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愈人[1](2019)在《包容性理念下重庆市渝中区老旧住区更新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城市发展的阶段演变,旧城更新已经是目前城市建设的重点课题。2017年,我国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开始转变,逐渐从外延式增长转向内涵式发展,从增长式的开发建设转向存量治理的一种模式。渝中区作为重庆市唯一完全城市化地区,包含在城市中心区的老旧住区逐步衰败,不能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与精神需求。但过去几十年渝中区采用的增量拆迁更新手段并不适用于现存的老旧住区,一是现存的老旧住宅建筑虽环境设施陈旧,但主体结构安全、基本功能较齐全,按照现行建筑设计规范,预计仍有20-30年的使用寿命,对其进行拆迁更新会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二是住区存在大量没有能力负担新建住房高昂费用的中、低收入居民。对此渝中区已经开始探索新的更新方法,如2012年开始的街巷立面等外环境整治、2015年的社区综合整治等更新实践等,都对整个渝中老旧住区的生活环境提升有一定的效用。但受一些资金、技术、项目实施等条件限制,设施布局与空间设计上未精细的考虑人群使用需求,存在范式化设计现象,缺乏对住区地域空间特色的挖掘,导致住区居民交往活力的丧失。另外,更新时较少关注住区管理机制及更新后续维护,使得更新的最终效果达不到预期,且持续性弱。本文基于近期更新实践的5个老旧住区作为案例研究,归纳出公共开放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社会人文环境、现行更新机制四大更新主要矛盾。究其更新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是当前城市更新深耕于功利性价值导向,更新中用对经济增长“好”的要求来规范城市更新的具体运作。在此基础上,引入“包容性”理念,从根本上改变其“功利性”增长主义,走向更加“包容性”的增长方式,思考如何在较少资金投入、存量土地建设的情况下,优先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并维系己形成的社区网络,促进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基于此包容性更新理念,构建了包容性城市更新思路下的老旧住区更新框架,以多元包容的目标价值观为核心,以更新实施的落实性为根本,以居民为主的社会权利的参与性为手段,以政策机制的共享性为保障。并针对梳理出的渝中区老旧住区更新矛盾困境,提出四条具有代表性的住区更新路径——物质层面上“精细化”的开放空间与“人性化”的配套设施,社会层面上“参与性”的社会治理,政策层面上“示范性”的政策制度,以期对渝中区老旧住区更新有一定的启发。
邵旋[2](2019)在《房地产调控的法治化问题研究 ——以房地产“限购令”为例》文中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幅巨大,已经远远超出了国民的预期和普通老百姓的购买能力。为此,政府出台了“限购令”等一系列调控手段来打压居高不下的房价,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产泡沫,取得了一定的调控效果。“限购令”的大量性、频繁性、效率性以及手段综合性的特点,可以说,我国当下的房地产调控已经演化为一种“限购令”式的房地产调控。同时我们注意到,“限购令”式的房地产调控存在与法治背离的问题。房地产调控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授权,出现了调控内容与宪法、合同法、物权法之间相冲突以及调控权力滥用、缺乏权力监督的问题,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房地产调控不能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例外,房地产调控法治化不仅是当下宏观调控的焦点问题,同时也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房地产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公权力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指导,房地产调控权是一项牵涉众多法律关系的重要的公权力。为减少或避免出现上述问题,有必要将房地产调控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法治化是对公权力逐渐进行限制,私权利逐渐强化的过程,实现的关键是将公权力限制在法律框架内,防止权力滥用。具体而言,房地产调控要实现法治化,首先应建立完善的房地产调控法律体系,明确立法原则,使房地产调控有法可依;其次,在完善房地产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明确以全国人大以及国务院为首的决策主体,地方政府作为执行主体的调控体系,明确中央职能部门的专项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除此之外,政府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时,应建立在尊重市场规律、经济自由和私人意愿的基础上,合理地引导市场主体,合理界定调控市场的界限;最后,完善房地产调控的程序,落实程序法定原则,提高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加快完善调控主体责任监督程序以及保障房救济制度。
叶艳艳[3](2019)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以被告败诉判决为基础》文中指出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与基础。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制结构,也助于行政机关适应更高的程序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为更具体地了解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现状,本文立足当前法律框架,以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判决为基础,从微观层面分析行政程序违法在实践中的体现,深入研究中国法院对“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归纳出应当如何做才能满足“程序合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社会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本文创新点有两个,一是选取了新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即立足司法审判的实践,通过收集、阅读、整理、分析被告败诉的判决,了解我国行政程序法治现状,提出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对策。二是采用了新的研究材料——法院判决,即以法院裁判作为研究素材,归纳中国法院对“行政程序合法”要求的理解,为行政机关正确解读行政程序法规,减少行政程序违法提供参考。通过分析被告败诉的裁判文书,本文发现近年来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案例不断增多,程序违法现象分布广泛,而各级法院在判决上也常存在分歧。通过数据分析,本文还发现我国行政强制这一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现象最严重;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违法的程度相当;一种行政行为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程序违法情形中程序缺失、执行不当与程序适用错误并存。针对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情形,本文归纳了立法、调查、决定、送达及执行程序的合法要求。并进一步探讨了行政机关程序违法的社会原因,认为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受历史文化、环境制度等多方面影响。提出推行中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的五条建议:转变传统法治观念,调整干部考核机制;加大程序信息公开,强化程序外部监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制定全国统一法典;重视法院裁判文书,总结行政程序规范。
张潜伟[4](2019)在《地役权制度的现代发展与我国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地役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是最古老的用益物权制度。由于它在提高不动产利用效益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因而相继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继承,地役权制度在上千年演进中历经兴衰,至今仍然能够在各国法律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在经济社会变迁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新的内容,是与其具有独特的权利架构和制度安排分不开的。地役权可以满足民众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的需求,这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地役权还在商业竞争、规划、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和传统地役权一脉相承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在生态环境保护、粮食安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提供物权形式的支持。第一章,现代地役权的制度变革和结构调整。起源于古罗马的地役权制度形成了若干基本规则:役权不得设立在自己的物上、必须存在需役地和需役地的利益,不能要求供役地人承担积极作为义务。