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应坤[1](2020)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与拯救》文中提出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山东实力派人物王鸿一联合了一批志趣相同者在北京创办了《村治月刊》,旨在全国推行以河北定县翟城村、山西村政为基本模式的“村本政治”。时人对此知识人群体以“村治派”称之。在王鸿一整合下,村治派不仅在学理上有吕振羽、梁漱溟、茹春浦等理论派人物鼎力加持,也获得了米迪刚、梁仲华、彭禹廷等地方自治力行者的实践响应,遂使村治思潮在全国渐成蓬勃之势。后在梁仲华、梁漱溟、孙则让苦心经营之下,村治派与其他团体相呼应,全国各地乡村建设运动纷纷兴起。以往的研究中,常常把“村治派”作为“民国乡村建设运动”的附庸来展开,未曾追溯村治派的起源,也没有考察它的发展历程,对于村治派的理论实践及其对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发挥的作用也没有专题的研究。本文将村治派从起源到巅峰再到沉寂的过程作一事实的梳理,以弥补、校正已有研究成果的不足及成见;同时将村治派置于近代中国乡村社会转型的长时段历史进程中,清理出它的学理主线,并与政党介入、宗教介入的社会改革相对比,以探求儒家思想、马克思主义理论、自由主义三种思想指导下的乡村社会改革所呈现的不同面貌,进而观察国家力量渗透和基层社会改革张力下的近代中国乡村问题解决之道。村治思潮产生于近代中国农村社会危机的大背景之下。20世纪初叶中国农村的衰败,本质上是中国传统社会受到外来力量的冲击造成的,这也是任何一个“后发外生型”国家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晚清民国政府为应对国际国内新局面,出台了若干地方自治政策,试图缓解社会危机,由此催生了三个区域的早期村治实验:河北翟城村治、山西村政和曹州府善后局设立。正是这种社会生态,促成了“村治派”的产生及其对中国农村出路的不懈探索。1929年,王鸿一联合米迪刚等人创办《村治月刊》,标志着村治派的正式形成。早在1922年王鸿一和米迪刚在推动实行西北垦殖时相识相知,并在“村落自治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关键”这一认识上达成一致。米迪刚亲身参与并主导的翟城村治为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的思想体系提供了样本参考和理论借鉴。1924年,两人在北京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以村落为单位进行乡村改革,并提出了一套以村治实践为基础的建国方案,但在时局动荡之下,影响极为薄弱。1929年3月,在阎锡山、冯玉祥支持下,王鸿一集合米迪刚、吕振羽等一批理论家和社会活动家,号召“实现革命主义、恢复民族精神”,创办了《村治月刊》,并以此为大本营研究村治学理、推行村治实践。众多学校、媒体、社团纷纷响应,一时间研究与推广村治成为全国潮流。民主政治的激进化是村治派主张的歧出。吕振羽由“改良”转向“革命”和彭禹廷由“民主”转向“封闭”是民主政治激进化的两个方向。“民主政治之如何确立”,是《村治月刊社宣言》里的重要内容,作为《村治月刊》的主编和主要理论旗手,吕振羽最初将“民主政治”定位为“三民主义的村治”,主张“非暴力的革命建设”,这与王鸿一“全民政治”和米迪刚“民主传贤”的主张是一致的。随着社会情境和个人际遇的变化,吕振羽开始由“改良”转向“革命”,认为发动农民斗争、革命夺取政权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正确路径。彭禹廷提倡以“缩小的三民主义”在宛西实施地方自治,后在多重重压之下,转向了一种封闭的权威性地方自治,最后以失败告终。与彭禹廷将地方自治缩小在局部的、封闭的、独立的空间范围不同,吕振羽更强调在一种更广阔的社会整体解决方案中来解决农村问题。两者之于村治派的歧出,恰恰是两种相反方向民主政治主张的激进化,由此得出的行动逻辑和实践行为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社会后果。梁仲华和梁漱溟的倾力合作推动村治事业走向巅峰。在韩复榘的支持下,梁仲华和梁漱溟接续王鸿一开创的“村治”事业,先有河南村治学院、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相继设立,再有邹平、菏泽、济宁等实验县开办,乡村建设运动浪潮持续高涨。梁仲华负责乡建工作的组织与具体的行政事务,梁漱溟从社会与人心问题的逻辑出发,对“研究”“训练”“实验”等各项乡建具体内容进行理论建构和路径设计。村治派的理论主张有了广阔的实践区域,并把社会影响力扩散到了全国政商学各界,国民政府内政部以村治派的社会改革实践为参考,进行了全国县政改革设计和区域实验。在这种政治力量收纳、社会力量欢迎的态势下,乡村建设浪潮在全国兴起。三次全国乡村讨论会的举办标志着乡村运动的大发展和高涨,村治派的政治影响力和社会声望日隆。但在这种蓬勃壮阔的表象下,现实行政力量与社会改革运动的纠葛也在其中暗流涌动并日益激化。在政权对乡村社会的强力渗透和控制下,村治派的社会改革最终归于沉寂。菏泽成为第二实验县后,孙则让主导的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带动社会改革卓有成效,这一模式很快被韩复榘在全省区域推广以实现对乡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控制。村治派所秉持的乡村改革的独立性全面消解。1932年第二次全国内政会议确立设置县政改革实验区,山东省政府在原来邹平实验县基础上加设菏泽为乡村建设实验县,并由王鸿一的学生兼同乡、时任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副院长的孙则让亲往家乡主持实验工作。孙不负众望,在应对黄河水灾的同时,以“乡农学校”组织民众自卫训练,很快在地方治安、农村经济、乡村教育、地方自治等诸多方面取得显着成效。韩复榘从这一改革模式中看到了社会控制的极佳效果,遂令设立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其后在抗战形势下,又根据梁漱溟等制定的三年计划,于全省逐次设立行政专员公署。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的施政区域和社会影响力迅速扩大,基层中间组织的设立,有效抑制了土豪劣绅、奉官为匪等恶劣势力在乡村社会的蔓延趋势。但此区域的扩大,更多体现了韩复榘主导的政府控制体系对基层社会的强力渗透。韩复榘被罢免后,新任政府主席沈鸿烈撤销了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村治派成员各分西东,从此沉寂。作为村治派改革成效的参照,考察国民党政权控制下以纯行政力量推动或是宗教合作背景下的乡村社会改革,考察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包括没有获得政权的早期海丰农民运动和获得局部行政权力的陕甘宁边区改革,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近代乡村改革无论是在何种意识形态指导下,乡村改革最初阶段的成效与尊重当地民众伦理情感认同的程度呈正向关联关系;乡村改革中政治权力介入呈现加强态势,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追求目标或是共存,或是后者让位于前者。乡村建设运动激起了巨大的理论波澜。针对村治派的理论与实践,诸多批评纷至沓来。梁漱溟的乡村建设理论很多受到王鸿一的启发和影响,特别是“反对欧化俄化,恢复民族精神”这一主张,是对王鸿一“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的承继和发扬。村治派对于“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和社会组织基础”的看法有着高度的认识一致性。当时的着名评论家孙伏园观察认为“乡村建设为时代大势和国家命脉延续所需”,并把乡村建设运动与近代挽救国运衰败的五次大运动作为相互承接的脉络加以叙述。批评的声音主要来自于三个思想流派:东方文化主义派、自由主义西化派、左派经济学家。梁漱溟在与这三大派别的论辩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问题必须走理性解决之路即乡村建设道路,即坚持文化改造下的乡村建设路径,从正面培养公众意识,健全乡村团体组织,以新道德建设一种新的社会制度。梁漱溟在这些论辩中所展现出的变革、理性、独立的理论品质,正对应了村治派一贯对于道德原则的坚持和扞卫。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村治派对农村危机的思考和拯救最终归于沉寂,但他们对农村社会的发现,是近代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的一种有益尝试。村治派在“恢复民族精神,保持固有道德之乡村自治”这个大方向下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在长时间轴和多空间维度上呈现了近代知识人对于民族国家塑造的努力和创造中国本土现代性的冲动。虽然这种努力和冲动未曾成为当时社会发展的主调,但反思这一历史过程,可以更为理性地看到中国乡村社会发展改革的关键性法则。其一,尊重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为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其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总量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其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实现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促进国家权力渗入与村落自主性之间的良性平衡。村治派对儒家伦理的坚守,在今天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信息化进程中仍有其现实意义。如韦伯所言,革命的真正起因在于一种新精神的作用,“村治派”的主张在当时乡村社会边缘化的状态下提出,并抛开各种龃龉与桎梏而付诸实施,这是一种理性审视后逆流而上的奋勇行动。发现农民,认清乡土社会,这是王鸿一、米迪刚、梁漱溟等村治派知识人对近代中国现代转型的最大启蒙。
陈慧萍[2](2020)在《清末四川新式学堂研究 ——以南部县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鸦片战争后,在西学东渐的背景下,中国教育开始步入近代化,教育变革成为趋势,而僻处中国西南的四川,虽个别地区出现了新的变化,不过就整体而言西方文化的冲击对四川影响并不明显。然而,随着教育近代化的逐渐深入,先有张之洞力倡新学,开启民智,再加重庆开埠,西学逐渐被引进,尤其是清末新政改革后,四川风气渐开,之后随着新式学堂的逐渐推广,四川旧式的教育体系无可避免的由衰落走向瓦解。本文从新式学堂的筹办、兴起与推广,新式学堂的师生、教学、经费、成效,以及因办学引起的权力冲突、阶层变化等几个方面考察了清末四川尤其是南部县新式学堂的发展状况。伴随着各地新式学堂的迅速发展,地方学务也日益繁重需要专门的机构负责,在这一背景下,具有现代教育行政功能的行政机构便应需而生,劝学所便被赋予在县域推广新式学堂的基本职能。本文通过考察劝学所的设立、组织构成以及在地方的具体运行时发现,劝学所对新式学堂在地方的创办确实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伴随着新式学堂的兴起,劝学所在推广过程中逐渐拥有了大量资金的使用权以及抽税的权力,从而呈现了在实践中权力扩大化的倾向。在清末新政教育改革的推动下,四川以及南部县,无论是学堂数量还是学堂类型都有明显的增长,学生人数与教员数量亦随之增大,此时的新式学堂不管是学堂教员还是学堂学生甚至学堂办学,都呈现明显新旧杂糅的特点;而且这种新旧的特质并不泾渭分明,而是交错杂陈。纵向考察学堂教材、课程设置是趋于同一和统一,新式学堂办学总体逐渐在走向规范化与标准化。在四川,围绕学堂经费问题,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在进行博弈,而且这种争夺一直伴随着清末新学推广的全过程。究其原因,一方面以传统农业社会的财政来支撑近代新式教育的推广和普及,在未有新的筹款渠道地条件下,学堂财务普遍入不敷出。另一方面,由于新学堂推广的模式是中央意见指导,地方摸索,基层实践;再加上地方监管不力,以及筹款、管理程序不规范,劝学所权力的扩张等诱因,从而为学款的贪渎、挪用等漏洞提供了温床。因此,无论是省府或是州县各级行政、学政长官,都承担着兴学目标完成的压力,在学堂经费筹措本就不易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有限的经费争夺不休。鉴于经费的入不敷出,为维持学堂运转,基层不得不筹抽更多的经费,筹款压力便不断转嫁,各地税捐繁重,从而导致抗缴、欠缴现象普遍发生;而各学区士绅持着本位主义的想法,令本就纷繁的筹款更加纠葛。同时,清末地方士绅在废科举、兴学堂等一系列教育改革措施下,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分化与流动,基层士绅为谋取新的出路或主动或被动的被纳入新的教育体系,而此种纳入又使新式学堂不可避免地染上了浓重的旧式色彩。随着学务行政机构以及新式学堂大量建立,因办学务而产生新的权力资源,使得新旧权力者进行资源的再分配,进而呈现出清末教育改革中地方士绅群体的权势转移。清末教育改革开始打破了传统身份等级秩序的流动模式,自此读书人读书不再单纯是为了跨越等级完成身份的变迁,还具有了职业方向的选择,而这种职业分化又推动了传统士农工商四民社会的解体。
