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蓉[1](2020)在《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依法治教”战略目标,国家在促进少数民族教育及少数民族未成年人教育方面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湖南省出台有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湘西自治州出台了自治条例,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得到了极大改善。但湘西自治州在教育方面仍存在教学基础设施落后,师资力量薄弱,各县教育发展不均衡、学生流动现象明显等现状,在法律保障方面存在立法体系有待加强、法律规定不具体、监督救济体系不健全、义务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致使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与其他发达地区还有一定的差距。湘西自治州作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值得关注和研究。本文立足于现状,并以实际调查数据为依托,对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问题进行探析,旨在为加强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提出路径建议,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受教育权及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涵义,然后阐述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特征及保障价值。第二部分主要从法律制度保障和法律运行保障两方面对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状进行阐述;从国内法层面和国际法层面阐述法律制度对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保障情况,从湘西自治州中小学的师资和实施层面、法律与监督层面及保障呈现的结果三方面阐述法律运行现状。第三部分针对法律制度和运行现状指出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立法保障不足、法律规定太原则的问题;法律运行方面存在师资与设施保障不足,权利监督与救济保障不健全,各义务主体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路径。针对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制定湘西自治州教育条例的建议。首先笔者认为湘西自治州当前虽有自治条例但关于教育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针对性不强,当前未成年人受教育法律保障方面又存在明显问题,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有待得到更好地实现,湘西自治州有法律变通权,有国内外相关经验可借鉴,为了湘西自治州更加进步、繁荣,制定条例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指出条例应坚持教育平等、学生本位、教育均衡发展、注重民族文化的传承及扶贫政策法律化五个基本原则,再次指出条例应明确权利义务、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加强教师保障、注重奖惩与惩罚等主要的内容。针对法律运行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完善相关教育制度,指出要严格教育执法制度和健全教育监督制度,提出通过重视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及探究教育公益诉讼制度来畅通未成年人权利救济途径,指出政府、学校、父母及未成年人自身要加强法律意识。
司徒乐乐[2](2019)在《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也会对人的终身学习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人们越来越重视学前教育,希望学前儿童能够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但是在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一就是法律保障不完善,并不是所有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都能实现。当前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通过分别对学前儿童与受教育权作出界定,来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涵义与内容进行了解。之后通过相关的理论知识与法律规定,论证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进行法律保障具有合理性。然后,根据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在立法、执法、司法这三方面的保障现状,获悉当前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在法律保障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为了实现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以及学前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后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需要对法律保障制度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寻求能够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途径。
姜述弢[3](2019)在《社会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社会权是现代宪法中一类重要的基本权利,但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层面,对社会权的宪法保障一直存在着争论和不同的模式。本文在全面梳理国内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明确了社会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认为应将“人的尊严”理论作为包括社会权在内的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社会权是一种具有可诉性的完整权利。梳理总结了社会权宪法保障思想的历史变迁和世界各国及中国宪法中社会权确立的演进过程,并对世界和区域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规定进行了梳理。在对美国、德国、南非、印度四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模式进行比较后,系统分析了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及其不足,结合美国等四个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对中国的启示,提出应采用体系化重构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方案实现中国社会权的宪法保障。首先,以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82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在《总纲》中增加“人的尊严”条款作为权利的基础、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社会权的内容并重新规范构造社会权条款、修改公民基本义务,明确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第三人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义务;其次,重构中国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组成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也要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中承担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尊重和帮助义务。