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兴起,现代各国民法对传统地役权基本构造在多个方面进行了突破和改革。在主体方面,地役权的主体范围呈不断扩张之势:从所有权人扩张至用益物权人,甚至扩展至承租人;从两个不动产权利人演变至同一个不动产权利人。客体方面,地役权客体范围日益宽泛,空间役权和海域役权方兴未艾。地役权的内容方面,现代社会更加重视精神上的满足享受,“役”的内容出现了从物质利益到精神利益的发展趋势。伴随着地役权结构的调整,地役权类型也发生了变化,如所有人役权、营业役权、集合役权、保护役权等。第二章地役权的体系重构。现代各国继受罗马法地役权制度时,在役权体系上出现了很多革新。法国民法以《法学阶梯》为参考,将地役权的结构分为自然地役权、法定地役权和意定地役权,其中相邻关系被作为法定地役权进入法典,德国模式则将相邻关系从地役权的体系中移到所有权的扩张与限制,这是现代役权体系的一大变革。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两分有助于地役权体系的纯净,解决了法国单轨制下地役权性质过于复杂的弊端。役权体系另一重要创新是伴随着传统地役权和人役权的衰落,公共地役权或法定地役权出现了勃兴。虽然学者们对公共地役权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但是各主要民法典(法、意、德、瑞、俄等)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英美法和我国澳门、台湾地区也有这种制度。公共地役权是传统地役权的升级换代,它虽然不对需役地作要求,但是不代表它不存在需役地;而公共利益的存在弥补了需役地利益的缺失,所以它总体上仍然属于地役权的架构,不过应当将其视为公私权兼有的混合权利为宜。役权体系中的取益权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因自然资源的稀缺而日益重要,虽然有的国家仍然将之保留在地役权中,但是更多的国家将其规定在单行法中,成为特别物权或准物权。第三章地役权的价值更新。地役权体系的重构背后是价值的重构。效益是地役权的首要价值,地役权能够从私人地役权扩展到公共地役权,是因为其效益价值出现了飞跃,即人类从主要关注经济效益到更加关注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而地役权的独特架构总是能在其中大显身手,特别是公共地役权的作用更是引人注目。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农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公益和私益的合作双赢态势,为多个国家借鉴移植。安全和秩序向来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人类对安全的追求永不停息,从交易安全到社会安全,从国家安全再到生态安全。私人地役权通过合同在当事人间形成了稳定的长期的甚至是永久的不动产利用关系,自然是为了安全和秩序。而公共地役权中的生态地役权和自然资源地役权的勃兴则为粮食安全、自然资源安全、生态安全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它弥补了警察权的强制—服从模式的弊端,实现了公私优势互补和公私互利合作。以公共信托理论和罗尔斯正义论为基础的代际公平是对传统民法公平的新发展,地役权具有公平价值在于,它通过自然资源地役权、历史遗存保护地役权等来解决“吃祖宗饭、断子孙粮”的非正义行为。第四章地役权的理念拓展,之所以将其放在第四章,是为了从地役权制度与体系的长期发展演变中探寻出地役权长盛不衰的“真谛”。地役权蕴含的理念植根于其独特的法权模型,地役权的权利模型表现为两宗不动产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本质上是为了提高一宗不动产的利用效益而有限使用另一宗不动产。这种法权模型已经形成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工具,一种法技术,一种解决问题的范式。正是由于蕴含于地役权中的理念,使之具有了相当的扩展性,并体现出明显的跨界性。美国的土地发展权转移、容积率转移、我国的城乡建设增减挂钩与地票交易,被学者解读为地役权的逻辑和法权模型的应用。苏永钦、谢在全等学者还认为,在法律对“役”没有限制的条件下,地役权可以发挥补充地上权甚至农用权的功能,这其实是认为地役权模型可以充当用益物权的一般模型。这一模型蕴含的理念是合作双赢,即不动产际主体在互相尊重产权的基础上通过互利合作实现共享双赢,这在美国的保护地役权(农业保护地役权、历史古迹保护地役权和环境保护地役权等)中表现的最为明显,效果非常突出,为部分国家所借鉴。第五章,我国地役权的现状分析。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地役权的社会功能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使物的利用关系物权化,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及鼓励交易。通过地役权的适用,可以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可以补充城乡规划的缺陷。地役权的功能还在于调整商业竞争行为,替代征收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弥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不足,对公权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我国地役权制度实行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本可以充分实现上述功能,但在实践中出现了双重短缺的局面:民众需求的制度未予规定,而既有的制度民众又没有充分利用,使得地役权成为停留在纸面上的规范权利。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土地思维而非不动产思维导致不动产役权变成“地”役权,也有政府在不动产管制上取代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而产生的管理思维抑制了权利思维,还有建国后长期没有用益物权导致民众大多采用债权方式来实现地役权的功能(债权思维取代了物权思维),而相邻关系适用的过度扩张进一步压缩了地役权的生存空间。在役权体系的法制化方面,我国相关部门和公用企业、民众虽然对公共地役权具有迫切的需求,但是只承认意定地役权而否认法定地役权的观点在立法中占了上峰;即使将公共地役权视为公权,也未见公法学者提议建立我国的公共地役权制度并上升为立法。民法学者力推居住权入典,但该制度在西方处于衰落状态;而公共地役权在多方面具有现实旺盛的需求;西方各国的实践证明了这一点。役权体系中公共地役权的缺席导致了地役权价值的割裂和功能的萎缩,理论上,使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的辐射作用难以借助地役权这一平台得到实现,实践中,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公共利益实现缺少了一件重要的政策工具。在民法典编纂之际,在居住权可能入典之时,应当对我国的役权体系进行系统性反思与制度重构。我国要注重对役权的体系化建设,其意义在于,有助于完善我国不动产利用物权体系,有利于完善物权自治体系,当然也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役权体系和用益物权体系。第六章,我国地役权制度现代化的完善路径。首先我们要发掘本土资源,从悠久的文明中寻找今天可资利用的宝贵遗产,比如典权就是建筑用益物权,可以弥补我国现有的用益物权仅仅是土地用益物权的缺陷。其次要做到名实相符,与改地役权为不动产役权的名称相比,我国构建不动产役权尚需要进行“综合治理”:要承认海域役权、空间役权、自己役权。再次要激活制度源头,即扩大地役权的设立主体,丰富地役权的设立方式,完善地役权的堆迭设立。再次,要完善地役权的得丧变更制度,取得方式上既要承认法律行为,也要承认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时效取得。公示方式上可以维持现行的登记对抗主义,但要逐步推行登记生效主义。最后要完善役权体系,即在人役权入典后,要考虑承认公共地役权在民法上的地位。第七章,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如何完善地役权,使我国地役权实现现代化,立法机关应当进行体系化考虑。可以将现行的地役权改为不动产役权(即私人地役权),同时增加公共地役权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在此基础上将人役权和地役权共同组成新的“役权”一章,即在私人地役权和公共地役权的基础上,将居住权纳入。对于现行的私人地役权部分要进行重点的完善充实,为此本文提供了修改条文及修改理由。对于公共地役权,论文建议将其与民法和民事权利密切相关的内容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其他内容交由单行法规定。
张家浩[5](2018)在《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内容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的建构研究;第二部分是基于该体系以全国、天津市和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为案例对体系三个层级的信息采集、信息管理系统和BIM信息模型的建构、以及对相关的分析应用进行实践性研究。本研究是在我国目前工业遗产研究背景下,所进行的探索性研究,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国家层面的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机构和体系的建立。第一部分,首先,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充分总结国内外前人的相关研究,并对我国工业遗产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论述,基于这些现实问题,提出建立“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的必要性。然后,对该体系进行了建构研究,体系包括“国家层级”、“城市层级”和“遗产本体层级”。现阶段“国家层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统筹全国各部门、机构、地区和学者成果,解读我国工业遗产研究全貌;“城市层级”的目的是为了制定标准化的“普查表”和相应的“普查信息管理系统”,为未来我国工业遗产专项普查做好准备;“遗产本体层级”的目的是为了对工业遗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面信息采集与管理标准的建立,以及GIS、BIM技术在保护中的应用进行探索。第二部分,首先,依据“国家层级”对全国目前工业遗产的研究成果进行信息采集,收集了我国1537项工业遗产,为我国未来工业遗产普查提供第一手的基础资料;建立“全国工业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对全国工业遗产的行政区、时空、行业、保护、再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揭示我国工业遗产的整体面貌。然后,基于“城市层级”对天津市域范围工业遗产进行普查,并建立“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技术对天津市工业遗产的基本情况、再利用潜力以及工业遗产廊道的规划进行了研究。再后,基于“遗产本体层级”,对北洋水师大沽船坞进行全面的信息采集,建立了“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信息管理系统”,并基于GIS技术对大沽船坞的历史格局演变、价值评估等进行研究,并进行了保护规划的编制。最后,基于“遗产本体层级”,由于遗产领域BIM技术处于起步阶段,且数据处理复杂;因此笔者先对其工作流程进行研究,然后基于BIM技术对轮机车间、甲坞和设备的信息采集与信息模型建构进行案例研究;并基于Revit软件、Revit SDK和C++语言开发了“建筑遗产修缮管理软件”,将其应用于轮机车间修缮设计的残损信息管理中。
