界定 |
| 一、理论与实践的“中国特色”之辩 |
| 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合作”之题 |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整体性”之维 |
| 第二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立论基础 |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指导 |
| 一、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力:生产力的发展 |
| 二、国际合作的本质属性:国家的阶级性 |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民族独立自主平等 |
| 四、国际合作的价值旨归:人类的解放 |
| 第二节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髓的滋养 |
| 一、人的范畴:人性善与道义传统 |
| 二、国家范畴:“和合主义” |
| 三、世界范畴:“天下主义” |
| 第三节 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经验教训 |
| 一、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积极探索 |
| 二、大国沙文主义的危害 |
| 三、大国争霸的历史镜鉴 |
| 第四节 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的批判 |
| 一、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立场”批判 |
| 二、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观点”批判 |
| 三、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方法”批判 |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分析:一种系统框架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 |
| 一、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结构范式 |
| 二、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机理 |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形式 |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运行规律 |
| 一、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 二、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 三、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属性 |
| 一、人民性 |
| 二、实践性 |
| 三、发展性 |
| 四、包容性 |
| 五、正义性 |
| 第四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的实践考察 |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进 |
| 一、起点与基础:实现“站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 二、开创与拓展:实现“富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 三、传承与创新:实现“强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 第二节 三种类型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基于“世界观-能力-制度”的案例分析 |
| 一、“维护支持型”国际合作:中国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实践 |
| 二、“参与塑造型”国际合作:上海合作组织 |
| 三、“倡导引领型”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倡议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 |
| 一、党的领导:国际合作的根本保证 |
| 二、独立自主: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 三、求同存异: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 |
| 四、互利共赢:国际合作的基本精神 |
| 五、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核心目标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 |
| 第一节 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认同困境 |
| 一、西方价值观的弊端与分化 |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挑战 |
| 三、中国和平发展的“信任”困境 |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能力面临的现实挑战 |
|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
| 二、大国博弈与国际秩序的不确定性 |
| 三、国际合作的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性 |
| 第三节 全球合作体制“低效失灵” |
| 一、联合国权威体系受到挑战 |
| 二、全球合作治理的制度供给滞后 |
| 三、国际合作机制运行功能紊乱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深化路径 |
| 第一节 增强国际合作“世界观”的认同 |
| 一、“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 |
| 二、“和平发展”的“诚意决心” |
| 三、“和合共生”的“文化自觉” |
| 第二节 提升实现和平发展的竞合“能力” |
| 一、国际合作中的动力与原则底线 |
| 二、国际合作中的竞争与斗争本领 |
| 三、国际合作中的能力与责任共担 |
| 第三节 推进全球合作体系的“制度”创新 |
| 一、国际合作的“核心”体制 |
| 二、国际合作的“制度”供给 |
| 三、国际合作的“关系”网络 |