苏楞[4](2018)在《论公民的受教育权》文中研究指明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之一。虽然公民受教育权在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犯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无法向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本文从我国受教育权的含义入手,对公民受教育权被侵犯的原因进行分析,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措施提出几项建议。
罗亚[5](2017)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家庭保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7747万人,比2014年增加352万人。隐藏在这一数据背后的信息是因无法跟随父母进程学习生活的农村儿童数量也必然十分庞大,他们被冠以“留守儿童”的代号。由于父母双方长期不在身边,关爱、监护的不力使得许多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德育、智育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都陷入了教育不力的困境,折射出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异常严峻。在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诸多具体问题中,留守儿童受教育权保障无疑是其中最为基础的一个,它关系着留守儿童“能不能接受教育”,“接受怎样的教育”,“谁来保障其受教育”等问题的解答。目前,学界有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研究已经非常成熟。这些研究主要关注国家、学校、社会对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责任,相应的对策建议也多是如何提高上述主体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的效率,较少涉及留守儿童家庭(家长)责任。论文试图通过分析受教育权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特殊性,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不可替代性和具体内容,并针对调查发现的家庭在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以弥补现有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研究关注家庭保障责任的不足,为同类研究提供有益参考。论文通过文献和法律文本分析认为: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表现为受教育权的逻辑起点是人性尊严和受教育权的实现具有时效性。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表现为留守儿童作为权利主体,身心具有依赖性,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权利相对者之间具有义务差异性,留守儿童受教育权权利行使具有不可选择性。家庭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地位,一方面,家庭教育是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实现的起点,另一方面,家庭为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物质保障。论文将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分为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机会、为留守儿童受教育提供条件和参与评价留守儿童受教育成果,并以此作为调查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现状的维度标准。论文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诸多不足。究其原因,主要有留守儿童家庭受教育权意识薄弱,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方式不科学,学校与留守儿童家庭的互动交流存在问题以及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由此,论文提出提高留守儿童家庭受教育权意识,转变家庭教育方式,增强学校与留守儿童家庭之间有效的沟通互动,加快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和通过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努力谋求留守儿童数量尽快减少。
张晓东[6](2016)在《西藏地区藏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研究》文中指出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纽带,是文明得以传承的根本,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否得以持续健康发展,文化能否得以延续及繁荣,无不依赖于教育。教育的重要性勿需多言,正是因为它重要,各个国家才格外重视教育,以谋得自身的发展。自上世纪受教育权入宪以来,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障日渐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教育事业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囿于教育资源和法律上的不完备,使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公民受教育的不平等现象、国家及其他主体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侵害等等不一而足,以致在人权谱系中,作为积极的社会教育权利,变成了消极的自由权。因此,关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并从法律的层次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切实落实,不仅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是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内容。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可由于历史、经济、文化、地理位置等其他方面的原因,西藏地区藏族公民的总体受教育水平仍比较滞后。基于这样的状况,西藏地区的教育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并在近年间得到了欣喜的发展,当我们在看到这些个进步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西藏地区藏族公民的受教育状况还存在许多问题,法律意识的淡薄,立法的不完善,司法上缺乏依据,行政教育措施的偏差,家庭观念上的愚昧,受教育条件的制约等。因此,研究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很有意义,可以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对西藏地区藏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做些许补充,进而起参考作用,也可以促进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保障体系的完善。使相关部门针对西藏地区的特殊性制定更加符合这里的措施,更好的保障西藏地区藏族公民的受教育权。