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祎[1](2020)在《二元规制模式下注册商标混淆行为的性质认定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分界》文中研究指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两者以规制商标混淆为目标,通过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方式为商标提供全方位保护,形成了“静”与“动”相结合的商标保护体系。随着《商标法》的不断完善,其已经能为注册商标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上已鲜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余地,尤其是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删除,似乎预示着注册商标的混淆问题不再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事实上,两法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即便《商标法》为注册商标提供了强保护,也不能排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同时,并非所有涉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只有满足特定的构成要件才能适用《商标法》予以调整,相比之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可以调整任何涉及标志混淆的行为,其中理应包含注册商标混淆。那么,涉及注册商标的混淆行为多种多样,在何种情形之下构成商标侵权,又在何种情形下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本文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构成标准为切入点,以明晰注册商标混淆的行为性质,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思路和理论的支持。全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从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及规则模式、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认定方式的差异、《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对商标混淆的内涵及二元规制模式进行阐述分析。商标权益的客体是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指代关系”,而非标志本身。因此,商标的保护应着眼于制止混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的维度对商标混淆行为进行规制,即便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两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存在的,并不能单纯的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的补充手段,亦或是认为《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只能说两者在保护范围上有一定的重合,由此可能会发生法律竞合,其保护范围都是相互独立的。第二章着重分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分标准。首先,在标志的使用方式上,只有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前提下才会构成商标侵权。相比之下,商标不正当竞争并没有这样的限制,只要标志使用行为本身可能导致混淆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两法在认定混淆上均需要考察商标的“双相同”和“双相似”,但两法认定混淆的标准不尽相同。《商标法》将混淆可能性转换为“双相同”和“双相似”来推定混淆,无需再考虑商标的知名度问题,故此,在《商标法》的语境之下的混淆可能性是准法律概念。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商标只有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才具有保护价值。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可能性的判断不仅包含“双相同”和“双相似”,还包括知名度的判断,故其语境之下的混淆可能性是事实概念。在把握以上两个方面差异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厘清自然水到渠成。第三章是对《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选择的相关问题探讨。在两法的总体适用上,应当从“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和“商标是否知名”两个方面进行剖析,从而厘清两法的选择适用。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这套理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运行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和特殊情形的处理两个方面。就商标作为其他商业标志使用行为的定性而言,应该根据转用的商业标志类型来定性。若商标并非指向商品或服务,则不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由此可能导致混淆的,应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在立法层面上应当对商标转用行为予以明晰。同时,基于市场自由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考虑,有些“双相同”或“双相似”的商标使用行为不宜认定为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通过立法,适当的开放合理性使用条款,将其作为商标混淆的例外。
陈长杰[2](2018)在《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诞生至今已经将近半个世纪。一般而言,1969年9月2日被视为“互联网诞生日”。“互联网诞生日”就是为了纪念“数据交换测试”的成功,这一测试的初衷就是实现美国主要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互通和互联。这一想法最终由美国的高级计划研究署(ARPA)研发的“阿帕网”在美国西海岸的着名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获得成功。在2016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互联网同样以实际行动宣示着它的地位,其中的重要角色之一便是域名。“川普集团购买的域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与特朗普名字相关的负面域名,比如DonaldTrumpSucks.com;一类是特朗普为竞选提前注册的宣传域名,比如Trump2016.com;其余是川普公司名下相关的产品名称域名。”1国内的实例则是一时间占据了各大新闻头条的雄安新区。2017年4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设立国家级新区雄安,据环球网报道,“与雄安有某种关联的域名已经面临着抢注的风险,并且有的已经开始明码标价予以销售。有的域名甚至售价不菲,比如“xiongan.com”域名的要价就高达176.4万,成功占据了与雄安有关的域名榜首的位置。,,2此外,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时代,域名的商业化进程始终紧跟电子商务的脚步。作为互联网IP地址对应物的域名表现的本来仅仅是其“技术性”的一面。然而,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域名的“标识性”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开发。这也造成了作为互联网地址指示器的域名与传统世界的商标、商号等商业标识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此外,域名发生变化的表现不止是功能方面的,更有形式方面的。域名形式方面的变化主要是,域名从最开始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到现在拥有了“新通用顶级域名”(newgTLDs)。域名与传统商业标识之间矛盾的加剧也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域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是给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冲击。面临着这种冲击,我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该何去何从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文章第一章内容是“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域名是一种标识,这种标识可以用来定位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位置所在。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于2017年8月24日颁布并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的《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对域名给出了明确的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第(一)项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必须要首先予以承认的是,同任何其他事物的分类一样,采用不同的标准会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域名也不例外。目前,比较流行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三种,而且法律专家或者说研究域名保护的专家与域名投资人士往往采用不一样的方式。域名的层次构成是多重的,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前缀、中心域名和后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等机构是目前世界上重要的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第二章是“域名的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研究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自然避不开对“域名的法律特征”和“域名价值”的深入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属性构成之一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无形性;标识性;唯一性;排他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关于域名的功能,其除了具有传统的技术性和标识性功能之外,还具有了商业价值。