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涛[1](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王慧[2](2021)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基于学术史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基于学术史的考察专业:政治学理论指导教师:马雪松教授20世纪80年代,詹姆斯·马奇与乔罕·欧森从组织理论的立场将长期受到忽视的制度和制度分析带回政治科学的主流议程,大批学者由此汇聚到新制度主义这面旗帜下并开启了新的研究篇章,以至有人开始高呼:“现在我们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然而,新制度主义的强劲发展一度令置身于制度结构之中的行动者黯然失色,制度被赋予了更多的约束性功能,其本身蕴含的使动意味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在此背景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迎来观念转向的浪潮,众多学者纷纷加入观念议题的讨论。这一变化对制度分析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表现为各个流派愈益关注观念,更为关键的是,以观念和话语为理论基石的建构制度主义得以兴起。如此一来,新制度主义的观念研究或观念转向议题进入了政治学的中心地带与前沿领域。“观念很重要”似乎已经人尽皆知,但要问观念究竟是什么却又出现聚讼纷纭、人云亦云的局面,所以从事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有必要首先为观念这一核心概念确立基本的分析维度。观念是各类行动与社会变革的先导,因而观念一直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共同课题,经济学、社会学、法学、历史学、文学、艺术等领域都从不同角度论述观念的重要性。就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而言,很多学者为观念的界说付出了努力,综合来看,包含类型、层次、要素、形式在内的观念的划分都可以归纳为观念的结构要素,表示观念孕育于特定的政治背景、经济基础、制度结构及社会关系网络,具有鲜明的结构性特征。观念无法凭空产生或存续,需要依附于特定的行动者并经由传播观念的话语、叙事、框架等呈现机制才能切实发挥作用。观念与制度的内在关联是贯穿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核心主线。从辩证的立场来看,观念即是制度,制度即是观念。本文从两个角度论述观念等同于制度的观点。从既定结果来看,某些观念性要素具有制度的属性,从转化过程来看,某些行动者的观念可以转化为实际的制度和政策。观念影响制度的生成、维系和变迁,制度也会影响观念的生成、维系和变迁,但这两条进路又有着本质区别与研究侧重。观念议题回归新制度主义并不是政治科学领域观念与制度相结合的首次尝试,而是有其深刻根植的历史脉络,观念与制度同等重要以及密切互动的观点可上溯至古希腊的政治研究。以观念复归作为切入点并扩大分析视域可以发现,观念研究在政治学的历史发展中经历了兴起、衰落、复兴的转折时期,对其加以考察有助于理解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的前因后果。传统政治学研究中观念与制度相互交织在一起,旧制度主义虽然部分承袭了此前观念研究的传统,但偏向于对制度和观念予以宏观探讨与静态描述,旧制度主义的局限以及随后大行其道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主导了观念研究的衰落,不过这一时期仍然产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念性成果。观念的复兴发生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仅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分支。聚焦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转向,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均从不同程度和不同角度加深了对观念的理解,但各个流派的观念转向有其独特性。建构制度主义代表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在观念维度上取得的突出成就,其与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建构主义有着特殊的渊源,这一流派的分析基础包括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二元性或双重性,不确定性,利益与制度的观念建构,观念与制度的路径依赖。建构制度主义仍处于发展过程中,遵循建构逻辑而依次成长起来的观念制度主义、话语制度主义、修辞制度主义和沟通制度主义均可被视为其内部的取向。理论的变革无不是对现实世界的反映与回应,脱离现实的理论往往是空洞的和盲目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发生观念转向的关键原因在于,既有的制度分析框架无法为某些现实议题提供合理的解释。基于这样的认识,如何看待和理解这种转向可从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加以思考。一方面,观念转向促使各个流派加强对话交流与认同意识,缓和了各流派之间的理论张力,随着观念研究的逐渐深化,制度分析的视野得到相应的拓展。另一方面,比较政治研究离不开对规范和价值问题的讨论,在这个意义上立足日常经验反思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带来的深刻启示时,有必要审视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好的观念和好的制度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努力追求的目标。结构制约能动,能动生产结构,人类文明演进的根本动力最终落脚于行动者。如何更好地建构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并使由行动者建构的制度更好地发挥约束和使能作用,是一项需要加以认真和审慎探索的课题。
刘怡[3](2021)在《先秦儒家动物观探究》文中指出动物观是一扇窗口,通过这扇窗口,可以了解中国古代的思想世界。目前学术界对先秦时期动物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动物学史、动物文化史以及动物伦理学等方面,但有关先秦儒家动物观的内容、特征、实质等尚缺乏系统性研究。先秦儒家动物观旨在探索先秦儒家如何认识动物以及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问题,不仅要把握人类对动物的基本认识,而且要探索动物在人类社会生活、政治、经济、道德、信仰等领域的作用和地位,考察动物与人类的互动关系。先秦儒家对动物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即动物的起源和动物的特征。先秦儒家从天地化育的宇宙论模式、动物的生殖以及化生现象等角度考察了动物的起源。动物与人类共享同样的起源方式和生殖模式,两者共存于统一的宇宙体系当中。动物与人一样,都是天地化育的产物,都是由血气构成的“血气之属”,都是有血有肉、有知觉、有情感、有语言的生命体。但动物和人类有本质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动物是无仁无义、无社群组织、无劳动创造能力的生命体,只能依靠本能而生活,而人类独具有理性与道德的能力,能够建立有人伦秩序的国家与社会。先秦儒家所论人禽之辨一方面肯定了动物与人类在生物特征方面的共通之处,另一方面确立起两者在道德领域内的差异,这深刻影响到两者的地位和关系。动物与人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社会生活、道德世界和信仰世界中。在两者的生活联系方面,动物能够广泛运用于饮食、衣物饰品、商品贸易、运输畜力、礼物交换、祭祀牺牲等活动中,是保障人类社会秩序的基本物质条件。动物管理是合理使用动物的重要条件。从孔子的正名思想到《周礼》动物职官体系的设置,动物管理逐渐纳入到人类社会制度体系中,使动物管理与人类社会管理相得益彰。在具体的治理方式上,先秦儒家主张人类对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礼制的约束和道德的要求,这与西方动物福利论可能产生某种共鸣。在动物的法律地位方面,先秦儒家并没有赋予动物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人类对动物的职责和义务。人兽冲突实质上是礼法分歧,是一项政治管理问题。人类也是动物的保护者。先秦儒家注重从利益需求、王道政治、礼仪规范、仁义道德等方面提出保护动物的思想。动物的合理使用、有序管理、妥善保护,是先秦儒家王道政治的重要表现,也是圣王明君实现国泰民安的展现。动物与人类在道德方面有密切关联,这主要表现在动物的道德形象、道德地位及其道德教化等方面。在道德形象方面,禽兽是无仁无义的象征,但某些动物却可以因其生活习性、情感特征而升华成为仁禽义兽,由此具有了特殊的文化寓意和道德含义。这种变化为动物敞开了道德领域的大门。在道德地位方面,先秦儒家尽物之性、仁民爱物的思想强调人们应当关爱动物,一方面扩展了道德的视野,使动物成为了儒家扩充仁心、提升道德修养的重要角色,另一方面又确立起人与动物的道德阶梯。仁民爱物与西方动物解放论、动物权利论、敬畏生命的哲学不同,实是一种拓展式的伦理,本质上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先秦儒家认为圣王明君不仅应当关爱动物,而且能够以仁爱道德驯化动物。儒家的乐教理论能够实现百兽共舞、游鱼倾听的场景,不仅能有效遏制动物的残暴之心,而且能实现人类与动物的和谐相处。表面上看,这是对动物兽性的遏制,实质上反映出儒家仁义道德的教化作用。动物还能够进入人类的信仰体系中,这主要集中在动物神灵、动物献祭与动物占卜等方面。动物神灵是人类神灵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儒家拒斥精怪,排除淫祀,将动物神灵集中在农业动物神与灵禽瑞兽的范围内,表达出对农业的关注和对人文道德的重视。先秦儒家坚持动物献祭的仪式,同时悬置人神关系,在献祭对象、祭品样式、献祭仪式等方面进行了变革,动物牺牲由沟通神灵的媒介演变成象征礼仪秩序的符号。动物与占卜的关系主要涉及到龟甲占卜、占梦术、占星术等。先秦儒家批判了占卜的神秘成份,但继承了占卜的思维方式,经此转化,动物由沟通人神的工具转变为天道的承载者。先秦儒家虽然深受原始巫术的影响,但更强调人文的信仰,倡导神道设教。动物在先秦儒家政治、经济、道德、宗教等领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构建儒家思想体系的重要元素。先秦儒家动物观基本确定了儒家动物观的面貌,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确定了中国古代动物观的基本状况。通过动物而思,我们不仅可以透视先秦儒家的思想体系,而且能够深入理解先秦儒家对人与动物伦理关系的思考。
曹勇[4](2021)在《高校通识教育中的设计课程研究:概念、内容与课题方法》文中研究指明伴随我国高校新时代本科人才培养模式转型,美育、双创教育、跨学科教育逐步成为重要内容。它使设计教育从专业领域进入通识领域,面向高校非专业学生的通识设计教育快速发展,但对它的系统研究还很缺乏。因此,以其发展历史与现状为依据,以概念剖析与设计研究为方法,对其概念内涵、课程内容建构、课题设计方法进行了系统理论研究,并形成以下结论:设计通识是以设计学科为内容载体,以通识美育为育人目的的设计教育形态。它揭示了设计教育作为一种跨学科探索活动在职业教育与人文通识之间的往复运动。回归美育育人不仅是其应用功能,也揭示了设计创造力培养的主体内在根源和设计作为人文学科的价值本源。在育人与学科双重视野下,设计通识课程内容可分为设计语言、设计返身、设计自由3个层次,其知识形态特征应该是学科内的破界与贯通、学科外的跨界与交叉,其核心能力是设计形式生成的思维能力。通过“知觉-媒介-抽象”、“意义-符号-叙事”、“技术-结构-系统”、“观念-重构-生成”4种设计形式生成思维的训练,建立全人发展与身体、文化、技术与观念的广泛联系,它既是设计育人的特点,也是设计学科自身拓展的动力。通识设计的课题设计方法对应于课程的核心内容和内容层次,表现为微观的基于具体内容的设计方法、中观基于应用情境的设计方法,但宏观层面上讲通识课题设计的本质不仅是“关于设计教育的研究”,更是一种“设计的研究”。课题作为人文性的教学设计“形式”,在抽象层面也具有媒介、意义、结构、观念4方面特征,由此打开课题设计更为丰富的可能。
成向东[5](2021)在《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研究“国际合作”问题就是研究人类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国际合作现象与行为的普遍性与复杂性使理论研究成为一大难题。随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的发展,人类文明也进入多层次、多元化、多问题碰撞交融、竞争合作的阶段,单一或局部的、简单的方式已经无法解决世界所面临的动态性、开放性、复杂性以及系统性的发展问题。在多元全球化加速发展的进程中,人类的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寻求合作将会更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如何走向和合共生、命运与共的道路既是扬弃旧的世界秩序,构建世界新秩序的过程,也是人类走向合作文明的重大实践课题。从全球的视野和胸怀去理解“合作”已经成为理论与实践的迫切需要,“合作”理应成为当今世界“大理论”视阈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尽管现实主义者们看到的是世界之乱与大国冲突的种种现实,但人类终究是向前看的“智慧生灵”,需要以非凡的勇气、足够的“智慧”走出冲突的困境。冲突与合作是一个可以相互转化的统一体,只要有解决冲突的架构,就会有合作的基础。实践构成了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逻辑。如何以“大合作”的实践形式走向未来是当代世界面临的共同课题。问题驱动发展转型,危机生成发展共识。当人类社会面临共同的发展难题时,如何促进人类对全球发展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深刻反思,将决定着人类的未来走向。如果国际合作世界观、国家能力与国际制度三个变量系统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在实践层面的增量改进与优化的共同作用下,实现国际秩序和谐化的可能性要素就会不断积累增加。“霸权稳定”的终结与新的“合作稳定”秩序的产生将不可避免,代替旧有观念的,将是新的“合作文明”的实践与真正“命运共同体”的实现。本研究旨在全面系统分析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础概念、立论基础、范式结构、实践逻辑、现实困境与深化路径。具体而言,就是从马克思主义整体性方法出发,以系统化理论框架解释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探求建立在“实践”基础之上的三个基本变量因素,即“世界观-能力-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合作。中国与世界的良性互动关系是怎样影响国际体系的变动,促进世界走向和平发展的历史进程这一规律。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建构的最终目的是从复杂的国际合作现象中发现合作的“中国逻辑”与“中国特色”。论文除导论和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研究起点。集中阐释了国际合作的相关基本概念,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这一研究主题进行概念界定,并阐明“理论整体性”研究的意义。第二章是立论基础。主要从四个维度阐述了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渊源,构成了本文的立论基础。第三章是理论分析。尝试构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即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能力-制度”系统结构,着力探讨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关系、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根本上揭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规律性。第四章是实践考察。论述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变;从“世界观-能力-制度”结构范式出发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进行案例分析;系统总结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经验;第五章是现实困境。从世界观、国家能力、国际制度三个层面对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进行深入分析;第六章是深化路径。有针对性地提出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路径。
