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桃[1](2017)在《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水权确权登记制度是水权交易的关键一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研究价值。在探索水权理论有所收获的同时,仍然面临着不少难题。“水权”,“水权确权”,“水权确权登记”的三大概念作为研究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落脚点,对其进行深化分析是理论研究的必然要求。同时从理论构建和案例研究重点突出如何通过法律、组织和技术手段解决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建设问题,达到理想的水权改革状态,为中国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建设研究提供崭新的思路。水权物权化的理论基础之下,将水权的客体与物之定义相联系并予以深化,赋予物以新内涵。同时借助不动产与动产制度的研究,将水权确权登记的水权定义为不动产水权。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收益权以及水资源处分权作为水权的权系结构,将水权内化细分,最终以水资源使用权为出发点,落实水权确权登记中水权的真正内涵。对水权进行确权作为水权交易的前提要件,具有保障权利人权益的作用。秉持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确权登记形式多样化以及尊重现状和现有用水习惯原则对水权进行确权规划,最后对水权的确权进行归纳分析形成四大类别。同时研究水权确权登记,强调其重要性的同时,结合各不同学说确定水权确权登记的私法性质的行为。而作为水权确权登记的理论基础,物权变动理论更是贯穿整个环节,其原则、模式的探讨深化了水权确权登记的研究,借以公示力与公信力原则深刻理解其内在要领。水权确权登记制度仍然处于不断探索之中,2014年水利部对七个省市进行试点工作。其中宁夏、江西、湖北宜都市主要为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试点地区,在扬弃的过程中予以归纳分析。从制度的体系、立法模式以及内容三部分提出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
李新[2](2011)在《水权和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初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的水资源危机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增长和现代化进程的根本性因素。另外水资源观念落后,涉水行为失当,水资源管理效率底下,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进一步加重了我国的水资源危机。目前水权界定的模糊,已成为水权制度研究和水权交易制度发展的阻碍,为此要明晰水权,建立初始水权分配的体系。本文结合国内外有关学者对水权概念的研究现状以及产权理论对水权的影响,提出了关于水权的定义。结合国外水权制度的演变过程以及各国具体的水权制度,分析了国外的这些水权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以及世界各国在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用水实践中形成了自己成文或不成文的水权原则。根据我国的水权制度发展过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水权的特性、界定原则以及水权配置的原则和模式,水权的配置主要分两个过程:1初始水权分配,2水权的再分配。本文主要研究初始水权分配。本文根据一些学者关于初始水权的研究,提出了初始水权的定义,分析了国内外初始水权分配的典型案例及其影响。提出了我国初始水权界定和分配的原则和主要方法:层次分析法、以需定供,总量控制法、分类权重法、混合分配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综合分析法。以某流域为实例,运用前4种方法进行具体计算,得出四种不同的分水比例,然后以供水满足率为权重,对四种方案进行综合,得出新的分水比例。
陈封锦[3](2011)在《经济法框架下的水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环境污染的加剧,现今世界各国均面临着能源和资源危机,如何解决这一危机并度过资源短缺的瓶颈是各国都致力于解决的难题。我国虽然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不足,而水资源又是与人类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的,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水资源甚至制约着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综合国力。这就需要健全并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提高水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从根本上解决水危机。本文以对水权制度的研究为基点,以介绍水权的基本理论内容、分析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的形成和运行、最后提出合理化的完善建议为逻辑结构,侧重从一个新的视角即水权制度的一级和二级市场的建构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完善我国的水权制度。
徐向阳[4](2010)在《灌溉节水激励模型研究》文中提出水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类对水的需求急剧增加,供需矛盾日益尖锐,水资源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增长和发展的瓶颈。中国是世界上13个贫水国之一,水资源严重缺乏。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低于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农业用水是我国用水的大户,农业灌溉用水量占全国用水量的65.1%。由于中国农业灌溉方式落后,农业灌溉用水浪费惊人,全国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只有0.46,而世界发达国家农业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可以达到0.8,我国每立方米水的粮食生产能力只有1.1kg左右,而一些发达国家每立方米水的粮食生产能力已超过2.3kg。我国农业水资源面临严峻挑战,建立灌溉节水激励机制,大力推广灌溉节水技术,是解决我国农业水资源短缺和浪费并存问题,提高农业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本文利用管理学、技术经济学、水资源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等知识构造政府灌溉节水投入激励模型、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激励模型、农户灌溉用水行为模型、农户用水协会激励模型,讨论灌溉节水合作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以湖南邵东县灌溉节水情况为例说明灌溉节水激励机制的构建。本文在吸取有关灌溉节水研究的优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采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的方法,讨论了我国灌溉节水面临的主要问题,指出我国灌溉用水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是灌溉水资源管理涉及的利益主体政府、灌区水管组织、农户、农户用水协会之间没有建立同时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节水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政府灌溉节水投入激励模型分析和借鉴以色列、日本、澳大利亚、美国、印度农田水利建设政府投资的经验,指出我国要加大各级政府灌溉节水投资力度,建立以中央政府为主导的灌溉节水投入激励机制。通过建立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激励模型,提出要充分考虑灌区水管组织参与约束条件和节水改造实际效果,建立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灌溉节水建设激励机制,鼓励灌区水管组织积极努力做好节水工程建设;要加强灌溉节水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积极稳妥推进灌区水管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发展的改革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农户灌溉用水行为模型,指出建立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是促进灌溉节水的有效机制,提出建立农户可承受的科学农业水价体系,是促进我国灌溉节水的现实选择,农业水价的形成可采用政府最高限价下灌区水管组织与用水户协商确定的办法。通过建立农户用水协会模型,指出灌区资产剩余控制权份额对灌区水管组织和用水者协会提供直接的经济激励。灌区资产的联合拥有应该是一种合理的剩余控制权安排,农户用水协会成为灌区配套工程的所有者,能够激励灌区水管组织和农户用水协会加强灌区维护和管理。根据政府灌溉节水激励模型、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激励模型、农户灌溉用水行为模型、农户用水协会激励模型分析的基本结论,以湖南邵东县灌溉节水情况为例,探讨灌溉节水激励机制的构建。湖南邵东县采取加大灌溉节水工程建设力度,深化灌区水管组织改革,建立水权、水价激励机制,积极组建农户用水协会等措施,灌溉节水取得初步成效。最后本文在总结研究结论基础上提出要加大国家财政的投资力度,实行鼓励灌溉节水信贷和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灌溉节水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要积极稳妥推进灌区水管体制改革,建立适应发展的改革激励机制;要积极组建农户用水协会;要逐步建立可交易的农业水权制度和可承受的科学农业水价体系;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等政策建议。