第三章是“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学者的观点不一。本章拟从分析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入手,分析域名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进而得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新客体的认识。第四章是“域名与民事权益的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现实中发生了许许多多的域名纠纷,概括起来主要可以分为如下四种:“域名与商标之间的纠纷”、“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域名与民法所保护的民事利益之间的纠纷”以及“域名注册申请人在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域名注册机构之间产生的纠纷”。第五章是“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经验的域外借鉴”。域名法律制度的比较法考察。域名法律保护制度是一种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普遍存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域名进行制度构建,进而解决因域名产生于的与其他民事权益之间的冲突是世界上通行的做法。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制度各有其特点,分析其优点和缺点,可以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第六章是“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在目前这个阶段,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还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程度有限。主要体现在:《商标法》不适合域名;《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限。第二,《域名司法解释》条文不够精细。第三,《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文件位阶较低。第四,域名管理和裁决机制不合理。虽然行政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但是域名行政管理缺乏效率也是不争的事实。比如我国现行域名规范对于域名争端的解决程序规定操作性欠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地位不明确以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争端解决中责任过轻等。第五,域名纠纷诉讼裁决缺乏效力等。主要是:判决在国外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局限性;诉讼对域名进行确权的局限性等。第七章是“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域名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这一制度的良好运行。因此,必须努力寻找合适出路以应对这些困境。可以考虑采取如下针对性的措施:第一,制定域名专门法律。要想对域名有更加完善的保护,就必须对“域名”进行特别的照顾,即对域名进行全方位仔细考量制定适于域名进行保护的专门立法。第二,完善域名注册的一些列程序。主要包括“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完善域名异议制度”、“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以及“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等。第三,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对域名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的考量因素既有商标,当然也包括域名。具体措施是“修订《商标法》,吸收商标淡化理论”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第四,规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的职责。第五,完善域名司法解释,以及第六,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在解决域名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李珍权[3](2018)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注册主义制度是以先申请先注册为原则,而不以有使用事实为条件,然而发挥商标功能与商标注册目的不单单在于取得商标权,还必须透过实际使用商标。因为只有标示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商标才能获得识别和区分产品来源的功能,如此商标权的意义才会产生。而从商标的法律保护维度而言,赋予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填补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不足;另一方面从商标的侵害事实维度而言,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价值比普通注册商标大,因此其受到滥用的风险更大,所以其理应受法律的保护。尽管我国采用经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制度,然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存在地位仍是合法的。故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理论基础的研究并适当地赋予其在法律上的保护机制,此不仅是因应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消费公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并对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也有极大裨益。本文注重于,本文从商标使用与注册的立法缘由到商标的使用原则的实践,进而探求商标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外也透过商标淡化理论、商标符号表彰功能理论……等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最后对我国目前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不周延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来填补这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商标的起源及功能、商标使用与注册、商标权的取得之立法缘由与原则,以建立商标理论的基本概念,进而比较各国商标使用与注册的制度规范。第二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正当性分析”。本章内容主要介绍以商标符号学理论检视未注册驰名商标之商标符号表彰的正当性,并从商标混淆理论及商标淡化理论探求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属性,并研究如何防止未注册驰名商标淡化的显着性或声誉受减损及其应当受到保护的内涵及意义。第三部分为“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本章内容,首先从观察《巴黎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联合建议》与相关的知识产权多边贸易协定、《欧盟商标法》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规范。其次,研究主要知识产权国家,例如英、美、德、法、日等五国,其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立法规范。最后,研究以上各国商标的侵权保护制度。第四部分为“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究”。本章内容乃针对我国大陆地区及我国台湾地区两地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司法实践来观察其实行、认定审查与救济的相关问题;并以两地的司法案例分析其侵权态样,最后比较海峡两岸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差异的地方。第五部分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本章内容,首先依据前面各章所分析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结果来探讨我国目前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其次,归纳各项国际协定、域外主要各国在未注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的要件、范围和限制来分析我国的问题与争点未来解决问题的方向。再则,梳理我国为来实行法律保护的界限与相应救济手段的问题。最后,本文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提出检讨、建议与相应的解决对策,并揭示未来的研究方向。
张晓红[4](2011)在《驰名商标法律风险及监管力度的经济视角讨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商标专用权保护中的特殊问题。近些年来,保护驰名商标的呼声日渐高涨,我国企业界、理论界和商标主管机关都特别关注这一热点话题。在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的保护仍存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特别是驰名商标的滥用、认定机制不完善及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和方案,希望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有所助益。
李洋[5](2010)在《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文中研究指明目前在我国,驰名商标这一词几乎家喻户晓,人人耳熟能详。由于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显着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由商标局进行统一定期的评审,这种方式非常耗费时间,而且还常会受到名额限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本文从驰名商标的界定,认定标准,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等四个方面入手,论证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