张根健[3](2019)在《幼儿教育师资有效供给研究 ——以D省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为例》文中提出学前教育是一个特殊的专业,幼儿园教师岗位是一个拥有专业特质的职业,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与特点则要求幼儿园教师应具有不同于其他学段教师的专业素养。但是就目前的现实而言,学前教育仍是整个教育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尤其是幼儿师范教育的基础相对薄弱。从本研究的调查来看,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地表现在:规模供给满足不了学前教育发展对师资的需求;结构质量和过程质量不高成为实现幼儿教育师资专业化目标的瓶颈;城乡学前教育发展不均衡,加剧了师资供需的结构矛盾。特别是供给不足和不良供给同时存在,供给问题与需求因素相互交织,幼儿教育师资供需存在结构性矛盾。通过对D省幼儿教育师资供给的微观结构和宏观结构分析发现:师资供给的要素水平不高,要素配置整体处于低水平状态;师资供给的类型结构、层次结构、科类结构、地域结构、资源配置结构不能适应师资有效供给的要求。究其原因,在微观层面上表现为,人才培养过程呈现封闭性,供需结构未能实现有效对接;在宏观层面上表现为,师资供给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健全,政府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不合理,供给主体内生动力不足。总之,幼儿教育师资现实的供需矛盾与国家为学前教育规划的蓝图之间形成巨大的反差,如何缓解幼儿教育师资供需矛盾,怎样配置好幼儿师范教育资源,实现院校与幼儿园高质量的协同育人?成为当前我国学前教育和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本研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本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在对D省幼儿教育师资的供与需做了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尝试运用教育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以当前国家正在进行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运用的方法论为指导,形成自身的理论框架,围绕实现幼儿教育师资有效供给的目标展开问题分析,提出一系列改革建议,拓宽了理论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理论应用价值。本研究坚持从供需关系出发,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等为支持,建构幼儿教育师资供需合作共同体模型,重构供给主体体系,提出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体制改革方案,进行了幼儿教育师资供给机制创新设计,以回应前面提到的三个问题,对当前进行的幼儿师范教育改革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依据上述问题导向的研究思路,本研究的详细过程和主要结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运用文献分析法梳理了相关概念与观点,提出了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方法论,并据此建立了幼儿教育师资有效供给研究的理论框架。其次,运用文献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对全国和D省幼教师资供需问题进行了现实透视,为本研究提出了问题指向。接着具体从供需两个视角对幼儿教育师资供给现状进行深入剖析,一方面对D省12个县市区的幼儿教育师资供给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结构分析,获取到本研究所需的重要数据;另一方面通过对师范生、新教师、园长三类群体的调查,从需求方评价的视角对师资供给的过程质量进行分析。第三,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分别就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中的微观结构和宏观结构进行了结构性分析,进一步发现影响师资有效供给的深层次问题及其成因,为提出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案提供了建构思路。第四,从基本需求、有效需求和未来需求三个层面探寻了幼儿教育师资需求侧对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的影响,为提出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的解决方案提供了供需矛盾体中另一矛盾主要方面的依据。第五,在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框架的指导和多元理论的支持下,提出了幼儿教育师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建构了幼儿教育师资供需合作共同体模型,对办学体制、管理体制、人才培养体制进行了体制创新设计。第六,探讨了与供给新体制相适应的幼儿教育师资供给机制创新设计,从有效供给的三个本质特征与要求出发分别提出了建立完善幼儿教育师资供给规划机制、动力机制和保障机制的构想与建议。最后,在结语部分对本研究进行了归纳总结和自我评价,提出了后续研究的设想和展望。
解瑞红[4](2018)在《转型期俄罗斯国立大学治理变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进入社会转型期,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体系发生了剧烈的变革。社会转型打破了国立大学原有的内外部治理模式,使国立大学具有了新时期治理的新特点。新时期俄罗斯国立大学的治理体系发生了许多变化。外部治理方面,国家逐渐增加对国立大学的控制力度,通过加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主导实施了一系列国家项目和计划,增加国家对大学的影响力,也保证使大学的发展符合国家的各种战略。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国立大学的治理体系是当前俄罗斯外部治理变革的主要特征。俄罗斯社会逐渐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大学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局面。市场和社会对国立大学增加影响的同时,也增加了国立大学的市场化行为,经济因素成为影响国立大学的重要因素,这一方面使国立大学拥有了更多的活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大学中如质量下降、短期效应等问题的出现,为此,国家不得不通过加强政策和法规建设进行引导。外部治理体系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同时,俄罗斯国立大学的内部治理体系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革,主要表现为大学的自主权增加,在教学、科研、行政、财务等方面享有比较宽泛的自主权;大学内部机构的职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在集体制和一长制的治理体系中,校长和学术委员会的权力在增加,国立大学中科研职能的重要性超过教学职能;国立大学基层组织中,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仍然是主要的管理者,但教师、学生、企业主、社会利益群体等主体也有机会参与到国立大学的共同治理中来,形成了一种协同治理的模式。本文比较系统、详实的阐述了俄罗斯国立大学从1992年俄罗斯独立以后的发展历程和治理体系的变革过程。总结出在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转型的历史时期国立大学治理的特点以及呈现的问题。运用社会转型理论、系统理论、治理理论、法人治理理论从俄罗斯文化和意识形态入手,揭示俄罗斯国立大学治理变革的原因,总结发展特点,对俄罗斯国立大学未来治理模式变革的方向进行展望。本文的主要观点与结论如下:1、国立大学是俄罗斯高等教育的主体,在俄罗斯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俄罗斯教育消费者而言,国立大学是首要的选择。国立大学代表着俄罗斯高等教育的最高水平和实力。2、俄罗斯独立后,国立大学治理的变革和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转型之间是呈线性的。国家治理理念、治理模式的转型会直接影响国立大学的发展模式,在不同的转型期具有不同的特点。国立大学治理在每个历史阶段所呈现出的基本特征都是社会转型期的时代特征与俄罗斯民族主义交织在一起所决定的。俄罗斯国立大学的治理体系中充满了国家主义的特征,政府力量自上而下的对国立大学进行约束和控制,包括国立大学的市场化行为都是政府引导和控制的结果。国立大学的发展方向是由国家战略和政府需求来确定的,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引导国立大学的发展方向,使国立大学和政府利益诉求保持一致。在国立大学的外部治理体系中,政府仍然处于主导的强势地位,强行将国家战略和国立大学发展目标捆绑在一起。相对的市场和社会的作用在国立大学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比较弱势。3、在当前社会,由于人口危机、非国立大学崛起、国立大学自身问题的存在使俄罗斯国立大学的发展受到了挑战。有挑战的同时也伴随着一定机遇,国立大学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逐渐减少了对政府的依赖,开始成为独立的社会主体接触社会中的其它组织。这个过程中国立大学更加开放和多样化、更加富有活力。4、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是外部治理模式的缩写,当前,民主化、分权化等理念也促使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模式的改变,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正成为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模式改革的主要方向。
李璐[5](2018)在《基于案例研究的研究型大学科研生产模式与机制创新》文中研究指明通过案例研究发现,研究型高校科研生产模式创新表现为"学术特区""纵横捭阖"式,有自下而上的"投石问路"和自上而下的"学术联姻"两种分型,科研生产治理具有"两端强、中间弱"的"沙漏型"特征,学术自治机制凸显。结合研究型大学科研生产模式与机制创新中的问题,提出明确研究型大学科研治理多元主体参与的权责边界,要明确高校在科研创新组织治理中的责任担当和学术支持,明确政府在高校科研生产"放管服"方面的职责权限,完善高校科研生产经费管理机制,建立灵活的经费支持机制,建立多元化、多主体参与的科研评估机制,明确科研创新组织的退出机制的政策建议。