李振兴[6](2020)在《唯物史观视域下中国改革的历史逻辑研究》文中提出马克思以人类实践活动为基石创立的唯物史观展现了宏大壮阔的历史发展图景,蕴含着深刻的历史逻辑。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由传统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是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的生产方式及其交换方式的变迁过程,是资本主义诞生并伴随着“异化”、“物化”矛盾发展的过程,是个人成为世界历史性存在和人类社会在辩证中走向“最近将来的必然的形态”过程。在这一历史过程中,形成了两种典型的发展模式,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治革命推进历史进步的模式,另一种则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社会革命引领社会发展的模式。两大发展模式以不同的社会历史实践特征在唯物史观中分别映现出革命与发展两大视域,相应视域下又形成了不同样态的历史逻辑主线。在革命视域之下蕴含着社会政治形态变革嬗递的逻辑,在发展视域之下蕴含着人的发展和生产方式发展的逻辑,而革命、发展视域具有共同的逻辑内核,即历史发展的辩证逻辑。唯物史观的两大理论视域及其蕴含的四重逻辑呈现是以人类社会实践发展现实为基础,并在探索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中形成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统一,其中,发展视域下的人的发展和生产方式发展的逻辑以及历史发展的辩证逻辑为当代中国改革思想建构与实践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遵循。在人的发展的逻辑中,从“人的依赖关系”为主导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的“依附人”,到“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人”,再到共同体中“全面发展”的“自由人”,三个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出来的三种发展样态展现了人的自我异化扬弃的人的发展的客观而重要的逻辑路径。这条逻辑点亮了穿越“异化劳动”窘迫之境最终走向“人类解放”丰富瑰丽历史之境的辩证精神之光。在发展视域的另一条逻辑上,是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展开深入研究为基础,并在理论探析中凝结成了“前工业化—工业化—后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发展的逻辑。这一逻辑在马克思《资本论》中的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线的向前追溯和向后展望的有关生产方式的历史承继与发展的逻辑脉络清晰可见,散射着唯物史观发展视域的理性光芒。从发展视域下两条逻辑牵引的历史发展的辩证趋势可以看出,无论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发展还是人的存在形式的发展,都凝结着一种具有独特魅力的形而上的辩证精神力量,这种力量体现出了积极扬弃,引领历史走向建树建构、发展攀升、超越自我,走向“更高阶段”,而最终以肯定性的辩证精神诠释了世界发展的本质。在发展视域的社会革命实践牵引下形成的历史逻辑之境中探究马克思文本,回到马克思的本初之境,马克思、恩格斯在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之辨中、在社会革命下“两个决不会”的历史辩证发展解析、对消灭私有制的多路径探索、渐进性的非暴力式的民主政治改革阐释中,以及在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分析与展望中等不同层面都蕴含着丰富的改革思想。这些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批判、实践探索和辩证发展的逻辑,与唯物史观发展视域下的历史逻辑本质相互印刻呼应,是改革开放最本源、最直接的理论与实践遵循。当前对唯物史观及社会改革的研究中,前苏联的学者及部分市场社会主义学者的解读有合理性的一面,但多为社会经验性的学理考察,却缺失马克思主义哲学以自身理论品格或方法论意义上于社会改革本质规定上的理性支持。国内的理论研究一方面多是从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斗争、革命视域指引之下来研究社会进步的动力,并迂回地探寻改革的理论根源,缺乏对唯物史观发展视域下改革思想、实践及逻辑的直接理论遵循探析。另一方面,在历史逻辑研究上,多从改革开放40余年自身发展的历史实践上解析,缺乏于唯物史观历史逻辑中人类社会对象化的辩证生成发展上求索改革开放本质要义、运行规律、发展趋势和实践遵循。规避这些不足就必然要求将改革开放付诸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经历的革命、建设、改革的全部历史实践、付诸于人类社会从近代走向现代的历史进程、付诸于工业化社会的辩证生成、付诸于世界历史的衍生发展、付诸于唯物史观宏大广博的历史视域及历史逻辑之下深入研究,以更为全面地探寻其实践发展的必然性、规律性,凝炼其深刻的历史逻辑本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实践是在唯物史观指引下的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是唯物史观发展视域下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核心的生产方式变迁逻辑的直接现实、是以“人民性”为价值旨归的人的发展的逻辑以及由以政治为中心向以经济为中心、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由拒斥资本向驾驭资本转变的辩证的逻辑的理性外化与展开,它推进了中国工业化历史在新的时空中革新探索、自鉴超越、辩证生成。唯物史观历史逻辑形而上的力量牵引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便形成了根植于中国大地的改革思想与实践,这既内涵了唯物史观的理论底蕴,又具有中国意趣、气象和风范,并于二者交相辉映之基础上形成了“中国特色”,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在世界发展史上具有示范意义,开创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新境。
刘后德[7](2020)在《1979年:中国历史学的再出发》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它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偏差,在“文革”中更是遭遇严重挫折。新时期中国历史学的再定向再出发,是从否定“文革”开始的。它起自政治批判,成于学术反思。它针对“文革”,但绝不限于“文革”。这种专业层面的更深入阶段的拨乱反正在1979年表现得极为典型。在这一年,伴随着全社会思想解放的氛围,历史学呈现出与“文革”时期彻底决裂的姿态。将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一度成为当时整个中国史学界的主流追求。这一追求在中国历史学的理论探讨层面、古代史研究部分和近代史研究领域都有着鲜明的体现。而它在1979年表现得特别集中,并在1979年度走向高潮。那时的中国历史学存在一种明显倾向,即针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研究模式,特别是“文革”时期畸形的研究状况,针锋相对地开展再认识、再纠正。这一趋向深刻影响了之后的史学研究面貌。人们首先就统摄整个研究局面的理论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纠偏匡谬。从理论根源和实践经验两方面重新理解和认识“阶级观点”,从而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一根本塑造当时史学面貌的指导思想,是1979年的中国历史学界所获得的最大理论共识。此时,笼统的阶级观点得到重新审视:一切以阶级划分和阶级斗争理论作为史学研究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极端做法也得到纠正;历史的全部内容绝不仅仅只有阶级之间的冲突,也不是所有的阶级斗争都可以纳入“革命”的范畴;阶级斗争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根本动力或唯一动力的尊崇地位受到挑战,诸如生产力、生产斗争或矛盾斗争的合力等历史发展要素的重要性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强调;阶级考察之外的广阔历史空间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阶级批判之余的丰富历史遗产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学者们不再简单一律地套用阶级分析作为研究模具,而是积极倡导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来把握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存在。以往用阶级观点打量一切,言必称“阶级”的不正常状况大为改观。还有,深入反思教条主义、公式主义的危害,也是1979年史学界所获得的重要理论成果。一切唯本本是从,照搬简易公式的惯常做法遭到批评。在理论阐释与史料求真的结合方面,脱离史实进行虚、假论述的做法受到抵制。它们逐渐被诸如“论从史出”或“史论结合”等主张所平衡。还有一些因固守个别论断、预设某种前提而未曾从根本打破僵局的问题研究也开始得到触动。以上变化归结到一点就是,面对任何问题,人们都转而尝试通过实事求是地具体分析得出自己的独立认识。此时,史学与政治的关系也开始在反省中得到重新定位。人们一致反对炮制“影射史学”以作政治工具的行为,并且通过重新诠释“古为今用”的内涵,以尝试进一步明确史学之于政治的价值功用及合理边界,尊重学术探索的独特规律,纠正违背学术自由的做法,从而扞卫历史学应有的生存空间和独立的价值尊严。1979年,中国古代史研究领域也出现了针对以往的认识局面进行剧烈调整的整体倾向。首当其冲的是,作为“五朵金花”之一的农民战争史所存在的研究偏向受到检讨。农民战争所蕴含之消极作用的集中凸显,成为1979年中国历史学在专题研究领域所经受的最大冲击。在这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上,“阶级观点”受到研究实践的重新检验。人们注意到,农民战争在社会生产和秩序稳定等方面存在不容回避的破坏作用。曾经化约为中国古代历史的真正内容或全部内容的农民战争,其价值地位因这种阻碍历史进步的消极因素存在而受到削弱。与此同时,农民本身难以抗拒愚昧落后的封建思想,在经由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分析中遭到集中剖析。进而,农民及其领袖不能摆脱具有负面作用的皇权主义、平均主义等思想,预示了农民战争的最终结果只能是催生出又一个大同小异的封建政权。随着农民战争在变革封建制度方面的革命性作用遭到质疑,其价值作用至多不超出改朝换代的范围,甚至客观上有着维护和延续封建统治的认识开始出现。由于人们拒绝沿用简单张贴阶级标签的做法,以及随之而来的道德评判泛化倾向被遏制,中国古代历史中一些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代表性人物得到重新评价。作为封建帝王的秦始皇残暴专制等负面因素被集中展露;作为思想文化领域代表性人物的孔子,其礼制、教育等方面的积极价值重新凸显;作为农民起义领袖的李自成,难以摆脱天命思想束缚,即使最后取胜也必然成为封建皇帝,而不可能具有无产阶级领袖那样的进步特征和成就,这样一种宿命般的历史结局在讨论中被强调。此外,在中国社会形态及发展阶段的划分问题上,由于人们对固定一种学说、服从一种认识的垄断局面多有不满,古史分期领域遂有诸说并起,从而颠覆了之前郭沫若等人所主张的战国封建说一家独尊之局面。由此,“魏晋封建说”、“西周封建说”、“秦统一封建说”等不同论见纷纷出现。把颠倒的历史再颠倒过来这一思潮,在1979年的中国近代史研究领域表现的最为充分。中国近代历史发展关键节点上的典型认知呈现出“过山车”般的翻转。比如,曾经作为反帝反封建的爱国运动典型的义和团运动受到集中质疑。该运动被认定为具有盲目排外、愚昧迷信等特点,甚至存在受清廷利用而“奉旨造反”的过程和行为,其对内反封建的革命性质和对外的反帝作用及价值都出现较大争议。再者,针对以往卖国之定性,在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洋务运动作为近代工业化肇始的标志性作用开始得到积极肯定。在企业管理、规模化机器制造、引进利用外资技术等方面,洋务运动所带来的进步影响;抗击外部势力经济侵略和军事侵略,构筑自身近代化的经济和国防基础,所具有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拉开大规模学习西方先进文明的序幕,形成开放、理性的进取精神,以及在整体上开启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化进程的重要意义,都得到有力阐释。对洋务运动的评价,从单纯依托目的初衷或阶级进行定性分析,开始向重视客观效果的考察方面倾斜。还有,对于被批软弱妥协且“阻挡人民革命”的戊戌变法运动,学者在现代性视野下重新将其定义为,一场由资产阶级发起的,旨在通过制度革新以挽救家国危亡的进步运动。其爱国主义价值,借鉴先进制度进行资本主义改革的宝贵尝试,以及改革过程中所推动实现的启蒙解放等,都开始得到更多学者的认同。该运动的改良主义定性开始动摇,资产阶级维新派对抗封建顽固派,以及推行资本主义制度,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进步作用越发得到肯定。1979年,是中国历史学进行再调整的关键年份,是“文革”时期史学向改革开放史学过渡的转捩点。它以反思姿态挺立于两种史学研究样式转换的紧要关头,通过一系列史学认识的再纠正实现了浴火重生。显而易见,研究样态的根本转变需要借助史实的订正,研究方法及理论指导的校准,但更仰赖于观念层面的透彻省悟。在追求学术独立和求实精神方面的启蒙重塑,是这一特殊年份留于后世的最醒目价值。与此同时,就学科本身而言,经过1979年前后学界在思想观念、理论方法、价值立场等方面的及时调整,历史学得以迅速转入新的发展阶段。1979年的中国历史学,为之后研究内容从较为单一的政治史向着结合社会史、文化史等领域延伸,以及研究范式和研究重心从革命史向现代化叙事转变,奠定了基础。同时,它还孕育了几种研究趋向。比如重建史实真相,考求真实;再次确认坚持唯物史观指导下的宏观研究,偏重线索规律的合理化梳理;或者吸收借鉴西方理论方法重建历史叙事等。它们都在反思以往研究弊端的基础上呈现出多元竞发的态势。细致的文献梳理,结合对“文革”前后及当时中国历史学研究取向的综合对比,以期最大限度地呈现当时史学研究领域深刻调整的思想史价值,以及为新时期史学研究健康发展奠定重要基础的学术史意义。选取1979年这一独特的年份作为研究对象,可以充分彰显其年代史学层面的蕴涵;史学界通过积极拨乱反正以响应国家改革开放的号召,体现出中国历史学在参与历史中创造历史的传统致用色彩;以“颠倒”求“反正”,尽可能地释放出了解放思想的能量,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从一个极端倒向另一极端的危险。因此,反思学术研究的偏向,仅仅通过“翻烙饼”的方式进行显然是不够的。准确拿捏1979年中国历史学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充分衡估这一时期史学研究所具有的转折过渡意义,有着很高的研究价值。尤其是在清除畸形的“文革史学”那样的研究生态,为此后学术转型奠定基本格局方面,很有必要进行专门探讨。如果说1949年,崭新的中国历史学依靠政治得以确立,那么1979年,就是中国历史学在反求诸己的背景下实现学科化重生、专业化再造的又一次开始。从学术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它不啻于共和国史学的“第二次开国”。
