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琨[1](2021)在《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石,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工程设施及相关公共服务,对其投资可以带来几倍于投资额的“乘数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先行地位”。随着全球基础设施短缺及老化现象日益严重,给各国政府带来了持续性的挑战。由于传统采购模式引起的公共部门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以及资产交付与服务质量的低效率问题,基础设施正由公共供给转向私营供给,这一趋势因思维方式转变和良好实践效果受到支持,因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得以加强。上世纪90年代,随着英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兼顾效益、效率、公平的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目前,全球已有135个国家开展了基础设施公私合作,但各国PPP运行效率差异较大,在PPP模式风靡全球之际,加拿大发展为最具PPP市场热度和成熟度的国家之一。本篇论文针对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展现了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全貌:以PPP模式相关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全生命周期采购管理,风险管理,多元化投融资市场,法律制度与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四个方面的探究,挖掘加拿大PPP模式跻身领先地位的深层驱动力。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正经历由高增长到高质量的规范化发展阶段,面临着诸多困难与挑战。通过研究,吸取加拿大PPP模式发展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中西交流和鉴往知来,对我国PPP模式的行稳致远与深化基础设施领域的国际合作均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首先,本研究从四个方面对PPP模式相关理论和制度优势进行了探讨。第一,阐述了PPP模式概念,众多参与主体、伙伴关系、风险分担、利益共享、服务绩效五个主要特征,以及价值驱动因素。第二,分析了PPP模式应用对象,即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特征,基础设施属性与市场失灵,以及PPP模式在基础设施方面的应用行业领域。第三,以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新公共管理与实践、公共事业民营化等公共管理理论为依据,探究了PPP模式的制度优势。最后,以不完全契约下的交易费用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PPP模式缔约机制,有助于深入了解物有所值、投融资结构、风险与利益分配、合同管理、绩效监管与激励机制等一系列关键问题。第二,分别从基础设施的需求侧与供给侧两个角度,阐释了加拿大基础设施建设引入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动因。总结了近30年加拿大PPP模式发展的两次浪潮及特征,宏观展现了项目在各基础设施领域、管辖层级及地域分布的基本情况。在1991-2003年的第一波浪潮中,加拿大PPP模式经历了由理论转向实践的艰难过程,伴随着部分项目失败,在质疑声中积累经验和教训。第二次浪潮是2004年至今,加拿大省级政府作为PPP主要开拓者,打造了更具活力的基础设施PPP市场,公共部门拥有更专业的评估技术与监管能力,制定了更明晰的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深化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伙伴关系。在项目实践中,转变对私营资本需求方式,优化交易结构与回报机制,采用有限的需求与市场风险转移,极大提升了PPP项目产出效率及复杂程度。第三,加拿大PPP模式展现了公私双方从咨询伙伴、运营伙伴、协作伙伴、到贡献伙伴权利逐渐下放过程,根据私营部门参与度和风险转移程度,形成连续的包含设计、建设、融资、维护、运营等责任的组合体。在探讨加拿大PPP模式全流程运行机制和采购管理中发现,加拿大主要PPP应用省份虽然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项目审批与采购管理上更为复杂且周密,但实际上加拿大PPP项目采购效率极高,表现为较短的招投标时间以及较低的招投标成本。这种高效性得益于,采购前期项目评审与决策管理、招投标评估与竞合谈判、合同体系建立三方面的运行监管与结构设计。首先,加拿大PPP项目采用了以物有所值为核心,细致且繁复的前期规划和评估工作;其次,加拿大省级PPP专业机构借助发达的咨询服务,实施评标以及竞争性对话,能够确保透明度和竞争性,权衡技术创新与财务方案;最后,分析了加拿大PPP合同协议在绩效产出规范以及回报机制两个关键边界条件的特征。第四,基础设施发展的先决条件是能够获得足额、长期、稳定的资金,PPP模式核心价值驱动因素之一是发挥民间资本优势,缓解政府财政支出与债务压力。加拿大PPP模式迅速发展,也得益于其成熟且深厚的PPP项目投融资市场。论文回答了关于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的相关问题,并着重阐述了包括PPP项目债券、绿色债券、社会效益债券在内的债券类融资,政策性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养老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加拿大PPP基金与联邦基础设施基金,以上四类重要且极具特色的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对加拿大PPP模式支持方式和投融资特征。第五,加拿大PPP模式风险管理较为完善。以加拿大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为依据,探讨了加拿大在PPP项目风险管理七个要素,分别为风险全流程沟通,建立风险管理范围和标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处置,以及风险动态监管。并根据安大略省交通类PPP风险矩阵,探讨加拿大PPP项目风险识别中的风险触发机制与影响结果,以及风险评估方案。最后,归总加拿大主要省份交通项目的风险分配方式,探究加拿大PPP项目风险分配特征。第六,加拿大PPP模式拥有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宏观治理能力仍有待提升。首先,探讨PPP制度建设的意义,以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总结了加拿大联邦及主要省份PPP法律制度体系。其次,将治理能力、人力资源、协调能力归纳为加拿大PPP专业机构三大核心能力要素,体现了联邦PPP机构的战略引导作用,以及省级PPP机构的运营与执行能力。最后,从绩效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管三个方面,探析加拿大PPP广泛的宏观治理体系。最后,对加拿大PPP模式进行了评价及启示。重点分析了加拿大PPP模式按预算与准时交付效率,社会公众与主要参与者认可度,以及项目经济系统性影响。探讨加拿大在PPP模式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包括市级PPP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降低对长期私营资本需求及有限需求风险转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部分地区和项目未实现真正的物有所值的原因。并且对本篇论文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研究进行了总结。篇末部分,阐述了我国PPP模式发展现状和问题,并通过对加拿大的研究得到对我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谢忱[2](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李晶淼[3](2020)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研究》文中认为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于厘清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在立法中应当具备的规范功能和法律地位,以证成第三方组织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必要性。回归规范的法律意义上对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法律行为进行健全与完善是摆脱实践中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及理论需求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所遭遇的困境之关键所在。如此,能够紧跟法治政府内涵的新发展,建设符合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第三方组织,实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我国已经积极开展了多年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因此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但是伴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深入,无论是法治政府目标的确认还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路径,占据主导地位的“政府推进型”法治政府建设进路都遭遇了不少问题。“政府推进型”进路在面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与法治政府建设所应当遵循的程序正义标准时都遭遇了无法周延的正义困境。目前,在实践中产生并区别于“政府推进型”进路的“第三方组织推进型”进路从内涵和外延上都符合其应遵循的自然正义与协商共识的正义标准,为破解当前法治政府建设所遭遇的问题提供了可能,也为法治政府建设紧贴正义维度保驾护航。第三方组织除了自身必须具备的组织性、独立性特征外,在理论和实践中往往具有相对性,故而,必须结合其所处的具体环境和场域开展考察,否则只能流于形式。因此,要研究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必须抛却只关注主体的内在特征的静态研究逻辑,需将第三方组织放置在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场域中,关注两者的关系与互动,以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共同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存在标准,方能实现研究的周延性。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是指在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中能够以自己的认知和行为积极参与并影响政府法治意识和行政行为的社会组织,其相对于政府及行政相对人,具有中立或独立地位。换言之,它应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产生促进作用的社会组织。从广义上来分析,它不仅包含了实践中的已经进入法治政府建设领域实际发挥影响力的第三方组织,也包含了在理论设计中被期待出现的能发挥自身功能、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组织。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当具备回应法治政府建设需求的能力,能以独立的地位顺利开展活动并得出符合自身认知的结论,进而通过影响政府主体的行政行为或者法治观念等方式,对法治政府建设实际产生促进作用。而在实践中,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存在自身失灵的消极状况,其功能发挥被阻碍和影响力实现被制约;与此相对,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也面临着第三方组织志愿性不足、第三方组织加入的路径单一等问题。问题大多因法律制度设计与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张力所致,尤其是第三方组织的法律地位难以确认,其身份角色的二重性使得“法治政府建设者”角色时常被“行政相对人”的角色掩盖,因此,第三方组织与政府组织和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往往失衡。同时,问题产生的另一成因是历史观念的局限性,“官本位”和“国家主义”的思想在中国的法文化中的深入人心也会影响第三方组织对政府组织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对法治政府建设的促进作用。面对中国问题,要打造法治政府建设中理想的第三方组织,必须考虑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行为和结果三个要件的内容,结合其主观和客观方面应当具备的特征,依照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通过法治思维与手段对第三方组织进行改造。具体路径如下:第一,减少立法尤其是行政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寻求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和法治政府建设者双重身份的平衡,革新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主体的监督、管理立法和行政组织法的相关制度。第二,结合程序性、程序度这两项程序法基本原理对主体行为的法律规则加以设计,确保第三方组织在法治政府建设领域中的活动规范、顺畅,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需求。第三,依据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在具体领域对第三方组织实现扶持和激励,促使有潜力的第三方组织进入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满足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广度需求;第四,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加第三方组织的实际影响力,为功能的发挥和促进作用的实现保驾护航。
