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一苹[1](2021)在《文化产品补贴规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郭燕芬[2](2021)在《国内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热点主题、前沿变迁与展望——基于CSSCI来源文献(1998—2019)的可视化知识图谱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以1998—2019年CSSCI数据库收录期刊发表的302篇研究文献为样本,运用CiteSpace软件,从研究文献整体情况、热点主题与前沿变迁呈现国内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可视化知识图谱。结果表明:政府职能转变研究文献年度分布与治理实践中关键事件相对应,呈波动起伏状;整体研究力量较为分散,核心的研究团队尚未形成。研究热点主要围绕"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型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等关键词,形成了农民负担、服务型政府、地方政府、行政体制改革、WTO、机构改革、和谐社会、政府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创新11大聚类组群,对聚类组群的节点信息分析,将其整合为:政府职能的科学界定、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与任务取向、政府职能转变的演进历程、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内容与路径、政府经济职能及其发展趋势五大热点研究主题。研究前沿呈现从凸显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到凸显政府社会职能转变再到凸显以公共服务职能为核心的政府职能全方位转变与完善的变迁趋势。
卢岩[3](2020)在《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2002年《政府采购法》颁布之时,立法者就以禁止性规范的方式对于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在采购活动中设置歧视性条件等限制竞争行为予以了否定。随后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将此类行为纳入其中。2015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更是以列举的方式将众多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逐一明确。近年来,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构建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实施,政府采购领域,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再次受到关注。2019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以及2020年推出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都把这一问题作为规制重点,对其重视程度由此可见。并可以据此认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是理论研究及其执法实践活动中的重点问题。政府采购是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代表的国家机关以及直接、间接接受政府控制的特定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为实现政府职能或公共服务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在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主体范围的不同,政府采购可以分为中央政府采购与地方政府采购。二者的主要差异在于使用资金的来源不同,即中央政府采购使用的中央财政资金,所统筹的是全国性事务,地方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地方财政资金,所针对的是地方性事务。由此导致二者在限制竞争时的表现存在较大不同,地方政府在采购时表现出强烈的本地采购倾向。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在地方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等凭借行政权力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它因采购主体的行政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等特征而满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又因破坏了采购市场中特有的竞争秩序而成为行政垄断行为。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呈现出制度性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有时具有歧视性抽象采购政策的指引,或表现对于采购程序规则的违反,或表现为对于采购实质规范的破坏,在本质上一种行政权力的异化。这种异化既可能源自行政权力的对于采购活动的不当介入,也可能是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的恶意串通所致。其具体限制问题的表象在于规避公开招标、设立歧视性条款、构筑信息壁垒、倾向性评标、指定交易等个案中的限制竞争,而表象的背后则是地方利益集团、财政分权等深层的制度缺陷问题。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直接破坏,割裂采购市场的统一性,背离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导致提高采购效率、实现物有所值等经济性目标的落空,造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环境等政策性价值目标的扭曲,更使得宏观经济调控、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等重大采购目标难以实现。此外,它还损害了包括外地经营者和本地居民在内的多方主体利益,并加剧了采购中的腐败问题。由此,需要以规制的手段对于其施以某种控制、约束和指引。而法律作为一种既定、统一、普适且具有强制力的社会行为准则无疑是最好的选择。法律规制是基于法律规范对行为实施的控制、约束和引导。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作为一种规范性规制,是以正义、国家干预、公平竞争、政府采购市场规制、激励性规制等法学与经济学理论为基础,根据《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制度以及公平竞争审查、优化营商环境等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为制度、政策基础,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整个过程进行的规范和控制,而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为了实现更好的规制效果,法律规制自身也在不断演进之中,并已从立法之初的笼统、模糊与概括到如今的系统、准确与规范,相对完整的规制体系业已初步建立并日臻完善,逐步形成了抽象采购政策与具体实施行为的规制、具体实施行为中的控权规制与执法规制等事前、事中、事后的规制,以及以《政府采购法》为主导,兼有《反垄断法》《预算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的规制模式。并具体表现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消除含有抽象采购政策中的反竞争因素;以采购程序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等从事前规制的角度防止具体采购活动之中行政权力的异化,以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等从事中与事后规制的角度对于个案中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救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严重性由此可见。然而,现行制度设计下的法律规制仍存在一些问题:法律竞合依然存在,《反垄断法》对于管辖权的让渡存在立法疏漏,导致其与《政府采购法》仍存冲突,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践中亦偶有越界之嫌;界定标准有待完善,程序规范对于实质违法的界定存在干扰,以“滥用行政权力”为构成的行为要件有时难以界定;责任设置有所失衡,财产责任只及于单位而不涉及个人,致使行为与责任缺乏对等,个人违法单位担责等现象时有发生;规制模式尚显不足,始终无法走出自纠式规制的困境;竞争模式存在局限,强调市场的开放性而忽略了对地方利益的合理保护,国有企业与私有企业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有待深入解决,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市场也亟待开放。因此,应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予以完善。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应以公平正义、秩序与调控的价值理念为指引,并融合国际法律的规制理念,构建国际与国内的双层法律规制制度体系,协调国内法律的适用冲突。在此基础上,采取控制式规制与激励式规制二元并立的规制模式。控制式规制是最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也是现行法律制度在对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时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对其适用需要首先对相关制度予以完善。这种完善应沿着“主体——行为——结果”的基本逻辑进路展开,并表现为:就规制的主体而言,应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使其能够在财政部门拒绝依法履行职权时实现补充救济;就规制的行为而言,应实施结果导向型的行为界定标准,避免程序对于行为界定的干扰,并在必要时对于行为结果进行竞争分析;就规制的结果而言,应强化法律责任,以增加政治问责和实行“双罚制”的方式加强对采购人员的追责,同时,增设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及内控制度的相关责任,以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对相关人员形成威慑和有效制裁。而激励式规制乃是控制式规制的重要补充,其侧重于通过奖励、扶持等刺激与鼓励手段,调动被规制者实施某些行为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而言,激励式规制是一条全新进路,其制度的构建应包括: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改变过去唯“GDP”论的官员政绩考核标准,将竞争秩序的影响因素纳入法治建设成效参考因子,以此削弱其与采购中的本地利益的联系;利用赋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的方式抑制政府采购中的地方保护问题;建立集中采购竞争机制,削弱集中采购竞争机构与地方利益之间的联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调动舆论监督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的积极性。对于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充满现实意义。在理论上,弥补了当前理论研究中的空白,且对于公平竞争审查、政府采购、行政垄断等相关理论的研究亦有裨益。在实践中,除了可以更好地实现规制外,还能为《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的修订提供思路。
