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舒锋[1](2020)在《论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对于牵连犯的规定呈现出多样性的处罚模式,对于类似牵连犯的处罚前后不一甚至互相矛盾,如妨害公务型牵连犯和收受贿赂型牵连犯。刑法理论界对于牵连犯处罚原则的争论也由最初的“从一重处罚说”,发展为“从一重处罚说”、“从一重重处罚说”、“数罪并罚说”和“双重处罚说”多种学说并存的局面。上述几种学说在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能找到相应的立法例,各个学说的支持者也都找到了一定依据以支持其主张,但上述学说均存在一定缺陷。无论采取何种处罚原则,对于牵连犯的处罚都难以做到绝对的罪刑相当,但相较而言“数罪并罚说”更为合理。对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符合其为实质数罪的罪数本质,便于司法实践操作,亦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此外,国内外刑法学界将牵连犯认定为数罪的立法趋势逐渐凸显,这也表明对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周萍[2](2020)在《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文中提出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制以语言、动作、书面等其他形式,教授他人具体犯罪方法的行为。设立本罪旨在打击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分子,历经三十多年,本罪在惩处传授犯罪方面起到诸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在实践中产生的各式争议,给本罪的适用造成一定困难。基于此,本文着眼于司法案例争议,立足实践厘清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首先,就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而言,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分析案例,一方面界定“传授”内涵,将传授行为的客观表现类型化。另一方面,解释“犯罪方法”,在积极刑事立法主义成为当下态势的背景下,刑法解释层面的态度应当保守而克制。传授的方法应属于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方法,先符合形式违法性,后判定行为人传授方法的行为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即实质违法性,在判断中性方法即不是单纯用于犯罪的手段方法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犯罪场景下予以传授,是否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实质作用。其次,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后,传授行为在实践中较易与共同犯罪的共犯行为混淆。因此,在一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以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参与共同犯罪时,需明确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共犯行为两者的界限。针对实践争议,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对传授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共犯行为进行判断,符合共犯成立条件的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反之对行为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论处。此外,受网络环境影响,共同犯罪理论中意思联络被网络交流方式所冲淡,故而需在共犯成立条件的主观方面,作出特定调整,单向通谋亦可形成“共同故意”。再者,如果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应结合共犯处罚原则予以综合认定行为人的刑罚,同时注重共犯间责任平衡。最后,在数行为背景下,对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吸收、牵连关系进行论讨。其一,采用客观实质伴发关系作为认定吸收关系成立标准。吸收关系类型方面,刑法明文规定组织、领导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时,行为人实施的组织、领导主行为可吸收传授犯罪方法从行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预备行为无法形成吸收关系要求的实质伴发关系,因而在实践中不成立此种类型的吸收关系,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其二,判断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能否形成“手段—目的”类型的牵连关系,需采取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具体而言,客观上数行为存在类型化、通常化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牵连意图。同时,在适用牵连关系时,应严格根据其成立条件进行适用,实践中扩大牵连关系范围的做法不可取。简而言之,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时,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一行为、数行为按序进行判断,完整圈定本罪适用范围。