郭大磊[8](2020)在《刑法解释的立场、范式与方法》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刑法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激烈交锋入手,对刑法解释立场之争中的若干争议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并从哲学根基的角度,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背后蕴含的法哲学及语言哲学对立进行了阐释说明,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进行了扬弃,创造性的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观点,主张任何一个完整、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是形式与实质解释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基于该立场,笔者对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进行了考察研究,对“刑法禁止类推”的经典命题提出了质疑,明确提出刑法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并总结概括了刑法类推的具体步骤。概而言之,刑法上的类推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以“可能的字义”为标准区分解释性类推与续造性类推,划定可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范围,确保案件首先在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界限内方可进行解释性类推。第二步是识别或确认一个标准性或权威性的基点或案例。第三步是比较所选的标准案例或基点与当前待解释案件在客观事实上有无相似性以及该相似性从某一价值角度判断是否具有等值性,也即二者是否在“重要关系”上有“可为比较的相似性”。在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范式进行研究后,笔者对指引、规制思维范式运作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意见,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考察,并阐释分析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始终注重围绕刑法的实践运用展开,结合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着力体现理论的生命力和价值。本文首先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学派分野进行了考察分析,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论争概况、分歧争点及典型案件处理等基本内容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为接下来对刑法解释立场与方法的深入考察铺下基础。笔者指出,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理论对峙最早源于何处已无从考察,但能确定的是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这一理论对峙形式。在我国,最早论述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是阮齐林教授。在经过了十余年的论争后,陈兴良教授与张明楷教授于2010年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两篇阐述各自解释论立场的针锋相对的论文以及刘艳红教授与邓子滨教授的《实质刑法观》与《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两部着作的问世,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推向了高潮。随后,笔者从实质判断位阶之先后、刑法规范性质之理解、解释方法偏好之选择、刑法机能关系之处理四个方面概括了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争议焦点。形式解释立场强调在进行刑法解释时形式判断应先于实质判断,刑法规范首先是行为规范,并更为看重语义解释,倾向于先通过语义解释确定语词的含义和范围。此外,形式解释论者还明确强调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应当优于社会保护机能。而实质解释论则认为,是处罚必要性而非可能的语义决定着解释的限度和边界,刑法规范首先是裁判规范,并更为重视目的解释,对刑法机能关系采取的是调和论的主张。接着,笔者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进行了实证考察,选取了能够充分体现双方观点交锋的典型案例,包括对“冒充”的理解、对“毁坏”的阐释,从实证层面上对这场论争进行更为直观的考察。在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学派分野进行了考察分析后,笔者对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正本清源,对形式(实质)解释相关的概念进行了阐释辨析并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间的曲解与误读进行了回应澄清,在此基础上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笔者首先对形式(实质)解释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阐释并厘清了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构成要件、形式(实质)判断、形式(实质)刑法之间的关系,为对后续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展开论述奠定了基础。此外,笔者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曲解与误读进行了回应与澄清。这些曲解与误读包括,形式解释论反对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形式解释论只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形式解释论会将无处罚必要性的行为入罪,形式解释论会导致恶法之治,形式解释论主张单纯强调限制处罚范围;实质解释论将欠缺形式规定的行为入罪,实质解释论持后现代的解构法治的立场,实质解释论具有目的的超实证化与方法的反逻辑性缺陷。在此基础上,笔者就不同学者对形式及实质解释论的定义进行辨析并对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和廓清。由于当前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研究中,学者多只将问题局限在刑法学的层面,未见有从哲学基础层面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的立场对立进行的论述,这极大限制了论争向纵深开展。因此,笔者从哲学根基的角度,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背后蕴含的法哲学及语言哲学的对立进行了阐释说明,力图从更深层的角度分析形式与实质解释论对立的根源。笔者首先对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背后的法哲学对立进行了说明。笔者指出,形式解释论者主张在判断案件是否属于刑法条文的涵射范围时,应当坚持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的规则,而不能因为对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影响对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实质解释论则重视目的解释,不把法律解释过程视为单纯三段论的逻辑推演而是通过不断地在规范与事实间眼光的顾盼往返达至规范与事实的对应。笔者认为,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的这种对立背后反映出的是对实然与应然关系认识这一法哲学重大课题上的分歧与对立。形式解释论背后的哲学基础是实然与应然的二元论,与之对应的法哲学派系是实证主义法学。实质解释论背后的哲学基础则是实然与应然等值、对立统一的观点,认为“法作为实然与应然的对应”,与之对应的法哲学派系包括诠释法学等。实证主义法学致力于客观的法律概念、价值标准、涵射的结构形式以及相对封闭的体系理念,而诠释法学则立基于对上述内容的反对之上,认为“应然”与“实然”并非两个截然分隔的个别领域,反之,在规范“制定”之前,两者已相互联结,彼此相关,思考时两者须相互“适应”。诠释法学者不同于实证主义法学者将文本意义与主体间的理解割裂开来,因为实证主义法学者想只依据一般的语义学规则,去决定文本的意义。反观诠释法学者,则认为理解是主观与客观并存,理解不仅是消极的从认知中形成,而是需积极地创设,换言之,在运用三段论进行涵射时,并非仅将事实置于法律之下,完全不顾事实过程,而必须将法律或事实置于人与人相互间或人与事实间的关系中去理解。所以,“个案裁判者的眼光必须往返于(透过规范方案及规范领域而研拟出来的)法规范以及(个别化之后的)案件事实之间”。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与上述诠释法学派的观点如出一辙,这也说明实质解释论者与诠释法学者在法哲学观点上的亲缘性。接下来,笔者对我国刑法解释立场之争背后的语言哲学对立进行了阐释。笔者认为,要进一步看清刑法中形式与实质解释论立场对立的真相,非追本溯源至其背后的语言哲学不可。通过前文对形式与实质解释论主要争点的考察和总结以及对二者法哲学立场对立的分析,可以将二者的语言哲学立场作归类,一是以语言分析哲学(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为基础的形式解释论立场,另一方则是以语言诠释学(以伽达默尔为代表)为基础的实质解释论立场。语言分析哲学认为,我们能说的话应该是那些可以用经验来辨识真假的范畴,即语言被限制在对世界可验证的描述上。为了解决语言问题,应该从我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使用的语言着手,探究其中的奥义。语言分析哲学与实证主义法学有着密切的关连。前期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或命题必须是可验证的,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中部分学者所提出法与道德分离的命题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其次,分析法学者哈特从维特根斯坦关于“游戏”的讨论得到启发,即一般性的术语或是相信某个用语所指涉的案例必然具有相同本质,经常是造成混乱的根源,因此,他是从“法律”这个用语在日常语言之中的使用情形出发,思考“法律的概念”究竟是什么。此外,语言分析哲学对于法律逻辑学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实证主义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语言诠释学对于诠释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前理解”、“视域融合”、“诠释学循环”共同构筑了语言诠释学的主要内容。语言诠释学指出,对于文本的解释要来自于实际生活,要受前理解的影响。理解借着视域融合而总在扩展当中,这也说明了法律规范中的语词含义如何得以不断被重新理解,不断扩展与丰富它的内容,抽象的法律与实际的生活之间的“间隙”如何得以填满。最后,依照语言诠释学者的观点,对于文本的理解应当超脱于作者本人,因此诠释法学者主张在解释法律时也应当不拘泥于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应去探求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客观的、目的解释。另外,还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诠释法学者并不认为通过纯粹的逻辑推理就能获致对问题的妥当的解决,也不认为存在一种理想的方法指引去获取最佳的解释结论,这也反映了语言诠释学影响下的诠释法学者与实证主义法学者的显着不同。在廓清了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究竟为何,并对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之争背后的法哲学与语言哲学上的对立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阐释后,笔者进一步通过对形式和实质解释立场的缺陷与不足进行考察,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的立场,并就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以及与整合解释立场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对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进行了省察与反思,在此基础上详细阐释分析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提出的意义以及整合解释立场的内涵。笔者指出,形式解释论的最大优点即在于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客观性以及可预测性,而实质解释论的优势则在于结论的实质妥当性、合目的性,两种理论针锋相对、各具特色。然而,毋庸讳言,两种理论无论从解释立场抑或是具体解释方法层面也都有值得反思的方面,包括在解释立场上偏重一端导致机能失衡,解释方法模糊不清不利于实践操作等。由于单纯主张形式解释论或实质解释论都存在不足与缺陷,因此,更妥当的观点应该是将二者的立场相整合,既糅合二者的优势与长处,又能避免偏执一端而可能导致的不妥与失衡。采取整合论的立场是对我国传统法文化忽视成文法权威的“纠偏”的需要,也是回应我国当前刑事法治所面临的任务的要求。基于此,笔者提出了刑法整合解释的立场。刑法整合解释立场主张,刑法解释过程中需要实质解释提供方向指引和判断标准,然而实践中,在对实质解释进行运用、对法律意义进行推演的过程中,往往会使解释的边界不断向外扩张,此时就必须要通过形式解释的制约来保障刑法解释始终处于法治的轨道。进而,任何一个完整、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是形式与实质解释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刑法整合解释立场下,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共同运用可能会导向不同的解释结论,此时,应将解释结论朝向何方引导,如何对解释结论进行取舍选择便涉及整合解释立场下的解释向度问题。一般而言,刑法解释的向度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两个不同的面向,对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选择涉及的不仅是一个单纯方法选择的问题,更是一个对制定法价值理解的问题,是一个对司法者与立法者、正义与法律安定性关系的理解问题。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论争在19世纪后半叶的德国即已产生。在当时,主观解释占据支配地位,但在今日,主观说已是少数说。在我国,学界关于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尚未见有深入系统的研究。主观解释的立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安定性、立法原意和权力分立原则。客观解释的立论基础包括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理论;作者与作品的分离;法律漏洞的存在。主观解释的缺点在于立法原意寻找困难、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治观念以及无法与社会发展相契合。客观解释的缺点在于法律确定性的减损和受法律约束性的松动。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反映、体现立法者的主观想法、意志或目标;同样不可避免的,还包括立法者在制定法律当时囿于各方面因素而无法准确认识的客观事物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如果要对法律有正确的认识,必须要把握上述主观和客观的因素。在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进行研究后,笔者对与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紧密关联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整合解释立场下解释结论的正解判别问题,即整合解释立场下的刑法解释是否有“唯一正解”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笔者从对两种对立观点的分析入手,给出了赞同否定说观点的理由。首先,规范性领域的认识并不显现出像数学化自然科学那样的可信度,通常也不存在唯一正确的决定。其次,从“不可通约性”的视角入手,指出如果司法推理包括两种不可通约的价值,那么就无法断定一个判决优于所有可供选择的潜在判决。最后,从法律规范语词概念的特点这一角度,指出法律规范语词的概念可以分为描述性概念及规范性概念两大类,即使是纯粹的描述性概念,其边缘地带也是规范性的。换言之,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具有规范的性质,都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又由于对于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的方法来审查,因其仅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达,不能以观察及实验的方法来证明,因此,该价值判断就既非普遍亦非必然。所以,我们可以得出法律解释不会有“唯一正解”的结论。接着,笔者论证了在法律解释不会有“唯一正解”的情况下,仍然需要确立刑法解释方法的必要性。笔者指出,解释方法存在的最重要价值是能够提供方向上的协助,可以审查思考过程中是否遗漏重要的观点,可以强制解释者说明解释过程。通过这样的方式,刑法学上的考量按照不同的根据被分解,并被纳入理性的衡量模式,这就为批判性的论辩提供了基础。所以,方法论在处理案件时必不可少。在提出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观点并对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以及与整合解释立场相关的两个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后,笔者接着讨论了刑法整合解释立场下法律判断形成的思维范式问题。以往,对刑法解释应用层面的研究基本局限在刑法解释方法上,然而,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是刑法解释方法运用更为基础和前提性的问题,刑法解释方法的作用是用来解决刑法解释思维范式中若干因素的具体判断问题,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依附于刑法解释的思维范式,没有对刑法解释思维范式的研究,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必然是片段化的,也必然缺乏系统性、可靠性。笔者首先对整合解释立场下的刑法推论、解释、诠释、论证等思维工具进行了介绍。刑法推论是对刑法语句概念、逻辑与三段论的运用,处理的是语句间的真值关系而非语句的内容,解决的是形式正确性问题。刑法解释解决的是内容的正确性问题。刑法解释的过程是结合事实确定法律规范语词含义的过程。可以将刑法解释看作刑法推论过程中的一个步骤,发生在小前提是否可“涵射”于大前提的问题之前。因此,解释是涵射或推论的前提。而解释的过程则是目光不断往返于大前提与小前提的过程。从诠释学的发展历程及谱系中分析,刑法解释学与刑法诠释学是处于诠释学发展中的两个不同阶段,有着各自不同的实质内涵。