陈勐[6](2018)在《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南京是中国近代时期着名的政治型城市和消费型城市,针对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史的研究对于全面反映近代南京社会、城市、建筑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史料研究为主、史论分析为辅,基于西风东渐、建筑类型发展以及商业区的改造与变迁等视点,系统的呈现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的现代化历程,包括:整体梳理、考证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发展的历史脉络,基于社会史、政治史等视角剖析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现代化发展的动因,关于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空间形式发展演绎的理论性分析与探讨等。本文分为六章,第一章为背景,基于文献和图像史料讨论近代以前特别是明清南京的商业区布局与商业建筑类型。第二章至第五章基于时间线索展开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发展史的研究,分为晚清及民国初年(1860年代至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7至1937年)、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底至1945年)以及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时期(1945至1949年)。文章基于商业设施的现代化视角,讨论各时期内政府当局的商业区计划、商业设施建设以及商人阶层自主经营的商业建筑,并总结各时期商业建筑现代化发展的特征和原因。第六章为总结性章节,基于建筑类型演变的视角探讨以市房、街市、大型商场、百货公司为代表的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的空间形式特征,试图总结商业建筑发展的一般规律,并进而分析其背后的建筑技术、营建法规及形式理想等方面的原因。本文以年代和历史事件为纵向线索梳理建筑史实,论从史出、总结规律,以建筑类型的分类为横向线索讨论空间形式的演绎,是将建筑历史研究与社会变革视野相衔接的一种探索。
张槟萍[7](2016)在《房产政策新闻研究 ——以《南方都市报》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中国历经40多年的福利分房制度宣告结束,房地产市场巨大的利润空间吸引着大量热钱涌入。近十年来,中国的平均房价翻了3倍多,房地产经济泡沫严重。作为一只有形的手,中央政府根据楼市发展的繁荣程度或低迷状况,每年出台相应的房产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维持房地产市场继续健康发展。房产政策的出台以及发挥效力离不开媒体的宣传报道。南方都市报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具有强大的品牌传播影响力。同时,相比其他媒体严肃的政策报道,南方都市报的新闻话语风格比较接地气,民众对它的房产政策新闻比较关注。虽然目前学界有许多研究房产新闻的学术论文,但是单独研究房产政策新闻的论文着作几乎没有。基于上述状况,本文将以南方都市报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房产政策新闻的报道现状、报道内容以及对政策的解读情况。因此,笔者将结合定量(内容分析)和定性(话语分析)的研究方法,全面分析南方都市报的房产政策新闻。其中,在定性的研究方法上,笔者采取梵.迪克的话语分析方法,从宏观结构、宏观规则的主观性以及新闻话语风格这三个方面分析房产政策新闻的文本结构、分析其政策解读是否到位、是否建立媒体自身的话语体系。本文研究结果表明,在利益交杂的场域中,南方都市报一方面以为市民服务为己任,另一方面作为党管的报纸,该报对房产政策的宣传基本到位。但是在实际新闻报道中标题容易误导受众,造成政策误读现象。
张超[8](2016)在《论期房担保合同及其预告登记的效力》文中认为199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期房买卖制度,自此我国内地房地产市场经历了近20年的飞速发展。伴随着期房买卖方式的普及,因购房人违约导致的信贷合同纠纷屡见不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以未来建成之房屋作为担保客体签订的担保合同如何定性?房屋建成之前借款人违约,担保物权是否现实存在?为担保合同办理的预告登记效力如何,预告登记权利人有哪些权利?理清这一系列问题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房地产业有序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全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为基础法律关系分析篇,由于期房担保合同的成立以期房买卖和期房买卖信贷合同的存在为基础,且期房担保合同中用以担保的财产与期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同一,故首先分析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期房买卖和期房买卖信贷法律关系。在法律关系的分析过程中,一是着重解释了期房的概念,明确期房和现房区别的核心在于客体差异,继而导致期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与现房买卖合同产生了诸多差别。二是研究期房买卖合同中购房人为支付购房款而与银行间成立的期房买卖信贷合同,分析了债务人的违约风险,据此提出构建合理的信贷担保法律关系。第二部分承接上文信贷担保体系之构建,引出购房人与银行间订立的期房担保合同。由于期房担保合同具有客体非现实存在之特殊性,学界对期房担保合同之定性争议颇多。笔者概括了当前较为主流的几种观点,包括债权质押、在建建筑物抵押、让与担保和按揭。通过将以上法律关系与期房担保合同的性质和特征进行比较,明辨各观点的不足;在我国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严格区分的学理基础上,提出期房担保合同应定位为以未来建成之不动产设立抵押,即未来不动产抵押合同。文章指出,由于不动产尚未现实存在,具有不确定性,故未来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受到期房买卖合同和期房信贷合同的影响。在不动产现实存在之前,担保权利人仅就担保合同享有担保物权登记请求权,不享有担保物权。第三部分研究了期房担保合同的预告登记,上文提到期房担保合同中权利人仅享有一般性债权,为使此债权能够顺利推进至担保物权实现之阶段,就需要借助于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具有显着的特殊性,其横跨物债两大领域,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其概念、性质、客体、效力等均存在认识分歧。文章通过分析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效力,明确了由于房屋建成前抵押权尚未现实存在,预告登记的客体实质上是期房担保合同中权利人享有的抵押权取得权。因此,期房买卖实践中常说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本质上对期房担保合同的登记。进一步地,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件裁判,分析了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的效力,厘清预告登记权利人之权利。最后对实践中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卞贵龙[9](2016)在《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可依此规定对本属私法上的权属争议进行调处,行政法学也将此调处行为单列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行政裁决。于是,绝大部分的土地权属争议走向了行政处理的模式,传统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被《土地管理法》直接切断。但《物权法》重申了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争议当然之举的重要性,其33条肯定了当事人将权属不明的纠纷直接诉至人民法院的权利,土地权属争议的化解之道似又回归至传统的民事诉讼道路上。不过,毕竟《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之法的规定尚未被修改,在这两部法律的冲突之间何以抉择,何以协调则为本文的研究重点。为解决上述难题,本文共分四章内容展开讨论。