李迎迎[6](2011)在《驰名商标认定案例研究》文中提出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前提也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关注与瞩目。虽然驰名商标的认定近些年得到了迅速的进步。但是对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机制、管理办法等基础而关键的问题至今仍需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审判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不可否认,我国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仍存在许多漏洞。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拟结合我国关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现行规定和相关国际条约等,就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体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谈一些浅显的认识,并尝试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及建议。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驰名商标理论基础知识介绍,阐述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意义,为下文分析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案例做了基本的铺垫。第二部分通过对挑选的国内典型案例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角度进行分析,浅析了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国际和国内现状,并提出了亟待完善的缺陷。第三部分通过典型案例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角度分析国内外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的发展及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存在的认定主体冲突问题。第四部分亦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引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逐步走向异化,违背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立法宗旨,并分析了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上述案例分析提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完善解决问题的相关方法和策略。以期有助于实践。
杨建锋[7](2009)在《论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文中研究说明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功能价值的有效手段。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阻碍了商标制度的价值实现,因而影响了国际贸易的不断拓展。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需要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能够便捷、确定与低成本。自巴黎公约以来,国际社会为此目的而不断努力,对商标跨国注册进行国际协调。本文旨在以TRIPS协定为中心,对该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较系统的分析研究,力图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理解,探究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实质要求。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引言分析了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概念与意义。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是实现商标区分功能的有效手段,但是,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差异抑制了商标注册在国际贸易中的效用发挥。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对各国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国际协调,实现跨国商标注册的便捷、权利确定与成本低廉,这是商标注册国际协调的基本功能取向。在为克服商标注册制度地域性,发挥商标注册制度的功能为目的商标注册协调的运动发展过程中,TRIPS协定的出现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一章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了研究。第一节提出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构建与发展的法理基础是“同样”注册,按照时间发展顺序分析梳理了跨国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并对其确立的两种基本的商标跨国注册协调类型——国际商标注册与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基础性的研究分析。第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产生的基础源于国际贸易发展对跨国商标注册加强协调的迫切需求,而现有的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制度在功能与执行力上存在欠缺,同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也奠定了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与运行平台,美国作为最主要的商业国家,其特有的普通法商标制度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形成也产生重要影响。第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制度结构。从范围上涵盖了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的相关条款;从义务性质上包含了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要求;从义务实施上包括成员义务规则以及确保义务实施的争端解决机制。第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评价,一方面包括相比WIPO体制下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而具有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自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章对TRIPS协定下WTO成员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进行了系统与具体的分析。首先概述了TRIPS协定下成员在商标注册方面承担义务的基本性质、特点与确定方法。其次,分述了成员所应承担的商标注册义务性质与内容:第一,从注册实体规则方面,认为基于商标的显着性提供注册保护,允许成员选择以使用为注册的条件,成员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拒绝商标注册。第二,从注册的程序方面,认为成员应当对商标注册进行公布,提供撤销的机会,也可以设置异议制度。同时,TRIPS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取得与维持的一般性的程序规定以及巴黎公约所要求的优先权也应遵守。第三,从商标注册的拒绝方面,分析了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以及巴黎公约与TRIPS协定中所包含的可允许的拒绝注册之具体理由。第四,从商标注册获得权利方面,分析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获得条件以及权利行使与限制问题,第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方面,分析了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第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方面,主要从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分析了成员应承担的义务要求与例外。第三章从实证的角度,以WTO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211节案为例,分析了TRIPS协定下在商标注册方面,成员承担义务的确定与义务履行所产生的争端解决。首先是对该案的基本介绍。其次,针对该案中所涉及的商标注册方面的重要问题,归纳分析了诉讼双方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的各自观点。这包括:在实体义务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商标主题的注册要求,以及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同样”注册义务;在拒绝商标注册方面,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拒绝理由的指向范围以及所有权作为拒绝理由;在公平待遇方面,违反国民待遇的认定方法以及差别待遇的抵消问题。最后,本章对该案进行了基本评价,包括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确定的积极意义,以及对国际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不良影响。第四章结合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义务要求,分析了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立法与完善建议。为加入WTO,中国已经根据TRIPS协定要求,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了修改适应。通过对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立法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比对分析,可以了解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基本情况以及利弊得失。针对中国当前正在进行第三次商标法的修改活动,本章还从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角度,结合中国的现实需要,对商标法修改意见稿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总之,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在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发展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包含了成员对商标注册所应承担的最低标准义务。但是由于立法的局限性,此类义务规定尚不够清晰,需要对相关条文进行深入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对相关义务的进一步确定与实施保障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中国既是WTO成员,也是跨国商标注册活动最为活跃的国家之一,以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履行为视角也能为修订完善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提供有益的建议。