陈阳[4](2020)在《可持续更新视角下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文中提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自复苏以来一直是旧城中心区规划建设的重要原则与目标。当前我国正面临向新型城镇化转型的重要时刻,在国家严控新增用地指标、强调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既有建成区的功能提升与结构调整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同时,土地混合利用因具备多维度可持续效应潜力,也就成为当前我国旧城中心区更新的重要目标。然而,我国既往的土地混合利用研究与实践长期固化于“功能混合”理念框架,缺乏“通过城市更新促使土地混合利用发挥多维度可持续效应”的切实经验,与西方国家建设发展存在明显差距,急需变革。因此,本文意在以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发源地“旧城中心区”为研究对象,归纳西方英美国家土地混合利用路径为实现可持续效应经历的演变历程规律,据此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南京的既有路径成效,以期为我国改革提供依据。针对过往研究的不足,在确定研究目标与整体研究思路的基础上,文章研究主体分为“审视框架构建”、“历程脉络剖析”、“演变规律归纳”、“典型案例审视”四个部分。首先,通过剖析土地混合利用实现可持续效应的本质,以及过往研究认知的差异与共识,明晰过往研究框架对土地混合利用演变规律解析的不足,确定新的审视框架的构建准则,进而依据准则确立包括审视内容、审视历程、审视规律应用等三层次的审视思路,确定英美国家及南京为具体审视对象,明确审视时间范围和历史阶段分期,确定审视分析数据资料类型,从而完成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的构建。其次,依托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厘清英美国家1900年代至今的土地混合利用实践瓦解、复苏、衍化各历史阶段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等现实问题,剖析各阶段时期中现代规划理论、后现代规划理论、可持续更新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利用权力等三方面内容的应对性变革要求,以及相应时期现实实践中这三方面内容的切实转变,从而明确各阶段实践的价值目标、解决重点及模式特征。再次,在历史脉络梳理的基础上,归纳土地混合利用的土地功能要素、土地利用形式和土地利用权力三维度的演变特征规律,以及它们之间的“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剖析促成路径演变的“社会—市场—政策”三角动力机制的实施逻辑,并辩证性探讨路径演变的本质、路径演变的重点难点和实践者应当秉持的正确认知态度。最后,根据西方规律模型中“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规律特征,建立“空间模式”、“时间模式”、“权力模式”3个维度16个分项的评价要素体系,运用GIS、Depthmap、Flo EFD、Excel等软件平台,通过香农维纳指数分析、空间句法分析、风热环境模拟分析、空间演变一致性分析、政策制度分析等多元技术方法,定量定性地全面审视了1978年以来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趋势,客观总结其成效、问题及背后机制,并尝试提出相应改革建议。
刘瑶[5](2020)在《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为研究对象,以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反思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原因,提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应然模式,并从外部面向、内部面向与司法适用多个角度探索与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本文通过文本解读,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构成以及运作效果进行剖析,将我国历史上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归纳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国家为兼顾国有资产的掌控和企业独立性的实现,牢牢把握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全方位配置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但该制度不但未能实现最初的增强企业活力的规范目的,反而造成了大量的失范现象。由此,本文提出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应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转型探索,具有契合团体法制预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从关注法人与交易相对人及国家之间的外部关系,向聚焦法人成员之间、法人与成员之间、法人与他人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转变。其次,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必要性,利益衡量可解决异质性利益冲突;利益衡量可弥补因历史遗留和时代需求产生的法律漏洞。最后,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具有可行性。总之,无论是内在制度需要,还是外在条件支撑,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向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转型已具备基础。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内部面向需要进行调整。本文将代表权行使归纳为“会议体模式”“业务执行人负责模式”“会议体或业务执行人选择模式”等三种模式,通过对照我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反思我国法人自主选择代表权行使的局限。本文主张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应以自治为本位逻辑,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代表权的行使范围、代表权的行使方式、代表权内部争议的解决,法人均有权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法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因应裁判型法定代表人规范模式的确立,代表权的外部面向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民法总则》采用“特别代理说”构造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基于其职务当然地获得概括的且不受限制的代表权。代表权的意定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而法律可以授权法人决策机构限制代表权的概括授权范围。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并将其纳入民法体系。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内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应以法人自治为前提,代表权内部争议以法人章程或有效的决策机构决议为判断标准。司法介入可以克服法人自治的局限,但司法介入必须坚守一定的限度,应以不得违反法律、交易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框定司法介入的边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外部面向的司法适用可分为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代表权不受限制规则和表见代表规则,为解决代表权外部争议的一般规则。但是,当代表权的概括授权受到法律的限制时,越权代表行为应适用代理法规范,运用无权代理的法理规制法定代表人的利益相反行为。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研究进路的设定,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遵循“方法论个体主义”。裁判型团体法承认个人逐利动机的正当性,赋予个体以独立利益,引导、鼓励个体实现自己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二是体现“社会变迁与利益分化”。本文尝试将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背景引入民法的研究中,以国有企业改制以来社会从单一国家维度的同构性社会,向异质多维社会的转变为宏观背景,构造议论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现实语境,并将社会结构及其分化设置成制度批判与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三是采用“利益衡量方法”。本文借助在利益层级结构下的解决“异质利益”冲突的利益衡量方法,为研究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裁判型团体法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具体、现实的解决方案。
苏冬冬[6](2020)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医药技术、医药经济和公共健康备受关注的当下,如何有效对医药发明进行专利保护,既可以激励医药技术创新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又可以满足药品可及性和保障公众健康权益的实现,已成为国内外学界和产业界讨论的重点话题。目前,我国药品注册审批环节不审查拟上市药品的专利状况,导致上市后的药品面临着专利侵权和退市的双重风险。药品注册审批环节缺乏有效的专利争议解决机制,难以有效保护药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制度上需要引入一种机制将药品的注册审批与专利权的保护相联系。美国1984年的《Hatch-Maxman法案》首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并在2003年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MMA)中得到优化和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括程序链接和职能机构链接,涵盖简化新药申请程序、专利信息公示、专利声明、暂缓审批期、专利挑战机制、首仿药市场独占期等内容。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仅是对药品的审评审批与专利的权属状态之间的联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我国既有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实际运行效果不佳,难以满足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实际需求。为此,国家从宏观政策和立法层面提出要探索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这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讨论。为了保障医药创新政策的有效部署落实和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有必要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设计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建构方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进行全方位和体系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全面梳理和分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产生的缘由、创立的背景、发展历程、基本内容、发挥的功效,挖掘该制度所蕴含的宗旨和价值理念,剖析制度的内在运行机理及其缺陷,探寻该制度建立、实施过程中的关键和重要影响因素,发现和解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协调与衔接问题,剖析制度运行中产生的竞争法问题,在对比分析美国、加拿大、韩国等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实践、实际运行状况及其实施效果、所进行的革新举措的基础上,总结分析不同立法模式的优缺点,吸收、合理借鉴这些国家在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改革方面所进行的有益尝试、探索和经验,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创新政策和制度环境,确立我国的药品专利链接立法模式和构建出科学、合理、健全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完善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与药品监管制度体系。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由六章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本章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涵出发,厘清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明晰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判断标准,梳理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产生缘由与演变过程,剖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及其缺陷,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分析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本章的内容为全文探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奠定了基础。就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本身而言,其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促进新药研发和及时确定专利法律状态的正效应时,也具有阻碍仿制药竞争和危及药品可及性的负效应。第二章,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本章通过深入剖析药品专利链接的制度逻辑及其合理内核,挖掘出该制度建立的正当性基础和基本价值取向,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医药产业政策的演变过程,探寻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为药品专利权人提供了在药品上市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该制度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和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立场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政策目标。该制度有助于强化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激励药品创新;有利于促进仿制药与创新药的充分竞争,实现医药产业的良性发展;有助于解决公民健康需求与药品供给不足的矛盾。