| 结论:人类合作文明的理论前景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前言 |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 二、不可抗力 |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及最新立法趋势 |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初始 |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及相关概念 |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缘起和发展 |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最新立法趋势 |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内法体系 |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最新立法趋势 |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东道国最新立法趋势 |
| 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法最新立法趋势 |
| 一、海外投资保险国际法体系 |
| 二、BIT的待遇条款的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 三、区域性协定的待遇条款最新趋势与海外投资保险的关联性 |
| 四、多边公约——《汉城公约》之历程及修订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 |
| 第一节 外交保护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 一、海外投资保险是“以国家名义” |
| 二、海外投资保险是“其他和平手段” |
| 第二节 全球治理理论与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
| 一、符合全球治理下多元化主体参与的特征 |
| 二、全球治理下的海外投资保险是解决多元化主体间摩擦的路径 |
| 三、MIGA为海外投资保险建立一个稳定的权利分配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考察 |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分类与各国实践 |
| 一、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定义 |
| 二、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外延 |
|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立法模式的域外实践 |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投资母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 一、美国等国基于对外援助或发展政策的合并式立法模式 |
| 二、日本等国基于出口信用保险与海外投资保险合并式立法模式 |
| 第三节 混合式立法模式难以成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投资母国的普遍选择 |
| 一、混合式立法模式的立法体系呈碎片化 |
| 二、混合式立法模式过度倚重规范性文件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存疑及厘清 |
| 第一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的性质 |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信用保险合同的质疑 |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诘问 |
| 第二节 海外投资保险契约于境外子公司的效力 |
| 一、海外投资保险契约无权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 二、海外投资保险契约可以约束境外子公司的情形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条约对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瓶颈及突破 |
| 第一节 美式BIT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分析 |
| 一、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现实 |
| 二、美式BIT未规定或极少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因及弊端 |
| 第二节 区域性条约中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 一、对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施加了严格条件的ACIA式区域性条约 |
| 二、《设立阿拉伯国家间投资担保公司公约》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
| 第三节 多边条约——《汉城公约》下的代位求偿权行使、困境及其出路 |
| 一、由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
| 二、MIGA代位求偿权的困境及其出路 |
| 第四节 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及路径 |
| 一、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难题 |
| 二、规避以自己的名义通过ICSID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 |
| 第一节 “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承保海外投资保险实证研究的必要性 |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中国企业投资的重点领域 |
| 二、“一带一路”沿线风险呈复杂性 |
| 三、中国企业未重视“中信保”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治风险保障的作用 |
| 第二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性分析 |
| 一、“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传统政治风险定性 |
| 二、“中信保”尚未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遭遇的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定性 |