谢健[6](2018)在《民国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研究 ——以四川地区为中心(1927—1949)》文中研究说明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之下,近代以来中国社会的制度、结构、习俗等各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管理国家的政府而言,社会变迁所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国家治理方式进行调整,以适应政府正常运转的需要。辛亥革命之后,虽然原有的封建政权被推翻,但新建立的共和国未能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国家治理模式,1927年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在北洋政府的基础之上继续追寻西方治国模式的本土化。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治国模式被探讨、实践,也正因于此,南京国民政府即便是在“党治”话语下一再强调国民党的权威,对于“法治”这个潮流性的治国模式并未完全摒弃,从中央到地方的司法体系被逐步的建立起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层司法建设与基层社会的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探讨这种联系,以自然、政治、历史都较为特殊的长江上游省份四川最为适宜。有鉴于此,本文以如何实现“依法治国”为问题导向,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实践出发,侧重于对基层社会中纠纷处理模式的探讨,从而还原出民国时期四川地区由官方构建起来的基层纠纷处理体系。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一是审判系统,包括兼理司法、县司法处、地方法院、兼理军法等制度所形成的司法审判机构系统;二是司法辅助系统,包括律师制度、检察制度等;三是行政调解系统,包括乡镇调解委员会、警察局、乡镇公所、保甲等官方调解机构;四是官方认可的调解模式,如社会团体调解、宗族调解、中人调解等。对纠纷处理系统的历史还原和探讨,不仅是总结基层司法建设与社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同时也进一步的深化了这样一个认识:虽然在现代国家的构建中司法制度有统一的规范,但“法治”是可以通过不同形式并行存在的,基层社会的治理也随着“法治”形式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性。
解德渤[7](2017)在《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学术命题,也将是我国高等教育学界一个经久不衰的研究议题。可以说,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核心命题是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没有健全的大学法人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良好的府学关系。大学“行政化”、“高成本”、“强内耗”等问题不断蔓延,这都是由府学关系不顺畅所造成的,它在公立大学表现得尤为明显。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处理府学关系,根本宗旨是保护学术组织,终极目标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回顾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史,我们不难发现:大学法人制度的演进史是大学发展史的一个缩影。世界大学法人制度发展经历了以“学者行会”为基本标识的“古典大学法人制度”、以“国家理性”为根本特征的“近代大学法人制度”和以“市场机制”为调控杠杆的“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古典大学法人制度最早在法律意义上认可并保障大学的“团体人格”,且以“特许状”的形式为大学自治提供了最原始的法律支持;民族国家的崛起将近代大学法人制度推上历史舞台,国家成为大学自治的“守护者”且表现形式各异;在现代大学法人制度中,“市场”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在大学与政府之间扮演着“调控者”的角色。这就是世界大学法人制度演进的基本脉络。我国现行的法人制度始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至今已逾三十年。我国现行的大学法人制度始于1998年的《高等教育法》,至今也将近二十年。但是,我国对法人制度以及大学法人制度的认识与实践都处于一个摸索阶段。历史地看,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历经“事业单位”到“事业单位法人”再到“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这就使得我国公立大学深深打上不同时期的制度烙印,从而大学法人制度也带有较大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集中表现为:第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即“事业单位法人”并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公立高校的法律需求;第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即我国公立大学所面临的是“私有余而公不足”的现实境遇;第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即当前我国公立大学的法人地位是20世纪80年代初“简政放权”背景下的法律产物,从而并不具有法人权利内生的实质。这就导致了我国公立大学在“事业单位法人”基本框架下不健全的法人制度:“次级法人”的法律性质、“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政府主导”的评价制度以及“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等。这些问题集中暴露的是如何调整公立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这一根本难题。透过2015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我们发现:政府对大学管理显现出从“行政管理”到“法人治理”的端倪,但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步伐依然缓慢。当前世界现代大学法人制度建设已经较为完善,对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积极借鉴意义。就大陆法系而言,德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双重法人”、“公法社团”和“公法财团”三种,法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特殊公务法人”,日本国立大学的法人类型是“独立行政法人”框架下的“国立大学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方案设计的是“行政法人”。德国的“分类放权”、法国的“分层放权”以及在两国颇为流行的“行政合同”对我国具有启发意义,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改革历程与改革分歧使我们在是否缩减财政投入、是否扩大校长权力、是否迈向大学市场化等问题上须保持谨慎态度。就英美法系而言,英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特许状法人”、“议会法人”和“公司法人”三种,美国公立大学的法人类型包括“国家机构”、“公益信托”和“宪法自治大学”三种。英美多样化的大学法人类型设计以及大学与政府之间缓冲机构的设置对我国也具有启示意义。我们可以在“三角协调模型”的基础上建构出“天平杠杆模型”,以衡量不同大学法人类型的自治状况,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性吸收。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应在改革理念、改革方案以及具体设计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刻思考。在改革理念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理应正视并超越新自由主义思潮和新国家主义思潮;理应坚持以尊重大陆法系传统为主,汲取英美法系精髓为辅的法律取向;理应秉承以政治论为前提、以认识论为根本的教育哲学。在改革方案上,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具有三种备选方案:第一种方案是“私法人化”,这是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故不宜采纳;第二种方案是“公法人化”,这是一种呼声最高的改革方案,可以作为优选方案;第三种方案是“特殊法人”,试图在公与私之间作出调和,这种改革方案因浓郁的理想色彩而难以实现,所以也不宜采纳。如此说来,我国应在“公法人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构建一个结构相对完整、具有中国特色、运行顺畅有效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穿越复杂的世界大学法人丛林,结合我国法人制度改革动向,我国公立大学可采特殊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捐助法人以及企业非营利法人等四种法人类型。无论从法理上分析,还是在学理上剖析,抑或在实践中考量,我国军事类院校适宜采取“特殊机关法人”身份,中央部属院校适合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公办地方本科院校适合采取“捐助法人”身份,公办高职高专院校适合采取“企业非营利法人”身份。这种法人分类方式不仅符应了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经验,而且在契合我国法人分类传统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而理性的制度革新,这四种大学法人所享有的法人权利渐次增大。但在法人身份选择的具体实践中,我们理应坚持“自主选择”、“合理引导”、“积极试点”的原则。应该说,不同的公立大学法人类型体现为不同的法律性质,折射出相应的治理结构、投入体制、人事制度、财产制度、评价制度以及监督机制等内容。这不仅有助于突破原有事业单位法人的体制性积弊,而且可以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规范性矫正,更有助于推进我国高等教育多元化格局的形成与发展,从而为我国高等教育普及化的到来奠定法律基础。因此,把法人制度这一古老的世界命题与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这一具有时代意义的中国议题有机结合起来,这将是创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积极尝试,这一尝试必将释放出不可估量的制度能量,从而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在依法治校背景下最具有根本意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朱玉山[8](2017)在《美国公立大学治理中的社会参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美国着名学者马丁·特罗教授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提出,当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后,大学与社会的关系将发生根本变化,卷入高等教育的受众面涉及广泛,大学与社会生产和生活不可分割,大学与社会走向一体化,社会广泛参与大学治理成为普遍要求。2002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2015年达到了 40%,进入大众化后期阶段,预计在2018-2022年之间,中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突破50%,进入普及化阶段。中国即将面临高等教育普及化后的社会参与大学治理的普遍要求。另外,中国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也明确提出,要"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如何构建大学治理的社会参与机制,是当今中国大学治理改革面临的现实问题。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进入普及化高等教育阶段的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实现普及化以来,公立大学治理的社会参与已走向稳定而成熟。因此,分析和研究美国公立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的发生机制、实践经验和运作规律,可为中国即将到来的普及化阶段的大学治理变革提供理论准备和实践借鉴。市民社会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第三条道路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解释大学治理社会参与这一命题的适切理论,它们分别从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不同学科视角阐释了"大学治理社会参与"这一命题的内在逻辑合理性。