并指明了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杜伟[5](2009)在《我国水权制度探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探讨了水权的法律性质及我国水权发展状况并对我国水权制度构建提出建议。本文由“引言、水权的基本概念、水权的基本内容与法律属性、我国水权制度现状、水权的转让、我国水权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设想”六部分构成。引言部分通过对目前我国水资源状况以及存在问题的阐述引出论文研究目的及解决的问题。正文第一、二部分对水权的基本概念、内容与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并对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相邻权等概念进行了探讨,明确了水权的用益物权属性。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水权制度概况,对我国水权制度特点及管理体制进行分析。第四部分通过对水权转让的概述,提出建立水权市场必须允许水权转让。并对水权转让的条件、水权转让方式等进行阐述,对我国现有水权制度下典型水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提出加快发展水市场、完善水权转让制度建议。第五部分,指出我国现行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物权法虽规定水权为用益物权,但缺乏专门的规范。2.与水权配套的相关法规不完善。3.对侵害水权构成要件缺乏特别规定。并对我国构建水权物权立法提出设想:1.确定水权的立法模式,完善水权配套制度。2.明晰水权的私权性与公权性调整范围。3.明确水权与相邻排水权、地役权的关系。4.确立水权合同为有名合同。综上,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和水相关的问题日益突出。解决我国水问题,就必须研究水权理论和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水权法律制度,规范经济主体的用水行为,提高水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率。
宋路[6](2008)在《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评价及完善研究》文中认为水资源问题是当今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水资源的短缺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环境和生存问题,作为最为重要的可利用淡水资源,流域水资源以其地表存续等特点成为人类利用最多也最为方便的淡水资源。所以本文针对这一领域的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现状,对我国现有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从水权制度及其行政管理制度两个方面进行梳理分析,并结合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解释方法剖析现有制度缺陷的原因,从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水资源作为公共产品具有其独特的经济特性,其共同享有的性质决定了单一主体在利用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必然会形成公共的后果,即外部的不经济性。所以在此种公共产品的的权属设定上,我们必须分别明确其中的公共权利和私权利的成分,建立明晰的权属界定是我们建立整个权利制度的前提。同时,流域在空间上的分布是天然形成的,往往跨越了境内的行政区域和国境,我们建立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就必须根据这一特性来设计我们的管理体制。在现阶段,我国所确立的流域统一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框架具有其合理性,是现阶段的必然选择,但是在具体的微观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上还缺乏足够明确的职责划分,本文认为建立以流域管理为主的参与性管理制度是贯穿于微观制度设计的主导思想。综上所述,本文从上述两个层面的分析,得出其中几点完善的建议,是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的重点体现,对于水权制度与其行政管理制度,本文认为水权制度是基础,行政管理制度是在水权制度基础上建立的管理运行的实践性制度。而水资源所具有的环境和经济特性,又让我们在制度安排上必须考虑其环境保护与经济开发的协调,基于此,本文采用了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其中的个别问题,也是对法律经济学分析的些许尝试。
蔡永民[7](2007)在《论物权法视野下的水资源法律保护》文中指出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然而,当历史的进程发展到高度城市化的今天,水资源却面临着这样一种严峻的形势:江河污染、淡水紧缺、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严重、全球有50%的水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世界上有80个国家,占全世界总人口40%的人面临着用水短缺的问题;有1.1亿人喝不到清洁的水;每年有310万人死于因饮水不洁而引发的疾病。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稀缺的国家,水资源总量约占世界径流资源总量的6%,用水量却占世界年取水量12%,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排名百位之后。近年来发生的诸如黄淮断流、巢湖太湖污染等环境事件又进一步加深了我国的水资源危机,加强水资源的法律保护刻不容缓。水资源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自然资源因其稀缺性和公共性而列入公法调整的范围,在我国长期受到国家公权力的支配,关注水资源的资源价值即自然属性,忽视水资源的财产价值即社会属性,强调水资源的公法规制,忽视私法对水资源的微观设计,强调水资源的所有权,忽视水资源用益物权,强调国家对水资源的直接支配,忽视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水资源存在的问题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使得亚里士多德笔下的“公地悲剧”在当代一次次的重演。究其原因就是对水资源财产属性的否定。水资源作为财产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公法调整的同时并不排斥私法尤其是民法(物权法)的调整。水资源的私法调整恰恰能够弥补公法调整的缺陷和空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科学分析水资源的含义、价值、特性及我国存在的问题,在认识水资源自然属性的同时加深对水资源社会属性即财产属性的认识,进而探讨水资源保护物权介入的可行性和物权对水资源保护的激励功能,设计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水资源物权制度。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合法的财产权利将使权利人对其财产利益产生合理的期待。如果缺乏完备的物权制度,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合理的利益期待,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产业的动力。这样,人们创造财富的动力就不会得到充分的释放,社会财富当然也会难以增长。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完善物权制度与财产的创造息息相关,而财富的产生必须有赖于资源合理使用。法律本身是一个意识存在,并不能直接创造社会物质财富,但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和保护。通过法律的制度构建来明确资源的所有及使用的途径,从而区分所有、定分止争。而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是通过物权制度实现的。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物权的基础性物权,是水资源其它权利之源。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水法、物权法都对水资源所有权作了规定,突出国家作为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和水资源所有权的公法属性。要将水资源真正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须对这些宣示性的规定作更细致的物权制度设计。完成水资源所有权私权属性的回归是水资源物权所有权制度设计的前提。界定水资源所有权,明确水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分析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存在的问题和制度设计的不足,提出打破我国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传统模式,主张赋予农村集体组织和法人有限的水资源所有权,使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多元化,从而奠定我国水资源市场形成的基础。水资源用益物权是水资源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各国物权立法正在由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利用权为中心转变。在强调水资源所有权的同时,重视以实现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如何确定用益物权,是我国水资源保护制度立法的一个大问题。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建立,水资源的价值与使用价值亦相对分离,国家作为所有人不丧失对水资源的所有权,而通过非所有人对水资源的直接利用,实现所有权的收益权利,摒弃以往重归属轻利用的陈旧的水资源保护观念,在立法上水资源用益物权应首先确立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初始分配制度,即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取得制度,开放水资源用益物权市场,明确各用益物权的内涵,完善水资源用益物权变动制度,确立水资源所有权严格控制,水资源用益物权市场配置的理念。