第一章主要介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和当下通行的两种土地确权方式。在归纳土地权属争议类型时,本文独创性地从争议成因的角度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基于历史遗留问题、基于行政行为和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争议,后文也将结合此处划分的三类争议类型分别提出不同的争议解决路径。在梳理现行的土地权属争议化解之策时,本文以《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两部法律为中心,分别阐述行政裁决和民事诉讼两种确权模式,以此为基础引出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上的适用矛盾问题。第二章着重分析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上较为主流的行政确权路径的合理性所在。从其历史渊源上讲,行政裁决最早可溯及至古代“行政兼行司法”的权力配置传统,但二者不可相提并论。从其理论基础上看,行政裁决制度的诞生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此亦社会发展的必然;而且行政权越来越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问题,土地权利的前身即为公共财产,所以用行政权去配置土地权利曾经确有一定的理论根基。再从其实用意义上说,行政权具有司法权所不及的专业性和高效性优势,这使得行政裁决在较为繁杂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但尽管行政裁决有这些支撑其正当性的论据,行政裁决制度本身所有的主体非中立性、程序不规范性、救济途径的繁杂性及裁决积极性低下等诟病使行政裁决渐成消退之势,由此不禁萌发了对行政裁决在土地权属争议中的适用性质疑。第三章则在第一章和第二章的研究基础上,首先结合行政裁决制度在全国退化的背景,进一步分析其在我国既定的成文法系司法传统、职权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司法专业化、ADR发展情况等众多影响因素的共同作用后的发展方向和路径的狭窄性和曲折性。而后道明民事诉讼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以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协调关系为基础,提出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分别用于解决静态争议(历史遗留问题)和动态争议(民事法律事实导致的权利变动问题)的基本应用关系。第四章则讨论第三章分析结论的实际应用问题。从土地权利登记的视角出发,结合行政确权和司法确权的适用范围去构建土地权属争议的化解之道,将登记与否作为第一个判断标准,在尚未完成初始登记的土地上发生的权属争议多半是历史遗留问题仍未解决,此时行政机关的调处更有利于纠纷的化解;而登记后的权属争议则表现为登记错误纠纷,此时就应区分登记错误的原因问题分别适用行政裁决、行政救济和民事诉讼的方式去解决争议。经过上述论证,土地权属争议的化解之道即为:通过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基于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权属争议;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源发于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的权属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由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不当产生的权属争议。在发生各类成因交错的情形时往往会伴之产生民行交叉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合理适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民事争议”及“中止诉讼,先行处理前置争议”这两种案件审理模式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罗伟洲[10](2016)在《我国留地安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安置补偿制度安排属于农村土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农民的重大利益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因土地征收安置补偿引发的社会问题频发,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一直在进行各种探索和尝试,试图找出一条合适的解决此问题的路径。地方政府在国家立法和中央政策之外创设的留地安置即是解决此问题的途径之一。然而,我国不仅在中央立法上没有规定留地安置制度,已经实施留地安置的地区之间做法也存在诸多不一致,相关的法学理论研究也非常薄弱。因此,本文以此为题,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留地安置制度的若干主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全面梳理我国各地留地安置制度的主要内容,系统分析留地安置制度的创设与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运作,客观评价留地安置的成效和制度价值,阐释我国留地安置制度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有的放矢地提出完善留地安置制度的路径选择。留地安置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政府返还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留地安置制度的创设主要源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等三个背景,其制度演进经历了四个阶段,即形成雏形期、基本成形期、基本成熟期和层次提升期。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留用地开发利用运作制度是对留用地进行有效开发的关键,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留用地的开发成本构成与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则是其主要组成部分。农民集体主要基于政府政策导向、开发利用的收益与成本比较分析来决定采用传统或新型的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我国留地安置制度的理论价值在于,为我们全面认识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提供了新型分析工具,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拓展了理论空间;而其实践意义则是有利于增加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权、构建稳定和谐的征地关系。当前,虽然留地安置制度获得了中央政策地位认可,但其有关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暴露出留用地使用权物权法构建不足、农民集体留用地开发权益的实现严重受制于行政权力、地方政府在实施留地安置存在角色缺位与越位、农民集体尚未建立完善的留用地开发利用保障监督分配机制、留地安置争议纠纷的救济机制不健全、重政策轻法律、制度的法律权威性不足等严重的制度困境,这些弊端对留用地的高效合理开发利用、留用地使用权人的权益保护以及留地安置制度在全国的全面推广实施的制约愈发明显。鉴于集体留用地属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目前的物权属性并未得到彰显,农民集体、农民在留用地使用权承载的财产性收益主要还是依赖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因此,透过民商法学视角,依托物权法理论提出完善留地安置制度的路径选择,即遵循私权保障的普适理念,以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物权化构建作为我国留地安置制度完善的主线,建立留用地使用权权利体系、流转制度体系和相关配套制度。同时,还应辅以明确地方政府角色定位、完善留地安置中村民自治保障监督分配机制以及完善留地安置权利保障机制等三方面对留地安置制度进行完善。留地安置作为一项自下而上的制度创新,其偏重于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性制度安排,使得其理论构建的深度和广度都不够。因此,留地安置制度应进一步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以便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为法律并在全国推广实施。本文提出以留用地使用权物权化作为完善我国留地安置制度的主要路径,为其顶层制度设计优化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方案,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对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土地用益物权体系应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本文坚持实证研究,从有关政府部门、农民集体等方面占有大量一手材料,为研究考证提供了更多的实例样本、数据,尽量避免“空对空”的理论研究弊病。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1 绪论 |
| 1.1 选题缘起 |
| 1.1.1 研究背景 |
| 1.1.2 研究目的 |
| 1.2 相关概念与界定 |
| 1.2.1 包容性 |
| 1.2.2 老旧住区 |
| 1.2.3 老旧住区更新 |
| 1.3 研究对象与内容 |
| 1.3.1 研究对象 |
| 1.3.2 研究内容 |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 1.4.1 西方发达国家住区更新理论与实践的演变 |
| 1.4.2 我国住区更新理论与实践的演变 |
| 1.4.3 包容性理念的发展 |