李阳[3](2019)在《牵连犯相关问题研究 ——基于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盗窃原油的定罪问题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牵连犯的概念自从出现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当前,世界上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在其刑法典中对牵连犯作出了明文规定。对于牵连犯的存废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一个热门话题,虽然我国的刑法总则中对于牵连犯没有明确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对于牵连犯都有所涉及。然而,这些规定又各不相同,有时甚至互相矛盾。本文在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牵连犯的研究现状、目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困境、牵连关系的认定及其处断原则进行探讨。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前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牵连犯问题的背景,在文献综述中简要列举出了国内外部分学者对牵连犯的研究成果及对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盗油这类案件的处罚建议。第一章从相关的盗油案例入手。对近些年在陕西、甘肃、宁夏三省境内的盗窃原油案件进行总结和分析,得出目前盗油的主要方式是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来盗窃原油,列举了这类盗油案件的相关特点及其所造成的巨大危害。司法机关在给这类盗油案件定罪处罚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主要依靠个人的经验、学识及对法律不同的理解,所做出的判决也是各不相同的,文中对各种不同的判决结果都逐一列举并给出相关的原因分析。第二章从理论和立法两个方面对牵连犯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牵连犯理论虽然源自于德国,但目前德国的刑法典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日本虽然是目前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在刑法中明文牵连犯概念及其处断原则的国家之一,但日本对于牵连犯概念的存废问题至今也一直争论不休。解放前的中国刑法中也存在着牵连犯理论,台湾地区一直沿用,在2005年废除了有关牵连犯的相关概念。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刑法典里并未对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作出规定,但在刑法分则中和部分司法解释里却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有着不同的规定。也正是由于在理论上对牵连犯的界定存在着分歧和争议,导致了牵连犯目前在理论层面、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着困境。第三章基于前一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厘清了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这类案件的牵连关系。同时认为之前通说的按照一罪来处断的这种方式对这类牵连犯盗油案件并不适用,而应当坚持数罪并罚原则,并给出了充分理由。第四章对本文一直提及的以破坏性方式在输油管道上盗窃原油这一类案件给出了明确的建议,应当按照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定罪,实施数罪并罚。本章在最后也提出了对盗窃原油类案件可以参考国外一些先进预防措施,在立法和司法方面都给出了相关的建议,目的是为了能更有效的保护国家资源。
邓静[4](2019)在《牵连犯刑事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牵连犯的存在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界争议的话题,由此可以归纳出牵连犯存在的问题是:牵连犯内涵界定各异、牵连关系认定标准不一、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难以界分以及牵连犯的处断尚未达到一致标准。如何将刑法理论适用到司法实践中仍需要经历一定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对牵连犯的历史沿革进行探究并且梳理相关争议从而正本清源。在认定牵连犯的内涵上应坚持行为人具有一个终极犯罪目的,在主观意图的支配下其实施犯罪的结果行为或者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近年来,刑事理论界诸多学者对牵连犯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持废除论的学者认为可以将其并入其他罪数形态进行处罚;持保留论的学者主张牵连犯是客观存在的其本就属于实质的数罪。有关牵连犯的争议还集中在牵连关系的认定上,在此问题上又出现了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的的争论。持主观主义论者坚持以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意图作为牵连关系的认定标准,而客观主义论者倾向于以客观行为的性质作为认定准则。长期的争论中两派学者未能在认定标准上达成一致。从而引申出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该学说认为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一个终极犯罪目的,客观上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动作途径,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牵连犯的核心问题在于处断原则的选择,现从一重处断说处于通说的地位,但也不乏有其他学说的合理提倡。目前刑事理论界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还有从一重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与双重处断说。各处断原则都为牵连犯的处断提供了合理依据,但是在实务中对其处断仍存在混乱的现象。如何解决这一困境需要从处断原则多样性这一现象上探究原因,以期能够寻求明确合理的解决路径。以牵连关系的划分为基础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提供指引,从而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个数与侵犯客体的时间是否具有一次性来判定;牵连犯与吸收犯最明确的界分在于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必然性的关系;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分主要考察行为人的犯罪意图与行为方式。厘清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之间的界限,以期实现对牵连犯现象的公平裁决。