该制度是解决我国药品专利保护不力、医药产业创新不足和高质量药品紧缺问题的重要途径,是落实国家医药产业创新发展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政策和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制度设计。第三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考察了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结合近年来签订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有关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定,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展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和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其后得到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的响应和仿效实施。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国家基于本国实际和政策目标采取了不同的链接模式,且产生了不同的实施效果。美国将国内立法中的药品专利链接机制通过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推行。现阶段,由于各成员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经济结构不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尚无法在国际范围内形成统一的标准。未来将会成为国际药品专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准则。第四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本章详细介绍了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配套的药品试验例外、药品专利期限延长、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内容,分析了这三个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制度本身的利与弊,以及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之间的关系。这几个制度实质上是围绕着药品专利保护与创新药研发之间的矛盾和药品专利权人的私人利益与和社会福利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展开。药品试验例外制度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并行实施,起到了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作用。药品试验数据保护是药品专利链接的基础,药品专利链接是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延伸。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的各个制度之间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平衡,能够起到共同激励创新药物的开发和加快仿制药及时上市的作用。第五章,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本章主要探讨了美国和加拿大在应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时也考察了欧盟在应对相关问题上的经验做法。从微观的角度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挖掘法院对同类案件作不同处理的法理依据,总结归纳相关行为的违法性判定要件。针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际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医药产业发展实际、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提出了我国应对相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滥用主要表现为药品专利常青(药品专利不当登记)和反向支付协议两类典型行为。药品领域的专利常青、反向支付协议问题本质上反映了药品创新激励保护和市场自由竞争之间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运用反垄断法规制药品专利常青行为和反向支付协议行为具有正当性基础,对这些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应遵循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衡量其垄断行为对竞争的正负效应,以判定是否落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畴。第六章,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本章在梳理及评析现有药品专利链接模式,分析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立法与实践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药产业发展实际和法制环境,提出该制度在我国建构的基本设想和具体实施方案。我国与药品专利链接相关的现行立法规定主要存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规定不具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突出问题。在药品注册审批实践中因药品注册申报引发的专利纠纷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在我国构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需要补充制度创设的依据和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链接方案。同时,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立足我国实际、注重与相关法律制度的协调与衔接,并建立相应的配套法律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合理内核在于利益平衡,其通过一系列精巧的平衡设计,激励原研药企业继续研发新药并推向市场,鼓励仿制药企业挑战原研药企业的专利,使原研药行业与仿制药行业保持良性协调发展。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及其所追求的利益平衡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制约、配合和支撑,构建起一套较为完整的促进原研药与仿制药协调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在中国语境下实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应当警惕该制度滥用可能带来的反竞争风险。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应科学评估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利弊,克服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消解该制度对药品可及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陈彦羽[7](2020)在《国际人权法视域下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两架飞机撞向纽约世贸大厦,如同电影般的灾难场景令世人震惊。随后,美国主导北约启动共同防御条款发动反恐战争。联合国通过第1373号决议要求成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全球反恐掀起高潮,各项反恐法律、政策、措施纷纷出台,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加强政府权力打击恐怖主义。然而,国际社会很快意识到,在美国反恐影响下,部分国家的反恐措施危及到基本人权,美国的无限期拘留、英国的限制令、甚至联合国安理会制定的资产冻结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权原则。9·11过去十九年,美国反恐不仅没有彻底消灭“基地”组织、塔利班,反而催生了更多的矛盾。中东地区政局不稳,无数平民于战火中丧生。欧洲宗教冲突加剧,基督教与伊斯兰教之间的隔阂加深。国际社会逐步达成共识:不惜一切手段的反恐必将越反越恐,反恐必须坚持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论文以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为研究对象,从国际人权法的视域展开全面、系统的研究。论文在研究内容上,选择与人身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有密切联系的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几种刑事强制措施,围绕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基本权利的干预,以及如何在国家安全与人权保障之间平衡进行研究;在研究思路上,论文遵守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在研究方法上,综合运用比较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方法。首先,论文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揭示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并重点研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对人权的干预及人权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规制。由此得出,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制约且相辅相成的关系。其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深入剖析几种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研究表明,9·11后,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存在降低羁押法定要件、强调预防性、对外国人采取无庭审拘留,不确定拘留等突出问题。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呈现出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安理会冻结制度不符合财产权保障的法律要求等问题。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表现出混肴侦查监听与情报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模糊监听范围、区别对待本国公民与外国人等问题。这些问题突出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再次,论文从人权法视角,以人权保障的价值、准则、目标为出发点,寻求解决上述冲突的方案,为具体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扩张提供有效路径。在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关系中,应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完善反恐战争中人身自由权保障的法律规范,对外国人坚持平等与不歧视的原则。在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关系中,必须坚持程序机制、限制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完善联合国安理会的资产冻结制度。在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关系中,必须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确定反恐监听中隐私权保障原则、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制定或完善外国人监听立法。复次,论文对我国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展开研究,分析了我国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监听在反恐中的具体适用及差异性,并提出构建反恐未决羁押制度、将搜查扣押冻结定性为强制措施、完善宪法的隐私权防御功能、细化反恐立法等建议。最后,论文给出研究结论和启示。9·11后,主要国家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由限权到授权理念转变背后是国家在安全与自由之间价值博弈的结果。反恐刑事强制措施降低证据标准、扩大适用范围、简化法定程序,这些变化符合西方国家反恐需求,与此同时,人权法的确立及人权理念的根植确保了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免于失控。反恐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反恐执法必须遵守人权法,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不可克减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等人权原则,在具体实施中还应注意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倡导文明相容的人权观且立足于本国的反恐形势和法治水平。
杨洋[8](2020)在《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力资本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劳动资源,近年来员工股权激励成为一项被企业热捧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股权激励制度并非新鲜事物,而本文探讨的是赴境外上市的这类特殊企业的员工股权激励问题。该类企业的特殊性根植于其为赴境外上市而搭建的复杂法律架构,即VIE架构,使得该结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产生了一些更独特的法律风险和问题,这正是本文试图探讨的核心。由于VIE架构本身复杂的结构设计,起到了连通境内外的桥梁作用,基于该架构搭建的股权激励结构也有别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因此,本文首先在第二章简单剖析了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模式及持股方式,发现在外管登记、创始人控制权、管理成本等方面均与一般的境内股权激励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三章进一步探讨了VIE架构存续和拆除时员工股权激励可能面临的风险及纠纷处理中的争议问题。通过一系列的案例分析,重点探讨了VIE架构的合法性争议、双方实质法律地位不对等、法律关系主体错位、外汇和税收方面给员工带来的潜在风险,以及纠纷发生后股权激励的定性争议、境外维权程序障碍等重要问题。通过第三章的探讨可以发现,在股权激励过程中,员工一方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这既有企业股权激励制度本身设计的不合理之处,也与VIE这一架构带来的特殊性有关。VIE架构产生于中国特殊的时代背景,具有规避监管的属性,它本身的内部风险及外部的法律风险加剧了这一结构的不稳定性,也为该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带来更多不确定性。因此第四章通过回顾该架构的发展过程,梳理、分析国内外监管部门、交易所对这一架构的监管方式及变化趋势,从而进一步分析在境内外法律环境变化之下,该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会受到的影响。通过第三、四章的分析可见,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问题的确具有特殊性。员工面临的风险更加多元,纠纷发生时维权更加困难,而如何解决纠纷,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是经济发展带来的新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员工自身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应更注重制度设计的公平性、透明性,VIE的法律监管需要明确,信息披露制度、跨境纠纷解决机制、相关配套制度都需要不断完善。