在水资源责任构成理论上,水资源环境侵权理论,即特殊水资源侵权理论虽有待完善,但已基本确立,反映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迫切要求。水资源侵权的一般责任理论因为对水资源财产属性认识的不足和相关物权立法的空白,或者因为水资源的特殊性和敏感性,一度曾经出现用特殊侵权理论取代一般侵权理论的情况,或者将二者混为一谈,这不仅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事与愿违,也不利于对水资源的保护。因此,完善水资源一般侵权理论,区分一般侵权与水资源特殊侵权责任,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的水资源侵权的民事责任理论体系。水资源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其开发、利用和保护都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水资源的配置、开发和利用必须综合考虑资源、环境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才能使水资源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达到高度的统一,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才能在保护水资源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乔文军[8](2007)在《农业水权及其制度建设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水权制度是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节水型社会进程,创新农业水权制度十分必要。由于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还由于农业对于国计民生的基础作用、对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农业水权必须得到保证。推进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用水权理论规范农用水行为,是建设节水型社会、更好地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需要。对于水资源稀缺的北方旱区来说,用水问题比较突出,在经济效益的驱动下,水资源“农转非”比较普遍,强占、挤占农用水的水事屡见不鲜。通过农业水权制度建设,保证农业水权不受侵犯、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必须认真对待和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农业水权及其制度建设为题,通过调查研究和总结分析,旨在探索干旱缺水地区农业用水管理制度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农用水权理论及制度的基本框架,丰富和发展水权理论,为全面推进水资源管理制度创新积累经验。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本文围绕农业水权及其制度建设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和研究,其创新性和研究特色主要有:1)总结分析了国外水权理论及水权制度,分析了中国古今水权制度的演变,总结出现代水权的十方面特征;2)比较系统地研究了农业水权的基本问题,明确了农业水权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概括总结出农业水权的六大特征,比较系统地探讨了农业水权的配置模式和交易中的转移模式,初步构建了农业水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保障农业水权的五项措施;3)从水权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与法律规范分析入手,探讨了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和农业水权的配置、实施、管理与交易,借鉴国外水权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就农业水权管理及其制度建设提出了原则、要求和建议。1.水权与农业水权。现代意义上的水权一般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从根本上看,水权的核心是某一区域或地段的水资源归谁所有的问题,即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和水资源利用的基础。在我国具体情况下,水权实质上是对一定量的水资源在一定时间段内的使用权或用益权。农业水权是指有关农业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包括农业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农业水权有以下六个特征:1)季节性,2)共享性,3)排他性,4)竞争性,5)让渡性,6)收益关联性。2.水权制度与农业水权制度。我国的水权制度建设内涵主要由水资源所有权制度、水资源使用权制度、水权转让制度三部分内容组成。农业水权制度是水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水权的取得与初始分配、水价与水权交易、水权监督与管理、水权保护等内容。从水权用途区分,农业水权应包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存需要的生活用水权、满足作物生长需要的灌溉用水权和排水权、满足内陆地区农业水生种养需要的用水权。在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征的现行农村经营体制下,农业水权主体主要是广大农户。3.现代水权的十大特征。1)明显的区域特征;2)非排他性;3)可分离性,即水资源的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4)外部性,水权既有积极的外部经济性也有消极的损失;5)水权交易的不平衡性;6)在水市场中涉及权属类型、水权主体、水权数量、使用年限、水质标准5个特征要素;7)水权管理的广泛性、特殊性;8)水权的约束性,即受多因素制约;9)水权的有限性与有偿性;10)在法律上具有公权属性、私权特性以及同传统用益物权有联系等多重属性。4.农业水权管理及其制度建设的要求。农业水权制度建设应坚持以下原则:1)公众参与决策和公平享用原则;2)适度优先原则;3)时域优先和承认现状的原则;4)合理利用与鼓励节约的原则;5)高效利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农业水资源管理上,首先要建立按水权管理水资源的管理制度体系,将水权制度作为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的基础。其次,要因地制宜,建立符合国家和地区实际的水权管理体系。第三,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水权法律制度,以一定的法律体系作保障进行水权管理。5.保障农业水权的五项措施。第一,制订保障农民水权的具体政策;第二,充分考虑水权的机会成本,重新审视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村社会发展政策;第三,建立节水型激励机制(包括经济上的补偿奖励机制);第四,利用价格机制适当提高工业用水或生活用水的价格,既有可能促使工业和城市部门提高水利用率、尽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又可利用积累的资金来投资节水农业设施或对水资源转移者给予补偿。第五,建立农灌水权交易的补偿机制。吸收非农资金投资节水农业建设,提高农业用水利用率,投资者可优先取得节约下来的水的使用权。6.加强农业水权管理及其制度建设的五条建议。第一,明晰所有权、规范使用权,通过立法实现水资源合理流转;第二,制定水权流转、交易、计量和监控等法律制度,支撑水权流转、规范水权交易;第三,建立完善的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协调机制,在坚持中央和流域机构对水资源进行宏观管理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地方或经营者的权限。在制订有关水资源政策、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评价和实施水权管理中,提高地方及经营者的参与程度,照顾不同层次、不同性质水权人的关切;第四,继续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引导民营水利健康发展,为农村水利发展和水权管理注入新活力。第五,及时总结各地在农村水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使其上升到理论及政策高度,促进农村水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