张儒[8](2009)在《案例分析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文中认为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商标在商品、服务的大量交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机能。与此同时,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受到侵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因此,对商标的保护也越来越得到重视和加强。在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健全的发展历程。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从已注册的“金号”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从而实现跨类保护及未注册的蒙牛“酸酸乳”商标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两个案例入手,再次明确界定了驰名商标及其认定基准。在此基础上,考察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最后,提出了保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浅要谈了几点对保护制度不断完善的思考。在文章的第一部分,笔者简要介绍了驰名商标的界定与认定基准。驰名商标,就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盛誉的商标。认定主体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认定方式有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认定标准是认定时要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等五个因素。第二部分,结合案例具体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在具体分析前,简要介绍了国际条约与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情况。结合案例一,分析了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实行的是跨类保护,不仅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供法律保护;结合案例二,分析了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我们实行的仅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提供法律保护。在第三部分,笔者结合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在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问题上,针对我国商标法对未驰名商标不实行跨类保护的情况,根据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正义性,提出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也应该实行跨类保护;在反淡化保护方面,应直接引入反淡化保护理论,建立全面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系统;在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者行使撤销权的问题上,针对商标法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规定,根据民法的撤销权原理,结合商标保护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应对恶意注册者在行使撤销权时有一个较五年长一些的时间限制;在行使撤销权后在先驰名商标权人就注册人不当获利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的问题上,根据民法的不当得利原理,结合商标法对此没有涉及的现状,笔者认为应把不当得利制度引入商标法。
戴启荣[9](2008)在《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文中提出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着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着名商标通常是指在省级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由省级工商局予以认定。知名商标通常是指在地市级地域范围内享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有地市级工商局予以认定。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保护知识产权、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维护驰名商标的美誉等均具有法律上的价值意义。这主要是因为:第一,驰名商标可以在国内获得商标和品牌上的最高保护。驰名商标在不同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类别中都能获得扩大保护,即便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第二,驰名商标能够增加品牌的含金量,升值企业的无形资产,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增强政府和公众对企业的重视力度,不仅在知识产权上获得保护,更在投资、信贷等其他领域得到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第三,增强国际竞争力,经过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无疑是决胜的筹码。第四,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第五,防止其它公司以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和公司名称注册。由于驰名商标不仅可以按传统方式通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局商标局申请行政认定,而且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2年10月12日颁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始拥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的权力,商标持有人在商标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司法认定。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在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单轨制行政认定过渡到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的双轨制的同时,借鉴了外国先进的科学的经验,从主动认定(事前认定)过渡到被动认定(事后认定),在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逐渐形成了严密的保护机制。无论是通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或者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情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都必须围绕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来进行,也就是说,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对于其它驰名的因素,通常可以从以下几点理解:(1)该商标获得的有关荣誉称号,其反映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对于该商标的正面评价。(2)该商标被侵权情况。制售假冒商品的不法者,往往利用公众对某一商标比较熟悉、信赖的心理,采取假冒该商标的做法以获得非法的利润;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和美誉度越高,该商标被假冒的可能性就越大。(3)国内外同行业的评定意见,在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等因素。因此,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以上因素都是衡量被侵权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必须综合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的认定尤其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达到司法认定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已暴露出诸多法律问题,比如原、被告串通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目的,认定条件和标准非常宽泛,以致驰名商标名不副实、滥竽充数,各地法院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尺度宽严不一,这不仅是对知识产权的挑战,更是对驰名的亵渎。要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监督管理机构,脱离于国家工商局和人民法院,其职责是专门针对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所涉及的公司及其经营状况进行每年的考评并实行升降机制度,以免驰名商标认定后的“一劳永逸”和“坐享其成”。此外,驰名商标认定尤其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立案受理制度,明确受理商标侵权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条件和范围,并报各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以提高商标侵权案件立案门槛,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尺度,防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随意和泛滥。只有这样,驰名商标的认定才能做到不仅合法规范,而且货真价实,真正拥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净土。