莫涛[9](2020)在《崇明区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研究 ——基于SFIC模型治理框架》文中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按照《上海市2018年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完成至2018年底上海市基本消除无证无照食品经营的目标,2018年4月6日,崇明区印发《2018年崇明无证无照食品经营治理工作方案》,通过组建违法违规经营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以市场监管局为主导,联合城管执法、公安、网格化管理中心等24个部门,采取备案纳管、疏导办证、消防安全、人口管理、违建拆除、环境保护、房屋管理、出租房监管等措施,全面推进食品行业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在协同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下,崇明区的无照经营者数量显着减少,市场经营环境逐步改善,市民参与监督意识逐步增强。在2018年重点治理无证无照食品经营的基础上,2019年,崇明区成立无证无照整治联席会议,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下发《2019年崇明区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方案》《2019年崇明区无证无照经营整治工作(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无证无照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崇明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由区市场监管局作为总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经委等24个职能部门组成,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厘清并明确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的查处职责,基本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沟通顺畅、社会群体多方位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格局。以防止食品安全领域无证无照经营回潮为重点,严打无证行医、规范教育培训为核心,加大力度治理未经许可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全力清理未办理税务登记证行为。通过普法宣传、舆论引导、社会共建等手段将无证无照经营协同治理推向新高地。历经两年持续协同治理,崇明区无照经营治理迎来阶段性胜利。在对2018年及2019年崇明区无照经营治理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针对崇明区无照经营治理情况开展调研,从多主体的视角审视崇明区无照经营治理的成效、存在的难点以及公众满意度。以调研数据为支撑,基于SFIC模型构建无照经营协同治理分析框架,并验证协同治理4个因素对治理效果的影响关系。论文主要的创新点有:一是提出基于协同治理主体视角的无照经营治理评价方法;二是利用SFIC模型构建无照经营协同治理分析框架,把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分解为四个部分:起始条件、催化领导、制度设计、协同过程;三是给出崇明区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的合作机制和后续改进措施。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有:治理主体对于无照经营治理的相关制度越熟悉,掌握的信息越充分,协同治理的效果就越好;在众多的无照经营协同治理主体中,政府主导地位的认可度越高,协同治理的效果就越好;制度设计过程越清晰、透明、合理,无照经营治理的效果就越好,在制定无照经营治理办法时,应该广泛听取和吸收公众的建议;治理的目标越清晰,无照经营治理的效果就越好,一个清晰、具体、可达成的目标有利于形成协同合作的正向反馈,进一步增强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意愿。依据研究结论,给出完善无照经营协同治理体系的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创造信息对等的初始条件。强化政府的领导作用,厘清各方职责边界。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法律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机制。明确协同治理目标体系,优化协同治理过程。
梁伟[10](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 1.2 文献综述 |
| 1.2.1 国内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 1.2.2 国外对加拿大PPP模式的研究 |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 1.3.1 研究方法 |
| 1.3.2 结构安排 |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 1.4.1 研究创新 |
| 1.4.2 研究不足 |
| 第2章 基础设施PPP模式及其理论基础 |
| 2.1 PPP模式一般性分析 |
| 2.1.1 PPP模式概念 |
| 2.1.2 PPP模式特征 |
| 2.1.3 PPP模式价值驱动因素 |
| 2.2 公共产品与基础设施相关理论 |
| 2.2.1 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
| 2.2.2 基础设施性质与市场失灵 |
| 2.2.3 基础设施分类与PPP项目选择 |
| 2.3 PPP模式与公共管理相关理论 |
| 2.3.1 公共选择与政府失灵理论 |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PPP实践 |
| 2.3.3 公共事业民营化组织形式 |
| 2.4 PPP模式缔约机制相关理论 |
| 2.4.1 交易费用理论与PPP模式 |
| 2.4.2 产权理论与PPP模式 |
| 2.4.3 委托代理理论与PPP模式 |
| 第3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动因及现状分析 |
| 3.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需求角度动因 |
| 3.1.1 经济发展对基础设施需求 |
| 3.1.2 基础设施老化与投资缺口 |
| 3.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供给角度动因 |
| 3.2.1 基础设施投资呈下降趋势 |
| 3.2.2 基础设施政府供给管理能力不足 |
| 3.2.3 基础设施战略与PPP政策导向 |
| 3.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现状与运作机制 |
| 3.3.1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特征 |
| 3.3.2 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现状与国际地位 |
| 3.3.3 基础设施PPP模式主要运作机制 |
| 3.4 本章小结 |
| 第4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分析 |
| 4.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采购管理框架与管理原则 |
| 4.1.1 PPP模式全流程采购框架 |
| 4.1.2 PPP模式采购管理原则 |
| 4.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评估与采购决策体系 |
| 4.2.1 PPP全项目筛选及物有所值动态评估 |
| 4.2.2 PPP物有所值定性评估计分法 |
| 4.2.3 PPP物有所值定量评估方案 |
| 4.2.4 PPP物有所值创新因子与量化 |
| 4.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管理的竞争性与效率性 |
| 4.3.1 PPP项目竞合对话的充分竞争性 |
| 4.3.2 PPP项目非招标提案的竞争性优化 |
| 4.3.3 PPP项目技术与财务评标的权衡 |
| 4.3.4 PPP项目采购时间与成本的效率性 |
| 4.4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项目采购主合同边界条件 |
| 4.4.1 PPP项目合同标准化 |
| 4.4.2 PPP项目合同绩效产出边界 |
| 4.4.3 PPP项目合同回报机制边界 |
| 4.5 本章小结 |
| 第5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管理分析 |
| 5.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投融资结构 |
| 5.1.1 PPP项目投融资一般性分析 |
| 5.1.2 加拿大PPP项目投融资结构 |
| 5.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债券类融资构成及创新 |
| 5.2.1 PPP项目债券融资现状 |
| 5.2.2 PPP项目债券构成要素 |
| 5.2.3 绿色债券与PPP绿色项目协同创新 |
| 5.2.4 社会效益债券与公共服务融资创新 |
| 5.3 加拿大PPP项目政策性及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与变革 |
| 5.3.1 加拿大基础设施银行对PPP政策性金融支持 |
| 5.3.2 省属金融管理局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 |
| 5.3.3 金融危机后商业银行PPP投融资变化与变革 |
| 5.4 加拿大养老金对基础设施及PPP项目投资与绩效 |
| 5.4.1 养老金资产配置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 |
| 5.4.2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与风险偏好 |
| 5.4.3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方式与投资业绩 |
| 5.5 加拿大PPP产业投资基金与基础设施基金作用与机制 |
| 5.5.1 PPP产业投资基金类型及主要作用 |
| 5.5.2 PPP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 |
| 5.5.3 联邦基础设施基金运作机制 |
| 5.6 本章小结 |
| 第6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分析 |
| 6.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特征及风险管理制度 |
| 6.1.1 基础设施PPP项目风险及特征 |
| 6.1.2 PPP模式风险管理原则与工具 |
| 6.1.3 PPP模式风险管理要素 |
| 6.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风险管理核心内容与管理实践 |
| 6.2.1 PPP项目风险识别 |
| 6.2.2 PPP项目风险分配 |
| 6.2.3 PPP项目风险评估 |
| 6.2.4 PPP项目风险救济 |
| 6.3 本章小结 |
| 第7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保障分析 |
| 7.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与制度框架 |
| 7.1.1 PPP模式法律构成要素 |
| 7.1.2 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下PPP立法特征 |
| 7.1.3 联邦与省级PPP法律制度框架 |
| 7.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专业机构与治理能力 |
| 7.2.1 PPP专业机构核心能力要素 |
| 7.2.2 联邦级PPP机构战略引导作用 |
| 7.2.3 省级PPP机构运营与执行能力 |
| 7.3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监管机制 |
| 7.3.1 PPP模式绩效监管 |
| 7.3.2 PPP模式财政监管 |
| 7.3.3 PPP模式审计监管 |
| 7.4 本章小结 |
| 第8章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评价 |
| 8.1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效率评价 |
| 8.1.1 加拿大PPP项目交付效率分析 |
| 8.1.2 社会认可度与市场参与度分析 |
| 8.1.3 PPP模式经济系统性效益分析 |
| 8.2 加拿大基础设施PPP模式面临挑战 |
| 8.2.1 加拿大市级PPP模式发展受到制约 |
| 8.2.2 弱化对长期私营资本的需求及其影响 |
| 8.2.3 部分地区或项目未能真正实现物有所值 |
| 8.3 本章小结 |
| 第9章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 9.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与现状 |
| 9.1.1 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历程 |
| 9.1.2 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发展现状 |
| 9.2 我国基础实施PPP模式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 9.2.1 政府与社会资本PPP模式理念认识不清,双方合作地位不平等 |
| 9.2.2 PPP模式全生命周期监管、财政隐性风险、绩效管理存在不足 |
| 9.2.3 PPP项目融资属性欠缺,项目回报渠狭窄,存在短期投资倾向 |
| 9.3 加拿大经验对我国基础设施PPP模式发展的启示 |
| 9.3.1 协调财政与发改部门轴心作用,建立省和市级PPP专业团队 |