陆敏[5](2018)在《帮助型正犯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分则规定了一类特殊的犯罪,其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统一称作帮助型正犯。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帮助型正犯的各罪呈现规模化扩张,主要分布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突出反映了刑法对社会问题的积极回应以及刑法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强化,只因“认同法律是适应社会需要的产物的观念”。针对这类立法现象泛化的问题,先后有学者从立法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向度展开研究,主要围绕“为什么分则将帮助行为单独定罪、反思此种立法模式的推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利弊”等核心议题进行探讨,形成了一些独特的观点,也由此产生学说的分野。赞成论的主要代表有张明楷、于志刚、刘仁文、于冲、陈毅坚、白洁等学者,他们基于部分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独立性以及共犯归责的局限性等维度,论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必要性。而反对论者主要从刑法谦抑性、我国犯罪参与模式的优越性等视阈,就整个立法现象或者部分犯罪的帮助行为正犯化提出批评意见及解决方案,刘艳红、阎二鹏、江溯、郑伟等学者的观点比较典型。总的看来,共犯行为正犯化立法模式的采用,与当前犯罪形势不无关系。从根本上看,法益保护的严苛化和前置化是最根本的内在动因。然而,目前既有的相关研究还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只集中关注或者强调共犯行为正犯化现象,没有进一步区分出分则中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的情形。也未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的探讨,导致部分研究将二者混同起来,不作区分地都认为是共犯正犯化现象,抑或者仍然将其认为是共犯帮助行为在分则的特殊存在形式。其二,按照文义理解“正犯化”仅为正犯成行的过程,此过程最终能发展为何种结果是当前研究极少涉猎的。由此,造成了在该问题的研究上呈现出多种分析理论的交叉适用,并且不分伯仲,如以共犯视角、正犯概念的维度、刑事政策的向度等进行阐释。这会因逻辑前提的不确定性,造成仅拘泥于立法的正当性阐释,不重视司法适用的问题,最终未能展开系统而全面的研究。其三,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不是为了满足理论的自洽,更重要的是澄清司法实践带来的现实困惑,以提出完善性的见解。既有论述无限放大了此种立法在量刑均衡上的作用,忽视其将会带来的相关实践问题,如此类犯罪的基本构成与修正构成上的特殊性、罪数形态和刑罚适用等问题。因此,帮助型正犯的研究一方面是以正犯为逻辑的起点,建立其生成路径、组成结构以及正犯性原理的内在勾连,为其具体问题的展开作理论铺垫和价值预设。另一方面从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认定和刑罚的处遇上,展开系统而全面的探讨。对此,全文拟围绕如下几个核心问题进行论述:其一,帮助型正犯是什么的问题,以及它的生成路径、结构组成与正犯性原理之间是什么关系的问题。从整体上看,刑法分则规定了部分犯罪之实行行为具有“帮助之性质”,称为帮助型正犯。根据组成其实行行为的来源及其运行机制,主张将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入罪化和帮助行为正犯化分别看作帮助型正犯的两条生成路径。由此,产生了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两种表现形式,称为帮助型正犯的二元组成结构。结构二元组成决定了二者的正犯性原理将有所差别,也就是正犯性的区分论证。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采用形式客观说的标准,而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以外观到内在的方法对正犯性进行说明,单从具体实施刑法分则基本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来看,与入罪化的帮助型正犯同是形式客观的判断。然而,碍于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的特殊性,又不得不在此基础上求诸于更为充分的理由,对其正犯性予以补强。考量我国对犯罪参与人的主从作用划分,实质客观论的“重要作用说”是最为适当且易于被接受的理论,也就是形式客观说为基础,辅以“重要作用说”的补强。从刑法分则规定的现实状况来看,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又可以分为彼罪共犯的帮助行为转化为此罪正犯的实行行为和同罪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提升为该罪的实行行为两种情形。具体如下图:图示帮助型正犯的组织结构图其二,有关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根基与合理界限的问题。在历经多次刑法修正案后,帮助型正犯在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领域得以迅速扩张,反映了刑法在应对安全和防范风险问题上的功能性强化。据此认为,帮助型正犯的正当性基础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考量,即刑事政策的理由、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以及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首先,帮助型正犯各罪的规模之所以在立法上得以扩大,与刑事政策强调的“犯罪预防、严密法网”不无关系,毋宁说是犯罪圈扩大化的具体表现。毕竟,应把“规范性的内在变量和刑事政策同时作为建构刑法制度的重要参数”。其次,受限制从属性的制约,共犯的认定是以正犯主行为作为决定的基准。即共犯之所以为共犯,乃因其是具有特定条件的行为,以依附于实行构成要件的正犯主行为之上。倘若欠缺此种依附关系,即使对正犯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有加功作用,仍旧无法将其认定为共犯。故而,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因共犯从属性这一“桎梏”(依附关系),被拒斥于共犯评价体系之外。又因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只能通过入罪化的立法方式,固定于分则规范之中。而将原本属于共犯的帮助行为直接规定为正犯的实行行为,不是在共犯认定上倒向独立性的立场,恰恰是从属性的反向证明。帮助行为正犯化在一定意义上,克服了参与人主从作用分类法不重视行为定性的弊端。