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大学治理社会参与问题的分析框架,利益相关者理论应用于从市民社会中界定大学治理多元参与主体的来源,第三条道路理论阐释了社会参与思想的来源,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吻合了大学这一现代机构的组织特性。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提供的四分框架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界定的社会参与主体类型,借鉴社会参与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可以将大学治理社会参与这一概念清晰地界定为,基于政府、市场、大学、社会四分框架下的市民社会中的大学利益相关主体,通过个体或一定的组织形式如董事会(理事会)、学术社团(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媒体组织等,介入大学决策、监督、评价等事务,以使大学达到"善治"状态的行为。借鉴社会参与理论的研究成果,还可以从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效度三个维度,以及主体、渠道、知情、咨询、共同决定和效果六个层面来评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水平和质量。美国公立大学自诞生以来社会参与治理的过程经历了发生、发展到成熟的三个历史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于公立大学初创时期、公立大学体系形成时期和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后三个时期,每个时期都相应地有一类重要的社会参与主体出现。公立大学治理的社会参与制度自然发生后,历经两百多年的缓慢发展,逐渐走向成熟。考察分析美国公立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第一,每个时期的大学治理都是在政府、市场、社会和大学共同参与下的治理。第二,各种类型的社会主体在不同时期的产生机制、参与内容和发挥作用不同——公立大学初创时期,董事会的参与是伴随公立大学的诞生而产生的,全部由校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是公立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全权负责大学的一切事务;公立大学体系形成时期,高等教育协会组织产生并发展壮大,在参与大学治理以维持大学这一组织机构的学术性上发挥重要影响,影响内容涉及一切学术事务;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社会公众在"阳光法案"的保护下以各种形式普遍参与到大学事务中来。第三,不同时期各参与主体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初创时期董事会占主导地位;形成时期大学(校长)一度发挥主导作用;大众化后政府、社会和大学参与力量基本走向均衡,共同参与,多元共治。整个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历史阶段,遵循大学发展的认识论逻辑,从参与深度的发生顺序上看是沿着共同决定——咨询——知情的参与阶梯呈"下延式"发展,是"从有到优"的发展过程。本研究选取北卡罗莱纳大学教堂山分校为个案,来考察美国公立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的现实状况,从社会参与的广度、深度和效度三个维度,以及主体、渠道、知情、咨询、共同决定和效果六个层面,讨论分析了大学董事会和大学咨询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成员组成和工作内容以及大学校长遴选事件。研究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体普遍参与到大学事务的治理中来是美国民主社会普遍认同的事实和做法,参与主体分布广泛,参与渠道丰富多样,参与深度已达参与阶梯——知情、咨询、共同决定——的最顶端,参与效果各方满意。最后,在对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历史与现实考察的基础上,总结概括了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特点,即政府参与受限制、社会参与无边界、大学自治有限度、多元共治显特色;分析讨论了美国公立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所充分体现的多元价值即自由、忠诚、平等、卓越,以及这些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即自由与忠诚、平等与卓越的矛盾。美国公立大学的多元价值诉求正是在这种多元矛盾冲突中逐渐优化而达到平衡的,优化和平衡的结果使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各自价值诉求都得到了充分体现,缺少了社会参与,现代大学中的多元价值将无法完整表达。本文还运用政策文本分析的方法,考察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大学治理权力变迁的过程,发现大学治理由中央控制向社会参与转轨的动力来自于政府的制度供给;通过大学章程文本的考察,发现近年来中国大学治理中已经实质性地出现了社会参与的成分,但是目前中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深度还处于初级阶段,处于社会参与阶梯的最底端——知情层次的社会参与还不够完善,咨询层次的社会参与才刚刚起步,共同决定层次的社会参与还没有发生。比较美国和中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发生机制,可以发现,美国公立大学是在分权体制、民主制度、市场经济等社会环境下自然产生的社会参与,中国大学则是政府顶层设计的结果,呈现出两种不同的发生机制类型即美国的自然生长型和中国的政府主导型。
陈慧[9](2016)在《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十余年来,在高等教育国际化大众化的形势之下,“保证高等教育品质”成为许多国家(地区)提升高等教育竞争力及适应国际化大众化需求的最佳武器,各个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加强高等教育品质保证。而台湾地区的高等教育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声誉,其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亦颇具特色,学习其先进的地方对于大陆建立良好的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机制具有重大借鉴的意义。本研究以文献法、内容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运用公共政策理论:系统决策模型,旨在探究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整体情况。透过回顾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历史演变过程;对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进行计量分析、主题话语分析、个案分析以及要素分析,并得出了以下研究结论:(一)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历史演变时期划分为起步期、成长期、多元期、稳定期,且每个时期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关注点均不相同,整体而言,其历史演变呈现渐进变迁的趋势,品质保证政策愈来愈完善。其政策的历史特征主要有:政策模式的转变--中央集权转向大学自主;政策视角的转变--一元化转为多元化;政策方向的转变--普遍兼顾转为重点发展。(二)根据政策规划与教育发展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总结出台湾内外环境、政府系统、政策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影响循环运作的密切关系。(三)对1949年-2014年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进行年度数量状况分析预测出台湾政府对台湾高等教育品质的关注度以及需求度越来越高。(四)通过研究1949年-2014年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政策颁布与修正情况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颁布数与修正数都逐渐增长,但主要以颁布新政策为主,以修正已有政策为辅。(五)根据政策关键词频次和高等教育品质的定义范围对1949年-2014年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进行划分,得到六大政策主题:“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课程与教学管理”、“学位认证与学历采认(人才培养)”、“招生与学生管理”、“教育督导与评鉴”、“大学院校建设与发展”,其中分别以“大学院校建设与发展”、“师资队伍建设与管理”、“招生与学生管理”这三大政策主题的政策数最多。(六)将本研究的政策主题与文献资料的研究主题进行对比得出,两大主题交叉重叠的部分为评鉴、大学发展、师资、学位认证、教学卓越这五个方面,且政策主题与研究主题各自的热点和侧重点不同,政策主题倾向于大学院校建设与发展,研究主题以大学评鉴为热点。(七)通过将六大政策主题置于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历史演变时期中进行研究分析得出,其六大政策主题的政策数量几乎都是逐期增加,并且在稳定期各有侧重点,而究其原因不外乎是因应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高等教育激烈的竞争,缓解台湾当时社会状况而引发的教育问题等。(八)根据对六大政策主题进行的话语研究分析,总结出政策的话语特征:以政府为主导;以《大学法》为法源依据;以保证高等教育品质为政策总目标;政策主题内容渐趋细致化。最后,预测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未来的趋势,并为建立大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制提供参考意见。
汪传艳[10](2014)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政府财政责任不明确、农民义务教育负担过重等问题是长期困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难题。2005年,我国颁布了《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从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等几方面入手,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此次改革对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研究以城镇化发展为背景,立足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现实需要,通过大规模问卷调研和访谈,探讨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新机制改革工作的建议。通过研究发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理顺了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关系,保证了农村中小学校日常运转、减轻了农村家庭经济负担、确保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然而,此项改革还存在诸多问题,这其中既有改革过程中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也有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不全。新机制改革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四项内容,许多需要正常开支的项目如代课教师工资、后勤人员工资、中心校运转资金、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债务偿还及学校维稳费用等项目都未被考虑在政策范围内,导致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足或造成违规列支行为。