刑法解释学归于认识论范畴,而刑法诠释学为本体论的。在法律论证理论视角下,法律论证主要涉及对法律判断的证成,这种证成可以区分为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个层面。在外部证成中,最重要的就是法律解释。所以,法律解释方法或形式只是法律论证中用以证立判决的根据因素之一。经典法律解释学认为,法律判断的形成是一个形式逻辑或称司法三段论的思维过程。然而,随着法律解释学的深入发展,对法律判断形成过程的上述认识正遭到挑战,许多学者指出,仅从形式逻辑或司法三段论的角度来认识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是不全面的,从根本上看,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在刑法领域,提出并确认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本原则,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禁止类推。所以,一方面说“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另一方面又说刑法“禁止类推”,究竟孰是孰非,又当如何把握?笔者通过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类推思维范式进行分析阐释以解决上述问题,提出刑法解释是一个类推的思维过程并非是要去推翻类推禁止原则,而是为了真正能达成刑法之保障功能。概而言之,刑法上的类推可以分为三步:第一步是以“可能的字义”为标准区分解释性类推与续造性类推,划定可允许的类推与禁止的类推范围,确保案件首先在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界限内方可进行解释性类推。第二步是识别或确认一个标准性或权威性的基点或案例。第三步是比较所选的标准案例或基点与当前待解释案件在客观事实上有无相似性以及该相似性从某一价值角度判断是否具有等值性,也即二者是否在“重要关系”上有“可为比较的相似性”。要确保案件首先在刑法条文可能文义的界限内方可进行类推,这主要涉及刑法解释边界的问题。在德国,刑法解释界限的通说是“可能字义”说。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以大多数民众的语感”或“自然的字义”作为解释的界限,也有学者不赞同“可能字义”作为解释界限,并提出,在解释时使用类推方式所应该遵守的界限就应该是“法条意义”或“不法类型”。日本关于刑法解释界限的学说明显受到德国学者的影响,在其关于刑法解释界限的五种主要学说中,都可以看到继受德国学者观点的影子。我国学者对于解释界限的观点基本也是继受德国通说的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有所谓“通常意义规则”,即在解释刑法时原则上要依据语言文字的通常意义来理解,而不允许利用类推的方式将法律适用于法条明白文字所不能掌握的案例。由于解释本身就是一个类推的过程,进而,笼统地说刑法禁止类推也不再是一个准确的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为了要使刑法上类推禁止原则更清楚呈现,应区分两个类推概念:一个是传统类推禁止原则所禁止的类推,也就是,超出法律可能文义之外,创造新规范,把法条适用到一个法条本身所不能包含的事实上。另一种类推就是在解释之时使用法学方法论上的“类推式论理的方式”。前者可称为续造性的类推,后者则可被称为解释性的类推。进而,刑法中的类推禁止原则所禁止的只是续造性的类推,而不是解释性的类推。需要注意的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范意旨及历史渊源来看,并不排斥对行为人有利的类推适用,因此,可以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续造性类推或类推适用。概而言之,在适用解释性类推方法时,由于所从式的解释在可能字义范围内,那么我们就不能因为这种解释是使用类推方法,而轻率的用“类推禁止原则”而认为违法。因此,即使使行为人入罪,也就是“非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也是受允许。而在类推适用的情形则必须考虑刑法上“类推禁止原则”,只有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适用受允许。关于如何识别或确认一个标准性的基点,笔者认为可以通过运用语义学知识确定语词通常、核心含义方式加以解决。笔者引入了语义学上的“模糊性”理论,并指出语义系统的模糊性事实上开放了一个我们使用语言的“活动空间”。对于该活动空间,有两种语义学上的构筑模型。一种是二区域模型。该模型中,“模糊性”是由核心概念与边缘概念组成文字意义上外延不确定的空间概念。另一种是三区域模型。该模型将字词的使用区分成三个范围:肯定对象、否定对象、中立对象。根据国外学者的研究,法律规范中语词通常意义的获取,实践中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法官自己的语感或自己的语言学知识;二是通过查询词典;三是在通过上述两种方法获得的核心范围存在争议时则通过语料库工具加以进一步确定。其中,法官自己的语感只是起点,由于蕴含着较强的主观性,故而需要通过第二、三个方法加以客观的评估、判断。如果通过刑法类推的前两个步骤所确定的语词意义的核心范围无法涵盖系争事实或行为,并得出系争事实或行为处于语词意义的模糊区域,那么接下来就必须进行第三个步骤。换而言之,刑法类推的第三个步骤主要解决的是确定处在模糊区域的行为与居于核心区域的行为是否具有类推适用所需要的条件:即在“重要关系”上有“可为比较的相似性”。所谓“重要关系”就是考夫曼所称的“比较点”,而“比较点”的选择是一个“目的性程序”,因为起作用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死的文字,而是法律意义、法律精神。在美国,判断刑法条文是否模糊并达到因不明确须被宣告无效的程度以及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是两类性质不同但又相互联系的行为,二者适用统一的规则。即,首先判断模糊的或待解释的刑法条文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的要求,没有向国民提供适当的预告,并因此可能导致司法擅权和法律上的区别对待。如果模糊的或待解释的刑法条文确实存在上述风险,那么就要进入一个比较权衡的过程,即适用该模糊的刑法条文或对待解释的刑法条文作相应的解释是否是实现该刑法条文的目的所必须以及如此适用或解释是否会产生抑制正当行为实施的结果,即必要性判断和抑制性判断,并将二者进行比较,看究竟应以何种考虑为先,这一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立法上的价值衡量与判断的过程。通过对美国刑法中“不明确即无效原则”的运用及刑法解释规则的阐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英美法系国家刑法解释的过程也是一个类推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目的性的过程,重点在于对各种不同价值之间的权衡取舍。所以,使用类推,而不是逻辑,才是法院在决定案件时运用的主要方法。在对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范式进行研究后,笔者对指引、规制思维范式运作的刑法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意见,对各种解释方法进行了考察,并阐释分析了各种解释方法之间的位阶关系。笔者指出,在《唐律》中,即采用了文义解释、类推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一般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由德国学者萨维尼首先提出,包括语法要素、逻辑要素、历史要素、体系要素。此后,大陆法系学者们提出的解释方法都以萨维尼的解释方法为基础加以取舍或修正。英美刑法上的解释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文义解释;二是目的解释(又称“黄金规则”)。在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上,笔者认为可将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四种。接下来,笔者重点就各种解释方法的基本含义及功用作个别考察。文义解释是所有解释的首要的出发点,是任何刑法解释的必要环节。从功能作用上看,文义解释划出了刑法解释活动之可能的最大回旋余地,在此显现出它的范围性功能。在运用体系解释时,要注意体系解释的四个要求:无矛盾的要求;不赘言的要求;完整性的要求;体系秩序的要求。目的解释是探寻法条背后意涵的解释方法。限缩解释与扩张解释是目的解释的下位概念,属法律解释的范畴;而目的性限缩与目的性扩张已属于填补法律漏洞的法律补充方法,与类推适用属同一层次。刑法中的合宪性解释要求应将刑法置于宪法之下的法律体系中进行解释。在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中,笔者反对否定说的观点,不认为凭借司法实践运作及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性、复杂性可以彻底否认理论抽象和定型的可能性,而是主张刑法解释方法间能够确立一定的位阶关系。对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而言,大多数学者,无论是肯定说还是否定说学者,都予以认可,且多数均认同应采取先文理解释后论理解释的顺序。立足于前文中笔者对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笔者认为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应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的适用顺序。在关于刑法解释方法效力等级的不同观点中,可以依是否将客观目的解释作为最高效力等级而区分两类不同观点,即文义、体系、主观目的解释优位和客观目的解释优位。笔者认为,无论是文义、体系、主观目的解释优位还是客观目的解释优位都不足以完整概括说明解释方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事实上,刑法中每种解释方法均有其不同的作用,各种解释方法在自己的领域内发生效力,笼统地说文义优先或目的优先都不全面,应当对各种解释方法逐一进行考察说明。
位涛[9](2020)在《自然作为德性之源 ——基于目的论的柏拉图教化哲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探索自然已经成为了人类永恒的话题,自然的不断揭密使得人们足以相信(自然)科学技术能够给予人类幸福生活以最大的保证。伴随着科技进步而来的是人类理性(智)的“膨胀”和对自然的“控制”欲望,当自我理性成为我们生活和探索的唯一基础之时,其结果就是人的生活缺乏对更高(自然)原型的关照。也即人类的教化——通过“摹仿”原型来化育自身的活动所企及的高度的降低,同时这也意味着人的德性的平庸。或者说,正是由于整体性的“自然”从人类生活中的隐退,使得理性对“自然的物”的探索成为主流,人类追求卓越的教化之路被掩盖在物质欲求的满足之中。这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自然、德性与教化之间的关系,而其前提就是回到它们之间发生联系的初始性境遇之中。通过回溯我们发现,古希腊教化世界的演变正是人类理性不断觉醒,对更高意义上的、整体性的自然的观看,逐渐被人类理智和技艺的“控制”所取代的过程,而人类所创造的技艺世界却并没给个体的心灵秩序以及生活带来持续和稳定的意义,人的卓越被“误导”和消解,以至于平庸。面对这些问题,柏拉图做出了他的教化性的回应,而这种回应无疑对于当今我们的思考具有某种价值。在柏拉图的教化哲学体系中,整体性的“自然”充当了个体德性养成的根基,且自然的整体目的(善)使得个体人性的卓越体现于整体的生活之中,个体超越性的“整全成人”得以可能。他以宇宙论作为人的德性养成的背景和依据,以对人的自然(本性)的深刻认识来作为教化的起点,并通过对城邦的自然的理解来认识人的教化的现实空间。在他的理解中,所谓的整体自然即是人——城邦——宇宙的一种整体性秩序,而人的德性就体现在对这种秩序的认识和理解所带来的个体灵魂秩序的和谐——“自然作为德性之源”。同时,凝聚和联结这种秩序的纽带就在于超越性的自然目的——善的理念成为个体在对自然的追问中寻求德性的价值引领。也即,柏拉图以目的论使得人的德性的养成既关注了自身的自然(有限性),同时也关照到那些神圣性的宇宙自然目的,使人的教化成为一条贯通整体性自然的道路。在具体的教化路径中,他首先从对人的自然的教化开始。通过对人的身体的诗歌和体育的训练,使得个体的灵魂具备初步的秩序性,在此基础上提升个体的身体性的德性;接着,通过理智性科目的引导,使得个体不断超越其有限性。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理性逐渐养成,对宇宙自然秩序的认识逐步清晰,理智德性不断增长,也使得个体灵魂的秩序与宇宙的自然秩序建立起了有意义的联结,灵魂不断上升;最后,通过哲学的学习和训练,使得个体灵魂超越身体性的束缚,而上升到善的理念关照之中,个体沉思性的德性得以养成;同时,个体的教化还有一个下降到现实城邦之中的过程,也即不断实现城邦秩序的和谐。这条教化之路最终的目的即是以个体的“灵魂之旅”把人的自然,城邦自然与宇宙自然贯通起来,从而实现个体德性的完善以及整体自然目的完成,使人成为一个基于而又超越“可朽”的身体自然,同时灵魂高贵、不朽的存在。由此,柏拉图通过对“自然”的追问建立起了一种整体性的德性之教的体系。在这种教化哲学中,个体的成长本身即是人的自然性(人性)的“生长”,一种灵魂中美善的引导和引发——灵魂秩序的不断和谐体现了人在整体宇宙运行之中的德性,是一种“人性”的教化。同时,人的自然通过与整体自然的关联与秩序的协调而超越了其有限性,从而实现了立足于自身自然,在整体自然目的关照中的人的卓越之路。在对终极目的——“善”的追问中,人的自然根基与神圣性同时显现在德性养成之中,无疑这是柏拉图所给予我们现时代教化的最大启示。在某种程度上,我们解决现时代的教化问题需要不断反思他的道路。
夏陈婷[10](2020)在《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前行政犯的犯罪圈扩大化与行政犯的刑罚设计趋重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随着社会行政治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另一方面基于制度设计和社会管理成本的考量,行政犯的法定刑相对于自然犯而言偏高,以致于行政犯的判决刑畸重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笔者看来,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过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并生问题而非单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伴随着旧类型行为的非犯罪化和新类型行为的犯罪化。犯罪圈的调整取决于社会价值观的变动,而社会价值观保持恒变趋势,犯罪圈的不断调整也是应有之义。总之,刑法的发展历程必然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共同发展的过程,在社会环境剧烈改变的前提下,强求限制犯罪化进程或刻意缩小犯罪圈未必都是适宜刑法发展的最好选择。在充分实现刑法的功能和价值的前提下,均衡发展非犯罪化及刑罚替代措施是缓和不可避免的犯罪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的有效方式。鉴于行政处罚适用的频繁性以及与日常生活的高度关联性,行政处罚能够在思想和法律效果方面更深刻地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其在维持法秩序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同时在低关联法益行政犯中,行政处罚可以成为刑罚的构成要素,体现为行政处罚→刑罚进程,同时行政处罚作为影响应受处罚性的要素,可以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体现为刑罚→行政处罚进程。因此,可以在限定的行政犯种类中尝试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在确定的范围内实现处罚的流动,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替代措施提供不同的选择。第一章我国行政犯的分类研究旨在研究和明确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的运行范围。分类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为进一步理解和解决问题提供逻辑前提,法学分类研究也应当服务于特定的研究目的和应用目标。由于传统的行政犯分类法不能很好地解决本文讨论的双罚流动机制运行前提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犯罪认定采用“定性+定量”模式并随着加重要素的升量而提高法定刑,现有的行政犯在同一罪名中也存在类型不同的情形,刑法条文中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方式规定的犯罪,都具备自然犯或刑事犯的特征,不是本文讨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的运行范畴。有学者认为“法益性的欠缺”是法定犯(行政犯)的先天缺陷,理由在于法定犯(行政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但该观点忽视法益本身是变动的函量,行政不法本身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是在将行政不法纳入刑事不法的范畴时,需要考量时代变化导致的价值迁移,因此,行政犯的问题不在于“法益性的欠缺”,而是如何准确界定行政犯侵犯的法益。