最后,帮助型正犯的立法分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社会防御系统的刑法强化,这实际上迎合了刑法实质化所追求的实质公正、社会福利之应然逻辑。具体看来,正犯性论证在形式客观说立场上融合实质客观理论的做法,以及从构成要件到罪责的实质化外露,都表现出与刑法实质化发展的暗合。尽管帮助型正犯的立法范围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却始终不可能处于无限增长的状态,这是由刑事资源的有限性、谦抑性所决定的。可以说,仅单向关注犯罪圈之扩张是对宽容精神的不当贬抑,易助长背离刑法文明、谦抑道路的“刑罚冲动”。非共犯帮助性行为只能发生在不得已且具有法益侵害现实危险或者威胁的情形下才能考虑入罪化,而共犯帮助行为应该严格限制其正犯化的范围。这样看来,对帮助型正犯的合理性反思总体上应保持一种谨慎和克制的态度,其主要表现为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检视、规范内部一致性的拷问和质疑以及警惕“罪名”的空洞化和虚置化。其三,帮助型正犯的实践困惑以及如何化解的问题。首先,应立足于功能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视角,展开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问题研究。其主要从积极的“入罪”和消极的“出罪”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入罪”问题主要针对帮助型正犯各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及有责性进行层层阐释。探讨其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所特有的问题,又围绕大量存在于帮助型正犯各罪的罪量要素进行重点说明。将复杂的情节问题通过机能的考量,合理识别帮助型正犯各罪中不法构成机能的定罪情节和处罚机能的量刑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出罪”也应是犯罪基本构成的题中之义,与积极的犯罪成立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是一个复杂的多面体,除了关注与其他类型犯罪的共性出罪机制,更是重点强调其“出罪”的特殊性。借以可罚性的理论,将分别从“不构成犯罪”与“将有罪归于无罪”的两条运行轨迹展开“出罪”问题的叙述。“不构成犯罪”因“不法的不可罚”和“责任的不可罚”出罪,主要依托实体法的规定;而“将有罪归于无罪”则是因“客观的不可罚”出罪,以实体法和程序法为载体。其次,进一步对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作精细化的研究。这不仅与处罚扩大化、提早化的立法意图相互呼应,更为重要的是处理实行着手、未遂认定以及共犯形态等实践困扰,同时厘清存在于帮助型正犯之错综复杂的一罪与数罪问题。探讨的重点在于“实行着手”的判断是以行为人表现出敌对法的意思与对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为内容的主客观综合论,同时联系共犯的着手进行考量,并根据现实的审判经验,以罪质的轻重来决定未遂的处罚。共犯形态重点关注正犯化的帮助型正犯所引起的连锁效应,这无疑缩短了间接教唆、间接帮助等行为与处罚中心的距离。罪数的研究重心是常见于帮助型正犯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以及牵连犯的一罪。最后,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困境和完善也是经常发生在实践中的问题。在宏观层面,提出刑罚适用的四个基本原则,即法定性原则、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全面评价原则以及效率和效益原则。在微观层面,探讨了帮助型正犯各罪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与其对基准刑的调节,具体到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规范适用的运用和分析,最终提出完善性的原则指导及其具体性的见解。总体来看,帮助型正犯的研究具有鲜明的特点和重要的价值。通过正犯判断的形式和实质理论建立与正犯的内在联系,进而确立正犯的基础地位。此外,借鉴现有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研究经验,对帮助型正犯成立范围进行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反思。再者,理论的自省反作用于实践的运行,实践的展开又反映了理论问题。从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修正构成以及刑罚适用等维度,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
徐剑[6](2017)在《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若干问题探析——兼论牵连犯等罪数问题》文中提出我国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主体是负有投递邮件责任的为邮政企业工作的人员,在外延上包括邮政企业中负有投递邮件责任的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负有投递邮件职责的人员,但一般不包括邮政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和快递企业的工作人员。行为人私自开拆邮件又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时,同时符合私自开拆邮件罪和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处理,而非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断。行为人以隐匿、毁弃邮件的方式故意延误投递邮件,同时构成隐匿、毁弃邮件罪或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可按隐匿、毁弃邮件罪或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一罪论处。
毛玉勇[7](2015)在《浅论牵连行为的处罚路径——以牵连犯的存废之争为突破口》文中研究表明牵连犯是刑法罪数理论中的一个概念,虽然费尔巴哈在二百多年前就提出了牵连犯的概念,然而其自身却存在着理论根基不足,与犯罪预备行为、想象竞合犯以及吸收犯等理论之间的界限含糊不清等难题,关于牵连关系、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学者们更是仁者见仁。牵连犯理论已经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要坚持牵连犯理论,就必须理清其与其他犯罪形态的界限,明确并统一其处罚原则。如果要抛弃牵连犯也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相应的阐明,把原来被称为牵连犯的所有犯罪现象进行理论归类,明确处罚原则。笔者主张牵连犯废止论,因为坚持牵连犯理论只会造成罪数理论的混乱,理论上的处罚原则与立法实践中的处断原则不相协调等难题。