孙舒[4](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孙凤洋[5](2020)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双边贸易的影响研究 ——基于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借助采购规模、实施效率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在调节经济、产业扶持和政策引领方面的发挥了巨大作用。政府采购的购买力非常巨大,国际范围来看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比重为10%左右,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为30%左右。政府采购在不仅在规范公共支出过程、提高公共支出使用效益、实现国民经济与社会利得成本目标方向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为各国政府实现更广泛政策目标和推动经济增长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政府采购既体现市场竞争的属性,又发挥其契约合作下产业前伸后延的拉动作用。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运行风险和不确定性不断增加,部分发达国家奉行单边贸易主义政策和投资争端加剧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经济全球化、多边贸易体制正面临着严峻考验。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通过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贸易协定来应对经济增长普遍放缓以及预期陷入衰退的不利影响。对此,本文的思考是,WTO框架下的诸边协定GPA能否成为未来全球贸易体制的深度发展方向?通过什么模式能有效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这些模式对双边贸易影响有何区别?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现实情况下,我国应该选择何种模式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本文试图指出,通过扩大以GPA为代表的诸边贸易协定成员国范围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议题在内的高标准FTA等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促进多边贸易体制深度发展的重要优化方案之一。进一步的,以GPA和嵌入政府采购条款FTA的视角研究如何深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我国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也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论文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为研究目标,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边界,以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作用、流程、采购方式和政府采购规模等概念间的相互关系,作为探究问题的逻辑起点,围绕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贸易边际、不同国家、不同产品产业的影响进行理论机制分析,提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促进效应、贸易边际影响效应、国家差异化效应和产品行业外溢效应。特别的,本文通过引鉴多部门双边贸易的动态模型,分别探讨了单边不歧视、双边协定以及诸边协定等情境下对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通过理论分析和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进行特征化事实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代表多边贸易体制类型、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具体途径就是加入GPA和签订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据此,深入探究不同途径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影响,从而提出不同类型国家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优化方案。由此,本文利用50项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以及225个国家和地区和国家产品层面的贸易数据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在这里不仅考察了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的促进效应,而且考察了促进贸易的实现途径、不同国家影响差异性以及影响条件等具体内容。论文在探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与典型国家政府采购内在逻辑和运行机理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进一步加入GPA和签订高标准贸易协定的政策建议。根据实证结果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开放政府采购市场GPA模式和FTA模式显着地促进了国际贸易;GPA模式和FTA模式会同时增加贸易扩展和集约边际;GPA模式和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在不同国家方面存在差异,GPA模式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更大,而FTA模式对发达国家的贸易促进作用则更大;GPA模式贸易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单边加入GPA的贸易促进作用不显着;FTA模式的贸易促进作用存在产品和行业的外溢效应,嵌入政府采购条款的FTA不仅会对政府采购特定产品和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对广泛一般产品和行业都会一定促进意义。本文以全新的研究视角、研究方法对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进行多维度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现有政府采购与国际贸易关系的经验研究。本文还基于跨国经验、机制设计、制度经验、发展取向构建了我国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双边贸易、加强国别契约合作的政策建议体系,对我国通过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现进一步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益政策建议。
鹿海洋[6](2020)在《中国行政管理40年学术研究主题评析(1978—2018)》文中认为2019年正值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对40年来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进行客观的梳理和评析,有助于我们把握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的热点主题和基本规律,并为行政管理实践提供指导,以此来加快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和推动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本文将按照问题线索为主,时间线索为辅的思路进行。首先对中国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的形成进行量化分析。其次,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78-199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92-2002)、经济全球化与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02-2012)、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12-2018),这四个阶段里每个研究主题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以及价值和缺失进行深入的挖掘。最后,对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演变的规律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把握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的热点主题和基本规律,分析现有研究存在的薄弱环节,探索未来行政管理学术研究的发展方向。
杨欣[7](2020)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贸易自由化的长期发展取得丰硕成果,全球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得到有效控制,传统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力式微。全球市场最终形成,全球价值链不断整合升级的时代使得货物的跨境流动更加频繁。在此情形下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事项对货物流通造成的阻滞逐渐引起关注。贸易便利化旨在为国际贸易活动创造简便、协调和透明的环境,从而形成贸易程序简化、文件简单化和信息透明化的新型贸易关系。推行贸易便利化、减少进出口和过境的时间成本和规费将带来全球红利几乎成为世界共识。此前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推行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存在局限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针对此问题的条款又过于简略。全球贸易环境的改变和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局限呼唤一部约束力更为广泛的、更有针对性的条约,《贸易便利化协定》应运而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艰苦谈判与多方角逐,《贸易便利化协定》于2013年通过并最终于2017年2月正式生效。作为多哈回合目前仅有的实质性成果,其拥有不同于此前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协定的显着特征,专注于国际贸易中的“非效率性”问题,旨在克服国际贸易中的程序性障碍。《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理论基础和条款内容值得深入研究,而针对其履行的研究则更具现实意义。本文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从条约冲突与协调的角度探究其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其顺利履行。