| 1.5 技术路线 |
| 1.5.1 研究方法 |
| 1.5.2 研究框架 |
| 2 渝中区老旧住区现状概况 |
| 2.1 近年渝中区住区更新演变历程 |
| 2.1.1 基于危旧房拆迁改造的住区更新(1997 年~2010 年) |
| 2.1.2 基于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的住区更新(2010-2015 年) |
| 2.1.3 基于存量优化及风貌特色的住区更新(2016 年-至今) |
| 2.1.4 近年渝中区住区更新的转变特征 |
| 2.2 调研案例与调研内容 |
| 2.2.1 老旧住区典型案例选取 |
| 2.2.2 调研内容 |
| 2.3 渝中区老旧住区概况 |
| 2.3.1 渝中区老旧住区的空间分布特征 |
| 2.3.2 渝中区老旧住区的环境特征 |
| 2.3.3 渝中区老旧住区的类型划分 |
| 2.3.4 渝中区老旧住区居民的主要特征 |
| 3 渝中老旧住区更新的矛盾研究 |
| 3.1 公共开放空间的的使用矛盾:低标准低品质配置,权责错位管制失效 |
| 3.1.1 低标准配置与范式化设计,无法满足现今活动需求 |
| 3.1.2 山地环境特色空间的关注度不够,空间破碎,连接不畅 |
| 3.1.3 产权不明、权责错位导致更新困难,缺乏后续维护 |
| 3.2 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矛盾:忽略居民基础服务需求,新增设施落实困难 |
| 3.2.1 基本生活配套不能满足居民需求 |
| 3.2.2 低成本生活服务配套缺乏系统性设置 |
| 3.2.3 添置设施欠缺富余空间且后期运营管理落后 |
| 3.3 社区人文环境的问题:社区精神文化贫瘠,组织管理不足 |
| 3.3.1 网络社会下居民冷漠,社会关系淡泊 |
| 3.3.2 物业、业委会、居委会等管理组织效用不足 |
| 3.3.3 公众参与的深度广度不足,无法主导更新 |
| 3.4 现行更新机制的问题:稳定健全的更新机制缺失 |
| 3.4.1 缺乏统一的更新行动计划指引,政策环境多变 |
| 3.4.2 政策制度针对性弱,更新机制不全 |
| 3.5 小结 |
| 4 渝中区老旧住区包容性更新思路 |
| 4.1 解析:渝中区老旧住区更新的现状困境剖析 |
| 4.1.1 渝中区老旧住区更新现状困境的解读 |
| 4.1.2 困境的根源:更新价值观的公正性不足 |
| 4.2 探索:城市更新中包容性理念的指导意义 |
| 4.2.1 包容性增长的解析逻辑 |
| 4.2.2 中西方国家:包容性增长下的城市发展 |
| 4.3 建构:包容性城市更新的分析框架 |
| 4.3.1 包容性城市更新的概念 |
| 4.3.2 包容性城市更新框架构建 |
| 4.4 落实:渝中区老旧住区包容性更新的路径研究 |
| 4.4.1 “精细化”的开放空间:突出山地空间特色,提倡存量空间的精细化设计 |
| 4.4.2 “人性化”的配套设施: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优先弱势群体的基础生活需求 |
| 4.4.3 “参与性”的社会治理:提升住区更新公共参与度,加强居民自组织管理 |
| 4.4.4 “示范性”的政策制度:健全现有政策制度,探索可支撑落地的实施路径 |
| 5 渝中区老旧住区包容性更新策略 |
| 5.1 “精细化”的开放空间 |
| 5.1.1 适老化设计:安全舒适的公共空间 |
| 5.1.2 人性化设计:使用需求导向下的空间升级 |
| 5.1.3 毛细化交通:山地多层级空中步行系统 |
| 5.2 “人性化”的配套设施 |
| 5.2.1 优先基础生活服务:增补照明消防等基础设施 |
| 5.2.2 益贫性商业配套:统筹非正规商业,兼顾就业扶持 |
| 5.2.3 共享设施资源:创新合作的新型管理模式 |
| 5.3 “参与性”的社会治理 |
| 5.3.1 社会管理:多方利益主体兼容 |
| 5.3.2 自治管理:主人翁意识的担当 |
| 5.4 “示范性”的政策制度 |
| 5.4.1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发挥重点项目带头作用 |
| 5.4.2 制度创新:试点先行,灵活处理现有规范标准 |
| 5.5 小结 |
| 6 结论 |
| 6.1 研究结论 |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 6.2.1 不足之处 |
| 6.2.2 研究展望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A.调查问卷 |
| B.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 C.学位论文数据集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引言 |
| 0.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 0.2 问题的提出 |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 0.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 0.5 论文的结构安排 |
| 0.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 1 “限购令”式的房地产调控 |
| 1.1 房地产调控的基本概述 |
| 1.1.1 房地产调控的内涵 |
| 1.1.2 房地产调控的手段 |
| 1.1.3 房地产调控的特点 |
| 1.2 房地产的限购令式调控 |
| 1.2.1 房地产限购令的内涵 |
| 1.2.2 房地产限购令的频繁性 |
| 1.2.3 房地产限购令的大量性 |
| 1.2.4 房地产限购令的效率性 |
| 1.2.5 房地产限购令的手段综合性 |
| 2 房地产调控存在非法治化的问题 |
| 2.1 房地产调控的法律授权缺失 |
| 2.1.1 房地产调控与宪法的冲突 |
| 2.1.2 房地产调控与合同法的冲突 |
| 2.1.3 房地产调控与物权法的冲突 |
| 2.2 房地产调控的权力滥用 |
| 2.2.1 房地产调控主体越权现象频发 |
| 2.2.2 房地产调控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 |
| 2.3 房地产调控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
| 2.3.1 财产权问题 |
| 2.3.2 自由权问题 |
| 3 房地产调控法治化的必要性分析 |
| 3.1 宏观调控权及其法治化 |
| 3.1.1 宏观调控权法律属性分析 |
| 3.1.2 宏观调控法治化必要性的价值分析 |
| 3.2 房地产调控法治化必要性分析—从宏观调控法治化角度 |
| 3.2.1 房地产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
| 3.2.2 房地产调控是当下宏观调控的焦点 |
| 3.2.3 房地产调控法治化是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关键 |
| 3.3 房地产调控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
| 4 房地产调控法治化的路径 |
| 4.1 完善房地产调控的法律体系 |
| 4.1.1 明确房地产调控的立法原则 |
| 4.1.2 建立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
| 4.2 合理配置房地产调控的法定职权 |
| 4.2.1 明确房地产调控的主体 |
| 4.2.2 合理分配房地产调控权力 |
| 4.2.3 明确政府调控的权力边界 |
| 4.3 完善房地产调控的法定程序 |
| 4.3.1 规范房地产调控决策和执行程序 |
| 4.3.2 提高决策制定过程的公众参与 |
| 4.3.3 完善房地产调控的监督救济程序 |
| 5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历 |
| 致谢 |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 1.1.1 法治建设的要求 |
| 1.1.2 现实需要的回应 |
| 1.2 研究综述 |
| 1.2.1 国外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
| 1.2.2 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研究 |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创新点 |
| 第二章 行政机关被告败诉裁判文书分析 |
| 2.1 行政程序违法案例增多 |
| 2.1.1 增多的现象描述 |
| 2.1.2 增多的原因分析 |
| 2.2 行政程序违法现象普遍 |
| 2.2.1 多省均存在违法现象 |
| 2.2.2 诉讼双方身份多样 |
| 2.2.3 违法种类多 |
| 2.3 各级法院判决存在分歧 |
| 2.3.1 存在分歧的案例情况 |
| 2.3.2 产生分歧的具体原因 |
| 第三章 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现象分析 |
| 3.1 行政强制行为程序违法现象最严重 |
| 3.1.1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案例占比 |
| 3.1.2 行政强制违法的程序环节分析 |
| 3.1.3 行政强制程序违法的主要原因 |
| 3.2 调查、决定、送达、执行程序违法程度相当 |
| 3.2.1 调查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 3.2.2 决定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 3.2.3 送达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 3.2.4 执行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分析 |
| 3.3 一种行政行为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 |
| 3.3.1 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的行政行为 |
| 3.3.2 存在多个程序同时违法的行政行为特点 |
| 3.4 程序缺失、执行不当与适用错误并存 |
| 3.4.1 常被忽视的程序环节 |
| 3.4.2 执行不当的程序环节 |
| 3.4.3 适用错误的程序环节 |
| 第四章 我国行政程序合法的具体要求 |
| 4.1 立案程序的具体要求 |
| 4.2 调查程序的具体要求 |
| 4.2.1 调查客观事实 |
| 4.2.2 调查前置程序 |
| 4.2.3 调查当事人意见 |