马雪菲[8](2015)在《牵连犯处罚原则的探讨》文中研究表明牵连犯作为一种重要的罪数形态,其处断原则在学界一直备受争议。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罪处断还是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罚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在于将牵连犯的概念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而限制牵连犯的概念就要从限定牵连关系入手,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对其从一重罪处断。
肖亚丽[9](2014)在《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研究 ——兼论“湄公河惨案”的罪数形态问题》文中认为牵连犯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特别是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争议尤其大。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刑法分则和司法解释中有所涉及,且这些规定也不甚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因此有必要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进行研究,明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本文认为首先应从牵连犯的主要理论入手,阐述牵连犯在各国各地区的发展状况,分析牵连犯的概念、特征以及处断原则。通过罗列法条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分析牵连犯的现状以及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然后提出解决思路。然后,结合“湄公河惨案”,分析糯康等人的行为,认为糯康犯罪集团构成牵连犯,在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必拘泥于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通说,可以突破通说的束缚进行数罪并罚。最后,在牵连犯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对牵连犯应该实行数罪并罚并分析数罪并罚的理由。但是,毕竟牵连犯不同于普通的数罪,因此在对牵连犯进行数罪并罚时也应该与普通的数罪并罚有所区别,本文从数罪并罚的量化方面,分析对牵连犯的数罪并罚应要考虑牵连犯数行为之间的蕴含的关系,根据不同的关系使之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普通的数罪并罚,希望通过此种方式使牵连犯的处断既能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能使牵连犯的原则得到统一,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目的。
袁野[10](2014)在《牵连犯理论与实践的再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综观当今世界各国的罪数理论,有的国家对牵连犯现象从刑事立法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日本;有的国家完全没有牵连犯的概念,如美国;有的国家虽然刑事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却在罪数理论体系中对牵连犯现象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中国。这种既无法律明确规定,也无充实的理论沿革历程,导致我国牵连犯理论没有形成完备的、行之有效的体系和机制。当前我国牵连犯理论在定义、牵连关系、牵连犯处罚标准等基本概念上十分混乱,理论的混乱也必然导致实践的困惑。因而,牵连犯理论存在是否必要,牵连犯现象作为处断一罪有无合理依据,值得思考。本文通过全面分析和探讨,从理论和实践角度思考牵连犯现象,阐述牵连犯现象的本质和特征。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回顾了牵连犯理论的基本概况。首先,文章了解到牵连犯来源于德国,其产生后并未得到普遍认可,当前德国刑法也未明文规定;旧中国刑法存在牵连犯理论;台湾地区在2005年修正刑法以后,废除了有关牵连犯的法律条文;大陆地区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理论研究却十分繁荣。其次,概括了国内外对于牵连犯定义的观点,明确牵连犯现象的基本要素,即行为人出于一个主要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相对独立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最后,文章在罪数理论体系中,探讨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异同,明确界线。第二章反思了牵连犯的理论和实践现状,本章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总结和评价当前牵连犯理论在牵连罪数的认定、牵连关系的判断以及牵连犯处罚标准等方面的主要观点,并论述这些观点间的区别和争议。第二部分,在之前总结的基础上,对牵连犯理论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质疑,展开讨论。首先,阐明了牵连犯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数罪;其次,论证了牵连犯从一罪处断之依据不合理,其作为处断一罪没有根据;最后,文章认为犯罪行为间存在的牵连关系只是对犯罪事实的客观反映,在定罪量刑中至多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量,而不应作为从一罪论处的依据,固牵连犯减轻刑事责任违背罪刑相一致原则。第三章探讨了废除牵连犯理论的构想。首先,文章论证牵废除连犯理论的可能性,立足牵连犯理论存废之争的现状,总结保留牵连犯理论的主要观点;其后,分析这些主张,有针对性的论证和提出废除牵连犯理论的根据:要保证理论与立法的一致性;要便于司法实践;要建立完备完善的罪数体系。因而,废除牵连犯理论十分必要。文章最后论述了牵连犯理论废除的可行性。首先研究并总结出牵连犯理论废除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应对解决措施;其后,借鉴英美法系的罪数理论,综合考虑,主张对牵连犯现象实行数罪并罚,并对这种处罚方式的理论和实践的价值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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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引言 |