全文分为五章,首先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继而探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缘由、特征,再而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其协调路径,最终从中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关联出发提出中国的应对策略。全文按照此逻辑结构,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展开论证。本文第一章探讨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基础理论,界定贸易便利化的概念,根据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定义及其侧重点归纳贸易便利化概念及其特征。厘清其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贸易便利化脱胎于贸易自由化,与之有着千丝万缕联系,在具体内容和国际实践上有与其有诸多不同之处,分析两者区别与联系有利于探讨贸易便利化独有特征并进一步探析《贸易便利化协定》独特之处。同时对贸易便利化的相关理论——全球价值链理论及其与贸易便利化的内在联系进行阐述。此外,第一章还对《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进行了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作为贸易便利化理论的新发展,其内容体现出贸易便利化理论体系的内容。第二章从条约冲突与协调视角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理论基础。通过条约冲突及协调理论的基础研究,提出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其他条约冲突的一般方式。同时,从宏观和具体两个角度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从宏观来讲,主要是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导致的。从具体原因来讲,进出口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与贸易安全价值目标之间对立引发的。过境环节《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目标与非贸易目标的分歧导致的。在此基础上,指出《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即冲突表现的多样性、冲突原因的复杂性以及协调方式的差异性。第三、四章是论文的核心部分,通过理论阐述以及比较分析,集中研究《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对应协调路径,根据国际贸易程序的主要环节,主要包含:《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环节的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其中,进出口程序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主要是由于《贸易便利化协定》所标榜的贸易便利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条约中蕴含的贸易安全价值目标的冲突而引发。具体而言,主要包括《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体系中的《SAFE框架》以及与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中《SPS协议》《TBT协议》之间的冲突。针对前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而对于后者,主要通过冲突条款优先原则、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同时发挥条约解释的作用。在过境环节,主要表现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过境自由规定与《海洋法公约》第十部分过境自由以及《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之间的冲突。对于前者,应当运用后法优于先法原则以及比例原则进行协调,针对后者主要运用比例原则以及条约解释进行协调。本文第五章是中国对策研究部分,论述的是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中国的应对策略。中国作为协定的缔约国,负有履行协定的义务,中国面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问题,在国内层面,应当促进国内立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协调,在国际层面,应当提高在相关条约修改上的话语权,促使相关条约的修改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相衔接。
李其成[8](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张亚丽[9](2019)在《主权财富基金对外投资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主权财富基金是由一国政府通过持有的公共财富设立的机构投资者,作为政府参与经济市场的新兴模式,本质上由政府所有,但在金融市场上则体现为以私营实体身份运作。尽管主权财富基金已不是全新现象,但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却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引人注目的焦点,缘由可大致归结为全球主权财富基金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管理资产规模的快速攀升,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主权财富基金与其他私人投资者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母国能够对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行为施加较大的影响,因此该类投资带有的“主权”色彩也引发了东道国的担忧和指责。出于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可能带有的母国政治意图的忌惮,东道国纷纷加大了对该类投资的审查及监管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国家投资保护主义的抬头。针对东道国采取的限制性投资措施,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的投资利益并妥善解决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以及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如何进一步改善自身治理结构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五章,各章重点论述内容如下:第一章为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概况及引发法律问题概述。本章首先介绍了主权财富基金近年来的投资趋势及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从设立之初到发展至今,主权财富基金从社会稳定基金角色转变为母国重要的投资工具,对全球金融经济的影响力也逐渐加大,一些新设立的主权财富基金在组织设计、透明度、管理专业性等方面也更加趋向完善。而后,在本章最末着重分析了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扩张引发的与东道国之间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一部分出于东道国对此类投资可能暗含了推进母国政治目标意图的担忧,一部分源于主权财富基金作为国家控制的投资工具可能援引主权豁免的担忧,还涉及到投资争端的解决以及社会责任的承担问题。本文余下章节的论述就将从本章最后列举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引发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展开,因此第一章为后文进一步探讨相关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章为东道国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法律监管。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加剧了各国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监管力度,东道国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明显超出适当的审慎标准,构成了投资保护主义,本章以此为背景展开论述了目前东道国采取的几种典型的监管措施,包括更新投资审查制度、暂时中止表决权、设置投资份额上限、限制资金自由流动等,除了东道国监管外,主权财富基金为了树立良好投资形象,也在一直探索自我监管的模式,在自我监管实践领域最为成功的为“圣地亚哥原则”的达成,本章对该原则的主要内容以及内在缺陷也进行了阐述,该原则对主权财富基金的透明度问题及治理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制,但也暴露出了改革的有限决心,主要体现在原则可执行性的缺失。为了弥补上述缺失,可从东道国及国际两个层面,将“圣地亚哥原则”间接转化为具有约束力或至少起到威慑作用的规则,转化途径包括东道国可将评估规则与“圣地亚哥原则”相结合,或者将“圣地亚哥原则”作为双边投资条约的基准,从而间接嵌入双边投资条约当中。本章最后对东道国采取监管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策略进行了阐述。第三章主要论述了东道国监管背景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对于主权财富基金来说,监管和保护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也是东道国与主权财富基金及其母国相互角力的场地。本章先从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的保护入手,虽然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外国投资的宗旨一直得以延续,但在内容方面却表现出差异化以及新发展,与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相关的新议题主要体现在“投资者”、“投资”概念的扩展、投资待遇标准、征收补偿权、例外条款等都加入了新内容。双边投资条约在主权投资领域的作用是不言自明的,但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若要寻求双边投资法的保护仍面临重重挑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的认定,除此之外,双边投资条约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东道国监管措施归为间接征收,这将决定主权财富基金能否因限制性措施的实施获得东道国补偿;双边投资条约中新加入的国家安全例外或其他一般例外条款能否适用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以及可否在涉及东道国重要利益的情形下免除东道国的条约义务;现有双边投资条约在解决投资争端方面的适当性是否应当重新加以衡量,上述问题都将对投资条约适用的充分性构成挑战。本章最后概括介绍了 WTO多边协定、OECD文件及欧盟法律能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补充性保护,特别是在投资待遇及投资争端的解决方面可以提供多元化的法律依据。