| 9.3.2 提升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财政及审计综合治理能力 |
| 9.3.3 加强PPP项目规划与筛选,完善物有所值定性与定量分析 |
| 9.3.4 优化PPP项目风险分担、回报方式与激励机制 |
| 9.3.5 拓展PPP多元化投融资市场,逐步向项目融资模式转变 |
| 参考文献 |
| 附件 |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 致谢 |
| 创新点摘要 |
| 摘要 |
| ABSTRACT |
| 引言 |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 二、包切舱模式 |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 致谢 |
| 作者简介 |
| 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研究缘起与意义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 四、创新与不足 |
| 第一章 第三方组织——法治政府建设的正义之维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内涵及外延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的二元价值 |
|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实体与程序 |
| 二、法治政府建设遵循的正义标准 |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外延与自然正义需求之契合 |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内涵对共识正义条件之满足 |
| 第二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应有特征 |
| 第一节 客观特征 |
| 第二节 主观特征 |
| 第三节 行为与结果特征 |
| 第三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实践考察 |
| 第一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既有实践状况 |
| 第二节 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 |
| 一、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 二、政社合作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 第三节 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 |
| 一、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法治政府建设实践 |
| 二、政社分立型第三方组织的优势 |
| 第四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实践遭遇的问题 |
| 一、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标准异化 |
| 二、第三方组织的营利手段异化 |
| 三、第三方组织的志愿性异化 |
| 第四章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的功能 |
| 第一节 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中第三方组织的功能定位 |
| 一、协助政府全面履行职能 |
| 二、参与程序实现良性立法 |
| 三、监督政府严明公正执法 |
| 四、督促政府廉洁诚信行政 |
| 五、独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困境 |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数量不足 |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作用领域单一 |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影响力有限 |
| 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促进程度低 |
| 第三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积极作用的制约因素 |
| 一、立法与现实之间的张力 |
| 二、历史观念的局限 |
| 第五章 打造理想的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 |
| 第一节 完善第三方组织基本法的设想 |
| 一、以功能发挥为导向更新第三方组织的监督管理立法 |
| 二、以提升治理能力为导向革新行政组织法相关规范 |
| 第二节 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化拓展 |
| 一、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性 |
| 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行为规则的程序度 |
| 三、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第三方组织程序性权利与义务规则 |
| 第三节 “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活动促进法”的构建 |
| 一、第三方组织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激励规则 |
| 二、第三方组织加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领域的鼓励措施 |
| 第四节 第三方组织功能发挥之观念保障 |
| 一、创新民主科学的传播载体与传播形式 |
| 二、坚持党在政治主流价值传播中的领导权 |
| 结论与展望 共同推动和促进法治政府的早日全面建成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内容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研究背景 |
| 1.1.1 国际背景: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与实践持续强化演变 |
| 1.1.2 国内背景:本土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现实与转型需求存在落差 |
| 1.2 研究问题 |
| 1.2.1 理论问题:归纳西方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 1.2.2 应用问题:审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成效 |
| 1.3 研究意义 |
| 1.3.1 拓展完善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论认知 |
| 1.3.2 实现由静态格局到动态演进的规律总结转变 |
| 1.3.3 应对转型期本土旧城中心区的优化升级需求 |
| 1.4 相关概念 |
| 1.4.1 旧城中心区 |
| 1.4.1.1 概念定义 |
| 1.4.1.2 范围界定 |
| 1.4.2 土地混合利用 |
| 1.4.3 可持续更新 |
| 1.5 研究综述 |
| 1.5.1 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相关研究 |
| 1.5.1.1 发展历程研究 |
| 1.5.1.2 理论概念演变研究 |
| 1.5.1.3 政策与实践演变研究 |
| 1.5.1.4 形成机制、测度方法与实施成效相关研究 |
| 1.5.2 旧城中心区更新路径演变 |
| 1.5.2.1 更新政策实践发展历程研究 |
| 1.5.2.2 演变规律研究 |
| 1.5.3 研究评述 |
| 1.6 研究目标 |
| 1.7 研究框架 |
| 1.7.1 研究方法 |
| 1.7.1.1 跨学科综合 |
| 1.7.1.2 历史研究 |
| 1.7.1.3 比较归纳 |
| 1.7.1.4 定量定性相结合 |
| 1.7.2 研究框架 |
| 第2章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 |
| 2.1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必要性 |
| 2.1.1 实现可持续更新是土地混合利用的本质内涵 |
| 2.1.1.1 土地利用方式内涵与准则的理论要求 |
| 2.1.1.2 实践复苏及广泛兴盛的现实要求 |
| 2.1.2 过往研究对土地混合利用认知的异同 |
| 2.1.2.1 概念理解差异中蕴含的模糊化 |
| 2.1.2.2 概念理解共识中的确定与非确定 |
| 2.1.3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构建的必要性 |
| 2.1.3.1 过往研究对演变规律的解析不足 |
| 2.1.3.2 新的审视框架建立的准则 |
| 2.2 可持续更新审视框架 |
| 2.2.1 审视思路的确立 |
| 2.2.1.1 基于土地利用方式的审视内容维度 |
| 2.2.1.2 基于实践方式演变的审视历程维度 |
| 2.2.1.3 基于研究目标的审视规律应用维度 |
| 2.2.2 审视对象及范围 |
| 2.2.2.1 研究对象的确定 |
| 2.2.2.2 时间范围的确定 |
| 2.2.3 审视分析数据基础 |
| 2.2.3.1 西方路径演变规律审视数据资料 |
| 2.2.3.2 南京路径演变趋势审视数据资料 |
| 2.3 本章小结 |
| 第3章 追求“秩序与疏解”的瓦解阶段(1900s-1950s) |
| 3.1 “混杂”成为急需解决的不可持续根源 |
| 3.1.1 环境维度:拥挤混杂布局引发环境恶化 |
| 3.1.2 社会维度:持续社会隔离加重交通拥堵 |
| 3.1.3 经济维度:混杂权属阻碍商业开发需求 |
| 3.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现代规划理论的应对方式评述 |
| 3.2.1 寻求结构秩序性 |
| 3.2.1.1 理性功能主义 |
| 3.2.1.2 交通分区的协同 |
| 3.2.2 疏散人口与功能 |
| 3.2.2.1 霍华德田园城市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 3.2.2.2 格迪斯的区域规划对旧城中心区的疏散思想 |
| 3.2.3 现代规划理论的利弊影响与“片面应用”机制 |
| 3.2.3.1 现代规划理论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利弊影响 |
| 3.2.3.2 现代规划理论的“片面应用”:经济维度至上的中央商务区 |
| 3.3 基于片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瓦解实践 |
| 3.3.1 关注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分离 |
| 3.3.1.1 政策引导下低价值功能外迁 |
| 3.3.1.2 市场机制下经济性职能集聚 |
| 3.3.1.3 政府掌控下公共空间提升 |
| 3.3.2 追求秩序隔离的时空利用模式 |
| 3.3.2.1 “功能—交通”空间隔离模式 |
| 3.3.2.2 “宏观—微观”时间断裂模式 |
| 3.3.3 强调集权控制的实施管理体系 |
| 3.3.3.1 集权式区划工具的运用 |
| 3.3.3.2 公共征地权下的更新政策 |
| 3.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 第4章 促进“活力与消费”的复苏阶段(1960s-1980s) |
| 4.1 秩序疏解造成的不可持续恶果 |
| 4.1.1 社会维度:人口隔离与社会结构断裂 |
| 4.1.1.1 “宏观-微观”双层面的人口隔离 |
| 4.1.1.2 社会生态结构遭到破坏 |
| 4.1.2 环境维度:物质空间破坏与环境恶化 |
| 4.1.2.1 物质空间破坏 |
| 4.1.2.2 生活环境恶化 |
| 4.1.3 经济维度:经济衰退与去工业化灾难 |
| 4.1.3.1 经济持续衰退 |
| 4.1.3.2 去工业化的灾难影响 |
| 4.1.4 综合结果:安全丧失与不公平的动乱 |
| 4.1.4.1 秩序与疏解导致安全隐患 |
| 4.1.4.2 社会不公平引发大规模动乱 |
| 4.2 基于可持续更新视角的后现代规划理论复苏框架评述 |
| 4.2.1 人本主义的城市多样性 |
| 4.2.1.1 雅各布斯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 4.2.1.2 其他多样性拥护者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 4.2.2 延续历史的城市文脉主义 |
| 4.2.2.1 英国城镇景观运动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 4.2.2.2 美国文脉主义对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 4.2.3 批判无序蔓延的中心区回归 |
| 4.2.3.1 对无序蔓延的批判 |
| 4.2.3.2 重归中心区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复苏的主张 |
| 4.2.4 追求社会公正的公众参与 |
| 4.2.4.1 土地利用方式非公正的背后机制 |
| 4.2.4.2 公众参与成为解决途径 |
| 4.2.5 后现代规划理论下的复苏框架与“非全面应用”机制 |
| 4.2.5.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复苏框架 |
| 4.2.5.2 后现代规划理论的“非全面应用”:侧重经济维度的中央游憩区 |
| 4.3 基于非全面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复苏实践 |
| 4.3.1 侧重经济维度的功能要素混合复苏 |
| 4.3.1.1 居住功能的局部恢复及其混合复苏 |
| 4.3.1.2 办公引领的功能混合及社会维度关注尝试 |
| 4.3.1.3 商业模式转变及大规模建设 |
| 4.3.1.4 文化休闲的功能与规模多维度复苏 |
| 4.3.1.5 公共空间的经济维度转向及空间环境营造 |
| 4.3.2 基于涓滴模式的时空混合复苏模式 |
| 4.3.2.1 涓滴网络的空间模式 |
| 4.3.2.2 涓滴渗透的时间模式 |
| 4.3.3 应对弹性合作的实施管理体系 |
| 4.3.3.1 规划体系改革:弹性与约束并存 |
| 4.3.3.2 更新政策转变:由集权转向合作 |
| 4.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 第5章 “可持续全面提升”的衍化阶段(1990s至今) |
| 5.1 活力营造表面下的不可持续隐忧 |
| 5.1.1 社会维度:绅士化、私有化及社区关注不足 |
| 5.1.1.1 多维绅士化与空间同质化 |
| 5.1.1.2 空间私有化与阴影效应 |
| 5.1.1.3 缺乏对社区与弱势群体关注 |
| 5.1.2 环境维度:忽视公共环境与公交一体化建设 |
| 5.1.2.1 公共环境影响 |
| 5.1.2.2 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不足 |
| 5.1.3 经济维度:“人口-商业-办公”裹挟式外迁现象加剧 |
| 5.1.3.1 人口持续郊区化 |
| 5.1.3.2 零售购物郊区化 |
| 5.1.3.3 办公就业郊区化 |
| 5.2 可持续更新思想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拓展衍化 |
| 5.2.1 可持续发展对土地利用体系的创新需求 |
| 5.2.2 可持续更新三种分支理论对土地混合利用理念的衍化 |
| 5.2.2.1 物质空间设计 |
| 5.2.2.2 城市发展行为改良 |
| 5.2.2.3 复杂系统提升 |
| 5.2.3 可持续更新理论下的衍化趋势与“耦合应用”机制 |
| 5.2.3.1 可持续更新理论影响下土地混合利用理念衍化趋势 |
| 5.2.3.2 可持续更新理论的“耦合应用”:多维度并重的中央活力区 |