马培衢[9](2008)在《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之道。中国的治水历史与华夏文明一样源远流长,其中农业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历来是中国治水事务中最为紧要的方面。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持续的人口增长和快速的工业化进程,加剧了水资源利用的竞争性和水环境的恶化,使水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农业占社会总用水量的70%,提高其水资源配置效率成为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第一要务。随着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快速推进,引入市场机制、创新配置手段来优化水资源配置的思路,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广泛认同。水权和水市场自然被视为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问题是,在交易成本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农业水资源具有自然流动性、生命资源、经济资源和生态资源等多重属性,决定了完全界定产权的成本是非常高的,甚至是不可能的,总有难以界定的权利留在“公共领域”,因而,水权及其交易市场可能并不是唯一的主要问题;相对的,由一定的组织和集体行动协调机制将剩余权利所蕴涵的资源价值内部化为组织租金,可能是以最小化的交易成本实现水资源有效配置的更为现实的办法。本论文从寻求农业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根源而起,在回顾和反思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采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集体选择理论、福利经济学等理论,构建了以交易成本为中心的农业水资源配置分析框架,展开了对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经济分析。本论文的内容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导论旨在提出问题和介绍研究思路。本章概述了本论文研究背景,指出当代中国正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和用水低效率并存的矛盾。在评论和反思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指出对农业水资源配置的组织条件认识的缺乏制约了人们对农业水资源配置低效率根源的理解和突破困境思路的拓展。然后,本章交代了本论文研究思路、假设、方法、内容,以及可能的创新。第2章构建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理论分析框架。本章以新制度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水利工程学等理论为基础,从交易契约的角度界定了农业水资源的交易特性,并以此为逻辑起点,采用交易成本分析方法,以产权理论、交易成本组织理论、福利经济学等理论为支撑,构建了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理论分析框架,阐释农业水资源交易特性、水权制度、组织结构、组织行为和配置绩效之间的因果互动关系。第3章研究农业水权制度有效性决定的内在机理。本章在回顾现代产权理论关于产权制度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机理基础上,探讨了农业水资源交易特性是如何影响农业水权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的;进而,构造了农业水权制度有效性分析模型,论证了农业水权制度有效性决定的内在机理:有效反映水资源交易特性及其相对价值的变化并被良好执行的水权制度才有可能激励配置决策者有效地配置农业水资源。针对中国灌区农业水权制度现状,运用模型解释了农业水权制度非效率的成因。最后,本章提出并论证了构建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和扁平化水权结构的设想。第4章研究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选择理论。本章从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契约性质出发,探讨了配置组织有效边界的决定问题;根据组织治理结构与交易特性相匹配的交易成本最小化效率原则,本章提出农业水资源配置决策的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组织结构将是相对有效率的,从而可以最大化农业水资源配置的社会福利,据此构建了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有效性分析模型,并运用模型分析了现行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存在的缺陷及其运行低效率的成因;进而,本章提出构建多元合作治理的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结构的思路。第5章是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有效性的比较分析。在比较分析不同配置机制特点的基础上,构造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有效性分析模型,论证了任何单一的配置机制都不可能实现农业水资源的有效配置,政府管制的市场配置机制是可能的有效机制;并通过经验实证分析了农业水价的政府决定机制的非效率;提出并论证了构建农业水资源特许经营配置机制有利于农业水资源的有效配置。第6章是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有效运行的机制分析。本章从农民用水户组织发展现状出发,主要采用交易成本理论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解析了农民用水户组织是完善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体系、大规模节约交易成本的制度需求。在对灌区农民用水者协会发展困境实证分析基础上,指出组织定位、产权明晰度、制度供给和财政自生能力是制约农民用水户组织生存和发展能力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提出中国农民用水户组织有效发展的对策。第7章是基于农户的水资源配置行为实证研究。本章根据灌区农户灌溉用水的微观数据,采用计量分析方法,以交易成本和集体行动合约选择为核心,分析了农业水资源配置行为选择的影响因素及其内在机理,实证了现实经济制度条件下,农民联户合作灌溉组织是以最小化的交易成本实现农业水资源配置的有效组织形式。从微观层面揭示了适当的水资源配置组织是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第8章是本论文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这一章归纳本研究的重要结论和观点,并对提高中国农业水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包括构建扁平化的农业水权结构,加快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建设,构建农业水资源多元合作治理结构,实施农业水资源特许经营配置机制,强化政府在农业水权制度、交易组织建设和农田水利基础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职能。最后,文章指出有待深入研究的方向。本研究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交易成本与合约选择为主线,积极探索了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条件和组织基础,为农业水资源配置研究提供了新颖的视角。论文在以下几方面可能有所创新:一是创新性地界定了农业水资源交易特性,构建了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制度分析框架;二是首次实证分析了适当的组织结构是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三是首次综合运用相关理论论证了农业水资源的有效配置机制;四是提出扁平化分权决策的农业水权结构的构建思路。
王佳[10](2007)在《西部地区水资源产权优化研究》文中提出我们要治理水资源短缺问题,并不是根基于舒适,而是根基于生存。目前,全球经济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与此同时我们的水资源短缺问题又不断恶化,这已经引起了我们对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广泛关注。而在我国广大的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和经济发展滞后的问题则更加突出,不断恶化的水资源短缺问题严重制约着西部的经济发展。水资源危机的解决迫切需要引入更多的经济学理论,让其在选择中发展。近年来在经济学流派中日益显示其理论和实践威力的产权理论,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用产权分析方法,针对我国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水资源短缺问题设计政策制度以优化水资源产权,增加环境保护绩效,支持西部生态环境重建。全文一共分为6个部分,主要内容和观点如下:第一章导言。本章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对国内外关于水权制度和水权市场的理论研究进行了比较,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水权与水权制度。本章首先阐述了产权理论,包括产权的基本概念、产权理论与产权功能;其次本章阐述了水权与水权制度,论述了水权的概念、构成和意义,说明水权对水资源保护的影响。第三章西部地区水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本章首先阐述了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状况;接着从水资源滥用问题和水资源的利用结构与效率两方面分析了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成因;进而提出了西部地区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六个方面:一是水资源使用权界定不清;二是现行水权制度不能形成交易;三是水事法律制度不完备;四是水资源缺乏有效统一的水行政管理;五是现行水权制度没有激励节水机制;六是行业水量分配机制不合理。第四章西部地区水权制度优化方案设计。本章首先阐述了水权制度建立的总体原则;其次从配置初始水权的原则、水权初始分配的对象和初始水权的分配模型3个方面论述了水权配置机制;再次论述了水权市场的运行机制,包括水权市场的建立和水权交易模式两个方面;进而阐述了水权市场的管理机制,包括水权市场管理的内容、目标、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和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4部分内容;最后基于实物期权理论提出了合理的水权定价方法。第五章促进西部地区水权制度优化的政策建议与对策。本章首先对国内外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进行了对比,进而从6个方面对完善西部地区水权制度提出政策建议与对策,包括:清晰界定水权,抓紧研究水权转让理论并建立可操作的水权交易条件与规则,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构建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水权、水价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的良性互动机制,调查水资源量并科学制定用水定额。第六章结束语。本章说明了本文的课题来源,对本文的研究过程和研究状况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以后的研究方向。论文创新之处包括:1.市场经济中的交换,表面上看是物品在物质上的转移和移动,但其实质是产权的交易,明确的产权是交易的先决条件。水市场上水资源的交易实质是水权的交易。本文从产权的角度界定了水资源产权的概念,并提出水资源产权的理论与功能。2.本文从水资源滥用和水资源的利用结构与效率两个方面对西部地区的水资源稀缺性进行分析,指出了西部地区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3.建立符合西部地区各省具体情况的区域水权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创造性的提出了西部地区水权制度优化方案:建立模型对初始水权进行配置;建立水权交易模式;细化水权市场管理机制;基于实物期权理论提出了水权的定价方法。4.针对西部地区自身的状况,结合对国内外水权分配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的对比,对完善西部地区水权制度提出政策建议与对策,促进了西部地区的生态与经济协调发展。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1 水权的界定 |