因此,本文按照行政犯的要件行为与侵犯法益的关联程度,即根据“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可通过自然科学证实的抽象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现有的行政犯大致区分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和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其中低关联程度类行政犯仅指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抽象危险犯,包括大量具有侵犯或威胁法益保护可能性的行为、大量同类行为聚合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以及侵犯法益行为的预备犯等;而高关联程度类行政犯指的是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的实害犯或者具备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要素的复合型犯罪。按照上述分类,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方式规定的行政犯罪名按照罪质程度可以区分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和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对之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措施。相较于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低关联法益类犯罪的刑事不法内容较少,尽管其创设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因为欠缺实然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通过其他相应措施降低或解除其创设的风险,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处罚措施解除刑罚适用。第二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和法理依据旨在阐释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中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流动趋势。参照德国刑法关于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界分理论,分析和阐释行政处罚在行政犯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处罚的不法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人身危险性。从客观危害来看,行政处罚之后的同类行为表明行为次数已然达到两次以上,而两次以上的同类行为的客观危害主要表现为量的积累;从主观罪过来看,在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实施同类行为,表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然没有放弃违法行为的主观意愿,其对法律规定的漠视与否认,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随着其实施同类行为的次数呈现递增的状态。我国刑事不法认定的构成要件理论主要从实施行为的行为要素和责任要素角度进行界定,更多的是从客观角度进行评判,但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评价不足。作为替代措施,以行政处罚作为认定刑事不法的条件则可以从主观评价角度更好地弥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不足。在肯定行政处罚作为认定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本章梳理行政处罚分别作为立案追诉条件、法定刑升档条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条件、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条件的司法适用,通过对比研究发现行政处罚在刑事不法认定中应用广泛,在补足行政犯的主观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章继续讨论在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中,行政处罚和刑罚可能存在包容关系和并列关系,即行政处罚既可以成为刑罚成立条件,也可以和刑罚并罚。行政处罚能够作为刑罚成立条件,或者和刑罚并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补充性,即行政处罚作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作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刑罚法律效果达成法律制裁手段的衔接,因此行政处罚可以作为刑罚的补充手段,对未及刑罚或刑罚不及的轻微法益侵害进行规制。同时,累犯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同时为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要素的论证提供参照路径,即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共同作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包容关系的前提,对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入刑的基础是行为人拒不悔改的主观意识和持续升级的人身危险性。随着罪量的升级,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升级,表明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流动,刑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处罚,体现了人身危险性作为从重处罚正当性依据的思想。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两种关系均未违背重复评价原则,原因在于无论国际公约抑或国家宪法规定均将否定性评价限于刑事程序及刑事制裁,同时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制裁方式并未构成同质处罚,行政处罚不能达到和刑罚惩罚的相同效果,其本身不是被禁止的重复评价内容,只有和刑罚发生同等法律效果的部分才应予以排除。第三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进程和法理依据旨在阐释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中刑罚向行政处罚的流动趋势。本章以《刑法》第201条第4款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为例,讨论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免于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理论依据。依照德国刑法的客观处罚条件说,行政处罚作为实行行为的事后措施,行为效力在于其及时弥补实行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溯及性地消除已经成立的应受处罚性,由此具备解除刑罚的优势评价,应当予以正面肯定并获得刑罚的豁免。从理论选择上来看,该条款的刑法教义学释义应当适用刑罚解除事由(事后的解除),而非目前通识的刑罚阻却事由(伴随的阻却)。而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和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一样,都是犯罪论机制之外的影响定罪量刑要素,但是不同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理论,其没有直接影响犯罪的罪责构成。即在不影响刑事当罚性的前提下,立法者为行为人架设一座可以返回的“金桥”,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刑罚目的的合理性角度消除其刑事要罚性,免除行为人的刑罚负担,体现了衡平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刑事政策目的和价值导向。通过梳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适用的痕迹,说明我国立法者在行为刑法的犯罪论前提下,肯定行为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主观悔过态度和客观挽损行为的价值,但适用过程中常常被作为司法活动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将刑事刑事要罚性讨论纳入立法框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该理论的立法适用范围。回到双罚流动机制的构成,行政处罚之所以能够发挥解除刑罚的效力,根本原因还是行政处罚和刑罚具有同质性。行政处罚不包括主观责任要件,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进行判定,因此行政处罚可以作为独立的影响行为罪责内容的客观因素,对符合罪责原则的实行行为可以通过事后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消除实行行为的刑事要罚性的依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实现罚的流动。在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中,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对法益造成的侵害体现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具备法律效果可以修复的空间,即通过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可以相应在限度范围内溯及性地消除行政犯罪行为的刑事要罚性,进而使得行为人得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追诉。第四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之于行政犯解除刑罚的实践意义,通过对比研究行政处罚解除刑罚和行政犯出罪的不同法律效果,明确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仅是刑事可罚性欠缺下的刑罚解除,但不影响刑事违法性的成立,与行政犯出罪情形中的刑事违法性的不成立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双罚流动机制中刑罚向行政处罚的流动趋势不是实质出罪,而是附条件的免罚处置。在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进程中,行政处罚作为实行行为的事后措施,其中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补救意愿和客观挽回效果,同时承担解除刑罚事由的功能。行为人事后行为作为影响刑罚因素,表明行为人的参与度更高,能够鼓励行为人更加积极地履行行政处罚,从而获得解除刑罚的机会。因此,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进程很好地体现了刑罚的合目的性价值和特别预防功能,同时其没有破坏对实行行为进行评价的罪责原则,具有较高的司法经济性,可以相应扩大在行政犯中的立法适用。当前犯罪圈不断扩张趋势尽管体现了立法者“严而不厉”的立法思想,但是刑事立法的浮躁情绪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快速转型带来的社会问题,犯罪圈的扩大尤其行政犯的不断增多并没有大幅增强民众对法秩序的信赖度和满足感,缓和深层社会矛盾,相反,过度刑罚化的负面作用正在不断放大。当前行政犯犯罪圈扩大主要表现为预防性刑法的滥用和刑罚适用的提前化,这些无疑与刑法谦抑性是相悖的,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修正。而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手段的立法模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犯扩容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刑事出罪路径有限,但是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可以灵活适用,应是应对犯罪圈扩大化趋势的应然之举。罗克辛教授曾经提出在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是否能够考虑将“赔偿”(Wiedergutmachung)作为新的惩罚形式,发展作为“刑法的第三条道路”。本文设计的双罚流动机制正是上述思想的体现,以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从本质上实现了刑罚目的,具有重新社会化功能,同时能够避免或减轻刑罚的负面效果。对于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均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人来说,行政处罚为其提供重新社会化的机会,同时其能够更加珍惜因为主动行政处罚而免除刑罚的机会,避免对刑罚的震慑作用麻木无感。同时,刑法的辅助性原则为其提供了法律政策方面的合理性基础,由于罪责原则的支配,在将行政处罚作为“第三条道路”来减轻刑罚或代替刑罚时,行政处罚与未减轻的刑罚相比,能够使刑罚目的和被害人的需求得到同样的或者更好的实现和满足。第五章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的组成内容和流动机理也是本文立论的核心,讨论证成行政处罚→刑罚进程和刑罚→行政处罚进程的合理性和限度性。该双罚流动机制的理论前提在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即行政犯罪的刑事不法来源自行政不法,同时也有根据立法政策和社会价值观的迁移变动而将刑事不法转化为行政不法的需求。行政处罚和刑罚分别作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制裁方式,相应也就具备相互转换的前提和理论依据。应当注意的是,流动机制构建的范围应当限于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同时,在双罚的流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在双罚流动机制中,相对于刑罚而言,行政处罚在罚的流动趋势中居于主动地位,作为推动罚的流动进程的积极因素,直接影响行政犯罪的刑罚成立与解除。刑罚在双罚流动机制中居于被动地位,原因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内容的消极性和刑罚的限度性规则。正是因为行政处罚在双罚流动机制中的主动地位,行政处罚的能动作用限度被视作罚的流动“奇点”,即在“奇点”位置,罚的流动趋势发生转折或者递进变化,表现为由行政处罚转化为适用刑罚,或者由刑罚转化为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能动作用限度在于其仅能对比例限度内的刑事要罚性进行解除,不得超出自身所能规制的不法内容范围。同时作为运行机制,双罚流动机制应当保持其机制的平衡性和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且随着行政犯罪名的扩容而逐渐扩大机制的适用范围。第六章双罚流动机制的功能与价值主要讨论构建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的价值和意义。从法律依据来看,双罚流动机制是《刑法》第37条的总则性规定在部分行政犯罪中的适用。但相对于原规定关于“犯罪情节轻微”要件的语焉不详,该机制不但没有逾越或违背该规定的范围,相反能够充分考量主客观因素在刑罚适用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原规定对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忽略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在刑罚适用中的影响的缺陷。双罚流动机制以行政处罚的介入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态度的依据,使得原本完全由法官决定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事项有了明确的客观标准,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不致被任意滥用。双罚流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刑罚适用制度,意在探讨不同条件下行政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和法律效果,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的客观条件和认罪悔罪的主观条件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行政犯罪人而言,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时可以避免监禁刑对偶犯初犯的行政犯罪人造成“监狱化”的不利影响。