第四章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解决进行了着重及详细探讨。本章开始以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及解决现状作为背景介绍,引出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能否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仍然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目前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中就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及“投资”的规定还是模糊不清的,但是这些投资条约中往往包含一些典型术语,对此类术语的法律解释赋予了主权财富基金被列入“投资者”的可能性,因此在认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者身份时需要就投资条约中的相关具体规定并同时结合目的及宗旨进行逐一解释。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涉及的另一问题为ICSID仲裁庭对该类争端管辖权的确定,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对《ICSID公约》相关条款进行解释以确定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为“私人投资”还是“公共投资”。除了在双边投资条约框架下解决争端外,在贸易领域以WTO协定为中心的多边贸易框架下也设立了专门的争端解决机制,主权财富基金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若能在该机制下解决,无疑将为其投资权利提供更全面且有别于双边投资条约的保护。本章最后也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进行了设想,分析了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适用的可行性。第五章就我国主权财富基金在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如何应对“走出去”带来的投资挑战进行了分析。本章以介绍我国得到官方认可、未得到认可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概况及引发的他国投资关切作为切入点,意在引出后文对我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角色定位及发展路径的探讨。在探讨投资角色定位时,公-私分化是围绕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关键问题,也是影响基金投资待遇的根源。基金自身需要“私人投资者”的身份认同,但投资接受国不可能视其为纯粹的“私人投资者”。我国主权财富基金自身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是在私领域从事活动的公有主体。因此,我国主权财富基金不应刻意追求私人投资者法律地位,而是应从法律结构、治理和监管等方面改善外界对基金经营、运作的印象,从而为自身赢得公平合理的投资待遇。在探讨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时,本章从基金和国家两个层面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包括主权财富基金完善自身治理机制以及在投前、投中、投后如何预防化解投资法律风险的建议,也对我国政府在基金治理规则、国际投资条约规则的制定中如何保障基金的合法权益提出了合理性建议。
张堂云[10](2019)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是WTO管辖的一项诸边贸易协议,由各缔约方自愿签署,旨在促进政府采购自由化和国际化。加入GPA是为了履行中国对WTO的承诺,自2007年年底向WTO提交加入GPA申请书以来,中国已提交了6份出价清单。习近平主席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更是向世界宣告要“加快加入世界贸易组织GPA进程”。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被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用于保护国内经济。加入GPA将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提供入场券的同时,也意味着会面临政府采购信息泄密、政府采购市场被瓜分和政府采购功能削弱等安全威胁。伴随着加入GPA进程的加快,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国内外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研究略显单一,缺乏系统性,围绕加入GPA对现有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亟待展开深入研究。为此,本研究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在深入阐释政府采购安全内涵以及政府采购安全维度、设计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测度指标体系、剖析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尝试基于系统视角构建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保障机制。遵循“理论阐释——实证检验——对策探索”的基本思路,利用“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运行”的自行调研数据、全国层面、省层面及产业层面的宏观统计数据、WTO官方网站数据、OECD国民账户数据、中企联和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100大跨国公司》数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数据,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发布的资料等,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法律文本比较法、调研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多元回归分析和联立方程模型等方法,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问题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首先,界定了政府采购安全的内涵,阐释了政府采购安全构成及内在逻辑。在缕析安全和政府采购概念的基础上,探索性地把政府采购安全界定为“在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条件下,政府采购主体在实施政府采购行为的过程中能够有效消除和化解潜在风险、抵抗外来冲击,以确保政府采购功能目标能够不受侵害,并得以最大程度实现的客观状态”。政府采购安全的本质是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利益的多维诉求属性决定了政府采购安全必须是一个涵盖多维目标的体系结构,在综合归纳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把政府采购安全细分为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并对这种细分进行了理论阐释。其次,对中国政府采购发展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试图全面考察中国政府采购的客观状态。在制度层面,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全链条采购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在市场层面,采购总规模持续增长,货物、服务和工程三类项目的采购总量呈上升的趋势,采购结构日趋合理,已初步形成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建立了以招投标为主,包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多元化的采购方式;在实践中,构建了反腐倡廉、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并取得一定成效。第三,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运用该指标对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程度进行了刻画,还分析了冲击形成的原因。政府采购安全评价在加入GPA前和加入GPA后是不一样的,加入GPA前是对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预测性评价,而加入GPA后是对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在加入GPA前,政府采购制度安全主要通过国内政府采购制度与GPA规制在核心条款上的差异甚至是冲突进行刻画;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从名义开放程度、“本土偏好”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三个二级指标和10个三级指标进行衡量;政府采购功能安全主要是通过GPA规制的政策空间与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排除来刻画。据此对加入GPA前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进行预测性评价发现,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在价值目标、基本原则、适应范围、采购方式和救济制度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高、“本土偏好”程度低、产业国际竞争力尤其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与GPA缔约方相差甚远。造成上述安全冲击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存在差距、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受限、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以及中国的国货意识淡薄等。针对加入GPA后政府采购安全度的监测,本研究构建了一套指标体系,包括3个二级指标和“国外供应商投诉率”等在内的13个三级指标,并根据专家评定基于AHP法对各指标进行赋权。第四,探索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理论模型,并利用微观调研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在梳理、归纳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影响因素,以及三种安全内在的逻辑关系,创新性构建了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模型。囿于数据的限制,本研究利用自行调研的微观数据,构建多元回归和联立方程模型,对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机制及政府采购安全各维度的交互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发现:(1)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明晰的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的供应商约束机制和规范的政府采购流程,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制度安全度。