本文采用法律释义的方法,查阅我国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西藏自治区地方法规,了解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侧重于西藏自治区对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采用文献研究法,了解目前国内外关于受教育权及对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研究现状。采用访谈法,了解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现状及成因。采用比较研究法,一是理论观点比较,对目前学术界关于受教育权的争论进行比较分析,二是对其他地区在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方面的措施比较,归纳出可取之处,运用到本论文的研究中。本论文共分为六章,绪论部分探讨选题背景、研究现状、选题意义,并对主要观点进行归总结。第二章,受教育权理论。首先对受教育权的内涵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受教育权的发展历史、特征、性质、体系、价值。接着,阐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理论。此外,在这章我将会着重从法理角度来论述教育公平,源于这是论文的依据,笔者赞同在宏观平等制度下的差别对待,这更接近平等的本质,更符合法的价值追求。为保障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问题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西藏藏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现状及成因。全面介绍其目前的状况,分析成因,为后文提出保障措施奠定基础。第四章,西藏藏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和执法层面阐释。第五章,其他藏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对西藏的启示。这一章主要研究四川藏区和云南藏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的可取之处。并对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提出启示。第六章,完善西藏地区藏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路径。本章主要依据西藏地区的特殊情况,提出保障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措施,重点在法律意识。
袁文峰[7](2015)在《受教育权的宪法条款援引、内涵及救济路径——基于齐玉苓案与罗彩霞案的分析》文中指出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虽然取得了遵守性援引宪法条款的初步共识,但未解决下列问题:《宪法》第46条存在几种遵守性援引的可能、受教育的内涵、案件的案由及应有的救济路径。梳理基本权的功能后可知,应从防御功能和受益功能等主观法方面进行援引。受教育权包含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受到公平评价权等三项内容。以是否遵从普遍、强迫、免费标准,受教育机会权可分为给付请求权和给付分享请求权。从后者的角度分析,罗彩霞案中受教育权并未被侵害,齐玉苓案的教育合同和一般人格权救济路径与被侵害的权利性质不相适宜。齐玉苓案的实质是公权力的侵害,于民事诉讼中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均不成立,应从行政诉讼路径提供救济。
袁文峰[8](2015)在《《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的教育阶段辨析》文中研究说明导源于齐玉苓案件的"宪法司法化"的争论虽然取得了遵守性援引宪法的初步共识,但仍然没有解决《宪法》第46条适用于哪些教育阶段的问题。考究该条对权利义务的同时规定、对比相关法条对权利义务的规定、追问受教育义务的落实和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考虑体系解释时相关法条之间存在无法粘合的缝隙,可以初步确定其只能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考察"八二修宪报告"的特定情境,应当对其受教育阶段的说明作限缩性理解,即回归第46条的本意。在齐玉苓案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但越权,而且作为判决依据所引第46条于中等专科教育阶段也是错误的。
马文慧[9](2014)在《山西省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实现状况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里的体现,是各国教育政策的基本出发点。由于我国地广人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虽然教育公平问题已经得到了一些改善,但是仍有很多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倾斜,支持特殊教育,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积极推动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让每个孩子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可见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教育政策,促进教育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和客观要求。教育公平惟有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在实现教育公平的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受教育权”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在这三种权利中,受教育机会权是起点和关键,它对受教育权整体实现状况的好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研究运用问卷与访谈两种方法,以山西省10个地市20个县的适龄儿童与家长为研究对象,对山西省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的实现现状进行了调查与分析,调查结果显示:小学生中九成以上能够就近入学,七成以上能够按时入学,六成能够免试入学,初中生中近九成能够就近升学,近五成实现免试升学,所有调查的学生中择校生比例高达四分之一,选择的择校方式以分数择校为主。发现存在家校距离较远、推迟入学、乱收费严重、免试入学不够彻底、择校成本成为择校生家庭负担等问题。进一步分析显示,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撤点并校”速度过快,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入学制度缺乏灵活性,家长观念落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重点校优势尚存,二元格局限制随迁子女接受城市教育;就近入学强制实施,择校权保障领域尚为空白等。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了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的对策建议:因地制宜设置学校,改变决策方式;教育部门应灵活应对实际情况,提升家长教育观念;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增强监管力度;打破二元格局,缩小校际差距;分步建立择校权法律政策,切实保障择校生权益。