| 三、传统与非传统政治风险的关联性 |
| 四、MIGA给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政治风险救济 |
| 第三节 “中信保”承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各类政治风险定量分析 |
| 一、基于“中信保”在“一带一路”沿线政治风险保险的定量 |
| 二、“中信保”调研结果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 |
| 第一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问题概述 |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的内涵及外延 |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外延 |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模式及BIT问题 |
| 一、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混合式立法体系组成 |
| 二、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国内立法“缺”在何处 |
| 三、中国签订的BIT之“旧”阻碍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 |
| 第三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的疑问 |
| 一、“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分属两种有名合同的情形 |
| 二、“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条款之缺失 |
| 第四节 “中信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纠纷实证分析 |
| 一、被保险人与“中信保”纠纷的准司法救济分析 |
| 二、“中信保”与东道国之间的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外国立法模式启示及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因应 |
| 第一节 外国立法模式的启示 |
| 一、日本合并式立法模式的启示 |
| 二、美国的合并式立法模式更加契应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现实 |
| 第二节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内容的因应 |
| 一、“海外投资保护法”的具体立法建议 |
| 二、海外投资保险国际立法——BIT之“革新” |
| 第三节 弥补“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之缺失对策 |
| 一、规范保险责任条款 |
| 二、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中的免除责任条款 |
| 三、规范“中信保”海外投资保单征收险的赔偿标准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现实背景 |
| 1.1.2 理论背景 |
| 1.2 问题提出 |
| 1.3 关键概念内涵与界定 |
| 1.3.1 东道国制度压力 |
| 1.3.2 人力资源本地化 |
| 1.3.3 人力资源自主权 |
| 1.3.4 领导风格 |
| 1.3.5 企业绩效 |
| 1.4 研究基本框架 |
| 1.4.1 研究内容与章节安排 |
| 1.4.2 技术路线 |
| 1.4.3 研究方法 |
| 1.5 主要创新点 |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相关文献综述 |
| 2.1 理论基础 |
| 2.1.1 组织社会学中的新制度主义理论 |
| 2.1.2 资源基础理论 |
| 2.1.3 资源依赖理论 |
| 2.2 企业国际化的制度压力相关研究 |
| 2.2.1 文献筛选与基本情况列表 |
| 2.2.2 国际商务领域中引入制度理论的过程 |
| 2.2.3 制度压力对企业国际化的影响机制 |
| 2.2.4 企业国际化的制度压力相关研究述评 |
| 2.3 本地化相关研究 |
| 2.3.1 本地化的分类与测量 |
| 2.3.2 本地化的前因研究 |
| 2.3.3 本地化的后果研究 |
| 2.3.4 本地化相关研究述评 |
| 2.4 自主权相关研究 |
| 2.4.1 自主权研究的发展脉络 |
| 2.4.2 自主权的前因研究 |
| 2.4.3 自主权的后果研究 |
| 2.4.4 自主权相关研究述评 |
| 2.5 领导风格相关研究 |
| 2.5.1 威权型领导相关研究 |
| 2.5.2 威权型领导相关研究述评 |
| 2.5.3 服务型领导相关研究 |
| 2.5.4 服务型领导相关研究述评 |
| 2.6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相关研究 |
| 2.6.1 中越双边关系研究 |
| 2.6.2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状况研究 |
| 2.6.3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相关研究述评 |
| 2.7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越南投资环境与外资企业在越直接投资现状研究 |
| 3.1 越南概况 |
| 3.1.1 越南发展简史 |
| 3.1.2 自然地理与资源状况 |
| 3.1.3 行政区划 |
| 3.1.4 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状况 |
| 3.2 越南投资环境发展现状 |
| 3.2.1 越南宏观经济现状 |
| 3.2.2 越南贸易现状 |
| 3.2.3 越南自由贸易协定签署情况 |
| 3.2.4 越南投资相关法律现状 |
| 3.2.5 越南吸引外资的优劣势分析 |
| 3.3 外资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现状 |
| 3.3.1 外资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概况与发展历程 |
| 3.3.2 外资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结构分析 |
| 3.4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现状 |
| 3.4.1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概况与发展历程 |