| 4.2.4 调查证据有效性 |
| 4.3 决定程序的具体要求 |
| 4.3.1 决定前告知 |
| 4.3.2 决定时遵法 |
| 4.3.3 决定后告知 |
| 4.4 送达程序的具体要求 |
| 4.4.1 送达以保障权益 |
| 4.4.2 送达并保证时效 |
| 4.4.3 送达且对象正确 |
| 4.4.4 送达后取得回证 |
| 4.5 执行程序的具体要求 |
| 4.5.1 执行获得授权 |
| 4.5.2 执行方式正确 |
| 4.5.3 执行内容完整 |
| 4.5.4 保留执行证据 |
| 第五章 我国行政机关程序违法原因及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对策 |
| 5.1 我国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原因 |
| 5.1.1 法治理念落后,政策导向不当 |
| 5.1.2 信息公开不全,监督渠道不畅 |
| 5.1.3 执法培训不足,违法权责不明 |
| 5.1.4 法律规范混乱,统一法典缺失 |
| 5.2 推进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建设对策 |
| 5.2.1 转变传统法治观念,调整干部考核机制 |
| 5.2.2 加大程序信息公开,强化程序外部监督 |
| 5.2.3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
| 5.2.4 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制定全国统一法典 |
| 5.2.5 重视法院裁判文书,总结行政程序规范 |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 6.1 总结 |
| 6.2 展望 |
| 附录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 第一节 现代地役权变革的原因分析 |
| 一、外因 |
| 二、内因 |
| 第二节 现代地役权的结构调整 |
| 一、地役权的主体扩张 |
| 二、地役权的客体扩展 |
| 三、地役权的内容扩充 |
| 四、地役权类型的多元发展 |
| 第二章 现代地役权的体系演变 |
| 第一节 各国地役权的体系概览 |
| 一、大陆法国家地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 二、英美法国家役权体系的发展演变 |
| 三、小结:两大法系地役权制度比较 |
| 第二节 从法定地役权到相邻关系 |
| 一、单轨制:法定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 二、双轨制:相邻关系+地役权中的体系思维 |
| 三、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变迁小结 |
| 第三节 从私人地役权到公共地役权 |
| 一、现代民法上的公共地役权 |
| 二、公共地役权的权利属性 |
| 第四节 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 一、各国民法上的取益权 |
| 二、从取益权到准物权 |
| 第三章 现代地役权的价值更新 |
| 第一节 效益 |
| 一、经济效益 |
| 二、社会效益 |
| 三、生态效益 |
| 第二节 安全 |
| 一、交易安全 |
| 二、社会安全 |
| 三、生态安全 |
| 第三节 公平 |
| 一、代内公平 |
| 二、代际公平 |
| 第四章 现代地役权的理念拓展 |
| 第一节 从地役权法权模型到用益物权一般模型 |
| 一、地役权模型是否为物权“孵化器” |
| 二、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模型的作用 |
| 第二节 合作主义:从法权模型到制度理念 |
| 一、近代民法的个人主义思想 |
| 二、现代民法合作主义的初步发展 |
| 三、地役权中的合作主义理念 |
| 第三节 公私接轨:从私人合作到公私合作 |
| 一、单一公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缺陷分析 |
| 二、公法管制模式的改革思路 |
| 三、公私合作与公私法接轨 |
| 第五章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状分析 |
| 第一节 我国地役权制度的现实运行 |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主要特点 |
| 二、我国地役权制度的功能解析 |
| 三、我国地役权未能激活的原因探微 |
| 第二节 我国地役权的体系缺陷及其反思 |
| 一、我国地役权制度的体系缺陷 |
| 二、民法典应当重视役权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
| 三、法定(公共)地役权的生成逻辑 |
| 四、我国役权体系引入法定(公共)地役权的必要性 |
| 五、我国建立公共地役权的可行性研究 |
| 第六章 我国地役权现代化的完善路径 |
| 第一节 挖掘本土资源 |
| 一、历史资源 |
| 二、当代资源——土地公有制 |
| 第二节 名实应当相符 |
| 一、“役”应当是其他用益物权之外的内容 |
| 二、增加海役权的规定 |
| 三、增加空间役权和自己地役权 |
| 第三节 激活制度源头 |
| 一、扩大设立主体 |
| 二、增设自己地役权 |
| 三、完善役权设立方式 |
| 四、地役权堆迭设立的同意原则改革 |
| 第四节 完善得丧变更 |
| 一、完善地役权取得方式 |
| 二、增加地役权时效取得制度 |
| 三、公示模式的选择 |
| 四、公示中其他问题的完善 |
| 第五节 重构役权体系 |
| 一、公共地役权的发展趋势 |
| 二、公共地役权的本土再造 |
| 三、公共地役权进入民法典的逻辑进路 |
| 第七章 我国地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 第一节 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完善地役权立法的基本思路 |
| 第二节 私人地役权(不动产役权)修改的立法建议 |
| 第三节 公共地役权的立法设计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全国工业遗产的整体情况仍未可知 |
| 1.1.2 城市化高速发展与工业遗产保护的矛盾 |
| 1.1.3 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研究的缺失 |
| 1.2 研究对象 |
| 1.2.1 中国工业遗产 |
| 1.2.2 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 |
| 1.3 国内外既往研究综述 |
| 1.3.1 国外综述 |
| 1.3.2 国内综述 |
| 1.3.3 既往研究的经验与问题 |
| 1.4 研究问题及解决途径 |
| 1.5 研究目的及意义 |
| 1.5.1 研究目的 |
| 1.5.2 研究意义 |
| 1.6 研究方法及框架 |
| 1.6.1 研究方法 |
| 1.6.2 研究框架 |
| 1.7 研究创新及未尽事宜 |
| 1.7.1 研究创新之处 |
| 1.7.2 研究未尽事宜 |
| 第二章 我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体系建构研究 |
| 2.1 体系结构总述 |
| 2.1.1 体系建立依据 |
| 2.1.2 体系的总体结构 |
| 2.1.3 体系应用技术介绍 |
| 2.1.4 对我国未来工业遗产信息采集与管理工作实施的讨论 |
| 2.2 国家层级标准研究 |
| 2.2.1 信息采集标准 |
| 2.2.2 信息管理系统标准 |
| 2.3 城市层级标准研究 |
| 2.3.1 信息采集标准 |
| 2.3.2 信息管理系统标准 |
| 2.4 遗产本体层级标准研究 |
| 2.4.1 信息采集标准 |
| 2.4.2 信息管理系统标准 |
| 2.4.3 信息模型标准 |
| 2.5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国家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及应用研究--全国工业遗产为例 |
| 3.1 全国工业遗产信息采集的实施 |
| 3.1.1 信息采集标准 |
| 3.1.2 信息采集的实施及成果 |
| 3.2 “全国工业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 3.2.1 全国工业遗产GIS数据库建构 |
| 3.2.2 全国工业遗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 3.3 基于GIS的我国工业遗产现状分析研究 |
| 3.3.1 全国工业遗产总体情况分析研究 |
| 3.3.2 我国行政区层面的工业遗产分布研究 |
| 3.3.3 基于我国工业发展史的时空分布研究 |
| 3.3.4 基于行业类型的空间分布研究 |
| 3.4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城市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及应用研究--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为例 |
| 4.1 天津市工业遗产普查的实施 |
| 4.2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 4.2.1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GIS数据库建构 |
| 4.2.2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文件数据库建构 |
| 4.2.3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信息管理系统建构 |
| 4.3 基于GIS的天津工业遗产分析及廊道规划研究 |
| 4.3.1 天津工业遗产总体分析研究 |
| 4.3.2 天津工业遗产廊道规划研究 |
| 4.4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遗产本体层级信息管理系统建构及应用研究--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为例 |
| 5.1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信息采集的实施 |
| 5.1.1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简介 |
| 5.1.2 信息采集的实施 |
| 5.2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产本体信息管理系统建构研究 |