崔灿[10](2012)在《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文中认为教育决定着我们这个古老华夏民族的未来,是影响国家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利益,是宪法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宪法也赋予了每个公民平等享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很长一段时间里,理论上对公民权利中的受教育权存在诸多争议,认识不够深入,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尽管我们经过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探索,在教育立法上进步斐然,教育的发展水平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教育权的保护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既有制度上的也有社会文化方面的,既有当前出现的,也有历史上长期存留下来的,既有行政方面的也有经济方面的。其中的好多问题,尤其是教育权问题,只有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当中才能提高解决的效率,才能使受教育权得到更好的保证,站在法治化的程度上来认识教育权才能使教育权真正得到保证,才真正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的重视,这一切都能充分证明全社会法律意识高涨,也能为强化宪法权威提供最坚固的社会基础。目前我国与教育权相关的法律已经出台,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例如《义务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此外,还有一些法律中也涉及了教育权的问题。对于关系到受教育人的根本权利的一些规定应进行立法,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并没有处理好,举例子来说,高考是一项重要筛选机制,很长时间以来都是由行政部门的规章来调整它的运行,使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此出现了许多问题,并在社会上广泛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另外,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面临许多其它问题。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教育法律制度显得很不完善。教育法律责任在日本、美国的教育法律中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也明确了教育执法监督主体,另外,司法体制和公正的执法监督程序与制度也相对完善。这些都有利于教育法律的顺利实施,在调解教育纠纷和维护公民教育权益方面,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日、美的这些先进的教育法律制度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针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不完善的现实。总的来说,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已经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是,具体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现状却不容乐观。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查阅资料法等研究方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进行研究。全文由六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绪论。该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进行说明。第二部分:概述公民的受教育权。分析受教育权的概念、法律属性以及保护受教育权在现实中的意义。第三部分: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国内法以及国际条约上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在教育保障上出现的各种问题。第四部分:将国外对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进行研究,从而获得启示。该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重点阐述日本以及美国等国的教育法律制度,全面分析它们的教育法律制度的异同以及先进之处。最后,结合我国自己的国情,提出一些可以借鉴的东西。第五部分:在系统地通过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建议。笔者认为,我国首先应当在立法上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完备教育法律体系,实现宪法司法化等。其次,应当在实践上加强对公民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政府要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杜绝教育乱收费,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第六部分:对本文进行总结。在经过全文对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受教育权法律问题进行总结,笔者认为,要妥善解决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问题,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上与实践上共同努力,特别是实现宪法司法化,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 四、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概念 |
| 一、受教育权的概念 |
| 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概念 |
| 第二节 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特征 |
|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 |
| 二、有多个义务主体 |
| 三、具有民族性 |
| 四、具有易受侵害性 |
| 第三节 保障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意义 |
| 一、有利于实现教育均衡 |
| 二、有利于提升人口素质 |
|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
| 四、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 |
| 第二章 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状 |
| 第一节 法律制度现状 |
| 一、国内法层面 |
| 二、国际法层面 |
| 第二节 法律运行现状 |
| 一、师资和设施层面 |
| 二、监督与救济层面 |
| 三、保障呈现的结果 |
| 第三章 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 第一节 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立法保障不足 |
| 二、法律规定太原则 |
| 第二节 法律运行存在的问题 |
| 一、师资和设施保障不充足 |
| 二、义务主体法律意识不够 |
| 三、监督与救济保障不健全 |
| 第四章 完善湘西自治州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措施 |
| 第一节 制定湘西自治州教育条例 |
| 一、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 二、条例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 三、条例应具有的主要内容 |
| 第二节 完善法律运行机制 |
| 一、完善相关教育制度 |
| 二、增强义务主体法律意识 |
| 三、畅通权利救济途径 |
| 结束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第三节 研究内容 |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 第二章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学前儿童的界定 |
| 第二节 受教育权的界定 |
| 一、受教育权的定义 |
| 二、受教育权的性质 |
| 第三节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界定 |
| 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内容 |
| 二、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主体 |