现有的行政犯的处遇措施种类单一,没有与其犯罪特征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不利于实现教化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倡导的双罚流动机制是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的刑罚适用指引,主张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为刑罚解除事由,可以适度拓宽行政犯的非刑罚性处遇途径,不但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符合当代以刑罚替代措施和罚金刑作为刑罚主体的刑罚改革趋势。同时,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擅断。适用双罚流动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扩大立法适用,同时对于已有的立法案例也可以进行评价和修正,促进刑罚论的合理发展。第七章余论本文所倡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流动机制仅是理想模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罪入罪和免刑的影响要素,实现行政犯罪的入罪与免刑的数量平衡,从立法上为缓解行政犯罪罪名增多和入罪门槛降低所带来的刑法正义性危机提供可行性方案,意图通过调整和规范刑罚适用机制促进刑法预防犯罪价值的发挥以及刑法防卫社会的基本目的的实现。但从现有的立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分别作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构成要素和刑罚解除事由的罪名数量远未达到量的平衡,行政处罚作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的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例数量极为有限,目前仅限于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与我国刑法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刑罚提前化和法益抽象化趋势所引发的普遍双罚流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刑罚适用制度,意在探讨不同条件下行政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和法律效果,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的客观条件和认罪悔罪的主观条件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行政犯罪人而言,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时可以避免监禁刑对偶犯初犯的行政犯罪人造成“监狱化”的不利影响。现有的行政犯的处遇措施种类单一,没有与其犯罪特征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不利于实现教化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倡导的双罚流动机制是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的刑罚适用指引,主张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为刑罚解除事由,可以适度拓宽行政犯的非刑罚性处遇途径,不但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符合当代以刑罚替代措施和罚金刑作为刑罚主体的刑罚改革趋势。同时,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擅断。适用双罚流动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扩大立法适用,同时对于已有的立法案例也可以进行评价和修正,促进刑罚论的合理发展。余论本文所倡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流动机制仅是理想模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罪入罪和免刑的影响要素,实现行政犯罪的入罪与免刑的数量平衡,从立法上为缓解行政犯罪罪名增多和入罪门槛降低所带来的刑法正义性危机提供可行性方案,意图通过调整和规范刑罚适用机制促进刑法预防犯罪价值的发挥以及刑法防卫社会的基本目的的实现。但从现有的立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分别作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构成要素和刑罚解除事由的罪名数量远未达到量的平衡,行政处罚作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的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例数量极为有限,目前仅限于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与我国刑法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刑罚提前化和法益抽象化趋势所引发的普遍焦虑感产生严重背离,因此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继续扩大双罚流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在责任主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支配下明确行政犯的刑罚正当化理由,对于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人采用行政处罚作为替代措施,确保被处罚的行为人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 三、研究方法 |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 四、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 (一)选题缘起 |
| (二)研究价值 |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 (三)国内外研究的评析 |
| 三、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 (一)论文结构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可能的贡献与不足 |
| (一)可能的贡献 |
| (二)研究不足 |
| 第一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认识前提 |
| 一、观念概念的界定 |
| (一)观念概念的语义分析 |
| (二)观念概念的多学科视角分析 |
| (三)观念概念的相似术语辨析 |
| 二、观念分析的维度 |
| (一)观念的结构要素与承载者 |
| (二)观念的呈现机制 |
| (三)观念与制度的内在关联 |
| 第二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研究的历史脉络 |
| 一、政治学中的观念研究传统 |
| (一)传统政治学观念研究的总体概况 |
| (二)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研究 |
| 二、观念研究在政治学中的衰落 |
| (一)旧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局限 |
| (二)新理论范式的兴起与发展 |
| (三)观念研究在衰落时期的进展 |
| 三、观念研究在政治学中的复兴 |
| (一)观念研究复兴的驱动因素 |
| (二)观念研究复兴的多重表现 |
| 第三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三大流派的观念转向 |
|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 (一)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 (二)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 二、历史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 (一)历史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 (二)历史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 三、社会学制度主义的观念转向 |
| (一)社会学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基础 |
| (二)社会学制度主义观念转向的演进 |
| 第四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观念取向:建构制度主义 |
| 一、建构制度主义的生成逻辑 |
| (一)建构制度主义与历史制度主义的渊源 |
| (二)建构制度主义与社会建构主义的渊源 |
| 二、建构制度主义的分析基础 |
| (一)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的双重性 |
| (二)不确定性 |
| (三)利益与制度的观念建构 |
| (四)观念与制度的路径依赖 |
| 三、建构制度主义的多重取向 |
| (一)观念制度主义 |
| (二)话语制度主义 |
| (三)修辞制度主义 |
| (四)沟通制度主义 |
| 第五章 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观念转向的发展反思 |
| 一、观念转向对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发展 |
| (一)各流派理论张力的缓和 |
| (二)制度分析视野的拓展 |
| 二、观念转向对现实政治世界的反思 |
| (一)观念与制度的正当性审视 |
| (二)行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建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原因 |
| 二、研究意义 |
| 三、相关概念辨析 |
| (一)动物 |
| (二)动物观 |
| 四、研究综述 |
| (一)动物学史的研究 |
| (二)动物文化史的研究 |
| (三)动物伦理学的研究 |
| (四)总体评价 |
| 五、研究思路 |
| 六、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起源 |
| 第一节 天地化育万物 |
| 第二节 动物的生殖现象 |
| 第三节 动物的化生现象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基本特征 |
| 第一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生物特征 |
| 一、“血气”的解说 |
| 二、“血气之属”的生理特征 |
| 三、“血气之属”的心理特征 |
| 第二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社会特征 |
| 一、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类道德属性之别 |
| 二、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类社会结构之别 |
| 三、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类劳动能力之别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的生活联系 |
| 第一节 先秦儒家对动物的利用 |
| 一、先秦儒家利用动物的基本情况 |
| 二、先秦儒家利用动物的基本理由 |
| 三、先秦儒家利用动物的主要困境 |
| 第二节 先秦儒家对动物的管理 |
| 一、动物职官与儒家制度规范 |
| 二、驯养动物与儒家统治艺术 |
| 三、人兽冲突与儒家礼法之争 |
| 四、动物管理与儒家政治理念 |
| 第三节 先秦儒家对动物的保护 |
| 一、儒家动物保护的主要措施 |
| 二、动物保护与儒家社会蓝图 |
| 三、儒家动物保护的生态意义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的道德关系 |
| 第一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道德形象 |
| 一、人类的禽兽化与禽兽的仁义形象 |
| 二、仁禽义兽与凶禽猛兽 |
| 第二节 先秦儒家论动物的道德地位 |
| 一、动物道德地位的依据 |
| 二、儒家动物伦理的发展历程 |
| 三、仁民爱物的等差秩序 |
| 四、仁民爱物的伦理困境 |
| 第三节 先秦儒家论“德化动物” |
| 一、恩及禽兽与德化鸟兽 |
| 二、百兽共舞与儒家乐教 |
| 三、万舞翼翼与墨子“非乐” |
| 四、沉鱼落雁与道家天籁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先秦儒家论动物与人的信仰联系 |
| 第一节 动物神灵与儒家信仰体系的建构 |
| 一、山川精怪 |
| 二、灵禽瑞兽 |
| 三、农业动物神 |
| 四、人兽变形 |
| 第二节 动物献祭与儒家祭祀礼仪的转向 |
| 一、动物献祭的传统 |
| 二、动物祭品的道德化 |
| 三、动物献祭仪式的变革 |
| 第三节 动物占卜与儒家天命观念的转型 |
| 一、龟甲占卜 |
| 二、动物与占梦术 |
| 三、动物与占星术 |
| 第四节 动物与神道设教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一、先秦儒家动物观的主要内容 |
| 二、先秦儒家动物观的主要特征 |
| 三、先秦儒家动物观的主要意义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绪论 从设计为人到设计育人——通识设计课程研究 |
| 一、背景:设计育人 |
| (一)在人人设计的时代:数字时代的技术、设计与人 |
| (二)学科之显隐:包豪斯百周年纪念中缺席的设计通识 |
| (三)设计亦育人:当代高校美育发展视野下的通识设计教育 |
| 二、概念:何谓设计通识 |
| (一)“高校”:高等教育层面 |
| (二)“通识”:面向通识教育和“通识”中西比较差异 |
| (三)设计——以设计学科为内容载体的课程 |
| (四)设计通识与设计美育 |
| (五)通识与“专业通识” |
| 三、综述:研究史与问题 |
| (一)文献综述:从知识、理论、思维到课程实践 |
| (二)总体特征与突出问题 |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 (一)目的:从“概念”到“形式” |
| (二)内容框架:“为什么—有什么—是什么—教什么—怎么教” |
| (三)方法:从解决问题到基于“概念设计”的研究 |
| 五、研究意义与目标 |
| (一)意义:育人与学科的不可分性 |
| (二)目标:学术材料、理论建构、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为什么:历史语境与当代使命 |
| 第一节 设计成为通识——学科发展中的历史渊源 |
| 一、设计通识与 19 世纪欧美大学艺术学科初创—诺顿美术课程中的设计教育 |
| 二、设计通识与 20 世纪初期专业设计教育变革—早期包豪斯教育中的通识渊源及美国新包豪斯的通识设计思想 |
| 三、设计通识作为战后设计研究的目的与结果—欧洲“设计思维”研究与“设计”成为英国中小学国家课程 |
| 四、设计通识成为当代设计学科拓展动力——当代斯坦福设计思维引发的设计学科变革 |
| 五、我国传统设计教育史“专业”与“通识”关系——传统造物中工匠职业教育与文人艺术的交互 |
| 第二节 设计作为美育——新时代高校美育的形式 |
| 一、我国传统美育思想与设计美育的表现形式 |
| 二、近现代我国高校“美育”理解变迁与设计美育特点 |
| 三、当代我国高校“美育”发展历史机遇与困局并存 |
| 四、设计教育成为当代高校美育载体的优点 |
| 五、“设计美育”的当代中外美学理论基础 |
| 第二章 有什么:发展现状与比较思考 |
| 第一节 贯通或是悬置?——中小学设计课程标准比较 |
| 一、设计引领艺术、技术:英国国家课程中的设计课程 |
| 二、设计作为视觉艺术素养:美国国家艺术标准 |
| 三、我国中小学设计教育的“标准悬置”与“裂隙修复” |
| 第二节 从基础到前瞻——高校通识设计课程比较 |
| 一、美国大学通识教育演化与课程制度形成 |
| 二、美国大学通识课程中的设计课程 |
| 三、美国通识设计课程的主要类型与学科内容-功能特征 |
| 四、高校通识设计课程:从“专业科普”迈向“育人联结与学科前瞻” |
| 第三章 是什么:研究核心——概念、内容、课题方法 |
| 第一节 课程概念思考 |
| 一、概念回溯:“设计通识”与“设计美育”内外两种视野 |
| 二、内涵思考:比较视野下的课程内涵特征解析 |
| 第二节 课程内容辨析 |
| 一、学科内外:今天“设计”概念何为? |
| 二、育人对接:从核心素养视野到设计通识的核心素养 |
| 三、设计实践/实验:“通过设计实践进行的教育” |
| 第三节 课题设计价值 |
| 一、通识设计课程教学设计的特殊性 |
| 二、过去教训:教学自身缺乏“设计” |
| 三、课题设计:使教学与课程成为一种“艺术”的核心 |
| 第四章 教什么:课程内容建构理论 |
| 第一节 课程学视野:课程内容建构的学理基础 |
| 一、当代课程理论中的课程内容 |
| 二、通识设计课程内容建构的理论框架 |
| 第二节 通识与美育视野:通识设计课程内容的三层次理论 |
| 一、通识与美育的目标指向与层次性 |
| 二、通识设计课程内容三层次理论 |
| 第三节 学科视野:课程内容的知识与能力形态 |