| 1.1 水权的性质 |
| 1.1.1 公法性质的私权 |
| 1.1.2 准物权 |
| 1.2 水权的主体 |
| 1.2.1 水资源所有权主体 |
| 1.2.2 水权行使主体 |
| 1.3 水权的客体 |
| 1.3.1 物之定义 |
| 1.3.2 动产与不动产分类制度 |
| 1.3.3 动产水权与不动产水权 |
| 1.4 水权的权系及权能结构 |
| 1.4.1 水资源所有权 |
| 1.4.2 水资源使用权 |
| 1.4.3 水资源收益权 |
| 1.4.4 水资源处分权 |
| 2 水权确权的原则与类型 |
| 2.1 水权确权的原则 |
| 2.1.1 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原则 |
| 2.1.2 确权登记形式多样化原则 |
| 2.1.3 尊重现状和现有用水习惯原则 |
| 2.2 水权确权的类型 |
| 2.2.1 区域取用水总量和权益的确认 |
| 2.2.2 取用水户取水权的确认 |
| 2.2.3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权确认 |
| 2.2.4 农村集体水权的确认 |
| 3 水权确权登记的功能、性质与法理基础 |
| 3.1 水权确权登记的功能 |
| 3.1.1 明晰水权权属 |
| 3.1.2 维护交易安全 |
| 3.1.3 提高交易效率 |
| 3.2 水权确权登记的性质 |
| 3.2.1 公法行为 |
| 3.2.2 证明行为 |
| 3.2.3 私法行为 |
| 3.3 水权确权登记的法理基础 |
| 3.3.1 物权变动理论 |
| 3.3.2 公示原则 |
| 3.3.3 公信原则 |
| 4 水权确权登记的试点实践与制度构建 |
| 4.1 水权确权登记试点的实证分析 |
| 4.1.1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确权登记形式的多样化 |
| 4.1.2 江西省高安市水塘、水库登记的规范化 |
| 4.1.3 湖北省宜都市水资源使用权证的统一化 |
| 4.2 水权确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 |
| 4.2.1 水权确权登记的立法缺失 |
| 4.2.2 初始水权界定的模糊化 |
| 4.2.3 水权监管制度的不完善 |
| 4.3 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构建 |
| 4.3.1 水权确权登记的法律制度体系 |
| 4.3.2 水权确权登记的立法模式 |
| 4.3.3 水权确权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
| 5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学研究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构架和内容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构架 |
| 1.4 本章 小结 |
| 第二章 国内外水权及初始水权研究与实践 |
| 2.1 水权及初始水权概念研究 |
| 2.1.1 水权概念研究 |
| 2.1.2 初始水权的概念 |
| 2.2 国外水权制度研究 |
| 2.2.1 世界各国水权制度理论的演变 |
| 2.2.2 世界各国的水权制度 |
| 2.2.3 各国水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 2.3 我国的水权制度 |
| 2.3.1 我国古代的水权制度 |
| 2.3.2 我国近、现代的水权制度 |
| 2.3.3 我国现行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 2.4 初始水权分配典型实例 |
| 2.4.1 国外初始水权分配 |
| 2.4.2 国内初始水权分配 |
| 2.5 本章 小结 |
| 第三章 初始水权分配及方法 |
| 3.1 水权 |
| 3.1.1 水权制度 |
| 3.1.2 水权的特性和界定 |
| 3.1.3 水权配置的原则和模式 |
| 3.2 初始水权分配 |
| 3.2.1 初始水权的界定 |
| 3.2.2 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 |
| 3.3 初始水权分配的方法 |
| 3.3.1 层次分析法 |
| 3.3.2 以需定供,总量控制法 |
| 3.3.3 分类权重法 |
| 3.3.4 混合分配法 |
| 3.3.5 综合分析法 |
| 3.4 本章 小结 |
| 第四章 初始水权分配实例研究 |
| 4.1 流域基本情况 |
| 4.1.1 流域概况 |
| 4.1.2 流域水资源状况 |
| 4.2 流域可分配水量 |
| 4.2.1 环境需水量 |
| 4.2.2 政府预留水量 |
| 4.2.3 流域调出水量 |
| 4.2.4 可分配水量 |
| 4.3 层次分析法计算 |
| 4.3.1 根据原则选取指标 |
| 4.3.2 构建层次结构图 |
| 4.3.3 指标权重的计算 |
| 4.3.4 计算分配比例 |
| 4.4 以需定供、总量控制法计算 |
| 4.5 分类权重法计算 |
| 4.6 混合分配法计算 |
| 4.7 综合分析法 |
| 4.8 各方法计算结果比较 |
| 4.9 本章 小结 |
| 第五章 结论和展望 |
| 5.1 结论 |
| 5.2 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发表论文 |
| 参与的项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和重要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四、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水权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水权的概念考量 |
| 一、关于水权概念的争论 |
| 二、水权概念的具体界定 |
| 第二节 水权性质诠释 |
| 一、水权的法律性质 |
| 二、水权的特征 |
| 第三节 水权法律关系的构成分析 |
| 一、水权的主体 |
| 二、水权的客体 |
| 三、水权的内容 |
| 第四节 水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水权制度的哲学基础 |
| 二、水权制度的伦理学基础 |
| 三、水权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 四、水权制度的法学基础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中外水权制度述评及思考 |
| 第一节 国外水权制度考察 |
| 一、水权制度的基本类型 |
| 二、国外水权制度介评 |
| 第二节 对我国水权制度现状的思考 |
| 一、我国水权制度的现状及缺陷 |
| 二、国外水权制度对我国水权制度的启示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水权一级市场——水权分配制度探讨 |
| 第一节 我国水权结构概述 |
| 一、水权科层概念模型 |
| 二、治水结构的谱系 |
| 三、我国水权科层概念模型分析 |
| 第二节 我国水权分配制度概况 |
| 一、水权分配的概念分析 |
| 二、水权分配所遵循的价值取向 |
| 三、水权分配的具体原则分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水权二级市场——水权交易制度探讨 |
| 第一节 水权科层结构的经济解释 |
| 一、水权科层结构的静态经济解释 |
| 二、水权科层结构的动态经济解释 |
| 第二节 引入水权交易市场的动态机制 |
| 一、动态框架下的分配体系 |
| 二、引入市场机制的动力 |
| 第三节 水权交易市场结构分析 |
| 一、水权交易市场的概念解析 |
| 二、水权交易的主体 |
| 三、水权交易的客体 |
| 四、水权交易的原则 |
| 第四节 水权交易制度的主要内容 |
| 一、水权交易合同制度 |
| 二、水权交易价格制度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
| 第一节 建构较为系统的水权理论 |
| 一、明确水权相关概念 |
| 二、明确水资源所有权归属 |
| 三、明晰水资源产权体系,并以各种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 |
| 第二节 完善水权分配制度,构建水权一级市场体系 |
| 一、积极推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
| 二、在水权科层模式下,完善以行政为主导的水权分配许可制度 |
| 三、摒弃传统滨岸权原则,采用优先权原则 |
| 第三节 完善水权交易制度,构建水权二级市场体系 |
| 一、给予水权交易制度合理的法律地位 |
| 二、建立“水银行”以及水权转让公示和登记机制 |
| 三、建立水权交易合同制度 |
| 四、完善水权交易价格制度 |
| 第四节 完善水权其他相关制度 |
| 一、完善水权管理制度和防治监控水污染制度 |
| 二、完善水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权利救济机制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全球水资源短缺 |
| 1.1.2 我国水资源情况 |
| 1.1.3 我国农业用水面临严峻挑战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水平 |