杨威[10](2008)在《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关于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商标法》经过修订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认定的效力等作了更具体的解释。至此,我国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初步建立,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成为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审判实践中讨论得比较多的话题,但也是存有不少问题的领域,表现在不少基础理论问题仍未探讨清楚,具体的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存在很多不足。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主要有行政认定和行政认定两种。相比较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更能克服行政认定存在的不足,更具有合理性。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应遵循以商标的影响力为依归、平衡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被动认定和因需认定四项原则。司法认定的实体问题包括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的范围、知晓程度的理解与界定和较高声誉的理解与界定。程序构建也是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重要内容,包括提起主体、认定主体、认定的适用范围和认定的效力等几方面。以理想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模式为参照,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缺陷包括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多过滥,质量参差不齐和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包括:驰名商标被异化,商标权利滥用;管辖权存有隐患,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把握不统一。根据这些原因,应从五方面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规范其使用、宣传工作;修改、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防范当事人之间刻意制造纠纷;集中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和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及二元规制模式 |
| 一、商标混淆的内涵界定 |
| (一)商标权益的客体 |
| (二)“混淆”的含义 |
| (三)商标混淆的内涵延展 |
| 二、商标混淆的二元规制模式 |
| (一)特别法说和补充说的质疑 |
| (二)平行模式的证成 |
| 第二章 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区分标准 |
| 一、构成要件的差异: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
| (一)两法对商标性使用的不同要求 |
| (二)商标性使用的独特意义 |
| (三)商标性使用的判定 |
| 二、混淆标准的差异:是否要求商标知名 |
|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标准:实质混淆 |
| (二)《商标法》中的混淆标准:形式混淆 |
| 第三章 《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选择 |
| 一、两法的总体适用关系 |
| (一)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
| (二)非商标性使用的情形 |
| 二、两法的具体适用 |
| (一)商标混淆规制条款评析 |
| (二)制止商标混淆的法律适用 |
| (三)商标混淆规制条款的完善建议 |
| 三、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 |
| (一)商标混淆的例外 |
| (二)实务中存在的困境及解决路径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摘要 Abstract 导言 |
| 第一节 选题由来与意义 |
| 第二节 主题研究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三节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 一、主要内容 |
| 二、研究方法 |
| 第四节 主要的创新点 第一章 域名本体概述:概念、分类、结构与管理 |
| 第一节 域名的渊源与概念 |
| 一、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 二、中国域名的渊源与发展 |
| 第二节 域名的概念、分类和结构 |
| 一、域名的概念 |
| 二、域名的分类 |
| 三、域名的结构 |
| 四、域名系统 |
| 第三节 域名管理与注册 |
| 一、互联网数字分配局(IANA) |
| 二、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
| 三、网络方案公司(NSI) |
| 四、互联网名称分配公司(ICANN) |
| 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
| 六、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域名价值再造:特征及功能扩张 |
| 第一节 域名的特征 |
| 一、域名的标示性 |
| 二、域名的唯一性 |
| 三、域名的排他性 |
| 四、域名的时间性 |
| 五、域名的稀缺性 |
| 六、域名的价值性 |
| 第二节 域名功能的扩张 |
| 一、技术性与识别性:域名功能的本质 |
| 二、商业性:域名功能的新维度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同观点及其必要性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性质确定的必要性 |
| 第二节 域名法律性质不同观点述评 |
| 一、关于域名法律性质的不同观点 |
| 二、域名性质的不同观点评析 |
| 第三节 域名法律性质的再认识 |
| 一、域名具有财产属性 |
| 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开放性 |
| 三、域名是新型知识产权客体 |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域名与民事权益冲突:冲突分类与案例分析 |
| 第一节 域名与商业标识的冲突 |
| 一、域名恶意抢注 |
| 二、域名善意抢注 |
| 第二节 域名与域名之间的冲突 |
| 第三节 域名与姓名权益的冲突 |
| 一、域名与利益之间的纠纷 |
| 二、域名与姓名权的纠纷 |
| 第四节 域名注册中的冲突 |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比较考察:域名法律保护的域外经验借鉴 |
| 第一节 美国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联邦商标反淡化法》 |
| 二、《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护法》 |
| 第二节 欧洲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英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二、德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第三节 日本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日本域名管理机构 |
| 二、日本域名注册和纠纷解决方法 |
| 三、日本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第四节 我国台湾地区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 |
| 一、我国台湾地区与域名争议有关的法律文件 |
| 二、我国台湾地区域名争议处理机构 |
| 三、域名争议司法实践 |
| 第五节 国际组织对域名的法律保护制度 |
| 一、WIPO的《最终报告》 |
| 二、ICANN的全球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现状与问题: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困境 |
| 第一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 一、域名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 |
| 二、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
| 三、域名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适用 |
| 第二节 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问题 |
| 一、《商标法》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保护 |
| 二、《域名司法解释》规则不精细 |
| 三、《解决办法》等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
| 四、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不合理 |
| 五、域名纠纷诉讼缺乏效率 |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第七章 路径选择: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的对策 |
| 第一节 制定域名专门法律 |
| 第二节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
| 一、构建域名注册防御体系 |
| 二、完善域名异议制度 |
| 三、设立专门纠纷处理机关 |
| 四、充分发挥域名注册协议的作用 |
| 五、采用域名注册续展制 |
| 六、规定域名预留制度 |
| 第三节 修订域名相关法律文件 |
| 一、吸收商标淡化理论 |
| 二、增加对域名抢注的规定 |
| 三、细化《域名司法解释》 |
| 第四节 规范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 |
| 一、明确CNNIC的性质 |
| 二、明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责任 |
| 第五节 重视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
| 一、司法裁判与域名争议裁决的关系 |