(2)公用经费拨付方式不合理。我国按照学生生均人数单一的拨款方式对学校规模、学校类型、地域类型及教育政策、教育目标等影响学校发展的内在因素及外在因素考虑不够,客观上造成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其中,农村小规模学校、寄宿制学校及高寒地区学校最为严重。(3)公用经费拨付总额不足。总体上看,公用经费拨付额度仅能维持最基本的运转需要。公用经费不足的具体体现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高寒地区主要体现为取暖费不足;中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日常运转资金不足;东部地区主要体现为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资金不足。(4)贫困寄宿生补助政策的实施存在地区差异,补助比例、受惠群体范围及补助方式均存在不合理之处:补助比例过大或过小,不能适应实际需求;部分群体因政策因素被排除在外;一次性发放现金的方式造成资金利用低效。(5)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呈现出“中部塌陷”格局。较之其他地区,中部地区的县级财政在各项目的责任分担上均承担了更多的投入责任,但经济发展水平及中央政府资助力度均赶不上其他地区,从而使得中部地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6)政府间的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对具体项目而言,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对“分项目”的责任划分存在错位现象,将占义务教育经费大头的教师工资交由县级财政负担;而将不易核定、需要因校制宜的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交由省级财政负担。这种责任划分方式导致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及校舍维修改造机制成为新机制改革成效最低的两项内容。(7)“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对社会时代背景考虑不够。“问题导向型”改革方式拘泥于解决过去体制下存在的问题,缺少对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的考虑。城镇化背景下,我国农村学校布局及农村学生上学方式、就学地点都有了较大变化,新机制改革执行“城市”、“农村”两种不同的标准,使得部分农村学校、部分农村学生无法分享改革利益。通过上述研究,研究者认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应立足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立足社会发展的时代背景,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方式,进一步理顺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维持运转的正常开支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 一、学术史回顾 |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 |
| 第一章 村治思潮的时代背景及起源 |
| 第一节 20世纪初农村危机与地方自治政策推出 |
| 一、农村衰败无序:近代“中国问题灼点” |
| 二、晚清民初地方自治规约颁布:一剂良药还是虚幻泡影? |
| 第二节 村治实验的萌芽 |
| 一、早期翟城村自治 |
| 二、山西村政 |
| 三、曹州府善后局的设立 |
| 第二章 村治派的形成 |
| 第一节 米迪刚对翟城村治的主导及其实践理论的总结 |
| 一、翟城新政:旧文化网络和新法团主义的较量 |
| 二、村为起点“民主传贤”:中国社会修缮良法 |
| 三、“井”字结构新村布局:社会公共空间营造 |
| 第二节 王鸿一的“恢复民族自信力”思想主张与实践 |
| 一、“民族自信力”:民族自救运动的发动机 |
| 二、儒家伦理:揭橥民族文化重心 |
| 三、“村本政治”:中国民族出路 |
| 第三节 王鸿一与米迪刚的合作及村治派大本营的设立 |
| 一、实行西北垦殖: 纾困内地边疆农村民生 |
| 二、创办《中华日报》:呼吁乡村改革共和建国 |
| 三、出版《村治月刊》:研究学理推行村政 |
| 第三章 村治派的歧出:民主政治的激进化 |
| 第一节 由“改良”到“革命”: 吕振羽村治思想转向 |
| 一、三民主义的村治:非暴力的革命建设 |
| 二、村治理想的破灭:转向国家视角 |
| 三、革命夺取政权:发动农民斗争 |
| 第二节 从“民主”到“封闭”:彭禹廷领导下的宛西自治 |
| 一、自卫、自治、自富:民众自治共同体的内聚 |
| 二、不顾官厅、不顾法律、不顾手续:地方自治的封闭 |
| 三、“再造权威性自治”:局部地方专制的失败 |
| 第四章 走向巅峰:乡村建设浪潮的兴起与高涨 |
| 第一节 梁仲华主持下的村治派大集结 |
| 一、“思想阐发”与“人才储育”: 河南村治学院 |
| 二、“研究”“训练”“实验”: 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 |
| 三、组织与行政:梁仲华乡建工作的事功 |
| 第二节 梁漱溟领导下的“乡村建设运动 |
| 一、社会问题与人生问题:梁漱溟思想的逻辑出发点 |
| 二、乡村开出新组织:邹平实验县的改革设计 |
| 三、“政”“教”“富”“卫”合一:邹平实验实施及七大成效 |
| 四、玄学的理论与妥协的实践:理想与现实的纠葛 |
| 第三节 全国乡村运动大联合 |
| 一、成立联合组织为各地乡村工作人员一致诉求 |
| 二、三次全国乡村工作讨论会的举行 |
| 三、有限度的联合与有限度的影响 |
| 第五章 政治权力强力渗透下村治派的沉寂 |
| 第一节 村治派主导社会改革独立性的消解 |
| 一、民众自卫训练:菏泽实验模式社会改革的有效性 |
| 二、从社会改革到社会控制:韩复榘设立山东乡村自卫训练试办区 |
| 三、全域推行: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全省逐次分区设置 |
| 第二节 国民党政权下的乡村社会改革实验 |
| 一、纯以行政力量促进农村建设:江宁和兰溪实验 |
| 二、基督教和国民党行政的乡村建设合作:黎川实验 |
| 第三节 中共农村道路的探索 |
| 一、适应性动员:前期海丰农民运动政治策略 |
| 二、“三三制”:陕甘宁边区改革资源总量控制框架 |
| 第六章 批评与回应:围绕村治派理论的争议 |
| 第一节 批评箭靶:村治为解决中国问题唯一办法 |
| 一、一脉相承之认识:村治为国家政治根本 |
| 二、进入主流视野:乡村建设是时代大势所需 |
| 第二节 东西之间:梁漱溟与其他派别的论战 |
| 一、融合东西方还是中国文化坚守:与东方文化派的辩论 |
| 二、农业工业孰先孰后:与自由主义西化派的交锋 |
| 三、阶级的融合还是斗争:与左派经济学家的论争 |
| 结语 |
| 一、民众伦理情感认同:乡村社会改革的基本原则 |
| 二、渐进实施社会调控:保持社会资源对新体制实施的有效支撑 |
| 三、适度区分有效衔接:行政力量与社会运动的良性互动 |
| 四、儒家伦理固本开新:村治派中国乡村现代性出路的理论建构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 致谢 |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学术史回顾 |
| 三、关于四川南部县及《清代南部县衙门档案》 |
| 四、本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 五、本文研究特色与创新 |
| 第一章 四川劝学所的设立与新式学堂的源起 |
| 第一节 新式学堂的源起 |
| 一、旧式教育概述 |
| 二、新式学堂的筹建 |
| 第二节 四川劝学所的设立及组织构成 |
| 一、劝学所的设立 |
| 二、劝学所的组织构成 |
| 第三节 劝学所的职责及运行特点 |
| 一、劝学所的职责 |
| 二、劝学所在地方运行的特点 |
| 第二章 新式学堂的创办与推广 |
| 第一节 新式学堂的创办方式 |
| 一、庙产改用 |
| 二、书院改制 |
| 三、私塾归并 |
| 第二节 新式学堂的办学模式 |
| 一、官督绅办 |
| 二、官立以为模范 |
| 第三节 新式学堂的推广 |
| 一、新式学堂在四川的推广 |
| 二、新式学堂在南部县的推广 |
| 三、新式学堂发展的原因 |
| 第三章 新式学堂的师生与课程 |
| 第一节 新式学堂的教职员 |
| 一、教员的来源 |
| 二、教员的考核 |
| 三、教员的收入 |
| 四、校长的任用 |
| 第二节 新式学堂的学生 |
| 一、学生的招收与考核 |
| 二、学生的就业及职能 |
| 第三节 新式学堂的课程 |
| 一、课程的设置 |
| 二、教材的使用 |
| 第四章 新式学堂经费的筹措与使用 |
| 第一节 经费的来源 |
| 一、旧有资源的改造与利用 |
| 二、地方共集 |
| 第二节 经费的分担 |
| 一、中央与地方经费的分担 |
| 二、府城与州县经费的分担 |
| 三、州县内部经费的分担 |
| 第三节 学堂经费的支绌与问题 |
| 一、经费的入不敷出 |
| 二、经费的流失 |
| 三、经费的欠缴、抗缴 |
| 第五章 新式学堂的成效及办学引发的社会变化 |
| 第一节 新式学堂的成效 |
| 一、数量增多及类型多样化 |
| 二、学堂质量的考察 |
| 第二节 新式学堂兴办引起的冲突 |
| 一、学务诉讼 |
| 二、抗学和毁学 |
| 第三节 地方士绅的分化与流动 |
| 一、乡绅阶层的分化 |
| 二、乡绅阶层的流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由与意义 |
| (一) 研究缘由 |
| (二) 研究意义 |
| 二、相关研究综述 |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 三、研究内容与概念界定 |
| (一) 研究内容 |
| (二) 概念界定 |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 研究思路 |
| (二) 研究方法 |
| 五、创新与不足 |
| (一) 创新之处 |
| (二) 不足之处 |
| 第一章 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研究的理论基础 |
| 一、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研究的相关概念与观点 |
| (一) 供给与有效供给 |
| (二) 幼教师资的有效供给 |
| (三) 幼教师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 二、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研究的方法论指导 |
| (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背景 |
| (二)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观点及其方法论 |
|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法论对于幼教师资供给的适用性 |
| (四) 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研究的方法论指导 |
| (五) 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 |
| 第二章 幼教师资供需问题的现实透视 |
| 一、全国幼教师资供需现状分析 |
| (一) 总量不足和类别差异是师资供需的突出问题 |
| (二) 结构质量不高成为实现幼教师资专业化目标的瓶颈 |
| 二、D省幼教师资供需现状分析 |
| (一) 师资供给的结构性矛盾凸显 |
| (二) 不良供给制约了师资质量供给水平 |
| 三、基于三个维度的师资供给结构分析 |
| (一) 调查方案设计 |
| (二) 调查结果与分析 |
| (三) 调查结论 |
| 四、基于需求方评价的师资供给过程质量分析 |
| (一) 评价设计与组织 |
| (二) 评价结果与分析 |
| (三) 调查结论 |
| 第三章 幼教师资现实供给中的微观结构问题 |
| 一、供给方案要素的结构问题 |
| (一) 培养方案文本分析的依据 |
| (二) 方案要素存在的现实问题 |
| 二、供给条件要素的结构问题 |
| (一) 条件要素分析的依据 |
| (二) 条件要素存在的现实问题 |
| 三、供给侧背景下供给微观结构的问题分析 |
| (一) 供给微观结构问题呈现的特征 |
| (二) 供给微观结构问题的成因探析 |
| 第四章 幼教师资现实供给中的宏观结构问题 |
| 一、供给宏观结构中的现实问题 |
| (一) 类型结构不能与规模需求相适应 |
| (二) 层次结构与需求结构错位现象较严重 |
| (三) 科类结构对师资需求的适应性不强 |
| (四) 地域结构的不均衡性十分突出 |
| (五) 资源配置结构错位较为严重 |
| 二、供给侧背景下供给宏观结构的问题分析 |
| (一) 供给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健全 |