| 1.3.2 国内研究进展 |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 1.5 研究框架和内容 |
| 1.5.1 研究框架 |
| 1.5.2 研究内容 |
| 第二章 我国灌溉节水现状分析 |
| 2.1 灌区的特点和作用 |
| 2.1.1 灌区的特点 |
| 2.1.2 灌区的作用 |
| 2.2 我国灌区建设的历程 |
| 2.3 我国灌溉节水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 2.4 小结 |
| 第三章 政府灌溉节水投入激励模型 |
| 3.1 灌溉节水博弈分析 |
| 3.2 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和政府投资的关系 |
| 3.3 国外农田水利建设和政府投资关系借鉴 |
| 3.4 政府灌溉节水投入激励模型 |
| 3.4.1 中央对地方灌溉节水投入激励模型 |
| 3.4.2 中央对地方灌溉节水投入与分配激励模型 |
| 3.5 灌溉节水政府监督博弈模型 |
| 3.6 小结 |
| 第四章 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激励模型 |
| 4.1 灌区水管组织的性质 |
| 4.2 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建设激励模型 |
| 4.2.1 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建设离散激励模型 |
| 4.2.2 灌区水管组织灌溉节水建设连续激励模型 |
| 4.3 灌溉节水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激励模型 |
| 4.4 灌区水管组织员工激励模型 |
| 4.4.1 单委托代理框架下灌区水管组织员工激励模型 |
| 4.4.2 多任务框架下灌区水管组织员工激励模型 |
| 4.5 小结 |
| 第五章 农户灌溉用水行为模型 |
| 5.1 农业水资源配置博弈分析 |
| 5.2 农户灌溉用水行为模型 |
| 5.3 农业水权制度对灌溉节水的影响 |
| 5.3.1 我国农业水权制度对灌溉节水的影响 |
| 5.3.2 国外农业水权制度的借鉴 |
| 5.3.3 可交易农业水权制度 |
| 5.4 农业水价制度对灌溉节水的影响 |
| 5.4.1 水量与水价关系模型 |
| 5.4.2 我国现行农业水价制度对灌溉节水的影响 |
| 5.4.3 国外农业水价制度的借鉴 |
| 5.4.4 农户可承受的科学农业水价体系 |
| 5.5 小结 |
| 第六章 农户用水协会激励模型 |
| 6.1 农户节水合作行为博弈分析 |
| 6.2 农户用水协会对灌溉节水的影响 |
| 6.3 农户用水协会激励模型 |
| 6.4 小结 |
| 第七章 灌溉节水激励模型应用-邵东县灌溉节水案例分析 |
| 7.1 邵东县水资源利用现状 |
| 7.2 邵东县灌溉用水现状分析 |
| 7.3 邵东县灌溉节水激励机制构建 |
| 7.4 邵东县灌溉节水绩效评价 |
| 7.5 小结 |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 8.1 研究结论 |
| 8.2 创新之处 |
| 8.3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水权的基本概念 |
| (一) 水权的概念 |
| (二) 水权的特性 |
| (三) 水权与水资源所有权 |
| 二、水权的基本内容与法律属性 |
| (一) 水权的基本内容 |
| 1.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收益的权利 |
| 2.水权是包含了处分权的用益物权 |
| (二) 水权的法律属性 |
| 1.水权是用益物权 |
| 2.水权与土地使用权、相邻权 |
| 3.水权兼有私权性与公权性 |
| 4.水权管理主体与水资源所有者具有同一性 |
| 三、我国水权制度现状 |
| (一) 我国水权制度的渊源 |
| (二) 我国水权制度特点 |
| (三) 我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构架 |
| 四、水权的转让 |
| (一) 水权转让 |
| 1.水权转让的概念界分 |
| 2.水权转让的条件 |
| (二) 水权转让之实证分析 |
| 1.浙江义乌东阳供水合同 |
| 2.重庆铜梁水权改革 |
| 3.张掖水权改革 |
| 4.南水北调工程水量分配及管理 |
| 五、我国水权基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设想 |
| (一) 我国现行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 1.物权法虽规定水权为用益物权,但缺乏专门的规范 |
| 2.与水权配套的相关法规不完善 |
| 3.对侵害水权构成要件缺乏特别规定 |
| (二) 水权制度构建的设想 |
| 1.确定水权的立法模式,完善水权配套制度 |
| 2.明晰水权的私权性与公权性调整范围 |
| 3.明确水权与相邻排水权、地役权的关系 |
| 4.确立水权合同为有名合同 |
| 六、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一、绪论 |
| (一)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 1. 现实意义 |
| 2. 理论价值 |
| 3. 论文研究的目的 |
| (二) 研究的方法 |
| 1. 法律评价的涵义界定 |
| 2. 评价对象的范畴 |
| 3. 分析评价的方法 |
| (三) 基本理论及概念 |
| 1. 流域及流域管理的涵义及理论 |
| 2. 水资源权属(水权)及其制度理论基础 |
| 二、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及其法律制度评述 |
| (一) 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现状概述 |
| 1. 法律制度下构成的流域水资源权属及其制度 |
| 2. 我国的流域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
| (二) 对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现实分析评价 |
| 1. 流域水资源权属界定不够明晰 |
| 2. 流域水资源管理制度存在许多实践性问题 |
| 三、国外部分国家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评述 |
| (一) 国外部分国家水资源权属制度评述 |
| 1. 美国水资源权属制度概述 |
| 2. 澳大利亚水资源权属制度概述 |
| 3. 法国水资源权属制度概述 |
| 4. 国外部分国家水资源权属制度的比较综述 |
| (二) 国外部分国家水资源管理制度评述 |
| 1. 美国田纳西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概述 |
| 2. 法国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 |
| 3. 澳大利亚的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 |
| 4. 国外部分国家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比较综述 |
| 四、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 (一) 我国流域水权运行、管理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 1. 法学理论下的流域水权涵义内须体现其经济学成分 |
| 2. 流域水权分配、交易制度构建须符合经济学机理的要求 |
| (二) 我国流域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应注重其效率的体现 |
| 1. 制度经济学理论下制度选择的要素——交易与交易成本 |
| 2. 流域水资源管理模式选择的必然性分析 |
| 五、对我国流域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 (一) 进一步明晰流域水权涵义 |
| 1. 在水资源相关法律中重新界定水资源的概念 |
| 2. 进一步明确流域水资源的权属 |
| (二) 明确政府职责,建立流域水权公共权利代表主体 |
| 1. 明确政府在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公共责任 |
| 2. 政府承担责任的方式——公众的信托模式 |
| (三) 建立完善的流域水权配置制度 |
| 1. 配置原则 |
| 2. 我国水权配置模式的选择 |
| (四) 确立流域管理的主导地位 |
| 1. 流域管理机构主体地位的设置 |
| 2. 流域管理机构职能的进一步明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工作的缘起与沿革 |
| 1.2 论文的主题与范围 |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论文的创新性 |
| 1.4 论文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
| 1.5 研究方法 |
| 第2章 水资源保护的法制背景 |
| 2.1 水资源的含义及价值 |
| 2.1.1 水资源的含义 |
| 2.1.2 水资源的特点 |
| 2.1.3 水资源的价值 |
| 2.2 水资源开发与利用面临的问题 |
| 2.2.1 生态环境恶化 |
| 2.2.2水资源开发的体制矛盾 |
| 2.2.3 地区缺水尤为突出 |
| 2.2.4 产粮区与水资源分配不相匹配 |
| 2.3 水资源与其他自然资源的关系 |
| 2.3.1 水资源与森林资源 |
| 2.3.2 水资源与土地资源 |
| 第3章 水资源法律保护的历史与现状 |
| 3.1 国外的水资源法律保护 |
| 3.2 我国水资源保护 |
| 3.3 水资源物权法调整的可行性 |
| 3.4 水资源物权保护的经济分析 |
| 3.4.1 水资源所有权的经济分析 |
| 3.4.2 水资源用益物权交易的经济分析 |
| 3.4.3 水资源侵权的经济分析(以水资源环境污染为例) |
| 第4章 水资源物权制度设计之一——水资源所有权 |
| 4.1 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界定 |
| 4.1.1 水资源所有权与水权 |
| 4.1.2 水资源的所有权与水的所有权 |
| 4.2 水资源所有权的整体性和公权性质 |
| 4.2.1 水资源所有权客体的整体性 |
| 4.2.2 水资源所有权的公权属性 |
| 4.3 水资源所有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3.1 “公地的悲剧”问题 |
| 4.3.2 水资源所有权否定论 |
| 4.4 《水法》对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功能认识的新进展 |
| 4.5 水资源所有权的行使 |
| 4.6 水资源所有权民法保护的特殊性 |