| 5.3 基于耦合应用的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衍化实践 |
| 5.3.1 迈向可持续的功能要素混合衍化 |
| 5.3.1.1 居住功能提升及其混合维度衍化 |
| 5.3.1.2 办公功能的产业结构升级及社会包容效应 |
| 5.3.1.3 商业功能的中心区地位强调及模式的再度转变 |
| 5.3.1.4 文化休闲功能的社会效应显现 |
| 5.3.1.5 公共空间社会属性的回归 |
| 5.3.1.6 生态环境维度提升及其混合衍化 |
| 5.3.2 基于全面提升的时空混合衍化模式 |
| 5.3.2.1 整体可持续的空间模式 |
| 5.3.2.2 连续可持续的时间模式 |
| 5.3.3 协调多元需求的实施管理体系 |
| 5.3.3.1 规划体系改革:优化土地混合利用效果 |
| 5.3.3.2 更新政策优化:社会民主制度 |
| 5.4 本章小结:演变动因、演变重点、实践模式 |
| 第6章 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剖析 |
| 6.1 协同性:混合利用路径演变特征 |
| 6.1.1 土地功能要素的双重化演变 |
| 6.1.1.1 功能混合逻辑的演变 |
| 6.1.1.2 可持续维度的提升 |
| 6.1.2 土地利用形式的应对性演变 |
| 6.1.2.1 空间模式双层级演变 |
| 6.1.2.2 时间模式三层面演进 |
| 6.1.3 土地利用权力的保障性演变 |
| 6.1.3.1 管理维度的两极拓展 |
| 6.1.3.2 政策权力的多元民主化演变 |
| 6.1.4 “功能—时空—权力”协同演变关系 |
| 6.2 三角制: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机制 |
| 6.2.1 动力机制的演变历程 |
| 6.2.1.1 1990年代前市场的主动应对 |
| 6.2.1.2 1990年代后政策的全面促进 |
| 6.2.1.3 动力机制演变逻辑 |
| 6.2.2 动力机制实施逻辑 |
| 6.2.2.1 社会机制——应对“生产消费方式”是根本需求 |
| 6.2.2.2 市场机制——把握“市场经济规律”是直接动力 |
| 6.2.2.3 政策机制——制定“立体全面政策”是切实保障 |
| 6.2.2.4 三者的相互制约关系 |
| 6.3 多面化:混合利用路径演变本质 |
| 6.3.1 路径演变的内在逻辑 |
| 6.3.1.1 体现了实践中概念理解的演变:从物质空间技术到可持续场所氛围营造 |
| 6.3.1.2 体现了中心区本质属性的回归:“社会活力”集聚区的恢复与超越 |
| 6.3.1.3 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涵提升:个体需求与共存需求的双重提升 |
| 6.3.2 路径演变的辩证性思考 |
| 6.3.2.1 重点即难点:协调的内容与过程 |
| 6.3.2.2 不是万能药:实践与理论缝隙的不断弥合,并不意味着理论效应实现的必然 |
| 6.4 本章小结 |
| 第7章 南京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既有路径演变审视 |
| 7.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的分析框架 |
| 7.1.1 分析要素确立 |
| 7.1.2 分析对象界定 |
| 7.2 空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 7.2.1 空间模式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 |
| 7.2.1.1 分析方法确立 |
| 7.2.1.2 功能混合逻辑演变趋势分析 |
| 7.2.1.3 小结 |
| 7.2.2 空间模式可持续维度演变趋势 |
| 7.2.2.1 多维度内容混合演变趋势分析 |
| 7.2.2.2 整体空间体系协同演变趋势 |
| 7.2.2.3 小结 |
| 7.3 时间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 7.3.1 时间模式纵向延伸趋势 |
| 7.3.2 时间模式横向延展趋势 |
| 7.3.2.1 历史氛围特色延续 |
| 7.3.2.2 绿色可持续环境提升 |
| 7.4 权力模式演变趋势分析 |
| 7.4.1 功能混合逻辑控制灵活度演变趋势 |
| 7.4.1.1 用地分类标准弹性演变趋势 |
| 7.4.1.2 建筑物用途调整弹性演变趋势 |
| 7.4.1.3 小结 |
| 7.4.2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与形式演变趋势 |
| 7.4.2.1 可持续维度管控内容演变趋势 |
| 7.4.2.2 可持续效应管治形式演变趋势 |
| 7.4.3 开发控制权力演变趋势 |
| 7.4.3.1 规划制定实施过程演变趋势 |
| 7.4.3.2 城市更新运作过程演变趋势 |
| 7.4.3.3 小结 |
| 7.5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问题、机制与改革建议 |
| 7.5.1 既有路径演变成效与问题总结 |
| 7.5.1.1 成效与问题的全面总结 |
| 7.5.1.2 成效与问题的分类总结 |
| 7.5.2 既有路径演变问题的内在机制 |
| 7.5.2.1 理念固化于“功能混合” |
| 7.5.2.2 实践固化于“局部地块” |
| 7.5.2.3 制度固化于“事前设计” |
| 7.5.3 既有路径优化改革建议 |
| 7.5.3.1 统一明确新时期土地混合利用理念内涵,扭转“偏重经济维度”思维 |
| 7.5.3.2 结合城市双修政策,突破局部地块实践桎梏 |
| 7.5.3.3 建立保障良性演变的全历程调控制度体系 |
| 7.6 本章小结 |
| 第8章 回顾与展望 |
| 8.1 主要结论 |
| 8.1.1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历程 |
| 8.1.1.1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前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 8.1.1.2 可持续更新理论提出后路径演变特征与机制 |
| 8.1.2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西方土地混合利用路径演变规律 |
| 8.1.2.1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特征 |
| 8.1.2.2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机制 |
| 8.1.2.3 英美国家路径演变本质 |
| 8.1.3 可持续更新视角下南京路径演变审视 |
| 8.1.3.1 南京既有路径成效 |
| 8.1.3.2 南京既有路径问题 |
| 8.1.3.3 南京既有路径内在机制 |
| 8.2 主要创新点 |
| 8.2.1 创建了可持续更新综合审视框架 |
| 8.2.2 深化了旧城中心区土地混合利用规律认知 |
| 8.2.3 审视了我国典型案例城市既有路径成效与问题 |
| 8.3 不足与展望 |
| 8.3.1 进一步深化演变规律认知 |
| 8.3.2 进一步全面审视我国路径 |
| 8.3.3 进一步提出改革政策措施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 |
| 后记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我国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剖析 |
| 第一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与特点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生成机制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问题意识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立法表达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 |
| (一)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性 |
| (二)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性 |
| 第二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的适应性分析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情式理解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社会因素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形成的观念因素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调适 |
| (一)对法定代表人法定性的调适 |
| (二)对法定代表人唯一性的调适 |
| 第三节 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局限性分析 |
| 一、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法律困境 |
| (一)代表权争议的法理解读 |
| (二)代表权争议的法律适用 |
| 二、管控型法定代表人制度局限性的成因 |
| (一)投资与收益失衡 |
| (二)风险与控制分离 |
| 第二章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裁判型转向 |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 一、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利益冲突的解决 |
| (一)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必要性 |
| (二)以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可行性 |
| 二、法定代表人制度解决利益冲突的功能 |
| (一)异质性利益的恰当整合 |
| (二)法律规范一致性的增强 |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 一、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理论基础 |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 (二)代表权外部争议解决的理论基础 |
| 二、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基础 |
| (一)域外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 (二)我国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范模式 |
| 第三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实践探索 |
| 一、代表权纠纷的裁判现状 |
| (一)规范依据分布 |
| (二)民事案由分布 |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 |
| (一)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的区分规则 |
| (二)代表权行使内外效力区分的具体适用 |
| 第三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内部面向 |
| 第一节 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 一、域外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 二、我国代表权的配置模式 |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代表权行使的内部限制 |
| 一、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法定限制 |
| (一)代表权行使的程序性限制 |
| (二)代表权行使的实体性限制 |
| 二、法人内部关系中代表权行使的意定限制 |
| (一)法人目的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二)法人章程及决策机构决议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三、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法律机制 |
| (一)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规范基础 |
| (二)法人向法定代表人追偿的构成要件 |
| 第四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外部面向 |
| 第一节 以特别代理制度构造法定代表人制度 |
| 一、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法理基础 |
| 二、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规范基础 |
| 三、法定代表人特别代理人地位的制度实现 |
| 第二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特征 |
| 一、地位的法定性 |
| (一)登记制度对代表权法定性的支撑 |
| (二)法人类型与代表权的法定限制 |
| 二、职权的概括性 |
| 第三节 法定代表人作为特别代理人的代表权行使 |
| 一、私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二、公法对代表权行使的限制 |
| 第五章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司法适用 |
| 第一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内部争议解决 |
| 一、代表权内部争议解决以自治为本位 |
| (一)穷尽内部自治救济是司法介入的前提 |
| (二)代表权内部争议以决策机构决议为判准 |
| 二、司法介入代表权内部争议的途径 |
| (一)决策机构决议的效力认定 |
| (二)法人权利外观的更正 |
| 第二节 裁判型法定代表人制度与法人外部争议解决 |
| 一、代表权法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一)私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二)公法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代表行为效力 |
| (一)代表权意定限制与表见代表的适用 |
| (二)代表权意定限制与举证责任的负担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 |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 四、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 五、创新之处 |
| 第一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解读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涵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含义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适用范围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基本内容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溯源与发展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背景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正式确立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建立的缘由及标准 |