| 5.2.1 GIS数据库框架建构 |
| 5.2.2 文件数据库的建构 |
| 5.2.3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遗产本体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构 |
| 5.3 GIS在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保护规划中的应用研究 |
| 5.3.1 基于时态GIS的大沽船坞历史沿革探究 |
| 5.3.2 基于GIS技术的价值评估研究 |
| 5.3.3 GIS技术指导下的保护规划编制研究 |
| 5.4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遗产本体层级BIM信息模型建构及应用研究--轮机车间、甲坞及设备为例 |
| 6.1 工业遗产领域BIM技术工作流程研究 |
| 6.2 轮机车间、甲坞及设备的信息采集与处理 |
| 6.3 BIM信息模型建构研究 |
| 6.3.1 轮机车间BIM信息模型的建构研究 |
| 6.3.2 甲坞BIM信息模型的建构研究 |
| 6.3.3 BIM在工业设备遗产信息管理中的应用探索 |
| 6.4 建筑遗产修缮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与应用研究 |
| 6.4.1 Revit自带功能在工业遗产信息管理中的应用与弊端 |
| 6.4.2 建筑遗产修缮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 |
| 6.4.3 轮机车间残损信息管理研究 |
| 6.5 本章小结 |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未来展望 |
| 7.1 本研究内容总结 |
| 7.2 本研究未来发展方向展望 |
| 参考文献 |
| 本人学术成果 |
| 鸣谢 |
| 附录A 中国工业遗产名录(笔者编制,截至2018年6月1 日) |
| 附录B 国内外工业(文化)遗产普查表汇编 |
| 附录B-1《世界遗产名录》遗产申报材料 |
| 附录B-2 英国IRIS调查表 |
| 附录B-3 美国HABS调查表 |
| 附录B-4 美国HAER调查表 |
| 附录B-5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
| 附录B-6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
| 附录B-7 北京工业遗产普查表 |
| 附录B-8 上海工业遗产普查表 |
| 附录B-9 天津工业遗产普查表 |
| 附录B-10 济南工业遗产普查表 |
| 附录B-11 南京工业遗产普查表 |
| 附录C 中国工业遗产普查表(笔者编制) |
| 附录C-1《中国工业遗产普查表(2018 年试行版)》 |
| 附录C-2 普查表填写规范 |
| (1)封面 |
| (2)基本信息 |
| (3)生产工业流程 |
| (4)重要建构筑物遗产 |
| (5)重要设备遗产 |
| (6)测绘图 |
| (7)照片 |
| (8)参考文献和其他信息 |
| 附录C-3 中国工业遗产编号索引 |
| 附录C-4 《中国工业遗产行业名称及代码表(2018 版)》 |
| 附录D 工业遗产本体层级信息采集表(笔者编制) |
| 附录D-1 《工业遗产历史环境调查表》 |
| 附录D-2 《工业建构筑物残损信息调查表》 |
| 附录D-3 《工业遗产设备信息调查表》 |
| 附录D-4 《三维激光扫描站位记录表》 |
| 附录D-5 《工业遗产本体层级文献资料登记表》 |
| 附录D-6 《生产工艺流程登记表》 |
| 附录E 工业遗产相关行业类型列表翻译及整理 |
| 附录E-1 英国IRIS工业遗产普查表附录I工业行业类型 |
| 附录E-2 1936 年中华民国《实业部月刊》工业分类[105] |
| 附录E-3 1982 年版《中国统计年鉴》中工业分类 |
| 附录E-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3-1984》 |
| 附录F 各层级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框架标准(笔者编制) |
| 附录F-1 国家层级GIS数据库框架 |
| 附录F-2 城市层级GIS数据库框架 |
| 附录F-3 遗产本体层级GIS数据库框架 |
| 附录F-4 遗产本体层级文件数据库框架 |
| 附录G 工业遗产BIM信息模型标准化族库(笔者编制) |
| 附录H 北洋水师大沽船坞保护规划成果展示(笔者参与) |
| 附录J 轮机车间主要残存信息汇总(笔者编制) |
| 摘要 |
| ABSTRACT |
| 0. 绪论 |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0.1.1 选题背景 |
| 0.1.2 研究意义 |
| 0.1.3 研究的创新性 |
| 0.2 已有相关研究述要 |
| 0.3 关于本文研究的一些说明 |
| 0.3.1“南京近代”在本文中的含义 |
| 0.3.2 相关概念解释 |
| 0.3.3 论文采用的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近代以前南京的商业区布局与商业建筑 |
| 1.1 南京城史地特征与商业区布局 |
| 1.1.1 城市格局与商业区分布 |
| 1.1.2 城南水系与商业街市布局 |
| 1.2 商业街市与小型临街商业建筑:南京传统商业空间的两种原型 |
| 1.2.1 传统商业街市 |
| 1.2.2 小型临街商业建筑 |
| 1.3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晚清及民国初年南京的商业街市与商业建筑(晚清~1927) |
| 2.1 概述:晚清至民国初年南京的商业区与商业街市 |
| 2.1.1 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与商业区的变迁 |
| 2.1.2 商业街市与小型临街商业建筑的发展特征 |
| 2.2 下关开埠与商埠现代化 |
| 2.2.1 下关地区的历史沿革与商业位势 |
| 2.2.2 下关的商业街市与新商业建筑类型 |
| 2.2.3 西风东渐的建筑形式:外廊样式 |
| 2.2.4 小结 |
| 2.3 清末新政与南洋劝业会 |
| 2.3.1 南洋劝业会的背景 |
| 2.3.2 南洋劝业会的缘起与筹备 |
| 2.3.3 端方的现代化理想与劝业会场的布局与空间 |
| 2.3.4 南洋劝业会的现代化空间体验 |
| 2.3.5 聚珍赛奇:南洋劝业会的展品与陈赛 |
| 2.3.6 南洋劝业会与南京城市改造及城市近代化 |
| 2.3.7 小结 |
| 2.4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商业区计划、旧城商业街区改造及商业设施建设(1927-1937) |
| 3.1 概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的商业概况及商业设施建设 |
| 3.1.1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社会与商业概况 |
| 3.1.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城市商业街区及商业设施发展概况 |
| 3.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新商业区计划 |
| 3.2.1 《首都计划》前的商业区计划 |
| 3.2.2 《首都计划》关于商业区与商业设施的计划 |
| 3.2.3 《首都计划》后关于工商业区的计划 |
| 3.3 新商业区的开辟与旧城商业街道的改造 |
| 3.3.1 新街口银行及商业区规划及建设 |
| 3.3.2 旧城商业街道的改造 |
| 3.4 国货运动与南京的现代化商业设施(1927 年~1937 年) |
| 3.4.1 国货运动的背景及其发展 |
| 3.4.2 国货陈列馆:宣传国货的大本营 |
| 3.4.3 国货公司:政府导向的国货事业 |
| 3.4.4 中央商场:抗战前“南京唯一之大规模商场”(1934 年~1936 年) |
| 3.5 社会改良类商业设施:大型菜场的建设 |
| 3.6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日占时期南京商业设施的改造与建设(1937-1945) |
| 4.1 背景:日军对南京城市商业设施的破坏 |
| 4.2 概述:日占时期南京城市商业概况与商业设施建设 |
| 4.2.1 日占时期南京社会及商业概况 |
| 4.2.2 日占时期南京的商业设施建设与发展概况 |
| 4.3 日本人创办的商业设施 |
| 4.3.1“日人街”的划定 |
| 4.3.2 日本连锁型百货商店的出现 |
| 4.3.3 日本商人的市房改造与建设 |
| 4.4 当局的商业设施改造与建设 |
| 4.4.1 1938至1940年间的菜场、市房与简易市场的改造与建设 |
| 4.4.2 1940年以后的市房建设 |
| 4.5 中国商人创办的集中型商业设施 |
| 4.5.1 内街式集中型商业设施:商场 |
| 4.5.2 简易的集中型商业设施:市场 |
| 4.6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商业设施的发展(1945~1949) |
| 5.1 概述: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城市商业概况与商业设施 |
| 5.1.1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社会与商业概况 |
| 5.1.2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城市商业区及商业设施发展概况 |
| 5.2 抗日战争胜利后南京商业街区的改良与建设 |
| 5.2.1 既有商业区的改良计划 |
| 5.2.2 市区的北拓:中山北路沿线建设 |
| 5.3 国货运动与南京的现代化商业设施(1945 年~1949 年) |
| 5.3.1 国货运动的背景 |
| 5.3.2 中央商场的改造与扩建(1945 年~1946 年) |
| 5.3.3 国货公司的复业与续办 |
| 5.3.4 国货展览会的创办 |
| 5.4 当局主办的大型商业设施 |
| 5.4.1 下关热河路商场及菜场(1946 年~1947 年) |
| 5.4.2 八府塘菜场(1946 年~1947 年) |
| 5.5 商人创办的大型商场和市房 |
| 5.5.1 商办的大型商业设施 |
| 5.5.2 市房的营建与改造 |
| 5.6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空间形式发展特征探析 |
| 6.1 南京近代传统商业街市与小型临街商业建筑空间的现代化演绎 |
| 6.1.1 传统商业街市的空间形式演绎及特征 |
| 6.1.2 传统小型临街商业建筑的空间形式演绎及特征 |