| 4.7 水资源相邻关系 |
| 第5章 水资源物权制度设计之二——水资源用益物权 |
| 5.1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含义辨析 |
| 5.2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法律规制 |
| 5.3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特征 |
| 5.3.1 水资源用益物权属于特别法上的物权 |
| 5.3.2 水资源用益物权是有限物权 |
| 5.3.3 水资源的用益物权不具有绝对排他性 |
| 5.3.4 水资源用益物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 |
| 5.4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分类 |
| 5.4.1 经济性水资源用益物权和生态型水资源用益物权 |
| 5.4.2 消耗性水资源用益物权和非消耗性水资源用益物权 |
| 5.4.3 生活用水权、农业生产用水权和工业生产用水权 |
| 5.5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表现形态 |
| 5.5.1 取用水权 |
| 5.5.2 排水(污)权 |
| 5.5.3 水上航运权 |
| 5.5.4 水域养(种)殖权 |
| 5.5.5 水能利用权 |
| 5.6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转让 |
| 5.6.1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初始分配 |
| 5.6.2 义乌东阳水权交易引发的争议 |
| 5.6.3 水资源用益物权转让客体及其限制 |
| 5.7 各主要国家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比较 |
| 5.7.1 国外的水资源用益物权制度 |
| 5.7.2 国外水资源用益物权的比较及借鉴 |
| 5.8 水资源用益物权行使中的利益平衡 |
| 5.8.1 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平衡 |
| 5.8.2 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 5.8.3 水资源用益物权与其它权利的利益平衡 |
| 5.9 水资源用益物权的争端解决处理 |
| 5.9.1 合理利用原则 |
| 5.9.2 优先权原则 |
| 5.9.3 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
| 5.9.4 相邻原则 |
| 5.9.5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 第6章 水资源物权制度设计之三---水资源侵权救济 |
| 6.1 水资源侵权的含义解析 |
| 6.2 一般水资源侵权行为的构成 |
| 6.2.1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基本理论 |
| 6.2.2 水资源侵权的构成 |
| 6.3 水资源侵权的救济 |
| 6.4 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水(资源)环境侵权—与水资源侵权之对比 |
| 6.4.1 水(资源)环境侵权的界定 |
| 6.4.2 水(资源)环境侵权之构成 |
| 第7章 水资源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
| 7.1 水资源物权原则的确立 |
| 7.1.1 物权法定原则 |
| 7.1.2 物权公示原则 |
| 7.1.3 公信原则 |
| 7.2 水资源物权保护的应然结构 |
| 7.2.1 所有权系统 |
| 7.2.2 用益物权系统 |
| 7.2.3 责任构成理论 |
| 7.3 水资源保护法律的完善 |
| 7.3.1 水资源保护在宪法上的完善 |
| 7.3.2 水资源保护在民法上的完善 |
| 7.3.3 水资源保护在环境保护法上的完善 |
| 7.3.4 水资源保护在刑法上的完善 |
| 第8章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2 选题依据 |
| 1.3 相关研究进展 |
| 1.3.1 水权的演变过程 |
| 1.3.2 水权与优先使用权 |
| 1.3.3 水权转让的研究 |
| 1.3.4 国内研究现状 |
| 1.3.5 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 1.5 各章内容安排 |
| 第2章 水权与水权制度 |
| 2.1 水权观的透视与分析 |
| 2.2 水权的特征分析 |
| 2.3 水权制度的分析 |
| 2.3.1 水权制度的内涵 |
| 2.3.2 国外典型的水权制度的变迁与分析 |
| 2.4 我国水权制度的变迁与近年来的探索实践 |
| 2.5 我国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 第3章 国内外水权制度建设的经验分析 |
| 3.1 国外水权理论的分析与比较 |
| 3.1.1 沿岸所有权的水权理论 |
| 3.1.2 优先占用权的水权理论 |
| 3.1.3 公共水权理论 |
| 3.1.4 可交易水权理论 |
| 3.1.5 水权理论的比较分析 |
| 3.2 国外水权制度的比较与分析 |
| 3.2.1 澳大利亚的水权制度 |
| 3.2.2 美国的水权制度 |
| 3.2.3 拉美国家智利和墨西哥的水权制度 |
| 3.3 国外实施水权制度的经验和对我国建立水权制度的启示 |
| 3.3.1 国外实施水权制度的经验分析 |
| 3.3.2 国外水权制度对我国建立水权制度的启示 |
| 3.4 中国历史上的水权制度的分析与启示 |
| 3.5 关于中国现代水权制度建设的建议 |
| 第4章 农业水权基本问题研究 |
| 4.1 农业水权的内涵 |
| 4.1.1 农业水权的界定和特征 |
| 4.1.2 农村水权的权属界定 |
| 4.2 初始水权的分配原则与方法步骤 |
| 4.2.1 初始水权配置的原则 |
| 4.2.2 水权初始分配的步骤及法律程序 |
| 4.2.3 初始水权的分配方法研究 |
| 4.3 农业水权市场及转让机制研究 |
| 4.3.1 水权市场及其对农村的影响 |
| 4.3.2 农业水权的定价机制 |
| 4.3.3 农村水权转让规则及措施 |
| 4.4 保障农业水权的措施与建议 |
| 第5章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研究 |
| 5.1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涵义 |
| 5.1.1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内涵 |
| 5.1.2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意义 |
| 5.2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法律规范与基本原则 |
| 5.2.1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与法律规范 |
| 5.2.2 农业水权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 |
| 5.3 农业初始水权分配制度 |
| 5.3.1 国外农业初始水权的取得 |
| 5.3.2 我国农业初始水权分配的方式和程序 |
| 5.3.3 我国农业水权的配置模式与选择 |
| 5.4 农业水价及其管理制度改革 |
| 5.4.1 农业水价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5.4.2 全国水价改革进展 |
| 5.4.3 农业水价的调整与改革的方向 |
| 5.4.4 农业水价管理制度建设的分析与建议 |
| 5.5 农业水权的转让及转移模式 |
| 5.6 农业水权管理的要求及建议 |
| 第6章 结论 |
| 6.1 研究的主要内容、观点和取得的主要结论 |
| 6.2 论文的主要创新点与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导论 |
| 1.1 选题背景 |
| 1.1.1 水资源危机 |
| 1.1.2 农业水资源利用现状 |
| 1.2 问题的提出 |
| 1.3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 1.3.1 供给管理的研究 |
| 1.3.2 农业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研究 |
| 1.3.3 农民参与灌溉管理的研究 |
| 1.3.4 需求管理的研究 |
| 1.3.5 对既有相关研究的反思 |
| 1.4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研究假设和内容 |
| 1.5.1 研究的基本假设 |
| 1.5.2 研究内容 |
| 1.6 本研究的意义和可能的创新 |
| 1.6.1 研究的意义 |
| 1.6.2 研究可能的创新 |
| 本章参考文献 |
| 2 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理论分析框架 |
| 2.1 引言 |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 2.2.1 新制度经济学的资源配置论 |
| 2.2.2 交易成本、产权与资源配置 |
| 2.2.3 产权制度与资源属性 |
| 2.2.4 福利经济学的资源配置理论 |
| 2.3 农业水资源的交易特性 |
| 2.3.1 农业水资源配置的交易性质 |
| 2.3.2 农业水资源交易特性的影响因素 |
| 2.4 农业水资源配置主体和配置机制 |
| 2.4.1 农业水资源配置主体 |
| 2.4.2 配置机制 |
| 2.5 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分析框架 |
| 2.5.1 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内涵 |
| 2.5.2 理论分析框架 |
| 2.5.3 理论分析框架的逻辑解释 |
| 2.6 结论 |
| 本章参考文献 |
| 3 农业水权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 3.1 引言 |
| 3.2 水权制度的理论分析 |
| 3.2.1 产权和产权制度的效率 |
| 3.2.2 水权制度的内涵及其特征 |
| 3.2.3 水权制度的类型与特征 |
| 3.3 农业水资源的交易特性与水权制度的有效性 |
| 3.3.1 农业水资源的交易特性与水权界定 |
| 3.3.2 农业水权制度效率的决定 |
| 3.3.3 农业水权制度效率的衡量 |
| 3.4 农业水权制度的有效性分析-以灌区为例 |
| 3.4.1 农业水权制度的特征 |
| 3.4.2 灌区农业水权制度有效性分析模型 |