| (二) 政府(部门)主体角色不到位 |
| (三) 院校主体内生动力不足 |
| (四) 其它主体的主体意识缺失 |
| 第五章 幼教师资需求侧对幼教师资有效供给的影响 |
| 一、需求侧的基本需求对师资有效供给的影响分析 |
| (一) 需求侧需求主体的基本诉求分析 |
| (二) 需求侧师资需求政策的影响分析 |
| 二、需求侧有效需求对幼教师资配置的影响分析 |
| (一) 标准需求导向下幼教师资配置存在的问题 |
| (二) 有效需求下幼教师资配置的影响因素及其模型构建 |
| 三、二孩政策对幼教师资未来需求的影响分析 |
| (一) 二孩政策下D省入园适龄人口预测分析 |
| (二) 二孩政策对D省幼教师资供给带来的影响 |
| 第六章 基于主体融合的幼教师资供给体制创新 |
| 一、幼教师资供给新体制架构 |
| (一) 幼教师资供给新体制的设计方案 |
| (二) 基于多元理论支持的供需合作体构成模型 |
| (三) 供给侧主体功能设计 |
| 二、幼教师资供给的办学体制设计 |
| (一) 坚持政府主导和省级统筹的体制 |
| (二) 强化师范院校的主体作用 |
| (三) 创新多元化的办学体制 |
| (四) 促进协同培养人才制度化 |
| 三、幼教师资供给的管理体制设计 |
| (一) 新型主体间的两种性质的关系 |
| (二) 幼教师资供给的宏观管理体制设计 |
| (三) 幼教师资供给的微观管理体制设计 |
| 四、幼教师资供给的人才培养体制设计 |
| (一) 落实师德养成教育的常规制度 |
| (二) 建立专业培养方案的编修评估制度 |
| (三) 完善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
| (四) 确立实践取向的专业培养模式 |
| 第七章 基于有效供给的幼教师资供给机制创新 |
| 一、适应需求的供给规划机制 |
| (一) 建立基于市场的师资供需预测机制 |
| (二) 强化政府统筹的供需预警机制 |
| (三) 完善省级统筹的分类规划机制 |
| (四) 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机动规划机制 |
| 二、服务需求的供给动力机制 |
| (一) 市场调节与竞争机制 |
| (二) 院校内部动力机制 |
| (三) 主体合作动力机制 |
| 三、引领需求的保障机制 |
| (一) 市场准入机制 |
| (二) 监督评估机制 |
| (三) 均衡供给机制 |
| (四) 投入保障机制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后记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选题的缘由及意义 |
| 一、选题的缘由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梳理 |
| 一、转型期 |
| 二、俄罗斯国立大学 |
| 三、治理、统治与管理 |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 一、俄罗斯大学外部治理研究 |
| 二、俄罗斯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研究 |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 一、系统理论 |
| 二、治理理论 |
| 三、社会转型理论 |
| 第二章 转型期俄罗斯国立大学治理变革的背景 |
| 第一节 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意识形态的转型 |
| 一、政治体制转型 |
| 二、经济体制转型 |
| 三、社会文化转型 |
| 四、意识形态的转型 |
| 第二节 全球化与世界教育服务市场 |
| 一、全球化的特征 |
| 二、世界教育服务市场 |
| 第三节 国际化与教育一体化 |
| 一、支持国立大学国际化发展的相关法规 |
| 二、国立大学国际化的具体措施 |
| 三、国立大学国际化的其它形式和存在的问题 |
| 第四节 俄罗斯国立大学发展与变革中面临的挑战 |
| 一、俄罗斯国立大学的发展 |
| 二、俄罗斯国立大学发展困境与多元经费体制的建立 |
| 三、国立大学治理变革中的挑战 |
| 第三章 转型期俄罗斯国立大学外部治理的变革 |
| 第一节 国立大学治理中政府体系的变革 |
| 一、机构和管理权限划分的轨迹 |
| 二、政府治理变革的历程和模式 |
| 三、政府治理内容和方法的变革 |
| 四、政府治理的主要项目和措施 |
| 五、政府治理的权力变革 |
| 第二节 国立大学治理中市场体系的变革 |
| 一、市场及教育市场化 |
| 二、市场在国立大学治理中的发展历程 |
| 三、办学体制改革—市场介入国立大学的开端 |
| 四、管理体制改革—赋予市场参与国立大学治理的权力 |
| 五、经费体制改革—市场参与国立大学治理的可能 |
| 六、科研体制改革—市场参与国立大学治理的潜在形式 |
| 七、教育产品的变革—市场对大学治理变革的导向 |
| 第三节 国立大学治理中的政府、市场多元关系的重构 |
| 一、政府、市场和国立大学的关系 |
| 二、政府、市场和国立大学关系变革的发展时期 |
| 小结 |
| 第四章 转型期俄罗斯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变革 |
| 第一节 “自治权”: 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基础 |
| 一、国立大学自治权的变革历程 |
| 二、国立大学自治权的法律规定 |
| 三、国立大学自治权特点 |
| 第二节 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权力的变革 |
| 一、从有到无的自主招生权 |
| 二、相对自由的教学自主权 |
| 三、从无到有的科研自主权 |
| 四、有限的行政自主权 |
| 五、分化的财政自主权 |
| 第三节 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 |
| 一、国立大学的领导体制的变革 |
| 二、国立大学管理体制的结构及职能 |
| 三、国立大学的组织机构的变革 |
| 第四节 国立大学协同治理模式的建构 |
| 一、教师成为国立大学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主体 |
| 二、学生有了学校事务参与权 |
| 三、社会主体成为大学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 第五节 国立大学内部治理情况的微观透视 |
| 一、莫斯科国立大学的内部治理体系 |
| 二、国立克麦罗沃大学的校长和她的工作 |
| 小结 |
| 第五章 结语 |
| 一、俄罗斯国立大学外部治理的基本特征 |
| 二、俄罗斯国立大学内部治理的基本特征 |
| 三、俄罗斯国立大学治理变革对我国的启示 |
| 四、本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 一、文献评述 |
| 二、研究设计 |
| (一) 研究方法 |
| (二) 案例选择及抽样 |
| 三、研究型大学“学术特区”和“纵横捭阖”式的科研生产模式 |
| (一) 自下而上的科研生产模式:投石问路 |
| 1. 自下而上的设立机制 |
| 2. 所长负责制 |
| 3. 委员会制度 |
| 4. 实验室主任 (PI) 负责制度 |
| 5. 科研生产评价的国际接轨与同行评议导向 |
| 6. 学术决策的学术权力主导及“学术共同体”氛围 |
| (二) 自上而下的科研生产场域消解:学术联姻 |
| 1. 机构设立“自上而下”的“学术联姻” |
| 2.“三部两校一中心”共建机制 |
| 3. 主任负责制 |
| 4. 教学科研组织的PI全责制 |
| 5. 委员会治理机制 |
| 6. 科研组织运行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联姻” |
| 四、A校科研生产模式与机制创新特性 |
| 五、A校科研生产模式与机制创新的掣肘问题 |
| (一) 发展适应性问题 |
| (二) 人才管理问题 |
| (三) 经费筹措和管理问题 |
| (四) 评估管理问题 |
| (五) 设置和退出机制问题 |
| 六、政策建议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缘起 |
| 二、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
| 三、研究现状 |
| 四、研究方法及资料说明 |
| 第一章 廿一军与防区制时代的四川基层司法(1927—1934) |
| 第一节 历史的回旋:廿一军防区的司法系统建设 |
| 一、沿袭旧制的县司法公署 |
| 二、基层法院体系建设 |
| 三、廿一军辖区的兼理司法制度 |
| 四、廿一军基层司法建设的认识与趋势 |
| 五、地方治安系统及其运作实效 |
| 第二节 防区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 |
| 一、基层司法中的人事问题 |
| 二、基层司法经费问题 |
| 三、监所运作与监犯管理 |
| 四、廿一军戍区内的其它司法行政事务 |
| 第三节 防区制下的基层司法实践 |
| 一、审案程序与规模分析 |
| 二、防区制下的案件处理及其弊端 |
| 第二章 基层司法机关的完善及运作(1935—1949) |
| 第一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
| 一、民国时期基层司法制度的比较分析 |
| 二、川政统一后川省基层司法机关的演变 |
| 第二节 基层司法机关人事与经费的制度分析 |
| 一、司法官的任用与考核 |
| 二、司法职员的招录与管理 |
| 三、司法经费的筹措与司法人员的薪津标准 |
| 第三节 基层司法机关的运作分析 |
| 一、基层司法机关处务规范 |
| 二、诉讼管理与审判实践 |
| 三、案件指数分析 |
| 四、监狱协进会与基层监狱的管理 |
| 第三章 战时实验地方法院与基层司法改革 |
| 第一节 战时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实验地方法院 |
| 一、战时司法改革的背景与内容 |
| 二、实验地方法院的建立与撤销 |
| 第二节 实验地方法院案件审判事务的改革 |
| 一、案件审理的程序简化 |
| 二、自诉案件的移送与案件书表制作 |
| 第三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院务革新 |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司法行政 |
| 二、监所改良与监犯管理 |
| 三、实验地方法院对司法事务的研究 |
| 第四节 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及弊端 |
| 一、实验地方法院的成果 |
| 二、对实验地方法院的质疑 |
| 第四章 兼理军法制度与四川基层社会治理 |
| 第一节 文本解读:兼理军法制度概览 |
| 一、兼理军法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
| 二、兼理军法制度审判范围的变化 |
| 三、兼理军法制度的审案规定 |
| 四、兼理军法制度的社会反响 |
| 第二节 县军法机关的组织与运作 |
| 一、县军法室的组织、人事及财政 |
| 二、县军法室受理案件分析 |
| 三、县军法监与军法监犯的管理 |
| 第三节 兼理军法制度的审判实效 |
| 一、军法判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 二、军法审判中的地方势力因素 |
| 三、从优势到弊端:兼理军法制度设计与运作的偏离 |
| 第五章 基层司法建设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 第一节 基层司法体系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 一、律师的任职条件及其管理 |
| 二、律师公会法令的文本解读 |
| 三、基层律师公会的组织——以璧山律师公会为例 |
| 第二节 法条变化与权力争夺——成都律师公会换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 |
| 一、1942 年与1946 年的两次选举纠纷 |
| 二、双重管辖权下的权力争夺 |
| 第三节 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法治 |
| 一、基层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与律师公会 |
| 二、律师、律师公会与基层司法改进 |
| 第六章 地方自治下的基层司法建设与法治实践 |
| 第一节 情、理、法之间:调解委员会制度及其实践 |
| 一、地方自治框架下的调解委员会 |
| 二、调解委员群体的历史面相 |
| 三、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范围与成效 |
| 四、对调解委员会制度的反思 |
| 第二节 基层警政与地方治安维护 |
| 一、以警察局为中心的基层司法关系 |
| 二、警察局处理案件的来源与规模 |
| 三、治安实践:警察与基层案件处理 |
| 第三节 基层政权与地方法治:基于乡镇公所及保甲运作实效的分析 |
| 一、纠纷处理及案件评断 |
| 二、对治安事件的因应 |