| 3.4.2 中国企业在越南直接投资结构分析 |
| 3.4.3 中国企业对越南直接投资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
| 3.5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影响机制的探索性案例研究 |
| 4.1 案例研究方法概述 |
| 4.2 案例探索的理论预设 |
| 4.3 案例设计方法论 |
| 4.3.1 案例选择 |
| 4.3.2 数据搜集 |
| 4.3.3 数据分析 |
| 4.4 案例企业简介 |
| 4.4.1 D公司 |
| 4.4.2 J公司 |
| 4.4.3 L工业园 |
| 4.4.4 W所 |
| 4.5 案例内数据分析 |
| 4.5.1 东道国制度压力 |
| 4.5.2 人力资源本地化 |
| 4.5.3 人力资源自主权 |
| 4.5.4 企业绩效 |
| 4.6 案例间数据分析 |
| 4.6.1 概念与维度编码 |
| 4.6.2 案例间信息评估 |
| 4.6.3 初始假设命题与讨论 |
| 4.7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的理论模型构建 |
| 5.1 理论模型的提出 |
| 5.2 研究假设 |
| 5.2.1 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关系假设 |
| 5.2.2 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人力资源本地化关系假设 |
| 5.2.3 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人力资源自主权关系假设 |
| 5.2.4 人力资源本地化与企业绩效关系假设 |
| 5.2.5 人力资源自主权与企业绩效关系假设 |
| 5.2.6 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双中介作用的相应假设 |
| 5.2.7 领导风格的调节作用关系假设 |
| 5.2.8 假设汇总 |
| 5.3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调研问卷设计与小样本预调研 |
| 6.1 问卷设计方法 |
| 6.1.1 问卷设计原则 |
| 6.1.2 问卷设计过程 |
| 6.2 各变量的初始测量量表 |
| 6.2.1 制度压力的测量量表 |
| 6.2.2 人力资源本地化的测量量表 |
| 6.2.3 人力资源自主权的测量量表 |
| 6.2.4 企业绩效的测量量表 |
| 6.2.5 领导风格的测量量表 |
| 6.2.6 控制变量的测量 |
| 6.3 小样本预调研 |
| 6.3.1 小样本抽样与描述性统计分析 |
| 6.3.2 小样本检验方法 |
| 6.3.3 小样本检验结果 |
| 6.3.4 初始测量量表修正 |
| 6.4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东道国制度压力对在越中国企业绩效影响机制的实证分析 |
| 7.1 样本数据搜集 |
| 7.1.1 样本对象选择 |
| 7.1.2 数据搜集与筛选过程 |
| 7.2 企业层面样本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 7.3 量表质量与变量结构分析 |
| 7.3.1 分析方法介绍 |
| 7.3.2 验证性因子分析 |
| 7.3.3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 7.4 东道国制度压力、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及企业绩效影响关系研究 |
| 7.4.1 结构方程模型简介 |
| 7.4.2 结构方程模型构建 |
| 7.4.3 结构方程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
| 7.4.4 结果讨论 |
| 7.5 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效应分析 |
| 7.5.1 中介变量的内涵 |
| 7.5.2 中介效应的检验操作 |
| 7.5.3 人力资源本地化、人力资源自主权在东道国制度压力与企业绩效之间的中介作用检验 |
| 7.5.4 结果讨论 |
| 7.6 领导风格的调节效应分析 |
| 7.6.1 调节变量的内涵 |
| 7.6.2 调节效应的检验操作 |
| 7.6.3 威权型领导的调节作用 |
| 7.6.4 服务型领导的调节作用 |
| 7.6.5 结果讨论 |
| 7.7 本章小结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对策与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1.1 东道国制度压力各维度的不同影响机制 |
| 8.1.2 人力资源本地化和人力资源自主权的中介作用 |
| 8.1.3 领导风格的调节作用 |
| 8.2 理论贡献 |
| 8.3 管理与实践对策 |
| 8.3.1 政府合理布局中国企业对越南的直接投资 |
| 8.3.2 企业“入乡随俗”并充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与社会责任 |
| 8.3.3 有效整合东道国社会网络资源 |
| 8.4 研究局限 |
| 8.5 未来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1 :企业访谈提纲 |
| 附录2 :在越中国企业制度压力与人力资源管理实践调查问卷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1 作者简历 |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情况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选题意义 |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 1.3 研究方法 |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 2.1 传统OFDI理论 |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 2.1.2 内部化理论 |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 2.6.1 东道国视角 |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 2.7 理论述评 |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 4.1 理论基础 |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 4.2.1 前提假设 |
| 4.2.2 函数设定 |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 4.3 本章小节 |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5.1 研究假设 |