| 3.4.3 现行灌区农业水权制度非效率的经济解释 |
| 3.5 农业水权制度创新的目标取向 |
| 3.5.1 加快可交易的水权制度建设 |
| 3.5.2 构建扁平化分权决策的水权结构 |
| 3.5.3 科学界定政府角色 |
| 本章参考文献 |
| 4 交易特性与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选择 |
| 4.1 引言 |
| 4.2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契约性质 |
| 4.2.1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类型 |
| 4.2.2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契约性质 |
| 4.3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有效边界的决定 |
| 4.3.1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有效性的考量 |
| 4.3.2 配置组织有效边界的决定因素 |
| 4.3.3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有效性分析模型 |
| 4.4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运行低效率的成因分析 |
| 4.4.1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现状 |
| 4.4.2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 4.4.3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低效率运行的成因 |
| 4.5 构建有效的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思路 |
| 4.5.1 明晰组织产权 |
| 4.5.2 培育水权交易组织 |
| 4.5.3 构建多元合作的组织治理结构 |
| 4.6 小结 |
| 本章参考文献 |
| 5 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的比较分析 |
| 5.1 引言 |
| 5.2 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的比较 |
| 5.2.1 政府配置机制 |
| 5.2.2 市场配置机制 |
| 5.2.3 用水户合作配置机制 |
| 5.3 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有效性分析模型 |
| 5.3.1 模型的基本假设 |
| 5.3.2 市场配置机制的非效率 |
| 5.3.3 解决农业水资源配置非效率的可能途径 |
| 5.4 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有效性分析—以农业水价决定机制为例 |
| 5.4.1 农业水价决定机制现状 |
| 5.4.2 政府定价机制有效性分析—基于需求弹性的福利效应分析 |
| 5.4.3 政府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 |
| 5.5 建立农业水资源特许经营配置机制 |
| 5.5.1 制度特征 |
| 5.5.2 运行的制度基础 |
| 5.5.3 实行分权定价机制 |
| 5.6 小结 |
| 本章参考文献 |
| 6 农民用水户组织有效运行的机制分析 |
| 6.1 引言 |
| 6.2 农民用水户组织的发展历程和运行模式 |
| 6.2.1 农民用水户组织的发展历程 |
| 6.2.2 农民用水户组织运行模式 |
| 6.3 农民用水者组织发展的动因分析 |
| 6.3.1 缓解公共部门运行困境 |
| 6.3.2 降低交易成本 |
| 6.3.3 弥补组织缺失 |
| 6.3.4 应对市场失灵 |
| 6.4 农民用水户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分析 |
| 6.4.1 农民用水户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湖北漳河灌区为例 |
| 6.4.2 外部影响因素 |
| 6.4.3 内部影响因素 |
| 6.5 农民用水户组织有效发展的对策 |
| 6.5.1 准确定位 |
| 6.5.2 明晰水权 |
| 6.5.3 实施股份合作制灌溉系统产权制度 |
| 6.5.4 改善发展平台 |
| 6.6 本章小结 |
| 本章参考文献 |
| 7 农业水资源配置行为的实证分析 |
| 7.1 引言 |
| 7.2 相关理论基础 |
| 7.2.1 集体选择理论 |
| 7.2.2 公共池塘资源理论 |
| 7.2.3 交易费用理论 |
| 7.3 农户水资源配置行为分析的理论框架 |
| 7.3.1 农户的灌溉用水行为特征 |
| 7.3.2 农户水资源配置方式选择的实质 |
| 7.4 农户水资源配置行为有效性的实证分析 |
| 7.4.1 实证方法设计 |
| 7.4.2 调查点信息 |
| 7.4.3 农户水资源配置组织方式选择行为的计量分析 |
| 7.5 农户水资源配置行为选择的经济解释 |
| 7.5.1 灌溉水交易的不确定程度制约着农户灌溉组织方式的选择 |
| 7.5.2 适当的配置组织治理结构是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 |
| 7.5.3 农户的资源禀赋状况制约着农户灌溉组织方式的选择能力 |
| 7.6 结论及启示 |
| 本章参考文献 |
| 8 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
| 8.1 结论 |
| 8.1.1 水权残缺和配置组织缺失是农业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根源 |
| 8.1.2 水权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它对水资源交易特性的适当反映 |
| 8.1.3 农业水资源配置组织的有效性取决于它与农业水资源交易特性的匹配程度 |
| 8.1.4 特许经营配置机制有利于农业水资源的有效配置 |
| 8.1.5 农民用水户组织是节约农业水资源配置交易成本的制度需求 |
| 8.1.6 适当的配置组织是农业水资源有效配置的关键 |
| 8.2 政策建议 |
| 8.2.1 创新农业水权制度 |
| 8.2.2 构建农业水资源多中心配置组织体系 |
| 8.2.3 构建多元耦合的农业水资源配置机制 |
| 8.2.4 科学定位政府角色 |
| 8.3 研究展望 |
| 附表1 农户灌溉用水情况调查表 |
| 附表2 村组水源情况调查表 |
| 附录: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一览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导言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理论背景 |
| 1.1.2 现实背景 |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4.1 研究思路 |
| 1.4.2 研究方法 |
| 1.5 论文创新之处 |
| 第二章 水权与水权制度基础理论 |
| 2.1 产权理论 |
| 2.1.1 产权的基本概念 |
| 2.1.2 产权理论 |
| 2.1.3 产权功能 |
| 2.2 水权与水权制度 |
| 2.2.1 水权分析 |
| 2.2.2 水权制度 |
| 第三章 西部地区水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 |
| 3.1 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状况 |
| 3.1.1 西部地区各省的水资源状况 |
| 3.1.2 西部地区各省水资源稀缺性分析 |
| 3.2 西部地区水资源短缺的成因分析 |
| 3.2.1 水资源滥用问题 |
| 3.2.2 西部地区水资源的利用结构与效率的分析与比较 |
| 3.3 西部地区水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
| 3.3.1 水资源使用权界定不清 |
| 3.3.2 现行水权制度不能形成交易 |
| 3.3.3 水事法律制度不完备 |
| 3.3.4 水资源缺乏有效统一的水行政管理 |
| 3.3.5 现行水权制度没有激励节水机制 |
| 3.3.6 行业水量分配机制不合理 |
| 3.4 对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
| 第四章 西部地区水权制度优化方案设计 |
| 4.1 水权制度建立的总体原则 |
| 4.1.1 可持续利用原则 |
| 4.1.2 优化配置统一原则 |
| 4.1.3 统一管理原则 |
| 4.1.4 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
| 4.1.5 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
| 4.1.6 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
| 4.2 水权配置机制 |
| 4.2.1 配置初始水权的原则 |
| 4.2.2 水权初始分配的对象 |
| 4.2.3 初始水权的分配模型 |
| 4.3 水权市场运行机制 |
| 4.3.1 建立水权市场 |
| 4.3.2 水权交易模式 |
| 4.4 水权市场管理机制 |
| 4.4.1 水权市场管理的内容 |
| 4.4.2 水权市场管理的目标 |
| 4.4.3 水权分配市场的管理 |
| 4.4.4 水权交易市场的管理 |
| 4.5 水权价格机制 |
| 4.5.1 水权价格概述 |
| 4.5.2 传统的水权价格形成机制 |
| 4.5.3 合理水权价格的形成机制 |
| 第五章 促进西部地区水权制度优化的政策建议与对策 |
| 5.1 国内外水权制度的比较分析 |
| 5.1.1 国外水权分配制度 |
| 5.1.2 国内水权分配制度 |
| 5.1.3 国外水权交易现状 |
| 5.1.4 国内水权交易现状 |
| 5.2 完善西部地区水权制度的政策建议与对策 |
| 5.2.1 清晰界定水权 |
| 5.2.2 抓紧研究水权转让理论,建立可操作的水权交易条件与规则 |
| 5.2.3 完善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构建可交易水权制度 |
| 5.2.4 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
| 5.2.5 建立水权、水价和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的良性互动机制 |
| 5.2.6 调查水资源量并科学制定用水定额 |
| 第六章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