| 第三章 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依据及现状 |
| 第一节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法理依据 |
| 一、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 |
| 二、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双重权利属性 |
| 三、基本权利功能体系下的国家义务 |
| 第二节 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保障的法律依据 |
| 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国际法依据 |
| 二、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内法依据 |
| 第三节 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 |
| 一、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立法现状 |
| 二、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执法现状 |
| 三、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救济现状 |
| 第四章 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不足 |
| 第一节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立法缺陷 |
| 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不健全 |
| 二、学前教育法律规范质量不高 |
| 第二节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执法缺陷 |
| 一、教育行政执法不严 |
| 二、教育行政执法监督不力 |
| 第三节 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保障的救济途径存在缺陷 |
| 一、学前儿童受教育权实现困难的相关事例 |
| 二、申诉制度不完善 |
| 三、行政复议制度不完善 |
| 四、诉讼救济途径不完备 |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学前儿童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思考 |
| 第一节 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
| 一、健全学前教育法律体系 |
| 二、提高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质量 |
| 第二节 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执法保障 |
| 一、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
| 二、完善教育执法的监督体系 |
| 第三节 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救济渠道 |
| 一、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 |
| 二、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复议制度 |
| 三、完善学前儿童受教育权的行政诉讼制度 |
| 四、探索建立学前教育的公益诉讼制度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问题的缘起 |
| 二、文献综述 |
| 三、本论文的研究方法 |
| 四、本论文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基本理论 |
| 第一节 社会权的概念 |
| 一、国内外学界关于社会权的不同称谓 |
| 二、社会权的概念界定 |
| 第二节 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 一、以社会权概念的内涵来厘定社会权的具体内容 |
| 二、宪法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 三、国际人权宪章文本中社会权的内容 |
| 四、开放式结构的社会权的内容 |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理论基础 |
| 一、权利的理论基础观之演变 |
| 二、作为权利哲学基础的“人的尊严”理论 |
| 三、以“人的尊严”作为权利基础的优越性 |
| 第四节 社会权的可诉性 |
| 一、何为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 二、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传统理论依据 |
| 三、对社会权不具可诉性的质疑 |
| 四、社会权可诉性的证成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 第一节 国外社会权宪法保障的历史演进 |
| 一、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思想变迁 |
| 二、世界各国宪法确认社会权的历史演进 |
| 第二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演进 |
| 一、清末立宪运动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三、新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第三节 国际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的发展历程 |
| 一、国际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 二、区域性人权宣言和公约中的社会权及其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典型国家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比较 |
| 第一节 美国模式 |
| 一、制定具有社会权内容的立法 |
| 二、美国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方式 |
| 第二节 德国模式 |
| 一、“人的尊严”与社会国原则结合推导出社会权 |
| 二、德国宪法法院社会权保障的核心地位 |
| 第三节 南非模式 |
| 一、南非宪法中的社会权 |
| 二、南非宪法法院的社会权保障 |
| 第四节 印度模式 |
| 一、印度宪法及社会权规定简介 |
| 二、作为“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的印度社会权 |
| 三、印度最高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中国宪法的社会权规范体系及其重构 |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的宪法规定及不足 |
| 一、82宪法中关于社会权的规定 |
| 二、82宪法中社会权规定的不足 |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中社会权规定对中国的启示 |
| 一、应在宪法中确立“人的尊严”作为基本权利的基础 |
| 二、整合宪法纲领性条款和“国家义务”条款形成社会权规范体系 |
| 第三节 修改宪法以重构宪法社会权规范体系 |
| 一、应采用修改宪法的方式重构社会权规范体系 |
| 二、宪法总纲中确立“人的尊严”条款 |
| 三、修改总纲中社会权的纲领性条款 |
| 四、修改“82宪法”中公民的社会权规范体系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的体系化重构 |
| 第一节 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反思 |
| 一、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的现状和效果 |
| 二、中国社会权宪法保障模式及不足 |
| 第二节 典型国家宪法社会权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 一、法院应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更大作用 |
| 二、“非国家行为体”在社会权宪法保障中发挥补充作用 |