| 二、域名争议仲裁是一种特殊的仲裁措施 |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A: 部分法律文件对照表 附录B: 机构组织名称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 三、总体框架与研究内容 |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 第一章 商标使用与注册的法律意义辨析 |
| 第一节 商标使用的意涵与价值 |
| 一、商标使用的定义 |
| 二、商标使用的类型 |
| 三、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 |
| 四、商标使用与商标功能 |
| 第二节 商标专用权取得制度的划分与兼合 |
| 一、商标注册使用的任意性与兼合性 |
| 二、商标权取得制度的比较与兼容 |
| 第三节 商标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意义 |
| 一、在商标注册主义下未注册商标的先使用保护 |
| 二、商标使用主义下对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意义 |
| 三、商标使用在商标取得制度中的根本作用 |
| 第四节 商标使用对判定商标侵权的影响 |
| 一、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须具备一定市场的影响力 |
| 二、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判定 |
| 三、侵权行为类型 |
| 第二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研究 |
| 第一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符号学分析 |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显着性和识别功能 |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具有符号表彰功能 |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寄生性侵害具有正当性 |
| 四、符号商标的意指作为体现未注册驰名商标 |
| 第二节 未注册驰名商标信誉的经济价值 |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承载商标使用者的信誉 |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良质量 |
| 三、制止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搭便车”有利于市场公平、正当竞争 |
|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适用 |
| 五、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有商标私权兼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
| 第三节 混淆理论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适用 |
| 一、商标混淆理论的概述 |
| 二、运用商标混淆理论解释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 第四节 商标反淡化理论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运用 |
| 一、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提出 |
| 二、美国商标反淡化立法对商标反淡化理论的收纳 |
| 三、我国对商标淡化理论的态度 |
| 四、适用商标淡化理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思考 |
| 第三章 域外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与借鉴 |
| 第一节 国际协定中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
|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未注册弛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 二、多边贸易协定框架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
| 三、《欧盟商标法》 |
| 第二节 外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 一、美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 二、德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 三、日本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 四、英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 五、法国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 |
| 第三节 国际条约规定及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 一、国际条约规定的评价与借鉴 |
| 二、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范与性质 |
| 三、外国立法实践的评价与借鉴 |
| 第四章 中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
| 第一节 中国大陆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成 |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行政与司法实践案例及法律适用和解释 |
| 第二节 中国台湾地区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与实务 |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架构及发展 |
| 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法律规范 |
| 三、未注册驰名商标司法实践的法律适用与解释 |
| 第三节 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的比较 |
| 一、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共识 |
| 二、两岸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分歧 |
| 第五章 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 |
| 第一节 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践存在的问题 |
| 一、法律实践中存在保护不足的问题 |
| 二、侵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态样 |
| 第二节 完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
| 一、建构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机制设计与思路 |
| 二、相关立法条文的具体完善建议 |
|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 (一) 存在的问题 |
| 1. 驰名商标的滥用。 |
| 2. 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不完善。 |
| 3. 域名与驰名商标的权利冲突。 |
| (二) 产生问题的原因 |
| 1. 驰名商标制度本身的缺陷。 |
| 2. 对体制研究的投入不足。 |
| 3. 建立严格的驰名商标标识印制存取的特别审批管理制度。 |
| 4.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 |
| 加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建议和对策 |
| (一) 增强公民商标法律意识 |
| (二)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
| (三) 严格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监管 |
| 结论 |
| 一、驰名商标的界定 |
|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 (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悉程度 |
| (二) 该商标持续的使用时间 |
| (三) 该商标相关的宣传工作 |
| 三、现行的商标认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 (一) 认定标准不够具体灵活 |
| (二) 滥用驰名商标的市场作用 |
| (三) 认定主体和程序不够统一 |
| 四、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相关建议 |
| (一) 使认定标准更加具体化 |
| (二) 严格认定程序, 加强监督管理 |
| (三) 统一认定主体和程序, 确保司法认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
| (四) 严格遵守“个案认定”原则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驰名商标概述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
| 一、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
|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 |
| 第二节 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及意义 |
|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
|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及意义 |
| 第三节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 一、驰名商标的国际立法保护 |
| 二、驰名商标的国内立法保护 |
| 第二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 第一节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
| 一、案情简介 |
| 二、审判结果及理由 |
| 第二节 案件评析 |
| 一、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理由请求法院认定“国美电器”商标为驰名商标 |
| 二、国际上对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规定 |
|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 第三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 |
| 第一节 “荣华”商标侵权案 |
| 一、案情简介 |
| 二、判决结果及理由 |
| 第二节 案例评析 |
|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