| 第2章 牵连犯处罚的现实困境 |
| 2.1 牵连犯处罚现状描述 |
| 2.2 妨害公务型牵连犯处罚的困境 |
| 2.3 收受贿赂型牵连犯处罚的困境 |
| 2.4 其他类型牵连犯处罚的困境 |
| 第3章 牵连犯处罚的学说分歧 |
| 3.1 从一重处罚说 |
| 3.2 从一重重处罚说 |
| 3.3 数罪并罚说 |
| 3.4 双重处罚说 |
| 第4章 数罪并罚原则之提倡 |
| 4.1 符合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
| 4.1.1 罪数判断的根本原则 |
| 4.1.2 未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 4.2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 4.2.1 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分析 |
| 4.2.2 酌情从轻处罚之探讨 |
| 4.3 符合实践操作的需要 |
| 4.3.1 无需区分何为重罪 |
| 4.3.2 有利于新发现重罪的追诉 |
| 4.4 符合国内外牵连犯处罚的趋势 |
| 4.4.1 符合国内牵连犯处罚的趋势 |
| 4.4.2 符合国外牵连犯处罚的趋势 |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 第一节 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件认定方面的争议 |
| 一、“传授”行为 |
| 二、犯罪方法 |
| 第二节 共犯视野下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存在的争议 |
| 第三节 吸收、牵连关系视野下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的争议问题 |
| 一、吸收关系 |
| 二、牵连关系 |
| 第四节 小结 |
| 第二章 传授犯罪方法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
| 第一节 “传授”行为 |
| 一、“传授”内涵 |
| 二、传授行为客观表现的类型化 |
| (一)利用言语、文字对特定人员进行传授 |
| (二)行为人亲身演示、示范犯罪方法 |
| (三)通过言语、文字、录制视频等方式传播犯罪方法 |
| 第二节 “犯罪方法”概念内涵 |
| 一、本质上不属于犯罪方法的方法 |
| 二、中性方法的认定 |
| 三、单纯用于犯罪的方法 |
| 四、小结 |
| 第三章 共同犯罪视野下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 |
| 第一节 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共犯行为的界限探讨 |
| 一、共同故意 |
| (一)主观“明知”状态 |
| (二)片面共犯 |
| (三)“共同故意”的具体应用 |
| 二、共同犯罪客观层面 |
| (一)因果共犯论 |
| (二)物理因果关系的判断 |
| (三)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 |
| (四)特殊情形 |
| 三、网络环境对共犯成立条件的冲击及应对 |
| 第二节 想象竞合情形的适用规则 |
| 一、教唆犯、帮助犯 |
| 二、胁从犯 |
| 第四章 吸收、牵连关系的成立及本罪适用范围 |
| 第一节 刑法“数行为”判断 |
| 一、行为单数相关学说 |
| 二、传授犯罪方法一行为的判断 |
| 第二节 吸收关系的成立及适用规则 |
| 一、吸收关系的判断标准 |
| 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 (一)案例分析 |
| (二)组织、领导行为具备内在包含性 |
| (三)适用规则 |
| 三、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 第三节 牵连关系 |
| 一、“手段—目的”牵连关系 |
| (一)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作为手段行为 |
| (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作为目的行为 |
| 二、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 |
| 三、牵连关系的谨慎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后记 |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第一章 牵连犯相关案例引入及司法认定争议 |
| 第一节 相关盗油案例引入 |
| 第二节 司法认定存在的争议及原因分析 |
| 一、司法认定不一致 |
| 二、原因分析 |
| 第二章 牵连犯研究现状及面临的困境 |
| 第一节 研究现状 |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 第二节 牵连犯研究面临的困境 |
| 一、理论层面面临的困境 |
| 二、法律规范及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
| 第三章 盗油案件中牵连关系的认定及处断原则分析 |
| 第一节 盗油案件牵连关系的认定 |
| 第二节 盗油案件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
| 一、盗油案件牵连犯按一罪处断的弊端分析 |
| 二、盗油案件牵连犯按数罪并罚处断方式的合理性论证 |
| 第四章 对盗油案件牵连犯的定性及建议 |
| 第一节 对盗油案件牵连犯的定罪分析 |
| 第二节 对盗油案件处理的立法建议及司法建议 |
| 一、立法建议 |
| 二、司法建议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 1.国外现状 |
| 2.国内现状 |
| 3.研究方法 |
| 一、牵连犯概述 |
| (一)牵连犯的概念 |
| 1.域外牵连犯概念的简介 |
| 2.本土牵连犯概念的分析 |
| 3.笔者对牵连犯概念的定义 |
| (二)牵连犯的特征 |
| (三)牵连犯的存废思考 |
| 1.牵连犯保留之主张 |
| 2.牵连犯废除之主张 |
| 3.笔者立场:牵连犯保留之提倡 |
| 二、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基础:牵连关系认定 |
| (一)牵连关系的界定 |
| 1.日本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之意蕴分析 |