| 5.1.1 产权制度 |
| 5.1.2 经济制度 |
| 5.1.3 创新制度 |
| 5.2 研究设计 |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 5.2.3 变量说明 |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 5.4 异质性检验 |
| 5.4.1 所有制差异 |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 5.4.3 产业差异 |
| 5.4.4 行业集中度 |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5.6 本章小节 |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6.1 研究假设 |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 6.2 研究设计 |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 6.4 异质性检验 |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 6.4.3 产业异质性 |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 6.7 本章小节 |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 7.2 研究设计 |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 7.2.3 描述性统计 |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 7.4 异质性检验 |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 7.7 本章小节 |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 8.1.1 契约制度 |
| 8.1.2 物权制度 |
| 8.1.3 税收制度 |
| 8.1.4 信贷制度 |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 8.2.1 政府支出 |
| 8.2.2 供给效率 |
| 8.2.3 政府干预 |
| 8.2.4 政府补贴 |
| 8.2.5 行政审批 |
| 8.2.6 政府腐败 |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 8.4 管理启示 |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 2.2.1 跨境提供 |
| 2.2.2 跨境消费 |
| 2.2.3 商业存在 |
| 2.2.4 自然人流动 |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 第6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 一、贸易安全 |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问题的提出 |
| (一) 研究背景 |
| (二) 研究问题 |
| 二、 研究意义和方法 |
| (一) 研究意义 |
| (二) 研究方法 |
| 三、 研究综述 |
| (一) 文献综述 |
| (二) 国外相关研究 |
| (三) 国内相关研究 |
| (四) 国内外研究存在的不足 |
| (五) 研究空间与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冷战初期美国的国家战略与对日驻军问题 |
| 第一节 美国亚太战略初步设想与美国对日政策的转变 |
| 一、 美国遏制战略的提出与亚太战略的初步设想 |
| 二、 朝鲜战争:美国对日政策转变的助推器 |
| 三、 驻日美军的存在与美国对日媾和设想的提出 |
| 第二节 美日安保体制的确立 |
| 一、 美日同盟的构筑与驻日美军的合法化 |
| 二、 对驻日美军权利的界定 |
| 三、 50年代的驻日美军与基地建设 |
| 四、 驻日美军的活动与日本对其的反应 |
| 第三节 美国对驻日美军的调整与日本军事力量的初步建立 |
| 一、 “新面貌”战略与驻日美军政策的调整 |
| 二、 日本军事力量的初步建立 |
| 小结 |
| 第二章 从“冰点”转向“蜜月”:60年代美国对日本的安保政策 |
| 第一节 美日关系“新时代”:60年代初期美日关系的开启 |
| 一、 条约的修订与美日关系的转变 |
| 二、 《美日安保条约》的修订与两国“新时代”的开启 |
| 第二节 肯尼迪政府的“冷战战略”与驻日美军的军力调整 |
| 一、 肯尼迪政府的“冷战战略” |
| 二、 肯尼迪政府对美日防务关系的评估 |
| 三、 美国政府对驻日美军军力的调整 |
| 四、 关于冲绳主权归属问题与返还问题的转圜 |
| 五、 关于驻日美军基地储备核武器的处置问题 |
| 第三节 “东亚错位”:约翰逊时期的美国与日本 |
| 一、 越南战争及其对美日安保体制的影响 |
| 二、 美国对日本的国防承诺与要求 |
| 三、 关于冲绳问题的协商与小笠原群岛的归还 |
| 四、 美日两国对《新美日安保条约》存续问题的探讨 |
| 小结 |
| 第三章 期待与不安:70年代美国对日本的安保政策 |
| 第一节 缓和时代的到来:70年代的美国与东亚 |
| 一、 亚太战略收缩:“尼克松主义”与美国亚太战略调整 |
| 二、 分水岭:70年代的美日两国关系 |
| 三、 “心照不宣的同盟关系”:中美关系解冻 |
| 第二节 责任分担与军力部署:尼克松时期的美国对日安保政策 |
| 一、 美国与日本关于防务责任分担问题的争论 |
| 二、 美国与日本关于防务分担问题的认知变化 |
| 三、 美国与日本关于冲绳返还问题的交涉 |
| (一) 尼克松与佐藤的会谈 |
| (二) 美日两国关于冲绳返还过程中冲绳主权问题的交涉 |
| (三) 美日两国关于冲绳返还过程中核密约问题的协商 |
| (四) 美日两国关于冲绳返还过程中财政问题的商讨 |
| 第三节 从“太平洋主义”到现实主义的回归 |
| 一、 继承与发展:“太平洋主义”的提出 |
| 二、 现实主义的回归:卡特政府对日政策的平稳过渡 |
| 三、 美日防务关系新阶段:《美日防卫合作指针》的出台 |
| 四、 美国与日本关于防务责任与费用分担的再交涉 |
| 五、 卡特政府的核不扩散政策与日本的反应 |
| 小结 |
| 第四章 合作与摩擦:80年代美国对日本的安保政策 |
| 第一节 联盟战略的提出:80年代的美国与日本 |
| 一、 80年代亚太局势对美日两国的影响 |
| 二、 “拥抱日本”:“里根—中曾根康弘”时代的开启 |
| 第二节 合作与摩擦:80年代美日两国军事与安全关系 |
| 一、 80年代美日两国的防务合作 |
| 二、 80年代美日两国的防务摩擦 |
| 第三节 经贸摩擦与联盟转型:美日经贸摩擦对军事防务的影响 |
| 一、 80年代美日两国经济关系的总体表征 |
| 二、 美日经贸摩擦对两国军事防务政策与关系的影响 |
| 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