| 一、通识设计课程内容的知识形态:学科“破界”与“跨界” |
| 二、通识设计课程内容的核心能力:设计思维中的“形式思维” |
| 第四节 设计通识的核心能力——设计形式生成思维的培养 |
| 一、从设计形式4 属性看设计形式生成思维的基本类型 |
| 二、基于知觉-媒介-抽象的设计形式生成思维 |
| 三、基于意义-符号-叙事思维的设计形式生成 |
| 四、基于技术-结构-系统思维的设计形式生成 |
| 五、基于观念-重构-生成思维的设计形式生成 |
| 第五章 怎么教:课题设计方法研究 |
| 第一节 课题的本质与设计方法研究——作为教学设计的“形式生成” |
| 一、课题的本质及其设计方法:作为教学设计的“形式生成” |
| 二、设计通识典型课题分析 |
| 三、通识设计课题设计方法:差异与应对策略 |
| 第二节 微观:设计形式生成思维 4 种类型的课题设计研究 |
| 一、基于“知觉-媒介-抽象”思维的通识设计课题研究 |
| 二、基于“意义-符号-叙事”思维的通识设计课题研究 |
| 三、基于“技术-结构-系统”思维的通识设计课题研究 |
| 四、基于“观念-重构-生成”思维的通识设计课题 |
| 第三节 中观:通识设计内容3 层次的课题设计研究 |
| 一、“设计语言”的课题设计方法研究 |
| 二、“设计返身”的课题设计研究 |
| 三、“设计自由”的课题设计——在设计中自由 |
| 第四节 课题设计方法总结与作为教学设计形式的展望 |
| 一、微观和中观层面的课题设计方法总结 |
| 二、宏观、抽象层面的课题设计方法展望 |
| 结论 “造物亦育人”——面向未来的高校通识设计课程 |
| 一、异化与回应:设计作为一种通识性人文实践 |
| 二、通识设计课程内容的再思考 ——设计学科核心素养与设计思维中的形式思维 |
| 三、课题设计作为育人体验设计和课程推广关键 |
| 附录一:本文专业案例分析与通识课题设计目录 |
| 附录二 西南交通大学通识课《设计美育Ⅰ:从艺术到设计》课程教学(2020-2021 秋季学期)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 (一)研究缘起 |
| (二)研究意义 |
| 二、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难点 |
| (一)创新之处 |
| (二)研究难点 |
| 第一章 相关概念辨析与研究议题界定 |
| 第一节 基础概念及关系辨析 |
| 一、“合作”与“国际合作” |
| 二、国际合作与竞争、斗争 |
| 三、国际合作与冲突、战争 |
| 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 |
| 第二节 研究议题界定 |
| 一、理论与实践的“中国特色”之辩 |
| 二、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合作”之题 |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与实践“整体性”之维 |
| 第二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立论基础 |
| 第一节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合作思想的指导 |
| 一、国际合作的根本动力:生产力的发展 |
| 二、国际合作的本质属性:国家的阶级性 |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民族独立自主平等 |
| 四、国际合作的价值旨归:人类的解放 |
| 第二节 中国传统“和合”文化精髓的滋养 |
| 一、人的范畴:人性善与道义传统 |
| 二、国家范畴:“和合主义” |
| 三、世界范畴:“天下主义” |
| 第三节 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经验教训 |
| 一、苏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合作的积极探索 |
| 二、大国沙文主义的危害 |
| 三、大国争霸的历史镜鉴 |
| 第四节 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的批判 |
| 一、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立场”批判 |
| 二、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观点”批判 |
| 三、西方主流国际合作理论“基本方法”批判 |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分析:一种系统框架分析 |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分析的系统框架 |
| 一、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结构范式 |
| 二、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机理 |
| 三、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现形式 |
| 第二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基本运行规律 |
| 一、世界观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 二、国家能力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 三、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的互动规律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理论属性 |
| 一、人民性 |
| 二、实践性 |
| 三、发展性 |
| 四、包容性 |
| 五、正义性 |
| 第四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理论的实践考察 |
| 第一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思想的历史演进 |
| 一、起点与基础:实现“站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 二、开创与拓展:实现“富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 三、传承与创新:实现“强起来“的国际合作思想 |
| 第二节 三种类型国际合作的实践创新——基于“世界观-能力-制度”的案例分析 |
| 一、“维护支持型”国际合作:中国参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实践 |
| 二、“参与塑造型”国际合作:上海合作组织 |
| 三、“倡导引领型”国际合作:“一带一路”合作倡议 |
| 第三节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实践经验 |
| 一、党的领导:国际合作的根本保证 |
| 二、独立自主: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 三、求同存异:国际合作的基本方针 |
| 四、互利共赢:国际合作的基本精神 |
| 五、和平发展:国际合作的核心目标 |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现实困境 |
| 第一节 国际合作的“世界观”认同困境 |
| 一、西方价值观的弊端与分化 |
| 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认同挑战 |
| 三、中国和平发展的“信任”困境 |
| 第二节 国际合作能力面临的现实挑战 |
| 一、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 |
| 二、大国博弈与国际秩序的不确定性 |
| 三、国际合作的责任能力的不对称性 |
| 第三节 全球合作体制“低效失灵” |
| 一、联合国权威体系受到挑战 |
| 二、全球合作治理的制度供给滞后 |
| 三、国际合作机制运行功能紊乱 |
| 第六章 中国特色国际合作的深化路径 |
| 第一节 增强国际合作“世界观”的认同 |
| 一、“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认同” |
| 二、“和平发展”的“诚意决心” |
| 三、“和合共生”的“文化自觉” |
| 第二节 提升实现和平发展的竞合“能力” |
| 一、国际合作中的动力与原则底线 |
| 二、国际合作中的竞争与斗争本领 |
| 三、国际合作中的能力与责任共担 |
| 第三节 推进全球合作体系的“制度”创新 |
| 一、国际合作的“核心”体制 |
| 二、国际合作的“制度”供给 |
| 三、国际合作的“关系”网络 |
| 结论:人类合作文明的理论前景 |
| 参考文献 |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国外学者有关社会主义改革与唯物史观相关性研究简述 |
| 1.1.1 前苏联哲学界关于革命、社会革命以及改革的辨析 |
| 1.1.2 英美市场社会主义思潮对中国改革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
| 1.1.3 乔恩·埃尔斯特唯物史观研究中关于历史逻辑路径形成的启示 |
| 1.2 国内关于改革历史逻辑与马克思改革观及其方法论关系的主要论述 |
| 1.2.1 以改革开放现实实践为基础的历史逻辑研究 |
| 1.2.2 唯物史观视域下的改革开放历史发展逻辑的理性探索 |
| 1.2.3 马克思主义改革观与改革开放实践的相关性研究 |
| 1.2.4 马克思辩证法与中国改革开放历史进程的相关性研究 |
| 1.3 选题意义与价值、研究特色及创新之处 |
| 1.3.1 选题意义与价值 |
| 1.3.2 研究特色及创新之处 |
| 第2章 唯物史观两大视域的历史逻辑定位 |
| 2.1 唯物史观的革命视域与发展视域 |
| 2.1.1 人类社会实践是唯物史观两大视域的理论基石 |
| 2.1.2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解决方式决定了唯物史观视域的分野 |
| 2.1.3 唯物史观的革命视域与发展视域及其特征 |
| 2.2 唯物史观两大视域的历史逻辑主线 |
| 2.2.1 唯物史观革命视域下社会政治形态变革嬗递的逻辑 |
| 2.2.2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下人的发展的逻辑 |
| 2.2.3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下生产方式发展的逻辑 |
| 2.2.4 唯物史观视域下辩证法的逻辑特征 |
| 2.2.5 唯物史观历史逻辑间关系及改革的理论基础 |
| 第3章 革命与改革:唯物史观两大视域的逻辑主题 |
| 3.1 革命改革的定义、联系与区别 |
| 3.1.1 革命与改革的定义 |
| 3.1.2 革命与改革的联系 |
| 3.1.3 革命与改革的区别 |
| 3.2 在同一地域民族历史实践发展中探寻革命与改革 |
| 3.2.1 十月革命及革命后的经济改革实践的辩证发展 |
| 3.2.2 中国革命改革逻辑关系的历史展现 |
| 3.2.3 同一地域民族历史实践发展中革命与改革的辩证逻辑 |
| 3.3 革命与改革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多维选择展开 |
| 3.3.1 英国改良改革式的发展道路 |
| 3.3.2 法国的革命式发展道路 |
| 3.3.3 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实践路径选择的共同归宿 |
| 第4章 唯物史观视域下马克思改革观初探 |
| 4.1 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之辨中的改革思想 |
| 4.1.1 对政治革命与社会革命两个维度的解释 |
| 4.1.2 “社会革命”:革命语境中的改革精神 |
| 4.1.3 对英国社会革命之改革性质的理论确认 |
| 4.2 唯物史观视域下的马克思改革思想的呈现 |
| 4.2.1 社会改革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为主旨的社会实践形式 |
| 4.2.2 “两个决不会”历史辩证发展所蕴含的改革思想 |
| 4.2.3 对消灭私有制的多路径探索所体现的改革维度 |
| 4.2.4 社会主义社会的展望中体现出的对改革的实践呼唤 |
| 4.2.5 对渐进性的非暴力式的民主政治改革的宽容 |
| 4.3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的呈现与改革的客观必然性再认 |
| 4.3.1 从唯物史观两大视域的实践根源上探寻改革的必然性 |
| 4.3.2 从社会基本矛盾张力关系洞悉改革的客观性 |
| 4.3.3 从社会历史的辩证实践历程看改革的必要性 |
| 第5章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是中国的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南 |
| 5.1 改革的存在论基础——“人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
| 5.1.1 从两种历史观的对立中确立改革的现实基础与发展旨趣 |
| 5.1.2 以现实的人的市民社会为改革的实践场域 |
| 5.1.3 以实证性、经验性标准为改革奠定客观性逻辑基础 |
| 5.1.4 以“世界历史”理论作为中国改革的时空坐标 |
| 5.2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对改革实践的本质规定与价值指向 |
| 5.2.1 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对改革内涵属性的规定 |
| 5.2.2 生产方式变迁的逻辑对改革运行重点要素的规定 |
| 5.2.3 人的发展逻辑对改革主体发展目标路径的指引规划 |
| 5.3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的辩证精神 |
| 5.3.1 改革实践的历史性与历史的辩证性 |
| 5.3.2 辩证法的范式转变与改革实践的肯定性辩证精神 |
| 5.3.3 唯物史观的两大视域与马克思辩证法双重精神品格 |
| 5.3.4 马克思辩证法的双重精神品格在中国当代的逻辑映现 |
| 第6章 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唯物史观发展视域的逻辑展开 |
| 6.1 唯物史观发展视域是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实践的理论本质 |
| 6.1.1 唯物史观的发展视域规定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逻辑原则 |
| 6.1.2 中国改革开放是唯物史观辩证本质的直接现实 |
| 6.1.3 历史与逻辑相统一贯穿于中国改革开放实践全程 |
| 6.2 中国改革开放实践是生产方式变迁逻辑的实践展开 |
| 6.2.1 中国改革开放是现实的人的具体而生动的伟大实践 |
| 6.2.2 基本国情和社会现实是改革运行的历史场域和起始之基 |
| 6.2.3 生产方式的变迁推动“社会革命”是改革实践的要义 |
| 6.3 中国改革开放实践是人的发展的逻辑展开 |
| 6.3.1 “人民性”的价值旨归是人的发展的逻辑的现实指向 |
| 6.3.2 “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是人的发展的逻辑展开的动力 |
| 6.3.3 市场经济下人的存在方式变革规定了人的发展的辩证逻辑基础 |
| 6.4 中国改革开放的肯定性辩证精神逻辑的实践推演 |
| 6.4.1 由以政治为中心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 |
| 6.4.2 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
| 6.4.3 由拒斥资本向驾驭资本转变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 第一章 历史学基本理论的拨乱反正 |
| 第一节 以历史主义取代“以阶级斗争为纲” |
| 一、反思一切历史都是阶级斗争史 |
| 二、破除“暴力革命”崇拜 |
| 三、用历史的观点重新看待阶级和阶级斗争 |
| 第二节 以实事求是替代教条主义 |
| 一、从“唯上唯书”到“唯真求实” |
| 二、跳出公式套用的怪圈 |
| 三、走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 第三节 重审历史学与政治的关系 |
| 一、批判“影射史学”,放弃“古为今用” |
| 二、打破史学研究的“禁区” |
| 三、史学与政治关系的再认识 |
| 小结 |
| 第二章 中国古代史研究的反思与重建 |
| 第一节 对既有农民战争史模式的挑战 |
| 一、检讨农民战争阻碍历史发展的一面 |
| 二、农民阶级思想落后性剖析 |
| 三、农民战争是封建制度的掘墓人还是修理工? |
| 第二节 历史人物再评价 |
| 一、重评秦始皇 |
| 二、为孔子正名 |
| 三、李自成再评价 |
| 第三节 打破古史分期讨论定于一尊的局面 |
| 一、魏晋封建说“卷土重来” |
| 二、西周封建说“重新开张” |
| 三、其他诸说“群雄并起” |
| 小结 |
| 第三章 中国近代史叙事的突破与转型 |
| 第一节 现代化视野下义和团运动的再评价 |
| 一、凸显迷信落后特征 |
| 二、强调盲目排外问题 |
| 三、质疑义和团运动反封建性质 |
| 第二节 改革开放背景下洋务运动历史地位的再衡估 |
| 一、肯定洋务企业奠定中国民族资本的基础 |
| 二、积极评价洋务运动对列强侵略的抵制 |
| 三、认识洋务运动开启近代化历程的贡献 |
| 第三节 古今之变视角下戊戌变法历史意义的刷新 |
| 一、正视戊戌变法的救亡活动 |
| 二、全面认识戊戌变法时期的制度革新 |
| 三、注意发掘戊戌变法的启蒙价值 |
| 小结 |
| 结语: 新时期史学的反思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文献综述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学派分野 |