| 三、案件审判中保甲及乡镇 |
| 第四节 民间组织与纠纷处理 |
| 一、行会组织与纠纷处理 |
| 二、默认与支持:宗族调解与纠纷处理 |
| 结语 |
| 附录 (一)法规编年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个人简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 一、“大学自主”: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普遍趋势 |
| 二、“十字路口”: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该何去何从 |
| 三、“名不副实”: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挑战 |
| 四、“积极讯号”: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契机 |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 一、法人制度:一个有待廓清的基本问题 |
| 二、公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学术论争 |
| 三、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共识 |
| 四、研究空间:公立大学法人制度如何突破 |
| 第三节 研究问题 |
| 一、问题聚焦 |
| 二、研究价值 |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 一、概念界定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思路 |
| 第二章 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图景 |
| 第一节 “特许状”:古典大学法人制度 |
| 一、“团体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外部特征 |
| 二、“自治性”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内在气质 |
| 三、“特许状”是古典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标识 |
| 第二节 “国家理性”:近代大学法人制度 |
| 一、“大不列颠式”大学法人制度 |
| 二、“拿破仑式”大学法人制度 |
| 三、“洪堡式”大学法人制度 |
| 四、“美利坚式”大学法人制度 |
| 五、近代四种大学法人模式的比较 |
| 第三节 “市场机制”:现代大学法人制度 |
| 一、逻辑前提:高等教育市场的“不完全性” |
| 二、历史转折:现代大学法人制度的开拓 |
| 三、典型案例:美国市场机制下的大学法人制度 |
| 第三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考察 |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历史演进 |
| 一、“没有法人地位”(1949-1984) |
| 二、“事业单位法人”(1985-2010) |
| 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法人”(2011-至今) |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基本特征 |
| 一、法人身份的“单一性” |
| 二、法人属性的“不完整性” |
| 三、法人地位的“外赋性” |
| 第三节 “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框架下的公立大学 |
| 一、“次级法人”的法律地位 |
| 二、“国家保障”的投入体制 |
| 三、“权力集中”的治理结构 |
| 四、“事业编制”的人事制度 |
| 五、“公地悲剧”的财产制度 |
| 六、“国家主导”的评价制度 |
| 七、“功能疲软”的监督机制 |
| 第四节 《高等教育法》修订前后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一、1998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二、2015年《高等教育法》中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三、《高等教育法》修订的法人制度成果与未竟任务 |
| 第四章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境外模式 |
| 第一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德法经验与中国启示 |
| 一、多元法人类型:德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二、特殊公务法人: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三、德国和法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 第二节 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英美经验与中国启示 |
| 一、公共法人:英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二、学术法人: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三、英国和美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中国启示 |
| 第三节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探索及其启发 |
| 一、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 二、行政法人: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 |
| 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几个启示 |
| 第五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理论反思 |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基础 |
|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 二、新国家主义思潮下的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 |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思想根基 |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取向 |
| 一、大陆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 二、英美法系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法律抉择 |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教育哲学 |
| 一、政治论框架下的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
| 二、认识论框架下的建立公立大学法人制度 |
| 三、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教育哲学 |
| 第六章 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 |
| 第一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改革方案 |
| 一、私法人化:一种妥协现实的改革方案 |
| 二、公法人化:一种呼声颇高的改革方案 |
| 三、特殊法人化:一种充满理想的改革方案 |
| 第二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法人分类 |
| 一、世界公立大学法人分类的“天平杠杆模型” |
| 二、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法人类型的变化及其逻辑 |
| 三、我国公立大学的四种法人分类及其证成 |
| 第三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制度构想 |
| 一、治理结构 |
| 二、投入体制 |
| 三、人事制度 |
| 四、财产制度 |
| 五、评价制度 |
| 六、监督机制 |
| 第四节 我国公立大学“二次法人化”的实践进路 |
| 一、南方科技大学法人制度的贡献及其局限 |
| 二、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改革的实践路线 |
| 第五节 未来我国公立大学法人制度的改革前瞻 |
| 一、“巨型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 二、“虚拟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 三、“混合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 四、“合作大学”的法人制度如何解决? |
| 第七章 结语 |
| 一、研究结论 |
| 二、研究创新 |
| 三、研究不足 |
| 四、研究展望 |
| 附件 |
| 参考文献 |
| 攻博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第一章 导论 |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研究意义 |
| 第二节 文献述评 |
| 一、关于美国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的研究 |
| 二、高等教育管理/治理中"社会参与"研究 |
| 三、现代大学制度中"社会参与"研究 |
| 四、大学(高校)治理的"社会参与"研究 |
| 五、其他领域中"社会参与"研究 |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 一、研究思路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研究内容逻辑框架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基本理论构建 |
| 第一节 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理论阐释 |
| 一、市民社会理论——大学治理社会参与之分析框架的建构依据 |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大学治理社会参与之参与主体的界定依据 |
| 三、第三条道路理论——大学治理之社会参与的思想来源 |
| 四、多中心治理理论——大学治理之社会参与的合法性基础 |
| 第二节 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分析框架、概念界定和评测维度 |
| 一、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四元分析框架 |
| 二、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核心概念界定 |
| 三、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三维评测维度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三个历史阶段 |
| 第一节 发生时期:建国到内战(1776-1862) |
| 一、公立大学的创建 |
| 二、政府参与 |
| 三、社会参与 |
| 四、大学参与 |
| 第二节 发展时期:内战至二战(1862-1945) |
| 一、公立大学体系的形成 |
| 二、政府参与 |
| 三、社会参与 |
| 四、大学参与 |
| 第三节 成熟时期:二战以后(1945-) |
| 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
| 二、政府参与 |
| 三、社会参与 |
| 四、大学参与 |
| 第四节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历史发展阶段评析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现实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研究案例的选取 |
| 一、选取案例的依据 |
| 二、研究案例简介 |
| 第二节 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广度分析 |
| 一、参与主体的广泛性 |