| 四、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历程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运行机制及缺陷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运行机制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内在缺陷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作用 |
| 一、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功能定位 |
| 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作用解析 |
| 第五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药品可及性 |
| 一、对药品价格的影响 |
| 二、对医药产业的影响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我国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 第一节 提升我国医药行业创新能力与产业发展的需要 |
| 一、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现状分析 |
| 二、我国医药行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 |
| 三、我国医药政策的演变 |
| 四、我国医药产业的总体评价 |
| 五、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
| 第二节 保障公民健康权与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
| 一、药品取得是公共健康的重要保障 |
| 二、利于解决药品短缺这一现实问题 |
| 第三节 参与国际竞争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需要 |
| 一、提升我国医药企业国际竞争力 |
| 二、我国对药品专利国际规则变革的需求 |
| 第四节 制度移植可行性的多维分析 |
| 一、遵循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
| 二、契合利益平衡的立法旨趣 |
| 三、合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 |
| 四、符合最优资源配置的要求 |
| 五、因应公共政策价值目标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 第一节 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二节 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效果 |
| 三、加拿大与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异同 |
| 四、评价及对我国的启示 |
| 第三节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 一、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
| 二、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情况 |
| 三、评价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 第四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 |
| 一、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
| 二、国际药品专利规则的未来走向 |
| 三、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前景展望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配套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 |
| 一、药品试验例外的创立 |
| 二、药品试验例外的正当性及制度功用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相互制衡 |
| 四、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例外的冲突与解决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 |
| 一、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专利期限延长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专利链接与专利期限延长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链接与药品试验数据保护 |
| 一、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创立与发展 |
| 二、药品试验数据保护的制度评价 |
| 三、药品试验数据保护与药品专利链接的关系 |
| 四、我国的制度因应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 |
| 第一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法律规制的理论溯源 |
| 一、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差异性 |
| 二、创新激励与自由竞争之间的协调性 |
| 三、专利法与反垄断法适用的竞合及取舍 |
| 第二节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滥用的表现形式 |
| 一、药品专利常青 |
| 二、反向支付协议 |
| 第三节 药品专利常青行为的法律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规制路径之考察 |
| 二、我国的规制路径之选择 |
| 第四节 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
| 一、典型国家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之考察 |
| 二、我国对典型国家执法经验的现实借鉴 |
| 本章小结 |
| 第六章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构建的体系化思考 |
| 第一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的规定及实践之评价 |
| 一、我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规定之梳理 |
| 二、我国现有实践之考察 |
| 三、我国现行规定及实践存在的问题 |
| 第二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本质定位与立法选择 |
| 一、药品专利链接模式梳理与评介 |
| 二、推行以利益平衡为核心的强保护模式 |
| 三、制度设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 第三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规范设计 |
| 一、补充制度设计的法律依据 |
| 二、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衔接 |
| 三、药品专利链接的具体操作流程 |
| 四、药品专利信息的公示 |
| 五、暂缓审批期的设定 |
| 六、专利挑战制度的设计 |
| 七、首仿药市场独占期制度的设计 |
| 第四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
| 一、与药品试验例外制度的衔接 |
| 二、与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衔接 |
| 三、与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的衔接 |
| 四、与诉前禁令制度的衔接 |
| 五、与药品专利诉讼制度的衔接 |
| 六、与专利行政处理制度的衔接 |
| 第五节 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机制之完善 |
| 一、简化药品上市审批程序 |
| 二、适当提高医药发明可专利性标准 |
| 三、修改和完善专利无效程序 |
| 四、建立首仿药替代制度 |
| 五、完善药品价格管控机制 |
| 六、健全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
| 本章小结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 后记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现状 |
| 三、研究的重点、思路与方法 |
| 第一章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
| 第一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述 |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 |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特点 |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
| 第二节 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本质属性 |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理论分析 |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干预基本权利的实证分析 |
| 第三节 人权保障对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一般性规制 |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核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权保障的价值 |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人权保障的准则 |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制度设计必须实现人权保障的目标 |
| 第二章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 |
| 第一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的界定 |
| 一、反恐羁押 |
| 二、人身自由权 |
| 第二节 反恐羁押干预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实践 |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 第三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 一、降低反恐羁押法定要件削弱人身自由权保障效果 |
| 二、强调反恐羁押的刑事预防性提高人身自由权保障风险 |
| 三、混淆反恐模式凸显人身自由权保障漏洞 |
| 四、违反平等与不歧视原则造成人身自由权保障差异 |
| 第四节 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 一、明确不同类型羁押的认定标准 |
| 二、发展战争模式的反恐羁押 |
| 三、合法合理区别对待外国人 |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 |
| 一、我国反恐羁押的具体规定 |
| 二、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困境 |
| 三、我国反恐羁押与人身自由权保障的平衡 |
| 第三章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 |
| 第一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的界定 |
| 一、反恐搜查扣押冻结 |
| 二、财产权 |
| 第二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干预财产权的法律实践 |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 第三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 一、公共场所反恐搜查常态化引发人权担忧 |
| 二、反恐搜查扣押加剧种族歧视 |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难以实现财产权的有效保障 |
| 第四节 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 一、反恐搜查扣押必须坚持程序机制 |
| 二、限制随机搜查扣押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种族歧视 |
| 三、安理会资产冻结制度应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 |
| 第五节 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 |
| 一、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的具体规定 |
| 二、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困境 |
| 三、我国反恐搜查扣押冻结与财产权保障的平衡 |
| 第四章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 |
| 第一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的界定 |
| 一、反恐监听 |
| 二、隐私权 |
| 第二节 反恐监听干预隐私权的法律实践 |
| 一、国际法律实践 |
| 二、典型国家法律实践 |
| 第三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 一、混淆情报监听与侦查监听增加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
| 二、反恐监听降低隐私权保障标准缺乏正当性与必要性 |
| 三、隐私权天然的开放性使反恐监听更为复杂 |
| 四、本国人与外国人不对称的隐私权保障 |
| 第四节 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 一、厘清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关系 |
| 二、确定反恐监听的隐私保障原则 |
| 三、明确反恐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界限 |
| 四、确立对外国人监听的隐私权保障立法 |
| 第五节 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 |
| 一、我国反恐监听的具体规定 |
| 二、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困境 |
| 三、我国反恐监听与隐私权保障的平衡 |
| 第五章 考察结论与启示 |
| 第一节 考察结论 |