| 第三节 重构中国的社会权宪法保障体系 |
| 一、体系化的含义 |
| 二、立法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三、行政机关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四、法院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五、“非国家行为体”(non-state actor)的社会权宪法保障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一、受教育权的含义 |
| 二、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现状 |
| (一) 立法现状 |
| 1. 申诉制度不够全面 |
| 2. 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确定 |
| (二) 诉讼救济手段不够完备 |
| 三、保障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几项措施 |
| (一) 加强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 |
| (二) 加强和完善程序性保障措施 |
| 1. 完善学校内部处理措施以及行政救济程序 |
| 2. 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由 |
| (二)文献综述 |
| (三)概念界定 |
| (四)研究思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 |
| (五)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 一、受教育权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特殊性 |
| (一)受教育权的特殊性 |
| (二)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特殊性 |
| 二、家庭在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实现中的重要地位 |
| (一)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不可替代性 |
| (二)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应然内容 |
| 三、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现状及其问题 |
| (一)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调查现状 |
| (二)家庭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存在的问题 |
| 四、对完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家庭保障的对策思考 |
| (一)提高留守儿童家庭受教育权意识,转变家庭教育方式 |
| (二)增强学校与留守儿童家庭之间有效的沟通互动 |
| (三)加快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
| (四)努力谋求留守儿童数量尽快减少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一 |
| 附录二 |
| 附录三 |
| 后记 |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1.1.1 选题背景 |
| 1.1.2 研究意义 |
| 1.2 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二章 受教育权理论 |
| 2.1 受教育权的一般理论 |
| 2.1.1 受教育权的概念 |
| 2.1.2 中国受教育权的历史沿革 |
| 2.1.3 受教育权的内容 |
| 2.1.4 受教育权的性质 |
| 2.1.5 受教育权的特征 |
| 2.1.6 受教育权的体系 |
| 2.1.7 受教育权的价值 |
| 2.2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 |
| 2.2.1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内涵 |
| 2.2.2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内容 |
| 2.2.3 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特征 |
| 2.3 受教育权的法理分析 |
| 2.3.1 教育平等 |
| 2.3.2 教育公平 |
| 2.3.3 教育公平的意义 |
| 2.3.4 形式平等的缺陷 |
| 2.3.5 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
| 第三章 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现状及成因分析 |
| 3.1 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现状 |
| 3.2 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 3.2.1 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师资队伍须加强建设 |
| 3.2.2 保障入学率,控制辍学率 |
| 3.2.3 家庭教育观念偏差 |
| 3.2.4 统计数据的失真 |
| 3.2.5 教育目标未完成,教育质量未达到 |
| 3.2.6 其他问题 |
| 第四章 西藏地区藏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4.1 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现状 |
| 4.1.1 立法保障方面 |
| 4.1.2 司法保障方面 |
| 4.1.3 执法保障方面 |
| 4.2 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 4.2.1 立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 4.2.2 司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 4.2.3 执法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 第五章 其他藏区藏族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对西藏的启示 |
| 5.1 其他藏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
| 5.1.1 四川藏区 |
| 5.1.2 云南藏区 |
| 5.2 对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启示 |
| 5.2.1 树立平等受教育权的观念 |
| 5.2.2 注重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 |
| 5.2.3 注重西藏地区藏族公民受教育权的特别保障 |
| 第六章 西藏地区藏族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路径 |
| 6.1 完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
| 6.1.1 立法层面 |
| 6.1.2 司法层面 |
| 6.1.3 执法层面 |
| 6.2 做好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
| 6.2.1 提高认识,切实抓好普法教育 |
| 6.2.2 加强领导,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
| 6.2.3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藏族公民的整体素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 致谢 |
| 一、论争后未解决的问题 |
| 二、如何遵守性援引《宪法》第 46 条 |
| (一)客观法方面的援引 |
| (二)主观法方面的援引 |
| 三、从受教育权的权利内涵认定齐案和罗案所侵害的权利类型 |
| (一)受教育权的不同保护方式和受教育权的内涵 |
| (二)从受教育机会权的角度检讨齐案和罗案中受教育权是否受到侵害 |
| 1. 罗彩霞的受教育权因其未请求而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