(2)企业国际竞争力、政府采购电子化水平、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体系、中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及掌握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情况的详细程度,对政府采购市场安全具有正向影响。(3)政府采购功能目标、实施细则、政策功能的责任部门设置及政策功能绩效评价体系,均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产生明显正向影响。(4)政府采购市场安全与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与功能安全、市场安全和政策功能安全均存在双向联动关系,除了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外,其他均为正向影响。(5)三种安全的交互影响关系在不同区域差异明显;东、中、西三个区域制度安全与政策功能安全存在双向正影响,但中部地区的影响要大于东西部地区;东、中、西部三个区域市场安全对政策功能安全有正向影响,均不显着;西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正向影响,而东、中部地区政策功能安全对市场安全存在负向影响。(5)针对是否列入GPA出价清单而言,列入GPA出价清单对制度安全、市场安全和功能安全三者调节效应大于未列入GPA出价清单的地区。最后,构建集制度、市场和功能三位一体的政府采购安全保障体系。以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针对加入GPA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结合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结论,在借鉴GPA缔约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建议:在制度层面,需要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流程,争取参与国际采购规制制定的话语权;在市场层面,需要调整出价策略,谨慎国有企业出价范围,积极参与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竞争,积累国际采购经验,提升企业跨国经营能力;在政策功能层面,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调整政策功能,完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恢复政府采购技术创新政策功能。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安全保障还离不开国际化的政府采购专业人才。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一、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
| (一)数据来源 |
| (二)研究工具与方法 |
| 二、国内政府职能转变研究文献的整体状况 |
| (一)研究文献的年度分布 |
| (二)学者与研究机构分布 |
| (三)期刊共被引分析 |
| (四)作者共被引分析 |
| 三、国内政府职能转变研究的热点领域和前沿变迁 |
| (一)研究热点领域 |
| 1.关键词共现网络分析 |
| 2.关键词共现聚类分析 |
| (二)国内政府职能转变研究前沿的变迁 |
| 四、研究结论与展望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 1.2.1 研究目的 |
| 1.2.2 研究意义 |
| 1.3 研究方法 |
| 1.3.1 比较分析法 |
| 1.3.2 价值分析法 |
| 1.3.3 实证研究法 |
| 1.4 国内外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1 国内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4.2 国外研究的文献综述 |
| 1.5 本文结构安排 |
| 1.6 创新与不足 |
| 1.6.1 创新 |
| 1.6.2 不足 |
| 第2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一般界定 |
| 2.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相关概念界定 |
| 2.1.1 政府采购概念理论解析 |
| 2.1.2 地方政府采购概念厘定 |
| 2.1.3 限制竞争行为概念辨析 |
| 2.1.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概念界定 |
| 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性分析 |
| 2.2.1 地方政府采购两类相关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
| 2.2.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市场表现 |
| 2.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垄断特征 |
| 2.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具体判断 |
| 2.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要件 |
| 2.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要件 |
| 2.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结果要件 |
| 2.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考量 |
| 2.4.1 规制与法律规制内涵 |
| 2.4.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意义 |
| 第3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实证研究 |
| 3.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例研究 |
| 3.1.1 案件概览 |
| 3.1.2 案例评析 |
| 3.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归纳 |
| 3.2.1 制度缺陷问题 |
| 3.2.2 具体限制问题 |
| 3.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危害分析 |
| 3.3.1 采购目标虚置 |
| 3.3.2 采购市场失衡 |
| 3.3.3 多方主体利益受损 |
| 3.3.4 腐败问题突显 |
| 3.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问题成因 |
| 3.4.1 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 |
| 3.4.2 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 |
| 3.5 实证小结 |
| 第4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依据 |
| 4.1 理论依据 |
| 4.1.1 法学理论依据 |
| 4.1.2 经济学理论依据 |
| 4.2 制度依据 |
| 4.2.1 《招标投标法》对市场的规范 |
| 4.2.2 《政府采购法》对公平竞争的维护 |
| 4.2.3 《反垄断法》的反行政垄断理念 |
| 4.2.4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中的相关规定 |
| 第5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研判 |
| 5.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案 |
| 5.1.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 5.1.2 采购程序制度 |
| 5.1.3 信息披露制度 |
| 5.1.4 内部控制制度 |
| 5.1.5 专家评审制度 |
| 5.1.6 质疑、投诉与后续执法制度 |
| 5.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难点 |
| 5.2.1 法律适用竞合 |
| 5.2.2 界定标准掣肘 |
| 5.2.3 自纠式规制不足 |
| 5.2.4 责任设置失衡 |
| 5.2.5 竞争模式局限 |
| 第6章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
| 6.1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 6.1.1 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
| 6.1.2 秩序与调控的工具取向 |
| 6.2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选择 |
| 6.2.1 国际法层面:以非歧视原则为导向 |
| 6.2.2 国内法层面:明确法律适用的优先规则 |
| 6.3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控制式规制模式的改善 |
| 6.3.1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介入权 |
| 6.3.2 实施结果导向型法律标准 |
| 6.3.3 强化法律责任 |
| 6.4 地方政府采购限制竞争行为激励式规制模式的构筑 |
| 6.4.1 增加地方政府采购绩效激励制度 |
| 6.4.2 给予特殊保护性采购合法性 |
| 6.4.3 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 |
| 6.4.4 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
| 研究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 一、理论意义 |
| 二、现实意义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 一、研究范畴 |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 一、WTO制度发展 |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 (一)中文着作 |
| (二)中文译着 |
| (三)中文论文 |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 (一)英文着作 |
| (二)英文论文 |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导论 |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 1.2 相关概念及国际认定的规则 |
| 1.2.1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 |
| 1.2.2 政府采购的原则 |
| 1.2.3 政府采购制度及其目标 |
| 1.2.4 政府采购流程和一般采购方式 |
| 1.2.5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措施和风险评价 |
| 1.3 研究方案设计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论文的内容和逻辑框架 |
| 1.3.3 论文的创新之处 |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机制分析 |
| 2.1 文献综述 |
| 2.1.1 多边贸易体制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2.1.2 政府采购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2.1.3 GPA模式和FTA模式对贸易影响的文献综述 |