| 一、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强调授权功能 |
| 二、反恐刑事强制措施的授权并未失控 |
| 第二节 启示 |
| 一、单一的执法手段无法彻底消灭恐怖主义 |
| 二、反恐国际法律框架所确立的反恐措施应遵守国际人权法 |
| 三、反恐刑事强制措施应维持安全与自由的平衡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第1章 绪论 |
| 1.1 选题理由 |
|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 |
| 1.2.1 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相关背景 |
| 1.2.2 VIE架构的相关背景 |
| 1.2.3 研究意义 |
| 1.3 文献综述 |
| 1.3.1 国内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 1.3.2 国外关于员工股权激励制度的研究 |
| 1.3.3 国内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 1.3.4 国外关于VIE架构的研究 |
| 1.4 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 |
| 1.4.1 研究方法 |
| 1.4.2 创新点 |
| 1.4.3 不足 |
| 第2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的基础问题 |
| 2.1 VIE架构的含义及特点 |
| 2.1.1 VIE架构的含义与构成 |
| 2.1.2 VIE架构的特点 |
| 2.2 VIE架构下的员工股权激励模式 |
| 2.2.1 VIE架构下的激励模式比较 |
| 2.2.2 VIE架构下员工激励的持股方式 |
| 第3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存在的法律问题 |
| 3.1 VIE架构本身的合法性争议 |
| 3.1.1 VIE架构的控制协议类型 |
| 3.1.2 VIE架构的合法性风险 |
| 3.2 VIE架构存续下股权激励面临的问题 |
| 3.2.1 企业与员工法律地位实质不对等的风险 |
| 3.2.2 法律关系主体错位的风险 |
| 3.2.3 股权激励纠纷案件的性质认定争议 |
| 3.2.4 股权激励纠纷解决的程序障碍 |
| 3.2.5 行使权利时的外汇和税务风险 |
| 3.3 VIE架构拆除时员工股权面临的风险 |
| 3.3.1 员工股权被代持的风险 |
| 3.3.2 员工股权被稀释和锁定的风险 |
| 第4章 VIE架构监管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 4.1 国内对VIE架构的监管及变化 |
| 4.1.1 VIE架构的国内监管历程 |
| 4.1.2 国内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 4.1.3 国内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 4.2 域外对VIE结构的监管及变化 |
| 4.2.1 香港联交所的监管规则特点 |
| 4.2.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方式 |
| 4.2.3 域外法律环境的最新发展 |
| 4.2.4 域外监管规则变化对股权激励的影响 |
| 第5章 VIE架构下员工股权激励问题的解决建议 |
| 5.1 明确VIE架构的法律监管 |
| 5.1.1 确立适度监管原则 |
| 5.1.2 规范监管审查标准 |
| 5.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 5.2.1 加强对SPV的信息披露 |
| 5.2.2 督促股权激励信息主动披露 |
| 5.2.3 探索跨部门信息联动监管 |
| 5.3 健全公司治理体系 |
| 5.3.1 规范激励方案设计 |
| 5.3.2 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
| 5.4 完善立法司法制度安排 |
| 5.4.1 优化员工激励配套制度 |
| 5.4.2 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审判实践 |
| 5.5 寻求达成境内外协同解决机制 |
| 5.5.1 加强证券监管机构跨境合作 |
| 5.5.2 推进跨境司法协作互助 |
| 结语 |
| 参考文献 |
| 致谢 |
| 摘要 |
| abstract |
| 导言 |
|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 (一)商事改革为无照经营治理指明前进方向 |
| (二)证照分离改革为规范市场经营行为提供制度依据 |
| (三)无照经营扰乱市场竞争环境 |
| (四)无照经营成为城市治理的顽疾 |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 (一)探讨多主体参与下的无照经营协同治理模式 |
| (二)为崇明区无照经营治理提供参考 |
| 三、文献综述 |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 四、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 (一)研究方法 |
| (二)研究内容 |
| (三)技术路线 |
| 五、创新与不足 |
| (一)创新点 |
| (二)不足 |
| 第一章 概念与理论基础 |
| 第一节 无照经营概念的界定及类型 |
| 一、无照经营基本概念 |
| 二、无照经营典型类型 |
| 第二节 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理论 |
| 一、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理论综述 |
| 二、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 三、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
| 第二章 崇明区无照经营治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 第一节 崇明区基本情况 |
| 第二节 崇明区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
| 一、无照经营基本情况 |
| 二、执法力量情况 |
| 三、无照经营协同治理情况 |
| 四、采取的措施 |
| 五、协同治理存在的不足 |
| 第三章 基于SFIC模型的无照经营协同治理框架 |
| 第一节 SFIC模型的适用性分析 |
| 一、SFIC模型介绍 |
| 二、SFIC模型在无照经营治理中的适用性分析 |
| 第二节 SFIC模型构建 |
| 一、SFIC模型框架 |
| 二、起始条件因素 |
| 三、催化领导因素 |
| 四、制度设计因素 |
| 五、协同过程因素 |
| 六、治理效果 |
| 第三节 变量之间的关系设定 |
| 第四章 调查方案设计与统计分析 |
| 第一节 调查方案设计 |
| 一、调查方法的选取 |
| 二、调查总体的界定 |
| 三、问卷设计 |
| 四、数据采集过程 |
| 五、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
| 第二节 调查结果的统计分析 |
| 一、调查总体数据 |
| 二、起始条件因素分析 |
| 三、催化领导因素分析 |
| 四、制度设计因素分析 |
| 五、协同过程因素分析 |
| 六、治理效果分析 |
| 第三节 验证结果 |
| 一、起始条件与治理效果的关系验证 |
| 二、催化领导与治理效果的关系验证 |
| 三、制度设计与治理效果的关系验证 |
| 四、协同过程与治理效果的关系验证 |
| 第五章 促进无照经营协同治理的政策建议 |
| 一、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创造信息对称的初始条件 |
|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主导作用,厘清各方职责边界 |
| 三、建立健全协同治理法律体系,完善部门协调机制 |
| 四、明确协同治理目标体系,优化协同治理过程 |
| 第六章 结束语 |
| 参考文献 |
| 附录 无照经营协同治理调查问卷 |
| 致谢 |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 中文摘要 |
| abstract |
| 缩略语表 |
| 立法表 |
| 案例表 |
| 绪论 |
| 一、选题背景 |
| 二、研究综述 |
| 三、研究方法 |
| 四、论文框架 |
|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
|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
|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
|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
|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
|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
|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
|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
|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
|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
|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
|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
|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
|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
|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
|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
|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
|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
| 本章小结 |
|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
|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
| 一、私权意识回归 |
| 二、商业风险分配 |
| 三、实质正义实现 |
|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
|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
|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
|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
|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
|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
| 本章小结 |
|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
|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
|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
|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
|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
|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
|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
|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
|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
|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
|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
|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
| 本章小结 |
|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
|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
|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
|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
|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
|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
|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
|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
|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
|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
|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
|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
|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
|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
| 本章小结 |
|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
|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
|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
|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
|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
|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
|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
|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
|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
|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
|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
|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
| 本章小结 |
| 结论 |
| 参考文献 |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 后记 |