| 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阶段性分析 |
| 三、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冲突 |
| 第四章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
| 第一节 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康王kanwan”等商标认定驰名被撤销案 |
| 一、案情介绍 |
| 二、审判结果 |
| 三、商标异议 |
| 第二节 案例评析 |
| 一、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
| 二、什么导致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
| 第五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
| 一、驰名商标认定法律制度中撤销制度的缺失 |
|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的完善 |
| 三、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完善 |
| 第二节 驰名商标管理与驰名商标认定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学术概述 |
| 一、国内主要研究状况 |
| 二、国外主要研究状况 |
| 三、本文的主要创新点 |
| 注释 |
| 引言 |
| 一、商标注册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
| 二、商标注册制度的地域性 |
| 三、TRIPS协定下跨国商标注册的国际协调 |
|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界定与本文的主要观点 |
| 注释 |
| 第一章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理论探讨 |
| 第一节 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及类型 |
| 一、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概念及理论基础 |
| 二、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制度的条约法体系 |
| 三、跨国商标国际注册协调制度的类型 |
| 四、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涉及的条约间联系及其特征 |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协调制度的新发展 |
|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产生基础 |
| 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条款的形成与体系构架 |
| 三、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
| 本章小结 |
| 注释 |
| 第二章 TRT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内容 |
| 第一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概述 |
| 一、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特点 |
| 二、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基本原则 |
| 三、成员履行商标注册义务的例外 |
| 四、商标注册义务的解释 |
| 第二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 |
| 一、以显着性功能界定商标 |
| 二、具有显着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形式条件 |
| 三、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
| 四、对原属国正式注册商标的“同样”(as is)注册义务 |
| 五、商标注册中的使用要求 |
| 六、不得以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为由拒绝商标注册 |
| 第三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程序制度 |
| 一、概述 |
| 二、成员应在商标注册前或在注册后迅速公布每一商标 |
| 三、成员应当对撤销商标注册的请求给予合理机会 |
| 四、异议程序 |
| 五、优先权程序 |
| 六、程序方面的其他一般性要求 |
| 第四节 TRIPS协定下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 一、成员拒绝商标注册的权利范围 |
| 二、巴黎公约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 三、TRIPS协定中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 |
| 四、成员可以依据国内法所采取的拒绝注册的其他理由 |
| 第五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获得的权利及限制 |
| 一、概述 |
| 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特征 |
|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使条件 |
| 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认定“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
|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 |
| 第六节 TRIPS协定下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 一、驰名商标保护与商标注册制度的关系 |
| 二、非注册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 |
| 三、已获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注册保护 |
| 第七节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 |
| 一、商标注册的国民待遇 |
| 二、商标注册的最惠国待遇 |
| 三、商标注册方面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 |
| 本章小结 |
| 注释 |
| 第三章 TRIPS协定有关商标注册的争端案例研究——基于综合拨款法案的分析 |
| 第一节 综合拨款法案争端概述 |
|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
|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 |
| 三、本案涉及的商标注册问题 |
| 第二节 抵触TRIPS协定与巴黎公约商标注册义务的问题 |
| 一、第211节(a)(1)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义务一致性问题 |
| 二、第211节(a)(1)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义务一致性问题 |
| 第三节 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
| 一、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其他理由”之范围界定 |
| 二、所有权性质的措施可以作为拒绝商标注册的理由问题 |
| 第四节 注册商标的非歧视待遇问题 |
| 一、第211节(a)(2)与国民待遇义务一致性问题 |
| 二、第211节(a)(2)与最惠国待遇一致性问题 |
| 第五节 本案对于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意义评价 |
| 一、本案的积极意义 |
| 二、本案的消极意义 |
| 本章小结 |
| 注释 |
| 第四章 TRIPS协定下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完善 |
| 第一节 中国履行 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制度完善 |
| 一、加入WTO之前中国商标注册制度的构建 |
| 二、履行TRIPS协定义务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修改 |
| 第二节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与 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分析 |
| 一、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的比较分析 |
| 二、商标注册程序制度的比较分析 |
| 三、拒绝商标注册理由的比较分析 |
|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比较分析 |
| 五、驰名商标的注册保护的比较分析 |
| 六、商标注册的非歧视待遇的比较分析 |
| 七、中国履行TRIPS协定义务的比较结论 |
| 第三节 对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建议——基于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 一、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与方向 |
| 二、以TRIPS协定为视角—修改中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
| 三、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评析 |
| 本章小结 |
| 注释 |
| 结论 |
| 主要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两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的分析与思索 |
| 第一章 驰名商标的界定及认定基准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界定 |
| 第二节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方式及标准 |
|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
|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
| 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 第二章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考察与分析 |
| 第一节 有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
| 第二节 我国现行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
| 一、对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 二、对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