| 2.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之意蕴分析 |
| 3.牵连关系意蕴之笔者立场 |
| (二)牵连关系认定的学说评析 |
| 1.主观说及其评析 |
| 2.客观说及其评析 |
| 3.折衷说及其评析 |
| 4.牵连关系认定之我见 |
| 三、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处断原则:多种处断原则分析 |
| (一)我国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理论岐争及分析 |
| (二)牵连犯处罚原则多样性之原因分析 |
| 1.对牵连犯的概念外延认识不一致导致处罚多样 |
| 2.现行刑法未采用统一处罚标准出现罪刑不一 |
| 3.牵连犯的犯罪形态复杂导致认定困难 |
| 4.牵连关系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处罚各异 |
| 5.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存在竞合 |
| (三)牵连犯处断原则分类之提倡 |
| 1.对各处断原则的回应 |
| 2.手段型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合理性分析 |
| 3.结果型牵连犯数罪并罚处断的合理性分析 |
| (四)实践中的路径选择及二元类型限定 |
| 1.牵连犯的现实路径选择 |
| 2.手段型、结果型牵连犯之外的二元类型限定 |
| 四、牵连犯刑事责任的具体展开:与相关犯罪形态界分 |
| (一)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界分 |
| 1.想象竞合犯的概述 |
| 2.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
| (二)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界分 |
| 1.吸收犯的概述 |
| 2.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
| (三)连续犯与牵连犯的界分 |
| 1.连续犯的概述 |
| 2.连续犯与牵连犯的关系 |
| 结论 |
| 致谢 |
| 参考文献 |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 |
| 二、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 四、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 |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 第一章 帮助型正犯的界定 |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内涵 |
| 一、帮助行为的逻辑本位与规范评价之分离 |
| 二、正犯概念的消弥与正犯类型的扩容 |
| 三、帮助型正犯概念的基本界定及其理论分类 |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正犯性理论及其实现路径的反思 |
| 一、帮助型正犯的路径二分法 |
| 二、二元组成结构下正犯原理的区分论证 |
| 三、帮助型正犯范围的必要性限缩 |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与其他正犯类型的辨析 |
| 一、帮助型正犯与其他纯正正犯类型之辨析 |
| 二、帮助型正犯与修正正犯的辨析 |
| 第二章 帮助型正犯处罚的正当性根据 |
| 第一节 刑事政策的目的性考量 |
| 一、社会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 |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之主张 |
| 三、风险社会范式下刑法的价值序次 |
| 第二节 共同犯罪归责的现实困惑 |
| 一、共犯从属性的桎梏 |
| 二、不同共犯分类方法的逻辑错位 |
| 三、帮助行为的归责障碍 |
| 第三节 刑法实质化的基本诉求 |
| 一、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实质化 |
| 二、违法性的实质走向 |
| 三、罪责的实质理性 |
| 第三章 帮助型正犯的基本构成 |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成立要件的阶层式展开 |
| 一、帮助型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
| 二、帮助型正犯的违法性 |
| 三、帮助型正犯的有责性 |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 |
| 一、罪量要素的本质属性 |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载体 |
| 二、帮助型正犯的罪量要素之分类及规范适用 |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出罪”机制 |
| 一、犯罪论体系下帮助型正犯的“出罪”评价 |
| 二、实体法出罪和程序法出罪的具体表现 |
| 三、中立帮助型正犯出罪的重点拷问 |
| 第四章 帮助型正犯的修正构成 |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未完成形态 |
| 一、帮助型正犯的着手与既遂 |
| 二、帮助型正犯与犯罪预备 |
| 三、帮助型正犯与犯罪未遂 |
| 四、帮助型正犯与犯罪中止 |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与共犯 |
| 一、共犯的成立及处罚根据之基础 |
| 二、帮助型正犯与教唆犯 |
| 三、帮助型正犯与帮助犯 |
| 第三节 帮助型正犯的罪数形态 |
| 一、帮助型正犯的罪数概说 |
| 二、帮助型正犯与一罪 |
| 三、帮助型正犯与数罪 |
| 第五章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 |
| 第一节 帮助型正犯的刑罚适用原则 |
| 一、法定性原则 |
| 二、罪刑均衡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原则 |
| 三、全面评价原则 |
| 四、效率和效益原则 |
| 第二节 帮助型正犯的“量刑情节”之规范适用 |
| 一、帮助型正犯的法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 二、帮助型正犯的酌定量刑情节之具体适用 |
| 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之适用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主体 |
| (一)邮政工作人员是否包括邮政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 |