| 2.1.4 衡量政府采购市场规模的文献综述 |
| 2.1.5 文献简评 |
| 2.2 理论机制分析 |
| 2.2.1 整体理论框架分析 |
| 2.2.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整体贸易的影响机制 |
| 2.2.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贸易边际的影响机制 |
| 2.2.4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国家贸易的影响机制 |
| 2.2.5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对不同产品行业的影响机制 |
| 2.3 相关理论模型 |
| 2.3.1 单边不歧视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 2.3.2 双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 2.3.3 诸边协定情境下的贸易与福利水平效应 |
| 2.4 本章小结 |
| 第3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模式的特征化事实分析 |
| 3.1 GP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1.1 GPA的历史沿革 |
| 3.1.2 GPA的制度设计特征与贸易价值评估 |
| 3.2 FTA模式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2.1 主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2.2 客体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2.3 市场门槛价发展与贸易价值取向 |
| 3.3 GPA模式与FTA模式相互作用的机理 |
| 3.3.1 GPA模式对FTA模式的主导作用 |
| 3.3.2 FTA模式对GPA模式的补充作用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GPA模式与双边贸易 |
| 4.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 4.1.1 计量模型设定 |
| 4.1.2 数据说明 |
| 4.1.3 描述性分析 |
| 4.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 4.2.1 GPA的贸易促进效应 |
| 4.2.2 GPA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 4.2.3 GPA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 4.2.4 GPA的贸易模式选择分析 |
| 4.3 稳健性检验 |
| 4.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 4.5 结论 |
| 4.6 本章小结 |
| 第5章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与双边贸易 |
| 5.1 计量模型设定和数据说明 |
| 5.1.1 计量模型设定 |
| 5.1.2 数据说明和描述性分析 |
| 5.2 计量结果和分析 |
| 5.2.1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的贸易促进效应 |
| 5.2.2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边际分析 |
| 5.2.3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国家差异化效应 |
| 5.2.4 政府采购市场开放FTA模式促进贸易的外溢效应 |
| 5.3 稳健性检验 |
| 5.4 内生性讨论与处理 |
| 5.5 结论 |
| 5.6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两种模式的比选与启示 |
| 5.7 本章小结 |
| 第6章 政府采购国际制度发展与国际经验启示 |
| 6.1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 |
| 6.2 欧盟《公共采购指令》 |
| 6.3 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
| 6.4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 6.4.1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 6.4.2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 6.5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与现实经验 |
| 6.5.1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 |
| 6.5.2 日本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经验 |
| 6.6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现状与现实思考 |
| 6.6.1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发展历程 |
| 6.6.2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谈判进程 |
| 6.6.3 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模式选择的现实思考 |
| 6.7 借鉴与启示 |
| 6.7.1 对标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典规范,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
| 6.7.2 深度参与政府采购全球治理和制度安排,积极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 |
| 6.7.3 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例外条款和加强契约合作,保护扩大本国产业发展 |
| 第7章 结论、政策建议与研究展望 |
| 7.1 结论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跨国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2.2 机制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2.3 制度经验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2.4 发展取向层面的政策建议 |
| 7.3 研究展望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目的 |
| (二)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一)Citespace可视化分析法 |
| (二)统计分析方法 |
| (三)历史研究法 |
| 四、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 (一)研究难点 |
| (二)研究创新点 |
| 第一章 中国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形成的量化分析 |
| 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的涵义 |
| 一、行政管理的涵义 |
| 二、学术研究主题的涵义 |
| 第二节 中国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阶段的划分依据 |
| 一、党的政策 |
| 二、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
| 三、中国行政管理自身的发展规律 |
| 第三节 期刊样本分析 |
| 一、各期刊文章占总样本比例 |
| 二、发文作者分析 |
| 三、关键词分析 |
| 第四节 着作样本分析 |
| 第五节 研究主题汇总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78-1992) |
| 第一节 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 |
| 一、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的背景 |
| 二、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行政管理学科体系研究的评析 |
| 第二节 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 |
|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的背景 |
| 二、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的评析 |
| 第三节 行政效率的研究 |
| 一、行政效率研究的背景 |
| 二、行政效率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行政效率研究的评价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1992-2002) |
| 第一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 |
| 一、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的背景 |
| 二、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的评析 |
| 第二节 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研究 |
| 一、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研究的背景 |
| 二、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研究的评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经济全球化与行政体制改革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02-2012) |
| 第一节 WTO对政府运行方式的影响研究 |
| 一、WTO对政府运行方式影响研究的背景 |
| 二、WTO对政府运行方式影响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WTO对政府运行方式影响研究的评析 |
| 第二节 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
| 一、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背景 |
| 二、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以服务型政府为目标的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评析 |
| 第三节 政府绩效管理研究 |
| 一、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背景 |
| 二、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政府绩效管理研究的评析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学术研究主题(2012-2018) |
| 第一节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 |