| 6.2 南京近代市房建筑的空间形式特征 |
| 6.2.1 市房的建筑类型及其特征 |
| 6.2.2 市房店面的商业元素 |
| 6.3 南京近代大型商场建筑的空间形式特征 |
| 6.3.1 大型商场的发展沿革 |
| 6.3.2 大型商场的建筑空间形式探析 |
| 6.4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空间形式发展的原因探析 |
| 6.5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启示 |
| (一)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发展的历史轨迹综述 |
| (二) 南京近代商业建筑的现代化发展特征 |
| (三) 认识和启示 |
| 结语 |
| 致谢 |
| 主要参考文献 |
| 论文附录 |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1.绪论 |
| 1.1 研究源起 |
| 1.2 研究对象及问题 |
| 1.3 当前房产政策新闻的研究现状 |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 1.5 房地产相关概念的界定 |
| 1.6 研究框架设计 |
| 2.南方都市报房产政策新闻的内容分析 |
| 2.1 类目建构与编码 |
| 2.2.房产政策性新闻的报道数量分析 |
| 2.3 房产政策新闻的议题分析 |
| 2.4 房产政策新闻报道体裁和稿件篇幅的深层分析 |
| 2.5 房产政策新闻的主要消息来源 |
| 2.6 小结 |
| 3.话语分析视角下的房产政策新闻报道 |
| 3.1 梵.迪克话语分析理论 |
| 3.2 房产政策新闻的宏观结构 |
| 3.3 房产政策新闻的新闻话语风格 |
| 4.南都房产政策新闻的报道倾向以及话语意义 |
| 4.1 从内容分析看房地产政策新闻的报道倾向 |
| 4.2 房产政策新闻的对比分析、解读及启示 |
| 4.3 南都房产政策新闻报道的改进策略 |
| 结语 |
| 注释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附录 1 |
| 附录 2 |
| 附录 3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期房担保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 |
| (一)期房买卖法律关系 |
| 1.期房买卖的性质 |
| 2.期房买卖与现房买卖法律关系比较 |
| (二)期房买卖信贷法律关系 |
| 1.主体和内容 |
| 2.信贷违约风险 |
| 二、期房担保合同的性质及效力 |
| (一)期房担保合同性质的学术争议及辨析 |
| 1.学理上的不同观点 |
| 2.对争议观点的辨析 |
| (二)期房担保合同的效力 |
| 1.期房担保合同的成立 |
| 2.期房担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3.违反期房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
| 三、期房担保合同的预告登记及其效力 |
| (一)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概说 |
| 1.预告登记的概念及意义 |
| 2.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的概念 |
| (二) 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的效力 |
| 1. 我国现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的梳理 |
| 2. 典型案件的裁判及其分析 |
| 3.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 |
| 4.期房担保合同预告登记的完善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问题的提出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 四、文献综述 |
| 五、论文结构 |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 第一章 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及其处理方式 |
| 一、土地权属争议类型 |
| (一)基于历史遗留问题产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
| (二)基于行政行为产生的土地权属争议 |
| (三)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属争议 |
| 二、确权方式 |
| (一)行政确权 |
| (二)司法确权 |
| 第二章 行政裁决的正当性分析 |
| 一、行政裁决的正当性 |
| (一)行政裁决的历史渊源 |
| (二)行政裁决的理论基础 |
| (三)行政裁决的实用意义 |
| 二、行政裁决的反思 |
| (一)裁决主体的非中立性 |
| (二)裁决程序的不规范性 |
| (三)救济途径的繁杂性 |
| (四)行政处理的退化趋势 |
| 第三章 行政确权与司法确权的协调 |
| 一、行政裁决的生存空间分析 |
| (一)成文法系下的司法传统影响 |
| (二)职权主义下的民事诉讼模式影响 |
| (三)司法专业化、便捷化的影响 |
| (四)ADR发展情况的影响 |
| 二、土地权属争议化解的本应之策——民事诉讼 |
|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分析 |
| 第四章 协调后的实用问题——土地登记视野下的确权路径 |
| 一、土地未初始登记 |
| 二、土地登记错误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一章 绪论 |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 (一)研究的背景 |
| (二)研究的意义 |
| 二、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的研究 |
| (二)境外的研究 |
| (三)研究现状评价 |
| 三、研究的框架与方法 |
| (一)研究框架 |
| (二)研究方法 |
| (三)研究的局限性 |
| 第二章 留地安置制度的创设与价值 |
| 一、留地安置和留用地的概念和内涵 |
| (一)留地安置 |
| (二)留用地 |
| 二、留地安置的创设 |
| (一)缘由背景 |
| (二)制度演进 |
| (三)留地安置立法的特点 |
| 三、留地安置的典型实践 |
| (一)留地安置的广州实践 |
| (二)留地安置的杭州实践 |
| 四、留地安置制度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 (一)理论价值 |
| (二)实践意义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留用地开发利用的运作与问题 |
| 一、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模式 |
| (一)留用地开发利用的前期流程 |
| (二)传统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 |
| (三)新型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 |
| 二、留用地开发利用的成本构成与收益分配 |
| (一)成本构成 |
| (二)收益分配 |
| 三、留用地开发利用模式的选择 |
| 四、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
| (一)村民自治监督管理 |
| (二)政府的监督管理 |
| 五、留用地开发利用的问题 |
| (一)土地利用低效 |
| (二)市场机制无法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
| (三)土地违法现象较多 |
| (四)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留地安置的制度困境及其成因分析 |
| 一、留用地使用权物权法构建不足 |
| (一)留用地使用权权利主体设定不合理 |
| (二)留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存在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之处 |
| (三)留用地使用权权能受限 |
| (四)留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受限 |
| 二、地方政府在实施留地安置中角色定位存在问题 |
| (一)角色越位现象 |
| (二)角色缺位现象 |
| 三、农民集体尚未建立完善的留用地开发利用保障监督分配机制 |
| (一)留用地开发利用保障机制不完善 |
| (二)村民自治监督机制不完善 |
| (三)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分配机制不科学 |
| 四、留地安置争议纠纷的救济机制不健全 |
| (一)救济途径不畅通 |
| (二)主要靠信访表达诉求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留地安置制度完善的路径 |
| 一、留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构建 |
| (一)建立留用地使用权权利体系 |
| (二)建立留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体系 |
| (三)留用地使用权物权化配套制度之建设 |
| 二、明确政府在留地安置中的角色定位 |
| (一)高效行政服务的供给者 |
| (二)规范管理的执行者 |
| (三)利益关系的协调者 |
| (四)扶持政策的提供者 |
| 三、建立完善的留地安置村民自治保障分配监督制度 |
| (一)完善留地安置的村民自治保障制度 |
|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留用地开发利用收益分配机制 |
| (三)强化留地安置的村民自治监督力度 |
| 四、建立留地安置权利保障机制 |
| (一)明确村民小组和农民在留地安置权利保障中的主体资格 |
| (二)着重依靠法治手段解决留地安置中的争端 |
| 本章小结 |
| 结论与创新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 致谢 |
| 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