| 第三章 对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
| 第二节 引入反淡化保护理论,建立全面的驰名商标反淡化法律保护体系 |
| 第三节 对驰名商标保护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完善的思考 |
| 一、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者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
| 二、行使撤销权后在先驰名商标权人就注册人不当获利行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权问题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中文摘要 |
| 英文摘要 |
| 前言 |
| 第一章 驰名商标概述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的含义 |
|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
| 二、驰名商标与着名商标及名牌的区别 |
| 三、驰名商标的价值意义 |
| 第二节 驰名商标认定的历史沿革 |
| 一、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阶段 |
| 二、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并存阶段 |
| 第二章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之现状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程序 |
| 一、行政认定的含义 |
| 二、行政认定的程序 |
| 三、行政认定所需报送材料 |
| 第二节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 |
| 一、司法认定的含义 |
| 二、司法认定的程序 |
| 第三节 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区别 |
| 一、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共性 |
| 二、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区别 |
| 第四节 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
| 一、主动认定方式的含义 |
| 二、主动认定方式的弊端 |
| 三、主动认定考量的因素 |
| 第五节 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方式 |
| 一、被动认定方式的含义 |
| 二、被动认定方式弊端 |
| 三、被动认定方式应坚持的原则 |
| (一)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 |
| (二) 域内驰名 |
| (三) 禁止商标淡化 |
| 第六节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转变 |
| 一、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 |
| 二、批量认定转为个案认定 |
| 第三章 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
| 第一节 驰名商标认定的国际通行标准 |
| 一、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
| 二、《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
| 第二节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
| 一、《暂行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缺陷 |
| 二、《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
| (一)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
| (二)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
| (三)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
| (四)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
| (五)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 第三节 中外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分歧 |
| 一、国外驰名商标考量因素 |
| 二、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趋同 |
| 第四章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
| 第一节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主体 |
| 一、中级法院以上才有管辖权 |
| 二、个别基层法院 |
| 第二节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特点 |
| 一、原告系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法人 |
| 二、上诉率低,大多数被告对原告商标构成驰名事实不持异议 |
| 三、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认驰并要求认定驰名商标 |
| 四、受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案件呈上升趋势 |
| 五、各地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宽严尺度不一 |
| 第三节 从个案看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及其保护 |
|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法律依据 |
| 二、“仙灵骨葆”个案所揭示的现实意义 |
| 第四节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中的恶意诉讼问题 |
| 一、恶意诉讼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
| (一) 涉案当事人主观上的恶意 |
| (二) 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使然 |
| (三) 认定的间接效力 |
| (四) 认定的广告宣传效应 |
| 二、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界定 |
| 三、恶意诉讼行为的危害 |
| 第五节 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的对策和建议 |
| 一、设立商标监管机构 |
| 二、加大司法认定过程中的规制力度 |
| 三、正本清源、严格认定 |
| 四、整顿、规范宣传广告方式 |
| 结束语 |
| 主要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1章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合理性及基本原则 |
| 1.1 驰名商标的涵义 |
| 1.2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的历史沿革 |
| 1.2.1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
| 1.2.2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
| 1.3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合理性 |
| 1.3.1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缺陷 |
| 1.3.2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正当性 |
| 1.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基本原则 |
| 1.4.1 以商标影响力为依归 |
| 1.4.2 平衡驰名商标所有人与相关利益方的利益 |
| 1.4.3 被动认定 |
| 1.4.4 因需认定 |
| 第2章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体问题 |
| 2.1 国际视野下的认定标准 |
| 2.2 我国的认定标准适用 |
| 2.2.1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 |
| 2.2.2 相关公众的范围 |
| 2.2.3 对知晓程度的理解与界定 |
| 2.2.4 对较高声誉的理解与界定 |
| 第3章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程序构建 |
| 3.1 提起司法认定的适格主体 |
| 3.2 权威的认定主体 |
| 3.3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适用范围 |
| 3.3.1 涉及对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的案件 |
| 3.3.2 涉及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案件 |
| 3.3.3 涉及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 |
| 3.4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效力——个案有效 |
| 第4章 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缺陷及其成因与完善 |
| 4.1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缺陷 |
| 4.1.1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过多过滥,质量参差不齐 |
| 4.1.2 通过虚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 |
| 4.2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缺陷的成因 |
| 4.2.1 驰名商标被异化,商标权利滥用 |
| 4.2.2 管辖权存有隐患,易受非法律因素影响 |
| 4.2.3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把握不统一 |
| 4.3 完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建议 |
| 4.3.1 正确认识驰名商标,规范其使用、宣传工作 |
| 4.3.2 修改、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
| 4.3.3 防范当事人之间刻意制造纠纷 |
| 4.3.4 集中管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 |
| 4.3.5 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