|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背景 |
| 二、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的评析 |
| 第二节 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
| 一、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背景 |
| 二、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主要内容 |
| 三、新时代行政体制改革研究的评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行政管理学术研究主题演变的规律探寻 |
| 第一节 研究主题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 |
| 一、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研究 |
| 二、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研究 |
| 三、经济体制改革需要进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 |
| 第二节 研究主题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为主线 |
| 一、调整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 |
| 二、调整政府与社会关系的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主题形成引进-消化-构建-创新的研究路径 |
| 一、研究主题的引进(1978-1992) |
| 二、研究主题的消化(1992-2002) |
| 三、研究主题的构建(2002-2012) |
| 四、研究主题的创新(2012-2018) |
| 第四节 政府职能转变与机构改革研究主题贯穿改革过程始终 |
| 一、以经济职能为重心的机构改革研究 |
| 二、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心的机构改革研究 |
| 第五节 研究主题演变中的缺失和发展趋势展望 |
| 一、研究主题演变中的缺失 |
| 二、研究主题演变中的发展趋势展望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选题意义 |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 三、中外研究现状评析 |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思路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思路 |
| 第一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理论基础及新发展 |
| 第一节 贸易便利化基础理论探究 |
| 一、贸易便利化的基本涵义解析 |
| 二、贸易便利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辨识 |
| 三、全球价值链理论与贸易便利化内在联系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便利化理论的运用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对贸易自由化理论的运用 |
| 二、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便利化协定》措施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缘由与特征 |
| 第一节 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 一、条约冲突的界定 |
| 二、条约冲突协调途径 |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类型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缘由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产生的宏观原因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具体原因 |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特征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表现的多样性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原因的复杂性 |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协调方式的差异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进出口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 第一节 国际贸易的安全与便利关系辨析 |
| 一、贸易安全 |
| 二、贸易安全与便利的对立统一关系 |
| 三、贸易安全与便利是否存在优先问题 |
| 四、妥善处理两者关系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的条款与世界海关组织条约的冲突 |
| 一、世界海关组织在《贸易便利化协定》中的参与 |
| 二、《SAFE框架》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产生冲突的原因 |
| 三、《贸易便利化协定》与《SAFE框架》的冲突 |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检验检疫协定的冲突 |
| 一、“异化”的TBT、SPS措施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TBT协议》《SPS协议》具体条款之间的冲突 |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进出口环节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协调路径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海关组织安全规则之间的冲突协调 |
| 二、协调《贸易便利化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安全监管规则冲突的路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贸易便利化协定》关于过境环节的便利化与相关条约的冲突与协调 |
| 第一节 国际法中过境自由制度阐释 |
| 一、过境自由国际习惯法属性分析 |
| 二、过境自由属性辨析 |
| 三、过境自由争议的实证研究 |
| 四、《贸易便利化协定》与过境自由国际条约的承接 |
| 五、过境自由国际法保障的发展趋势评析 |
| 第二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的冲突 |
| 一、《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对《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制度继承 |
| 三、《海洋法公约》与《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自由制度差异及对其桎梏 |
| 第三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措施的冲突 |
| 一、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相关国际条约沿革 |
|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对《贸易便利化协定》的阻碍 |
| 第四节 《贸易便利化协定》过境程序规定与相关条约的冲突协调路径 |
|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与《海洋法公约》过境自由规则的冲突协调 |
| 二、《贸易便利化协定》与《反假冒贸易协定》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定的冲突协调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策略 |
| 第一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必要性 |
| 一、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中国履约必由之路 |
| 二、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是发挥大国作用必要举措 |
| 第二节 中国应对《贸易便利化协定》与相关条约冲突的路径 |
| 一、促进中国国内法与《贸易便利化协定》的衔接 |
| 二、增加中国在相关国际条约修订工作的话语权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路径 |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 二、研究现状及综述 |
| 三、论文的创新点 |
| 四、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法律问题概述 |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发展概况 |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领域的扩张 |
| 二、影响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因素 |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在投资领域的角色转变 |
| 一、由稳定基金到金融投资者 |
| 二、由对金融经济的负面效应到积极影响 |
| 三、新设立主权财富基金的动机转变 |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法律问题 |
| 一、国家安全监管 |
| 二、主权豁免 |
| 三、社会责任投资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东道国监管及自我应对 |
| 第一节 投资保护主义浪潮催生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监管 |
| 一、国家安全关切引发的投资保护主义措施 |
| 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与金融稳定性 |
| 三、东道国进行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利益考量 |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监管模式 |
| 一、东道国实施的主权财富基金监管措施 |
| 二、主权财富基金的自我监管 |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监管的缺失与克服 |
| 一、东道国监管措施保护对象的模糊性 |
| 二、东道国监管的目标及关键要素 |
| 三、东道国监管应注意的问题及主权财富基金的应对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东道国监管背景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利益之保护 |
| 第一节 双边投资条约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 一、双边投资条约中与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相关的新发展 |
| 二、双边投资条约在保护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中的主导作用 |
| 第二节 多边框架下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保护 |