| (二)邮政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快递企业中的工作人员 |
| (三)邮政工作人员是否包括受委托负有投递邮件职责的人员 |
| 二、关于私自开拆邮件又故意延误投递行为的罪数问题 |
| (一)牵连关系 |
| (二)牵连犯处断原则 |
| 1. 学说主张 |
| 2. 立法选择 |
| 3. 立法外的选择 |
| (三)牵连犯之外的选择 |
| 三、关于隐匿、毁弃邮件又故意延误投递行为的罪数问题 |
| 一、歧义众多的牵连犯 |
| (一)莫衷一是的牵连犯概念 |
| (二)众说纷纭的牵连关系 |
| 二、废止牵连犯的理由 |
| (一)起源上牵连犯是处罚策略而非理论逻辑的当然结果 |
| (二)牵连犯作为处断一罪的实质根据不足 |
| (三)理论上的处罚原则与立法实践中的处断原则不相协调 |
| (四)牵连犯与犯罪预备行为、吸收犯的关系混乱 |
| 1.手段牵连犯中的手段行为与犯罪预备行为存在交叉 |
| 2.结果牵连犯与吸收犯存在交叉 |
| 三、理论上应如何应对牵连犯的废止 |
| (一)将牵连行为进行分类 |
| (二)处罚原则的明确 |
| 一、牵连犯处罚原则的争议 |
| 二、牵连犯的罪数本质 |
| (一)犯罪构成是罪数的判断标准 |
| (二)牵连犯的罪数选择 |
| 三、牵连犯牵连关系的重新限定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
| 1. 国内现状 |
| 2. 国外现状 |
| (二) 研究意义 |
| (三) 研究方法 |
| 一、牵连犯及其处断原则的主要理论 |
| (一) 牵连犯的发展 |
| 1. 德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
| 2. 日本刑法中的牵连犯 |
| 3. 台湾地区刑法中的牵连犯 |
| 4. 中国大陆刑法中的牵连犯 |
| (二) 牵连犯的特征 |
| 1. 数行为必须以一个犯罪目的为主导 |
| 2. 牵连犯必须由数个犯罪行为构成 |
| 3. 牵连犯的数行为间必须存在牵连关系 |
| 4. 牵连犯的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
| (三)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主要学说 |
| 1. 从一重处断原则 |
| 2. 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
| 3. 数罪并罚原则 |
| 4. 折中说 |
| 5.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评析 |
| 二、我国牵连犯处断原则的现状 |
| (一) 刑法与司法解释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规定 |
| 1. 刑法中的规定 |
| 2. 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
| (二) 现行模式的主要特征 |
| (三) 现行模式产生的主要原因 |
| 1. 现行立法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模糊性 |
| 2. 牵连犯犯罪形态的复杂性 |
| 3. 牵连犯的理论研究影响处断原则的选择 |
| (四) 现行模式的解决思路 |
| 三、“湄公河惨案”与牵连犯处断的原则 |
| (一) “湄公河惨案”的主要情况 |
| (二) “湄公河惨案”中的牵连犯问题 |
| 1. “湄公河惨案”属于牵连犯 |
| 2. “湄公河惨案”的量刑——数罪并罚 |
| (三) “湄公河惨案”处断的选择 |
| 四、我国牵连犯处断原则的完善 |
| (一) 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指导思想 |
| (二) 数罪并罚原则之选择 |
| 1. 数罪并罚原则符合我国的犯罪构成 |
| 2. 数罪并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
| 3. 数罪并罚原则符合国内外立法趋势 |
| 4. 数罪并罚原则符合刑罚的目的 |
| (三) 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量化 |
| 1. 数罪并罚的量化 |
| 2. 牵连犯的量化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附录 |
|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牵连犯理论源流考察 |
| 第一节 牵连犯理论发展和沿革状况 |
| 一、 牵连犯概念来源 |
| 二、 国外牵连犯理论发展状况 |
| 三、 我国牵连犯理论与实践的现状 |
| 第二节 牵连犯定义的界定 |
| 一、 日本刑法理论关于牵连犯的定义 |
| 二、 旧中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牵连犯的定义 |
| 三、 大陆地区对于牵连犯含义的界定 |
| 第三节 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区分 |
| 一、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 |
| 二、 牵连犯与结果加重犯 |
| 三、 牵连犯与连续犯 |
| 四、 牵连犯与吸收犯 |
| 五、 牵连犯与转化犯 第二章 牵连犯理论与实践现状的反思 |
| 第一节 牵连犯理论的混乱 |
| 一、 牵连犯中“罪”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
| 二、 牵连关系的判断方法不统一 |
| 三、 牵连犯的处罚标准不一致 |
| 第二节 牵连犯作为处断一罪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
| 一、 牵连犯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数罪 |
| 二、 牵连犯现象从一罪处断背离刑罚目的 |
| 第三节 牵连犯从一罪处断无合理依据 |
| 一、 牵连犯现象从一罪处断的主要理论 |
| 二、 牵连犯现象从一罪处断不合理 第三章 废除牵连犯理论的构想 |
| 第一节 牵连犯理论存与废概述 |
| 一、 牵连犯的存废争议 |
| 二、 保留牵连犯理论观点之概述 |
| 第二节 取消牵连犯理论的理由 |
| 一、 理论与立法的一致性 |
| 二、 减少司法实践复杂性的必然要求 |
| 三、 完善罪数理论体系的内在需求 |
| 第三节 对废止牵连犯理论后存在的问题的有效应对 |
| 一、 罪数理论体系的重新界定 |
| 二、 牵连犯现象不同于事后不可罚行为 |
| 三、 牵连犯现象定罪处罚 |
| 四、 社会观念的误解予以纠正 |
| 第四节 牵连犯现象当数罪并罚 |
| 一、 英美法系的数罪处罚 |
| 二、 适用数罪并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 |
| 三、 采用数罪并罚便于司法实践的运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