| 二、参与渠道的多样性 |
| 第三节 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深度分析 |
| 一、"知情"层次 |
| 二、"咨询"层次 |
| 三、"共同决定"层次 |
| 第四节 大学治理事件中社会参与的综合分析 |
| 一、校长遴选事件中社会参与的三维度分析 |
| 二、UNC-Chapel Hill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六大特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特点、价值与发生机制类型 |
| 第一节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特点 |
| 一、政府参与受限制 |
| 二、社会参与无边界 |
| 三、大学自治有限度 |
| 第二节 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价值 |
| 一、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价值体现 |
| 二、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价值讨论 |
| 第三节 中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发生及现状 |
| 一、中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改革走向——基于政策文本的分析 |
| 二、中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现实状况——基于大学章程的分析 |
| 第四节 美中两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的发生机制类型 |
| 一、美国公立大学治理社会参与中的三类参与主体 |
| 二、中国大学治理社会参与发生机制的基本特征 |
| 三、美中两国大学治理中社会参与发生机制的两种不同类型 |
| 本章小结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附录一 UNC-Chapel Hill大学咨询委员会成员职业情况一览表 |
| 附录二 2015年UNC-Chapel Hill历次董事会全体会议内容 |
| 附件三 UNC-Chapel Hill校长遴选调查问卷 |
| 附录四 高等学校信息透明度指数指标体系 |
| 读博期间的科研情况 |
| 后记 |
|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
| 绪论 一、研究背景和动机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核心概念界定 五、理论基础 六、研究范围与局限 第二章 |
| 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历史演变 一、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历史时期的划分 二、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历史特征 第三章 |
| 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状况分析 一、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计量分析 二、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主题分析 三、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个案分析 第四章 |
| 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要素与运作分析 一、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主体分析 二、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客体分析 三、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环境分析 四、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的运作模式 第五章 |
| 结论与启示 一、结论 二、台湾高等教育品质保证政策未来的趋势 三、对大陆的启示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附录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1. 绪论 |
| 1.1 研究缘由 |
| 1.1.1 城镇化发展给新机制改革带来新的挑战 |
| 1.1.2 农村义务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呼唤必须深化改革 |
| 1.1.3 研究者的个人旨趣 |
| 1.2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研究 |
| 1.3.2 新机制改革实施情况研究 |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 1.4 相关概念界定 |
| 1.4.1 农村 |
| 1.4.2 农村教育 |
| 1.4.3 机制 |
| 1.5 研究方法 |
| 1.5.1 资料收集阶段的方法 |
| 1.5.2 资料分析阶段的方法 |
| 1.6 样本基本特征 |
| 2.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 2.1 公共财政理论 |
| 2.1.1 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历程 |
| 2.1.2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范围 |
| 2.1.3 有关公共财政理论的争议与共识 |
| 2.1.4 公共财政理论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影响 |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 2.2.1 第一代财政分权理论 |
| 2.2.2 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 |
| 2.2.3 财政分权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的争议 |
| 2.2.4 中国式财政分权对义务教育投入的影响 |
| 3. 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历史演变 |
| 3.1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乡为主”的体制时期(1985-1993年) |
| 3.2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镇为辅”时期(1994-2000年) |
| 3.3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体制时期(2001-2005年) |
| 3.4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时期(2006年至今) |
| 4.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的初步成效 |
| 4.1 政府财政投入主渠道功能凸显 |
| 4.1.1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分担情况 |
| 4.1.2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的分担情况 |
| 4.1.3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的分担情况 |
| 4.1.4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免费教科书资金的分担情况 |
| 4.1.5 地方各级财政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分担情况 |
| 4.2 农村中小学校保运转水平得到提高 |
| 4.2.1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及生均水平逐年提高 |
| 4.2.2 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付标准逐年提高 |
| 4.3 农民义务教育负担切实减轻 |
| 4.3.1 收费项目和收费额度显着减少 |
| 4.3.2 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比例显着提高 |
| 4.3.3 “营养餐改善计划”取得显着成效 |
| 4.4 “校财局管”制度促进经费管理精细化 |
| 4.5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得到保障 |
| 4.5.1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水平逐年提高 |
| 4.5.2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
| 4.6 农村中小学校的办学条件有了较大改善 |
| 5.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
| 5.1 公用经费使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 5.1.1 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偏低 |
| 5.1.2 农村小规模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运转相对困难 |
| 5.1.3 公用经费仍存在被挤占现象 |
| 5.1.4 部分地区市直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偏低 |
| 5.2 “免、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
| 5.2.1 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的质疑较大 |
| 5.2.2 贫困寄宿生补助比例、补助范围及发放方式不尽合理 |
| 5.2.3 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 |
| 5.3 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
| 5.3.1 教师工资福利整体水平偏低 |
| 5.3.2 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存在显着的地区差异 |
| 5.3.3 绩效工资制度实施效果不尽理想 |
| 5.4 校舍维修改造机制存在的问题 |
| 5.4.1 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缺口较大 |
| 5.4.2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 |
| 5.4.3 地方政府自筹资金困难 |
| 6.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 6.1 公共财政投入总量不能满足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需要 |
| 6.2 “分项目”承担主体存在错位现象 |
| 6.3 公用经费拨付方式缺乏科学性 |
| 6.4 诱致性变迁改革方式忽视了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自身规律 |
| 6.5 教育部门的“弱经费管理权”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 |
| 7. 结论与政策建议 |
| 7.1 基本结论 |
| 7.2 政策建议 |
| 7.2.1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推动农村义务教育均等化 |
| 7.2.2 以满足学校实际需求为本位,建立科学合理的拨款方式 |
| 7.2.3 构建“以省为主”的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及“以县为主”的校舍维修机制 |
| 7.2.4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致谢 |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