| 一、GATS在服务贸易领域为主权财富基金提供的一般保护 |
| 二、WTO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对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的适用 |
| 三、OECD文件对主权财富基金保护的指导意义 |
| 四、欧盟法律对主权财富基金的区域性保护 |
| 第三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克服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主权财富基金海外投资的争端解决机制 |
| 第一节 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产生及解决现状 |
| 一、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扩张引发的投资争端 |
| 二、投资争端解决途径的不完善及选择受限 |
| 第二节 主权财富基金援引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
| 一、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当下面临的挑战 |
| 二、双边投资条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 三、《ICSID公约》下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管辖权的确定 |
| 四、主权财富基金提起规制性征收之诉的可行性 |
| 第三节 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其他途径 |
| 一、利用WTO争端机制间接解决主权财富基金投资争端的设想 |
| 二、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进行海外投资时应注意的问题 |
| 第一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发展现状 |
| 一、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对外投资概况 |
| 二、中国主权财富基金面临的他国投资关切 |
| 三、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新起点 |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法框架下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角色定位 |
| 一、公共与私人之间的投资者身份对抗 |
| 二、法律治理结构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身份认定的影响 |
| 第三节 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展路径分析 |
| 一、主权财富基金层面 |
| 二、国家层面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目标、内容、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分析 |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 一、安全 |
| 二、GPA框架 |
| 三、政府采购 |
| 四、政府采购安全 |
| 第二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理论依据 |
| 一、习近平总体国家安全理论 |
| 二、国际贸易中国家利益理论 |
| 三、演化博弈理论 |
| 四、政府干预经济理论 |
| 五、竞争优势理论 |
| 第三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构成及评价指标体系 |
| 一、政府采购安全构成的理论阐释 |
| 二、政府采购安全的实现路径 |
| 三、政府采购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 第四节 政府采购安全的作用机理与假说 |
| 一、政府采购制度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二、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三、政府采购功能安全的影响因素及假说 |
| 四、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内在机理及假说 |
| 第二章 中国政府采购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与发展 |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演变历程 |
| 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运行流程 |
| 三、采管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
| 四、全链条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 |
| 第二节 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发展现状 |
| 一、政府采购市场规模 |
| 二、政府采购市场结构 |
| 三、政府采购的主要模式 |
| 四、政府采购的常用方式 |
| 五、中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程度 |
| 第三节 中国政府采购功能现状及实践效果 |
| 一、政府采购资源配置功能效应 |
| 二、购买社会公平的政策功能效果 |
| 三、维护国家安全政策功能实践 |
| 第三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安全冲击及原因分析 |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制度安全冲击 |
| 一、政府采购目标价值的冲击 |
| 二、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冲击 |
| 三、政府采购适应范围的冲击 |
| 四、政府采购方式的冲击 |
| 五、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冲击 |
| 第二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市场安全冲击 |
| 一、政府采购名义开放程度 |
| 二、政府采购的“本土偏好”程度 |
| 三、中国与GPA缔约方国际竞争力比较 |
| 第三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的政策功能安全冲击 |
| 一、GPA规制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界定 |
| 二、中国出价清单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安排 |
| 三、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维度与程度 |
| 四、中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安全冲击的典型案例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面临安全冲击的原因 |
| 一、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 |
| 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机会不均等 |
| 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发挥空间有限 |
| 四、政府采购专业人才匮乏 |
| 五、政府采购国货意识谈薄 |
| 第四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影响因素的实证检验 |
| 第一节 问卷调查 |
| 一、调查问卷设计 |
| 二、开展问卷调查 |
| 第二节 调查问卷描述性统计 |
| 一、样本特征分析 |
| 二、问卷的统计性描述 |
| 第三节 调查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 一、调查问卷的信度分析 |
| 二、调查问卷的效度分析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安全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 一、基准模型设定 |
| 二、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 三、是否列入GPA清单的调节效应 |
| 四、联立方程实证检验 |
| 五、实证研究结论 |
| 第五章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设 |
| 三、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 |
| 第二节 GPA缔约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安全的举措 |
| 一、政府采购市场开放出价策略 |
| 二、以“国家安全”为由歧视其他国家产品 |
| 三、设置国际贸易隐形壁垒 |
| 四、GPA缔约方国政府采购市场实际开放程度 |
| 第三节 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践 |
| 一、GPA缔约方中央采购实体的作用分析 |
| 二、GPA缔约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构成及分布特征 |
| 三、GPA缔约方实施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措施 |
| 第四节 GPA缔约方确保政府采购安全的经验借鉴 |
| 一、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与制度体系 |
| 二、增强政府采购市场国际风险防范能力 |
| 三、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与GPA规制的契合 |
| 第六章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的体系构建 |
| 第一节 GPA框架下中国政府采购安全目标定位 |
| 一、政府采购安全总目标 |
| 二、政府采购安全具体目标 |
| 第二节 构建开放式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 |
| 一、树立“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制度目标理念 |
| 二、完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 |
| 三、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
| 四、主动参与国际政府采购规制的制定 |
| 第三节 增强政府采购市场风险防范能力 |
| 一、合理调整GPA出价清单策略 |
| 二、积极开拓国际政府采购市场 |
| 三、提升本土企业跨国经营能力 |
| 四、培育政府采购国际化的专业人才 |
| 第四节 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策略 |
| 一、以问题为导向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行顶层设计 |
| 二、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施细则 |
| 三、设置“国货标准”等隐形贸易壁垒 |
| 四、恢复实施技术创新政策功能 |
| 结语 |
| 一、主要结论 |
| 二、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附录1 |
|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