| 第一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对峙概述 |
| 一、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发展脉络 |
| 二、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对峙意义 |
| 第二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分歧焦点 |
| 一、实质判断位阶之先后 |
| 二、刑法规范性质之理解 |
| 三、解释方法偏好之选择 |
| 四、刑法机能关系之处理 |
| 第三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实证考察 |
| 一、对“冒充”的理解 |
| 二、对“毁坏”的阐释 |
| 第二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正本清源 |
| 第一节 刑法形式(实质)解释与相关概念关系辨正 |
| 一、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构成要件 |
| 二、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判断 |
| 三、形式(实质)解释与形式(实质)刑法 |
| 第二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间的曲解与误读 |
| 一、对形式解释立场的误解 |
| 二、对实质解释立场的扭曲 |
| 第三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廓清 |
| 一、形式解释立场的定义阐释 |
| 二、实质解释立场的内涵界说 |
| 第三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哲学源流 |
| 第一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法哲学渊源 |
| 一、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法哲学对立 |
| 二、形式解释立场与实证主义法学 |
| 三、实质解释立场与诠释法学 |
| 第二节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语言哲学滥觞 |
| 一、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语言哲学争持 |
| 二、形式解释论与语言分析哲学 |
| 三、实质解释论与语言诠释学 |
| 第四章 刑法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有机整合 |
| 第一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提出 |
| 一、形式与实质解释立场的省察与反思 |
| 二、整合解释立场的意义及内涵 |
| 第二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解释向度 |
| 一、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抵牾 |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立基 |
| 三、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 四、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整合 |
| 第三节 与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相关的两个问题 |
| 一、整合解释立场下解释结论的正解判别 |
| 二、整合解释立场下解释方法的存在价值 |
| 第五章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范式 |
| 第一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思维工具 |
| 一、刑法推论 |
| 二、刑法解释 |
| 三、刑法诠释 |
| 四、刑法论证 |
| 第二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类推思维范式 |
| 一、刑法解释与类推的区分困难 |
| 二、刑法解释是一个类推的过程 |
| 三、刑法类推的特征及优缺分析 |
| 四、刑法类推的具体步骤 |
| 第三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类推界限的确定 |
| 一、各国刑法解释界限学说考析 |
| 二、解释性类推与续造性类推的区分 |
| 第四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类推基点的确定 |
| 一、语义学上的两种语义空间模型 |
| 二、语义核心范围的获取方法 |
| 第五节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案件相似性、等值性的确定 |
| 第六章 刑法整合解释立场的方法运用 |
| 第一节 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研究 |
| 一、我国的刑法解释方法 |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解释方法 |
| 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刑法解释方法 |
| 四、刑法解释方法的分类 |
| 第二节 刑法解释方法的个别考察 |
| 一、文义解释 |
| 二、体系解释 |
| 三、目的解释 |
| 四、合宪性解释 |
| 第三节 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 |
| 一、刑法解释方法位阶的有无之争 |
|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顺序 |
|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效力等级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研究的缘起 |
| (一)无根基的教化与人的失序:自然与技术之争 |
| (二)无灵魂的教化与人的平庸:德性与知识的分离 |
| (三)教化本身的遗忘:“自然”不再关涉人的德性 |
| 二、研究综述 |
| 三、概念界定 |
| 四、研究意义 |
| 五、研究方法和思路 |
| 第一章 自然与德性:从神话时代到柏拉图时代的教化图景 |
| 第一节 自然、德性与教化:个体如何追寻美好生活的理想 |
| 一、何为教化:从“认识你自己”谈起 |
| 二、自然何为:以“神—人”关系演变为中心的考察 |
| 三、德性培养:以自然的探究实现对善好秩序的领悟 |
| 第二节 “神话时代”的教化:神圣的自然与人德性生活的开启 |
| 一、荷马史诗中的教化世界:神主导的自然与高贵的德性 |
| 二、赫西俄德笔下的教化:宇宙秩序的建立与人的世俗德性生活 |
| 三、悲剧诗人的教化:理性的抗争以追求“不朽”与自然命运的冲突 |
| 第三节 前苏格拉底哲学家的教化:理性主导认识本源与德性生活的转向 |
| 一、米利都自然哲人的“自然”:“元素”与节制的德性 |
| 二、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自然”:“数”与沉思的德性 |
| 三、赫拉克利特的“自然”:“逻各斯”与智慧的德性 |
| 第四节 柏拉图的教化困境:自然隐匿与德性生活的失序 |
| 一、政治生活的隐患:城邦的危机带来灵魂的“无序” |
| 二、教化内在根基转变:“理智”对“自然”的僭越与人的无家感 |
| 三、智术师的影响:对自然的扭曲带来灵魂德性的混乱 |
| 第二章 柏拉图的“重建”:以目的论重释自然与德性之教 |
| 第一节 柏拉图的自然:灵魂中个体—城邦—宇宙的秩序性 |
| 一、宇宙论:作为个体德性及其教化的背景与依据 |
| 二、人的自然:作为个体德性及其教化的起点 |
| 三、城邦自然:作为个体德性及其教化的现实“生成”境遇 |
| 四、目的论下的整体“自然”:个体在世的秩序性与灵魂不朽的高贵 |
| 第二节 灵魂德性的养成:个体教化空间的拓展 |
| 一、个体教化性成人的中心:对于德性的不断追问 |
| 二、德性之教的实质:灵魂秩序的不断协调 |
| 三、个体教化性成人的实现:“知识”走向美德 |
| 第三节 “自然作为德性之源”:目的论关照下的教化使命 |
| 一、目的论下的秩序把握与德性获致:寻求教化的自然正当性 |
| 二、以德性超越个体自然的有限性:寻求教化中的灵魂上升 |
| 三、以灵魂和谐指引城邦正义:寻求德性之教的现实方向性 |
| 第三章 柏拉图的教化之路:超越个体自然过程中的德性完善 |
| 第一节 打开个体自然之维:身体德性的教化与在世的“家园”感 |
| 一、“洞穴”与身体的被缚:“无知”作为个体生存之自然境遇 |
| 二、身体的训练与“诗教”:灵魂的协调作为早期德性之教的基础 |
| 三、人的自然神话与“高贵的谎言”:个体“位置”作为德性之教的开端 |
| 第二节 超越个体有限性:理智德性的教化与灵魂对自然秩序的追寻 |
| 一、灵魂的转向与对身体自然的超越:寻求从意见到知识的上升 |
| 二、理智化的学习与灵魂的上升:个体灵魂与宇宙自然秩序的联结 |
| 三、理性的增长与灵魂秩序的和谐:从知识掌握到德性显现 |
| 第三节 观看宇宙的自然之善:沉思德性的教化与个体灵魂的不朽 |
| 一、摹仿自然“原型”与哲学学习:以灵魂的沉思达致德性的完满 |
| 二、返回洞穴与哲人德性的使命:以“立法”来改善城邦政治的自然秩序 |
| 三、“人”与“神”关系的平衡:以“向死而生”的姿态追寻个体的不朽 |
| 第四章 柏拉图教化的指向:以宇宙自然目的引导个体德性成人 |
| 第一节 实现“自然之善”的内在目的:德性之教的终极价值 |
| 一、德性之教在于以“自然”引导灵魂朝向“善”的目的 |
| 二、“自然之善”的目的在于指引个体获得“真正”的德性 |
| 第二节 理性的范围与合理运用:以宇宙自然秩序指引个体灵魂重建 |
| 一、宇宙自然秩序的把握需要以“理性”主导灵魂 |
| 二、个体灵魂的和谐需要保持“理性”之于整体的“有限性” |
| 第三节 城邦生活作为卓越的“场所”:以灵魂德性走向现实政治 |
| 一、个体灵魂德性的提升需要投入到现实的城邦改善之中 |
| 二、城邦秩序的和谐需要建基于对“自然”的关照之中 |
| 第四节 人应该如何生活:以德性成人回归生活的幸福 |
| 一、引导灵魂的上升是为了观看一个更美好的“家园” |
| 二、幸福的生活源于灵魂教化中由“自然”而生发的美好德性 |
| 结语:重申关照“自然”中的德性成人之教化使命 |
| 一、目的论的消亡与自然观的演变进程中德性之教的必要性 |
| (一)技术时代下理解教化中自然维度的必要性 |
| (二)德性培养作为教化之中心任务的时代必要性 |
| (三)自然与德性的关联需要在教化的领域中重新理解 |
| 二、以柏拉图教化哲学来“疗救”现时代教化困境的可能性 |
| (一)教化的永恒使命:“自然作为德性之源”与个体整全成人 |
| (二)柏拉图时代与现代教化的共通性:对“成人”的关注与期待 |
| (三)以柏拉图视角来认识教化过程中自然与德性关系的重要性 |
| 三、柏拉图教化哲学的意义与启示:现代化进程中个体何以卓越 |
| (一)目的论指引下的个体成人:以对自然的追问寻求德性提升 |
| (二)提升生命境界的教化抉择:把个体卓越置于“整体”关联之中 |
| (三)技术时代下个体自我德性的拯救:找寻永恒的“星与罗盘”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问题的出 |
| 二、研究现状和具体问题意识 |
| 三、研究内容及意义 |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我国行政犯分类研究 |
| 第一节 我国行政犯立法及发展 |
| 一、我国刑法语境下的行政犯 |
| 二、我国的行政犯立法源流 |
| 第一节 行政犯的分类理论发展 |
| 一、现有的行政犯分类理论 |
| 二、本文拟采的行政犯分类方式 |
| 第二章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和法理依据 |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刑罚的成立要素 |
| 一、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认定 |
| 二、行政处罚在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 |
| 三、行政处罚在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适用 |
|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包容关系 |
| 第二节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刑罚的补充要素 |
|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并科的合理性依据 |
|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并列关系 |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进程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 二、包容关系未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 三、并列关系未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 四、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判断重复评价的基准 |
| 第三章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进程和法理依据 |
| 第一节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之讨论 |
| 一、“初犯免责”与“以罚代刑”之辨析 |
|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理论依据 |
| 第二节 个人之刑罚解除理论的适用性 |
| 一、刑罚的解除事由与刑罚的阻却事由之辩证 |
| 二、刑罚的解除事由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之辩证 |
| 三、个人之刑罚的解除事由理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适用 |
|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构成犯罪”的本质差异 |
| 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效果同一性 |
| 第三节 运用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必要性 |
| 一、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应用价值 |
| 二、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机制性地位 |
| 三、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应用的前景展望 |
| 第四章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的刑罚解除事由的实践意义 |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与行政犯出罪的本质差异 |
| 一、行政犯出罪进程的实现与法律效果 |
| 二、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法律效果 |
| 三、两者法律后果的经济性对比 |
| 第二节 行政犯的出罪路径考证 |
| 一、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 二、行政命令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 三、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立法模式的扩大适用 |
| 一、行政犯犯罪圈扩大带来的争议 |
| 二、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模式成为应然之举 |
| 第五章 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的组成内容和流动机理 |
| 第一节 双罚流动机制的逻辑构成 |
| 一、行政处罚的能动适用性和刑罚的被动适用性 |
| 二、行政处罚能动作用的限制和规范 |
| 三、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的前提、范围与基本原则 |
| 第二节 双罚流动机制中罚的流动“奇点”和界分 |
| 一、罚的流动“奇点”的确认和作用 |
|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流动方式 |
| 第六章 双罚流动机制的功能与价值 |
| 第一节 双罚流动机制之于我国实体《刑法》的意义 |
| 一、双罚流动机制与《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关系 |
| 二、双罚流动机制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 三、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可以避免司法擅断 |
| 第二节 双罚流动机制之于我国刑罚适用制度的意义 |
| 一、现行刑罚机制和刑罚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二、双罚流动机制在限度内解决刑罚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余论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