| (1)罗彩霞没有向贵州师范大学主张给付分享请求权 |
| (2)对贵州师范大学主张的给付分享请求权是王峥嵘违法获取的 |
| (3)王峥嵘等被告侵害的是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 |
| 2. 齐玉苓的受教育权因其请求而有被侵害的可能 |
| 四、受教育权的救济路径 |
| (一)民事实体法上的救济路径存在种种弊端 |
| 1. 教育合同路径及其弊端 |
| 第一,混淆了公法与私法责任。 |
| 第二,不符合部门法之间的权利法定原则。 |
| 第三,《教育法》第81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并不能反映受教育权的性质。 |
| 2.一般人格权路径及其弊端 |
| (二)民事诉讼救济路径无法通过现行立案要件的审查 |
| (三)行政诉讼救济路径让起诉人获得了当事人能力并兼顾了陈氏父女为诉讼参与人的问题 |
| 五、结 论 |
| 目次 |
| 一、未解决的《宪法》第四十六条适用阶段的问题 |
| 二、“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决定了其仅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 |
| (一)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为同一个主体 |
| (二)义务的内容决定了受教育的阶段 |
| (三)权利的内容决定了受教育的阶段 |
| 三、体系解释难以支撑第四十六条的扩大解释 |
| 四、《八二修宪报告》的说明内容应当作限缩性理解 |
| 五、结论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引言 |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1.5 研究对象与内容 |
| 2 研究的政策依据与理论依据 |
| 2.1 政策依据 |
| 2.2 理论依据 |
| 3 山西省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实现现状 |
| 3.1 九成以上的小学生能够就近入学 |
| 3.2 七成以上的小学生能够按时入学 |
| 3.3 六成小学生实现免试入学 |
| 3.4 近九成初中生能够就近升学 |
| 3.5 近五成初中生实现免试升学 |
| 3.6 择校生比例高达四分之一 |
| 3.7 择校方式多样,以分数择校为主 |
| 4 山西省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
| 4.1 部分儿童家校距离较远,初中生最为显着 |
| 4.2 存在推迟入学现象,原因来自多方面 |
| 4.3 学校乱收费依然严重,收费项目种类繁多 |
| 4.4 免试入学不够彻底,选拔择校生成为必然 |
| 4.5 择校成本已成为择校生的家庭负担 |
| 5 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5.1 “撤点并校”速度过快,缺乏科学合理的规划 |
| 5.2 入学制度缺乏灵活性,家长观念落后 |
| 5.3 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 |
| 5.4 重点校优势尚存,二元格局限制随迁子女接受城市教育 |
| 5.5 就近入学强制实施,择校权保障领域尚为空白 |
| 6 有效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机会权的对策建议 |
| 6.1 因地制宜设置学校,改变决策方式 |
| 6.2 教育部门应灵活应对实际情况,提升家长教育观念 |
| 6.3 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增强监管力度 |
| 6.4 打破二元格局,缩小校际差距 |
| 6.5 分步建立择校权法律政策,切实保障择校生权益 |
| 结束语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文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 1.3.1 研究内容 |
| 1.3.2 研究方法 |
| 2 公民受教育权的概述 |
| 2.1 公民受教育权的概念 |
| 2.2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属性 |
| 2.2.1 受教育权属于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 |
| 2.2.2 受教育权与公民的义务 |
| 2.2.3 社会权和自由权是受教育权同时兼具的两个属性 |
| 2.2.4 发展权是受教育权的重要属性 |
| 2.3 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演变 |
| 2.4 研究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实意义 |
| 2.4.1 保障公民人权,提高自身素质 |
| 2.4.2 完善公民人格,提高学习能力 |
| 2.4.3 促进国民文化素质,提高国家竞争力 |
| 2.4.4 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守法意识 |
| 2.4.5 是其它权利实现的基础 |
| 3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 3.1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 |
| 3.1.1 平等与不歧视原则 |
| 3.1.2 教育的目的是人的全面发展 |
| 3.1.3 九年制免费义务教育 |
| 3.2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
| 3.2.1 立法体系不完善 |
| 3.2.2 教育救济立法不足 |
| 3.2.3 教育公平问题突出 |
| 3.2.4 教育乱收费现象难以禁止 |
| 3.2.5 缺乏对教育的足够投入 |
| 3.2.6 教育执法监督不力 |
| 4 国外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及对我国的启示 |
| 4.1 国外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 |
| 4.1.1 美国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 |
| 4.1.2 日本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 |
| 4.1.3 俄罗斯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 |
| 4.1.4 英国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性规定 |
| 4.2 国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 4.2.1 重视教育立法,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
| 4.2.2 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 4.2.3 完善司法救济渠道 |
| 4.2.4 重视受教育权的国际合作,努力达到国际人权标准 |
| 5 完善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
| 5.1 在立法上完善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 |
| 5.1.1 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 |
| 5.1.2 解决立法滞后性问题 |
| 5.1.3 强化教育执法 |
| 5.2 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 |
| 5.3 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 |
| 5.4 在实践中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 |
| 5.4.1 完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途径 |
| 5.4.2 控制教育费用增长过快和乱收费现象 |
| 5.4.3 政府应积极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
| 5.4.4 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力度 |
| 5.4.5 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